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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根据江安监发【20*】28号《关于印发××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的整治,坚决遏制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中的安全事故,确保我县公路建设圆满、安全、顺利地完成,为构建平安××、和谐××作出贡献,现将我县20*年以来的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情况作以下自

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20*年以来我县创建平安××、和谐××、平安交通的关键二年,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交通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国泰民安”,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到今年为止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中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为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交通局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负责公路建设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公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贯彻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学习,到各项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从加强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到内部人员的管理,各公司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各公司具体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了整个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并做到所有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在公路建设开工前,首先必须同交通局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到目前为止,参加公路建设的7个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7份,明确了施工安全的责任,确保了公路建设施工安全。

二、公路建设,贵在制度的落实。

20*年以来,交通局为了确保公路建设的施工安全,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对公里建设施工安全工作提出要求,明确有关规定,确保了今年公路建设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年以来,我县公路建设投资近180万元对江通路小白坡段加刻防滑槽;澄川路部分损坏路面、路基沉陷、明星桔子园路基坍方进行修复,同时投资50万元对玉江、澄川部分路口按照太阳能黄山灯6盏,5处路口加设减速线,5处路段加设标志和部分损坏绿化带进行修复。在整个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自己的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的安全规则抓好落实,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栏、车辆通行标志牌等其它警示标志的设置,通过全体建设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我县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了施工的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年来,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交通局多次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充分利用“五一”“6月安全月”“十一”“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等活动,组织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认真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并要求各施工单位要随时加强安全生产有关规章的学习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并要求各施工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

四、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20*年,针对我省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为了确保螺蛳铺至海门环湖南路公路建设的施工安全,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员驻扎在现场,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做到以来,共进行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11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处、一般隐患20多起,保证了施工安全。

五、结合实际,自查自检。

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实际,把重点清查“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对我县公路建设施工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1、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对各种技术人员(如安全人员、机械操作员、爆破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通过检查,各种技术人员证件齐全,无无证上岗人员,并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了安全帽,施工现场无违规行为,保证了安全。

2、公路建设施工爆破的管理: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公安部下发的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行为,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整个施工过程中,确保对各种爆破器材的管理,消除了隐患,保证了安全。

3、公路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全,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对外来施工人员和分散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居住、统一管理,坚持24小时工地有人看管,严格遵守当地习俗,严格遵守

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目前为止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确保了人员的安全。

4、对一些高边坡、滑坡体的整治,交通局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时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理,消除了隐患。

总之,通过检查,我县公路建设在上级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公路建设施工项目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设计进行施工,做到“三同时”,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为创建平安××、和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5、存在的不足。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及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公路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各种各样的公路工程也越来越多。公路桥梁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承受大型车辆行驶造成的负荷压力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还要承受来自环境和其他自然灾害的破坏。同时,公路桥梁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桥梁结构与材料也会发生变化,甚至桥梁内部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公路桥梁设计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关乎整个施工过程。

一、公路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涵义

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是以实现生产过程安全为目的的现代化、科学化的管理。其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构建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相关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以期科学地、前瞻地、有效地发现、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主动防范、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减少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确保公路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桥梁程的施工安全,从而顺利实现交通建设跨越式发展,是当前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

二、公路桥梁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安全管理的意识薄弱

一是施工企业领导缺乏安全思想认识,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只是停留在说上,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倾向,认为干工程是大事,而安全工作应该放在工程之后,未能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管理机构上,由于对安全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对安全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并没有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投资、安全培训等制度。安全工作处于被弱化的状况,即使有相应的安全机构,机构也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徒有形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薄弱。二是员工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对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等安全防护知识缺乏了解,不佩戴安全帽,私自乱搭乱扯电线,他们大多只知道凭自己的经验办事,而很少遵守操作规程,即使发现有操作危险,他们大多会存在侥幸心理而我行我素。

2.施工前安全设计不合理,安全材料使用不合格

很多安全事故是因为前期工程项目设计策划和施工准备阶段就存在缺陷,主要是指:图纸的设计未经过专家论证,太注重理论设计,没有考虑实际工程需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除此之外,在技术交底之后,存在着一些为了节约成本倾向,对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安全材料的引进,并没有出具相关的三包证明和合格证明,给安全生产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3.施工安全规程不够健全,违法违规作业现象普遍

现有的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标准或规范主要规定了一般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只具有一般性,对于公路车辆流量大、行驶速度高的新形势,以及在自然环境恶劣条件下的公路桥梁作业施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施工现场经常会受到车辆行驶以及恶劣环境的影响,从而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出现很多新的问题需要去研究和解决。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明确的安全施工管理规程,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无证设计(施工)、越级设计(施工)、边设计边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擅自修改设计,随意更换设备,拓宽路基,减少成本,不采取配套的安全措施,不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公路与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施工企业在思想上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工程建设和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因此,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争把安全事故遏制在萌芽阶段。其次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其知道生产劳动其安全的重要性和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力图在施工中避免安全事故。

2.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除了加强对现有公路桥梁施工的施工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外,还要建立专门针对特殊条件的规章制度,比如使用率较高、车流量较大的公路的施工规定以及特殊地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公路桥梁施工的施工规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施工,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施工)、越级设计(施工)、边设计边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不法行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有问题及时提出,以防因技术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在现场要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所有的施工人员都要在安全的条件下采取配套措施安全施工,施工中不能随意更改设计,改变图样,遇到特殊问题时应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再进行操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结语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公路桥梁施工技术水平也逐渐提高,因此,对公路桥梁施工安全控制技术进行研究和探索,不仅有利于公路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路桥梁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在建工程 施工安全 安全管理

1 导语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工作已经引起人们重视。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化,经济建设成效已经逐渐显现,对高速公路的具体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保证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已经成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如果不加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财产损失。所以,在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解决以往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投入,保证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在有效的安全管理中进行施工,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顺利竣工,打好安全基础。

2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需要得到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视,因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投资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要求的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管理中,必须对安全问题进行重视,保证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2.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因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工人以农民工为主体,所以在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中,必须把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在具体的施工建设中,农民工具有安全意识较差、流动性大的特点,对自身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给施工安全管理埋下隐患。因为安全意识的薄弱,一些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施工规范佩戴安全设备、设备操作过程简单粗暴,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也是应付了事。此外,还有一些建设工人对违规操作的危险程度并不明确,工程建设中心存侥幸、贪图方便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安全操作与管理。

2.2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查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施工地点,往往较为偏僻,基础生活设施难以保证,给工程建设埋下诸多安全隐患。因为配套设施不健全,在一些工程建设基地,工程用电与生活用电乱接乱拉,缺乏有效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措施,电线老化、管理混乱,给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埋下隐患。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建设单位为赶进度,将安全管理问题没有及时重视,在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没有真正有效落实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机制,维修保养措施难以持续跟进。放轻安全管理虽然可以对施工进度产生一定促进,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会影响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一些建设施工场地还存在脏、乱、差的现象,脚手架的使用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工程作业区、警告区没有设置警告牌等,给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现场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3 缺乏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施工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等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管理质量。一些工程建设单位在落实具体的工程安全管理中,并没有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少于工程建设中需要的安全人员数量,增加了安全管理漏洞。因为专职安全人员的缺乏,降低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质量,难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漏洞进行有效解决。一些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还有待加强,对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建设施工中出现的违章行为不能及时纠正解决,现场问题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2.4 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的缺乏

一些工程建设中,相关建设企业为了节约资金投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没有购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给工程建设安全防护带来影响。建设企业没有把安全建设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经费进行落实,安全防护设备的陈旧老化、安全防护用品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安全施工。

3 安全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管理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包括了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因素,也包括了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等客观因素,只有将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明晰,才能将安全管理问题彻底解决,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

3.1 领导重视程度不足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领导对安全施工管理的认识不够,对安全设备的采购投资认识不足。工程建设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工程建设企业对工程建设安全问题心存侥幸,工程建设以工程进度和工程经济效益为主导。具体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当工程建设安全问题与工程进度之间出现冲突时,建筑企业领导往往是保证施工进度,没有把工程安全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

3.2 相关安全制度不健全

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因为安全建设制度的缺乏,给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带来困难,导致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无法全面有效的落实。一些施工单位在安全监管中责任不明确,所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目标书也是为了应对上级安全监督与检查,滞后的安全管理无法对安全施工责任人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安全制度的规范建设没有投入到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往往出现各种责任规避借口,难以达到安全建设的目标。

3.3 安全培训有待加强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进行重视,对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给工程安全管理埋下隐患。因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主体是农民工,安全意识薄弱,如果不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必然会影响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没有持续开展,没有将安全教育持续贯穿施工周期中,影响了安全培训的质量。

3.4 安全投入还有待加强

工程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工程进度,给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带来重大影响。在实际安全管理中,一些建筑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按照相关规定,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整体投资的1%。但在实际的安全投入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节能资金,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保障投入,安全设施的缺乏,使安全生产难以保障。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中,一些建设施工单位与建设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将难以得到维护。

3.5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中,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内容进行重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安全监督人员要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一旦发现需要安全整改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必须对安全整改项目全程跟踪,保证安全整改的效果落到实处。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一些建设单位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事故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通过层层转包完成施工内容,不能将安全施工内容和责任进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缺失,难以将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全面落实。

4 加强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通过对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企业项目建设实际和工程建设特点,采取相关措施,落实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

4.1 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建设实施中,首先加强安全培训力度,保证工程建设人员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认识。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完成侧重点各不相同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尽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课堂集中培训、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

4.2 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根据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际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具体建设要求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安全制度进行广泛宣传,使安全制度的建设深入人心。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时候,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形成有效的安全责任体系。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及时表扬,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4.3 加大安全投入

加大安全投入,对于工程建设安全施工具有积极影响。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投入的主体,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建设重视起来,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有效。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投入、安全设备的投入和安全管理的投入。在具体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首先要加强安全技术投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创新投入,提高工程质量,做好安全设备如防护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备的及时采购工作,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提高企业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4.4 将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解决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将安全隐患排除解决,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筑企业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等具体措施,将高速公路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保证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5 结束语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关系重大,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必须针对在建工程的具体建设情况,对影响工程安全管理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安全管理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万华.公路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4(11).

[2]李俊.高速公路施工组织设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3).

[3]李婷婷.山区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与风险评价方法研究[D].长安大学,2013(5).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有效,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责任事故、遏制意外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目标,努力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我市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活动时间和参加范围

活动从年开始,年结束,为期两年。

凡列入国家和我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参加活动。活动由建设单位牵头,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内容和步骤

(一)内容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重点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方案文案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

3.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

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实施步骤

年为创建示范年

1、年四月至六月创建示范阶段

各建设单位应按照活动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印发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方案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各自的“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到所有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

各建设单位在广泛推动建设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树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一般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较高的工程和施工合同段,每个高速项目不少于两个施工合同段,各区县局(处)和直属处的普通公路和乡村路项目各不少于两个施工合同段(普通公路由公路处协调实施,乡村公路由乡路办协调实施)。

各建设单位应在年5月底前将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名单和“平安工地”达标标准报Xx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我局将对申报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进行检查、考核。

2、年月至十二月实施提高阶段

结合检查情况和各建设单位推荐情况,确定一批市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同时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各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公路建设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

年为达标推广年

1、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公路建设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项目逐标段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整改。我局根据达标标准组织监督抽查,确保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郭永盛

【摘要】:

近年来,国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于公路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的作用,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问题,针对性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仅为相关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这几年国家非常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5年时间农村公路建设总规模约8l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约20万公里。中部地区约50万公里,西部地区约11万公里(未含村通公路里程)。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意识不强。二是设计文件简单、粗糙,导致现场施工和监理缺乏指导依据。三是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指标执行不严格,施工质量不合格。四是监理队伍的实力较弱,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能满足项目监理需要。五是政府质量监督行为较为宏观,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力度不够。六是试验检测手段落后,实测项目较少,检测数据不科学。但随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难度也被加大。因此,地方政府机关及其交通运输部门,在关注项目施工进程的情况下,对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也要加大重视力度。

一、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

农村公路主要为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油路和村庄与城镇之间的公路,由于农村公路的功能性,均是在县城以下的范围内施工。

第一,农村公路建设,天高皇帝远,承建方很多时候的态度就是只要完成任务就行。因而设计过程简单,设计文件资料粗糙,对很多重要的设计指标和工程施工参数都没进行准确的标出。这就直接导致现场施工过程的不严谨性,施工方不得不多次跟设计单位再沟通,很多对候施工方不得不根据自己以往的施工经验在进行施工,从设计上质量工作就得不到保证。

第二,我国大多数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还没采用项目业主负责制,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如今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不规范、公路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最后,配套资金少,拖欠工程款问题,开工项目部分中途停止,几乎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等都可能导致我国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问题。当然,随着质量安全追责越来越严厉,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在不断降低,但在部分边远地区,依然不能完全避免。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其他建筑工程一样,在施工过程具有风险因素众多、事故发生率较高、危险系数较大等特点;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团队人员结构复杂,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差异都较大,在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施工者,包括部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够强,对风险因素的控制和应对策略上,也不够重视。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对诸如“农村公路”等小工程,其真正的安全监督力度还不够。

三、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策略分析

(一)严格资质审查等准入机制,是保障农村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

即使是农村公路,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同样不能忽略和忽视,严格的监督和对工程质量的把关也同等重要。申请承建公路工程的相关企业公司需遵照工程监督管理流程程序,向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申请,未按规定申请的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当不予批准开工,工程竣工后,不对项目进行移交和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对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监督的承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委派现场监督人员进行核查,包括对项目法人、工程设计方、工程监理方、工程施工方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情况。具体为,设计方设计方案是否科学,施工图纸参数指标是否明确,项自启动前,设计方是否进行了对工程监理方的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方人员、机械设备、建材准备、施工方法技术、施工环境、相关测量手段是否都达到工程标准;施工方企业或公司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建立严格的施工队伍选择和施工技术标准准入机制

为了相关监督和管理机构更好的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队伍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长时间从事过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者队伍。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施工单拉或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加强施工团队良好的品质意识。另一方面,要严把技术标准关。相关管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是非常明确的。首先,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正式启动前,一定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地质勘查,得到施工许可;另外,对工程建材的采购、施工混和料的搅拌以及压实等重要施工阶段实施系列化的管理;最后,要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农村公路的工程标准进行公布并接受监督,比如沥青路面层厚度、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边沟宽度,甚至是竣工后公路周边的绿化率要求等,均可实施张榜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一项不达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可做验收不通过处理。

四、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与策略分析

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五同时”原则:施工与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安排、同时执行、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价。

具体策略为: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对施工单位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工程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及其控制措施策略制定进行核查;项目启动施工后,每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要委托相关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其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审核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等等。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通过分析问题,针对性解决问题,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开展,综合保障我国农村公路工程的品质标准和安全要求。

参考文献: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郭永盛

【摘要】:

近年来,国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于公路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的作用,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问题,针对性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仅为相关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这几年国家非常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5年时间农村公路建设总规模约8l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约20万公里。中部地区约50万公里,西部地区约11万公里(未含村通公路里程)。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意识不强。二是设计文件简单、粗糙,导致现场施工和监理缺乏指导依据。三是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指标执行不严格,施工质量不合格。四是监理队伍的实力较弱,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能满足项目监理需要。五是政府质量监督行为较为宏观,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力度不够。六是试验检测手段落后,实测项目较少,检测数据不科学。但随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难度也被加大。因此,地方政府机关及其交通运输部门,在关注项目施工进程的情况下,对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也要加大重视力度。

一、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

农村公路主要为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油路和村庄与城镇之间的公路,由于农村公路的功能性,均是在县城以下的范围内施工。

第一,农村公路建设,天高皇帝远,承建方很多时候的态度就是只要完成任务就行。因而设计过程简单,设计文件资料粗糙,对很多重要的设计指标和工程施工参数都没进行准确的标出。这就直接导致现场施工过程的不严谨性,施工方不得不多次跟设计单位再沟通,很多对候施工方不得不根据自己以往的施工经验在进行施工,从设计上质量工作就得不到保证。

第二,我国大多数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还没采用项目业主负责制,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如今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不规范、公路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最后,配套资金少,拖欠工程款问题,开工项目部分中途停止,几乎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等都可能导致我国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问题。当然,随着质量安全追责越来越严厉,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在不断降低,但在部分边远地区,依然不能完全避免。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其他建筑工程一样,在施工过程具有风险因素众多、事故发生率较高、危险系数较大等特点;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团队人员结构复杂,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差异都较大,在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施工者,包括部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够强,对风险因素的控制和应对策略上,也不够重视。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对诸如“农村公路”等小工程,其真正的安全监督力度还不够。

三、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策略分析

(一)严格资质审查等准入机制,是保障农村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

即使是农村公路,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同样不能忽略和忽视,严格的监督和对工程质量的把关也同等重要。申请承建公路工程的相关企业公司需遵照工程监督管理流程程序,向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申请,未按规定申请的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当不予批准开工,工程竣工后,不对项目进行移交和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对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监督的承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委派现场监督人员进行核查,包括对项目法人、工程设计方、工程监理方、工程施工方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情况。具体为,设计方设计方案是否科学,施工图纸参数指标是否明确,项自启动前,设计方是否进行了对工程监理方的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方人员、机械设备、建材准备、施工方法技术、施工环境、相关测量手段是否都达到工程标准;施工方企业或公司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建立严格的施工队伍选择和施工技术标准准入机制

为了相关监督和管理机构更好的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队伍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长时间从事过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者队伍。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施工单拉或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加强施工团队良好的品质意识。另一方面,要严把技术标准关。相关管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是非常明确的。首先,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正式启动前,一定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地质勘查,得到施工许可;另外,对工程建材的采购、施工混和料的搅拌以及压实等重要施工阶段实施系列化的管理;最后,要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农村公路的工程标准进行公布并接受监督,比如沥青路面层厚度、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边沟宽度,甚至是竣工后公路周边的绿化率要求等,均可实施张榜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一项不达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可做验收不通过处理。

四、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与策略分析

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五同时”原则:施工与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安排、同时执行、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价。

具体策略为: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对施工单位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工程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及其控制措施策略制定进行核查;项目启动施工后,每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要委托相关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其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审核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等等。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通过分析问题,针对性解决问题,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开展,综合保障我国农村公路工程的品质标准和安全要求。

参考文献: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9篇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标准化;高速公路;管理

目前辽宁省的高速公路正在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全面响应交通部关于“大力推行高速公路市场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国高速公路市场大气候和辽宁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谈一谈高速公路标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1 管理行为标准化

为有效解决目前公路建设管理力量有限、管理水平不平衡、管理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项目公司设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试验检测、设计变更、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材料采购与供应、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信息管理、信用考核、交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管理工作中入手,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行为。

1.1 严格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按照交通部项目法人资格条件标准要求,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

1.2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试验检测、咨询等招标采购活动,同时,将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及合同。

1.3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等审核审批;加强履约检查,督促合同各方贯彻落实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兑现合同承诺,高标准、高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四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按照部颁规范和在关规定,完善监理各项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整改到位,避免屡改屡犯。同时,各方要认真审视自身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进行改正和完善,加强管理力量,加大管理力度,为推行标准化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2 工地建设标准化

通过工地建设的标准化,规范高速公路工地硬件设施的设置,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实体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形象。

2.1 抓好路基土建工程、房建工程的砼拌和站、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场地建设,充分发挥集中施工及集中管理的优势,实现砼集中拌制、构件集中预制、钢筋集中加工的“三个集中”目标。

2.2 抓好路面工程拌和站和碎石加工场等场地建设,实现水稳混合料集中拌制、沥青混合料集中拌制、碎石集中加工。

2.3 抓好施工、监理队伍的驻地、试验室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体现以人为本,改善施工、监理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管理效率。

2.4 抓好施工便道、便桥等通行设施建设,改善施工通行条件,确保晴雨天安全通车,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保障。

2.5 抓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存放场地及库房建设,实现集中存放、保管、领用,确保不受潮、不损坏、不失窃。

2.6 抓好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抓好人员着装、胸卡、安全袖标佩戴等工作,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 施工工艺标准化

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工艺,提升施工管理水平、提高施工工效及实体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规范、细化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

3.1 规范路基工程填筑材料特别是桥(涵)台背回填材料、96区填筑材料以及摊铺、压实工艺。

3.2 规范防护工程圬工砌筑工艺、锚(杆)索施工工艺、生态防护喷播工艺。

3.3 规范桥梁基础施工、梁板预制(现浇)、养生、预应力张拉、桥面铺装等工艺控制。

3.4 规范隧道工程开挖、初支、铺底、二衬等工序的施工工艺,推行隧道“零开挖”进洞理念,规范开挖方法、爆破参数、初期支护、二衬施工工艺控制。

3.5 规范路面工程碎石加工、混合料拌和、摊铺、碾压工艺控制,抓好路基、路面、绿化、安全设施等各分项工程、各工序施工的紧密衔接,做到“零污染”施工。

3.6 要推广应用钢筋数控加工和钢筋模具绑扎技术,确保钢筋加工、绑扎、定位、安装精度,保证砼保护层厚度。通过采用先进的、标准的施工工艺,持续提升施工技术水平,消除各地方、各项目、各标段、各工点之间施工工艺水平高低不齐的现象,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实体工程质量、遏制质量安全通病,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态势,适应日益繁重的建设任务,使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4 过程控制标准化

在标准化管理中要重点突出过程控制,加强中间检验,采取各种有效的质量检验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将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最终工程的安全可靠。

4.1 抓好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抓好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和成品构(配)件、实体工程质量的自检和抽检,保证所规定的检测项目齐全、自检抽检频率足够、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4.2 抓好试验工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部位)的旁站监理、签认和验收,以及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

4.3 推行“第三方”监控检测,路基工程要加强“五度”检测控制、涵台背回填质量检测、边坡锚索锚杆检测;桥梁工程要推行在跨径悬浇桥梁第三方监控量测、桥梁交工检测等;隧道推行初期支护检测、加强地质超前预报等。充分发挥“第三方”监控检测及监理管理的作用,从施工全过程抓起、从每一个细节抓起,强化监督检查验收,突出施工过程控制,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真正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全面落到实处。

5 施工成果标准化

要将标准化管理贯彻于高速公路建设始终,通过前面的“五个标准”以及量化指标,来最终实现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及提高高速公路实体工程质量的目标。做到:混凝土强度抽检合格率100%;钢筋保护层厚度安装过程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工后达到90%以上;隧道初支抽检合格率达到100%;路基弯沉合格率100%、压实度合格率95%以上,桩基完整性合格率100%,杜绝出现III类桩;交工验收桥检无缺陷长度达到70%以上,预制梁、现浇梁、桥台、墩柱等混凝土结构完好率达到95%以上,支座合格率达到95%以上,路面性能综合指标合格率95%以上;通车时绿化(包括边坡、中分带、隧道洞口、互通等)覆盖率达100%。混凝土、砌体(预制块)结构无明显气泡、蜂窝麻面、泌水、缺角掉块、裂缝、空洞等外观缺陷;隧道二衬外观实现“六无”(即无错台、无漏浆、无冷缝、无气泡、无色差、无渗漏);力争使每项工程都达到优质工程的标准,实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成果标准化。

通过上述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对工程涉及到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监督等各方面内容和问题,明确设置符合实际、符合规范的标准要求,真正做到“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要使各项标准落实到各节点、部位、阶段,形成“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是促进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也是确保高速公路质量和安全、建设优质工程的需要。要通过强化、推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施工及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使质量、安全的要求得到落实。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0引言

高速公路工程作为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保障,我国当前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由于工程自身劳动密集型特点,导致工程安全生产问题愈加严重,屡屡发生的工伤事故,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大量应用其中,这就对工程施工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在工程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作为施工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提升人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出现,提升工程施工质量。由此看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研究十分关键,对于后续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工程概况

以国家高速公路某路段工程为例,主线全长为51.762km,由邻近两省分别建设和管理。本工程全场30755km,桥梁总长8.423km,路基总长为22.75km。路基全场软基加固处理和长江口细砂大规模应用,同时引进更加成熟的环保施工技术,在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同时,提升工程生态环保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对周围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1]。在工程建设中,坚持安全施工原则,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从多种角度来强化安全管理,尽可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出现,促使施工生产有序开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很多工程项目为了能够有序推进工程施工活动开展,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同时,还有极个别现象,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能够有效降低资金投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未能严格遵循工程管理要求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是人员安全管理资源不充分,导致安全管理机构未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即便部分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工作流于表面,后续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样无法有序开展[2]。

2.2施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工作成效高低将直接关乎到工程整体建设质量,而我国的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所以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还存在着很多局限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前期主要是以道路建设为主,由于工程自身特性,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无形中威胁着人员的生命安全。当前高速公路工程中的安全隐患种类较为多样,存在一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此外,高速公路工程中安全管理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不高,对于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了解不充分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循要求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原有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出现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同时,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还有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临时顶替,上岗前并未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自身安全知识缺乏,在现场不能发现问题和有效处置问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2.3安全设备和管理流程混乱

在施工现场中,安全基础设备和用具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到实处,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要投入专门的费用予以支持,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障。但是有一部分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安全成本,安全设备投入力度小,配备不足,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无法获得安全保障。此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安全意识不足,未能严格遵循安全管理流程开展工作,致使管理流程混乱,埋下了一系列安全隐患,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3]。

3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

3.1安全控制难点

本工程在建设期间,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难点不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寻求合理的安全控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采砂和填料砂的汽车运输安全问题;其二,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安全用电、深基坑、高支模、移动模架现浇梁以及大跨度悬浇连续梁等等,需要施工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有效将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其三,主线贯通后的交通安全控制。

3.2安全管理过程

①宣传平安工地理念,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标准化、安全管理程序化等原则,切实将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落实到实处,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有序开展。同时,提升安全培训教育水平,尽可能降低其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活动有序开展。②加强风险分析和管理,有针对性的控制风险管理要点。这就要求在前期工程准备工作中,能够进行充分的工程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加强深基坑、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等环节风险分析;编制完善的方案,为后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和保障。③三化建设和成效,在大力推广平安现场施工的同时,应该尽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程序化工作,编制完善的施工标准,进一步规范施工活动,促使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标准化发展。同时,还要注重工作流程的优化和创新,提升安全管理成效。首先,结合当地工程建设要求,吸收和借鉴以往标准化和工具化工作经验,在观摩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营造安全的施工现场环境。其次,落实先方案后施工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搭建临时工程和装置,做好深基坑施工和大型设备拆装等工作,尽可能降低收缩裂缝隐患的出现,有效提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做好预案分级工作和实际演练,有序落实结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避免安全隐患出现。再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评估工程安全,定期进行评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多个部门检查和监督,尽可能降低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工程施工质量。最后,要合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尽可能避免成本费用浪费问题出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还要提升施工队伍执行力,每周具有特定的时间工艺学习和了解文件精神,为后续工作有序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和保障。

4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4.1落实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惩处制度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为了保证各项施工活动有序开展,提升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度,推行一岗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业主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则负责工程设计工作,同时也是施工安全的首要前提;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解决。对于营造安全氛围十分重要,通过多种竞赛方式,建立完善的惩处制度,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各方的安全管理意识[4]。

4.2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奖惩和执行力度

选择本区域内最具代表性的施工合同段为基础,结合上级相关部门要求,联合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同时注重制度内容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坚持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地位,确保各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最后,还要建立示范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安全专项方案,提升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优化设备和人员台账更新和报备流程,落实日常安全检修和维护工作;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教育范围、内容和频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3把握工程安全管理重点,降低安全隐患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首先需要明确工程管理重点,尽可能降低其中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活动可以安全有序进行。基于此,加强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有针对性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项目特点,业主需要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安全标准,有针对性把握管理工作要点[5]。发挥业主的管理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4.4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活动有序开展,应该注重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首先,充分提升对工程安全的重视程度,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分析,寻求合理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施工活动可以安全有序进行。

5结论

综上所述,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应该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重视程度,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运用现代化技术辅助管理工作开展,尽可能降低安全事故出现,提升安全管理成效。

参考文献:

[1]王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对策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22(10).

[2]顾小路,李传元.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中通车安全措施的探究[J].商品与质量,2016,25(30):288.

[3]李超红.试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3(22):1580.

[4]庄利强,余德运.申嘉湖高速公路双壁路堑开挖爆破安全管理[J].爆破,2015,23(1):98-100.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巩固成果、完善设施、提高能力、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质量、加强管养为重点,把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平安工程,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县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在册的县、乡、村道上并经过检测认定的四、五类危桥重建或加固、维修工程。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审定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加强监管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小型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设计文件的评审;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研究、决定、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祁门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为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过程负责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实施;根据“先急后缓,分布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进度调度,确保建设计划按期完成;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到“一桥一档”;负责联系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及时向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反馈工程投资、进展和质量等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指导和检查。

四、计划管理

凡列入我县“十二五”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计划的桥梁,必须是省厅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危桥明细表中的四、五类桥梁。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桥梁所在线路的重要性、交通量以及桥梁技术状况等因素确定改造顺序,对于农村公路上已采取或拟采取封闭交通措施的危桥,要优先安排。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工,有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组织实施,且同步完成桥梁配套设施。

五、工程管理

1、加强设计管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技术方案,必须依据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按照重建、加固、维修等不同情况,科学确定改造方案,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危桥加固改造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禁止套用标准图或其它已建桥梁的施工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必须报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审查批准。

2、严格招投标管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加固、维修工程可以实行“打捆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3、加强合同管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实行“四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件实施工程管理,并报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备案。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法人要按要求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小型危桥改造项目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县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全面实行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必须持证上岗。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应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重视拆桥、建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对边施工、边通车路段应做到施工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设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7、实行项目公示制。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将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参建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信息交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及时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召开阶段性现场会和交流会。做好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新闻报道,编印工程建设简报,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民生改造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

9、做好竣工验收。危桥改造民生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与原养护单位办理管养交接手续,交接时要保证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修复,项目建设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农村公路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一)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内;

(二)无边沟路段公路两侧路肩外缘3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沥青或水泥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病害,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三)桥涵配套和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五)公路沿线两侧合理绿化,且抚育管理及时、生长良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因自然灾害造成乡道、村道交通中断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管辖农村公路实施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不足部分在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发放和下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沟河保洁等工作,并协助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路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需要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电杆、铁塔、变压器,埋设管线、电缆等永久性设施或设立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或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镇政府、*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5篇

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书【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和交通部、省交通厅、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

保周集至六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XX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依法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经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在工程建设期间XX标段工程建设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二、甲方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安全检查机制。

2、按合同规定负责协调地方关系,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环境。

3、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对乙方提出或暗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单位施工。

4、甲方应依法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甲方应当依法加强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不得允许乙方或合谋隐瞒事故。

7、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甲方对乙方的处罚,必须实事求是、合法(包括程序)。

三、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并上墙。

2、不得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

3、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安全部长、专兼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定培训,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上述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不培训不上岗。

4、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

5、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内业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7、乙方应设立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9、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0、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志必须齐全。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处理善后。

1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转嫁事故。

四、考核和奖惩

甲方在年底对乙方进行安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评依据。若在本年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每死亡1人给乙方和乙方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1万元罚款。

五、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省指挥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监办、监理组各执一份。

六、其他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再行规定。

七、双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二〇xx年三月二十八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二〇xx年三月二十八日

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书【2】

为切实履行项目部安全责任的承诺,为加强项目部交通安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施工车辆和机械出入和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杜绝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特签定交通安全告知责任书如下:

1、在高速公路范围内施工项目中项目经理是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作业队长是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是所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各工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是本部门、本班组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部必须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职值交通防护人员协助高速交警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疏导指挥。

3、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对违规车辆、人员进行教育,遇屡教不改者可酌情进行处罚,处罚通知单无需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及时依据工程实际定做各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按《交通安全组织方案》有序摆放。

5、协助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进行部署、落实、总结。

7、自己遵守高速公路道路通行有关法律、法规,自己遵守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自觉协助甲方和高速交警部门、路政部门等单位交通管理工作。

8、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套装),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横穿通行中的高速公路或拦截车辆,必须经公路天桥或涵洞上下班。

9、现场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报批的郴州北互通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组织实施,并按高速交警批准的时间组织交通导改施工。

10、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必须按《郴州北互通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中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精心组织。施工时必须顺道路行车方向依次由警戒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依次实施警戒和交通导改。

11、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导改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施工导改作业人员。施工导改作业人员不得在交通布控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以外。

12、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禁止无牌无证或牌证手续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

13、各施工班组应加强对现场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积极协助项目部维护好施工路段交通秩序,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

14、所有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行人上高速公路骑车上高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服从交警、路政部门的指挥和管理。严禁酒后上班、不穿防护服上班等行为发生。确保施工期间,无行车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5、加强本班组作业人员管理,彻底杜绝施工人员自由穿行高速公路,不得在路面行走、逗留,如违规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班组和个人自行负责。

16、交通安全责任书时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书【3】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促进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各施工标段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实行零指标。杜绝建设工程施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重点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签订率100%。各标段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3、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负总的责任。各施工队队长对施工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施工员对所管的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班组长对所在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制度

1、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各标段要以广播、电教、标语、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

2、组织、指导、督促本标段从业人员参加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做好本标段全体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未经过三级教育的或经过教育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同时建立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为职工建立教育档案。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健全和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1、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持续完善设备防护设施,定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齐全,认真做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事故死亡人员的赔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1、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搞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要认真进行登记,制定细致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情况和工作总结。建设工程负责人应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单位处理整改。

3、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4、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放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六、加强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1、各标段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进场管理,严格进场检验制度,杜绝在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

2、各标段应按照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必须使用轻型材料做围护,严禁在围护1米内堆放沙土、水泥等物料。

4、施工现场必须设臵重大危险源安全标牌和安全标语。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必须佩带安全带,脚手架的搭设、安全网设臵符合要求。楼梯、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要到位。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临时用电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臵。

7、要加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不得购买。塔吊、提升机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加强现场临边设施的管理,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臵。

9、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有效的消防措施,要根据作业区、生活区的不同内容设臵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0、加强现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管理。

七、认真执行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备臵有关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按要求参加县级综合性演练。

2、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成立突发事故求援小组,并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学习。发生事故时,企业要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检察、劳动等相关部门报告,如有人身伤亡应在一小时内向相关部门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漏报。

八、认真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造成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采取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方式,对个人采取行政处分、罚款、取消职业资格、追究司法责任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XXX县XXX建设

XXX高速合同段工程管理

代表:

办公室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