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摘要:一些相关类型的住宅在现行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很明确,但关于它们的术语定义却不尽完全,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住宅建筑规范》(简称《住建规》)《住宅设计规范》(简称《住规》)相关条文的对比,以及长期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出这些住宅的区分方法和消防设计要点,并为今后的设计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规范住宅消防设计

1前言

《住宅建筑规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都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对于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给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带来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2《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不同之处

2.1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

2.2建筑层数

《住规》9.1.6条规定,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计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高规》没有明确建筑层数的确定方法,建筑层数是一个自然层的概念。建筑层数是建筑物消防设计的重要参数,建筑层数的不同可能决定建筑物的分类差别,从而决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也不同。

2.3消防车道

《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

2.4消防电梯

《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

2.5疏散宽度

《住规》5.2.1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5.2.3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建规》5.3.13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规》6.1.9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净宽单面布房不小于1.2m,双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规定: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1m。《住规》对走道和楼梯疏散宽度的规定比较统一、简单明了,而《建规》、《高规》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2.6安全疏散

《住规》9.5.1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规》6.1.1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规》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只是考虑了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两个因素,而《高规》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

2.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住规》9.6.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7.6.1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层数,《高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高度,两者规定在具体工程要求上容易产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为34层,层高为3m,建筑高度为102m,按《住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如一住宅,35层,层高2.8m,高度98m,按《住规》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规》9.7.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9.4.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两个技术标准的不同规定,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的差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分歧一样出现。

2.9消防供电

《住规》9.7.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高规》9.1.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显而易见,《高规》对住宅建筑消防用电的要求高于《住规》的相应规定。

3建议

3.1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单元面积小、人员少、火灾荷载小、火灾危险性小、火灾损失小、火灾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明显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区分开来,以体现建筑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原则。

《建规》和《高规》也应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统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2确定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的直接参数。但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都不大,而且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小,从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出发,住宅建筑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住规》关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很好地结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住宅消防设计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他防火设计规范可参照执行。

3.3按具体情况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以有利于消防车容易靠近建筑物、顺利开展外部消防扑救和人员搭救为基准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宽度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条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只布置一户住宅或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有通道连通,则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没有通道连通,则至少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4消防电梯的设置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之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主要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条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确保消防队员能适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灭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主要依据。住宅火灾,不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点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难于蔓延的特点,住宅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不考虑建筑的形式。建筑层数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参数,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建筑层数作为依据参数。

3.5疏散宽度的确定

疏散宽度与疏散人数和百人宽度指标成正比。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百人宽度指标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数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也应一致。可能考虑火灾时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楼梯的高,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宽度比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经实际计算确定,疏散宽度的决定因素是疏散人数,与房间的布置形式没有直接关系。针对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员少、人员对疏散线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长的特点,建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都为1.1m。

3.6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的数量,取决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数一般不多,按标准设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取决于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高规》规定的单元之间通过屋顶连通和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的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屋顶空间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往往无法实现连通功能。

《住规》根据建筑层数和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的不同,硬性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作者认为是可取的。

3.7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高规》和《住规》关于消防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另了这一点。不同的是,《高规》在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中,把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一般情况下大致相对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差异。考虑高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以建筑层数为依据,高层住宅建筑的分类也以建筑层数为依据,为统一起见,建议在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层数这一参数,以避免分歧。

3.8消防供电的要求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住宅火灾一般具有火灾荷载小、蔓延难、损失少的特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要求可以适当降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即可。

4结束语

对于《建规》、《高规》和《住规》关于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相关规范管理组应尽快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统一明确,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分歧和争执。

参考文献: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层住宅;消防车道;问题;探讨

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比如要尽可能多建设绿地、要有足够的娱乐设施等。但是这种要求往往是以牺牲住宅必要的功能为前提,这一问题在高层住宅中非常明显。因为高层住宅本身的占地面积相对小,人们更渴望有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这样在基础设施简之后,往往忽略了对消防车通道的建设。接下来,笔者就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现状

近些年来,很多的高层住宅设计人员已经开始重视对消防车通道设置的设计,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大多数高层住宅建设现状来说,消防车通道设置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高层住宅以后的使用埋下了很多隐患。接下来,笔者就总结一下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的设计人员在设计高层住宅时,只考虑到在高层住宅建筑的一面设置消防车通道,而其他的地方都设计成自然景观或者娱乐设施,这样的设计虽然得到了很多开发商和居民的喜爱,但是却存在很多的隐患。其实设计人员这样设计也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指《住宅建筑规范》,但是我国已经出台的符合现代高层住宅建筑的法律规范,比如《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这里有明确的规定,高层住宅周围必须设置环形的消防车通道,如果设计环形消防车通道存在困难,也要在高层住宅建筑两面设计消防车通道。因此在这里出现了矛盾,设计人员前者遵循《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着不同的规定,这给设计人员也带来了困扰,但是这两种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是目前我国现行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遇到的最为关键的问题。

二、针对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问题的探讨

上文中笔者主要向我们介绍了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在设置时存在的最大问题,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接下来,笔者就这问题进行探讨。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的消防要求比较

通过笔者对这两种规范的仔细研究比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强调的是高层公共建筑,也没有具体的说明高层住宅这一建筑类型,而《住宅建筑规范》则强调了住宅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的具体要求,因此通过笔者的研究认为《住宅建筑规范》更适合我国建设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时使用。

2、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部分消防条件比较

上文中我们已经知道了这两种规范,一种针对的是高层公共建筑,而另一种主要针对的是高层住宅,那么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消防条件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2.1高层住宅在设计时都一般每户每层都在50-150m2之间,每户之间都有防火墙,户门也要求是甲级最少是乙级防火门,这样的设计最大的优势就是即使一户发生火灾,也不容易发生蔓延,直接将火情控制在一户之内,而且对每户内的任意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也有规定,即一般为20米,这样可以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尽快的被疏散。

2.2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可达2000m2、3000m2与5000m2,而且平面布置、使用功能复杂,高层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达50m疏散距离远远超过住宅建筑,往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来辅助人们对建筑平面及安全疏散、逃生路线的感知。

2.3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用户人员情况比较

一方面,高层住宅每套用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使用人员相对较为固定,住户对自家住宅的平面布置及物品放置情况相对熟悉,安全疏散路线等更为清晰;另一方面,高层公共建筑活动人员相对住宅来说,明显复杂,有的人员甚至只来过一次,对建筑平面布置甚感陌生与神秘,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应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逃生。通过上述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用户人员情况比较,可以认为高层住宅用户人员比较高层公共建筑相对固定,使用功能相对单一。

因此,我们认为高层住宅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条件有诸多区别,而采用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设置条件来要求高层住宅,显然不太符合实际生活需求及防火灭火工作情况。

所以根据上述讨论可知,对于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火灾危险性相对其他高层公共建筑来说较小,结合实际,可建议按规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要强调的是,该长边不应仅仅为一般的消防车道,应为消防登高车操作面,并满足消防登高车操作面的相关要求。比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符合消防登高车操作要求的场地。该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应小于8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坡度不大于3%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登高车操作场地与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大于20m-9;建筑物的外墙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x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进行有效的设置十分必要,能够防患于未然,虽然关于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两种规范有矛盾之处,在经过笔者的比较分析,我们对其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能够正确的选择合适的规范。本文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经验总结出来的,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为更好的建设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通道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白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的消防设计[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09)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商住楼;住宅;高层住宅;底部;首层

Abstract: The study of the build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ummed up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and residential ties with commercial distinction. As well as in the future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design more in lin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ut also to re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itial investment.Keywords: commercial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residential; rise residential; at the bottom; First Floor

中图分类号:TU2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J 16-87(2001年版),涉及商业服务网点,但是未给出确切的解释。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条文中,给出的是附建用房,而条文解释中:“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用到了商业服务网点,也说明是在一至二层,而且也与“商住大楼”作了类比,仍没有给出它的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

最新GB 50045—95(2005年版)、《建规》GB 50016-2006,都给出了确切定义,并在适用范围中作了规定。

1、定义内容:

《高规》中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建规》中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由定义可知: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

2、适用范围

《高规》和《建规》在总则适用范围中的规定有所差别。《高规》第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则加了修饰语‘首层’。意思就是:在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中,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应定义为商住楼。如果第二层为服务首层商业网点的用房像储藏室之类,而非商业网点,就可定义为住宅楼。《建规》第1.0.2条,第一款:“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没有‘首层’限制,而且为居住建筑;也就是说,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均定义为住宅楼。

下面我们以实际工程来说明。

图一为某六层住宅楼的一层,图二为它的二层,图中标识为商铺,三至六层为单元式住宅。1至2轴一层面积为102.1m2,一二层面积共计204.2m2;3至5轴一层面积为134.2m2,一二层面积共计268.4m2,满足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可以确切的标识为‘商业服务网点’。所以此一二层商铺的多层住宅定义为住宅楼。

图一(某住宅楼部分一层)

如果图一、图二为高层住宅的一二层,根据《高规》第1.0.3.1条,此建筑应视为商住楼;当二层(图二)中商铺作为储藏用途时,此建筑仍为住宅楼。

图二(某住宅楼部分二层)

在消防设计中商住楼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相对住宅消防设计,初投资有可能增加很多。比如住宅中设置消火栓的场所能够应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高规》第7.4.2条),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第8.3.3条)即可。

由此可见,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高层住宅中一、二层都为营业性用房,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仍为商住楼;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非商业网点的住宅,为住宅楼。多层住宅中,首层或首层、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都是住宅楼。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疏散楼梯;设计;板式高层住宅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设计水平也不断的提高,施工技术更是突飞猛进,且材料的轻质、多样化也在向高层和发展,但是其也相对的增加了火宅危险性。目前,我国常见的板式高层住宅是每单元每层两户或三户( 少数为四户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具有卫生条件好、电梯服务的户数相对来说比较少,使用电梯方便等这些优点。因此,板式高层住宅越来越受人们青睐。而且其也将成为我国未来住宅的发展方向[1]。

1. 板式高层住宅的分类和定义

1.1板式高层住宅的分类

住宅内公共交通系统直接影响高层住宅内部空间的组合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板式高层住宅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一般由一梯两户或三户组成的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标准较高,由于其内部水平交通面积不大,而且通风、采光什么的都很好,又比较安静,因此其有相当高的舒适度。目前平面布局形式是市场上板式高层住宅常采用较多的形式。由于通廊式住宅公共交通空间组织办法不是很好,而且还造成了走廊一侧房间必要对走道开窗,从而为邻里之间、住户之间带来许多的不便之处,而这也极少出现在住宅建筑设计中。

1.2板式高层住宅的定义

板式高层住宅层数按照我国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将其划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为高层住宅。目前我国对于板式高层住宅还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其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南北短、东西长的住宅建筑,从外观上来看,其就是一块巨型平板一样的建筑住宅楼,如果深入到板式高层住宅内部特征来说,其户型是南北通透的格局[2]。

2. 疏散楼梯设计

2.1连续单元式高层住宅疏散楼梯设计

(1)11层及 11层以下的连续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

对于11层及11层以下的疏散楼梯可以设计成敞开楼梯,且还要靠外墙设置,这样的话可以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楼梯间的户门还应设计成乙级防火门,为了可以和屋顶平台一起形成垂直的“逃生回路”,每个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都必须通到顶楼。

(2)12 层及 18 层的连续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

对于这个高层住宅,疏散楼梯应该靠外墙设置成封闭楼梯,不但可以让每个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通到顶楼,从而与屋顶平台形成垂直“逃生回路”,还能够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

(3)19层及 19层以上的连续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

对超过18层单元式住宅应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每个防火分区设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超过18层的,则每层相邻单元设凹廊的单元式或连通阳台住宅。但是超过19层的住宅,应该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所以,为解决每个住宅单元每次的安全出口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求,我们应该将19层及 19层以上的连续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可以设置成剪刀楼梯。

2.2独立单元式高层住宅疏散楼梯设计

最近几年各地住宅建筑中大涌现的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其指的就是只有一个住宅单元的板式高层住宅。由于其不同于塔式住宅,也不同于传统的单元式高层住宅,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同时还兼有两者的共同优点。而且其还享有城市豪宅之美誉,这是因为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属于生态文化型的住宅[3]。

由于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介于塔式住宅和传统的单元式高层住宅之间,因此,对于其疏散楼梯的设计,设计人员不知道是该按照单元式高层住宅还是塔式住宅的规定进行设计,所以,设计人员要先比较疏散楼梯的设计矛盾,再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将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划为塔式住宅,因此,其疏散楼梯的设计只要和塔式住宅一样暗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来设计。对不超过18层的高层住宅,应该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关于塔式住宅的规矩将其设计成防烟楼梯间,而超过18层就可以设计成剪刀楼梯,且这个设计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关于塔式住宅设置剪刀楼梯的规定。如何对防火分区形成两个独立且分离的安全出口是剪刀楼梯的设计关键。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明确关于单元式住宅设置剪刀梯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范要求塔式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其应该符合的要求又: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设置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剪刀楼梯应该设置为防烟楼梯间等。

3.结语

作为城市高层住宅,板式高层住宅具有明显的优点,而且前景也非常的广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板式高层住宅将成为我国未来住宅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板式高层住宅疏散楼梯的设计对于独立单元式住宅来说,不管它是按照单元式住宅还是塔式住宅进行疏散楼梯设计,都不经济合理,楼梯是建筑中人员的疏散通道,其是由连续行走的休息平台、梯段、扶手、维护安全的栏杆等组成的,而且其还是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而且楼梯设计还是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筑设计人员一定要做好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电梯及楼梯构造的设计。因此,相较于塔式住宅来说,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的每层建居住人数和建筑面积都少了很多。因此对于12层到18层和11层以下的住宅区,独立单元式板式高层住宅疏散楼梯的设计应该区别对待,为了提高建筑设计符合经济合理和安全适用的精神,应该在单元式设置楼梯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楼梯间等级进行设计,从而为板式高层住宅内的居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4]。

【参考文献】

[1]张虎.板式高层住宅研究[J].同济大学,2010.6(12):21.

[2]陈礼超.独立单元式高层住宅的防火设计[J].工程建设与档案,2012,36(4):91-92.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6篇

摘 要:围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中对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部分调整和补充内容,从建筑定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等方面展开讨论,就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合理性、适用性等发表个人观点和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住宅 消防设计 安全疏散

中图分类号:TU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45-02

据统计,2012―2015年,每年全国住宅火灾起数占总火灾数的30%以上,火灾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0%以上。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一栋28层住宅楼失火,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2 000 m2,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2015年6月25日2时50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4号楼二单元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2015年7月11日23时27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4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2人受伤。由此可见,现代火灾中,住宅火灾起数和人员伤亡数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管是高层住宅,还是多层住宅,发生火灾都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加强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消防管理等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是做好住宅消防安全的必要保障。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两部建筑防火规范进行了整合修订,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并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新规范中对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进行分析探讨,以寻求住宅建筑防火设计的更合理性、适用性。

1 建筑分类问题

一般来说,建筑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又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1.1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5.1.1表中,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共公建筑,也就是说在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时,我国是按照住宅建筑和共公建筑两种建筑类型进行设计和考虑的。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此两部规范以下简称原《建规》和原《高规》)中,对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并未做明确规定。在现行《建规》表5.1.1注解2中,明确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1.2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

原《高规》引入了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即商住楼为底部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并将该两类建筑纳入公共建筑范畴。而《建规》中取消了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引入了“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的概念,但《建规》5.1.1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将住宅与其他功能用房(非商业服务网点)合建的建筑单列了出来,既不算住宅建筑,也不简单地等同于公共建筑,而是需要按《建规》5.4.10条的规定进行特殊的防火设计。

2 住宅建筑疏散楼梯的设置

对于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建规》5.5.25条规定了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其中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 m、不大于54 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 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也就是说建筑高度大于27 m、不大于54 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50 m2,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等于10 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设1个及1个疏散楼梯。对于这种每个单元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高层住宅建筑,《建规》5.5.26条对其防火设计有了特殊的要求: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由此可见,上述高层住宅建筑,当为1个单元时(即原《高规》中的塔式高层住宅),《建规》中未明确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和要求,而原《高规》中有明确规定。若按《建规》5.5.25条第2项的规定1个单元的住宅可只设1个疏散楼梯,那么必定有一定的特殊防火条件,而《建规》中只有5.5.26条对只设1个疏散楼梯的住宅进行了特殊规定,且该条又明确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因此,根据《建规》本身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1个单元的住宅无法通过屋面连通,应设2个安全出口。但是,《建规》5.5.26条条文说明中解释“对于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将疏散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中对1个单元的住宅做了图示,该图示中只有1个疏散楼梯,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通向屋顶。实际工作中,有的设计、建设单位等认为根据条文解释和图示,上述1个单元的住宅可以只设1个疏散楼梯;有的监管部门、设计单位认为条文说明和图示都是帮助对规范条文本身的理解,当有冲突时,应按条文原文执行。笔者认为,规范编制组应尽快具体解释,以便工作实际中执行。从技术角度而言,个人认为目前住宅建筑火灾形势严峻,对上述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应加强其防火设计。一是遵循双向疏散的原则,27~54 m的1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剪刀楼梯;二是若设1个疏散楼梯,应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户门应为防火门,楼梯应通至屋顶,且屋顶面积应满足一定人员安全停留的要求。

3 住宅户门设置防火门的要求和管理

在住宅建筑防火设计中,为了节约用地,减少成本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规范中往往规定住宅户门设置为防火门,如《建规》5.5.26条和5.5.27条都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户门需为防火门,这些防火门有的是满足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需要,有的是满足封闭楼梯或防烟楼梯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商品房建筑,设计为防火门户门的防火性能很难实现。一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将设计的防火户门安装成普通门或劣质防火门;二是施工单位安装了合格的防火门,交互用户使用后,用户装修又将防火门改为了普通门。如此,本来良好的建筑防火设计被破坏,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能迅速蔓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确保住宅建筑的防火安全性,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尽量避免设计防火户门来替代其他防火要求,如应设封闭楼梯间的,不采用户门设防火门来替代;应设防烟楼梯间的,户门不得开向前室等。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在销售环节明确告知购房户所购住房的户门为防火门,安装该防火门的目的、意义,以及入住后不得更换为普通门等要求,让更多的购房户了解入户防火门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自觉维护好。三是防火门生产企业加强研发,生产出更多既符合防火、防盗安全,又美观、实用,又适合多种装修风格的防火门,并在购房时进行选装,减少入住时的更换率。四是物业公司要加强监管,在住户装修时明确告知不得更换已安装的防火门,并签订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违反规定的责任,同时加强装修期间的检查,及时制止更换防火门的行为。

4 暂时避难间的设计与管理

《建规》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该房间笔者叫作暂时避难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该房间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 h。该房间的功能相当于避难间,为火灾时无法及时疏散的室内人员提供暂时避难的安全场所,以等待救援。但实际生活中,该房间与上述防火户门相似,同样面临住户入住装修的破坏。确保该房间防火门和防火窗不被破坏的方法同上述防火户门保护方法2、3、4一样,这里不再重复。实际工作中,该暂时避难间的选择及设置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选靠外墙便于救援的房间;(2)选可燃物较少的房间,如公共卫生间或其他空余房间;(3)有敞开外阳台的,可用该阳台作为暂时避难间。

5 结语

当前,住宅建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做好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已迫在眉睫。虽然技术规范已进行了十分完善的规定,但我们仍然要结合实际,努力探寻切合实际、更合理的防火设计,确保住宅建筑更安全,给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15.

[2]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6.

[3] 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5.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头屯河区、东山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

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住宅之间、低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8.0米;

2、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0米;

3、低层、多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

4、中高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0米。当中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0米;

5、当建筑正面之间遮挡面宽超过16.0米时,视为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住宅为准,按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

(四)并列布置时的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

2、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9.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3.0米;

3、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5.0米。

第八条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要求,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平行布置时,南北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7米;

(三)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0米。如垂直山墙面宽(含阳台)大于16.0米,每增宽1.0米,相应间距递增1.0米,如超过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两款执行;

(四)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并列布置时的山墙最小距离,高层条式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塔式建筑与高层塔式住宅之间南北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六)新建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不规则平面的住宅,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按面墙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距离。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16米的,视作垂直布置。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20米的,视作垂直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与相邻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满足对特殊建筑日照计算的规定要求;

2、当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平行布置或者夹角小于60非平行布置时,特殊建筑的正面间距可以比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3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15计算。

(二)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最小间距规定。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比照第七条第(二)、(三)、(四)项以及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建筑遮挡生活性建筑阳光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活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视觉卫生、抗震和日照等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四条沿街建筑间距控制按照已获批准的规划实施,并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相邻建筑存在地势高差的,可根据相互关系进行适当折减。

第三章建筑退让边界原则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产权者双方共同退让,原则上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非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非高层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的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高层建筑负责退让;多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退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七条沿街建筑物邻街一侧建筑间距的计算,从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并符合道路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要求进行退让。

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施行。

本规定有关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间距。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消防安全,高层住宅,防火设计,安全疏散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城镇人口比例越来越大,城镇人口数量越来越多,为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建设了大批的高层住宅。但是高层住宅的发展在提高居民安居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防安全问题。

1我国近年来高层住宅火灾情况

在我国火灾统计中,住宅火灾占火灾总数的很大一部分,表1为我国2011年—2014年居住建筑火灾起数在全部火灾中的占比情况[1-4]。住宅火灾中,高层住宅火灾更容易导致火势蔓延和人员伤亡,高层住宅本身火灾荷载大、内部竖井多、高空风速大,如果消防设计和消防设备管理有缺陷,容易滋生助长火灾,高层住宅居住人员多而复杂、火灾时疏散逃生和外部救援都更加困难,发生火灾后往往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2为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部分高层住宅火灾情况[3,4]。由表2可见,我国高层住宅火灾形势严峻,解决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尤为重要。本文将就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进行分析,并就高层住宅的火灾防范提几点建议。

2高层住宅火灾的特点

根据表2列举的我国近年来部分高层住宅火灾的情况,可以分析高层住宅火灾具有以下特点。

2.1高层住宅火灾荷载更大,引发火灾的因素更多

按照现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层住宅必须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墙、梁、柱等主体结构应为不燃烧体[5]。但住户室内却有各种固体、液体及气体等易燃可燃物质及大量的用电设备。如有木质地板、塑料吊顶、纸质墙裙;有可燃的隔断、家具、窗帘、装饰布和被褥衣物等;有的家庭存有酒精或高度白酒;高层住宅内还纵横排列着煤气、天然气管线,有的住户甚至将液化石油气瓶也放进家中。随着电器技术的发展,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的数量越来越多,大功率电器也更多,导致电器本身火灾隐患增加,引发电气线路和电缆火灾隐患也增加。

2.2高层住宅竖井多,风速大,火势蔓延更快

高层住宅一般体量更大,疏散通道更多,导致竖向连通空间更多,如高层住宅内的通风井、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楼梯间等一些垂直方向的竖井,火灾时如果各种竖井的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没有关闭或关闭不严,会导致烟火在建筑各层和竖井内的相互蔓延,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建筑[6]。如2015年7月11日湖北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高层住宅火灾中,火势在电缆井和楼层间快速蔓延,电缆燃烧的毒气进入疏散通道,导致人员伤亡。同时,随着高层住宅高度的增加,其受到的风力影响也将增加。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处的风速为5m/s,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m/s[7]。由于高层住宅上部的风速增大,导致火势的发展蔓延加快,控火灭火的难度加大,往往造成更大的损失。

2.3高层住宅火灾发现晚,报警难,人员伤亡更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起阶段能探测报告火灾信息。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在居民建筑中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技术管理水平的制约,直到2014年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才要求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规范的滞后性导致我国各地许多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探测报警。在夜间睡眠状态下,大脑的神经抑制中枢释放出一些被称为睡眠因子的物质,降低大脑皮层的兴奋性,使人的感觉更加迟钝,尤其是在深睡阶段,血压下降,脉搏减慢,视觉、味觉、听觉、触觉、嗅觉这五大感觉近乎关闭,没有强烈刺激,很难醒来[7]。再加上夜间住宅中的人员多,易发生疏散拥堵,容易发展成有大量人员死伤的恶性事件。

2.4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高,防火宣传难度更大

由于国民消防安全教育的缺失和消防科普宣传的普及程度不广泛,城镇居民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或没有机会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在疏散通道堆放大量杂物,不会按要求使用防火门阻隔烟火、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知道在火灾环境下如何利用疏散设施逃生自救等。同时,居民住宅楼内的人员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结构。导致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更加困难。居民提升消防安全素质更加艰难,统计数据显示,火灾中大部分的人员伤亡是由于吸入火灾烟气中毒后失去行为能力导致的。其实,只要用每个家庭都具备的湿毛巾捂住口鼻就能逃出火场,但很多人因为缺乏基本逃生常识而错失生存的机会。

2.5高层住宅设计存在的问题,后期整改难度更大

在2014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我国高层住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由于规范对建筑内消防安全布局、建筑外消防安全环境、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相对较低,同时,许多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未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设计人员有时违反规范只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来设计图纸,导致一些高层住宅存在着消防设计先天性缺陷,如建筑内不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建筑外不按要求规划消防扑救面,减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等。由于高层住宅建好销售给住户后只有物业公司对建筑进行使用维护,但先天的消防安全问题却很难整改[7]。

2.6高层住宅消防设施配置多,维护管理难度更大

由于我国公安消防部队配置的登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的限制和大部分高层居民住宅灭火救援场地的限制,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像单、多层建筑一样依靠外部灭火救援力量难以达到效果。必须更多地依赖自身配置的固定消防设施。为更好的发现、控制、扑救高层住宅火灾,建筑内配置有各种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这些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有些高层住宅的消防管理没有引起重视,维护管理技术能力不够,无法有效的发挥住宅内消防设施的作用[6]。

3高层住宅的火灾预防措施

高层住宅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难度大,容易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高层住宅的火灾预防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3.1消防安全设计符合规范的规定

为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建筑自防自救水平,有效降低火灾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在总平面布局中应保证的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面等设计,建筑物本身的耐火等级要求和各种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建筑平面设计中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和各种竖向井道应满足要求,安全疏散设计中的走道和楼梯间的宽度、数量、距离、通风排烟、事故照明疏散指示等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的要求,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灭火器配置等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5,7]。

3.2提高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

高层住宅内大量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难度,如对灭火系统中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屋顶消火栓的检查,对自动灭火系统中报警阀组和末端试水装置的检查,对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电源和其他设备的检查,对机械防排烟系统送排风机、送排风口、防火阀等的检查,对安全疏散系统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等,对防火分区中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的检查等[7],都需要消防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而事实上,在不发生火灾时,人们往往忽略消防设施的管理,当火灾发生的危急时刻,有的消防设施却不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

3.3提高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火灾统计资料显示,引发居民住宅火灾的原因主要是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用气的不科学的行为,为了预防居民家庭火灾,社区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培训居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减少、杜绝火灾危险行为。如居民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选择购买质量合格的家用电器并确保正确安装和使用家用电器;使用合格的电线电缆并确保不随意私自拉接电线;尽量错开使用大功率电器以防线路超负荷;不要在家中存放酒精等易燃危险液体;当使用燃气灶具烹饪食品时人不要离开;不要把点燃的蚊香贴靠床沿、窗帘;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和电器产品;不要在建筑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尤其要教育居民,严禁在住宅楼内的走道、楼梯间前室、休息平台以及底层、顶层的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以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9]。

3.4提高居民的灭火疏散能力

建筑火灾的发生有一个从初起小火到发展蔓延成大火的发展过程,火灾在初起阶段,火势小、火场面积不大、火灾温度不高,对建筑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规定,公民应承担扑救火灾的义务,因此,社区和物业公司应教育培训居民正确使用建筑内消防设施,在发现初起阶段火灾的时候,能利用灭火器、消火栓快速高效的控制、扑灭火灾[10]。当无法控制、扑灭火灾,火势变大时,应组织居民快速有序的疏散逃生,疏散时可用家中的毛巾浸湿后捂住口鼻快速小跑,当走道上部有烟气时,要弯着腰弓着背避开烟气层,当进入楼梯间后要关好防火门以防火灾烟气进入疏散通道。

4结语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9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设计;细节处理

中图分类号:TU2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7-0172-02

1.前言

住宅,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建筑类型,在我们的建筑设计中,也占了一个相当大的比重。但怎样的住宅是好的设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让我们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就得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开发商的利益空间等问题,往往我们的设计过程就是一个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作为消费者,对于我们的设计也更为挑剔,所以,这几年,我们面临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就迫使我们设计者在设计中除了考虑设计理念、空间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得考虑自我保护,如何遵守我们国家繁多的规范。纵观我自己近20年的设计,对于住宅设计中一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及防治解决措施作了一下总结,与大家分享。

2.总平面设计容易忽略的常见问题

2.1绿地率的计算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住宅小区内绿地率的计算面积应扣除建筑周边1.5m的范围。但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大部分的设计人员在匡算绿地面积时会忽略这一点,匡算至外墙边。以前,绿化验收工作比较马虎时,这样计算也蒙混过关了,但现在各部门的验收工作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这样的问题就值得我们引起重视了,否则,在验收时就会出现不合格的现象,应当予以重视。

同时,由于小区停车位要求的提高,小区的车库越建越大。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车库顶部覆土大于等于1.5m,其上的绿地面积才能计入绿地率。这点作为设计师应尤其注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消防登高场地的范围,我们不能采用铺植草砖的方式计算绿地率。自上海11.15大火以后,消防在这方面的要求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验收时也更为严格。

2.2地下车库进排风口与住宅的距离及离地高度

目前,小区的停车位要求越来越高,地下车库越建越大。在上海,基本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地下基本全部掏空。如此大的车库,必然分为很多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均有进风机房和排风机房,这些机房的设置与车库的车道及停车布置相关,同时要考虑相对位置在通风要求上的合理性,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同时,我们应注意这两个机房出地面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在总平面上的位置,避免其与道路冲突,同时与住宅留出足够的间距。尽管查不到有关排风口与住宅的间距要求的条文,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远离住宅,并杜绝排风口正对住宅门窗洞口的现象。排风口底部离地的高度,按照《汽车库设计规范》的要求为离地2.5m,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为2m。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中规定,排风口底部离地应满足2.5m,当位于无人员出入的绿化中时,可适当降低。如果能做到2.5m,这是最理想的,但此高度可能对景观的影响较大,所以我们最低限度应做到2m,并注意与周边的关系予以技术处理,否则在竣工验收中我们可能面临需整改的问题。

2.3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

2.3.1出入口与道路的关系

《汽车库设计规范》中,对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距离有具体的要求,但与小区道路就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我们很多设计师在设计出入口时就比较随意。但从使用和安全的角度出发,我觉得我们在设计上应注意一些细节,比如,出入口与小区道路间留个大于2m的距离,并保证120°范围内无遮挡障碍物;出入口与道路尽量垂直相交,避免车辆出库后大角度地转弯;出入口的位置尽量少地干扰小区主干道的通行等。

2.3.2出入口与住宅的间距

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国家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中,有10m的要求,由于这本规范不是我们设计中常用的规范,所以,很多设计人员可能会忽略这个问题,在此列出,以供大家参考。

3.建筑单体设计容易忽略的问题

3.1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的界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中,均定义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但这两个规范中,没有定义具体的层数如何计算,底层设架空层或层高不超过2.2m的用房时,是否记为一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之所以在这里累述关于住宅类型的界定,是因为,不同层数的界定,国家相关规范有不同的设计要求,有时,我们会忽略这方面的问题,以我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如下。

我在工作中曾遇见这样的案例:业主要求,住宅一层设自行车库,上面建六层住宅。那么,按照以上规范条文,该项目如果想按照多层住宅未定义,则一层自行车库必须高度小于2.2m,而且按照不超16m的要求,如果界定住宅层高按常规的2.8m计算,自行车库高度只能做到2m,且室内地坪不能高出室外地坪面。但如果自行车库层高只做2m,则不能满足作为经常有人员出入的场所,净高不小于2m的规定。

业主对于这样的设定不满意,他们提供了当地设计单位常规的做法。在当地,设计单位把一层车库设计为2.4m的层高,其上住宅设计为2.7m的层高。然后,该住宅按照多层住宅来处理。对于这样的处理,个人认为,从规范条文解释上,该住宅层数已为7层,按照多层住宅处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1电梯的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4.1.6条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注释中,注明底层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底层为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该住宅入口高度经过处理,不超过16m,但层数为7层,同样应该设置电梯。

3.1.2楼梯间的处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1.2条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一般,我们多层住宅的楼梯间轴线宽度设计为2.4m,一般墙厚度为240mm厚,楼梯间净宽为2160mm。不设梯井,梯段宽度为1080mm,算上栏杆宽度及墙面粉刷层厚度,勉强能满足梯段净宽1m的要求。但该单体应为7层,所以应满足1.10m的要求,所以,楼梯设计中应放宽梯间的宽度。

另外,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3.10条规定,如建筑层数超过6层,则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将楼梯间的门窗设置为乙级防火门窗。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对一个问题进行了技术处理,规避了一些规范条文约束的同时,又会衍生出另一些问题,在处理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

3.2交通空间

由于经济的问题,我们在住宅设计中尤其注意得房率,使得我们在公共交通面积的设计上,所有的尺寸均按照规范的最小尺寸去做。但这样做的同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一些部位的细节,否则处理不好就违反了相关规范或引起纠纷,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方面。

3.2.1入地下室防火分隔墙处楼梯的净宽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用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及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隔开,所以下地下室时,我们需将楼梯栏杆改为实体墙,墙体厚度需做100厚方能满足2小时的要求。我们有些设计师会比较随意地将墙设在其中一个梯段上,由于楼梯间尺寸一般都是卡着最小尺寸做的,这样做的结果是使下地下室的一个梯段宽度不满足1m(多层)和1.1m(高层)的要求。有时我们设计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施工人员未注意也会做错,所以在设计交底时应特别提醒施工人员予以注意。

3.2.2楼梯休息平台的净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小于1.2m,我们一般会从踏步起点至墙面的尺寸留为1.2m,考虑墙面粉刷,会放出50mm的余量,但平台处,楼梯扶手往往会突进平台,考虑此部分,平台宽度就会不满足,所以,我们应在设计交底时特别强调此点,楼梯扶手转弯时不能突入平台。

3.2.3电梯厅净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电梯厅深度应大于等于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小于1.5m,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置一台担架梯。按照有关解释,轿厢尺寸满足1.4m×1.4m的净尺寸就可以满足担架的斜放,所以,电梯厅深度满足1.5m就可以了。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首先对居住建筑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进行了定义,高层、中高层住宅的候梯厅为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对于候梯厅的深度要求为1.8m,这就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矛盾,设计时我们应引起重视。

3.2.4入户门开启方向

对于入户门的开启方向,设计人员一般比较随意,设计规范也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不经意间就会埋下纠纷的隐患。为了提高得房率,公共空间我们一般都会抠得比较紧凑,配套的设备专业往往见缝插针式地布置设备。此时,如果入户门往公共空间开启,就应注意是否会影响公共空间的疏散,门扇开启后是否会影响消火栓门的开启等。如果入户门往住户户内空间开启,就应考虑门开启后鞋柜,衣帽柜的位置等,要方便住户的布置和使用。对于方案时提供的门开启方向在施工图阶段有修改的,就应及时与设备专业及时沟通,以免发生开关装在门背后等情况的发生。

3.3阳台空间

阳台的设计主要有几点需要注意。

3.3.1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面积的计算条文为“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这个水平投影面积可以理解为阳台结构板的投影面积。但上海市测绘部门的内部文件计算时以阳台栏杆中心线为准。如果按结构底板投影计算,不会产生超面积问题,但测绘面积会减小,对于大型住宅小区,整个小区的减少面积还是相当可观的,如一个3000户的住宅小区,每户阳台面积测绘减少0.5m2,整个小区就减少面积1500m2,对建设单位来说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据。

同样的,由于有以上计算一半面积的条文,在加上前几年7090政策的推行,开发商想出了拓展面积的方法,就是把整间房间定义为阳台。同时,超面积时又会把阳台的一部分定义为设备平台,不计入面积计算。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于2011年8月出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中针对以上情况,规定大于8m2的阳台将以全面积记入容积率,同时设备平台、装饰性阳台进深大于0.6m也将被记入容积率。其他省市对此也出了一些相关的条文,我们在设计时应先了解清楚。

3.3.2栏杆高度

规范规定,多层建筑栏杆高度为1.05m,高层建筑栏杆高度为1.1m,窗台的高度小于0.9m时应加护栏。目前,我们设计的住宅,有时建设单位会要求做全封闭阳台,此时有些设计人员就会把栏板视同于窗台。对此,2011版的住宅设计规范在条文说明中有明确的解释,还是应执行栏杆高度的要求。

3.4套内空间

住宅的套内空间设计,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3.4.1窗地面积比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般情况下,卧室均会满足,但厨房和厅有时就会忽略掉,设计时稍加注意,这种情况还是可以避免的,如设计时不注意,等审图时再发现,往往盖起来就相当麻烦,会牵涉到其他专业的相应修改。

3.4.2上下房型发生变化时引起的问题

由于立面变化需要或是业主要求,我们有时会将部分房型进行变化,上下户型不一致,此时,我们应注意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我们应注意上层的卫生间布置是否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卧室、餐厅、厨房的上部。其次,上层如相对于下层有缩进留出退台等情况,应协调结构专业采取上翻梁等措施,以免出现下层住户卧室中间出现大梁压顶等情况。如上层住户改为了复式住宅,应核定一下复式上层的消防疏散距离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居住建筑消防定性

住宅(居住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照建筑层数可划分为多层住宅(1层至9层)、小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即二类高层住宅)、高层住宅(19层及以上,即一类高层住宅)等类别。住宅消防设计及技术处理,既要保障国家、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又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住宅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性质,按照《高规》或《建规》相关规定考虑消防水池的设置。

1.1 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1、《建规》第8.6.1.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层数≥8)其室内消防水量为5 L/s,若出现多个单元式住宅拼连成一栋建筑且其体积超过20000m3(这种概率很低但不是没有)或因住宅配套有Ⅰ、Ⅱ、Ⅲ类地上车库、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导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则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2、《高规》第7.3.2.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国内现有自来水厂很难在环状市政供水管网、消防水量、供水标高等方面均满足高层建筑的常高压供水条件,再加上高层建筑消防执行“室内自救为主、室外扑救为辅”的消防原则,各设计单位目前均考虑高层建筑(含住宅)设置消防水池。

3、与建筑配套的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之用。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1、多层、高层住宅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通常按2h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水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内均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并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提供的水源、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内是否储存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水量。

2、当消防水池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及其取水口、取水井,使之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若因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大、距离远,除设置室外消防取水泵直接向室外消防环网供水外,还应设置一套室外消防稳压装置,以保证室外消防环网随时处于常高压状态(水压不低于0.1MPa)。

1.3 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及消防水池合用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鉴于不同规范要求的矛盾,为便于通过审查,实际设计中往往执行规范从严,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开设置。结果,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现有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储水量就很有可能超过为该区域供水的城市自来水厂1天的产水量,且在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需全部排空,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2、笔者建议:某些大型居住区,若生活用水量远超过消防灭火用水量,且水池内的储水能在48h内更新以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生活消防水池合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在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内的业主单位也可采取签署消防水互用协议、连通消防水池等措施,让多栋建筑尽量共享消防水池、避免重复建设、保护水资源。但应在设计合用水池时采取相关防倒虹吸、防短流、防污、防他用等技术措施。

二、高位消防水箱

2.1 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为保证建筑的火灾初期的消防用水,按《建规》、《高规》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容积

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居住建筑层数为8层至9层,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第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确定。注意,此处室内消防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之和。

2、居住建筑层数为10层及以上,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第7.4.7.1条要求分别设为18 m³、12 m³、6 m³等几种规格。

3、当居住建筑中设有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车库时,消防水箱的容积不仅要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条文计算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3条规定,应为18m³。

4、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及压力控制

《建规》第8.4.3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若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联动、可靠运行,消防水泵一般在接受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后15~30s内启动。重力自流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处即可保证临时高压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中充满灭火水。

《高规》中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按规范执行即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G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

占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建筑组团、住宅小区,建议在每个组团最高一栋建筑设屋顶消防水箱或屋顶消防增压装置(需经计算后确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条件

除7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外,室内超过此标准的住宅均应设消火栓系统。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室内消火栓布置满足同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部位。

2、多层住宅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高层住宅因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本层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处。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并计入正常使用消火栓数量(仅限于普通住宅)。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得影响入户门的开启,不得使疏散走道的净距(宽)小于1.2米,并应在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消火栓图示须明确单栓还是双栓,水平管与消防栓接口不得影响吊顶装修。消防栓箱宜优先采用薄型,并结合装修暗装或半暗装设计。商业门面消火栓在满足建筑美观的条件下,尽量暗装于门面外墙。若确须设于室内,但必须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虽然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但只要其层数达到35层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和7.6.2条也要求在住宅建筑中的部分位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1条要求的居住建筑的配套附属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虽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确定具体设置场所,特别是住宅户内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系统?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按照《高规》第7.6.1和7.6.2条的规定来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即可,不宜从严。

五、普通住宅消防设计类别的判定

5.1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

无论《建规》还是《高规》中均将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纳入居住功能。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和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应注意其疏散方向、疏散出口、防火隔断与上部住宅的分开设置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跃层式网点内上下层联系交通必须在本网点内部解决,不得借用公用楼梯走道、连通廊。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连通廊等,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居住建筑不应定性为普通住宅。

5.2 其它配套功能的认定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设计条件、法定控规中要求的,在项目建设中必须配套设置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工作用房、社区卫生室、社区活动室、社区文化站、物管办公用房、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用房,若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只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独立疏散,则可根据其仅配套服务于本居住项目之目的,将其定性为普通住宅功能的组成部分。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高层住宅;消防设计;应急照明控制;应急照明供电;自动报警系统

Abstract:The high-rise residential fire safety design of emergency lighting control, emergency lighting power supply and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set design is the design and examination work more controversial plac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different standard design, a reversal of three issues to discuss.

Keywords: high-rise residential; Fire fighting design; Emergency lighting control; Emergency lighting power supply; Automatic alarm system

中图分类号:U415.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高层住宅楼的性质既属于住宅楼,又属于高层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住宅楼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楼按建筑层数又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其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十至十八层为二类高层住宅。在二类高层住宅中,特别是十层十一层(含十一复十二层)住宅有其特有的特殊性。譬如,不需设消防电梯,不需设封闭楼梯间,等,具有不同于其它二类高层住宅楼的特点。目前,我国大中城市以高层住宅为主的商住楼开发越来越普遍。高层住宅楼的设计和审查已成为电气设计人员的日常工作。本文主要对高层住宅应急照明控制、应急照明供电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设计做粗浅的讨论。

一、高层住宅应急照明控制的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不需设置节能自熄开关”, 而《住宅建筑规范》却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并存的规范间有这样大的反差,似乎存在矛盾。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节能和环保观念成为主流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设计和审查时,设计方案当然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住宅公共部位的应急照明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高层住宅公共部分的应急照明要达到既适用于节能控制,又能适用于火灾发生时夜间应急照明,笔者以为设计时应:①在灯具旁设置就地节能自熄开关,配以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将应急照明自动点亮措施。有些设计人员认为采用声光控制延时开关或人体自动感应开关,就已经已具有火灾疏散时自动点亮的功能,不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但是这种作法在有关规范和技术措施中均无据可查,是否可行尚无定论。②对于有天然光采光的场所,给照明系统设置定时或光控设备。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白天应急照明关闭,当发生火灾时,依靠天然采光窗作排烟和人员疏散;夜间应急照明常亮,保证火灾发生在夜间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譬如,对于十层或十一层(含复十二层)的小高层住宅楼,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类建筑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楼梯间靠外墙,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这种防火设计符合前述规范精神。若采用在该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中设置定时或光控设备作为节能控制措施,可以避免设置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因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处取得联动控制信号的尴尬,这种方案也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指导精神,但缺点是会在夜间很少人通行的公共部位造成“长明灯”,浪费电能,节能效果差。也可以采用在各层设置应急照明手动启动按钮,并在旁边设置蓄光型的醒目标志“应急照明手动启动按钮,发现火灾时请立即按下”,作为应急照明的自动点亮措施。这种手动启动按钮可以采用消防栓破玻按钮(AC220V)设置在各层电梯厅的出入口处。

二、 应急照明的供电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应急照明的电源和供电系统是设计和审查工作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①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②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③应急发电机组;④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概括起来讲,笔者认为对应急照明电源的基本要求应该有两个,不管采用上述何种供电方式都必须能够满足:一是电源的供电可靠性问题;二是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问题。参照执行的行业标准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量化的规定:火灾疏散应急照明电源的转换时间应≤15s。

对于单栋的高层建筑物来说,直接引接城市低压电网的电源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是一个很理想的方案,无论在供电可靠性和电源转换时间等方面都可以满足规范的要求,并具有很好的性价比。但对于高层住宅楼群而言,常采用的是第2、3种方式的应急电源。

1、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应急照明电源可分为灯内自带蓄电池和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蓄电池装置这两种方式。灯内自带蓄电池方式对于配线线路的敷设要求低,但对于后期的维护管理要求高。实际工程中,这些分散设置的应急灯完好率低,万一发生火灾时将造成无应急照明的状况,影响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集中设置蓄电池装置的应急照明系统的可靠性较高,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虽然集中设置蓄电池组(当层数较多时,应急照明的蓄电池组宜采用分区集中设置的方式)的供电方案可能价格较贵一些,但事关住户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安全设施多投入一些是必须的。

设计时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注意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是对配电线路的要求很高,应采取防火防机械损伤等措施保护配电线路,即要求“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二是虽然应急照明的灯具由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灯具不须自带蓄电池,但灯具仍应符合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即设计图纸必须明确要求“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这一点是设计中比较容易疏漏,但对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却至关重要。因为若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应急灯具,当火灾烧毁某个灯具时,势必也烧毁灯头内的应急照明线路,这将导致整个应急照明支路中断供电。另外,设计选型还应注意标明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

2、采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对于高层住宅楼内有大用电量消防设施,如:消防电梯,而需要引接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的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可纳入消防配电系统。需要指出的是,应急照明系统中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的切换位置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这也是设计和审查工作中有较多争议的地方。譬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对于火灾应急照明……若采用分散供电,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但该规范同时又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宜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作自动切换”。综合这两条规定,就需要每隔3~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并且需要在每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中作双电源自动切换。但实际上,高层住宅楼中,各层的应急照明负荷很小,有时一层可能只有几个应急照明灯具,采用这种方式需要使用更多的耐火电缆和多个双电源自动切换箱,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因此,笔者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市电电源+自备电源(含发电机电源或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在变电站设置的应急母线段配出专用供电干线回路,树干式供电至各终端配电电箱。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100米为界限,100米以下不要求设置,对于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规定了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住宅建筑规范》以35层为界,但未明确探测器的设置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建筑类别划分保护对象的等级,并在附录中对一级保护对象和二级保护对象的设置部位做了推荐性的说明。

工程设计中,高层住宅楼一般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实现消防联动控制。高层住宅楼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包括:火灾确认后,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应能自动切断;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指定楼层的送风口应开启;正压送风机应启动;消防电梯应降落到一层等。

笔者认为,对于规模较大的高层住宅小区,可以采用在各楼栋底层电梯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方式。住宅楼内在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电缆竖井等处设置火灾探测器,所有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均进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中,为楼内的消防设施提供消防联动信号。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带1~2个直接输出控制按钮以实现对正压送风机的多线控制,并采用485总线与消防控制中心的报警控制器联络,便于小区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管理人员监控各栋楼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目前,该种小点数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价格降低了很多,有的品牌的产品几千元就可以买到;甚至火灾自动报警器厂还可以生产一些专门适用于高层住宅楼的小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以适应现阶段高层住宅小区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当然,这种设计方案仍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轿厢正压送风机房内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专线仍由小区消防控制中心的专用消防电话总机引接。

但有些设计人员认为正压送风机是重要的消防设备,其多线联动应在小区消防控制中心实现。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可靠性反而不高,因为多线联动控制线与其它消防线路不同(如报警总线),长期处于不通电状态,当线路有故障或接触不良时,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当多线联动控制线线路很长超过电缆的制造长度时,还会有中间接头,使可靠性降低,电阻增大。因此在各栋住宅楼底层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多线直接联动控制,是一个很便捷的方法。在上述国家标准图集04DX003第2431页的高层住宅楼中,正压送风机也是通过在各层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启动按钮直接手动控制的。如果正压送风机采用多线联动和总线联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还可以在正压送风机被人为启动之前,实现与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的自动控制。

四、结语

高层住宅安全中消防设计理论上并不复杂,但是设计和审查工作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却是不少。高层住宅建设关系到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切身利益,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参与讨论,以形成行业共识,提高设计及审查工作的效率;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以满足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的实际要求,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004版.

[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2005版.

[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2篇

一、住宅楼架空层防火措施

在进行住宅楼架空层科学的防火措施提出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住宅区架空层火灾的特点。住宅楼架空层一般在首层和顶层两个地方。首层架空层火灾特点是:首先可燃物多、火灾蔓延速度快,其次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阻断人员求生道路,给人员疏散带来很大困难,易造人员伤亡。最后消防设备不齐全。顶层架空层火灾特点:首先易燃物较多,其次人员求生距离较长,不利于人员疏散。最后消防设备十分不完善,扑救工作难。在知道住宅架空层的火灾特点,我们就能采用有效而科学的防火措施。

1.住宅楼架空层建筑的防火设计住宅楼在建设之初就必须拥有严格的防火设计,它涉及:防火构造、总面积设计与平面设计、逃生通道与消防电梯设计、消防用水与消防设备、防火防烟分区等。而防火设计在国外分为两种:主动式防火设计与被动式防火设计。中国的防火设计也与国外有许多相似之处。建筑的总面积布局;建筑规模与方位、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的耐火耐爆的等级的提升,控制建筑的燃烧性能;建筑空间防火防烟区合理构建,合理设置疏散与扑救的通道设施;便于逃生以及扑救的消防设施等。我国现在防火设计有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所有规范与防火设计的基础,也是国家颁布的较为完全、高技术、强政策性的规范。因此在进行住宅楼架空层防火设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有时候规范的合理、科学性受到很大挑战。因此,在进行防火设计时不仅要按照防火规范,还要因地制宜,根据住宅楼建设环境、资源等来进行防火设计,如在停车较困难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后期管理过程中的变化,也就是要有预见性地进行防火设计,不能将架空层视为安全区域,建筑的疏散楼梯的首层安全出口不能直接开设在首层架空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也应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将架空区与安全出口分隔开来,以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2.防火教育在上文笔者就已经提到,现在很多居民将住宅楼的架空层当做自己的储物间,堆放各种物品。这使得架空层出现很多的易燃物。这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进行住宅居民的防火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进行防火教育是要对居民这种不文明更是不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制止和教育,也要经常对小区居民经行火灾应急演习教育等。防火教育不仅仅是对住宅区居民的教育,同时也应该是对物业等小区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大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同时对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也应该经常进行演习。在居民与住宅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强烈防火意识下,小区火灾发生率会有很大降低。

3.住宅楼架空层灭火设备的完善由于住宅楼架空层地点特殊、可燃物多,而住宅楼居民密集、用电设备多,这些就需要对架空层这些不易被人注意的火灾死角加大关注。在住宅楼的架空层一般很少有相应的灭火设备,这是值得注意的。在这一空白地段应该加入相应的灭火设备。在2013年我国就出现好几起住宅楼架空层着火事件:2013年1月26日在福州晋安区新店镇真珠谷小区居民楼架空层发生火灾;2013年11月11日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仕嘉园居民楼架空层发生火灾。架空层发生火灾事件频频出现,这就反映出我们对住宅楼架空层消防的欠缺。在我们的住宅楼内部会相应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和自动灭火器等,但是在架空层这一空白区却缺少相应的灭火设备。笔者认为应在架空层相应的增加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才能够第一时间探测到或进行有效地扑救。

二、结语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住宅喷淋灭火系统

Abstract: Combin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ires in Chongqing in recent years and low requirements for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sprinkler system in the specifications. By exploring means of water supply, composi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design calculations, predicting the cost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about its development trends accordingly.

Key words: Residential building Building sprinkler system

1 住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事也蒸蒸日上,各省市的土木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各种居住建筑的建设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装修日益高档,各类家具也五彩缤纷,造成住宅内的可燃物愈来愈多。住宅内电气化程度提高,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各种电器进行的炊事活动就存在了很多的安全隐患。

1.1住宅火灾的严重性

以重庆火灾统计数据为例,近年来住宅建筑发生火灾逐年增加。图1为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数量与住宅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数量,图2为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总起数与住宅火灾数,图3为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总损失与住宅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总损失。

图1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数量与住宅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数量

图2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总起数与住宅火灾数

图32007年至2010年重庆市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总损失与住宅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总损失

由图1可知重庆市住宅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数量占火灾总死亡人数的比例为60%―70%,由图2可知重庆市住宅火灾数量占总火灾数量的比例保持增长的总趋势,由图3可知重庆市住宅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保持着增长的总趋势。

从图1、图2及图3可以看出住宅火灾发生次数、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造成的死亡人员比例居高不下,住宅建筑火灾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住在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我们最不愿见到的,因此住宅火灾的严重情况亟待解决,住宅建筑设置喷淋来减少其火灾损失是极其必要。

1.2我国住宅建筑喷淋灭火系统设置现状

关于住宅建筑内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中规定的特殊场合和部位才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中7.6.1条规定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条规定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1 条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为了节省投资,7.6.2 条对低于100m的一类建筑及其裙房的一些重点部位、房间提出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要求。这些部位、房间或是火灾危险性较大,或是发生火灾后不易扑救、 疏散困难,或是兼有上述不利条件。但是这类建筑毕竟为数不多,况且有许多此类建筑因考虑美观、 经济等需要而没有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我国的住宅建筑大部分都是100 m以下的建筑,而建设方为了节省投资,达到最低验收标准即可。大多数都没有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住宅消防设施的要求都很低,主要考虑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对住宅火灾的局限,目前住宅都安有防盗门,进去扑救较为困难,特别是若室内无人的情况,需破拆才能进入,影响初期火灾的扑救。

可见,结合住宅建筑火灾的严重影响和目前规范的低要求,我国普通住宅存在较大的消防风险,设置喷淋系统对减少住宅建筑火灾、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住宅建筑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成势在必行。

2 住宅喷淋系统设计方法

2.1设置喷头的部位

根据美国消防协会对住宅火灾的研究数据,住宅中各个部位发生火灾的概率见表1。

表1 住宅各部位发生火灾的比例

从表1中得数据可以发现住宅中的起居室、卧室和厨房是发生火灾概率较大的部位,因此在这些部位设置喷头是很有必要的。

2.2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的给水方式

住宅喷淋灭火系统有五种给水方式,分别为市政给水总管给水方式、水泵从水池吸水给水方式、压力水箱给水方式、重力水箱给水方式及增压泵从市政总管或高位水箱吸水给水方式。无论选择何种给水方式,住宅喷淋系统都必须满足其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设置住宅喷淋系统的首要目标是应保护人身安全,阻止火势蔓延,为住宅内人员的逃生提供空间和时间,次要目标是及时有效地灭火和保护财产。

与市政给水总管直接连接的给水方式是最为经济、最佳的给水方式。其中的住宅喷淋淋灭火系统与生活给水共用市政给水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系统无须设置独立的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省去了一些的相应设备和构筑物,如水泵和水池等,从而使安装使用费用大大地降低,也增加住宅喷淋灭火系统普及的可能性。因此本文讨论的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的给水方式选取住宅喷淋淋灭火系统与生活给水共用市政给水的方式,其示意图见图4。

1 闸阀 2止回阀 3水流指示器 4喷头

图4 住宅喷淋淋灭火系统的给水方式

2.3设计参数

2.3.1喷头的选择

住宅喷头分为玻璃球喷头、易熔合金喷头和隐蔽型喷头三种,由于住宅喷淋系统给水方式为共用生活给水,系统用水量可能达不到常规喷淋系统规定的规模。因此住宅喷淋系统选用的喷头为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 RTI≤50 (m・ s)1/ 2。一般均采用动作温度为57℃或68℃的喷头,通过提高喷头的热敏性使喷头在发生火灾的场合中提前发挥作用,在火灾初起阶段开始喷水,降低灭火的难度,从而可以做到灭火迅速,用水量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2.3.2设计作用面积

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没有提出可以减少系统作用面积的具体规定。美国 NFPA13 的有关规定,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可以相应减少。在实际工程中住宅一般会所会被分隔成若干个防火独立的小间,作用面积的计算可以按防火独立的房间来进行设计,作用面积的大小一般以最大的分隔面积为设计依据。

2.3.3系统的供水水量

美国标准 NFPA 13D《一户或两户家庭住宅和活动房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和 NFPA 13R《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对于喷头的供水量是这样规定的:“一个喷头动作时,水量不应小于 68 L/min,多个喷头动作时,每个喷头的水量不应小于 47 L/min。最大设计动作喷头数为四只,系统供水量是喷头个数与每个喷头的水量的乘积。”对于单户,一个房间内最多开放的喷头数不多于2个,对于多户住房,一个房间内最多开放的喷头数不大于4个。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的最大设计动作喷头数为四个,系统的总用水量可通过计算得到。

2.3.4喷头的工作压力

住宅喷淋喷头的工作压力一般不小于0.05MPa,但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25MPa。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政供水的能力也得到提高,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市政供水压力可达到0.3MPa,已能满足普通住宅建筑的喷淋系统的压力要求。

2.3.5喷头的保护面积

喷头的流量计算公式:

(2-1)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工作压力(M Pa),P可取0.05MPa;

K――喷头流量系数,K可取57,80,115;

B――设计喷水强度,可取喷水强度为,B=3 L/min.m2;

则喷头的保护面积 A=Q/B。

对于K=57的喷头,Q=40.3L/min,保护面积A=13.4m2;

对于K=80的喷头,Q=56.6L/min,保护面积A=18.8m2;

对于K=115的喷头,Q=81.3L/min,保护面积A=27.1m2。

对于一个10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一厨、两卫的普通住宅用户,为解决这个问题,鉴于住宅发生火灾的位置多为厨房、客厅和卧室,并且这些小隔间的面积都不大,建议设置的喷头数目为6个,即三个卧室、两个客厅和厨房各设置一个喷头,即可满足要求。

3 住宅喷淋灭火系统造价预测

一个项目的生命力与其性价比、技术水平、应用条件等有很大的关系。技术经济析是工程设计的所必须进行的工作,这就需要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本文上面的部分已对其技术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在此对住宅喷淋灭火系统进行造价预测。

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的主要投资是管材、施工、仪表、阀门和喷头等。

一栋25层,每层4户,每户三室两厅100m2,总建筑面积10000m2的普通住宅建筑。建筑中户型一致,均为100 m2的三室、两厅、一厨、两卫。现以其中一户为例进行研究,住宅喷淋灭火系统布置如图5。

图5 住宅喷淋灭火系统布置图

投资情况

户内造价:按一户内设6只喷头。管材选取1.6Mpa PPR水管,干管管径为DN50,支管管径为DN40和DN20,一个DN50水流指示器,一个DN50截止阀、一个DN50闸阀、一个压力表。则单户内材料价格统计如表2。

表2 单户内材料统计表

本工程的喷淋灭火系统材料投资为1228.2*25*4=122820元。

根据重庆地区的安装费用市场行情,普通住宅喷淋系统的安装调试费用与材料费用的比例大致为1:1,所以本工程的造价为122820*2=245640元。

单位面积住宅喷淋灭火系统造价为245640/10000=24.564元/m2。这相对于当今高价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如九牛一毛,造价相当低廉。既能减少住宅建筑火灾所引起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迎合房地产开发商减少投资的心态,为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

3 结论

经过本文对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的探讨,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随着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住宅建筑的增多,电气化程度的普及等,导致住宅火灾发生次数、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造成的死亡人员比例居高不下,住宅建筑火灾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使这个问题愈发突出,迫在眉睫。然而目前规范中对住宅建筑设置喷淋灭火系统的要求很低,几乎处于空白。结合住宅建筑火灾的严重影响和目前规范的低要求,我国普通住宅存在较大的消防风险,设置喷淋系统对减少住宅建筑火灾、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住宅建筑喷淋系统的技术及经济性探讨,可知住宅建筑喷淋系统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其造价仅为24.564元/m2,

随着住宅火灾数量的逐年增加和相应损失的加剧,在此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将住宅喷淋灭火系统纳入规范,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司戈,王长瑞,《自动喷水灭火技术在居住建筑内的应用》,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6:17~21;

[2]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北

京,2005;

[3] 杨莉,张文华,《居住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探讨》, 《给水排水》,第 11 期,

2004 年,70~71 页;

[4] 魏永,虞亮,《住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技术应用科技信息》,第11期,2011 年;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4篇

一、疏散出口数量

关于出口数量,因为商业网点术语中并没有直接提到,且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定义相同,这就给设计带来不同的要求,现将不同规范中所涉及得到的条文罗列如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5.3.8-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据了解,深圳某些建筑消防支队执行《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条,面积超过75m2时要求两个疏散出口,且要求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而郑州市无论多高层均执行《建规》GB50016—2006中第5.3.8-1条,当底层超过120m2时要求两个疏散出口,有些城市执行各自不同的地方规定,比如上海重庆等城市据了解一个疏散出口即可,并无其他要求。

二、层高

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要求主要来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根据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定为一层二层,而根据上述条文每层按3m计算,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则一层加二层的总高度最多为3+3+1.5=7.5m,大于7.5米则应计算为三层,这就不能再归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了。本人认为两层7.5米的层高实际也是能满足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等功能的,但精明的开发商哪里满足于做上述几种功能的建筑,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实际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地上一二层的总高度往往能做到8.5米左右或更高,实际用途大部分被改为大商业、餐饮或其他类型。

三、节能

商业服务网点的节能设计有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住宅为居住建筑,节能计算依据为国家或各省市所制定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而商业服务网点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理应而且必须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来计算节能,因其所适应的标准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结果没有可比性,因此应分开计算,分别达到所需要求。观点二,商业服务网点的确为公共建筑,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住宅节能比公共建筑节能所执行的标准要高,按国家规定,以寒冷地区来说,住宅执行节能65%标准,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标准(部分省市执行节能65%标准),所以全按住宅节能结算所得结果更能起到节能的效果,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家一再提高(而且仍将提高)节能标准的趋势下,这种做法应得到提倡,而且,根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J801设计说明中深度规定条文的3.15.1应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按住宅计算节能应为允许的。第3.15.1条本工程为建筑,建筑应执行标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注: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居住建筑执行不同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注,有些地方也制定了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有些建筑为综合楼,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此种情况分别执行两个标准或按较严的标准。

四、结语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 商住楼 消防 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高层商住楼因具备商与住的特点,成为临街建筑的主要形式。由于目前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该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对商住楼、综合楼及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重要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部分工程设计人员没有领会《规范》实质,人为降低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标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 与商住楼有关术语的定义解释

2.1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2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3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此可知,商住楼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防火要求如按综合楼来处理是偏严了,所以《高规》将该类形式的综合楼划分出来,作为商住楼按低于综合楼的公共建筑提出防火要求。

3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3.1 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问题

商住楼住宅疏散楼梯在设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营业厅屋顶作为上人平台,住宅部分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该平台,再通过平台两侧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另一种是住宅最底层做了一个室外通廊,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通廊,通过通廊设置的疏散楼梯通至地面。这两种疏散形式按照《高规》有关规定,往往不能满足要求。

3.2 商场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的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只有两三层,但该建筑属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按《高规》要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3 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问题

《高规》对于商住楼中住宅的消防设计除第6.1.3A 条外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条款进行设计。在具体设计和施工中,如果将商住楼完全套用一般公共建筑的规定和要求,都将提高其设计标准,增加投资,不符合消防设计经济合理的要求。

4 高层商住楼建筑消防设计原则及有关对策

4.1 高层商住楼建筑类别确定

根据《高规》有关规定,高层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对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根据《高规》条文说明第1.0.4条第4款第4项“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而判定一幢建筑是多层还是高层建筑;是一类高层还是二类高层建筑;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居住建筑是按住宅的类型、住宅层数来作为设计依据;而公共建筑是按照建筑高度、建筑分类来作为设计依据。

4.2 高层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

对于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以看作是高层建筑的裙房,楼梯间可按照《高规》第6.2.2 条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对于超过24m的商业营业厅,其楼梯间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设置。因此,商住楼作为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两部分构成的特殊综合楼,各自的人员疏散系统相对独立,在两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和加强人员疏散保护的条件下,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可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可按照将商业部分层数计算在内的纯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4.3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在设计中由首层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应严禁使用旋转楼梯,在满足疏散距离的情况下应考虑在一层安全出口处设置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有条件的尽可能的利用室外疏散楼梯作为辅助楼梯。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给水设计,疏散距离不超过20m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20m不超过30m,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内只需要满足两股水柱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不限制消火栓设置位置。

4.4 商业和住宅层数的换算

商业营业厅的层高通常大于住宅部分的层高,例如某高层商住楼,地上十层,地下一层,其中一至二层为商业用房,层高为4.2m;三至十层为住宅用房,层高为3.1m。按照建筑实际的层数对住宅部分进行设计,会使商住楼层数小于同等高度的住宅楼,与建筑高度、层数有关的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形式有可能降低标准。目前,有研究人员提出商住楼层数修正换算公式N= N 1+ N2(式中N 为住宅设计层数,N1 为住宅部分的层数,N2 为商业部分换算成住宅的层数,N2= H/ h的四舍五入值,H为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h为住宅部分的层高)较为合理,可以运用于商住楼、综合楼的建筑层数换算。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2] 刘珠峰.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7.

[3] 陈军. 关于商住楼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讨论. 中外建筑,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