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

采纳审计建议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ing870615”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建议采纳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宁波市镇海区审计局:

你局出具的审计报告(镇委审办行报〔2020〕12号)等审计结果文书2020年12月21日收悉,整改期限至2021年2月18日。现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总体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追根溯源、举一反三,不折不扣按要求落实整改。目前,要求我单位整改的问题共有2个,现已整改2个;提出审计建议3条,已采纳3条。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精准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已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前期调研,合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准确性。

2.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根据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已采纳的审计建议:

1、强化预算管理。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从紧从严控制政府开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口上,切实保障“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

2、规范经费支出。加强专项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履行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落实,规范各项经费支出,杜绝经费转嫁下属单位行为。

3、严格制度执行。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严格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审核把关,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合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ing870615”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建议采纳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宁波市镇海区审计局:

你局出具的审计报告(镇委审办行报〔2020〕12号)等审计结果文书2020年12月21日收悉,整改期限至2021年2月18日。现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总体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追根溯源、举一反三,不折不扣按要求落实整改。目前,要求我单位整改的问题共有2个,现已整改2个;提出审计建议3条,已采纳3条。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精准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已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前期调研,合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准确性。

2.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根据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已采纳的审计建议:

1、强化预算管理。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从紧从严控制政府开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口上,切实保障“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

2、规范经费支出。加强专项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履行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落实,规范各项经费支出,杜绝经费转嫁下属单位行为。

3、严格制度执行。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严格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审核把关,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合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3篇

1 目的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 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 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 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b) 在“现状分析”一栏中应对现状加以说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

c) 在“期望或目标”一栏中应清楚说明建议者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改进措施后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d) 在“实施办法”一栏中,建议者应清楚说明为达到其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该措施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 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 评审

4.3.1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

共2页 第1页

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 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 采纳

4.4.1 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 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 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 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奖励

4.5.1 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 采纳奖

a) 对于有明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由质量部负责一次性颁发奖励20-50元,重大改进可奖励100-200元。

b) 对于经济效益可预测的合理化建议,其奖励金额为经济效益的5%,但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大于20,000元;

c) 根据预测结果,合计奖励金额少于100元者一次性发放,大于100元者第一次给予50%奖励(不低于100元),其余部分满一年后经财务部核算真实效益后予以发放;

d) 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质量部每季度统计一次,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表略)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四条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五条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20分

本单位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总分数

一85~95

二70~84

三55~69

四40~54

五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九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5篇

审计建议是指审计机关为实现审计目标,根据审计情况及有关标准,针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依法向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提出指正性、建设性意见的行为。根据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审计机关不仅要查出问题、纠正问题,更要化解矛盾于未然、预防风险于事前。审计建议不仅针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指正性意见,而且针对效益性、风险性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对风险免疫、辅助决策发挥重要作用。根据2015 年度审计署绩效报告,2015年仅审计署就提出审计建议1456 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2263 项,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制度1971 项。但是,协调性伴随着随意性与公正缺失,广泛性显示着干预性与空洞泛化,对审计建议的批评也多源于此。作为规范审计建议行为的机制应当在审计建议的协调性与随意性、广泛性与干预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使审计建议成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消减违规行为、服务于审计成果利用者的柔性手段。

本文对审计建议规范路径与模式选择进行研究,目的是构建一套规范化的建议范式,确保审计建议可预期、建议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我国规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积累经验。

一、审计建议的问题发现

纵观各国审计法规,出于不同的目的,均授予了审计机关建议权.我国也不例外,《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审计署印发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格式中,也都将审计建议作为独立部分列出。但由于审计建议的灵活性与广泛性,目前我国尚无对审计建议的规范性规定,同时笔者发现审计建议存在以下问题:

1. 建议的目标模糊。主要表现有:一是审计建议与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目标之间的关联度不大,建议的目标不明确;二是审计建议与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度不高,审计建议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三是审计建议的对象不明,即向谁提建议、希望谁实施建议不明确。

2. 建议的内容宽泛。一是缺乏深度。调查发现,部分审计建议仅针对审计所查出的具体问题,缺乏深度分析,所提建议治标难治本。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所提建议没有针对审计对象的特殊需要及其客观情况,被建议的单位不知如何落实审计建议或落实审计建议的成本较高。

3. 建议的程序不足。根据行政程序理论和有关规定,行政指导程序应包括协商程序、解释程序、评估程序和利益诱导程序,以此梳理我国的审计建议程序。

,我国的审计建议规制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是建议的过程缺乏协商程序,审计机关未与建议对象沟通,听取其意见和想法;二是建议的内容缺乏利益诱导,被建议的单位看不见落实建议的可得利益,基本上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三是建议所涉文件缺乏解释程序,例如,没有向建议对象就建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四是缺乏建议的评估程序,对建议的过程监督不力,对建议的质量缺乏评估。另外,审计机关不能强制要求被建议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建议采纳率不高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审计建议的规范路径

审计建议不是一份静止的审计业务文书,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互动的过程。因此在规范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可以从审计机关、建议对象和建议内容入手,对审计建议行为进行规范,使审计建议权既有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1. 从审计机关入手,重视建议的提出过程。一是关注审计建议的目标取向。每个审计项目均有自己的审计目标,审计机关通过现场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目标与审计目标之间的差距,争取搭起二者之间的桥梁。在实现审计目标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实现被审计单位目标的建议。如果所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则应研究出具有普适性的建议。二是构建审计建议的协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意见听取会等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对问题、隐患的看法,通过对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提出最能代表审计机关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的审计建议。三是强化审计建议的说理程序。由于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审计机关应尽量利用人的理性,对建议的目的、事实依据、规范依据等进行充分说明,争取得到建议对象的信任,使他们相信能在采纳审计建议之后获益,从而自愿接受建议。

2. 从建议对象入手,重视建议的选择和落实。审计建议作为一种服务于双重目的的行为,既要能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又要能增加建议对象合法利益。审计机关在借助建议对象实现审计目标之际,必须认可建议对象的私利,同时研究其配合义务。一方面应尊重建议对象的权利。尊重建议对象的知情权,及时将审计建议的目的、思路和方案向他们公开;尊重建议对象的选择权,诱导建议对象从各种方案中选出风险较小、最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另一方面,应研究建议对象的配合义务。从政府出台的审计建议执行规定看,审计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建议对象有最低限度义务,既有不作为性的容忍义务(如接受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信息、不得妨碍或阻碍审计建议的执行),也有适当配合的作为义务(如积极参与建议过程、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如果建议对象没有尽到最低限度义务,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通过对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研究,使建议对象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才能使审计机关积极建议,建议对象自愿配合、实施审计建议,消除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之间的隔阂,帮助建议对象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

3. 从建议的内容入手,重视诱导利益的设置。

从组织行为角度看,单位的利益决定着单位的行为,因此审计机关应重视建议中的诱导利益设置,并且加强对风险补偿机制的研究,将审计建议的实施风险内置于诱导利益中。根据管理理论,最佳的管理途径取决于任务的性质、所创造的价值、周边条件、背景因素等。审计建议也是如此,最佳的建议途径是使审计目标与建议对象的工作目标之间的交集尽可能大,确保建议实施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促使实施条件成熟。当建议对象明白采纳审计建议能给自己带来哪些预期收益(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预期利益的增加、防止合法利益的不当减少)时,就会大大提高其采纳建议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的双赢。

当然无论是从审计机关入手,还是从审计对象入手,规范审计建议的落脚点还是在审计建议的内容方面,目的是发挥审计建议的指导功能、实现审计目标。

三、审计建议的模式建构

不同的法律行为模式体现不同国家的法治水平。而建立模式的前提是对建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在具体的类型化路径方面,既可以根据建议行为的实体要素(为什么建议、为谁建议、可行吗)对审计建议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建议的载体要件(建议的对象、建议的载体)进行分类。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依据审计建议的对象不同,将审计建议分为三类:一是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是审计报告;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为审计结果报告(特别是针对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三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是一种专用文书,如审计建议函。据此,可将审计建议分成三类: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

(一)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下,审计建议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的载体为审计报告,建议的目的是希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经行为、增强效益性,建议的落实方式是被审计单位接受并执行建议。该模式研究的重点在于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根源,通过找准契合点和设置利益诱导,找出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具体而言:

1. 研究所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和隐患只是提出建议的基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才是关键。审计机关应利用既精通财经管理又熟悉财经法规的专业优势、既了解审计对象的情况又熟悉本地经济发展的信息优势,在深入分析审计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病因,尽量做到既有定性依据、又有定量标准,既抓显露的问题、又挖潜在的隐患,既熟悉病因的现状、又熟悉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使审计建议有明确的问题基础和数据支持,确保审计建议能对症下药,争取实现药到病除,促进被审计单位收益最大化。

2. 寻找解决方案与审计目标的契合点。这里的契合点是指通过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着力点,包括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具体方案。由于每个项目的具体目标、建议对象的客观情况不同,该契合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找准契合点,审计机关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向建议对象解释建议的依据、目的和预期效果,听取建议对象的解释,了解建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与实现审计目标的最佳方案,以使双方的目标达到某种均衡,只有在达成这种均衡的共同动机下,审计建议才会被建议对象接受。只有在审计建议能使被审计单位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情况下,审计建议才会得到采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论证也是实现效用函数最大化的重要方法。

3. 研究利益诱导的设置。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

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合乎比例,即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必要性要求审计项目具备提出审计建议的条件,均衡性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实现审计建议的预期利益和给建议对象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考量并权衡。如果能通过正面诱导的方法,引导被审计单位实现审计目标,则不宜采用审计决定等强制性方法。而良好的正面诱导,依赖于内部的利益配置,如从政策、信息等方面帮助建议对象增加其合法利益、预防其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等;必要时还可尝试分配预期损失,即在诱导机制中,对因实施审计建议所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公平分配;对于误导性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有权就其损失申请审计机关补偿,从而为审计建议的实施提供动力,也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

(二)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于建议的对象为有关主管机关和单位,建议的内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需要有关主管机关整改的情况,建议的目标是促进主管机关改进管理,特别是改善相关体制、机制,使审计机关实现由维护财经秩序向服务审计对象的功能转变。

1. 放眼世界建模式。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审计建议函这个文种,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可以在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进行构建。如德国《联邦审计院审计条例》(1997)第四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审计报告草案提交给主管部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关键要使他们认识到解决审计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因为不同的组织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要不要解决问题才是提出审计建议的前提。因此,审计建议函的结构内容至少应包括建议的事实依据、评判依据、可采取的措施、注意事项等。

2. 换位思考提建议。采纳审计建议的过程是一个信任博弈的过程,然而信任是有风险的,如何才能使建议对象信任审计机关这一点非常重要。审计机关多从主管机关的角度思考问题,尽可能地消减建议实施的风险,使主管机关帮助被审计单位实现不利影响最小化,甚至还可派专人前往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从旁观者的角度获取更专业、更客观的意见,这样才易得到主管机关的响应。

3. 深入说理重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多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但并没有明确受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因此,审计机关应做好自身定位,在建议函中说清为什么如此建议、落实建议的预期利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主管机关对审计建议的偏见,引起主管机关的重视,从而扩大审计建议的指导力和审计的免疫功能,形成权力掣肘。

(三)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的建议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建议的内容多涉及改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宏观性、长远性问题,审计建议的表现载体为审计结果报告的组成部分。由于建议单位为审计机关的上级,建议的内容多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建议的目标多为辅助决策,因此在提出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应该有更严格、更详细的规定。

1. 构建政策评估程序。对于体制和机制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参考美国审计机关的政策评估,不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而进行广泛调研。如审计机关把脉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不仅应调查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单位,还应调查这些房屋的使用人;不仅应清楚政府制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的目的,还应了解这些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政府现行的房产政策做出评估,为政府创新房产新政出谋划策。

2. 公开审计建议草案。审计机关一方面可以采取公布审计建议的草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请相关利益方座谈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对审计建议草案的意见;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信箱、举办论坛等途径,特别是邀请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为了方便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除了通过公开让其知悉审计建议的内容,还应简化他们的参与程序,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必要时还可对未被采纳的建议做出解释,达到既宣传审计目标、又提高审计声誉的目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6篇

审计建议是指审计机关为实现审计目标,根据审计情况及有关标准,针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依法向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提出指正性、建设性意见的行为。根据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审计机关不仅要查出问题、纠正问题,更要化解矛盾于未然、预防风险于事前。审计建议不仅针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指正性意见,而且针对效益性、风险性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对风险免疫、辅助决策发挥重要作用。根据2015 年度审计署绩效报告,2015年仅审计署就提出审计建议1456 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2263 项,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制度1971 项。但是,协调性伴随着随意性与公正缺失,广泛性显示着干预性与空洞泛化,对审计建议的批评也多源于此。作为规范审计建议行为的机制应当在审计建议的协调性与随意性、广泛性与干预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使审计建议成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消减违规行为、服务于审计成果利用者的柔性手段。

本文对审计建议规范路径与模式选择进行研究,目的是构建一套规范化的建议范式,确保审计建议可预期、建议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我国规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积累经验。

一、审计建议的问题发现

纵观各国审计法规,出于不同的目的,均授予了审计机关建议权.我国也不例外,《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审计署印发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格式中,也都将审计建议作为独立部分列出。但由于审计建议的灵活性与广泛性,目前我国尚无对审计建议的规范性规定,同时笔者发现审计建议存在以下问题:

1. 建议的目标模糊。主要表现有:一是审计建议与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目标之间的关联度不大,建议的目标不明确;二是审计建议与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度不高,审计建议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三是审计建议的对象不明,即向谁提建议、希望谁实施建议不明确。

2. 建议的内容宽泛。一是缺乏深度。调查发现,部分审计建议仅针对审计所查出的具体问题,缺乏深度分析,所提建议治标难治本。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所提建议没有针对审计对象的特殊需要及其客观情况,被建议的单位不知如何落实审计建议或落实审计建议的成本较高。

3. 建议的程序不足。根据行政程序理论和有关规定,行政指导程序应包括协商程序、解释程序、评估程序和利益诱导程序,以此梳理我国的审计建议程序。

,我国的审计建议规制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是建议的过程缺乏协商程序,审计机关未与建议对象沟通,听取其意见和想法;二是建议的内容缺乏利益诱导,被建议的单位看不见落实建议的可得利益,基本上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三是建议所涉文件缺乏解释程序,例如,没有向建议对象就建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四是缺乏建议的评估程序,对建议的过程监督不力,对建议的质量缺乏评估。另外,审计机关不能强制要求被建议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建议采纳率不高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审计建议的规范路径

审计建议不是一份静止的审计业务文书,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互动的过程。因此在规范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可以从审计机关、建议对象和建议内容入手,对审计建议行为进行规范,使审计建议权既有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1. 从审计机关入手,重视建议的提出过程。一是关注审计建议的目标取向。每个审计项目均有自己的审计目标,审计机关通过现场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目标与审计目标之间的差距,争取搭起二者之间的桥梁。在实现审计目标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实现被审计单位目标的建议。如果所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则应研究出具有普适性的建议。二是构建审计建议的协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意见听取会等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对问题、隐患的看法,通过对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提出最能代表审计机关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的审计建议。三是强化审计建议的说理程序。由于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审计机关应尽量利用人的理性,对建议的目的、事实依据、规范依据等进行充分说明,争取得到建议对象的信任,使他们相信能在采纳审计建议之后获益,从而自愿接受建议。

2. 从建议对象入手,重视建议的选择和落实。审计建议作为一种服务于双重目的的行为,既要能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又要能增加建议对象合法利益。审计机关在借助建议对象实现审计目标之际,必须认可建议对象的私利,同时研究其配合义务。一方面应尊重建议对象的权利。尊重建议对象的知情权,及时将审计建议的目的、思路和方案向他们公开;尊重建议对象的选择权,诱导建议对象从各种方案中选出风险较小、最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另一方面,应研究建议对象的配合义务。从政府出台的审计建议执行规定看,审计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建议对象有最低限度义务,既有不作为性的容忍义务(如接受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信息、不得妨碍或阻碍审计建议的执行),也有适当配合的作为义务(如积极参与建议过程、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如果建议对象没有尽到最低限度义务,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通过对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研究,使建议对象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才能使审计机关积极建议,建议对象自愿配合、实施审计建议,消除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之间的隔阂,帮助建议对象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

3. 从建议的内容入手,重视诱导利益的设置。

从组织行为角度看,单位的利益决定着单位的行为,因此审计机关应重视建议中的诱导利益设置,并且加强对风险补偿机制的研究,将审计建议的实施风险内置于诱导利益中。根据管理理论,最佳的管理途径取决于任务的性质、所创造的价值、周边条件、背景因素等。审计建议也是如此,最佳的建议途径是使审计目标与建议对象的工作目标之间的交集尽可能大,确保建议实施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促使实施条件成熟。当建议对象明白采纳审计建议能给自己带来哪些预期收益(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预期利益的增加、防止合法利益的不当减少)时,就会大大提高其采纳建议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的双赢。

当然无论是从审计机关入手,还是从审计对象入手,规范审计建议的落脚点还是在审计建议的内容方面,目的是发挥审计建议的指导功能、实现审计目标。

三、审计建议的模式建构

不同的法律行为模式体现不同国家的法治水平。而建立模式的前提是对建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在具体的类型化路径方面,既可以根据建议行为的实体要素(为什么建议、为谁建议、可行吗)对审计建议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建议的载体要件(建议的对象、建议的载体)进行分类。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依据审计建议的对象不同,将审计建议分为三类:一是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是审计报告;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为审计结果报告(特别是针对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三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是一种专用文书,如审计建议函。据此,可将审计建议分成三类: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

(一)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下,审计建议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的载体为审计报告,建议的目的是希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经行为、增强效益性,建议的落实方式是被审计单位接受并执行建议。该模式研究的重点在于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根源,通过找准契合点和设置利益诱导,找出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具体而言:

1. 研究所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和隐患只是提出建议的基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才是关键。审计机关应利用既精通财经管理又熟悉财经法规的专业优势、既了解审计对象的情况又熟悉本地经济发展的信息优势,在深入分析审计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病因,尽量做到既有定性依据、又有定量标准,既抓显露的问题、又挖潜在的隐患,既熟悉病因的现状、又熟悉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使审计建议有明确的问题基础和数据支持,确保审计建议能对症下药,争取实现药到病除,促进被审计单位收益最大化。

2. 寻找解决方案与审计目标的契合点。这里的契合点是指通过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着力点,包括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具体方案。由于每个项目的具体目标、建议对象的客观情况不同,该契合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找准契合点,审计机关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向建议对象解释建议的依据、目的和预期效果,听取建议对象的解释,了解建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与实现审计目标的最佳方案,以使双方的目标达到某种均衡,只有在达成这种均衡的共同动机下,审计建议才会被建议对象接受。只有在审计建议能使被审计单位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情况下,审计建议才会得到采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论证也是实现效用函数最大化的重要方法。

3. 研究利益诱导的设置。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

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合乎比例,即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必要性要求审计项目具备提出审计建议的条件,均衡性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实现审计建议的预期利益和给建议对象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考量并权衡。如果能通过正面诱导的方法,引导被审计单位实现审计目标,则不宜采用审计决定等强制性方法。而良好的正面诱导,依赖于内部的利益配置,如从政策、信息等方面帮助建议对象增加其合法利益、预防其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等;必要时还可尝试分配预期损失,即在诱导机制中,对因实施审计建议所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公平分配;对于误导性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有权就其损失申请审计机关补偿,从而为审计建议的实施提供动力,也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

(二)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于建议的对象为有关主管机关和单位,建议的内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需要有关主管机关整改的情况,建议的目标是促进主管机关改进管理,特别是改善相关体制、机制,使审计机关实现由维护财经秩序向服务审计对象的功能转变。

1. 放眼世界建模式。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审计建议函这个文种,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可以在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进行构建。如德国《联邦审计院审计条例》(1997)第四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审计报告草案提交给主管部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关键要使他们认识到解决审计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因为不同的组织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要不要解决问题才是提出审计建议的前提。因此,审计建议函的结构内容至少应包括建议的事实依据、评判依据、可采取的措施、注意事项等。

2. 换位思考提建议。采纳审计建议的过程是一个信任博弈的过程,然而信任是有风险的,如何才能使建议对象信任审计机关这一点非常重要。审计机关多从主管机关的角度思考问题,尽可能地消减建议实施的风险,使主管机关帮助被审计单位实现不利影响最小化,甚至还可派专人前往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从旁观者的角度获取更专业、更客观的意见,这样才易得到主管机关的响应。

3. 深入说理重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多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但并没有明确受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因此,审计机关应做好自身定位,在建议函中说清为什么如此建议、落实建议的预期利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主管机关对审计建议的偏见,引起主管机关的重视,从而扩大审计建议的指导力和审计的免疫功能,形成权力掣肘。

(三)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的建议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建议的内容多涉及改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宏观性、长远性问题,审计建议的表现载体为审计结果报告的组成部分。由于建议单位为审计机关的上级,建议的内容多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建议的目标多为辅助决策,因此在提出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应该有更严格、更详细的规定。

1. 构建政策评估程序。对于体制和机制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参考美国审计机关的政策评估,不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而进行广泛调研。如审计机关把脉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不仅应调查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单位,还应调查这些房屋的使用人;不仅应清楚政府制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的目的,还应了解这些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政府现行的房产政策做出评估,为政府创新房产新政出谋划策。

2. 公开审计建议草案。审计机关一方面可以采取公布审计建议的草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请相关利益方座谈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对审计建议草案的意见;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信箱、举办论坛等途径,特别是邀请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为了方便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除了通过公开让其知悉审计建议的内容,还应简化他们的参与程序,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必要时还可对未被采纳的建议做出解释,达到既宣传审计目标、又提高审计声誉的目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泉州 侦监 羁押 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度,泉州市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检《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该项新增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 办案情况及分析

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共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84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82人,采纳率达97.6%,提出建议人数占全省的27.6%。

1.启动方式:(1)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的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38人,经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5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33人。(2)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9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49人。

2.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类型:(1)过失犯罪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2)捕后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3)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包括盗窃、诈骗和职务侵占案;(4)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开设、、非法拘禁、包庇、妨害作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重大责任事故、容留卖淫等罪名。

3.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1)过失犯罪及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与被害方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捕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3)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捕后侦查取证行为已基本完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捕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出现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形。如惠安县院批捕的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院侦监科在与监所部门的工作沟通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发现身体不适并被初步诊断为“肝癌晚期”,即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变更为监视居住。(5)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存在现实困难,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主要做法

1.积极部署,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市院侦监处为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2012年8月即部署各基层院开展监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案件分类、跟踪重点、建立台账、定期筛查等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此外,及时组织学习高检院、省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与本院监所处、公诉处及研究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强化协作配合。

2.加强沟通,与公安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各基层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上级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达成共识,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石狮、惠安、鲤城、晋江、泉港、安溪、德化等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或意见,从制度层面增强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

3.认真审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依法启动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35人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3人则不予建议。(2)加强捕后跟踪监督,重点针对上述几种案件类型,多渠道了解调查案件相关信息。一是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跟踪捕后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变化;二是强化与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状况信息;三是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四是落实权利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评估风险,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审查逮捕案件的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同时,对案件的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和领导审批,确保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不致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不致引发当事人的涉检涉诉风险。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无一起发生涉检上访或者举报不当执法的事件。

三、存在问题与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侦监部门在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也发现了诸多困惑和问题。

1.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较为争议的主要有两点:(1)该条款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在理解认识上不一致;(2)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不予采纳且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后续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从广义上讲其实包括三个方面:(1)侦监部门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3)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据新刑诉法第93条之规定所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即通常所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顾名思义,应当是指继续羁押的合理性审查,并不包括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审查。一是因为羁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检察机关发现羁押不当的,根据职能应依刑诉法第94条之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是刑诉法新增此条款,立法旨意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羁押措施被过多使用的现象,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立法机关在此条款赋予检察机关的是一项“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要求。个人认为立法者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系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并非诉讼职能,而“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由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作出强制性决定,而是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由有关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如上所述,审查的内容指向继续羁押的合理性问题,并非合法性问题,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在判断和把握标准上往往不一致,因此采用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也是较为妥当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不采纳建议,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1条之规定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时限回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经口头纠正仍不反馈处理情况的,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至于有关机关不采纳建议,并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检察机关即使认为不采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也不宜再启动监督制约措施。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问题。高检院监所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监所部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监所部门基于业务考评的实际考虑,也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内部对审查主体的认识不一致,也影响到审查工作的衔接与配合。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规定,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职能进行的分配,应当理解为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别由侦监和公诉部门负责开展,监所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根据诉讼阶段向侦监或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如此设计,也是契合办案实践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等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诉讼阶段分别交由侦监或公诉部门进行审查,不会产生究竟要交由哪个部门审查的困惑;二是因为“诉讼监督职能只有由参与诉讼的机关承担,才能节约司法资源,增加监督效果”,侦监或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原先审查过案件,对案情、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个人情况都有所了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侧重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变化、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等,更具全面和效率,而监所部门原本对案情毫不熟悉,要像侦监或公诉部门一样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既难以做到也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如仅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或身体状况等信息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无疑是冒险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9篇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审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不力,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落实审计整改是服务市委、市政府经济管理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方式。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的计划等。

2、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3、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审计整改等审议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机关应将整改结果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4、对市领导在审计报告上批示、批转有关单位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和审计机关。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监察、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注重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和扣缴、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会同监察等部门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进行跟踪督查,督查内容主要为: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及建议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的结果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要查明原因,对无故拒不整改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可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对于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逾期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效能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由监察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的力度。各单位要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0篇

摘要: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量刑建议 公诉权

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实践历经数年尝试,高检院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试行。2010年10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同年11月,两高三部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对检察机关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促使公诉“量刑建议”与审判“自由裁量”良好互补。

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并不会影响法官“自由裁量”,因为量刑建议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院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院自己决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法院行使自由量刑权,而是给法院在量刑裁决时提供了直观的参考。同时,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使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之间能够形成良好互补。

(二)量刑建议吸收“诉辩交易”积极因素,节约诉讼资源。

量刑建议吸收了诉辩交易的积极因素。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也有利于争取法院对其作出有利的裁判,无疑是对诉辩交易积极因素的吸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

(三)量刑建议制度促进程序公开、公正。

目前,法官的合议过程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发表量刑建议,辩方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大致的了解,为法官量刑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实际上相当于在庭审中增加了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同时量刑建议制度使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有更多的辩护机会,与公诉人进行平等对抗,实质上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所以量刑建议既是将法官的合议置于无形的监督之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是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开、公正。

(四)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增强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是负责“定罪”的主体而忽略了如何量刑的问题,长此以来,公诉人没有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高度重视,甚至错误认为“法检是一家”,即使公诉人控辩不力,还有法院把关相助。这种“一家人”的诉讼观念使得控审合一、控辩失衡,其结果导致了程序的不公正。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其认识到,公诉人和法官并非同一个战壕里的人,公诉人的地位只是刑事诉讼的控方,要取得胜诉,必须深入审查案件、充分收集证据,而不是依赖法院。另外量刑建议准确率不高,也使辩方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产生置疑,从而使公诉人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由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刚刚起步,目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在实施量刑建议时,还存

二、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难点:

(一)量刑标准宽泛,量刑情节复杂,导致量刑不准确。

现行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刑法适用原则较抽象,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在实践中,对于三至十年这样的量刑档次,由不同审判员得出的判决结果出现一至二年的差异十分普遍,在适用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上的差异就更大。量刑裁判要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虽然各情节的量刑在法条中表述明确,但是法律对如何比较、平衡、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的同时适用没有明确规定,而量刑情节本身内涵复杂、多样、不易把握,且操作性不强,因此带来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当一个案件中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或存在多个同向甚至逆向的量刑情节时,如何衡量只能依靠经验和个人意识,因此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造成量刑结果的差异。此外,对缓刑及罚金刑的量刑建议难以把握。公诉人对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或罚金刑的预判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认识未能统一。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

(三)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缺少明确的量刑依据和法理说明,不利于执法统一和息诉服判。

长期以来公诉人比较注重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定,以及定性的正确与否,相比之下对量刑建议的规则依据和法理说明则研究较少,量刑建议规则尚没形成统一规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同一公诉人或者同一检察院的不同公诉人之间会出现量刑建议不均衡的情况,给人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随意性大的感觉;二是建议量刑的幅度很大,表面上是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实际上对法官量刑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且难以体现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在刑罚处遇上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同时,法院判决对量刑建议也鲜有回应。从正规文书来看,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始终说法模糊,让各方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不利于息诉服判。

(四)在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差距较大时缺乏必要的回应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影响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对法院进行相关的量刑监督明显不力,而且最多只能实现结果监督,对过程的监督更是一片空白。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采纳或者明显超过量刑建议的范围量刑的,从理论上必然存在需要进行法律监督或者进行抗诉的案件。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此能够采取的监督制约手段有限。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量刑畸轻畸重的,检察机关才能抗诉,而如何掌握畸轻畸重和偏轻偏重存有认识分歧,所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偏轻偏重情况,无法采取抗诉手段。抗诉作为法定监督手段,条件和要求相对较高,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对于偏重偏轻(有的法定量刑幅度上下达七年)的,就没有合适的监督手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工作通报的方式就法院量刑不平衡的一类问题向法院通报,是否回复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不愿意回复,则造成监督的被动;即使法院回复表示接受,但是对实际已经发生的个案无法产生影响。同时,对量刑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也缺少监督手段。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为规避量刑的法定程序或内部审批程序而调整量刑,如有的案件为规避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减轻处罚的程序,直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议:

(一)深入理解刑罚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确定科学、统一的量刑规范。

首先要确定各类重点、高发案件的量刑基准,即对于某个抽象的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的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在确定个罪量刑基准的基础上,再明确各法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增减刑期幅度。对于个罪量刑基准以及法定量刑情节增减幅度的确定则必须建立在对应法院近两年相关案件判决情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一些疑难复杂,存有争议或者是新罪名的案件,一时难以把握的则不宜提出量刑建议。针对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中刑期一致但刑种不一致、特别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选择差异明显的情况,可根据量刑标准设置相应的判断依据。此外,针对部分案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量刑建议时需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可以根据量刑指导确立相关的考虑因素,比如按照量刑指导进行计算,计算刑期少于法定刑的,可以作减轻处理,未少于法定量刑档次的,可作从轻处理;经计算属于从轻处理范围,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减轻处罚的,并不具有两次以上犯罪或劳动教养前科情节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二)建议由上级院出面,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取得共识,争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支持配合。

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放开束缚,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要时,对推诿扯皮,不配合量刑建议工作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

为了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制衡一些由审判人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有必要建立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的评判机制。就是审判机关在判决量刑时,应对采纳或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判决书中进行评判,说明理由。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具体量刑意见,如不被采纳,审判机关应向公诉方说明不采纳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这与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评述是同样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评判,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如量刑建议确实不应被采纳,也利于检察机关寻找问题,及时总结,提出量刑建议水平。如量刑建议应采纳而不被采纳,审判机关不采纳的理由不成立,符合抗诉案件的应依法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但属量刑不当的,也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样以便发挥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充分体现检法两家“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版权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2篇

教育经费是各级财政支出的重要份额,决定了教育经费审计要求更加严格。在多年工作基础上,笔者对公办中小学校财务审计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从“内部控制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三个方面阐述了问题的表现形式,提出了整改建议。

单位财务管理是否到位,风险控制是否有效,受内部控制管理影响很大。一个单位既要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又要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如果失效,将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如下:

一、岗位要求不达标

财务工作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专业知识是从业人员的必要条件。为防范错误或舞弊行为,财务岗位要严格落实不相容原则和亲属回避制度。财务岗位要求不达标最常见问题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人员工作能力不达标。虽然会计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可能将被取消,但取得从业资格仍然是具备会计岗位工作能力的有力证明。即使资格证书不再是从业的必备条件,但从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中选拔任职会计岗位更为妥当。尤其是中小学校,现有会计人员由教师转岗担任不在少数,更应当注重选拔专业人员,逐步替换原有人员,并加强岗位能力继续教育,确保人员工作能力达到要求。

2.未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原则。严禁会计和出纳、保管和会计记录、登记明细账和登记总账、支票保管和印章保管等岗位之间相容。即使再小的单位,也要确保岗位分离。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者兼职,但出纳人员不得兼顾监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3.未严格落实亲属回避制度。中小学校选用会计人员应严格落实亲属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等。

二、原始凭证审核和支出审批手续不完备

原始凭证审核是确保财务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第一道关口,审批手续完备是防范随意支出的有效手段,两者都是规避问题的重要环节。在经办经济业务时,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原始凭证达不到财务要求。对要素不完整、填写不清楚、手续不齐全、分项与总项矛盾等存在疑虑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或者重新开具,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清晰明了后方能予以办理。

2.原始凭证违反法规制度。审核发现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支出审批手续缺失。所有报销凭证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同岗位按照权限审核签字。原始凭证应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建立民主理财与集体决策工作机制,用制度堵塞漏洞,降低支出随意性。凡属大额支出项目须经集体讨论,避免“一言堂”、“一支笔”。

三、预算、决算管理流于形式

中小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提供,其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加强预算、决算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预决算公开也是大势所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主要有:

1.预算编制不完整。学校应将食堂、超市、门面房、书店、游泳馆等国有资产、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收入及对外培训收入、捐赠收入等非财政性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不得遗漏。

2.预算未经集体研究制定。学校预算应由各部门共同提出,由财务部门汇总编制,不能单靠财务部门独立完成;年度预算还要经理财小组审核、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后通过,确保预算支出科学、完整,避免遗漏。

3.预算支出执行不严格。所有支出应做到先预算、后开支,无预算、不支出,及时、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4.年度预算超支。将超过预算的支出隐匿在往来款项中,因没有合法收入来弥补,最终久拖不还形成新的债务。因此,学校应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5.决算编制马虎。年度决算隐瞒事实,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单位全年的支出情况。

四、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中小学校经常签订各类合同,如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合同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纠纷,导致重大损失。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未建立经济合同授权批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经济合同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违反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未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单位应当指定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如律师等)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构成要素是否齐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力责任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要素是否缺少等。

3.未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管理。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工程、货物等,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4.未加强经济合同登记控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全过程封闭管理;合同副本应当交存财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文件应当至少保管15年,副本应交所属主管部门备案等。

五、食堂账务管理不规范

食堂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极易出现违规行为,是财务审计的重点部位。食堂管理中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自主经营食堂账务未纳入单位总账,坐收坐支,形成账外账。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及物资采购情况,年终并入单位总账。

2.食堂账不能反映实际收支情况,水、电、燃气、物料等成本费用支出直接记入学校总账。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以自身经营服务为记账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培训收入、房租收入等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账中;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学生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支出,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学校招待;严禁将食堂的水、电、燃气、物料等成本费用记入学校总账,严禁将无关成本费用记入食堂账。

3.招待费抵顶食堂承包费或水、电、燃气等费用。严格控制食堂对外接待行为,承担接待的费用记收入,不能直接抵顶承包费或水、电、燃气等费用。

六、对外采购不符合规定

按资金性质,学校采购可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按标的物可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采购。学校采购中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政府采购。各地对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虽各不相同,但都有明确要求,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要实施政府采购。如果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政府采购,实质是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2.采购方式不合规。采购方式包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自行采购等。依规选取恰当的采购方式,是能否达到实施政府采购目的的重要环节。对单一来源和自行采购两种方式应严格控制。

3.采购资金未纳入预算。中小学校采购资金都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中。对未纳入而实施的采购行为应严格控制,并予以重点审计。

4.未经授权擅自采购,或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范围。所有采购都应先审批后实施,采购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未经授权采购或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范围。

5.验收程序不完备。按照采购合同规定,采购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以保质保量;购买服务要进行绩效评价,工程建设要实施造价审计。所有采购人员不得承担验收任务,所有验收人员都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造价审计要形成审计报告,所有验收材料要妥善保管。

七、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中小学校经常实施工程建设,这是审计的重点环节。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整改建议主要有:

1.未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要求和措施等。

2.未严格组织工程验收或缺少项目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验收,形成工程验收合格证据资料,并作为相应付款依据。

3.支付基建工程款未留质保金。学校和承包方应当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比例、期限、是否计息等,未留质保金将难以保证承包方对工程缺陷的及时维修。

4.预留工程尾款未建立明细账。存在多项工程的单位,预留的工程尾款应当按照应付款对象、工程项目建立明细账,避免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无法付款。

5.未经造价审计即支付全款。经工程造价部门审计后的定案值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严格控制工程款支付节奏,未经造价审计不能支付全款。务必避免已付工程款超过定案值。

6.已交付工程未增加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及时增加固定资产;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确定工程造价的,也应当按照估算值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明确后再予以更正。

八、工会账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成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但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借助工会账随意支出,工会账管理不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未实现独立核算。学校应按要求建立工会账户,或者在总账中设置独立科目核算,避免工会经费与其他资金混淆。

2.工会账成为“小金库”。工会经费同样执行预算、决算、支出审批制度,不能超标准划拨工会经费,不能超范围报销费用,不能把工会账变成“小金库”。

3.借工会名义乱发钱物。按照《工会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账主要用来核算职工的福利性收支,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支出标准,不能借工会名义乱发钱物。

九、附属单位或经营实体违规支出

部分中小学校有附属单位或者经营实体,如校办工厂等。这些附属单位的财务与学校财务既有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易于发生违规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有:

1.开办附属单位未经审批。学校开办附属单位应当符合《中小学财务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举办。

2.附属经济实体支出随意性强。附属单位的业务很多依靠学校的支持,是学校实际的关联方,应加强预算管理,防止支出随意性。

3.学校将不合规支出转移到附属经济实体中报销。禁止学校将无关费用在附属经济实体中报销,避免将附属经济实体作为单位的“提款机”,这是对学校审计的重点环节。

4.附属经济实体入不敷出。学校应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管理,严禁附属经济实体入不敷出,防止附属经济实体成为学校发展的“包袱”;审计时应查找入不敷出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因学校“抽血”导致。

十、聘请专家指导支出不合规

学校发展经常借助“外脑”,支付专家指导费,同样存在支出违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主要有:

1.未签订合同或协议,未明确具体指导内容,无付款依据。双方应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明确指导范围、应达到的效果、绩效评价方法等,做到服务保质保量,付费有据可依。

2.使用现金支付。为防范支出漏洞,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专家指导费,并把转账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3.缺少绩效评价。为防止滥竽充数,对专家服务都要组织绩效评价,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有劳务性质的专家指导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财务档案管理不合规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3篇

本人1983年7月毕业于福建省商业学校财会专业,1989年7月毕业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XX年6月起在福建省委党校理论本科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1983年8月分配在福清医院财务科,1985年2月调入福清市审计局,1997年5月起任副局长,1991年12月获得助理审计师职称,1995年12月获得审计师职称,XX年11月获得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1999年5月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b类考试成绩合格证书,1985年加入福州市审计学会。现将本人获得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业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工作经历和业务成果

1.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福清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长,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8次,主要有:

(1)负责编制1995年度、199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方案,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可增加财政收入3031万元。福清市委宋书记作了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市政府做出审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各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2)1995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审计报告被福州市审计局专报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书记对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信息专报》作出批示,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市政府下发了《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工作的意见》文件。

(3)1995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报告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奖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

(4)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审计调查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出台了《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份文件。

(5)1995年农行、中行、人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56万元,受到福州市审计局表扬。

2.除担任主审大中型审计项目外,还组织实施并参加乡镇财政决算和镇长、书记任期经济责任等大中型审计项目17次,查出违纪金额1068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470万元。

3.1997年5月至XX年12月任福清市审计局副局长,分管福清审计师事务所,1997—1999年组织承办委托业务3534项,实现业务收782万元,跃进全省20大审计事务所行列。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和经贸社保审计科,主持并组织实施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28次,审计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153个,提出审计建议107条,均得到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对全市经济和财政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其中:

(1)组织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1次,主要有:

1999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成果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和《福建审计》,获福州市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市政府下发了《调整机关事业养老统筹金比例的通知》。

XX年度、XX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市政府十三届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计意见,作出提取代管业务费的决定。

XX年农网改造项目审计在福州市农网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市供电公司书面反馈整改审计意见13条。

1998—1999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收支、XX年度普教经费、XX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资金、XX年度世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和公安系统财务收支、XX年度世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服务,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2)组织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清展花园工程竣工决算、1998年度排污费收支、1999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农村社保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1999—XX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XX年度环保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为加强内部控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3)组织实施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度环保行业审计、1998年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开工前审计,被福州市审计局基建投资审计处评为优秀奖。

1997年海城公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融侨管委会道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XX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土地出让金、XX年度农村教育附加费、XX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11次,主要有:

1996年海口镇财政所会计贪污案,1999年市绿化队会计撕毁“小金库”凭证案,XX年市城镇开发公司私设“小金库”案,XX年市林业公安分局滥发“红贴”,私设“小金库”案,XX年市进修学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案,市华侨中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案,XX年市外贸公司私设“小金库”案,XX年市体委违规担保案,XX年渔溪粮站国有资产流失案,XX年市进修学校违规支付工程款造成市园林绿化队干部贪污案。上述案件审计定性准确,结论正确,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后,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被立案审查8起,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政纪处分 4人。

5.审计方法创新与经验总结主要有:

(1)XX年,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20条。该项审计创新办法和经验总结材料被《中国审计报》采用。

(2)1997—XX年,组织投资审计科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155个,审核造价11.22亿元,核减造价1.01亿元,核减率为9.01%。该项采取深入施工现场审计和强化交叉审核等新方法和经验材料在XX年全省投资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市政府XX年发出了《关于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XX年省政府《今日要讯》和XX年省电视台《昂首阔步一路歌》专题片中也有报道。

(3)XX年6月,为适应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分散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的需要,组织行政事业审计科采取改变审计方向和改进审计操作方法等新办法。该项审计经验材料在XX年全省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6.主持或承担审计科研课题11项。

(1)独立承担并撰稿完成福州市审计局下达课题有:1996年财政周转金管理调研报告被福州市审计局专报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书记对《福州信息专报》作了批示。1996年乡镇财政管理情况调研报告获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XX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调研文章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和《福建审计》,获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XX年减轻农民负担调研在福州市社科院、社科联理论研讨会上交流。XX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调研文章发表在《中国审计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审计能力调研文章发表在《福建工商时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审计事业全面发展调研文章发表在《福州党校学报》。

(2)参加完成省审计厅下达课题有1996年—1998年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研,1996年—XX年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调研,报告引起省市审计局广泛关注。

(3)参加完成市政府下达XX年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调研,市政府出台了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在全市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组织完成市政协下达XX年农村教育附加费管理调研,市政协督促财政、教育等部门落实整改审计意见。

7.经常组织和指导分管范围内中、初级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审人员学习和培训审计财经专业知识。九年共讲授审计财经专业知识500多课时,培训1000多人次,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审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研究成果。

本人独立撰写并发表审计及相关经济学术性文章45 篇。主要有:

1.《乡镇财政管理混乱问题突出》于1996年3月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

2.《从延伸审计中查出一宗私分公款案之思考》发表在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现代论文选》和1997年9月《中国当代社会科学论文选粹》。

3.《福清市财政周转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发表在1996年福州市委《福州信息专报》第230期和福州市审计局《福州审计(信息专报)》第9期。

4.《福清市审计局出台建设项目审计社会服务承诺制》发表在《中国审计报》XX年第123期。

5.《养老保险基金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不容忽视》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XX年第10期。

6.《养老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打假》发表在《福建审计》XX年第5期。

7.《某市“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发现会计核算失真1200万元始末》于XX年6月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

8.《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于XX年9月在福州市社科院、社科联主办的“福州市减轻农民负担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9.《福清市审计局基建投资审计成绩显著》于XX年3月发表在福建省政府《今日要讯》。

10.《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于XX年元月14日发表在《福建工商时报》第848 期。

11.《试论审计文化》发表在《中国审计(综合版)》XX年2月第1期。

1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审计事业全面发展》发表在《福州党校学报》XX年2月第1期。

13.《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在《中国审计报》XX年2月25日第838期。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4篇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过程中,经常出现学校领导、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出于不同角度考虑相互纠缠的情况。文章应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兼顾内部审计“差错防弊”的功能,建立相关博弈模型,分析学校领导、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三方合作与不合作情形下的成本收益。

关键词:

高校;内部审计;博弈论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以下简称“高校内审”)是高等学校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和高校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帮助组织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内部的服务性等特征。但是由于高等学校内部审计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再加上一些组织治理中的缺陷,高等学校内部审计这种强大的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同时,作为“理性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也因为自身的利益关系而进行权衡,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博弈策略。

一、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的发展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的历程与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是相一致的。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内部审计、近代内部审计和现代内部审计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内部审计的发展是缓慢的,审计的对象也限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到了20世纪40年代后的现代内部审计阶段,随着企业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复杂化,内部审计工作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4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成立,是内部审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内部审计向国际化、正规化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绩效审计、5E审计(经济、效率、效果、合理、环境审计)等项目逐渐发展起来,推动着内部审计的发展。到了21世纪,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逐渐形成,内部审计的对象也扩展到了组织治理的各个方面。内部审计模式的发展只是一种,从早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到现代的风险向导审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核心的目的是不变的,就是要实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2011年1月IIA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对其最新的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既指出了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又说明了它在组织中的重要作用:它在监督与评价的同时也为组织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一定的保证。同时,现代内部审计也在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博弈论与审计博弈的理解

博弈论是专门研究理性个体之间相互冲突和合作的理论,故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谢识予教授认为,“博弈即一些个人、对组织或者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者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和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可以初步得出,博弈论主要是通过研究各博弈主体在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和决策特征,观察在何种情况下采取哪种策略,来探讨最终会达到何种结果即决策主体决策后的均衡问题。最基本的博弈结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局中人(player),即参加这场博弈的相关人员,也是博弃的参与者,它的定义要求局中人至少是两位。(2)战略空间(strategyspace),在博弈中,参与各方有自己偏好的各种不同的博弈方法和对策,这些方法和对策组成了属于每个局中人在进行博弈时必须具备的“战略空间”。(3)支付结构(payoffstructure),它是博弈参与者在选择某一战略并付诸实施后在博弈过程中得到的效用,不同的战略可以获得不同的效用水平。审计博弈是以数学为基础,研究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在一定的环境和约束条件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能的行为或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和实施,并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是监督和威慑企业管理层欺诈行为的关键战略的组成部分。基于现代数学、运筹学的审计判断与决策,有助于分析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对抗冲突中最优解问题,有利于观察审计博弈双方信息、行为的变化对决策判断及策略生成的影响,为审计风险测度与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与效果。博弈论在审计中的应用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被用于研究审计定价问题以及在审计业务招标中注册会计师如何竞价的问题,以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琳达•迪安吉洛在1981年发表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虚报低价”以及披露规则》为主要代表。

三、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博弈假设与构建

(一)博弈假设

根据研究需要,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在博弈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与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是理性经济人,会根据博弈参与者行动的变化作出合理的行动策略,最终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2.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有效性与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学校领导重视的程度越高,审计产生的效果越好。

3.处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再高、责任心再强,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疑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计,当内部审计人员有着良好的责任心并且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就应当认为内部审计人员是尽职的。

(二)博弈模型构建

1.内部审计部门与内部会计部门博弈模型在高等学校中,内部会计部门从事财务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各种原因的会计造假行为,所以需要内部审计部门的存在对其进行监督控制,在这个博弈中,博弈双方为内部会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我们把博弈过程分解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会计人员的选择:一是舞弊,获得收益为10;二是不舞弊,获得收益为5。在博弈过程的第二阶段中,内部审计人员选择如下:一是报告,获得收益为5;二是不报告,获得收益为10。

2.内部审计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博弈模型在高等学校中,内部审计和内部管理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实施的活动,它们为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有各自的策略选择和行动,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博弈的关系。实施内部审计的是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内部管理的是高等学校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评价建议和不评价建议两种选择;实施内部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接受和不接受两种选择。

3.内部审部门与学校领导之间的博弈模型内部审部门与学校领导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局部的博弈行为。学校领导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可以从组织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内部审计部门有有效和无效两种选择,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有健全和不健全两种选择。

四、博弈结果分析

(一)针对高等学校会计部门博弈的分析

通过分析,若会计部门不舞弊,内审部门客观地了审计报告,假定这种情况下,它们获得最少的收益组合为(5,5);若会计部门不舞弊,内审部门不发出报告,二者利益均不受影响,这时的收益组合为(5,10);若会计部门舞弊,内部审计部门客观地了审计报告,会计部门利益受损,而内审部门由于查处了违规行为,但很可能不利于以后工作的继续开展,尤其在独立性不强的单位这种潜在的损失会更大,此时的收益组合为(10,5);若会计部门舞弊,内审部门不发出报告,甚至因为潜在的利益关系帮助其掩盖,此时的收益组合为(10,10)。显然,这个博弈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会计部门舞弊,内审计部门不报告,双方都获得了收益,但高等学校利益是受损的。

(二)针对高等学校职能部门的博弈分析

通过对表2分析可以发现,若对于内审部门的评价建议,职能部门选择了采纳,其收益组合为(10,10);若对于内审部门提出的评价建议,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选择不采纳,组织利益可能会受损,收益组合为(5,10);若内审部门对内部管理没有提出有效的评价建议而组织对内部管理的缺陷自行整改了,内审部门会面临不作为的指责,其利益可能会受损,此时的利益组合为(10,5);若内审部门没有提出有效的评价建议,管理层也没对内部管理的缺陷采取有效的整改,二者的利益都面临最小化(5,5)。对于内审部门,无论职能部门采纳还是不采纳,它都可以得到10的收益,反之不评价只能得到5的收益,因此评价建议是它的上策。同理对于职能部门,无论内审部门有没有提出评价建议,它对组织内部管理的缺陷积极地整改,收益便提高,因此,采纳是它的上策。所以这个博弈存在一个纳什均衡点:内审部门客观评价建议,职能部门积极采纳。

(三)针对学校领导的博弈分析

因为通过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来反映学校领导对内审机构的重视程度,因此下面的分析也是在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之间展开的。在这个模型中,最优的选择是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起作用,这时获得组合收益是(10,10);次优的结果是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有一方是有效的,这样的情况下组合收益是(5,10)或(10,5);最不好的结果是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没有起作用,这时的收益最小为(5,5)。因此在这个博弈中,可能出现两种均衡的情况:一种是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且内审机构有效,另一种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且内审机构无效。

五、基于博弈分析的治理分析

(一)内部审计首先要加强自身价值化定位改变传统的查错纠弊的理念,树立内部审计也是组织的价值部门的观点,内部审计的目标就是为组织增加价值。价值取向的统一,可以使内部审计和组织的目标相一致,在这个基础上内部审计再将策略选择和风险评估结合起来,必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组织的利益得到提升。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的建设独立的审计机构,意味着内部审计开展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干扰,从而避免一定的利益关系。权威的审计机构,代表着内部审计的报告和建议是客观而严肃的,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地执行。

(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制度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可以使组织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而且也使得内部审计能够得到学校领导重视,从而减少内审无效的现象,这样更有利于达到最优的均衡点。

作者:李洪亮 朱文倩 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审计处 国网曲阜市供电公司财务部

采纳审计建议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服务职能发挥

一、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涵义

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存在这样的事实,当谈及内部审计的职能时,强调审计监督多,而对其服务职能涉及较少。甚至有人认为,审计就是查出企业的违规、违纪和作弊行为,这是对内部审计的片面理解。就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内部审计应为领导决策、宏观管理服务。一个企业每年度的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都要围绕本单位的工作重心、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完成审计项目后,不仅要及时、准确、客观地提出审计出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问题,改善和加强管理。例如,审计部门通过对局外部项目进行审计,发现外部项目资金管理比较混乱,现金坐收坐支现象严重,于是提出了加强外部项目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等审计建议。局领导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及有关部门的调研,责成财务部门建立了网上银行制度,并在外闯市场单位工作量集中的区域设立了财务结算处,要求局所属单位的货币资金全部纳入结算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缓解了局资金紧张的局面。

其次,应为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内部审计要本着“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把为被审单位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实行边审计、边帮教、边落实。不仅要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帮助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以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比如:审计过程中发现局属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修复、自制、加工形成的产成品上千万元,均未通过“产成品”科目核算,而采取材料领用时直接计入车间成本,成品销售和自用时仅作销售收入,造成产品销售收入无相应销售成本相配比,同时,未销售的产成品游离于账外,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审计人员根据上述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弊端,建议该单位将自制、加工形成的各类成品物资纳入“产成品”核算,实现销售时列相应收入,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以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和资产的实际价值。该单位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及时制定了产成品核算办法,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付诸实施,不仅规范了产成品核算,而且保全了资产的完整性,同时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再次,审计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在依法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被审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的经济事项,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等违法犯罪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该上缴的限期上缴,该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被审单位,尤其对当事人无疑能起到震慑、教育作用,对社会其他单位、其他自然人起到辐射教育作用。从大局讲,维护了经济秩序,服务了经济建设。因此,审计监督的服务作用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体现出来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其主要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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