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大企业税收政策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支持性刺激政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了客观环境的变化:从国内环境看,纳税人数量迅速增加,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治理税收流失缺乏有效手段,以及“营改增”以来,基层国税局税户大幅增加导致征管资源不足等税收问题备受关注;从国外环境看,激烈的税收竞争,海量的税收信息,跨国交易带来的复杂性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愈加艰难。广大的纳税人中,大企业纳税人由于税收成果占比较大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企业的业务复杂性、特殊特征和遵从行为是影响整个税收风险管理重要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这一类型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及原因

(一)大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现状

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体现在企业的财税行为以及组织管理两方面。

财税行为的风险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者税务数据明显异于行业指标或者预警值;二是企业纳税方式或者当期应纳税额显著与往年不同;三是企业的应纳税额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不符;四是企业的营业亏损发生原因不明,并具有持续性,或者企业长期少缴甚至不缴税;五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与税法和相关法规的政策意图相违背;六是企业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信息不一致。

企业组织管理的风险一般包括:一是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管或者顾问有税收筹划的不良记录;二是企业内部对税收遵从的控制较为薄弱;三是办税人员的思想或业务能力欠佳;四是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或者业务能力不足;五是企业性质不同,即国企或者私企。

(二)影响大企业税收事务的原因

大企业税收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这也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区别于其它纳税人的原因,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本地税收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影响大企业税收事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多个经营实体,商业利益多元化。大企业一般都通过外国企业运作或者在多国设立分支机构,并可以利用分支机构来进行关联交易,这使得大企业商业利益往往跨行业跨类型,涉及新兴行业,多元化的商业利益使得税收监督变得异常困难。

2.交易额巨大且国际交易多。由于大企业日常交易额巨大,使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税收总额中呈现二八态势,即占纳税人总数20%的大企业税收总额占整体税收收入总额的80%。这也是对大企业税收高度重视的重要原因。同时,大企业国际交易频繁,并且许多都是和关联方进行的。由于各个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不同,国际交易涉及税务部门的国际合作,各种税收壁垒为监控本地税源带来困难。

3.独一无二的行业特征和复杂的融资安排和税收筹划。垄断企业独一无二的行业特征使税收风险模型构建困难,难以深入详细了解该行业税收风险点,有的时候还会使用非常难被发现的逃税方法,比如转让定价。而面对复杂的融资和筹划和拥有高资质的会计师和律师的大企业,税收机关必须拥有高能力和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但是,经验表明同时管理和控制所有纳税人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做出巨大而持续的努力,而税务机关并不总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1]

三、荷兰设计并实施横向监督概念

由于大企业在税收收入中的重要地位,税务机关必须在财税改革中分清轻重缓急,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先从监督小数量大企业纳税人做起。在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上,荷兰税务机关采用横向监督的方式进行。

横向监督这一概念是由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Dutch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DTCA)设计并实施的。[2]横向监督依靠公司的自我约束开展工作,它的切入点是加强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会计控制。荷兰税务局已开始与个别公司和行业组织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就自身的行为、义务、处理遗留问题以及通知对方的方式达成一致。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提出的协议概念的基础是新任和自我约束。[3]在税务机关和公司都知道对彼此期望和要求的基础上,协议提高了法律确定性,协议的目的是为公司和税务机关创造双赢局面。

所谓横向监督,是税收部门改变单方面监督管控纳税人的传统模式,采用支持性刺激政策对待大企业的方式之一,旨在寻求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的合作和双赢。

四、支持性刺激政策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影响

在保证对纳税人传统监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纳税人中建立一种更好的合作联系是一种大趋势,并采用支持性刺激政策促进大企业的纳税遵从并解决遵从问题。

(一)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影响

横向监督类的支持性刺激的税收政策可以使大企业向税收机关主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表信息,减少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申报表所需要的大量人工和时间成本,同时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公司纳税态度、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以及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强化与大企业纳税人的关系,与大企业纳税人在透明、早期披露、向关心人和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合作性工作安排极大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对大企业纳税人的遵从风险管理。

(二)对企业的影响

税收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越来越多的税收问题在被股东、投资者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大企业的公司治理需要对税收给予足够的战略关注,税收丑闻对大企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有着消极影响,税收支持性刺激政策有利于企业避免自身出现税收丑闻,防范企业出现税收风险。

五、结论

在现阶段税收以征收管理为主要方式的大形势下,对大企业采用必要的支持性刺激政策作为辅助,有助于节省在税务部门人力、物力成本,提高税收成果,降低大企业税收风险,获得税务机关和企业“双赢”。(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特海斯,阿灵克.大企业纳税人遵从风险管理――上――荷兰的横向监督方法[J].国际税收,2015(5):30-35.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了客观环境的变化:从国内环境看,纳税人数量迅速增加,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治理税收流失缺乏有效手段,以及“营改增”以来,基层国税局税户大幅增加导致征管资源不足等税收问题备受关注;从国外环境看,激烈的税收竞争,海量的税收信息,跨国交易带来的复杂性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愈加艰难。广大的纳税人中,大企业纳税人由于税收成果占比较大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企业的业务复杂性、特殊特征和遵从行为是影响整个税收风险管理重要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这一类型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及原因

(一)大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现状

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体现在企业的财税行为以及组织管理两方面。

财税行为的风险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者税务数据明显异于行业指标或者预警值;二是企业纳税方式或者当期应纳税额显著与往年不同;三是企业的应纳税额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不符;四是企业的营业亏损发生原因不明,并具有持续性,或者企业长期少缴甚至不缴税;五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与税法和相关法规的政策意图相违背;六是企业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信息不一致。

企业组织管理的风险一般包括:一是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管或者顾问有税收筹划的不良记录;二是企业内部对税收遵从的控制较为薄弱;三是办税人员的思想或业务能力欠佳;四是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或者业务能力不足;五是企业性质不同,即国企或者私企。

(二)影响大企业税收事务的原因

大企业税收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这也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区别于其它纳税人的原因,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本地税收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影响大企业税收事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多个经营实体,商业利益多元化。大企业一般都通过外国企业运作或者在多国设立分支机构,并可以利用分支机构来进行关联交易,这使得大企业商业利益往往跨行业跨类型,涉及新兴行业,多元化的商业利益使得税收监督变得异常困难。

2.交易额巨大且国际交易多。由于大企业日常交易额巨大,使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税收总额中呈现二八态势,即占纳税人总数20%的大企业税收总额占整体税收收入总额的80%。这也是对大企业税收高度重视的重要原因。同时,大企业国际交易频繁,并且许多都是和关联方进行的。由于各个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不同,国际交易涉及税务部门的国际合作,各种税收壁垒为监控本地税源带来困难。

3.独一无二的行业特征和复杂的融资安排和税收筹划。垄断企业独一无二的行业特征使税收风险模型构建困难,难以深入详细了解该行业税收风险点,有的时候还会使用非常难被发现的逃税方法,比如转让定价。而面对复杂的融资和筹划和拥有高资质的会计师和律师的大企业,税收机关必须拥有高能力和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但是,经验表明同时管理和控制所有纳税人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做出巨大而持续的努力,而税务机关并不总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1]

三、荷兰设计并实施横向监督概念

由于大企业在税收收入中的重要地位,税务机关必须在财税改革中分清轻重缓急,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先从监督小数量大企业纳税人做起。在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上,荷兰税务机关采用横向监督的方式进行。

横向监督这一概念是由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Dutch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DTCA)设计并实施的。[2]横向监督依靠公司的自我约束开展工作,它的切入点是加强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会计控制。荷兰税务局已开始与个别公司和行业组织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就自身的行为、义务、处理遗留问题以及通知对方的方式达成一致。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提出的协议概念的基础是新任和自我约束。[3]在税务机关和公司都知道对彼此期望和要求的基础上,协议提高了法律确定性,协议的目的是为公司和税务机关创造双赢局面。

所谓横向监督,是税收部门改变单方面监督管控纳税人的传统模式,采用支持性刺激政策对待大企业的方式之一,旨在寻求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的合作和双赢。

四、支持性刺激政策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影响

在保证对纳税人传统监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纳税人中建立一种更好的合作联系是一种大趋势,并采用支持性刺激政策促进大企业的纳税遵从并解决遵从问题。

(一)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影响

横向监督类的支持性刺激的税收政策可以使大企业向税收机关主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表信息,减少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申报表所需要的大量人工和时间成本,同时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公司纳税态度、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以及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强化与大企业纳税人的关系,与大企业纳税人在透明、早期披露、向关心人和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合作性工作安排极大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对大企业纳税人的遵从风险管理。

(二)对企业的影响

税收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越来越多的税收问题在被股东、投资者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大企业的公司治理需要对税收给予足够的战略关注,税收丑闻对大企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有着消极影响,税收支持性刺激政策有利于企业避免自身出现税收丑闻,防范企业出现税收风险。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2020年7月21日,省税务局组织参加《以案说法——大企业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培训,在培训中,老师结合实例对新冠疫情期间税费政策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讲解,使我收获颇丰。

一、形式新颖,方便快捷

此次培训一改往日面对面培训的方式,采用钉钉群直播的方式进行讲解交流,使我们基层财务人员直接面对省局层次的专家,传播范围广、接收方便快捷、效果比较好。

二、通过培训,全面总结了税收优惠政策

以往接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税务专管员或总行人员转发信息,虽然比较及时,但是不够全面、容易遗漏。此次培训中,全面总结了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各类政策执行的期间,使我们更明确地把握了大方向。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6篇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7篇

(1)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发展现状

国家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等四个文件,将示范区先行先试四项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中关村试点税收政策的积极效果表现在,带动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为全国范围内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积累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2)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①政策门槛过高。在中关村试点四项税收政策中,其前提和基础政策是扩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但是由于审核门槛限制,预计新增1万家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反复开展各种宣传工作,并将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最后期限从次年的5月31日延期至次年10月31日的基础上,最终实际审核通过的仅17家。②政策设计缺陷中关村四项试点税收政策中,一方面,中关村股权奖励延迟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际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现实中企业员工普遍存在短期行为,企业大多采取现金激励以及费用报销方式。由于政策本身的缺陷,最终导致中关村试点两年以来,没有一家企业申请享受股权奖励延迟纳税政策。③政策中心分散为了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我国提出了一系列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都经济圈、西部大开发等等,相关发展战略、行业划分、产业目录等交织重叠、重心分散。不少企业,因为在政策申请上拿不准、吃不透,基本都要求助于中介机构协助。

(3)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

处理好促进自主创新旳政策细节。在激励研发上,参照国际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准备金”,鼓励企业留足研发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技术培训等。这样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个重要的资金保障。在股权激励方面,加强各部门政策规定的衔接,真正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办理上的衔接。完善税收政策激励政策。因为支持重点的分散并与现行已有政策重叠,自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至今,决定中提出了“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二、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1)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发展现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的这三类企业,可向武汉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获认定后,自认定年度至2013年底,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放宽。针对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难度大的状况在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支持下,高新区管委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并完善相关认定办法,把一些因财务指标、专利数量或其他原因未达到现有审批要求,但实际上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给予“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厚重创新结果轻创新过程。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创新的结果,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不明显,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且易造成税收流失,难以显现税收优惠力度。譬如,企业在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时,才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没能得到全面落实;受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束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部分被发达国家财政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形式单一。当前扶持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不多。税收直接优惠虽然便于操作、易为征纳方掌握,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适用于有限的时期,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创新活动缺乏长久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通常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历程,企业初期难以获利或获利较少,企业不易从税收直接减免中获得实际利益;三是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只规定减税起始日期,未规定减税终止日期,无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打造,不利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

(3)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9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还需要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振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西部财会,2012(4)

[2]赵常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注册税务师,2013(1),

[3]]胡建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商情,2013(4)

[4]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财贸研究, 2009(4),

[5]朱小群.小微企业税收普惠制要落到实处.中华工商时报,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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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颁布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但是截至目前,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仍未能满足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内部协调性不足

1.税收待遇的差异化导致中小企业减税降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高培勇(2015)指出,“国家对中小企业虽然也给了一系列优惠,但在财税领域中一旦涉及到差别待遇、特殊优惠,往往受益的还是国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对GDP贡献大的企业。”迄今为止,差别待遇、特殊优惠等问题仍旧存在,主要表现为国家针对不同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比如,国有企业可执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而中小企业则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拒之门外;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现实情况是很多小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实际产生的增值税税负不减反增,减税降负政策没有惠及该类企业。

2.税收法制协调度较弱

现行税收制度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中小企业的税收法治制度滞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并且国家、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税优惠的对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其他类型的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及中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致使此类型企业均面临较重的税收负担。另外,国家陆续颁布了诸多面向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地域、经济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地;同时,不同区域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最终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惠及所有中小企业,其结果终将阻碍其快速发展。

3.各级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忽视了税制结构的合理性

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出现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的情况,具体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只注重和强调扶持,没有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引领的导向性作用,致使一些中小企业最终因发展方向不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逐渐被市场淘汰。

(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集中表现为采用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即减免税收和降低税率等途径;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亏损抵税、投资抵免等涉及较少或者效果甚微,导致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完全获得应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中小企业自身条件决定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抗风险能力偏弱,如果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最终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打破优惠方式的单一性,实施灵活多样的多元化优惠方式是各级地方政府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不强

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策略之一。依据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可知,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已陆续出台若干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所处的产业、区域差异较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所处的劣势缺少足够的认识等原因,致使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惠及所有中小企业,暴露出针对性不强的缺点。

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基于目前扶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改进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1.逐步缩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逐步缩减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继续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用以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在现行税收法规下采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中小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资质企业的增值税减税降负落到实处,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提高税收法制协调度

第一,政府应深入了解本地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时出台或调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要适当关注中小型企业,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快速带动产业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但是各级政府还应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扶持中小企业。实施优惠税收政策不要只局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扩大优惠范围,尽量“一碗水端平”,凡是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所有中小企业均有资格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取得政府提供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获取中小企业参股或参与PPP项目的机会,并且得到与该项目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将适用于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范围至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所有中、小、微型企业。另外,政府应加强对传统企业,尤其是较落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此类的企业给予引导鼓励,帮扶企业尽快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通过转型升级等措施适应时展要求,提高市场竞争力,以期中小企业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第二,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行业、类型繁多,区域化、差异化明显,为了能够全方位满足各类中小企业需求,需要以全面对待为原则设计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区域差异、复杂多样的特点,采取先分类,再设计扶持政策的方式,尽量给予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等量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充分体现所制定扶持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便扶持政策真正发挥其效用。

3.建立完善的税制结构

建立日臻完善的税制结构,使税收扶持政策更好为中小企业服务。具体措施是以新旧动能转换为指引,政府充当企业发展的“指路人”,通过制定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引领中小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大背景下蓬勃健康发展。

(二)税收优惠方式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转变

1.加大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创新

就税率方面的优惠而言,不应局限于降低税率这一种方式,应多措并举,创新税收优惠模式。例如,为鼓励大企业帮扶中小企业,通过制定实行联动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大型企业如果与中小企业合作开展项目,则该大型企业也可以从中受益,获得合作项目减免税费等税收优惠待遇,使与中小企业合作的大企业得以享有税率层层递减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施行,必然吸引大型企业主动伸出橄榄枝,积极牵手中小企业,从而促进大、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合作共赢。2.采取多元化税收优惠方式所谓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实施直接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既采用降低税率、减免征收的直接优惠方式,又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盈亏相抵等间接优惠措施,形成税收优惠的“组合拳”。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税收策划 涉税风险 电力企业 风险应对

一、电力企业税收策划思路

有效的资本经营是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运营成本的节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税收作为企业经营中的纯成本,对经营成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合法进行税收策划,利用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优化企业纳税方案,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税收策划与逃税、避税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策划体现为事前的计划与安排,通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筹划,根据国家政策限制和导向来调整投资理财活动,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缴税的目的。

在如今的市场背景之下,电力企业成本持续居高,而其他费用可挖掘的节约空间已经不大,在种情况下,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策划,节约税收支出,是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多角度的税收计划,更有助于企业增强以法律维护企业税务权利的意识,促进成本节约和经济利益增加的同时,也将推动企业财税管理观念的进步。

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需要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目标相协调。首先电力行业都具有一定地域垄断性,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相对固定,税收策划在销售环节难以有效实现,因而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经营目标和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少缴税金;其次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中容易忽视税收成本支出的大小,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充分了解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有效利用,是当下电力企业最为简便和有效进行税收策划的方式。另外,由于企业类型和规模差异较大,而一般的会计事务所对电力企业的整个生产经验过程难有完整充分的了解,照搬其他企业税收策划经验和方案的问题时有发生。尽量避免不切实际的经验照搬,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1、税收策划层次策略

具体的税收策划从水平和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避免额外税负的最低层次策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方案的策划,以及最高层次的策划策略、积极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企业实际支付款项大于按照税法计税的金额,负担额外税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是税收策划中首先要避免的问题。在最低层次上,税收策划首先要实现涉税零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首先应当保证账目清晰、正确纳税,避免出现自身错误而多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避免无意中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漏税行为,而导致受到财务处罚以及名誉上的损失。避免额外税负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保障企业对税法政策正确深入地进行理解,确保企业可正确核算应缴税款,从而杜绝税务主管部门的非规范性征收、在具体执行税收过程中出现涉税损失的情况发生。

利用税收法规优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是优化纳税方案的税收策划。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导向,需要对多税种性质进行研究,对不同纳税的途径、方法和收益有足够了解,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组织形式以及投资方案等具体条件进行纳税方案的安排和优化。针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而言,策划重点可置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之前,综合考虑不同决策方案在税收政策背景及企业经营背景下出现的差异,针对具体纳税方案对比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择优选择税收策划方案。

从税收策划的长远性和策略深度来看,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是最高层次的税收策划。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定开放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公开的税收政策讨论中应明确企业目标,并尽量获取支持。事实上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行业,电力企业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上文中所论述的原因,电力企业领导者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尚不够,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积极性还未完全调动起来。

2、企业经营阶段差异策略

在税收策划的不同层次之外,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涉及到不同经营环节和阶段,税收策划角度和方法多样。企业设立之初,公司投资形式的选择应当与其所在地税收核算规定相协调,这是实施税收策划开始就应注重的问题。在投资方向方面,电力企业应当跟随改革发展的步调,依据政策优惠导向调整投资方向。企业清算与资产重组过程中,取得产权的支付方式不同将导致实际税负不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确认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

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重点在于经营阶段,在企业经营阶段,税收策划涉及筹资安排与企业经营中的核算方法策划两个方面。筹资成本中包含的纳税因素决定了不同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组合将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电力企业这样的资金密集型企业而言,筹资方式需要谨慎选择,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筹资成本。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所选择的财务核算方法应当尽可能地推迟纳税时间,从而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利用好免税期也是节税的有效手段。

三、电力企业税收策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税收策划是电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但是税收策划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实际问题,税收策划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外部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等带来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收策划本身的开展和管理仍存在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财税政策都已得到明确解释,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常常不够明晰规范,经常造成电力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理解偏差。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受宏观政策环境影响存在差异,影响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准确性和执行效果。

其次,在行业内部各电力企业缺乏统一的财税管理机制和统一的政策口径,往往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往往形成不同的管理标准,管理的执行尺度也不尽相同,税收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认存在一定困难。

最后,目前电力企业内部存在财税人才不足、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而电力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组织体系尚不健全,财税管理人员常是身兼多职,影响了财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受管理工作者时间、精力限制,税务管理工作范围局限于对报税、纳税等日常业务的管理,有效的税务策划与研究工作难以进行。

四、涉税风险及风险应对

1、涉税风险来源分析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受到外部或内部因素影响,未能正确处理财税关系,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同时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直接为企业带来法律责任。

外部政策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依据宏观经济环境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时,税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新的税收政策在刚刚出台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对电力企业而言,一项税收的转变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难于被税务工作人员迅速掌握和处理,而政策变化之前的纳税方案就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处理,这样的变动最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到位往往是导致风险难以控制、甚至增加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有效的组织设置和内审机制可以减少财税工作人员发生不利于企业行为的情况。而电力企业的重生产、轻管理的企业意识导致内部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控机制的设立大多存在缺陷,而执行力度远未达到控制税务风险的要求,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旦出现问题,其严重程度也可能超出预期。

对于电力企业自身,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关注的重点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需符合条件以及认定管理办法具体事项认识不够深刻可能导致财务核算难以满足要求;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改革的变化点容易导致抵扣范围确认、跨期抵扣等实务操作的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应对建议

为应对企业涉税风险,电力企业首先应当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财税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鼓励企业财税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深入的学习,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依据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税收策划体系和管理机制,在企业经营的全阶段做好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财务账目清晰。

风险防范和应对要建立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基础上。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策划和管理,不能仅依靠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培养税务工作人才。在专职处理税务工作之外,也可对财务部门的核算方式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可以进行互相的监督,达到工作上相互制约的目的,从而有效控制财税工作中可能的风险。

在应对涉税风险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已有风险事项形成正确认识,从而进行针对性的处理。而经验和数据的积累,也将为预测企业未来可能面对的行业风险打下良好基础,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有助于企业应对新的风险挑战。

五、结语

目前电力企业对税收策划工作和企业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都尚不够,对税收相关政策的理解不足以及企业财税基础工作的不规范,导致全方面的税收策划难以进行,不利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在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易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树立正确的税收策划和涉税风险意识,是电力企业税务工作中的重点。在企业完全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未能进行足够的税收策划,则会导致企业额外支付原本可以合理避免的税收。因而在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中,既要注意谨慎避免涉税风险,也要在充分理解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的税收策划,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1] 孙晓辉、薄会东: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管理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5).

[2] 许雪媚:电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讨[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1).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指产权;经营权

[DOI]10.13939/ki.zgsc.2017.01.138

1 小微企业概述

“小微企业”的概念,目前主要是指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主营业务单一、经营规模和人数较少的经济组织。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详细划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I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2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存在的普遍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法和文献分析法,笔者归纳出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政策本身、税务机关执行部门和纳税人。

2.1 政策本身

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并不完善,仍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1 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小

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反映出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体现形式是降低税率和减免税。并且,覆盖面较小,多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

2.1.2 税收政策缺乏全面性和整体性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应用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少涵盖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并且,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通常孤立于其他公共政策,没有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缺乏整体性。

2.1.3 税收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一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便处于下风,服从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体现形式大多是一般性的文件通知,对执行人员的威慑力较小,缺乏稳定性。

2.2 税务机关执行部门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对税收政策执行的质量产生很大影响。然而,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执行部门普遍出现显著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带来了阻碍。

2.2.1 执行部门机构设置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未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税收管理处。与此同时,有关票证的管理,程序复杂繁琐,涉及多个部门机构,不便协调,也不便问责。

2.2.2 监测、评价体系不完善

税务机关缺乏关注监测机制的建立,对执行结果的绩效管理缺乏及时性的跟踪评价。因此,难以及时发现执行结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整改,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政策执行经验,指导政策再执行。

2.2.3 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水平能力

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水平能力大致分为三类: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税收技术水平。

由于我国缺乏税收专业人才,税务机关所招募的执行人员的综合能力较差,有关税务技能只掌握皮毛,同时,相关的政治、法律素养相当缺乏。存在的普遍现象是税务机关的执行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时无依据可循,在按部就班的同时,缺乏对最新政策的关注,不利于相关工作的调整。在执行政策时通常凌驾于法律之上,给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带来阻碍。

2.3 纳税人本身存在的问题

部分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政治、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能力较差。同时,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缺乏专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人才,并且,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聘请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顾问。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多数事务是自己全程包办,容易由于经验不足而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质量。

另外,部分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缺乏对自身利益的表达能力。一旦本该属于他们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却没享受到,他们却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因此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威慑力。另外,理解政策的水平不足。纳税人对许多明文规定的税收政策感到陌生,更不要提它的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有很多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推行,使其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和价值。

2.4 社会环境

2.4.1 社会心理环境

由于税款的收支情况不透明,使得老百姓并不明白税款的使用情况,难以理解税收的精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从心理上抗拒纳税,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对税收的征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4.2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政府对于税收的宣传,多数是着重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尤其是对于本来收入水平不高的小微企业纳税人而言,他们只看到税收给他们带来的负担。因此,小微企业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配合力度不够,进一步对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带来阻碍。

另外,宣传形式的单一,影响了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市政府大多采用贴横幅的形式集中宣传,并未将税收政策普及千家万户。

3 改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首先,拓宽其覆盖面,丰富优惠种类和方式。当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因此,建议从整体税制体系上,不断在增值税等方面拓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其他诸税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其次,从全局出发,制定具有全面性、权威性的税收政策。建议从长远来看,统筹兼顾。并且联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及时修订税法使其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企业划型的对接,系统制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出台有关小微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3.2 加强税务机关执行能力建设

(1)为小微企业专门设置税收管理处,专门负责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做到有全职部门严抓严管,用稳、准、狠的工作作风保障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内部可设发票和税务票证管理处,专职负责税务机关内所有票证管理,使票证管理工作井然有序,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提供重要保障。

(2)税务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并建立监察队伍,切实建立问责制度,并设计评价指标,定期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做绩效考核。另外,总结税收政策执行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取得好经验的做法,应持之以恒;对于执行中总结出的错误做法和教训,在以后的税收政策执行中应避免和杜绝。

(3)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税收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对保障税收政策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内部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开设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课程,并定期进行资格检测,配套惩机制等。

3.3 对小微企业纳税人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关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关键步骤的指导和培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申报纳税的多种途径的认知,如何对发票的处理流程进行管理,进一步对纳税账务处理的培训等。同时,要在税务机关伴随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对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跟踪辅导,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行各业的小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应结合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各自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纳税辅导。

3.4 改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的社会环境

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展各种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突出税收的使用方向、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等,让税收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百姓提高自身的税收意识,明白税收是用于改善民生和增进人民福祉的物质基础。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和普及税收的相关知识,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有关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的内容,通过媒体渠道加入依法诚信纳税的公益宣传片等。总而言之,通过开展各种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突出税收的具体使用情况,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炳玉.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思考[J].中国税务,2005(1):4-9.

[2]王妍,张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财政税务,2005(2):27-33.

[3]马海涛,李军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5(4):35-44.

[4]李晶.中小企业财税政策研究[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6-38.

[5]黄旭明,姚稼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21-30.

大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5篇

摘 要 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序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本文以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为切入点,在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的基础上,通过阐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探讨了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旨在说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关键点 风险防范

前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税收征管制度日益完善。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及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具有减轻企业税负的积极意义。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上来看,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重视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的经营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政策导向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性是指税收筹划应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导向。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可以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2.选择最优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选择最优性的特点,主要是指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这就需要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3.事前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从企业的某一个经营周期看,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下,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筹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企业筹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企业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类: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与投资人就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中,以权益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是投资对象与所有者的关系;以负债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形成的是债务债权关系。根据每一类筹资性质特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在使用效益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有四类,即税收政策变更风险、税收筹划操作风险、税收筹划成本风险和税收筹划经营风险,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之一。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合法和合理地节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而存在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政策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在政策选择风险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统筹在政策选择正确与否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很多,但许多条文规定往往不够明晰。税收政策的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认识不清造成的。而税收政策的政策变化风险,则是指政策的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还表现在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使得税收筹划在操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操作风险,二是执法人操作风险。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操作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无法顺利进行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成本风险

税收筹划成本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必然选择,但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还存在着税收筹划成本风险。每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候,不得不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收益与筹划成本不能配比,将使企业面临着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因素都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这就构成了税收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

(四)税收筹划经营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类型中,税收筹划经营风险,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陷入困境。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前的财务决策中进行的,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产生偏离事前的税收筹划目标风险,即经营风险。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经营决策也必须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势在必行。

三、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在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类型的基础上,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

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为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策略, 使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企业为寻求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空间,至少要求管理层和筹划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和守法,通过对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分析, 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有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才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切实实地减轻税负,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不违法。

(二)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

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在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收的各

项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决策和投资决策,提高税收筹划的法治意识,在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规避税收筹划风险。对企业而言,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 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税法知识及职业素质,使税收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

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对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达到共同的筹划目的,完成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

(四)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举措。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权衡相互利益分配。在面对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就没有利益可图,这样的决策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积极改变经营决策,避免无效筹划,进而防止税收筹划的经营风险的发生。

四、结 语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不断探索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水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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