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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试论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4:54-56.

[2]高强.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3]金发奇,刘彩虹.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5:21-25+121.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2篇

一、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

按照持有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金融负债分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一)金融资产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主要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出售或回购而取得或发生的金融资产;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取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有效套期工具以外的衍生工具。第二类是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以下金融资产除外:被企业从初始确认起就认定为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计量的金融资产,被企业认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满足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金融资产。第三类是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四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即不属于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

在实务中,如果持有目的发生变化,第二类金融资产和第四类金融资产可以重新分类。具体规定为: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一般为5%的比例,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金融负债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二类是其他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所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都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但区分不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对交易费用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对第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注: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即如果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资产或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二)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对第二类、第三类金融资产,即:持有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应采取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在实务中,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贷款或类似债权基本不产生折溢价,因此名义利率即为实际利率,或者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名义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三)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第一类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这三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在实务中,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如果按照现金流贴现方法估算的损失率与按监管“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对应的损失率差异幅度超过20%,则对该笔贷款重新进行质量分类或重新评估未来可收回现金,以同时满足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四、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其中,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购买价(即买方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卖出价(即卖方要价)。

(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首先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能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五、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何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呢?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再减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然后,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再减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满足确认条件的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六、套期保值的会计准则

套期保值(英文hedge,也翻译为“对冲”),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陆会计准则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并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如果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80%—125%,则套期有效,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一)公允价值套期的计量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二)其他套期的计量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三)套期会计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七、金融工具列报

第37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一)金融工具列示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实质,以及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力,且该种法定权力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二)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为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企业主要应披露以下金融工具信息:

1.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如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等相关会计政策。

2.披露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3.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时,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4.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5.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主要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如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等。

6.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信息,如:套期关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每股净资产 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

每股净资产分析法是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判断常用的基本面分析法之一,具有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实践验证。但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部分规定的模糊性却造成了每股净资产的相对“虚假性”,给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一、基本问题

根据财务学的定义,公司每股净资产= 股东权益总额发行在外的股票股数。假定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增资扩股、配股等增加股票股数的行为,则发行在外的股票股数可以看作是一个常量。此时,每股净资产与股东权益总额成正相关。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其中,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相对确定。但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规定却给资本公积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定程度上较大的变化性和人为操控性,造成了公司每股净资产的相对“虚假性”。

二、理论基础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这两项内容,新旧准则的规定出入并不大。值得引起高度注意的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两种资产的分类做出了如下界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为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这两种金融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但是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不同核算方式,在初始计量计价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在后续计量方面:交易性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期间对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差额变动损益转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期间对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资本公积才转入当期损益最终确认投资收益。

三、原因分析

通过对于上述的理论基础中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的研究,该准则造成企业每股净资产出现“虚假性”主要可以归结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的综合作用。第一点是两种不同金融资产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二点是两种不同的金融资产的界定有随意性。

(一)公允价值变动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对于交易性交融资产,具体的会计分录为

(1)当金融资产溢价,即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当金融资产跌价,即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户记入利润资产类,对每股净资产没有直接影响。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的会计分录为

(1)当金融资产溢价,即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当金融资产跌价,即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也就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记入了股东权益,对每股净资产有直接的影响。

(二)金融工具存在着确认的随意性

尽管准则对于两种资产做出了文字上的区别和界定,但是这种界定是十分模糊的,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具有随意性。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定义就可以看出其确认的随意性,众所周知,证券中股票的发行是没有规定期限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凭企业的意愿,企业的意愿是准备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某股票,但由于股票市场上涨落的不确定性,企业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可能近期内无法出售或回购。实践证明,股票被长期套牢的现象常有,有些持有时间甚至长达数年。因此,在实际的市场中,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很难准确地界定出企业的哪些金融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哪些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综上论述,本文认为,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具有一定的“虚假性”是由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这种缺陷体现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了两种不同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化时得不同计量方法,而这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会对公司的资本公积的计量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准则在界定这两种资产时却出现了模糊性。这就为公司通过将不同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相会转化来调节公司的资本公积的计量提供了空间,最终使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有了相对的“虚假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经济能否健康发展,风险能否可控,其关键之一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1]。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理、结构、关系和功能构成的系统。研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产是持有方拥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157par.5)。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公允价值是由假想交易(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2]。

自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提出资产组合理论(mpt),资产计量研究便拉开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资产期权定价公式。1976年,ross得出:资产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多个宏观经济因素的“线性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费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动态异质模型[3]。2008年,hull给出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方法[4]。

在国内,陆静,唐小我( 2006) 构造了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 la- capm) [5];孙有发(2007)提出了随机波动定价模型[6];易荣华, 李必静 (2010)从四类定价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价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们囿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与方法,而对其定价原理、结构和影响因素研究不够,迄今未发现有一个完整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原理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不可能凭空产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发展的演变过程昭示了:金融产品“源自”实体产品,因此,金融资产定价与实体产品定价同源,所以,同理。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应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的现实基础角度看,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事实上,都是一个市场多一点还是计划多一点的问题。从现实上看,目前“市场多一点”成为不争的现实。基于这一认识,金融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遵循“供求定价”原理。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类资产的脱手 “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同一项资产在第一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一个价格(最高价),在第二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另一个价格(最低价),那么,在第三对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成交价格不会是最高价,也不会是最低价,应该是中位价,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参照同类资产定价可以理解为以同类金融资产的平均价作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们来论证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经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资产期望收益率实际上也是一个平均数,因为在概率论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价值作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计价格,当然是需要点估计的,而最一般的点估计就是认为总体平均数约等于样本平均数,这样,这个估计价格同样是平均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行为显著地从众,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变得更加有限。此时,“救市”成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干预供应和需求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价格,当然也不是由政府确定的价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预价格”同样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只能是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这仍然离不开以市场这一基础。总之,金融资产定价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二)结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构?众所周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通过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结构就能够了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结构。亚当·斯密 认为“利己心和竞争的作用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不会相差太大”[8],这意味着价格与成本之差存在,这个差数实际上是毛利润。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出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我们根据上述商品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商品价格的基本结构是:成本+毛利,从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结构也是“成本+利润”。

(三)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见的手”决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虽然已有三个层次定价法,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定价,其定价方法有待经过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订;在第三个定价层次上,企业有了较大的定价“自由空间”,由此容易产生金融资产“泡沫”,从而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原因,当企业有定价权时,管理层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责任的定价策略,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当管理者面临政治影响时,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会选择低政治成本的定价方案;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有机会时,通常会充分利用外部性,尽可能地选择利润最大的定价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面临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等,这些无不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信心波动、投资者心理上的赢利期望、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这些都会使交易中的金融资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投资者的情绪波动越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越大。当数量巨大的投资者普遍具有从众行为时,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表现出相应的“集中趋势”,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会非理性地“船随浆动”。

3.估价模型与计量方法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选择什么样的估价模型就得到什么样的估价,采取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就会得到什么样的金融资产价格。由于估价模型确定欠妥或计量方法选择不当,会使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公允相去甚远。

4.利率和汇率变动

利率和汇率调整是金融管理的弑手锏之一。由于公允价值是一个折现值,根据未来收益折现来计算,现值直接受到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大小和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高低影响,通过直接影响现值,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社会与人心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与人心稳定,会采取一些非市场的办法,对金融资产定价格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干预,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产品,此时的金融资产价格是政府的“维稳价格”而不是公允价值。

6.金融、经济与法律制度

市场价格机制在国家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市场价格机制并非万能。因此,政府有时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价格规制”。在政府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就会破坏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环境,从而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功能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资产价值的公允。通过“刨掉”金融资产的泡沫,促进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序和公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并且相关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与决策,提高经济主体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使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时有理有据,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价值会计的“信息质量”。

第二,通过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撑,有助于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特别是对虚拟资产计量的规制,可以“刨掉”虚拟资产的“泡沫”,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经济主体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四,通过发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市场价格功能,实现资本市场中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资产效率。

四、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紧紧抓住“刨掉金融资产泡沫”这个“牛鼻子”

金融危机的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来自何方?主要来源于“虚拟资产”上面。“虚拟资产”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应交的所得税,有的企业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真亏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净额巨大,债务人被清盘,公司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巨大,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刨掉”金融资产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没问题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的能力,强制进行“虚拟资产”的内外部审计,严查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挤掉水分。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的比例,通过协调,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源头上治理管理层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善管理层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专门制定针对虚拟资产审计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不正当利用虚拟资产或增加资产泡沫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在抗风险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层进行奖励。

(三)着力对治负的外部性

对治负的外部性的办法是“堵和导”两种办法。“堵”是使企业打消利用负外部性获利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企业知损而后退,具体可通过在金融监管条例中增加对虚拟资产运用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和产生虚拟资产泡沫时经济处罚条款。“导”是采取金融政策,将企业负外部性导向正的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为了对治企业负的外部性,可以适度引入金融业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形成有利消减负的外部性的局面,从而消解负外部性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善用利率杠杆

“给一个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 利率调节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控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决定这个现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现率,通过调整利率可以直接影响折现率,通过折现率影响计算结果,从而实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说,如果市场上资产泡沫膨胀,那么可以通过调高利率、紧缩银根对流通中货币规模实施控制,比如说“次贷”量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住了,起一点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机。

(五)形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协调机制

以“刨掉”金融资产泡沫为主线,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金融证券监管委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会计学会、物价局和企业行业委员会联系起来,由金融证券监管委员牵头,开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作调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的分项治理和有序协作综合治理,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调管理机制,发挥其去泡沫、控风险、保经济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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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准则 信托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 核算方法

根据银监会规定,包括信托业在内的金融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投资的核算变化较大,信托公司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对信托公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影响也较大。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来的“短期投资”科目,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取消了原来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增“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等。笔者结合实际,就信托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核算方法谈一点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相关科目及核算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科目包括“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核算公司存放于三方存管账户中的证券交易资金;“应收股利”主要核算根据金融资产的股利分配政策应收取的股利或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对于“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核算,信托公司的核算方法与一般非金融企业类似,不需要作特殊的变化。而对于“投资收益”科目,笔者认为信托公司不宜使用该科目核算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的收益:由于信托公司为金融机构,其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债券等)的交易与证券公司类似,均属于主营业务性质,而“投资收益”在一般企业核算中不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范畴,在报表数据统计中通常将投资收益列示为其他收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证券交易等行为应划分为主营业务,建议增加“证券差价收入”科目作为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收益核算科目,而“投资收益”则专门用于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关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中指出,“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据、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分红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并配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分红等冲减其成本,而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证券清仓后该部分现金股利和分红等随之计入“证券差价收入”。现金股利和分红冲减成本,而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操作方法有利于避免将其纳入当期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待证券清仓后一并计入营业税的计算基数。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收益的核算方法

(一)成本收益计算方法

由于信托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买卖属于主营业务,可以当作公司的存货进行核算,其成本、收益的核算操作方法参照存货的核算方法。由于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已经取消,因此笔者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核算可以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核算。

先进先出法是按照先购买的证券先卖出的原则计算卖出证券的成本,而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比较复杂:卖出成本=[(原持仓成本+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原持仓数量+买入数量)]×(卖出数量)。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核算交易性金

融资产的成本和收益,在单个证券未清仓的情况下,由于计算时点的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但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完全清仓后,两种计算方法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两种计算方法对比见下页表。

假设某公司期初持有a股票100 000股,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结存成本为500 000 元(单价为5.00元/股),本期买入50 000股,购买成本为350 000 元(单价为7.00元/股),本期卖出130 000股,收到780 000元(单价为6.00元/股),其成本核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

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下,以期初结存的数量和本期买入的数量作为权重,于是,卖出130 000股a股票的成本=[(500 000+350 000)/(100 000+50 000)]×130 000=736 666.67(元),实现股票盈亏为780 000-736 666.67=43 333.33(元)。

在先进先出法的计算方法下,卖出130 000股a股票的成本=100 000×5.00+(130 000-100 000)×7.00=710 000(元),实现股票盈亏为780 000-710 000=60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见:在股票没有清仓的情况下,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收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对比表中的“股票清仓”例子可以看出:如果a股票完全清仓,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收益一致,均为50 000 元。

由于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总盈亏(实际盈亏+浮动盈亏)必定是一致的。从对比表中可以看出:假设资产负债表日,a股票的市价是8.00元/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来的浮动盈亏为46 666.67元,实际盈亏为43 333.33元,总盈亏为90 000元;先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浮动盈亏为20 000元,实际盈亏为70 000元,总盈亏也等于90 000元。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收益的核算方法中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计算方法。相比于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的缺点主要是核算比较繁琐,特别是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操作比较频繁的企业,需要对每笔交易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当股价上涨时,可能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期末持仓股票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当期的税收。

(二)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汇总编制股票交易情况统计表,汇总买卖情况进行会计凭证的制作。根据买入汇总情况,作如下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股票名称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营业部名称

根据卖出汇总情况及实现的盈亏,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营业部名称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股票名称

证券差价收入——股票名称

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定期汇总制作股票买卖情况统计表,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工作量,但核算不合理:由于进行定期的交易数据汇总,涉及买卖顺序的问题,填制凭证后可能导致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为红字余额情况的出现。为了避免该不合理现象发生,笔者建议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数据每日填制凭证,虽然工作量加大,但合理科学。在手工核算的情况下,如果每天根据交易情况填制财务凭证,仍需考虑交易性金融资产上期公允价值变动的结转问题。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采用财务信息系统自动进行证券的清算、出具凭证和公允价值变动的结转,以信息系统代替手工重复劳动,也避免交易频繁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在手工核算情况下出现的遗漏结转、错误结转等问题,使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更加科学、合理、完整、准确。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核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信托公司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无余额。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证券差价收入”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证券差价收入”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金融不良资产;资产评估;债权资产价值分析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在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界,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比例偏高,如何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备受关注。大体来说,处置途径有两种:一是靠银行自身消化,二是组建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而出现的新生事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发挥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素和方法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素

1.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2.确定价值类型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3.评估程序的要求

价值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明确业务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4.信息披露的规定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或分析程序后,编制并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很多,本文主要探讨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其分析方法主要基于两种途径:一种是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方法;另一种是以债权本身为分析范围的方法。

1.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方法

(1)分析思路: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实际上是从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角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2)信用评价法:信用评价法就是基于负债企业自身状况、贷款担保情况和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等因素,通过信用评价的方式对负债企业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对负债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负债企业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状况计算出贷款本息的风险度,并计算贷款本息损失率和可变现价值的一种方法。

(3)假设清算法: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4)现金流偿债法:现金流偿债法是指依据企业近几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考虑行业、产品、市场、企业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未来一定年限内可偿债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合理预测分析,考察企业以未来经营及资产变现所产生的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方法。

2.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方法

(1)分析思路: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方法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债权人所掌握的材料,通过市场调查、比较类似交易案例以及专家估算等手段对债权资产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

(2)合理分析法:合理分析法认为债权性资产的评估应该从内部核实、外部分析开始,在确认评估基准日存在有效债权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偿债人的偿债能力或回收风险,在量化回收风险值的基础上,以扣除回收风险后净值的形式表现评估结果。

(3)交易案例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首先通过定性分析掌握债权资产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确定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然后选取若干近期已经发生的与被分析债权资产类似的处置案例,对影响债权资产处置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法选取主要影响因素作为比较因素,与被分析债权资产进行比较并确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并综合修正结果得出被分析债权资产价值的一种分析方法。

(4)专家打分法:专家打分法是指通过匿名方式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和归纳,客观地综合多数专家经验与主观判断,对大量难以采用技术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估算,经过多轮意见征询、反馈和调整后,对债权价值和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为了对贷款和私募债券等非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估值和风险计算,J.P摩根公司(Morgan.J.P)和一些合作机构(美国银行、KMV、瑞士联合银行等)推出了“信用度量术(Credit Metrics)”,旨在提供一个对在险价值进行度量的框架和技术;Fadil和Treaty and Carey分别对信用评级的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指出该方法只是一个对贷款价值比较近似的估计,不能准确地反映不良资产的价值; Altman and Kishore 研究了计算信用评级转移矩阵的债券组合的相关性问题,对于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估价和风险度量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包括信用评级方法、信用评分方法值模型、作为期权的贷款估价方法、在险价值等。国内,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而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我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如卢根发通过对评估师的胜任能力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比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复杂,要求评估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程凤朝在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性质、价值类型、评估条件、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评估方法、报告类型、客户审核、报告有效期、报告使用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认识和思考;许洪通过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研究,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复杂表现形式,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孔祥松对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有关担保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探讨。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评估对象概念狭隘

现有体系中的评估对象仍然指的是20世纪末形成的本外币逾期和呆滞贷款单独安排剥离和收购规模的呆账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收购后形成的滋生利息。价值分析业务属于评估咨询业务,是对评估标的物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并非是鉴证评估标的物的价值。我国当前金融不良资产大多数都存在评估资料不全、甚至严重不全的现象,所以评估师执行的几乎都是价值分析业务。而对于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不良资产来说,仅仅通过价值分析业务提供一个参考意义不强的价格底线,无疑是弱化了资产评估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可回收价值底线的作用。

(二)评估本质属性揭示不够透彻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等经济行为的发展而发展的。市场性是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市场属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当前体系缺乏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市场属性这一本质的揭示。

(三)价值类型的选择过于倾向非市场价值

当前体系考虑到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处置的不良资产的特点,多数使用的是非市场价值。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不良资产大多由于不良贷款转换而来,本身存在着资料不全、手续不全,甚至对应的实物资产不存在等先天不足,而且,对这些不良资产的评估实质是一种限制评估。所谓限制评估一般是根据背离条款,或在允许的前提下未完全按照评估准则或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但是,就现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整个市场规模会进一步扩大。这样,金融不良资产会有一个比较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那么,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应该倾向于评估其市场价值。

(四)现有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分法存在的问题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持续经营且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而且有经审计可信的会计报表。对于负有金融不良债务的企业来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经处在停产和半停产的状态,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都不规范,所以运用该方法评估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2.目前假设清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假设清算法是在清算的假设前提下,实际上并不真正进行清算,尤其在有效资产、优先受偿债权的认定上还存在较大争议,使得分析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且一些常见技术错误也干扰了分析结果的合理性,比如夸大负债尤其是优先偿还的负债过分夯实资产,一些资产损失的核销不尽合理,抵押债权与抵押资产的概念混用,在资产负债的界定中,对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两种情况未加区分或区分不合理,价值分析范围不准确。

3.使用现金流偿债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时,预期偿债期由资产变现带来的现金流量容易被忽视,预期偿债年限、偿债系数、折现率的确定主观成分较重,抵押物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和企业非财务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只是简单说明而未予以量化。

4.合理分析法存在的问题

合理分析法受评估人员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对贷款的风险状况、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依赖评估人的主观判断。同时,合理分析法也受制于评估人对债务人信息的掌握程度。

5.交易案例比较法存在的问题

交易案例比较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虽然可以在选取的案例上尽量作到近似,但不同的案例具有不同的特殊性,不对被评估的债权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直接信息进行分析,对被评估的债权进行交易案例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

6.专家分析法运用时存在的问题

评估师不能妥当地选择专家导致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保障,作业流程设计的不适当和数学工具运用的不恰当导致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由于检验方法本身的局限性,一些检验方法难以达到检验目的。

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改进措施

(一)确定合适的评估对象

在20世纪末所形成的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结束后,国有商业银行虽然摆脱了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困扰,但仍然会产生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与以前的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有很大的不同,资产质量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评估需要的各种资料会更详细、健全。所以评估对象应当重新定义为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依照契约按其给金融机构带来正常利息收入,以至本金难以回收的金融资产。

(二)透彻揭示评估的市场本质属性

资产评估需要通过模拟的市场交易途径和交易机制来计算市场公允价值,并且更加重视市场价值,而市场性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因此要深刻揭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市场本质属性,建立健全评估体系。评估机构要灵活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避免机械地使用评估方法,同时要注意评估结果能否被市场接受,是否与市场严重背离,只有全面了解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性,才能解决各种问题。

(三)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的价值类型

当金融不良资产拥有一个更大规模的市场后,会有更多的机构、企业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交易,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会有一个比较合理、公允的参考价格。评估师在评估时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适用的价值类型,而尽量不选择假设清算价值。因为假设清算价值只是企业仅有的剩余资产的清理价值,但是在市场中交易与该企业挂钩的金融不良资产时,交易者确定价格的底线则是企业整改后所预期的价值折现。

(四)改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

现有的评估方法对于非财务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影响考虑不足,并没有将这一影响予以量化,而在信用体系比较发达的社会,企业的还款意愿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所以,有必要在确定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率时,将非财务因素予以量化。对于我国未来适用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应当将偿债能力指标和还款意愿指标恰当的融合在一起来评价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

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能够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履行相应的分析程序,对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信息应当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充分披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准确把握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的范围,确定优先债权受偿金额时,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小于优先债权,剩余的优先债权并入一般债权参与受偿,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大于优先债权,超过部分并入有效资产参与清偿。

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应包括预期偿债年限内由经营带来的现金流量以及预期偿债期末由资产变现带来的现金流量,预期偿债年限、偿债系数、折现率的确定应当具有依据或合理解释,在预测中应当分析抵押物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应当适当考虑企业非财务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或在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获取必要的资料信息,能够获得类似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作为参照物,这些案例应当是近期发生的并且具备一定数量,由于债权资产情况比较复杂,债权资产之间的可比性较弱,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高度关注,避免误用、滥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债权资产如有抵押、担保等因素,应当单独分析。

使用专家打分法选取的专家应当熟悉不良资产市场状况,有较高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应当适当,对影响债权价值的每项因素的权重及分值均应当向专家征询意见。

(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评估的操作基础

注重积累经验,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操作基础。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多年的处置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不良资产价值的一般规律,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建议建立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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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沈琦.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挑战不确定性[J].中国资产评估,2008(5):17-18.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

一、金融工具的内涵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权益性工具是指能够证明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等。

2006 年初, 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准则的制定, 一方面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原有的16项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准则还对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企业不得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不得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得将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种对重分类的严格规定, 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不同分类来调节会计利润的行为。

二、准则下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主要是公允价值的体现。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会影响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计量等各个方面。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是金融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取得或发生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将票面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两者差额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费用,计入资产或当期损益,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如两者有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处置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置时,其所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应将取得了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的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其他金融负债到期本金(面值)及应付未付利息与实际还款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企业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就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三、金融工具税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批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关于金融工具的取得、持有、减值和处理等方面也做出的规定如下:

1.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长期投资,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属免税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金融、保险企业除外)。准则中的《第8 号―――资产减值》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的一般适用原则, 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 主要由《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具体规范。

4.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会计与税法处理异同点分析

在税法上按照历史成本计量的属性和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造成了金融工具在确认、持有期间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会存在差异。

1.企业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税法要求与其一致。

2.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而对于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企业的垫款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与税法要求一致。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成本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到期,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与税法要求一致。

结论: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倡导“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在金融工具等方面适当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成为本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也将促进相关税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郑庆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罕尼.梵.格鲁宁著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组织翻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用指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感受新教材算法教学[DB/OL].省略/keyan/show.asp?id=150。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9篇

由于财富转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风险,催生出一系列中介机构、一系列信用增强机构、一系列监管机构,也催生出一大批金融家人才。他们是金融市场上的食利者。他们的所作所为,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发现套利机会,善于运用杠杆。

金融市场中的套利机会

从金融市场角度看,所有的交易都是一种资产转换,金融家力图从资产转换中套利。金融市场中的资产形态,包括现金、外汇、商品、贵金属、股票、债券、期货与期权、保险、房地产、专利技术、项目机会、矿产资源和人力资源以及各种其它有价证券等等。所有的财富当赋予时间的价值时,则称为金融资产。

金融市场主体资产转换的动力来自于不同的流动性偏好和风险偏好。金融资产的属性可以归结为三方面:即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金融套利空间产生于四个不同的领域:不同资产转换间套利,不同期限套利,不同地区套利,不同买卖主体间套利。

不同资产转换间套利,是指利用不同资产的定价差异,用货币购买定价过低商品并力图以真实价值卖出时的套利行为;或者以货币为媒介,以定价过高的资产交易定价过低的资产套取真实利差的行为。资产的定价既包括对资产基本面的分析(收益性、成长性和风险性),也包括宏观政策面的分析,还包括资金面、情绪面等分析。金融家运用独特的资产定价方法,对资产价值作出判断。由于定价能力的不同(包括对信息拥有的差异和方法的差异),产生资产价格的不同看法,就有了套利的可能性。

不同期限的套利,是根据资产价值变化的走向分析,对于趋向上升的资产以买空方式、对于趋向下降的资产以卖空的方式囤积居奇,以期在资产价格变动中套利。由于资产价值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金融家需要更充分的信息作出判断和更大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金融家完全可以运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引导金融消费者看好某类资产,使其产生高预期形成资产的高价格,也可以反之引导消费者看差一类资产,使其形成低价格,形成信息操纵下的主动套利。

金融市场有效性的基础

在不同区域间套利,是指资产在不同地区定价差异形成的套利机会。这种机会可能由于对资产稀缺性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有的地方资金供应宽松,有的紧,形成资金利差),也可能是人为的贸易和投资壁垒造成的价值差异,还可以是两地对资产价值信息差异导致的定价差异。在全国统一市场形成之前,这种套利差普遍存在。

所谓政策套利、监管套利,就是指不同地区的政策不一样导致对资产有效性看法不同,在政策宽松的地区准入而进入政策偏紧的地区竞争,就会形成独特的产品垄断之优势。目前跨国之间、跨境之间存在大量的机会。人们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企业,以减少税收和准入成本、运行监督成本也是区域间套利的方式。

在不同需求主体间套利。不同的流动性偏好,不同的收益性偏好,及不同的风险性偏好,是市场交易主体的普遍特征。即使是同一个体的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偏好在不同时期也可能不同。金融市场各类主体需求概括为交易需求、投融资需求和理财(财富管理)需求,不同需求者对资产价值的看法不一。这种价值差异很多是资产组合应用的方式不同引起。当投资者与融资者对资金价值判断不一致,有利差时,投融资中介亦可套利。

主体的风险偏好不一样时,可以有风险套利。将一部分不愿承担高风险的主体承担有限风险,而将风险利差给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主体,金融中介亦可套利。主体的信息占有不同也形成对资产价值的不同看法,形成定价差异,产生套利机会。市场主体由于风险偏好和流动性偏好的不同,引起对资产价值看法上的差异,正是交易实现双赢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有效性的基础。

利用信息不对称套利

当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信息在交易双方不对称把握时,就会出现对资产定价的看法不同,信息有利一方则可套利。当金融产品设计者有意识隐瞒重要风险信息,放大收益信息而转让产品时,就会形成不合理的定价,并产生不当收益,本质上构成交易欺诈。这是规范的金融市场应当禁止的。而问题是在法律上界定和认定非常困难。而且在监管法规总是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情况下,人为创造信息不对称以高价销售金融产品成为华尔街一些投行的主要牟利方式。

金融家为解决信息的不充分,发明了一系列风险计量办法,同时为分散风险、增强信用,建立了各种资产组合工具,将不同的风险等级、不同主体、不同期限的资产组合形成所谓结构性产品。其结果使风险和收益信息更不直接,更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

金融套利本质上来源于资产的定价差异。资产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存在差异,就形成套利空间。就存在一个市场上购买某一资产(较低价)、在另一市场上出售这种资产(较高价),从而获取利益的可能性。在低价时囤积一批商品,在高价时卖出,可以套利。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后续涉入法;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90年代迅速向全球扩展,现在已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融资的新手段。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考虑,对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美国先后由FASB了FAS NO.77、FAS NO.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FAS NO.140《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的解除》等数条规范性文件来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问题。IASC则是通过制定有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综合性会计准则来规范、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即IA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IAS 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我国财政部首次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同时,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虽非专门的证券化会计规定,甚至没有直接提及证券化,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比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主要会计处理作初步的探讨。

一、资产转移的确认

1 资产转移的确认标准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间的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涉及到采用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而两种处理方法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这使得证券化会计中资产转移的确认问题,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处理的核心。

资产转移可以确认为担保融资或资产出售,其主要的确认依据是终止确认标准。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出售,将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销,转让利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即为表外处理方法;如果不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担保融资,该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而获得资金应列入负债,同时,不确认转入利得,即为表内处理方法。资产转移如果采用表外处理方法,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发生变动,一般表现为风险资产减少和现金资产增加,而负债项目不变,同时,因资产转移所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故发起人的损益表中项目会发生变化;如果采用表内处理方法,则发起人的资产项目除现金外其他资产金额不变,而负债总额增加,同时,不得确认转移利得因而损益表中的项目没有变化。在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显然,资产转移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财务报表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2 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和准则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风险与报酬法进行判断: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其次,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最后,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则采用后续涉人法判断发起人的继续涉入程度,按在转让日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相应的有关负债。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一些补充。准则对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出现后续涉人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出售问题准则,具体说明了附回购协议情况下、保留次级权益情况下和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如何进行终止确认。而规定则具体说明在提供担保方式进行后续涉人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准则充分借鉴了IASC和FASB的判断方法,运用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来进行判断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准则第23号总则第3条提及的“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准则第23号第7条中的“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叉体现了现行终止转移确认标准的依据是风险报酬分析法。 转贴于

3 资产转移确认标准的评价

虽然看来将这三种方法综合运用会更加严谨,但是,有关的各个标准都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较简单的资产转移交易方式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主要依赖于发起人是否保留着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收益与风险。随着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这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这使判断标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虽然规定中给出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准则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比如,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的判断、如何界定风险和报酬的95%、判断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的转移。这些规定不仅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还会给发起机构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

对资产证券化的终止确认,后续涉人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较弱,而后续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体量化的难题,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后续涉入法的判断标准是控制与有效经济控制,准则从控制权的角度来定义控制的内涵,即对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决权识别的方法,业务人员从股权的变化中可以轻易的判断出控制权的转移。其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如开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档次发行证券并持有次级证券的方式来对证券化资产继续涉入。后续涉入法则着重考虑了后续涉入的问题。而且在以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证券的投资价值,发起人会普遍运用持有次级证券等后续涉人方式来对证券进行内部增级。因此.后续涉入法会更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1 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规定和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主要运用公允价值。准则在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准则规定将发起人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为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确定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时,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了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协调一致。这种规定也与IAS39的相关规定相同。在部分实现销售情况下,准则补充规定了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准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采取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人的会计处理单独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供财务担保是我国金融资产交易中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不对资产整体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转让日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准则对因持有或卖出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分转让前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2 计量标准的评价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准则有四个,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这些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及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四个具体准则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在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体,标志着我国金融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引领了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有利于境外上市企业的国际协调,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新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将使商业银行进行追溯调整,并影响到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净利润、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等关键指标。

考虑到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新会计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在38个新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下面就公允价值法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的影响作详细阐述。

一、 公允价值成为金融工具的重要计量方式

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它包括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又分为四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来说,在新准则颁布实施之前,无论是在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方面都没有达到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新准则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个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完全相同。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新准则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公允价值的运用。首先对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原则,改变了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采用长、短期分类核算的做法,减少了金融企业利用长短期分类调节利润的行为,将价值计量与持有金融工具的动机有机结合,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对金融负债采用两种分类的方法也与现行做法不同,使得对负债的计量更加公允。同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确定的“公允性”。按照规定,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后续计量中,对于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部分),如果该投资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照历史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投资归类为“持有到期投资”,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显然新准则大大扩大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采取更能反映金融工具本质属性的计量方式,必将大大提高金融工具的信息质量。

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问题

(一)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一般原则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与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相一致的,我们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这就是所谓的市价法。虽然公允价值必须在公平交易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才能产生,但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计量客体的价值凡不是在市场上达成的,而是其他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形成的都不能视作公允价值,因为不同主体得出的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在找不到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参考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这就是类似项目法。有时在市场上也寻找不出相类似的交易价格,则必须在允当、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估价技术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这就是估价技术法。估价技术可以选取期权定价模型、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或其他合理的估价技术。一般认为,在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时,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而这三种方法的采用是有一定程序的。通常情况下,首先的方法是市价法,因为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通常是最为令人接受,从而也是最公允的;在找不到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而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则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这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一般原则。

(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1.市价法

市场价格,不论其来源如何,都被认为是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最好的反映。因为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相对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在应用市价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最好是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所谓活跃市场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市场:市场中交易的项目是同质的;通常可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价格公开。

(2)该市场价格,应采用最近的市场价格,最好是计量当日的市场报价。若找不到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时,可以考虑采用之前最近的市场价格,但是,计量日和市价日之间由于时间的流逝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对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3)当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不只一个市场标价时,应当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个市场价格。“最有利”是指企业通过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中获得的最优价格。具体而言,就 资产来说,是指最高的脱手价格,对负债来说,则意味着最低的清偿或转移价格。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一定会尽力寻求最有利于自身的价格。但是,这种“最有利”必须是对该项衍生金融工具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例如,一个企业在确定最有利市场价格时,可能是从企业整体的目标来考虑的,其结果可能是所得到的价格并不是对该单项衍生金融工具最有利的。这时,企业对该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就不是公允价值计量。

(4)市场价格中存在与所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直接相关的部分,对于这部分价格,应予以剔出。

2.矩阵法

所谓矩阵法,是指参照与被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类似期限和风险,有市场标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通过调整相关影响因素来确定被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方法。矩阵法主要适用于:被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而与之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却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在应用矩阵法时,最关键的就是“类似”的参照项目的确定。所谓的类似参照项目是那些与所计量的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现金流量形式的项目。因为,具有相似的现金流量形式的两项衍生工具,对于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也是类似的。通常,确定两项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相似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要确定所要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期望现金流量。第二,需要选定另外一个初步认为具有相似特征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比较两项衍生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以确保它们是相似的。第四,评价在一个项目中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如现金流量期限、利率、风险等,是否在另一个项目中同样全部得到了反映。如果存在这样的未被反映的因素,应对该因素的影响能否被合理剔出做出确认。如果不能确认,则这两项衍生金融工具不相似。最后,就是判断两项衍生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面对经济状况变化时是否按照同样的方式变化。如果不是,则它们也不相似。然而,在判定一项衍生金融工具是所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类似项目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市场价格就是所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者成为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参考价,还应该参照市场失灵等情况做出判断和调整。

3.估价技术法

当衍生金融工具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时,应当考虑采用适当的估价技术来确定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所谓适当的估计技术,是指通过资产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能反映出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项资产所能得到的金额;或通过负债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出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重新产生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金额,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某一估价技术为大多数的市场参与者所采用,那么企业也应该采用这一估价技术,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更为成熟的估价技术可能得到更为精确的结果。如果没有一项为大多数参与者所采用的估价技术,那么企业应该发展自己的估价技术,但这种估价技术的采用应该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保持一致,并比较估价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不断调整估计技术。

三、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金融工具的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日发放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的影响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理想的计量属性。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及披露方面,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由表外披露转为表内核算,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强化外部监督,各方面的相关利益人可根据会计信息对公司作出合理判断和预期,通过各种形式形成对公司的外部监督。当公允价值需要通过调整或估价技术才能确定时,多少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其可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详细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以及公允价值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进行指导。此外,可靠性还受估价技术所使用参数的客观性影响较大。为了加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需要提高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参数的客观性,这要建立在大量的市场数据的基础上。建议有关会计、审计准则制定部门应在推动主要市场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建立部级市场数据库,为企业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选用更客观的参数创造条件。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对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获取途径、取得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公允价值的获取及资料的积累;随时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自身的价值计量模型,以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需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2篇

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3篇

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WWw.133229.COm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金融资产;计量;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金融资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金融市场的规模正在不断壮大。新会计准则规范了很多企业的各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办法,并且突出金融资产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计量。最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计量中存在这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果不对此进行解决则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允价值概述

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基本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公允价值也可称为公允价格、公允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的方式有三种:(1)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在估值日有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报价来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在估值日没有市场报价同时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显巨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采纳最近交易的市报价来确定公允价值。如果估值日没有市场报价,并且最近交易日后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可以依据重大经济环境变化因素,适当调整市场报价以确定公允价值。(2)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考相类似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报价,或者参考买卖双方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的最近交易中所使用的价格。(3)不符合以上两种形式,并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可以采用具有可靠性的被以往交易的市场价格验证过且得到市场参与者认同的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价值,在企业清偿债务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给企业带来需要转移的价值。确立公允价值的前提是公平交易,换言之,是自由的买卖双方在不受各方任何关系的影响,且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商定形成的价格。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对企业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反映方式,而具体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会计信息的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这些金融资产均具有可靠的市场价格(在活跃市场有公开报价)、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安全可靠的。但是在我国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市场价格的确定是以当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为准,还是以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均价作为参考标准。因此,会导致同一项金融资产在不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揭示的价值不同,同一企业对同样的金融资产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市场价格为依据时也会出现不同的价值,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是在取得时还是在期末时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准,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借助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身所反映的是没有实现的收益,从而导致企业利润表中所陈述的利润并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其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其变动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种计量对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但当企业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到投资收益,则会影响到出售当期的利润及成果。同时,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意图,在实质上随时可以出售,因而就其本身来说会对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不难得知企业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普遍愿意持有大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愿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账户,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当其出售时再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资产分类变更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在限制企业在重分类时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其并不影响企业管理者在正常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事项与结果。因此,可以看出当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也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三、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中的应用

(一)金融资产及其分类。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CAS22,金融资产是指:(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确认。(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这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使持有者在短期内获利。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持有的该金融资产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就确定可能在近期出售,从而赚取差价;(b)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c)该类金融工具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得该类金融工具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d)除新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一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归为该类。由上可知, 如果企业持有的投资准备在短期内出售,并且其公允价值易于取得,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已经被指定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就不能再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除非是因为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此变化,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a)企业持有该项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或获利,而且企业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将该资产持有至到期日;(b)该投资到期的时间是固定的,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投资;(c)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d)该投资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投资;(e)该类金融资产在期末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和减值测试。(3)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都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a)贷款和应收款项;(b)持有至到期投资;(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除了以上三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就一定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该类金融资产属于非衍生金融工具;(b)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c)企业持有的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出售,但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d)该类金融资产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即该类金融资产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不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只有在其出售时才将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

(三)金融资产的计量。所谓计量,是指以选定的能够反映计量对象内在特征的尺度并将其内在特征予以数量化的过程,即入账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其交易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仍然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确认为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公允价值在我国金融资产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公允价值是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市场价值做出的一种判断,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市场形式是复杂的、多变的,有的会计事项可以确认或寻找类似的交易价格,而有的只能估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公允价值的估值分为三个层级,其中,第一、二层级要求具备公开的活跃的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只存在有限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此外,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都处于未成熟阶段,同时以上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再加上信息不准确以及道德风险的影响,金融资产交易纵的情况会时常发生,从而导致市场上的公开标价不一定能代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些企业同时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双向交易,如果缺乏高新的科技和先进的通讯设备作为技术支持,想获得其实时报价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二)公允价值应用于金融资产对资本市场存在助涨助跌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上的运用十分突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当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也按照当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当期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影响。当金融市场高涨时,金融资产的市价上涨会带动上市公司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的上涨,而当市场低迷的时候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即金融资产对股市起到助涨和助跌的负面作用。

五、公允价值计量在金融资产中应用的改进建议

建议有关会计、审计准则制定部门应在推动主要市场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建立部级市场数据库,为企业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提供更客观的参数创造条件。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对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获取途径、取得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公允价值的获取及资料的积累;随时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适当调整自身的价值计量模型,以满足金融资产的计量需求。

将企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同时期的公允价值差额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利润表中,取消其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与损失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杜绝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现象,避免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同时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

针对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额,由于金融资产尚未出售,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防止企业资本结构变化而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价值评估;评估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3. 004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3- 0008- 03

1 引 言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创新。为了能如实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06年2月,财政部在最新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制定了有关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该准则具体规范了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将几乎所有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

对于企业金融工具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除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企业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在这里,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②,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因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确定方法就提出了要求。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学的三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来评估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量,但由于金融工具的种类繁多,并且根据其所涉及的合同条款的复杂程度,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确定方法也具有了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

2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在活跃市场中,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3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可以通过采用一定的估值技术来进行。在评估实务操作中,主要的估值技术方法可以采用资产评估学中收益法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期权定价模型法;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比如参考自愿交易并熟悉情况的各方在最近所进行的市场交易中曾经使用的价格;以及市场法中的类比调整法,比如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通过对比调整其当前公允价值的具体价值量,并量化差异以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3.1 基础金融工具

企业在确定基础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通常采用折现未来现金流量法。对于基础金融工具使用这种方法估测公允价值的关键是折现率的确定,一般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采用合同条款和特征③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

对于债务工具,通常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和债务工具的发行日或债务工具的取得日的市场情况,或者其他类似债务工具④的当前市场利率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以及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发生改变,则债务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利率和当前价格,并对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但如果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没有发生改变,则确定债务工具公允价值时,可采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

对于固定利率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即通过一个合适的折现率计算待估金融负债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在确定未来现金流量时,可参考待估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固定利率金融负债的合同内都会明确规定包括利息率、计息时间以及本金偿还计划等条款。通过这些条款,可以明确金融工具未来的现金流量。在确定折现率时,可根据待估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和实质特征,采用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该折现率是通过分析市场上可类比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特征来确定,这些特征包括该金融工具自身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间以及金融工具的计价货币等。

对于浮动利率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原理与固定利率金融负债相同,也是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但是在未来现金流量的确认上却有所差异。在确定未来现金流量时,由于浮动利率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往往只规定合同期内的利息率随着某些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未来现金流量无法准确估计,此时应首先对这些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做出适当的、合理的估计。

3.2 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其价值依附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变量,如特定利率、基本金融工具的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和价格指数等,其主要类型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同、互换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等。其中,嵌入衍生工具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非衍生主合同在内的一种混合金融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则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通常采取整个混合合同的公允价值减去主合同的公允价值得到。但如果这项嵌入衍生工具不能可靠地被单独计量(包括用整个混合合同的公允价值减去主合同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则整个组合合同应将被认定为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大多数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都是采用二叉树模型来进行估测。而互换合同是两个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以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式在将来交换彼此的现金流。互换合同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系列债券的组合,即固定利率债券以及浮动利率债券公允价值的差额。

3.2.1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

远期合约不同于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⑤。而远期合约是合约双方同意按固定价格在未来日期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通常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而是通过场外交易,即OTC⑥达成,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如同即期交易一样,交易双方都存在风险。远期合约是现金交易,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商品,价格可以预先确定或在交割时确定。在远期合约签订之时,所选择的交易价格应该使远期合约的价值对双方都为零,即远期合约的标的资产在当前时刻到到期时刻之间不产生现金流,也就是指无收益资产的远期合约。如果投资者购入一项资产的远期合约,期限为T;同时在时刻t卖出同一资产的远期合约,期限为T-t。那么在时刻T,投资者以价格F0购入资产,同时以价格Ft卖出资产,则投资者的净现金流量为Ft-F0,由于这种购入或卖出资产的远期合约即无收益资产的远期合约,它并未发生其他现金流,因而在时刻t该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Vt=(Ft-F0)×e-r(T-t),其中,r为时刻t的无风险收益率。

期货合约虽然也是在交易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合约,但与远期合约亦有所不同。远期合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在合约中根据双方的需要确定如交易时间、交割地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等相关条件;而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形式,各种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的条款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如期货合约的规模,期货合约的交割时间、交割地点和交割方式,以及标准化的质量和数量。而且远期合约没有固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对象;期货合约则在交易所内交易,一般不允许场外交易。此外,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一旦一方无力或不愿履约时,另一方就得蒙受损失;期货合约的履行则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允许进行保证金交易。

3.2.2 期权合同

期权合同是一种赋予持有人在某给定日期或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之权利的合约。期权合同是一种独特类型的金融合约,因为它赋予其持有者到期行使权力的选择权,但持有者不一定必须行使该权利。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最普通的一类期权,它赋予持有人在一个特定时期以某一固定价格购进一种资产的权利。看跌期权可视为看涨期权的对立面,它赋予持有者以固定价格在一个特定时期出售一种资产的权利。期权的到期日是指期权到期的那一天,在那一天之后,期权失效。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的期权属于期权中的美式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的期权属于期权中的欧式期权。对于期权合同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目前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模型和Lattice模型。

在应用Black-Scholes模型估测期权合同公允价值时,要求必须满足以下假设条件:

①市场连续运作,且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没有交易费用和税负;

③股票可以卖空并且不受惩罚,同时卖空者可以得到交易中的全部利益;

④股票不派发现金股利;

⑤不存在股价跳空,即股价是连续的;

⑥无风险利率是常数;

⑦期权为欧式期权。

这样就可以以期权定价公式来对期权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S0 N(d1) -Xe-rT N(d2)

P=Xe-rT N(-d2)-S0 N(-d1)

其中,d1=■;d2=d1-σ■;σ为金融工具价格波动率,即年标准差;r为无风险收益率;X为期权行权价格;S0为所交易金融工具现价; T为期权有效期;C为看涨期权的价格;P为看跌期权的价格。

在金融工具支付红利的条件下,即考虑红利支付的Black-Scholes模型中共涉及金融工具的初始价格、行权价格、无风险收益率、期权有效期和价格的波动率5个评估参数。其中金融工具初始价格是可以从市场上直接得到或通过对权益工具的评估间接得到;行权价格和期权有效期可参考期权合同条款;无风险收益率可参考相应的政府债券到期收益率;金融工具的价格波动率可通过对金融工具历史价格的计算或其他方法得到。具体的估值公式为:

C=S0 e-dT N(d1)-Xe- rTN(d2)

P=Xe-rT N(-d2)-S0e-dTN(-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