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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篇

On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in China QIU Qiu(Politic and Law Department,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1]。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而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使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管理。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首次全国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结果表明无线电通信和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发出的电磁辐射已成为一种新的隐形公害,其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的危害不断增加[2]。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3]!

与此同时,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4];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6];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7]。

迄今为止,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制尚不清楚,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使得许多当事人误认为法律对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一方往往对此不予理睬,另一方则常常采取过激手段,致使纠纷升级,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风险预防原则

传统法律要求“损害的确定性”,即只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得到了证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科学上的不确定是排除法律救济的正当理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而模糊,风险往往作为新技术的副产品与之相伴而生。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就是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损害的确定性”的要求,采纳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果。

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法律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进行防范的立法思想。它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及国内法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废物处理扩大到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卫生防疫等许多领域。尽管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里约宣言的规定最有影响力,它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可见,风险预防原则是专门针对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果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风险而制定的,它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制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虽然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尚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和设施在人们生活中广为使用,如果等到科学证实其危害性时再采取防范措施,显然其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法律规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了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防治的正当性。以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拒不采取法定预防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各国一般都会确定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只对一定风险程度以上的电磁辐射采取预防措施。其次,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措施为适当,一般取决于对风险程度和收益的综合性评估。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2.1 利用现有立法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环境保护立法。首先,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可以适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25日颁布)。该法是我国目前唯一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应防治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相关部门专项立法。除环境保护立法外,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其方式主要有:①直接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②出于保护本行业的设施、设备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电磁辐射有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国家其他立法的规定。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第一例电磁辐射污染环保听证会[8]。听证会增进了争议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第四,地方电磁辐射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其模式有3种:①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②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③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2 尽快建立相关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首先,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由于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尺度不一。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与水污染等传统污染不同,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应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仅内容滞后,而且效力级别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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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手机用户有权知道电磁辐射强度:一消费者状告摩托罗拉公司[EB].(2001-06-21).http://省略/channel/read.asp?id=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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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庭座席布局的法理探究-以“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和“圆明园环评听证案”为例[J]. 法律适用,2005,19(8):80.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协调机制;电磁环境

1.电磁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的概述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如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频谱。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

电磁辐射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类来源于自然,主要是太阳等近地天体活动,雷电、宇宙射线及放射性物质;另一类来源于人类活动,如电视机、微波炉、电热毯、DVD播放机、手机、微波基站、医疗设备、高压输电线路等。对人体危害较大、较广的多是这一类。

2.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大功率的电磁辐射能量可以作为能源利用,但也有可能产生危害,构成环境污染因素。电磁污染包括了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射频电磁辐射,当射频电磁场达到足够强度时,可能造成以下方面的危害:(1)引燃引爆,如可使金属器件之间互相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药、可燃油类或气体燃烧或爆炸;(2)工业干扰,特别是信号干扰、破坏,这种干扰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工作,使信息失误,控制失灵,对通讯联络造成意外,如使导弹制动系统失灵,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使用手机将干扰起搏器的正常工作,如美国就曾发生一起因电磁干扰使心脏起搏器失灵而使病人致死的事件;(3)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生物机体在射频电磁场的作用下,可以吸收一定的辐射能量,并因此产生生物效应。这种效应主要表现是热效应。因为,在生物机体中一般均含有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在电磁场作用下,极性分子重新排列,非极性分子可被磁化。由于射频电磁场方向变化极快,使这种分子重新排列的方向与极化的方向变化速度也很快。变化方向的分子与其周围分子发生剧烈碰撞而产生大量的热能。当射频电磁场的辐射强度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时,可对人体产生良好的作用,如用理疗机治病;但当它超过一定范围时,则会破坏人体的热平衡,对人体产生危害。

科学证明: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程度与电磁波波长有关。按对人体危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电磁辐射的危害是随着波长的缩短而逐渐加强的。微波对人体作用最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频率高,使机体内分子振荡激烈,摩擦作用强,热效应大;另一方面是微波对机体的危害具有积累性,使伤害成为永久性的。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且还会引起眼睛损伤。根据医学方面的知识,眼部无脂肪层覆盖,晶状体含有较多水分,又缺少血管散热,受微波致热效应后,晶状体蛋白质凝固并有酶代谢障碍而造成晶体混浊,严重的导致白内障,更强的微波辐射会使角膜、虹膜、前房同时受到伤害,以致失明。

3.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一——公众的自我防护渠道

由前文所述,人类已经开始对电磁辐射的危害进行研究和关注,根据电磁波的物理性质,我们可以采用屏蔽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高效率的屏蔽作用,防止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屏蔽体必须要良好地连接至地面,还可以利用反射、吸收等减少辐射源的泄漏来加强防护。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注意个人的防护措施,他们通常用特制的保护物将人体与辐射波隔离开来,还有穿戴如网络里常做广告的防辐射衣、防辐射手套、防辐射眼镜等。

4.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二——在源头把关,做好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第 1.3 条规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是分为初步评价与最终评价的。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第 1.2 条规定“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可见国家对电磁辐射项目是有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哪些电磁辐射项目是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哪些内容可以特殊编写。现实中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电磁辐射项目,比如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火力发电厂、广电发射塔的设立与搬迁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有其不同和特殊性、该如何做好各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实属不易,因为没有一个可操作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定。如今就是现有的法律也很难被执行、实施,比如2004 年的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该案就是因为工程在开工之前, 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后果,导致居民不满而投诉。笔者认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该把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规定如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执行、实施好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然后再根据各种电磁辐射项目的特点将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好。比如辐射源工程,其电磁辐射环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即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初步环评,侧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设阶段进行进一步环评,重点确定拆迁数量和补偿方式;在验收阶段则要着重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

5.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三——在终端做保障,健全监督机制

除了要在项目的源头把好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关外,还需在项目的过程终端做好监督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来健全电磁辐射的监督机制。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 4 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多元,而监督效果寡存,所以从实践效果来看,缺失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电磁辐射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监督主体,不能笼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上级领导的辖区是要大于下级领导的辖区,势必会造成一个辖区有两个领导来监督管理,最终监督效果因冲突而偏低,应该要协调部门及上下级领导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

(2)伴随着磁悬浮交通行业和超高压输电行业的迅猛发展,区域间的电磁辐射项目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对跨区域的电磁辐射项目进行监督。不管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看,现行立法中都欠缺着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区域间协调机制欠缺,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不力,这势必会导致跨域的电磁辐射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督悬浮状态。笔者认为,区域间协调机制有必要建立,如此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才能得到实行、得到保障。

6.结语

电磁辐射无时不刻都存在着,需要我们做好电磁辐射的防护保障措施,普及电磁辐射的物理知识及法律保护知识,使公众了解不同微波辐射环境的特点,避免对电磁辐射产生不必要的恐惧心理,从而可以科学地应用电磁辐射,使它创造更多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 电磁辐射 污染问题 防治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电磁技术,各种频率的广泛应用城市空域电磁相互作用。公共建筑和甚至住宅,包括每个人类居住的地方受到了电磁辐射的侵扰。目前,大多数城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量总体上是好的,但超短波和微波辐射到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电磁辐射水平接近上限,甚至社区综合功率密度值出现严重超标过的个别现象。

1 城市的电磁辐射源

电磁辐射被分为天然存在和人为产生两个类别。超标的自然和人为电磁波辐射会导致电磁辐射污染。在一般情况下,城市污染主要是指人为的电磁辐射污染,根据电磁的大小波频率,人为电磁辐射可分为工频辐射和射频辐射,射频电磁辐射释放和比较宽谱的电磁辐射,影响范围也大。在城市中,人们常说的电磁辐射污染常常是指由人为污染的电磁辐射,由于不一致频率的电磁波,电磁辐射的人可分为两种辐射源,射频和工频。射频辐射的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源,所述电磁波谱由广泛,高频发射。在城市,各种电磁发射系统,工频辐射系统,利用电磁能量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甚至包括一些设备,都是潜在的城市污染或电磁辐射源。

从表1可以看出,对干城市来说,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分布广泛、品种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移动通信、卫星通信、雷达等,在电磁辐射水平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而对于我们经常所处的室内空间来说,室内线路的布置、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等,都是我们电磁辐射污染的来源。

2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1 城市电磁辐射纠纷逐渐增多

随着安全意识,人们辐射防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电磁辐射对生活和周边环境存在严重的影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此,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包括:高压输电建立在居住拥挤的地方,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中的社区,电磁辐射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等。所有这些情况,使电磁辐射污染纠纷越来越多。

2.2 电磁辐射源离居民的活动距离越来越近

在城市建设,发展和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和电磁辐射设施是分不开的,电磁辐射设施和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例如,广播电视,建在城市的无线通信,使社区辐射强度增加。城市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接近住宅区,电压增加,由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仅如此,高层建筑的卫星天线,高层建筑还会产生电磁污染;此外,电磁噪声对人体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影响。

2.3 城市电磁辐射设施的逐渐增加环境的敏感性

电磁辐射设施的城市和广播通讯技术的发展,缩短与市民的距离,电磁辐射的敏感性变得增强。主要表现为:城市扩张使得一些广播电视和无线电通信发射台逐渐新城被住宅区包围,引起局部生活辐射强度高;城市用电需求的增加和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使大量的高压输变电设施纳入城市地区,电压等级不断升高,产生高频电磁场可能会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其产生的噪声可能与广播和无线电通讯造成干扰;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通信基站被居民区所包围,虽然单个基站的功率小,但它将使这个城市有很多通信基站电磁领空的增长,此外,一些高层建筑建在微波定向天线卫星天线等的顶部,很容易导致电磁污染的高层建筑;城市交通交通要道的电磁噪声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加,交通路口在高峰时段的交通,电磁噪声值可达40―50dBμv/m。

3 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城市电磁辐射管理的法律制度。为规范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提高电磁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并为解决电磁纠纷提供标准数据支持,应加快出台统一的电磁辐射防护国家标准。该标准应根据电磁辐射的危害性,并借鉴国外标准限值,在总结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及我国城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出台相关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导则,明确主要辐射设施的建造使用规范,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等内容。(2)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为保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各类电磁辐射设施的规范”有序发展,需切实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管理。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其次要明确城市空域电磁波发展规划,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电磁发射设备,防止造成城市空域局部电磁污染,实施区域电磁辐射环境容量控制措施,对可能造成周边辐射环境污染的中短波发射台实施异地搬迁,对微波天线等辐射源周围的建筑物高度予以限制,控制室内微蜂窝基站天线的悬挂高度及影响半径。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 污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083-02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也带来了电磁辐射。如今的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国的四大污染源之一,严重于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用品也越来越智能化,从家用电器到办公设备都使用了电子化的产品,电子化产品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电磁辐射。电磁辐射频度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电磁辐射能量,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会在人体内形成热效应,将人体内吸收的电磁转换成热量,导致人体内的温度上升,严重者致人头晕、记忆力减退,因此人们应该对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加以重视,并采用有效办法避免电磁辐射带来的身体危害与环境污染。

1 我国电磁辐射面临的主要困境

1.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还没有健全的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有相关的制度保护环境,但是具体到电磁辐射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造成的身体危害以及环境污染。如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社会向现代化的方向推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亲自动手的越来越少,越来于依赖智能化的设备,这些设备会释放出很强的电磁辐射,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的污染。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否则只有拥有保护身体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而没有章可循,在电磁辐射的保护中就没有执行力与约束力,那么所谓的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环境污染就会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只有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电磁辐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综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律内容是片面的,不具体的,没有针对性的电磁辐射法规,因此还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1.2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参与

电磁辐射的污染不仅造成环境的整体危害,近距离的更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工作中人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因此对人们造成的危害也是变化的。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浅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睡觉之前并不关闭手机,甚至有人将手机直接放在枕头之下,造成电磁辐射;更有人在电脑前工作一整天也没有采用任何的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因此在工作状态中容易疲倦懈怠,这都是电磁辐射带来的影响,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否则将会被束之高阁,起不到作用。

1.3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方法需要进一步商榷

电磁辐射从本质上分析属于一种物理污染,要从源头上遏制电磁辐射应该从其本质上进行探讨,在防治电磁污染的过程中采用正确的措施是很重要的,否则治标不治本,起不到根本的作用。防治电磁辐射可以从保持距离的方法实现,人体远离电磁辐射的根源,或者是将电磁辐射通过屏蔽仪器进行屏蔽;人体本身应该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增强对电磁辐射的抵抗能力。

2 解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办法

2.1 政府加以引导,起带头作用

政府是国家的领头人,因此政府应该起到带头的作用。在治理电磁辐射方面政府应该带领人们一起对抗电磁辐射从而加强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发挥每个公民的力量,共同对抗电磁辐射带来的人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环境的污染。我国政府在十中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充分表现了国家要治理环境污染的态度以及理念,要真正实现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开展有序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让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导向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关于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在具体的治理标准以及具体的治理办法上给出建议,这样才有明确的指向性,让公民主动参与进来,有机合作,各司其职,达到全方位治理的目的。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角度来看,在治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上应该坚持五位一体的原则,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尤其是在制定具体的电磁辐射法律法规上,应该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

2.2 树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公民的参与度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不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其所需时间较长,并且需要公民的参与才能完成电磁辐射的真正防治。而如今随着市场脚步的加快,电磁辐射的污染范围越来越大,治理过程中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的就是与环境保护的直接冲突。在开展电磁辐射的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采用高标准的要求开展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强化对文件的审批。全方位转变人们的传统环境意识,运用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严格法律程序,对环境质量进行全方面的监控,调动公民的参与热情,让他们成为防治电磁辐射的主动参与人。拥有责任意识,否则公民的轻视态度,不能起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防治电磁辐射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用强有力的宣传,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 强化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系统地改进

在进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问题,不能单方面地考虑电磁辐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考虑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去考虑分析。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治理是一个完善的系统,不能从某个方面去考虑,应该统筹兼顾,在制定理念的时候要具有逻辑性和结构性,坚持从局部到整体,再从整体到局部的治理方法,从而在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中,能够抓住重点,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系统地改进,全面地防治。

3 结语

计算机时代以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很多事情不需要人们亲自动手就能完成,电子元件被利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同时带来的就是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环境的污染。在如今条件下人们应该关注这些电子元件带来的污染,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带来的损害,全面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人们的参与意识并不是很强,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没有电磁辐射保护的观念,这就直接导致了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公民的参与不积极。所以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让人们意识到电磁辐射保护的重要性,全面树立人们的电磁辐射保护意识,全民对抗电磁辐射所带来的身体健康损害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强化人的身体素质,促进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赵玉峰.环境电磁工程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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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防护

中图分类号:TM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5025002

1引言

随着城乡的快速发展,国民用电量不断增大,为了满足对电量的需求,供电单位不断将高压电输变电技术应用到低压输变电工程之中。因此,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等设施不断增多[1],由高压电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多,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何防护这种影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的对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有效防护,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为防护找到突破口,以寻找到更好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

2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

2.1高压变电所

随着高压电输变电设施在城市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高压变电站成为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之一。为了满足用电需求,高压变电站内必须配务高压设备,而高压设备在进行输变电时,纵横交错的高压导线在带电状态下,就会形成一个电磁场,发出电磁波,形成电磁污染。因此,变电所运行设备周围存在一定的电磁场[2],是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之一。

2.2高压输电线路

除了高压电变电所外,高压输电线路是产生电磁辐射的又一元凶。高压输电线路荷载高压电流,电流流径导线后就会在高压线与地面之间产生静电感应,形成一个电磁场,电磁场发射出来的电磁污染直接作用在地面与导线之间的包括人在内的任何物体,这种辐射污染随着导线距地距离的远近而变化,导线距地越近,电磁辐射越强,导线距地越远,电磁辐射越小[3]。

2.3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量微小

虽然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电磁污染,但这种污染并非输变电设备产生的,而是带电导线形成的静电磁场产生的,由于输变电设备输送的是50Hz频率的电流,产生的电磁能量太小,不会对人或用电设备造成危害,因此,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常常被忽略不计,因此,在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的原因中可以去除输变电设备的因素。

3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和用电设备产生一定的危害,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1对人体的危害

我国20世纪70年代模拟220kV超高压输电线进行的动物实验也表明,当辐射场强超过一定限值后,较长时间的作用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机能障碍[4]。由此可见,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的身体有一定的损伤,使人的机能加速老化,容易产生心脑血管疾病。另外,在电磁辐射污染下,人体的某部位细胞基因可能发生突变,这种突变可能导致精神问题、肿瘤问题的不断发生,使人们的健康生活受损。

3.2对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电磁辐射对用电设备的影响非常大,包括医疗设备、办公设备、日常生活设备、工业设备等等。在电磁辐射的作用下,导致用电设备的烧毁、接触不良、出现波状振动、色斑、计算机重启、医疗设备启动无效。

3.3对通信线路及无线电的干扰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能够对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波产生干扰,降低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数据传输的质量,破坏数据传输的连续性,给用户带来不便。

4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分析

根据测量条件选择了220kV某变电所作为测量对象,各变电所都在变电所高压构架的处围墙外垂直方向,相应的测点间距为5m[5]。

4.1电磁场强度测量

对220kV某变电所电磁场强度的测量后得知:220kV变电所电场强度的最大值为199V/m,远远小于准则中所推荐的对居民区评价标准(4kV/m);最大磁场强度的最大值为0.28μT,远远小于准则中推荐的评价标准(0.1mT),符合相应的要求。由于220kV输电线的电压等级、容量、导线类型与某市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相似,具有很好的可比性,监测对象选择该同塔双回220kV输电线012号塔附近的一段线路,监测结果得知,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在测量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强度测量值最大为2372V/m,磁感应强度测量值最大值为22.328μT,均符合国家法规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4.3无线电干扰测值

对220kV变电所无线干扰情况进行了测试,得知频率为0.5MHz时测值最大值为44.3dB(μ/m),小于评价标准(53dB(μ/m)),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5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在不影响供电质量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距离调整

由于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随着距离的拉远而迅速减少,根据这一特点,在架设高压电输变电线路时,应该适当调高15~20m的距地距离;另外在建设高压电变电所时,要适当调整各导线间的距离,以减弱电磁感应的强度,变电站建设时距周围保持有效的隔离距离。

5.2建立合理的接入系统

接入系统涉及到导线的选择、接入方法、导线保护、绝缘措施等,只有科学合理的接入系统才能有效的屏蔽电磁辐射,减少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损害。

5.3尽量采用三相电技术

三相电具有三相电压及三相电流矢量和为零的特性,能够有效的降低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强度。因此,在变电所设计中采用合理的布置,采用辐射少的设备,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尽量多采用三相设备,减少分相设备的使用,若使用分相设备,应尽量压缩相间距离,使用三相共箱GIS设备效果会更好[6]。

5.4加强日常维护

加强对高压输变电工程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当更新或维修设备后,应进行电磁场强的监测,以保证电磁波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限制要求[7]。

5.5建立政策监督体制

考虑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为了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减少电磁污染,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入手,通过政策引导,来监督电力部门在高压电输变电架设中采用科学的技术,降低电磁辐射污染。

6结语

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其它设备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分析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产生的根源,了解电磁辐射的危害,分析其影响的强弱是十分必要的,为有效防护电磁污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玉斌,张国平.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分析及防护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4).

[2] 马宁.高压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9).

[3] 翟俊玉,张运国.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及防治对策[J].农村电气化,2004(10).

[4] 王微旻.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污染的评价及建议[J].民营科技,2007(7).

[5] 郭祖美.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2(18).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6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电气设备;电磁污染;环境危害;防护

引言

随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科学技术飞跃进步,生产自动化程度快速提高。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也随之高速发展,为提高生产力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伴随而来的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我们创造高效率、高质量生活的同时,也毫不客气地让人类付出了环境的代价。

电气设备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电磁污染、无线电干扰、电压高次谐波、电流高次谐波、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事故及检修对环境的污染、及腐蚀污染等。其中电磁污染已成为公认的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之后的第四大污染,倍受关注。

1 电磁污染

1.1 电磁污染的定义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交流电在其周围都要形成交变的电场,交变的电场又产生交变的磁场,交变的磁场又产生交变的电场,这种交变的电场与交变的磁场相互垂直,以源为中心向周围空间交替地产生并以一定的速度传播,即为电磁波。

电磁辐射达到一定量级时就形成电磁污染。我们工作生活的自动化程度非常高的工厂、车间,是一个变化多端的电磁环境。电磁辐射是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环境中传播,它是一种运动着的物质,没有静止的质量。不像建筑物、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那样可以静止的安放在某一空间,有其固定的体积和重量。电磁波是看不见、听不着、摸不到的,但是却确实存在,可以用仪器探测到。正是电磁波具有不独占空间,不存在空间物理外形互斥这一特殊属性,使得我们所处生产空间电磁环境错综复杂,可能形成明显或严重的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污染包括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指射频电磁辐射。电磁污染又被称为频谱污染或电噪声污染。

1.2 电磁污染的来源

构成电磁污染的电磁辐射首先产生于天然的电磁环境,包括来自行星、恒星和银河系即宇宙方面的电磁辐射;来自于大气层、电离层、地面磁场和地球电磁辐射,如雷电、火山喷发、地震。人为电磁辐射,有电波发射设施,通信设施,各种高频设备,交通设备,电力设备,家用电器等等。

这里主要研究供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污染及电噪声。

1.2.1 输配电系统、电气设备放电所造成的污染源

(1)在送配电系统中,高压线、大电流会引起的静电感应、电磁感应、大地泄露电流等情况,使得周围的电荷在空气介质中发生移动,都会造成电晕放电污染。电晕放电,是电极间的气体还没有被击穿,电荷在高电压的作用下发生移动而进行的放电,放电的现象是:在黑暗中可以看到电极的尖端有蓝色的光晕。

(2)辉光放电,在生产生活中用以照明的日光灯,装饰用的霓虹灯,和氖稳压管、氦氖激光管等设备在工作的过程中,都会产生辉光放电。辉光放电是指低压气体中显示辉光的气体放电现象。辉光放电包括正常辉光和反常辉光两个过程阶段。

(3)弧光放电,在工业上用于冶炼、金属焊接和高熔点金属的切割,在医学上用作紫外线源(汞弧灯),在地铁和电气铁路工作时,及等大电流电路开关接通、断开时都会产生的弧光放电。弧光放电,呈现弧状白光并产生高温的气体放电现象。无论在稀薄气体、金属蒸气或大气中,当电源功率较大,能提供足够大的电流(几安到几十安),使气体击穿,发出强烈光辉,产生高温(几千到上万度),这种气体自持放电的形式就是弧光放电。

(4)火花放电,雷电就是自然界中大规模的火花放电。工业上各种燃油发动机的点火系统,应用电路的整流器,工业、科学实验的放电管都会产生火花放电。当高压电源的功率不太大时,高电压电极间的气体被击穿,出现闪光和爆裂声的气体放电现象。由于气体击穿后突然由绝缘体变为良导体,电流猛增,而电源功率不够,因此电压下降,放电暂时熄灭,待电压恢复再次放电。所以火花放电具有间隙性。火花放电时,碰撞电离并不发生在电极间的整个区域内,只是沿着狭窄曲折的发光通道进行,并伴随爆裂声。

1.2.2 工频交变电磁场源

工频电磁场,任何一种接通电源的交流电器设备周围,输电线、电线周围都会产生工频电磁场。如车间的机床、显示屏,电视机、计算机等等。甚至是电器接通、关闭的时候,都会产生短暂的电磁场脉冲。这种电磁场是工作的工频交流电产生的,频率和工频交流电相同,被称作工频电磁场。

1.2.3 射频辐射场源

高频热处理、焊接、冶炼;半导体材料加工;食品工业用的高频炉;塑料制品的热合、木材、棉纱烘干,橡胶硫化等工业生产都会产生电磁射频辐射。在我们的通信和生活中射频波波段的电磁波更是比比皆是。如:雷达导航、探测、通讯、微波加热(微波炉)、电视、核物理科学研究。

射频辐射是非电离辐射的一部分,频率在100kHz~300GHz的电磁辐射(高频是频率由100kHz~300MHz的电磁波;微波是频率由300MHz~300GHz的电磁波。)又称无线电波。

2 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2.1 电磁辐射污染的特点

2.1.1 危害性

电磁辐射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电磁环境内的电气设备电子装置产生干扰。对周围人员的健康损害两个方面。

2.1.2 潜伏性

电磁辐射污染属于能量流污染,这一污染很难被人感知,部分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仍然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其危害性或者说电磁辐射污染的特点存在危害的潜伏性。

2.1.3 不可预测性

关于电磁辐射与人体致病之间的致病机理还没有科学上的定论。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作用还没有清楚的得到认识,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如国际辐射保护协会:“目前流行病学研究无法证实暴露在电磁场与癌症有关联。”;世界健康组织:“暴露在极低频电磁场不会产生生理影响。”

2.1.4 隐蔽性

在我们工作、生活中,辐射源很多,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电脑、电视机、空调、微波炉、手机等等,都会产生电磁辐射,而电磁波是看不见、听不着、摸不到的,但是却确实存在,可以用仪器探测到。正是电磁波具有不独占空间,不存在空间物理外形互斥这一特殊属性电磁辐射污染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2 电磁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电磁污染环境产生电磁干扰,经过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证明可以使电气设备、电子设备控制装置及过程测量装置性能下降、工作不正常或发生故障。高电平电磁感应和辐射可以引起易燃易爆物质、挥发性液体或气体爆炸性介质发生意外爆炸或燃烧。电磁辐射对生态环境也有一定的危害。

2.3 电磁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电磁辐射和微波对人体危害最大。若长期生活在电磁污染的环境中,由于磁场的改变,人会出现乏力、记忆力减退为主的神经衰弱症候群和心悸、心前区疼痛、胸闷、易激动和月经紊乱等症状。

科学家经过15年的研究发现,细胞膜对电磁辐射相当敏感,由此会产生生物化学改变,导致细胞的激素、蛋白质等生产速度变化。不管这些细胞自身是否有危害,都对其他细胞的功能导致连锁反应,出现功能障碍。引起眼部其他疾病等;破坏的生精能力,导致不孕症;引起心血管功能改变。儿童的神经系统娇嫩,若遭受到强大的电磁辐射后,使大脑发育迟缓,生物钟调节紊乱,人会出现乏力、记忆力减退为主的神经衰弱症候群。

3 电磁污染的防护措施

3.1 电磁污染的防护原理

3.1.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辐射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3-11批准,1988-06-01实施了《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3.1.2 必须从产品设计、屏蔽及吸收等角度入手,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方案,减少污染源,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与危害

3.1.3 加强电气系统及装置的抗干扰设计,使系统或装置既不因外界电磁干扰、误动作或丧失功能,也不向外界发送过大的电磁、电噪声干扰。其设计原则为:(1)抑制噪声源,直接消除干扰产生原因;(2)切断电磁干扰的传递途径,提高途径对电磁干扰的衰减作用;(3)加强设备抗干扰能力,降低噪声敏感度。

3.1.4 工业布局应当合理,使电磁污染源远离居民稠密区和对电磁污染敏感的重要设备区。

3.2 电磁污染的防护措施

对已进入环境中的电磁污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避免对生产和日常生活产生干扰。

3.2.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从根本上治理电磁污染源。如在变电所中,当电压大于35kV时一般不采用矩形母线,而采用圆形或管形母线;在线路施工中,应避免造成导线的损伤,出现毛刺等。

3.2.2 合理布局,使污染源远离居民稠密区,设置安全带、植树造林、用能吸收电磁辐射的材料进行屏蔽防护,提高途径对电磁干扰的衰减作用。

3.2.3 加强个人防护,如穿具有屏蔽功能的工作服、戴具屏蔽功能的工作帽和眼镜等一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 结束语

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已经不可取代的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给人们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电磁辐射污染,我们应该提高对电磁辐射危害性的认识,树立防范意识,采取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可行的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8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电磁辐射 电磁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069-01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随着计算机等各种高科技电气设备的增加,各种无线电技术的应用也逐渐广泛起来,卫星导航、电台、手机等的应用进入到千家万户,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电磁辐射方面的污染,长期使用这些设备会造成人体的免疫力下降,带来很多问题,因此,电磁辐射已经成为当今的四大公害之一。

1 电磁环境及电磁辐射源

所谓电磁环境是指在我们生活中所有的电磁设备的总和,这些设备的总和包括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静态和动态两个基本的特征。[1]这种电磁辐射主要是由于不同电波之间的联系造成的。当电波的赫兹增大的时候,电磁波就会通过空气给周围的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人长期在这种环境中生存,会对健康十分不利。一般来说,电磁辐射有两种,自然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自然界中的污染,比如闪电、火山等,这种情况会直接影响广大的用电地区,对其造成干扰,在我国就有被雷击的现象发生的事故。而人为的因素主要是指生活中的一些先进的电气设备,比如广播电视台、手机信号塔等,这些无线设备发出的电波会给生活带来困扰,甚至对当地的饮水带来危险,因此做好电磁环境的处理工作,抵制电磁辐射,是我们生活中必须关注的关键。

1.1 电力系统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进入千家万户,而由于电荷作用的影响,电网的发展速度也很快,高压电路和一些无线的电磁波日益增多,这些增多的电气设备直接造成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成为了电磁辐射环境,在生活的时候,会给临近地区产生严重的影响。

1.2 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我们周围的广播和电视信号系统是主要的电磁辐射来源,为了生活的方便,这些大型的无线设备多建立在城市之中,在居民区形成很强的磁场,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1.3 移动通信系统

手机的普遍使用带来了无线移动通信设备的发展,而这种移动通信基站是一个很强的辐射源,而且为了防止周围的干扰,辐射的高度在逐渐减低,上网的系统也逐渐增强,因此,各种的分布使得电磁辐射的范围更大,给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1.4 交通运输系统

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迅速,但很多的交通运输系统也带来了辐射的威胁,特别是一些无轨电车和地铁进入我们的生活,更多的电磁辐射被制造出来,我们的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很强的辐射范围,在这种范围下,人们的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1.5 工业、医疗科研高频设备

除了以上几种辐射源之外,在医院和工业场所的辐射源更贴近人们的生活,医院里的x光具有很强的辐射,而一些工厂里的先进设备对人的身体会有很大的影响。

2 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众所周知,城市中这些污染源会给健康带来危害,但由于这些污染源具有很强的作用,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即使会产生更多的化学和物理作用,也要保留部分功能,而唯一可以采取的办法是进行改造工程,使其的辐射点降低,从而提升安全系数。

2.1 对无线电信号和通信系统的干扰

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电磁干扰,可使附近的通信、广播、雷达导航、电视接收机的信噪迅速下降而无法工作。另外,雷电电磁脉冲每年都要酿成火灾、通信中断、电器设备毁坏等一些严重后果。

2.2 对武器装备的危害

军事上所用的无线电发射机和雷达能产生很强的电磁辐射场。这种辐射场能引起武器装备系统中的灵敏电子引爆装置提前启动,对制导导弹会偏离飞行弹道。国内外都发生过飞机偏航、坠毁或意外投弹的事故,而这些都是由于机载电子设备的干扰而引起。

2.3 对计算机系统潜在的危害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广泛,计算机系统已成为信息系统的重要存储库。但计算机在运行中会产生微弱的电磁辐射,如果这很小的泄漏被高灵敏度的接收系统接收,就会造成不可想象的极大损失。

2.4 对人体的危害

大量文献表明,低频电磁场可以明显影响人的植物神经功能,使其发生紊乱,表现为疲劳、神经衰弱、忧郁等症状;高频辐射对人体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机能障碍和以交感神经疲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紧张失调的主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头昏脑胀、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临床症状等。[2]

3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防护措施

电磁污染的传播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空间直接辐射,二是借助电磁耦合线路传导。环境而言,防辐射重点是空间隔离方式,主要是将电磁辐射的强度减小或是降低到一定的范围之内,目前,对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防护措施:屏蔽辐射源、吸收防护、射频接地、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3]

3.1 屏蔽辐射源

采取各种措施,降电磁波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是利用屏蔽材料对电磁波进行反射与吸收,使传递到屏蔽材料上的电磁波一部分被反射,又有一部分被屏蔽材料吸收,让能透过屏蔽体的电磁强度大幅衰减,从而减少对人以及环境的损害。

3.2 吸收防护

利用某些物质构成电磁波的吸收部件,分为谐振吸收部件和匹配性吸收部件。

3.3 射频接地

将屏蔽体或屏蔽部件内由于感应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屏蔽体不致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以保证高频率的屏蔽作用,达到安全并实用的目的。

3.4 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国家要制定并执行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对产生电磁波的工业设备产品提出严格的设计指标,要尽量减少电磁设备外漏情况,为防护电磁辐射提供良好条件;加强城市规划,实行区域控制,工业隔离布局,使电磁辐射源远离居民区;同时加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整治。

4 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电磁环境对人的影响非常大,而随着更多现金技术的产生,我国的电磁环境会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好地进行无线沟通,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保护,做好其治理和检测工程,应该成为人们生活的共识,需要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赵玉峰.环境电磁工程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82.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9篇

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及其危害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各种电器、通讯设备以及电力设施等在运行时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当人们不需要的电磁辐射发射到环境中并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时,就称为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通讯、雷达设备;工业、科研、医疗使用的高频设备;交通运输系统;高压输变电系统;各类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和非热效应。热效应又称短期效应,主要是使人体组织或器官受到不可恢复的伤害,比如眼晶体受损等,高强度的电磁辐射直接照射甚至可以致人死亡;非热效应又称长期效应,主要表现为人体的分泌、免疫等系统受到影响以及患癌症的危险度增加等。除了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外,电磁辐射污染还可对电器设备产生干扰,比如对无线电通信系统以及广播电视信号产生干扰等。

2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磁类设备、设施的迅猛发展,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继大气、水、噪声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环境污染源,并且随着人们健康、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对政府部门加强环境电磁辐射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监管水平不高,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目前,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仍旧是我国目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于该办法规定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已无法满足当前电磁辐射环境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现在最常用的电磁辐射相关标准主要为原国家总局1988年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国家卫生部1989年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但两者规定不一致,并且国内与国外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对电磁辐射安全限值的猜测、怀疑,同时也给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不受重视

由于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无色、无味,不易发觉,并且通常是在受到长期的较高强度的累积照射后才表现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此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环境监管工作中也不能与大气、水、噪声污染并重。而在网络通信高度发达、信息全球化的现代社会,环境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话题却早已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各种随之而来的质疑、投诉、纠纷、事件也让环境监管部门措手不及。

(3)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不足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采用“四级监管、两级审批”的形式,但由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管专业性很强,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往往因为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用监测设备而导致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4)公众宣传不足

由于国内外各种媒体在对电磁辐射进行报道时,往往过分地强调甚至夸大电磁辐射的危害,缺乏对电磁辐射基础知识及其相关科学理论的普及,使群众对其产生恐惧、抵制心理,再加上部分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缺乏宣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不重视公众参与调查并及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公示,甚至弄虚作假,引起群众的不满,也给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的对策

(1)加强立法、统一标准

尽快制定并出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规范电磁辐射项目建设,明确各部门对电磁辐射行业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级政府部门、环保部门也可先行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电磁辐射相关管理办法。要尽快研究并国内统一、完善的电磁辐射标准,并对国内外标准间的差异做出适当的解释,以促进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要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与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纳入环境常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加强对电磁辐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合理地降低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3)加强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

要重视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的电磁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成立各级辐射监管、监测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给予适当的政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购置基本的监测仪器以及防护设备,为各级环保部门有效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0篇

一、前言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自此反应了人们对环保意识越来越重视。但是,人们比较关注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环境问题,却忽视了对人们危害日渐明显的"隐形杀手"电磁辐射污染的重视。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各种频率的不同能量的电磁波充斥着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乃至更加广阔的宇宙空间。对于人体这一良导体,电磁波不可避免地会构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电磁辐射污染的种类

电磁辐射污染源来自俩方面,一类是来自天然的电磁辐射:如果自然界中雷电、火花放电等都会引起电磁辐射,这些辐射对于人体的危害是比较强烈的,但不是普遍存在,反而是对通讯和仪器设备的干扰十分明显。还有一类是人为的电磁辐射,主要包括各种电磁辐射系统、广播电台发射台、导航系统、电视发射源和微波接受站等。人为的电磁辐射随着人们对这些设备的频繁使用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三、电磁辐射的危害

在我们生活当中这些电磁辐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比如通讯、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的辐射污染,交通系统电磁设备的电磁辐射污染,电力系统的电磁辐射污染。像现在,移动电话的使用已经是特别普遍,不管是老的少的,男的女的几乎都是人手一部。随着移动电话用户的增加,手机电话所产生的电磁波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的危害这一问题越来越暴露了。长期使用手机的人,会有疲惫、头痛等现象,甚至会导致儿童发育不良。手机辐射除了破坏人类的身体健康外对医疗设备、飞机正常飞行等也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还有,电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对电脑使用频率高的人的更能明显的看到自己因为接收电脑辐射而产生的身体上的变化,电脑辐射容易使眼睛疲劳、视力降低、头痛,甚至对妊娠和胎儿的有着很明显的危害。在生活中,像我们经常使用的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磁也都存在着电磁辐射,同样也在危害着我们的健康。

四、如何预防辐射

在生活中,我们要有意识的去预防辐射对我们的危害,尽量做到把危害减到最低限度,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以下是我咨询了相关专家、查阅了大量的相关寂寥,提出的几方面的建议:

1)加强宣传电磁污染的危害,引起人们的重视。

必要时采用一些方法,将电磁辐射的作用和影响限定在指定的空间和范围,可以采用屏蔽室、屏蔽衣、屏蔽头盔和屏蔽眼睛、屏蔽罩等防护措施。

2)在生活中,别把家用电器都集中在一起使用。

3)应该尽量避免长时间对电器的操作使用。当电器不用时,应该把电源关掉。

4)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性。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1篇

电磁波与噪声、振动、放射性并列,被称为四大环境物理污染。电磁波是一种无形的污染,亦被称作“电子烟雾”。人体一般对之没有直接地感受,但较强的电磁波不仅会干扰仪器仪表、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甚至能使控制失灵,重要的是还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损伤。如舰艇上的高频发射天线能使货物装卸设备发生感应,产生足以引起人员烧伤的电压;电磁辐射引起的电弧火花,能导致其附近的可燃性气体和油类的燃烧爆炸,对人员造成伤害。

电磁波与生物系统相互作用的机理较为复杂。任何能量不足以电离大气中的电磁辐射,在它的能量与人或其他物质发生作用之前并不产生危害,但是一旦进入人体,体内导电和不导电组织交替地吸收和传播电磁能,产生热效应,便会引起人体组织的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或者置换出固态结晶物质中的原子而使其功能失效,危害人体健康。

高频辐射(3兆至300兆赫)对作业人员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和植物神经系统紊乱,也可引起心电图变化。据调查,长期从事高频冶炼、半导体材料加工、塑料热合等工作的操作人员,多梦、头昏、记忆力衰退、心悸、嗜睡、脱发、月经失调等神经系统症状的发生率。以及血压、脉搏、眼球、皮肤划痕、皮肤温差等植物神经系统的非正常性都明显高于对照组。

电磁波污染程度随着其辐射频率的增大而加重。微波频率在300兆至300吉(109)赫之间时,除了能够引起比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状以外,最突出的是会造成植物神经系统紊乱。高强度长期作用可引起作业人员心率偏慢、血小板和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降低、妇女月经失调等症状。

眼睛是最敏感和易受伤害的器官,一方面晶体内含有很多水分,可以吸收较多的微波热量,另一方面眼部的血管较少,不易带走过量的热,在微波辐射下,能导致角膜等眼的表层组织与晶状体损伤,轻度辐射会感到眼睛疲劳和干燥,中度辐射可引起晶状体浑浊、视力下降,形成白内障,重度辐射甚至可导致角膜、虹膜、前房和晶状体同时受到伤害,造成视力丧失。

也是人体对微波辐射热效应比较敏感的器官,它的损害阈比眼睛还要低一个数量级。在微波作用下,当皮肤还没有多大痛觉时,男性生殖系统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微波辐射会抑制的生长过程,但并不损害中的间质细胞和血液中的睾酮含量,通常仅产生暂时的不育现象。大到足以引起永久性不育的辐射已经是致人死亡的剂量了。

影响生物电磁效应的因素很多,诸如电磁辐射的强度、频率、极化方式、辐照时间、接受距离、环境温度湿度、空气循环状况、受辐射面积部位乃至辐射目标的形体尺寸与电磁波长的关系等,都会影响电磁波在生物体内的穿透深度和影响程度。电磁辐射对生物体的作用也有两重性:把强度控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电磁辐射可使生物体产生温热作用而有益;一旦场强超过允许安全限值,长期作用则有害健康。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的危害如何防护电磁辐射

1、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传递能量的一种方式,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取决于频率的高低,频率愈高,能量愈大。自然环境中的电场和磁场分别为10-4V/m和10-13T,而50hz高压输电线下的电场和磁场约为1~10KV/m和1-10μT,极端情况下可达到11KV/m和100μT;普通居民家中的本底电场约为1-10V/m,但电热毯或加热水床可达几个kv/m[2]。

人们在充分享受电磁辐射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也日渐感受到了它的负面效应。如各类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家用电器迅速进入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丰富了我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就在我们的生活前所未有的便捷的同时,我们所使用的高科技产品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又成为继室内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噪音污染之后的又一室内环境污染。它无色、无味、无形、无踪,无任何感觉,可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无处不在,被科学家称为“电子垃圾”或“电子辐射污染”,有专家称这是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第四污染。

2、电磁辐射的危害

人体是导体,可以吸收电磁场的能量。科学实验已表明,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两个方面――致热作用和非致热作用。致热作用是指电磁波穿透生物体表层,直接对肌体内部组织“加热”,高频电磁波的致热作用会对生物体产生影响,从而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非致热作用非致热作用主要是指电磁波对人体植物神经系统的危害。

当其频率超过105HZ以上时就对人体有害。电磁波辐射源的输出功率越大,辐射强度越大,波长越短,频率越高,距离越近,接触时间越长,环境温度越高,湿度越大,空气越不流通,则对环境污染程度越大,并且女性和儿童受危害更严重。电磁波会扰乱人体自然生理节律,导致机体平衡紊乱,引发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等神经衰弱症状;使人乏力、食欲不振、烦躁易怒;还能使人体热调节系统失调,导致心率加快、血压升高或降低、呼吸障碍、白细胞减少;对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及恶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电磁波使体内生物电发生干扰和紊乱,导致脑电图、心电图检查异常,延误疾病诊断,影响治疗。由于电磁波的穿透力强,故不仅作用于体表,而且可深入内层组织和器官,往往人体还未感到疼痛,内层组织己受到损伤,它还促使癌组织生长,致使癌发病率增高。电磁波还会引起视力下降。当强度为100毫瓦/厘米2的电磁波照射眼睛时,会使晶体发生水肿,可发展成白内障,甚至会导致失明。强度为5毫瓦/厘米2~10毫瓦/厘米2的电磁波,人的皮肤感觉虽不明显,但可影响生育和遗传。妇女在电磁波作用下,月经周期发生明显改变,可引起孕妇流产和基因缺陷,可增加小儿出生后癌症的发病率。长期处于强电磁波作用下的儿童,其癌症发病率比在低电磁波下的儿童高2~5倍,电磁波也是白血病、淋巴癌、脑肿瘤的诱因。高频焊接、高频淬火、高频熔炼、射频溅射、电子管排硅对接、半导体封容、短波与微波理疗、微波加热等在工业、医疗、交通等领域广泛应用,广播电视、通讯基站及信号发射台(塔)发射功率越来越大,各种移动通讯基站密布,天线林立,使局部空间的电磁彼强度过高。受到电磁波影响最直接最严重的是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通讯站(台)及发射塔周围的居民。这些强大的电磁波(一般功率10~90千瓦),可损伤人的血液和眼睛,损伤染色体,产生畸形胎儿,甚至导致中枢神经失常。人们通过长期研究后发现,纵横交错的高压线除破坏环境美观外,由于在其周围产生电磁场,对附近的人会产生有害影响。这主要决定于电磁场强度。人们接触到电磁场强度达到50~200千伏/米时,可出现头痛、头晕、疲乏、睡眠不佳,食欲不振,血液、心血管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等。当然这里指的是电压在100千米以上的超高压输电线路,按规定一般不许从居民区通过,所以,一般人可免受其危害。而城市及居民区常见的多是电压1千米以下的配电线路,架设在规定高度,对人体的影响甚微。电磁波防护控制措施为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卫生部,1989年12月22日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

防护设施的设计针对各类型机都适用的原则。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铅围裙、铅围脖、铅帽及铅眼镜)之外,着重考虑X射线机操作侧的屏蔽,该屏蔽要做到既不影响操作者的操作,又能达到防护目的,且能消毒。生活中怎样才能防止电磁辐射污染呢?下面我教大家几点:为防止电磁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应经常对居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畅通。使用手机电话时,尽量减少通话时间;手机天线顶端要尽可能偏离头部,尽量把天线拉长;观察到手机信号接通后,再移到耳边;在手机电话上加装耳机,在目前被认为是最安全的选择。

去商场购买电子产品的时候应注意证实该产品是否已经通过了CCC认证。尽量使用低辐射的产品。尽量使用坐机拨打电话,少用手机拨打电话。电脑旁放置一些防辐射的植物。微波炉操作时,人要隔一个房间的距离。电器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让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另外,建议每天可服用一定量的维生素C,或者多吃些富含维生素C的蔬菜,如辣椒、柿子椒、香椿、菜花、菠菜、蒜苗、雪里蕻、甘蓝、小白菜、水罗卜、红罗卜、甘薯等;多食用新鲜水果如柑橘、枣、草莓、山楂等。加强机体抵抗电磁辐射的能力。居住、工作在高压线、雷达站、电视台、电磁波发射塔附近的人,佩带心脏起搏器有条件的应配备阻挡电磁辐射的屏蔽防护服。电视、电脑等有显示屏的电器设备可安装电磁辐射保护屏,使用者还可配戴防辐射眼镜。显示屏产生的辐射可能导致皮肤干燥,加速皮肤老化甚至导致皮癌,因此在使用后应及时洗脸。

3、结论

我们无法避免电磁辐射,但我们可以减少身边的电子污染。对于已有标准的产品,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特别是列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当然,对于我们普通人也要适当改变一下生活方式。如尽量用更多的时间到户外活动,到乡村去,到田野去,接近大自然,享受大自然。

参考文献

[1]《宇宙、地球和大气》[美].I.阿西摩夫著科学出版社.

[2]《电磁波工程》朱建清,著.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

[3] 曹毅,童建.电磁辐射生物效应研究综述.环境与职业医学,2007.4

[4] 姚智兵,蒋昊等.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护.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7.9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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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ontface="宋体"size="2">第四章奖励与惩罚</font></b><fontface="宋体"size="2">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范文第15篇

高密度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被确认,越来越多的研究也表明:长期暴露在低频或低强度电磁辐射中会损害人体健康,即使接触功率很小、频率很低的电磁辐射,也可对机体产生危害。

1.电磁辐射及种类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Radiation.EMR)是带净电荷的粒子被加速时,所发出的辐射,是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物理现象。任意个振动的电荷都能在其周围产生电磁场,并发射电磁波向远方辐射能量。电磁辐射的波长愈短,频率愈高,其辐射的量子能量就愈大。

电磁辐射从来源上又可分为天然电磁辐射和人为电磁辐射。天然电磁辐射主要是指银河系和外层空间的宇宙电磁辐射,以及积聚在大气中的静电荷的放电雷电磁辐射等。人为电磁辐射主要包括极低频电磁场和射频电磁辐射两大类。在极低频电磁场中,以50Hz的工频电磁场最重要,它主要是由各种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及各种电器所产生。在射频电磁辐射中,以广播、电视和各种高频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最为常见。

广义的电磁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电磁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中子、质子等。不足以导致组织电离的电磁辐射称为非电离辐射,包括极低频(ELF,3Hz―3kHz).甚低频(VLF,3kHz―30kHz)、高频(HF,30kHz―lOOkHz)、射频(RF,lOOkHz―300GHz)、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及激光等。

2.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步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和科学家认识到暴露于电磁辐射中对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射频辐射,尤其是微波辐射(300MHz~300GHz)是对造成人体生理影响非常重要的电磁辐射。微波辐射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电源线、电视、移动电话、电脑、烤箱等日常电器均可产生。微波辐射造成的潜在影响包括引发恶性肿瘤(尤其是白血病和脑肿瘤)以及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疾病。随着人们对微波辐射损伤的关注,皮肤辐射损伤逐渐成为研究方向之。但到目前为止,皮肤辐射损伤,尤其是微波辐射对生物体皮肤损伤相关数据仍是相对稀缺的。

3.微波辐射对皮肤损伤研究进展

微波辐射对皮肤损伤有两种不同机制。一种是致热效应,即一定频率和功率的电磁辐射射在生物体上时,引起体温上升。当温度超过皮肤的调温能力、受照射皮肤内吸收的能量远大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能力时,会使皮肤的传热能力产生混乱,最后导致皮肤辐射部位温度升高,失水干燥,失去光泽。同时,为保持恒定体温,该部位毛细血管暂时性扩张充血,造成局部红斑现象。另一种是非致热效应,即各种频率电磁场所产生的生物效应,该机制下电磁能量密度不是很强,在人体内产生热量较少,但可造成辐射后活性氧增加,生物大分子DNA等损伤,可能导致氧化应激性增强,亦影响许多细胞因子、活性蛋白的表达,进而诱导各种生理变化。常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器正常工作时,致局部组织温度升高很少(可忽略)不会产生明显的热效应,已有的研究也显示电器辐射影响生物体机能的主要是非热效应。

此外,从中医病机角度,有人认为电磁波乃六气之属,为火热之气,常则养人,电磁辐射乃六淫之属,为火热之邪,过则为灾,电磁辐射之火热外邪致病,先伤皮毛后伤气,先伤卫气后伤脏气,先伤肺心之气后伤脾肾之气,并提出了治疗电磁辐射损伤从气论治的观点。

研究表明,在2.45GHz无线设备辐射下(无线局域网络),雄性Wistar大白鼠皮肤氧化应激性增强,MDA含量显着增加,而在皮肤组织中SOD和GSH-Px的活动减少,微波辐射令皮肤抗氧体系受到影响。Ennamany等人,将人体重组角质形成细胞置于900MHz手机常用辐射下2h和18h,对皮肤细胞中的600个基因进行转录水平的分析,发现包括神经调节肽B、胎盘生长因子、转录因子AP-1在内的20个基因成显著上调,包括p防御素2在内的10个基因表达受抑制。其中,β防御素2是存在皮肤表皮中的一种小分子肽,具有直接杀菌、调节机体的免疫炎症反应参与皮肤创伤修复等生理功能,其表达失调或引起皮肤痤疮。Ennamany研究结果,提示微波辐射或可造成皮肤微生态失衡,引发痤疮。Garaj用7.7GHz、300W/O的连续波辐射体外培养的V79中国仓鼠成纤维细胞,发现微波辐射可抑制H3-胸腺嘧啶的掺入,从而阻止细胞进入DNA合成的S期,使细胞产生严重损伤。

4.微波辐射防护措施

Srinivasan M等在研究中发现番茄红素对辐射诱导体外原代培养的小鼠肝细胞的脂质过氧化作用及抗氧化作用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HanSK等发现人参提取物可诱导正常小鼠脾细胞Thl和Th2细胞因子mRNA的表达,也可促进辐射损伤脾细胞IFN-γ和Thl细胞因子mRNA的表达,从而恢复T细胞免疫功能。Kalpana KB等在研究中发现橘皮苷对辐射诱导的体外培养的人外周血淋巴细胞的损害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证实了其对人体淋巴细胞有明显的辐射防护作用。

人们在认识微波伤害、研究微波辐射对人体伤害过程中,也在积极思考微波辐射的防护,早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苏联和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就开展了含微波在内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研究,研究对象主要为电磁辐射环境中作业者的防护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应用,普通人群接触微波辐射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微波辐射的防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防护措施也在不断进步。

目前,防护微波辐射损伤的途径可归结为两大类。

第一种途径是消除或减弱人体所在位置的磁场强度。其主要措施包括屏蔽与吸收。

屏蔽即电磁屏蔽,是将电磁能量限制在所规定的空间,阻止向被保护区域扩散的技术措施。电磁屏蔽装置由铜、铝或钢(铁)制成。导体表面的场强最大;越深入内部,场强越小。这种现象就是电磁辐射的集肤效应,电磁屏蔽就是利用这效应进行工作的。现有的防护措施,如电脑保护屏、电磁防护服、手机袋等,大多是电磁屏蔽方法,易造成反射二次污染,且不能整体改善所处环境的电磁辐射强度,不能减弱电磁辐射对人体的长期累积效应。

吸收是指利用特定的吸收材料将电磁辐射(主要是微波)能量吸收掉以降低电磁辐射强度。吸收材料大致可分为谐振型吸收材料和匹配型吸收材料两大类。前者是利用某些材料的谐特性制成的,厚度较小,对很窄频率范围的微波辐射能量有吸收作用。后者利用材料和自由空间的阻抗匹配达到吸收微波辐射能量的目的,适于吸收很宽频率范围的微波辐射能量。

应用吸收材料的防护措施,一般多用在微波设备的调试上。调试微波设备时,要求在场源附近就能把辐射能量大幅度地衰减下来,以防止对较大范围的空间产生污染。吸收材料可由在塑料、橡胶、胶木、陶瓷等材料中加入铁粉、石墨、木炭和水等制成。此外,将吸收材料与屏蔽材料叠加组合可制成防护板、防护屏风,防止微波辐射的定向传播。同时能吸收电磁辐射的油漆、防电磁辐射水泥、防电磁玻璃和电磁波涂料等也正在被开发出来。

第二种途径是药物途径,即使用药物如辐射防护剂来减轻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抗辐射药物,其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达到高峰。这期间人们探索了大量人工合成化合物、天然药物和生物因子的抗辐射作用,并进行了相应的基础整理和研究。但由于高效、低毒、可供临床应用的辐射防护剂较难发现,导致人们对辐射防护剂的期望逐渐淡薄起来,20世纪70年代明显下降。近年来随着肿瘤放疗的进展及核工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对辐射防护剂的研究热情重新高涨。我国科学工作者从1958年以来开展了相当规模的辐射防护剂的研究。据粗略估计,50年来共筛选了7000多种新合成的化合物、成药和中草药。其中经过大动物实验的药物有100多个,有10多个药物已经过人体试验。研究水平可与国际上相比,在某些方面显示出我国的特色。

5.天然药物防护辐射途径与研究现状

防护辐射损伤作用是指在生物体辐射作用前或作用后应用能减轻辐射损伤程度。天然药物防护辐射作用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90年代中后期对其防护辐射作用的机制与药理实验研究逐步深入。由于天然药物含有多种成分,所以其防护辐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作用机制主要包括对DNA、免疫系统、造血系统的保护作用及抗自由基作用,能够降低辐射对DNA的损伤,促进外周血象恢复,促进造血系统功能,抑制出血倾向,提高巨噬细胞吞噬率,吞噬指数和细胞面积,促进淋巴细胞转化和IL-2的分泌,抑制脂质过氧化反应等。天然药物还具有来源广毒性小、价格低等特点,因此天然药物抗辐射活性成分的研究已成为热点。

6.皮肤微波辐射防护护肤品现状

近年来电磁辐射污染源也急剧增加,以防辐射为主的保护皮肤类化妆品逐渐受到各方关注。产品特性主要有:①以防为主,方式单一,效果有限。主要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试图阻挡电磁辐射的侵害。电磁辐射的本质是电磁波,很难凭借物理隔离全部阻挡。②强调对紫外辐射防护,射频辐射、极低频辐射等电器辐射关注少。紫外辐射与电器辐射的频率不同,传递能量的高低,皮肤损伤途径均有差异。而电器辐射几乎无时不在,同样需要进行防护。亦不能与将其紫外防护混为一谈。③忽视恢复皮肤自身防御。皮肤自身存在防御机制(角质屏障、防御因子等),正常条件下能够抵御外界侵害。现有产品忽视皮肤正常防御功能的恢复,仅靠外源功效成分防御外邪,事倍功半。因此,市场对既能减轻辐射损伤、又能恢复皮肤正常防御的电器辐射防护产品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