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业集聚区;税收政策;集聚效应

地方政府要利用税收政策扶持产业集聚区发展,除了要利用好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外,还要在地方税种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援助等方面制定政策,帮助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成长壮大。课题组从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援助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地方政府扶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在地方税种的税率选择、税收减免等方面和部分税种的税收管理权方面享有一定的自。因而,地方政府要想利用税收政策发展产业集聚区,可采取的方法是利用中央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种方法,在优惠方式方面可采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税额减免等多种优惠措施。虽然这些税收优惠可能会导致当前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对企业的这些税收优惠能扶持企业成长,将来政府从这些发展壮大的企业所获得的税收收入要远远高于当前所减免的这些税收收入。课题组在研究地方政府扶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税收政策时,主要是根据优惠类型来阐述的。主要分为七个方面。

(一)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

产业集聚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国家在制定资源税时,设计了差别税率制度,并赋予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资源税的开征具有调节作用,能够调节产业布局和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政府在发展产业集聚区时,可以对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的企业采用低税率政策,强化产业集聚基础,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二)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因而国家在多个税种的征收中,都设计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时,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利用当地优势资源来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的产业。从而帮助企业寻求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比如,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中,都对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金融危机后,国家了十个产业振兴规划纲要,在税收法规中对这十个产业也提出了不同的优惠措施,比如物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都享有较多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可以对国家提倡和鼓励的产业,在地方税种方面制定优惠措施,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建税等方面都可以适当减免税收,以扶持这些产业的企业发展。

(三)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政府十分重视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鼓励企业研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中央政府在设计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时,都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设计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年度技术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150%进行摊销。地方政府在建设和发展产业集聚区时,应该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藉此促进整个产业集聚区内同行业企业的共同发展。提升产业层次与产品质量。地方政府可在落实中央政府关于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余,在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等方面予以税收优惠。

(四)环保项目与节能项目的税收优惠

环保项目与节能项目在减轻资源压力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因而国家对环保项目、节能项目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设备购进、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都制定有明确的优惠措施,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此外,地方政府可以对这些环保项目与节能项目,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方面予以税收优惠,鼓励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投资环保项目与技能项目,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投资兴建新的工厂,可能需要建设大量的固定资产和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投资压力,因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投资规模、就业规模、环保状况、潜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指标,制定一个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涉及到固定资产税收优惠的标准,对于达到这些标准的企业,可对企业拥有的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占用土地等固定资产,在征收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予以税收减免,降低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其经营效益,还利于企业。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政府提供,但由于政府财力限制或决策程序限制,使得一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难以及时到位。这就给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空间。凡是企业参与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可以予以相关的税收优惠。比如,凡是企业建设垃圾处理中心或污水处理中心的,政府可以免征相关项目的营业税,其项目所占土地和建筑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世界各国政府都有对中小企业的扶助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率优惠。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多数都是中小型企业,地方政府应该在地方税种方面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可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等方面的减免。

二、税收返还政策

税收返还政策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拥有很大的适用空间。虽然多数税种属于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其税收征纳权在国税系统,但是地方政府可以在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产业集聚区内的优质企业,减轻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产业集聚区的吸引力。税收返还政策可以包括按期返还和按超额部分返还两种措施。

(一)在优惠期内地方政府按照所分享的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

在我国吸引外资企业到我国投资时,我国往往给予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或“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措施,这是一种税收优惠期内减免税额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在吸引外地企业到本地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厂时,可以借鉴国家的这种税收优惠期政策。在一定的优惠期内,地方政府可以按照企业上缴税收中地方政府所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将税收返还给该企业,使得该企业上缴税收越多,所享受到的税收返还额越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优惠期满后。政府可以采用按超额部分返还税收政策或不再给予税收返还政策。

(二)企业上缴税收达到一定规模后,地方政府可以将超过规模标准的税收按比例返还给企业

优惠期满后,若地方政府还想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区的集聚

效应,可以采用按超额部分返还税收的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个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标准,凡是年度上缴税收超过一定规模的,超过部分的税收,地方政府可以按比例返还给企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

三、税收援助政策

这里所讲的税收援助政策是指政府或征税机关对于企业提供纳税帮助,不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纳税必须按照税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缴纳,技术性较强,这为纳税机关为企业提供税收援助服务留下了空间。税收援助政策包括纳税实务培训与咨询、税收筹划、为投资决策提供涉税信息服务等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企业提供纳税实务培训与咨询服务

最近几年,是我国税法变革较为激烈的时期,处于由旧的税法体系向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税法体系转变的关键时期。税法的大幅度变化,为企业纳税增添了不少困难。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地企业到本地产业集聚区投资设厂,由政府(主要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企业免费提供纳税实务培训或纳税咨询,提高企业会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按时、高效地缴纳税款,方便企业财务管理与经营,是一项具有吸引力的政府增值服务项目。当税法出现变化时,征税机关要及时向各企业传达与解读税收政策变化,协助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新的税法与征税程序,为企业纳税提供培训与咨询,是政府的义务,也是政府的有效便民措施。

(二)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准则,通过合理地策划与安排企业生产运营活动,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它是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对生产运营活动的策划和重新设计来达到合法节税的。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能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很多企业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愿望,但是不具备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政府应当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解读与培训,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合理节税,降低税收负担,这也是当地能够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建厂的独具特色的招商引资措施。产业集聚区是同类产业或相近的几类产业在空间上的集中,集聚区内的企业业务相近,这使得税收筹划能够取得更为明显的节税效益。对企业而言十分具有吸引力。

(三)政府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涉税信息服务

企业的任何投资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成为投资决策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当前企业并购时,就要考虑税收对并购方式的影响,从而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并购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政府应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成立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涉税信息服务,使得企业在参考相关涉税信息后,制定更加有效的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与投资成本。

总之,税收负担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政府若要强化产业集聚区的集聚力,就必须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与主要税种的优惠决定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有充分利用中央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辅之以地方税种优惠,才能从税收政策方面扶持产业集聚区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贞,李剑力,河南产业集聚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6)31-35

[2]李志平,白庆华,大都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形成机理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2):13-15

[3]刘世锦,产业集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意义,浙江经济,2003(13):44-46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变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影响力

投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企业投资与企业决策、运营策略有很大的关系,而决策和运营的合理性则主要取决于企业对于经济形势的认知。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从微视角来看,可以将企业投资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内投资,二是对外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典型的对内投资,在企业资本累计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起决定性作用。在良好的固定资产积累中,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以提高。从这个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变动将影响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发展,而我国财务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以与国家税收政策相适应。

一、税收政策变动的内容与必要性

1.税收政策的内容“营改增”大环境下,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应指的是增值税转型,也就是企业的部分固定设备可以抵扣税额,从而合理降低企业的总缴税金额。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工业、制造业等行业,固定资产来源多、金额大,可以为企业获得较多的抵扣税。对新时期的税收变动而言,目前认为企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税额抵扣,但具有一定条件,比如,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非经营用设备。增值税的本质是降低企业压力,促进生产,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变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营改增”试用阶段到全面实施,固定资产实现了全额抵扣,我国税收内容逐渐趋于完善、细化,这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税收政策变动的必要性税改之前,税收政策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于企业投资、决策和发展具有制约作用。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持国有企业发展,采取适合国有企业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国家关注的目标。近年来,税收实现增值税抵扣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能够切实降低企业购入成本,为企业带来效益,并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以往固定资产中所产生的增值税不进行抵扣,使企业营销成本增加,对企业生产、营销和投资决策都具有一定影响。税收政策改革后,增值税抵扣项目促进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企业有吸引力的优惠税率,对发展快速的企业更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说,税收政策变动是必要的,也具有必然性。

二、税收政策变动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税收额度、经济效益和成本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可以肯定的是,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最明显的方面就在于企业的缴税额降低,企业设备能够有效地抵扣增值税,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这一政策也提高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使资本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1.降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目前,国家实施企业“营改增”政策,其突出表现就是税收政策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来降低成本,降低纳税额,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发展。国有大型企业项目投资资金大,以全营业额作为税收点使其投资成本明显增加。而采用“营改增”新的政策之后,固定资产投资更合理,消费型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投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来制定营销政策,与新时期的税收政策相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决策者对于企业投资效益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有助于关注市场变化,做出正确决策,降低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使国有企业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2.推动国有企业技术革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革新是其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进行技术研发,只有始终处于技术的前沿,才能获得长远发展的机会。随着税收政策的优化调整,对制造业等大型企业的影响较大。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用设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购入成本,从而促进其增加投资,为企业的发展积累内部资金。以往财政政策造成企业负债率的增加,而新税制政策则完全消除了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使企业税收上缴额度更加合理,进而鼓励企业更新技术,朝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另外,着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还能转变企业管理者以往不敢投资的心理,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正确把握未来技术发展的方向,谋划向高新技术方向前进的战略目标,带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税制变动之前,我国国有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偏高,主要是需要考虑到税费问题。而随着国家对于税收政策的改革,新的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这也促进了企业的出口。新的税收政策下,实现了对外贸出口企业的退税,这样企业顾虑减少,降低了成本,进而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也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质量和技术革新上。这样,企业在国际上的受欢迎程度提高,贸易出口路径拓宽,产品的成本和税负降低,自然竞争压力减小,企业会发展得更好。

三、税收政策变动下的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分析

1.提高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效率企业税收政策改革后,固定资产的盘点影响企业的缴税额。因此,要以国家政策相适应,正确盘查固定资产。首先,设备管理人员尽量统一,对在不同区域内的设备管理要进行统一上报,要求管理人员及时上报设备使用情况,分析其是否可以折旧。制定新的、合理的规定资产清查原则,并严格执行;制定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缺失或者上报不及时,要及时查找原因。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还应认真解读固定资产抵扣税率的政策,与企业管理决策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将可以折旧的设备进行折旧。其次,要将各项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核查,实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此外,还应适当提高企业设备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使其管理积极性提高,进而保证企业的设备管理高效化,正确了解设备的特点,及时进行折旧,降低缴税额。

2.完善国有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国家税收和管理政策为前提,对企业自身而言,与国家整体发展形势保持一致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当前,国有企业的税收应对制度还需要完善,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税制管理体系,企业设备的创新与更换,生产资料的投资增加,调整企业产业结构,降低原始材料生产成本,增加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要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政策,使企业能够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纳税额,积极纳税,保证企业的信誉,获得更多与其他企业合作及共同发展的机会,实现良性循环。

3.正确地选择投资区域与投资项目税收改革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应选对项目和投资区域。要结合新税收政策下的退税和“营改增”等政策,预测核算从“增量抵扣”转化到“全额抵扣”,分析其中的利益或风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现国有企业税收改革下的平稳过渡,尽早地适应国家的税收改革。对国家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要具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尤其是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资本密集,要正确分析投资项目,投资地段不同带来的经济效益。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合并 新企业所得税 意义分析 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它不仅能够对经济变化做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而且可以对经济施加抑制和刺激以达到调节的作用。因此,国家可以通过适时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制,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行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毫无疑问,这些年来,我国的税制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尤其是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结束了外资企业在我国一直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不仅是转变外资企业投资方向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体现了我国的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本文将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这一税收政策进行剖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后,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根据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对纳税人的身份加以界定,并严格以法人主体作为标准来进行纳税。

第二、收入总额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采用了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也就是说将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计入到收入总额的范畴,然后减去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等。

第三、在新税法中,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为25%。以实现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以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目的。

第四、改变了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的限制,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投资的领域,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和以前的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采用了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此外,新税法还规定,因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的利用,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三、新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取消了地方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取缔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行税法制度下享受低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要求其五年内过度到新的税率,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大意义

第一、“两税合并”能够巩固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取消外企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的避免外企税收的大量流失,并且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的倾向,减少“假外资”造成的财政收入的隐性减收。此外,实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负政策,大大增强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后劲,也为中央以及地方财政提供了更为充足的税收收入。

第二、“两税合并”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对经济的调节功能。新税法通过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实现了投资方向的转变,逐渐倾向于对高新技术开发与利用及环保、节能减排以及循环经济等等领域实行税收优惠,这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6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调整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涉及的调整内容为:

(一)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将于20*年1月1日废止,按照国务院规定,除部分老企业可以享受五年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其他内、外资企业必须全面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合并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实行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现行“两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15%甚至更低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今后,除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实行20%、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之外,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税率。也就是说,今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公平竞争。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各项支出扣除标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实行统一的实际发生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由于扩大了税前扣除范围,缩小了税基,与老税法相比将会减轻企业的税负。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格局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税收优惠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转变。国家除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继续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之外,重点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给予降低税率、免征、减征、加计扣除、少计收入等优惠政策。同时,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照顾。

二、两税合并对我市财税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纳税方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是直接而长远的。新税法实施初期,我市财税要承受较大的减收压力,但从长期看,财税收入会因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不断增长。我们以20*年全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基础,从国税角度综合测算两税合并对全市财税收入的影响[1]。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的分析测算还只是初步的。

(一)税率的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税率统一是影响企业所得税最显著的因素,对财税收入的影响也最大。截止20*年底,我市国税部门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9595户,20*年实现应纳所得税61500万元。其中:内资企业7350户,应纳企业所得税37383万元;外资企业2245户,应纳外资企业所得税24117万元。

按25%的法定税率对20*年度数据进行静态测算,在“两税合并”的五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每年减收9027万元,原适用33%税率的173户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年减收269万元。二者合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32%计算(下同),将年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975万元。过渡期结束后:上述企业的减收影响依然存在,即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而其他外资企业预计将年增加所得税收入8547万元,兑除后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49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40万元。

(二)税前扣除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在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税前列支方面变动较大,虽不像税率变动对财税收入的影响那么明显,但对收入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主要变动的工资、捐赠、广告费三项,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预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360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355万元。其中:

1、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并实行据实扣除政策,我市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工资支出26928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6732万元;

2、新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原规定为3%),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扣除比例的提高,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捐赠支出405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101万元。外资企业由于限定了扣除比例,将年减少税前扣除捐赠支出68万元,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17万元;

3、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2176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544万元。而外资企业受此影响甚微。

(三)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目前我市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统一调整,使这种政策优势大为减弱,但对财税收入长远来说则是重要利好,特别是外资企业的税收贡献将大幅提高。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在综合各种增减收因素后,因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5589万元,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788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23381万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74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减收因素:一是新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15%的低税率,将增加18户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年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303万元。二是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7户享受27%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企业所得税22万元;676户外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税收40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外资小型微利企业将年减少税收57万元。

2、增收因素:一是目前1516户享受18%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101万元;二是新税法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鼓励安置残疾人、下岗失业等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20*年,国税部门共减免17户此类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1051万元,此项政策取消后,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297万元。三是新税法取消了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两免”),国税管理的4户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347万元。四是新税法取消了绝大部分涉外税收优惠,包括: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但对“两免三减半”税优惠可以执行到过渡期结束。20*年,全市有80户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该政策取消后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5209万元。过渡期之后,全市有282户生产性外资企业取消享受“两免三减半”。但由于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部分外资企业继续在我市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过渡期结束后,有的外企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情况,从而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预计过渡期结束后,此项政策年将增加企业所得税13500万元。

(四)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调整可能会出现我市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源向济南、北京等大城市集中和转移的问题。20*年度,国税部门共管理70户跨区经营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共实现应纳所得税347万元。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年将减少我市国税收入347万元。

综合以上四个因素对全市财税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20*年数据静态计算,在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年将减少税收收入11414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652万元。过渡期结束后:由于涉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到期,税收收入增加比较明显。但考虑受部分优惠政策取消或调整影响,有的外资企业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现象,以20*年数据静态综合测算,国税部门预计年增加税收收入1*1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3462万元。当然,若考虑经济增长因素,随着企业户数增加、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改善,企业所得税总体规模必然同步增长,而新税法带来的增减收效应也相应地被放大,两法合并的长期增收效应将充分显现。

三、两税合并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分析

“两税”合并对威海经济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又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威海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短期内,“两税”合并可能会降低威海两个部级开发区对一部分产业和企业的吸引力,但从长期来看,对威海经济整体发展利大于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利于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效益,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增强。

(一)“两税合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

从法定税率看,现行内资企业税负为33%,外资企业税负为24%、15%甚至更低;而从实际情况看,20*年,全市内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为27.83%,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8.38%,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享有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挑战,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待遇,如相同的税率、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以及相同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少了企业间由于适用税收政策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均现象,进而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来讲,由于税负降低,企业将有多余的资金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进行技术改造、自主创新,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将进一步刺激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1、“两税合并”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和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明确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市合理利用地缘优势发展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工纺织及食品医药等产业,并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的发展,对我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五大产业群”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两税合并”对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以前,因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对这部分企业的招商。以20*年为例,我市从事房地产、建筑装饰、住宿餐饮、娱乐等非生产性的外资企业共172家,只占我市开业户的10.14%,实现税款占开业户的2.*%。而两法合并后,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统一享受25%的税率,税率将比目前降低8个百分点,这有利于我市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从而不断提高三产在产业构成中的比重。

3、“两税合并”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现行税法对出口型外资企业(出口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延长两年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两法合并”后取消“减半征收”优惠,将增加现有出口型外资企业的税负,对其产品出口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反,内资企业由于税率降低、扣除标准提高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必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出口产品在国外的竞争力,扩大出口额和出口比重。多年来,我市外资企业出口占到外贸出口一半以上。20*年,全市外资企业出口41*99万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68.33%。新税法不再对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反映了国家调整出口结构的意向,不仅有利于促进外资企业加大对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而且有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外贸出口方面公平竞争,促进外贸出口良性发展。

(三)“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市经区、高区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利用外资和发展高新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市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将使经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不再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全市所有企业将共同适用25%的税率,高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再独享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我市经区和高区在税收上的区位优势将有所减弱,短期内对两区的税收和经济方面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身处经区的非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税率将由现行15%提高到25%,企业税负增加明显。尽管这种情况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效果明显,但对外资企业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两区应该重新定位,积极应对“两税合并”给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特别是要在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从长期来看,统一税制有利于我市均衡县域经济发展布局,促进招商引资从税收优惠竞争转向优化投资环境上来,我市经济发展重心也将由市区为主导向各市区协调共赢转变。各县市区应抓住税制统一的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经济发展的后劲。

(四)“两税合并”将促进招商引资向深层次发展

“两税合并”地区性税收优惠的取消和税率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我市整体利用外资在税收方面的国际、国内比较优势,过渡期结束后一些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有可能转向东南亚一些税率较低的国家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从部级开发区内向开发区外发展,对吸引外资方面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对于威海来说,吸引外资的根本原因在于: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扩大的市场、日渐完善的立体化交通网络等等。这些都是对吸引外资长期起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市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相反,税制的统一,有利于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外资”现象,有效地促进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品和质量来占领市场,回归到招商引资的真正目的上来。“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不再看重企业的身份,而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含量和它在产业政策中的定位,这将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结构,并促使政府进一步转换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走出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误区。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在各税种中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最大,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更好地顺应两税合并改革,我市应以税制统一为契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尽力降低改革初期对我市财税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变不利为有利,化被动为主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新税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调研力度,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居民消费等不同角度,采取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的形式,研究新法实施对我市的影响,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宣传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能正确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使企业能适应两税合并的改革要求,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战略和应对措施。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外税法宣传和对内政策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按企业性质和行业对“老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摸底等,做好实施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体现,我市应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充分运用我市独特优越的地理环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积极扶持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和竞争能力,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鼓励和刺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遍地开花,促进我市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积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对该类企业的报批,防止不法企业以虚假材料骗取有关资质,减少财政收入流失。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来资金和先进技术。今后吸引外资的重点将由税收优惠竞争向综合投资环境竞争转变,我市应积极完善和提高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服务、金融、教育等软环境质量,并优化有关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吸收外国、外地区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同时,由于今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如果总机构不在我市,即使税源产生地在我市也不在我市缴纳,因此,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便增加本地财政收入。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7篇

【摘要】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有利于保证国家就业目标实现的同时,还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就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政策措施中,财税政策尤为突出。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

一、西方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英国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政府就规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随着小企业实力的壮大,这一比例逐渐降为70%。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英国政府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并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企业得到补贴,帮助了6.6万失业者就业。

英国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从1983年起,印花税从2‰削减到1‰,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豁免资本税,历届政府的资本税豁免额从25%、50%、75%到100%不等。

(三)法国

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为中小企业发展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保障基金等;(2)对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3)除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单贷款外,还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改进技术方面,法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如下: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从1996年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以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四)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全面。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只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给予优惠;为促进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财力,增强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德国

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是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回扣(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二是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三是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为2万马克)的话,将免征周转税;四是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五是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2.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1.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15万元的,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2.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同时,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纳程序,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优惠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对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成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回收行业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下一环节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上述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里,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统计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了400亿。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征求了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新政策调整方案。

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税,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

(二)再生资源企业概念界定

再生资源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一个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净化环境,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用国利民的行业,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资源与环保意义兼而有之的产业,是集回收、加工、利用以及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交互作用的产业,因此与其他产业相比,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既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又更加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干预。

再生资源企业包括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等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与生产企业在收购、利用再生资源时产生增值税的政策调整。本文将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例展开分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并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二、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影响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与成本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新政策取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而是采取先征后退。这样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比之前要多承担5.1%(17%*(1-70%))的税负,若再加上企业附征的各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其实际的税负将高达6%。这迫使企业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以获得经营利润。税负的增加也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的影响。且压低收购价格势必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的积极性造成冲击,反而违背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初衷,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退税管理要求、链条机制趋于严格。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因此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票等的监管力度加大;财税[2008]157号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规定了时限要求,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在2009年9月底出台的财税[2009]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财政[2008]157号文件中“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作了明确定义,对所称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说明,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财税[2009]119号文件更加强了税收监管,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因此通知的颁布使得监督力度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3、先征后退,影响资金运转,增加资金成本。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且待退税金占用资金量大,导致企业现金流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活动,增加资金机会成本,若企业想正常运转和投资,则不得不对外借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按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年利率5.31%),企业每年要付出一定的利息支出,这样直接加大了企业的亏损面。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1、增加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当期的现金流出。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则回收企业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便付出了17%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出,而且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退税资金的流入,形成资金滞留,企业失去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先征后退政策相比于之前实际上所征增值税增加,而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随之增加低,即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最终导致了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减少。

2、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支出的现金流出。考虑税改以及《通知》颁布后对回收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假定企业当期营业销售收入一定,而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使得企业当期多缴纳5.1%(17%*(1-70%))的税负则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因此企业将比过去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每期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三)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利废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三、应对新政策调整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分析得出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再生资源企业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需要再生资源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再生资源企业应对措施

1、完善企业申请退税体制,缩短占压回收企业资金时间。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需要提交各种材料,而且严格退税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完善体制和信息系统,严格遵守退税程序,及时递交相关材料,严格把握退税时限。接受各机关审核,做到在遵守政策规定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尽量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2、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新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企业相比于政策变更前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及以其为基数的教育附加等营业税金,但是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首先企业应先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核定征收纳税人还有望享受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申请适合企业可以寻求税务筹划公司税务专家的帮助,将再生企业进行拆分组合之后申请核定征收。

3、提高再生资源企业财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其工作量必然加大,且其工作难度也将有所提高。因此需要企业派遣财务人员学习深造以提高工作能力,来适应新政策调整。

(二)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建议

1、首先完善审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加大增值税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效辅助再生资源利用。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其顺应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并能更快地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同权衡利弊,不断完善新政策,真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偏离使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初衷。因此,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组织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真正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回收经济的发展,能贯彻落实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强.浅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09(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3、徐冬阳,夏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带来的问题及建议[J].特别关注,2009(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R].财税[2009]119号.

5、方立山.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J].关注,2009(5).

6、陈娟.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J].财经纵横,2009(8).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9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企业;影响

一、税收和企业财务政策的内涵

(一)税收的内涵。在我国的社会体制下,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定义为,为国家实现具体职能,而确保社会公共需求得以满足,借助于国家的政治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税收工具,进行强制性的、无偿的征收税费,参与国家人民的收入,以及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以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税收的特点比较显著,包括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等,三者是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

(二)企业财务政策的内涵。企业财务政策是为了能够达成一定的目的,涉及财政、经济以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对企业的财政行为进行调节,从而制定的相关财务政策,我们将其统称为企业财务政策。企业财务政策实际上是财务政策的一个种类,企业管理中有许多方面,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股利管理,因此对应的采取的财务政策就是融资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以及股利管理政策。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财务政策产生的影响还是十分显著的,因此企业必须做好税收筹划等工作,以此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的达成。

二、税收对企业财务政策的影响

(一)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

(1)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针对纳税人所应当缴纳的税款,按照一定比率进行征收。相关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为25% 左右,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对所得税进行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扣除。负债的利息也可以用来抵税,而且是能够被量化的,其表现公式如下:利息抵税效用= 负债额× 负债利率× 所得税税率。

因此,如果已经明确了负债利率,以及所得税税率,公司的负债数额越大,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也随之增大。所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资本结构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是在于所得税税率高的公司偏向于负债资本的筹集,利息用来抵税,这种做法的效果要更好; 而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公司则倾向于权益资本筹集,以此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

(2)股利和利息个人所得税差异。公司支付给债权人一定数额的利息,以及给股东的股利,这与债权人和股东实际得到的存在一定的差距,债权人和股东实际上是公司资本的供给者,其对税后净收益较为关心,而他们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此进行规定,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看作和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因此要在公司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企业分红,是利润分配,是在公司所得税之后,也就是公司所得税分别对待利息和股利,存在支付方面的区别。所以说,股东对权益资本进行评价,以及债权人对债务进行评价存在相对价值方面的问题,二者的相对价值始终处于变化当中。因此,个人所得税会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产生影响。

(二)税收对企业筹资、投资以及税利政策的影响

(1)筹资活动。筹资活动是现代企业最为频繁的财务活动之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企业持续进行生产活动,会对资金产生持续的需求,因此对及时、足够的资金进行筹措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时候,公司也会利用筹资的方式对资本结构进行调整,公司筹资能够选择的方式包括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税法对于筹资方式所得到的资金列支方法也有所区别,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会对企业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资金来源无外乎资本金和负债,具体而言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资本构成共同组成资本结构,利息属于费用列支,公司在对税收进行计算时,要对其进行扣除,公司可以少缴纳一部分所得税。公司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税收也有一定的影响,股息不属于费用列支,企业税后的利润分配,所以息税前进行投资的收益率比较大,公司也能够利用提高负债比的方式获取更多利益。

(2)投资中的税收筹划。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投资收益关注的更多的应是税收影响因素,尤其是投资决策,税收筹划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投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方向以及行业不同,那么税收待遇都将有所区别,应纳税额是投资方获取收益的抵减项目,会对纳税人投资收益率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公司进行投资之前要对税收进行筹划,注意企业投资决策的战略规划和整体性,以促进企业获取利润最大化。

(3)股利政策的合理制定。股利是公司在税后的净利润,企业所选取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式的不同,都会对企业的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要符合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对企业当前发展阶段的种种因素进行考虑,对股利政策的影响进行考虑,让企业收益分配趋向于科学合理。结合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包括初创、高速增长、稳定增长、成熟以及衰退阶段,初创时企业运行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的财力物力较大,为了确保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应当选择剩余股利政策,高速增长阶段,企业的投资前景也越来越广阔,此时不适合分派股利。稳定增长环节,销售收入增长,成熟阶段应当已经具备一定的股利能力,这是理想运行状态,企业对产生销售收入减少的原因进行分析,便于其将资金投入新的领域,当时也是同步采纳剩余股利政策。

三、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政策一方面是实现企业经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是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和优化。对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税收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选择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税法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资本结构、投资政策、筹资、股利等产生较大影响,会对财务政策带来规范、约束以及引导的作用。因此,本文对有关税收对企业财务政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于我国企业财务政策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理论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奎贞.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0 (10).

[2]余萍.浅议企业税收政策和社会责任[J].现代商业,2010 (33).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0篇

以天使投资为例,2014年,北京地区发生天使投资691起,总投资金额30亿元,已披露的天使投资平均单笔金额相较往年有明显提升。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一方面由于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种子期企业发展不确定性等因素,具有投资风险高、沉没成本大、资金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予以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主要的政策手段。

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纳税义务的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法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促进创业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现行创业投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未涵盖天使投资人。以2010年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范围并不包括个体投资者(天使投资人),所以,有关天使投资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创业投资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合伙制企业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未做规定,有待进一步补充。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负担比较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当被投资企业上市,自然人合伙人退出,税率通常为35%左右;公司制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左右。这两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负担,都高于国际水平。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待完善。一是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中小”和“高新”标准使大量创业投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以股权投入时,被投资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投企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这一条件使创投机构更多投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对投资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动力不足,不利于鼓励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以及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持股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对于天使投资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税,无差别化税收政策,存在政策不公平问题。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法人合伙人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自然人合伙人没有优惠,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促进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等法律政策体系。针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情况,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逐步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体系,明确将公司制投资机构、合伙人投资机构、自然人投资作为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同时按照各主体税负公平、均衡合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不同投资主体积极进行创业投资,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美国对长期股权资本投资的税率为20%。对于早期投资,部分发达国家给予完全免税优惠。因此,建议我国尽早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促进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投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完善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限制。被投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于初创企业,建议以创投机构投资满两年时,被投资机构通过创业投资成长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而不以创投机构投资时被投资机构已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促使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让创投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时点前移,从而激发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热情。

出台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促进合伙制企业和自然人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同时体现税收公平,建议国家出台有限合伙制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比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合伙人或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后的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激励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 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体系采取了区域优惠为主的方式,所给予的优惠主要是针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企业。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缺乏扩张性激励效果,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新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税收优惠体制。新税法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度和取消5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扶持的重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1.扩大

扩大是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法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整个行业,而不是特定区域。企业投资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项目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此政策意味着设备的40%部分,可以用企业新增实现的税收由国家来买单。根据现行税法分析,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允许投资企业将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如70%)抵减利润方式抵消所得税。

2.保留

保留是指新法将继续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优惠:主要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一优惠将继续保留,预计可能扩大地区享受范围和企业身份范围。

3.替代

替代是指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和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和就业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法将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干部等,采取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分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为了避免虚报人员,预计也将采取计税工资人数的办法进行控制管理。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主要是采取项目免税的办法,对企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要求分开核算,这样给企业核算带来不便,且免税项目支出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利润。减计收入是将项目取得的收入一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他收入和成本费用还是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既方便又有利于征收管理。如为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国家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过度

过度是指对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还是实行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将继续鼓励在这些特定地区创办新的企业,发展繁荣特定地区区域经济。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重点将不再考虑税收优惠了,而是从更切实际的角度考虑,例如劳动力的供应和素质、交通运输等等。

5.取消

取消是指取消了外资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免税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主要是取消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以行业为主导兼顾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将鼓励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等国家鼓励类产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应对思路

面对新税法区域优惠政策的调整,企业将如何提升适应新税法的能力,迫切需要理清形势,实时跟踪相关细则的制定,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1.利用优惠政策,选择新办企业的投资地点和行业

从新税法给出的原则性规定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本次税法调整的重点内容,其中变化最大的是行业性优惠和经济事项的优惠取代了区域性优惠和企业性优惠。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因此,新办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经济特区内,以及在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上海浦东新区内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成立国家鼓励类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在具体的投资行业选择上,新税法明确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以上优惠政策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由简单制造和加工向技术进步、创业投资和环保节能行业转变,由鼓励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向鼓励发展质量转变。企业应适时调整投资和经营,少上高能耗重污染项目,多上一些技术创新、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利用新税法提供的政策信息,及早进行投资策略的安排和调整,充分利用有利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2.利用过渡性政策,设立外资企业

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也就是说,只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种申报和审批手续,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外资企业,那么在未来的5年内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因此,投资人可以适当利用新税法明确规定5年优惠过渡期这一点,加上随后的实施条例对此没有其它限制性的规定,投资人可以搭“末班车”,到年底前设立新的外资企业,充分利用政策过渡期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

3.利用所得的合理归属,递延利润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国境内企业都将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一是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7年;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延迟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8年。二是在人工成本方面,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发放年终奖或年底双薪。三是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四是在修理费用等非经常费用方面,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开展产生非经常费用的活动。此外,还可以从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费用列支的新规定进行考虑,在过渡期间把握政策调整,合理安排和处理有关费用的列支方法,合法降低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7~6~11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茂名日报,2007~05~14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2篇

【摘要】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有利于保证国家就业目标实现的同时,还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就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政策措施中,财税政策尤为突出。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

abstract: from the industrial process of the advanced countries, financial policies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o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therefore, financial policies should be perfected from the following: ecourage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assistance of th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hould be improved,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or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should be set up, etc.

key words: medium - and- small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axation polic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一、西方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英国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政府就规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随着小企业实力的壮大,这一比例逐渐降为70%。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英国政府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并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企业得到补贴,帮助了6.6万失业者就业。

英国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从1983年起,印花税从2‰削减到1‰,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豁免资本税,历届政府的资本税豁免额从25%、50%、75%到100%不等。

(三)法国

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为中小企业发展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保障基金等;(2)对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3)除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单贷款外,还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改进技术方面,法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如下: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从1996年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以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四)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全面。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只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给予优惠;为促进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财力,增强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德国

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是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回扣(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二是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三是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为2万马克)的话,将免征周转税;四是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五是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2.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1.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15万元的,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2.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同时,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纳程序,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2]马来东.完善稳定税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02,(11).

[3]马海涛,庞海军.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01,(9).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涉外税收;税收优惠;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投资环境

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外商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实行内外统一的税收法规,这并不是不欢迎外商投资,而是为了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但这一改革目前不能立即完成,将根据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循序渐进地进行。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改革,使之既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又为今后发展作好准备,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当前涉外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由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遵循全面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因此在税法的表现形式上是对外国纳税人单列税种以使其税负全面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客观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由于大多数省市实行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由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仅为8%-9%,不到内资企业的三分之一。我国现行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域分布上层次繁杂且不均衡,据统计,当前我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共有389个,其中东部地区占336个,西部占27个,中部占26个。1996年全面实际利用外资552 7亿美元,其中东部沿海11省市(含北京,不含广西)465 05亿美元,广阔的中西部只有87 65亿美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收的非国民待遇导致的投资布局畸形造成的。

(二)优惠政策目的不明确。任何一项优惠政策都应当具有其明确的目标,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引导资金流向等,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据可依,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产业优惠少,缺乏对先进技术的鼓励措施,缺乏通过税收政策引导资金流向的手段,没有体现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和税收优惠的效率原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削弱了重点项目的吸引效应,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优惠政策缺乏计划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国运用税收优惠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前的计划与分析,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通过零散的法规规章公布,对因某项优惠政策而付出的财政代价、机会成本、带来的收入、就业机会增加等缺乏定性和定量分析,在优惠政策实施之后也未评估其效果,缺乏全面、系统的计划。

(四)优惠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并且优惠手段单一,只在税率和减免税上作文章,缺乏诸如加速折旧、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标准、专项费用扣除、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调控手段。

二、改革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笔者在这里提出改革税收优惠政策而非取消该政策,这是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一)涉外税收优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由于中西方在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生活习惯、文字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加之我国在投资领域、外汇兑换等诸方面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条款使外资与内资企业先天就不平等,对外资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恰恰对这一不平等进行了弥补,因此这是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

(二)适度税收优惠能起到吸引外资,增加收入的作用

通过对新加坡、韩国、巴西、加拿大等国家经济增长率比较可以看出表中每个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都远高于未实行税收优惠地区(见表1)。税收优惠可以通过税收利益的让度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外商投资额度,从而增加财政收入总额,这些足以抵补因实施涉外税收优惠而损失的财政收入。我国目前因涉外税收优惠而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原因正是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执行不当造成的,所以当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改革。

[NextPage]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由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的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亚、非、拉、北美、欧洲及其它发达国家共有103个国家采取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大多数发达国家,在这种世界大环境下,如果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将对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生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后,所得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内外资两套所得税制合二为一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过多过滥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际惯例,一则会对民族产业造成巨大冲击;二则对我国财政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改革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改革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明确税收优惠在投资环境诸要素中的权重或份量,从而确定给予外商优惠的大方向。因为投资环境包含的因素很多,如一国的政治经济稳定性、交通能源等基础要素状况;自然环境状况等等,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作用的大小往往受其它要素的交互影响,同时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也制约了涉外税收优惠的作用(美国就一直未执行税收饶让制度)。在跨国投资中,其它投资环境可能比税收因素更为重要,例如,跨国投资可能更多的是基于占领市场、全球经营战略、回避非关税壁垒等考虑,而不单纯为了盈利,这样,政治风险、政策透明度及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税收政策可能要比税收优惠本身更让投资者关心。我们在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这种综合作用,运用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正确评估税收优惠的效果,避免因盲目的决策而付出过多的财政代价和损失。在对税收优惠政策重新定位后,应当根据改革的终极目标,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可行性研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统一并适当降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及优惠政策。取消外资企业由地方决定的3%的优惠权力,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根据国内外经济情况予以合理调整。33%的基本税率在当前情况下与其它国家比较显得略高,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因此应考虑下调。取消对外资企业免税期从获利年度算起等过分优惠的做法;取消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划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不是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判定的,这样划分无实质意义;尽快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将房产税和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撤消外资企业不适用固定资产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将外资企业也纳入两税的征收范围,营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4篇

创新是人类发展永恒的主题,是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起步于1978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经形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涵盖投入、产出等多个环节,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科技部等多个部门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了系统梳理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本文按照我国经济发展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和科技政策的重点,结合税制改革把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划分为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8~1993年,实施促进科技进步战略

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元年,中共中央召开科学技术大会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这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政策和产业发展的开端(梁正,2017)。当时科技政策的重点是强化科技地位,通过技术引进,实现对国外先进科技的跟踪模仿,促进科技进步。配合国家战略,我国进行了两次大的税制调整:一次是建立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内的涉外税制,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企业;另一次是通过两步“利改税”明确国企和国家的分配关系,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这一时期,科技税收政策主要以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目的。国家通过设立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资企业和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以及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给予关税优惠等来实现科技进步。

(二)第二阶段:1994~2005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1995年,中共中央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随着科技战略的调整,科技政策也从单纯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转到强化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向。与此同时,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这一时期,科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技术研发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国家通过对重点支持的计算机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以及对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给予税收优惠来实现科教兴国。

(三)第三阶段:2006~2011年,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2006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科技战略。科技政策的重点转向全面支持自主创新的轨道。2008年,我国进行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有效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这有利于内资企业从事自主科技创新。这一时期,国家除了对企业自主研发给予税收支持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所得税率优惠以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也扩展到了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通过多主体、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来实现国家科技跨越式发展。

(四)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6年,国务院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三步走”战略目标。科技政策的重点是实现科技创新强国。2012年,我国率先对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历经四年完成营改增,目前已经形成增值税覆盖全行业的流转税制度。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是鼓励万众创新,强化科技创新体系。这一时期,国家继续实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增加对创新成果商业化、中小科技企业以及对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科技创新全过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科技创新强国。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科技税收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国家发展战略的每一次调整必然伴随着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的深刻变革。为了顺利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适时调整成为必然。

二、创新驱动战略下科技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已经覆盖现行主要税种,对国家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政策效果有目共睹。但是,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科技税收政策受旧有思维影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分散化的科技税收政策降低创新效力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海关总署以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制定的。这些科技税收政策散落在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由于政出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政策体系,当前科技税收政策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点,降低了政策实施效力。此外,由于各部门职责定位不同,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衔接不畅、交叉重叠甚至互相冲突的问题。当前,为应对经济增长压力,我国增加了短期化或临时性的科技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有助于刺激企业增加创新投入,但从长期看,这些短期的科技税收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

(二)科技税收政策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性不足

首先,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科技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选择特定产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支持,来实现科技赶超。这样的模式导致我国科技创新政策具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王波等,2018)。当国家处于要素和投资驱动时期,政府根据技术先进国家经验,选择特定产业或企业给予支持,对实现科技赶超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当国家处于创新驱动战略阶段,科技创新已经由技术引进、技术追赶转向科技引领和科技带动,企业由技术应用主体转向技术创造主体,科技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因为在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国家的科技发展以引领和带动为主,科技创新已经没有可资借鉴和模仿的对象。加之,科技创新具有的不确定性特点,任何一国的政府都很难对科技创新的方向和产业进行预测,通过选择特定产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方式会锁死科技创新的方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对科技创新方向判断上的失误导致高科技产业整体落后的教训值得我们警惕。其次,促进各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缺失。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各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同才能实现融合发展。近年来,我国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但是没有对各创新主体之间深度融合、协同创新出台税收支持政策。这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关注科学研究,忽视与企业互动;企业更关注生产和市场开发,忽视科技创新研发等问题。协同创新政策的缺失导致创新主体注重自身发展,不注重合作,产学研协同发展的聚集效应很难形成,抑制了科技创新的整体活力。

(三)增值税税制设置不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创新

我国增值税制度建立于1994年,经过营改增,增值税已经覆盖所有行业,这对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企业重复征税起到了积极作用。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征税,由于不允许抵扣人力资本的进项税,增值税相当于对劳动报酬和利润所得征税。高科技企业处于产业链高端,人力资本投入高,可抵扣进项税较少,产品附加值又高,“双高”的结果必然增加其增值税税负。虽然理论上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可以转嫁,但是企业最终能否转嫁还取决于市场供需和市场结构等多种因素。在经济不景气和企业市场话语权较少时,增值税税负很难转嫁,更多是由企业自行负担,这无疑制约其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留抵税额方式,即当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能当期退税只能留待下期抵扣,这种方式导致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及时得到抵扣。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又暂时没有销售收入,会形成大量留抵税额,这必然占用企业生产资金,进而制约企业发展和创新。

(四)科技税收政策驱动创新的优惠方式有待完善

首先,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待调整。税收优惠是国际上促进科技创新的常用政策手段,对弥补市场失灵、降低投资风险和补贴投资收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从当前实施的税收优惠形式看,我国更偏重减免税、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形式,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使用不足。直接优惠是对生产经营中获利企业的奖励,属于一种事后激励,没有考虑科技创新的前期投入和风险,很难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间接优惠是直接对企业的特定行为进行奖励,属于事前激励,既能体现对初创期企业的扶持,又能避免企业科技研发中的短期投机行为,因此,间接优惠更能发挥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包健,2017)。其次,税收优惠的环节存在结构性失衡。从税收优惠的环节看,我国多集中在生产经营环节,对前期风险投资和后期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较少。前期的风险投资对初创期企业至关重要,风险资金的投入能有效支持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持续的科技创新活动。后期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不足,将影响企业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预期收益,最终制约国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再次,对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人才是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一直延续要素驱动和资本驱动方式下的优惠模式,即将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到土地、资源、资本等要素上,对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对科技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费用不能据实扣除,不允许企业对科技创新人员的引进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对科研技术人才期权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仍待加强。这些政策的不足直接影响科技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对科技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为了更好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应从以下方面优化我国科技税收政策。

(一)建立统一稳定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

科技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必须从国家战略层面,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更具整体性、协调一致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同时,必须提高科技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和稳定性,确保其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避免政策短期化所引致的企业投机行为。

(二)实行普惠性科技税收政策

波特(MichaelE.Porter)在《国家竞争优势》中将经济发展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认为处于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的国家,其政府不可能再掌握或控制既有和新发展产业的动向,政府需要从直接干预产业政策,转向间接创造更好的生产要素和改善需求质量。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政府应逐步取消对特定产业、区域和企业的差别性税收政策,制定普惠性税收政策,以消除制度障碍,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科技税收政策

当国家处于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动力。政策制定上除了应注重发挥各创新主体自身作用以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发挥创新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协同创新的集群效应。为此,我国需要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对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企业的科技服务、科技转让或科技投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盘活科研成果,推动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四)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

近期,应逐步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增值税产生于二十世纪传统工业社会,它是为了适应规模化大生产而设置的。增值税对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减少,人力资本投资逐步增加,依靠无形资产创造价值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增值税存在的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建议将对装备制造等行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改革全面推广到所有行业,尽快把增值税留抵税额改为增值税退税方式。此外,应继续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合并增值税税率,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5篇

一、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新法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

(三)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部分行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市场推广环节的优惠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分析

(一)政策主要特点

*.提升了法律级次。除支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外,其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均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予以明确。优惠制度的政策取向、优惠的主要对象、优惠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以法的形式明确,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法律级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定性,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从制度上遏制了越权减免和擅自减免的随意性,从而推进了依法治税。

2.突出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再规定区域限制,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的企业一视同仁地可申请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强调享受*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3.初步架构了稳定的覆盖技术创新主要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分析,基本按照“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产业化经营”这样一条路径。新法通过采取直接优惠或间接优惠税收政策,基本搭建了比较清晰的覆盖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框架。

(二)新法及其配套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缺陷

新法实施后,相关配套的具体措施正在陆续制订中。根据新法政策取向和配套措施内容,本文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促进研发政策不完善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政策缺位。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赖对人力资本的不断开发投入。从目前政策来看,除财税〔20*〕*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普通企业一样,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这一比例,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科技产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此外,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体现科技人才的价值,越来越多的公司对企业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激励。目前,期权费用在税前尚不能扣除,影响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推行。

(2)缺乏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支持。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技开发实体是一种很好的科技开发与实施转化的组织形式,它可以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进行优势互补,这种以企业投入为主,更加强调社会分工的“战略联盟”、“共同体”的模式是未来的新型科技体制。税收政策对科研院所与一个或数个企业组成的开发与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予以综合性的支持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实现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但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种组织形式缺乏相应的优惠措施。

(3)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不再实行在一定单价内(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削弱了企业研发设备加快更新的积极性。

2.以企业为优惠主体不妥当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税收激励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型,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另外,按照旧法政策规定,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技术创新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风险高,赢利能力弱,我国大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处于艰难的经营之中。如果新法依旧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盈利企业,则不仅背离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立法初衷,显然也有失公平。

3.优惠结构不合理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税收激励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初期过程来看,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即使在商品化阶段,处于成果转化初期或市场开拓期的高新技术产品,也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税收扶持。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所处不同阶段考察,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享受不到低税率优惠。比如某企业的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为*000万元,收入因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只能按25%税率纳税,税负为*2.5%;第2年该产品销售为2000万元,因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此时可按*5%税率纳税,税负为7.5%,税负差距较大。

4.在优惠方式上仍然偏重直接优惠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偏好于税率式优惠或税额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容易诱发企业寻租行为。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普遍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手段和举措。间接优惠相对具有税收的公平性和中立性,从企业的角度看,间接优惠还能迫使企业在递延纳税期内提高经济效益,比将税收利益直接让渡给纳税人更加体现税收效率原则。

但在新法政策设计中,部分行之有效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没有被采纳或没有被吸收利用。如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政策被取消,仅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上实行投资抵免;新法也未涉及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政策。

5.支持创业投资政策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风险投资”

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影响了私人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新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剩余收益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私人投资者对同一笔投资收益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其中前一环节投资抵扣带来的收益也补交了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没有完全享受到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带来的好处。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的条件限制阻碍了资本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合计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时,表明高新技术产品已处于扩大生产阶段,有着较为明朗的市场前景和乐观的盈利预期,此时风险较小;而更多投资于初创,或未成熟时期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创业资金,因高新技术产品暂时达不到总收入的60%,而得不到投资抵免的优惠,抑制了创业投资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前端即种子期和孵化期阶段投资的热情,阻碍了创业资本流向那些风险大、潜在效益高、急需资金投入的创新项目,对承担高失败风险的风险投资行为也是一种歧视。

6.在政策制订上仍旧存在随意授权立法现象

按《立法法》规定,基本税收制度必须经立法机关制订,对相关税制要素进行修订、补充,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作出调整。税收优惠制度属税收基本制度之一,立法权当属权力机关,应通过税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国务院必须在有法律明确授权下才能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制度的税收行政法规,并在成熟时应及时由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不得转授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权。对此,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订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新法执行不到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文件中了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开启了新法实施后用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先例,有损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政策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感觉。

三、国外促进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借鉴

(一)国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美国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并不限定只有软件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研究与开发)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研究开发投资的主要税收激励措施包括:

(*)研发费用扣除。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2)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年限最短的。美国还通过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私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

(3)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风险投资税率,扩充风险投资资本。从20世纪80年代,政府开始降低资本收益税税率,先从49%降至28%(*978年),后又降到20%(*98*年),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课以50%的所得税。风险投资资本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980年达6.8亿元,*993年就超过了334亿元。在克林顿当选期间,税率进一步下降,从而使风险资本激增到2406亿美元,形成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多采用私人合伙制,避免了重复征税。而正是风险投资资本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法国

法国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983年,法国《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是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抵免相当于R&D支出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后来改为,凡是R&D投资比前两年平均值增加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缴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500万法郎)。

(2)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政策。法国*985年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缴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3。

(3)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9%的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8.4%)的低税率征税。

(4)税收贷款优惠。新企业或者第一次申报科技开支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贷款,贷款额相当于在重要的一年里(创办年或使用首批开支的那一年)已申报的科研开支的50%,对于每个企业来说,包括合伙公司,用于科研开支的税收贷款的极限是4000万法郎。根据企业在这一年里增加的科研开支,税收贷款从公司当年应付的公司税或所得税中抵扣。税收贷款与公司税扣抵后,如果贷款额为负数,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3.韩国

当今,韩国的科技进步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推动韩国科技不断进步的众多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韩国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

(*)鼓励科技开发。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可提留投融资亏损准备金;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技术及人才开发费全额扣除。

(2)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3)加大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扶持技术集约性等风险企业的发展,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部分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获得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在创新环节上重视对研发的税收支持

研发是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量投入。但由于高科技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通过研发费用全额或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准备金、产学研R&D联合体或企业R&D联合体研发费用抵免税款等措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

2.在优惠对象上以技术创新项目和行为为主

创新行为是经济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因而鼓励创新的政策应始终针对特定的行为。在税收优惠措施上,不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也同样给予优惠,是各国普遍的作法。如美国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3.在优惠手段上以间接优惠为主

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

4.在政策级次上以立法规范为主

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确保其发挥出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防止税收优惠过度和优惠政策滥用,各国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严格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美国税收法典,对基础研究和产品的开发都有严格的区分。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界定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5.在项目融资上鼓励风险资本进入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从技术发达国家经验看,风险投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普遍采取了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红利免税、降低税率、立法赋予风险投资人以有限合伙地位避免双重征税等措施,确保风险投资的发展和税制的公平。

四、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为构建新法框架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支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根据税收法定、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鼓励技术研发政策

*.支持创新人才的培训与激励。将只允许软件企业培训费用税前全额扣除扩大到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知识更新频率。出台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向技术人员支付期权作为奖励措施,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准予税前扣除。使企业技术骨干分享企业技术创新带来的发展成果,体现自身价值,激发创新热情。

2.出台支持研发联合体的政策。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项目经过立项后视同企业自身研发项目,对企业支付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企业对科研院所的研发仪器设备捐赠不受*2%捐赠限额的限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对联合体研发的技术项目,核心技术归属企业与科研院所共有、或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但享有使用权的,可对该技术项目产生的收益按*5%优惠税率征税。

3.实行灵活多样的加速折旧方法。明确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允许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由企业选择,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4.适时建立技术创新准备金制度。准许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创新准备金,提取比例在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内,幅度由企业根据科研投入的情况自主决定,报税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技术创新准备金在提取后的3年内必须继续投入企业的研发项目,否则予以征税,从而不断激发企业持续创新动力。

(二)实行以技术创新项目为优惠主体

建议适时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同时取消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60%比例)”的限制。这样不仅解决了传统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解决了高新技术产品因达不到60%比例而得不到优惠的效率漏损现象,真正建立起覆盖所有高新技术产品所有发展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明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亏损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研究和开发费用都实行加计扣除,保证该项政策的“普惠制”和公平性。在税收征管上,要求企业将高新技术产品与传统产品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按法定税率征税。

(三)松绑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

在制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政策时,应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束缚,不再规定享受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须符合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凡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只要创业公司有投资收益,而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来源于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均允许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利于创司提前收回投资、降低风险、加快资本的流动性,减少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主体市场行为的干扰,防止因税制因素导致的风险资本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

尽量消除重复性征税。在组织形式上,应允许有限合伙、基金等组织形式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在税收措施上,加大创业投资扶持力度,对投资抵免后收益实行*5%优惠税率。

(四)实施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体系

重视对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设计和运用,以体现对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鼓励、扶持和引导,使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具体建议在前文已作表述,在此不再赘述。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改变因重视直接优惠政策忽视间接优惠政策而导致的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研发的现象。

(五)完善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配套支持体系

建立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相互协调促进的支持体系。尽快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继续对技术成果转化环节发生的营业税予以免征;技术引进、设备购买和设备改造项目进口关税实行减免政策;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得实行一定幅度个人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等。

(六)建立支持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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