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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摘 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探程度把矿产资源储量划分为四类,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机制进行分析,选用从属参与的信托模式实现风险隔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的高低发行最优、次优和垃圾债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对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高的债券全部向投资者发行,对可信度低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并由此提出证券化融资效率评价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

Research on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of Mineral Reserves

LUO Tianyong,RUAN Renhui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Guizhou 550004 China)

Abstract:

Mineral reserves are divided into 4 types according to exploration degree of mineral reserves. The paper analyzes risk isolation mechanism and credit enhancement mechanism of mineral reserves asset securitization. Subordinate trust model should be selected to achieve risk isolation. The optimal, superior and junk bonds are issued according to credibility of mineral reserves. The bonds with high credibility will be issued to investors through a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while those with low credibility to investors through surplus selling. Finally, the paper advances the economic evaluation model based on securitization financing efficiency evaluation, mineral construction and exploration, and assetbacked bonds pricing model.

Key words:

mineral reserves, asset securitization;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矿产资源开发业在欠发达地区往往是主导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矿产资源开发业又属附加值较低的第一产业,如何提升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层次,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是各级政府及学者们都较为关注的大问题。无疑,矿产资源储量实现资产证券化并进行交易,是解决欠发达地区获取外部资金以实现把潜在资源变为现实经济优势和实现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21世纪的世界资源开发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使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呈现超前消耗,矿产资源贸易格局由上世纪的买方市场已经演变为卖方市场(袁华江,2010)。然而矿产资源开发资金需求量大,且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较高。矿业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是资源储量,而资源储量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及未来升值空间,在矿业企业自有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利用其资源储量进行资产证券化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选择。赵峰(2004)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会导致所有权或者股权的转让,不必担心外资控股,对资源型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较其他融资方式为优,因此,对于西部能源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完全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Charles E.Harrell,Sarah P. Hollinshead等部分学者主要从证券化资产选择、未来现金流分析及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等几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证券化做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他们没有对整个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SPV模式选择、融资工具选择及融资效率评价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沿着矿业权证券化思路开展相关研究。然而,矿业权资产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价值量上,而区别主要体现在资产属性上。本文试图在总结归纳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证券化原理,从资产的证券化特征、SPV模式选择、融资工具选择及融资效率评价等方面对矿产资源储量等自然资源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

一、矿产资源储量的资产属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给出了矿产资源的具体定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而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由此可知,矿产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矿产资源储量的价值更容易被确定。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定义,矿产资源储量已经达到了可开采的要求,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矿山生产企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但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对许可证明确的矿区立体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支配,是矿山生产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具有价值的,其价值可以通过矿床经济评价以货币计量。矿产资源储量作为矿山生产企业的劳动对象,矿山生产企业可用其生产出有价值的矿产品,并通过市场交换而给矿山生产企业带来收益,可见矿产资源储量具有资产的本质属性,属国有资源资产。当然,矿产资源储量是以实物形态而存在,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是一种实物资产,而矿产资源储量的“质”可以从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级中看出来。由此,我们可以给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下一个具体的定义:经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后能被提取和利用、能以货币计量、能在开发后提供经济效益的属国家所有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地质体。同样,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不仅具有资产的共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特性。既然矿产资源储量具有实物形态,则其必然是一种有形资产。而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人(矿山生产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最主要资产,因此矿山生产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是矿山生产(采矿),直接作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这一有形资产,其各种劳动全部凝结在了矿产资源储量上,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更为合适。矿产资源储量这种固定资产具有可耗竭性,这与其他固定资产的磨损不同。其他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虽然在参与生产的过程中被消耗一部分(主要表现在价值减损上),但它仍保留着原来的物质形态,而矿山生产全过程一结束,矿产资源储量这一资产也就不复存在了。

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经济寿命长,自然增值和贬值幅度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矿产品又是矿山生产企业的唯一产品,其市场价格不仅受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价值的影响而且还受矿产品价格政策、政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频繁。不难得出,矿产品销售收入应是矿山生产企业的唯一资金来源,且只有等到进入矿山生产期,矿产品生产出来并及时销售之后才会产生。因此,矿产品销售收入也应是矿山生产企业还款的唯一来源,它的高低决定着矿山生产企业能否按时足额还款,能否取得应有的收益。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具有稀缺性、垄断性等特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能源的需求必然呈上升趋势。从这一点看,矿产资源必定能体现其价值,甚至可能在未来产生增值,而矿业企业可以用其生产出有价值的矿产品,并通过销售矿产品得到销售收入,这就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所能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能够以采矿权形式实现有偿转让,这就使得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使用权属更加明确,其采矿权就是标准化的合同条款。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本身就具有价值,如果用其作为抵押物,对其开发后必定能有效变现。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这些特征正是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发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支持债券

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陈裘逸等,2003)。基础性权利是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证券化,并不是将资产变成了证券,而是利用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创设出以其未来收益偿付本息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机制是通过衍生方式即矿业企业以其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另行发行不超过资产净值的派生证券,并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偿付该派生证券的方法。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证券化之后,不仅能增级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能为矿业企业融通大量资金用于矿山建设和开发。同时,相对于抵押贷款或其他普通贷款融资而言,因许多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巨大,因此,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能够带来规模效益,降低融资成本。此外,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与大多其他种类贷款融资不同之处还在于其信誉(90%的发行为AAA级水平)来自资产支持而非发行者的偿付能力(高峦等,2009)。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

(一)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即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剥离”出来,以实现和矿业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

大多数学者都知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真实出售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使原权利所有者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但是,真实出售模式也是有成本的,且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通常被限制或消灭(彭冰,2001)。然而,矿产资源资产不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刘保顺等,2009),只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进行说明,从而表明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已经实现了会计上的表外处理。并且,矿业开发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矿业企业进行矿业开发的目的就是想获得高收益,因此,矿业企业绝不会舍弃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本文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似乎不适合采用真实出售方式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同时,陈裘逸等(2003)研究指出真实出售不等于资产证券化,其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而从制度功能看,从属参与模式具有自身优势,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因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本文借鉴美国银行作为创始人进行证券化所采用的从属参与模式。也就是在不转移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未来收益权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权利所有者(即矿业企业)和第三者(即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是原权利所有者将从未来收益权得到的现金流经济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约。资产也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由SPV先行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获取债券发行收入,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之后再转交给矿业企业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此时,矿业企业对未来收益权仍然保有所有权,不构成真实出售。但从属参与模式对矿业企业所要证券化的资产设定有担保权益,在矿业企业破产时,具有以证券化资产为限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从属参与也能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但破产隔离的效果可能没有真实出售模式好。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发起人(矿业企业)转移的是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与预期现金流。

(二)信用增级机制

在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对矿产资源资产支持债券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文献中可知,信用增级可采用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与其他债券一样,资产支持债券是根据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确定信用等级。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这种实物资产而言,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储量等级的可信程度。

1.内部信用增级。上文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总体可信程度把矿产资源储量的16种类型划分为四类,即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的可信度最高,其余三类的可信度逐次降低。因此,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可信度水平对其进行资产支持债券设计。具体设计如下(所有资产支持债券的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且依同期国债利率上浮一定比率):

第一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最优债券(用A债券表示),且全部对外公开发行,其债券利率最低。

第二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次优债券(用B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稍微高于最优债券。

第三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垃圾债券(用Z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高于次优债券。此类储量是处于边际经济的,即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其内部收益率在生产期内年均大于0,小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这就增加了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风险,必然促使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当然,随着开采这部分储量的技术条件或其他外部条件的改善,其内部收益率可能大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也就是说,可能会给矿业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第四类暂时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只有等到其可信度水平提高到一般水平以上(含)时才可能对其进行证券化。

不同类型矿产资源资产发行不同等级的债券就属内部信用增级,这种内部信用增级可能比其他增级方式更有效。另外,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内部增级手段。除此之外,还有超额抵押、剩余账户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制约。我国《破产法》也规定,在企业进人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财产用以向债权人偿债,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进人清算财产之列参加清算,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就不能起到内部信用提高的作用。若要通过建立剩余账户进行内部信用增级,就需要在发起时建立剩余账户,但矿山基建期是没有资金流入的,只有等到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扣除了矿山基建期累计的本金和利息及当年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以及预期损失之后有超额剩余时才会有部分资金(即超额剩余的一定比例)流入该账户。一般来说,一旦有资金流入该账户,以后每年都会有持续的资金流入。剩余账户里面的资金一是为了弥补预期之外的损失,二是在出现资产池现金流减少或者损失增加等表明风险增大的情况时,用来为风险增大后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

2.外部信用增级。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采用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我国1995年的《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我国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保证保险作了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面列举了多种信用增级工具,但是无论采用哪种增级工具或是其组合,都会增加证券发行的成本,因此需要在融资成本约束下具体选择增级工具,以使增级成本最小化。

(三)资产支持债券的偿付安排

某矿业企业可能控制着上文所列举的四种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资产,但依据不同类型资产所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之间的偿付安排互不影响,即A债券、B债券、Z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付是相互独立的。

对于B债券、Z债券还采用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优先/次级参与结构的评判标准将证券分为两部分(以B债券为例进行说明):Bp债券和Bs债券。其中Bp债券是高级债券(相对于Bs债券而言),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有优先受偿权,即其本金和利息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s债券拥有次级权利,即其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处于Bp债券之后,当然其利息率应高于Bp债券。只有当Bp债券持有人在完全支付的情况下,Bs债券才可能被支付。

(四)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八个功能主体,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如图1:

1.发起人的角色由矿业企业担当,其是被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和融资者。其职能是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捆绑组合(有必要时进行),然后将其委托给SPV。

2.SPV(准确来说应该是特殊目的信托,即SPT)的主要作用是使矿业企业的证券化资产与矿业企业自身实现风险隔离。当然,SPV也要充当证券发行人的角色。本文所选择的SPV与矿业企业的关系其实是一种信托关系,利用从属参与模式来达到破产隔离效果。矿业企业作为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委托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对证券化资产实施单独记账、单独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充当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对外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资产支持债券。SPV以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未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支付资产支持债券的本息,SPV将所获资金支付给投资者。

3.资产评估机构(图1中未列出)主要负责对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之前所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及证券化之后的持续评估。其目的是为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然而,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实力雄厚、极具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的参与能为资产支持债券提供额外的信用增级,这是债券能否获得较高发行评级的重要因素。在信用增级的支持下,证券发行人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从而获得低成本融资的收益。

5.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其较好的市场信誉、高水平的评级技术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对资产支持债券进行公平和公正的评级。对债券进行合理评级的主要好处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证券价格,有利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目前,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健全和信用评级制度不够规范,从而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债券评级的可信度较差,因此可以先借助国际上比较权威的评级机构(如穆迪,S&P,Fitch等)对资产支持债券进行评级。

6.证券承销商由大型的证券公司担任。其承销可采用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实际上,SPV可以担任自己的承销商,由它自己直接发行证券给投资者,因为没有任何规定或条例禁止公司担任自己的承销商。但是,承销证券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知识含量很高,因此本文对SPV所要发行的可信度低的债券仍然委托实力雄厚的、专业的、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借助其良好的信誉和广泛推销渠道来确保发行的成功。

7.第三方存管机构一般由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担任。这也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一旦某家商业银行被确定为第三方存管机构,这家商业银行就会要求客户(这里指证券投资者)开立存款账户,其也就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该业务遵循的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证券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充当受益人的角色,通过投资资产支持债券而拥有对发行人的债权,可在将来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对于矿业这种特殊的行业,其矿业开发周期长、所需资金规模大,而个人投资者终究财力有限,因此矿业开发仍需借助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才能顺利进行。依国际经验来看,资产支持债券大部分也是被机构投资者购买。机构投资者最大的优势是规模投资、专家理财,通过投资于多种证券,实现收益与风险的最佳组合。然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且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诸多障碍。

三、证券化融资效率评价模型

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因素的分析,可构建评价证券化融资效率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一)证券化融资效率参数

1.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决定生产规模的重要依据。假设某矿业企业控制着可信度不同的四种类型矿产资源资产,占矿山企业所控制的全部储量的比重分别为q1、q2、q3、q4。因第四类储量暂时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在此规定对第四类储量暂不进行开采。

2.矿山服务年限或生产期(n)

大部分矿山的服务年限均达到20年或30年。

3.固定资产投资(J)和基建期(p)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场地的准备、主要生产设施、辅生产设备和矿山生产外部条件的建设,包括建设场地的开拓、平整和排水的费用,原有建筑的拆迁和重建费用,以及破坏环境的赔偿,包括采矿基建、采准工程的费用,露采的初期剥离费用,选厂厂房和通往选厂的运输线的建设费用,生产设备装卸设施、堆矿场和仓库的建设费用;包括排水、通风、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机修车间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矿山的铁路、公路、车辆和电话、供电工程(专用电站、输电线、配电所等)、供排水工程等费用。

按分项工程累加法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根据矿山建设的全部图纸、工程和设备清单及重要工作量,计算单项工程和设备项目的直接费用,各种间接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然后累计求和。

基建期是指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的时期或固定资产投资期,一般为3~5年,并设基建期各期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J0,J1,……,Jp-2,Jp-1,各期投资额依矿山建设方案而定。

4.债券发行收入(Y)

债券发行收入是指SPT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而获得的收入。债券发行收入应由三个部分构成,即以第一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最优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A)、以第二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次优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B)及以第三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垃圾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Z),即Y=YA+YB+YZ。同时,规定各期的债券发行均采取对应基建期上期期初发行,即可设各期债券发行收入为Y0,Y1,……,Yp-2,Yp-1。

5.债券发行净收入(NY)

债券发行净收入等于债券发行收入减去债券发行费用。就本文所要进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来说,债券发行费用主要包括SPT实施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报酬和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若设债券发行费用占债券发行收入的比例系数为δ(视发行规模等因素确定大小),则NY=Y-δY=(1-δ)Y。同时,设各期债券发行净收入分别为NY0,NY1,……,NYp-2,NYp-1,并且各期债券发行净收入应能完全保证对应的下期投资,即NY0≥J1,NY1≥J2,……,NYp-2≥Jp-1,NYp-1≥Jp。

6.年生产成本(C)

矿山生产成本是指矿山企业为生产和销售矿产品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它包括已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如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费,工资及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销售矿产品的开支,如保管费、运输费、销售费等。矿山生产成本也可采用分项成本累加法进行估算。

7.年矿产品销售收入(R)

假设矿产品销售价款当年结清,则年矿产品销售收入(R)=矿产品价格(P)×年销量(Q)。

8.年税金(T)

主要包括城建税、所得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

9.债券利率(i)和贴现率(r)

本文中,资产支持债券的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且依同期国债利率上浮一定比率,但不能高于矿业开发项目的平均收益率。

贴现率的确定取决于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是在结构融资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一种确定贴现率的方法。

根据CAPM模型,某矿山开发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可表示为:

rj=rf+风险收益率=rf+bj(rm-rf) (1)

式中:rj――在给定风险水平b(根据类似矿山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来确定)条件下矿山开发项目j的合理预期投资收益率,也即项目j带有风险校正系数的贴现率(风险校正贴现率);

rf――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一般以本国同期国债收益率表示;

bj――项目j的风险校正系数,代表项目对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变化的敏感程度;

rm――资本市场的均衡投资收益率。

10.年本息和(I)

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采用本息合一方式,即通过债券到期后的一次还本付息而支付利息。本文假定各期债券还本期限(m)均相同,且m=p+2,即矿山投产一年后依次对各期债券进行偿付,偿付期依次为p+1,p+2,……,2p,2p+1,则可设进入偿还期之后每年的本息和分别为Ip+1,Ip+2,……,I2p,I2p+1。

(二)矿山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

根据上述对影响模型的重要参数的分析,并以基建开始时为贴现的基准时间,则可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NPV为净现值):

NPV=∑2p+1t=p+1(Rt-Ct-Tt-It)(1+rj)-t+∑n+pt=2p+2(Rt-Ct-Tt)(1+rj)-t-∑p-1t=0Jt(1+rj)-t-X (2)

式中:X――矿山企业为获取相应矿山的采矿权所投的资金;且n≥2p+1,对于大部分矿业企业这个条件容易满足。

1.净现值准则

若NPV>0,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是有利可图的,至少可以获得rj%的平均收益。

若NPV

若NPV=0,则说明此时的rj即为下文提到的内部收益率IRR。

2.内部收益率准则

内部收益率(记为IRR)是指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业项目开发的项目净现值为零时的贴现率。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开发的现金流量图如下(其中,Ep+1=Cp+1+Tp+1+Ip+1,……,E2p+1=C2p+1+T2p+1+I2p+1,E2p+2=C2p+2+T2p+2,……,En+p=Cn+p+Tn+p):

显然,内部收益率满足如下公式:

NPV=∑2p+1t=p+1(Rt-Ct-Tt-It)(1+IRR)-t+∑n+pt=2p+2(Rt-Ct-Tt)(1+IRR)-t-∑p-1t=0Jt(1+IRR)-t-X=0 (3)

在其他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内部收益率可以通过内插法求出。

假定矿业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为IRR矿,则评价原则为:

若IRR>IRR矿,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效益较好,是可取的。

若IRR≤IRR矿,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效益不好,是不可取的。

显然,在实践操作中,还要对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的矿山建设和开发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析,通常采用敏感性分析方法。

(三)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考虑到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实际情况,选用国外较早出现的静态现金流贴现方法来建立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P=∑mt=1CFt(1+y)-t (4)

式中:P――债券的价格;

CFt――未来t期的现金流,包括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

y――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

m――债券的还本期限。

定价方法:根据上述内部收益率方法计算出内部收益率IRR,并将内部收益率IRR作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代入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从而计算出债券发行的价格。一旦得到了债券的发行价格,则可以根据每期所需的投资量确定上期债券的发行量。

四、结论

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给出的不同储量类型的勘探程度,设计了可信度指标,并按不同储量类型的可信度把16种储量类型划分为四类。同时,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机制进行分析,选用从属参与的信托模式实现风险隔离,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的高低依次发行最优、次优和垃圾债券,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对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高的债券全部向投资者发行,对可信度低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最后,提出了评价证券化融资效率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根据目前我国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制约因素的分析得出:1.政府应给予适当支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完善,构建有利于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2.加强证券化立法,督促有关部委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法》,并列入规范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条款;3.重点培育实力雄厚、规范的、更具独立性的、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4.大力发展包括储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在内的多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与此同时,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扫除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支持债券市场的障碍;5.建立功能完备的监管体系,确保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可解决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实现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 陈裘逸,张保华.资产证券化定义和模式的检讨――以真实出售为中心[J].金融研究,2003(10).

[2] 高峦,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3] 刘保顺,李克庆,袁怀雨.矿产经济学.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4] 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 袁华江.新时期矿业融资实证的法律与经济启示.矿产勘查,2010(4).

[6] 赵峰.资产证券化:西部大开发突破资本瓶颈制约的新视角.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4).

收稿日期:2012-03-16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证券化 法理基础 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性

知识产权产生资金的方式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一类是知识产权的一般融资,一类是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融资。知识产权商品化是指以该权利的价值在市场上获取资金,以专利为例,其商品化是将专利通过制造、销售、让与或授权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一般融资是指以担保知识产权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即以知识产权本身设质而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以可产生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债权(通常是授权契约)为基础发行证券募资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融资与其一般融资不同,前者是以知识产权债权作为证券化的担保,而后者是以知识产权本身(物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在债权担保的情况下,发行人与证券持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证券发行人以其从发起人处受让的知识产权授权契约为担保,每期的还款日届至时,证券持有人直接从授权契约得到的现金收入中优先受偿每期的本息金额。在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以知识产权本身设质,当借款人到期无法支付本息时,金融机构才享有就知识产权本身的优先受偿权。在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提下,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性质不同,证券化融资的担保物为一般资产(债权),受偿权的行使状况主要取决于授权契约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在借款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证券化融资的债权人将未来的授权契约变现;而一般融资的担保物被特定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很大的保障,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则将特定的知识产权本身变现。二者虽有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权利质权。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移转

知识产权证券化移转的资产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基于其权利行使产生的债权。所以,准确地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称为“以知识产权债权为基础的证券化”。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移转不是物权转让,而是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该条肯定了债权(合同)的可转让性。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转让的,一般认为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1)已存在有效的待转让的合同;(2)债权转让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让与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善良风俗;(3)债权性质允许转让;(4)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将来债权是指债权让与契约缔结当时尚未现实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才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故所谓尚未现实发生的债权,从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角度来看,是指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债权。将来债权主要有三种:一是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将来才能发生的债权,如保证合同;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将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将来债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移转的资产是知识产权授权契约,而其属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的履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让与契约成立时尚没有存在,属于将来债权。这就引发了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本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权利时认为合同自始有效,那么将来债权也应该可以事先处分,且民法、合同法中也没有法条禁止将来债权的转让。不论处分对象根本尚未存在或处分对象位于让与人处分权能之外,如从事先处分的立场看,二者均无不可。笔者认为,对于将来债权的转让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拟转让的将来债权被特定化或可以确定,即已经存在基础关系,那么就应当允许此类将来债权转让。因为虽然此类将来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生效,但是已经可以被特定化,只需等待一定条件的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就可生效,故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拟转让的将来债权毫无现实基础,成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也无法确定,那么其是否可以转让就值得考量。以商品房预售为例,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建造,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上是允许预售房售卖的。这是因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特定化,所以即使当时不存在,也是可以转让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拟转让的资产(知识产权授权契约)属于继续性合同,其中尚未到期的债权虽还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已经可以确定生效的时间,故具有现实的期待利益。因此从特定化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授权契约是具有可转让性的,这也就支撑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整个架构。

关于将来债权让与何时发生效力,笔者认为承认债权让与契约在订立时就发生效力比较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虽然将来债权在转让合同订立之时尚未生效,但如果待将来债权成为现实债权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将极大地影响交易的安全。假如待将来债权生效后转让契约才生效,则必辅之以公示、登记等配套制度才能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故从此角度来说,将来债权让与契约在订立之时就生效较适宜。

就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若基础资产(授权契约)无法移转,则无法继续进行证券化。如果授权契约的转让须到各期给付期限届至时才生债权移转的效力的话,发起人至SPV的资产移转将遭受严重影响。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内的所有资产证券化都将出现资产池内容不确定的情况。甚至,发生破产时将造成破产机制失效。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SPV的破产隔离

SPV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目的而专门设计的一个机构,发起人将知识产权债权真实销售给SPV,以达到基础财产与发起人资产相分离的效果。故在资产移转时要求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另一方面SPV也可能破产,所以在预防发起人破产之外,亦应防止SPV的破产。

SPV的破产状态包括自愿性破产、非自愿性破产等。自愿性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程序。如果SPV是发起人子公司或受发起人控制,则发起人可能运用其权力使SPV提起破产申请,而使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债务人申请破产并没有特别的成立要件,SPV可以不受限制地提起自愿性破产。故应预防其自愿性破产,在章程中注明不得自愿申请破产等条款。非自愿性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程序。对于非自愿性破产的预防,可以在与第三人签订契约时要求债权人放弃请求非自愿性破产的权利。

若SPV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授权契约终止,则授权契约将不再继续产生现金流。就授权契约的性质而言,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即必存在尚未履行的契约。尚未履行的契约指双方当事人对契约尚有部分未履行的契约。知识产权授权契约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持续履行的义务,所以应属于尚未履行的契约。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授权契约除非授权契约中有约定不得终止契约的条款。因此,为了降低证券化过程中SPV破产对证券投资人造成的影响,应当允许被授权人在管理人决定终止授权契约后继续使用授权之产品或技术,同时赋予破产管理人要求原被授权人一次性支付权利金的请求权。证券投资人对一次性支付的权利给付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理可行性

资产移转环节是证券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资产移转即将来债权(知识产权授权契约)的让与是可行的,我国的相关法律非但没有禁止,且有据可循。

SPV的建立可以采取公司、合伙、信托的形式,信托对于SPV的建立来说是个较好的选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只要财产可以确定,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就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此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基于知识产权行使产生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故发起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授权契约作为信托财产交由SPV管理、处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313-03

一、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背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始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同年11月,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此次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仅限于信贷资产,并且,在以积累证券化经验为主要目的的基础上,为控制风险,试点银行更多的是以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业务。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基于此办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该行业规定率先突破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仅限于信贷资产的模式,将非金融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截至2015年5月,已有21家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了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证券化业务为我国非金融企业利用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作出了有益尝试。①

我国金融机构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突破发生在2013年。2013年5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从结构上来看,以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并未限制发起人的身份,并极大地拓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升级版――《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基础资产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②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放松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特定情形下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最终投资标的作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

我国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主要是在《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框架下进行的。

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分析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指信托受益权能够作为证券化的合格基础资产。尽管如前所述,在实证层面这一点已无须赘墨,但笔者仍然希望在法理层面,从基础资产的权利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

(一)基础资产的权利性

基础资产的权利性是指委托人欲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利形态或权利外观(比如所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1]。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问题,与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等重大问题休戚相关。

一种独立的、类型化了的权利有别于一种权利的某项权能。然而,这种区别却是证券化实务操作中经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比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为避免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对转让效力和交易进度的影响,实务中存在剥离出债权中的收益权能――“债权收益权”代替债权本身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的做法。表面上看,这种以某种权能代替权利本身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规避一些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然而这类基础资产无法满足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的要求。这是因为,本应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的债权,在权属上仍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债权仍会被视为委托人的破产财产。此时,由于债权已是法律通过类型化――法律将各种权能汇聚成“权利束”――所确定的独立的、整体的权利类型,法定的每一项权能都会作为债权的一部分,通过债权这一整体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收益权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破产财产内的债权中的收益权能,作为债权的一部分,是法定财产权;而被人为剥离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作为基础资产的所谓的“债权收益权”,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权利而已。“财产权区别于合同权利的属性在于其强制性:不仅可以对抗原来的授权者,而且可以对抗以后受让该财产的其他占有人或该财产上的其他权利。”[2]因此,所谓的“债权收益权”只是届时已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债权收益权能的“镜像”,囿于债之效力(受托人可以主张委托人给付收益),受托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等待清偿,无法主张破产隔离对抗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若想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就要保证所转让的基础资产是法律所类型化的独立权利类型。

那么,信托受益权是否为法律所类型化的独立权利类型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这一独立的权利类型,其权能主要包括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归属权、不当处置撤销请求权、非法强制执行异议请求权、知情权等。

然而,与“债权收益权”做法类似,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以“信托收益权”代替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进而融资的做法。如前所述,此番以部分权能代替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做法应予避免。

(二)基础资产的确定性

基础资产的确定性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范围上的确定性和权属上的确定性两方面。

所谓范围上的确定性,是指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够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明确的区分开。虽然目前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已在如上海自贸区等地点实行了区域性的试点,但全国性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尚未成型。目前信托受益权的范围主要是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确定的,双方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三方当事人、基础资产、期限等,从而确定信托受益权的范围。

所谓权属上的确定性,是指基础资产的权属应该明确,不能存在争议、权属不清的情形。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也有学者认为,基础资产的确定性还应包括概念上的确定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就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有债权说,物权说,剩余索取权说等。债权说认为,受益权的主体性权利是一种对受托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请求的内容是给付信托利益。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也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与处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本身并不享有直接的物权性质的权利,享有的只是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债权性权利。物权说则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代位性与同一性,以及信托受益权具备的物权上的追及与优先效力(如受益人对信托财产非法强制执行时的异议撤销权、受托人不当处置时的异议撤销权)、类似物权的直接支配力(同上),以及针对信托财产的物上请求权(如请求第三人返还、请求受托人恢复原状等),总体表明了信托受益权的物权性质[3]。而剩余索取权说则借鉴了股东在公司破产中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从固定收益与剩余收益的角度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界定。由于《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除约定外不能取得报酬,除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是固定收益的债权,而受益人所享的受益权在范围上等于信托财产减去受托人报酬,再减去信托财产管理的合理成本,也就是剩余收益。因此,信托受益权属于剩余索取权。虽然国内学理上的探讨十分热烈且未有定论,但是无论信托受益权究竟为上述何种法律性质,其作为一种确定的、独立的权利类型,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满足破产隔离的要求,那么目前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性就尚不能构成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障碍。况且从实证角度,监管规则业已肯定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合格基础资产可以进行证券化业务。

(三)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由于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要由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以满足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因此基础资产理应具备可转让性。我国《信托法》第48条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因此目前我国还没有规模化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在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仍需到信托公司完成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较差。正因如此,目前信托受益权需要通过证券化这一途径来加强流动性。即使日后全国性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建立起来,证券化作为一种可以在期限上、基础资产范围、现金流分配顺序等方面可以有着更为灵活的结构化安排的方式,具有诸如信用增级、分散风险等直接转让、质押所不具备的优点,仍具备十分重要的价值。

三、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运作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原始权益人(受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由于涉及信托受益权,所以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信托受益权之前,原始权益人(受益人)还应与信托公司(受托人)、委托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受托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活动,但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是获取信托受益权的先决条件。因此,此二者亦是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活动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下(图1)[4]:

图1

从图1不难看出,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核心的法律关系主要在原始权益人、SPV(专项计划)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在我国,一方面,SPV除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外,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尚不明确;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和受益凭证的发放,更多的也是以管理人的名义。因此,以“穿透”的视角观之,我国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核心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同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发起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为信托关系,《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曾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托财产”删去,只在第三条与第四条规定了专项计划财产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亦采取了如此做法。①

虽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最终并未明确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为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从专项计划的独立性思考,若是原始权益人只是简单的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管理人成立SPV,虽然能够实现专项计划财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单向破产隔离,但却无法同时实现专项计划财产与管理人之间的双向破产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实质上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仍为信托关系,介于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SPV(专项计划)的法律性质为信托财产。

至于为何不直接规定专项计划为信托财产而采取规定专项计划独立性的间接式做法,可能是监管层基于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考虑。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有经营信托公司业务之嫌。

(二)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仍然处于信托关系框架下。总体来看,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一个二次的信托法律关系,与原始的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原始权益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我国未明确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中专项计划的信托财产属性,故这种实质上为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并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信托法》中关于委托人(原始权益人)、受托人(管理人)、受益人(受益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争议。

弥补这种不确定性的解决之道主要在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与实务中签订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实践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专项计划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收益支持证券,转让信托受益权,投资者进行认购,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和新的受益权人。双方主要依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原始权益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应为信托法律关系。与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这两种法律关系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为其提供可操作性,并回避其名义上是否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争议。

综上,随着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已具备合法性基础。在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实务中,我们需要在不违背法理的基础上,厘清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法律关系,避免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同时,监管层应尽快明文确定包括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信托法律关系属性,为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过程中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并进一步保证包括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在内的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0.

[2] 李飞译.财产、合同及证明:财产权法定问题与权利的可分性[J].私法,2013,(1).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由于CDO的利率通常高于定期存款或是一般国债,因此在当今微利时代,CDO在国际市场上的吸引力逐渐上升,成为近年来证券化产品中的新主流。

一、CDO及其类型

(一)CDO的起源

CDO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组合,它以一个或多个类别且分散化的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重新分割投资回报和风险,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

CDO源于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1980年以来为满足战后婴儿潮引发的大量的购房资金需求,将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发行包含多个不同投资期限的有担保的房贷债务凭证(MBS)。此后构造资产池的基础资产的范围逐渐扩大,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不动产都可用来充当质押资产,发行不同优先顺序的债务凭证。由于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债务工具与不同期限的资产债权一样,具有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同样可以用来构造资产池,发行不同次序的债务凭证。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质押资产发行的债务凭证称为CLO,以公司或政府债券为质押资产发行的债务凭证称为CBO,由于银行贷款、债券、ABS、MBS等质押资产都是债务(DEBT),因此可统称为CDO。从CDO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CDO把证券化技术延伸至范围更广的资产债权类型,是在证券化基础上的再证券化,是广义的ABS。

(二)CDO与ABS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首先,标的资产不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是不能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现金资产,而CDO的标的资产是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现金或合成资产。因为CDO是把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等的风险重新包装后,发行不同优先次序的债务凭证,因此CDO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资产类别,其风险也取决于构造CDO的标的资产的风险状况。其次,资产池的特点不同。CDO的资产池构成中,资产的相关性越低越好,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ABS的资产池中的资产来源比较一致,分散性差,风险相关度高。再次,发行的目的不同。CDO的发行更多是为了套利,而ABS多是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转移风险等。

(三)CDO的主要类型

1.CBO和CLO。按照资产池内不同类型资产所占的比重不同,CDO可分为抵押债务凭证(CBO)和担保贷款凭证(CLO),前者的资产池债券占有较高比例,后者背后支撑的绝大部分为银行贷款债券。CBO或CLO投资者的收入均来自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和为弥补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而进行的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经常采取超额担保的形式,通过将CBO或CLO细分为有限系列证券和次级证券来实现,每一种证券均有不同的信用等级、损失状况和超额担保。

2.资产负债表型CDO和套利型CDO。根据发行动机及资产池的来源不同,CDO可区分为资产负债表型CDO和套利型CDO。资产负债表型CDO多来自于本身具有可证券化的资产持有者(如商业银行),是为了将债权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转移出去,借以转移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资产管理的功能。套利型CDO则是由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发行,由其向市场购买高收益的债券或债务工具,将其重新组合包装,在市场发行平均收益较低的证券,以获取利差。在此过程中,发行人的目的不在于资产转移,而在于重新包装,因此,大型银行也有可能向小银行买下贷款债权,包装出售,获取套利所得。

3.现金流型CDO和市值型CDO。不论是资产负债型CDO还是套利型CDO,均可分为现金流型CDO和市值型CDO,而套利型CDO则还存在一种合成式CDO。所谓现金流型CDO,大多是由银行贷款债权包装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发行不同信用品质的债券,其债权价值与贷款债权的现金流量连接在一起,其风险取决于流通在外的本金总额、债权资产池的票面价格以及实际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市值型CDO的价值相当程度取决于债权资产池中市值情况,其信用风险的关键在于超额担保比率,债权资产池的每日市场价值是否足以支付本金与利息等,故其风险较现金流量型CDO大,价格波动性及敏感度较高。

4.传统式CDO与合成式CDO。合成式CDO是传统CDO的衍生性产品,在传统CDO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而成。传统CDO将支撑的债务工具,如银行贷款债权,实际转移出售给担任风险隔离的第三者,即SPV,整个架构为真实出售,SPV在此基础上发行不同信用品质的债券,故传统CDO在风险转移之外,还可获得筹资的利益。合成式CDO并不拥有一个承担经济风险的资产池,合成式CDO承担的仅仅是相应标的信用暴露所面临的经济风险,而不是因法定所有权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合成式CDO的最初发行人是美国和欧洲的银行,通过发行合成式CDO,使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经济风险脱钩,使得银行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在保留相关资产所有权的同时,降低法定资本金要求和经济风险,这种融资结构的CDO称为合成化资产负债表CDO。合成式CDO的具体构造过程是(如图1所示):由发起人将一组贷款债权汇总包装,并与SPV订立信用违约交换合约(creditdefaultswap,CDS),发起人则定期支付权利金。CDS类似于为贷款债权买保险,当发生违约事件时,可按照契约获得全额或一部分的赔偿。与传统CDO的SPV一样,合成式CDO的SPV将发行不同系列的债券。但不同的是,此时SPV将发行债券的现金另外购买一组高信用品质的债券,以确保未来还本的安全性。合成式CDO不属于真实出售,贷款债券资产并未出售给投资人,通过一个类似债券保险的机制,创始机构可将其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人。上述权利金与投资获得的利息收益,作为支付SPV所发行的各系列债券的利息,若资产池中的贷款债权发生违约,则SPV需要卖掉高信用品质的债券作为支付给发起人的金额,而这部分的损失则由CDO的投资者承担。

二、CDO的基本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一)CDO的结构

在CDO的构造过程中,将抵押资产组合中不同的债务品种的利息和本金产生的现金流归入不同优先级别的CDO的债务系列中,一般分为优先系列、中间系列、权益系列。除权益系列外,其他债务系列都需要评级,一般优先级债务的信用级别至少为A级,中间级债务为BBB级,权益系列获得的是现金流的剩余部分,所以该部分不需要评级。当有损失发生时,由股本系列首先吸收,然后依次由权益系列、中级系列到高级系列承担。换言之,CDO的信用增级是借助证券结构的设计达成的,不像一般ABS是利用外部信用加强机制增加证券的安全性。次级系列、中级及高级系列可依利率分割为小系列,例如固定与浮动利率之别、零息与附息之分等等,以适合不同投资人的风险偏好。

(二)CDO的风险—收益特征

CDO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债券基金不同,债券基金的投资标的虽然也是各种债券,但债券基金的风险及回报由所有投资人平均分摊,而CDO交易是由不同级别的债券组成,每组债券的风险及报酬状况各不相同。若标的资产池中有任何资产发生违约,则级别最低的权益系列将首先承受损失。随着资产池中损失的增加,其他等价的债券也可能受到影响。所有投资于同一级别CDO债券的投资人,平均分摊该级别债券的损失。

假定某CDO的标的资产池与某债券基金(图2中的线1)相同,其基本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为了方便说明问题,假定各系列的初始收益率相同。

?70%的AAA级浮动利率的优先债券(图2中的线3);

?20%的BBB级浮动利率的中间系列债券(图2中的线2);

?10%的未评级的权益系列(图中没有标出)。

风险/回报特征分析:首先看中间系列,在违约损失率达到10%之前,CDO中间系列(图中线2)的收益率一直高于债券基金,即在相同的违约损失情况下,中间系列的收益率保持不变,且高于债券基金。之所以能保持不变,是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首先被10%的权益系列全部吸收了。当违约损失大于10%时,CDO中间系列的收益率开始下降,下降的速度既可慢于也可能快于债券基金,取决于构成中间系列的资产回收率和厚度(注:图中只标出了慢速下降的情况)。当违约损失率在10%和20%之间时,优先系列的收益率保持不变,当损失率超过20%时,优先系列的收益率开始下降,而且在损失率达到100%以前,其收益率总是大于债券基金的收益率。

上述分析表明,CDO的股权投资者与债券基金投资者相比,其损失的严重性要高,表明股权投资者的风险要高于债券基金。优先系列比债券基金遭受损失的机会小,即使有损失,损失程度也比债券基金低,因此优先系列比债券基金更安全。中间系列处于两者之间,比债券基金受损失的概率小,可能风险较高,也可能更安全,取决于中间系列构成资产的回收率高低及厚度。

因此CDO在国外被认为是一种对标的资产的重新处理和组合的过程或技术,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产品。通过处理,可以满足不同风险投资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尤其是随着标的资产多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CDO的结构和特征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提高,表现出更好的灵活性、复杂性。

三、CDO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CDO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美国,并于9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CDO的交易量自1995年以来不断增加,在ABS市场中所占比例也从原来的不到0.5%增加到接近15%(见表2),在整体的ABS市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显示出CDO在美国蓬勃发展的趋势。

CDO的质押资产范围不断扩大。CDO资产池可以拥有各类的债权与贷款。根据MorganStanley的统计,2003年所发行的CDO中,构成CDO的各类债权以及债券的比例,以结构金融最高,占32.07%,杠杆贷款次之,占22.36%,其中甚至包括避险基金等商品,虽然比例较低,但亦可看出CDO逐渐走向复杂化的趋势(见表3)。

CDO在欧洲证券市场也有较快的发展。根据ESF的最新统计,2006年欧洲证券发行有望上升15.0%,增长大多来自于住房按揭抵押证券(CMBS)和抵押债务债券(CDO)。债券发行得益于目前较低的利率水平,投资者对投资高收益债券有强劲的需求。根据美林公司的统计,欧元计价的资产支持证券回报达到3.8%,而一些公司债券的收益率只有3.6%。欧洲CDO的发行增长迅速,是所有证券品种中除RMBS之外发行量最大的证券,2005年占所有证券化产品的14.7%,发行量为468亿欧元,比2004年的253亿欧元上升85.6%。

在亚洲地区,随着人们对CDO产品认识的逐渐加深和投资者的强劲投资需求,韩国和台湾的CDO市场逐渐发展壮大。2005年韩国的抵押债务债券发行已经达到30亿美元。台湾的抵押债务债券发行量增速是亚洲地区最高的,2006年有望增长50%,达到15亿美元。日本CDO市场发展较快,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为2004年的3兆余日元。

四、CDO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我国CDO市场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目前国内只有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

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和住房按揭的比重占贷款总额的50%以上,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通过证券化的手段优化资产结构更符合建行的现实需求。而国家开发银行则占据了大量重点项目及基础建设投资贷款的市场份额,长期贷款的比重较高,同时从国开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债券融资,证券化工具的使用并未改变其融资结构。由于这两家银行资产情况与其他商业银行区别很大,对国内其他银行不具有普遍性。CDO的未来发展中,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证券市场广度和深度、监管和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将影响和制约CDO在我国的发展。

1.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进展缓慢,动力不足,限制了CDO的发展。美国CDO发展的最初原因,在于储蓄率比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对各种债权资产的证券化,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住房贷款需求。由于我国储蓄率比较高,商业银行流动性相对过剩,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资金供应相对过剩条件下,如何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问题。如果银行大规模进行资产证券化,将进一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资金运用的压力。另外,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比如一些银行的贴息负债的平均成本为1.56%,而同期建行和国开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利率均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因此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进行证券化不利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银行间竞争激烈,通过证券化得到增强的流动性,无法继续投入盈利能力较强的贷款类资产。因此进行大规模证券化的直接结果将是以优质的高盈利资产换取低盈利资产,从而降低整体盈利能力,进而影响银行ROE和ROA等重要财务指标。

2.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债券品种缺乏使CDO标的资产池构成比较单一,限制了CDO的发展。CDO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和品种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发达国家CDO越来越多元化的资产池构成中,除了信用卡、应收账款、租赁租金、汽车贷款债权等贷款债权外,债券是CDO资产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高收益债券、新兴市场公司债或国家债券、其他次级证券、传统的ABS、RMBS等。2005年美国债券市场结构为:市政债券8.79%,国债16.45%,抵押支持债券23.36%,公司债券19.70%,联邦机构债券10.28%,资产支持债券7.72%,货币市场工具13.70%。①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债券市场品种少,且以央行票据和国债为主。2005年底,国债和央行票据占了债券市场的67.48%,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比25.15%,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企业类债券只占到7%左右。而美国债券市场中,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余额共78708亿美元,占市场可流通余额的31.08%;公司债券余额49899亿美元,占市场可流通余额的19.70%;联邦机构债券余额26039亿美元,占比10.28%。总之,种类丰富的债券品种为构造CDO资产池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CDO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基础。

3.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法规。CDO的参与者中,除了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信用增强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与ABS相同的参与者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参与者,包括资产管理者、避险交易对手和托管监察人等。这些参与主体的资格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明确,避免可能的风险。而且由于基金、券商、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需要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之间进行协调,对各机构在参与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仍然是个案审批制度,统一标准的规章出台尚需时日。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6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7篇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本身就属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P2P网贷诞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但英国的纯平台模式(Zopa)与美国的债权转让模式(Lending Club)有着较大差别,后者是通过实际上是通过由P2P平台与第三方银行(webbank)进行的一项债权转让交易,P2P平台在事实上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因而美国的P2P网贷监管归口到SEC((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在P2P网贷平台销售的票据被定性为有价证券范畴。以Lending Club为例,虽然Lending Club平台由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进行借贷交易,但资金交易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中介干预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各州的个人贷款许可执照申请,并为全美国范围内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名义上由WebBank(注册在犹他州的银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并获得借款人签发的承兑票据。WebBank将承兑票据转让给Lending Club,而LendingClub则为WebBank提供由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然后平台向投资人发行一个独立的票据作为投资回报以及附着在该票据的借款收益权。因此,投资者做出的投资是一个收益权票据,而不是一个实际的贷款,并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最后通过平台来支付,平台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我国的宜信公司借鉴了Lending club模式,衍生出了“专业放贷+债权转让”的新模式,其流程如下:宜信总裁唐宁以个人的身份给有贷款需求的人借款,之后他再把他的债权转让给有需求的投资人。并用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当投资人的投资期满,宜信公司再为投资人支付来自借款人的本息偿付,或者由唐宁亲自回购。

(1)基础债权资产是通过借款人和唐宁签订借款合同而形成。先由宜信公司利用其搭建的几个平台汇集各类资金需求者。其次,唐宁运用自然人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此获得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债权资产来形成资产池。对比Lending club,宜信以唐宁替代了Webbank来作为债权人。

(2)借贷资产被唐宁以信托方式转让给宜信公司。宜信公司通过信托对唐宁所拥有的借贷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宜信公司则扮演了SPV的角色,购买了信贷资产,使得基础资产从原始债权人转移到证券化发起人手中。然而,宜信公司并非我国金融体系内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其运营范围。

(3)宜信公司将其受托的信贷资产由宜信旗下财富管理公司进行结构性重组之后形成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各类 P2P 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宜信的P2P平台来购买这些理财产品,从贷款人还款的利息按期得到收益。若投资人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还没到,则由宜信公司将其回购并支付本息。从而完成了类证券化的一个完整的流程。

可见债权转让模式的P2P流程本身从事的就是类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业务,P2P平台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所销售的理财产品也是结构化的证券化产品。而宜人贷P2P网贷目前有ABCD四个信用级别,以风险最高的D类借款为主。

P2P网贷+小贷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

除了像宜信这样的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外,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开展了小贷公司信贷资产的非标资产的证券化业务。

PPmoney成立于2012年年底,原名“万惠投融”,于2014年4月更名为PP money。截止2016年8月,该平台累计成交量突破862亿元,是国内第一个与小贷公司合作并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进行类证券化的网贷平台。其证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3月推出的 “安稳盈-小额信贷资产权益”系列。该产品的设计结构带有典型的证券化性质,但从法律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中,所承认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皆不包括小贷公司、P2P网贷机构以及其他民间借贷机构,因此PPmoney从事的仅是类证券化业务。

PPmoney的主要流程如下:

(1)小贷公司与其客户签订合同并为其发放贷款,从而获得信贷资产并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这些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基础债权组建形成证券化资产池;

(2)资产收益权被小贷公司打包后转让给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PPmoney的母公司),由后者受托到当地的金融交易所备案记录,并在其平台挂牌交易;

(3)由PPmoney合作的保理公司接受广东太平洋的委托,把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信贷资产包摘牌退市,此时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当地金融交易所以及保理公司,他们的行为加总所充当的是一个SPV的作用;

(4)保理公司通过PPmoney网贷平台,将小贷收益权份额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分割转让给多名投资人;

(5)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小贷公司股东承诺对投资人的理财产品进行回购。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对可能出现的小贷公司回购违约风险,该产品设置了三重保障:第一重担保为小贷公司股东,第二重担保为第三方担保公司,第三重担保为平台回购。但整个类证券化过程形成一个闭环,此时发起人也即担保人。除与小贷公司合作外,P2P网贷平台还与典当行合作,如2014年11月PPmoney也推出了安稳盈典当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

P2P网贷+房地产的类资产证券化

租金证券化模式―懒投资。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公司懒投资达成合作,通过将YOU+未来获得的租金现金流,转化成固定收益项目卖给投资人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开发后续项目。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理财公司懒投资合共推出6款金融产品,融资期限短的1个月,最长一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7.5%~12.5%,融资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这该产品从性质上可以看做是一个ABS(Assets backedSecuritization),即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

房地产众筹。与此相关的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众筹,即房地产商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为其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的模式。多个房地产项目以分散风险,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大众筹方式向投资者筹得资金。如2015年6月万达和快钱推出的“众筹1号”即使典型的代表,其发行规模数十亿,但投资门槛为1000元,期限为7年,预期租金年化收益为6%,预期物业增值年化收益率6%,该众筹产品将大幅度突破私募200个份额的限制,从性质上看该产品就是一个“准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次线房地产企业都打算尝试证券化融资,通过互联网渠道让大众进行投资,形成“准REITS”来增强房地产开发,而国内相关REITS的法律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除了信贷资产外,P2P网贷机构类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还包括信托资产、证券资产等。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风险。

在2016年8月前,P2P网贷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对其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约束和限定。在201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意见》指明了P2P网贷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仅仅作为网络小额借贷的中介信息平台,允许提供并撮合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达成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务。但《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拆分项目期限。但类证券化业务必然会触及上述监管红线,。

P2P网贷类证券化实施主体存在合规风险。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和SPV都应当是获得监管机关核准或通过注册程序的金融机构,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发起人或类SPV机构均不被监管认可。此外对于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机构的关联关系也处于灰色地带。

房地产的P2P类证券化不受监管支持,监管层关于ABS 的负面清单中,涉及与不动产有关的禁项规定“因空置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金债权”和“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不动产(保障房除外)及其收益”,不可成为基础资产。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较大信用风险

首先,就资产质量而言,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资产往往具有稳定现金流,市场中发行的产品基本以AAA级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虽然近两年信用层次更加多样,但仍以优良资产为主,尤其是信贷ABS中,有90%的产品评级为AAA级。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主要为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所发放的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具有资金量小、期限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高等特点,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随着国内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其次,就增信手段而言,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依靠内部增信,外部增信主要依靠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被机构投资者持有,风险主要由机构投资者承担;P2P平台类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却主要是个人,被证券化的资产如出现违约,小贷机构(或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信用风险则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普通公众传递。美国监管就将P2P网贷资产证券化定性为次级贷款证券化。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即便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流动性也远低于债券市场平均水平,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2015年的换手率仅为7.44%,而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P2P网贷平台类证券化产品几乎没有二级市场,不存在流动性可能。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存在制度风险

一是业务流程中权威评级机构和发行中介机构的缺失,对于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整体流程缺少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也没有权威且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介入,导致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二是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该模式从发起人、摘牌方、转让方到回购方,几乎都是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尤其是自2014年以来,商业保理与P2P的融合发展已成趋势,这样就会形成资金池闭环,导致暗箱操作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潜在道德风险

第一,P2P网贷类证券化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步骤,其目的是当发起人破产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被认定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破产隔离的内涵包括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SPV本身的破产隔离。但是,目前我国的 P2P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因监管限制不能组建特殊目的载体,自然也就不能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被证券化的资产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第二,P2P网贷类证券化各主体间的关联关系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不排除出现自融式操作。

此外,由于类证券化涉及的资产除信贷资产外,还有信托资产、证券资产,因而易形成混业风险。

监管措施及建议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12条负面清单扩充为13条,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进行债权转让,即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了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P2P网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冲动遭遇最严监管。同时,《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面对监管的收紧,现存2400多家P2P机构有12个月的调整过渡期进行整改。尤其文中提到的几类P2P网贷机构受冲击较大,宜人贷在《暂行办法》出台后股价暴跌,市值蒸发22%。

但这些监管细则仍然面临执行和落地的问题:

一是对于类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模式来说,此次出台的细则并没有被完全“一刀切”从《暂行办法》表述来看,更多注重“资产包”这一概念,但是单笔债权并不够成资产包,这位大额的单标债权转让留下了操作空间。

二是虽然确立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分层监管制度,但实行的是“备案制”而非“牌照制”,但P2P网贷本质仍然是金融,个人认为牌照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三是需要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如果P2P网贷平台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四是虽然明确了由地方金融办负责P2P网贷机构的整改,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抓手。而地方金融办还应该围绕金融消费者教育做更加深入的工作。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 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9篇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0篇

刘朋云1,王正超2(1.安徽财贸学院,安徽合肥210004;2.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南京479002)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过大,易产生舞弊行为,商业银行也会借机扩大债权,应确定剥离不良资产标准并保证资产处置公正和透明。以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央银行再贷款、商业借款等方式筹集收购资金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及额度。通过债转股、咨询、证券化、折价出售等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通过制定法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机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债转股应以企业产品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条件。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需通过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担保、超额抵押、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0)02-0028-3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1999-11-5[作者简介]刘朋云(1969-),女,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王正超(1965-),男,安徽六安人,经济师,硕士。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

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经济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影响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企业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真实出售、破产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分析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法律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问题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定价方法

土地证券化,就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前提下,将一组流动性差、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土地资产经过适当的分类和整理,使其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益,辅之相应的信用担保,将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用来担保或抵押,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该金融机构面向市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者受益凭证,转让其债权或收益权的过程。土地证券化可以形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创造了一种能与土地带来同样经济利益的优质金融资产。其目的是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使土地资本大众化和经营专业化。

按照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相应法律法规框架,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指农户承包土地的证券化,即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承包土地所产生的收益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这意味着创造了一种能带来与土地同样的经济利益的金融资产,其实质就是农业融资。在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土地证券化具有以下特点:①土地是融资的载体。在我国是以土地承包权或者使用权作抵押,而不是以所有权作抵押,这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相联系。②土地证券主要是以农地抵押、股份合作制、农地抵押债券等形式进行。③期限较长。通过农村土地证券化来筹措农业发展资金,农地增值需要较长的时间,这要求土地证券必定有一个较长的期限。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农村土地证券是为了追求土地的增值,而不是为了获取土地股权、债券的利息收入。而对筹资者来说,筹资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地,这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得到投资报酬。④土地本身的质量和级差地租决定融资的风险,融资风险与融资者的风险程度没有关系。

一、农村土地证券化一般运行模式的设计

鉴于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和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将农村土地证券化分为土地项目融资证券化和土地抵押权证券化。

1.农村土地项目融资证券化

农村土地项目融资证券化是农村土地项目经营者向社会发行土地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以筹集土地开发资金的过程。

农村土地项目融资证券化模式的具体流程是:

(1)农户将自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附属物等,农村集体用机动地及其存量资产,双方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评级定价,然后折资注册成立法人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公司或者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什么样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上面提到的特定经济组织其实起着证券化过程中SPV的功能。

(2)特定经济组织组合资源,合理配置,然后与涉农公司进行产业上的合作。通过双方合作逐渐演变成农村土地股份公司。该公司已经具备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为了提升信用,同时也为了发行时的顺利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公司这时可以向信用增级机构提出信用增级的要求。

(3)农村土地股份公司与发行证券的公司达成协议,双方根据约定,证券发行机构负责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发行的证券可以是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这些投资工具为发起者募集到大量社会资金。证券发行机构获得发行收入。

(4)在投资者那里筹集到资金,证券发行机构按照事先规定,将收入的资金转移给特定经济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发行机构会得到相应的佣金。最后是特定经济组织再把转移来的资金移交给农村土地股份公司专款专用于农地项目开发经营。投资者定期从农村土地公司那里收取一定的本息。

2.农村土地抵押债权证券化

农村土地抵押债权证券化是指农村土地使用者为了融资以增加农业项目投入,以其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作抵押,抵押债权人对土地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与重组,再以土地抵押债权向社会发行土地债券以融通资金。

农村土地抵押债权证券化模式的具体流程是:

(1)农户、农地股份(合作)组织以及其他农民组织通过农地抵押贷款、农地项目贷款、农地资产收益贷款等模式向金融机构借贷。

(2)为了提升信用、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资产申请信用增级,经过增级后资产更具有投资吸引力。金融机构把增级后的交易给SPV。另外,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及时对信贷做好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等工作,预防发生风险危机。

(3)SPV把贷款资产运用一定技术进行重组,然后准备进入发行证券的阶段。为了证券顺利销售,可以委托证券承销商去销售证券。SPV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同时证券承销商得到事先约定的佣金。

(4)当投资者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做出判断后,就会准备出手从经销商那里购得证券。同时,在持有证券期间获得SPV支付的本息。

二、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定价分析

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中,定价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定价能够保证证券发行的顺利,预示了整个证券化的前景。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方式是相当繁琐复杂且形式多样,对证券正确定价的前提是厘清影响资产证券化价格的主要因素。影响资产证券化定价的因素主要有:利率波动率、债券偿还期、债券的提前偿付、资本市场运行状况。证券化的定价方法有很多,当前比较流行的定价模型主要有:静态现金流折现定价模型、期权调整利差法定价模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利差二叉树模型、布莱克―肖尔斯期权定价模型、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这其中最为基本的有两种,即静态现金流折现定价模型和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考虑到土地证券化中债券的实际情况,本文以债券为例分析土地证券的定价方式。

1.基于静态现金流折现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证券定价方法

假设P是一组资产池中具有相同期限和相同利率结构的农村土地资产现值,F1,F2,…,Fn分别为未来各年发行人收到的现金流,y1,y2,…,yn分别为未来各年期间的实际利率,则该组土地资产理论上现值为:

仔细分析上面的式子发现,通过这个式子去给债券定价是行不通的。因为未来各期的市场利率yt是不断变化的且无规律可循。因此,应该首先确定一个折现利率,确定的折现率能够让资产的实际价格等于土地资产未来的现金流。运用折现率求得该资产的价值为:

在上式中,折现利率y即为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的内部收益率。

发行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的期限和土地资产的实际用途是有密切关系的。我们排除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农村土地项目每年所获得净收益可以估算出来,SPV机构每年可获得来自于农村土地经营者交付的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每期所获的现金流依据内部收益率折现。假定资产的购买者持有该资产以后不会再将该资产交易出去,一直持有到期日,并且该农村土地资产债券是每年付息一次的。

每一期的未来现金流量亦是已知的。

考虑到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发行成本,设定为服务费率c(0

其中: Fn为投资者在第n期获得的净现金流;

y为农村土地资产债券内部收益率;

c为支出的服务费率。

2.基于二项式期权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

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发起人拥有买入期权时,也就是说在某一时点上市场对发起人有利时,他就有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债券。比如,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发起人可以选择发行新债抵偿旧债。

当投资者准备持有债券到存续期满时该债券的价格减去行使期权的价格就是农村土地资产债券内含买入期权时的净价值。可用公式表示:

其中,P1表示农村土地资产债券内含买入期权时的净价值;

P为当投资者准备持有债券到存续期满时该债券的价格;

V0为行使提前赎回期权的价格。

观察上式可知,我们运用前面介绍的内部收益率就可以计算出P的值。只要我们知道了提前赎回期权的价值V0,就可以得到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的净价值。

我们以欧式看涨期权为例。与资产证券化的二项式定价模型类似,开始也要构造一个投资组合,该组合能起到产生无风险利率的期权保值的作用。包括:(l)持有一定数量的现货土地资产的多头;(2)持有一份土地债券看涨期权的空头;(3)买入该土地现货资产的量足已保证这个组合的投资收益率相当于无风险收益率。

假定:

P0―期权合约中土地资产的当前价格;

u―该土地资产到合约执行时价格上升的比例;

d―该土地资产到合约执行时价格下降的比例;

r―时间步长为1的无风险利率;

V0―看涨期权的现价;

Vu―土地资产价格上升时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

Vd―土地资产价格下降时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

HR―套头率。

在这里,我们先来构造一个买进一定数量现货土地资产、卖出土地资产债券看涨期权的投资组合。此时,投资于资产现货的资金相当于HRP0,扣除卖出期权的收入,投资成本为HRP0-V0。到期末,该资产组合的价值为:

如果土地资产的价格上升,则有HRP0-Vu;

如果土地资产的价格下降,则有HRP0-Vd。

根据风险中性原则,该资产投资组合是无风险的,因此,不管到期时资产价格上升还是下降,该投资组合的产生的效果都是一样的,即期末的资产价值一样。即由于要求的是无风险的投资组合,所以,设计投资组合的结果应从而我们就得到了套头率HR,可以进一步求解出看涨期权的价格V0。

我们已经知道无风险利率为r,无风险投资组合投资成本为HRP0-V0,投资本金一个时期后产生的本息和是,(1+r)(HRP0-V0)等于到期的土地资产价值HRP0-Vu或HRP0-Vd。假设取土地资产价格上升时的价值,有:

以上V0就是表示一个时期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看涨期权(欧式期权)的价值,即看涨期权的期权费。本文只讨论了一个时期,现实情况要远远复杂得多。设时间步长为一期现。其中在距期权到期时的n个时期段里面,资产及其期权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需要结合二叉树模型进行多步具体分析。

最后,利用求得的士地资产债券可赎回期权价值,可得:

y为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的内部收益率,r为无风险收益率,可以近似理解为同比期限的国库零息债券的收益率,O<y<r,r等于y加上一个风险收益贴水。

三、对两种定价方法的评述

上面我们引入了两种定价模型。基于静态现金流折现的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适用于不嵌入期权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的定价,而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适合于对嵌入期权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进行定价。这两种定价方法既有效率的一面,也有不足一面。

基于静态现金流折现的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计算简单、原理简明,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上最基础的一种定价工具。这种方法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形成的――投资对象内在价值根本取决于未来形成的现金流的多少,所以尤其关键的一步就是通过确定的折现率推算出标的资产的现值。

如果发行人发行含有期权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这就使投资者给发行人一个看涨期权,该期权的赎回价格,就是发行人必须支付给债券投资者的预先确定价格。同样,发行人也可以发行可提前退还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即投资者有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提前退还债券回收本金的权利,也就是该类债券的看跌期权。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对这类含有期权的农村土地资产债券进行定价具有比较好的效果。

应该看到,现实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没有一种模型是完美的,两种模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静态现金流折现的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由于面临的现实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债券持有者会在未来的哪一时点上出售手中的债券是难以确定的,那么n到底是在第几期就无法确定了。另外,我们把未来现金当作给定的量,但是未来现金流也是有可能变化,和预期的情况不一致。我们只考虑到了折现率的变化显然是不足够精确计算的。还有就是没有考虑实际利率期限结构,未来利率的波动加剧会使结果产生的误差不断放大。如果考虑这些内容,这种定价方法就显得不是那么实用了。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的土地资产债券定价方法,没有考虑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之间的平价关系,就会导致发生市场套利行为,这就与我们假设前提又是相互矛盾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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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erry Van Dijk.Scenarios of central European Land fragmentation[J].Land Use Policy,2003(20).

[3]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0-121.

[4]朱玉林,陈洪.农村土地证券化融资研究[J].经济地理,2006(5).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2篇

关键词:ABS;廉租房;融资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咨询项目招标课题(B304);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2009SKL3249)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到2008年底,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以实物方式解决了250多万户的住房困难,同时累计向229万户发放租赁补贴。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测算,要实现廉租房对象“全覆盖”,每年需要建设资金500亿元。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累计投入廉租住房资金为154亿元,2008年、2009年中央政府分别投入300多亿元,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很大;而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低、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特点。本文将ABS模式引入廉租房建设中,力图寻找一条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途径。

二、廉租房建设引入ABS模式的优越性

(一)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廉租房政策作为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核心组成部分,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据规划,2009~2011年间全国廉租房的投入约2,150亿元,应对金融危机的国家4万亿投资构成中有4,000亿元是用于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廉租房项目资金占用时间长、投资回收期长。采用ABS模式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容易操作,其债息率较低,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使融资成本降为最低水平。

ABS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与廉租房收益的风险是隔离的,清偿追索权仅限于廉租房融资项目的资产和收益,投资者不能追索到项目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原始权益人所负担的资产运作风险大为降低;ABS项目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数量众多,债券可在二级市场流通,通过SPV的“信用增级”使投资者免受廉租房资产质量风险的损失,从而可以在许多债务人中间分摊违约风险;廉租房项目资产证券化后,政府通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达到调控廉租房融资规模和投资规模的目的。

(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目前,廉租房融资体系中,以财政预算为主(约占46%),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形成了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ABS模式在证券市场为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

评级机构在对ABS进行信用评级时,考虑的是现金流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安全性,而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加上SPV的很高资信等级,使ABS融资风险仅涉及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信用级别。由信用级别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担保SPV按期按量支付本息,使ABS项目的信用级别提高到金融担保公司的水平,从而可以使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可以进入高等级的资本市场。这样,我国的廉租房项目就可以进入国际高档级证券投资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

(三)促进廉租房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ABS融资是一种非公司负债型融资方式,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是在ABS交易中真实的买卖双方,即使预期的现金流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本息,原始权益人也不受追索。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明晰廉租房项目产权,增强项目管理者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投资效率。投资者虽然不拥有股权,也没有投票参与决策的权利,但由于他们的收益安全与资产服务人的资产管理情况密切相关,他们会更关注廉租房项目的经营情况,这有助于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廉租房建设引入ABS模式可行性

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可以加强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同时,房地产证券化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拓宽其融资渠道。

(一)廉租房项目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收益预期符合ABS融资基本要求。从廉租房的产权特征来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因此其产权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如果国家不出让土地使用权,只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廉租房建设并支付建设费,那么产权归国家所有;如果国家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则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由于产权不变更,因此这部分稳定的房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

从廉租房的租金特征来看,廉租房作为一种公共福利产品,其投入使用后的租金收益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廉租房的运作以租金补贴方式为主,因此虽然廉租房的投资回收期较长,但租金收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以得到保证。其实,这正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即发行证券到期后再支付投资者券款即可,这为廉租房收益回收的时滞性提供了便利。

最后,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工具,具有不易灭失、风险低、安全性好的特点,再加上房地产固有的保值增值性,因此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率。

(二)廉租房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巨大,为ABS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据建设部测算,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资金需求达到4,000多亿元。同时,我国要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城市化水平(城市人口为总人口的60%),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

(三)我国具有ABS融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股市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形成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廉租房ABS为我国各类证投资基金、各类保险机构、社保基金提供了一个优质、收益稳定、风险小的投资品种。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分别推出了ABS试点产品,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序幕,为ABS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范例。我国各种金融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和完善,如《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出台,特别是2005年12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为廉租房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四、廉租房项目ABS的运作

在实际操作中,廉租房ABS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通过发行证券筹集建设或收购廉租房项目的资金,在证券存续期内用廉租房的租金收益以及政府部分财政资金进行偿还,这种方式有利于在政府当前资金短缺时保证廉租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政府将短期内的大量资金负担转化为长期的小额负担;二是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形成的证券也是用廉租房的租金收益以及政府部分财政资金进行偿还,这种模式可以减少政府的工作量。

(一)运作程序。廉租房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主要由发起人、特设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图1)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有廉租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政府廉租房管理机构。

特设机构(SPV):该机构可以是除提供廉租房抵押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其职能是购买证券化资产,发行债券。采用信托机构充当SPV的表外模式,其优势在于《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信托的法律地位,不但有效满足了证券化对“破产隔离”的要求,而且通过建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信托机构充当基础资产的受托人,有效规避了商业银行的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

担保机构:包括可能成立的专门资产证券化担保公司和现已存在的商业担保公司或国外的担保公司,其主要是为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增级。

保险公司:为廉租房的建设、运营提供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的保险公司。

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主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包括政府认证、审批、信用支持及对廉租房证券化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能是证券承销、经纪服务、证券自营及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

(二)运作模式。ABS的基本模式包括三种:过手债券、资产担保债券和转付债券,其中转付债券是把过手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的优点集于一体的一种债券。在转付债券中,存在着若干等级具有不同规定、不同合同期限的债券,它们的偿还资金都来自同一个组合资产池。不同期限的债券,满足了不同的投资者,如转付债券中的短期债券对寻求规避利息风险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而长期债券由于有赎回保护的条款,因而满足了投资者规避赎回及再投资的风险。转付债券的标的资产为将来的廉租房租金收益权和政府相关财政资金的支持,担保一般是由原始权益人购买担保公司的担保。转付债券对拟建的廉租房项目融资比较适合。(图2)

在转付债券的现金流图中,由于A、B、C、Z各债券的类型不同,其利息和到期日一般都不同。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转付债券设计一般为:A型的债券期限约为3a,B型的债券期限约为7a,C型的债券期限约为12a,Z型的债券为利息积累型,在前几种债券的本息未支付完之前,只计其利息但不支付,最后在前几种债券的本息都归还后,才进行其积累的利息支付。其他的债券,表示上述几种债券类型以外的债券种类,其本利的支付视具体债券的设计而定。总之,转付债券可以创造出多种灵活的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不同利率和不同期限的债券,是廉租房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点模式。

(作者单位: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金星,卢雅.我国廉租房融资来源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8.

[2]巴曙松.廉租房融资应市场化运作[J].中国资产证券化月刊,2006.3.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信用级

从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国家的教训来看,完善的债券市场对于维护一国金融稳定乃至整个的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发挥着不替代的作用。我国债券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债券市场的不同,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1美国债券市场简介

目前,美国有着全球最大的债券市场,截止到2005年年末,美国债券市场余额已达25.33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股票市值21.2万亿美元的1.2倍。

美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主要包括美国政府债券、地方性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企业债券。美国政府债券是由美国政府发放的债券,主要包括美国短期国库券、中期国库券和长期国债。这种债券风险最低,同时投资所得免交州及地方税。地方性政府债券是指由州、地方政府或其机构发行,用于为学校、道路、环境和住房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投资筹集资金,分为一般债务债券和收入债券。一般债务债券是由政府的一般征税权力为担保的,需以政府的税收来偿还,这种债券只有有权征税的政府才能发行。收入债券由政府事业的收入作为担保,由这些事业所获得的收入来偿付债券本息,例如供水收入债券以城市供水系统的收入来偿付。政府机构债券是指美国其他政府机构(通常是联邦政府级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与公共政策有关的项目,如农业、小企业和对首次购房者的贷款等。企业债券是指大型公司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相对于前面三种债券风险较大,收益率也较高。企业债券市美国债券市场中发行性量最大,约占市场60%以上的份额。

2中美债券市场的比较

2.1债券市场规模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可流通债券规模总量较大,债券品种发展较为成熟。截止到2005年底,美国债券市场可流通余额已超过25万亿美元(不含1年以内的短期票据),约为美国2005年GDP的2倍。近年来,美国债券市场总体规模增长速度比较平稳,年均增长率9.1%。市场可流通的债券品种丰富,包含国债、市政债券、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联邦机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我国债券市场和美国相比差距较大,但发展迅速。截止2005年底,我国债券市场可流通债券余额达到7万亿元,约占当年GDP30%,年均增长率达42.31%。债券品种主要为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2.2债券种类比较

在美国债券市场中,以企业为发行主体的债券产品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截止2005年底,包括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内的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占了债券市场整体规模的60%以上。其中,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额超过50%。美国政府债券余额41658亿美元,占比16.45%。联邦机构债券余额26039亿美元,占债券市场10.28%的份额。市政债券余额22270亿美元,占比8.79%。

我国债券市场中,政府类债券所占比重较大。截止2005年底,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中,国债和央行票据占了债券市场的67.48%,政策性金融债占比25.15%,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企业类债券只占到7%左右。

2.3国债的持有结构比较

从美国国债市场投资人的构成来分析,截止2005年底,外国及国际机构持有美国国债的比例最大,持有量2.2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债可流通余额的52.15%;美国货币当局和各类养老金分别位居二、三位,各持有国债0.74、0.28万亿美元,占到可流通余额的17.6%和6.7%。

我国国债市场,由于外资机构参与程度较低,投资人构成结构主要呈现出本土化和机构化的特点。截止2005年末,商业银行类机构国债持有量最大,持有16522.63亿元,占国债可流通余额的61.92%;其次为特殊结算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和中证登公司等机构)持有国债6399.83亿元,占23.99%;保险类机构排名第三,持有国债1693.94亿元,占6.35%。

2.4二级市场流动性比较

美国债券二级市场是以场外交易为主的交易市场,自由的交易模式和双边报价商制度给市场带来了活跃的氛围和良好的流动性。同时,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普遍应用也进一步提高了二级市场的交易效率。目前,债券市场的日均交易量(现券)约9000亿美元,是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日均股票交易量的13倍之多。从各类型债券的交易规模看,由于国债二级市场是美国货币当局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场所,是美联储的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操作手段,因此交易最活跃的是以国债为主的政府债券,其日均交易量在5545亿美元;其次是以政府支持机构发行为主的抵押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日均交易量在2518亿美元左右;联邦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的交易不活跃,分别只有788亿美元、210亿美元和169亿美元。从各类债券的年换手率(现券年交易量/债券年末存量)来看,2005年国债的换手率达到了33.01倍;其次为机构MBS和联邦机构债券,其换手率分别为7.93和7.51倍;市场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流动性最差,换手率分别为1.88和1.04倍;市场整体换手率(不含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为10.47倍。

目前,我国债券交易主要以银行间债券市场市场为主。从日常交易量来看,央票交易最为活跃,日均交易量122.65亿元;其次为政策性银行债和记账式国债,日均交易量65.40亿元和43.49亿元;企业类债券交易清淡,其中短期融资券和商业银行债日均交易量19.93亿元和9.71亿元,其余的如企业债、证券公司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则日均交易量不满1亿元。从换手率指标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流动性最好的债券品种为短期融资券、央票和商业银行债,其换手率均在1倍以上,分别为2.02、1.51和1.38倍;其次为政策性银行债,其换手率为0.93倍;国债的换手率水平较低,仅有0.41倍。我国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水平为0.91倍,是美国债券市场的十分之一。

2.5信息披露和债权保护机制的比较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美国债券市场多年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市场中,发行人除了披露财务、业务信息外,还要披露历史信用记录,包括银行贷款偿还情况、贷款集中度、历史信用违约记录以及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等,信息披露的范围较国内目前的做法更加广泛,更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债权托管人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该举措主要是通过托管人代表债权人利益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契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契约的核心内容,明确发行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托管人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监督债券契约条款的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合理的保护,当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债权托管人将代表债权人向发行人主张利益。如果发行人资金周转困难、偿债能力下降,债权托管人将及时申请冻结发行人部分资产或债券抵押品来保证债权人的投资得到保护。此外,债权托管人还可以召开“债权人大会”,召集债权人商讨债权保护事宜。

相比之下,我国的评级机构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影响力,评级结果单一。同时,整个债券市场尚未形成良好的商业文化和信用文化,这也致使评级机构缺乏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再加上现阶段我国评级机构的保守是由筹资者来直接支付的,这样,这些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时往往受到筹资者的干扰,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更有甚者,与筹资者达成共谋来欺诈投资者。债券一旦发行后,筹资者拿到了资金,出资聘请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了筹资者为避免信息披露而放弃上市流通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由于投资者分散在不同地方,且在不断变化,无法行使统一的话语权,难以追究上述不当行为,投资人权利保护机制依然缺位。

3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3.1稳步扩大我国债券市规模,丰富我国债券品种

从以上两国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中看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与国外成熟债券市场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扩容空间。美国金融市场中,证券化产品占比超过8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不超过10%。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美国债券余额相当于GDP余额的2倍,而我国这一比例仅接近30%。因此,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是发展、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的基本前提。从我国目前情况和未来发展看,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发展程度还相对落后,还远还不能满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就要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并拓广债券发行主体,努力使各类合格企业均平等地获得发债机会;增加债券品种,鼓励债券创新,满足不同类型投资需求;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完善投资者结构。

3.2加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

在经济和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债券是市场的主体。但企业债券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占比还很小。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20世纪90年生的企业债券违约事件造成的市场谨慎,特别是债券审批部门为完全控制债券兑付风险而对企业债券实行的严格审批制度;二是以个人为主的投资者群体与债券风险等级不匹配;三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四是风险承担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首先是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企业债券的管理规定,扩宽企业债券的发展空间;第二是大力培育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基金等集合型投资工具间接投资于企业债券;第三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

3.3完善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整体流动性

对于以场外交易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发挥着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作用,其做市的效果直接影响债券市场流动。目前我国做市商主要问题表现在报价券种较少,报价缺乏连续性等方面。为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首先应建立承销商、公开市场交易商与做市商的联动机制。其次要建立做市商之间的大额交易子市场,细分市场层次,减少做市商之间的相互冲击。第三,完善报价价差规定,增加做市商的数量。第四,扩大做市商报价信息范围。

3.4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国际化和发行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资信评级制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应首先发展合格、守规的国内评级机构,同时业可以考虑引入国际评级机构以进一步促进国内机构的发展。其次,建立有效的评级机构选择方法,例如可以考虑有债券的主债权人或受托人来选择评级机构,而不是由发行人选择。还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平台,保证有效信息的及时。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4篇

新准则中规定,不同类别的资产其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分类的不同决定着市场价值变化对盈利水平和银行权益的影响。如对AFS资产,在出售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价格变动计入权益,当AFS真实出售时,计入权益的变动都将转为损益;而交易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直接对银行损益产生影响;HTM类别的资产则只在资产到期出售时才对银行损益产生影响,HTM类资产的减值对盈利的影响较TRADING类资产要平缓的多。

新准则中金融资产分类的标准并不是基于资产本身的特点,比如流动性、市场和到期时间等,而是基于管理者持有该证券的动机和是否具有持有到期的能力。但是这种基于持有动机为标准的资产分类体制可能会影响投资证券对于银行的使用价值。比如,HTM类别的资产由于不能提前出售而使得资产流动性降低。这种分类限制了用HTM证券进行日常的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的银行经营目的,于是降低了这类债券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AFS类别的证券未实现损益则为银行带来管理上的灵活性,但其与HTM证券相比的使用价值孰高孰低,则完全取决于银行的动机是要降低监管资本还是降低其他合约成本。于是,银行在资产或负债产生之时如何决定其资产分类,将对新准则加之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设计单一品种的国债,研究在新会计准则下当银行考虑该准则对其影响时的资产分类决策。

一、文献综述

国外很多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期,针对当时出台的资产分类会计规定作了相当多的实证研究。Papiernik(1998)在其博士论文中假定,一方面银行管理者都会策略性的重构其证券组合来降低其资产对利率风险和监管资本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则要继续维持其金融灵活性。他通过对200个银行分成SFAS115准则的前期实施者和后期实施者进行实证,检验了银行管理者对SFAS115准则(主要是对债务证券投资组合规定)做出的反应,研究发现前期实施者维持较低的监管资本水平,并且资产重新分类形式的资产组合重构显著增加。Barth(1994)认为在投资证券的买卖上,似乎银行管理者能有更高程度的管理灵活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成熟市场中较低交易成本的债券,他通过对国债和市政债券不同程度组合的债券投资组合分类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这点,他认为这种差异是由于组合中持有更多的国债能降低公允价值估计误差。

Beatty(1995)的实证结果表明,银行在采用新准则的季度中降低了证券持有水平,且缩短了他们证券组合的平均到期时间,另外检查了AFS资产组合数量是否和资本波动降低、保持流动性、利率风险灵活性、影响报表收益有关,但不涉及资本监管水平。在Beatty(1995)实证的基础上,LeslieHodder,etal(2002)实证研究了SFAS115会计准则如何影响银行会计选择和风险管理决定,由于AFS有价证券市场价值未来的变动会影响未来的权益和监管资本,银行将资产分类为AFS,则这种潜在的资本波动性会增加未来符合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银行监管风险;证券若分为持有到期类,则当需要满足流动性需求时是有代价的。他们通过230个公开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检验了银行资本水平与银行证券组合的规模、AFS类证券、HTM类证券、利率风险水平和信用风险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结论表明,由于实施了SFAS115,银行投资组合公允价值敏感性的降低必然与AFS类资产的分类有关,研究证明SFAS115影响利率、目标风险水平以及整个证券组合规模。

可见,银行持有证券出于很多经营方面的需要,但主要还是为了满足流动性需求和降低收益波动性。LucasandMcDonald(1992)认为证券通常比贷款资产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可以将其出售获取现金以满足储户提款、贷款增长及其他银行经营需求。与这种流动性理论一致,他们建议银行持有证券,因为对银行贷款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当有流动性需求时贷款很难以公允价值出售,而这种流动性需求则多来自于储户提款和贷款增长的不确定性。还有很多实证研究支持这种资产分类方面的会计选择被用于降低收益的波动性(Trueman,Titman,1998;Hand,1989;Bartov,1993)。Barthetal(1990)、Moyer(1990)、Scholesetal.(1990)研究检验了管理者使用次要收益成分(主要是已实现证券损益(SGL))来平滑其主营业务收入(即证券损益前收益(EBSGL))。Papiernik(1998)也在其文中检验了银行管理者在SFAS115下实现证券损益(SGL)的不同动机,研究表明银行管理者使用SGL来管理其资本水平、平滑收益和满足税收计划等目标。

以上研究从实证角度检验资产分类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通过对银行在实施资产分类这一准则前后的数据分析,验证了银行考虑资产分类的各类动机。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不久,尚缺乏银行经营的数据,因此实证检验尚不可行。本文则将在国外实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分类这一会计选择建立简单的理论模型,并讨论其现实意义。

在模型构建方面,Allen,F和Gale,D在比较金融系统的研究中为银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成熟的理论模型。在他们的研究中,分别对银行和保险部门构建了两阶段模型,用于研究信用风险在两部门之间的转移,从而研究系统风险。其中对银行的设计,他们假定存在风险中性投资者和储户,且银行持有长期(主要是信贷资产)和短期两类资产,并研究信贷资产不同状况时的均衡和与保险部门之间的信用风险转移情况。本文将借鉴Allen,F.,Gale,D.(2006)中对银行结构的模型框架,对银行资产赋予债券类产品和贷款,按照新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资产分类及其处理进行研究,并依据投资者效用和动机研究银行的资产分类决策。

二、理论建模

按照Allen,F.,Gale,D.(2006)的模型,同样考虑三个时点,T=0,1,2。为基准利率,是银行发放贷款、债券投资和存款利率考虑的基点。这里假定存款利率即等于基准利率。利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利率结构

在T=0时,银行吸收1单位储蓄存款,所有储户为单位1。假定储户只在T=1或者T=2时取款,前者为早期消费者(比例为λ),于是早期消费者在时间T=1时会取款;后者为后期消费者(比例为1-λ),后期消费者在时间T=2取款为

在银行持有资产方面,由于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在中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本文只考虑两种金融资产,即债券和贷款。其中债券可以按照银行的需求分为交易类、可供出售类和持有到期类资产。令债券和贷款都在T=2时到期。

(一)债券

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投资债券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旧准则下,债券一般根据其期限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新准则下,则根据银行的持有动机,在债券购买之时便要确定将其分为交易类债券(TRA)、持有到期(HTM)或者可供出售(AFS)的债券。对于T

RA,债券价格变动都将记入损益,即短期资产只赚取差价,这与传统会计准则计量可视为一致,因此本研究暂不考虑TRA;对于AFS,在t时刻的1单位在t+1时刻仍旧为1单位,但短期资产价格变动将会记入权益,待出售时权益转入损益;对于HTM,只在到期时才可出售,在0时刻1单位投资于HTM的债券能在2时刻产出单位商品。

(二)贷款

(三)银行的决策

银行从储户那里获得资金,储户对他们消费的时间偏好不确定,即以λ概率他们是早期消费者,只在时点1消费商品;以概率1-λ是晚期消费者,他们只在时点2进行消费。关于这样的消费时间偏好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对流动性的偏好,同样需要有作为提供流动性保证功能的中介。

这里,银行经营要避免发生挤兑问题,即针对储户都要能满足他们不同时间偏好的消费,同时,由于长期投资的收益(主要是贷款)大于短期债券价格变动的收益,因此银行还是要在满足储户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可能的留有更多的长期资产。总体来说,银行经营要考虑其投资者(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这里以投资者的效用为目标函数,以满足储户流动性需求为约束条件。从两阶段来说,即是投资者在两阶段期末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即对于银行来说,选择的借款企业目标群体质量必须满足

(四)模型求解

银行的决策满足银行投资者价值最大化,即令(3)式最大化,其约束条件为:

的条件下,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看,投资者期末价值π只与全部金融资产在贷款和债券投资之间分类多少有关系,而与债券在AFS或者HTM之间分类无关。这即验证了会计准则的变化,尤其是金融资产分类这部分,证券投资可以分做可供出售或者持有到期,取决于银行管理的意愿,但实际上HTM和AFS之间如何分类并不影响投资者回报。

但在新会计准则下,持有较多的AFS资产会使得权益波动较大,对于风险中性的银行来说,会权衡流动性需求、权益稳定、资产收益这几个方面。即从会计角度看,除了账面上的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以外,银行还需要考虑会计报表上损益和权益的稳定性,因此可以由此来求得AFS和HTM的分类规模。

这个权益增加量是新准则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持有到期部分的债券(HTM),由于是折价发行债券,因此价格必定上涨,原有准则(LOCOM,市场价格和成本价孰低原则)与新准则在会计上处理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仍旧保持原来的价格,而贷款部分的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不随着债券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动,因此新准则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上。这里可见,银行并不希望持有过多的AFS导致其权益变动,即便在这个时刻由于AFS债券价格的上升导致的未实现收益,使得银行的权益增加,但在债券到期出售时,由于这部分未实现收益会从权益转为收益,使得银行权益又降低。而权益的变动意味着银行资本充足率会发生变动,而这不是银行所希望的。

在时点T=2时,AFS、HTM和贷款都到期。在T=1时未出售部分AFS此时也到期需要出售,因此会将T=1时期权益增加转为收益的增加,即权益会减少,这也是新准则产生的影响。同时银行收益增加,但增加部分与旧准则会计处理产生的结果相同。

三、研究结论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风险中性的银行来说,银行要权衡流动性需求、权益稳定、资产收益这几个方面。即从会计角度看,除了账面上的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以外,银行还需要考虑会计报表上损益和权益的稳定性。本文通过建立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模型,获得以下结论:

对于总资产1+的配置,一方面要满足资产流动性需求,同时尽可能地降低会计处理后的银行权益波动,另一方面,通过总资产在债券和贷款两者之间的配置,并选择一定项目质量的借款企业群体,以实现银行投资者要求回报的目标。即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看,投资者期末价值π只与全部金融资产在贷款和债券投资之间分类多少有关系,而与债券在AFS或者HTM之间分类无关;模型的解也证实了银行按照持有动机对资产进行分类,可供出售类债券AFS的规模取决于银行预计未来的流动性需求,与前期消费者的比例和对基准利率的预期有关,而与银行投资者要求的期末回报无关;当时,贷款发放额度与投资者要求的期末回报成正比,表明贷款的配置额度取决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

在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收益和股东价值仍主要取决于银行的投资战略和对市场的预期,如当经济景气、投资增加时,银行减少短期投资扩大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收入;反之则缩小信贷规模,减少信贷损失。会计准则中单纯对资产分类规定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到银行的实际收益,但短期内银行会考虑其流动性需求和监管资本的稳定性,来决定银行在AFS和HTM资产方面的分类决策。

在本研究基础上,可以设计更多种类的可投资证券,或交易类证券和衍生产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带有资产分类转换问题的更为复杂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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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5篇

一、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

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issuing)”才能实现。

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

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

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

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二、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

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政府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政府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政府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

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994年7月24日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

(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

(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

(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

(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诞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债券品种,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引进金融债券,韩国前一个时期也引进了金融债券品种,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

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从发行主体的性质看,大体分为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和地方保证债)、金融债券、公社债(即公司债券)。其中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有: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东京银行、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等,这些机构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虽属于“民间专业金融机构”,但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地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以强有力的支持,以提高其经营和竞争能力,从而为不同支持对象建立了稳定的资金供应渠道。

日本的金融债券不同于该国的公司债券(公社债),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金融债券本身而言,不同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券又遵从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金融债券是一个特殊的债券品种,在理论上不具有一般性。

中国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始于1985年,到目前为止,共发行过三类金融债券:

(1)1985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问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发行特种贷款,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的扫尾工作,以促进其迅速竣工投产。同时,规定发行金融债券要贯彻量出为人的原则,即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以免所筹资金因利率较高用不出而发生亏损。这种金融债券继续一直持续到1992年,大约发行了二百多亿元,以后再没有发行过。这种金融债券的特点是,从发行目的看,它类似于政府债券,是为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完成国家资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自身多赚取利润。但从发行办法看,它又类似于企业债券,既不给各地下达指令性指标,也不做政治动员,完全依靠金融债券自身的特点上市发行。

(2)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成立,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开始由国家财政拨付,但是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完全满足这三家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需求,国务院批准它们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到2002年底,这三家银行共发行此类金融债券15299亿元。

(3)1997、1998两年,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56亿元。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等。

可以看出,中国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金融债券的发行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都是特别批准的;(2)有非常强的目的性,都是针对特定问题的特殊性而发行的,主要体现在资金用途上:第一类是为了发放特种贷款,第二类是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第三类是为了解决本来应国家财政不断注入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3)每一类金融债券都有阶段性,都有其历史使命。

关于金融债券概念的界定,有关文献中是这样描述的:“由政府指定的从事长期贷款业务和进出口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是长期信用银行法等特别法批准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而有关教科书又是这样定义,“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都提及到了“金融债券”,但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金融债券”进行定义和规范。因此,如何界定中国的“金融债券”概念,以及金融债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同意上述教科书的定义,即“金融债券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义:第一,发行人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金融债券本身的特征与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满足《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条件,那么金融债券就是公司债券:如果不满足,则是企业债券。因此,在教科书把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并列列举是欠妥当的。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美国债券市场来证明这一点。美国债券市场从发行主体的地位来分,可分为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衍生品种。从理论上讲,国债和市政债券都是公共债券或者政府债券(当然,市政债券中收益债券在理论上属于公司债券,后文详述),债券衍生品种也基本从公司债券衍生的,因此,真正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债券只有公司债券,这些私人机构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工商企业等非银行机构,从这个角度看,日本和中国出现金融债券在美国也就是公司债券。

综上所述,理解金融债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独的金融债券是没有特殊理论意义的,只是针对金融机构这个特殊的发行主体一个特定的名称,只是在中国、日本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某些特定问题而出现的,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债券理论,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日本、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法律框架下的体制性安排。

(2)就中国而言,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不管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都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按照公司化规范、企业化经营,其发行的债券也将服从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的管理模式。

3.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s),又称市政证券,是指州、市、县、镇、政治实体的分支机构、美国的领地、以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

对于市政债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从理论上讲不够完整。

按照比较一致的看法,市政债券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obligationbonds,或GOs)和收益债券(或收入债券)(revenuebond)。一般责任债券是由州、市、县或镇(政府)发行的,均以发行者的税收能力为后盾(以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其信用来自发行者的税收能力。收益债券是由为了建造某一基础设施依法成立的机构、委员会和授权机构,如修建医院、大学、机场、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或者港口的机构或公用事业机构等所发行的债券,其偿债资金来源于这些设施有偿使用带来的收益。收益债券故此得名。

首先,对于一般责任债券,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理解;第一,这种债券是以地方税收能力作为信用基础的,违约的情况极为罕见,本金和利息都能定期足额及时支付,因此也被称为“信息与信誉完备债券(fullfaithandcreditbonds)”(与“金边债券”有些相似)。第二,这种债券以发行人(有关地方政府)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作为偿债资金,与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预算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些债券应该称为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对于一般责任债券而言,市政债券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债券,其理论基础属于公债理论。

其次,对于收益债券,第一,这类债券是“地方政府”的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其偿还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地方政府”的预算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地方政府”并不为此类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的直接债务或者或有债务,与“地方政府”预算既无直接联系,也无间接关系。因此,把这种债券理解为“地方政府债券”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实际。

至于在美国的债券体系中,为什么把这两种债券作为一类债券——市政债券来管理,是与美国特定的政府框架、经济体系和财政制度有直接关系。第一,在美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是把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分开管理的,对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在美国这个充分竞争的经济环境中,政府对私人经济,除了征税,其他一概不管:而对于类似医院、大学、机场、图书馆、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等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业,政府就通过各种方式给以支持,包括在资金筹集方面。如市政债券免征联邦所得税。实际上,市政债券也正是基于这个目的才得以产生的。第二,这些公共产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不同于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如警察系统、消防系统、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等。但问题是,前者的使用是要付费的,而后者是免费的。对于公共产品,不管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政府都要支持和促进发展,都要提供资金支持。免费使用的警察系统、消防系统、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的投资由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一般责任债券来筹集资金;收费的医院、大学、机场、图书馆、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等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业的投资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筹集资金,并且购买这些债券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这都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都属于地方政府并行操作的事情。因此,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将“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放在一起作为“市政债券”管理的原因。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在理论上是有很大差别的:首先,一般责任债券属于政府债券,其信用基础属于政府信用,发行这种债券的地方政府须对其偿还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收益债券的信用基础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偿债责任由发行债券的机构或授权机构以及投资项目负有限责任,地方政府不须负任何偿债责任,因此,一般责任债券在理论上属于公债理论。其次,收益债券的信用基础,内在机理与公司债券基本相同,在理论上应该归类为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也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美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体制性安排。

那么,中国该如何借鉴美国的市政债券经验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的政府体系和财政体制现状下,应该把“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分成两个完全不同的债券品种加以借鉴和发展:

首先,一般责任债券属于地方政府债券,借鉴一般责任债券问题就变成中国是否发展地方政府债券问题。对此,笔者的观点是:(1)在中国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不宜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旦地方政府债券出现信用风险,都将累及到中央财政,最后所有的偿债责任都将集中到中央财政。二是中央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很大,在社会稳定与经济问题方面的选择上,中央政府更偏好维持社会稳定,一旦地方政府债券的出现信用风险,并且在地方政府确实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就不会袖手旁观,最后还会累及中央财政。(2)地方政府长官的短期行为,将导致越是没有偿还能力的地方政府,其发债的积极性越高,更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

其次,对于收益债券,笔者认为其特点有三:一是发行人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政府的企业法人,二是其资金用途为政府支持的公共工程和公用设施,三是投资收益免收利息税。就中国如何借鉴收益债券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为收益债券单独立法,在收益债券的发行人确立、发行条件、资金投向都做出明确的规定,成为一个单独的债券品种存在,但问题立法过程会很长,影响收益债券的发展,二是将其纳入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管理,只是在某些方面做一些特别规定。实际上,中国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有不少在特征上都与收益债券有相同之处。

综上所述,对市政债券的理解和借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市政债券是在美国特定的政府管理体制,包括财政体制下产生的一个债券品种,中国在市政债券管理上的借鉴不能简单将美国的管理经验以及制度设计“移植”过来,要学习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核心思想是;为促进社会效益较好、而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的大型基础性公用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基本原理是:可以用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债券的信用基础发行债券。

(2)市政债券的理论基础根据种类不同,既有公债理论,也有公司债券理论。对于一般责任债券,其遵循的经济理论应是公债理论,而收益债券的理论基础则属于公司债券理论,在管理上也应与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相统一。

(3)中国借鉴市政债券只能从收益债券开始,目前尚不能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十六大”确定了国有资产的两级管理体制,这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

4.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obleBond)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念,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有共同之处: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其特征和运作方式与公司债券相同,它实际上就是公司债券。如果是附息债券,则按期支付利息: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到期之前没有转换为股票,或者没有全部转换为股票,则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一样,必须还本付息。并且在还本付息以后,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寿命就宣告结束。

其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全部完成以后,公司债券的寿命即完全结束,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以后,其具有的公司债券特征全部丧失,而代之出现的是股票的特征。

第三,从理论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基础既有公司债券理论,也有股票理论。在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主要以公司债券理论为主,也要考虑股票理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在定价方面既适用公司债券定价理论,也需参考股票定价理论:在转换为股票以后,主要是股票理论。

5.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Securities)

资产支持债券,也称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在80年代金融创新中涌现的金融品种,是以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的债券。1985年3月,美国的斯佩里金融租赁公司(SperryLeaseFinanceCorporation,现改为Unisys)为了融通资金、改善经营,以1.92亿美元的租赁票据为担保,发行了世界上第一笔资产支持证券,随后,马林·米兰德银行(MarineMidland)于5月发行了世界上第一笔以汽车贷款担保的资产支持债券。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浪潮。

到目前为止,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可以有以下几类:(1)住房抵押贷款,(2)应收账款,(3)消费贷款,包括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房屋建造贷款等,(4)设备租赁贷款:(5)信用卡。

一般来讲,资产支持债券发行过程是这样进行的:(1)上述资产的拥有者,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者——特设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真实出售”需要证券化的资产,(2)SPV将购买到的资产重新包装,根据质量不同,将资产按不同等级分类(有时还通过担保提高其信用等级),以这些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关于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资产的原始拥有者不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人(issuer),只是发起人(sponsor),他们把其拥有的资产组合(p001)出售给了SPV,SPV才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人或者债务人。

第二,资产的原始拥有者向SPV出售资产属于“真实出售”,即这部分资产与其原始拥有者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原始拥有者发生破产,这部分资产也不会遭到清算,从而达到了破产隔离的目的,资产支持债券的持有人权益得到了保证。

第三,资产支持债券发行人本身不进行生产经营,没有经营利润,其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是其收购并证券化资产的收益。

对于如何认识和借鉴资产支持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支持债券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最大的区别在于与公司债券信用基础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用历史,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经营利润,都是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信用基础形式,而资产支持债券的信用基础不在于SPV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经营利润,而是支持债券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担保人的信用或抵押物。这是公司债券的创新和发展,是资产支持债券的核心思想。

第二,资产证券化最大优点在于通过证券化使非标准化、非流动性的资产达到标准化,提高其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得以降低,这是资产支持债券的基本原理。

第三,关于SPV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问题。既然SPV能够发行债券,它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产权清晰,并且要承担有限责任。因此,SPV一般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在理论上和法律地位上相应地也应是公司债券,在管理上接受公司债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但由于资产支持债券终归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有较大差别,一般应为资产支持债券制定特别的法律法规,但不应与有关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相矛盾。

也有人提出可以将SPV设立为一个信托机构,然后发行信托收益凭证。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1)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债券”和“收益凭证”有很大的原则区别,这种方式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不是规范意义的资产证券化。(2)以信托方式发行收益凭证,不利于保护收益凭证持有人的权益。这是因为,一般来讲,收益凭证发起人不允诺最低收益,也不具有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进行充分及时、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的条件,这使得收益凭证持有人既不能如购买公司债券一样得到最低收益保证,也不如股票投资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下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不支持以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

第四,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在很多文献中都把其与资产支持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分开研究,没有把其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内容之一进行研究。笔者认为:

(1)这种分法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MBS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政府为了促进住房建设,通过出资设立有关专门机构,购买私营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然后进行证券化发行支持债券。如1938年,美国政府根据《国民住宅法》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annieMac)”。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辟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主要购买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担保的抵押贷款。从经济机理上分析,FannieMac在抵押贷款市场上的作用类似中央银行,它通过买卖金融机构的的抵押贷款来对这些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政府为进一步促进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1968年,又出资成立了一家新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innieMac)”,1970年,又创立了一家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Mac)。可以看出,MBS与ABS的最大区别在于,MBS是由联邦政府出资并主导,旨在促进住房建设的一种政策举措,而一般意义上资产支持债券属于民间的、私有的经济行为。其次,以上机构发行的债券都有强烈的政府背景,甚至还通过政府财政担保,在某些程度上属于“政府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私营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有很大差别。

(2)就核心思想、基本原理和运作机理看,MBS与ABS是一致的,都是“一个以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过程”。因此,在对MBS进行理论分析时,应该与ABS放在一起讨论,即是说,MBS与ABS的理论基础应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