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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篇

1.金融综合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成本大幅增加。监管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综合经营,而监管分业致使监管的运行成本,包括监管的人员成本、技术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分业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各类监管政策协调性差,导致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制度成本明显增加。由于各监管部门相互独立难以对各类具体监管达到共识,且各类金融监管政策各异,监管技术、指标、手段、措施等不统一,使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制度成本大幅增加。

2.易形成本位主义监管。一方面,分业监管机构在制订本领域监管政策时,受监管机构部门利益制约,很难从全局出发考虑金融体系整体利益,往往以自身本位利益为先;另一方面,在金融交叉业务领域,各监管机构之间又存在争夺监管利益,推卸监管责任的激励,从而降低监管效率。

3.易形成监管真空。根据分业监管相关规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相应行业行使监管权,这种看似归口清晰的分业监管制度,却极易形成监管真空。一是目前我国的监管立法尚不完善,分业监管制度决定了监管立法行业属性明显,难以避免立法的漏洞与空白。二是无论分业监管制度如何详尽,都难以囊括各类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权归属。三是综合经营中出现的新型监管问题监管权归属不明。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根据分业监管制度对其集团公司根据主营业务性质,确定监管机构,对其所属机构则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由于一些以产业资本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致使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创新金融产品往往综合了各类金融功能,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难以明确归口,也易出现监管真空。

4.缺乏对综合性、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分业监管,使得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缺乏综合统计,易导致个体风险规范下的总体风险失控和系统性风险加剧。分业监管制度决定了各监管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仅考虑其监管权所属领域的风险和问题,而缺乏全盘性综合考量,难以对综合性,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综上述可见,金融综合下的分业监管,要么存在交叉监管、重复监管现象,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管冲突,导致监管成本增加;要么出现三不管地带,形成监管真空;加上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标准、监管指标、管理技术等各异,又缺少监管协作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能形成监管合力;且各监管机构又易各自为政,使得综合性、系统性风险监管缺失,因此,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策略建议

综合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结构特点,考虑到建立一套与综合经营相配套的金融监管体系,往往需要耗费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当前的金融监管结构难以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监管弊病频频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可考虑分“三步走”。

1.第一步,不改“一行三会”制监管结构的前提下,尽快确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改变“一行三会”在我国发展10多年来,各监管机构均积累了不少本领域的监管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鉴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非一日之功,为适应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较简单易行的办法是在不改变当前监管体系架构,不新增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可尽快建立一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可由国务院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参与,建立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协调,增进各类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确立监管信息的有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避免监管冲突,减少重复监管,弥补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并对系统性、综合性风险进行甄别,提出监管方案。在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同一金融监管往往同时开展多种金融业务,我国现行的以机构属性划分监管机构的做法已远不能适应国内的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有必要重新根据功能来划分金融监管,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2.第二步,作为过渡,对目前的“一行三会”制监管体系进行微调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为多元化监管向一元化监管过渡,功能性监管向目标式监管过渡做铺垫。综合经营趋势下,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剧,为适应未来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全面放开,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复杂化,改革现有“一行三会”制金融监管体系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建立一元化综合监管机构,既能对综合经营中的系统性、综合性风险进行监管,又能保障各类监管之间的密切配合。但类似机构的建立既需要多方调研,又需要充分的实践以证明其在我国的可行性。为此,可借鉴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经验,对当前的“一行三会”式监管体系进行微调,在国务院下设一个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国家宏观监管政策的制定,及对系统性、综合性风险的监管,建立中国金融监管数据库,汇总各类监管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推动“一行三会”调整其现有的机构式监管向功能式监管过渡,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迈进。作为分业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仍各自独立地负责相应领域监管政策制定及金融监管的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各分业监管机构制订监管政策应经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批准或向其备案。同时,借鉴美国金融改革经验,进一步调整功能性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技术水平,逐步向目标性监管转变,为下一步实现统一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2篇

防范风险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地方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是地方政府实现地方经济目标的重要金融手段。地方金融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地方组建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机构,从监管职责上划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主要有地方政府审批并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整体金融机构的发展业态,具有增长速度快、面临挑战多、发展责任重①等特征。①速度快。网点迅速增加,遍地开花。自“十二五”开始,我国地方政府便相继出台地方金融规划,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重视前所未有的达到新高度。根据银监会公布数据,截止目前,我国仅农村商业银行已超千家,其中有二十一家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业1000强。②挑战多。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度增加,地方金融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伴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长,一些准金融组织和新型的金融业态迅猛膨胀,从多个层面和视角挑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③责任重。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经济稳定的责任,是地方金融风险的最终处置责任人。近年来,中央又进一步将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②,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点要强化职能转变和制度体制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属性。目前,各地政府也已基本构建了以地方金融办(局)为核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风险与体制关系很大,金融监管体制通常是指包括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总和,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方式以及对监管效果负责的责任人问题。目前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体制不完善造成,因此深化地方金融风险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通过对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体制建设,积极防范地方金融做出探索。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已有十多年,但这十多年来,研究的着力点一直处于探索的阶段,寻其根,究其因,探讨地方金融风险的起因和对其划分是分析的主流方向。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对地方金融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吴周雄,2015;李洪强等,2012)。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邹小芃等(2008)[1]认为地方金融风险从风险特征上讲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从概念上讲,他认为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由于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并诱发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紊乱及社会福利损失的后果和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从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具有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的三属性。从地方金融机构的范围来分析,不包括中、农、工、建、交及十余家跨区域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虽然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当权重的业务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但这类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国一级法人体制,在界定地方金融风险范围时,通常不将这类机构列入地方金融风险序列。因此,地方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就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王立军,2016)[2]。地方金融风险的种类可以用风险主体、风险特征作为指标进行分类。赵鑫男(2014)[3]根据风险主体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和类金融机构风险,主要包括这三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从不同类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比例来分析,梅波(2014)[4]认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等,同样构成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点与风险源。余薇等(2013)[5]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产品创新时的知识产品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等。而陆岷峰等(2016)[6]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发生一种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地方金融所涉及的组织和机构的特点,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明确的金融管理分界线,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多、杂、广(梅波,2014)[4]。②地方金融管理理念及方式落后。存在组织架构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持续动态管理,缺乏市场化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而在地方层面产生了大量非规范的政策性融资平台(张雪兰等,2011)[7]。③地方金融普遍缺乏风险预警和监控。地方政府不能准确地选准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更多看重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而忽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消极作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会更多的倾向于多批机构,批多种机构,而对于风险预警和监控措施关注较少。④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吴周雄(2015)[6]认为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仍是主角,通过政府可控制资源参与组建各类金融机构,较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大股东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可控机构构成,结果,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法人治理制度,内部产权仍不明晰,行政色彩浓厚,行政干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体制问题较为突出。在究其因之后,如何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才是重中之重。刘月(2014)[8]对美国、德国及英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体制作了深度研究,美国在金融机构机构出现风险事项后,金融管理部门会选择警告或合并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散和化解,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德国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时,通常选择极为谨慎的态度,至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用退出市场措施,通常较为灵活:银行由于性质的不同,其退出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代其偿还债务;如果是股份制银行,一般会先选择停业、关闭,进行冷冻处理,这期间,其他金融机构如愿意合并之则可以不进入破产程序,反之,则进入破产程序;储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和股东负责;对于有问题的信用合作银行,一般会由同业协会接管或兼并。英国政府的做法有别于美国和德国,英国在对待金融机构许可时尺度较宽,但如果英国政府一旦认为不合标准时则会立即注销;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上,政府较为关注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机构即使在破产程序申请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但是金融管理当局并不能参与程序的运作。同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方面,我国则更多选择关闭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类金融机构的路径,以多样化方式来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刘月,2014)[8]。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山东省从管理体制入手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方面最具有代表性。(1)北京市主要积极探索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在现行的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证监局、北京市保监局的“一部三局”的金融管理架构基础上,北京市先后构建两个大的金融监管方面协调体制:由三个监管局在2003年设立的“北京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在2004年3月设立的“北京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碰头会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两个会议制度引领下,各机构先后签署一系列部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作出较多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夏蜀,2012)[9]。(2)上海市则积极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主张地方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理念。2016年底,上海市政府正式下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意味着实质性启动了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3)山东省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在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方面开创了先例。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基本明确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方式,当中有十五条规定了金融监管方面内容,并规定“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必须纳入地方监管范围,这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张旭等,2014)[10]。该《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审议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与体制原因

近年来,中央政府将金融管理职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则构建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为主体、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参加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4年8月,国务院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地方政府具有维护本地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地方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传统以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础上,出现了以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业态,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内涵进一步拓展。(一)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伴随着时代变革、经济周期转换以及互联网的持续渗透与冲击,如今的地方金融的服务定位与经营模式均发展了转变,因而地方金融所蕴藏的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并集中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复杂化。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有力推动着各业态模式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同时,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在日益复杂化。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为5881家,累计成交量为36500.85亿元;而与此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也达到了3493家,即正常运营平台仅占40.61%,行业早期的资金池、自融、跑路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更是相继发生了泛亚兑付危机、大大集团暴雷等恶性案件。类似地,互联网金融中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的金融风险也急需重视,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传统金融领域。虽然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互联网给地方金融带来的日益复杂化风险仍需持续关注与应对。这类风险所涉及受众多、机构多、范围广,处置时具有极为难以处理的复杂性。二是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如今“涉众型”风险也是层出不穷,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导致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利用高息吸引平民百姓的血汗钱。并且这一类风险具备极高的传染性,易引起恐慌,进一步导致挤兑风险。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为例,根据国务院处非办材料,到2015年12月3日止,e租宝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人用户达到901294个,充值累计余额达到581.75亿元,累计投资额达到745.11亿元,当中估计有15亿元人民币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个人挥霍、赠予亲属、情人及相关人员,给全国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的就达30000余起,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等立案数、涉案金额虽然比2015年下降8.9%和7.3%,扭转了此类案件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涉众型”金融风险事件仍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不同形式不断影响着区域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区域化。金融业务相互交叉,金融风险跨界传染并不少见,如今的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推行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新型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完善上滞后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管理存在着真空地带,有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同时,新型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又没有可参照的成功管理经验与案例。以小贷公司为例,在经济继续下行以及网贷行业强势崛起的冲击下,小贷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还是贷款余额方面均呈现减少趋势。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半年报中,在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平均值为-8.74%,而且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值也为-26.83%,同年三季报中,上述两个数值还呈扩大趋势,分别为-11.49%和-23.09%。从行业数据分析,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73家,贷款余额为9273亿元,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减少237家、131亿元。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主体力量,一旦出现发展衰退或者关门潮,必然会给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各地其他类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提供相互担保、交叉承诺、循环开票等表外等融资方式进行关联套利、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有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风险表外化十分严重。据统计,2016年多地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上海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甚至达到总资产余额的1.8倍,表外业务风险也是引起地方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这类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影响的范围一般局限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及所开展业务的区域,当然,这种区域性风险也不排除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传导成行业及全国性金融风险。(二)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1)监管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一,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目前还没有适应地方金融风险特征、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推进困难。例如,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致使这类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成立时的初衷,放弃主业,利用机构平台进行高息借贷、融资放款、赚取高利。第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权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效力及效果,中央政府虽然赋予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面临压力较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难以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执法依据上不充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也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并且确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分工。但从《指导意见》法律效果看,这个指导意见虽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起来效力较弱。一方面可能引起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制度与法律的空白或执行力,借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称。自从2008年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等职责以来,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地方政府有监管责任,却没有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对于新型类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地方政府也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实践中,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时,经常由于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权限而难以处置,导致监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拥有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主要在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基本无权过问,导致此类机构风险隐患及监管信息不对称,往往事后疲于应付。权责失衡的体制致使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对地方金融风险难以实施主动管理。(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各类监管主体多且分散。由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因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多头监管不仅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也很低。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二是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三是某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一旦形成地方金融风险,单一监管主体难以完成化解和处置重任。(4)条块间金融监管工作难以协调。近年来,各省政府虽然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但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沟通协调范围十分有限性及效率的有限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分别由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农工办(农委)审批设立,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且风险处置的责任也不清晰,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5)监管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由于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断深化,地方政府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监管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设置资金池等案件处理,难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保证事后处置的效率。(6)监管体制缺乏全覆盖体制。在各省政府省内各级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体制,主要监管对象是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混业经营的模式层出不穷,例如某P2P平台同时做到信息中介、资金池及商业保理等业务。以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省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而是省商务厅的职能,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最终会导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低效率状态。(7)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监管经验的人才较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要监管地方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可能会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组织违规经营行为泛滥,风险事件频发。

四、建立新型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着力点

稳定与发展是地方政府首要的两大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即是完善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体制与体制。依据上文中分析的我国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及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与体制现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逐项提出针对性建议。(1)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金融特点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具有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权限,同时也有应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因此,作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以及处置责任。从地方的省级政府着手,层层推进改革,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保障,解决当前监管权限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其次,促进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发展,加强综合金融监管的内部协调,提高金融监管协作效率,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制,这样可以适应地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地方金融业务交叉风险,避免地方金融风险跨界传染。最后,尽早建立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的盲区。(2)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提升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地方人大立法颁发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首先,出台针对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的细则,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地方政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律保障。第二,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牵头,建立由工商、公安、金融等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地方金融违规、违法案件,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第三,明确划分监管“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避免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复现象发生。第四,树立科学的风险处置原则。在风险处置方面坚持“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相关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形成快速、有效的风险处置体制。(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可以构建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可由省一级地方政府牵头,搭建地方类金融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共享平台。通过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平台,通过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便于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实施适时监控,便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作出迅速反应,提升应对地方金融风险主动性。第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体制。打通地方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信息渠道,统筹管理好地方法院、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的金融信息资源,不断完善金融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增强各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性和一致性,提升对地方金融活动异常研判能力,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不断创新地方性金融风险机构的监控体制。重点加强对各地区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担保圈风险的监控,创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做到日常监控、信息收集、协作处置的监管体制。(4)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程度,实施“互联网+地方金融监管”战略。第一,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利用大数据、信息自动化等互联网专业技术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面对不断互联网化的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监管手段于监管实践中,将互联网新技术融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当中,增加地方金融监管的主动性、超前性、科学性。第二,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金融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定期现场走访以及不定期的现场排查,加强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程度,提高监管的准确度和灵敏性,增加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的主动性。第三,完善金融发展激励体制。从监管处罚的反面出发,加强金融财政政策倾斜,优化金融运营环境,建立激励体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优先为金融生态良好地区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既加强地方金融风险自律体制,又拓宽监管信息获取渠道、提升监管信息的获取能力。(5)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业务边界。第一,明确划分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范围。可以各类地方金融模式的“属性”为标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散落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将不属于“一行三局”法定监管的各类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要将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全覆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二,树立权责对等原则。哪级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就应由其相应级别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随着各种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应动态调整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第三,明确差别化监管理念。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扶有控”要求,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完善信贷准入体制,加大对战略性创新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对于长期亏损、环境污染、高能耗、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授信。(6)注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常态化。第一,强化监管队伍与合理配置人员。监管全省上千数量级的地方金融机构,须加强与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协调合作,明确岗位职责与权力,合理调配人员。第二,注重质量提高和效能优化。特别是对地方金融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相关专业以及金融法律知识方面的持续培训。第三,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使地方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大从社会上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充塞地方金融监管人员队伍。第四,兼顾数量引进和结构调整。一方面,适度放开有关监管部门进人政策,充实监管岗位。另一方面,进行监管人才地区间调剂、系统内调剂和部门间调剂,将合格的金融人才调整充实到监管岗位,充分合理配置人员。(7)加强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建设,构建辅助监管体制。第一,协助完善监管体制与体制。通过行业自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体制。行业协会组织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机构,可以对行政监管信息进行有效的传导,也是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如果能充分发挥,有利于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有序的成长,提升从业机构审慎合规性,便于营造监管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金融环境,扩大地方金融监管的弹性和效率。第二,按地方金融机构的类别设立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够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透明化、集中化的行业数据,并且能提供具有反冲效应的对话机制,利于降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监管、综合自律、沟通协调、通力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促进各类地方金融企业能实现自律监管和依法经营。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代表各行业协会统一发声,综合反应地方金融行业合理诉求。第三,要积极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适度奖惩,支持运作规范、诚信经营的评级高的机构,控制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促进行业结构不断优化。(8)切实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积极构建投资人进行适当性投资的引导体制。要将对投资人的教育作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只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强了,才会远离非法集资,进行理性投资。如何强化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第一,由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对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的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辨识能力,这样就加深了潜在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强化各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警惕性,增加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的识别能力。第二,强化广大金融投资者的互动沟通平台。打造具有各地政府特色的金融教育平台,提高教育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优化投资者教育基础设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基地及教育网点的建设和布局,要以利用现有设施及便利居民为原则,教育内容要丰富多样,通俗易懂。可以充分利用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比如可以作为投资者教育网点,增设各类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书籍、宣传册、触摸屏等,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金融专家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投资人介绍各类投资品的特点,特别是要对各类投资品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3篇

一、什么是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比如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的国家。设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分局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对机构监管的界定其实包含着两层面涵义:其一。在总体的市场层面上,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立法者应当将市场上所有的金融机构按行业类别加以分类。进而使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二。在个体的机构层面上,机构监管则代表着必须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的对象。而无论其经营何种金融业务。

而所谓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讲,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地监管制度。据说这个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地罗伯特・默顿教授最先提出来的。新加坡是第一个实现功能监管的国家,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终确定了功能监管的框架。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优缺点比较分析

相较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不同的金融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并根据其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种类越专一,机构监管模式就越能有效率地划分各业别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见。分业经营正是机构监管的核心基础。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减小了各类金融机构间风险的传递。因而,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机构监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不论金融机构从事何种业务,要判断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就必须把包含所有业务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减小系统风险。在这种结构法的监管模式中,金融体系被划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三个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上分别设立监管主体,通过市场进入、授权和登记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者,他们执行所有的监管活动,防止了多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

机构监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越来越失去作用。如果简单地按照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进行分类实施监管,往往会形成“监管真空”。而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对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而且。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下发指令的不同。需要金融机构上报多个不同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支出成本。如果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联系,将会出现对金融风险判断上的不一致,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法令时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容易造成金融混乱。

而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功能监管亦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则。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造成的成本浪费。其次。功能监管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行业的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不只局限于各自监管行业内部风险。还能够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能降低金融企业的被监管成本,被监管公司只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需要选择与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就可以。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则、接受一轮监察,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最后,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也将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但是功能监管也有其缺点,也不能完全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难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很多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活动相互融合,彼此间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模糊。又或者这些金融活动的经济功能可完全相互取代。这种情况下,以功能来划分监管者的权限就值得怀疑。而且,在功能监管模式下,管制机构功能的过度拆分,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同时遵守数个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也会给被监管者更多的成本。并且在监管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会带来个别金融机构的不稳定。

从目前来看,中国、法国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有效地隔离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传播,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平安度过,这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可谓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区分严格,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减少了利润增长的来源。

在实行功能监管的国家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澳大利亚式的双峰监管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联储是伞式监管人,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两类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了避免重复监管,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且应尽量使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复杂,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则是分为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系统风险,另一类负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市场行为。双峰监管保证了监管的一致性,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又保留了一定

的监管竞争,但是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由一个唯一的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建议和借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中的监管职能,有人曾形象地形容英国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监管的“大超市”。这种监管消除了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费用。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从长远来看,对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这样自律性很强的国家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腐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确保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分工明确、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功能领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应对各种风险,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还要能避免自身的道德风险。其次,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尽管从理论上说。各种监管体制都对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环境,真正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实际操作。最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民族性格特征、金融机构性质以及国内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程度。适时调整和改变。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我国现行的是机构监管制度,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政策实施有关的金融行为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各个机构之间定期进行联席会议磋商制度。在金融发展的初期。这种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效隔离了各金融行业间风险的传递,为我国成功逃离亚洲金融危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 综合监管

    混业经营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结构,即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设立相应的独立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随着混业经营愈来愈普遍,尤其是伴随着大型混业金融集团的出现,金融体系风险的特征和传播途径发生显着改变,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混业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新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信息沟通,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以及实现对金融集团的整体清偿力和资产组合整体风险的有效评价和控制。从已有的实践来看,综合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类:

    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负责,这个机构或是中央银行或是由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担当。英国于1998年进行监管体制改革,在合并原有的9个金融服务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服务局(FSA),成为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监管职责于一身的一元化金融监管机构。日本也从1997年起,改革大藏省,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成立金融监督厅,实现统一监管。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地区正在增加,韩国、中国台湾等也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式的伞形监管模式。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综合监管中间状态的新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机构子公司潜在影响等。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各类子公司的有关监管当局的权限,从而避免重复监管和过度监管。

    不完全的统一监管模式。这类监管模式介于统一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主要包括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由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为防止混业中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机构相互扯皮,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峰式”监管模式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影响监管模式选择的因素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并不单取决于经营模式,还取决于各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对各国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混业的组织形式和混业程度有所不同。各国金融混业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德国的全能银行、英国式的金融母子公司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种。德国的全能银行是指银行、证券及保险等金融业务完全由单一金融机构以分设事业部门的方式全面经营;英国的金融母子公司是以一个金融机构为母公司,一般是银行,透过其投资的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如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等;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直接、间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对银行、证券或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中的子公司实现控制,但控股公司一般不直接从事业务经营。前两种混业是整合程度较高的金融混业经营形态,混业程度深,风险的传染性强,所以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的要求也较高,要求建立一体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而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的程度较浅,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等问题并不突出,适合于伞型监管模式。

    二是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环境因素存在差异。一国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各国监管体制的选择有重要影响。美国是一个政治分权制的国家,在金融监管体制上采用“双线多头的管理体制”,即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监管权力。而大多数政治集权制的国家,其监管体制也较为集中,通常由中央一级的监管机构对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英国历史上长时期实行自律监管,政府仅对自律型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督和适当干预,这显然与金融交易惯例、传统习惯和思维模式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有极大关系。制度环境因素同样深刻地影响着监管模式的取向。美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权力制衡。单一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又没有其他监管机构的制约,可能形成垄断和滥用权力,有悖于其权力制衡理念,自然要选择多个监管机构的并存。

    三是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美国原有的双线多头监管体系是美国近百年金融发展史中自然形成的,这既是监管业务上的需要,也有联邦政府与各州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的原因。而美国的民主政治也使得任何一个重大的改革都需要国会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达成共识,对这一制度做彻底的变革是极其困难的,美国回应混业的挑战的方式自然是对原有的体制采取改良的做法,即一方面继承了大危机以来形成的分业监管的架构,同时也规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当前的伞型监管体制。英国由于原先采取的是自律监管机制,在运行中许多自律组织往往由于既得利益或熟人关系,监管不力,未能很好地起到一个“金融警察”的作用,彻底的“革命”的阻力并不是很大,因此,英国政府得以通过“金融大爆炸”式改革的方式,成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实现统一综合监管。

    四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影响巨大。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往往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但也会受到重大事件冲击的影响。重大的经济金融危机往往会打破原有的制度均衡,导致监管制度的根本改革。英国统一监管制度的建立是直接受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影响。韩国1998年改革监管体制也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当时国内要求改革金融体系的呼声较高,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韩国政府施加压力,敦促韩国政府采用统一监管体制。

    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推动了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尽管历史上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上有所差异,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以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各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金融体系风险特征逐渐趋于一致,各国金融监管模式日益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演进。

    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挑战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

    回顾20多年经济改革之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转变过程,现在又处于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方向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1993年,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既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也是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自1993年,为制止金融领域的混乱,防范金融风险,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金融监管也开始实行分业机构型监管体制。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并正式履行职责,标志着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由此,形成了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一行三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较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基本是适应的。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等在我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初见端倪,这对现行分业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分业监管体制同监管对象结构不一致,影响监管的有效性。根据我国加入WTO所承诺过渡期结束,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国民待遇,许多大型跨国银行已经开放个人业务。对绝大多数跨国银行来说,它们都是超级金融财团,涉足非传统的银行业务较深,显然单靠银行监管者一个机构来监督,已经明显力不从心。而从将来看,我国分散的监管机构也难以形成与能够集聚大量金融资源的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组织相抗衡的有效外部制约的强大力量,难以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现行分业监管体制难以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难以及时有效采取协作行动开展监管活动。特别是对于国内混业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影响很大,而且各种风险相互传染,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该实体的真实风险以及集团整体风险状况,不利于有效监管实施。

    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金融业创新的发展使得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究竟属于何种类型机构以及何种类型业务,各金融机构往往利用监管盲区逃避监管或利用监管程度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尤其是,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易形成监管真空,也容易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的推诿卸责。

    分业监管易导致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金融监管成本既包括维持监管活动费用的直接成本,也包括被监管行业执行成本以及监管活动对金融行业效率影响等在内的间接成本。在分业监管制度下,多个监管机构会增加机构设立的行政成本与相互协调合作信息成本,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加大金融机构受到重复和交叉监管,与多个监管机构打交道,提起多次授权审批程序,遵循多套监管规则,接受多轮监督和管理的成本支出。这会降低金融业的效率,也降低社会整体福利。

    分业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发展。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监管的有效性衡量标准之一便是能否有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以及规避自身风险,有很强愿望确认并控制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的动机,这往往会对原不属于本业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采取抵制态度,从而阻碍金融业创新活动和发展。

    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全球化的金融混业经营和一体化的综合监管趋势的广度和深度的扩展,迫切要求改革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前瞻性,确定金融监管体制的框架一定要考虑到加入WTO后混业经营趋势给我国监管体制提出的要求;二是制度变迁成本,由于经营模式和监管体制之间并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监管体制变革要考虑到制度变迁成本的因素。基于此,我国监管体制未来的变化方向应当是一体化的综合监管,并且这是一个渐进式的变革过程,必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要提高各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高在各自分业领域的监管效率。我国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2003年才真正形成,分业监管格局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监管体制下的核心工作是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监管真空,积累混业监管经验。监管重点应放在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因为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加强目前我国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混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机制,既避免监管资源浪费,又可实现协调一致的监管效果。 2000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决定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不定期的会议制度是不能胜任混业形势下的经常性监管。因此,需要设计特殊的机制予以保证,定期研究加强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金融业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监管措施,真正发挥统一协调的功能,并真正具有决策作用。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制度;协调机制;法律体系;监管人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026-02

1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与历史沿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间,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金融制度,全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主要承担的是为政府管理财政资金和社会信贷工作,直接对财政部负责,不存在单独的监管机关来监督银行行为。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铺开,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负责对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进行监管,在1984年至1993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于一身。在这期间,中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相继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仅靠中国人民银行一家从事金融监管已显力不从心。因此,在90年代以后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汇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管理。至此,中国正式形成了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并进的分业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抑制金融风险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美国经验借鉴2.1多部门监管导致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当各金融机构业务单一时,分头监管动作较为有序。但当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对这种监管模式就提出了挑战。由于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既从事银行业务,还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这样,三大监管部门都要介入其中,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属于平级关系,且各自监管目标和政策会有一定差别,从而出现具体监管上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的问题。

2.2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一些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这类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由其所属子公司独立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另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控股或全资拥有一些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开展银行业务,其所控的子公司展开各类金融业务,这类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法人结构复杂,金融业务也互相牵涉,这种状况,无疑加大了监管阻力,在具体的监控中,有可能出现规避监管的情况,从而出现监管盲区。

3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3.1改革监管制度,促使金融创新健康发展

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成熟度还很低,传统业务是金融业的主要部分,金融创新较少,创新不足现实严重。这种落后的金融体系,对中国经济的国际化非常不利,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出了问题,就畏之如虎而禁之。相反,我们应该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引进。但在这过程中,不可以忘记的是金融监管如何有效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为金融创新创造优良的金融生态,让其健康发展。

3.2加快建立金融监管的国内、国际协调机制

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共同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存在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迟了防控风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中国各监管机构之间亟须出台相应法规来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中国目前的“三会一行”的金融监管架构,由于几家监管机构是平等的“部级”单位,对重大问题的协调能力较差,容易出现监管重叠、监管不到位和监管真空。为了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协调基础上,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最高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内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具有协调事务的最后决定权。同时,该机构还应具有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和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建立对监管对象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与控股公司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可以重点对混业集团业务往来进行监控,及时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动态。

3.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中国金融立法长期滞后。我国现行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容易导致法律真空,使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

3.4大力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知识老化严重,不能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因此,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是未来应对金融风险的关键。首先,要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减少并最后消除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人事制度的直接干预,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其次,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队伍,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习,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从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

参考文献:

[1]曹凤歧.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7).

[2]田中景,牟晓伟.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6).

[3]易宪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几个重大理论问题[J].江苏社会科学,2010(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6篇

监管困局:系统风险难防范

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亟需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由原来的三类发展到六大类: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监管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类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三类是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四类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五类是由地方政府商务局负责监管的典当行和拍卖公司。六类是部分地区由农委牵头、与民政部门协同监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县一级建制,难以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县域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缺位,致使银证、银券、银保等跨行业合作业务缺乏日常监督,蕴含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监管主体依托的法律滞后,存在责权不清问题。中央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的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又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出现中央监管部门之间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方非专业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县金融局、商务局、农委和民政部门无法制约束,从最大限度获取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客观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发起人任职资格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再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三是县域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监管不匹配,形成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牡丹江为例,县域总的金融监管人员在25至40人之间,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微小金融机构和组织)总数在200个以上,机构遍布整个县域,远的要一天车程。县域银行机构50多家,高管人员18人左右,风险防控任务由银监会监管办承担责任。可悲的是在权限设置上银监会监管办没有现场检查权、高管人员审核权和违规处治权,且人员只有2至4人。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事处一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尴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务局、农委、民政局监管专职人员均在2至3人之间,分别管理10个、20个、100个以上的金融微小组织,且没有金融专业人员,同样存在监管人少事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突围路径:理顺县域监管体系

从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好,缺少法律支撑、缺少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健全县域监管主体建设。为了有效控制跨行业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必须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除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外,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09-05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的现状和特点

1、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现有框架的总体情况。

我国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发展到现在,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行使金融市场监测分析平台的职能以来,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搭建了重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日常监测与长效监测并重的监测框架和管理模式。

一是重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既有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全局宏观的监测,也有针对各个金融子市场进行的重点监测。重点监测注重各子市场的发展特点和问题,全面监测侧重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以及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二是日常监测与长效监测并重。从监测报告体系看,建立了以金融市场监测日报、月报、季报和快报为载体的金融市场监测体系。既有对金融市场重大决策快速反应的快报,也有日常监测的日报、月报,更有注重长效监测的季报和年报,并将全年的监测报告成果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开和公告。

三是建立监测分析重点联系机制。根据监测工作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先后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工行票据营业部等机构建立了日常业务联系,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和业务交流。

四是开发了先进的金融市场监测分析系统。金融市场监测分析系统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防范跨市场风险而建立的重要监测分析的技术平台。

2、金融市场监测分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

金融市场监测分析系统主要有数据管理、指标维护、数据分析、快报生成等四个模块组成,并具备系统业务数据的历史性和全面性、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系统分析功能的多样性和分析系统和交易数据的共享性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市场交易数据的历史性和全面性。由于该系统具备较强大的数据存储功能,因此它存储了多个金融市场长期发展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历史交易情况数据。二是相关交易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为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业务数据报送的一致性,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多个市场的第一线监管机构,如外汇交易中心、黄金交易所、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建立了业务联系。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通过数据专线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直接向该系统提供原始数据。三是系统分析手段的多样性。该系统具备四种不同形式的分析功能。分别为自主分析、时间序列汇总分析、分项分析查询和衍生指标分析。四是分析系统和交易数据的共享性。在经过恰当的网络配置后,人民银行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以访问该系统。分析系统和交易数据的共享性极大地提高了该系统的实用性和扩展了系统的使用范围。

3、存在的问题及差距。

一是监测指标还不够完善。没有相关的预警指标、风险识别衡量手段、风险监测模型,也缺乏置信区间等。

二是缺少数据来源且数据滞后。目前系统缺乏宏观数据来源,而即便是金融市场中涵盖的数据也多是交易结束后录入的,系统对于总结过去、说明现在的功能基本可以覆盖,但及时发现异动、预警风险的功能尚不能发挥,预测未来很薄弱,对市场进行有效、实时监督的条件还不成熟,更多的是在履行一种说明的职责。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进行深度加工还做得不够。数据背后的前因后果、各市场之间的联动等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是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度体系,难以对金融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的监督。金融市场监测分析小组和专家会议对加强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合作与信息共享等远远不够。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一个有效的功能齐全的监测分析系统必须具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还应有一定的监测手段作为补充,比如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专题调查、金融机构定期报表报送以及提交内部报告,甚至还有专家的经验判断等,这些手段可以为及时充分获取各方面信息创造条件。目前我们的监测分析系统尚不具备上述监测分析的辅助手段。

二、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测的特点

国际上对于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强化和重视,这一时期,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动荡,促使许多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始加强对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研究,以提高自身对金融危机的分析和预测能力。综合来看,国际监测分析体系的建立有以下一些主要经验:

1、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涵盖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

从国外建立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实践看,各个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所设计的指标体系都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金融市场层面的微观指标,也包括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宏观指标。如美国现行的金融宏观监测指标便分为“宏观经济指标”和“综合微观金融指标”两类。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微观金融指标仅反映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不能反映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另一方面,一个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主要是宏观经济、金融体系、企业以及国外金融业出现严重问题,通过金融市场产生的联动效应。

2、注重对风险的评估与防范。

金融监测指标体系框架的主体思想就是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监测框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始终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始末,并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和评级体系。一是在伴随从机构型监管模式到功能型模式的转变的同时,完善金融市场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二是建立了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监测分析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通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建立信息监管共享平台,不但能节省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实现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功能。

3、注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能够增强信息沟通、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更有效地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涉及各金融子市场和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因此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英国,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建立了一种三方会谈机制:英格兰银行提供货币政策的走向,金融服务局提供金融市场的情况,财政部反馈议会和社会的情况,并且当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的意见无法统一时,由财政大臣进行裁决。

4、注重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对资金流量和结构的分析,能够反映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和宏观经济面的变化,从而为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服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央银行在监管框架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英国,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双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宏观层面上的决策保持较强的互通性和一致性,也有利于通过金融市场监测为央行的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的整体架构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在现有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研究人员对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研究成果,建议按照以下三个主要架构,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框架:宏观经济审慎监测指标体系、金融子市场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可包括价格风险监测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信用风险监测体系和结构性风险监测体系)和跨市场审慎监测指标体系。

1.宏观经济审慎监测指标。

金融市场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宏观经济运行也深刻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宏观经济审慎监测指标的选取要达到两个要求:一是在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中有很强的代表性;二是对金融市场影响巨大,对金融市场变化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宏观经济环境指标可以分为内部环境指标和外部环境指标。

2.金融子市场审慎监测指标体系。

各金融子市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针对各个子市场的监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合理可行的金融市场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的框架。

①价格监测指标体系。

金融市场工具的价格是宏观经济因素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性反映,具有十分强烈的信号作用。金融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包括同业拆借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债券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股票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期货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和汇率风险预警指标等几大类指标体系。

②流动性监测分析指标体系。

金融市场流动性一般是指迅速执行交易且不造成价格大幅变化的能力。当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单笔交易会对金融市场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容易产生市场价格操纵问题,从而要么给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带来风险,要么不能以合适合理的价格找到交易对手,使得市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度量流动性有多个维度,如宽度、深度和弹性等,度量流动性宽度的主要指标是买卖价差,当买卖价差较少时,流动性充裕,某种证券能够连续进行交易,从而使得证券能够以合理价格交易,市场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③结构性监测分析指标体系。

金融市场结构性风险预警指标主要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区域分布结构和金融工具结构风险。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风险是由于不同类型市场参与者的分布极端不平衡所引发的风险,例如金融市场中有几个资金规模远远大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机构,或者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的类型相同,就有可能导致价格垄断和操纵,或者因为同质预期而使得市场交易清淡。市场参与者区域分布结构风险是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地区分布极端不平衡所引发的风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一区域的市场参与者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旺盛,一旦这种融资链发生断裂或资金流向发生骤变时,资金需求方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就可能产生地区性的金融风险。金融工具结构风险主要是工具的类型缺失或者期限分布不平衡。不同期限品种应该保持一定比例,各机构根据自己的现金流获得相同期限的资金,解决自己的资金周转问题;然而,当期限结构过于集中,就会导致一部分机构不能获得自己所需期限的资金,或者因为证券的兑付时间过度集中而引发风险。度量结构性风险的一个关键的指标就是市场的集中度的这指标。

④信用风险监测分析指标体系。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由于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在其结算过程中交易对手的违约,或由于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它可能导致其他交易者因连锁反应也不能按期履约,引发市场的信用危机,从而危及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对市场、市场参与各方危害巨大。今年发生的次贷危机就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反思。我国基于企业信用的债券市场刚刚起步,对于合同履约既缺少历史违约概率的统计,也没有可供参照的相关市场方法,加之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与真实风险之间的关联尚未得到事实验证,公信力不足,因此信用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仍然处于摸索阶段。

3.跨市场金融监测分析体系。

在宏观经济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和金融子市场审慎监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将着力构建起跨市场金融监测分析体系。跨市场金融监测分析体系的核心是资金流动和风险的监测,其主要内容是根据金融机构类型、金融市场类型、跨金融市场类型三种不同的监测数据汇总方式,全面分析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状况。

①分金融机构类型的资金流动监测。

分金融机构类型监测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就是将基础监测数据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为数据汇总生成点。在基础监测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对银行类1~N家机构在金融市场1(例如货币市场)上的资金流入与流出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形成银行类机构在这一个市场上资金流动的监测模式。依此类推,直至同样可以对银行类1~N家机构在金融市场N(例如黄金市场)上的资金流入与流出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形成银行类机构在各个金融市场上资金流动的监测模式。对银行类机构在不同金融市场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总体考察,将最终形成此类机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全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监测模式同上。

对每一类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可以深入分析同一类金融机构在同一类金融市场上的差异性融资特征。例如对目前银行类机构在货币市场上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可以发现城市商业银行净融入资金与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的差异性特征。二是可以分析同一类金融机构对不同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需求,例如可以监测与分析银行类机构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上的资金配置情况,为整体判断银行类机构的金融市场收益与风险提供依据。

②分金融市场类型的资金流动监测。

分金融市场类型监测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就是将基础监测数据以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为数据汇总生成点,在基础监测数据库的基础上,首先可以对在金融市场1(例如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所有类型每一个机构,分别进行资金流入汇总与流出汇总,形成对这一个金融市场资金流动的监测模式。依此类推,直至可以对在金融市场N上交易的所有类型每一个机构,进行资金流入汇总与流出汇总,最终形成不同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全貌。对每一类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可以深入分析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金融市场上的差异性融资特征。

③跨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监测。

监测跨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情况,就是在筛选出能够参与不同类型金融市场交易的每一个机构的基础上,以参与跨市场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为监测数据汇总生成点。筛选出能够同时参与金融市场1与金融市场N交易的每一个机构,对其在金融市场1上的资金流出(或是流入)与在金融市场N上的资金流入(或是流出)分别进行汇总,进而形成金融市场1与金融市场N之间的跨市场资金流动监测模式,揭示资金由金融市场1向金融市场N流动的过程。筛选出参与跨市场交易的每一个机构及工具,并结合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联动机制与方式进行分析,是进行跨市场资金流动监测的基础。

上表对以上三种不同监测模式的数据生成方式和监测目的进行了归纳与比较,综合利用这三种资金流动监测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监测工作的全面性。

四、完善健全金融市场监测指标体系框架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金融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协商机制,明确有关各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及职责,提高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的效率

一是建立高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国务院牵头, 建立一个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明确中央银行、 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在提高金融市场监测分析体系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二是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定期互递各种信息;三是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 对一些交叉性业务和工具是否存在风险隐患进行跟踪监测分析。

(二)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一是进一步拓展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的范围,建立全面、开放、集中的金融信息中心,对现有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建立全面反映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健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功能, 强化其对信贷资金流向和流量的监测的分析,为风险预警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同时,加快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以金融危机为背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参照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 

 

 

1 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 

 

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 经济 ,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 总结 与检讨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 发展 ,并具一定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 

(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监管的“双重多头”机构设置事实上是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的。 

(2)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没有足够金融风险管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市场和开展新兴业务实质上变成了积累危机的行为。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决定了在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对此负责,现有的监管体系与各类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并不适应,加之监管者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授权,使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成为一种缺陷。 

(3)监管机构本身职责并未履行到位,次贷源头贷款质量监督缺乏。在次级贷款发放时,特殊客户层没有抵押资产、没有连带保证,监管部门只是事后对贷款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未职履行事前监管的相应职责。由于这类贷款机构都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财务状况很难及时反映其贷款质量,因此直到最后资金链断裂时,监管当局才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4)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成了投资者决策重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但美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在将信用评级制度纳入联邦证券监管 法律 体系之后,并未建立相应的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与问责机制。正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和这种权重责轻的制度错位助长了信用评级业的道德风险,为危机的全面蔓延和爆发埋下了隐患。

3 对我国 金融 监管体系的再思考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监管体系;启示

1 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

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 经济 ,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 总结 与检讨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 发展 ,并具一定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

(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监管的“双重多头”机构设置事实上是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的。

(2)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没有足够金融风险管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市场和开展新兴业务实质上变成了积累危机的行为。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决定了在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对此负责,现有的监管体系与各类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并不适应,加之监管者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授权,使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成为一种缺陷。

(3)监管机构本身职责并未履行到位,次贷源头贷款质量监督缺乏。在次级贷款发放时,特殊客户层没有抵押资产、没有连带保证,监管部门只是事后对贷款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未职履行事前监管的相应职责。由于这类贷款机构都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财务状况很难及时反映其贷款质量,因此直到最后资金链断裂时,监管当局才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4)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成了投资者决策重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但美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在将信用评级制度纳入联邦证券监管 法律 体系之后,并未建立相应的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与问责机制。正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和这种权重责轻的制度错位助长了信用评级业的道德风险,为危机的全面蔓延和爆发埋下了隐患。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香港金管局;商业银行;集团式监管

次贷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避免风险在金融集团之间的蔓延。2008年11月底,香港金管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香港注册商业银行的集团式监管办法(Group-wide Approach to Suoervision of Locally Incorporated Authorized Institutio-ns,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业界意见。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让商业银行更清楚地了解目前金管局如何从金融集团整体角度进行综合监管,考虑作为集团一分子的商业银行可能面对来自集团其它成员的风险。

一、香港常见的三类金融集团形式

金融集团是由若干不同的公司实体通过所有权形式联合组成的集团。这些实体主要(不一定独家)提供金融服务,如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从结构来看。金融集团的组成方式各不相同。香港金管局总结了三类香港常见的金融集团形式。商业银行一般属于其中的一类或几类。本文提到的“商业银行”均指在香港注册的商业银行,在香港称为许可机构(authorized institutions),分为三类: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可开立来往或储蓄户口、可接受任何金额及存期的客户存款:有限制持牌银行可接受任何存期的客户存款。但金额不能少于港币50万元;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不少于港币10万元及存款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客户存款。

第一类金融集团包括一个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

第二类是国际银行集团或其它被监管的金融集团(由海外银行或被监管的股份公司控股),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只是集团的组成部分。

在第三类金融集团中,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由不被监管的控股公司所控股,该控股公司所控股的实体通常涉足更广泛的金融活动(如银行、保险、证券)甚至其它商业活动,即为多元化的金融集团。

二、香港金管局在金融集团监管中的主要职责

(一)香港金管局作为非综合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商业银行

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差异较大。在一些地区,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一切金融活动进行审慎监管;而在另一些地区,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管多元化金融集团中的控股公司。香港金管局不是综合性监管机构,不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督机构(IA)分别负责监管证券和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监管非商业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第七条,香港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与其它(所在地或海外)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商业银行在全世界正常开展业务,规范银行业务和存款业务,监督商业银行保护储户利益,促进银行系统的整体稳定和有效运行。

(二)香港金管局采取“集团式”(group-wide approach)监管方式

根据“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香港金管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会考虑其下游业务的综合风险(如国内外办事处、分公司、联合公司和合资企业)。如果本商业银行或其下游业务隶属于另一更大的集团,且集团中还有由同一家公司控股的其它姊妹公司(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公司),那么这些公司可能给许可机构带来的风险也被考虑在内。为了履行这些职责,香港金管局有必要采取“集团式”方式来监管商业银行。这样无论商业银行处在集团的哪个层面,集团内所有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都可以考虑在内。为此,香港金管局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如集团整体的财务实力及其稳健性、公司治理、管理监督和控制等。

(三)香港金管局的监管重点是集团的财务稳健性

当商业银行隶属于大型集团时,香港金管局希望集团的资本状况能够保证控股公司和集团内其它实体不会占用商业银行的资本及流动性来源,而且,在需要的时候。该集团应该有能力向商业银行提供资本支持及流动性。除此之外,香港金管局也会考虑集团内其它实体与商业银行在业务和经营方面进行合作时,或商业银行对集团内其它企业有风险敞口时(如集团内部其它实体和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有风险敞口),是否会增加或产生新的风险集中。

三、对三类不同金融集团的监管

香港金管局监管的出发点是商业银行(包括其香港办事处及海外分公司)的地位是“合资”还是“独资”。如果商业银行是多个子公司的母公司,即前面所提到的第一类集团,那么除了进行单独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风险状况及实力进行评估之外,还对集团实行审慎标准,即进行“综合监管”(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当商业银行隶属于由共同控股公司所控股的大型集团时,即第二类和第三类集团,除了进行单独和综合监管,还应对控股公司及集团内的其它公司进行检查,即“控股人集团检查”(controller group review)。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控股人集团检查时,香港金管局采用集团式监管办法的目的并不是要监管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内的所有公司,而是监督作为集团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

(一)对第一类集团中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的监管

为了评估商业银行的财务实力及其下游业务的内在风险,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金管局设立了定量审慎限制,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敞口以及在具体情况中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并表基础上发放的关联贷款。为了评估其下游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可量化风险,还应考虑一些定性因素,如集团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等。

1、定量审慎限制。

(1)最低资本充足率。香港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在综合监管基础上保持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或不超过16%的更高比例。被综合监管的子公司包括所有从事由《银行(资本)规章》第27(3)款所界定的“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商业银行在不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通常需要进行风险加权,或将其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中扣除。当商业银行的子公司由其它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管时,由于它们满足这些监管机构独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般不再进行综合监管,所以这些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都必须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中扣除。此外,如果商业银行的保险或证券子公司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并且没有在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香港金管局可以要

求将相应的资金差额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中扣除。

(2)最低流动性。香港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将最低流动性保持在25%。如果商业银行与其子公司和海外分公司进行的集团内交易可能对其流动性构成实质性影响。这些子公司或海外分公司也应进行综合监管。

(3)大额敞口和关联贷款。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条,综合监管通常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包括证券和保险企业。商业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必须遵守特定的敞口限额。即与大额敞口、关联贷款、重大投资或收购、土地和房屋利息等有关的敞口限制。而且应建立足够的内控机制,以生成相关的并表数据和信息,协助香港金管局对企业的风险集中、关联敞口和其它集团内交易进行并表评估。香港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SPM)中的“大额敞口及风险集中度(CR-G-8)”和“关联贷款(CR-G-9)”章节对相关审慎性标准进行了具体表述。

2、定性评估因素。

(1)集团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确保已制定全面的政策和程序以度量、管理、监督和报告整个集团层面的风险。这些政策和程序每年都应检查和更新,以应对集团成员不断变化的风险状况。集团风险管理政策的任何实质性变化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香港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SPM)中的“本地注册许可机构公司治理”(CG-1)章节对相关审慎标准进行了具体表述。

(2)集团资本管理。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与其本身和其子公司在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风险程度相适应。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运作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CAAP),用来衡量和报告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的风险,以及估算承担以上风险所需的资本量。香港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SPM)中的“监督评估过程”章节对相关标准进行了具体表述。

(3)信息披露要求。如果香港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并表要求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业(披露)规则》第11条,按照并表要求公布其业务状况、利润、损失和资本充足率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概况,及商业银行对于关联方的贷款政策。

(二)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集团的监管

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如果想成为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控股人(a 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必须是具有稳固基础的银行,或者其它经营状态良好、有丰富经验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当局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力去监管商业银行的控股公司(并不是许可机构本身),但基于监管连续性原则,金管局有权检查大股东控股人作为认可机构的控股人的合适性及正当性。为了履行这种职责,香港监管当局将进行控股人集团检查(controller group review)。除了检查控股人的合适性及正当性以外,也应考虑控股公司及其任何姊妹公司的业务操作对控股公司的影响,以降低同一集团内控股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对许可机构的潜在风险。必要时会使用类似于审慎准则的评估工具(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敞口、关联贷款等)去评估集团整体的财务稳健性。

在检查股份公司是否适合作为许可机构的大股东控股人时,香港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集团内部组织、公司治理、风险状况、财务实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1、集团结构。集团的法律结构、管理结构和运作结构应该足够透明,便于香港金管局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主要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主要的经营地点、集团主要业务的决策和管理者;对集团进行高层次管理和控制的途径;对相关跨国业务的管理方法;集团内部主要的责任分布;商业银行和其它集团成员间在公司结构、财务或其它方面的联系: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监管的集团公司层次(指由商业银行及其母公司等相关的经济实体组成的集团)。

2、集团公司治理以及管理监督的质量。整个集团的高层次企业控制及风险管理,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与专业素养来监管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集团业务;控股人对商业银行在问题处理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控股人应该具备的管理商业银行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判断的公正性及勤奋度;控股人及相关经济实体(包括董事会及高管成员)是否曾被指控犯罪,或曾违反过任何法律法规,或有过不遵守非法定条款的记录,或曾被专业监管机构警告或吊销过执照。

3、风险状况。集团内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和对传染的敏感度(susceptibility to contagion)是香港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的两类集团内在风险。商业银行的集团内交易应该是以公平的方式进行的。香港金融监管当局会对商业银行参与的重大集团内交易进行评估,评估那些没有公平进行的重要集团内交易和那些许可机构与其它集团公司有重大集团关系的交易(如内包)是否公正进行。传染的敏感度指商业银行由于相关公司的不利发展而受到传染。这取决于商业银行不依赖母公司或者集团其它公司的名义或支持,从市场集资和获得流动性的能力。

4、集团的整体财务实力。控股人财务资源的类型和充分性应能保证其有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连续的支持。或有能力获得财务资源以提供这种持续性支持。这方面的因素包括:控股人是否为国有;集团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资本状况;集团的战略方向(包括商业银行的发展意向和计划)、发展轨迹以及实施现行活动和计划活动的财务能力。商业银行的持股公司还需向香港金管局提供一份保函,以证实其在必要时可为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和/或流动性支持的政策。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考虑到其自身规模、性质和业务的复杂性,金融集团应在集团层面上指定充足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关于这一点,应考虑以下因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集团风险管理;在集团范围内,为了识别、监测、控制和减轻所有的实质风险,风险管理职能是以何种方式组织和进行的;集团的资本管理流程,包括其政策、资产分配方案、资本结构以及对集团资本状况的预测,做预测时应考虑到计划中的融资行为,以保证集团成员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集团的流动资金管理程序,包括其政策、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如风险集中度)、资金来源以及商业银行从(向)其母公司或者其它集团公司获得(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的程度:集团的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内部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竞争性。

四、香港金管局与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

香港金管局对第二类集团监管时将依赖其母银行/控股公司的本国监管机构,对于第三类集团,则与海外监管机构展开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由海外监管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商业银行的母银行/控股公司。

香港的一些商业银行是跨国银行集团的子公司,即第二类集团。对这类金融集团的最终监管权属于跨国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会考虑审慎地借鉴其母银行/控股公司的本国监管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监管合作的正式安排可以通过香港金管局和单个海外监管机构签署备忘录(MOUs)或协议书的形式进行,在备忘录或协议书中明确每个监管机构的相关职责,其中包括为保证持续监管和出现重大监管关注时。共享和交换签署者地区内银行的信息;每个签署机构对这些银行的监管职责:这些银行跨境设立机构或者投资时,签署方要进行协商;进行持续监管联系(如通过双边会议或定期访问),在审慎性问题上交换意见,或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在多种场合与相关海外监管机构进行双边会晤,交换符合共同监管利益的信息,定期与这些监管当局共享监管成果方面的信息。

对于第三类集团,即商业银行及其姊妹公司由一家控股公司所控股,集团内部的实体不仅从事银行业等金融活动,还从事其它商业活动的多样化金融集团,该控股公司既不受香港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也不受海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此时,香港金管局会与海外监管机构展开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由海外监管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商业银行的母银行/控股公司。

五、香港金管局对商业银行的集团式监管对我们的启示

(一)我国的发展现状对加强金融集团监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次贷危机之所以能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一方面是由于衍生证券所蕴藏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是混业经营所带来的监管空白。我国的金融业正逐步趋于混业经营,出现了几类金融集团,国外的金融集团也在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实业投资领域。跨业、跨境经营带来的资本计量、内部交易风险、大额风险暴露等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传染、风险转嫁等对我国加强金融集团监管提出了迫切需求。

(二)与银监会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相比,香港金管局的《办法》更注重从整个金融集团整体角度进行综合监管

2008年2月,银监会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指引》包括七个部分,着重对风险要素的并表监管做出规范。并从并表范围、具体要求、关注重点、跨业风险、跨境风险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而香港金管局的《办法》将监管对象进行了分类,从监管三种不同对象的角度对监管方法进行了规范,每一种监管对象都涉及并表监管这一方式,而对第二和第三类监管对象,在单纯规范并表监管的基础上,更提出了控股人集团检查(controller group review)这一监管方式,着重检查控股人的合适性和正当性,是从整个金融集团整体角度进行综合监管,考虑作为集团一分子的商业银行可能面对来自集团其它成员的风险。

(三)在对单个金融机构独立审慎监管和对金融机构与其所在金融集团关系的审慎监管的基础上,突出对金融集团的整体审慎监管,避免银行集团的风险传染和蔓延

对金融机构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是我国现阶段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独立审慎监管,二是对金融机构与其所在金融集团之间关系的审慎监管,三是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审慎监管。对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金融功能)的监管是金融集团监管的基础,主要集中于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敞口(风险集中度)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与所在集团关系的审慎监管主要集中于防止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过度传递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审慎监管也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大额敞口)两个方面,只不过这时候使用的是集团整体的资本额,需要剔除各种资本的重复计算。为了突出对金融集团的整体审慎监管,应在两个层次上综合计算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一个是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形成的银行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另一个是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避免局部的、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大,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安全构成威胁。

(四)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在按照业务进行“主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集团公司的协同监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3年6月起草了《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008年2月,银监会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银行集团,还涵盖了银监会监管的所有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法人、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集团。但银行并表监管只是对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目前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协同监管亟需加强。

(五)人民银行应发挥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区域金融监管;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几年,随着喀什经济社会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发展,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异军突起,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对其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该类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0年国家确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后,在新一轮对口援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推波助澜下,喀什地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务发展的交叉性、创新性日益加剧,对金融监管及监管协调机制带来很大挑战。

(一)正规金融发展迅速,监管机构亟待健全。2010年以来,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相继落户喀什,成立二级分行、支行,2015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正式挂牌营业。至今,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6家(含11家农村信用联社),较2010年增长24%;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2家,较2010年增加3家,增长34%;证券营业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机构增设的拉动下,喀什金融总量不断扩张,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区存款达1198亿元,贷款余额达569.2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0.6%、293.9%;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资产总额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4.4%、119.4%。但从喀什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看,全地区12县市设有1个地区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7个县支行,1个地区级银监分局和7个县监管办事处,保监会和证监会暂未设置任何办事机构。从日常对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依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务运行基本数据掌握尚存在困难,对其业务监管几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监管出现真空、职责不清。近几年,喀什地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设立。截止目前,全地区小贷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投资咨询管理公司119家,农业合作社1543家,股权投资企业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间登记成立。此类机构除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办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受金融办监管外,其他机构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挂牌营业,但暂未明确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监管职责不清为此类机构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金融交叉创新步伐加快,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的适应性较差问题凸显。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混业经营逐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喀什辖区商业银行保险保费收入11041.4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642.19万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46.65%、17.9%;银证合作从无到有,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5.8万元;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119.73亿元,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35.1亿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以跨行业、跨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业务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财产品走样为信贷替代产品,规避了银行监管,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战,纯粹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业务和辖内的经营方式,很难覆盖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金融,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银行业金融监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风险。随着辖区金融机构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跨市场和跨行业务日趋显著,但目前喀什辖区对保险、证券行业监管不到位,保险业仅有保险业协会履行非常有限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与人民银行签署了《银证合作备忘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限于部分基本业务数据的共享,对其业务监管涉及很少,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一些深层次风险掌握较为肤浅。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荡不稳,如果股市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容易形成泡沫,潜藏的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二)非正规金融风险暴露,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辖区具有融资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出现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的趋利性影响下,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至民间市场,分流银行储蓄存款,致使银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规金融吸储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部分规模较小的法人金融机构甚至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规避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背道而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负担。

(三)损害投资者权益,加剧社会维稳压力。在准金融、类金融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客户倾其所有甚至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进行“以贷转存”,赚取中间利差。但这类投资与正规金融投资相比,暂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风险拨备计提、经营行为要求等方面进行外部约束,管理规则、市场监督缺乏;从此类机构自身看,行为底线较为缺乏,致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社会影响面极大,甚至出现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的风险,很容易引发突发性和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思考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坚持中央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人民银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但目前人民银行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履职手段和丰富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某种程度上使人民银行履行维稳职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赋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监管职权,改变基层央行目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有原则、无细则,有主题、无边界,有职责、无手段”的现状,促进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统一,有效发挥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强化风险全覆盖原则,完善微观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明确的监管对象,各有各的监管标准和手段,但相互之间存在职责不清,面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等问题,建议以“风险全覆盖”为原则,完善“三会”监管职能,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应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加强相互之间协调沟通,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切实做到金融业务监管“无盲区、无缝隙”,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监管需要。同时,“三会”要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手段方法,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为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

(三)深化地方监管职责,弥补金融监管薄弱环节。从目前监管市场看,“一行三会”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较少,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类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但这类机构在监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体系,存在管理职责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问题,风险事件频发且很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染。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由“办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转变,树立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现场、非现场检查,动态掌握其经营状况,注重发展质量,夯实地方金融基础,确保此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暴露以及向金融体系的传染,有益补充“一行三会”对区域性金融活动监管,实现地方经济金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目标。

(四)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基层央行该机制运行不畅,央行在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动静态风险信息还存在一定阻力,建议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约束,明确要求各微观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将自身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资料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判断,切实在信息资源共享、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等方面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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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齐小东.区域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与选择:基于公共品的视角.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31-34.

[6]王石河,李虹,徐瑶.区域金融监管若干问题探索.区域金融研究,2010,(6);41-43.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改革;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

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

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有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了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头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具体而言,其中一类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类机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并侧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ZW)]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等。

231“牵头式”监管体制

以巴西为例。国家货币理事会在巴西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高决策地位,它的协调机制促进了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其统管机构包括巴西央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管局等。中央银行是巴西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牵头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保险和养老金机构等少数机构外,其余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在央行内部又专设“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统信息管理。[3]这种监管机制使巴西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232“双峰式”监管体制

以澳大利亚为例。1997年,澳大利亚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双峰式”的金融监管体制,由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委员会推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整体上的健康发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此体制下,国家财政部主要起到协调者的作用,一方面,对储备银行行长、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拥有提名权[4];另一方面,财政部统筹协调监管局和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入其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对中国的启示

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仍属于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趋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但也已然成为现实,并且具有深度发展的趋势。这就造成了“制度”与“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很多国家仍处在分业经营的阶段,但最终还会殊途同归,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金融混业网络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加速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方法和体制不能随金融发展状况而革新,则必将故步自封。所以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浪潮中,更应当在改革上未雨绸缪。

31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宏观角度看,传统货币政策主要是维持物价稳定,但即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形式上呈现稳定走势,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实际上的波动也可能较大。价格稳定并不等于金融稳健。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注重针对金融个体的监督管理,但在金融领域,有时“1+1”未必等于2,一些个体的健康发展并不必然构成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机构个体之间关联的密切性,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的危机。

所以,现在我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灰色地带就是对金融业各方监管进行整体性的协调,换言之,在制定落实货币政策和实施个体监管之间,缺乏宏观角度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因此,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

3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在金融市场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无疑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现实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透明、市场操纵、违法套利、欺诈等活动而受到实质损害或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ZW(]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这为次年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过了《公平对待消费者倡议》。俄罗斯颁布并修订《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对其保障的法律标准。[ZW)]

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严重的缺位现象。如何让决策者和金融消费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终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明显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形来看,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规范,至少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设置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机构。目前“一行三会”内部均设有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体,如将这些内设机构整合改组成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便可以健全金融监管框架,为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组织机构保障。[5]

4结论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有部分国家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到分业监管再到不完全统一监管的改革过程。这看似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实则蕴含着金融发展层级由低到高的内因。比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演变脉络,不难发现这样三条规律:改革围绕着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而展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对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改革亦不能东施效颦。基于现在各国基本国情,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但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大致

都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向混合金融监管演变的过程,这也许为把准改革脉络提供了有利的参考。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优方案应该是一种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既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统筹力,又增强了各相关职能机构执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这样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改革的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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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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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在中国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当局明确监管目标,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分业监管也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如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规的监管,通常将大量资金流向其他行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制度突破口;外资银行带来的新型金融产品,一家监管机构往往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等等。可见,中国现行的以机构监管为基点的分业监管体制,不但抑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速度,而且加大了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本,同时也影响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的质量,容易导致监管真空或过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监管的效率。这些情况促使笔者对在中国分业监管模式下,如何加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有效性,特别是建立一套衡量协调与合作是否适度的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的思考,借此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行动建议。

一、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

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包括一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各种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狭义主体主要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

广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既包括狭义的监管主体,也包括一国或地区的银行同业协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公众和投资者,还包括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还包括国有股权代表者。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本文把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归结为以下四类:一是“狭义的监管主体”。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二是“国有股权代表者”。包括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金公司”,下同)。三是“监管第三方”。包括银行同业协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公众及投资者等非官方银行监管组织。四是“国际合作对象”,包括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

一般而言,纳入协调与合作范围的监管主体数量越多,考虑问题的视角就越开阔,防范风险的效果就越好。但是随着监管主体数量的增多,协调与合作的成本和难度也相应增大。因此,在存在多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否则就会产生重复监管、监管盲点或监管冲突等后果,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甚至造成监管失败。

二、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指标设计

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不但有收益,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我们知道,收益函数边际递减,表明协调与合作力度越大,收益上升的速度越慢,成本函数边际递增,表明协调力度越大,成本上升速度越快,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收益达到最大,达到理想的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均衡状态,此时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水平是理想、均衡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测度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水平是否达到理想、均衡的水平,有必要构建一组衡量指标,来衡量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是否适度,是否符合我国银行发展水平的需要。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本文把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即国内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和国际合作评价指标体系,每一部分的指标又分为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两大类。

(一)银行监管的国内协调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这一部分的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国内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

1 广度指标:

(1)“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协调会议开会频率一年开会次数/按约定应开会的次数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是否按《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等有关制度召开金融监管协调会议,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2)“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现场检查协调率组成联合检查组次数,涉及业务交叉现场检查的次数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合作的诚意,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主体间越有诚意,协调越深入。

(3)银行年度外部审计比例外部审计家数,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外部审计与银监会的协调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外部审计的认可度越高,也说明市场约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群众来信处理率群众来信查处数/群众来信总数

该指标反映群众对银行的满意度和关注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市场反映的重视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市场纪律越重视。

(5)新闻媒体报道利用率利用报道信息进行监管的信息数目/新闻媒体对银行报道的总数目

该指标反映新闻媒体对银行的关注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视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市场纪律越重视。

(6)新闻媒体对监管当局采访增长率本年比上年新闻媒体采访增加数,上年新闻媒体采访数。

该指标反映新闻媒体对银行监管的关注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新闻媒体对银行监管越关注。

2 深度指标:

(1)“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信息共享率已共享信息,应共享信息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是否按《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等有关制度共享信息。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信息共享率越高,协调越到位。

(2)跨市场违规业务增长率本年比上年跨市场违规业务增长金额/上年跨市场违规业务金额

该指标说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业务相互渗透时,违规的可能性。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大,违规越严重,也说明协调越不到位。

(3)参与协会规范市场秩序比例参与规范业务品种数,需要规范的产品数目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银行协会互动的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4)对危机机构救助成功率因动用再贷款等救助资金避免倒闭的银行机构家数/高危银行机构家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互动的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5)银行资产胜诉执行增长率本年比上年胜诉案件执行增长金额/上年案件执行金额

该指标反映地方的金融生态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地方政府越支持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工作,协调越到位。

(二)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这一部分的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银行监管协调主

体之间的合作程度。

1 广度指标:

(1)签署谅解备忘录比例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数目,有相互设立金融机构的国家数目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对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一年对海外银行的检查家数/海外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海外分行的监管力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3)国外监管当局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国外监管当局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家数/外资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国外银行监管当局(母国)的监管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4)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比例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家数,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5)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比例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次数/十国集团一年平均参加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次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6)参加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比例参加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次数,一年在亚洲召开的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次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 深度指标:

(1)信息共享率已共享母国银行信息/应共享母国银行信息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是否按监管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共享信息,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国际监管规则制订参与率参与监管规则制订的数量,一年监管规则制订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3)国际监管规则修改参与率,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数目,各国提出的修改总数目

国际监管规则修改参与率,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数目/十国集团平均提出的修改数目

上述两个指标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和监管水平,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4)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采纳率,中国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数目/中国提出的修改意见总数目

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采纳率,中国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数目,十国集团平均被采纳的数目

上述两个指标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和监管水平,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5)国际监管人才培训率参加国际、区域金融监管组织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培训的人数,全国金融监管人员数(与十国平均水平比较)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三)适度性评价指标的聚类分析

上述设计的指标在归属类别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重复和交叉。为了更准确地将某一个评价指标归属于某一个子系统,有必要对指标体系进行聚类分析。把相似程度较大、关系密切的指标聚合为一类,把不同的类型指标分离出来,对评价指标进行优化处理。该方法称为聚类分析(mierachical clusteranalysis)。凡是具有数值特征的变量和样品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距离和聚类方法而获得满意的数值分类效果。聚类分析法就是把个体逐个地合并成一些子集,直至整个总体都在一个集合之内为止。动态聚类是聚类分析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先对分类事物作一个初始的粗糙的分类,然后再根据某种原则对初始分类进行修改,直至分类被认为比较合理为止。

三、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适度性评价

构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指标体系只是一种初步尝试,未见国内有相关的研究以供借鉴,本指标体系也尚未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因此,笔者还无法确定每个指标的具体权数。本文的研究只是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政策建议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及中国特有的监管体制背景下,研究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问题有助于防范交叉风险,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一)重视监管协调与合作研究,防范交叉风险和监管失度

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要加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研究。近期可先对本文所提出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制定出更加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适度性进行评价,指出协调与合作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况,提出改进的先后顺序和可行性方案,不断促进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以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监管的互动性,防范交叉风险和监管失度。

(二)加强国内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提升协作监管效率

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目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但为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开放的需要,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通道,确保三者间的信息共享,以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监管的互动性。目前,要坚持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三)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升综合监管效率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但是,在传统职能型的监管体制框架下,各个监管当局往往过多强调本机构的监管职责,忽视对职能交叉地带的监管协调与合作。因此,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来防范混业经营带来的各种风险只是权宜之策。从中长期分析看,中国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势在必行。对此,决策层应不断评估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水平,适时调整金融监管的制度和政策,使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更能适应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相互传染,促进中国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惊社会,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个人与企业参与。作者认为,“路跑”事件的频发主要源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训,加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农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规范,造成了监管的乏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调研,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

2006年国家出台政策,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只有引入了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强制进行兼并、重组以至于清理、关闭,以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的扩散,锁定危机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二)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最复杂的环节。农村金融是一个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所有权性质、资产规模、业务种类、信用资质各不相同的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地域非常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相差甚大,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检测预警体系不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尚未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

对农村金融监管,只是简单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监管方式,没有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手段单一,基本上是采用强制性监管,而且这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强制性监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忽视了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再者,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比较低下,常常滞后于金融活动。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更是翻新不断,可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偏重于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

(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银行类机构的增多,必然增加监管压力。县级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最基层的部门,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缺乏的状况。据调查,目前基层监管办工作人员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县(市)甚至只有一人,远远应付不了对辖区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经常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借调人员,这样就会形成“用自己的人监管自己”的局面,无法真正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高学历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大部分监管人员属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途径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诸多不到位,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给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规制并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实现农村金融法治化。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第15篇

1.多头监管,监管责任模糊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十分复杂,除大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属一行三会监管外,其他非银行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五花八门,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极低,状况百出。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大多只是在风险发生后进行查处,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监管责任不明确。二是在多头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问题,如银监会不承认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合法性,对农村资金合作社的监管责任由省级农业委员会承担,非专业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进行专业有效的监管,使其陷入监管真空;而对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占有股份具有管理权,这又与银监会产生重复监管的矛盾。三是某些领域如非法集资监管责任不明,一旦出现风险,各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2.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具体采取行政检查和行政罚款等措施,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能力不足。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性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立法不足,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意识薄弱。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类的金融风险问题,缺乏创新的监管手段,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经验不足[2]。在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选择上,主要是以外部监管为主,监管方式单一。一是缺乏有效的风险事前识别控制能力,往往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罚款取缔等手段;二是缺乏规范的定量指标体系,难以将风险进行量化,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不科学不严谨。三是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不到位,缺乏合理的监管计划。3.地方政府权责不一致地方政府是地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第一救助人,我国中央政府明确规定政府对地方金融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但在金融监管方面却实行中央直接集中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不够清晰。第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之类的地方金融机构,我国缺少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授权。第二,地方金融办权力大小不同,有的地方金融办只作为协调管理机构,并未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有的地方金融办则权力过大,甚至能够控制信贷指标,产生寻租空间[3]。第三,对于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散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监管效果存在很大差别,又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导致监管的权力混乱,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难以正确厘清权责关系。4.县区级监管单位缺位在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中,“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局限于市级,对于县区级及以下地区很少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人民银行虽在县区级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责;银监会只在少数县区级地区设立办事处,但办事处机构简单,人员配置少,而且不具有检查权,对于县区级的金融机构监管往往力度很小,有名无实;保监会和证监会在县区级不设立分支机构,只在省级设点,对县域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处于空白。另一方面,仅有的县区级金融监管单位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很难留住优秀人才,导致县区级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监管能力有限,监管效率低。而由于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县区级并无分支监管机构,导致县区级的金融监管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无法进行监管信息共享,难以进行全面有效地金融监管。5.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垂直监管,其地方监管分支机构代表的是中央的利益,而地方监管机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代表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寻求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容易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导致在监管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协调难度较大。二是地方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协调难度大,由于地方监管主体过多,各监管主体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因此金融机构间复杂的业务往来往往导致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无法统一调配资源。地方监管主体不全是金融部门,非金融部门对于金融部门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经验,监管能力的差异容易导致一些风险漏洞,形成区域性风险。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分析

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机构扮演着监管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除了担负地方经济建设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责任外,还担负着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蓬勃发展的责任。地方政府监管者与管理者的身份矛盾直接导致了其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责任矛盾。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的首要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最根本的目标。地方政府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首要金融监管责任,其原因在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地方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地方金融发展越快,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同时地方金融的发展好坏也直接反应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4]。地方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地方金融风险是否存在,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地方政府的形象及利益。

(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般指省级及以下)的金融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常见风险类型,其风险特征具有区域性。地方金融风险极易对当地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会蔓延至全国,产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十分必要。地方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盲目发展现象,加之地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和监管能力低下,和部分监管缺位现象的共同存在,地方政府加强监管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十分艰巨。

(三)促进金融机构发展

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地方金融机构中大多占有股份,具有对金融机构管理的所有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好坏,与地方政府的收益休戚相关,因此,地方政府从自身角度出发还具有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良性运行、发展壮大的责任。收益与风险是对立的两个概念,高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能盲目地追求地方金融机构的收益,还应保证其收益的可持续性。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发生,有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更为长久的支持,还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三、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监管机构主要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是指除了“一行三会”之外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不仅是监管主体也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东,与“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

(一)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相同点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与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具有相同的监管目的,即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包括金融办、商务厅、财政部等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进行监管,其目的是防范此类金融机构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的稳健发展;而中央的“一行三会”对地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管,其目的也是防范此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提高区域金融安全性,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为国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差异

1.监管范围不同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要大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负总责,理论上说地方所有金融机构都属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而“一行三会”专业监管机构只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一行三会”不承认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也不进行监管。2.监管方法不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多是行政干预、罚款等措施,缺乏合理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法。专业监管机构通过设置明确的量化监管指标,定期对被监管单位的资本充足率、不良率进行监控,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监管方法灵活多样,具有专业性。3.监管体制不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不同。“一行三会”的监管采用的是垂直的监管体制,即一行三会不受同级政府的控制,其人财物事权全部由上级一行三会控制,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分散于各个部门,是横向的监管体制,各个监管主体横向联合,共同成为地方政府监管体系。4.监管能力不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不同。监管机构具有专业的监管体系,配备专业的监管人才,在监管能力上要高于非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掌控地方事务,除金融外还有药品、食品、安全生产等诸多安全事务需要监管,因此地方政府不可能做到监管机构一般专业高效。

四、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完善地方监管立法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监管立法多是从全国层面进行立法,并未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金融创新较多,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极易形成监管的一刀切,导致金融抑制和金融自由化两个极端。此外,地方政府的监管地位尴尬,监管权力不明确,需要从立法角度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授权,实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5]。完善地方监管立法需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建立与地方发展状况相配套的监管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区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力的划分,明确地方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规范地方政府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做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地方政府监管立法可以是全国人大立法赋予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也可以是各地方人大进行立法赋予地方政府监管权力。2.建立统一监管主体当前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负责,担保公司由财政厅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却由商务厅管理,由于金融业务往来的密切性,分散监管给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各部门的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监管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的局面,只有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将这些类似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规定其行业准入与退出门槛,才能实现统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地方政府应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一行三会”监管范围之外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无人监管的非法集资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指标但可根据行业特殊性对其资本充足率和坏账率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将地方人大的立法细化、可执行化,统揽地方金融监管大权,与一行三局进行有效配合,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地方金融机构。3.运用科学监管手段目前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多以行政干预、罚款为主,缺少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行政手段见效快,但是不利于市场的有效运转,容易掩盖市场的潜在矛盾。在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盲目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更新、金融与网络更加紧密结合的背景下,单独使用行政手段而忽视其他监管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手段,难以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新时期必须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监管手段。应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网络技术手段结合起来。一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地方监管法律法规实施监管使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二是运用经济手段,用价格、税收等手段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调控。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线上业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能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4.增加多种监管措施当前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矛盾不断突出,依靠单一的监管方式、有限的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事后的风险查处已经不能满足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监管方式上,地方金融监管主要采用外部监管,忽略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在监管流程上,地方金融监管往往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未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活动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应在规范监管流程的基础上,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结合起来,对地方金融机构运行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对地方金融机构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设立监管量化指标,定期对地方金融机构完成指标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监管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指标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指标单位进行处罚。5.加强县区金融监管县区金融是地方金融的重点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风险监控的关键,却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县区金融占地方金融的90%以上,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大多集中于县区,县区金融监管问题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乃至全国金融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县区金融监管称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地方金融监管长期忽略县区金融,对县区金融的监管往往有名无实,县区金融大多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解决县区金融监管不足的关键措施在于:一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从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在县区较少设有办事处,证监会和保监会只在省级设立分支机构,只有人民银行在县区设有分支,因此,将该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统一于人民银行是合理的选择;二是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包括民间融资类的监管权下放到县区金融监管办公室,县区金融监管办公室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直属分支机构,可以由原金融办转化而来。

(二)增进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协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