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篇

一、活动目的

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方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和维护卫生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执法和执法为民,强化以案说法和执法普法,增强群众卫生法制意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将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包括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决定作出等。针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特点,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说理,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要予以充分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涉及事实、定性、依据、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所提观点的分析说明等,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还应说明行使的依据和理由。具体有:

1、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说理。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或局医政科、防保科及市卫生监督所在现场监督检查、许可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时,都必须说明具体事实、具体理由、法律依据或规定要求,并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查取证过程说理。在调查取证等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出示证件的过程记载于调查笔录。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说明执法原由和执法内容。要书面记载或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仔细阅读或执法人员宣读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执法案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适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对涉案物品和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阐明采取证据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期限、当事人和应尽的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

3、案件调查终结说理。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经过调查,如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无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建议结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4、集体合议说理。要坚持集体合议制度,体现公平公正、综合裁量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注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说理处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的依据。

5、告知、听证过程说理。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通过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失当等错案发生。

6、做出决定说理。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进行说理,对吊销许可证件等疑难复杂案件重点进行说理。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做到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表述、说明当事人观点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清自由裁量理由、交代办案程序、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

7、执行处罚决定说理。在执行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规劝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或合理理由的,要认真听取并依法采取暂缓执行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以书面通知方式事先向当事人发出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再次告知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保证执法效果。

8、执法回访说理。要对行政处罚结案、行政许可办结的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回访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办理)过程的真实看法,了解行政相对人存在的实际困难,指导落实后续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切实巩固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8、执法管理过程说理。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过程中,坚持执法普法结合,执法指导结合,充分利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要求,争取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当事人守法经营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步骤

1、20*年7月上旬,市卫生局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具体实施。

2、20*年7月中旬,开展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说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注重普法;要加强卫生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理业务指导,提高说理的针对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20*年7月下旬—11月,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和大中型单位行政许可推行全程说理。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各现场科室每月完成全程说理式处罚案件卷宗和行政许可档案1件以上。

4、20*年12月,总结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长效实施机制,全面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抓住今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着力围绕调查取证、终结、合议、告知或听证、决定等程序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制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要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统一执法人员思想,并完善行政处罚卷宗和许可档案。要加强对现场科室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保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市卫生局将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列入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内容,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体系;模式;现状;对策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期影响尚未消去,“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又接踵而来……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之上;2010年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刚平息不久,武汉就发生了“王贝整容事件”,医疗乱象也被媒体与民众炒的沸沸扬扬。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界定、无偿献血等问题均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一系列的卫生事件引起人们的讨论,也引起笔者的深思:卫生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卫生行政执法遇到了什么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起步较慢,外界对执法多方干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直接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新形势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强,手段不完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佳的问题持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成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执法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2,3]。要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仅靠行政命令约束已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执行卫生行政执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国外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是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公平有效的基础,鉴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及社会环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还需要深刻了解当今社会卫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及由此探究其本质,根据其本质辅以必要的对策措施,如创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建立起完整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彻底解决当前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乱象。

        基于以上原因,因本人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了多年的管理工作,对卫生行政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故决定对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对国外几种典型的卫生行政执法体系进行综述,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可能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专家访谈、案

[1] [2] [3] 

件跟踪、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资料收集。通过查阅公开发表刊物、咨询相关专家来界定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通过查阅相关执法及法律部门开展工作时引用的文献、咨询司法专家来整理目前我国相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与语言精通人员进行合作,通过原文呈现等方式获得第一手国外文献资料,综述国外典型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合作,采用问卷调查、案件跟踪、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文书、证据、强制执行、质量控制等数据,通过相关数据来反映现状及问题;通过文献查阅及专家咨询等方法,借鉴国外卫生行政执法的先进理念和国内部分地区比较成功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思维,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理想模式。

         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关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大部分学者的界定类似。“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和具体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卫生行政事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也包括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的行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监督,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将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卫生行政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本研究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因此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是非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是原本没有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授权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定义,依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爱国卫生管理机关、其他部门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权利授予了医学会。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体系;模式;现状;对策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期影响尚未消去,“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又接踵而来……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之上;2010年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刚平息不久,武汉就发生了“王贝整容事件”,医疗乱象也被媒体与民众炒的沸沸扬扬。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界定、无偿献血等问题均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一系列的卫生事件引起人们的讨论,也引起笔者的深思:卫生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卫生行政执法遇到了什么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起步较慢,外界对执法多方干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直接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新形势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强,手段不完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佳的问题持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成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执法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2,3]。要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仅靠行政命令约束已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执行卫生行政执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国外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是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公平有效的基础,鉴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及社会环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还需要深刻了解当今社会卫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及由此探究其本质,根据其本质辅以必要的对策措施,如创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建立起完整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彻底解决当前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乱象。

基于以上原因,因本人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了多年的管理工作,对卫生行政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故决定对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对国外几种典型的卫生行政执法体系进行综述,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可能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专家访谈、案

件跟踪、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资料收集。通过查阅公开发表刊物、咨询相关专家来界定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通过查阅相关执法及法律部门开展工作时引用的文献、咨询司法专家来整理目前我国相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与语言精通人员进行合作,通过原文呈现等方式获得第一手国外文献资料,综述国外典型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合作,采用问卷调查、案件跟踪、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文书、证据、强制执行、质量控制等数据,通过相关数据来反映现状及问题;通过文献查阅及专家咨询等方法,借鉴国外卫生行政执法的先进理念和国内部分地区比较成功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思维,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理想模式。

1 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关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大部分学者的界定类似。“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4 ]。卫生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和具体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卫生行政事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也包括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的行为[4]。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监督,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将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卫生行政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5]。本研究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6]。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因此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3、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是非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是原本没有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授权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4 ]。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定义,依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爱国卫生管理机关、其他部门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权利授予了医学会[7]。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为确保公民享有宪法及国家法律赋予的健康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利、有义务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作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包括:1、卫生法制宣传:是把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内容像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人们

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认识和受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2、卫生行政许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其经营的项目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赋予相对人从事卫生法律规范所一般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3、卫生监督检查: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为所进行的了解、调查,并依法处理的活动;4、卫生行政奖励: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工作成绩显著,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行为;5、卫生行政即时控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6、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监督相对人给予卫生行政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同样目的的行为[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机关包括公安、工商、外贸、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尚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和功能

1、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仅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整个领域都应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所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合法、适当、有序、高效,才能达到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以卫生法法规为依据、使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三个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求卫生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否则不论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都会因程序违法而使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为依据;(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地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9]。

2、卫生行政执法的功能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卫生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回顾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近几年,卫生系统廉政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去年全省卫生系统因涉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68件,68人,涉案对象都是掌握审批权力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药剂科、设备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人和部分医务人员,他们大多利用职便如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力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进行权钱交易显得尤为重要。卫生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必须与时俱进,紧贴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思路靠前、工作靠前、监督靠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防微杜渐。当前,卫生改革处在关键时期,总书记在第三十五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医疗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工作任务,卫生执法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对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保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真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

卫生执法监察与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相互联系。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能“单打一”,只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做到三者紧密配合,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作用。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执法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以及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同时对推动卫生部门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止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组织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卫生执法监察要和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卫生监督稽查职能,加强内部行政效能监察,通过目标考核、纪律督查、专项监察、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发现和掌握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保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出现大的“塌方”。

第三,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执法监察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牵头抓好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卫生行业的监管和卫生执法队伍的监督稽查工作。三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举报件的核查工作,建立转办督办机制,明确三方职责,及时移送和转办有关案件线索和举报件,跟踪落实调查处理情况。

三、当前卫生执法监察中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1、抓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近几年,我市通过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做法,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准予许可;有的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有的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诊疗科目设置不规范,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权钱交易带来了可趁之机。因此,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数据库,做好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相关数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基本设备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进行不间断的监管。工作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医政、法监、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依法、依纪查处有关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探索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三是抽调有关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过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查处和纠正,发现问题,查找根源,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依法依规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卫生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回顾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近几年,卫生系统廉政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去年全省卫生系统因涉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68件,68人,涉案对象都是掌握审批权力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药剂科、设备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人和部分医务人员,他们大多利用职便如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力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进行权钱交易显得尤为重要。卫生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必须与时俱进,紧贴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思路靠前、工作靠前、监督靠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防微杜渐。当前,卫生改革处在关键时期,总书记在第三十五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医疗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工作任务,卫生执法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对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保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真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

卫生执法监察与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相互联系。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能“单打一”,只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做到三者紧密配合,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作用。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 。卫生监督执法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以及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同时对推动卫生部门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止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组织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卫生执法监察要和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卫生监督稽查职能,加强内部行政效能监察,通过目标考核、纪律督查、专项监察、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发现和掌握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保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出现大的“塌方”。

第三,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执法监察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牵头抓好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卫生行业的监管和卫生执法队伍的监督稽查工作。三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举报件的核查工作,建立转办督办机制,明确三方职责,及时移送和转办有关案件线索和举报件,跟踪落实调查处理情况。

三、当前卫生执法监察中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1、抓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近几年,我市通过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做法,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准予许可;有的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有的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诊疗科目设置不规范,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权钱交易带来了可趁之机。因此,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数据库,做好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相关数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基本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6篇

今年以来,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在卫生局的周密部署下,在所领导的精心安排下,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发[200*]85号)和《xx县卫生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体工作方案》(民卫发[2009]5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等内容做了全面认真地梳理和归档,进一步落实了主管领导和个体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责任,明确了公共卫生监督一、二科、医疗卫生监督科和宣传稽查科对各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能职责,为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我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遵守回避、公开、告知、陈述申辩和说明理由、听证、救济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健全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了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了我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注重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内部培训方面,今年我所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部令规章等,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效。社会宣传方面,我所针对全县卫生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学法守法积极性不高、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实际,举办了2期“餐饮业、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培训班”,1期“公共场所负责人培训班”,积极开展了“3·15”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等活动4次,累计集中培训监管对象240人,出动宣传人员75人次,宣传车辆13辆次,发放宣传材料4500余份,悬挂横幅12条次,接受咨询650多人次,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2500余册,向新闻媒体和上级单位投送卫生监督信息达14条。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培训,全体卫生监督员执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广大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逐步增强,执法环境不断改善。

三、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

为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我所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甘肃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为出发点,扎实开展了卫生监督稽查。今年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主要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监督员执法行为和风纪稽查、执法文书使用制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等六项内容为重点,稽查各类许可档案700余份,稽查各类书写执法文书300多份,纠正不当文书40多份。按照我所制定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起,发放《卫生监督执法行为问卷调查表》150份,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主体、依据、程序、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稽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的要求全面彻底得以整改。通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为我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供了内部保障。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自建所以来,上级领导非常重视队伍建设,始终把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提高我所监督执法能力,掌握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我所按照卫生部《2009-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建立完善继续教育机制,想方设法探索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采取单位内部学习、参加培训班、横向交流、学历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运用监督、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2009年以来,我所继续坚持周一和周五的例会制度,扎实开展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强化责任整顿作风教育活动”,组织了全体卫生监督员集体参加了甘肃省2009年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和县政府组织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选拔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培训班共计23人次。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培训,全体卫生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五、倡导阳光执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今年以来,我所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一是设立了内容齐全、简单明了的政务公开专栏,专栏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的服务宗旨和原则、执法依据、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程序、许可时限、执法人员的姓名和照片、收费标准等,临时公开栏陆续公开工作动态、信息等80余条。二是在门厅设立了“投诉意见举报箱”,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及个体卫生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三是印制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各类卫生规章制度,向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单位发放,公开了单位简介、职能职责、举报投诉电话等。四是主管领导在电视台作服务表态,公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五是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公开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通过一系列形式的政务公开,达到了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转变执法观念,实行人性化监督服务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动行政审批工作全面提速,从2009年8月份起,在局机关的安排下,我所认真践行“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便民措施,指派骨干卫生监督员入驻xx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后再经过联络员、经办监督员、审核人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使审批的全部过程都在单位内部顺利完成,确保审批过程更加顺畅。同时,在窗口公布行政许可程序、监督电话、提交资料和填写样式等,方便群众办事。实行咨询、许可受理、行政审批、现场审核、发证等诸多环节的“一站式服务”的全新模式后,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监管对象,切实解决了群众“办证难”的问题。今年共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1560件,较之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

七、严格审查许可,证件管理规范高效

今年我所进一步规范卫生审查程序,在对全县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前,均严格按照《甘肃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暂行规定》、《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9年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xx县小型医疗机构设置验收评估表(试行)》等相关标准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对不具备基本标准和许可条件的不予【此言论被论坛屏蔽】。今年新发、延续或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409个,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947个,新发、延续或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00个,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2个;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40个;受理开办医疗机构申请12件,参与设置审查10家;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2038个。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许可相关证件的管理效率,我所将《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发放信息全部输入微机,并通过单位内局域网实现共享,大大方便了信息检索和统计效率。目前,全县公共卫生单位和医疗机构持证率达100%,未发生因许可不当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八、遵循执法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采取多种举措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建章立制。我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审批许可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卫生许可办理程序等系列制度。二是增强办案透明度。在办理适应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中,始终坚持立、办、审、决四分离制度,即分管局长审批立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合议意见和执行处罚决定;稽查科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长根据案审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从而确保了办案公正、公平、公开。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承办人负责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有监督。今年以来,我单位对查出的42家违法违规单位给予了卫生行政处罚,罚款26家,结案33家,其它9家正在执行中;收缴不合格食品、化妆品、药品等200多个品种约2600瓶(袋、盒),标值约4000元;查出“五病”患者3人,全部依法予以调离。通过严格办案程序,处罚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成效明显提高,今年全县无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未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未发生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无证行医;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卫生监督执法, 必须依法行政, 按照程序执法, 按照权限执法,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在依法行使卫生监督管理权中也因责任的重大而执法风险相对加大。特别是在查处无证行医过程中, 由于无证行医的特殊性, 卫生执法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和考验更为严峻。

1 执法风险的概念

能否明晰卫生执法风险的准确内涵关系到整个卫生执法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卫生执法风险, 就是具备卫生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因存在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所承担的影响和后果。

2 查处无证行医执法风险的特殊性

梳理近年来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在卫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即自身固有风险和外在风险。

2. 1 内在风险 就卫生监督执法而言, 内在风险是指政府监察部门、检察院等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法监督, 对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有效的促进和监督, 其目的在于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合理、合规、合法。此风险引起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即指因此所受到的警告、记过、降级等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则是因、等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到的刑罚。此类风险一般情况下是因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实施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卫生监督行政复议撤消、卫生监督行政诉讼败诉、卫生监督行政赔偿等引起, 从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 最容易忽视, 而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负担法律责任。

2. 1. 1 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无证行医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卫生执法人员难以全面查清每一处无证行医行为, 面临行政不作为的风险。无证行医行为场所隐蔽、主要分布在城中村及工业区周边的民工集聚区, 且开业时间不固定, 为逃避查处, 通常选择在节假日、周末、晚上等时间开业, 行医地点和行医时间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当前卫生执法人员多采用集中摸底调查、群众举报两种方式作为发现无证行医行为的两大来源, 同时, 深圳市率先采取“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群众举报, 但仍然难以确保全面了解到辖区每一处无证行医行为的状况, 一旦追究相关责任, 则将面临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2. 1. 2 渎职的风险 无证行为查处过程中面临极大难题, 直接导致卫生执法人员面临渎职的风险。一是取证难。(1)当事人拒不配合卫生执法人员的调查, 拒绝透露任何身份信息等资料, 当事人因主体不明不得不面临终止;(2)患者在无证诊所就医, 往往没有病历, 手续不全, 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 难以取得其行医证据无法依据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3)一旦案发, 当事人往往立即外逃, 无法继续取证, 行政处罚因证据不足不得不面临终止。二是处罚难。即使卫生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搜集到了充分的证据,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但也面临送达难、执行难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 无证行医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一旦发生卫生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由于以上种种客观原因, 执法人员面临被追究相关渎职等责任的风险。三是根治难。无证行医行为通常低成本、高收入, 高额的利润诱惑使许多无证医疗经营者顶风作案, 无证行医行为难以根治, 易死灰复燃。

2. 2 外在风险 暴力抗拒执法, 即是指卫生监督执法相对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与卫生监督执法机关进行对抗。它来自于卫生监督执法相对人, 方式是威胁或暴力。这种风险危害最直接, 直接危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有时可能间接地危及到卫生监督人员家属生命健康和安全, 负面影响较大。恶性的外部风险是对行政执法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监督、制约、阻碍和抗拒, 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反对卫生监督执法。它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往往使行政执法不能依法进行或不能正常行政执法。

3 无证行医执法风险高的根源

3. 1 法制原因——无证行医立法严重滞后 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滞后, 无证行医卫生行政执法往往无法可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可对无证行医行为采取“停止执业活动”的措施, 根据卫生部相关批复, 此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等同于“取缔”。但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取缔的权限、程序、措施进行详细规定, 缺乏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对取缔的规定过于简单, 可操作性差, 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对一些具体案件, 难以准确把握, 很难做到依法行政, 从而导致执法风险的产生。

3. 2 社会原因——医疗体制改革矛盾的凸显 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是当今中国普通老百姓抱怨最多的问题, 是目前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其实多年前政府就已经开始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但是改革的总体效果可以说不令人满意。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 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导致社会矛盾凸显。而无证行医行为之所以存在, 一方面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 另一方面, 也是看病难、看病贵的体现, 现有医疗机构显然并不能满足医疗市场的需求, 从而滋生出铤而走险违法开展无证行医的行为。很显然, 单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 无法彻底根除无证行为行医的产生, 只有从源头上解决了医患关系矛盾, 成功进行医疗体制改革, 才能彻底杜绝无证行医行为。但在当前环境下, 无证行医行为对卫生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3. 3 内部原因——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机制的不足 第一是执法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卫生执法者多数为医学专业毕业, 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足[1], 部分卫生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 对当前卫生执法职能认识不足, 造成执法随意性大, 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 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 乱用自由裁量权, 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

第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实际执法办案中, 特别在基层, 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机构办到底, 法制机构也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把关, 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失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不进行后续监督。

4 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的措施

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风险以及风险背后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和化解因风险所形成的违法事件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 是目前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为有效保护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 防范与化解无证行医卫生执法风险,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 1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和谐执法环境 宣传教育是推动卫生执法行为发展和避免执法风险发生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各种形式, 努力普及法律知识, 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 做好行政协调, 力求社会广泛支持, 努力构筑卫生监督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一方面, 做好普法宣传。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努力普及法律知识, 既注重对群众的纵向宣传, 又抓好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另一方面,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在卫生执法过程中, 不仅要争取社会群众的理解、支持, 配合我们开展执法工作, 还要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避免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 减少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规避执法风险,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执法安全。

4. 2 讲究执法策略, 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比如, 与公安、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加强信息互通, 形成执法网络, 进一步协助卫生监督机关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二是落实对执法办案业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实现从立案、办案、审案、结案的电子化, 杜绝办案人员擅自作主、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违纪问题的发生。第三, 要求卫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 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 3 健全内外机制, 实行有效的执法监督 首先, 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分工明确, 责任到人,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 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畴, 与干部的评优评先有机结合起来, 做到关口前移, 及时将风险化解于未然, 确保党员干部零违纪。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执法监管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 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最后, 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 也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进一步扩大执法监督范围,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执法水平。

4. 4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卫生监督机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征管工作的需要, 要化解执法风险, 卫生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 端正的工作态度, 必要的法律知识, 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 应统筹兼顾, 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学好用好法律法规, 明确须为、可为和不可为。

参考文献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8篇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行业的整治力度,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执法落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和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显得越来越迫切.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通过改革,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卫生监督力量分散、执法力度不够、监督监测一体、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也得到了较大改善。通过不断理顺和明确卫生监督的政策及任务,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机制,开展了综合执法,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效果明显提高。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些浅表性的探讨,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__]第16号)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__]112号),各级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相继改革,成立了专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机构。__县卫生监督机构于20__年12月__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的关心下,在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公开、综合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成立__县卫生监督大队,组建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在公共卫生监督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逐渐成长壮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卫生监督职能,20__年3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逐渐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监督体系,这标志着__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正式进入科学化、正规化管理轨道。承担着许多方面的卫生执法工作,不但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还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8部国家卫生法律、12部条例、34部部门规章,开展了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母婴保健、医疗纠纷等综合卫生执法监督,年均监督6000多户(次)以上。由于卫生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不足,办公用房和执法工具缺乏,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卫生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卫生执法的力度和效果。所以在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必须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探索丰富新办法、新措施,使卫生监督执法有效健康的发展。

二、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一)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仅就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机构名称、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说明,在经费、编制等关键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硬性指标,使用了“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可比照当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等模糊性语句,也没有争取人事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行文。由于缺乏上述部门的认同,无法为基层单位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调度和统一的指挥。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或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实际上经验推广工作基本是以省为单位完成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教训没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也没有及时进行系统概括和理论提升用以指导全国的改革实践。省、市、区的改革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同一个省内的各级改革进度不一模式各异,甚至出现了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成为差额单位的现象。根据全国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会议公布的

统计数字:自20__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至20__年4月底,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与上下步调一致、迅速完成机构组建的药品监督等部门相比,显然有不小差距。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影响卫生执法水平和力度。卫生执法工作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实际的操作经验。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10名,全县人口38.8万人,按照卫生监督人员配备要求每1万人口应配备1~2名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__〕76号)、《云南省20__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精神要求,现有配备的卫生监督人员远远达不到要求规定,并且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必须2人以上。除掉主要领导、办公室、办证室、后勤人员外,在外日常监督人员只有5人左右,每位监督人员要同时承担许多方面的卫生执法工作,在卫生监督覆盖率、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由于卫生执法人员不足严重影响卫生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三)经费投入不足、无固定办公业务用房等问题,制约着卫生监督的工作效能。卫生监督机构是政府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政府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公共职能。这几年,政府对卫生监督机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虽然为全额拨款单位,除人头经费1500元/人年以外,基本无任何专项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这几年一直都是靠卫生监督自身有限的业务收入来勉强维持工作运转。另外,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无固定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卫生监督执法工具缺乏,这几年一直借用县卫生局办公楼办公。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取证工具缺乏,如照相摄像器材、快速检测分析仪器、交通工具等,这些根本无法应对法制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摆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全县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效的开展。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卫生行政部门现在依然是办卫生。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根据国家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将逐步转移到行政单位执行。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目前卫生监督人员基本上在卫生监督所(队),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执行机构仍是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既不符合国家行政执法的主体思想也不利于工作,使工作环节增多,权限不明,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活力。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进行卫生执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宗旨,给卫生执法工作带来了败诉的可能,阻碍了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不明确,是独立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而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的问题,给人以政事不分,“换汤不换药”之嫌。

(五)卫生执法力度依然不够。随着综合监督模式的推行,在传统的五大卫生基础上又增加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监管、执法任务,以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要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督覆盖面难免捉襟见肘疲于奔命。加之未能抓住改革的机遇实现垂直管理,较之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更容易受到地方的影响和干扰,执法效果、社会影响与上述部门相比有不小差距。近年来,人民群众日益关注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而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卫生防疫站时期“重许可轻管理”的隐患逐渐显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为旧体制的弊端还债,动辄被推上问责的风口浪尖,卫生监督员满腹委屈,广大群众却难以满意,卫生监督力度偏软的局面没有得到质的改观,难以遏制卫生监督职能被逐步分解剥离的不利局面。

(六)卫生监督强制性缺乏。虽然部分卫生法律授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证经营者有取缔的权力,但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既无具体规定又无明确的程序,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从而导致对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如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取缔,取缔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是收药品器械还是查封场所,没有统一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难于操作,如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取缔,如何操作,收加工用具还是查封场所。所以,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强制措施缺失,执法力度就弱,卫生监督执法形象难于树立,所以卫生监督执法被戏称为“秀才执法”,实际是因为卫生法律法规无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

(七)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县各乡镇没有卫生监督机构和专职卫生监督人员,__县卫生局委托各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协助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这些防保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且法律地位不明确,很难开展有效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 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

(一)着力抓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服务秩序,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希望县人大、县委、政府结合__县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经费投入、解决人员编制和办公房屋基础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不断改善卫生监督的工作条件,着实抓好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机构的建设,确保卫生监督执法落到实处。

(二)加强立法和法律的修改,确定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地位,做到有法可依。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没有依据,是现在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无法提,现在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卫生监督部门执法职责,而执行了几年的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权是授予了卫生防疫站的,而不是监督机构,应该加强立法的修法,使法律更有力地支持卫生监督工作,更好地保护大众健康。一部法律要有一个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无法可执。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专一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执法的根本和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足

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消除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条款之间的矛盾与不足,才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力度。建立具有执法主体、专业的卫生执法队伍,这既是搞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广泛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基础,同时通过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修订卫生标准,使卫生标准与卫生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相适应。从而更好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四)改善执法质量和执法形象。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要站在服务经济发展、建设法制社会的高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规范化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要加强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学习,逐渐提高卫生执法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

(五)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执法效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卫生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使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得到答复和办理。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必将增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员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提高卫生行政效能。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9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校正策略;制度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23-05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研究”(10ZD&049);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新时期山东省公共管理硕士(mpa)的课程体系研究”(sdyc111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和静(1984-),女,山东临沭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方向:医学伦理与行政伦理;邵腾(1988-),男,山东肥城人,曲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近30年来,学界已就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做了大量研究,但对于公共卫生政策这一具体政策部门的研究尚显薄弱。尽管在2003年“非典”时期,公共卫生政策研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正如公共卫生政策研究者刘继同所言:“SARS疫情爆发、流行首次将公共卫生政策议题以‘血的形式’呈现在社会各界面前,公共卫生政策成为国家公共政策议程的优先、核心议题”,[1]但之后的相关研究进程又因某些因素而陷入僵滞状态。显而易见的是,公共卫生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国家议题,应该得到持续关注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体制环境、卫生状况、政策框架、利益格局正经历着深刻调整,公共卫生政策的地位日渐凸显,尤其是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效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卫生政策能力与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公共卫生政策研究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存在执行偏差的现状入手,剖析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诸因素,然后探究并提出重构现代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逻辑框架。

一、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偏差与现实梗阻

公共卫生是一个国家公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从理论层面来讲,19世纪初美国学者查尔斯・温斯洛(Charles E. Winslow)教授就曾提出:“公共卫生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来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及促进身心健康,并能发挥个人更大潜能的科学和艺术。”[2]国内有学者认为,“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与伤残,改善与健康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供预防保健与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3]2003年7月,国务院前副总理吴仪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公共卫生明确定义为,“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流行,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健康的目的。”[4]结合其他有关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用“3P”来直接定义公共卫生,即Promotion(健康促进),Prevention(疾病预防)和Protection(健康保护)。而所谓的公共卫生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与社会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为改善社会卫生状况,预防社会疾病流行,保护人民健康而提出的系列行动方案与方针策略,“是一个国家对卫生资源的社会使用进行合理控制、最优化地配置,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用,起到真正维护人类健康利益的一个战略决策。”[5]由此可见,实现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主要渠道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与社会集体行动。

纵观中国现代社会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把公共卫生政策的演进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以前;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03年以后的政策调整转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公共卫生政策框架均依据体制环境、价值观念、制度体系、机制目标、服务范围、经济状况和管理模式等不同发展情势而进行着不断调整与变革。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年中,我国用占世界2%的卫生总费用,解决了占四分之一世界人口的健康问题,在短期内建立了一个低水平、全覆盖、福利型的公共卫生体系,保证了全体公众享受到最基本、最公平的医疗服务,被世界银行称之为‘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6]总体成就令人瞩目。

但从现实情境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历史性变迁,特别是转型社会的结构特点对公共卫生政策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特点是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双重启动与巧妙结合,城市扩展辐射与农村自身城市化双向运动,转型进程的非均衡、发展非平衡与经济非均衡相互交织。”[7]这一结构特点正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发展范式要求,因为“社会结构转型与现代化结果和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反映在价值观念、制度安排与政策模式上”,[8]而公共卫生政策正是中国系列政策模式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对中国公共卫生政策模式的检验过程中,具有历史性转折意义的是2003年“非典”事件的发生。清华大学吴彤教授曾指出:“SARS疫情的预防、监测、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迫切需要多学科的视野,迫切需要从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角度重新认识传染性疾病问题。”[9]在“非典”期间,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本身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能力与绩效更是面临突如其来的考验,其整个过程充分暴露了传统公共卫生政策体系的结构失衡与执行力弱化等弊病。众多严峻问题的“浮出水面”,重新“唤起”社会对于公共卫生意识的觉醒,重新“审视”政府应如何发挥更好作用,重新“考虑”公共卫生事业的现实处境与未来发展走向,特别是深刻“反思”公共卫生政策模式及其执行效力问题,激发人们对于未来公共卫生政策的角色期待。然而自此十年以后,当我们再次审视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状况,发现其依然不尽如人意,仍然存在诸多执行偏差与现实梗阻。特别是2013年4月H7N9危机来临之时,公共卫生机制面临着新的考验,公共卫生政策运行面临新的拷问。

综合理论与实践两重考量,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运行的问题集中体现为执行偏差问题,也即公共卫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梗阻与不畅。在政策科学中,执行是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所谓公共政策执行就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应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督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10]执行效果有优劣之分。若从政策科学的视野观之,执行偏差是指政策执行主体为了局部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偏离公共政策预期目标和既定路径的现象。执行偏差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或职能部门采取“选择性执行”或者“象征性合作”策略,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表面、扩大、异化或停滞。荷兰学者H・布雷塞斯与M・霍尼赫曾以“象征性合作”这一术语来描述执行偏差:“地方政府假装合作,而实际上并未合作。在实际执行中,这种情况包括口头上支持中央政策,或以书面形式表态,但没有按照中央政府的期望做任何事情”,而“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合作限制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而中央政府又无法检查时,地方政府多会采取象征性合作的方式。因为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拒绝与中央政府合作”。[11]所以,公共卫生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政策目标偏离、政策内容失真、政策行为更加隐蔽等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导致政策实施的“变形”和“走样”,进而妨碍公共卫生政策职能的发挥,并危及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美国著名政策学家格雷厄姆・艾利森(G Alison)也曾指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12]执行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因而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点。接下来,本文着重分析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要素。

二、造成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的诸因素分析

公共卫生的服务功能需要公共卫生政策来具体落实,理想的执行状态正如史密斯(T.B.Smith)所说:“政策一旦制定,政策即被执行,而政策结果将与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相差无几。”[13]但是现实中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往往并不理想,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为“政策的执行并不能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它的软弱无能和非回应性会削弱政治系统本身。例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问题并不在于政府在政治上的不稳定,而在于他们没有能力将政府的决策和项目加以执行”。[14]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因素是多元的,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层面:

1.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设定的偏差。刘继同教授讲:“不言而喻,卫生公平比教育公正、司法公正、机会均等和其他社会公正获得更广泛的关注。”[15]从公共政策过程的视角来看,在公共卫生的管理与政策执行领域,很多关键性决策得不到有力执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卫生政策决定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与操作性受到质疑。政策决定是指经由完整的法定程序,由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用自然语言表述出来并昭示公众的、关于某一特定政策问题的具有社会公共权威性的规定。[16]科学合理的政策决定极为重要,而一旦政策决定缺乏严格的执行界限、操作程序和评价体系,就容易导致政策变形。特别是在政出多门、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模棱两可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缺乏,更是为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存在空间,从而严重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所以,政策执行偏差的首要因素往往在于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或漏洞,设置情形无法覆盖或者反映客观实情,并未遵循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规律,从而导致公共卫生政策的行为规范与客观情形出现脱节,甚至产生强烈冲突,并最终失去了政策执行的正当性根基。英国的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可以看作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克拉潘认为自1848年公共卫生法通过以来,国家就以一整套杂乱无章的条例对疾病展开了毫无组织的战争。因为国家既不信任又过分信任作为它战术代表的地方当局,以致战略受到阻挫。总之,公共卫生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内在要素,否则就会产生政策体系的结构紊乱与执行系统的无序运行。

2.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资源配置偏差。公共卫生政策执行除了需要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价值基础以外,还需要系统的环境资源支持,以协助公共卫生政策的顺利运行。组织学派认为政策能否得到忠实的执行,关键在于执行机构在主观上是否充分理解政策的含义,是否愿意毫无保留地支持政策决定,在客观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如权力、权威、人员、资金、设备等以有效执行政策。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过程中,良好的环境支持与充足的资源支撑甚至可以有效弥补卫生政策本身的欠缺和不足。比如强有力的政策权威,相互团结的目标群体,高素质的政策执行队伍,充足的财政经费支持,丰富的政策信息来源,畅通的政策宣传与监督渠道,高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合理的政策执行评价标准等,都可以更好的减少政策失误和执行困难。然而就当前实践来看,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生态环境并不理想,也没有形成整体的有效合力,而且缺乏科学系统的执行机制与监督体系来保障政策执行环境的平衡有利。

3.基层单位的执行能力建设偏差。政府制订的一系列公共卫生政策归根结底需要落实到一定的地方场域当中。因此,基层单位的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在整个卫生政策运行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基层单位对于政策观念的落实转化与政策目标的真正实现直接相关,唯有基层单位真正贯彻政策精神与基本政策方略,才能实现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畅通。公共卫生政策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和规范卫生利益结构,它所代表和维护的应该是整体社会利益。然而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单位或者组织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偏离公共政策既有的执行轨道,由此产生政策歪曲和政策失灵,违背了“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原则。所谓政策失灵指的是“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其行为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现象。”[17]政策失灵本质上表现为偏离政策目标与违背政策精神,具体表现在政策虚化、政策歪曲、政策替换和政策附加四个方面。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地方机构的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执行偏差、执行失真、执行缓慢、执行乏力、执行呆板的情况依然存在,从而导致政策“变形”和“走样”,甚至出现政策执行的异化或停滞,带来政策权威的亵渎与政策资源的不断流失和浪费。究其原因,不论纵向结果还是横向组织之间,都存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权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基层单位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替代、政策利用、政策照搬和政策抵制等情况。

4.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规制偏差。制度界定并限制着人们的选择集合。所以,公共卫生政策的系统落实最终需要建立在丰富完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法规和条款规定上,并且任何执行标准都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评估与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始终以“法”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基本保障,否则公共政策执行终究是不畅通的。从现有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导致公共卫生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阻滞与失灵的原因还在于权力界限不明,责任划分不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缺乏制约权力严格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领域尚无专门法律,现有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共卫生和医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法规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各基层单位的权限界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法理保障,容易引发执行实践中的政策阻滞。而提高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制度化程度,在公共卫生政策设计、规则认定、程序议程、监督评估等不同阶段都给予合法化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卫生政策的盲目性或者非规范性,保证政策本身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提升政策本身的威信与效力。

三、校正机制重构:从政策价值到政策环境的系统优化

当前,公共卫生政策问题作为常态社会问题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国家和政府的议程设置视野,政府也在积极采取行动以推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问题,政府的认识和行动同样在增强。我们必须建立起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机制和框架,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并不断深化完善。“如果人们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局势恶化或苦乐不均,那么‘我们就面临着一种难以接受的谬论所带来的风险:卫生保健服务不是作为一种平等的工具,而是起到了增加社会不平等的作用’,其结果是大多数人的健康恶化,仅有少数人能够受益。”[18]方针明确的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原则明确的政策是最实际的政策。[19]为了增强公共卫生政策的服务性与公平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方针和原则层面来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调整机制与框架。

1.造就公共卫生政策理论根基与民意支持。如上文所述,公共卫生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将深刻影响政策执行后果,为此必须增强公共卫生政策本身的合法权威。按照西蒙的说法,“权威作为协调群体活动的一种工具,其广泛运用,反映了这一工具的重要作用。我们特别要注意权威的三种功能:(1)它加强了行驶权威的那些人的个人责任。(2)它保证了决策制定工作中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利用。(3)它有助于活动的协调。”[20]树立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权威,有助于实现令行禁止,以减轻或者遏制“诸侯势力”的膨胀,减少基层执行机构或者目标群体之间的紧张或对抗。笔者认为政策的合法权威需要建立在理论根基与民意支持两个方面,反之,公共卫生政策将很难有效贯彻。首先是应建立在政策自身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公共卫生政策需要建立在理论论证、调查研究和科学判断之上,也就是增强政策自身的科学性,建构一套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的公共卫生政策。在社会瞬息万变的当下,缺乏理论根基的公共卫生政策,其适应性和科学性极易遭到质疑甚至否定。具体而言,理论根基表现在:政策设定的理论假设前提、政策执行的理论模型选择,以及执行后果的成本效益分析等,都需要理性的分析判断以及理论的支持认可。法国行政学家夏尔・德巴什(Charles Debbasch)指出,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它所希望的东西不相符合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它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21]其次,政策的合法权威还需要获取民意支撑。因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意愿与价值倾向可以根本决定社会价值导向与社会真正需求。唯有获得民意支持与社会认可,夯实群众基础,才能保障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这是公共卫生政策合法性的重要表现。

2.追求政策设计与执行的公平正义。正如胡鞍钢教授在“非典”时期所言,我们“不能盲目迷信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数量,注意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民众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提高民众在知识、健康方面的能力,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才是社会协调发展的真正意义”。[22]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诉求。英国社会政策大师理查德・蒂特姆斯(Richard M. Titmuss)说:“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在社会福利体系之内,人们无法逃避各种价值选择。”[23]如果把公共政策视为价值之分配,那么公共卫生政策就是对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与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因而必须强调政策的公共性,坚持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因为“进入社会政策视野的卫生政策,是一种由政府的目标及背后的意识形态、伦理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制度化的安排”。[24]我们应坚持正确的伦理理念与公正原则,以保证政策设计与执行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一项卫生政策如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势必带来政策脱节,容易导致相同政策目标群体在参与利益分配时的不同规则和标准,而这种结构性短期行为自然会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同,从而带来利益分配的不公与民意的反抗,甚至演化为政策变形,远离政策设计的初衷,带来政策体系的结构性紊乱。政策设计与执行的不公极容易导致政府与民众信任关系的破裂,政策权威严重流失。所以,政府应秉持公正理念,合理分配公共卫生资源,“首先,要确保资源分配受益最大化,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保护最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将群体的患病率和死亡率降到最低水平;其次,要给予符合优先分配(弱势群体/无医疗保险)的群体相同的待遇,对待患者应该做到为善仁爱,避免社会对他们产生歧视。”[2]西方学者也曾提出6条分配公平原则:给每一个人平等的利益;按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按照每个人在自由市场上的获得来分配;按照每个人自己的努力来分配;按照每个人的社会贡献来分配;按照每个人的价值来分配。[25]除此之外,为了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的公正合理性,还应该拓宽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公众参与渠道,让广大民众了解政策设计的缘由与实施过程,知晓政策内容和执行目标,以增加政策透明度、信任度以及认同度,降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难度和风险。

3.强化政策执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评估。有学者从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卫生政策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是一种针对社会性卫生问题的集体行动。正是经过制度化的安排再到集体行动,卫生政策才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工具。”[24]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共卫生政策运行的重点,良好的政策执行效果需要稳定性、机制化与常态化的制度监督、规范评估和结果认定。对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系列法规制度都应该清晰明确、有理有据,决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这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政策执行监管评估和控制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政策调节的“盲区”以及政策界限模糊的灰色区域,更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确立与完善。对于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状况应给予正确的考核和评估,既包括价值的判断,也涵括事实的分析,既包括定量的分析,也包括定性的考量。一般来说,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通常应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的(Specific)、可衡量的(Measurable)、可实现的(Attainable)、结果导向的(Resultfocused)和有时限的(Timebounded)。[26]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考核与评估离不开社会的监督,因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和组织单位遍布社会各个领域与不同角落,对于政策执行效果具有最直接、最全面、最敏锐的感受和认知,更能揭示政策执行阻滞现象的现状,有他们参与政策评估可以增强监管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可以说“政策的有效执行是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高质量的政策为基本前提的,而高质量的政策则需要有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作保障”。[27]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应不断健全政策执行中的信息沟通、信息反馈与监督机制,以增强政策执行的正当性。

4.提升政策执行人员的职业操守。公共卫生政策执行人员是政策执行的主体,直接实施政策执行,他们对于政策的认同度、理解度以及专业负责态度和道德素质水平是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必要条件。加强公共卫生政策执行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落实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必要环节。现实中的诸多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和走样,正是由于政策执行队伍中部分人员的专业素养有限和伦理品质欠缺所导致的。如果执行主体过度强调个体的自利性,而无视公共利益,会逐渐偏离公共政策的预期目标,并会弱化政策执行力。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28]因此,我们必须首先重视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人员必须具备综合协调执行能力,包括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深层次地理解政策缘由、把握其精神实质,从而避免或减少政策宣传和执行中的失真、失当以及失误;其次,大力提升政策执行人员的伦理素质与道德品质。努力锻造一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于律己的政策执行队伍,减少源于思想轻浮、道德低下的政策执行偏差行为,全力防范为了个人潜在收益而“钻政策空子”,依据个人偏好而采取行动,故意对政策进行歪曲、篡改甚至破坏等违背公共卫生政策执行人员最基本职业操守的行为。

5.优化基层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地方政府与基层单位的政策执行效果是公共卫生政策链条上的终端环节,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保障和监督。如果基层政策执行最开始在客观环境的组合配置上就存在明显漏洞或者难以弥补的缺陷,那么后续再多主观努力也无法阻止客观情势发展,最终导致政策无效和失真。所以,上级政府应合理配置基层单位的政策执行权,不论是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同一组织部门之间的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权都应该得到合理完善的分配,制止执行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调动不同级别单位的积极性,杜绝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地方主义,避免长期存在的基层单位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替代、政策附加、政策敷衍和政策照搬等情况。由于地方利益的实际存在,倘若没有良好的客观环境保障,地方很容易“选择那些能够比其他行为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偏好(或至少不会比现在更坏)的行为”。[29]因此,应该加强基层政策执行的环境保障机制,建立基层政策运行的信息子系统,包括人员、资金、设备、体制机制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支持,“信息子系统作为现代政策系统的基础部分,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各种渠道沟通领导者和执行者、政策主体和政策客体或政策执行系统和社会的关系”,[30]以实现基层政策执行权的合理使用与地方执行力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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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改革;物质条件

卫生监督执法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卫生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虽然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不断改善卫生监督方法、扩大卫生监督内容、转变卫生监督方式,但是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还是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了较为严重后果的经济损失,而且引发了社会恐慌[1]。所以必须要对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

1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未有较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从外部环境来说,问题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单位过分保护,在卫生许可中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模式。而在具体的监督执法中,很多单位以政府保护为借口,禁止执法人员进入开展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甚至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与国家卫生法律相背的政策,使得违法案件惩处中难度较大,不仅让卫生执法人员处在尴尬的境地,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严重的是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1.2卫生监督执法方式存在不合理性

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其执法方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重视专项整治,忽视长期治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经常开展的都是片面的专项整治,往往是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进行,上级部门下达指示后,倾其全力进行检查,将其他监督工作放在一边,没有长期的计划。第二,重审批,轻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将审批和行政许可作为重要的执法手段,导致工作中只重审批,不重视日常监管,卫生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1.3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

专业的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于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目前我国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分析,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对其影响是巨大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员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加重,基层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大部分人员学历较低,专业知识单一,未全面掌握监督执法中需要的各类知识和技能[2]。

1.4卫生监督执法投入较少

地方政府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较少,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较少的,监督设备陈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为了自身运行,在监督中对收费比较重视,对监督不够重视,不仅造成了群众对执法的误解,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形象产生损害,同时也导致了卫生监督执法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3]。

2有效解决卫生监督执法问题,提高卫生按进度执法效力

2.1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当前基层公共卫生监督是我国卫生监督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首先必须要为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一,要减少社会因素对卫生监督执法的干扰,明确卫生监督执法的独立权,依法行政。例如,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经济建设干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卫生监督执法相关法律要不断完善,做好配套工作,对监督执法人员加强监督,防止等腐败现象的出现,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先进性。

2.2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法

在进行卫生监督执法中必须要将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协调,针对本地的卫生突出情况制定长期的监督计划,将专项整顿和长期检查结合起来。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还应该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基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建立卫生信息监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对各项管理内容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同时也能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做到预防性监督和管理。

2.3 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相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卫生监督的任务进行了解,按照卫生监督执法强度配备足够的人员,不仅减轻了执法人员的负担,而且能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的细致,有效减少了卫生监督执法中漏洞的出现。同时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学习卫生知识,对法律法规能灵活应用,尤其是对一些新的技术设备能熟练操作,提高监督效果。另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应该加强道德素质建设,树立正气,在执法中坚持公正性,避免吃、喝、拿等情况的出现,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4]-[5]。

2.4深化卫生监督改革

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一部分,卫生监督体系对依法行政有很大的帮助。目前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所以卫生监督体制也要逐步跟进,相关部门要致力于建设一个高效率的卫生监督体制。要对卫生监督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的保障措施。从政府来说,要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资金投入,使卫生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相应的硬件设施,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顺利进行提供物质保障。

2.5改进现有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虽然我国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很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从国家到地方都需要以现阶段国情为基础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监督执法创立完善的法律依据。

结语:

总之,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要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需要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式,改进现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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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1篇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也是各种矛盾与问题的凸显期。针对复杂的局面和形势,我们的管理能力、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卫生监督工作还存薄弱环节。近年来各类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安全、血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卫生监督战线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特别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风险监测评估和重大事故查处等新职能又对我们提出了全新的挑战,面对新的任务和不熟悉的工作,我们要主动应对挑战,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增强信心,全面提高工作水平,脚踏实地地把各项工作做好。现就以科学发展的理念来对卫生监督工作作一些深入的思考。

一、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理论创新的一个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对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卫生监督部门承担着6部法律、28个条例、400多个规章的执法任务,涉及到群众健康权益的方方面面。食品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职业卫生、医疗市场监管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权益。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济调节职能涉及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职能包括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管理职能包括依法管理卫生行业,公共服务包括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关注的是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首先,这是卫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其次,卫生监督的标准和依据是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健康为出发点的。卫生监督的各种标准、依据无一不是考虑人的健康因素的。第三,没有人的健康需求就没有卫生监督的存在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健康需求越来越高,健康维权的领域也会不断拓展。卫生监督工作就是要以人的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二、卫生监督体系的科学发展,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卫生监督体系建立走过了8年的历程,是一支成长较快的年轻队伍,也经历了非典、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等重大事件的磨练和考验。但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也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运行机制体制不完善、工作理念滞后、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缺乏等问题。因此,卫生监督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需要在总结以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树立大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原有的“食品卫生”理念,向“食品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大局理念转变,就要紧紧围绕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卫生综合执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树立起政府重视、支持这支队伍的更大决心和信心。

三、实现科学发展,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提高协调干事的能力和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模式

(一)实现科学发展,努力实现“三个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就卫生监督方面表现为:一是职业危害日趋严重,食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二是医疗市场秩序尚未根本好转,公共卫生领域也存在诸多问题等;三是卫生监督机构在机制、体制、能力建设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就我市而言,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不久,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难以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卫生监督工作。要在实际工作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1、从单纯业务工作向行政执法转变。卫生监督工作的性质是行政执法,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致,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我们的工作优势在业务技术,但欠缺的是执法办案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卫生行政执法作为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改变传统的培训、考核内容和方式。在培训方面,改变过去只注重培训规范和标准的模式,要强化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重点培训监督员如何办案。在考核方面,注重考核监督员执法能力、办案质量和数量。一个不会办案的卫生监督员就是不称职的监督员,一个案件不办的机构就是未尽职责的机构。

2、从单纯公共卫生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的执行机构,要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实行综合执法,加强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监督所执法职能,扭转过去《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执法薄弱的局面,不断拓宽执法领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范围要逐渐覆盖全部卫生法规,探索综合执法和综合许可的新的工作模式。

3、从突击检查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卫生监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范围越来越广,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突击检查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突击检查能够起到一定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特别是农村地区成为监管的薄弱地方。必须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在乡镇设派出机构,充实基层卫生监督力量,探索建立卫生监督长效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卫生监管问题,在专业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共同做好卫生监督工作。

(二)实现科学发展,树立大卫生的意识,注重处理好五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卫生部卫办发[2000]第16号和卫办发[2001]112号文件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执法主体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二是处理好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撑。三是处理好与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实现合力发展的目标。四是处理好与监督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实现打击违法行为与扶持诚信企业相统一的目标,为共同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科学、可持续发展而努力。五是处理好与公安、工商、质检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形成既分工明确又通力合作的良好工作格局,促使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地开展。

(三)实现科学发展,要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模式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接受群众监督,扩大案件来源,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2篇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研究”(10ZD&049);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新时期山东省公共管理硕士(mpa)的课程体系研究”(sdyc111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和静(1984-),女,山东临沭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方向:医学伦理与行政伦理;邵腾(1988-),男,山东肥城人,曲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近30年来,学界已就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做了大量研究,但对于公共卫生政策这一具体政策部门的研究尚显薄弱。尽管在2003年“非典”时期,公共卫生政策研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正如公共卫生政策研究者刘继同所言:“SARS疫情爆发、流行首次将公共卫生政策议题以‘血的形式’呈现在社会各界面前,公共卫生政策成为国家公共政策议程的优先、核心议题”,[1]但之后的相关研究进程又因某些因素而陷入僵滞状态。显而易见的是,公共卫生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国家议题,应该得到持续关注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体制环境、卫生状况、政策框架、利益格局正经历着深刻调整,公共卫生政策的地位日渐凸显,尤其是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效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卫生政策能力与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公共卫生政策研究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存在执行偏差的现状入手,剖析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诸因素,然后探究并提出重构现代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逻辑框架。

一、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偏差与现实梗阻

公共卫生是一个国家公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从理论层面来讲,19世纪初美国学者查尔斯?温斯洛(Charles E. Winslow)教授就曾提出:“公共卫生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来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及促进身心健康,并能发挥个人更大潜能的科学和艺术。”[2]国内有学者认为,“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与伤残,改善与健康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供预防保健与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3]2003年7月,国务院前副总理吴仪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公共卫生明确定义为,“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流行,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健康的目的。”[4]结合其他有关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用“3P”来直接定义公共卫生,即Promotion(健康促进),Prevention(疾病预防)和Protection(健康保护)。而所谓的公共卫生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与社会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为改善社会卫生状况,预防社会疾病流行,保护人民健康而提出的系列行动方案与方针策略,“是一个国家对卫生资源的社会使用进行合理控制、最优化地配置,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用,起到真正维护人类健康利益的一个战略决策。”[5]由此可见,实现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主要渠道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与社会集体行动。

纵观中国现代社会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把公共卫生政策的演进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以前;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03年以后的政策调整转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公共卫生政策框架均依据体制环境、价值观念、制度体系、机制目标、服务范围、经济状况和管理模式等不同发展情势而进行着不断调整与变革。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年中,我国用占世界2%的卫生总费用,解决了占四分之一世界人口的健康问题,在短期内建立了一个低水平、全覆盖、福利型的公共卫生体系,保证了全体公众享受到最基本、最公平的医疗服务,被世界银行称之为‘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6]总体成就令人瞩目。

但从现实情境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历史性变迁,特别是转型社会的结构特点对公共卫生政策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特点是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双重启动与巧妙结合,城市扩展辐射与农村自身城市化双向运动,转型进程的非均衡、发展非平衡与经济非均衡相互交织。”[7]这一结构特点正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发展范式要求,因为“社会结构转型与现代化结果和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反映在价值观念、制度安排与政策模式上”,[8]而公共卫生政策正是中国系列政策模式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对中国公共卫生政策模式的检验过程中,具有历史性转折意义的是2003年“非典”事件的发生。清华大学吴彤教授曾指出:“SARS疫情的预防、监测、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迫切需要多学科的视野,迫切需要从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角度重新认识传染性疾病问题。”[9]在“非典”期间,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本身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能力与绩效更是面临突如其来的考验,其整个过程充分暴露了传统公共卫生政策体系的结构失衡与执行力弱化等弊病。众多严峻问题的“浮出水面”,重新“唤起”社会对于公共卫生意识的觉醒,重新“审视”政府应如何发挥更好作用,重新“考虑”公共卫生事业的现实处境与未来发展走向,特别是深刻“反思”公共卫生政策模式及其执行效力问题,激发人们对于未来公共卫生政策的角色期待。然而自此十年以后,当我们再次审视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状况,发现其依然不尽如人意,仍然存在诸多执行偏差与现实梗阻。特别是2013年4月H7N9危机来临之时,公共卫生机制面临着新的考验,公共卫生政策运行面临新的拷问。

综合理论与实践两重考量,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运行的问题集中体现为执行偏差问题,也即公共卫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梗阻与不畅。在政策科学中,执行是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所谓公共政策执行就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应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督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10]执行效果有优劣之分。若从政策科学的视野观之,执行偏差是指政策执行主体为了局部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偏离公共政策预期目标和既定路径的现象。执行偏差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或职能部门采取“选择性执行”或者“象征性合作”策略,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表面、扩大、异化或停滞。荷兰学者H?布雷塞斯与M?霍尼赫曾以“象征性合作”这一术语来描述执行偏差:“地方政府假装合作,而实际上并未合作。在实际执行中,这种情况包括口头上支持中央政策,或以书面形式表态,但没有按照中央政府的期望做任何事情”,而“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合作限制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而中央政府又无法检查时,地方政府多会采取象征性合作的方式。因为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拒绝与中央政府合作”。[11]所以,公共卫生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政策目标偏离、政策内容失真、政策行为更加隐蔽等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导致政策实施的“变形”和“走样”,进而妨碍公共卫生政策职能的发挥,并危及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美国著名政策学家格雷厄姆?艾利森(G Alison)也曾指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12]执行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因而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点。接下来,本文着重分析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要素。

二、造成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的诸因素分析

公共卫生的服务功能需要公共卫生政策来具体落实,理想的执行状态正如史密斯(T.B.Smith)所说:“政策一旦制定,政策即被执行,而政策结果将与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相差无几。”[13]但是现实中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往往并不理想,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为“政策的执行并不能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它的软弱无能和非回应性会削弱政治系统本身。例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问题并不在于政府在政治上的不稳定,而在于他们没有能力将政府的决策和项目加以执行”。[14]影响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因素是多元的,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层面:

1.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设定的偏差。刘继同教授讲:“不言而喻,卫生公平比教育公正、司法公正、机会均等和其他社会公正获得更广泛的关注。”[15]从公共政策过程的视角来看,在公共卫生的管理与政策执行领域,很多关键性决策得不到有力执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卫生政策决定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与操作性受到质疑。政策决定是指经由完整的法定程序,由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用自然语言表述出来并昭示公众的、关于某一特定政策问题的具有社会公共权威性的规定。[16]科学合理的政策决定极为重要,而一旦政策决定缺乏严格的执行界限、操作程序和评价体系,就容易导致政策变形。特别是在政出多门、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模棱两可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缺乏,更是为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存在空间,从而严重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所以,政策执行偏差的首要因素往往在于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或漏洞,设置情形无法覆盖或者反映客观实情,并未遵循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规律,从而导致公共卫生政策的行为规范与客观情形出现脱节,甚至产生强烈冲突,并最终失去了政策执行的正当性根基。英国的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偏差可以看作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克拉潘认为自1848年公共卫生法通过以来,国家就以一整套杂乱无章的条例对疾病展开了毫无组织的战争。因为国家既不信任又过分信任作为它战术代表的地方当局,以致战略受到阻挫。总之,公共卫生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内在要素,否则就会产生政策体系的结构紊乱与执行系统的无序运行。

2.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资源配置偏差。公共卫生政策执行除了需要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价值基础以外,还需要系统的环境资源支持,以协助公共卫生政策的顺利运行。组织学派认为政策能否得到忠实的执行,关键在于执行机构在主观上是否充分理解政策的含义,是否愿意毫无保留地支持政策决定,在客观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如权力、权威、人员、资金、设备等以有效执行政策。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过程中,良好的环境支持与充足的资源支撑甚至可以有效弥补卫生政策本身的欠缺和不足。比如强有力的政策权威,相互团结的目标群体,高素质的政策执行队伍,充足的财政经费支持,丰富的政策信息来源,畅通的政策宣传与监督渠道,高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合理的政策执行评价标准等,都可以更好的减少政策失误和执行困难。然而就当前实践来看,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生态环境并不理想,也没有形成整体的有效合力,而且缺乏科学系统的执行机制与监督体系来保障政策执行环境的平衡有利。

3.基层单位的执行能力建设偏差。政府制订的一系列公共卫生政策归根结底需要落实到一定的地方场域当中。因此,基层单位的公共卫生政策执行在整个卫生政策运行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基层单位对于政策观念的落实转化与政策目标的真正实现直接相关,唯有基层单位真正贯彻政策精神与基本政策方略,才能实现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畅通。公共卫生政策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和规范卫生利益结构,它所代表和维护的应该是整体社会利益。然而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单位或者组织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偏离公共政策既有的执行轨道,由此产生政策歪曲和政策失灵,违背了“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原则。所谓政策失灵指的是“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其行为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现象。”[17]政策失灵本质上表现为偏离政策目标与违背政策精神,具体表现在政策虚化、政策歪曲、政策替换和政策附加四个方面。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地方机构的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执行偏差、执行失真、执行缓慢、执行乏力、执行呆板的情况依然存在,从而导致政策“变形”和“走样”,甚至出现政策执行的异化或停滞,带来政策权威的亵渎与政策资源的不断流失和浪费。究其原因,不论纵向结果还是横向组织之间,都存在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权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基层单位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替代、政策利用、政策照搬和政策抵制等情况。

4.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规制偏差。制度界定并限制着人们的选择集合。所以,公共卫生政策的系统落实最终需要建立在丰富完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法规和条款规定上,并且任何执行标准都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评估与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始终以“法”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基本保障,否则公共政策执行终究是不畅通的。从现有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导致公共卫生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阻滞与失灵的原因还在于权力界限不明,责任划分不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缺乏制约权力严格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政策领域尚无专门法律,现有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共卫生和医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法规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各基层单位的权限界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法理保障,容易引发执行实践中的政策阻滞。而提高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制度化程度,在公共卫生政策设计、规则认定、程序议程、监督评估等不同阶段都给予合法化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卫生政策的盲目性或者非规范性,保证政策本身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提升政策本身的威信与效力。

三、校正机制重构:从政策价值到政策环境的系统优化

当前,公共卫生政策问题作为常态社会问题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国家和政府的议程设置视野,政府也在积极采取行动以推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问题,政府的认识和行动同样在增强。我们必须建立起公共卫生政策执行机制和框架,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并不断深化完善。“如果人们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局势恶化或苦乐不均,那么‘我们就面临着一种难以接受的谬论所带来的风险:卫生保健服务不是作为一种平等的工具,而是起到了增加社会不平等的作用’,其结果是大多数人的健康恶化,仅有少数人能够受益。”[18]方针明确的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原则明确的政策是最实际的政策。[19]为了增强公共卫生政策的服务性与公平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方针和原则层面来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调整机制与框架。

1.造就公共卫生政策理论根基与民意支持。如上文所述,公共卫生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将深刻影响政策执行后果,为此必须增强公共卫生政策本身的合法权威。按照西蒙的说法,“权威作为协调群体活动的一种工具,其广泛运用,反映了这一工具的重要作用。我们特别要注意权威的三种功能:(1)它加强了行驶权威的那些人的个人责任。(2)它保证了决策制定工作中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利用。(3)它有助于活动的协调。”[20]树立公共卫生政策的合法权威,有助于实现令行禁止,以减轻或者遏制“诸侯势力”的膨胀,减少基层执行机构或者目标群体之间的紧张或对抗。笔者认为政策的合法权威需要建立在理论根基与民意支持两个方面,反之,公共卫生政策将很难有效贯彻。首先是应建立在政策自身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公共卫生政策需要建立在理论论证、调查研究和科学判断之上,也就是增强政策自身的科学性,建构一套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的公共卫生政策。在社会瞬息万变的当下,缺乏理论根基的公共卫生政策,其适应性和科学性极易遭到质疑甚至否定。具体而言,理论根基表现在:政策设定的理论假设前提、政策执行的理论模型选择,以及执行后果的成本效益分析等,都需要理性的分析判断以及理论的支持认可。法国行政学家夏尔?德巴什(Charles Debbasch)指出,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它所希望的东西不相符合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它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21]其次,政策的合法权威还需要获取民意支撑。因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意愿与价值倾向可以根本决定社会价值导向与社会真正需求。唯有获得民意支持与社会认可,夯实群众基础,才能保障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这是公共卫生政策合法性的重要表现。

2.追求政策设计与执行的公平正义。正如胡鞍钢教授在“非典”时期所言,我们“不能盲目迷信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数量,注意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民众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提高民众在知识、健康方面的能力,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才是社会协调发展的真正意义”。[22]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诉求。英国社会政策大师理查德?蒂特姆斯(Richard M. Titmuss)说:“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在社会福利体系之内,人们无法逃避各种价值选择。”[23]如果把公共政策视为价值之分配,那么公共卫生政策就是对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与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因而必须强调政策的公共性,坚持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因为“进入社会政策视野的卫生政策,是一种由政府的目标及背后的意识形态、伦理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制度化的安排”。[24]我们应坚持正确的伦理理念与公正原则,以保证政策设计与执行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一项卫生政策如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势必带来政策脱节,容易导致相同政策目标群体在参与利益分配时的不同规则和标准,而这种结构性短期行为自然会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同,从而带来利益分配的不公与民意的反抗,甚至演化为政策变形,远离政策设计的初衷,带来政策体系的结构性紊乱。政策设计与执行的不公极容易导致政府与民众信任关系的破裂,政策权威严重流失。所以,政府应秉持公正理念,合理分配公共卫生资源,“首先,要确保资源分配受益最大化,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保护最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将群体的患病率和死亡率降到最低水平;其次,要给予符合优先分配(弱势群体/无医疗保险)的群体相同的待遇,对待患者应该做到为善仁爱,避免社会对他们产生歧视。”[2]西方学者也曾提出6条分配公平原则:给每一个人平等的利益;按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按照每个人在自由市场上的获得来分配;按照每个人自己的努力来分配;按照每个人的社会贡献来分配;按照每个人的价值来分配。[25]除此之外,为了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的公正合理性,还应该拓宽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公众参与渠道,让广大民众了解政策设计的缘由与实施过程,知晓政策内容和执行目标,以增加政策透明度、信任度以及认同度,降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难度和风险。

3.强化政策执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评估。有学者从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卫生政策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是一种针对社会性卫生问题的集体行动。正是经过制度化的安排再到集体行动,卫生政策才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工具。”[24]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共卫生政策运行的重点,良好的政策执行效果需要稳定性、机制化与常态化的制度监督、规范评估和结果认定。对于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系列法规制度都应该清晰明确、有理有据,决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这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政策执行监管评估和控制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政策调节的“盲区”以及政策界限模糊的灰色区域,更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确立与完善。对于公共卫生政策的执行状况应给予正确的考核和评估,既包括价值的判断,也涵括事实的分析,既包括定量的分析,也包括定性的考量。一般来说,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通常应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的(Specific)、可衡量的(Measurable)、可实现的(Attainable)、结果导向的(Resultfocused)和有时限的(Timebounded)。[26]公共卫生政策执行的考核与评估离不开社会的监督,因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和组织单位遍布社会各个领域与不同角落,对于政策执行效果具有最直接、最全面、最敏锐的感受和认知,更能揭示政策执行阻滞现象的现状,有他们参与政策评估可以增强监管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可以说“政策的有效执行是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高质量的政策为基本前提的,而高质量的政策则需要有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作保障”。[27]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应不断健全政策执行中的信息沟通、信息反馈与监督机制,以增强政策执行的正当性。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3篇

一、卫生监督与行政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4篇

一、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2009年,某某市卫生局党委明确提出要创建“六型”机关,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设“法制型”机关,机关自身的法制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市局调整充实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顾建钦同志亲自担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研究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署开展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依法治院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卫生系统的法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法制宣传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一)着力加强执法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作为我市“三个重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所确定的重点行政执法单位,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2009年着力加强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工作。一是组织执法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和交流活动。二是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教育原则,通过发放行政执法问卷调查表、聘请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针对性法制教育。结合单位执法工作实际,从群众意见最大、投诉最多、最容易出现违法的问题入手,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7月7日特别邀请某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为我市卫生系统管理核心团队成员和局机关干部近300人授课,讲座题目是“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为进一步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市局还委托市卫生监督所精心组织了12个培训课目,在全市范围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参加学习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共计1870余人次。

(二)巩固依法执业教育成果,推进医院法治化管理

举办了8期母婴保健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市共2200多人参加了学习考试。通过不断加强依法执业教育,医务人员普遍增强了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执业行为更加严谨、规范。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展了“依法治院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各医院对照创建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此项活动已在全系统展开,活动要持续到2009年年底。

(三)以考促学,抓好全系统劳动合同法学习考试活动

深入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考试测验活动,为劳动合同法在我市卫生系统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广泛的思想基础。坚持以考促学,除机关人员按要求参加市依法治市办组织的考试外,市卫生局还于12月份组织了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劳动合同法考试,市直单位的106名领导干部参加了考试。为扩大普法教育覆盖面,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于12月15日前普遍组织了一次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法测试答题活动,共有7200多名在职在岗人员参加了测试。

(四)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

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托某某卫生信息网开设的法律法规专栏,在醒目位置宣传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以12.4法制宣传日、《食品卫生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为契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车辆、人员,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重点宣讲食品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安全就医知识,增强他们的卫生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9年我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共出动车辆160多台次,人员115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57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法律咨询2600多人次。

三、强化责任,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一)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显著

结合市、县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强了执法考评工作。市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对机关内部处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市卫生监督所作为我市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设立了文书使用管理情况、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案卷质量的评查等十余个考评项目,并逐项制定了量化评分标准。通过日常考评、季度考评、年终考评和社会考评相结合,全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参加省卫生厅“百案评奖”活动,取得了1个一等奖、4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的优异成绩。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

在做好市级执法考评的同时,市局还通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强化卫生监督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全市卫生系统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年初下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要点,要求重点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稽查能力建设。11月份组织两个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及独立运转情况、内部稽查机构的建立及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稽查通报形式下发,有力地规范了各县(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着力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行为,成立了包括各方面专家共109人的某某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严格执行阶次制度,切实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某某市卫生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建立以来,全体卫生监督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得以检验,在执法文书中予以体现。2009年没有发生违反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擅自实施罚款的行为,杜绝了行政罚款的随意性,树立了卫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备案工作得到加强

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编印《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汇编》一书,并发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局。通过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进一步强化法制审核备案意识。2009年某某市卫生局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35件,印发的文件全部经过法规处审核。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09年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别作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确保了文件的合法有效。积极配合市政府的清理工作,对由市卫生局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26份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五)完成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

接受行政层级监督,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2009年度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目录和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书都按季度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了备案,做到了有案必备。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委托

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某某市卫生局于2009年9月份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东新区卫生监督所、某某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卫生监督所、某某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等五家单位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政府备案。委托书中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法律责任,为在上述地区顺利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凡是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内容都予以公开。2009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市局已主动公开掌握的各类政府信息达467条,办理信息公开申请1件。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畅通,公众可以当面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申请表申请。为方便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某某市卫生局编制了信息公开指南,在某某卫生信息网上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和更新政府信息。

(八)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积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市卫生局2009年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件,行政应诉案件4件,其中赵正军诉某某市卫生局不受理申诉案,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应由工商部门负责,对当前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积极开展法制调研,认真参与规章清理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第15篇

一、卫生监督与行政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