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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篇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目前我国的农地制度在产权安排上的缺陷导致农民无法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来换取进入城市的生存资料,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的权能,但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的融资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提出,其原意是指将农地的所有权按一定的比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形成以农民个人为载体的多元化农地法人产权。但由于受到我国农地政策的限制,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实现集体和农户对农地的“共同所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则是指将“比例化共同所有”的农地进行市场化流转,集体按照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农民按照其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全部转化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为了促进某一产业或某一地区的快速发展,金融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配置,并在资金供给、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支持对象进行主动的、有计划的和全方位的扶持。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在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直接配置资源,在保证自身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地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实现金融业和农地流转的协调发展。

(三)农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关系1.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流转规模、流转绩效与金融支持和资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关的。资金的获取和流动速度直接影响着农地的流转,进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增加了对农村信贷、保险、投资、期货、票据等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金融支持是实现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前提条件。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是将农地进行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过程,是将产权性质的农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的转化。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农地实现资产功能转化的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农地流转效率的高低和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决定了农地财产功能的实现程度。金融机构的发达程度影响着资金流动的顺畅程度,进而影响着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效率。3.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动力。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户从事规模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本钱”,使之进入资本市场,进而演化为辅的金融工具。因此,农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随着转入农地的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生产性资金需求也进一步扩大,促进了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其次,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增加了农地流转的灵活性和产权的实现机制,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农村金融主体的资金供给动机。

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原则

(一)不得违反国家的“三不得”原则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因此,在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政策时也要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对于一些从事商业性开发活动、改变土地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强占农民土地、严重损坏农民权益的流转行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必须以保证农地顺利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前提,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的原则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创新活动,首先,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通过市场实现对土地和金融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四)以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原则对于进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金融机构在支持农地流转的同时要优先支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立失地农民土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从而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金融支持的组织体系有效的组织体系是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的中介,是保证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高效运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由于农业天生的弱质性和低收益性,决定了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金融的主体。从组织体系建设上,国家对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渐进性原则:第一阶段主要是依托现有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稳步开展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转换和信贷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其对土地流转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调节作用;第二阶段,当农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后,成立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中长期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2.继续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农地金融业务。农村合作社在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资金外流、业务创新不足、支农力度不够等问题,仍不能满足农地大规模市场化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应加快对农村合作社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在农村信用社内部成立“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中心”,负责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满足农户规模化经营的贷款需求,以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深入基层、网点众多和信息成本低的优势。3.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业务。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使其不适合开展过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商业银行具有的资源优势和资金实力对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建立农地流转项目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设计;同时重点发挥农业银行在农地流转资金支持方面的主导作用。4.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该类机构以立足农村、服务三农为目标,能够满足农村各种经济主体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新型金融机构在贷款程序、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和额度上都符合农户的现实需求,因此市场前景较好。但该类金融组织同样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且组织管理上不够规范,因此对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农地市场化流转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领域不断扩展,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数量和需求种类也将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少、质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过程中经营主体对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为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载体和运行条件。1.建立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模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来的一种土地金融制度。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在由计划体制主导向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自主原发的住房金融制度创新。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指在农地比例化市场流转后,从集体获得的流转收益中提取出来的用于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那部分资金。将农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用此公积金重新买地或用公积金贷款买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这样既发挥了土地的融资功能,解决了规模化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又保障了农民长远的利益。通过规模化公积金这种既有强制性又有互的长期储蓄制度可以实现土地作为金融资本向生产性资本转化,比直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具有以下的特点:(1)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储蓄计划,要靠政府的强力来推动,需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分阶段实施、不断完善的土地融资制度。(3)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归集与缴存方面要处理好强制性缴存的合法性、资金的管理成本与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4)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使用与投资环节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严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尽可能增加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扩大农地抵押贷款的范围。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时,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拿来抵押,如果出现了经营风险,无法按时还款,农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赔偿一部分,集体赔偿一部分、国家再赔偿一部分,最后还可以由银行的坏账准备金覆盖一部分。这种风险共担赔偿机制既保证农民没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将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增强了农户和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的意愿。

(三)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保险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当农地实行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后,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因此,农地市场化流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成为当务之急。从农户角度看,农户的收入有限,购买能力低下导致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不强;从保险公司看,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较高,经营存在不稳定性,且提供的保险种类少、市场发展空间有限;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的保险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对保险机构的规范性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针对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为流出农地的农户提供失业风险保障、再就业风险保障;为流入农地的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为农地流转保险人提供业务风险保障。

(四)政府支撑体系的完善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最大风险在于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将面临的失地、失业、失保障等一系列风险。因此,一种成功的农地流转模式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也是开展农地流转的前提。在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后,建立专门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综合社会保障建设。土地保障金主要来源于集体依据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转收益,并由集体负责管理和发放。土地社会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转农地农民当前的生产、生活,又能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2.农地评估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评估系统,建立各级土地拍卖、交易和仲裁机构,培养一批专业的评估人员和中介机构,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健全完善土地评估体系有助于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3.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首先,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等指标选择合适的市场流转模式。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要发挥市场信息收集、咨询和公布以及配置农地资源等政策引导作用。再次,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应包括土地供需机制、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4.完善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系统。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必须有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首先是资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负责农地流转的农地金融机构直接注入资金或者提供贴息贷款,保证农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是机构扶持。由各级政府扶持建立农地流转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开展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资金需求的金融业务。

四、结论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粮食;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种植模式;借鉴

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在上海市首次召开了“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现场交流会”,为了学习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经验,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和顺义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区县和专家,赴上海市专门考察了都市型现代农业。其中,上海市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经验值得北京市借鉴。

1.上海市松江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主要做法和成效

上海市松江区从2007年开始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先后出台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家庭农场的意见》,制定了《松江区家庭农场服务规范》等文件,鼓励支持本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做法如下。

1.1规范土地流转

1.1.1建立土地流转平台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将土地先流转给村委会,村委会经过农户申请、村委会审核、公示和签定承包经营协议等程序,再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1.1.2设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条件 规模种植者必须是本村的农户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年龄男性在25-60周岁,女性在25-55周岁;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完成农业生产活动,不得常年雇佣劳动力,不得转租或转包土地给他人种植。

1.1.3限定土地流转价格 土地流转费以每年每667m2不超过250kg稻谷市场价值为基数,不能低于200kg稻谷实物价值。

1.1.4规定土地流转年限 目前,松江区家庭农场承包年限最少3年,对生产经营好的家庭农场承包期限延长到5年以上。

1.1.5限定家庭农场土地规模 现阶段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控制为5.33-10.00hm2,既不能太小又不能过大,以能达到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为规模标准。

1.1.6建立家庭农场考核和退出机制 松江区在家庭农场经营户无转包的情况下,实施家庭农场考核机制,1年考核3次。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茬口安排、沟清理、秸秆还田、夏熟作物生产管理、水稻生产管理、向区国有粮库交售稻谷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家庭农场必须退出规模种植土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

1.2多种种植模式并举

1.2.1实行上下茬口统一种植模式 上茬种植小麦或绿肥,下茬种植水稻,实行1年1茬或2茬作物轮作制度,不得种植其他作物,既保证农田优美景观,又便于发挥农田的生态服务价值。

1.2.2鼓励种养结合和机农结合 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目前已发展到50户,每户接受养殖场委托养殖生猪100头,每头可获养殖收入500元。机农结合家庭农场有150户,家庭农场一般都具有基本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能力。

1.3实施规模种植补贴 为了保证家庭农场的顺利推进,在原中央和市种粮补贴240元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再给予每667m2200元规模种植补贴(补贴给规模种植者,低于5.33hm2或高于10.00hm2的种植土地不享受政府种植补贴),从而保证规模种植家庭农场667m2均净收入每年能维持在500-600元,户均年收入在5万-8万元(667m2均纯收益和规模种植补贴总收益分配比例,一般土地承包者为40.0%-50.0%,规模种植者为50.0%-60.0%),规模种植养殖家庭户均收入可达到10万元,达到或超过城市市民户均收入水平,靠规模种植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对种养结合家庭农场,还给予每头猪10元的粪尿还田补贴;对规模种植家庭农场购置农机优先补贴,种植绿肥给予每667m2150元补贴(上海市统一政策),农业保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并给予小额贷款优惠。

1.4规模经营取得明显效果 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推进规模种植家庭农场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

1.4.1增加了农民收入 2011年全区1.13万hm2水稻667m2均产量570kg,667m2产值1664元,增52.8%;667m2均净收入866元,增56.1%,规模种植家庭农场户均纯收入5万-8万元,规模种植养殖家庭农户户均纯收入10万元,接近或达到城市市民户均收入水平。

1.4.2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松江区粮食规模种植户从2007年的4900户减少到2011年的1173户,户均经营面积由2.20hm2,提高到7.65hm2,基本实现粮食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家庭农场经营比例占全区水稻种植面积的78.2%,大大提高了粮食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土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粮食生产,同时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种粮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粮价的不断升高,种粮比较效益不断提高,出现了农民抢田种现象,原来不愿种粮的农户争着承包土地,发展规模种植。但原则上不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规模种植者。

1.4.3保护了基本农田,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松江区发展规模家庭农场以来,改变了过去1/3粮田由外来户不规范种植、掠夺式经营的情况,不仅保护了基本农田数量,而且通过秸秆、猪粪尿还田和绿肥种植等措施,培肥了地力,提高了农田质量,还减少化肥使用量30.0%,推动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为城市提供了生态景观服务价值,促进了城乡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将粮田作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设立了10亿kg粮食生产指标,而且将10.67万hm2水稻田作为上海市的生态湿地加以保护和建设,2010年参照北京市生态作物生态补贴制度,建立了农田生态补偿制度,2012年市政府制定并即将上海市农业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了农业发展空间和布局,明确了粮田区域和方位及保护措施,计划每667m2投入3500元,将10.67万hm2水稻田打造成高标准粮食生产良田和城市生态景观田。

2005年,上海市政府还专门出台了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粮食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发展,到2011年底,全市9个涉农的松江、闵行、嘉定、宝山等区县已基本实现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全市2.00hm2以上水稻规模种植面积达7.59万hm2,规模化程度为72.0%。

2.推进北京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2.1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建设保护北京市稀缺耕地资源首都作为特大城市,而且正在建设特色世界城市,农业具有不可替代或缺的功能和作用,不仅为市民提供新鲜、营养、健康和安全优质农产品,而且为城市提供优良生态和优美景观。优质耕地资源既是农业的基础,又是首都发展的生态屏障,更是首都生产性绿色空间和绿色北京的重要标志。随着城市的扩张,北京市优质耕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和珍贵。目前,北京市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资源约为17.33万hm2,仅占北京市国土面积(164.00万hm2)的10.5%。应树立“农业喂养城市”理念,在平原地区科学划出10.00万hm2永久性基本农田作为粮食生产田和生态田,并合理布局,形成首都田林路人、山水城村和谐共荣人文自然景观。积极探索建立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偿制度,提高生态作物生态补偿标准,实行冬季越冬作物或绿肥+夏季作物种植模式,实现平原区绿色作物周年覆盖。加大耕地质量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其打造成为高标准粮食生产良田和周年绿色覆盖生态景观良田。

2.2逐步推进北京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011年底,北京市粮田面积约为14.00万hm2,占农业用地的80.0%以上,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有43万户,且85.0%是一家一户分散兼业种植,户均种植规模不到0.33hm2,专业化生产程度低,大多数种粮农户靠种粮收入根本无法养家糊口,因此,种粮农户生产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低,严重制约北京市农业生产和现代化水平及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一个由不依靠农业收入维持生计的农户组成的产业很难实现现代化,也不可能有竞争力。因此,引导种粮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推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专业化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粮食规模种植合作社是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参照上海、苏州等地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成功经验,北京市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以家庭农场为主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2.1先试点后推行 鉴于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需逐步推进,应先在有条件且积极性高的几个种粮大区开展试点,2012、2013年两年市里先从顺义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始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进。

2.2.2试行规模种植补贴制度 上海市松江、江苏省苏州、四川省成都等地区规模种植补贴为200-600元,其确定的补贴依据是原土地承包者和规模种植者都有积极性并都能获得平衡收益。国家粮食补贴+规模种植补贴+种植收益总和的40.0%-50.0%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50.0%-60.0%归规模种植者所有较能被双方接受,也较为合理。北京市目前种粮各种补贴每667m2每年277元,粮田土地流转费一般为1000元,种粮纯收益1000元,按土地承包者每667m2年收益800元,规模种植者每667m2年收益800元计算,需给予规模种植补贴每667m2500元,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0%。规模种植补贴既可补贴给原土地承包者,也可给规模种植者,可用土地租金调节。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017-02

一、引言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机遇。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专门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为了解邢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状况,我们深入市农业局、农工委等部门和平乡县、南河县、威县、临西县等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二、邢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邢台市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截至2015年7月,邢台市土地流转面积位居河北省第二位,达到226.75万亩,流转率为27.58%;规模经营主体已达12 672个,规模经营面积达147.15万亩,规模经营率64.89%。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让农民在生产资料采购、农机作业和农作物植保以及在农产品营销上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土地流转成本加大,土地流转的矛盾急需化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目前已经与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是部分农民“宁可撂荒不可失地”的思想严重,不愿流转,死守土地;二是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价格要求过高;三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种田可谓“省心、省力、省事”,农民更加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出现“三难”:一是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难;二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三是地块面积不准,土地面积确认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首先解决这些问题。

(二)土地市场发展滞后,土地流转渠道单一

就邢台市来讲,各县(市)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均不健全,有“地”无“市”的现象突出,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甚至相邻地块的流转也不一样。土地流转多是单方恰谈,渠道单一,导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呈现“无序流转多、有序流转少”的现象。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机制不完善,近年来还出现了流转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三)“三大合作”发展滞后,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邢台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看,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总量不多,规模偏小,形不成放大效应;二是品牌效应不强,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不强,效益不明显;三是运作不规范,核算不到位,新型农业合作体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没有合同约束机制,难于长期维系。从总体上来看,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仍然停留在简单的“归大堆”,严重制约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四)农业经营领域较窄,资金瓶颈制约严重

传统农业规模经营是资金利用率低、效益较差的产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发展现代农业经济前提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邢台市农业经济体普遍受资金瓶颈制约,高新农业项目少,从事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少、规模小,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差,产业关联度不高。解决农业资金来源与控制风险是农业企业继续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欠缺,社会化服务落后

农业相关技术服务、农民培训、财产保险、企业管理人才培养与流动等问题严重制约新型农业体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的新型农业体抗风险能力很脆弱,一旦遇到自然或市场打击将难以抵御。

三、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与建议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农村“产城结合”,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普遍现象,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必须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完善政策,解决好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的资格问题。这是调处土地纠纷、完善农业补贴、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依据,更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健全土地交易程序,形成“要用地、找市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从分散、隐蔽、无序逐步走向集中、公开、有序,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机制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首先要保护好农民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大规模挤出农民,而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因此,急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收益逐年递增机制,在实行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递增幅度,确保农民收益逐年递增。

(四)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式

土地流转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思路,创新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目前邢台市已经形成了多种土地流转模式,例如,沙河市高店村惠农家庭农场“开垦荒滩”流转模式,平乡县“土地托管”模式,任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土地银行”流转模式,临城县黑城乡刘家洞润芳养殖合作社“依托合作社”流转模式,这些流转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土地集中流转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形式。应大力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式,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从而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可以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进行联户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规模供给、农业技术统一服务、农产品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不断激发农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要积极创建有法人资格、有组织章程、有管理制度、有服务功能、有经营规模、有增收效果的合作社;二要重点扶持有一定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的经营主体;三要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需要大力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形成发展合力,打造合作“旗舰”,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六)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农业经营领域

解决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瓶颈问题,需要用发展工业的理念来发展农业、经营农业,切实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应进一步挖掘、整合农业、农村资源,通过发展基地型、加工型、合作型、旅游型等特色农业,不断拓宽农业经营领域、拓展农业功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逐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

(七)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加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倒逼的推力。市县两级政府在“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应积极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政策咨询和流转服务。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参考文献: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4篇

从1994年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已经初步建成以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相互并存的组织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也向更为广阔的空间成长,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阶段,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暴露出诸多现实性问题。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低质现状已严重制约着本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垄断严重;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不足;农村信贷资源萎缩;农村金融市场价格被扭曲;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农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逐渐向商业化和集约化改革,实行在农村地区撤并机构、减少网点的措施。农户和农村经济发展与信用社的服务手段及方式不相适应;小额信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户贷款,但显著减少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而且由于农户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较高,贷款额度较低,贷款利率封顶等情况,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并不高。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大部分亏损,其无能力向农户提供贷款,我国人民银行所发放的支农再贷款相当于杯水车薪,广大农户还是只能够寄希望于民间借贷。政府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由于不良贷款率居高、无法真正到户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扶贫帮困的美好初衷。农村正规金融市场贷款难问题在制约农村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成长模式

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路径取决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模式选择。成长模式的选择要依据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成长模式来做出理性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成长模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

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模式,简称内生成长模式,是在农村经济体系中凭借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内生演化而来的一种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在刘易斯古典模型中,欠发达国家的农业部门仅仅能够维持生计,并不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形成能力,需要依靠工业部门来形成其自身的资本以及实现现代化。但刘易斯却忽视了农业和工业两部门间资源的流动对整体的资本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而是将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二者独立,这不仅低估了农业部门金融市场的内生成长能力,而且高估了工业部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以及资本形成的能力。农业部门是能够自己内生农村金融市场的,即使在我国“以农养工”的阶段中,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民间金融。基于市场中金融需求的诱导角度来看,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模式又称需求诱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当农村企业和农户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强烈时,有经营实力的农村经济体为追求利益,就会自发地组建各种形式的金融组织,满足人们对于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因而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需求的诱导,就会自发形成民间金融组织。政府不会在这一成长模式中做出明显的金融干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必要法律制度,以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当农村金融市场选择市场主导型成长模式时,农村的经济主体就会占有较大的农业收入份额,因为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是由下而上逐步形成的。当农村企业和农户的收入水平相当,并且能够自主支配由此产生的储蓄份额时,才能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成长基础。市场主导型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依靠的是市场,能够有效实现主导农村金融资源的横向配置。然而,这种形式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速度缓慢。农业的自身储蓄能力和资本形成能力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产业属性而不健全,即便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成长机制得到满足,而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农村金融需求是无法依靠内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来满足的,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非正规金融机构所发放的高利贷盛行,农村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二)政府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

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简称外生成长模式,是在农村经济体外部凭借政府的强制力量人为地植入到农村经济体内的一种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这种成长模式基于对外部金融模式的移植,几乎不需要农村经济主体和农村金融主体做出贡献。农村经济体系在政府金融因素刺激条件下,依然缺乏金融市场成长因素的积累,为回应政府外部金融刺激,只能够强行启动,表现出一种效率低下、有量无质的弱质量性增长。在此成长方式下,政府部门采取由上而下的模式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及运行机制。即在政府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中,政府部门先强制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过程中,后组建农村金融机构,从而在农村经济中布局。然而,农户和农村企业自行组建的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在这一过程中被视为非法组织,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斥和打压,导致其交易转入“地下”。这种方式与“以农养工”的工业化战略思想相适应,与后进国家工业化战略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这种成长模式中,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体系的规划与运作是依据政府的效用偏好而完成的,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结构,因而这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农村经济的现实状况。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又是一种供给主导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政府是通过事先的金融供给,以诱导和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而此种情形下,金融需求的市场化程度十分低下,大多是满足政府指令性的生产和消费。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表现为金融资产规模量性扩张。农业金融资产规模量的扩张取决于政府对农业的重视和政策走向,若政府采取重视的态度和积极政策,规模扩张是有可能的,若政府采取歧视农业的态度和消极政策,规模难以扩张,质的提高更无从谈起。在此种方式下,农业经济各主体间不能够通过真正的金融手段来调剂余缺,农业金融主体的参与和努力程度十分低;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行为由于政府的集中承担收益和风险而缺乏利益激励与风险激励,这无疑会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即使此时有金融资产的增加,也难以完善市场、优化结构,如果此时选择依赖行政力量来予以维系,金融风险将逐渐积累。

(三)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混合型成长模式

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和政府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都存在相应的缺陷,政府主导型成长模式较市场主导型所存在的缺陷更为突出。市场内生型为主、政府引导相结合机制的混合型成长模式是最佳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特别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农村金融市场应该从外生为主导的成长模式向内生为主导的成长模式转变。农村金融市场在成长过程中应努力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保护、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中的配置职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效率的提高也应该依靠市场机制力量,使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低质状态得以改善,还应该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政府介入的理由如下:一是在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农业部门的利润率远低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因为在这时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农业部门一定会在工业化进程中不断出现资本净流出。二是在市场条件之下,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来实现农业增收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是一个弱质经济产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并且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这就导致农业部门对外部资金缺少了吸引力。三是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的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在提供农户融资场所和发展农村金融的同时,还增进了农村的社会福利,因此政府应该在农村金融市场内生成长中给予适度的政策鼓励,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府不仅要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农村金融市场安全的方式介入,而且要出资建立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实现对农业的政策性诱导和扶持,增强对贫困农户的扶贫救济,满足公共产品融资以及农村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混合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依据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成长过程的程度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市场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农村金融市场在市场机制导向下成长,政府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税收减免、补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等政策以保护和放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并且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因而,农村金融市场成长在市场导向型混合成长模式中应以内生和需求引导为主、政府外在供给和引导为辅。此模式往往常见于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政府的干预较少。

2.政府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市场和政府机制在农村金融市场成长中并存,而政府机制所起到的作用较市场机制要大。政府不仅要组建并运营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向贫困农户提供政策扶持性信贷,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村合作金融,从而实现政府支持农村金融的目标。政府应该注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此过程中如果政府直接的干预力度较大,则会损害市场机制,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内生成长机制无法顺利建成,因此,此种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模式应该以外生为主、内生为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将逐渐取代政府导向型混合成长模式。政府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往往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或农业重视度和重要性较高的国家中常见。

总之,农村金融市场成长若要加快从政府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就需要政府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内生机制和制度环境,并通过改善工农贸易条件来创造城市金融要素向农村领域延伸的必要条件,同时还要利用有效的措施来组织农村金融资源的大量外流,增加农村金融资源净流入,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高质量成长。

三、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模式选择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初期阶段,基于以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成长模式的分析,政府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最佳选择。在政府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的建立中应达到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一)产权关系明确化

产权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体现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工具,如法规条例、法律法令、社会公德、社会习惯以及决定政策,社会强制力是产权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既可以使产权关系的制度成本有所下降,还可以使社会经济的交易成本降低,并且农村金融资源的边际效益也会相应提高。当产权关系清晰时,凡影响产权交易双方的损益关系的经济信息,必然会改变金融资源配置状况,因而金融资源的动态调整是非常及时迅速的,及时迅速的金融资源动态调整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在明确产权界定的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具有非常清楚的损益关系,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会更为科学化、合理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会达到最优化。如果没有明确产权关系,市场交易后的结果不能够被金融资源的所有者判断,金融资源的流动性会随着下降,难以纠正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这将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改善出现阻碍。

(二)政府边界合理化

政府导向型农村金融市场混合成长模式的建立要求合理地界定政府行为的边界,包括政府的干预领域和市场定价的边界。基于国际经验和经典理论研究,政府的干预领域应该局限在市场失灵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因而,政府的决策行为必须采取法制手段来进行规范,从而避免微观农村金融市场被政府部门过度干预,其别要注意对价格体系的过度干预,不合理的价格干预易产生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不足,这样农村金融市场便会长期陷入短缺状态。政府部门也存在失灵状况,仅依赖政府干预去实现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均衡发展是不现实的,过度依赖政府干预不能够有效的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会让农村市场陷入危险境地。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5篇

(一)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日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垂直一体化形式,以工商业资本为主体,具体又可以分为直营型和委托型。直营型指的是大型企业通过购买农民土地的方式,建立规模较大的养猪场、养鸡场,实现农业规模生产。但是由于日本土地价格上涨迅速,农民出售土地的意愿不强,该方法在发展中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委托型指的是大型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企业委托农户按照规定的品种、农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合格的农产品。第二类是农户合作组织,以农协为经营主体。日本的农协主要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服务范围比较广泛,专业农协则侧重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服务内容。农协向资金短缺方发放农业贷款,积极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促进企业与农户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流通,影响并调节了日本的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

(二)韩国的农协和产、学、研一体化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农协在其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韩国,农村振兴厅负责农业的科研、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农村生活,以及对农民和农业公务员的培训,将科技与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产、学、管、研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使农业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

(三)泰国的“农业工业化”战略与“政府+工商业+银行+农户”模式

泰国模式的要点是以农产品加工工业作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启动阶段的突破口,以出口为导向的农产品加工业既带动了农业的发展,又带动了贸易的发展。同时,泰国政府的调控政策也行之有效,颁布了多项与农业有关的奖励投资法规,政府除直接财政支持外,还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以上年底存款余额的20%~25%用于农业信贷。政府、银行、公司、农民四大方面在互利的基础是通过契约实行优势互补、优化组合、紧密结合。综上,国外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包括:第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因时、因地制宜;第二,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产业化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第三,实行各种惠农政策增加对农业产业化体系的投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科技含量;第四,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流通体系。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渐趋成熟,形成了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中介组织协调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等多种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带动型,是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合同,主要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实现一体化经营,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形式通过签订合同将企业与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结成了商贸、工业、农业一体化的生产体系。达成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即企业要为农户生产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农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并优先收购,而农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交付符合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市场带动型,强调专业市场与农户间的沟通机制。专业市场市场容量和信息量较大,与周边农户间形成了产品销售的隐形契约。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可以增加商品销售途径,有利于专业化生产、节约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从而实行大规模生产,形成产业优势。②中介组织协调型,中介组织主要指的是行业协会,通过其自身的协调、组织、制约、服务等功能,将企业与农户间接联系起来,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近年来各地农民为应对市场发展商品经济,自发成立或在政府的引导下成立各种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协会或合作社有正式的章程,从各方面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③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形成有其群众基础,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先天的合作经济的优势。这不仅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模式,而且也是国际经验证明的一种有效组织模式。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这种模式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相似但又独具特色。例如,某公司对某地开发区8平方公里进行建设规划。这一区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并且供电、供水、排污、交通通讯方便。通过调研确立该开发区要实现以发展综合农业为核心的辐射经济增长模式,即主要开发无公害蔬菜、水果、绿色食品加工和花卉等产业一体化的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形成对周围地区、城市的经济辐射,未来发展成为集商贸、科研、教育、观光、娱乐农业为一体的经济区域,形成高科技、综合型、外向型现代农业城。除了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外,还有“农科教”“产学研”等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并且随着市场农业的发展,还将会出现其他的组织模式。综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组织模式与国际实践具有许多共性,即:第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营主体要通过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吸引参与主体,实现组织目标;第二,农业经济一体化的各参与主体要通过既定规章制度的约束,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更加高效合理的配置资源利用资源;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现模式是变化发展的,应当不拘泥于其实现形式,提倡精简、效率,以形成平衡有序的组织为目标。

三、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利益分配和运转约束机制,这些机制应作为多元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

(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是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一体化经营合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农业产业化要实现平衡供求双方利益、平衡农户企业利益、平衡参与主体利润等经营目标,在龙头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与农户间建立合作共赢的利益模式。但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垄断主体的影响,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够平等,产业组织制度、机制不能严格执行,农户利益仍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阻碍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基本分配原则是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等各个环节获得平均利益,基本利益分配方式是通过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利润分配情况、给付租金或者发放工资。基于具体形式不同,所实行的微观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等原因,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以及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④

(三)营运约束机制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6篇

发展都市型农业是世界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推进农业发展的重要路径,有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大生产模式、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精工细作模式及以法国为代表的中等规模农场模式,这些发展模式值得研究借鉴。(一)外国模式1.美国、澳大利亚模式。美澳特点在于地多人少,资本密集投入,生产机械化集约化水平高,缺点在农药、化肥等资源大规模投入,土壤、食品安全等问题不容忽视,适合大宗农产品生产。2.日本、韩国模式。日韩特点在于地少人多,生产单体投入水平高,机械化水平也很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很高,国家给予农业特殊市场地位,缺点在于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农业保护不利于竞争,生产效率提高不快,适合小规模、特色化产品。3.法国模式。法国特点是地少人多,政府采取多种投入政策,发展中等规模的农场,政府采取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政策,推动土地集中,然后国家大幅投入,提高农业机械化、集约化和市场化水平。该种模式适合财力雄厚的国家。(二)大连都市型农业模式选择大连属于计划单列市,政府财力较好但不充裕,人多地少,农业资源不算丰富但开放程度较高,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发展模式,只能遵循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结合大连客观实际,确定都市型农业发展之路。一是按照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快和强力推进大连农村综合改革,激发和释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立足大连农业资源禀赋,充分发挥地域和物流比较优势,按照都市型农业规划摆布好农业生产、流通布局,走大连特色农业发展之路,推进农业生产市场化、产业化;三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组织化、合作化,在此基础上积极倡导生产的机械化、标准化,同时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产品商品率;四是继续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推进科技培训和推广应用,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夯实都市型农业发展基础。

二、政府促进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大连都市型农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展一靠市场二靠政府。市场是实现都市型农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政府是促进都市型农业发展的保障。政府不仅要直接解决当前制约都市型农业发展的难点问题,同时更要重视宏观布局,根本解决阻碍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在大连都市型农业发展相对较晚、市场发育明显不足的现实条件下,亟待政府统一布局,长远谋划,找准着力点,破解“瓶颈”,保障都市型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政府应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1.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一是加快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确权和农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确权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和评估等工作,为农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二是建立农村公开市场。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机构、纠纷仲裁机构等服务平台建设。2.解决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建设问题。一是促进和鼓励土地承包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进程。二是促进农业产、加、销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3.解决好农业安全和资金配置问题。一是保护现有耕地数量和质量,正确看待粮食生产和安全问题,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区域粮食增产增收;二是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和农民互保制度,建立农民资金合作投入、土地和产业的综合开发机制及利益风险共担机制。

(二)政府应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1.建立骨干批发市场。着眼于大连农产品特点和借助高度发达的海陆空运输条件,建立一批部级、地区级海产品、水果、花卉、蔬菜等面向东北亚及全国的骨干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业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建设都市型农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2.藏粮于地、藏菜于田。流通与生产是上下游之间的关系,要想搞好流通,生产环节密不可分。政府应当有一体化思维,藏粮于地、藏菜于田,并与生产流域的合作组织化建设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市场供需规律,通过生产的合作化来合理控制产量和价格,保持农产品供给的基本稳定。同时,不断提高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水平,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流通的专业化分工,形成高商品率和大市场的农业生产流通格局。

(三)政府应加强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一是继续加大新农村、新社区、新农庄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农村地区自来水、电力、干支公路、绿化、废物处理水平,加快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助推都市型农业建设发展;二是继续加大标准化农田建设。继续加快河道、水库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推进各类田间水利工程,农田道路,电力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基本物质保障能力;三是加强对现有的自然生态保护力度。加大对保护林、水源涵养林、田间防护林等方面投入力度,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工程,构建比较完备林业生态体系,提高农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四)政府应加快农产品质量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基地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追踪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二是加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力度,注重市场化方式科技培训和推广;三是构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四是加强农民培训及农业之外的服务业、建筑业等领域培训,做好农民就业工作。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7篇

关键字:机制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

当前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振兴农村经济,结合各地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科学统筹的原则进行规划,能够有效地加快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具体看,加快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创新四大机制。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需要统筹规划,连片发展,这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土地流转和规划问题。而“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对农村土地现状的限制同土地规模经营存在客观上的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搞好协调工作,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按照法定、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好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和致富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把农民和土地捆绑在一起,不利于农民离土发展,从事养殖业和二、三产业;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影响增收致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分工分业,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真正富起来。以聊城市为例,鼓励农民按照自己的种植要求,在进行粮食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努力扩大聊城市蔬菜、畜牧、水产、林果等四大主导产业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适度规模经营。回眸“十一五”,聊城市通过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十一五”规划的预期,农民的生活水平获得大幅提高。2009年,聊城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80万人,在外务工人员110万人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39元,比2008年增长8.4%;人均总支出5193元,较2008年增长11.9%。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63平方米,较2008年增加0.90平方米。期待“十二五”期末,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顺畅,农业生产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获得大幅提高。

创新规划机制,强化品牌农业经营意识 找准优势,立足长远,不断扩大规模,形成特色和品牌农业是调整规划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必然结果。一个地区的农业产业结构是土地、水源、交通和农民的种植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又必须随着市场需求,科技进步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以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为动力,以农民的认识水平和对新技术的掌握为基础。调整中要找准自己的地理和资源优势,要考虑当地农民的接受能力,不能盲目的贪大求洋,避免造成品种“水土不服”,产品销售不畅。调整、振兴农业产业结构的过程是壮大规模的过程,也是农民逐步认识,积累经验和资金,掌握新的种植技术,形成特色农业,进行品牌农业经营的过程。“十一五”期间,以公路为主体的交通系统的不断得到完善,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十二五”期间要利用好这一优势,不断完善规划。以聊城市为例,在蔬菜生产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聊城市“半小时都市圈”的优势,发展主干公路沿线路域产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改善和创新种植、保鲜等技术,积极开发优质产品,扩大农产品的销路,向大中城市高端超市进军;在畜牧生产方面,加快养殖场升级改造,引进规范化支农技术;在林果生产方面,加快防护林、经济建设,鼓励花卉、观赏苗木等高效作物种植,扩大现有的名优果林基地规模。此外,可以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以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为契机,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高创意、高品位、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把农业资源特别是土特产开发成旅游商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创新调整机制,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必须努力发挥好政府的指导作用、政策支持作用,优化发展环境,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为产业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现有扶持政策,积极创新扶持方式,提高扶持农业效率。首先,创新政策决策机制。确定几大重点产业,进行重点扶持。在重点扶持项目的确定方式上,实行集体决策、部门配合和资金整合的新机制。在扶持资金安排上,可以结合我国各地方的的具体实际,采取集中资金,向重点项目、主导产业连续投入的方法,深入推进确保取得成效。其次,创新合作引导机制。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增强农业抵抗风险能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较好的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平台,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主体,在农业项目的招商上,积极主动承担起桥梁作用,切实把招商引资作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战略,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农业向农村流动,吸引银行资金、城市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再次,创新科技兴农机制。推广适用科技,提高农业生产力。科技兴农是培育新型市场竞争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内在要求,“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政府的协调组织功能,加快科技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优化科技网络建设,实施“素质工程”。结合经济开发项目,进行一事一训、一技一训、一人一技,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二是组织科技下乡,加强科技对调整结构的介入。根据农时农活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培训活动,提供科技服务。三是强化农民市场意识,培养农民的现代农业思想。通过科技培训及举办新技术新品种博览会等,让先进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农资、农业机械直接与广大群众见面,开阔群众视野,提高农民创新的积极性。

创新交易机制,降低农民交易风险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振兴,还需要主义降低农民交易的风险,创新交易机制。农业产业化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市场的交易频率,扩大了商品市场交易范围,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城乡一体化的市场体系形成。众所周知,资本追求较高的回报,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同样也要求较高的收益和价值体现,在这一市场内在机制驱动之下,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等交易机制刺激了劳动力长期跨区域流动。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极大地活跃了产品交易,吸纳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也进一步拓展了市场机制,使其延伸到生产要素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农民的交易风险,减轻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一种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挥和运用,职业中介、培训机构等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的市场主体不断完善,使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逐步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我国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引导与监管不断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逐步趋于稳定并秩序化。农业产业化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使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从可能转变为现实,农业生产的布局优化增进了农业生产效益,巩固了农业基础地位。农业劳动力在农业布局合理调整和优化下的转移,对作为剩余劳动力的农户来说,是需要的;对农业和整个社会来说,是安全的。当农业生产在合理规模状态下运营时,农业劳动力转移才是健康、有效的。合理的农业生产规模,能够使农业生产广度进一步拓展,农业生产深度深一步开掘。这种状况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呈现出市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因此,农业产业化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农业,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从而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总之,要解决好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问题就必须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结合我国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的同时,强化农民的品牌经营意识,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将农民的市场化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当前,我国加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为全面贯彻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民增收,我们要进一步创新机制,提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傅崇兰.小城镇论.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

[2]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

[3]武文.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状况和特点.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01.003

1 研究现状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意见》更加重视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组织流转。“家庭农场”成为现阶段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

在理论上,家庭农场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按照农业部的文件精神,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以家庭成员为主,生产经营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庭收入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国内外对家庭农场相关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众多的成果。

1.1 国外研究现状

Beeker(1965)总结美国家庭农场时指出,农业家庭和非农业家庭的不同只是在于资源是分配给了农业生产的而不是非农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生产。

OTA(1986:113)得出了两个主要结论:首先,规模经济主要由中等规模的农场拥有;第二,虽然在中等规模农场可以达到最低的平均生产成本,但在农场规模的一个很大的区间上,平均成本趋于保持稳定。

1.2 国内研究现状

伍开群[1]认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农场可以视作一组契约的连接。农场存在着两个不同层次的关系:一是签约人与农场的市场契约关系,二是所有者与农场所有权的关系。从所有权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家庭农场具备最优的市场交易成本。

郭熙保[2]提出: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是要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指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一定的农地面积,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其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或接近非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所获得的收益达到或接近从事其他行业的收益,比如从事流通业和服务业所获得的收益。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家庭农场相关问题上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但都是以理论层次作为研究方向,分析它们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而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研究的很少。因此分析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对解决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荆州市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分析,确定荆州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适度区间。

2 实地调查与样本描述

荆州市目前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有289家,其中:种植业类88个,总面积40072亩,平均规模467亩;水产养殖类66个,总面积11794亩,平均规模179亩;畜禽养殖类103个,包括猪、肉(蛋)鸡、肉(蛋)鸭、山羊等养殖;种养综合类32个,包括水稻种植+养鱼模式、养猪+养鱼模式、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模式等。总资产近5.88亿元,2013年纯收入超过4335万元,户平均可达15万元。2013年6、7、8月,调查组通过邮寄调查问卷、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荆州市112个家庭农场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实地对部分家庭农场主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

2.1 地区分布情况

从地域类型来看,包括了荆州市所属的荆州区、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沙市区、江陵县等8个县(市、区)。

2.2 从事行业

从调查的家庭农场所从事行业来看,有四类: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养综合。本文主要以大田种植和水产养殖为研究对象。

2.3 农场主基本情况

2.4 家庭农场年纯收入情况

2.5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情况

3 荆州市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区间分析

适度规模,是指规模在合理区间,经济效益取得最大化。家庭农场主要从事不同的生产经营,如从事粮、棉等种植业生产和从事猪、鸡、鸭、鱼等养殖业生产,经济效益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客观标准是农场主自身能够控制的生产要素以及经营能力,来确定经

营规模的适度区间。适度规模,通常是从土地经营面积、雇佣工人数量、生产产值等来分析,实质是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应以经济效益即纯收入最大化作为目的。收入主要是农业产品的收入,成本包括土地租金、资金使用成本、农资投入、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为更易分析,我们假定农场主要投入要素为劳动和资本(土地、资金等)。

设π为利润,Q为产量,TR为总收益,TC为总成本,则π(Q) = TR(Q) - TC(Q)。

为分析资本投入(土地、资金投入)、劳动力与家庭农场产出的关系,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Y = ALαKβμ。

式中:Y为家庭农场收益(元) :A是综合技术水平,L是投入的劳动力数,K是投入的资本(土地、资金),α是劳动力产出的弹性系数,β是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μ表示随机干扰的影响,μ≤1。

π(L,K) = P.f(L,K) - (wL+rK)

利润最大化则MPL/w=MPK/r

说明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生产要素最适投入量的条件是使得花费在每种要素上的最后一单位的成本支出所带来的边际产量相等。

为了分析农场经营的适度规模,我们对荆州市各县(市、区)家庭农场进行走访,得到第一手数据,剔除由于人为、自然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的非正常数据,也剔除由于种植不同品种而导致的不可比数据。根据以上统计,得到的数据基本上反映了荆州市不同规模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家庭农场的收益情况如表4和表5。

3.1 荆州市家庭农场种植类 最佳经营规模区间在200~500亩

0~200 亩:传统农业生产方式。

一般认为农业生产发展,即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通过较少的农业劳动力从事生产,就能提供较多的农业产品。

200~500 亩:传统农业生产与农业机械化并行。

在200~500亩之间,每亩平均效益的曲线先由低到高,再逐渐下降。在300~400 亩时,每亩平均效益最好。因为在这个规模范围的农场主,有一定的土地生产规模和劳动力数量,但投资农业机械等方面还不足,在农业生产上是传统农业生产与机械化农业生并行,是从传统农业生产向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阶段。

500 亩及以上:机械化生产方式。

家庭农场规模达到500 亩及以上时,仅仅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这个规模的家庭农场基本上通过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当规模超过1000亩以上时,每亩平均效益开始逐渐增加,当规模达到1600~2000 亩区间时,每亩平均效益达到最大,超过 2000 亩时,每亩土地平均产出效益开始减少。

3.2 荆州市家庭水产养殖类最佳经营规模应该控制在50 ~200 亩

0~50 亩:家庭为主的养殖。

在这个规模情况下,依然以传统养殖方法,能获得略高于种植业的收益。

50~200 亩:传统鱼养殖与特种养殖的混合。

在200~200亩之间,每亩平均效益的曲线由低到高,而决定收益的最大因素是养殖种类,而不是规模。传统鱼的养殖收益略高于50亩,收益获得规模效益。而黄鳝亩均收益比传统种植和传统鱼养殖有了较大的提高,亩均收益最高能超过10000元/亩,能高于传统养殖的收益数倍。

200 亩以上:规模养殖。

当家庭农场鱼业养殖规模达到200 亩以上时,仅通过增加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在这个规模区间的家庭农场发展特种养殖,明显资金和管理不适应,仍然以传统鱼养殖为主,平均收益曲线由高到低。

4 荆州市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发展的启示

4.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为家庭农场主提供法律帮助、中介服务、服务、纠纷协调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便捷的信息沟通平台、交易平台。按土地流转的多少分层次予以适当补贴,加快土地合理流转。

4.2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借鉴成功经验,家庭农场贷款除了能提供抵押物外,还可以开展全年的订单、农场经营权质押、保单质押贷款、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农村物流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培育潜在客户,从而为家庭农场这一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的健康发展护航。

4.3 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农场主的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适应市场化和农业科技的发展还存在综合素质不高的特点,需要加强对现代家庭农场主的培训。

4.4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农业生产保险,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65.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9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农户”;市县示范区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03 -05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工业化进程,我国逐渐从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大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人口转移。而由于农业的效益比较低,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常驻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土地大多处于缺乏有效管理或无管理的状态,农村土地出现了种与不种,谁来种,怎么种等问题。传统农村土地经营者向城市农民工的转移,粗放式的管理土地,后续土地经营者的缺乏等因素都将归结于一个问题,现代农村的土地如何经营?面对这一问题,深化,加强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管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长久之策。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2015年、2016年的一号文件依然将适度规模化经营列入重点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适宜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本概念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利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农户所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目的将农业生产向大户、经营能手和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集中,从而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规模效应,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

(三)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使用生产经营者将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农地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选择改变而引起经济收益的增p变化,具体表现为农地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模收益不变三种情况。

(四)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

(一)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

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指那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大农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来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充分的土地资源。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户种植分散,农业经营收益过低,达不到规模效益。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弃农从商或弃农从工,因此促使土地原有承包者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提供了土地来源。二是种植大户拥有的内在因素。种植大户大多是农业起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很多年,总结了很多丰富的农业种植技术且这些大户大多具备承包土地所必备的经济实力。两者兼备的大户在经营流转到手的土地时得心应手,经济收益也提高了。三是出台的政府政策扶持。为了促使农业有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市县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如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提供农产品种植、销售培训;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收益较高的家庭农场给予资金奖励等。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种粮大户的发展。

家庭农场模式经营的特点。一是在经营规模上,不断扩大。如徐州市铜山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普遍较大,首批申报的51家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50亩以上,50-100亩的有2家,占3.9%;100-500亩的有42家,占82.4%;500亩以上的有7家,占13.7%。二是在经营方式上,种植大户普遍采用现代机械种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种植范围大、生产效率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化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在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上,产业覆盖区域不断拓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行情,开展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涉及区域广泛,从水稻、玉米、小麦到蔬菜瓜果、苗木花卉。

家庭农场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资金的制约。单个大户资金不充足且融资渠道有限。调查显示,种粮大户大多数是农民,原始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发展大规模的承包土地种植,是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投入的。虽有一定的政府信贷扶持政策,但农村信贷条件苛刻,信贷额度低等,使得种植大户融资困难,经营能力有限,发展规模有限。 二是土地承包期限的制约。由于流转的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从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田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改良,若初始投入资金过多,短期内收回投资额的概率很小,因此种植大户不愿意对承包的农田进行大规模长久的投资,以改善土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是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各种水利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大多数农民种植都是“靠天收”,时刻存在着破产风险。

(二)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的经营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本着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作为出资,从事生产与经营,通过民主管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过程中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益,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承包土地权流转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经济进一步的发展。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是传统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时代需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日益明显,现代农业要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然而传统土地制度经营规模有限,且过度分散,原有的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阻碍了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与现代高效农业的有效结合。在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二是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出台促使土地合作社得到保障。调查显示,政府在组建土地合作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各地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成立的。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的相关义务和权力。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做出了规定。为了促使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给出了很好的法律指导和规定,规范了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将土地斥资入股,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按照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合作社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政社不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村社区组织之间本应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多是合作社内职位主要由村干部兼任。如,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经理,村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若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够,又因兼任合作社领导人,没有第三方能对合作社组织形成有效监督,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农民入股意愿不高。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不够,特别是年纪偏大的农民,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入股意愿较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规模扩大再生产,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w现,导致大量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以“公司+农户”的企业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有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提供资本,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购买相关的农用机械,以工厂的模式从事有关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且雇佣当地农民在工厂里面工作以达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企业的内在原因:拥有充实的资本,能够租赁大面积的土地和购买大量农用设备。进驻农业领域发展的企业大多资本充足、管理科学、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良种良方,这给企业经营模式提供了先期必备的发展条件。二是政府的引导,政府起到牵引和推动企业在农村经营的作用。当企业打算在某地农业领域发展时,政府就开始沟通外来企业和本地农民,这种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

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企业建立的农场大多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其他能追求高利润的产业。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多样化经营,由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产业化、休闲度假等板块组成,已建成千亩葡萄观光采摘基地、千亩红豆杉基地、300多亩桃花园、良种马繁育基地、生态餐厅、葡萄酒堡、儿童娱乐体验中心、农副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多功能会议餐饮中心等项目。二是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规模大。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普遍较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才能盈利,只有长期稳定且规模大的土地流转才能使企业经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营模式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大。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流转土地面积5000亩,这样为收回原始资本投入提高了保证。三是采用现代化公司运作模式,经营效率高。企业在经营农业领域时,将企业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带入农业领域,使得农业经营的效率大大提高。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是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很大的亮点。

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行业差异的制约。一些外来公司一直从事于非农业领域,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时,就缺乏相应的农业耕作和销售经验,使得公司效益不高甚至亏损。二是企业与农户关系的制约。由于天然的农商隔膜使得农户与企业沟通不足,导致双方相互了解和认识都不足。另外企业将土地过多过久的流转致使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缺少了土地的保障,使得一些农民对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缺乏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以市县示范区为载体的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是指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建立农业基地,并对周边区域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一定的优势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组织管理等基本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地区则泛指合适的郊区和乡村。它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而提出的一种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市县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它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市县示范区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核心。市县示范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优势和特点,围绕粮食、蔬菜、瓜果、油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大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着力引入现代农业要素,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带动农民从农业中增收,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对区域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是市县示范区以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为引领,以政策为导向,在品种和技术选择上先进适用,把常规技术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市县示范区以推进区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基本立足点。区域性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市县示范区建设的导向性目标。市县示范区是一种生产要素聚集的载体,通过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有机地聚集在一起,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如,徐庄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基地,示范区面积为10800亩。示范基地是以小麦种植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为主的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模式。该示范区针对徐庄镇小麦生产特点和制约因素,应用优质专用品种,应用科学施肥和节肥技术、绿色防控和节药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依托农技中心技术力量,开展适合该镇小麦不同行株距配置、不同时期施肥、不同施肥量、生物防控、有机质肥料、精准喷药试验示范,确定该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模式。经过科学的管理种植,整个小麦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区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其中,高产创建千亩核心示范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高产攻关田600公斤以上。通过项目实施,辐射带动全镇小麦均衡增产高效。示范区平均单产比非示范区平均单产增加10%以上,新增50公斤,达到500公斤,部分达到550公斤以上,亩增效益110元以上。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人力资源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越来越少,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力资源薄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迫切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都落后于农业科学研究。

三、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一)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共同点

通过对徐州市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虽然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种植大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也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通过调查发现,90%以上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且基地规模大。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不仅稳定了生产资料,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县示范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土地集中连片的自然优势,围绕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参与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依靠法律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者“合同”,一次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

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产出率增大,农民的收入高于自行耕种。而农民流转出土地后,又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技能,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农民利益。流转出土地后,农民通过租金或者分红等方式收益,摆脱了自耕时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土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在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收到了良好成效: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裕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市场风险等,农村的整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保产量,促增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的大面积耕种,采用机械化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粮食产量较散户种植模式有了大幅增高,这对确保粮食供给甚至国家Z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不同点

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等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较高的效益,但四种模式各自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各自的局限性。从形成原因、经营特点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四种模式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做以比较:

由表1可以看出,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实现,既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如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等;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如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模式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是其实现的主要途径,就政府与市场两个因素将徐州市目前的四种主要农地经营模式作以分析(见表2):

四、徐州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徐州市目前四种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各有弊端,但总体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化、品种优化等农业生产发展方向的要求,除了要根据徐州市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经营效益。

(一)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民自愿”是土地流转的最基本要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地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受益,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目的。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村委会备案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坐落、用途、起止日期及期限、流转双方的个人信息及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行为处置办法等。三是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

随着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意识的提高,坚持农民自下而上与政府自上而下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土地流转,让土地规模经营受益更多的农民。

(二)发展农村教育,培育现代农民

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仅要重视农村群众基本素质、学历的提高,更要注重农村职业教育,开展以科学种田为主的综合性技能培训,培养具备现代化种植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能手,既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是加强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长班与短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印发资料与设点咨询相结合、外出参观学习与聘请农业专家现场讲解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农民参加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构建农民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农村致富信息和市场产品供求信息,避免盲目跟从。三是鼓励种田能手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为他们提供政策保证和技术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民,带动周边农民学习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依附土地而生存,即便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的生存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心理寄托、社会保障、就业和福利等多项功能。基于这种农民长久形成的传统保守的心理,如果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会对农民的心理、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又作为事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具体措施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放力度,多方位的筹措保障基金,建立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力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活救济等各项权利。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配套。一是加快农业基础生产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电力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旱天可以灌溉、涝渍可以排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可以及时进出市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积极改造中低等产田,加大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进、保养,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大范围的重复建设,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三是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农民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打下硬件基础。通过密切联系各级农业市场,力求快速、准确的农业市场信息,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五)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在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自身职能,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如:增加对在土地流转基础上进行农地规模的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政策,对规模经营者实行税费和贷款优惠政策,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方面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等。二是加大财政支持。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转移性支付,市、区政府要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和激励相关服务组织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各级财政还应对部分农业项目的扶持和重点产业的培育进行资金保障。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尽可能对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贷款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流出土地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贷款,为其创业致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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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广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作者简介]袁珈玲,广西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069-06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中央1号文件又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内涵

(一)市场的定义

1 市场既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这种交换关系是指买卖双方、买方与买方、卖方与卖方、买卖双方各自与中间商、中间商与中间商之间,商品在流通领域中进行交换时发生的关系。一般定义上的市场,主要是指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产权市场。产品市场是指可供人们消费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要素市场包括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逐渐在市场上交易所需要的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产权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常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信息聚集功能、价格发掘功能、制度规范功能和中介服务功能。产权的市场价格只有在充分发育的健全的产权市场上才能形成,产权市场的出现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为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一个规范化的交易场所。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统称为商品市场。“产品市场不完全竞争而生产要素市场完全竞争”和“产品市场完全竞争而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竞争”都是对市场的一种认识。要素市场的发展除了要以有效的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外,还需要相应的契约、法律制度为支撑。要素市场对契约、法律制度的要求比商品市场的要求更高,总之,无论是商品市场还是产权市场,其发育过程都离不开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市场建立和高效运转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既有有形的交易场所,也有无形的信息资本流等,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到规范的过程,也经历了从原始初级、从初级到高级、从建立到健全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市场的作用不断显现,市场机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逐步成为调节资源配置的主要经济运行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市场在用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国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土地流转的交易关系总和构成了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而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是土地产权交易活动的基础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市场规律配置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涵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也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之说,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指由政府投资建立正规的土地交易大厅,健全交易体系,通过农村信息员采集农民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到交易系统后统一地、交易和签订合同,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公开、快捷轨道,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是政府对土地承包管理职能的延伸,以指导服务为宗旨,不向流转农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它要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政策咨询、价格协商、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无形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不是一般商品的所有权交易,它不需要建设像商品交易市场那样必需的物流场所,绝大多数发生在当地农户之间的小规模就近流转,不一定需要集中到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对农地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和交易行为都有严格的法律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是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按照市场的发展规律,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有固定交易场所的有形市场;没有条件的,可以从构建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人手,也可以通过开展广泛的服务。为流转市场的建立创造条件。科学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涵义,有助于我们利用好两个市场,推进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化运行。

(三)土地承包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特殊的交易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益物权,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移转性、可分性等物权的一般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明确界定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单个农户只有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显然,农地流转不是一般商品的所有权交易。而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商品交易是随着双方交易成功而终结,而农地流转关系的建立不仅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开始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换句话说,土地承包方可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妨害承包方依法享有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包权、租赁权、转让权、互换权、入股权等各种权能组成的一个权利集合,它可以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特殊的交易市场,这个特殊的交易市场决定了它既不能按照商品市场的模式建立分级、分层次的交易市场,也不能按照一般产权市场的模式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而应从实际出发,以承包农户为流转主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交易对象,依据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用途管制、严格管理、流转顺畅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二、广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利

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细分到一家一户,将利益与责任捆绑在相应的土地上落实到具体农户,由农户承包,它使农户对生产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性和可控性,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劳作承担后果。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利用的好坏是农村经济能否获得发展的关键所在。在现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户在承包地上的经营规模太小,使得劳动生产效率不高。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土地流转的法律原则,确立了出租、转包、转让等几种土地流转方式,形成了主要依靠政府组织和农民自发流转的形式。但因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承包到户的土地难以自由流转。或在流转过程中有许多阻碍的因素。影响了土地效益的发挥。如一方面人均可耕地少。另一方面土地撂荒的现象时有发生;或是一方面农村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另一方面有技术、懂经营的个体农民或农业企业找不到连片的土地承包经营,这些矛盾的存在,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土地流转的制度性缺陷所导致的结果,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将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土地经营规模的决策,这是一种灵活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农民不但可以自主转出土地,而且还能保持土地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尝试成立不同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是中介服务组织,实践证明此类服务组织可以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促进农民承包土地的自由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积极作用。有鉴于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正是在维护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农地制度不作根本性变动、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按照现代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四化”要求,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设施农业,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资源统一配置、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能够使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得到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实现土地资源与资本和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则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了条件。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现代农业,最迫切的就是减少农民,降低农业的就业比重,不断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改造农业的微观基础,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目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小规模经营,农民增收的空间有限。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关键是要找到一条既保持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又有利于实行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的路子。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流转方式、流转规模、经营内容、服务机制的创新,找到土地和农民最大利益的结合点,赋予了农民更大的土地处置权;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体制和机制保证;同时也促进非农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加大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步伐。这些流转后的土地经营者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极大地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建设的内容之一,它可以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使政府不能随意地干预农户的经营行为,弱化行政权力,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切实保障了农民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形市场,可以使农民看得见两大好处:一是土地流转费用通过公开竟价产生,比原来农民私下流转时高出许多倍,有效保障了土地流出农民的利益,进而加速土地流转;二是通过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解放了生产力,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创业就业,我们知道,在农村土地调整中,农民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根本原因是农民的土地产权虽然趋于完善但还不明晰,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为保障农民不因为土地调整和流转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害,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顺应农民的期盼。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加强的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对于符合产业化要求进行的土地流转,有条件的村组要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要让农民知道,土地流转是实现双赢的制度选择,当然,土地流转并不是要否定家庭承包制,而是对这一基本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制度创新,主动权仍掌握在农民手里,农民居于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引导农民了解土地流转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理的流转期限,采取依托优势合作经营等科学的流转方式,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三、广西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可行性

(一)农地流转的实践催生着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广西农村中就有一些土地承包经营农户因各种原因而自发的流转土地,随着农户间流转的发生,农户不通过任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而直接与受让方达成流转。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广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卓有成效。农业部门统计,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由2003年的8.51万公顷提高到2008年末的16.21万公顷,占全区农户承包土地面积7.37%,涉及农户83.99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9.295。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对推动农业经营机制创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拓宽农民致富渠道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目前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是一种低层次的无形市场,缺乏中介服务,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同时,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较大风险,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业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土地流转后,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又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后,风险又转嫁到由农民和政府承担。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必要性、紧迫

性,积极推进广西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建设,成立一批规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介交易平台,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有序、公开、快捷的轨道。

(二)全国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为广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累了可借鉴的经验

近年来,我国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沁阳市、山东省滕州市和广东省都在大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通过建立有形市场、搭建交易平台、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和流转机制等多项举措,在服务体系、有形市场、信息平台等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如成都市探索市县三级联网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沁阳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首开“公开拍卖”农地承包权,山东膘州土地流转在交易大厅有序进行,广东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推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等。而山东省滕州市的做法已在全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主要做法如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网络,规范土地流转运作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目前,全市已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10.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4%,流转后的土地平均每亩增收810元,滕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地潜力,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被誉为“成都温江模式”的成都市温江区农地流转模式是我国农地流转的成功典范。他们的做法:第一步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首先对全区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然后核发相关的确权证书,即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即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等“四证”。然后成立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有限公司,第二步,实行“三保障双放弃”的做法,“三保障”是指农民变成市民需要的三个保障条件,一是能够在城市的二、三产业就业;二是在城市拥有自己的住宅,家属能够在城市居住;三是能够享受城市居民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双放弃”是指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成都温江模式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而且确立了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新模式,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这些经验值得广西借鉴。

四、广西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基本思路

1 总体思路

目前,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处于初步发育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与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尚未建立,无形市场还不成熟,需要转出土地和需要承租土地之间缺乏信息联系,自发流转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因此,建立健全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就是要实现土地流转由无序到有序的转变,由自发到规范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并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辅以政府调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管理体系。但这并不表明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转。完全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而是通过引入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内外的经验已得到印证。

广西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有形市场、立足无形市场、发展无形市场。走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平台相结合以及无形市场主导型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道路。这个市场是在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以市场机制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手段不能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也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促使政府不能随意干预农户的经营行为,保障农民权益,从而改变当前土地利用低效混乱的情况,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2 具体思路

广西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笔者认为,这个市场可包括如下内容:

其一,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机制,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价格是市场的灵魂,价值取向和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要求价格机制在其中发挥作用,通过土地价格的调节作用实现流转市场的供需平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因此,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首先是要看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合理。以往的农村土地流转由于没有建立价格定期公布机制,各地流转的价格不一定正确反映土地需求,造成土地流转价格的随意性,应通过价格信号,自发地调节土地产权由低效率拥有者向高效率拥有者流动,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承包地的流转价格。要运用土地评等定级成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搞好土地流转价格的收集和,积极促成土地成片流转,其次是看交易是否公平,交易机制是否健全,交易形式是否规范。再次要看是否存在行政权力干涉。广西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五种形式,但以租赁和转包形式居多。据农业部门统计,2008年广西土地流转租赁面积为8.92万公顷,占55.02%,涉及农户46.93万户;转包4.36万公顷,占26.89%;转让面积0.73万公顷,占4.5%;入股0.44万公顷,占2.7%;其他方式1.75万公顷,占10.8%。互换、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属于初级形式的市场化流转形式,这种类型的土地承包主体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既腾出劳力从事非农产业,又可以从土地承包权中直接获取收益,有交易竞争机制,是农户之间的较长期行为。虽然双方之间以追求较大利益为前提,形成价值补偿,但土地缺乏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完成资本转化。而股份制则属于市场化流转形式,这种类型的土地承包主体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完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竞争机制等市场运行机制在土地流转中充分发挥作用,农户既可得到土地的直接收益,而且可以得到土地作为资本的增值收入,完成资本转化。这种形式重建了农用土地的产权关系,形成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及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但目前广西农地流转中入股的形式所占比重小,不到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现有的土地配置资源模式中,重要的是建

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在对土地合理评级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完善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为此,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类土地中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引导功能,运用土地评等定级成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制定包括土地区位差异、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为土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搞好土地流转价格的收集和,促使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流动,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

其二,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中介服务组织是充分发挥土地的资源优势。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的有效途径。中介服务机构是成熟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除了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外,还包括为农用地转租、转包、出让、转让、委托经营等提供服务的中间组织,目前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中介机制正处于缺位状态,流转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中介服务系统。收集土地流转信息,拟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协调土地资源的配置,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具体来讲这个中介服务组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中介服务:土地投资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或土地融资公司、土地保险公司、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及其委托机构等。通过建立这样一些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与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从而实现土地流转从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转与聚集机制。

此外,还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运行机制,包括农地谈判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农地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如加强农民在谈判中的议价能力,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理权益。农地约束机制包括法规制约、规划制约、登记制约和税收制约;农地收益分配机制包括应当使农地流转的收益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对策建议

1 加强领导,配备班子,先行试点,确保土地流转规范化运行

根据各地成功经验,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广西首先要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区铺开。要将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广西农村改革发展重要内容,纳入“三农”工作重点。农业部门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要深入试点乡镇召开试点工作专题推进会和工作现场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农经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帮助乡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 搭建交易服务平台,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其一,抓好有形市场的建设。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流转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做的就是建设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使流转受让方和承包方利用这个平台来洽谈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指导土地有序流转,最后形成规模经营的目的。这个有形市场应具备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土地流转价格、制定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主持土地流转竞标、鉴证土地流转合同等五大职能,为此,一方面要通过有形市场的建设,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介交易平台,统一设立信息联络、政策咨询与价格评估、流转受理和合同登记备案三个服务窗口及一个纠纷调解室,统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流转原则、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和服务。通过设立土地交易平台,加强管理与服务,使农地使用权流转尽早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还应建立跨乡镇甚至跨县(区、市)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使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其二,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促进双方的流转交易,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规范、供求双方信息不通畅的局面。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成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向规范化,结束土地流转中出现纠纷没有仲裁机构的历史。其主要职能是。充分利用中心的信息平台和组织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咨询,让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工作;调解流转双方的纠纷,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为企业大户的正常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为此,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同时,要发展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开展土地信托、价值评估、抵押融资等社会化服务。

(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其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规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全力打造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化、服务化、市场化平台。为此,必须明确流转主体的核心,依法明确和充分尊重保障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规范流转行为的重点是要求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变迁

abstrac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he change in external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potential profits.when externalities, economies of scale,risk and transaction costs can′t internalizedthe potential increase in income ,the innovation of new system occurs.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agricultural system change by analyzing market operating environment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dispersed small-scale farmers based 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key word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changes in agricultural systems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所以,制度创新是由于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但是对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使这些“潜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原有制度安排下的组织或利益群体要克服这些障碍,就会寻找新的制度创新,以带来潜在的收益或减少成本。这里试图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分析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市场环境与交易成本,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搞起了土地“大包干”,由此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功绩在于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改革发展30年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外部利润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将外部性、规模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所带来的收入潜在增加内部化。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促进制度变迁的诱因是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从全国整体上看,今日中国的农业既不是完全的传统农业,也够不上完全的现代化农业,而是处于向现代化农业向的迈进之中。农户的商品量小,搜寻信息的手段落后,信息搜寻的机会成本变得更高,农户决策的趋同性和分散性造成难以满足市场均衡供给的需要。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独立生产经营者,农户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还要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的流通主要集中于分散的城乡集市贸易,客观上造成了市场分割。农民对市场信息的滞后使农产品的短缺和过剩交替出现。在这一特定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户的剩余产品少、商品率低、外生交易费用大。因此,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供给的分散性,决定了农资的垄断性定价与农产品竞争性定价的差额,只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户承担。

众所周知,农村改革的突破是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的,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第一,家庭联产承包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农户在满足自家生活的需要、完成国家任务之后,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资本积累能力较弱;第二,受宏观制度条件的制约,农户无法通过兼并扩张实现规模经营,不仅阻碍了农业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使用,而且原有的农业生产制度在降低转化成本的能力上已达到该制度所允许的边界:由于受土地不可流转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大量的农村经济依然是农户经济,农业土地规模经济小,农户人均耕地日益减少,边际生产力递减。由于规模经济程度非常低,制约了土地集中使用。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巨变,建立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承包权长期化,并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权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决定》的内在实质,坚决贯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不断深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潜力在于:第一,实现农业规模效应。通过合理组织、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生产,带来了农业和其共同体内部的规模经济;通过行业联合带来行业规模效益;通过区域集聚带来区域规模经济。第二,缓解市场风险。通过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龙头”或内部市场组织(中介组织),化解市场风险,引导农户有序地进入市场。这些组织能够有效地应付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非对称性和信息偏差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解决方法也叫做“市场机制的内部化”。第三,降低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生产、加工、销售的结合,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利益流失,相应的组织管理费用有所下降,而且农户从对市场交易变为对公司交易,交易效率提高,节约了交易费用。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深化和发展,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分析

根据参与主体的构成和与农户连结紧密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农业加工企业+农业生产企业”,这是我国较为重要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我国各地在20世纪80年代初兴建了一批菜篮子工程基地,它们在有关部门的行政协调下,以骨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联合同类型的其它企业,并与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联合,形成了一批“农业加工企业+ 农业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公司+农户”。公司和农户通过彼此间的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实现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降低了各方的交易成本,使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经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问题。面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公司和农户紧密连在一起, 既可以发挥整体优势,又可以较合理地保证和实现各参与主体间经济利益。

3.农民自我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经营模式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相合作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建立这种组织农民可以解决自身直接进入市场须支付昂贵的交易费用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组织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合作社作为与工商业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经营模式,合作社在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民联合自组性组织,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依赖。

三、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和实施:一是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是在产权层面上形成经济共同体,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现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 (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持纯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农户至少可以获得15%-20 %的利益;(2) 实行股份制的按股分红;(3)利润返还和让利于农户;(4) 企业与农户有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地农户;(5)“龙头”企业多实行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工种、技术水平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发一定奖金。目前,我国多数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阶段。这是一些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快,质量不高,企业关系不顺,甚至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

2.约束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约束机制有如下五种:(1)市场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一体化试办时期,“龙头”凭靠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其贸易随行就市。(2)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龙头”对农户的资金扶持、无偿低偿服务。以低价赊销生产资料,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3)契约约束机制。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产销合同可以防止生产的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4)股份合作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新的资产关系。(5)租赁约束机制。

3.引导机制。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的战略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育与引导。所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着力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主导产业的培育上引导。在主导产业的培育上,政府部门应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相结合的多种杠杆,通过利益的诱导,促使农业开发企业和农户集成主导产业的培育主体。

二是从龙头企业的发展上引导。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培育必须坚持“高位运作,多元投入,促强扩优、制度创新”的发展思路。“高位运作”,就是新建企业的运作和扩建改造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真正起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头羊”作用。“多元投入”,就是要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坚持乡办、村办、个体私营一起上,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产品基地。“促强扩优”,就是谁有能力当龙头,谁有潜力当龙头,就重点发展谁,促使其壮大、扩张。“制度创新”,就是利用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以低成本或重组形成新型的农业产业化主体。

三是从合作经济组织的突破上引导。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目前不少地区的实践表明,要在不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原则,组织农民参与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从农业科技进步上引导。从科技进步上引导农业企业,使产业的回报率较高,企业积极性越高,成果推广越快,引起的社会效益也越大,企业对科研推广的投资就越多,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办该办的事。

五是从金融杠杆的着力点上引导。这主要是指农业银行应该按照“效益优先、因地制宜、规模经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掌握足够的产业政策信息的基础上,选准选好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杠杆的支点。从金融上大力支持一批交易规模大、功能齐全的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发挥其对区域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对策建议

1.组建农业企业集团。各地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大部分仍是国有、集体的农业生产企业,而不是以农户为主的基本生产单位。他们与农户一样面临着规模经济不明显、交易费用大、风险过度集中的问题。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困难,而另一些企业形成优势,急于吸纳新的生产要素,扩大发展。对此,最经济的途径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运用联合、合并、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把各个企业围绕优势产业进行联合,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组建成农业企业集团,实行以产权为纽带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

2.大力发展“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以“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代替“公司+农户”模式是近几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趋向。主要是克服这种中介组织的纯商业性质,代表农民利益。即应发展以为农户服务为第一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成“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

3.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经验来看,发展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推进产业一体化经营过程中,应逐渐按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即“罗奇尔原则”加以规范和发展,使之成为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能维护农民利益,又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能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4.要做好起步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论证。首先,要围绕着生产潜力和资源优势,选择好市场空间大、资源后备优、经济效益高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或龙头产业;其次,要围绕产业化方向,确立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模式选择要因地制宜,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搞一刀切,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必须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并签订协议与合同,使之成为比较规范的经济共同体。再次,要围绕着龙头产业,确立好带动范围,规范相应的生产基地;最后,要围绕经济效益,协调和衔接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关联,使之成为环环相扣、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参考文献:

[1] 庄丽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 (4).

[2] 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3] 侯军岐.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与农民利益的保护[j].农业经济问题,2003(2).

[4] 郭红东.我国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意愿和行为[j].农业经济,2005(11).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变迁

Abstrac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he change in external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potential profits.When externalities, economies of scale,risk and transaction costs can′t internalizedthe potential increase in income ,the innovation of new system occurs.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agricultural system change by analyzing market operating environment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dispersed small-scale farmers based 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Key word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changes in agricultural systems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所以,制度创新是由于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但是对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使这些“潜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原有制度安排下的组织或利益群体要克服这些障碍,就会寻找新的制度创新,以带来潜在的收益或减少成本。这里试图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分析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市场环境与交易成本,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搞起了土地“大包干”,由此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功绩在于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改革发展30年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外部利润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将外部性、规模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所带来的收入潜在增加内部化。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促进制度变迁的诱因是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从全国整体上看,今日中国的农业既不是完全的传统农业,也够不上完全的现代化农业,而是处于向现代化农业向的迈进之中。农户的商品量小,搜寻信息的手段落后,信息搜寻的机会成本变得更高,农户决策的趋同性和分散性造成难以满足市场均衡供给的需要。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独立生产经营者,农户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还要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的流通主要集中于分散的城乡集市贸易,客观上造成了市场分割。农民对市场信息的滞后使农产品的短缺和过剩交替出现。在这一特定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户的剩余产品少、商品率低、外生交易费用大。因此,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供给的分散性,决定了农资的垄断性定价与农产品竞争性定价的差额,只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户承担。

众所周知,农村改革的突破是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的,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第一,家庭联产承包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农户在满足自家生活的需要、完成国家任务之后,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资本积累能力较弱;第二,受宏观制度条件的制约,农户无法通过兼并扩张实现规模经营,不仅阻碍了农业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使用,而且原有的农业生产制度在降低转化成本的能力上已达到该制度所允许的边界:由于受土地不可流转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大量的农村经济依然是农户经济,农业土地规模经济小,农户人均耕地日益减少,边际生产力递减。由于规模经济程度非常低,制约了土地集中使用。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巨变,建立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承包权长期化,并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权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决定》的内在实质,坚决贯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不断深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潜力在于:第一,实现农业规模效应。通过合理组织、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生产,带来了农业和其共同体内部的规模经济;通过行业联合带来行业规模效益;通过区域集聚带来区域规模经济。第二,缓解市场风险。通过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龙头”或内部市场组织(中介组织),化解市场风险,引导农户有序地进入市场。这些组织能够有效地应付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非对称性和信息偏差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解决方法也叫做“市场机制的内部化”。第三,降低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生产、加工、销售的结合,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利益流失,相应的组织管理费用有所下降,而且农户从对市场交易变为对公司交易,交易效率提高,节约了交易费用。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深化和发展,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分析

根据参与主体的构成和与农户连结紧密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农业加工企业+农业生产企业”,这是我国较为重要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我国各地在20世纪80年代初兴建了一批菜篮子工程基地,它们在有关部门的行政协调下,以骨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联合同类型的其它企业,并与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联合,形成了一批“农业加工企业+ 农业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公司+农户”。公司和农户通过彼此间的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实现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降低了各方的交易成本,使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经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问题。面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公司和农户紧密连在一起, 既可以发挥整体优势,又可以较合理地保证和实现各参与主体间经济利益。

3.农民自我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经营模式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相合作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建立这种组织农民可以解决自身直接进入市场须支付昂贵的交易费用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组织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合作社作为与工商业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经营模式,合作社在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民联合自组性组织,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依赖。

三、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和实施:一是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是在产权层面上形成经济共同体,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现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 (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持纯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农户至少可以获得15%-20 %的利益;(2) 实行股份制的按股分红;(3)利润返还和让利于农户;(4) 企业与农户有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地农户;(5)“龙头”企业多实行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工种、技术水平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发一定奖金。目前,我国多数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阶段。这是一些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快,质量不高,企业关系不顺,甚至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

2.约束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约束机制有如下五种:(1)市场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一体化试办时期,“龙头”凭靠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其贸易随行就市。(2)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龙头”对农户的资金扶持、无偿低偿服务。以低价赊销生产资料,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3)契约约束机制。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产销合同可以防止生产的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4)股份合作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新的资产关系。(5)租赁约束机制。

3.引导机制。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的战略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育与引导。所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着力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主导产业的培育上引导。在主导产业的培育上,政府部门应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相结合的多种杠杆,通过利益的诱导,促使农业开发企业和农户集成主导产业的培育主体。

二是从龙头企业的发展上引导。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培育必须坚持“高位运作,多元投入,促强扩优、制度创新”的发展思路。“高位运作”,就是新建企业的运作和扩建改造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真正起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头羊”作用。“多元投入”,就是要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坚持乡办、村办、个体私营一起上,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产品基地。“促强扩优”,就是谁有能力当龙头,谁有潜力当龙头,就重点发展谁,促使其壮大、扩张。“制度创新”,就是利用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以低成本或重组形成新型的农业产业化主体。

三是从合作经济组织的突破上引导。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目前不少地区的实践表明,要在不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原则,组织农民参与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从农业科技进步上引导。从科技进步上引导农业企业,使产业的回报率较高,企业积极性越高,成果推广越快,引起的社会效益也越大,企业对科研推广的投资就越多,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办该办的事。

五是从金融杠杆的着力点上引导。这主要是指农业银行应该按照“效益优先、因地制宜、规模经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掌握足够的产业政策信息的基础上,选准选好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杠杆的支点。从金融上大力支持一批交易规模大、功能齐全的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发挥其对区域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对策建议

1.组建农业企业集团。各地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大部分仍是国有、集体的农业生产企业,而不是以农户为主的基本生产单位。他们与农户一样面临着规模经济不明显、交易费用大、风险过度集中的问题。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困难,而另一些企业形成优势,急于吸纳新的生产要素,扩大发展。对此,最经济的途径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运用联合、合并、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把各个企业围绕优势产业进行联合,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组建成农业企业集团,实行以产权为纽带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

2.大力发展“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以“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代替“公司+农户”模式是近几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趋向。主要是克服这种中介组织的纯商业性质,代表农民利益。即应发展以为农户服务为第一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成“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

3.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经验来看,发展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推进产业一体化经营过程中,应逐渐按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即“罗奇尔原则”加以规范和发展,使之成为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能维护农民利益,又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能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4.要做好起步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论证。首先,要围绕着生产潜力和资源优势,选择好市场空间大、资源后备优、经济效益高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或龙头产业;其次,要围绕产业化方向,确立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模式选择要因地制宜,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搞一刀切,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必须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并签订协议与合同,使之成为比较规范的经济共同体。再次,要围绕着龙头产业,确立好带动范围,规范相应的生产基地;最后,要围绕经济效益,协调和衔接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关联,使之成为环环相扣、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参考文献

[1] 庄丽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 (4).

[2] 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3] 侯军岐.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与农民利益的保护[J].农业经济问题,2003(2).

[4] 郭红东.我国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意愿和行为[J].农业经济,2005(11).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3篇

1 经营模式浅析

我国柑橘未来的经营模式既不能走欧、美发达国家柑橘产业的经营模式,也不同于日本的农户式经营,应从中国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的实情出发,走具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营模式。又因柑橘是多年生的常绿果树,前期需大的投入,投产后持续效益期长,与一年收获一次或多次的大田作物有异。寻找适合中国柑橘产业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需要实践,需要总结,对国外成功又适合我国的经营模式也可借鉴。

1.1 变革原则

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果农)都应是经营模式的主体。因此,在推进经营模式的变革中必须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农民自愿、坚持有序推进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1.1.1 保护农民利益 农民是土地的经营者,不论是留守农村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是弱势群体,不能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即使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进入城镇生活未得到永久性保障前,也同样如此。农民的利益是变革经营模式成败的关键。

1.1.2 坚持农民自愿 加入或不加入,加入何种经营模式都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政府引导、宣传要重在讲清经营模式的利弊,让农民有考虑的时间,最终独立自定。最好是典型示范,使农民(果农)真心实意参加。

1.1.3 坚持有序推进 经营模式的变革是大势所趋,但要改变几千年来分散自耕的小农经济模式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变革经营模式既要有紧迫感,也不能操之过急,“吃夹生饭”。

1.1.4 坚持因地制宜 柑橘生产是农业、果树生产的一小部分,不仅种植时坚持因地制宜,而且在采用经营模式时也要从当地的实际和条件出发,选择最适本地的模式,并在实施中不断创新、完善,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效益一年更比一年好。

1.2 模式浅析

我国柑橘已是一个大产业,但算不上强产业。推进柑橘产业由大转强,柑橘经营模式顺应形势,加速变革,势在必行。通过20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把当前仍以农户分散经营模式逐步发展成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经营模式,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大流通、大竞争的矛盾,促进柑橘产业持续发展。

1.2.1 合作组织经营模式 政府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参加各具特色的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产业的发展,参与市场的竞争。通过土地经营权联合,组织适度规模的合作社,从事柑橘生产管理、果品销售或联合有一技之长的果农建立技术性强的专业合作社,为果农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如产前的品种选定、苗木定植,产中的测土配方施肥、保花保果、整形修剪和病虫害的防治,产后的果实保鲜和销售等。以克服分户经营不能及时、统一实施管理而低效的弊端。

柑橘的合作经济组织成败,关键要有有能力、会管理,为农民(果农)真心实意服务,带领大家致富的好领导。领导心中装有果农,果农在领导带领下齐奔小康。

1.2.2 专业大户经营模式 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向优秀的能人大户适度集中,从事以土地为基础,规模适度的大户经营。大户的户主、领头人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既是能人,也是贤人,以利做大、带动其他农户共同致富。

1.2.3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以家庭成员为主,也可根据经营规模,雇请工人数名,从事以租赁土地为基础的柑橘家庭农场;也可根据产业发展提供需要的各种技术服务,如病虫害防治,柑橘保花保果,柑橘施肥灌溉,柑橘套袋和柑橘的整形修剪等技术服务。

1.2.4 龙头企业经营模式 根据以往企业介入柑橘产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既要鼓励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带动经营。龙头不强,产业难兴,尤其是大的柑橘产业应有大的龙头企业支撑、带动。对企业介入:一要严格把住企业涉农是否具备带动优势的关口。所谓带动优势,即带动柑橘产业发展的实力,如柑橘的加工设备、实力,柑橘产后商品化处理实力,柑橘果品的销售网络以及企业的资产、技术力量和信誉等等。二要培育、扶持,促其壮大,使之成为机制活、效益好、潜力大、带动强的骨干龙头企业,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作贡献,严防企业介入出现“富了和尚穷了庙”,甚至损农害农,给政府留下后遗症。

1.2.5 推进多种经营模式 上述各种经营模式,根据柑橘产业的基础、远景,可互利合作,组成各异的经营模式:如龙头企业+柑橘专业合作社+基地;企业+柑橘大户;企业+基地;企业+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等合作经营。建立农业股份公司,如重庆市通过建立“资金共筹,财产共有,决策共定,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农业股份公司,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重栽轻管以及果园失管等问题。

2 发展对策建议

2.1 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优惠政策、法规制定,标准化推行、质量监管监测、信息导向、区域品牌打造、龙头企业培育、农业保险和资金(贷款)支持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特别是农业保险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如重庆尝试柑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占70%,为果农撑起了一把避风险的“保护伞”。加强对柑橘合作组织生产、经营资金的支持、贷款力度,以促进其稳定和扩大规模经营。

2.2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政府部门应从产业政策的高度出发,创柑橘产业化经营组织体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支持果农组建自己的果农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国内外资金进入果业组织,加大对柑橘业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以行业协同取代无序竞争,促进家庭经营的小规模果业生产有机地融入到农业社会化协作大产业体系中,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增强柑橘果业抗风险的能力,提高果农经济收益。

柑橘专业合作社建立后,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不断壮大。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资金合作,建设一条龙果品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2.3 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已阻碍柑橘产业的发展和升级。面对千家万户闯市场的新形势,分散的果农是弱势群体,在市场中基本无话语权,品质好坏、价格高低完全由经销商和企业说了算。果农单打独斗闯市场难以成功,必须由龙头企业带领果农闯市场,发挥龙头企业上连市场、下连果农,既能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又解决果品的卖难问题。

龙头企业的带动,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提高。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推动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果农、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横向和纵向联合,形成多种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创新。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增强其带动和提高果农进行果品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能力。果农借助龙头企业的资金、信息和营销网络等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以标准化生产提高果品的品质,创出品牌,增强果品在市场的竞争力。

2.4 以标准化促规模经营

我国的标淮化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农业标准化管理相对应的法律,并依此建立健全果品的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确保其与国际标准相配套,且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按照果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出一套包括果品(柑橘)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规范。将标准化始终贯穿于果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全过程,以提高果品(柑橘)规模经营的整体水平。

2.5 以工业化推动规模经营

用工业理念推进柑橘规模经营:一是引导优势企业向柑橘优势区聚集,创立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以提高带动为核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果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使更多的果农进入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以创新体制为动力,逐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行业协调机制的经验与模式;以发展柑橘精加工为突破口,培植加工示范企业。二是延伸产业链,发展关联产业。积极发展柑橘采后处理。三是按照“统一品牌、商标各异。注明产地、政府引导、统一管理”的要求,精心打造柑橘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声誉。

2.6 建立长效机制促规模经营

建立健全柑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有激励产业发展的政策。在柑橘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防治、质量标准、市场促销、检验检疫等基础、公益性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建立稳定柑橘产业投入机制。二是加强柑橘产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柑橘果品生产保险制度,以降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对柑橘生产者造成的损失。

柑橘产业面临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应支持柑橘经营业主进行产业投保,并给予保险资金上的支持,如重庆推行每亩柑橘按1 000元的保险额投保,按2%的保险费计,每亩需交保险费20元,政府给予70%的保险费补助,投保业主实际只需交6元。由此大大降低了产业经营的风险。

2.7 以销促产推进规模经营

柑橘生产的目的是销售,实现柑橘优质优价,关键在于市场开拓。做大市场应坚持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拓中、高端市场,畅通优质果品营销渠道。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新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为畅通果品(柑橘)等农产品流通渠道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营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发展柑橘等果品的冷链物流、连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期货交易、会展经济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交易方式,推进基地与超市对接,果园基地与“果盘”对接。柑橘优势基地要建立或创造条件建立柑橘(果品)交易中心,搞好现有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形成一批广覆盖、强辐射的大市场。实施果品(柑橘)“走出去”战略,在扩大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做大做强我国柑橘产业。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四川成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1-0341-01

加快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既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1]。2005年初,四川省成都市调查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现:“空壳村”无集体经济收益的比例达35.24%,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能分配兑现到农户手中的仅占39.33%。农民靠天吃饭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推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势在必行。

1 成都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

2003年,成都市为推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大户集中,采取了入股、租赁、转包等方式,并进一步落实完善了相关鼓励扶持政策。2007年底,成都市农用土地流转面积达15.71万hm2,占农用土地总面积的21.5%,其中耕地流转面积达11.39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32.3%;全市农用土地流转3.33 hm2以上集中成片规模经营的面积达到9.73万hm2,占农用土地流转总面积的64.1%,平均增收9 000元/hm2以上。2011年底,成都市耕地流转面积累计达17.81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41.9%,比2007年增加6.42万hm2。全市耕地规模经营1.33 hm2以上的总面积为14.89万hm2,土地流转受让方共计34 601个。

2 取得的成效

相比个体经营,成都市现阶段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一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流转和集中,促进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改变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资源的作用。二是有利于机械化作业,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解决了土地零碎分散、条块分割的问题,从而便于机械化作业,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节约土地生产成本。规模种植较常规种植在耕种、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收打等方面一般可节省费用750~1 500元/hm2。三是提高土地种植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大多数土地流转受让方都实施规模经济,非常重视对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根据市场组织生产状况,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同时,流转的土地通过标准化种植、规模化生产,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程度,推进了产业化进程。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扩大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可以得到稳定的土地出让金,而且可以放心地从事其他经营或外出务工,同时还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务工,从而增加收入[2]。

3 经营模式

成都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互换、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根基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成都市积极探索推广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公司、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土地银行”、“大园区+小业主”、业主租赁、“两股一改”等7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促进了各类要素向农村农业聚集,为推动成都市现代农业跨越发展激发了强大活力。

4 面临的问题

4.1 贷款难,保险难

一是有效抵押物的缺乏,导致土地规模经营面临“贷款难”问题。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金融风险,不愿意向农业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农业是一项承受着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3],农业保险的滞后,则会导致土地规模经营抗御风险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4.2 土地流转不规范,规模经营缺乏人才

一是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不规范,少数土地流转操作不符合规定,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二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人才短缺。据调查,在土地流转受让方中,文化素质低下、驾驭市场经济能力较弱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提高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4.3 长效利益得不到保障

调查发现,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受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影响有所减弱,多数情况下,在保证土地租金到位的前提下,部分农民不反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企业规模经营。但是,由于规模经营的质量和效益问题,农民的长效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引发纠纷[4]。

5 对策

5.1 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我国的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3种:政府全包型、完全市场型和尚未实施的“政府推动,共保经营”新模式[5]。而就成都市目前的情况看,可以借鉴第3种新模式,探索试点农业保险“共保经营”方式,实施互保合作。

5.2 拓宽农业规模经营融资渠道

一是市、县2级政府每年可以从农发基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种植、养殖类农业规模企业担保的专项扶持资金。二是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按照“政府扶持、银行合作、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降低贷款门槛,可以有效缓解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5.3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一是加大土地流转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三是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

5.4 培育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管理人才

一是努力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制定出台促进农业企业家脱颖而出的激励政策。三是加大培养和造就农业企业队伍力度。

5.5 完善农民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

将土地流转价格与农产品价格挂钩,形成流转价格合理增长机制。为保证土地规模经营中农民可以长效增收,政府需建立合理的监控机制,尤其是要切实维护农民共享流转土地因政策和市场因素升值的利润,改变土地流转价格现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6]。

6 参考文献

[1] 范永玲.对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途径的探讨[J].河南农业,2010(5):57-58.

[2] 杨国玉,郝秀英.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理论思考[J].经济问题,2005(12):42-45.

[3] 李忠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05(11):20-22.

[4] 邱泽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管理――对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思考[J].西部资源,2008(4):42-46.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本市场;农业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12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1-0090-03

农业产业化是甘肃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持农业持续增长的唯一选择。而资金投入不足是甘肃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甘肃农业要全面、快速实现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挖掘和利用其融资转制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突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制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资本市场在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

农业通过产业化发展,加深了与其他产业间的联系,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我国资本市场与国民经济的关联程度日益紧密,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分散风险及促进制度创新等各方面显示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缓解甘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制约

产业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农业经营组织与农户间利益联结,不仅保证了农户收益,而且提高了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但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深入发展,对资金投入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产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投资数额有限,现有各投入主体对农业的投入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资金的缺乏要完全靠政府、集体和农户的投入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而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把民间闲置、分散的资金筹集起来,转化为发展农业的资本,不仅筹资额较大、成本较低,而且还可以通过增发和配股实现资金的持续筹集,使资本市场成为解决甘肃农业产业化瓶颈约束的突破口。

(二)有利于促进甘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机制转换

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来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是一种较常见的模式,其中龙头企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将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延伸产业链条等关键问题,而资本市场可以通过对龙头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推动其上市,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不仅强化了农业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内部和外部约束,提高上市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促进农业资产的增值保值,还通过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企业运作规范,效率提高,这些都是农业非上市企业无法比拟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应当是农业技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等多方面全面整合升级的过程。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可以加速这一过程,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利用资本市场,做好甘肃农业产业化的规划与布局,凭借资本的利润追逐动机,打破产业化经营中的部门分割,促进资源的自由合理流动。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等资本经营的运作方式,推动农业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道路,并通过出售、拍卖和股权转让等手段剔除不良资产,改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耗费。这样既能促使龙头企业快速的扩张规模,又能够解决重复建设和小规模恶性竞争等遗留问题,优化资源配置,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

(四)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

资本市场不仅在经济领域通过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而且客观上通过其社会功能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企业通过资本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使经营者产生了股东意识和公司治理的概念,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经营者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广泛而深入地传播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知识。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培育了更多的农业投资者,让普通投资者真切地关心国家农业发展状况和农业政策调整,资本运营机构将会更认真地研究农业的经营信息,而这些信息将反馈到决策层,从而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实施,极大地提高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农业政策观念。资本市场作为联系政治、经济生活与公民切身利益的纽带,起到了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作用。

二、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甘肃农业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数量有限

农业上市公司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甘肃大部分涉农企业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政策倾斜,没有得到财政和信贷的充分支持,发展环境不尽如人意,成长速度较慢,影响了上市的速度,再加上政府、券商和涉农企业之间缺少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一些基础较好、市场优势较强、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没有被发现,因得不到扶持而无法上市融资。截至2010年底,甘肃仅有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占甘肃上市公司总数的15.8%,占全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3.4%。上市公司少、融资规模小导致了农业上市公司在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

(二)农业类上市公司规模偏小

目前,甘肃农业产业化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一方面是由于其行业特性决定的,另一方面在于农村产权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资本运营能力不强,导致农业类上市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来扩大企业规模,难以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等运作方式,推动涉农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道路。以2010年为例,农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11.23亿元,同比仅增长了3.8%。由于规模偏小,导致甘肃农业上市公司发展后劲不足,业绩稳定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三)农业上市公司品牌意识不强

农产品市场竞争已经从以价格竞争为主转向以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为主。非价格因素中品牌是最主要的,品牌涵盖了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内容,是实现农产品增值,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甘肃农业上市公司通过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延伸了产业链条,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竞争实力,但其产品增加值仍然偏低,这是因为上市企业品牌意识不足,难以形成品牌优势,进而无法扩大市场影响力,不仅无法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而且在政府补贴少、保护程度低的情况下,缺乏获取资本市场资金投入的竞争优势。

三、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途径

(一)更新观念,强化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讲,观念的陈旧是造成甘肃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应当联合涉农企业、投资者共同树立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观念。首先,政府要强化创新意识,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理念,出台龙头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对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税收支持。其次,涉农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牢固树立资本市场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自身运用资本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能力,充分意识到资本市场不仅是解决企业发展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活力剂”。最后,通过政府相关政策的吸引、上市涉农企业的有力带动,使农业投资领域进一步得到公众的关注。目前,农业仍是我国资本最大的市场,其中尚有许多空白领域有待投入,政府应当因势利导,使广大投资者意识到农业投资不仅发展前途广,而且预期获利能力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将会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最具开发潜力的新的增长点。近年来,甘肃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因其鲜明的特色和环保健康的生产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市场份额日渐增大,投资回报也相当可观。为此,应当依托甘肃丰富的特色农业资源,利用资本市场,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开辟新的市场空间,促进甘肃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创造良好环境,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

利用资本市场,推进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应当注重外部环境的改善。第一,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涉农企业上市。政府应积极转变观念,建立资本运营观,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鼓励、推动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扶持与管理,规范其经营操作水平,提高产销企业形象,吸引投资者,并鼓励市场前景好、效益突出、资产优良的涉农上市企业对管理混乱、前景不明的企业实行兼并收购。第二,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涉农上市企业健康发展及相互间的良性竞争。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完善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应的市场体系,稳定市场环境,为产业化经营主体通过资本运营在市场中能够真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第三,提高市场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上市涉农企业的经营质量。通过规范各中介机构,提高其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好上市涉农企业的研究与管理咨询工作,实现资本市场与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沟通,保证农业产业化上市企业的质量,树立其整体的良好形象。

(三)利用资本市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既是生产加工中心,又是科研与信息服务中心,可以对农户实施全方位的带动。”因此,利用资本市场,培育和扶持一批竞争力强、内部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上市,使其成为经济实力强、市场运作能力高、服务功能全的巨型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是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不仅可以进行自身的改造和提升,还可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容量有限的产品市场中,对于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龙头企业,仅靠扩大规模已无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大量中小企业很难实现单独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要解决这一个矛盾,应充分调动现有农业上市企业的作用,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对上下关联的中小企业进行参股、控股,组建农业集团,实现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关联机制,并通过农业集团发行股票,进行筹资、融资、再融资,不断壮大龙头企业。同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创造物质技术条件,为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出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

(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连接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作为基本原则,实行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利益调节机制,最终使各个环节多元主体获得平均利润”。因此,利益连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和内在动力。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还不完善,产业化系统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多数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与基地、农户之间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经济共同体,一旦双方出现矛盾,往往会影响利益连接的紧密度,出现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龙头企业为中心,进行资本运营,使得产业化经营的各组织之间建立起相互持股、参股、控股关系,农户也以股东身份参与其中,和产业化经营各组织之间形成产权连接,实现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关联机制,可以对现有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农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农户通过购买股份成为股东,也可以鼓励农户联合兴办股份制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户作为持股人,与企业利益休戚相关,或农户按合同交售的农产品参股龙头企业,成为股东。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让农户切实分享到产业化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与各主体形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

(五)建立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大农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

甘肃作为财力拮据省份,资金少,又以多种形式分摊在不同的项目和主体身上,很难形成合力。然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在技术研发、质量监控、开拓市场等方面花费成本也较多,易导致各方面投入不足,通过建立多样化的资本市场,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资本市场不仅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还包括基金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涉农企业上市来融通资金,而且还可以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农业建设的地方债券来募集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还应当重视投资基金的作用。农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但能够引起投资者对农业的重视,体现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而且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引入市场机制,促使社会资金用于效率最优的涉农企业的发展建设上,产生优化产业结构的效果。因而,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农业投资基金是推动甘肃农业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通过省市政府牵头,联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通过上市流通,吸引较大规模的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资本,形成全新的农业发展融资体系。另外,还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防止产业化经营的重复建设,并为农村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提供有利条件,促进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特色农产品产业化与品牌化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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