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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市容环卫设施,提供市容环卫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第五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支持市容环卫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卫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卫管理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卫秩序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九条本市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应当包括门前(临街建筑外立面或其他设施外立面至人行道路牙的地面)、建(构)筑物体以及屋后和房顶。具体范围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确定,并与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责任区内经批准设有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点(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确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达到:

(一)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二)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产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四)保持建(构)筑物屋顶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物品;

(五)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

(六)保持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容环卫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区日常作业和管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出新;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及其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和其他杂物;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衣物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不得设置遮阳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的,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在主要街道、重点地区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十八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十九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锈蚀等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当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并设立明显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用场地是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商亭(棚)、摊点,或举办节庆、)文化、体育、促销、展销等活动,必须保持周围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1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不得侵占盲道,影响盲人通行。

第三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美观,无闲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无残损;

(三)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公益广告。

(四)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供电杆、电信杆、路灯杆、交通护栏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吊挂各种广告、信息和宣传品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市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统一纳入夜景照明集中管理。凡是纳入夜景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其夜景照明设施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夜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设置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使用。凡纳入夜景灯光集中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夜间照明线路始终处于集中管理状态。因特殊需要,需转入“手动”状态的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集中管理状态。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以及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五)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房、桶)内,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粪池或收粪车内。不得在屋顶、楼梯道、走廊(过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或杂物。

第三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经营尸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封闭作业,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流出场外污染道路路面;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硬化,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站点的经营场所应当以室内固定场所为主,并具备相应的室内经营面积和室内仓储面积。其收购废旧物品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收购废旧物品站点布局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禁止在垃圾房(箱)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扒拾废品。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和餐饮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入室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水、泥浆等污染人行道板及周围环境。车辆清洗场(站)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前款规定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维修(开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铺设管道,清疏排水管道、窨井,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或其它容器内。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带)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第四十一条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市市??、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粪便外溢的,有责任单?通,也可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有偿清除、疏通??位的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其清除、疏通工作可由住户选择环卫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住户自筹为主。

第四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涉外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统称为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片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征得同意后方能运送。运送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五十条鼓励、支持净菜进入城市和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逐步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具体收费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场),垃圾终端处置场,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收集房(箱、桶),果壳箱,洒水(冲水)车供水器,机动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机构用房,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修理厂,废弃物分拣、综合利用场和环卫专用车辆通道,涉外环卫设施等,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有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十九条城市垃圾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第六十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场地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必须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或委托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并将督察情况定期通报。

第六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三)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2篇

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文化管理部门是反映城市精神风貌、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作为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市爱卫会的关心指导下,高度重视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确立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分片包干、层层负责,人人动手、消灭死角,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市文化局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并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全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20__年7月份,市文化局主要领导调整以后,及时调整充实了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阳生同志亲自任组长,并及时调整了爱国卫生工作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局党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组织灭蚊蝇、灭鼠等活动。同时,实行分片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将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和单位,制定了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奖惩措施,并与各单位及个人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形成了部门负责、层层落实、人人动手、相互协作的局面,确保了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局党委明确要求,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落实“文化兴市”战略的具体措施抓紧抓好,把卫生工作与文化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以“狠抓爱国卫生,树立文化形象”为目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项创建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爱国卫生工作进展

五年来,我局把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当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以“一申四创”为契机,加大文化基础建设投入。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先后投入近3000万元,实施了殷陵园的展示工程、袁林照壁至青白石桥主神道及周围居民拆迁和恢复原貌工程、文峰塔及天宁寺整体保护维修工程、仓巷街民居维修工程。目前,殷陵园土建已基本结束,已具备了对外开放的条件,不久将建成一个展示殷商文化的新景区;天宁寺修缮工程在不足二年时间内,落架翻修了大雄宝殿,维修了天宁寺塔、照壁,重建了山门、天王殿,增建了值班房、接待室、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对院内进行了硬化和绿化,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集文物保护、参观旅游和群众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省级旅游景区;顺利完成了仓巷街11个院落、建筑面积2360平方米,具有明、清风格的民居保护工程。完成了袁林神道工程,特别是袁林景区、天宁寺景区开展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创建A级旅游景区申报工作,使景区的制度建设、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质量迈上了新台阶。同时,新建了两座高档次星级厕所,使得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与此同时,积极配合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取得初步成效。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设立娱乐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实行环境噪声达标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娱乐场所审核证,提高了文化娱乐场所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解决了娱乐场所噪音超标问题,目前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58分贝。加大文化场所健康教育工作,在各影剧院等文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专栏,在天宁寺、袁林等文物旅游景点设置了健康教育专栏。我局还特别重视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员工培训率达到98%,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行为形成率达到75%。各影剧院设置禁烟标志,严禁观众在场内吸烟;每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在全市座位800个以上的观众厅配备了通风及空调装置。坚持在演出、放映前播放科教影片,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市民卫生知识水平,增强卫生公德意识。在日常管理上注重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并定期召开娱乐场所负责人例会,在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求经营者把卫生工作作为提高经营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督促经营场所不断改善环境。全市各歌舞厅茶具、面巾定时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营业时间杜绝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均符合卫生标准。

三、以爱国卫生促两个文明建设,树立文化窗口形象

全市文化系统通过扎扎实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使机关和各基层单位的卫生面貌和精神面貌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明显改变了全市文化系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持优美、整洁环境是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两个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树立文化新形象的重要环节,环境卫生意识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局机关率先垂范,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长期坚持卫生值班保洁制度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机关卫生管理制度》,规定了详细的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奖罚措施,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并落实到各科、室具体人员,对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开展卫生流动红旗竞赛。规定每天上午提前上班打扫卫生,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每周末和月底由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局机关的带动下,全系统各单位及家属院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严格落实“门前五包、门内达标”制度,营造了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全市文物旅游景点设置了足够的果皮箱,一律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确保了景点环境卫生整洁。各景点的公厕均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全部达到二类标准,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有专人负责,按照严格的卫生保洁制度进行管理,使全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爱国卫生意识,养成了良好的爱国卫生习惯和自觉性,提高了自身的健康水平,不仅个人做到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而且要自觉做到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扔果皮纸屑,遵守公共道德卫生规范等。为了增强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素质,丰富机关业余文化生活,近年来,我们相继购置了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电视、音响设备等文化活动用具,利用周末、节日等时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比赛。还组织职工参加安阳市妇联、市直工委组织的职工文化活动,并多次取得团体奖、单项奖的好成绩。通过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也进一步带动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3篇

一、高度重视保障工作,及时部署,明确重点

9月25日上午,市局党组召开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市容环卫保障工作的部署会,各区市容局,局属各单位、各大队、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13年中央电视台中秋晚会活动保障及中秋国庆期间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标准和要求。各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提早部署,提前介入,落实责任,做好摊点整治、精细保洁、内河保洁、渣土管理等重点工作。

二、认真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一)强化市容管理。一是继续夜间大排档整治。节前由各区继续组织执法力量,清理主次干道占道各种违规摊点。9月30日前9条景观线路中二环路以内路段基本无摊点、排挡等显见性违章;节日期间采取巡查与定点值守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各类摊点防控。二是加大疏导力度。要求各区做好摊点疏导工作,疏导占道摊贩离开主次干道,或进入便民市场规范经营。三是加强对市区繁华区域、主要干道的占道促销活动防控和整顿。突出做好拱门、楼体布幔、门楣条幅乱悬挂、门前移动广告牌等临时性广告的清理;结合综合整治活动,拆除一批重点保障线路违章广告。四是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各区市容局实行定人定岗管理,成立成机动巡查分队,全面清理节日期间市容“六乱”,全时段清理主次干道及市区公园景区周边的占道销售、游摊、乱发小广告等现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五是组织各区市容局和市政、公交、电信、电力等14个部门,全面清洗临街店面、电杆、卷帘门、护栏、灯箱广告牌及公共设施上的乱涂写、乱张贴,确保立面整洁。六是9月25日开始开展“两车”乱停放整治,重点整治“两车”停放挤占盲道。六是落实“门前三包”,9月25日开始,各区市容局组织配合街(镇)对市主干道临街商家、店铺落实“门前三包”情况进行全面督促和检查,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处罚,屡教不改直至报请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

(二)提升环卫保洁水平。一是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科学制定清扫保洁作业方案,合理编排作业班次和人员,落实巡回分钟保洁快速制,强化重点路段(景区周边)及9条景观线路的重点时段和特殊情况下的清扫保洁,主干道做到垃圾落地不超过10分钟、次干道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有效提高路面保洁质量。二是加强道路机扫作业。9月25日-30日组织各区机械人工配合对主次干道人行道进行全面清洗。9月25日至10月8日增加路面清洗机扫班次、延长作业时间,重点加强高架桥和主要道路的机扫保洁,加强环卫环卫水车、扫路机作业管理,提高道路精细化水平,确保路见本色。三是市区环卫组织配合各街(镇)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加强背街小巷和新村楼院卫生死角清理工作,及时清运各种杂物垃圾。四是做好节日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增加容器和收运次数,合理配置好运输、处置力量,全力以赴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日产日清。五是抓好环卫设施管理。垃圾板车实行密闭加罩运输;25日起市区117条道路保洁、垃圾收集及转运站延长到24时,确保垃圾日产日清;25日晚对全市垃圾转运站及周边进行全面冲洗消杀和卫生清理;加强公厕卫生与设施的管理维护;加强果皮箱检查与维护,做到每日一清掏一清洗。六是26日开始设卡检查,加强垃圾运输车污水滴洒漏的整治。

(三)做好重要景观道路的整治。结合年底前完成9条景观线路整治任务,中秋国庆节前市容与环卫保洁力争有大的改观与提升。景观线路清扫保洁全部实行一级管理,实行定岗、定职、定责管理,景观线路大型扫路机械每日一冲洗、两机扫。强化景观道路市容检查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四)确保中秋晚会活动环卫保障到位。根据中秋晚会活动组委会安排,27日前落实80个移动公厕安装到位,安放50个垃圾桶,并准备充足的备用桶和垃圾压缩车,做到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各区市容局结合节前整治,重点做好晚会会场周边、演员下榻宾馆以及交通连接线路的市容管理工作,重点清理活动保障区域占道摊点、店外店、散发小广告等违规行为的管理。

(五)保障内河水域环境卫生质量。加大主干内河漂浮垃圾清除力度,确保中心城区景观与主干内河河面整洁。重点加强中秋晚会现场周边水域浦下河、光明港的水面保洁工作。科学做好内河补水的调控工作,在满足开机条件下,尽可能延长开机时间,加大补水量,提高引水河道水质。

(六)加大渣土执法管理力度。强化渣土施工运输全程监管能力,落实净车出场措施,严管重罚渣土运输污染和乱偷倒行为,特别是强化二环路、三环路、9条景观线路及中秋晚会现场周边渣土运输监管力度,对节日期间渣土运输污染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加大工地环保噪声的查处,加大渣土清扫保洁力度,对污染路面及时清理清洗。

(七)强化公共场所的管理提升。五一广场、五一商场加强区域范围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加强停车秩序的管理,加强绿化养管和设施维护,配合市容综合大队,对广场区域的流动摊点进行有效的整治。五一广场、五一商场9月28日前对广场、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三、几点要求:

1、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秋晚会及节日期间的市容环卫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要以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此项工作,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节日环境,以全新的市容市貌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2、各区、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具体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人。要鼓足干劲,保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期间的工作热情。要建立巡查和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通报整改。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取得处置证。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按每车二百元或者每船五百元处以罚款;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每张五十元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五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把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改善民生为目的,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集中开展市容卫生环境整治战役,迅速掀起爱国卫生运动新高潮,着力解决当前市容卫生环境存在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整治工作从平面到立面,全方位、全覆盖,实行拉网式集中整治,全面消除影响卫生环境死角。重点解决主次干道、重要区域清扫不彻底,背街背巷垃圾污物多,居民庭院乱堆乱放、私搭滥建严重,“三沟一河”、出入城口清扫保洁不到位,立面空间牌匾广告设置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牵总工作;各区政府作为区域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主体,全面组织开展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辖区内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形成市、区、街联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责清晰、合力共为的责任体系。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对市容卫生环境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单位经济利益和先优评比等挂钩。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通过开展市容卫生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和相关创建活动,实现平面清根净底,清除卫生死角,消灭污染源;立面规范有序,清除视觉污染,达到街面净、庭院净、立面净、景区广场净、公共场所净的“五净”工作目标。

(一)街面净。组织开展示范街路、标准街路创建活动,全市打造20条示范街路、103条达标街路。示范街路清扫保洁实行每日两扫,全天保洁;夏季实行机械化清扫和每天水冲洗作业,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七净五无”,路面见本色;市政等公共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容貌整洁美观;沿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无各类乱贴乱画广告,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统一协调;绿化景观效果突出,园林植物管护到位;无违章占道设施和无证商贩聚集,环境秩序井然。达标街路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六净四无”,路面见本色;市政公用等公共设施功能完好,容貌整洁;沿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楼体干净整洁,及时清除乱贴乱画,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规范;园林植物管护到位;无违章占道设施和无证商贩聚集,环境秩序井然。

集中清理背街背巷、出入城口及“三沟一河”的垃圾堆、残土堆、污冰堆等垃圾杂物。背街背巷达到无“三堆”、无散袋垃圾;出入城口达到路面洁净、无废弃物,两侧边沟路基无垃圾积存;“三沟一河”达到护坡、滩涂、堤岸干净整洁,无垃圾积存、无白色垃圾。清洗、整修、油饰桥梁护栏、地下通道、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候车廊、商亭、邮筒等各类公共设施,达到整洁美观。

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公共设施管护责任单位。

(二)庭院净。组织开展示范庭院、达标庭院创建评比活动,全市打造示范庭院400个、达标庭院1600个。示范庭院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景观特色突出、基础设施完备,具有休闲、健身、娱乐等多种功能的庭院标准。达标庭院达到市政设施完好、植物配置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楼道干净、秩序良好、管理规范的庭院标准。

庭院整治以集中治理容貌“脏、乱、差”为重点,彻底清除庭院和楼道内乱堆乱放的杂物和乱贴乱画的广告;清除院内残土堆、炉灰堆和残冰雪堆;拆除影响居住环境的棚厦等建(构)筑物;合理配置环卫设施,按时清扫保洁,定点定时收运垃圾,保持庭院及楼道干净整洁。

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自管房产单位。

(三)立面净。组织开展创建牌匾广告规范设置示范街路活动。主城区打造300条(段)示范街路,达到牌匾广告设置规范,比例协调,整洁美观。

对全市103条主干街路沿街两侧楼体进行粉刷或水洗,达到色泽明快,立面整洁。

全面清理取缔临街两侧商家业户违规设置的牌匾、广告、旗幌、灯箱(牌)和乱扯乱挂的条幅、布幔等宣示物;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上的乱贴乱画广告。

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四)景区广场净。组织开展星级景区、广场、公园创建活动。全市景区、广场公园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果皮箱布局合理,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整治清理景区、广场、公园内的垃圾污物,清理取缔各类影响景观和环境容貌秩序的建(构)筑物;强化日常管理,及时修剪草坪、绿篱、树木;绿地内的园林植物抚育管理及时,植物长势良好、形态美观;维修油饰景区、广场、公园内景观小品、休闲桌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全面完成景区、广场、公园彩化任务,摆放和栽植时令花卉,美化城市环境。

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五)公共场所净。在全市服务行业、窗口单位、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卫生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创建活动。全市评选出500个环境卫生优秀单位,达到院内路面平整、边石整齐,无垃圾、无积水;院内树木、绿地修剪及时,无枯死树、无杂草;建(构)筑物、栅栏及时粉刷、清洗,保持整洁、干净;单位标识、门牌号规范、清晰、干净;楼顶、阳台、雨搭无堆放杂物、无垃圾污物;定点、定时投放垃圾,无垃圾积存;室内外及时清扫,环境整洁;按时启闭灯饰亮化设施;单位无私搭滥建;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保持责任区环境秩序良好。

全市商场、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和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码头等窗口单位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达到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室内设施设置摆放合理、干净整洁,地面无痰迹和垃圾,室内定期清洗消毒,不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对外形象。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清理室内外环境卫生,室内设施完好、干净整洁,院内路面完好,墙面、房顶干净整洁,楼体立面、设施设备整洁完好,垃圾定点密闭管理、定时拉运。

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市爱卫办。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卫生局,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运局。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

召开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推进会议,下发实施方案,部署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任务。

(二)全面推进阶段

各牵头、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落实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洽会、国庆节、冰雪节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梯次推进,开展卫生环境整治和示范达标等创建活动,分阶段检查验收,对达到示范、达标标准的街路、庭院、公园、单位等进行授牌;对没有按时限要求达标的地区和单位(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全面完成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和创建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

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情况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对市容环境整治和创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理顺体制。调整充实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由市城乡建设和城管部门承担;各区参照市的模式调整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由区城乡建设和城管部门承担。明确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安全“三大职责”,将工作重心放在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和社区安全上;区、街、社区主要领导对地区环境负总责,形成市、区、街、社区城市市容卫生环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

(二)突击整顿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当前城市卫生环境突出问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卫生环境“突击整顿周”活动,全面完成“清堆”、“清根”、树木涂白等任务。围绕整治工作重点、难点和顽疾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治理城市卫生环境污染源为主要内容的户外牌匾广告、占道商亭、桥下空间、占道停车场、占道市场摊区、基建工地、建设(拆迁)工程渣土运输、乱贴乱画、私搭滥建、违章占道经营加工、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等12个专项整治行动,由牵头部门制定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目标明确。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将检查、通报、公示、督办、巡查、监督等6个环节贯穿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全过程,使影响城市卫生环境的难点和顽疾得到有效解决。

(三)提高标准,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市管理管护作业标准和考核标准,相应调增管养作业经费标准。增加主干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冲洗等环卫设施设备和道路维修养护、绿化抚育管理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对主干街路和中心区域主要采取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实行“两扫全保”作业,达到路面见色、见边、见线;管理人员对街路进行全天候巡视检查,确保全覆盖、无盲点。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区域,按照工作网格配备管理、执法、监督等管理人员,实施严管严控,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监督、街道社区、义务监督“五位一体”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大城市管理力量整合力度,动员道桥、园林、环卫作业人员和城管监督员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在重点景区景点聘用保安,实行保安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放大化。适当增加执法人员,缓解执法力量不足,提高管控覆盖率和违法违规的处置率。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标准、完善监督考核体系,严明工作纪律,规范管理执法行为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树立城管和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建立完善市容卫生环境整治监督考评机制,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对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科学评价,每月进行检查,排出名次,上报市委、市政府;每月评选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前5名、后2名,在省、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将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用的依据,并与单位评优、年终奖励等挂钩。由市爱卫办、市城管办成立11个督导、检查组,每周分赴各区、街道、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主要责任人第一次实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第三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出现问题的党政机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对经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对严重影响市容卫生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基建工地予以查封。要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卫生环境检查评比挂牌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结果,对连续2次检查不达标的进行处罚,对已取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给予降低级别处理,对破坏市容卫生环境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重罚。采取问卷形式开展市容卫生环境满意度调查,对满意度低于80%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相关领导予以经济处罚。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7篇

一、指导原则

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发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立足日常管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建立“上下联动,全面协调,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程序简化,标准规范”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为搞好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二、预案级别、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预案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如下:

(一)一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中央领导来*视察;

(2)国家及省部级组织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专项检查;

(3)其他需要启动一级预案时的重要活动。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市局进行全面动员,局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分区分片深入一线全面检查城市管理工作,机关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全部上路巡查,督促检查各城区(开发区)相关单位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相关科室进行错时延时检查制度,加大对重点路线及区域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确保活动路线沿途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达到“洁、净、靓、畅”的标准。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全体上路,分区分片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拉网式检查,机关相关科室加强上路执勤,加大督办检查力度。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必要时,对重要地段、区域进行蹲点督办。所属环卫作业人员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加大对重点路线和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确保作业质量。

(3)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组织辖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加强辖区疏导点管理,严格规范疏导点经营。对辖区游散摊点及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执法中队:暂停人员请(休)假,全体执法队员、协管人员规范着装上岗。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集中执法时间延迟到夜间9时。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队员徒步巡查,对所辖区域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进行动态不间断监管。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队上路督察,除值班人员外,全体人员着督察标志服装上路督办、检查。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暂停人员请(休)假。安排专门人员对领导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定时进行检查、督办。110信息指挥中心加强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强化不间断值班,做到群众投诉随投随办随答复。

(6)环卫处:处领导分片包干深入到所属公司,逐路逐段检查作业质量。增加作业人员,规范人员着装,统一着标志服装上岗作业。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时间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主次干道每天不少于3次。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主次干道及视察、检查路线沿途杜绝飞扬洒漏和带泥上路现象。检查公厕卫生质量和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管理符合标准。

(7)固废公司:主要领导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实地检查,调整场区作业时间,与市区垃圾运输时间同步作业,加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场道路顺畅,确保垃圾运输车辆随到随倒。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公司经理上路对招标路段进行“不漏段、不漏点、不漏项”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调整人员作业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保洁作业人员,加大清扫保洁频率,重点保障领导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住宿附近的卫生保洁工作。

(9)亮化办:协调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喷泉,确保街景、景点亮化效果。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的标准进行清扫保洁;严禁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杜绝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严格“四店”和疏导点管理,无制脏制乱现象;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游路畅通有序,绿化清洁美观,无各类促销活动。

(4)街景亮化:街景、景点亮化点亮化率达到95%以上,各类霓虹灯、广告亮化设施无缺笔漏字现象,亮化设施运行正常,亮化时间不得低于夜间11时。

(二)二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省领导来*视察、检查;

(2)市领导带队在市区组织检查;

(3)市领导出面接待的贵宾来*考察;

(4)市人大、政协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5)全市组织重要活动期间,需强化城市管理工作。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对市区道路进行全面检查,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

(3)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

(4)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协管员全员着装上岗,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巡查力度。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领督察人员加强督办、检查,重点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检查、督办。110指挥中心加大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的工作力度。

(6)环卫处:处领导进行一线检查、督办,全体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根据作业情况适时调整作息时间,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垃圾日产日清,根据需要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公厕管理。

(7)固废公司:加强垃圾填埋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道路顺畅。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适当调整人员轮休时间,增加保洁人员,延长保洁时间,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加强招标道路和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六无五净”。

(9)亮化办:协调各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类喷泉,进行街景、景点亮化。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主干道按一级道路、次干道按二级道路进行清扫保洁;严格控制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四店”和疏导点经营规范;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视野范围内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严格规范各类促销活动。

(4)街景亮化:街景、景点亮化设备运行正常,亮灯率达到85%以上。

(三)三级预案

1、保障范围

(1)同等城市来*考察学习城市管理工作;

(2)其他需要临时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形。

2、责任分工

(1)市城管局:相关领导带领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活动路线及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相关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不出现管理盲区。

(3)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

(4)执法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网格强化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5)督察大队:督察人员强化检查、督办。

(6)环卫处:按道路清扫标准进一步强化保洁质量,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公厕管理,适当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

(7)固废公司:加强场区卫生管理,确保垃圾运输顺畅。

(8)环卫城维公司:强化招标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六无五净”。

(9)亮化办:协调政府投资类亮化工程开灯进行亮化。

3、工作标准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一步强化清扫质量;防止出现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现象,规范临街商业促销活动,加大对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管理力度;强化“四店”和疏导点管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无白色污染和暴露垃圾,各类促销活动规范有序。

(4)街景亮化:政府投资类亮化工程全部开灯进行亮化,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三、预案启动

城市管理工作预案由市城管委领导启动,市城管委办公室根据城管委领导指示,按一级预案提前3天、二级提前2天、三级预案提前1天的要求,通知各单位启动预案,内容包括预案的级别、启动时间、活动路线、活动范围及预案结束时间等。

预案启动后,各级各类通信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统一安装GPS的车辆不得关闭定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检查督办人员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在预案启动期间,每天在上班时间之前上路检查督办当天城管保障工作情况,标准为一级预案提前1个半小时,二级预案提前1个小时,三级预案提前半个小时。

四、考核奖惩

预案启动以后,市城管委将组织市容环卫办、市督察大队依据各类检查、考核标准,加大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力度,一级预案按原分值的4倍,二级预案按原分值3倍,三级预案按原分值的2倍进行扣分,计入当月检查考核分值。在同一次迎检、接待工作中,单位(含网格)所扣分值达到10分的,单位责任人要向市城管委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进行书面检查;所扣分值达到20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所扣分值超过30分(含30分)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市城管局相关奖惩办法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重大活动期间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既关系到襄*市的经济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形象,既是对城管队伍的考验,又是展现城管风采的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领导分工,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保障工作能够按标准落到实处。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8篇

在PPP趋势下,环卫服务行业呈现垄断竞争和+行业加速整合之势,未来提升空间巨大。而龙马环卫(603666)于2015年初实现上市,是国内环卫装备翘楚,近年来积极拓展环卫服务业务,未来极有可能分享环卫行业千亿蛋糕。

环保提升空间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卫装备行业起步较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环卫装备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根据2014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4年我国城市道路清扫面积6.6亿平方米,机械化清扫面积34亿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为50.45%,县城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2.9亿平方米,机械化清扫面积7.9亿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仅为34.36%,只有上海、北京等极少数一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机械化清扫率已达到65%左右。可见,目前距离全面环卫装备市场仍有很大差距,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趋善,环卫装备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环卫清洁设备市场空间。根据2014、2015年的相关数据,我们预计每年市场空间在70亿元以上,未来五年环卫清洁市场需求在350亿元以上。

公路养护设备市场空间。根据历年《中国交通年鉴》,我们粗略估计未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1%、7%、3%。则2015年将分别新增1.3万公里、0.7万公里和1.5万公里。根据《公路养护机械配备标准》,高速与一级公路每百公里总造价约550万元,二级公路每百公里造价约300万元,可计算养护设备市场空间约15亿元,未来五年市场空间约90亿元。

新能源环卫装备市场空间。国家出台政策规定政府优先采购新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30%,2015年新能源环卫车累计生产2023辆,是2014年的2倍。预计未来五年间新增环卫车辆中新能源装备比例成阶梯上升,由当前2015年的3%逐步提升至2020年的30%水平。目前行业设备单价在45万元左右,估算新能源环卫设备的市场规模未来五年将超过150亿。

垃圾收转设备市场空间。根据的《中国专用汽车行业月度数据服务报告》数据统计,2015年我国垃圾收转类车辆产量为38.375辆,同比减少6.436辆,降幅14.36%。我们估计未来每年产量约为3万辆,均价为20万计算,市场规模为60亿元,推算未来五年内,垃圾收转设备市场规模约300亿元。

目前全国至少约80%以上环卫市场掌握在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卫部门手中,未来在政府服务外包和财政资金紧张背景下,推广PPP模式是必然趋势――对政府而言,环卫PPP是解决资金瓶颈、改善民生、提高资金效率的良好政绩工程。环卫市场千亿市场空间自今年起(标志性项目开始落定)徐徐打开。

我们判断,随着PPP模式推广,行业龙头企业凭借资金、平台等优势拿单能力凸显,小企业由于小而散、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被整合诉求,龙头企业市场份额将逐步提升,市场集中度有望提高。而龙马环卫是国内环卫装备主要供应商之一,定位于中高端产品,市场份额约7%,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受益于行业增长,公司近年来保持15%-20%增速。2015年上市后,公司积极向环卫服务领域拓展,短时间内完成从获得首个项目,到全国加速布点,未来该业务将成为公司最主要的增长来源。

竞争力突出龙头雏形初现

近年来,公司综合毛利率稳定在32%左右。从业务收入结构上看,传统的环卫清洁装备与垃圾收转装备占据了很大比重,分别为6.4%、30.3%,但新能源环卫装备和环卫服务产业占比提升较快。考虑到新能源环卫装备在环保和政策支持上的优势,以及公司不断加码环卫服务业务,我们预计未来环卫服务产业与新能源装备两项业务占比将逐渐提高。这两项业务较传统的环卫装备业务具有较高的毛利率,因此公司整体毛利率也有望逐渐提升。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9篇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年市乡村容貌与街道景观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制定年全市乡村容貌与街道景观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对乡村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治脏治乱为重点,紧紧围绕省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管理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综合整治与专项治理、专业整治与社会治理、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巩固扩大乡村改造建设效果,大力营造“干净、有序、整洁、优美”乡村容貌与景观环境,全面提升乡村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乡村容貌整治重点抓好五大专项治理行动。

1.环境卫生专项治理行动。一是组织开展三次集中大清理战役。4月开展迎“五一”春季大清理战役。9月开展迎“十一”秋季大清理战役。集中大清理活动要进行周密安排,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参战,全面清除道路、河道、集贸市场、施工工地、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等部位的各类积存垃圾、渣土、废弃物,对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清洗,完全消灭卫生死角。二是提升专业环卫工作规范和效能。对清扫、保洁、清运、清掏等环卫作业进行科学合理组织和调度,认真执行环卫作业工作规范。对城区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重点部位增加作业班次,做到一扫两保。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主次干道做到16小时保洁,重点区域(严管区域)做到24小时保洁。加强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做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市区内拆迁工程发生的垃圾,要随拆随清,并在拆迁结束一周内清理干净。加强对小街巷环卫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经费保证机制,落实清扫、保洁、清运责任制,实现常态化管理。三是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依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和果皮箱,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坚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四是健全和完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依照“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要求,严格划定责任区域,将责任范围、规范和要求落实到专业部门、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状。对沿街商户、单位全部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落实监管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力度。五是建立长效监督考核机制。依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制定市对区、区对各责任单位的分级考核方法,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2.户外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一是组织城管、规划、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无审批手续擅自设立户外广告的一律依法予以撤除,有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改,逾期不自行整改的依法组织撤除。二是组织专业和社会力量对各类小广告进行集中全面清除,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小广告日常清除机制。三是各级公安、城管、通讯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张贴、张挂、喷涂、沿街散发小广告行为。四是制定乡村户外广告管理方法,明确管理责任、设置规范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管理。

3.集贸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加快封闭性便民市场建设。及时清除垃圾杂物,确保市场内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出入口及周边的环境管理,保证出入口干净、卫生、整洁和畅通,防止市场外溢。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批准设置早夜市和占道经营市场,但要加强监管,限定经营时间和地段,落实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自律责任,落实市场主体的行政管理责任,落实城管队伍的执法监管责任。所有经批准临时保存的占路市场必需设置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专人保洁,垃圾及时清运,坚持环境卫生。三是组织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规范露天烧烤、取缔马路工厂的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强城管执法日常管控,把管控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具体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和处罚。

4.施工现场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对各类施工工地进行登记摸排。落实监管单位、责任和措施,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义务和标准,建立长效督导检查机制。二是完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管理方法,严格审批管理。三是组织城管执法、住建、规划、市政公用、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出入口不硬化、扬尘噪音污染、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道路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

5.交通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对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筑、构筑物、违章棚亭和各类非法占路设施进行撤除。清理各种出店经营。根据实际,编制规划,适当路段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三是加强停车场管理,不准超范围、超时限停放车辆,坚持停车场干净整洁。四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二)街道景观整治重点抓好三项工程。

1.街道景观新整治工程。将没有进行过改造整治的主次干道全部纳入改造整治范围。

沿街楼体和墙体进行清洗粉刷,整治内容:对违、临、陋建筑进行撤除和改造。临街建筑物外挂设施进行隐蔽和规范化处置。对沿街违规广告全部撤除,店铺牌匾统一规范设置,治理乱贴乱画乱挂,清除小广告。对各类架空线缆统一规整,杜绝空中“蜘蛛网”治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规范五小摊点设置。落实清扫保洁和清运责任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现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道路两侧公交站亭、站牌、宣传栏、垃圾箱、果皮箱等设施齐全、整洁、设置规范。各类交通标识、标线、信号灯、路名牌、指示牌等设施齐全、规范,车辆有序停放。依照专项规划要求,完成年度街景绿化、亮化任务。

整治规范:符合《市城区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2.街道景观升级更新工程。对已经改造整治过的重点区域、重要节点乡村街道景观进行系统性、高标准升级更新。年市中心城区重点进行5条重要街道的升级更新。

对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完善街景规划设计,升级更新的内容:围绕绿、亮、美。对应撤除的违临陋建筑和设施全部撤除到位,对沿街既有建筑实施“穿衣戴帽换服装”改造,对架空线缆统一规整,提升户外广告牌匾品质,增添雕塑、亭廊等节点,提升绿化、亮化水平。

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实施,升级更新的规范:依照《市城区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要求。打造市级示范样板街,参与省“十佳景观大道”评选。

参与市“十佳样板街”评选活动。其他各县区都要确定1条升级更新的主要街道为示范样板街。

(三)小街巷整治建设工程。

整治建设范围:分三年对重点小街巷进行高标准整治。年市中心城区完成下列小街巷整治:

粉刷沿街建筑和墙体,整治内容:重点是撤除违法建筑和违章棚亭阁、占道台阶等设施。规范广告牌匾设置,治理乱贴乱画乱挂乱堆乱放,规整架空线缆,治理店外经营,规范马路市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环卫设施等。

整治规范:符合《市城区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各县区街道景观整治的具体范围和项目由各县区政府。报市景观整治办公室备案。

三、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一)责任分工。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做好与各县区的协同配合。其中:规划部门负责进行街道景观规划设计,提供色调、风格等相关要求。

(二)时限要求。全市乡村容貌与街道景观整治工作3月初启动。完成工作动员和部署。4月底前要完成街道景观规划设计。5月底前完成节点和单体建筑改造设计。整治实施工作从4月初全面展开,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10月底前完成市级考核验收。

四、保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错,细化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分工,限定完成时限,严格奖惩,确保各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搞好规划设计。做到先规划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保证整治的品质和水平,防止返工浪费。各级政府要依照乡村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的要求,搞好资金预算,落实资金来源,建立经费保证机制。

(三)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为基础的乡村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健全乡村管理基层网络,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范围,重视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健全精细化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数字化乡村管理新模式。年底前,市中心城区要完成数字化城管二期工程建设,拓展数字化城管和“12319便民热线覆盖范围和服务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高新区、宣化区、下花园区、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张北县要完成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0篇

——白云区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2013年,白云区委、区政府着力做到“四个提升”(即基础设施、市容环境、体制机制、市民素质),提高城市化管理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投资两种方式,投入8亿余元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全面接管了贵州铝厂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的工作任务,解决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切实加强了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一、工作开展情况

㈠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

不断强化清扫保洁、道路冲洗、洒水降尘等工作力度,确保城市道路路面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2013年清理野广告约178494张,清运垃圾51888吨,垃圾清运处理率达100%.

㈡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

一是对刚玉路、南湖东路、云峰大道、同心路、白云中路“五条示范街”开展街景整治,严格市容执法,做到示范街卫生干净整洁,无占道经营、无违法建筑、无乱堆乱放、“门前三包”秩序良好,统一规范门头广告及夜间亮化,打造有特色、有品位、具有现代感的示范街.二是健全市容市貌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六定”责任制,划片包干,分段、分组、分片区、分时段采取机动巡查、弹性值班、定人定岗等措施,加大占道经营、夜市摊点、乱堆乱放、不文明行为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2013年,清理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违章行为51326起,不文明行为11156起.三是规范设置白云中路、云环东路等路段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严格广告许可审批,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科学、规范、美观、靓丽.2013年,下达整改通知书1300份,办理许可52户,拆除户外广告、门头牌匾1041块25230平方米,责令关闭led显示屏303块、拆除270块,改造同心东路、铝兴社区、南湖东路门头广告59个.

㈢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

投入812.2万元改造全区主次干道公交站台地名导向系统54套、环保型果皮箱700套.投入3.65万元完善贵阳西部化工环保型果皮箱50个.投入1609万元对全区主次干道道路、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更换及维修城区内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路灯、景观灯等2834盏,新安装大山洞片区、共大片区、时代新居、龙井路、西部化工等路灯255盏,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率及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

㈣开展扬尘治理.

1.渣土运输管理.一是严防死守,控制源头污染,在碧桃街、云环路、粑粑坳、西南家居城等城区入城口设置卡点4个,对进出城车容车貌不整、脏车、未密闭运输车辆进行严查死守,治理扬尘污染问题.2013年,共查处各类违规车辆22606车次,其中查处未密闭运输车辆1548车次,罚款1497车次,金额149400元.二是为加强整治力度,10月15日至10月30日每日19:00至次日凌晨3点,城管、住建、交警等部门在麦架镇师大校门口、云环路与龙潭路交叉口、金苏大道与同心路交叉口、云环东路与210国道交叉口、北二环(黑石头俊发城)等重点地段设置卡点开展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此次行动共查处810车次.

2.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一是提高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增加主次干道冲洗及道路机械化清扫频率.2013年,共出动2010余车次4250余人次进行洒水降尘、冲洗路面,使城区的粉尘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二是加大“门前三包”的管理,制定商户、单位等门前保洁标准,并与之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对焚烧行为及时进行纠正.2013年,与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1221份.

3.在建工地管理.向全区在建工地转发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建通〔2013〕64号),各在建工地对照文件附表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写出自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报区建设局备案.对全区在建工地进行了全面检查,2013年共派出765人次、出动汽车256次、进行了256次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及扬尘管理检查.下达了248份整改通知、8份停工通知.

4.乡镇积极做好乡村与城区主次干道接壤泥地的硬化工作.积极引导各村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还田还土,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开展入户宣传,引导农户将农作物秸秆入仓、还田沤肥,不得焚烧.社区积极开展裸露泥地绿化工作,积极引导居民及沿街单位规范堆放煤炭、沙石等扬尘污染物.

㈤实施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投入3600万元对全区城市绿化进行景观提升、改造建设.完成部分居民小区、行政中心等屋顶绿化建设面积54345.32㎡.完成云峰大桥至大十字、白云中路、白云南路、云环中路、云环东路、同心路、连心路、白云北路等路段增绿改造、景观提升建设.完成大人山生态广场、白云南路动感地带广场改造建设和景观提升项目.

㈥以“新型社区•温馨家园”建设项目为契机,改善社区环境卫生面貌.

我区5个城区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实施“新型社区•温馨家园”建设项目,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有力提升了市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肯定.据初步统计,我区5个社区共投入资金1100多万元实施了52个环境改造和建设项目.完成了道路修复、排污管网维修、改造和疏通、新增环卫设施、路灯安装、文化休闲广场建设、绿化、美化、亮化等系列民生工程.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㈠日常督查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市区两级目标管理,区爱卫办、创建办与部门、社区、乡镇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创建办对目标责任单位实行风险金制度,并每年拿出50万元对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奖励.2013年持续开展创建卫生达标单位、卫生乡镇、村寨等活动,开展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及环境卫生督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20份,督查通报35期,查找整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400余条.完成并公布了我区四个季度对乡镇、社区、部门等23家单位和部门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暗访考核,对暗访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进行了限期整改.在全省上半年“多彩贵州文明行动”综合检查中位列全省第9位、全市第1位.我区2013年度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四个季度均以90分以上的成绩分别在全市排名第二、第三、第五、第三.6个社区在全市90个社区服务中心考评中,排名均名列前茅.麦架镇在全市乡镇卫生考核中取得第2名的好成绩.

㈡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了市容市貌.

投入8亿余元资金用于云环中路、南湖东路等道路建设.投入资金7339.71万元完成了白云中路、云峰大道、行政中心周边全长6.27公里道路的白改黑工程.有效减轻了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改善了辖区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投入资金8427万元完成了白云中路、白云北路、同心路、云峰大道共计120栋建筑物、全长5.38km的房屋外立面整治.整治内容包括外墙喷漆、墙砖清洗、商铺门头改造、阳台绿化、景观亮化及夜景照明、人行道改造等.提升了城市品位,老百姓非常满意.每年投入990余万元购买服务对65条主次干道清扫保洁,新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标识、公交站台、垃圾箱等,配备了环卫清扫清洗、清运车辆及城管执法车辆,强化社区环境整治,实施绿化、美化工程等,加强了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㈢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市容环境面貌.以“一创四办”、人才博览会、旅游交易会、生态环境研讨会、科协年会、泛珠大会、酒博会、蓬莱仙界旅游暨白云“六月六”布依歌会等大型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㈣积极为困难企业和社区排忧解难,改善了老旧居民区环境面貌.自2012年全面接管贵州铝厂管辖的16条主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以来,投入资金在城区社区新增200个垃圾斗、9台微型垃圾车.在原有管理的基础上,每年投入资金167万元划拨到各相关社区及用于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有效解决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困难.至此,我区全面接管贵州铝厂职工家属区背街小巷、居民院落、农贸市场、铁路沿线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已完成,社区环境卫生实现了长效管理.

三、制约和影响城市管理的七大突出问题

㈠城区主次干道卫生脏乱突出.个别主次干道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带、道牙积灰积尘、积淤积泥;绿化带缺株段带等问题;市民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

㈡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突出.一是与城区主次干道接壤进出口地段破损或未硬化、带泥上路、脏车入城(艳山红镇大山洞村云环中路与大氧路路口,麦架镇麦架村白云北路师大校区门口,沙文镇吊堡村云环东路路口等).二是城乡垃圾清运不及时、卫生死角多,清扫保洁不到位.三是乡村道路沿线、河道、入城进出口通道环境卫生差.四是村民的卫生意识差,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

㈢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脏乱突出.一是农贸市场内保洁不到位.二是我区农贸市场少、容量小、档次低,造成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等脏乱现象,导致出现了红杏巷马路市场.

㈣扬尘污染源头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城区周边建筑工地多,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沙文高新园区内工程项目不属于我区住建部门监管,管理上有空白.二是我区入城主要路口路面破损或未硬化及未设立冲洗卡点,造成入城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区环境.三是城管、住建、交运、交警等部门人员、经费、设备等不足,在设置卡点综合执法上不能长期坚持.四是贵州铝厂企业位于中心城区,减排降排综合整治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粉尘污染仍不容乐观.

㈤老城区规划不尽合理,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一是绝大部分居民小区无物业管理,居民院落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仍不容乐观.即便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管理工作也不到位.二是随着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城市的扩张、人口的聚增,机动车辆倍增及白云中路、艳山红步行街、尖山路停车难,导致城区交通不畅.三是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容量不够,垃圾转运站设置不合理,导致市场外形成马路市场和交通不畅、垃圾清运不及时.四是通往比例坝垃圾填埋场的道路长期不畅通,导致城区垃圾清运不及时.

㈥部分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淡薄.市民随意吐痰、乱扔乱丢、乱堆乱放、乱穿乱窜、车辆乱停等不文明行为仍时有发生.

㈦“三级”巡查、“六定”责任制等机制落实不到位.各相关单位均按要求制定了“三级”巡查机制及“六定”责任制,但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开展时并未真正将相关机制落到实处.主观上存在干部职工人少事多、经费不足,如城管、住建、商务、交警等部门.客观上责任意识不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导致农贸市场及周边脏乱,车辆违停严重,部分主次干道占道经营、绿化带及道牙积灰积尘、积淤积泥、垃圾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不到位.

四、2014年工作打算

㈠明确责任,拟定具体整治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拿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长效管理,如区城管局负责拟定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整治方案、占道经营整治方案、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等,区商务局负责拟定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方案,区住建局负责拟定建筑工地整治方案,市交管局白云分局、塔山交警大队负责拟定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各部门拟定的方案要具体、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拟定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

㈡整治突出问题,改善城乡环境.一是充分发挥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统一环卫工作市场化运作对外购买服务的标准、作业单价、人员定额等,加强对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加大机动车巡查与定点人员检查力度,加强社区城管队伍建设,组建两个社区执法中队,加强对龚家寨、中坝、大山洞、艳山红片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取缔占道经营和居民院落内的各种流动摊贩.二是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加快选址建设新的农贸市场和停车场,依法取缔红杏巷、通化路马路市场;加快恢复飞翔超市一楼停车场的工作进度,在房地产开发的规划上优先考虑农贸市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大力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寨的创建工作.强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艳山红、麦架、沙文镇要认真排查,将入城口地段的村寨道路硬化,加强管护、严防车辆带泥上路.四是以创建“精品社区”为载体,加强居民院落、背街小巷、五小行业管理、市场内外卫生整治,加大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及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督促卫生等部门加强“五小”行业治理,严管重罚.五是认真做好渣土运输抛洒、倒土场、机动车带泥上路、脏车入城污染道路的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区里尽快在大氧路师大门口等路段设立车辆冲洗卡点,加强车辆的冲洗.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高新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沙文高新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强扬尘污染的源头治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大气防治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污控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工业企业监管力度,严查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1篇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的实际,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内容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组;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入《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本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北纬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分别30%和70%。

5.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过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法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2篇

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自从我市筹备世界月季洲际大会以来,市城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分配的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各项筹备任务,动员系统上下,攻坚克难,全面抓好落实。通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使中心城区月季特色景观建设和市容秩序等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一、中心城区月季特色景观提升工作

按照“一主两副、一带八脉、六大出入市口、13条景观道路”的总体思路,市城管局重点实施了中心城区公园游园、道路绿化、河道绿化、空间绿化等30个项目月季特色景观的建设和提升,共种植各类乔木1.8万余株,各类月季100余万株,其中树状月季6000余株,大花、丰花月季30万余株,地被月季64万余株,月季造型2900个,藤本月季6900米,使市花月季的特色更趋明显,城市绿化的水平显著提升。一是公园游园建设有重大突破。中心城区新建公园游园17个,改建提升27个,月季观光园、月季公园二期、迎宾南北园、寸草园等一大批公园游园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市民面前,仅在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就新增铺园路4公里,新增家训广场、太极广场等融文化、绿化、美化为一体的小广场12个,新增廊架座椅30处,种植各类月季3万余株,绵延十多公里的带状公园步道上,步移景异,心旷神怡,成为市民休憩游玩的好去处。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建成了一批以月季为主题的公园游园,受到世界月季联合会和中国花卉协会月季分会领导的关注和称赞。二是道路绿化有质的飞跃。以打造“一河两岸多元、八纵九横一环”600里林荫路系统为目标,先后对迎宾大道、滨河路、车站路、仲景路、雪枫路、孔明路等13条景观道路进行月季特色景观提升,力求主要道路的每个交叉口都融入月季元素,成为绿化精品,使城市道路的节点更靓,林荫路的里程更长,初步形成了“城在林中、路在绿中”的城市美景。三是河道绿化有新的进展。承担温凉河、汉城河、护城河治理及邕河提升改造工程,截污引水,沿河布绿,增种月季,注入文化,着力把贯穿城区的内河变成润泽南阳的水道、风道、行洪通道和风景廊道。比如,在对汉城河进行绿化的同时,两岸修建了6个小精品游园,串珠成线,绿化亮点不断。四是空间绿化成为增加绿量的新途径。实施屋顶绿化、拆墙透绿、公厕绿化和桥梁绿化,推进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建设。推荐创建省级园林单位(小区)30家,中心城区屋顶绿化共完成250家,增加绿化面积16万余平方米,完成拆墙透绿2600余米,新增公厕绿化29家,实施了光武大桥、仲景大桥、雪枫大桥绿化美化等,这些都有效增加了城市绿量,增浓了月季特色景观元素,成为城市绿化的新亮点。

市动员会后,市城管局第一时间就召开班子会议,就如何快速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进行专题研究,把月季洲际大会项目建设作为我局中心城区绿化工作的份内之事和重中之重,作为提升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水平的绝佳机遇,统一思想认识,成立领导机构,拟定工作方案,举全局之力向前推进。在2018年3月份春季绿化的关键节点,向全系统发出“大干60天,决胜月季洲际大会项目建设”的动员令。要求系统内各任务承担部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就项目建设开展劳动竞赛,看谁的项目启动早,看谁的项目进度快,看谁的项目质量高,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市城管局机关从领导到同志,推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实地,现场督导,克服项目落地晚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日统计、周通报、三天一小结、一周一观摩的办法,强力推进项目建设,通过连续14次的现场观摩、点评和通报,终于在2018年上半年实现了各项任务大头落地的既定目标。特别是以月季为主的各类植物的种植任务,赶在夏季来临之前全部种植完毕,这样,经过今年夏、秋、冬三个季节的滋养,确保这些植物在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开幕期间,展现出最佳的景观效果。

作为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局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考核”的职能作用,对市政府分配给各县的“三个一”工程(即一个月季公园、一条月季大道、一个月季基地),及时进行督导检查,促使各县的“三个一”工程有序向前推进。对中心城区四区街道办事处和周边乡镇,则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督其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市城管局采取现场观摩方法来推进度,保质量,抓落实。四区今年新建及改造提升汉苑游园、仲景游园、马武游园、三川玖龙台游园等20多个区级游园,质量高、效果好,有效地增加了城市绿地,提升了市民幸福指数。与此同时,在道路绿化、河道治理工作中积极与市公路局、住建委、水利局协调沟通,共同努力提升中心城区月季景观。

二、市容秩序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管理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畅通有序、靓丽优美的城市环境,确保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成功举办,市城管局按照“集中整治、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市容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圆满完成了节会期间市容秩序保障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南阳市城管组织召开局属的城管支队和各区城管大队负责人专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节会期间市容秩序整治工作,成立节会市容保障领导小组,制定月季洲际大会市容秩序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组织执法队伍在解放广场举行市局领导参加的市容整治“百日雷霆行动”誓师大会,牵头组织“百日雷霆行动”。

二是明确任务,责任落实。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期间,市城管局合理安排人员,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实行定人定岗,全方位整治、无缝隙管理,局领导按照分工,每天带队对分包区域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针对检查中发现市容秩序存在问题,下发《关于加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市容秩序管控的通知》、问题督办通知,并跟进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为加强夜间市容秩序管控,对夜间市容管理乱象进行强力整治,取缔夜间占道经营小商品夜市240余处。同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局领导安排,于4月27晚组织执法人员300余人,执法车辆56台,租用大型清障车11台,对中心城区违规设置的共享电动车进行强力取缔,暂扣经营车辆3000余辆,对剩余车辆后期逐步清理中。确保月季大会市容秩序良好。

三是强力整治,成效显著。为确保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市容整洁,市城管局组织对中心城区市容管理存在乱象逐条道路进行拉网式整治,整治内容:拆除违规设置各类商业广告、一店多牌、立招。清理沿街违章设置的亭、棚、遮阳伞;清理取缔店外经营、流动点、马路市场,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清理沿街春联、乱拉商业条幅、横幅、乱设彩虹门、空飘等商业促销行为。强化沿街“门前五包”管理,清理沿街乱堆乱倒、乱摆乱放、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现象;取缔非法停车场,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经营行为;拆(移)除人行道违章设施,清除擅自安装停车设施、放置障碍物、设置围栏圈占人行道停车,确保道路畅通;开展环境卫生、公园广场、市政设施、城市内河涉及城市管理问题综合整治。重点对各大出入市口、城乡结合部、文博景点、广场游园、商场、会场两站区域、三个场馆、五个宾馆周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4月23日至5月7日共清理占道经营3538处,店外经营3037处,乱贴乱画2089处,私圈乱占287处,违规店招、各类商业横幅、标语等广告1438处,违规商业促销、庆典319处。通过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夜以继日、顽强拼搏、严防死守、强力整治,使我市月季洲际大会期间市容秩序良好,为我市成功举办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做出了突出成绩。

三、环境卫生提升工作

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让月季故里南阳享誉全球,全市环卫工作者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做出了巨大努力,保证了2019世界月季洲际大会顺利召开,巩固了“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给国内外游客提供良好地游览环境。

一是加强领导,条块结合。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是我市举办的同类规模最高、规模最大的盛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制订了《月季洲际大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公厕管理、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处理厂规范运营、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市环卫部门建立每日工作台账,严格落实;四区环卫部门领导分包路段,专人负责。四级联动、网格化管理,市城管局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及时表彰、批评,以确保月季洲际大会期间环境卫生工作不出问题。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声势。4月17日市城市管理局在解放广场组织开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展板60多块,设立咨询台10多处,发放宣传手册3000多册,引导市民严格遵守,从根本上改善市区人居环境,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细节。对重点路段、重要场所实行高强度保洁,把作业与管理的触角不断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延伸,不仅解决好“面子”上的问题,而且着力解决“里子”上的问题。环境卫生保障工作更加精细,市区环境卫生更加整洁。在常态化作业的基础上,对市区主次干道、出入市口、两站区域、市场道路等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市区的环境卫生质量;做到环卫机械作业时间不低于16小时,对市区1400多万平方米道路进行冲洗、洒水作业。同时加强“前冲后扫”的机械联合作业模式,保持道路湿润度,达到“路见本色”的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并按时对所有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彻底洗刷,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打造干净整洁的市区环境;全面落实沿街门店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做到早上7:00时-9:00时、下午14:00时-16:00时、晚上19:00时-21:00时,三个时间段集中对沿街门店进行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切实做到生活垃圾不落地,减少因垃圾置留对道路环境卫生的二次污染;对6700多果皮箱每天全面擦洗、清掏,补装更新果皮箱1000多个;强化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双十”作业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主次干道路面积和尘量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克,道路废弃物十分钟内捡拾的作业定量管理标准。开展地毯式清查,全面清理盲区死角;夜间延时保洁实现常态化,增加人工清扫,保洁密度,人工作业执行“三上班”模式,加强上、下午道路人流、车流高峰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快速巡回保洁密度,保证每天人工作业不低于20个小时;针对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对重点区域公厕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文明服务培训,对公厕管理规定和卫生标准逐一详解,公厕管理工作精细化管理,努力打造精品公厕。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制作公厕电子地图,方便游客如厕,着力打造方便城市;继续引导单位公厕对外开放,缓解公厕数量不足的难题,提升公厕管理水平;世界月季洲际大会保障期间市垃圾处理厂安全运行,平均日进场垃圾1200余吨,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及时压实,按时消杀,进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渗滤液达标处理,平均日处理渗滤液230吨。世界月季洲际大会环境卫生保障期间,全市城管系统广大环卫干部职工全员上岗,节假日不休息,坚守岗位,挥洒汗水,以辛勤劳动打扫家园,扮靓城市,助力“2019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胜利召开,喜迎八方宾朋齐聚宛城。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4篇

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文化管理部门是反映城市精神风貌、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作为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市爱卫会的关心指导下,高度重视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确立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分片包干、层层负责,人人动手、消灭死角,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市文化局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并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全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XX年7月份,市文化局主要领导调整以后,及时调整充实了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阳生同志亲自任组长,并及时调整了爱国卫生工作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局党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组织灭蚊蝇、灭鼠等活动。同时,实行分片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将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和单位,制定了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奖惩措施,并与各单位及个人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形成了部门负责、层层落实、人人动手、相互协作的局面,确保了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局党委明确要求,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落实“文化兴市”战略的具体措施抓紧抓好,把卫生工作与文化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以“狠抓爱国卫生,树立文化形象”为目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项创建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爱国卫生工作进展

五年来,我局把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当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以“一申四创”为契机,加大文化基础建设投入。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先后投入近3000万元,实施了殷陵园的展示工程、袁林照壁至青白石桥主神道及周围居民拆迁和恢复原貌工程、文峰塔及天宁寺整体保护维修工程、仓巷街民居维修工程。目前,殷陵园土建已基本结束,已具备了对外开放的条件,不久将建成一个展示殷商文化的新景区;天宁寺修缮工程在不足二年时间内,落架翻修了大雄宝殿,维修了天宁寺塔、照壁,重建了山门、天王殿,增建了值班房、接待室、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对院内进行了硬化和绿化,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集文物保护、参观旅游和群众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省级旅游景区;顺利完成了仓巷街11个院落、建筑面积2360平方米,具有明、清风格的民居保护工程。完成了袁林神道工程,特别是袁林景区、天宁寺景区开展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创建a级旅游景区申报工作,使景区的制度建设、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质量迈上了新台阶。同时,新建了两座高档次星级厕所,使得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与此同时,积极配合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取得初步成效。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设立娱乐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实行环境噪声达标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娱乐场所审核证,提高了文化娱乐场所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解决了娱乐场所噪音超标问题,目前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58分贝。加大文化场所健康教育工作,在各影剧院等文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专栏,在天宁寺、袁林等文物旅游景点设置了健康教育专栏。我局还特别重视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员工培训率达到98%,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行为形成率达到75%。各影剧院设置禁烟标志,严禁观众在场内吸烟;每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在全市座位800个以上的观众厅配备了通风及空调装置。坚持在演出、放映前播放科教影片,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市民卫生知识水平,增强卫生公德意识。在日常管理上注重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并定期召开娱乐场所负责人例会,在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求经营者把卫生工作作为提高经营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督促经营场所不断改善环境。全市各歌舞厅茶具、面巾定时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营业时间杜绝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均符合卫生标准。

三、以爱国卫生促两个文明建设,树立文化窗口形象

全市文化系统通过扎扎实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使机关和各基层单位的卫生面貌和精神面貌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明显改变了全市文化系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持优美、整洁环境是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两个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树立文化新形象的重要环节,环境卫生意识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局机关率先垂范,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长期坚持卫生值班保洁制度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机关卫生管理制度》,规定了详细的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奖罚措施,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并落实到各科、室具体人员,对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开展卫生流动红旗竞赛。规定每天上午提前上班打扫卫生,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每周末和月底由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局机关的带动下,全系统各单位及家属院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严格落实“门前五包、门内达标”制度,营造了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全市文物旅游景点设置了足够的果皮箱,一律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确保了景点环境卫生整洁。各景点的公厕均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全部达到二类标准,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有专人负责,按照严格的卫生保洁制度进行管理,使全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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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识,养成了良好的爱国卫生习惯和自觉性,提高了自身的健康水平,不仅个人做到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而且要自觉做到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扔果皮纸屑,遵守公共道德卫生规范等。为了增强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素质,丰富机关业余文化生活,近年来,我们相继购置了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电视、音响设备等文化活动用具,利用周末、节日等时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比赛。还组织职工参加安阳市妇联、市直工委组织的职工文化活动,并多次取得团体奖、单项奖的好成绩。通过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也进一步带动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尽管我局的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大量工作需要改进,如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工作还不平衡,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得不够经常,这些都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强力督导,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为全面实现我市部级卫生城市创建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环卫行业市场前景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