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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

社区治理的建议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理念;安全文明社区;建设

安全文明社区建设是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带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要以此为载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由于我国的安全文明社区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少新的问题和难点,因此,必须要在法制理念下,探索安全文明社区建设的新路子,以适应当前社会稳定的发展趋势。

一、建立健全城市以楼栋、院落,农村以组为单位的防范管理制度

在治安防范中要建立健全治保会领导下的楼院长治安责任制,居民村民住户治安风险制、防范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居民村民安全手册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制度及规定,并用这些规章来规范小区内居民住户的防范工作,约束居民村民群众的安全行为。将防范工作与居民村民的生活、学习紧密结合,与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奖惩,从制度上保证安全文明小区工作的落实。

二、选准切入点,结合整治工作,瞄准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建设工作

安全文明小区、村的建设的检查标准是:发案少、秩序好、群众对安全满意。各地区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整治、检查标准与安全文明小区验收标准是同样的。因此,安全文明小区、村建设好了,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也就相应用到了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是外来人口中的犯罪,复杂场所和治安问题,小区中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盗窃自行车发案严重,针对这些突出问题,选随这些热点地区内的小区抓安全建设,就可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既建设好了安全小区,又解决了当地的热点难点问题,刑事治安案件自然下降,群众安全感必然增强,就带动了整个基础工作的开展。

三、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治安实际分类实施

在安全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中,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的情况,因地朗宜。对居民住宿区和老的住宿区要以治保会为主体,开展邻里互助和守楼护院为主;新的住宿小区应以加强楼栋守护和区域守护为主,并创造条件开展技防;在职工宿舍集中的住宿区,要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组织家委会实行围院式管理;较大的集贸市场和公共复杂场所为主的繁华小区,要依靠小区内的各管理机构,以专群结合、人防技防结合的动态控制为主;工业开发小区以封闭式防控为主;已开展物业管理的住宿小区,要依托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的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和技防为主;农村散落院群较多的村,可以以治保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主;农村单家独户较多的村,还可探索切合本地治安实际的方法。总之,创建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全靠各地按照实际效果进行探索,既要选硬件条件好、治安条件好的,更要选硬件条件差、治安条件差的,通过努力工作创造条件后能上的进行创建。

四、“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多渠道、全方位确保平安

首先是在安全小区内全体动员抓人防,狠抓居民村民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通过开院坝会,开展讨论来提高防范意识,通过上法制课来传授防范常识,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抓好群防骨干力量的培训,要完善和调整守楼护院力量和小区内的巡逻值班力量。要通过关心、爱护群防力量的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积极防范的意识。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做好预防犯罪和加强青少年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搞好预防犯罪工作。其次,应该重点投入抓技防。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高智能犯罪也日趋明显。为了有的放矢搞好超前预防,应该在搞好人防工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地重点投入方面下功夫,要向广大的居民村民群众宣传花钱搞防范、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要让他们意识到“花小钱保大钱值得”。在群众思想认识提高的基础上,在他们自愿的原则下,建设防范设施,如电话报警、电铃报警器等。第三,应该整治隐患抓物防。在抓人防、技防的同时,下段民警应该重视小区、村内的安全隐患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物防上下功夫。如大院的公共通道门应设置防盗门,大院内应有自行车停车棚,邻街的一层、二层住宿的窗户应有铁栅栏,大院围墙应加高加固,楼道花窗和落水管应有防范设施等等。

五、加大专项投入,落实建设资金

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需要一定投入的,创建经费不解决,小区建设就无从谈起,就算建立起来也难以巩固,难以长期运作。可以说,解决创建资金问题是关系到小区建设成败的关键性问题,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创建资金的落实情况。通过搞好宣传,发动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创建活动,注重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不断为小区建设注入营养,为小区运作的持续稳定提供物质保障。总结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实践,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一是各级财政拨款解决启动资金。当前,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党和政府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行动,理应得到财政支持,由财政拨款解决启动资金。二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物业公司筹集部分资金。由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以后,大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职工被纳入小区的控制范围,为了搞好该小区的治安防范,这些单位有责任拿出一些资金投入小区建设。用少量投入换来整个小区的平安,这些单位也愿意投入资金。而物业公司更加愿意拿出一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把小区建设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物业管理,又使该小区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物业公司免受损失。同时,由于小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居住有安全感,使物业公司的房价有明显的上升,为物业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开展小区服务解决部分资金。在小区内,可以建立停车场和门店,收取车辆保管费和门店租金,有条件的小区还开展为住户代收水、电费、维修家用电器、开办幼儿园、为用户代收发报刊杂志和邮件,像这样开展多项便民、利民服务,从中适当收取―些劳务费。只要合理使用这些收入资金,基本可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作。四是收取管理费。按照自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向小区居民收取一点管理费,用于维持治安队,卫生清洁所需的费用。同时,注意坚持做好细致的宣传工作,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做到资金使用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建昌等.平安广西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

[2]黄骏等.通往民族和谐之路[M].人民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是网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网格员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末梢,工作内容涉及民生管理各类事项,不仅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善于排查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还要懂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方式,会进行大数据平台信息传输。这就对网格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是网格员的待遇水平始终较低,积极性不高。同时,网格员在社区管理中只是辅助角色,不具有直接独立处理社区问题的权力,也没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威望。加上是选聘人员身份,缺乏稳定性,网格员职业认同感较差,很多人加入网格员只是权宜之计。

二是网格管理管控思维较重。网格员的具体管理和人事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负责,但具体工作却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除去人员分工不同,网格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并无二致,都同属于科层制下的行政工作系统,管控思维较突出。同时,网格化管理也是一项基层自治制度,目前在治安维稳和信息采集工作上作用巨大,但在充分调动起居民、社工、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方面还有差距,社区自治有待加强。

三是网格化划分标准不一致。当前交通、城管、消防、交警、环保,甚至基层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很多都是在编在职人员兼任网格员,甚至以此身份进行执法等特殊工作,这其实与网格化管理理念并不相符。划分标准的不同,二者交叉式的存在状态,使各类网格员没有形成整合,这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网格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网格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好影响。

对此,建议:

一是规制公共权力边界。网格化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各行各业采用这一模式并无不可。但要慎用“网格员”这一名称,以免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相混,进而影响这项制度设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整合,将许多能够通过网格员提供服务的,尽可能明确整合进社区网格中,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工作职权的边界,梳理工作职责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冒用。同时,也要坚持政社分开,要尽量避免网格员职权范围外工作的加派,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是网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网格员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末梢,工作内容涉及民生管理各类事项,不仅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善于排查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还要懂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方式,会进行大数据平台信息传输。这就对网格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是网格员的待遇水平始终较低,积极性不高。同时,网格员在社区管理中只是辅助角色,不具有直接独立处理社区问题的权力,也没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威望。加上是选聘人员身份,缺乏稳定性,网格员职业认同感较差,很多人加入网格员只是权宜之计。

二是网格管理管控思维较重。网格员的具体管理和人事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负责,但具体工作却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除去人员分工不同,网格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并无二致,都同属于科层制下的行政工作系统,管控思维较突出。同时,网格化管理也是一项基层自治制度,目前在治安维稳和信息采集工作上作用巨大,但在充分调动起居民、社工、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方面还有差距,社区自治有待加强。

三是网格化划分标准不一致。当前交通、城管、消防、交警、环保,甚至基层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很多都是在编在职人员兼任网格员,甚至以此身份进行执法等特殊工作,这其实与网格化管理理念并不相符。划分标准的不同,二者交叉式的存在状态,使各类网格员没有形成整合,这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网格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网格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好影响。

对此,建议:

一是规制公共权力边界。网格化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各行各业采用这一模式并无不可。但要慎用“网格员”这一名称,以免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相混,进而影响这项制度设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整合,将许多能够通过网格员提供服务的,尽可能明确整合进社区网格中,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工作职权的边界,梳理工作职责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冒用。同时,也要坚持政社分开,要尽量避免网格员职权范围外工作的加派,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4篇

在城镇化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议事机制,对于发展基层民主、改进社会治理、推进城镇化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是指社区不同主体基于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特定机制。本文重点针对城市社区的基层选举制度、民主协商机制、议事协调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机制进行全面研究,对相关机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从涉及主体、构成要素、基本流程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为完善基层民主议事协商机制提出一系列的政策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现状分析

(一)决策主体和形成机制

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决策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专业社工组织、社区群众活动组织、志愿者等等。从形成机制来讲,居委会等传统社区组织是基层政府委派的,而社区中的群众活动组织、群众代表等是群众选举的、自发形成的。

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普及率几乎为100%,居委会在社区各项事务上的主导地位是难以替代的,在议事协商机制建立上也是主体。河南省焦作市在规范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契机,积极倡导社区居委会成员由非街道在职人员担任模式,建设协商议事型社区居委会,真正实现社区事务的议行分设。目前,非街道在职人员在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所占比例达到了50%以上。同时,不断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积极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从而吸引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社会管理。“社区议事园”、“民情恳谈会”、“社区民情苑”等平台的设立,也进一步畅通了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区事务的绿色通道。这种方式将推动主导型居委会和各种居民议事平台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协商沟通的作用。

除了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驻区单位等都是议事协商的参与主体。南京市建邺区通过吸纳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社区“两委”班子、加入社区居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组建不同社团组织和民间协会等方式,引导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开展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全体社区成员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围绕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以社区联席会等形式,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四方面的力量有机整合起来,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纳入居委会的管理服务体系,共同管理社区事务,有效解决社区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有些社区为有效加强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尝试建立小区业主监督议事委员会,构筑民主管理新模式,推进居民自治。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推行的业主监督议事委员会是创新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小区主体性组织。

(二)协商议事机制的应用范围

目前协商议事机制主要应用于关乎居民利益的公告事项决策上,比如小区物业出租、物业管理费用或方式等。

南京市建邺区所界定的社区民主决策范畴非常明确。创新基层民主决策机制,明确重大事项由社区党委会研究、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小区出新、垃圾中转站建设、社区公益金使用等事项,明确由相关利益居民按照程序集体讨论,从方案制定、意见收集到运作实施,都采取“民主听证会”、“居民议事会”等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方式,确定的意见由全体相关利益居民共同遵守和执行,真正做到群众的事群众议、群众定、群众评。

协商议事机制总是与社区民主自治联系在一起,我国各地创新发展了多种社区自治的模式。以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三源里社区为例,三源里社区党委、居委会在社区层面成立了公益自治服务组织“三源邻里服务社”。具体将所辖区域划分为六个自治单元,并在每一个自治单元下设一个邻里服务分社,为本院居民事务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服务社制定了《三源邻里服务社自治章程》并约请全体社区居民遵守。服务社下设矛盾调解、绿色环保、居家维修、文明养犬、停车管理、出租房屋、治安巡逻、邻里互助、便民服务、文化宣传10个服务小组,这些小组也体现了居民自治的范围和内容。

(三)开展协商议事的地点

协商议事多数在社区工作场所召开小型的议事会议,居民大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一般较难召开起来。遇到关乎众人利益的事项,会选取较大的空间进行。另外,一个居民集体议事讨论的集中地是社区网站,在社区网站上,协商的具体主题涉及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社区绿化、健身娱乐、小区停车、邻里纠纷、法律困扰、文明养犬等诸多方面。

(四)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内容

在机制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政策界定和要求,各地都在尝试符合自身需求的议事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值得推广,包括建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民情民意通报会机制。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楼宇居民自治会、物业公司共同参与的“民情民意通报会”机制,通过这一载体来切实加强各方的沟通,使部分难点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同时,“民情民意通报会”吸收一些业主代表参加并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作面对面的交流,协调彼此的矛盾。二是建立重大事务协商机制。社区组织召开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共同参加的沟通会,使居民、物业公司能够面对面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在一些矛盾纠纷问题的处理上,社区积极利用协商机制,使业委会、楼宇自治会、物业公司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各施其能,在确保解决问题的同时保障各方利益。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三源里社区是通过居民自主成立的三源邻里服务社来协调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决策,则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成为居民协商议事机制小事分散决策、大事集中决策的范例。以三源里社区共同决议实行停车封闭管理一事为例,充分发挥了邻里服务社和居民代表大会的协调职能。

(五)协商议事机制的完成

对于社区居民关心的社区事务,经过协商议事一般都会形成某种决议并付诸实施,这也是解决社区事务的重要途径。但是协商议事过程是否会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从目前的居委会组织法以及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尚未体现出协商机制与社区制度建设的结合。同时,对于居民事务而言,一事一议也具有普遍性,大到物业管理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到社区中一个垃圾桶的摆放地点,议事的内容范围大但聚焦不明显,也客观上制约了协商机制明确为社区建设制度。

二、我国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议事协商机制发展不均衡,仅部分社区具备

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来看,虽然多地探索了不同模式的社区建设,也不乏社区自治的尝试和努力,但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尚未迈入软性环境建设的阶段,更多地方刚刚完成社区设施建设、服务建设、制度建设等环节。议事协商机制建设作为软性制度的一种,需要社区居民自觉、自发、自愿地推动开展,所以未来发展任重道远。目前来看,议事协商机制既缺乏政策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也不充分。从政策文件上,关于推动和规范城市社区发展的文件只是原则性地指出推动居民自治,对议事协商机制的规定非常粗略,使得社区建设过程中并未将议事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上日程,在实际的社区建设中容易忽略其必要性。

2、社区主体作用不平衡,参与主体不足或参与不足

社区治理主体传统上就是居委会,现代社区治理的思路尚未普及。议事协商机制的参与主体却往往不能包含各种治理主体,比如物业、业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不包含在内。也有为了某件事而成立议事会或议事小组的情况,往往利益相关方缺乏参与意识或动力,导致参与不足。

在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一定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和物业管理的普遍化,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正在成为社区中的重要组织,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一是要厘清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各自的职能范围。社区管理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比如治安、保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居委会依据法定地位,主要负责社区居民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并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居委会要探索如何切实承担起有效指导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互动交流、协同配合,及时调处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纠纷,维护居民及各方合法权益。

3、议事协商机制的应用范围受限,尚未推广到民主政治领域

社区事务中和社区居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社区生活层面的事务,目前议事协商机制发挥作用最大的也是在社区生活领域。实际上,议事协商机制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机制,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社区代表选举等方面。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仍然是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的对象,承担着重要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责,各地虽模式略有不同,但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仍然由街道党工委等部门任命,而社区自治的范围尚没有将社区居委会自主选举纳入进来。

4、议事协商的落脚点不确定,与社区制度建设难以挂钩

社区中需要议事协商的事务非常多,但目前一事一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统一的议事协商机制或程序。从社区建设的制度建设角度看,目前议事协商机制尚未成为主要内容;反过来,议事协商的结果也难以与社区制度建设挂上钩。目前的社区制度建设中基本不包含议事协商机制。由于很难将议事流程机制等明确下来,所议制度建设更谈不上。

(二)原因分析

1、民间社会发育基础较为薄弱

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发育不足,民间自治能力和意识发育不足。我国政府强社会弱的局面一直存在,民间社会缺乏必要的组织形势支撑。社区自治组织被委派了过多的政府行政只能,民间社团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政府行政化趋势,与政府部分联系密切的资源获取渠道多,反之资源少、生存压力大。所以,民间社会的发育空间小、不成熟,理性参与的公民意识难以形成,导致了社区内议事协商机制难以常态化、规范化。

2、社区规模划分不合理

我国在行政区划划分上就存在划分过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虽然社区不属于五级行政体系,但社区规模划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有的大社区上万人,有的涉及市场上千个商铺,有的有数个单位,不同规模和不同情况的社区如何推进民主参与呢?由于行政区划不合理导致社区事务难以开展,社区自治、议事协商难以实现。

3、机制建设在社区建设思路和任务中不受重视

稳定压倒一切的管理思路仍占主流,社区服务也以促进管理为目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建设比较容易有抓手,而以社区议事协商机制为代表的社区“软实力”建设没有提上日程。协商讨论会、联议会等交流沟通的平台目前似乎还只是一个架子,没有相关的制度保证,最终难以摆脱“只是一个对外宣传的政治符号”,而不是各个行为主体自由表达意见,推动决策的场所。

三、建立完善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使议事协商成为居民事务处理的必要机制

稳定的公共生活和健康的民主政治是以公民的积极参与为前提的。公共参与不仅涉及到民主和公共生活运作的程序,还关联于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协商民主为每个行为主体提供了超越不同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每个行为主体在公共参与中,都有自由发表各种看法的权利。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协商应该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形式或工具。这种协商能在民主理念的指导下赋予民主过程以规范性,让平等的参与者自由、公开的讨论,批判性的审议,或者改变自己的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抉择。要想使协商民主真正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一种有效模式,就必须使协商民主成为一种理念,成为一种民主模式,从而成为政府与公民合作时不能忽视的一种机制。

为了使协商民主成为社区事务处理的必要机制,就要加快推进社区自治,让社区居民自主决定公共事务,并从居民生活层面逐渐发展到民主政治领域,真正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社区自主运行。

(二)多元吸纳各个社区主体参与社区事务

在协商民主的模式下,各行动主体都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治理中来,而不只是政府单方面的唱独角戏,可以培育出社会发展所需的公民精神,比如,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集体责任感、多元化的沟通。公民精神的培育和成长,反过来又会促进协商民主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在协商民主模式下的多元沟通机制,能培育出具有公共意识的政治人阶层,从而增强城市基层治理的社会力量,增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信心。

将社区中多个利益主体共同纳入议事协商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对于解决不同层面的社区事务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协商民主模式不回避利益,相反非常重视在理性沟通过程中维护利益。当社区行动主体感觉到社区与利益息息相关,而且通过参与、沟通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自然就会积极、理性的参与社区的各项事务。

(三)注重培育社区“政治能人”

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不仅能使政府的决策可以在公民的支持、配合下予以推行实施,而且还可以在决策前形成事前的防范机制,而不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救方式。有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善治也就有了相应的基础。基层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并不简单的是要提供社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能让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事务,形成集体行动能力,从而在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也能达到提升社区治理合法性的目的。

社区“政治能人”在提升社区治理合法性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这个过程也能促进社区培养更多的“政治能人”,起到正确引导、有效带动社区居民的作用。

(四)将网络议事与面对面恳谈相结合

网络民主议事的目的在于方便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扩大议事协商的包容性,但这样做很难保证网民就每一个协商议题都能给出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答案,他们可能以个人偏好和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而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因此,这就需要在网络议事的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的控制功能,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找到公与私的最佳平衡点。对于网络论坛上达成高度一致的协商结果,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也要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考察。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就要在网络议事的同时援引传统的民主协商议事制度,充分发挥网络集思广益的包容性优势,又能结合传统议事制度的慎议性长处,实现科学民主的重大决策。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5篇

在*区第*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实施“中调”战略,以构建平安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至本次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即3月20日下午5时止,大会议案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13件。其中,有关政法方面的5件,财政经济方面的1件,城建环资方面的4件,教科文卫方面的3件。从代表议案的内容看,涉及实施“中调”战略、加强社会治安、文化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维护特殊群体权益、加快“城中村”改造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有关规定,议案审查委员会于3月21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认为,*街代表团黄桂芳等13名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夯实社区治安基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的议案》(第1号),是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是实施“中调”战略的必然要求,为建设平安和谐*夯实基础,而且案由、案据清楚,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第1号议案提交主席团审议后,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在下一次代表大会向代表报告。

第1号议案反映:区划调整后,我区社会治安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尤其是对“大流花”地区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所取得的成效,群众给予很高的评价。但是我区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刑事发案基数仍很高,同时因对街面犯罪形成了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尤其是“禁摩”后,刑事犯罪有从街面转入社区的倾向,入屋盗抢案发率有上升趋势,社区治安形势不容忽视。二是我区二十二条街道治安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别,推进各街道、各社区治安工作的水平的提高,是全面建设平安*的要求。三是社区治安长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以及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

第1号议案认为:社区治安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基础中的基础,社区治安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平安*的建设,关系到我区创建“平安建设先进区“的工作目标能否实现。社区治安工作是实施“中调”战略的必然要求,实施“中调”战略涵盖方方面面,而调优人居环境是最为基本的。因此搞好社区治安,营造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直接体现了我区实施“中调”战略的要求。抓好社区治安工作,最大受益者是广大居民群众,是一项民生工程,可以进一步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增强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为此,政府应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建立社区治安工作长效机制和整合资源,在短期内实现社区刑事发案率明显下降,社区居民的安全感明显提高,并最终实现社区的长治久安的目标。代表们建议:

1.加强治安防控基础建设,实现科技强警。全面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高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防范、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2.根据各街的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治安工作机制,实现从重点打击、突击整治向常态性治理的转变,同时整合城监、工商、环卫、建设等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实行统一协调指挥、高效联动的机制。

3.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创新,试行一警多能、多警联动的模式,增强社区警务效能,真正实现警力下沉到社区。

4.建立适合社区民警工作特点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抓好社区民警的政治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6篇

一、加强政治引领,把准党建引领“六位一体”社区治理政治方向

1、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健全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和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理论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对各类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对居民群众的教育引导,旗帜鲜明地唱响党对社区治理的全面领导,坚决同削弱和反对党的领导、干扰和破坏社区治理的行为作斗争。

2、深入开展“红色”宣传。借鉴农村党建广场工作经验,在有条件的社区建设党建广场、党建示范路,结合社区实际精心组织设计,植入党的领导、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等党建元素,树立乡镇社区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社区的党建引领促进社区治理工作,认真做好典型宣传。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浓厚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引领,健全党建引领“六位一体”社区治理组织架构

1、着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居委会要加大社区党建工作力度,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对照社区党组织质量提升标准,统筹推进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基础工作、基础制度、基本能力建设。实施软弱涣散社区党组织动态清零,聚焦社区“两委”班子不健全、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班子不团结、服务能力差、活动场所不达标、社区治理问题突出等问题,汇聚相关县直部门和各方力量,精准摸排、兜底整治,切实解决社区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工作,鼓励在职党员担任网格员、楼门长、业主代表等,参与社区治理,做好居民服务。探索创新社区党建工作,引导党员业主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带动全体业主参与社区建设。

2、突出党对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乡镇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的领导,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中心,居委会为基础,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和“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成立乡镇、社区两级物委会,主任分别由乡镇、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承担社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机制,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指导专业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办事。

3、全面推进业委会党建工作。将党组织设立和发挥作用情况纳入业委会备案要求,采取单独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水平。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规范业委会建设和相关工作规定,明确不得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情形,严格规范业委会选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小区),按照规定程序指导选举产生业委会。居委会党组织要行使好结构建议权、人选建议权和资格审查权,严格把好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人选推荐关、审查关和选举组织关,鼓励机关党员参选业委会,提高业委会中党员委员比例。

4、扎实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与登记备案、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同步制度,将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作用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和评级的重要依据,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研究制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制度,实行小区物业准入制度,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必须经社区党组织同意。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从机关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社区党员中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开展党的工作。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由集团党组织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原则上保持隶属关系不变,到服务社区党组织报到,接受所在乡镇、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党员力度,实施“双向培养”,注重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开展党员亮牌服务,建立党员示范岗、先锋岗,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选齐配强楼门长。推进社区治理向小区治理、楼门治理深化,缩小治理单元。通过居民自荐、居民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形式,把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业主,特别是党员志愿者推选为楼门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楼门长在掌握居民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互助活动、调解邻里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动员引导本楼栋居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6、建好用好社区综合服务站。按照“六有”(有固定服务场所、有统一服务标志、有公示服务信息、有配套便民设施、有规范管理制度、有完善配套服务)标准,建设柜台式综合服务站,全部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整合服务项目和资源,将下沉的党群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县直有关部门需由社区协办事项一并纳入综合服务站,设置一站式办理窗口,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一门办理、一站服务”。

三、加强机制引领,完善党建引领“六位一体”社区治理运行机制

1、探索推行“大党委”工作运行制度。按照“区域统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吸收“双报到”基层党组织、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为兼职委员,实施联动巡查、联动分析、联动处置,解决处理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探索推行社区“大党委”工作运行制度,吸收“双报到”基层党组织、辖区内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大党委”兼职委员,深化协商共治,汇聚区域资源、社会资源共商社区重大事项。兼职委员可以采用聘任或选任方式产生,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占职数,不享受相关职级和经济待遇。建立由专兼职委员参加的乡镇、社区两级党建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城市区域化党建工作和社区治理工作。“大党委”党建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着力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依法选举稳步提高社区“两委”成员中本社区居民比例。乡镇、社区党组织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和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回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参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委会委员,具备条件的可兼任业委会主任。推荐业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依法推选优秀业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担任社区居委会兼职委员。推荐懂法律法规、熟悉物业工作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工作者担任物业管理员。

3、推行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一征”,即以社区党组织为主导,发动社区干部、网格长、党小组长、业委会等多方力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对楼宇管理、设施改造、环境优化、文明创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初步意见。“三议”,即社区“两委”提议,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适时召开社区“两委”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要求和社区发展需要,结合民情分析会研判意见,集体研究形成提议意见和工作方案;相关单位商议,对所提议题进行可行性研讨,形成决议提案;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召开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对决议提案进行民主表决,形成民主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公开,接受党员、居民监督。通过实施“一征三议两公开”,有效发挥社区各类组织作用,引导居民有序参与到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落实全过程。

四、加强能力引领,增强党建引领“六位一体”社区治理能力保障

1、增强执法能力。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明确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为基层治理提供更加便捷的法治保障。

2、精细化管理能力。以乡镇为单位设置网格体系,乡镇、社区、楼栋、楼门分级负责网格的统筹协调监管、日常事务的巡查监督和信息收集处理反馈。以在职党员“双报到”活动为载体,将在职党员志愿者编入网格担任网格员,鼓励优秀在职党员担任楼栋长、楼门长。有序推进“多网合一”,将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多领域网格进行整合,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提升社区治理精细化水平。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区自治 政府职能 自治意识 居民代表大会 议事会 社管会

社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将不断增强。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必须要加强社区建设,而社区建设的核心则是促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区自治。然而,我国长期受国家为权威来源,单位为传统形式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经济一体制的影响,缺乏社区自治基础。自1991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社区建设活动,社区管理和社区自治工作积累和摸索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可由于带有自治色彩的社区自治属于新生事物,至今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模糊认识。因此,社区自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托于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规则,必须打破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新时期新形势的制度规范。

一、当前社区自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自治法律缺位。

社区自治的依据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权限与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划分依据,界定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权利义务,也是自治组织职能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两部法律的规定对促进城市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动起了很大作用。然而总体上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有许多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社区建设”这一新生事物上无法体现。总之,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进行明确规范的社区法的缺位,使社区自治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社区自治体制障碍。

尽管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浓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是政府的准下属机构,它在职能上和街道办事处是对应设置,在经济上和管理上依附于街道办事处,种种因素使社区难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民主自治职能。本来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但是许多地方政府把对居委会的指导责任变成领导责任,且直接任命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居委会的日常活动,在社区自治中造成体制障碍。

同时,由于中国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城市政权力量在这场制度变革中无可奈何地承担起了发动者的角色,尽管在改革初期,政府主导的制度变革能够依赖权威资源而得以迅速实施,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类型的改革普遍缺乏后续动力,或由于行政滥用而使制度变形。

(三)社区自治意识欠缺。

随着近几年城市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社区自治工作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各地已摸出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但从实质上看,社区自治还停留在表面或形式上,真正实现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除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区自治制度尚欠健全,社区自治体制和机制尚未理顺外,还有一个很值得重视的问题是社区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自治意识欠缺。

在社区自治中,浓厚的社区意识至关重要。这种社区意识包括居民的自治观念、社区归属感与参与意识等。社区之所以区别于社会,就在于其成员拥有较强的共同的社区意识,同一社区的居民由于共同的社区意识而被凝聚在一起,出于对本社区的强烈关注而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但这种强烈的社区关怀意识在我国城市居民当中并不明显。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的社区意识比较淡薄,社区建设又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社会参与程度不高;人们的“单位人”属性并未获得根本性的转变,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和参与度都还很弱,单位制的建立,使单位部分替代了家庭的功能成为个人生活和交往的首要选择。当出现家庭和社会不能解决的问题与事务时,人们倾向于诉诸行政权力。总之,我国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与社区归属感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育。

另外,从社区居委会成员层面上看,居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居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社区利益与意志的代表者,本应向居民负责,但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自身视为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向基层政府负责报告工作,甚至有的委员会成员认为社区居委会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中惟基层政府之命是从,而很少从维护居民自身利益和自治意思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四)社区社团自治作用弱小。

社区社团民主意识与自治管理能力需在实践当中习得。对于公民来讲,参加各种各样的志愿型社团是一种很好的再社会化途径。通过社团活动,公民不仅能够培养平等主义的精神,而且能够形成相互合作的契约主义原则,增强公民自主治理的能力。志愿型社团还是公民参与社区政治的有效途径。我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由于受政治全能主义的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由行政化的单位所控制、包容,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个人发展空间极为有限,社团发育极不充分。而且,已有的社团,如妇联、共青团、文联等,由于过于行政化,在现代社区治理网络中不能很好地发挥群众自我治理的作用。社区生活中缺少志愿型社团,使得居民参与社区各项事务决策的机会与能力大大降低。许多居民并非不关心自己所在的社区,也希望参与社区的管理,但都苦于没有很好的途径,或感觉自己“人微言轻”。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区自治建设的桎梏。

二、加强社区自治建设的对策

城市社区民主建设存在着制度化水平低的问题,制约着社区自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和持续推进。本人根据以上所述,提出几点粗浅对策。

(一)转变职能,还权于民。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能转变,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要求,重新调整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建立起顺应社会管理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到把政府职能该强化的强

化,该弱化的弱化,该转化的转化。所谓强化就要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谓弱化就是要强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理和行政干预,使市场在配置经济社会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所谓转化就是要把政府承担的协调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分解出来,转化给社会公共服务组织、行业协会等。换言之,就是将行政与服务分开,将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剥离出来,用专业化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有位专家提出,当前社区体制改革可以分三步走:一是可先以居委会为主培育民间的社区自治组织;二是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民间自治组织与政府进行合作,实现良性互动,逐步发展壮大;三是随着社区自治组织的健全,资金来源的稳定和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等,政府逐步退出,实现社区管理的真正自治。在目前实践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要坚持“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社区三者各自的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真正做到政府的职能由相关部门独立履行,不随意转嫁到社区;确实需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和任务,落实好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落实。

(二)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会的作用,开拓民意表达渠道。

社区居民有权决定社区内重大事宜,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普遍改变了传统居委会议事层和执事层合为一体的做法,而实行居民代表大会议事、居委会执事的做法。居民代表会议被赋予审议各类规章制度、居委会工作报告以及讨论、决定社区的重要公共事务等职能,这一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居民群众对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也有利于民主决策。

此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都应有其他的吸纳民意、积聚民智的渠道,使更多的居民群众参与民主决策,如为实行走访居民制度,临时扩大会议制度及居民报名列席旁听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在上述以横向决策为主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社区居委会结合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要求,落实任务,开展工作,从而形成更科学的横纵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效率,也使社区自治权得以充分体现。

(三)创新社区自治体制。

从国际经验看,完善居民自治组织,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建立现代的城市管理体制,有必要进行社区自治体制创新。建立社区自治议事会体制,议事会体制下的社区治理结构可以被称为“一个大会,两个机构”: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简称“议事会”)和社区管理委会员(简称“社管会”)。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和决定社区事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表决的形式,反映社区的公众利益。它具有选举权、聘用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控制权。它是居民自治组织中地位最高的机构。

社区议事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下设的议事协商机构,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居民代表大会行使对社区事务的议事、决策职能,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以及其它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聘请,除主任外,其余成员职务为社会职务,均实行义务工作制。议事会对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主持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议事会有权建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质询。

社管会是居民代表大会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具有决策权,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议事会的授权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诸项事宜,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及议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社管会成员由办事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不限定于本地居民,可以聘用非本居住区人员担任。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会或社管会主任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等驻区单位负责人作为社管会成员。社管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议事会负责,应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议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质询。在社管会下面,按照社区建设的内容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治保、调解、环保卫生、文化教育、计生、妇女、保障服务、财经管理等工作部门。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8篇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促进社区管理制度化

社区成立后,首先从建章立制入手,夯实民主基础,从根本上取信于民。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初拟草案、专家,相关部门论证以及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制定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包括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治安、计生、福利、卫生、安全等各个方面,把社区的管理事项用规约的形式固定规定下来。根据自治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以投票表决形式选举出的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监督机构,以社区居委会为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形成凡涉及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大事,均由议事机构进行讨论,拿出实施方案,经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再由执行机构组织落实的工作程序,保证社区治理有理有据,实行“依法建制、以制治居”,确保社区整体功能的发挥和运行的规范。为落实居民自治章程,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规范社区居委会工作,还制定了居委会《约法三章》,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使大家有章可循,按规章制度办事。

二.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制,保障社区管理规范化

民主选举是社区自治的基础,是扩大社区民主,实现社区自治的举措。小区建立初期,设有一村、二村、三村3个小型居委会,随着城市化发展需要,20**年8月撤销原三个居委会,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民主原则,依法重新选举。这次换届选举有如下特点:一是依法界定选民资格,保障居民选举的权利。将选民资格确认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根据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选民资格条件。具体操作是:户口在本辖区的选民是当然的选民,但不常住在这里的可以不予登记(本人有要求的除外);常住在本辖区,户口不在本辖区的居民可以是社区的选民(本人不愿参加登记的除外);竞争社区组织职位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将户口迁往所在社区的,可以予以登记;军人、大专院校的学生等一些特殊群体可以作为选民,参照本地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办法执行。这样做有效的解决了长久以来比较头疼的几个问题,即大量的空挂户不能参加投票而直接影响参选率;实际居住在社区而户口不在社区的人被剥夺了选举权;在社区初创时期,有志于社区工作的人才受居民身份的限制不能参与社区工作职位竞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网络站选,影响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的提高。二是坚持民主选举社区代表。选举高素质的社区代表是提高社区代表会议决策水平的基础。居民代表候选人不搞组织推荐全部由居民联名推荐产生。在居民楼、驻街单位发放、张贴了《致XX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一封信》,采取主任包楼、组长包户的做法,分组召开居民会议,召开组长、社区单位、流动人口群众会,向居民宣传推选社区代表的重要性的认识,经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代表,党员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在职人员比例增加,男性比例增加。民主方式直选产生的居民代表有着相对广泛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在社区群众中有着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为社区民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杜绝指派和内定,夯实社区真正意义上直选的基础。XX小区直选的提名方式采用居民10人以上联名,或者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二种形式,召开居民代表与居民小组长会议进行提名,再就提名更广泛征求意见,为日后候选人高当选率打下了基础。四是采取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召开居民小组长会议和居民会议进行协商,最后由居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杜绝了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指派与内定。五是从过去等额选举、公开写票变为差额选举、秘密写票方式。并且突破以往正式候选人不发表演讲的传统做法,开展平等竞争选举。候选人要向居民们发表竞选演说,陈述对社区的认识,描绘社区发展的蓝图,并回答居民们的问题。这些无疑给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实行依法治理、民主决策,提高社区管理民主法治化

XX社区居民多是“农转非”,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针对这种现象,召开了社区班子成员会议和居民代表座谈会,专门学习了有关文件,通过他们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确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治理。一是建立了由社区主要领导负责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在社区普法和依法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二是实行了包片联组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人人联片、个个包组。同时发挥联户联防责任人的作用,让他们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紧密配合,协同治理。三是综合整治,实现社区专项治理经常化。围绕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社区居民或成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打击和预防“”等组织、净化社区环境、预防矛盾激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扫黄、打非等具体工作目标,加强饿社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建立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社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民主决策是社区自治的核心,社区内重大问题由社区成员民主决定,体现了社区自治的本质要求。XX社区按照“议行分设”的原则,采取“四组织、三层次”(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为决策监督层、社区居委会为执行层)的构建方式,制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主体、例会时间、议事内容、议事原则、议题产生、表决方式和保证措施等条款,保证民主决策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推动社区管理透明化

民主监督是社区自治的保证,具体内容:一是坚持落实评议会制度。为更好地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社区组织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为保证会议质量,居委会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工作报告和要讨论的文件发到代表手中,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并征求居民意见。会上,代表认真听取居委会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汇报,做出评议,并对今年的工作计划提出建议。社区代表会和评议制度疏通了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社区居委会也成为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二是实行三公开,进一步调动居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三公开”制度,即居务公开、制度公开、财务公开,而财务公开更是关系广大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网络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理财的重要途径。为了管好财务,坚持一枝笔审批,每月定期集体会审帐目,并对每枝笔支出实行“四章把关”,即:所有支出单据,必须依次由经手人签章、会计注明用途并签章、居委会主任审批签章、民主理财小组复查盖章。此外,还实行“三书一单”理财制度:即年底由主任、会计、出纳就全年财务收支情况签定《经济责任书》,保证全年经济活动和审批单据没有问题;各民主理财小组签定《民主理财意见书》,对全年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居委会财务审计小组签定《审计鉴定书》,对全年的经济活动作出鉴定结论;会计、档案员签定《会计资料入档清单》,显示年底会计帐目资料交接情况。这一系列的制度落实,使居民对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大事清楚放心,也提高了社区事务民主管理水平。

五.强化教育,实现社区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9篇

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了《关于进一步夯实社区治安基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的议案》(第1号)。区政府按照议案办理要求制定了《关于办理<进一步夯实社区治安基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为做好对《实施方案》的审议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于6月20日组织工委会委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初审,并征求了提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

我们认为,区政府在制定1号议案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确定了议案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能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区社区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抓住重点,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总体目标、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是可行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初审同意并建议常委会通过该《实施方案》。

为了使《实施方案》更好地得到落实,我们提出三点意见和建议:

1.把夯实社区治安基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作为实施“中调”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来抓落实。社区治安,事关群众安危,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在社区平安建设思路上实现战略性转变,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舆论宣传,搞好协调,明确责任,注重实效,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中调”战略的实施和城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效能作用。社区治安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区公安部门要全力打造治安工作的“天网”、“地网”,优化警力配置,加强打击力度,并认真负起整个《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责任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同时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采取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法制教育,使社区每一个单位、每一户居民、每个人都达成共识,即管好社区治安,确保社会稳定,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治安共建活动。形成各方紧密合作、齐抓共管的治安工作合力,进而在社区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构筑起一道群防群治的铜墙铁壁,有效地遏制案件发生,全面落实社区治安工作任务。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0篇

一、全国社区建设的试点概况和基本经验自90年代中叶开始,社区建设开始在中国大陆部分大中城市展开,至1999年末,主管机关民政部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青岛、沈阳、武汉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目的是通过实验区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得出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操作原则和程序,在全国进行示范和推广,以推动城市社区自治。各实验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下列四种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或经验。(一)社区建设的代表性模式及其主要特征一是沈阳模式。沈阳模式最鲜明的特征是组织构建。即模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在社区内设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下称社代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下称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并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详见下文)。就推广的程度和地域而言,沈阳模式的影响最大,目前对沈阳模式的借鉴除了辽宁全省外,在全国范围内还有海口、武汉、哈尔滨、西安、合肥等地。二是上海经验。其最大的特点,是将社区建设与1995年上海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结合在一起,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并强调依靠行政力量,在街居联动的过程中发展社区各项事业。上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在社区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创造文明小区、营造社区氛围。由于上下联动,社区建设空前快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与上海做法类似的有北京西城区,但北京是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增加了功能社区,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刚性组织,且高度行政化。三是青岛经验。青岛社区建设的重要特点是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提升社区功能来发展社区。青岛市强调将社区服务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好。全市四个实验区都确定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团作战,形成联动,在青岛掀起社区建设的热潮。同时将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区街居四个层次,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向一级负责。与青岛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推动社区建设做法相类似的城市还包括南京、天津等地,并各有特色。四是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的经验,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江汉区在依照沈阳模式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后,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区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明确提出自治的社区建设目标。2)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3)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江汉模式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是:1)理顺关系。明确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2)明确职能。政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3)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4)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5)建立评议考核监督机制。为保证以上五条基本内容落到实处,江汉区率先在9个职能部门进行体制改革,并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除了上述四种代表性模式外,其余实验区也各有特色,都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二)通过26个实验区的试点,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经验已经形成:1)社区的定位:小于街道,大于原居委会;2)单位应参与社区建设及参与机制;3)构建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及选举规则;上述经验主要由沈阳模式提供。4)完善社区服务,提升功能;主要由青岛、天津、南京等地提供。5)政府应主动推动社区建设及领导机制;主要由上海、青岛、沈阳等地提供。6)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主要由江汉模式提供。此外,民政部综合各地做法,还得出:7)社区建设的历史必然和意义;8)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9)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10)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五大项目)等。(三)在社区建设得出基本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组织构建的法理思考、直接选举和民主参与、行政权力侵入、居委会负担过重、《居组法》修改等。二、组织构建与直接民主上述诸模式是就社区建设的思路、方法和做法总体而言,而涉及到组织构建、转变职能、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具体的问题,各模式之间又各有交叉,互有异同。例如,江汉模式的组织构建就基本是模仿沈阳模式的,各实验区关于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也基本一致。(一)目前社区建设中自治组织构建的主要做法。所谓组织构建主要是指由社区主体组织的机构设置、来源渠道、相互关系、角色功能四个要素所形成的完整的刚性组织的制度安排。目前全国26个实验区自治组织的构建可以主要概括为三种做法。第一种以沈阳、海口、武汉等城市为代表。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进行了社区组织体系的创新,即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代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议事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三个主体组织1。居委会由社代会依法差额选举产生。而社代会的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事会则由社代会推选产生。在三个主体组织间,社代会属于决策层,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包括选举、决策、罢免、评议监督等。议事会是议事层、监督层,职能包括建议、议事、协商、评议等。社区居委会属执行层,负责自治事务的处理,职能包括执行管理、组织活动、日常事务决策等。居委会是社区法定代表组织,对社代会负责。社代会有权罢免居委会成员。而议事会则行使议事和监督权。社区居委会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时,要提交议事会进行民主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社代会决策。从这种模式的机构设置中可以找到国家政权机构设置的影子。例如,社代会被群众称为小人大,议事会被称为小政协,居委会主任则成了"小巷总理",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沈阳、海口、武汉三地总的模式大致一样,但也有些微不同。例如,沈阳的单位代表不能选举居委会成员,而武汉则可以。沈阳提出议事会可以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武汉则没有这种说法。海口的做法与沈阳一样,但在居委会成员的待遇和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探索上更有特色。第二种以青岛、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为代表,主体组织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区党支部(部分城市也有民主议事会,但并非刚性组织)。居委会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居民代表会议的

产生途径则与《居组法》中规定的相同。严格地讲,这种模式并没有进行社区组织的创新,只是沿用以前的做法,但青岛、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民主政治很有特色。第三种主要是北京市西城区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体系(议事决策体系和执行落实体系)、四级机构(社区建设协会、社区中心、社区分中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会,作为议事决策体系。下设社区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再以若干个居委会的辖区为管辖范围,建立"地域功能社区",作为社区自治联合体,冠以"社区委员会"的名称,成为社区分中心。"委员会"下设社区工作站即居委会,作为工作执行层,是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实体。社区中心人员并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带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对于以自治为取向的社区建设来说,这种组织构建的路径选择可能在方向上有一定的偏差。(二)前两种组织构建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有弊端。第一种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机构设置机械模仿政权机构设置,小小的社区就设置了三个自治组织,加上其他群团性组织,机构过多,不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2)议事会能否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尚待严密的法理论证。社代会与议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议事会的功能,社代会都可以行使。如果硬要增设议事会作为刚性组织,容易使社代会的功能发生萎缩,失去其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组织功能和定位,按照这种模式构建的社区,在实际运营中,社代会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3)三个自治组织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直接参与社区民主和社区选举的机率较小,很大一部分居民失去了行使民主的机会,得不到民主意识的薰陶,不利于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第二种模式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缺陷:1)居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性仍然略嫌不足;2)居民代表会议没有吸收辖区单位参加,不利于调动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3)居民代表会议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及职能的运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总而言之,对于组织构建两种模式的深层次检讨实质上是基于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自治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我们衡量组织构建应以能否达到与组织构建这一行为目的-推动民主,实现自治为标准。民主有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之分,二者都是其表现形式,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无对错是非之别,而是各有适用范围。决定其适用边界取决于政治生活的规模。一般来说,以代议制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适宜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而直接民主则更适合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指由行为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直接民主是体现自主,实现自治的必须具备的前提。社区自治是一种最基层的政治生活,因此,在社区范围内更宜提倡直接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居民公决、适时监督等各种形式,这样更能增进社区民主政治生活,促进自治。三、行政权力扩张与社区负担众所周知,以前的城市居委会曾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政府的"腿",是作为行政部门在最底层履行行政事务的准行政组织存在的。在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开始以后,各地都提出来要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群众的"头",也就是要还社区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本来的面目。应该说,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一转变可能还尚待时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体制创新在时间上的渐进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很多社区的行政负担仍然很重,大部分职能部门仍然把他们当作政府的"腿",甚至变本加厉,社区的行政性负担比以前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社区的行政性负担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去承担。2)政府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3)政府部门加大了社区的行政性任务,只派任务,不给钱也不给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这种全国性的行政任务应该由统计部门主管,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助。但我们在社区调查时发现,各级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普查,不但占用了居委会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居委会甚至还要垫进很多经费。某市P社区每月要负担10个普查员的工资,共2000元,据他们测算,全部普查搞完,社区要花1万多元。而实际上,国家对于人口普查是有专项经费的,如某区统计局掌握的普查经费就达100万元,但这些资金迟迟难以下达到社区。此外,像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户籍调查等本应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的工作都推给了社区,直接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很多部门还要求社区居委会到居民中去帮助收计生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等。这些本该属于行政部门自身完成的任务不仅占用了居委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气愤地称居委会为收费会。长此以往,居委会怎么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谈何自治,社区建设不又成了空话一句。除了前面所说的工作负担以外,社区的经济负担还相当沉重,例如:每年的十一月份是订阅报刊时间,今年在居委会调查,很多居委会的书报费少则两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为什么,很简单,社区由原来的居委会合并而成,去年一个居委会承担,今年就要承担原两个居委会的订报指标,此外还有递增。而且这些任务基本上都是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居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的资产,但在很多地方,街道对社区的资产收入提取管理费,少的40-50%,多则100%。上级部门用于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费补贴也被层层克扣。很多社区一算账,不但不能按规定从政府部门去拿钱,每个月反而要倒贴很多钱给街道。例如,按照规定,街道每月应该拨款2800元给P社区作为干部补贴,900元作为办公经费,合计应该是3700元,但9月份实际只拨款1000元;相反,街道办事处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P社区的资产提成费1300元,(社区资产完全是居委会这几年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街道没有任何产权关联),居委会一算账,不仅没有得一分钱,还被街道拿去300元。由于街道使用各种手段侵占社区资产,使得社区的财力支撑体系非常薄弱,社区用于硬件建设的投入相当有限,举办文体活动的经费也是提襟见肘。对于大部分社区来说,财力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每个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三职,每人每月260元补贴,其中180元由市、区、街三级财政负担,其余80元由居委会自筹。但一年多来,仍有三分之二居

委会补贴达不到标准,同时,仍有40%居委会无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也无保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1](P28)在一些比较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都成问题,很多办公活动经费都是由成员自己私人掏钱垫支的。禁止居委会办经济后,居委会的资产进入街道托管中心,居委会的收入来源基本上固定在以下三个渠道: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但实际上,在目前阶段,社会资助非常有限,甚至没有,财政拨款也经常是"肠梗阻",社区只能自谋生路。在目前的社区建设中,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性原因,社区得到的支持与付出是不平衡的,行政组织仍然习惯于将社区作为自己的一级办事机构,对于社区的要求太多,很多要求超越了社区的自治权限,也超过了社区可承受的范围,同时,给予社区的支持太少,这些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政策、权力等各个方面,从而存在着使社区在自治的方向裹足不前甚至使社区系统崩溃的危险。行政权力过分侵入的危害在于:1)侵权行为过重,超过其应有的限度,就会破坏社区内行政调控机制和社区自我调控机制的平衡,使之处于失衡状态,使这一机制失去存在的价值。2)导致社区发展机能萎缩。社区自治组织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够对社区的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但如果社区自治组织长期将大量资源用于完成行政任务方面,就难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将使社区的发展停滞不前。3)社区自治组织将重新沦为新的准行政组织,失去自治的方向。社区自治组织将主要精力用于应付行政性要求,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长此以往,将逐渐失去对于社区成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社区公共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事务,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难以开展,公共生活不能正常运作,作为社区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的共同体感就难以在个体间频繁的行动与感情的互动中产生,社区就会只成为一个地理性概念,失去任何自治的意义。四、政府主动性与制度供给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挥体制优势,进行广泛的政治宣传与政治动员,扩大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政治参与程度。(2)对于社区建设的实际进程进行政策导引、过程监控、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3)提供财政支持,特别是选举经费、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4)进行制度化运作,通过各类文件、方案、办法、会议等政治行为,使社区建设的模式和价值取向获得合法性的政治程序和政治存在。政府的主动性最集中表现在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制度化的最高层次表现为提供法律供给。显然,于1990年开始实施的《居组法》已经在很多方面落后于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且很多新的已经被农村村民自治实验所总结的价值理念尚未被反映在其中。先让我们来对《村组法》和《居组法》的部分内容作一简要的对比:《村组法》《居组法》一、选举问题(1)明确规定全体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2)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后选人提名问题及程序(3)规定了选举中的几条关键性的原则如双过半,差额选举,公开计票,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秘密投票,正当选举等。(1)规定居委会成员既可由全体居民选举,也可由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2)除双过半原则外,没有规定候选人提我及程序问题(3)没有规定选举中的具体原则二、组织问题(1)规定了村民会议的直接组成的全体性问题(2)规定了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3)村民会议的决策范围(1)居民会议组成(非全体性,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居民会议召开问题(3)居民会议与居委会关系(4)未规定居民会议决策范围三、管理问题村务公开及内容没有规定居务公开四、经费问题(1)没有规定办公经费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1)规定了经费及办公用房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五,与政府关系(1)指导、支持、帮助、不干涉自治(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1)指导、支持、帮助(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六、与党组织关系支持、保障无七、法律实施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无随着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居组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各地社区建设中的经验,我们认为,新的居组法在坚持上述既有原则和条文的前提下,应在以下方面引起重视:1、规定社区的范围和边界,确定其划分原则。应该说,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小于街道而大于原居委会是科学合理的,既有效整合了资源,实现了规模效应,又与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进行了对接,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开展。2、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个数及相互关系。如前文所述,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设置应该本着精干有效和发扬基层直接民主的精神,合理确定。这方面可以参照《村组法》,规定设置居委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其他自治组织应不予承认。同时对居委会与居民会议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3、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特别是居委会产生的原则、程序等细节问题。目前各地居委会既有间接选举产生,也有直选产生。但从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原则出发,应该与村委会的产生一样,规定"两个直接":即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成员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并规定若干程序细则。同时,结合城市高度分工的特点,在居委会成员来源上可规定得原则一点,允许先选后聘。4、明确居委会的财政支持问题。《居组法》对于居委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明确规定由市、区、街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及比例。5、细化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和自治权利。可通过列举方式细化社区拥有的自治权利,从而保证社区自治的实现。6、明确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规定辖区单位必须派成员代表参加社区公共活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社区各项工作,与社区共驻共建。7、明确政府部门与居委会关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权利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行政组织在社区的权利和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任务。8、增加社区成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内容、范围。9、明确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权利范围及实施细则;10、明确本法的实施主体及惩罚细则。参考文献:[1]:见《中国民政》2000年第8期。注释:1.主体组织还包括社区党支部,但因不属自治组织,故下文不列入讨论,下同。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1篇

一、社区自治的成效与体会

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实现居民自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保证措施是建章立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来强化社区的自治功能,如我们的潼泾社区,通过制定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成员的办法,来保证民主选举;通过实行居民代表会议、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季度会议制度,来保证民主决策;通过制定办事章程,来保证民主管理;通过实行四会公开制度,来保证民主监督。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我们的社区自治、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街道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本街道特色的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规律,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抓住三个环节,建立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是改革社区工作用人制度,为强化社区民主自治提供组织保证。我们把直接选举作为扩大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突破口,今年4月,采取户代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社区居委会,为推进社区的民主自治进程注入了活力,也为形成较为完善的“领导层”、“决策层”和“执行层”奠定了基础。本次直选,共产生主任委员7名,副主任委员16名,委员46名,直选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群体结构比较合理,从文化结构看,大专以上学历的31人,占委员总数的44.9%,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33人,占委员总数的46.5%;从职业人才结构看,有司法、金融等各条战线的人才和退休干部,平均年龄47岁。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工队伍,我们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从社区内部着手,对社区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社区外部着手,一改过去“上评下”的评议方式,以社区单位、居民的认同和满意为标准,将社区工作目标、任务、计划、日常公共事务处理结果等公示上墙,社区工作者每季度都要在社区居委会主持的居民代表例会上接受考评测定,促使社区工作者对社区单位负责,工作围着居民的需求转,同时,制订并实行了社区财务公开、社区干部聘用实习、年度全面考核等一系列制度,形成街道各部门、社区单位、居民群众三结合的监管网络,充分激发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实行“议行分设”的社区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在这方面,潼泾社区摸索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模式。首先,改变了以往的民主决策机构,即原来的“居民代表会”改变为现在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其组成人员不仅有常住居民代表,而且还增加了社区单位代表、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新苏州人”代表。根据社区居民中领导干部多、高级知识分子多,居民文化程度高、个人素质高、对社区服务质量要求高的特点,潼泾社区居委会成立了“社区议事委员会”,其成员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组成。在取得潼泾社区“议行分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在街道所属各社区普遍建立了社区党总支核心领导下的“一个大会、两个机构”(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党总支的核心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把握原则和方向,不干预也不包揽属于社区自治范畴的日常事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保证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事务最为基本的机制,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讨论决定社区主要组织、人事安排与变动,听取并审议社区议事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指导、质询、监督、考核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并随时反馈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居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具有双重功能,下为居民解难,维护居民自治,上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社区“议行分设”突出了社区居委会“议事层”和“执行层”的选聘分开,组织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工作作风向亲民、利民、益民方向的转变,工作机制的优化带来了工作效率的明显提高,工作格局的调整带来了工作力量的整合,工作关系的理顺带来了工作重心更加贴近群众。

三是实现对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共同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社区参与、共驻共建”既是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所在。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建立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以社区为平台,以社区居民自治为导向,立足自身,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效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社区成员的联系与沟通,激发社区成员的参与热情,开创了“街道党工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共驻共建社区的新格局。我们把社区的能人、名人、热心人请出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作为社区精英,他们在社区中具有很高的感召力,社区居委会的向心力和组织权威也因他们的良好素质和富有成效的工作确立起来。

(二)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社区自治功能

一是建立“四会制度”,拓展和畅通社区居民民主参与渠道。始终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社区自治工作的切入点和基本途径。在开展星级社区居委会争创活动的基础上,我们在本市率先推出了诚信日记和民情日记,并在各社区居委会设立民主议事箱,推行“民情恳谈会”、“民意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民事协调会”“四会”制度,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诚信接待日活动,直接倾听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民事协调会的主要职能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民意听证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事业、实事项目和公共事务决策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评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的意见,推进民主监督;民情恳谈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社区居民反映社情民意,为民帮困解难。社区工作中采用事前听证、事中协调、事后评议以及民情恳谈会形式,进一步密切了我们与群众的关系,保证了社区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过去社区开一个居民会都非常困难,老百姓一张嘴就站到了社区的对立面,往往是指责多,批评多。自从实行“四会制度”以来,我们最大的体会就是:以前一些在社区很难办的事情现在好办多了,社区治安、卫生管理和开展精神文明活动的难度也比过去小了许多。如潼泾新村30幢居民住宅楼后有一夹弄,楼上居民图方便,经常将生活垃圾随意抛于夹弄内,楼下住户怨声载道,多次与楼上居民发生冲突。针对产生的问题与矛盾,潼泾社区召开了环境整治卫生协调会,向30幢33户居民重点宣传了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社区居民们随即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整治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达成共识后,社区居委会与30幢全体住户签定了楼道环境卫生公约,并定出了整治方案,在30幢全体居民的协助下,出清了夹弄内的生活垃圾。又如为维护社区安宁,潼泾社区实行夜间摇铃制度,但有些年轻居民不理解这种告示安全的方式,打电话给居委会,认为都什么年代了还老一套,每晚黄金档的电视节目都让摇铃声给搅乱了。这个意见对不对?有没有代表性?潼泾社区居委会邀请居民代表举行了一次民意恳谈会,绝大多数居民认为,摇铃制度在夜间具有防盗、防火的现实意义,非但不能“失传”,而且还要坚持下去。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民情恳谈会是在社区推进自治建设实践中尝试的一套工作方法,也是潼泾社区创自治品牌特色、扩大基层民主的抓手。在一年的实践中,潼泾社区取得了四个可喜的变化。(1)调动了社区主体参与自治建设的积极性。居民认为,有了“四会”,我们的建议得到尊重。社区居委会更是深有体会,认为自治化管理通过“四会”渠道,公示、公平、公正,符合实际。(2)增强了社区的自治能力。居民之间有了矛盾、有了问题依靠社区居委会解决,“小巷总理”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解决的矛盾、问题越多,协调能力自然越强。通过评议会,街道、社区全程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了为民服务的责任感,提升了社区居委会在居民群众中的地位和作用。(3)听证在前,实施在后,倾听社情民意。社区内的重大事项、政府的实事工程项目,事前都要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递下传诚信服务的渠道,使社区处理的事项和实事项目有了群众基础,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4)规范的操作流程,提高了社区自治管理能力,改变了居委会“议行合一”的办事状况。“四会”前,社区工作者必须要走访,做大量的调查研究,把涉及问题的甲乙双方、居民代表请来,以“老娘舅”的身份公正裁决,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做法,提高了社区居委会解决问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老娘舅做多了,群众的信任感也就增强了。

二是把基层民主建设扎根在社区,建立辖区人大、政协委员季度居民零距离服务制和街道社区联络员片访制。简政放权,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是社区自治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在各社区实行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社区居委会对接工作制度,让代表、委员们与社区居民零距离接触,直接倾听百姓的心声,及时向政府递交群众的建议,从而形成了社区建设的合力。仍以潼泾社区为例,潼泾新村建于80年代初,公共设施陈旧老化,一遇雨天,窨井、化粪池漫溢为患,新村环境卫生受到很大影响。社区楼组长、居民代表向区人大代表邵亚萍同志反映这一情况后,邵亚萍同志及时向区人大提交了建议,建议得到沧浪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潼泾新村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已全面完成,从根本上解决了老新村的老大难问题。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我们要求街道社会事业科切实担负起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并在工作中建立相应的机制,要求街道社区联络员每个月定期到社区听取社区工作者及居民群众的反映,对群众及社区工作者不满意的地方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汇报,提出解决方案,并协助其加以解决,此举进一步调动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街道拟在潼沁小游园内安装部分健身器材,街道社区联络员向潼泾新村1至30幢的居民代表详细介绍了健身器材的安装方案及时间、地点。有居民代表提出潼泾新村老式公房间距较小,若安装有噪音的健身器材,将会对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上夜班的职工产生一定的影响。街道社区联络员及时将居民的听证意见向街道领导作了汇报,把无噪音的健身器材放在小游园内,有噪音的健身器材分散安装在多功能活动室内,从而避免了盲目安装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真正做到了为民着想、为民服务。

三是规范完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社区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好坏,服务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居民的满意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制度。我们指导社区规范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如建立服务承诺制、社务公开制、弹性工作制、居民代表成员联系群众制等,使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均体现了社区居民的要求。各社区还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一些特殊制度,如潼泾社区,制定完善了《社区成员代表职责》、《社区居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准则》、《社区居委会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等一些特殊制度,这些制度均有效地规范了居委会工作及其人员的行为,为居民提供了民主监督的窗口。

通过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要切实实现社区自治,推进民主自治的进程,街道和社区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要处理好“管”和“放”的关系。街道要把“管”的侧重点放在支持社区自治和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上,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指点,提出原则性意见,把握其方向,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而不进行具体干预。“放”就是要让居民主动的解决自身问题,但社区居委会不能片面强调自己是自治组织,不接受街道对本辖区内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而是要自觉地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让社区在自立、自强、自治中发育、成熟;第二,要着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业主等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协调好与这些组织之间的互利互动、共建双赢关系,逐步构建“党的领导、政府支持、群众自治、专业服务”的居民区工作格局;第三,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贴近群众、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作为强化管理的着眼点,寓指导于服务中,寓管理于服务中,只有这样,社区自治才抓住了根本。

二、当前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回顾所做的大量工作,虽然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我们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索和研究。

问题一:居民自身缺乏自治意识,影响了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发展。

目前社区建设已进入了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新阶段,从我街道社区建设的情况看,很多居民只有单位的概念而没有社区的概念,有些甚至从来就不曾与居委会打过交道,社区居委会的议事会、听证会等以退休人员参加的居多,参与社区事务还存在着低频度、参与机制不完善和假性广泛等问题。有些居民错误地认为自治就是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认为自治可以脱离政府的管理与指导,还有的甚至把自治理解成为少数人的自治。各社区虽然健全了相关的组织体系,但社区之间民主自治建设发展还不平衡,一些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动力源泉,只有社区居民广泛、直接的参与和治理,才能逐步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社区意识,使社区自身的各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和最充分的利用。如何有效地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是社区建设中一个重大而又不能回避的现实课题。

问题二:社区居委会负担仍然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仍需提高。

首先是社区台帐、检查评比、各类调查统计和会议多,影响了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一些形式主义的做法应运而生也就不足为奇的了。其次,目前,社区居委会总支(党委)书记与居委会主任多为一人,这种一肩挑的做法,使得兼职干部负担过重,难以兼顾两方面的工作,并且,在具体工作中,他们究竟用何种身份去开展工作,又究竟接受何种监督,怎么奖惩任免都将成为新的问题。此外,社区资源整合之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量比过去增加了几倍,工作量与实际工作待遇不成正比。虽然,与几年前相比,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翻了数番,现已分别达到了700、800元,但平心而论,真正年纪轻、文化程度高、有能力的人才,就目前的工资待遇很难留人。

三、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对策和设想

1、进一步转变管理观念,创新工作手段。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在推动社区工作中,要确立新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社区互动的具体运行机制,积极为社区依法自治创造条件。要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利和社区居民自治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对社区居委会,我们应多一点支持、服务,少一点检查、考核,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负担,把社区工作者从繁杂的调查统计和台帐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去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

2、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自治体系。一是要大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继续培育听证会、协调会等自治载体,进一步推广居民公约制定等成功做法,着重解决提高社区居委会“议事层”的议事能力,逐步达到议事程序规范化,议事决策科学化;二是要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坚持从社区居民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入手,拓展社区服务的新领域,增加社区服务的新内容,探索社区服务的新载体,努力满足社区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三是要发挥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作用。社区参与既是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社区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应有之义,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参与期望,主动与社区单位联系沟通,争取社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使每个居民和社区单位都有权力和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而奉献自己的能量,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氛围。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2篇

自90年代中叶开始,社区建设开始在中国大陆部分大中城市展开,至1999年末,主管机关民政部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青岛、沈阳、武汉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目的是通过实验区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得出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操作原则和程序,在全国进行示范和推广,以推动城市社区自治。各实验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下列四种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或经验。

(一)社区建设的代表性模式及其主要特征

一是沈阳模式。沈阳模式最鲜明的特征是组织构建。即模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在社区内设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下称社代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下称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并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详见下文)。就推广的程度和地域而言,沈阳模式的影响最大,目前对沈阳模式的借鉴除了辽宁全省外,在全国范围内还有海口、武汉、哈尔滨、西安、合肥等地。

二是上海经验。其最大的特点,是将社区建设与1995年上海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结合在一起,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并强调依靠行政力量,在街居联动的过程中发展社区各项事业。上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在社区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创造文明小区、营造社区氛围。由于上下联动,社区建设空前快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与上海做法类似的有北京西城区,但北京是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增加了功能社区,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刚性组织,且高度行政化。

三是青岛经验。青岛社区建设的重要特点是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提升社区功能来发展社区。青岛市强调将社区服务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好。全市四个实验区都确定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团作战,形成联动,在青岛掀起社区建设的热潮。同时将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区街居四个层次,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向一级负责。与青岛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推动社区建设做法相类似的城市还包括南京、天津等地,并各有特色。

四是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的经验,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江汉区在依照沈阳模式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后,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区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明确提出自治的社区建设目标。2)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3)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江汉模式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是:1)理顺关系。明确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2)明确职能。政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3)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4)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5)建立评议考核监督机制。为保证以上五条基本内容落到实处,江汉区率先在9个职能部门进行体制改革,并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除了上述四种代表性模式外,其余实验区也各有特色,都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通过26个实验区的试点,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经验已经形成:1)社区的定位:小于街道,大于原居委会;2)单位应参与社区建设及参与机制;3)构建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及选举规则;上述经验主要由沈阳模式提供。4)完善社区服务,提升功能;主要由青岛、天津、南京等地提供。5)政府应主动推动社区建设及领导机制;主要由上海、青岛、沈阳等地提供。6)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主要由江汉模式提供。此外,民政部综合各地做法,还得出:7)社区建设的历史必然和意义;8)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9)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10)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五大项目)等。

(三)在社区建设得出基本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组织构建的法理思考、直接选举和民主参与、行政权力侵入、居委会负担过重、《居组法》修改等。

二、组织构建与直接民主

上述诸模式是就社区建设的思路、方法和做法总体而言,而涉及到组织构建、转变职能、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具体的问题,各模式之间又各有交叉,互有异同。例如,江汉模式的组织构建就基本是模仿沈阳模式的,各实验区关于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也基本一致。

(一)目前社区建设中自治组织构建的主要做法。所谓组织构建主要是指由社区主体组织的机构设置、来源渠道、相互关系、角色功能四个要素所形成的完整的刚性组织的制度安排。目前全国26个实验区自治组织的构建可以主要概括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以沈阳、海口、武汉等城市为代表。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进行了社区组织体系的创新,即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代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议事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三个主体组织1。居委会由社代会依法差额选举产生。而社代会的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事会则由社代会推选产生。在三个主体组织间,社代会属于决策层,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包括选举、决策、罢免、评议监督等。议事会是议事层、监督层,职能包括建议、议事、协商、评议等。社区居委会属执行层,负责自治事务的处理,职能包括执行管理、组织活动、日常事务决策等。居委会是社区法定代表组织,对社代会负责。社代会有权罢免居委会成员。而议事会则行使议事和监督权。社区居委会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时,要提交议事会进行民主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社代会决策。从这种模式的机构设置中可以找到国家政权机构设置的影子。例如,社代会被群众称为小人大,议事会被称为小政协,居委会主任则成了"小巷总理",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沈阳、海口、武汉三地总的模式大致一样,但也有些微不同。例如,沈阳的单位代表不能选举居委会成员,而武汉则可以。沈阳提出议事会可以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武汉则没有这种说法。海口的做法与沈阳一样,但在居委会成员的待遇和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探索上更有特色。

第二种以青岛、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为代表,主体组织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区党支部(部分城市也有民主议事会,但并非刚性组织)。居委会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途径则与《居组法》中规定的相同。严格地讲,这种模式并没有进行社区组织的创新,只是沿用以前的做法,但青岛、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民主政治很有特色。

第三种主要是北京市西城区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体系(议事决策体系和执行落实体系)、四级机构(社区建设协会、社区中心、社区分中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会,作为议事决策体系。下设社区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再以若干个居委会的辖区为管辖范围,建立"地域功能社区",作为社区自治联合体,冠以"社区委员会"的名称,成为社区分中心。"委员会"下设社区工作站即居委会,作为工作执行层,是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实体。社区中心人员并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带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对于以自治为取向的社区建设来说,这种组织构建的路径选择可能在方向上有一定的偏差。

(二)前两种组织构建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有弊端。第一种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机构设置机械模仿政权机构设置,小小的社区就设置了三个自治组织,加上其他群团性组织,机构过多,不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2)议事会能否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尚待严密的法理论证。社代会与议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议事会的功能,社代会都可以行使。如果硬要增设议事会作为刚性组织,容易使社代会的功能发生萎缩,失去其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组织功能和定位,按照这种模式构建的社区,在实际运营中,社代会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3)三个自治组织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直接参与社区民主和社区选举的机率较小,很大一部分居民失去了行使民主的机会,得不到民主意识的薰陶,不利于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

第二种模式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缺陷:1)居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性仍然略嫌不足;2)居民代表会议没有吸收辖区单位参加,不利于调动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3)居民代表会议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及职能的运作机制尚不健全。

(三)总而言之,对于组织构建两种模式的深层次检讨实质上是基于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自治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我们衡量组织构建应以能否达到与组织构建这一行为目的-推

动民主,实现自治为标准。民主有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之分,二者都是其表现形式,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无对错是非之别,而是各有适用范围。决定其适用边界取决于政治生活的规模。一般来说,以代议制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适宜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而直接民主则更适合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展。

自治指由行为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直接民主是体现自主,实现自治的必须具备的前提。社区自治是一种最基层的政治生活,因此,在社区范围内更宜提倡直接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居民公决、适时监督等各种形式,这样更能增进社区民主政治生活,促进自治。

三、行政权力扩张与社区负担

众所周知,以前的城市居委会曾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政府的"腿",是作为行政部门在最底层履行行政事务的准行政组织存在的。在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开始以后,各地都提出来要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群众的"头",也就是要还社区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本来的面目。应该说,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一转变可能还尚待时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体制创新在时间上的渐进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很多社区的行政负担仍然很重,大部分职能部门仍然把他们当作政府的"腿",甚至变本加厉,社区的行政性负担比以前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社区的行政性负担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去承担。2)政府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3)政府部门加大了社区的行政性任务,只派任务,不给钱也不给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这种全国性的行政任务应该由统计部门主管,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助。但我们在社区调查时发现,各级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普查,不但占用了居委会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居委会甚至还要垫进很多经费。某市P社区每月要负担10个普查员的工资,共2000元,据他们测算,全部普查搞完,社区要花1万多元。而实际上,国家对于人口普查是有专项经费的,如某区统计局掌握的普查经费就达100万元,但这些资金迟迟难以下达到社区。此外,像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户籍调查等本应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的工作都推给了社区,直接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很多部门还要求社区居委会到居民中去帮助收计生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等。这些本该属于行政部门自身完成的任务不仅占用了居委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气愤地称居委会为收费会。长此以往,居委会怎么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谈何自治,社区建设不又成了空话一句。

除了前面所说的工作负担以外,社区的经济负担还相当沉重,例如:每年的十一月份是订阅报刊时间,今年在居委会调查,很多居委会的书报费少则两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为什么,很简单,社区由原来的居委会合并而成,去年一个居委会承担,今年就要承担原两个居委会的订报指标,此外还有递增。而且这些任务基本上都是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

《居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的资产,但在很多地方,街道对社区的资产收入提取管理费,少的40-50%,多则100%。上级部门用于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费补贴也被层层克扣。很多社区一算账,不但不能按规定从政府部门去拿钱,每个月反而要倒贴很多钱给街道。例如,按照规定,街道每月应该拨款2800元给P社区作为干部补贴,900元作为办公经费,合计应该是3700元,但9月份实际只拨款1000元;相反,街道办事处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P社区的资产提成费1300元,(社区资产完全是居委会这几年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街道没有任何产权关联),居委会一算账,不仅没有得一分钱,还被街道拿去300元。由于街道使用各种手段侵占社区资产,使得社区的财力支撑体系非常薄弱,社区用于硬件建设的投入相当有限,举办文体活动的经费也是提襟见肘。对于大部分社区来说,财力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每个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三职,每人每月260元补贴,其中180元由市、区、街三级财政负担,其余80元由居委会自筹。但一年多来,仍有三分之二居委会补贴达不到标准,同时,仍有40%居委会无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也无保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1](P28)在一些比较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都成问题,很多办公活动经费都是由成员自己私人掏钱垫支的。禁止居委会办经济后,居委会的资产进入街道托管中心,居委会的收入来源基本上固定在以下三个渠道: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但实际上,在目前阶段,社会资助非常有限,甚至没有,财政拨款也经常是"肠梗阻",社区只能自谋生路。

在目前的社区建设中,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性原因,社区得到的支持与付出是不平衡的,行政组织仍然习惯于将社区作为自己的一级办事机构,对于社区的要求太多,很多要求超越了社区的自治权限,也超过了社区可承受的范围,同时,给予社区的支持太少,这些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政策、权力等各个方面,从而存在着使社区在自治的方向裹足不前甚至使社区系统崩溃的危险。

行政权力过分侵入的危害在于:1)侵权行为过重,超过其应有的限度,就会破坏社区内行政调控机制和社区自我调控机制的平衡,使之处于失衡状态,使这一机制失去存在的价值。2)导致社区发展机能萎缩。社区自治组织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够对社区的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但如果社区自治组织长期将大量资源用于完成行政任务方面,就难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将使社区的发展停滞不前。3)社区自治组织将重新沦为新的准行政组织,失去自治的方向。社区自治组织将主要精力用于应付行政性要求,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长此以往,将逐渐失去对于社区成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社区公共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事务,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难以开展,公共生活不能正常运作,作为社区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的共同体感就难以在个体间频繁的行动与感情的互动中产生,社区就会只成为一个地理性概念,失去任何自治的意义。

四、政府主动性与制度供给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挥体制优势,进行广泛的政治宣传与政治动员,扩大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政治参与程度。(2)对于社区建设的实际进程进行政策导引、过程监控、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3)提供财政支持,特别是选举经费、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4)进行制度化运作,通过各类文件、方案、办法、会议等政治行为,使社区建设的模式和价值取向获得合法性的政治程序和政治存在。

政府的主动性最集中表现在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制度化的最高层次表现为提供法律供给。显然,于1990年开始实施的《居组法》已经在很多方面落后于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且很多新的已经被农村村民自治实验所总结的价值理念尚未被反映在其中。先让我们来对《村组法》和《居组法》的部分内容作一简要的对比:

《村组法》《居组法》

一、选举问题(1)明确规定全体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2)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后选人提名问题及程序(3)规定了选举中的几条关键性的原则如双过半,差额选举,公开计票,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秘密投票,正当选举等。(1)规定居委会成员既可由全体居民选举,也可由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2)除双过半原则外,没有规定候选人提我及程序问题(3)没有规定选举中的具体原则

二、组织问题(1)规定了村民会议的直接组成的全体性问题(2)规定了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3)村民会议的决策范围(1)居民会议组成(非全体性,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居民会议召开问题(3)居民会议与居委会关系(4)未规定居民会议决策范围

三、管理问题村务公开及内容没有规定居务公开

四、经费问题(1)没有规定办公经费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1)规定了经费及办公用房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

五,与政府关系(1)指导、支持、帮助、不干涉自治(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1)指导、支持、帮助(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六、与党组织关系支持、保障无

七、法律实施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无

随着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居组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各地社区建设中的经验,我们认为,新的居组法在坚持上述既有原则和条文的前提下,应在以下方面引起重视:

1、规定社区的范围和边界,确定其划分原则。应该说,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小于街道而大于原居委会是科学合理的,既有效整合了资源,实现了规模效应,又与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进行了对接,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2、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个数及相互关系。如前文所述,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设置应该本着精干有效和发扬基层直接民主的精神,合理确定。这方面可以参照《村组法》,规定设置居委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其他自治组织应不予承认。同时对居委会与居民会议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3、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特别是居委会产生的原则、程序等细节问题。目前各地居委会既有间接选举产生,也有直选产生。但从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原则出发,应该与村委会的产生一样,规定"两个直接":即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成员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并规定若干程序细则。同时,结合城市高度分工的特点,在居委会成员来源上可规定得原则一点,允许先选后聘。

4、明确居委会的财政支持问题。《居组法》对于居委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明确规定由市、区、街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及比例。

5、细化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和自治权利。可通过列举方式细化社区拥有的自治权利,从而保证社区自治的实现。

6、明确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规定辖区单位必须派成员代表参加社区公共活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社区各项工作,与社区共驻共建。

7、明确政府部门与居委会关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权利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行政组织在社区的权利和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任务。

8、增加社区成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内容、范围。

9、明确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权利范围及实施细则;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3篇

摘 要:从社区治理和社区参与理论出发,结合成都市Q社区的治理实际,分析了目前社区参与式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并以Q社区参与式治理模式为例,探讨了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型社区建设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参与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52-02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民政部借鉴国外社区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我国的社区建设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肩负着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历史使命。社区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发展过程包括由政府启动、主导阶段;政府推动和社区参与并存,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阶段;社区自治、自理等三个阶段发展。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建设正逐步由第一阶段的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与社区参与并存的阶段过渡。目前在社区建设理论研究中,居民参与模式正成为研究热点。

1 社区治理的涵义和社区参与理论

1.1 社区治理的涵义

“治理”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缁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库伊曼也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来强加,它之所以要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互动”。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说明治理的四大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的过程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突破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理念,主张政府、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共同来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协调、沟通与交流,治理的本质在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指以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四个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机制扁平化、过程互动化、资源内生化。所谓主体多元化是强调要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扁平就是原来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向横向的网络化管理转变;过程互动和资源内生是将社区居民视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并参与到各项社区建设服务。

1.2 社区参与

“参与”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参与了对某一领域发展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或直接参加了这一领域的整个发展过程,以及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和过程,以及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和行为。社区参与主体指的是在社区发展运动的宏观背景之下,居民群众、政府组织、单位组织和中介组织都作为主体参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在社区建设研究中发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几个普遍的问题:一是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往往占主导地位。二是社区居民参与率不高,缺乏相应的表达机制和参与渠道。三是从社区公共参与的类别来看,居民的社区参与内容多为非政治事务参与,如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而对社区选举等政治性事务很少参与。四是社区居民参与以被动的、执行性参与为主要形式。这种社区管理模式使得居民的需求与社区治理组织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社区治理的事情居民漠不关心,而居民上心的事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区治组织没有很好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职能导致居民参与热情低、参与实效性差、社会效益低下。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出一种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和组织形式,推进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的顺利运行。本文以成都市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为研究实例,重点考察这一社区建设模式的居民参与形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而对我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型社区的建设及治理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启示。

2 Q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模式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空间不断扩张,人口、产业和要素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许多大城市逐渐向周边乡村地区拓展,出现了许多城乡一体化的社区,这些社区保留原著居民,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外来打工者和城市新移民。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复杂性。成都市Q社区正是这样的一个新型城乡一体化社区。

2.1 Q社区简介

Q社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北部,占地面积1.84 平方公里,共有居民1万多户,3万余人。社区交通便捷,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原来是典型的农村社区,由于城市扩展,现在属于城乡统筹新型社区,是青羊区三个新型的城乡一体化过渡社区之一。该社区人口聚居密度较高、异质性程度高,社区居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社区成员主要由本地拆迁户农民,外社区安置农民,商业楼盘居民和外来的打工人员构成。成都市青羊区是2009年国家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之一,而Q社区是青羊区在探索实践居民社区参与模式的实验田。尽管该社区的居民在生活方式和生活需求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但近两年来,Q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管理方式,注重居民参与,创导自愿互助,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2 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Q社区在建设过程中为了改善居民的参与积极性,采用了两个重要办法:一是对公共空间的让渡和社会赋权;二是公众对公共空间的争取和公民精神的培养。经过这几年的社区治理建设,社区工作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社区建设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

好的社区组织体系是社区参与治理的保障。Q社区统一构建了完善社区居民大会、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社区公共事务所等社区自治组织和服务组织。同时,2007年10月,社区与省总工会家属区等小区物管公司、灵通汽修公司、省工会、中铁八局等8家单位,探索组建了全市首个“社区共建理事会”,建立了完善的社区建设组织体系。

(2)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公推直选”的办法产生。社区公共事务所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鼓励社区“两委”兼职。社区直接实施的特殊服务项目所需专业人才,由居民议事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年终,由街道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公共服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社区治理主体参与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测评活动对政府工作队伍考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把过去由部门单位考评为主,变为以社区居民考核为主,使得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对部门负责,同时也要对广大民众负责,“两个负责”的结合,促进了社区管理工作与人才队伍的建设。

(3)搭建议事平台,拓展参与空间。

Q社区努力改变政府包办社区建设的局面,在改革社区组织上有新突破。社区成立社区议事会,监事会,物管共建理事会等,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协商、监督、评议等,拓展社区各类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空间。

Q社区在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了议事厅,在体制上和程序上体现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导地位。居民按一户一票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21位议事会代表,成立了社区议事会,议事会成员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议事会成员代表社区所有居民行驶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商讨社区内的所有治理问题。同样由居民代表选举组成社区民主理财组,负责社区的财政运营。社区同时成立了由各个阶层居民21名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议事会的一切工作和社区财务状况。议事厅设置以来,为居民自治搭建了良好平台,它紧紧抓住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建言献策,积极协商讨论,充分集思广益,极大程度地拓展了社区建设的参与空间。

(4)搭建沟通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为了沟通社区信息,拓宽参与的信息双向反馈渠道。在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按照合法、公开、民主、便民、实效的原则,实行民主咨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召开会以及“两上两下三公示”的方式完成项目初选、项目修订、项目确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社区除了使用传统在院落粘贴公示的方法,还利用了方便快捷的网络技术――手机民情信使。将社区将要商讨的议题,会议时间等信息发送到每个居民的手机上,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提高社区经费保障。

Q社区是一个城乡过渡社区,这里城乡统筹规划后,部分土地被化作城市规划地,社区保有集体用地108亩。社区的发展经费主要包括20万元/年的财政专项补助及社区自筹经费。如何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来搞活经济,增加创收,同时解决居民就业是社区工作的一件大事。社区利用农产品资源优势,联合青羊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将部分集体用地打造了“Q社区菜园”,为成都市区提供物美价廉的时令蔬菜。同时社区大力发展“农家乐”等特色餐饮娱乐项目,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又合理利用了闲置流转土地。Q社区还成立了自己的物管服务公司,将社区内的车位租金,物管费,门面租赁费等收入列入社区集体经济,这些社区配套项目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岗位,同时发展了社区集体经济。

(6)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

引导和支持社区建立多种多样的兴趣娱乐组织:如舞蹈队、合唱团、读书会、书法绘画俱乐部、运动俱乐部等,这些自愿组织或团体为社区成员提供了沟通的媒介和互惠环境,有利于丰富人们的业余精神生活,促进社区成员间的了解和交流,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从而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2009年以来,社区每年都要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娱活动。2009年的活动主题是社区的和谐与幸福。该活动通过议事会的提议讨论,由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在社区内发起,组织了包括党支部成员,社区物管公司,学校师生,社区机构人员,新老居民共同参与的文娱节目。这种活动加强了社区各团体、居民的融合,提升了他们的社区意识与归宿感。

3 参与式治理社区建设的启示

几年来,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Q社区居民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型社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及指导意义。参与式治理的前提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它要求社区建设中需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提高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拓宽、拓展广大居民参与渠道与参与空间。充足的社区运营经费,是进行社区治理和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保障。只有坚持“以社区居民为本”的原则,立足于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达到共建共荣的良好社会效应。

总之,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区的良好建设与治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新型社区建设必需开拓思维,理顺“参”与“治”之间的关系,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宜的参与方法与途径,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有效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区。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4篇

一、加强社区自治建设的意义及实践的初效

首先社区民主自治有利于推进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社区的管理。面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本身不是万能的,许多事单靠政府解决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适当的放权,调动社区居民力量进行自我管理,不仅有利于发挥居民中间的潜在力量,而且也可以减少因政府做得不好所招致的居民群众的积怨。政府在社区建设中要退出不该管的、也管不好的居民生活领域,让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从而为整个社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居民舆论氛围。其次,社区民主自治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区民主自治与社区管理是一对相互矛盾、相互促进的有机体。社区的自治组织既不能脱离政府的支持而独立存在,也离不开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不能缺乏群众基础。第三,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居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现代社会中,人群高度异居性,邻居的概念日趋淡薄,都市人习惯于关起门来过日子,同住一栋楼同居一个社区互不相识的现象普遍存在。同居一个社区的居民,不可避免地要共同面对一些公共问题,诸如公共设施的共同使用、社区环境的共同拥有、对治安状况的共同应对等居民权益的维护,为了共同的利益,需要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的领导和协调下,社区居民自觉参与民主自治和管理,以满足共同的利益需求。近年来,明楼街道在民主自治建设中,着力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走“共建美好家园、共创文明社区、共管社区事务、共享各种资源”路子,街道各社区的民主自治氛围有了明显增强,广大居民群众和社区成员单位的民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社区工作由“为民作主”逐步向“由民作主”转变,社区民主自治及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实践过程有:一是深入居民中间,加强宣传,增强社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针对社区居民多年形成的小区概念,对社区认同不足,对居委会工作配合不主动的现状,街道、社区干部采取进门入户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落实社区干部联片制度等方式,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社区的基本理念,融洽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来往,有效地帮助社区居民树立了“大社区”的概念,增强了社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二是建立制度,理顺关系。建立了社区共建理事会全程监督机制、共建理事会常务理事制度和双月一次的例会制度;建立了社区居委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对决策监督机构所承担的义务,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理顺了社区“议、督、行”之间关系;三是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把原先属于街道和居委会对社区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部交给居民代表来行使,把原属于街道对社区居委会落实年度目标管理情况和社区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权交给居民代表,全面实施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干部工作的述职、质疑、民主测评、考评制度,极大地调动了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四是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全面实行了社区事务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居务公开卡》、《工作绩效卡》、民情对话墙、居务约谈会等,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重大事项、社区居务财务、社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作为业绩等,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社区居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五是创新活动载体,不断充实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内涵。全面推行居民工作日制度。实行社区居民、社区成员代表、社区理事会成员自愿报名,同社区干部一起参加社区事务处理,共同参与居民来信来访接待,共同走访居民家庭、共同排忧解难。全面实行墙门民情信息员制度。各个墙门均聘请了1名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居民为社区信息员,由他们和墙门组长共同收集、了解墙门住户信息、舆情动态,及时向社区自治组织反馈,使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受国家为权威来源,单位为传统形式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社会民主自治的基础。由于带有自治色彩的社区民主自治属于新生事物,至今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模糊的认识,也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社区民主自治法律缺位。社区民主自治的依据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权限与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划分依据,界定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权利义务,也是自治组织职能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在实践中,两部法律的规定对促进城市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动起了很大作用。然而总体上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有许多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社区建设”这一新生事物无法体现。

2、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自治的意识不强。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意识的培育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当前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极大提高,但与民主自治工作所要达到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比如在无物业管理小区里,治安、卫生管理费收取的难度大,居民的自觉支持的意识不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3、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较重,政府职能部门指标性任务太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法律明确赋予的协助政府开展部分工作外,其主要职能是开展社区自我管理。由于目前对部门与社区两者的职能关系尚没明确的规定,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大都向社区倾斜的现象,造成社区工作任务多压力重,难以实现自治组织本应负担起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职能,影响了自治功能的发挥

4、社区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虽然各社区基本上都制定了《社区组织自治章程》、《社区共建理事会章程》《居民自治章程》,但内容都比较原则,有的制度条款不切合实际,操作性不强,民主自治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共建理事会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原有的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社区居委会在解决社区矛盾中没有很好地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共建理事会两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委会过于大包大揽,代替决策、执行。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量过大、压力过高,另一方面不能全面客观的解决问题,居委会吃力不讨好,反而招致居民的埋怨合矛盾,久而久之使居委会削弱了在居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二种是滥用“三个组织”的各个职能。表现为过分依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开得过多过滥。有些完全可以在小范围内协商解决的问题也提交到成员代表大会协商解决。社区成员代表人数一般都有70名左右,对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不慎重,有一些事情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就盲目地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常使居委会陷入两难境地,不但会增加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量,代表们也会感到不耐烦,从而陷入事倍功半的情景。

三、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思考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当家作主意识

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进程中,社区建设的关键是依靠全体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管理自己的事务。街道、社区应从提高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入手,加大教育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强化他们对支持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街道、社区干部可结合社区建设,借助社区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采取进门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向居民群众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基层民主自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利,实现依法有序地参与。把每次社区活动都当作是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观念宣传教育的好机会,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活动,社区议事活动、社区居民评议街道、居委会活动、无上访社区创建活动等,使居民群众不仅能了解有关民主自治的知识,看到自治的过程,而且在参与中学会民主自治的程序和方法,感受到社区建设和民主自治的作用和成果。

二、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发挥自治组织作用

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要遵循“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三个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议事机构、自治主体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首先必须重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尊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重大问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有效机制。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制度,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社区共建理事会负责人、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组成,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次,要重视发挥社区共建理事会的议事作用,要使理事会成员及时了解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帮助解决问题,积极参与决策。要特别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主体机构的作用,既要依法办事,遵守规定程序,又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三者之间优势互补,以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

三、健全“三会”制度,完善工作手段

“三会”是指协调会、听证会和评议会。“三会”制度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有效手段,是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协调会,主要是协调和解决社区内的各种矛盾,如邻里之间矛盾、居民与物业的矛盾、居民与政府部门的矛盾等等。在协调工作中,社区自治组织要善于发现矛盾,敢于接触矛盾,了解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人员要及时到会,明确责任,依法处理;会后要加强落实和督办。除依法解决需执法部门督办外,一般协商、调解处理的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督办。听证会,主要是就某一件涉及社区建设的公益事业或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听取社区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拓宽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自治建设的渠道。通过听证会,可以使社区居民参与到政府的实事工程中来,对政府的决策起到民主监督的良好效果,有利于社区制定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听证会上社区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分类,分别送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尽可能解决,并通过一定方式,给社区成员答复和解释。评议会,主要是群众评议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主要成员,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又是考核工作的依据,通过实事求是的民主评议,有利于促进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治理的建议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社区自治 服务型政府 居民委员会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职能分化,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基层社会关系的管理方式逐步从单位管理转化为社区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社区居民在物质、生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社区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保障人民民主,同时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积极调动城市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淡化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社区自治,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下文将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政府在社区自治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得出社区自治需以服务型政府为支撑的理论结论,并归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再从实践的角度,结合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的实践经验,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和纵向的政府为社区提供服务,与社区对政府给予评价和居民参与政府重大决策这三个方面,总结服务型政府与社区自治的互动机制。以期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一套可为其他政府和社区借鉴的社区自治方案。

一、社区自治需以服务型政府为支撑

所谓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1]。”根据《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执行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1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其根本性质是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非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建立起反映公民意志,以‘以人为本’为宗旨并承担公共服务责任的人性化的政府[2]。”而从政府角色和职能转变角度出发,服务型政府可以定义为“是指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服务者,意味着施政目标由机关和专家决定到由民众希望和合法期待来决定,政府以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转移到公共服务领域[3]。”

但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自古以来,在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关系中,政府都占据着主导地位。长久以来的中央集权制度,再加上建国后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和单位制,使得公民相对于国家和政府处于依附地位,平等意识和民主意识匮乏,只有被动接受,缺乏主动参与。此时的政府,居高临下,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社会事务由政府主导。绝大部分本属于社区的事务都由单位包办,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所辖的对象都是少数单位无法管辖的社会闲散人员。居民委员会虽然名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往往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公民缺乏参与意识、政府行政主导性强和民间组织发展缓慢等问题至今仍然存在,影响了社区自治的发展进程。

真正要实现社区自治,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核心在于要将原来“政府本位”的思想,转变为“以人为本”、“社会本位”。社区事务是居民自己的事务,社区如何管理不应由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也不应当成为街办命令的执行者,而应当由居民决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政府提供服务,帮助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自治。在我国,政府的集权统治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有着成熟的经验,而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历程,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如果把政府统治比喻为一个成年的大人,那么社区自治还是一个蹒跚学步的孩童,大人要做的并不是一味的领着孩童向前走,而是应当在一旁保护孩童,引导和帮助孩子学会如何走稳走好。只有在思想上将社区自治的主导者从政府转变为居民,才能调动居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才会淡化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的色彩,才能激发民间组织的成长,最终实现社区自治。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树立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中前两项原则所包涵的思想即为服务型政府的主要思想:“1. 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 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

从宏观角度而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为了推进社会公民自治,通过转变政府角色,解决社会公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而社区作为社会的一个小单元,社区居民自治也属于社会公民自治的一部分。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实际上与社区居民自治中的问题相对应,要满足社区居民自治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以及培养居民自治意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也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有所规定。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首要要求即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工作重心由对社区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指导与服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保持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协助关系。将应属于社区居民的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等权利还给社区,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帮助社区解决困难,实现社区自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从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以及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等八个方面,对政府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

其二,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在政府主导行政管理转变为社区自治的同时,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力和责任相应地转移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必然会相应地得到充分发挥。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可见,居委会的成员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的权力源自于社区居民,而不是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因此,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议会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负责。

虽然在管理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模式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角色均是执行机构。但不同之处在于,在管理型政府模式下,居委会执行的多数是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的决定,该执行更偏重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而在服务型政府的模式下,居委会所执行的主要是代表社区全体居民的居民议会的决定,这种执行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体现。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也表明,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包括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等。

其三,培养居民自治意识。只有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让居民主动参与到社区自治中来,才能形成真正的有灵魂的社区自治体系。如果居民缺乏自治意识,那么即使政府职能已从管理转变为指导和服务,即使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得到了增强,所形成的社区自治格局也不过是空有其表,只有形式,没有内容,不可能长久发展。

培养居民自治意识的方式,除了常见的标语式的宣传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为居民提供参与自治的渠道。因为“社区居民积极的参与意识必须建立在对于自身在社区中主体地位的确认之上,而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只有在社区自治参与的过程中才能有效地形成。[ 吴巍,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参与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37).]”只有让广大居民都有机会参与到社区管理活动中,才能普遍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

三、服务型政府与社区的互动机制

基于以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街道建立了“三站式”群众诉求矛盾解决“直通车”机制,由政府和社区有机的互动联动,形成了一个高效高质的社区自治体系,是服务型政府与社区互动的一个范例。该“三站式”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近三年来共召开听证会175次,协调会202次,群众诉求223件,解决各类问题2756件,化解、缓解矛盾143起。

“三站式”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矛盾。该机制分为责任区、居民区、街道三个层次,即“三站”,以金字塔形由低到高排列。服务团队由街道、居民区、行政派出机构、社区单位共同组成,形成普遍走访工作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和矛盾首先在金字塔的底端解决,无法解决的向金字塔上层移交。该机制的特点在于,政府、居民、社会多方协调,快速解决。

该“三站式”群众诉求矛盾解决“直通车”机制实际上是在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高效的、社区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纵向的双向沟通机制。因此,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居民委员会执行的社区居民自治;第二,政府为社区提供服务、帮助社区解决问题;第三,社区居民对政府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参与。本质上,社区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的纵向沟通,最终是为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服务。

上述“三站式”机制的三大内容,是建设服务性政府的三项具体要求的体现。其中政府为社区提供服务、帮助社区解决问题,体现的是转变政府职能这一要求。而居民委员会执行的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居民对政府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参与这两部分内容,共同体现了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培养公民自治意识的具体要求。以下结合“三站式”机制的具体做法进行评述。

首先,政府为社区提供服务、帮助社区解决问题方面。(1)在责任区采取零距离走访机制,及时了解居民的问题、需求和困难;定期召开有针对性的“草根会议”,高效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2)街道层面,建立“五会”配“五制”的工作模式:现场办公会配套领导包干制、社区事务综合调处会配套诉求转接制、服务群众促和谐议事会配套社情民意月报制、民生实事提议会配套项目征询契约制、矛盾排查分析会配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以服务社区自治为宗旨,形成了一个以居民为本位、以社会为本位的服务型政府。

其次,社区居民对政府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参与,主要体现是在居民区开展评议会和听证会。(1)评议会由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评议公安、工商、税务、环卫、市容监察、房管、卫生等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物业公司、社工工作站等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2)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听证会,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最后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评议会和听证会充分给予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途径,使得居民对自身在社区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确认,有利于培养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意识。同时,居委会也充分发挥沟通群众与政府这一职能,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反映群众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