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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机关;角色定位;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标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几点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办理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兼听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公益诉讼方式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变迁;转型性矛盾纠纷;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参考文献〕

〔1〕郑杭生.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A〕.中国社会学年鉴:1979-1989〔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20.

〔2〕〔英〕波拉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根源〔M〕.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3〕Victor Nee,The Emergency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1,1996,pp.908-949.

〔4〕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5〕王郅强.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基本形态与性质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2,(7).

〔6〕魏佳蓉.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之道――以提高法律实效为视角〔J〕.理论月刊,2012,(4).

〔7〕胡联合,胡鞍钢,王磊.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变化态势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6,(4).

〔8〕吴忠民.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的来临及去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4).

〔9〕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

〔10〕贺雪峰.论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与功能〔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6).

〔11〕Oi, Jean C.,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9,p.6.

〔1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3.

〔13〕.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A〕.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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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Brien, K.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6,p.12.

〔16〕于建嵘.诱发的最大陷阱〔J〕.人民论坛,2012,(19).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引言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现今的历史时期,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可分为结构性矛盾(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与非结构性矛盾(一般性矛盾);从风险预测上,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矛盾纠纷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了利益群体,就很容易发生。例如,从1993-1999年,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时而平缓,时而激化,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发展却较快,事前毫无征兆,往往是一触即发,酿成群众突出的问题或,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公正缺乏。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达到0.48,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那么“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在政治生活中,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政治权利,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如游行、请愿、罢工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腐败现象存在。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体系不够健全,规定不够完善,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政府陷入“维稳”悖论。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维稳目的难以实现。(1)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诉讼制度局限凸显,功效低下,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诉讼是最后选择,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2)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听从政府调解,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其他化解形式,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可操作性程度较低,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所以,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减少社会贫富分化,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注重社会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同时防止司法腐败,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制上惩治腐败,防止腐败,根治腐败,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扩大人民民主,确保人民的监督权,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改变政绩考核模式,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2004)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提升政府公信力,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变上访为下访,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以个案为平台,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起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或者缓和社会矛盾,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苏力(1996)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其存在有着必然性,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转换,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接踵,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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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开始迅猛发展,在经济的带动下,我国社会也随之转型,这为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提供了土壤。为避免由社会矛盾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并积极将其运用于实际的社会纠纷解决中,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一、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能有效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冗杂,部分地区甚至频繁出现有社会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如此不良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败坏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增加问题的处理难度,给人们和社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加大矛盾的处理力度,从思想领域着手,将创新精神融入到矛盾处理中去,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中华民族自古崇尚“和为贵”的事件处理原则,该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在以调解为手段的法律制度。调解提倡以德服人,通过疏导与教育纠纷双方使双方实现友好沟通交流,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这种解决矛盾的手段根植于中华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调解职能由人民、司法和行政三方掌控,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导致调解过程冗长调解成效却不明显。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调解部门独立的工作模式逐渐为时代所淘汰,转而带之的是多元化、规范化的调解机制。新的调解机制实现了调解部门的良性互动,使得社会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调解,这对社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二、针对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完善措施的探讨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该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创新精神的融入、政府政策的倾斜,还需要广大社会群众的认知与支持,具体而言,完善社会机制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明确思想,提升工作效率

政府与党委要从意识形态领域高度重视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将稳定社会与发展社会放在同等重要的战略角度,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搭建平台。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中,相关部门要秉着调解优先的处事原则,以劝解和教育为主要手段,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使得双方达成共识,进而有效化解矛盾。社会调解部门要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将多元化调解社会矛盾方式切实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多元化调解矛盾与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严格监督,保障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在各地方的落实。

(二)搭建网络平台,健全联调机制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为有效发挥调解的实际效能,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的搭建。随着调解组织的逐步壮大,调解组织也逐渐渗透入企事业单位中,成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为实现多元调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有效运转,各级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在有效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根据矛盾的本质对各级联调机构进行任务分配,力争做到主次分明,各级通力合作实现矛盾纠纷的合理化解决。

(三)重视基层排查,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增强网络信息的辐射力,使得基层矛盾纠纷信息能在第一时间送达相关部门,并有相关部门判断信息所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对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免矛盾纠纷被激化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最终危害社会。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贯彻落实基层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矛盾纠纷处理部门要重视排查结果,对排查结果进行客观的分析,整理归纳排查结果,进而得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及处理的相关理论,并在实际工总中得到验证,这对领导部署调动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为保障社会矛盾多元调解顺利进行,各级联调机构应加强联系,积极进行有效沟通,还应完善相关制度,使调解工作做到有规章制度可以依靠。要实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联调机构要做到明确分工,衔接流畅。司法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根据调解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衔接制度;政治法制部门要以法律为基础引导仲裁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组织走向规范化;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规范制度及具体实施步骤。总而言之,各级联调部门要发扬创新性精神,明确目标,将自身的任务有机融于调解中,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流畅,保障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为广大人们谋取福利。社会矛盾调解要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同时还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进而保障矛盾纠纷合理化解决。因此,在调解前的衔接上,联调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自由流通。在调解中的衔接要以联合调解机制与协助机制为基础。调解后的衔接要遵循调解确认机制、调解协助以及强制执行机制。可见,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有效衔接,对矛盾纠纷解决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战略;法律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编号:YB003);项目主持人:管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应用

收录日期:2017年2月8日

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仍然是“和平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当下亟待考虑的问题。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z绸之路”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既顺应世界全球化发展潮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模式转型以及国内各产业要素流动调整转型、国际产业转型的要求,其立意之深、辐射之广、贡献之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欢迎和认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通过交通、贸易、投资、人文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搭建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带动我国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异常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严重阻碍和影响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成为当前困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关键性难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出发,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为我国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潜在障碍和问题,旨在通过以法律的框架和方法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发展扫除障碍,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一带一路”的实施,为其提供矛盾解决手段和方法,以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及矛盾分析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2015年3月27日在海南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性的解读,为世界各国了解、认知该战略提供了支持,也为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文件性的支持。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5)。“一带一路”战略主要概括为:“一个核心理念”(和平、合作、发展、共赢)、“五个合作重点”(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三个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来表达。

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可以从外交合作和具体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外交合作看,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与相关国家达成了外交共识,通过沟通、协作、相关政策完善等方法进一步推动战略合作,为战略的实践操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具体实践来看,围绕着对“五个合作重点”的推进,通过国内、国际间的政策、交通、贸易、资金、文化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国家间战略的逐步推进,构建跨区域的、以经贸合作为载体的合作框架。

(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矛盾分析。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是阻碍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与此同时,国际形势的动荡,南海问题的不断发酵,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国家间信任和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矛盾分析仅从法律制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层面进行,对国内当前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潜在的矛盾进行剖析。

1、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企业利益损失。“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加强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合作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进出口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外贸易经营体制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贸易纠纷时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导致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利益损失的风险变大。

2、贸易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造成较大的诉讼压力。由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范围广,参与实施的国家多,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程度不同,发展的环境也不相同,导致了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多是依靠司法裁判进行,不仅恶化了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

3、各国间不同体制矛盾造成的冲突多元化和复杂化。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路线上,涉及到亚、欧、非等区域的65个国家(含中国),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体制不同,文化等国情条件的差异阻碍着经济合作的进行和战略的实施,也造成了不同体制下纠纷、冲突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考验。

4、专业领域人才缺乏造成战略实施的推进受阻。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才因素对于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战略沿线国家的国情差异较为明显,投资项目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走出去”企业是否有既熟悉沿线国家国情又了解“一带一路”政策的高端人才,而调查发现,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性甚至超过资金和技术需求。尤其以律师等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更是迫切。同时,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以诉讼进行解纷的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纠纷案件。因此,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冲突,亟待一种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缓解当前诉讼压力、减少冲突和矛盾并维护合法利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有效的诉讼纠纷解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能够以多种手段和方式对纠纷进行分析解决的机制,它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的颠覆,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对当前现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和完善,是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自身特色对相应法制体制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实施

1、针对我国当前对外贸易法制体制不完善现状,要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对外贸易、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立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新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矛盾解决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

2、针对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要不断完善以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救济网络结构。针对日益多元化的纠纷制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和救济网络,不仅要发挥公力救济的权威性和终极性,同时也要注重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效力的发挥,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缓解诉讼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满足多元化纠纷的需要,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

3、针对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现状,要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健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对接,发挥各类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可操作性,实现多元化纠纷的有效解决。

4、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定位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机制。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法院地位的不断加强,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不仅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解决效果的考验。因此,亟待对法院重新定位,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协调、引导作用,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和协调机制。

5、不断加强战略实施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的成败关乎人才的成败,进而关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而教育和人才的发展在于对其的重视程度和规划程度。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其中既包括法院人才的培养,使其实现专业化、范化,保障法院司法作用的权威性,同时在战略实施中更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强调更有效地发挥非诉讼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解纷机制的效用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三、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新策略和新模式,旨在加强区域性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和平、友好、互利、共赢的世界新局面。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有开拓者“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看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固守传统的诉讼解决问题观念,用多元化的思路去应对,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应用,是对我国当前法制体系建设的一种完善和思路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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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科学发展;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陈群,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讲师,江苏盐城224000

[中图分类号]B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2―0061―04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正如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所言:“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各类群体性纠纷就是在这种体制转型、利益冲突、观念碰撞的大背景下产生并积聚起来的,且数量较大。譬如2009、2010年两年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19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就达727件,占全部案件的61%。群体性纠纷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群体性纠纷与一般的个体性纠纷相较,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较大,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安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尽可能地预防、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同时,根据其特点建立并完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视角,探讨分析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解读

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为减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质基础、增强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笔者认为,这是现阶段我们构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纲领和指针,即要科学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新时期,我国的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不是阶级矛盾,更不是敌我之间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这种矛盾为何在当前凸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完善的关键阶段,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正在重新整合,必然会产生新的分歧,导致新的矛盾。这些分歧与矛盾一旦累积到一定的广度与宽度,便会产生群体性纠纷。换言之,群体性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和激化的特殊表现形态,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

可见,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便成为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关键。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尝试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解决。

第一,科学发展是硬道理,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科学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同志指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会在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其实,当前产生的很多群体性纠纷都是发展不够、发展不好、发展不科学带来的。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注重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发展的目的、依靠力量、成果分配与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全方位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为基础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通过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

第二,采用多种方式方法,系统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首先,我们要坚持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不偏不倚地依法对人民内部矛盾作出裁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其次,畅通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地党和政府要完善诸如工作责任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矛盾调处合力机制等人民内部矛盾系统解决机制。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里强调的是要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有关的各项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科学处理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我们要通过加强各项基本制度与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加强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起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抑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

二、现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内容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复杂。正由于这种看似丰富,实则散乱的现状,导致其并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总体来看,各地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应成为纠纷的主要处理者

群体性纠纷事件发生后,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第一时间介入,成为纠纷处理的主体。这显然与现代政府的职能分工不相符合,党委和政府并非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专门机构,充其量是纠纷的辅助处理者,群体性纠纷的具体解决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进行。

(二)缺乏多元化的群体性纠纷系统解决机制

表现为:第一,群体性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健全。群体性纠纷中的当事人较少通过向法院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往往愿意通过上访等方式诉诸党政、人大等法院以外的权力机构。第二,法院对于受理的群体性突发纠纷,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等原因,难以作出快速有效的裁决。第三,缺乏多形态的有效运转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解决方式的加强是世界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路径,诉讼外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执行快的优势。而我国目前的人民调解组织、社区调解机构、仲裁委员会、工会等基本各自为阵,缺乏配合,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三)群体性纠纷的防控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群体性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形态,具有一定的防控性,即可以进行纠纷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从某种程度上说,纠纷的防控比纠纷的解决还要重要,因为防控工作到位了,可以避免群体性纠纷的产生。目前,某些地方党政部门过多地强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和事件的平息,而对纠纷防控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群体性纠纷的防控机制与解决机制之间衔接不畅。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群体性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如前所述,群体性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因此,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遵循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解决路径,方能取得实效。

(一)科学发展理念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提出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理念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要求,其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也具有指导和决定意义。笔者认为,群体性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坚持下列要求:

第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为主导目标。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最终目标。一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应作为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了公平正义,群众的不满情绪才会消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才会减少。另一方面,社会和谐是群体性纠纷解决追求的主要目标,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为归宿,不能以牺牲和谐为代价盲目地解决纠纷。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纠纷的解决离不开规范。我国现阶段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在寻求纠纷解决时往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中国特色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

在科学发展理念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提出的新要求的指引下,以胡总书记“七一”讲话中强调的“稳定与和谐”为追求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计新时期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改变政府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主导性地位,完善政府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法定制度。近年来的各地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如果直接过多介入群体性纠纷,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不仅不利,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改变大包大揽的作风,尽量避开群体性纠纷的矛头指向,改变自身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方式为:改变过去的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完善以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如改变“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限制行政裁决的广泛适用,加强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尝试多元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构建。多元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应是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关键所在。所谓多元化,是指构建多层面、多途径立体交互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的是纠纷解决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即要赋予纠纷的当事人多种选择途径,以有效、顺利地解决纠纷。

一是建立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心的行政处理和权利救济机制。如前文,我们要加强政府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复议等制度的建设,使其有助于真正地化解群体性纠纷。

二是确立法院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中心地位和终极权威。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基本原则。群体性纠纷也不例外,要赋予法院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权力,使其善于调解,敢于裁决。这里需要注意协调好法院裁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持法院的权威,也要保证其他裁决方式的执行力,实现各纠纷化解方式的协调一致。

三是完善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如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群体性行政诉讼制度。

四是创新群体性纠纷的社会调处解决方式。我们可以鼓励大量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灵活利用人民调解制度,鼓励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行业协会等,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

第三,构建有效的群体性纠纷预防、控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分析、纠纷预警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对社会中已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分析。完善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纠纷的各种因素。

二是应对群体性纠纷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或不用强制措施,将社会伤害降到最低,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促使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三是建立群体性纠纷处理后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一方面,要求群体性纠纷解决主体在对群体性纠纷作出处理后,对当事人的情绪状况、处理结果的执行等作进一步的了解。如果发现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要及时予以引导,对于还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应使其继续运用法律手段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应当进行劝导,使其不致出现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群体性纠纷解决主体对影响重大的群体性纠纷在解决后还要追踪其社会反应,为今后制定解决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政策提供参考,保证群体性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群体性纠纷的起因比较复杂,既可能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但不管何种缘由,在我国现阶段它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国现存的以地方党政为主导的“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显然不能满足科学发展的新要求。

在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主要依靠政府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思路,建立起公平正义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后的持续过程,当前农村多数社会矛后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化解与农村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正相比的关系。正确认识矛盾新形势,准确把握其演化规律,才一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农村基层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通用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多数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在总体思路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落实党和国家惠农富农的各项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项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加大对农民致富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培训,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方位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就业新渠道,千方百计让农民有事可为,有钱可挣。农民因勤而乐,因富而安,乐生和谐。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后的持续过程,当前农村多数社会矛后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化解与农村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正相比的关系。正确认识矛盾新形势,准确把握其演化规律,才一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农村基层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通用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多数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在总体思路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落实党和国家惠农富农的各项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项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加大对农民致富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培训,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方位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就业新渠道,千方百计让农民有事可为,有钱可挣。农民因勤而乐,因富而安,乐生和谐。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后的持续过程,当前农村多数社会矛后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化解与农村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正相比的关系。正确认识矛盾新形势,准确把握其演化规律,才一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农村基层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通用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多数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在总体思路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落实党和国家惠农富农的各项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项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加大对农民致富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培训,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方位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就业新渠道,千方百计让农民有事可为,有钱可挣。农民因勤而乐,因富而安,乐生和谐。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033-02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接反映到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给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单纯依靠诉讼手段调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不但法院难以承受,而且处理效果不尽理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来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为促进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理论指导。

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英文表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若干意见》结合我国法治实际与ADR的法治理念,明确“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分别从任务要求、如何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加强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为承受矛盾纠纷最直接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明确了“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因此,思考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满洲里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

满洲里法院连续多年被满洲里市委、市政府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突出集体、工作先进集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主要领导也被自治区政法委评为工作先进个人。这与满洲里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举措总结为以下两点:

2.1 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心,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满洲里法院从立案、审查、受理、开庭、调解、判决、送达以及优质服务、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各环节入手,用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所判决的案件经得起检验。

2.1.1 强化立案调解功能

发挥立案庭分流矛盾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满洲里法院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对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等诉外机制先行调解。2009年以来,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满洲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激增,其中大量是集团诉讼。如:2011年3月16日,因满洲里市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市建设局向法院递交强制拆迁申请书。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行政机关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案件。此类案件敏感性强,对今后类似的案件还会起到引导性作用,因此,满洲里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办主任亲自接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努力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多次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满洲里法院通过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了诉讼,带动了一大批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

2.1.2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分类调解制度,对各类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确定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二是建立各环节的梯次调解制度,规范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审后调解等环节。三是建立全面调解制度,各类一审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努力实现定纷止争,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涉诉案件,原审判庭要与部门共同负责调解,通过解疑释惑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通过上述工作方式,满洲里法院调解率达到70%以上,达到了以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的目的。

2.1.3 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善于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和优势,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缓解、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稳定、涉及发展的“执行难”案件,更是努力加强执行和解工作。2011年,满洲里法院执行和解案件达到109件,和解率为33.33%。

2.1.4 加强诉讼程序和环节中的全面调解

一是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通过协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2011年,经法院协调,行政案件撤诉率达55%,超过半数的行政案件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化解了官民矛盾,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进了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使受害人或其亲属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011年,满洲里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1件,调解率达到了100%,努力将矛盾化解在了最基层。

2.2 注重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布局涉诉工作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满洲里法院努力充当主力军、推动者,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与全市敏感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民调工作。如:以扎赉诺尔区中蒙医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22个申请人,标的额达2700余万元。自2005年受理后一直未能执结,当事人怨气很大,多处上访,被自治区列为督办案件。为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法院的同志多次前往实地了解情况,积极与扎区卫生局、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等单位协调,先后两次向满洲里市政法委提交解决此案的书面报告,多次向市委书记、市长汇报,寻求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做出了以评估价分期偿还债务的决定。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请人在得到部分执行款后,同意了此方案。该案不仅得以顺利解决,而且为扎区百姓留下了社区医疗网点。通过满洲里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2011年全年排查出38件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均已息诉罢访。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司法救助金,对涉诉弱势群体开展救助,化解了矛盾。

3 关于完善满洲里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的具体指导意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通过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完善措施:

3.1 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提高全社会对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是理念的体现。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具有的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介绍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解决方式经济、方便、快捷、对抗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转变“解决纠纷就要打官司”的观念,从而分流诉讼案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3.2 以“三调联动”为平台,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思路,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纳入党政领导落实综治工作绩效档案内容,纳入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党委、政府“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某部门(如综治委)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注重领导带动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纠纷解决,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受理相关纠纷的操作规程,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对重大或疑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确保调解或裁决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积极做好参与、监督和支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 建立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定期指导与沟通

满洲里市法院要积极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在这两项活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巡回指导,通过力量下沉和服务前移,建立完善司法服务网络、便民诉讼网络、纠纷化解网络,有侧重点地搭建工作平台,定期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典型案例、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加旁听观摩或参与诉讼等手段,负责向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企业负责人提供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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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1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时期,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本文以江苏省江阴市为样本,在了解江阴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现状基础上,详细剖析了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管控能力江阴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领头雁,不仅经历着经济快速增长,同样也感受着社会矛盾逐步增多的变迁阵痛。对此,江阴市政府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面了解社会矛盾基本态势、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及面临的困境等。借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江阴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

1.江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江阴不断调整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矛盾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激发社会矛盾的条件,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分布领域广泛,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⑴社会矛盾多为非对抗性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目前江阴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是由利益分化而导致的,是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焦点是实现社会公平。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同产生的矛盾、购房者与商品房销售者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矛盾等,这些社会矛盾都是个体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其中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矛盾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社会矛盾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

⑵社会矛盾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维度来看,社会群体可以分为特殊利益群体、普通获益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底层群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导致产生社会矛盾。通过调查发现江阴社会矛盾的参与主体除利益受损的底层群体之外,部分退休干部、教师、企业职工和军转干部等群体围绕利益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

⑶社会矛盾冲突方式多样化。江阴社会矛盾冲突的表现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个体从孤军奋战到组团作战,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组织性和策略性。此外,发达的网络为社会矛盾的主体延展了社会矛盾生成的渠道。特别是,有些群体会利用对信息传播有着裂变效应的微博,采用对亲属、朋友等群体产生巨大影响的微信,这些最新的信息传播载体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助燃剂,引发大规模的社会矛盾。

⑷社会矛盾扩张性和交叉性增强。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社会矛盾的存在并非单一,如征地拆迁问题和村级资产管理、环境污染紧密相连。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某一特定的社会矛盾处理和化解方式不当,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延展、衍生和激化等,给社会矛盾的化解增加了难度。

2.江阴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

江阴社会矛盾表现出总量增加趋缓,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矛盾冲突程度不断加剧,化解难度日益增强等特征。江阴立足超前防范、坚持关口前移,逐步形成了“四化模式”,有效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确保将大量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构建网格化的矛盾排查体系。江阴运用网格化管理理念,积极构建遍布全市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2012年,月城镇先行试点矛盾纠纷网格化管控机制,即以村民小组或居委、居民小区为基本单位,组成1个网格单元,以3-5个网格组成1个网格组,以村或社区为片,组成片格,建立全覆盖的矛盾纠纷空间排查体系。每网格单元设立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每网格组设矛盾纠纷排查组组长1名,每片格设立片长1名,所在地司法所人员每人挂钩1-3个片区,负责联络和指导责任片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理工作。实行网格、组格、片格层级负责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预警工作,及时掌握跟踪各种纠纷隐患,动态掌握其发展情况。今年,全市推开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工作。目前,全市共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片格278个,组格3214 个,网格单元54155个,实现了网格化排查管控村(社区)全覆盖,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取得明显成效。

构建类别化的矛盾处置方式。在深化展开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过程中,新桥镇立足本地实际,不时创新工作办法,把目前可能存在的矛盾分为16大类,分别对应相关的职能部门。把各类矛盾分为五级:一级社会矛盾由村(社区)直接调处或在职能部门指导协助下调处;二级社会矛盾由镇维稳办调处和督办;三级社会矛盾由镇分管指导实行包案调处;四级社会矛盾由政府主要指导人担任调处;五级社会矛盾由镇党委主要指导担任调处。“五级分类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地化解了全镇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和谐开展。

⑶构建专业化的矛盾调解队伍。早在2006年,江阴市就开始着手建立一支法律政策水平相对较高、年龄层次相对较轻、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并按照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面向全市聘用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从当地文化程度较高、语言能力表达较强、有强力责任心、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贤人”中选聘调解员。江阴还于2011年首创星级调解员评定,根据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政策法律水平、工作实绩等,将调解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经评定达到一星、二星、三星级的调解员,镇里将按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今年5月,江阴又经过公开招聘,招录了首批23名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社会执业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准确定位矛盾纠纷性质,把握矛盾纠纷方向,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沟通、平衡的引导性作用。

构建协同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协调对接机制。全市实现了上下联动、互动对接,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动处置,避免事态扩大。信访部门与法院诉调工作相衔接,由法院不定期派人对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二是信息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五级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矛盾激化苗头,做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反馈迅速。三是社会矛盾分析报告机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及时收集整理全市社会矛盾类型、特点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定期向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通报。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社会矛盾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人为造成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者造成重大恶劣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并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治、司法等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二、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

基层政府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社会矛盾管控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1.社会矛盾化解的压力不断增大

社会矛盾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呈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相互纠结、叠加,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特别是大量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或村级自治组织来承担,但基层政府所拥有的政策、财力、人力都十分有限,基层政府对萌芽状态的社会矛盾处置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负向效应,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此外,在维稳是第一要务、地区稳定是考核刚性指标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面临的矛盾化解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维稳目标出现了异化,重视事后的化解而轻视社会矛盾源头的预防,未能从根本上消灭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特别是一些利益受损群众接二连三地上访,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添了基层政府和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

2.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强

江阴经济发达,社会转型较快,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各阶层摩擦冲突增多、社会共识难以形成、社会利益难以统筹的“两多两难”现象。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各方利益。如城镇化必然带来大规模的征地拆迁、企业搬迁等活动,有些城乡居民的现实利益受到损害。群众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的诉求掺杂在一起。特别是一些群众当法律对自身有利时,借助法律的力量表达诉求,当法律对自身无利时则借助情理来表达诉求。在基层出现一些过度维权的现象,部分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本社区、本单位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过分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某些群众将非制度化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作一种惯常的策略和维护权利的常规手段。

3.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不断失灵

江阴成立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专门机构,同时建立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大调解制度、信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这一机制推动下,有效解决了一些社会矛盾。但这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往往分担在政府身上,没有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分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现有的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在有些社会矛盾化解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让一些老上访户按照法律的规定终结上访,但这一目标始终难以实现。这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基层政府和干部们往往对此无能为力。

三、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

社会只有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前进与发展,有矛盾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非一日之功,需要地方政府探索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提升政府社会矛盾的管控能力。本文认为,有效的矛盾化解路径需要理念的转变、化解制度的完善以及化解策略、具体技术等。

1.转变社会矛盾的治理思路

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治理思路,实现从传统的社会统治向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在化解社会矛盾后利益格局的平衡。必须打破一讲和谐就不承认矛盾、不承认冲突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型矛盾,而不是政治对抗性矛盾,具有利益可协调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化解矛盾的根本源头,改善社会生态环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产生的因素与条件。

2.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

现行的一些社会制度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在当前政策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改革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制度,为社会矛盾的柔性化解创造宽松的社会空间。要完善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构建一套新的处理矛盾的运行模式,即建立新的制度、新的规范、新的处理方式。新的化解机制从转变思维开始,即从管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协商、从刚性治理思维到柔性治理思维;特别是要实现从堵住社会矛盾到疏导、预防社会矛盾的转变。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还应充分考虑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方面的机制完善,以实现利益性社会矛盾的源头减压。

3.提升社会矛盾的化解策略

一是用法律解决问题。提高用制度化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律应在权力之上。将目前大量无序的社会矛盾纳入法律体系内,以规范有序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要多注意用调解、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二是积极预防。目前江阴的大部分社会矛盾都与利益纠纷有关,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矛盾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内、第一环节中得到解决,其治理成本最小。因此,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地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深入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项矛盾纠纷。特别是村(社区)、镇(街道)基层党委、政府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三是柔性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地方政府要提高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要以科学、理性的思维对待社会矛盾,以非暴力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的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新的社会力量,引入谈判协商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要创造多方协调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4.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体系

社会矛盾的预警和预防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举措。社会矛盾的发生与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这要求管理部门在社会矛盾发生之前,通过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监督和联合排查,将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化解于无形,这才是进行社会矛盾治理改革的“治本之策”。因此,政府应考虑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和预警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及时排查并合理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源和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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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2篇

当代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在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展开的。在这一背景之下,法治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法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运行中怎样发挥基础性的决定作用鲜有论述。在此,本文对此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针对单一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在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诉讼具有正统性、规范性、公正性和至上性的特质。也正由于司法诉讼所具有的这些特质,传统的纠纷解决观念认为,司法诉讼是最佳的、也应是唯一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而对诉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进而排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然而,法治发展到今日,司法诉讼存在的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当事人自治减少、司法裁判过于刚硬等缺陷暴露无遗,依靠单一的司法诉讼方式来化解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导致的众多社会矛盾成为困难。于是,其他成本相对低廉、程序相对简洁、效率较高、处置结果相对柔和的诉讼外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由此,一个以司法诉讼为核心,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与此相匹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成为客观必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对法治的否定。“法治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①多个纠纷解决主体、多种纠纷解决模式和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并存并不为法治所反对。与之相反,因纠纷解决主体、纠纷解决模式和方法、手段的多元化使得法治价值的实现途径多样化,使得法治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彩。“是法治具体化、生活化和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社会法律化的基本途径之一”。②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尽管司法诉讼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司法诉讼乃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法治确立司法诉讼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扩大诉讼受理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强化调解,突出当事人自治,巩固和维护司法权威,仍是法治内在的必然要求。同时,法治又注重行政裁决、民间仲裁、人民调解等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这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价值上以认可、制度上以支撑、效力上以支持,使之与司法诉讼形成良性互动的互契互合关系,共同去实现法治理想,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中,法治总是在价值一致性和规范统一性中,体现方式的多元性和手段的灵活性;在维护权威的司法判决的同时,鼓励妥协与自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为法治所认可和接纳,而且还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价值基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必然依赖于一个层级清楚、结构优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运转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不是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机械安排和简单组合,它意味着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整体化重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功能的有效整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重构和功能整合过程中,它必然需要先进的思想为指导,必然需要合理的价值进行目标定位,以保障其体系的完备性和功能的有效性。法治价值因其思想观念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效性,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思想指导、目标定位的核心作用。

(一)法治价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指导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所蕴含的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谐等价值不仅为人们的现实生存和发展所需要,还表达着人们对社会应然的理想期盼和信仰追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以法治价值为基础,使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成其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法治价值赋予多元化机制以人文主义的灵魂,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法治价值为基础,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获得了存续的意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的根本保证。

(二)法治价值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提供了价值目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定位,源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共识,法治价值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价值共识。法治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共识,意味着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共识,促进了彼此间的价值整合,从而消除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价值冲突,保障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内部和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奠定了价值基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形成法治共识,表达着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主体对法治理想的共同信仰、向往和追求,表达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法治所具有的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谐等价值作为了目标追求。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体系的确立、制度的安排、功能的设定、模式的选择都将以法治价值为目标来展开。法治价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全部价值所在。

(三)法治价值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内在力量

首先,法治价值是改造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力量。我国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源远流长,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凝结成了传统的思想文化和生活习俗,“从古至今,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结构、法律及冲突解决机制和文化观念之中”。③它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发挥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宗法等级社会和集权社会的产物,在“和为贵”的思想外表下是社会正义的丧失和个人权利的压抑,因而缺乏法治的活化因子和人文的思想内涵,难以为现代社会接受和容纳。现代意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机制,它绝不是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简单还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意味着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价值不仅是一种检验尺度,而且还是一种理想目标,推动着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和发展。具体地讲,法治价值推动着对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扬弃、提炼、改造和创新,推动着蕴含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产生。由此,可以说法治价值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继承、否定和超越的内在力量。

其次,法治价值是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的内在力量。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法治不仅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指明发展的方向,而且还是多元化纠纷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价值的应然性使之具有了适度的社会超前性。法治价值的超前性,推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地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变革体制和改革制度,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地向其应然状态前进。

三、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制度支撑

在制度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制度规范来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制度规范有着巨大的依赖,法治因其具有制度化的巨大优势,它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

(一)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撑

首先,法治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法律确立和认可。在法律社会,各种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源于的法律确立和认可。尤其是进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之内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法律总是对它的主体资格、纠纷的种类、管辖的范围、解决的程序方式和解决纠纷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使社会纠纷解决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法治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化提供法律支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之中,在对每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可的同时,法治还在立法环节总揽全局,将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对其解决纠纷的各种资源要素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配,将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不同的定位,赋予不同的功能作用,并使之在程序上相互支持、功能上相互衔接,进而形成一个结构优良、功能高度整合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首先,法治为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提供程序性规范。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从最正规的司法诉讼到最简便的人民调解都必须遵循一套基本的程序规则,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来解决矛盾纠纷。法治之下的程序规则必然表现为程序性法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是程序的操作进而得出公正结论的过程,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了一套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支持。

其次,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可供遵循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化运行最终还得依据实体法律的规范才能得出实体结论。程序的运作是查明真相的过程,将事实与实体性规范的相关事实相对应,才能找到实体法规定的法律结果。即使许多的民事纠纷是调解了事的,其结果与实体法规范并不一致,但这并不排除实体法规范的作用,因为公正的调解结果,是在查明纠纷争议的事实真相,明确相关各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结果,也即双方互相妥协、让步,达成调解、和解,是在实体法作用之下的结果。法治之法律规范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体结论的规范支持。

四、法治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和法治功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功能是弥消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法治之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却不仅是化解社会矛盾,它还具有更具价值意义的法治功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还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去实现法治价值、体现法治精神。法治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和法治功能。

首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正义的实现机制。“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④同时,它又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现状况描述。正义是法治的应有之意,是法治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存在,就其社会根源而论,是社会的正义受到了损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价值追求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在弥消和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事实的真相,考量各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进而寻找到公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最终公正地解决问题,其实质是使受到损害的社会正义以到匡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本质上是法治正义的实现过程。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正义的实现机制,它具有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功能。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机制。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的本质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多因权利受害而引起。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伸张正义的过程,是对合法权利的宣示过程;纠纷的解决过程是民众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为此,法治统治之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又是权利保障机制,它具有保障权利和发展权利的法治功能。

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控制权力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还因国家公权的滥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尤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存在,本身是对权力滥用的一种镇慑,同时,在具体纠纷解决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权力为非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课以不利的法律后果,能够监督和制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由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权力的控制机制,它具有控制权力的法治功能。

第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主对话机制。矛盾纠纷的产生离不开双方乃至多方的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居中的裁决调停者。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解决纠纷方式不同,程序的繁简各异,但“两造当事人”、“中立的裁判调停者”、“法律规则”、“纠纷事实”、“交涉对话”、“最后形成结论”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的基本要素;两造当事人和裁调者构成的“三角关系”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的基本构造。在中立的裁决调停者的主持之下,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抗辩、交流、协商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过程,是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保障。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是一个民主对话机制,它具有民主自治的法治功能。

五、防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对法治的悖离

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至上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遵循法治原则是法治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为此,要防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悖离法治原则、破坏法治实施的现象发生。

(一)防止民间权力的过度使用对国家公权的侵蚀和损害,导致法治的损害

在法治视野中,司法的至上权威是法治的精髓。要确立司法至上和诉讼优先地位,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威,不得走极端,因强调诉讼替代纠纷解决方式而否定司法的权威作用。防止司法虚无主义的出现,防止民间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对司法效力的否定,甚至将一些专属国家公权解决的矛盾纠纷如惩处犯罪、行政处罚等变异为民间私权交易的对象。

(二)防止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法治正义价值的悖离

法治的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也是所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追求的价值所在。对于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鼓励妥协、让步,鼓励调解结案,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实现社会正义为前提的。为此,要防止为了达成调解,为了结案了事,于客观事实不顾,一味调和,只顾了事,不顾公正,甚至仲裁调解者地位不中立,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持强凌弱,强制调解,剥夺当事人诉权等非正义情况的出现。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借鉴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解决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我县开发和建设速度的加快,由此引发的广大农村和城区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矛盾调处手段在纠纷治理中日显艰难;二是新的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易激化、易上访的特点,给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不少矛盾纠纷久调不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矛盾纠纷处理缺乏透明度,不便于群众认识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确的处理意见也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群众仍不断地上访、申诉;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加上矛盾处理的公开性不够,造成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五是“听证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在社会矛盾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其要求听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引进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定和做法,就是为了寻找、探索上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径,及时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增强“大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优势

1、听证能保障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平等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避免“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2、听证能促进纠纷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获取,有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对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错误认识和观点进行澄清并社会评价;

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有助于群众对纠纷的整个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操作”,切实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4、听证辩明了合法与违法、合乎政策与不符合政策、合理与无理问题,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因不断上访、申诉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

5、听证的实施,最突出的作用还在于能进一步规范、上访秩序,预防和解决闹访、缠访问题,维护稳定。

今年3月,我县晶桥镇一农户由于拆迁问题,经常到镇里上访,,经过调查研究,该镇决定召开听证会。会上,有关部门一方面宣讲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过程,另一方面请该农户陈述自己的理由。当群众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补贴外,还多得了近3万元的真相时,听证会旁听代表纷纷指责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边舆论压力,心悦诚服,该上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又如今年4月底,我县白马镇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脑髓母细胞肿瘤,终因医治无效于2004年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巨额损失20、4万元。院方则拒绝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此事发生后,胡某及其家人先后在医院哭闹,到镇政府上访,最后发展到县政府上访,一度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2004年6月4日,举行了该医患纠纷案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会后达成协议。再如今年6月28日,我县晶桥镇举行听证会,解决矿山拍卖后转业主开采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现场解决问题31条,有的形成共识,有的达成协议,所有问题成功解决。今年9月29日,该镇又通过听证会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罢免现任联队长的群体性纠纷。通过听证,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联队长所谓五个方面的问题事实,分清了是非。听证会后,群众形成了共识,充分肯定了联队长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村干部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更加团结。由于采取了听证这种有效措施,及时把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进县、市、甚至进省进京上访。

实践表明,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这种民主性、群众性、公开性的工作方式能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实际需要,能被群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能解决一些严重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是群众与政府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沟通的平台,是当前社会热点、难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应把握的环节

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引入听证,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环节。

(一)应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范围。

1、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在矛盾问题处理前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疑难纠纷;

2、经多次处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3、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4、久调不决的群体性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5、越级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除上述情况外,涉及司法机关的涉法类的纠纷,普遍性的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矛盾解决方式的,不适用社会矛盾纠纷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规定。

(二)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试行),作为整个听证活动的行动指南。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规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的原则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灵魂,听证应制定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职能分离原则。即原矛盾问题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回避权原则。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的听证权利;

第四,证据确认原则。即应当对社会矛盾问题处理适用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结论,从而保证听证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提前知道听证召开的有关事项。

第六,委托原则。即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时,有权委托人。

2、制定听证的程序。包括:

(1)听证会的提起。建立何种机制、由谁受理、由谁决定听证直接关系到听证的效果。听证建议由县、镇两级“大调解”机构受理,提交两级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听证委员会由两级“大调解”机构设立,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2人。具体人员名单遇听证时在决定听证前确定。

(2)听证的准备。应做好四件事:第一,进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纠纷主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社会公告和向矛盾纠纷主体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三,确定听证当事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矛盾纠纷主体确定为听证当事人;第四,了解矛盾问题背景、涉法及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

(3)规定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a、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需听证的矛盾问题;b、介绍每位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听证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和对象;c、征求听证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听证纪律;E、由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F、征求听证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并作最后陈述。G、听取有关专家就具体矛盾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H、适时进行调解。听证主持人根据纠纷当事人意愿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如纠纷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I、制作听证会结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前,召集听证人员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落款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J听证主持人公开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现实意义

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是一种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它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确定和实施,对解决问题和社会矛盾问题,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独特的社会价值。它的社会评价和调解内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且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它保证了听证当事人和其它听证参加人有权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听证会,有权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在接受社会各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问题处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或无理时,当事人便会主动放弃极端行为,促进矛盾的预防和化解。

(二)它进一步提高了矛盾问题处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其最有价值的东西,在于让群众在社会各方代表的监督下,清楚了解问题的处理依据和问题处理时的客观、公正性,清楚各方代表对事情处理的社会评价,真正让当事人对问题处理心悦诚服。版权所有

(三)它能有效避免政府部门矛盾处理时重大错误和失误的发生,及时预防和避免不稳定因素产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4篇

——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示范村经验材料

镇平县雪枫街道****村辖3个自然庄,7个村民小组,362户,1601人,是“全国文明村”和“全国无邪教创建示范村”。七**村成立了金牌调解室,配备了5名专兼职调解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近年来,随着镇平人建设新镇平的规划建设新发展,七里庄村围绕农村环境卫生整村推进,以及服务县定重点工程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纠纷,关系到全村的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辖区稳定是七里庄村两委干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方法。

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

***村实行矛盾纠纷“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注意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街道综治中心。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室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

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

***村成立了金牌调解室,创新工作思路,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三、多元化、全方位化解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第15篇

本文所指听证是指县、镇 “大调解”工作机构设立的听证委员会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以听证会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矛盾问题主体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探索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治理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让矛盾纠纷主体双方平等对话、从而进一步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便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上访行为和监督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最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机制已不再是原来严格意义上的听证,而是内容有所扩展了的听证,是在原来严格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引用它的基本精神、借鉴它的程序上的做法和规定,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运用于维稳工作上的积极探索,其作用在于丰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利于解决因为遇重大矛盾纠纷未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引发的上访、缠防问题,最终起到积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 一、借鉴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解决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我县开发和建设速度的加快,由此引发的广大农村和城区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矛盾调处手段在纠纷治理中日显艰难;二是新的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易激化、易上访的特点,给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不少矛盾纠纷久调不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矛盾纠纷处理缺乏透明度,不便于群众认识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确的处理意见也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群众仍不断地上访、申诉;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僚主义和~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加上矛盾处理的公开性不够,造成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五是“听证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在社会矛盾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其要求听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引进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定和做法,就是为了寻找、探索上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径,及时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增强“大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优势 1、听证能保障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平等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避免“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2、听证能促进纠纷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获取,有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对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错误认识和观点进行澄清并社会评价; 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有助于群众对纠纷的整个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操作”,切实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4、听证辩明了合法与违法、合乎政策与不符合政策、合理与无理问题,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因不断上访、申诉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 5、听证的实施,最突出的作用还在于能进一步规范信访、上访秩序,预防和解决闹访、缠访问题,维护稳定。 今年3月,我县晶桥镇一农户由于拆迁问题,经常到镇里上访,,经过调查研究,该镇决定召开听证会。会上,有关部门一方面宣讲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过程,另一方面请该农户陈述自己的理由。当群众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补贴外,还多得了近3万元的~时,听证会旁听代表纷纷指责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边~压力,心悦诚服,该上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又如今年4月底,我县白马镇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脑髓母细胞肿瘤,终因医治无效于XX年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巨额损失20、4万元。院方则拒绝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此事发生后,胡某及其家人先后在医院哭闹,到镇政府上访,最后发展到县政府上访,一度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XX年6月4日,举行了该医患纠纷案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会后达成协议。再如今年6月28日,我县晶桥镇举行听证会,解决矿山拍卖后转业主开采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现场解决问题31条,有的形成共识,有的达成协议,所有问题成功解决。今年9月29日,该镇又通过听证会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罢免现任联队长的群体性纠纷。通过听证,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联队长所谓五个方面的问题事实,分清了是非。听证会后,群众形成了共识,充分肯定了联队长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村干部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更加团结。由于采取了听证这种有效措施,及时把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进县、市、甚至进省进京上访。 实践表明,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这种民主性、群众性、公开性的工作方式能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实际需要,能被群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能解决一些严重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是群众与政府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沟通的平台,是当前社会热点、难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应把握的环节 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引入听证,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环节。 (一) 应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范围。 1、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在矛盾问题处理前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疑难纠纷; 2、经多次处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3、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4、久调不决的群体性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5、越级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除上述情况外,涉及司法机关的涉法类的纠纷,普遍性的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矛盾解决方式的,不适用社会矛盾纠纷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规定。 (二)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试行),作为整个听证活动的行动指南。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规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的原则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灵魂,听证应制定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职能分离原则。即原矛盾问题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回避权原则。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的听证权利; 第四,证据确认原则。即应当对社会矛盾问题处理适用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结论,从而保证听证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提前知道听证召开的有关事项 。 第六,委托原则。即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时,有权委托人。 2、制定听证的程序。包括: (1)听证会的提起。建立何种机制、由谁受理、由谁决定听证直接关系到听证的效果。听证建议由县、镇两级“大调解”机构受理,提交两级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听证委员会由两级“大调解”机构设立,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2人。具体人员名单遇听证时在决定听证前确定。 (2)听证的准备。应做好四件事:第一,进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纠纷主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社会公告和向矛盾纠纷主体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三,确定听证当事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矛盾纠纷主体确定为听证当事人;第四,了解矛盾问题背景、涉法及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 (3)规定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a、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需听证的矛盾问题;b、介绍每位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听证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和对象;c、征求听证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听证纪律;e、由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f、征求听证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并作最后陈述。g、听取有关专家就具体矛盾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h、适时进行调解。听证主持人根据纠纷当事人意愿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如纠纷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i、制作听证会结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前,召集听证人员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落款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j听证主持人公开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现实意义 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是一种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它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确定和实施,对解决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问题,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独特的社会价值。它的社会评价和调解内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且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它保证了听证当事人和其它听证参加人有权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听证会,有权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在接受社会各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问题处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或无理时,当事人便 会主动放弃极端行为,促进矛盾的预防和化解。 (二)它进一步提高了矛盾问题处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其最有价值的东西,在于让群众在社会各方代表的监督下,清楚了解问题的处理依据和问题处理时的客观、公正性,清楚各方代表对事情处理的社会评价,真正让当事人对问题处理心悦诚服。 (三)它能有效避免政府部门矛盾处理时重大错误和失误的发生,及时预防和避免不稳定因素产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 (四)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问题处理“知情权”的尊重,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方针政策,体现了党“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宗旨,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基层执政能力十分有益。 (五)它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活动,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体现人民民主推进民主进程,对树立“民本位”意识的思想,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