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篇

一、按照大财政审计理念,以“四个结合”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突出审计重点,根据资金流向,延伸审计和调查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效益的提高;二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投资审计相结合,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节约使用,防止财政资金流失;三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收入征管审计相结合,促进征管部门认真履行征管职责,强化征收管理,保证财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四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促进财政预算编制完整、细化和部门、单位预算收支核算、反映规范。

二、对年度计划审计单位进行分类,分别实行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通过审前调查和相关资料分析,对年初计划安排的审计单位进行分类,根据各单位收支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繁简,分别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对收支规模小,经济业务比较单一的单位实行报送审计,下达审计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送审计机关审计,减少到被审计单位的往返时间,节约审计费用。同时在报送审计中,为了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对仅通过账面资料审查难以做出审计判断的审计事项及时进行审计调查,确保审计结果客观、正确。

三、按照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审计的要求,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乡镇、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任务集中、审计内容更广,时间要求较紧特点。为了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乡镇、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选用干部提供审计依据,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把乡镇、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效结合。一是对当年计划已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单位,按组织部门要求,其单位领导干部属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我们及时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实施时间,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避免审计重复,浪费审计人力时间。二是对上年已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而当年计划未安排审计的单位,其领导干部按组织部门要求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求审计组充在分利用以前年度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抓住重点进行审计,使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有效结合,实现审计成果共享,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2篇

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古代西周,当时在中央政权设置的官职种位于下大夫的“宰夫”一职,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职权,很明显这里的“考其出入”是查实财务收支,而“定刑赏”就是评定责任,到秦汉两代采用“上计制度”,以审查监督财务收支有无错弊,并借以评价有关官吏之政绩,这更是明显的指出了财务收支与经济责任的重要关系检查财务收支是评价经济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二、从审计的含义、职能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把审计的基本职能概括为三项,即: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从定义和职能不难看出,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与评价经济责任是审计两项重要任务,两者相对独立,相互联系。审计的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目的是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是前提,评价经济责任是目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延伸。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从1986年起在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中提出来进行实行实施的。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所指“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不言而喻,这个含义的前半部分就是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半部分就是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内的经济责任,从而更充分的证明财务收支审计寓于经济责任审计之中。

三、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

1.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其他审计形式(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的矛盾,要全面、深入地查清问题,困难很大,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及时、连续监督,确保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经常性审计,届中审计的主要形式就是财务收支审计,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被审计者及其单位逐步摸清情况,积累资料,取得经验,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变被动为主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向结合的审计形式将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趋向。

2.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五查五看”。即:一查资产家底,看国有资产的增减状况;二查财政、财务收支,看其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查管理制度,看其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四查债权债务,看其有无虚列漏记问题;五查清理移交情况,看其有无转移、隐匿等问题。

而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进行审查。

两者看似关系不大,但究其根本,对资产中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查就是“一查资产家底”;对损益科目中各项收支和期间费用等的审查就是“二查财政、财务收支”;对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负债中长短期负债的审计就是“三查债权债务”;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查,才能“四查清理移交情况”,从而确定其产权归属。

3.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长远看其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目的,而财务收支审计的许多程序、方法都与财务收支审计相同,因此,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是否完善、方法是否有效,换句话说就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发展,都会影响或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四、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独立的审计种类,它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确定或解除责任人经济责任的一项审计监督制度。它的对象是以“审事”入手,以“评人”而终,归根到底是如何给被审计人一个公正、准确、合理的评价,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两项:“审事”即审查被审查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评人”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且偏重于“评人”。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一般只涉及到“审事”,不需对责任人作出评价。

2.审计内容: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事”来“评人”的,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所以它的审计内容除了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如:(1)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履行完成情况;(2)重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3)遵守财经法纪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4)委托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等等。

3.审计参与部门:财务收支审计的参与部门一般只有作为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作为客体的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参与部门则更广泛,除了上述两者外,主要还包括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只有协调好这些参与部门的力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有可能出色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4.其他方面:从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看,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是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党委、政府交办或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委托的交办、委托项目。

从要求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看,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内容较财务收支审计更广泛,所以除了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的会计资料外,还需提供:(1)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2)任期内各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3)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纪要;(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际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情况;(5)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或有事项的专门材料等等。

从对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审计人员素质要求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有时间限制,而且审计机关和人员直接面对的是素质较高的领导干部个人,并直接关系到这些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不再光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评价,特别是经济责任外延广泛,内容丰富,经济责任评价难度很大,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较,存在时间紧、任务重,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对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

五、在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责任审计

首先应确定“一个基础”,立足“两个依据”。目前许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突出问题是不真实,假账、假凭证等或多或少存在,只有确定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这个基础,才能解决合法性、效益性问题,才能正确判断领导者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评价。另外,还需立足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被审单位提供包括财务收支资料在内的一切审计资料。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应完成“三项任务”,划清“九种界限”。

完成三项任务:(一)是要查清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二)是对领导干部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要完成这三项任务就必须划清“九种界限”:(一)划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二)划清前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三)划清主观能动效益与客观被动效益的界限;(四)划清一般性违规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五)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的界限;(六)划清一般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界限;(七)划清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八)划清集体与个人责任的界限;(九)划清近期效益、前期效益、社会效益的界限。

再次,在审计评价时要避免“两个绝对”,严格“两项制度”。

避免两个绝对:(一)是要避免对领导干部“无个人经济问题的绝对定论”;(二)是要避免对被审计单位“无重大经济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绝对定论。

严格两项制度:(一)是要严格全面客观的评价制度,即要在划清“九种界限”的基础上作出对领导干部个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二)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写明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或行政处分意见。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财务收支;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43

0引言

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保障,基于我国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变化,调整与创新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模式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在具体高校财务犯罪案例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我国高校财务收支审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笔者基于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1新形势下高校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性

基于教育新常态发展,国家加大了对高校的支持力度,尤其是科研以及基建经费支持力度的提高大大增加了高校的财务工作难度,例如基于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实施,高校的收费权限得到一定自由权,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显得格外重要:首先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是职务犯罪的有效保障。近些年我国高校经济职务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分析原因主要是高校审计工作赋予流失化,没有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经济问题,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完善的财务收支审计则是腐败问题的重要打击武器,通过审计可以对高校的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审计,从而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其次财务收支审计也是规避高校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近些年高校“乱收费”现象突出,专项资金被挪用现象集中,通过财务审计则可以及时发现高校乱收费问题,从而督促高校进行整改,以此进化高校的环境,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也是适应新环境的必然要求。基于教育新常态发展,高校财务工作面临国库集中制、公务卡改革以及绩效预算管理以及公车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高校财务工作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通过审计可以提高高校适应财务新环境的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2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尤其是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为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供了参照,有效的提高了高校财务审计工作,但是基于种种因素的限制,高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2.1高校财务收支审计观念淡薄

虽然基于反腐倡廉以及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的审计观念不断增强,但是基于财务新形势的变化,高校在财务审计中仍然暴露出审计观念淡薄的现象: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审计意识淡薄。例如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但是高校在具体的实施中却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甚至部分高校管理者忽视审计工作,认为审计工作属于表面工作,不予重视;另一方面高校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审计工作人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往往会采取朦胧的工作方式。例如对于高校存在的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不予制止。

2.2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全局性不够

基于高校财务收支来源较多,例如学生的学费、政府的拨款、银行信贷以及企业支持等这些资金数额比较大,因此需要高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资金的管理。但是事实上高校对于资金的收支审计往往侧重事后审计,也就是对资金的使用票据等进行审计,这样对于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益而言没有实质性的价值,因此事后监督审计难以及时制止错误的使用方式,无法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2.3高校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是提高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实践中高校在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机制建设上存在缺陷:一方面是高校内部审计监督的独立机制不健全。高校内部审计是高校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实行,而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制于高校管理者,因此很多时候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不选择“同流合污”。例如去年查处的高校腐败问题,属于典型的从高校管理者、财务处长以及审计人员的连串犯罪;另一方面高校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例如高校财务收入部门的岗位权限设置不合理,造成相关人员的权力过大而缺少约束,容易出现腐败。

2.4缺乏高素质、强专业的审计队伍建设

基于新形势变化,高校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高校审计人员不能熟练的应用互联网设备,无法满足“互联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很多审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财务进行审计,而关于财务风险以及财务工作水平提高等问题缺乏主动、积极的思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升,在反腐倡廉的新形菹虏糠稚蠹迫嗽比匀徊欢得收敛,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顾国家利益。

3新形势下高校财务收支审计问题的解决路径

基于高校所面临的新形势,高校必须要不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水平,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1提高高校财务收支审计的观念

基于新形势新要求,高校要营造审计氛围:一方面高校的管理者要从自身意识层面入手,树立审计意识,重视审计工作,并且为高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高校管理者要组建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同时还要赋予内部审计人员一定的职责,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也要提高审计意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从事自己的审计工作;另外高校也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职业道德素质,让审计人员自觉遵守“八项规定”、“三严三实”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新要求,坚定信念、纯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自律意识,端正态度,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审计工作中去。

3.2创新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模式

一是继续推进内审工作全面转型,由真实性、合规性财务审计为主,向以真实性、合规性的财务审计与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的转变;二是以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同时高校在做好各项常规性审计工作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对教育部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审,督促问题尽快整改;根据高校的实际况制定出完善的解决对策,并且切实落实到行动中。

3.3完善审计制度,公开高校内部的财务

针对高校中存在的利益关系问题,高校要构建独立性的审计部门,例如将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职务晋升等与审计质量相结合,降低高校管理者的权限,避免出现因考虑管理者因素而不能公正客观的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当然作为关键的还是要健全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将财务审计结果通过高校的网站、财务报表等载体进行公布,从而让社会、师生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实现高校审计的全面监督。长期以来高校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成为高校财务舞弊出现的重要因素,因此高校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对收入、支出等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要对科研费用的预算和核算等财务信息进行公正披露。

3.4构建高校财务审计的评价体系

高校审计评价体系需要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制度、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方面,应该循“方法科学、内容全面、制度规范、操作简便、客观公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该体系可以由评议指标和基本指标构成,评议指标是用来判断影响财政效益非定量因素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定性分析结论。基本指标可以反映评价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能够形成初步结论。为了使现代高校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得到满足,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健全财务审计体系。由于现代高校扩招后学生数量的增加和对师资力量的需求,以及基础设备仪器和建设购买等活动,需要完善传统高校的财务审计评价体系,来使高校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财务审计管理的能力得到提高,并对高校的财务审计活动做出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是基于新常态发展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选择,通过强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能够实现高校的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高校必须要正确认识财务审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财务审计新规范新要求落实财务审计整改工作,做好相关审计工作为高校的长远发展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施鹏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J].新经济,2016,(5).

[2]闫军刚.新形势下高校财务审计的难点与对策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34).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财务收支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的概念

所谓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财务收支审计是部分企业内部审核的一个概念,其在企业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因为通过财务收支审计能够详细的说明企业现金或银行存款手指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财务收支审计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审计方法,其所表现出来的审计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在具体概述管理效益审计之前,对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有一定了解是非常必要的。管理审计是指审计组织采取特定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对管理现状进行评价,谋取改进管理。效益审计是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设计效益进行审计。管理效益审计是由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共同构成的,促使其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各项活动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计,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合理性、有效性。管理效益审计符合当下现代化社会的特点,相对于财务收支审计来说,更适合应用现代社会中的各个企业中。

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必然性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社会不断的进步,相应的各行各业都有所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不断的发展,应用管理效益审计来替换财务收支审计是一种必然情况。财务收支审计这种原始审计方法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当前各个企业的审计需求,而应用社会发展产物的管理效益审计能够有效的弥补财务收支审计的不足,为促进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必然性具体表现为:

1.概念上的层次递进性

从上文中对财务收支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概念的分析,能够看出财务收支审计中包含了管理效益审计的内容,但是不够具体和详细。而管理效益审计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充分的体现审计的作用。也就是说,从财务收支审计到管理效益审计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形式,将企业中审计工作更加细致化,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合理性。

2.管理层的需求发生了转变

在现代化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有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社会中站稳,并长远的发展下去。如此一来,企业内部各个管理环节加强协调、协作,充分的发挥管理的作用,调整企业薄弱环节,才能够促进企业不断的发展。因此,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出发来调整各个部分,最终才促使企业经营正常、稳定的进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也正是企业管理层需求发生转变的表现。因此,采用管理效益审计是一种必然情况。

3.财务审计自身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社会进步、企业发展上,还更加具体的体现在工作上,其中,财务审计就是一方面。在我国发展的30年历程中,财务审计工作中所运用的审计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在不断的变革,不断的优化和改善,这大大的促进财务审计的发展。而财务审计自身之所以能够不断的发展,其源于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本身的需求,才致使财务审计工作发展到今天,以管理效益审计的形式出现在各个企业中。

4.以往审计工作中已经表现出管理效益的特点

应现代化社会中各企业的需求,财务审计工作形成管理效益审计的形式是一种必然情况。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或多或少的表现出来了。在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中已经积极的借鉴发达国家管理效益审计的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尝试,以此来探索管理效益审计的应用效果,这对于管理效益审计的形成及应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措施

审计工作总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应现代化社会的需求,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是一种必然情况。而要想真正意义上将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的方向发展,还需要具体必要要条件。

1.强化外部制约机制

所谓强化外部制约机制就是为管理效益审计能够在企业中充分的发挥作用,需要制定能够约束管理效益审计机制,从而保证管理效益审计合理、有效的应用。强化外部制约机制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对管理效益审计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管理效益审计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审计工作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及时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过程中,依旧不会因审计工作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2)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具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是能够得到国家审计机关内审协会的监督,促使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的按照制度进行工作。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主要是参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建立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制度的做法,在我国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办法,为企业筛选合格的会计人员,为更好的完成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2.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是促使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方向发展所需的条件。只有通过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才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独立运作,并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水平,这样即便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能够有效的规划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人员出色的完成相关的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需要进行的工作是

(1)加强组织机构设置。通过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对组织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促使其能够独立运作,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划、监督、控制。

(2)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工作的主体,其综合素质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影响较大,也间接的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应用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3.提高实践操作质量

在现代化社会中,全面管理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个企业中,为推动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除了在管理方面加强以外,企业还需要应用各种先进技术将管理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够真正意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新思维呈现在企业当中,审计人员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和掌握,才能够利用新技术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然而,在审计人员掌握新技术、新知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加强新技术的实践操作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运用适合的方法进行实践操作,将会大大的提高实践操作质量,促使审计人员有效的掌握新技术的使用为执行管理效益审计做好铺垫。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社会不断的进步,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原始的财务收支审计已经不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为了避免企业因审计工作效果不佳而导致经济效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将财务收支审计转化成管理效益审计,不仅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还会促进企业发展。然而,要想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需要满足强化外部制约机制、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实践操作质量这三个条件,才能够实现管理效益审计合理的、规范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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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收支 审计救济 策略研究

在现实的审计工作中,相同的经济项目和活动在不同的地点时间就会属于不同的收支领域,所以我们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并不是很明确。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的审计和审计救济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着手研究现行审计救济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虽然都是收入与支出的统称,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我们要明确认识这些差异从而对审计救济的策略进行研究。

首先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的主体是政府,财务收支的主体则是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

其次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内容不同。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方面的内容,财政收入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相关收入;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国防、科学技术、教育等的发展职能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分配。财务收支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财务收入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相关收入,而财务支出则是他们为维持正常的经济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涉及的范围不同。财政收支的范围相对于财务收支来说范围要小一些。因为财政收支只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他以政府为中心对财政资金进行再分配;财务收支则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所有应当接受审计的相关单位都有财务上的收入和支出。

二、审计救济及我国现行审计救济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计救济是在审计机关出现审计差错时为保护其合法利益而进行的,所以说审计救济也是对审计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和调整的途径。审计救济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计工作。我们国家也开展了相关审计救济的工作。

目前,我国审计救济以《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托规定了审计救济的相关途径。具体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审计救济已经明确的将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分开,他们分别选择不同的途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调整。整体来说,我们的审计救济工作开展的还算顺利、合理,而且相对审计救济开展初期来说,我们已经做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

三、我国审计救济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工作的发展都不可能不存在任何问题。我国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有《审计法》的保障,开展过程也很顺利,但是我们依然能从现在的审计救济中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审计救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区分还不够重视

虽然我们的《审计法》中对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的救济途径做了一定的说明,但是对于这些途径的选择与实施还是不够严格,这就说明了我们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不够重视。所以说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基本性的问题。

(二)审计救济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还不能明确区分,也就是说我们从事审计救济的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与审计救济的要求不匹配

我们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还是很模糊,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工作人员可能只从收支的性质、主体等方面来判断它的类型。但是我们知道经济活动都是相当复杂的,相同经济活动在不同时间、地点及空间等背景下可能归属与不同的类别。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也就不容易区分从而找不到合适的审计救济途径。所以说怎样提高审计救济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是一个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的审计救济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全面具体,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目前,审计救济工作是以《审计法》为依托的。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所以审计及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相对滞后,所以维持审计及审计救济正常进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我们要多方面考虑建立起全面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发展完善它从而为我们的审计及审计救济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我国审计救济的发展建议

审计救济的发展关系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我们要对他提出一些关键性的建议促进审计救济的健康发展。

(一)首先我们要对《审计法》进行全面的审查与完善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与被审计关系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条文,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所以我们必须完善这些条文。在制定这些法律条文时我们要做到最基本的客观公正。我们现行的《审计法》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我们可以在这个整体框架上对他进行完善。

(二)加强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人员的常规知识教育

由于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他具有复杂化、多样化的特性,因此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之间的区别并不是那么的明确,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会出现交叉重叠。因此我们如果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教育,他们就会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性质等进行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我们的财政财务差异的区分工作也就相对较容易,审计救济的策略选择也就更加轻松准确。

(三)我们要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

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定期的教育之前,我们要对影响审计策略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即财政财务收支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解释。这样更好的改善了教育工作的最终效果,给审计救济工作带来了便利。

(四)提升财政财务收支差异在审计救济中的重要性地位

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说明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改变他们的地位;另一方面,我们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宣传,这样被审计单位也可以了解审计救济途径选择的正确性,在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审计救济途径和策略。

五、结语

在新的经济时代背景下,我们对起着监督经济活动作用的审计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审计救济的工作也就有了更重要的地位。他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然而决定审计救济策略选择的重要因素是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之间的差异,因此我们要理清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从而选择合理的审计救济策略,促进审计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58-02

一、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原因

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是历史变化的必然需要。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村级经济收入来源发生了根本变化,改革前,村级主要是靠“三提五统”收入,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主要来源是国家政策性转移支付,因此村级经济收入发生历史性变化,由过去自己“收”变为财政“拨”,按照总理提出的“财政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就必须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与此同时,国务院、各级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财务审计担负着村级年度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同时负责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村民公开。因此,加强村级财务审计是基层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需要。

二、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能够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审核、检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公布。这样,村民才能了解并掌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让村民明明白白,利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揭露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制度,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它对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地执行政策和管理财务起到良好的作用。

3.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农村集体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行农村财务审计能够有效解决资金使用随意、非生产性开支比重过大等问题。它能够将有限的农村集体资金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壮大集体企业上,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达到促进农村经济繁荣,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阶段,农村财务人员虽然在年龄、业务水平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村财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直接上岗,他们对会计基础规范要求不熟甚至陌生。通过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通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他们会按照会计制度建账、记账和报账,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通过审计督促农村财务人员按照现代会计制度要求,完善会计科目、报表、凭证,确保账目规范。

三、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自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以来,国家农业部、省、市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各地区逐渐重视起农村审计工作,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作为新时期工作的一个切入点。

1.坚持与时俱进,依法将村级纳入审计范围。农村财务审计要依法将村级纳入审计范围。坚持“点线面”相结合,抓住财政资金流向这根“主线”,突出村级财务收支这个“点”,在年初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时,首先要根据各行政村实际情况,把财政资金流入较大的村纳入审计“重点村”。其次把经济收入较大的村纳入审计“范围村”。最后把经济较薄弱的村纳入审计“抽审村”。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审计工作见成效。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要坚持查实数、报实情、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要求乡镇强化财政所(会计服务中心)审核监管力度,彻底解决“代而不管”问题,对不合规票据、白条一律不予报支,对不合财经法规的财务行为坚持抵制;其次要完善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村级所有财务开支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签章,否则视为不合规开支,不予核报;第三要严格查处村级“账外账”行为,对不纳入乡镇财政所(会计服务中心)管理的行为,坚决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村民公开,确保村级财务审计见成效。

3.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要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保证农村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能。同时,由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从事农村财务审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业务素质,所以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及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努力克服困难,改善审计工作环境,农村财务审计应该加强与监察、纪检等权威部门的合作,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调节矛盾,做好配合工作,主动寻找开展工作的突破口,以最终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争取政府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支持。通过全方面的努力与争取,逐渐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环境得到改善。

5.严格审计纪律,树立审计权威。在审计工作方面,审计人员一定要做到“四不”,即处理问题不留情面,审计账簿不留死角,定性是非不偏听偏信,核查手续不留漏洞。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拓宽思路与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审计结果的执行力;我们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广泛合作,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树立审计的权威性,因为只有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的权威,才能使审计工作的效果得到最大的体现。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7篇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建议

管好农村财务,对推动农村的和谐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繁荣昌盛有着重要意义。财务审计工作是实现农村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审计工作很不规范,非常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1农村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1村级财务管理不够规范。通过审计吴屯乡XXX村,现金盘点发现白条抵库18350元,其中:2012年度餐费(2餐)1430元,2013年度餐费(29餐)16920元。白条支付计划生育工作包车费,外出办事包车费次数比较多、总量比较大。部份工程结算没有附验收报告、工程(预)决算及合同,工程款基本上以现金形式支付。新丰街道XXX村,该村部分支出原始票据未有经手人;非生产性开支较大,管理费用占村财总支出的57﹪;综合楼在建工程269万元已竣工却一直未转入固定资产,购房户的收入挂帐未结转;房租租赁合同,未经招投标及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专项应付款中部分款项出现负数。1.2审计程序不够规范。如对XXX村作出审计报告,根据武村办发[2015]1号文件精神和武农审通[2015]046号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日对XXX村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的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审计组审查了原始凭证、报表、经济合同等,并询问了相关人员,作出了审计情况报告。对审计的报告、通知书、结论、取证、审计档案后整理和保存一系列的审计程序,有做出具体的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按照审计具体程序执行。有的还没有征求审计单位的意见就将审计报告送给相关部门,也没给出相应的结论和评价。1.3财务审计内容不够完整。只对主要三项内容进行审计,一是财务收支情况:收入只审计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三项。该村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总收入1667569.61元(收入只审计管理费用、其它支出、应付福利费三项),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总支出1587717.24元。二是债权债务与固定资产情况:该村2012年初债权总额69.5万元与2015年3月底45.11万元相比,减少24.39万元,三资清查债权减少,只审计该村2012年初债务总额2万元与2015年3月底2万元。2012年初固定资产总额282.53万元与2015年3月底279.10万元相比,减少3.43万元,三资清查清理固定资产减少。三是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该村管理与清理合同总份数22份,已兑现合同22份。其中,1份合同为凤山寺空地承包租赁进行招投标年承包金27.36万元,其余21份合同涉及年金额32.2万元。只是简单的罗列统计数据,并没有对是否挪用、侵占集体资产或者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进行审计。1.4农村审计评价不够准确。如XXX村的审计评价:本届村两委班子分工明确,圆满的完成任职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村民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人均纯收入2011年6392元,2014年9846元,相比增加了3454元;收专项应付款437.74万元,付专项应付款939.35万元,做到专款专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和落实,建立了财务预决算制度,收入能及时、足额入账,由于坚持“一月一公开”制度,使村财管理工作有了新的提高,深受广大村民好评。此经济责任评价只是对账务进行简单的汇总,使用套话、空话没有任何说服力的评价。又如XXX村的审计评价:三年来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补助资金,用于村里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特别是在打造美丽乡村的项目上做了大量工作。村民生产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能做到“一月一理财、一月一做账、一月一公布。”等等。对审计评价语言表达不清,以感情论功过,不按事实为依据,一味的满足被审计单位要求。

2农村财务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村级财务管理意识不强,监督乏力。有的乡镇政府财务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村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贪污,只要钱用在集体事业上,怎么用都没关系。另外有些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账目使用不规范,审批不严,记账方法简单,结账、装订不及时等。这让有不良动机人员可以借机伪造、变造凭证,甚至纂改帐目,贪污挪用开启了方便之门。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不民主,监督乏力。有的地方“一月一公开、一月一理财”没有执行到位,存在二月一理财,或一季一理财情况,以“本月无经济往来”来替财。民主监督小组监督乏力,有的地方民主监督碍于情面,村级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在村级财务审计过程中,许多村除了村干部或村委成员外,普通村民的参与度很低,很多村民甚至都不知道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组的存在。缺乏广泛民主参与的审计过程,无法产生出令村民信服的审计结果。2.2审计问题处理难。如对XXX村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一是从2013年3月份起,全面取消接待费,会议费开支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对于白条抵库18350元的餐费,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二是规范票据管理,对于外出抓计生工作及其他中心工作确实需要包车,建议采用报销单的形式,注明时间、地点、计生对象或工作内容、参加人员名单。经村支部书记审核,村主任审批,挂点领导签名方可列支。其他外出办事一律按出差办理,不得以白条支付包车费。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对于工程结算应附预决算、验收报告、合同,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工程款应以转账形式支付。但实际审计意见处理难。2.3村级财务审计的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不够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但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在审计方法和程序上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详尽。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使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的限制。

3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9篇

一、审计的目的、内容不同

我们在对某类资金占用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时,属于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目的是以证实其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为主,检查主体只是对这个单位,检查其合规合法和效益,对领导者个人应负的责任只是这个项目审计的从属内容。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检查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外,还要检查领导人在任职期内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如任职期间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有关责任制考核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定落实的有关事项。否则,审计目的、重点不清,将影响审计质量和结果。

二、审计的程序、原则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在准备、实施、报告阶段不太复杂,且针对性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准备阶段不论领导人自行离职还是组织调动都要在组织人事部门下达调令前进行,要坚持"先审后离,调一审一,未审不调"的原则,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审计通知后,要合理确定审计招生方案和日程时限安排,并将需要审计的内容、范围、要求告知有关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要其作好相应准备,同时除要求领导人所在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领导人按时提交有关经济责任书面(述职)材料,对重要的经济事项要进行分析研究;在实施处理阶段,要对领导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目标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发现问题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谈及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要求其作出明确答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进行延伸审计。

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要划清责任归属。如要区分前任与继任领导人责任,对遗留问题要区分形成和解决责任,同时还要区分层次责任,明确领导人自身决策同主管领导部门行政干预和执行人员所负责任,报告阶段要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部门,还要按常规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重大经济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审计的对象、范围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资产负债、资金运用等会计资料,审计范围主要是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成果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是全部经济管理及资金活动,审计范围涉及面较广,既有经济活动,又涉及财务领域。

四、审计的报告、结论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只作出不真实、不够真实、或不合规合法等审计结论,或经过审计证实其真实、基本真实、或合规合法,并针对存在问题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将审计内容归类汇总写出结果报告,除财务方面不仅要作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的结论外,还要对领导人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财产,财务等家底状况以及审计时间界限作出全面结论,对领导人任期内应履行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反映与评价,为上级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五、资料的取证与核实也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的有关资料,可直接从会计报表、账雹凭证中取得,并通过计算核实。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的可从财务收支审计中取得,有的需要通过外埠取得,如对项目投资决策审计时,就需要从有关合同,有关企业账表以及有关部门经济计划统计等资料中取证。

总之,财务收支审计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最基本内容,但经济责任审计则包含着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讲,财务收支审计是一种专项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则具有全面审计的性质。与财务收支审计不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任务的要求,要兼顾到财务等各方面的人才,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坚持审前培训,以便使审计结论更具客观公正,全面真实,保证审计质量。

2.关于经济责任的时间,要尽量做到与现行财务、会计和统计报告期相一致,截止时间可考虑定于年底、季末或月末,以便核查。对任职期限较长的领导人的审计,要抓住重点,可考虑以近几年的工作为主。

3.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要注意可比性,如对比有关财务经济指标,要注意与其历史同期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资料的真实性,以便正确地反映业绩。

4.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应尽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移交处理的有关事项,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避免悬而未决的事项。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0篇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因此,有人会质疑: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依据这些已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而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理解修订后《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理解把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含义。具体讲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机关监督范围作出原则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又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尽管被调查的单位不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但审计机关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比如:《会计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均属于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1篇

(一)会计确认基础方面的变化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求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更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更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金运行及财务状况,使高校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预算决算方面的变化新制度要求基建业务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要求在编制预算时考虑在建项目、新建项目贷款数与还款数等内容,增加了预算编制工作的内容和难度,要求预算编制更科学、更全面。

新制度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既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财务信息,也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便于预算执行分析。新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基建会计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提高了高校预算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新制度要求基建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财务决算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借款活动,重要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信息,新制度对财务决算编制要求更高。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新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新制度引入了无形资产摊销及固定资产折旧,要求基建业务数据定期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这些变化使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增加,难度加大。新制度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细化,增设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更详细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况。为增加对财政资金的掌握,新制度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分开核算,全面规范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系统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重新设计了报表的项目构成,改进了报表格式、优化了财务报表结构,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通用性和有用性。新制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增强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全面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新制度的这些变化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职能、类别、内容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与类别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影响早期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为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高校内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高校新制度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从传统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向确认和咨询、管理和服务等职能转变。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向学校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从制度和程序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建议,对高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向高校管理层提供咨询、建议。通过拓展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咨询、管理、服务等职能,为学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促进高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类别的影响根据审计内容,高校内部审计分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类别。新制度的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两大基本审计工作,审计内容是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必然受到新制度变化的影响。

三、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内容的影响

(一)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变化新制度增加了决算的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变化。新制度下预算执行审计应对资金收入、支出、分配的预算全过程进行审计。通过对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等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全面分析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高校应根据新制度的变化,除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外,还可开展预算执行的效益审计,强调预算激励机制,注重绩效考核。

第二,预算决算审计的变化。预算决算审计应对高校年度决算编制的业务规程,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决算审计是整个预算审计的事后审计阶段,通过审计促进学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及各项经济活动的运行,提高高校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不断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收支审计的变化新制度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结合新制度中收支科目及其相关核算规定,科学、规范的对高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教育事业收入中,审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财政等;审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科目使用是否规范,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要求。

(三)固定资产审计的变化审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价一般以审查实际成本为标准,但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不同,入账价值也不同。新制度对购入的、自行建造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盘盈的入账价值分别作了规定。在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逐项审查,审查入账价值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计价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规定要求。

审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执行情况。审查高校是否建立内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的合规性,是否按新制度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规定的范围计提折旧;审查折旧计算的正确性;审查是否按计提的折旧额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金额;审查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四)财务报告审计的变化新制度规定,财务报表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基建会计数据纳入统一报表体系,在决算报表中单独进行列不;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并入决算报表的相应项目,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是否作抵销处理。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2篇

主要研究我国财政预算改革和对财政审计的影响。分析了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基本方向,并对财政预算改革给财政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财政预算;改革;财政审计

党中央对国家财政预算改革工作十分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在将来经济运行中需要改革的内容和财政预算改革的具体方向。财政审计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工作,财政预算改革会对其产生一些影响,国家审计部门有必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

一、国家财政预算改革发展方向

国家财政改革主要从转变审核预算重点、清理和财政收入挂钩的产业、跨年度收支平衡等方面着手进行。

(一)审核预算重点的转变

国家现行《预算法》应用了基于收支平衡的预算审批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年初的预算编制不能出现赤字,所以地方政府每年都需要完成预算税收任务,避免赤字扩大。然而政府支出的波动性很强,难以给出准确的预算。相对固定的税收任务会产生顺周期效应,如果经济形势良好,税收任务将比较顺利,留下较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使经济更加繁荣。然而在不乐观的经济形势下,为了避免赤字,完成预算收入,政府将增加税收比例,社会财富进一步变少,导致经济更加萧条。除此之外,现阶段,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明细工作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预算支出都没有真正落实在具体的项目或者单位中,基金支出并没有根据需求实际拨付,而是以收定支,很多年预算并没有在项目中真正落实,后期基金代编预算没有执行,造成了资金闲置和低效。与此同时,很多预算没有充分体现出政策要求,一些用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国家战略安全的资金存在着被分配到不符合政策要求企业的情况,预算没有充分应用到关系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领域和产业。

(二)重点支出以及和财政收入、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清理、规范

现行预算体制下,科技、教育、文化、农业、医疗等支出必须和财政以及GDP挂钩,这有益于这些行业产业的发展,保证了这些领域资金投入,然而也出现了财政投入固化的问题,政府财政统筹规划受到限制。而且,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财政支出重点,如果根据某固定比例支出,将难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时期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的财政改革中,应该逐步解除这些行业的固定比例要求。

(三)跨年度预算平衡

我国现行预算体制都是一财政年制度,而财政规划是五年制,很多项目都需要经过多年的建设才能够完成,所以一年制的预算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如果实行跨年度预算,将能够提高预算编制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前瞻性,政府预算工作将不再受年度局限,将收支平衡的范围扩大到几年,有利于政府从更宏观的角度统筹规划,改善预算编制的短视问题。

(四)权责发生制改革

很多国家都开展了财政权责发生制改革。收付现实制无法准确反映政府要素价值。政府部门没有对固定资产折旧,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不包含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结果,只是给统计部门提供了数据,存在着资产核算不全面的问题,且政府未来需要偿还的国债以及政府担保的隐性债务也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这些问题都集中表现为财务报告不能准确的反应政府资产与负债情况,无法准确核算公共部门成本,绩效考核结果不客观。相比之下,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财政报告能够显著提高财政透明度,方便公共部门以及政府绩效的计量与评价,真实的反映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改革给政府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审计工作内容增加、工作细化

政府财务报告将现阶段遗漏的政府资产、负债以及财政预算之外的收入和成本都纳入财务会计核算的工作范围,财务报告中涉及到的内容逐渐增多,财政审计的工作内容也随之增加。与此同时,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持续进行,财政审计工作将更关注财政支出明细,审计人员需要全面审核财政支出的具体内容,因此审计工作将更加细致、具体、深入。

(二)审核工作重点转变

现阶段,预算审核工作的重点是收支平衡,而财政预算改革要求审核工作的重点将逐渐从收支平衡转移到支出明细、政策实现和绩效考核,财政预算向着科学、合理、高效的方向发展,审计工作人员也要顺应财务预算改革方向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审计工作难度更大

财政预算改革将政府债务也纳入审核范畴,财务审计工作不仅仅要关注估计债务,还要考察政府未来偿还国债和政府抵押隐性债务。政府债务的判断对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力要求很高。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不断完善,财政审计工作需要获取债务信息和其他市场数据,根据债务风险指标以及经济形势,准确判断政府的债务风险水平,而这一工作涉及到多种指标和分析工具,对审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很高。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也会进一步增加财政审计难度,因为权责发生制下的财政审计涉及到更多的估计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负债确认、成本核算等工作的难度都很大,说明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在逐渐提高国家财政预算工作科学性的同时,对审计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束语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支柱,财政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性监督机制,能够审查与评价政府对公众受托职责的执行情况,并为其他治理主体提供信息。财政预算改革给财政审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审计工作面临着难度更高的工作内容,但是同样也给财政审计工作带来了发展机遇,财政审计工作需要积极面对挑战,全面加强对财政预算监督与评价水平。

参考文献:

[1]杨敏.我国财政预算改革及其对财政审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5(08)

[2]周思聪,马滕飞.谈预算法的修订及其对我国财政预算的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5(14)

[3]卢家辉.财税体制改革对财政审计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J].理论月刊,2014(08)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3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4篇

一、审计的目的、内容不同

我们在对某类资金占用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时,属于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目的是以证实其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为主,检查主体只是对这个单位,检查其合规合法和效益,对领导者个人应负的责任只是这个项目审计的从属内容。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检查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外,还要检查领导人在任职期内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如任职期间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有关责任制考核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定落实的有关事项。否则,审计目的、重点不清,将影响审计质量和结果。

二、审计的程序、原则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在准备、实施、报告阶段不太复杂,且针对性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准备阶段不论领导人自行离职还是组织调动都要在组织人事部门下达调令前进行,要坚持“先审后离,调一审一,未审不调”的原则,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审计通知后,要合理确定审计实施方案和日程时限安排,并将需要审计的内容、范围、要求告知有关被审计人员和部门,要其作好相应准备,同时除要求领导人所在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领导人按时提交有关经济责任书面(述职)材料,对重要的经济事项要进行分析研究;在实施处理阶段,要对领导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目标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发现问题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谈及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要求其作出明确答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进行延伸审计。

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要划清责任归属。如要区分前任与继任领导人责任,对遗留问题要区分形成和解决责任,同时还要区分层次责任,明确领导人自身决策同主管领导部门行政干预和执行人员所负责任,报告阶段要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部门,还要按常规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重大经济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审计的对象、范围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资产负债、资金运用等会计资料,审计范围主要是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成果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是全部经济管理及资金活动,审计范围涉及面较广,既有经济活动,又涉及财务领域。

四、审计的报告、结论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只作出不真实、不够真实或不合规合法等审计结论,或经过审计证实其真实、基本真实或合规合法,并针对存在问题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将审计内容归类汇总写出结果报告,除财务方面不仅要作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的结论外,还要对领导人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财产,财务等家底状况以及审计时间界限作出全面结论,对领导人任期内应履行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反映与评价,为上级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五、资料的取证与核实也不同

财务收支审计的有关资料,可直接从会计报表、账雹凭证中取得,并通过计算核实。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的可从财务收支审计中取得,有的需要通过外埠取得,如对项目投资决策审计时,就需要从有关合同,有关企业账表以及有关部门经济计划统计等资料中取证。

总之,财务收支审计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最基本内容,但经济责任审计包含着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讲,财务收支审计是一种专项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则具有全面审计的性质。与财务收支审计不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严格按照中央两办《规定》,成立由党政有关领导参加,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布置、反馈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专门经济责任审计科室,建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适当补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费,真正支持审计执法,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撑腰壮胆,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2、要提高效率,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在观念上正确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正确区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位置,抱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审计;其次在审计方法上要大胆改进。对于管辖单位较多,时间跨度较长的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单一的就账定论法是明显不行的,必须采取适当的抽样审计、重点审计的方法。从账户入手,结合座谈、走访等账外调查分析法,全面真实高效地拿出审计结果。审计的内容要注意可比性,如对比有关财务经济指标,要注意与其历史同期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资料的真实性,以便正确地反映业绩;再次在审计保障上,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确保他们认真把好审计程序关和审计质量关。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任务的要求,要兼顾到财务等各方面的人才,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坚持审前培训,以便使审计结论更具客观公正,全面真实,保证审计质量。关于经济责任的时间,要尽量做到与现行财务、会计和统计报告期相一致,截止时间可考虑定于年底、季末或月末,以便核查。对任职期限较长的领导人的审计,要抓住重点,可考虑以近几年的工作为主。

4、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应尽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移交处理的有关事项,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避免悬而未决的事项。组织部门要严格落实“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做到不审计不离任不重用,参考审计结果,再决定人事去留。为了解决换届轮岗与审计时效不够的矛盾,也可采取先离任待岗,再审计安排的方法,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效果两不误。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第15篇

一、制度背景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77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组织的传统工作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与会计帐目、会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除了其重要性和意义都不容置疑的财务审计之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对公共当局的绩效、效果、经济性和效率进行审计。这种审计不仅包括具体的管理活动,而且还包括公共当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这意味着,国家审计内容包括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审计,还包括以效率、效果和经济性为主的管理审计。

各个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也对国家审计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美国审计总署在《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公营部门的审计应检查财务活动和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还应检查供应部门管理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加拿大《审计长》法规定,审计长公署主要进行三种类型的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综合审计。其中,综合审计主要针对的是检查和报告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以及受托责任人为履行其职责所采取的活动与控制。《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通过对国际权威审计机关以及各国审计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家审计内容具有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它包括与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相关的审计,包括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计,还包括与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相关的审计。另外,国家审计的内容应该反映各国国情,各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内容会由于国家治理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与国家审计

2010年6月,审计署《56个部门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披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2012年7月,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再次刮起,50个中央部门,270个所属单位,预算支出1460.24亿元,其中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种种事实说明,虽然新中国的国家审计已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问责仍然具有较强的需求,仍然是国家审计中重要的审计业务类型。

(一)公共受托责任与财政审计 在人民委托的公共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责任,政府作为受托人接受公共资源(即财政收入),全体人民行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权。在现实的国家结构中,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是公共资源权利的人,代表国家和人民支配和管理公共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的财政活动就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弥补市场的不足,而政府行使这些财政职能需要公共财政做财力保障,因此,政府建立起了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活动。在这样的公共财政模式下,政府将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受托责任委托给了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最大程度地完成人民和政府的委托,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与此同时,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终极人的财政部门,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国家财政审计就成为委托人监督审查人财政经济活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有效手段。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将公共资源管理权力授予政府,政府又将该权利层层委托给各级领导干部,形成了人民是委托人,作为最终执行者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最终人的委托关系。公共资源的使用是一种经济权利,来源于人民大众,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权利的价值取向和使用最终要落实到具体执行的个人(即各级领导干部)。每个处于社会之中的个体首先都是理性经济人,这种特性不会因为担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而改变,由此容易造成个人利益诉求与公众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和背离。因此,公共选择结果的背后,常常会伴有个体的主观意愿,隐藏着个人的利益诉求动机,此时,需要国家审计作为管理监督机制,承担起激励与监督并重的诱使契约作用。

三、基于经济问责的财政审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