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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3]张睿,付康. 论卫生法学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J]. 法制博览,2015,31:298.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2篇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行业的整治力度,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执法落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和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显得越来越迫切.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通过改革,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卫生监督力量分散、执法力度不够、监督监测一体、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也得到了较大改善。通过不断理顺和明确卫生监督的政策及任务,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机制,开展了综合执法,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效果明显提高。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些浅表性的探讨,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__]第16号)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__]112号),各级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相继改革,成立了专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机构。__县卫生监督机构于20__年12月__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的关心下,在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公开、综合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成立__县卫生监督大队,组建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在公共卫生监督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逐渐成长壮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卫生监督职能,20__年3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逐渐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监督体系,这标志着__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正式进入科学化、正规化管理轨道。承担着许多方面的卫生执法工作,不但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还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8部国家卫生法律、12部条例、34部部门规章,开展了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母婴保健、医疗纠纷等综合卫生执法监督,年均监督6000多户(次)以上。由于卫生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不足,办公用房和执法工具缺乏,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卫生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卫生执法的力度和效果。所以在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必须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探索丰富新办法、新措施,使卫生监督执法有效健康的发展。

二、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一)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仅就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机构名称、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说明,在经费、编制等关键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硬性指标,使用了“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可比照当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等模糊性语句,也没有争取人事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行文。由于缺乏上述部门的认同,无法为基层单位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调度和统一的指挥。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或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实际上经验推广工作基本是以省为单位完成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教训没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也没有及时进行系统概括和理论提升用以指导全国的改革实践。省、市、区的改革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同一个省内的各级改革进度不一模式各异,甚至出现了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成为差额单位的现象。根据全国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会议公布的

统计数字:自20__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至20__年4月底,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与上下步调一致、迅速完成机构组建的药品监督等部门相比,显然有不小差距。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影响卫生执法水平和力度。卫生执法工作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实际的操作经验。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10名,全县人口38.8万人,按照卫生监督人员配备要求每1万人口应配备1~2名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__〕76号)、《云南省20__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精神要求,现有配备的卫生监督人员远远达不到要求规定,并且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必须2人以上。除掉主要领导、办公室、办证室、后勤人员外,在外日常监督人员只有5人左右,每位监督人员要同时承担许多方面的卫生执法工作,在卫生监督覆盖率、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由于卫生执法人员不足严重影响卫生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三)经费投入不足、无固定办公业务用房等问题,制约着卫生监督的工作效能。卫生监督机构是政府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政府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公共职能。这几年,政府对卫生监督机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虽然为全额拨款单位,除人头经费1500元/人年以外,基本无任何专项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这几年一直都是靠卫生监督自身有限的业务收入来勉强维持工作运转。另外,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无固定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卫生监督执法工具缺乏,这几年一直借用县卫生局办公楼办公。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取证工具缺乏,如照相摄像器材、快速检测分析仪器、交通工具等,这些根本无法应对法制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摆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全县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效的开展。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卫生行政部门现在依然是办卫生。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根据国家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将逐步转移到行政单位执行。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目前卫生监督人员基本上在卫生监督所(队),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执行机构仍是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既不符合国家行政执法的主体思想也不利于工作,使工作环节增多,权限不明,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活力。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进行卫生执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宗旨,给卫生执法工作带来了败诉的可能,阻碍了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不明确,是独立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而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的问题,给人以政事不分,“换汤不换药”之嫌。

(五)卫生执法力度依然不够。随着综合监督模式的推行,在传统的五大卫生基础上又增加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监管、执法任务,以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要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督覆盖面难免捉襟见肘疲于奔命。加之未能抓住改革的机遇实现垂直管理,较之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更容易受到地方的影响和干扰,执法效果、社会影响与上述部门相比有不小差距。近年来,人民群众日益关注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而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卫生防疫站时期“重许可轻管理”的隐患逐渐显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为旧体制的弊端还债,动辄被推上问责的风口浪尖,卫生监督员满腹委屈,广大群众却难以满意,卫生监督力度偏软的局面没有得到质的改观,难以遏制卫生监督职能被逐步分解剥离的不利局面。

(六)卫生监督强制性缺乏。虽然部分卫生法律授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证经营者有取缔的权力,但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既无具体规定又无明确的程序,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从而导致对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如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取缔,取缔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是收药品器械还是查封场所,没有统一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难于操作,如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取缔,如何操作,收加工用具还是查封场所。所以,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强制措施缺失,执法力度就弱,卫生监督执法形象难于树立,所以卫生监督执法被戏称为“秀才执法”,实际是因为卫生法律法规无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

(七)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县各乡镇没有卫生监督机构和专职卫生监督人员,__县卫生局委托各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协助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这些防保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且法律地位不明确,很难开展有效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 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

(一)着力抓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服务秩序,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希望县人大、县委、政府结合__县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经费投入、解决人员编制和办公房屋基础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不断改善卫生监督的工作条件,着实抓好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机构的建设,确保卫生监督执法落到实处。

(二)加强立法和法律的修改,确定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地位,做到有法可依。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没有依据,是现在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无法提,现在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卫生监督部门执法职责,而执行了几年的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权是授予了卫生防疫站的,而不是监督机构,应该加强立法的修法,使法律更有力地支持卫生监督工作,更好地保护大众健康。一部法律要有一个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无法可执。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专一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执法的根本和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足

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消除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条款之间的矛盾与不足,才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力度。建立具有执法主体、专业的卫生执法队伍,这既是搞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广泛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基础,同时通过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修订卫生标准,使卫生标准与卫生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相适应。从而更好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四)改善执法质量和执法形象。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要站在服务经济发展、建设法制社会的高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规范化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要加强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学习,逐渐提高卫生执法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

(五)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执法效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卫生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使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得到答复和办理。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必将增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员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提高卫生行政效能。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原有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合现有的国情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遇到中的问题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表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体系并不是很健全。虽然我国对公共卫生相关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但是其中有些法律法规出现与实际发展不适应的情况,甚至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其次,我国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投入比较低。出现了国家投入只够发放相关人员的工资,各个公共卫生防疫站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营不得不开展有偿服务来支撑,也正是由于此种原因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甚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成为公共卫生有偿服务的后盾,影响了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再次,卫生监测技术以及手段等都比较落后。健康产品是为了保证健康安全的产品,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就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生产规范与技术检测规范,但是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生产出很多不合格的产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由于我国的卫生检测技术与手段都还不成熟,从而使大量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产品充斥着市场。检测技术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公共卫生监测技术的不成熟削弱了公共卫生的监管力度;最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此种行业中所需要的人员不仅要掌握公共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求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果仅是投入大量的金钱与设备,而没有充足的人才也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各个卫生防疫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再加之公共卫生事业人事制度并未深入改革,高素质人才会因为待遇或者是发展条件等因素在卫生防疫机构工作的时间不长,导致卫生防疫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比例失调,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对策

1.健全与完善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立法空间,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领域加快立法的速度,使律法规范的范围更加全面;加快健全现有安全卫生管理方面法规的配套章程,从而使安全卫生管理的现有法规提升可以操作的性能;完善已经不能适应的法律法规,在对原有立法修订的同时不断强化卫生监督职能,为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基石。不仅如此,卫生行政机构要不断转变职能,由原有的微观管理不断走向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依法对社会上的公共卫生事项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卫生部门有法可依,尽快实现依法治理的目标。

2.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染病的发生机率不断下降,但是由于人们不良生活习惯而引发的慢性病不断成为人们主要死亡原因,比如说:心脑血管疾病,可能会因为预防不及时而造成的猝死。因此,我国的公共卫生工作应当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的重心。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整套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我国的疫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统一与完善,提升紧急救治传染病的能力,避免疫情的扩大。另外,还要充分的发挥疫苗的功能,加大监控重点流行疾病的力度,避免重大流行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3.加大财政支持,提供后盾保证

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关系着我国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了提升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应适当加大投入,为社会公共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补贴,这也是改革公共卫生管理原有体制的根本所在。只有完善的财政政策支持才能使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提供完善装备、业务经费,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公共卫生机构的监督职能,同时要对监督机构进行分离,实现收费与罚款都通过银行上缴的方式,从根源上杜绝乱收费现象,从而增强监督管理机构的公正性。

4.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对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规定明确地划分职权范围。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按章办事,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生产的经营者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并限定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时间进行改正,如果到期生产经营者仍旧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程序办事,就属于超出了职权范围,出现此种情况必须严肃处理。另外还要严格内部工作机制,内部工作机制的严格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与纠正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偏差,有效地防范越权事件与消极执法事件的发生,也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某些制度的不健全而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

5.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培训合格人才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不管是依法审核,还是常规的卫生监督过程都需要技术的支持,比如说:食品安全问题都需要技术设备检测,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才能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监督提供坚实的保障,这也是体制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除了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外,还要不断培训专业的人才,人才也是技术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监督机构人员队伍中的专业人员比较欠缺,为使公共卫生事业安全的顺利开展,可以制定定期培训计划,从而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总之,公共卫生管理是我国卫生管理事务中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升我国人口的健康素质。因此,要加速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现有工作的模式,完善立法,健全应急机制、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权范围,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并要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技术保证体系,培训专业人才,使国民全面身体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4篇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监督财政投入不足,财政保障不力,办公用房紧缺,快速检测设备落后、短缺问题与经费不足密切相关,很大程度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已改制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卫生监督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公共产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完全承担筹资职能,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提高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比例,保障卫生监督经费。卫生监督机构也应立足现状,争取多方筹资,添置必需的卫生执法设备,提高卫生执法整体能力。

国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财政保障)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主动性,实实在在地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1997,1.

[2]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2000,1.

[3]卫生部令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01-05.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2006,6.

[5]石滨,杜昌琦.卫生监督面对市场经济的困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27.

[6]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2000-07-10.

[7]陈啸宏.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新闻会.卫生部网站.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系统论 重大活动 卫生监督保障

随着我国举办重大政治、经济、体育等活动的增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已成为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所谓重大活动,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我国目前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方式、特点和效果,监督保障方法分为传统卫生监督保障和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前者主要根据以往监督经验、方法进行食品监管,属于被动型事故监管,其哲学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论;后者是在构建系统的基础上开展实际工作,其哲学理论是系统辩证论,核心是差异协同律。两种不同的监督保障方法源于不同的哲学理论,指导具体工作的视角与方法不尽相同。

一、基本概念

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指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强调只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过于强调重点,忽略非重点的情况。而事物常常由于环境因素和内部矛盾的变化,出现重点与非重点的转化,因此在卫生监管工作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跟着重点跑的现象,导致缺乏整体系统优化和前瞻性。

2.差异协同律。差异协同律是系统辩证学的中心律,它指出了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发展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与自组织性。差异是指系统整体内诸要素、诸层次、诸功能在结构和时空上的差别,差异现象表现出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差异分为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在一定条件下,又掩盖了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差异包含矛盾,但矛盾不等于差异,两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中,安全隐患不是由“矛盾”开始,而是由“差异”引起,因此,接待饭店食品生产过程的一切“差异”是监管工作的基础。

二、传统与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具体方法之比较

“哲学既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又是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论”,从矛盾理论到系统辩证论,为人类认识改造世界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方法,也推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方法和认识的发展。

1.卫生监管方法。传统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问题出发型,其工作方法是抓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变化、问题(系统辩证论中称为差异) ,发展不到一定程度,不能作为主要矛盾,往往不能提前采取措施,预防为主成为空谈。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发现问题型,即从系统内部出发,研究食品制售系统中各个要素的联系,检查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环节,把生产中出现的差异作为信息,进行安全信息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卫生安全生产。传统卫生监督保障中,由于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卫生安全依附于生产而存在,而安全基础工作的作用受到忽视,但在实践中,安全问题不一定都可以表现为矛盾,更多的是差异,当差异不涨落、不融合、不放大时,危险因素就不会发展为矛盾, 安全问题就容易被忽略。而在卫生安全生产与经济出现冲突时,由于管理者缺乏系统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强调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作以系统辩证论作为指导思想,重视研究生产中的各种差异,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认识来分析解决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3.卫生知识培训与安全意识。一般来讲,从业者食品卫生安全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表现为矛盾, 可以通过卫生知识培训缩小、转化,形成与企业一致的积极力量。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认为,从业者的卫生安全知识与意识是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差异,是依靠单一的重罚性强制管理所无法解决的,因此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从业者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正确操作与违章作业的差异的认识,自觉意识到这些差异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避免从业人员缺乏科学的食品卫生技能和正确的卫生安全意识的差异在某种条件下,与食物中毒因素协同放大,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而传统卫生监督保障方法未能区分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的差异,卫生培训效果缺乏针对性,因人的因素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增加。所以,通过食品卫生专业培训,改变系统中“人”这一要素的结构、层次,缩小与食品制售安全性要求的差异,以达到系统最优化。

4.预防食物中毒。从对立统一规律角度看,食物中毒是矛盾发展和运动的特殊阶段,因此接待饭店处理和解决食品卫生问题往往采取以斗争性为主的解决方法,机械的按照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类似的食物中毒仍重复发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制售过程出现各种差异是常见的,大部分差异不会轻易导致食物中毒,预防食物中毒要从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全方位入手,对企业整体规划、优化生产过程、规范操作、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管理等诸多的间接原因进行全面改进,控制有关差异变化,使有关差异与食品安全要求的差距缩小或协同发展,从而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年2月13日

[2]陈先达 杨 耕:马克斯主义哲学原理.(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7页

[3]乌 杰:系统科学方法论与科学发展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7 ,13(3)1~12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医学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要性;途径

近年来,随着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病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及其家属状告医疗卫生机构的案件层出不穷。概想原因有二:一方面的确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工作者使然。另一方面,大量医疗事故的出现也与医护人员执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笔者认为,广大医护工作人员在走上医疗工作岗位之前,就应加大对其相关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但遗憾的是作为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重要途径之一的医学院校,并没有在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予以重视,导致数以万计的执业“法盲”医护人员走上工作岗位,为以后大量的医疗纠纷的爆发埋下隐患。作为医学院校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医学类院校不应只顾及学生专业的培养,基本执业法律意识培养应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一、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

病人相对于健康的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除了肌体上的不适之外,精神上更显脆弱,这就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善于与病人进行沟通,尽量为病人做好服务。从法律层面上讲,病人就医就标志着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医护人员应该尊重病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对病人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治疗措施等方面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言行,对各种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要依法进行各种医疗活动,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医疗工作做好,使每个患者都能得到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然而,如何才能培养出如此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专业医护工作者?笔者认为,源头是医学院校应大力培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确保医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由于医护工作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凡此种种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对。例如:一些自然死亡的病人家属常常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医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若我们的医护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就得到过系统的执业法律知识培养,例如对《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了如指掌,并在实践课堂中得以有效训练,在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许就能沉着应对,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科技的进步,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作为患者花钱为自己的身体康复购买最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出与其投资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医疗质量也是医疗卫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衡量医疗质量的好坏不应是从医疗卫生机构所具有的硬件方面来考虑,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医疗机构的软实力来考量。因此,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重视。社会期待那些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应是化解医患危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手。作为培养专业人才摇篮的医学院校要勇于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4、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

医护工作是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护工作人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广泛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医护工作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当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就会因责任心差、业务能力差、处理不得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会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凡此种种,都需要医学院校加强对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5、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医护人员的学习教育中,相关执业法律法规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护工作者缺乏相关执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此,相关机构应为其补课,要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腐朽医疗意识。随着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就要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应该在如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医学院校不能再坐以待毙、不负责任,要勇于负起责任,打响“强化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的第一枪!唯有如此,我们的医学院校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人民的身体健康才有真保障,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真发展。

二、法律意识的内涵及其培养途径

1、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

2、医学类院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应该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执业法律课程量,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每周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开展执业法律宣传,普及执业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形成的校园环境;二是强化医学生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医学生医学生执业法律实践操作能能力。着力培养医学法律人才,开展医学法学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强化执业法律实践课程,使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提升医学生处理医患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结语

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学院校要加强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生在日后的医护工作中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护工作疏忽引起的医疗纠纷,从而有效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真正促进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网http:///.

[2] 吴春荣.医院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分析及防控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02.

【作者简介】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医事立法

1、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争议

目前我国对于医事法律的定位依然不明确,没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来规范医事领域、调解和和谐医患关系。现在学术界对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定义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另一种认为是民法的范畴,最后一种则认为应该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规范。那么到底,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应该怎么定义,出现医患不和谐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医疗机构急切丞待解决的问题。

每次出现医患纠纷的时候,往往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事件,但是去寻找民法中相关细则时又发现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款。所以可见,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民法中的法规根本不适合解决医患纠纷等问题。那么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直接设置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关键是如果所有纠纷均按照医疗损害法来实施判罚,首先需要确定这起纠纷的确是医疗机构责任,这时候又会发现缺乏相关判断医疗行为对与错的法律体系,从什么标准来判断这起纠纷是医疗机构的呢?

其实,谈论医患关系不应该仅仅只关心损害赔偿、判处医疗机构是非的话题,也同时应该有法律规定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秩序和合理医疗行为流程的进行,这样才能真正规范、解决相关医患不和谐问题,缓解医患关系。

因此,应当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划分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基本的医疗行为,设立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设定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从而有效保障医疗活动的开展,促进医疗科学的健康发展。

2、医患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有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对医疗工作的认识不足,还有对社会医疗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缺少等的不满情绪,还有社会上层次低劣的法律中介,这些社会因素的存在是导致医患关系逐渐恶化的主要因素,患者总是认为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对医疗机构带有极强的不信任度和排斥心理。

2.2院方因素。医院只注重单纯的看病服务,忽视病患心理感受,缺乏跟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致使双方缺乏信任和理解。

2.3患者因素。患者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对于一些不可探知领域的疾病期望值过高,出现问题时候总是单方面认为是院方问题,再加上现在维权意识增强,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问题,加剧医患关系恶化。

3、医事立法的实践依据

3.1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各类相关法律的依据。翻阅宪法会发现其中有多条关于维护人民健康和医事卫生的规定,如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有关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等规定,这些均可以作为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所以医事立法的推进必须依据宪法相关法规来进展,将宪法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3.2政策依据。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我国实现一定历史阶段卫生工作任务而提出的行为准则,有着促进国家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所以医事立法的推进必须要符合国家医药卫生方针政策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医事立法的建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立法的过程,实际就是将经过实践证明符合三个代表发展要求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3.3现实依据。什么是医事法?要不要立法?立什么样的医事法?这些最终是要取决于所处环境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医事立法在我国的建立和推进是要受到我国人口、地理环境、人文风情等物质因素制约的,所以说,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医事立法的现实依据。医事立法不能脱离现实,反映客观规律要求,建立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医事法律才是科学的、发展的。

4、加强推进医事立法的可行性策略

4.1进一步完善医事立法。现在,我国的医事法律中很多偏重于保护患者的利益,按照当时医事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来看,并没有公平的对待医患双方权益,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觉得这是不公平的,从而影响到医患关系的融洽度,阻碍医事法律的实施和长远发展。因此,在医事立法和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施法者还是相关者都应该理智、客观阐述问题、解决问题,公平公正的对待医患双方,不要总是偏执地认为某一方就是弱势群体,影响立法的公正性。

4.2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的法律观念。现在很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逐渐加强对医事法律的认识,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时候会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但还是会对涉及到的巨额赔偿从心里抵触,这说明医疗群体对于医事法律的认识仍然不够完整,对医事法律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学习,不能只停留在层面认识,还需要对其法律后果有理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缓解医患关系,为全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4.3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律教育工作。现在很多医学院校普遍开展了法律基础课程教育,这对于以后学生进入医疗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医疗体系错综复杂环境的变化,学校已经不能仅仅只注重学生的专业课教育,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法律教育。建议各医学院校在已有法律基础课的基点上更进一步,开展医事法律部分的专门课程,增加实例讨论分析课程,使学生对医事法律有更深入理解。

4.4进一步注重医院管理工作。医院是医生工作和接触病患的主要阵地,所以医院对推进在职医务人员学习医事法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该加大医事法律教育宣传力度,比如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换学习等方法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常识,使其能够在正确对待医患关系,进行有效地医疗行为;另外,医院还应该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医疗过程的规定,如严格知情同意程序、规范病历书写等,督促医务人员自觉履行,提升医务人员的责任感。

总之,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医疗从业者必须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法制观念;患者同样要遵守规章制度,发生纠纷要在法律规定下进行调解,和谐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袁维舟.重视医事立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时珍国医国药,2006[11]

[2]郑雪倩.重视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J].中国律师,2003[4]

[3]姜柏生,田佩.医师法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4]肖社初.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N].南方日报,2005[11]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公共卫生;体系;职能;健康

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由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诸多问题已超越了国界,促使世界各国在公共卫生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公共卫生方面的双赢和多赢。面对公共卫生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一直在探索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适应人民健康需求的现代公共卫生医疗体系。2003 年卫生部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全面实行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定了中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卫生科普宣传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并颁布了10 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最佳模式应该是政府行为+科学技术+社会动员。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是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等体系在内的一个大范畴,解决公共卫生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应将公共卫生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公共卫生体系的全面建设,保证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总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共卫生职能履行必须有法律保障,应制定公共卫生体系的母法,明确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及其职能,公共卫生的职权职责及其主体都应该是法定的,做到权责统一。根据发达国家实行的模式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适合亚太地区国家的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框架,中国现代卫生体系的建设包含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其中涉及三大类的卫生服务工作,各项职能的履行又可具体分解为规划、实施、技术支持、评价和质量改善、资源保障五个环节,需要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

1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

1.1 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院。

1.2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机构(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团体等);保障公众安全的部门(公安、消防等);保障生存环境的机构(环境劳动保护、质量监督等);促进精神健康的机构(文化、教育、体育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济资源的商务机构;救助弱势群体的民政慈善机构。

2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涉及的三大类卫生服务

2.1 由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常规开展的疾病监测、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卫生服务工作。

2.2 制定健康的公共政策、调整卫生服务的方向和措施。减少环境对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们维护和改善自身健康。

2.3 卫生服务的保证,有效保证卫生服务质量、公平性、安全性。

3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应履行的十项基本职能

3.1 监测人群健康相关状况

①连续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报告反馈、交流与人群健康相关的信息;②建立并定期更新人群健康档案,编撰卫生年鉴;③人口、社会、经济学等信息;④人群健康水平,如营养膳食水平、生长发育水平等;⑤疾病或健康问题,如传染病、寄生虫病、心理疾患、突发卫生事件等;⑥疾病与健康相关的因素,如生物、环境等因素;⑦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如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⑧公共卫生资源,如经费、人力、机构、设施等;⑨公共卫生相关的科研和培训信息。

3.2 疾病或健康危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3.2.1 对正在发生的疾病流行或危害人群健康突发事件,如传染病流行、新发疾病的出现、慢性病流行等,开展调查预防并采取控制措施,开展病例发现、诊断、治疗。

3.2.2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急准备包括应急预案常规储备。

3.2.3 对有明确病因的疾病实施健康保护措施,如免疫接种、饮水加氟、食盐加碘、职业防护、婚前和孕产期保健等。

4 发展健康的公共政策和规划

4.1 发展和适时更新健康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等,指导公共卫生实践、支持个体和社区的健康行动、实现健康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4.2 发展和更新卫生规划,制定健康目标和可测量指标,实现连续的健康改善。

4.3 多部门协调,保证公共政策的统一性

4.4 全面发展公共卫生领导力量。

5 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

5.1 全面深入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等。

5.2 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卫生监督。

5.3 规范和督察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5.4 通过教育和适当的机制,促进从业人员依从。

6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1 开发和制作适宜的健康传播材料。

6.2 设计实施健康教育活动,发展个体改善健康所需的知识、技能、行为。

6.3 设计和实施公共场所的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支持个体的健康行动。

7 动员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

7.1 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建设,提高社区解决健康问题的能力,实现增权。

7.2 开展伙伴关系和建立健康联盟,共享资源,促进人群健康。

7.3 组织合作伙伴承担部分公共卫生基本职能,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8 公共保证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1 保证个体和人群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2 帮助弱势人群获取所需的卫生服务。

8.3 通过多部门合作,实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9 保证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1 制定适当的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确定有效可靠的测量工具。

9.2 监督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3 持续地改善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卫生服务的安全性

10 公共卫生体系基础结构建设。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结构是庞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神经中枢。

10.1 发展公共卫生人力资源队伍,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岗位准入、内部考核、分流机制,保证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高素质、高效率。

10.2 发展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建设卫生信息平台、管理整合信息系统。

10.3 建设公共卫生实验室,发展实验室检测能力。

10.4 加强和完善组织结构体系,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管理和运行机制。

11 研究、发展、实施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此项职能为公共卫生实践和公共卫生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11.1 全面地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科学研究,研究公共卫生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发展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支持公共卫生决策和实践。

11.2 传播和转化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共卫生实践。

11.3 与国内外高端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 《关于深化医疗改革的意见》。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0篇

一、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认真学习《2012年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市卫生系统卫生法制宣传第六个五年规划》。广泛宣传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为“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2012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普法联络员培训班,通过交流学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系统卫生法制专兼职队伍综合素质,为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卫生法制普法依法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卫生系统普法依法工作水平。

二、明确重点普法学法对象,提高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健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和学法讲座制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全年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推动卫生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抓好机关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抓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开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抓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三、创新工作形式,务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务使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效。一要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市卫生局将集中一段时间,抽取既懂专业又通法律的人员对重点医疗机构上门进行专题巡讲,重点就依法执业、传染病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广大医务人员交流、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2012年,市卫生局将举办全市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班,食品安全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班,将培训对象延伸到卫生监督协管员,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单位和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种法制宣传周、五月法制宣传月等为契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各类卫生法律法规颁布日、纪念日的宣传活动。

五要积极参与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分析

一、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是指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利益出发,在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止有四个条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对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时间要求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内。其中就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学界争论较多,也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含义

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法律在给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必定也会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明显超过”的含义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明显超过”,即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属于轻微的,一般人凭感觉可以能清楚容易地认定。(二)“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是重大而非轻微,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伤害。法律的构建是为了保护法益,而正当防卫制度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律,重大损害则是指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相比过于悬殊、未能真正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三)“必要限度”的标准我国学界有关“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包括“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适当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大体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里的相适应并不要求完全对等。而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客观需要说”又称为“必要说”,认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适当说”综合了前两个学说观点,从两个方面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还要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笔者认为“适当说”更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制止正在发生的法律侵害,更好地保护法益。(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的关系学界有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包括“并列说”、“交叉说”和“充要说”。“并列说”认为两者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只有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时,才能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交叉说”更多地表达了一种逻辑关系,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充要说”则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佐证,关键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非造成重大损害,认为造成重大损害是包含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逻辑关系里的,即只要超过必要限度一定会导致重大损害。笔者更同意“并列说”的观点,在正当防卫的构成中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实质上两者也是有机统一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当防卫制度,更好地保护法益。

三、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直是较难认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执法人员,综上分析,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从防卫程度以及防卫导致的后果两方面进行考虑,还应该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时不能进行硬性规定,应当给予一个弹性空间以便更好地达到更好的法律适用效果;而在认定强度限度时,不可脱离防卫者的心理因素、环境条件、防卫时间等其他条件因素,必须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四、结语

在正当防卫制度中防卫限度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较难界定的问题,而学术界对于防卫限度的理解有不同学说,笔者认为防卫限度应该包含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即“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之间应当是并列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应该从正当防卫的强度及结果限度两方面着手,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郭婷.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J].经营管理者,2016,29:268.

[2]郝连根.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必要限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87-89.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3篇

所谓正当防卫,即公民在我国公力救济不能对其进行及时的保护,在危机情势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击敌人,避免生命以及财产受到侵害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为了对公民的财产以及个人利益进行保证,免受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公民正当防卫限度过大,导致出现其他重大损伤,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公民因正当防卫导致出现损伤,那么公民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当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导致其出现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者相比可见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描述缺乏详细的规定,那么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存在哪些区别,文章中笔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当防卫与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联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首要想法便是从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而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然而正当防卫的概念并不是只能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当防卫一般是指人们在遭遇危险时本能的反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面临生命、财产等危险时,人们通常会正当防卫。经过时代的变迁,尽管正当防卫的定义也从简单的报复逐渐演变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然而实施正当防卫的同时仍然是人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在我国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尽管这二者对于正当防卫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确实通过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保护。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尽管没有一致的限定内容,但在这其中却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能从中感受到我国刑法对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义,在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约束,以这种形式维护法律的权威,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构成要素差异性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别有不同的管理部门,所以在实施管理时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刑法主要负责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则主要负责民事侵权事件,因此可能会出现此事件在民法中属于侵权,然而就刑法对其侵权的界限来说却没有构成侵权的现象,由此也可以体现出民法与刑法存在的区别。针对正当防卫行为来说,就某一事件的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在刑法中属于合乎标准的防卫行为,但是就民法的相关规定来说却已经防卫过当,那么该当事人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要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便也出现了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标准,分析在这二者中的区别运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构成要素的差异性。

(一)防卫动机存在差异

所谓防卫动机也可被称为防卫目的,在正当防卫行为中防卫动机是为了利用一定的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果要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其防卫动机则要具备合法性。在一些大陆体系中的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形式而言,在规定的条件限制下实施防卫行为属合法,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础上民法中的防卫行为,涉及到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伤、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而实施防卫行为者则要考虑是否是实施防卫。一般情况下,人们为了保障国家、社会利益、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会本能地实施正当防卫,而其实施的防卫行为会在此基础上出现防卫过当的现象。若实施正当防卫既容易防卫过当,又能够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所谓正当防卫则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二)防卫时机存在差异

一般情况下我国范围内的违法现象会由刑事机关处理,就公民个人而言并没有权利进行防卫。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刑事机关不能及时处理,在这时公民个人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在此基础上,在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条件便是防卫时机。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针对侵犯权利行为而言,而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有一定的时间思考应对的措施,因此,就平衡双方权益的而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因此从民法角度而言,实施正当防卫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卫权利要将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为评判基础。而在刑法中,所谓正当防卫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就其防卫时机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那么可能会对权益造成损害,对我国的法律秩序也会造成影响,所以,公民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机实施正当防卫,以免当事人在面对权益与防卫二者选择缺乏决断,造成损伤。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针对所有行为都能够实施防卫,只是在面对时间紧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以,在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并没有迫不得已的约束。

三、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一)正当防卫是体现民法和刑法的发展需求,具有统一性

一般情况下,我们说起正当防卫通常是从刑法角度,相关刑法研究人员在对正当防卫展开研究时也会比较倾向于刑法,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这不完全代表正当防卫属于刑法,与民法完全没有联系。针对正当防卫发展过程来看,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面对生命、财产等受到危害时,出于自我保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经过时代的变迁人们的防卫行为逐渐由私人报复逐渐转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所以,正当防卫形式不仅具备合理性,还拥有合法性,其行为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护下实施防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出现滥用防卫权利造成防卫过当的现象。我国的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法律,考虑到民法与刑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备内容。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属性还包括阻却违法这一点,所以,针对现阶段我国在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来说,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观念

这里所说的观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不同指导原则,引导公民能够正确认识并运用正当防卫,构建和谐社会。

1.民法与刑法属性不同

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会通过调整对象与方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在社会关系的角度,会在所适用法律不同的基础上,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调节非平等主体逐渐的关系,也就是国家机关或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权利,并且将其服从法律规定作为主要目标,进而实现保障国家权益、保障国家职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应用于调节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关系,明确其私权并且保证其私法权利的实现,对社会中公民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进行保护,进行合理的调动。一般情况下会把刑法归入公法范围内,将民法归入私法。针对二者的调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权至上为基础原则,在权利的基础上形成规范体系,并且通过法律的规定确定所实施的义务。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为补偿的形式,通过补偿将事态恢复至未被侵害时。而刑法则主要是维护社会公众治安,维持社会秩序,在义务的基础上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定,刑事赔偿主要为惩罚的形式,并且惩罚力度较为严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决定了正当防卫的不同属性

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属性与调节形式,与刑法相比较,民法则是权利法,作用于市民群体,对市民的基本行为进行约束。解决民事纠纷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和解、诉讼以及仲裁几种,主要在事件发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突然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及时进行解决。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及时保护自己,为公民赋予防卫权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防卫权应该为民法中的合法权利。所以,之所以有防卫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对人身权与财产权进行明确,那么就等于明确了救济权。所谓防卫权是通过民法进行明确,因此,民法便是防卫权的主要归属。在此基础上,刑法又是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处理不当,难以满足对于社会关系的保障,在这时便会将其交由刑事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质来说,便决定了刑法绝非授权性,因此,防卫权便不能是刑法范围内的权利。

3.刑法的调整方式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本质区别

刑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和谐,保障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关系内,国家作为主体与刑法本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各个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同时也包括正当防卫。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时所产生的后果类似于犯罪行为,这时要对该防卫行为进行明确,是否将其归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如果没有触及社会危害限制,那么就属于合法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属于其他犯罪行为则需要具体的刑法规定进行判定,以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刑法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观意识推动,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要前提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其主旨是对公民简单防卫权的肯定,而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则是国家对于公民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由此决定在判定防卫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运用的本质区别。

4.明确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措施

在刑法中,确定防卫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其时间成本也较高。相反在民法中却不同,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允许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卫权只要在民法规定范围内,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不仅能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在减少纠纷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改革;物质条件

卫生监督执法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卫生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虽然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不断改善卫生监督方法、扩大卫生监督内容、转变卫生监督方式,但是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还是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了较为严重后果的经济损失,而且引发了社会恐慌[1]。所以必须要对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

1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未有较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从外部环境来说,问题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单位过分保护,在卫生许可中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模式。而在具体的监督执法中,很多单位以政府保护为借口,禁止执法人员进入开展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甚至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与国家卫生法律相背的政策,使得违法案件惩处中难度较大,不仅让卫生执法人员处在尴尬的境地,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严重的是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1.2卫生监督执法方式存在不合理性

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其执法方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重视专项整治,忽视长期治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经常开展的都是片面的专项整治,往往是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进行,上级部门下达指示后,倾其全力进行检查,将其他监督工作放在一边,没有长期的计划。第二,重审批,轻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将审批和行政许可作为重要的执法手段,导致工作中只重审批,不重视日常监管,卫生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1.3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

专业的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于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目前我国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分析,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对其影响是巨大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员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加重,基层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大部分人员学历较低,专业知识单一,未全面掌握监督执法中需要的各类知识和技能[2]。

1.4卫生监督执法投入较少

地方政府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较少,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较少的,监督设备陈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为了自身运行,在监督中对收费比较重视,对监督不够重视,不仅造成了群众对执法的误解,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形象产生损害,同时也导致了卫生监督执法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3]。

2有效解决卫生监督执法问题,提高卫生按进度执法效力

2.1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当前基层公共卫生监督是我国卫生监督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首先必须要为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一,要减少社会因素对卫生监督执法的干扰,明确卫生监督执法的独立权,依法行政。例如,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经济建设干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卫生监督执法相关法律要不断完善,做好配套工作,对监督执法人员加强监督,防止等腐败现象的出现,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先进性。

2.2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法

在进行卫生监督执法中必须要将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协调,针对本地的卫生突出情况制定长期的监督计划,将专项整顿和长期检查结合起来。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还应该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基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建立卫生信息监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对各项管理内容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同时也能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做到预防性监督和管理。

2.3 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相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卫生监督的任务进行了解,按照卫生监督执法强度配备足够的人员,不仅减轻了执法人员的负担,而且能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的细致,有效减少了卫生监督执法中漏洞的出现。同时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学习卫生知识,对法律法规能灵活应用,尤其是对一些新的技术设备能熟练操作,提高监督效果。另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应该加强道德素质建设,树立正气,在执法中坚持公正性,避免吃、喝、拿等情况的出现,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4]-[5]。

2.4深化卫生监督改革

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一部分,卫生监督体系对依法行政有很大的帮助。目前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所以卫生监督体制也要逐步跟进,相关部门要致力于建设一个高效率的卫生监督体制。要对卫生监督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的保障措施。从政府来说,要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资金投入,使卫生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相应的硬件设施,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顺利进行提供物质保障。

2.5改进现有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虽然我国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很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从国家到地方都需要以现阶段国情为基础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监督执法创立完善的法律依据。

结语:

总之,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要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需要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式,改进现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5

[2]何赣平.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8,14-15()135-136:

[3]杨君.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有关问题探讨[J].江苏预防医学,2008,19(1):69-70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健康公平;医疗体制改革;实质公平;卫生服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8-0066-04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健康越发重视,“很多情况下,健康已经取代了拯救,成为人类自身的救世主。”健康也就成为了“卫生保健(health care)的最终目标”。同时健康也是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获得健康的权利,这就是人人健康。”人人健康直接表征为健康公平。健康公平的法律本质如何,且如何来实现呢?这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希望本文对此问题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有助于医疗体制改革制度的建构。

一、健康公平法律本质的认知

(一)健康公平的法律内涵

“健康公平问题之所以广受关注,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无论贫贵富贱,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同等重要。”目前对健康公平的概念界定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但仍可大致分为机会公平派与结果公平派。机会公平派的代表观点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而结果公平派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目前很难说,两派观点谁优谁劣,不过最为权威的WHO与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仍从结果公平视角界定健康公平,意为健康公平应该是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而非分摊不可避免的不幸和健康权利的损失。

缘于“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仅是人体生理结构和功能异常改变,而且包括遗传因素和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和社会服务等许多生物性和非生物性因素,”笔者认为理应将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结合,将健康公平区分为应然性健康公平和实然性健康公平进行界定更为科学、更为适宜。应然性健康公平主要强调卫生服务产出或结果的公平,表现为在不同人群健康状况的基本相同或实际上的基本相似。显然,应然性健康公平只是人类的理想,在该理想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发挥出足够的健康潜力,更理想地说,就是如果可以避免的话,没有人达不到这种健康潜力。”实然性健康公平则为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获得卫生服务,并达到在社会普遍健康水平上的一致性,而不是取决于其社会地位、收人等因素。无疑实然性健康公平是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结合,既能够体现不同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又表明了,不是要消除人群中所有的健康差异,而是要降低或消除由本可避免的不利因素所导致的健康差别,具体表现为承认健康不公平状况的存在而制定可以实现的分阶段目标和原则,分阶段、分层次、分人群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

(二)健康公平的法律本质

1 体现为公民健康权的公平保障

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在其大会宣言(《阿拉木图宣言》)中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无疑健康在法律中体现为一种权利,即健康权。事实上不少国家在宪法中就直接将健康视为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公民健康的实现依赖于经济的发展水平,但非简单的一般线性关系,还受到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可见公民健康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于私法责任或私法救济,更多的需要依赖于公法责任。这也表明若要实现公民健康,健康权不能仅为一种私法领域的消极权利,还应是社会权范畴的积极权利。实际上,人类对健康权的认识过程也刚好印证了此逻辑推断。从远古时代到公元前5世纪,“都是在私法的维度上考虑健康权的体系框架和保护问题,国家只是消极地在最后道德标准的范围内为私人提供最后的救济手段。”到了17世纪人权概念基本形成之后,受古典自由主义法哲学、功利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开始把包括健康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权利从慈善、人道救济或社会互助的角度转向了国家的积极行动。到了19世纪初期公共卫生问题的出现加速了将公民健康权纳入社会权考察的步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健康权已经完成了“从古代纯粹的私权形态向公私权混合形态的转变,由纯粹的向个人主张的权利转变为向个人和国家均可主张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公民健康权得到了保障,公民就收获到了健康。

健康体现为一种权利,那么健康公平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同等的健康权利,也即是每个公民的健康权得到同等的实现。健康权的公私权混合形态属性决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尊重。、保护。与实现等三方面的义务。其中实现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主要是通过国家健康政策和在健康方面投入足够比例、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或创设相应条件的义务,且主要表征为公民医疗权的实现。医疗权是公民健康权的自然延伸和重要保障,为“公民所享有的医疗照顾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从结构上分析,医疗权是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医疗照顾权利、紧急救治权利、医疗知情同意权利等四方面构成的权利群。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权既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学理念,又认识到了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性,是在不同社会主体间界分获享医疗卫生资源的范围。这是公民享有其他医疗权的基础与前提。当然后三者也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的自然延伸,也可认定为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权的子权利。

综上所述,健康公平在法律上即体现为在涉及健康权实现的诸多环节,公平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因贫富贵贱而区别对待,特别是医疗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不过缘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有限性与公民健康权的扩张性,目前我国只能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的公平实现。

2 体现为社会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

公平从本质上讲是关于社会成员间利益进行合理调整的一种平衡理念和由此建立起来的平衡机制。“在这一平衡机制之上,人们选择正义的法律,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具有虔诚的公平信仰与有保障的公平追求,并能通过公平的法律机制来矫正人类失范的利益分配行为,而由不公平走向公平。按照对起点与结果公平性的不同要求,法律中的公平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分。在民法中,公平主要指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与起点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公平、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而“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桌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实质公平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社会主体在有些方面予以一定限制,增加其义务,减少其权利;另一方面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特权侵犯及自身地位弱小的社会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减少其承担的义务。显然,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采取了更加务实的态度来追求更接近正义的公平。“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削弱社会活力,降低社会效率。”实质公平乃一种承认社会成员个体差异、区域发展差异的公平。

“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仅是人体生理结构和功能异常改变,而且包括遗传因素和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和社会服务等许多生物性和非生物性因素。”缘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社会成员之间的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无疑健康公平理念理应包含承认现实生活中健康差异的绝对存在。同时健康公平在结果上表现为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项健康指标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即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很明显,健康公平是在承认社会成员健康差异的基础之上追求健康水平的基本一致。这刚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按照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解读,健康公平有如下几个层次:

第一,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公平。私法的机会公平是在抹杀主体之间具体差异基础之上的抽象公平,而经济法视域的实质公平则承认这种差别,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这种差别。健康公平即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在需要时均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卫生服务,达到基本的生存标准。不过这里的机会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及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同样,健康公平中体现为社会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享有同等机会,而在补充医疗保障方面据卫生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差别享有差别的机会。

第二,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公平。“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人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经济法中的分配公平具体表征为:“在初次分配领域,以比例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在再分配领域,以完全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健康公平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再分配领域借助社会医疗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其中又集中体现为按照卫生需要(或需求)将医疗卫生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进而实现人群中卫生服务的产出即健康的公平分布。

第三,健康领域的正当差别待遇。“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财富拥有等方面的差距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因而,源于人道主义现代思潮和社会福利理念的影响,经济法也就将有条件的差别待遇原则纳入了实质公平的范畴。在健康领域,差别待遇原则所体现的是医疗卫生资源应据卫生需要者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在法律中表征为法律权利、义务的区别对待,其主旨是通过补充社会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健康利益而达到健康利益的强势群体和健康利益的弱势群体之间的健康状况的差距最小化。

二、健康公平法律本质的实现

(一)实现过程的构成分析

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影响健康公平实现的过程划分为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若这三者得到了实现,则实然的健康公平就接近或达到了应然的健康公平。“就人的活动的起点而言,有整个人生的起点和人数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活动的起点之分。”同样做任何事情都应有起点,“但在这个起点上平等或非平等,则是此前各种活动的结果,是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于一个人的健康而言,影响的起点因素有先天性的身体条件、社会所给定的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方面区别于他人。同样对于健康公平也有起点性影响因素,即起点公平。无疑起点公平涉及到影响个人健康起点的所有因素,只不过有些因素是可控制的、可避免的,而有些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不可避免的。当然对于健康公平的实现而言,只有可控制性因素才有价值。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语境中的健康公平来说,起点公平的所有影响因素均表现为接受卫生服务的起点是否公平。鉴于卫生服务的可交换性,此处的起点公平主要表征为居民在购买卫生服务的支付能力上是否公平,这实际上就是指卫生服务的筹资公平问题。“‘机会’指的是参加某种活动的行为权而非接受权,而且必须是由社会赋予的。”对于健康公平中的机会就是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机会仅仅作为一种权利,是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无疑“‘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的基本条件。”那么所谓机会公平即为社会赋予的参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和基本条件的平等,其在健康公平中体现为:卫生服务需求者获得卫生服务的权利与基本条件的平等性,也意指卫生服务的物理可及性。显然健康公平中的机会公平就是卫生服务_的提供公平。不过缘于机会的有限性,机会公平也只能是差异性的公平,即把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给予最需要的、且同等病情下预后较好的卫生服务需求者。“起点公平并不导致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并不是最合理的”。可见健康公平也要追求结果公平,也即是健康公平应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结合。健康公平中的结果公平体现为卫生服务的利用公平,表征为卫生服务的可得性公平,即卫生服务的需求者切切实实得到了相应的卫生服务,且服务的质量符合需要。

综上所述,健康公平实现的过程是一个由卫生服务的筹资公平、卫生服务的提供公平与卫生服务的利用公平等过程组成的连续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公平均可成为影响健康公平实现的关键性要素。因此,健康公平的实现也就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卫生服务的筹资、卫生服务的提供与卫生服务的利用等三个环节的公平性的实现。

(二)实现的法律保障

健康公平实质上是改革发展成果在卫生领域公平分享的一种体现,其中集中反映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益完全一致、利益完全对立与利益“和而不同”等三类之分。对于第三类利益关系的形成与维持,罗尔斯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仅靠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的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元动于衷,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了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无疑,健康公平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一致性,同时,缘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诸多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致使健康公平之中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成份。若利益冲突成份在比例上超越利益一致的成份,就必然导致健康不公平。显然必须借助制度性规范来将健康公平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在合适的限度内,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社会主体间形成利益的平衡,也才能由健康不公平转化为健康公平。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正式性制度规范,法律制度在此利益冲突的协调中,也即是健康公平的实现过程中,有着独一无二的制度性保障优势。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度优势的发挥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