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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题证据理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认规则/漏洞分析/立法构想civillawsuit/admissionrules/analysisforgap/legislativesuggestions

「正文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因此,围绕证据问题而展开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无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然而,通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立法,其粗陋之处却是显而易见的,在自认规则方面的明显疏漏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自认规则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我国正在起草民事证据法,在未来的民事证据法中确定完善的自认规则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规则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

一、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

各国证据规则将自认规则纳入其规制范围,绝非无的放矢,乃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自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诚实信用原则。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推崇为私法的帝王原则,但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的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ByHeneryCampbellBlack,M.A.5[th]editon.westpublishCO.1979.p160.p623-624.)。法律将道德色彩极为浓郁的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赋予基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其宗旨乃在于对于不正的人或无良心的人,必不给予以作弊的工具。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循以诚实及信用,此为罗马法以来的多国民法所认同。但如果深入考察我们会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多被各国民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则不无疑问。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利,而为了维护其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必然赋予其民事诉讼权利,如权、辩论权、反诉权、处分权等。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仍然要基于合理和善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诉讼突袭、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禁止诉权滥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既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该原则适用于证据法乃是理所当然之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盖原、被告之目的,均在求正义,争议有一无二,关于正义之探求,原告与被告均在同一之列,故在诉讼程序进行上,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在提出诉讼资料上应遵守真实义务不外为诚实信用原则之一片鳞[1].由此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系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的义务。民事诉讼上的真实义务可分为两种:(1)完全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对于某种事实有主张的责任时,应承担完全陈述的义务。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构成法律要件之事实,应负主张之责任。故当事人对此项事实,应为完全之陈述。至属于一般要件之事实(例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妨害法律关系发生之事实(例如错误、虚假表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使法律关系消灭或变更之事实(例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债务更新、消灭时效完成等)是否不存在,当事人无主张之责任。故当事人之对造就上项事实,自有负完全陈述之义务。(2)真实陈述义务。此义务是禁止当事人故意为不真实的陈述,或故意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真实陈述为争执。所谓真实,是指主观的真实,非指客观的真实。故当事人以善意所为的不真实的陈述,不在禁止之列[1].由此可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以及事实和理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此种义务,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积极的真实陈述义务。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主张、证据或事实理由,如果符合案件事实的,应当承认,不得否认。此种义务系对对方主张或证据的承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消极的真实陈述义务。而此种消极的真实陈述义务在证据规则上的反映就是当事人的自认。就诉讼实践言之,当事人最了解案情,但因其利益上的对抗关系,不仅在证据的提交上有取舍,即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且往往对对方提交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予以承认,不利的证据予以否认,而确立自认规则反映了法律对诚实当事人的尊重和对不诚实当事人的否定。

二、自认规则的比较法

自认是证据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一方面,它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效;另一方面,它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该项自认作为判决的基础。因此,尽管对自认的性质理解各异,两大法系国家均对自认规则予以制度上的设计,经过多年的演进,许多国家形成了规范的自认规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自认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不利于自己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真实情况的承认(注: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30条。)。作为单方面行为的自认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就产生其效力,只要是无瑕疵的、有意识的表示。尽管并非旨于供证据之用,仍然产生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各种证据中,自认初看似乎最具有说服力,但自认亦可与真实情况相违背,所以法律并不给予绝对的证明力[2].

关于自认的分类,各国并不相同。在法国,自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前者是指当事人和其特别受托人在诉讼中所做的声明,这一自认向有管辖权的法官在诉讼程序中作出,并且是在争论涉及的事实的程序中作出。诉讼中自认的效力是:在对抗自认者来说,自认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不管法官心中如何想法,应当把自认的事实作为真实的。理由是自认者作自认时所处的环境不能使人相信他没有意识到他的声明的严重性。后者是指凡是不具备诉讼中自认条件的自认。在另一个诉讼程序中的自认、口头的、信笺上的自认都包括在内。法律并没有规定诉讼外的自认的证明力,法国学者认为,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诉讼外的自认可以用诉讼中能采纳的证据方法予以证明。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两种自认:裁判上的自认和拟制自认。前者就是诉讼中的自认,对其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自认的事实,无需进行证明。后者又称准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争辩的情况。依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作明确的争执时,视为对该事实已经自认,但根据全部宗旨可以认为对该事实有争执时不在此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规则。

在英国,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4章第14.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之全部或部分事实进行自认。当事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如在案情声明中自认或通过信函)进行自认。换一个角度讲,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对另一方,可以把他曾经做过的承认或者经他授权作过的承认作为证据加以复述[3].在英国,自认作为一种证据被规定在英国民事证据法中,自认的方式有两种:正式的自认和非正式的自认。前者为审判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后者为审判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2].按照一般规则,经当事人正式自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据。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正式的自认可以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作出,但必须用诉讼文书的形式作出,其方式有两种:(1)明示的自认:例如,被告在诉讼文书上说:“自己曾经在协议上签名……”。(2)默示的自认:例如,被告没有否认原告诉讼文书上的一项主张。

在美国,证据法将自认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自认分为当事人的自认、人的自认、于己不利的陈述等。

当事人自认又称本人自认,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所作出的自认。人的自认通常包括诉讼人、监护人等所代为进行的自认。在美国,人的自认可作为证据使用,与当事人作出的自认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其后果均可导致法院将这种自认的内容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构成实体裁判的基础。所谓于己不利的陈述,是指由一个充分知情的陈述者作出的陈述证据,如果该陈述者无法出庭作证,并且若该陈述作出,会与陈述者的金钱或所有权利相悖,或置他于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风险中,或导致他作出一个无效的针对他人的要求,或置他于成为厌恶、讥笑或耻辱的对象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为自己考虑不会作出陈述,除非他相信这是真的,根据传闻规则,这个陈述证据并非不可采。

三、我国现行法自认规则规定之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自认制度。由于从属性上讲自认是特殊的当事人陈述,因此,它被包含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陈述中。将自认纳入当事人的陈述,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是当事人的陈述,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的自认,与书证、物证一样,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它必须经过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依据《民事诉讼法》,自认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而依据传统的自认理论,诉讼上的自认,具有直接的证明力,无需认证;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说明,在我国,不仅不承认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而且也不承认自认对法院有拘束力。由此决定了在审判实践中,仅凭当事人的自认是无法定案的。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缺陷,使得自认在效力上等同于其他证据,法院仅凭当事人的自认,还无法认定事实的存在,这了自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为了弥补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举证。这一规定虽未使用自认这一术语,但从其内容上看,它已具备了自认的雏形,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进了一步。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区分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而是不加区分地赋予两者同样的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疏漏。此后,为了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涉及到自认规则。例如,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这是从反面确立了明示自认的效力。再如,该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效力。实际上这是对默示自认效力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的自认作了规定,较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相比,《规定》更加具体,但仍不完善:《规定》明确规定了明示自认、默示自认、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自认的撤销以及委托人自认的效力,但对诉讼外的自认、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调解中的让步能否看作自认、和解协议能否看成自认等问题没有规定。

总的看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自认的规定比较散乱,缺乏对诸如自认的概念,自认的类型,自认的效力等系统全面的规定。这使得自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大打折扣。例如,由于立法未对自认对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予以明定,使得法官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认为诉讼上的自认对法院具有拘束力,进而据此作出判决。有的则否认诉讼上的自认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仍然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问题继续举证,甚至作出与自认相反的判决。这种做法使当事人产生了法院故意刁难自己的错觉,不仅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且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在将公正和效率作为审判工作永恒主题的今天,通过立法确立完整、的自认规则,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首先,就自认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言之,承认自认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可以使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并且可以防止法院对当事人的突袭性裁判,同时也可以减少法院借当事人举证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倾向;其次,就自认与诉讼经济的关系而言,承认自认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证明的环节和对象,缩短诉讼周期,压低审限,降低法院、当事人在时间、物力、人力方面的成本支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减少诉讼迟延。正是由于自认规则在实践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立法应当确立独立、完整的自认规则。

四、我国自认规则重构的立法构想

我们认为,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当对自认规则的以下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一)自认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关于自认的概念,我们认为,所谓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书状内、言词辩论时、或向主办案件的法官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

自认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规定》第8条将自认作出的时间限制为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认为,作出自认的时间,立法应予限制。应以立案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为限。自认,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状时)作出,也可以在回答主办案件的法官庭审前的询问时作出,还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时的陈述中或是在法庭辩论时)作出。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书记员面前作出于己不利的陈述,不构成自认。应当注意,在证据交换时作出的自认,法院应当记录在案,此证在庭审时不再进行质证认证。作出自认时,对方当事人是否必须在场?我们认为,自认的作出是单方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对方当事人不在场,并不影响自认的效力。

之所以要求自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原因在于,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即是前引概念所称的自认。而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有关诉讼程序之外,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例如,被告在诉讼前在给原告的信件中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虽然都是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差别甚大。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法院也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这种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通过举证证明诉讼外自认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法律上对自认作出这样的区分,意义在于,它可以使法官基于自认的不同性质来界定不同类别的自认的效力,一旦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法官不需对方当事人举证就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例如,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拖欠租金500万元,那么,原告就拖欠租金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法院也无需再调取拖欠租金的证据,法院要基于被告的自认,认定拖欠租金事实的存在,并据此作出判决。而对于诉讼外的自认,该自认即便与他方主张的事实相符,但该自认只能作为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材料,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院予以判断。他方当事人虽然可以援用此项自认作为证据,但并非因其提交了此项自认便免除了其举证责任[4].

2.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

自认系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言,其客体,只能是单纯的案件事实,不包括由经验法则(试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注:按照我国学者毕玉谦的看法,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构成请求的舍弃或认诺),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至于是否为不利益,应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自认者方面知悉与否,在所不问[3].而且自认不分先后,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它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构成自认。

值得的是,如果自认的事实依照案内的其他证据,或本于职权上的认知,系属不可能或违反真实的,自认的效力如何?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不应当认为有自认的效力。换言之,依照其他证据,如果自认存在不真实的情形,显然违反正义或者有损害他人的目的,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职权调查取证,并加以认定。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自认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证明力。立法上作此规定,是因为“自认可发生无需举证的效力,原本是就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设,其于法院进行干涉时,本有若干例外的规定,并非不变的原则。”[5]

立法上将自认的客体界定为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将诉讼上的自认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区别开来。由于受苏联民事诉讼及立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区分诉讼上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而是统一称为“承认”。其实,两者是有相当的区别的:第一,诉讼上自认的客体是具体案件事实,如拖欠货款、产品不合格、人身伤害等;而对诉讼请求承认的客体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被告认可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第二,诉讼上自认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而诉讼请求承认的主体只能是被告。原告只存在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第三,诉讼上自认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实施的行为,作出自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因为当事人可以承认对方作为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数项事实中的一项或两项,而否认其余的事实,或者是在承认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反驳。诉讼请求的承认的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即关于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这种承认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实施的,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必定会导致败诉的判决。

3.为声明或表示。

自认主要是指用语言形式(口头或书面)明确作出的自认即明示的自认,但我国未来的立法中也应当规定默示的自认。所谓默示自认,是指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不争执、不表态。例如,被告在庭审中主张:我欠原告3万元钱是事实,但此款我已经还清。法官询问原告:对被告的主张是否有异议?原告不表态。一般来说,既然对对方的指责不予否认,即表明自己没有理由反驳,所以实际上构成承认。当然,在多数情况下,不争执、不表态构成默示自认,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的其他事实在上与其不予反驳的事实性质相反时,不构成默示的自认。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是九级,原告对此未予反驳,也未争执。但其提交给法院的伤残证明载明其伤残为八级。则原告的沉默不构成默示的自认。因为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自认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案件事实,不应当简单地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予认可便构成自认[6].

(二)自认的效力。

前文谈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虽对自认有所规定,但对自认规则之最为关键的问题-自认的效力却没有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自认规则对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没有规定,这使得法院完全可以抛开当事人的自认而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自认对法院不生拘束力,会使得自认规则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为此,未来的证据立法应当对自认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自认的效力应当分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法院的效力。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自认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但因其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有法定原因,自认的当事人无法作出反对自认的主张,也无提出反证的可能性。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是举证免除规则,由于自己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自己对该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无需再提供证据。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该项事实不存在争议,无须证明。

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

自认的效力不仅直接拘束当事人,而且间接拘束法院。由于自认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趋于一致,法院自应认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真实,并且凭借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便可以直接认定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没有必要对其真实性予以审查。尤为重要的是,法院应当以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而不得作出与之相反的事实认定。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被告在庭审中对此承认。那么,法院必须基于该自认判决。

自认的效力不仅拘束第一审法院,而且还对其上级法院发生拘束力,在第一审中作出的诉讼上自认,在上诉审中依然保有其效力。上诉审法院裁判的结果,除非遇到适用错误的情形,必须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判,这就是所谓的第一审自认波及至上诉审原则。

当然,自认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应当对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法律不使自认发生如前所述的拘束力:

1.显著的事实或者其他为法院应予认知的事实。

自认是对案件具体事实的自认,对于法律判断或者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产生约束法院的效力[7].学者认为,对于诸如自认的标的,基于经验法则,或依据显著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不可能的事实,也不应认为有发生自认的效力[5].

2.在诉讼中已经证明为并非真实的事实。

自认规则主要针对为当事人所主张而尚未得以证实的事实,如果为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已被证据所证实,而法官对其产生确切的心证,此时已无当事人就此再加举证的问题。因此,如再有当事人的自认,即便属于对其不利的另一真实的事实,也不应产生何种效力[8].

3.法律上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此类事实,当事人虽未主张,法院也应斟酌之。例如,诉讼成立要件事项,法院原本应依职权调查,当事人如为反于真实的主张和自认,法院并非当然受其拘束。

4.法律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共同诉讼中,一人所为的自认,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则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5.关于人事诉讼的规定。

由于人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一般采用依职权调查主义,因此,在人事诉讼中不适用自认规则。例如,在婚姻案件中,在涉及撤销婚姻关系,离婚的原因事实时,自认不发生效力。但是,所谓自认不生效力,并非指自认绝对没有证据力,法院可以采用与自认内容相反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即,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并非必获不利的裁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与自认相反的主张,其主张有无理由,仍需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形,自认的地位由强有力的证据降至为一般性的证据[3].

(三)自认的撤销和追复。

自认的撤销是指撤销自认所产生的无需举证的效力。明示的自认有撤销的问题。由于当事人一般不会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况且,撤销已作出的自认,不但会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使其重新负担起已被免除的举证责任,而且会使本来已变得简明的诉讼趋于复杂化,因此,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充足的理由,否则,不允许撤销自认。这些理由有:

1.自认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为的自认系出于错误,不符合事实真相;

2.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

3.自认系被欺诈、胁迫或者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而不得已为之;

《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只存在是与非的问题,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问题,不应将重大误解作为当事人撤销自认的理由。

4.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

5.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

尽管当上述理由发生时,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自认,但是,请求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理由负举证责任,如证明其自认是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受他人胁迫作出的,否则,不能撤销。

所谓追复,是对准自认而言的,这种自认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随时提出有争议的陈述,即使在第二审中亦然,准自认经追复后,发生明示自认撤销的后果。

五、自认规则立法中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不争执能否视为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并且在法庭辩论的各个阶段均未作出任何否认的表示,即在上述过程中始终未对不利于己的事实提出任何争执,这就是所谓的准自认(默示的自认)。例如,甲公司乙公司要求其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提出担保合同上加盖的乙公司的公章是私刻的,于己无关。甲公司对此抗辩不做任何表示。那么,能否将当事人未提出争执看作是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来看,否认准自认。《规定》则承认准自认。我们认为,准自认是以消极的不作为默认了对方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它一方面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一方面有助于明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因此,我国立法应当规定之,明确准自认具有明示自认的效力。

审判实践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当庭对此只是回答“不清楚,不知道”,能否构成准自认。我们认为,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证据仅以“不清楚,不知道”作答,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提出反证,可认为其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承认,构成准自认。

(二)诉讼人能否作出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诉讼人与当事人一同出庭参加诉讼的,有一些案件则仅由特别授权的诉讼人出庭。诉讼人在陈述过程中,也可能会明确的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被人不利的事实,这种承认是否也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这涉及到诉讼人自认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人包括委托人和法定人。如果作出自认的人是法定人,由于法定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全权,法定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该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是,对于委托人作出的自认,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受托人必须根据特别委托才能以其自认约束委托人(注: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54条。)。在美国,律师能替他的客户作自认,并且约束后者。又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规则,在审理中,高等法院律师或律师得对事实作自认,如果律师作了这些自认,原告得在审理中的任何阶段申请法院作出判决[9].我们认为,对此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具体问题具体:1.如果当事人与委托人同时在场,除非当事人立即对人的自认予以撤销,否则,该自认发生效力。2.如果仅由委托人出庭,除非当事人事后能举证证明委托人的自认确与已发生的事实不符,而且自认是在错误的情形下作出的,否则,该自认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自认。究其原因,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并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我们很难想象委托人会在不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单独出庭参加诉讼并作出自认,当事人不到庭而由其委托人出庭,应将委托人的出庭看作与当事人的出庭具有相同的事实效果。

(三)调解中的让步能否看作自认。

当事人在调解中所作的让步,主要是为了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这种让步,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如基于假设的让步、附条件的让步。它不是诉讼标的的舍弃和认诺,让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自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庭下和解时作出了让步,一旦未达成协议,该让步也不得作为诉讼外的自认。

(四)和解协议能否看成自认。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一旦一方反悔,该和解协议能否视为自认。此类纠纷较为常见的有:(1)在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交通队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事后,一方反悔,向法院。该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自认?(2)案件执行阶段,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事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申请执行,那么,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执行的效力?实践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不承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或重新执行原判决确定的内容。我们认为,此种和解协议不同于法院调解中的让步,后者是双方仍在讨价还价的让步过程中,并未达成协议。故其让步不具有自认的性质。和解协议则不然,它是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协议一达成,表明当事人充分行使了处分权,也表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因此,该和解协议构成当事人的自认。除非协议中约明:如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该协议自动失效或自动恢复执行原判决。否则该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完全可以直接确定和解协议的效力。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1.1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文化性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群体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长期的生活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思想、理念、社会价值观以及行为准则等,我们把这些整合在一块,称之为文化。它也是支撑人类发展,改造社会的内在动力。而在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上至学生所学习的各项专业知识,下至学校自身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都受到文化的强烈影响。因此,“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模式其实就是除了依靠“服务”以及“命令”等方式来实现对管理对象行为的一种驱使,更重要的还是依靠自身营造的一种精神氛围来实现对管理对象人积极性的激发,并且以上层管理者自身具备的高尚的人格魅力以及良好形象等实现对管理对象思想及行为等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1.1“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激励性

生理需求、社交需求以及安全需求等都只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须的低层次需求,而更高层次的需求是被尊重以及自我实现,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就是激励因素。而“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构建,正是强调学校管理者通过这样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来满足管理对象的更高层次的需求。

2.“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有效构建方式

2.1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

基础教育教学管理论文

2.2构建“以人为本”的教学评价机制

在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教学评价,它对基础教育教学的改革以及发展具有监控、甄别、选拔以及改进等许多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的构建,前提是学校必须要构建一套科学、健全的符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的人本化教学评价机制[2]。传统教学评价机制中,人们更加侧重的是对教师教学技能的评价,而缺乏对实施教学的主体的道德素质、文化素养以及人格力量和奉献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这往往使得教学中的教学评价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以人为本”的教学评价机制的构建,就是要确立一种和学校实际情况相符、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一种评价标准,以此来营造一个宽松的教学环境,从精神以及物质等方面入手,积极奖励广大教师,激发其从事教学工作热情。就学生的评价而言,“以人为本”的教学评价,强调的是摒弃过去我们过于重视课业成绩的评价模式,而加强对学生道德素质、动手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的评价。

2.3创造具有共同价值观的学校文化

文化是一定的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长期的生活和发展逐渐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思想、理念、社会价值观以及行为准则等的整合[3]。可以说它是支撑人类发展,进行社会改造的内在动力。在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深受其影响。因此,学校积极创造一种既能够反映学生整体精神面貌,又具备共同价值观的学校文化,已成为其实现教育改革的一个新的生长点。它不仅能够使学校实现对管理对象积极性的激发以及思想及行为等潜移默化的影响,还是学校实现师生改善心态,陶冶情操及增强学凝聚力的保证。

3结束语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基基础后浇带桩承台沉降

一、引言

基础是建筑物和地基之间的连接体。基础把建筑物竖向体系传来的荷载传给地基。从平面上可见,竖向结构体系将荷载集中于点,或分布成线形,但作为最终支承机构的地基,提供的是一种分布的承载能力。

如果地基的承载能力足够,则基础的分布方式可与竖向结构的分布方式相同。但有时由于土或荷载的条件,需要采用满铺的伐形基础。伐形基础有扩大地基接触面的优点,但与独立基础相比,它的造价通常要高的多,因此只在必要时才使用。不论哪一种情况,基础的概念都是把集中荷载分散到地基上,使荷载不超过地基的长期承载力。因此,分散的程度与地基的承载能力成反比。有时,柱子可以直接支承在下面的方形基础上,墙则支承在沿墙长度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上。当建筑物只有几层高时,只需要把墙下的条形基础和柱下的方形基础结合使用,就常常足以把荷载传给地基。这些单独基础可用基础梁连接起来,以加强基础抵抗地震的能力。只是在地基非常软弱,或者建筑物比较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采用伐形基础。多数建筑物的竖向结构,墙、柱都可以用各自的基础分别支承在地基上。中等地基条件可以要求增设拱式或预应力梁式的基础连接构件,这样可以比独立基础更均匀地分布荷载。

如果地基承载力不足,就可以判定为软弱地基,就必须采取措施对软弱地基进行处理。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勘察时,应查明软弱土层的均匀性、组成、分布范围和土质情况,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提供相应参数。冲填土尚应了解排水固结条件。杂填土应查明堆积历史,明确自重下稳定性、湿陷性等基本因素。

在初步计算时,最好先计算房屋结构的大致重量,并假设它均匀的分布在全部面积上,从而等到平均的荷载值,可以和地基本身的承载力相比较。如果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大于4倍的平均荷载值,则用单独基础可能比伐形基础更经济;如果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小于2倍的平均荷载值,那么建造满铺在全部面积上的伐形基础可能更经济。如果介于二者之间,则用桩基或沉井基础。

二、地基的处理方法

利用软弱土层作为持力层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当上覆土层较薄,应采取避免施工时对淤泥和淤泥质土扰动的措施;2)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3)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局部软弱土层以及暗塘、暗沟等,可采用基础梁、换土、桩基或其他方法处理。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对地基要求、建筑结构类型和基础型式、周围环境条件、材料供应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分析后择优采用。

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以增加建筑物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选择代表性场地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加固效果,同时为施工质量检验提供相关依据。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1.0;在受力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对受较大水平荷载或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钢油罐、堆料场等,地基处理后应进行地基稳定性计算。结构工程师需根据有关规范分别提供用于地基承载力验算和地基变形验算的荷载值;根据建筑物荷载差异大小、建筑物之间的联系方法、施工顺序等,按有关规范和地区经验对地基变形允许值合理提出设计要求。地基处理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尚应在使用期间继续观测,用以评价地基加固效果和作为使用维护依据。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有:换填垫层法、强夯法、砂石桩法、振冲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预压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石灰桩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柱锤冲扩桩法、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等。

1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其主要作用是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沉降量,加速软弱土层的排水固结,防止冻胀和消除膨胀土的胀缩。

2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饱和度的粉土,软-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对变形控制不严的工程,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主要用来提高土的强度,减少压缩性,改善土体抵抗振动液化能力和消除土的湿陷性。对饱和粘性土宜结合堆载预压法和垂直排水法使用。

3砂石桩法适用于挤密松散砂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降低压缩性,也可用于处理可液化地基。对饱和粘土地基上变形控制不严的工程也可采用砂石桩置换处理,使砂石桩与软粘土构成复合地基,加速软土的排水固结,提高地基承载力。

4振冲法分加填料和不加填料两种。加填料的通常称为振冲碎石桩法。振冲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对于处理不排水抗剪强度不小于20kPa的粘性土和饱和黄土地基,应在施工前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不加填料振冲加密适用于处理粘粒含量不大于10%的中、粗砂地基。振冲碎石桩主要用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沉降量,还可用来提高土坡的抗滑稳定性或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

5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浆液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不宜用于处理泥炭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以及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地基。若需采用时必须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当地基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大于70%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于法。连续搭接的水泥搅拌桩可作为基坑的止水帷幕,受其搅拌能力的限制,该法在地基承载力大于140kPa的粘性土和粉土地基中的应用有一定难度。

6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砂土、人工填土和碎石土地基。当地基中含有较多的大粒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或较高的有机质时,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确定其适用性。对地下水流速度过大、喷射浆液无法在注浆套管周围凝固等情况不宜采用。高压旋喷桩的处理深度较大,除地基加固外,也可作为深基坑或大坝的止水帷幕,目前最大处理深度已超过30m。

7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等饱和粘性土地基。按预压方法分为堆载预压法及真空预压法。堆载预压分塑料排水带或砂井地基堆载预压和天然地基堆载预压。当软土层厚度小于4m时,可采用天然地基堆载预压法处理,当软土层厚度超过4m时,应采用塑料排水带、砂井等竖向排水预压法处理。对真空预压工程,必须在地基内设置排水竖井。预压法主要用来解决地基的沉降及稳定问题。

8夯实水泥土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杂填土、粘性土等地基。该法施工周期短、造价低、施工文明、造价容易控制,目前在北京、河北等地的旧城区危改小区工程中得到不少成功的应用。

9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的素填土等地基。对淤泥质土应根据地区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基础和桩顶之间需设置一定厚度的褥垫层,保证桩、同承担荷载形成复合地基。该法适用于条基、独立基础、箱基、筏基,可用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和减少变形。对可液化地基,可采用碎石桩和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多桩型复合地基,达到消除地基土的液化和提高承载力的目的。

10石灰桩法适用于处理饱和粘性土、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时,可采取减少生石灰用量和增加掺合料含水量的办法提高桩身强度。该法不适用于地下水下的砂类土。

11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可处理的深度为5~15m。当用来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时,宜采用土挤密桩法;当用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增强其水稳定性时,宜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饱和度大于65%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在消除土的湿陷性和减少渗透性方面效果基本相同,土挤密桩法地基的承载力和水稳定性不及灰土挤密桩法。

12柱锤冲扩桩法适用于处理杂填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和黄土等地基,对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松软土层,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地基处理深度不宜超过6m。

13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1~2m/d的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Ⅱ级湿陷性地基,应通过试验确定碱液法的适用性。

14在确定地基处理方案时,宜选取不同的多种方法进行比选。对复合地基而言,方案选择是针对不同土性、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提高幅质、选取适宜的成桩工艺和增强体材料。

三、基础的设计

房屋基础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体型与功能要求、荷载大小和分布情况、相邻建筑基础情况、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以及地区抗震烈度等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型式。

砌体结构优先采用刚性条形基础,如灰土条形基础、Cl5素混凝土条形基础、毛石混凝土条形基础和四合土条形基础等,当基础宽度大于2.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即柔性基础。

多层内框架结构,如地基土较差时,中柱宜选用柱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中柱宜用钢筋混凝土柱。

框架结构、无地下室、地基较好、荷载较小可采用单独柱基,在抗震设防区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l条设柱基拉梁。

无地下室、地基较差、荷载较大为增强整体性,减少不均匀沉降,可采用十字交叉梁条形基础。

如采用上述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基础强度和变形要求,又不宜采用桩基或人工地基时,可采用筏板基础(有梁或无梁)。

框架结构、有地下室、上部结构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防水要求高、柱网较均匀,可采用箱形基础;柱网不均匀时,可采用筏板基础。

有地下室,无防水要求,柱网、荷载较均匀、地基较好,可采用独立柱基,抗震设防区加柱基拉梁。或采用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或筏板基础。

筏板基础上的柱荷载不大、柱网较小且均匀,可采用板式筏形基础。当柱荷载不同、柱距较大时,宜采用梁板式筏基。

无论采用何种基础都要处理好基础底板与地下室外墙的连结节点。

框剪结构无地下室、地基较好、荷载较均匀,可选用单独柱基,墙下条基,抗震设防地区柱基下设拉梁并与墙下条基连结在一起。

无地下室,地基较差,荷载较大,柱下可选用交叉条形基础并与墙下条基连结在一起,以加强整体性,如还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或变形要求,可采用筏板基础。剪力墙结构无地下室或有地下室,无防水要求,地基较好,宜选用交叉条形基础。当有防水要求时,可选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地下室,可采用筏板基础;如地下室设置有均匀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时,采用箱形基础。

当地基较差,为满足地基强度和沉降要求,可采用桩基或人工处理地基。

多栋高楼与裙房在地基较好(如卵石层等)、沉降差较小、基础底标高相等时基础可不分缝(沉降缝)。当地基一般,通过计算或采取措施(如高层设混凝土桩等)控制高层和裙房间的沉降差,则高层和裙房基础也可不设缝,建在同一笺基上。施工时可设后浇带以调整高层与裙房的初期沉降差。

当高层与裙房或地下车库基础为整块筏板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在高层基础附近的裙房或地下车库基础内设后浇带,以调整地基的初期不均匀沉降和混凝土初期收缩。

现在我就大型基础设计中较多见的基础类型的桩基础和后浇带的设计讨论一下

1当天然地基或人工地基的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经过经济比较采用浅基础反而不经济时,可采用桩基础。

2桩平面布置原则:

1)力求使各桩桩顶受荷均匀,上部结构的荷载重心与桩的重心相重合,并使群桩在承受水平力和弯矩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2)在纵横墙交叉处都应布桩,横墙较多的多层建筑可在横墙两侧的纵墙上布桩,门洞口下面不宜布桩。

3)同一结构单元不宜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

4)大直径桩宜采用一柱一桩;筒体采用群桩时,在满足桩的最小中心距要求的前提下,桩宜尽量布置在筒体以内或不超出筒体外缘1倍板厚范围之内。

5)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可采用两柱共用同一承台的布桩形式。

6)剪力墙下的布桩量要考虑剪力墙两端应力集中的影响,而剪力墙中和轴附近的桩可按受力均匀布置。

3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最小深度:

1)应选择较硬上层或岩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d为桩径);砂土及强风化软质岩不宜小于1.5d;对于碎石土及强风化硬质岩不宜小于1d,且不小于0.5m。

2)桩端进入中、微风化岩的嵌岩桩,桩全断面进入岩层的深度不宜小于0.5m,嵌入灰岩或其他未风化硬质岩时,嵌岩深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0.2m。

3)当场地有液化土层时,桩身应穿过液化土层进入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层,进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密实粉土且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且不宜小于1.5m。

4)当场地有季节性冻土或膨胀土层时,桩身进入上述土层以下的深度应通过抗拔稳定性验算确定,其深度不应小于4倍桩径,扩大头直径及1.5m。

桩型选择原则。桩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分布、工程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1)预制桩(包括混凝土方形桩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宜用于持力层层面起伏不大的强风化层、风化残积土层、砂层和碎石土层,且桩身穿过的土层主要为高、中压缩性粘性土,穿越层中存在孤石等障碍物的石灰岩地区、从软塑层突变到特别坚硬层的岩层地区均不适用。其施工方法有锤击法和静压法两种。

2)沉管灌注桩(包括小直径D<5O0mm,中直径D=500~600mm)适用持力层层面起伏较大、且桩身穿越的土层主要为高、中压缩性粘性土;对于桩群密集,且为高灵敏度软土时则不适用。由于该桩型的施工质量很不稳定,故宜限制使用。

3)在饱和粘性土中采用上述两类挤土桩尚应考虑挤土效应对于环境和质量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预钻孔。设置消散超孔隙水压力的砂井、塑料插板、隔离沟等措施。钻孔灌注桩适用范围最广,通常适用于持力层层面起伏较大,桩身穿越各类上层以及夹层多、风化不均、软硬变化大的岩层;如持力层为硬质岩层或地层中夹有大块石等,则需采用冲孔灌注桩。无地下水的一般土层,可采用长短螺旋钻机干作业成孔成桩。钻(冲)孔时需泥浆护壁,故施工现场受限制或对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不宜采用。

4)人工挖孔桩适用于地下水水位较深,或能采用井点降水的地下水水位较浅而持力层较浅且持力层以上无流动性淤泥质土者。成孔过程可能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的地层不宜采用。

5)钢桩(包括H型钢桩和钢管桩)工程费用昂贵,一般不宜采用。当场地的硬持力层极深,只能采用超长摩擦桩时,若采用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又因施工工艺难以保证质量,或为了要赶工期,此时可考虑采用钢桩。钢桩的持力层应为较硬的土层或风化岩层。

6)夯扩桩,当桩端持力层为硬粘土层或密实砂层,而桩身穿越的土层为软土、粘性土、粉土,为了提高桩端承载力可采用夯扩桩。由于夯扩桩为挤土桩,为消除挤土效应的负面影响,应采取与上述预制桩和沉管灌注桩类似的措施。

后浇带设计

因调整地基初期不均匀沉降而设的后浇带,带宽800~1O00mm。后浇带自基础开始在各层相同位置直到裙房屋顶板全部设后浇带,包括内外墙体。施工时后浇带两边梁板必须支撑好,直到后浇带封闭并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拆除。后浇带内的混凝土等级采用比原构件提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如沉降观测记录在高层封顶时,沉降曲线平缓可在高层封顶一个月后封闭后浇带。沉降曲线不缓和则宜延长封闭后浇带时间。

基础后浇带封闭前要求施工时覆盖,以免杂物垃圾掉落难于清理。并提出清除杂物垃圾的措施,如后浇带处垫层局部降低等。有必要时后浇带中设置适量加强钢筋,如梁面、底钢筋相同等措施。

设计者必须认真对待由于超长给结构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增大结构伸缩缝间距或者是不设置伸缩缝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结构开裂。在适当增大伸缩缝最大间距的各项措施中,在结构施工阶段采取防裂措施是国内外通用的减小混凝土收缩不利影响的有效方法,我国常用的做法是设置施工后浇带。另外,当建筑物存在较大的高差,但是结构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设置永久变形缝时,例如高层建筑主体和多层(或低层)裙房之间,也常常采用施工后浇带来解决施工阶段的差异沉降问题。这两种施工后浇带,前者可称之为收缩后浇带,后者可称之为沉降后浇带。

后浇带的设计

当建筑结构的平面尺寸超过混凝土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混凝土规范第9.1.1条)时,可考虑采用施工后浇带的方法来适当增大伸缩缝间距。但一般地上结构由于受环境温度变化影响较大,所以伸缩缝最大间距不宜超过混凝土规范限值过多,同时应注意加强屋面保温隔热,采用可靠的、高效的外墙外保温,并适当提高外纵墙、山墙、屋面等重要部位的纵向钢筋配筋率。当地上结构由于抗震设计需要而设置了防震缝时,伸缩缝宽度应满足防震缝宽度的要求。地下室结构超长的情况较为常见,除地下室顶板和处于室外地面以上的地下室外墙受温度变化影响相对较大外,地下室内部和基础结构在使用阶段受室内外温度变化影响较小,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混凝土收缩应力对结构的影响。除在施工阶段设置后浇带外,应该加强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外墙的配筋,建议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5%,钢筋应尽可能选择直径较小的,一般10到16即可,间距尽量选择较密的,宜不大于150mm,细而密的钢筋分布对结构抗裂是有利的。

必须指出的是,后浇带只能解决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自收缩,它不能解决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结构应力集中,更不能替代伸缩缝。有一些结构设计者将后浇带和伸缩缝等同起来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两者的作用并不相同。

当地下室结构超长过多,单靠设置后浇带不足以解决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化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在适当位置设置膨胀加强带。采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大伸缩缝最大间距,而且可以用膨胀加强带取代部分施工后浇带,从而实现混凝土的连续浇筑即无缝施工。但应注意,采用膨胀加强带取代部分施工后浇带时,膨胀加强带的位置应设置在结构温度应力集中部位,并应制定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和微膨胀剂的配合比准确,结构设计应对地下室结构各部位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提出明确要求。

对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是设置永久变形缝,还是在施工阶段设置沉降后浇带,应该根据建筑场地地基持力层土质情况、基础形式、上部结构布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当地基持力层土质较好,例如高层建筑基础做在基岩层或卵石层上,或采用桩基时,高层建筑沉降变形量较小,此时可考虑采用施工后浇带而不设置永久变形缝,将高层建筑与裙房基础(或地下室)连成整体。当地基持力层压缩性较高,且厚度较大,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的高差悬殊较大,高层建筑荷载较大,则由于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差异沉降量较大,在采用天然地基的情况下,还是以设置永久变形缝将高层建筑与裙房彻底脱开为好。当高层建筑与相邻的裙房之间设置永久变形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一般应大于裙房基础埋深至少2米,不满足此要求时应计算高层建筑的稳定性,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发生相互倾斜。笔者曾经参观过某工程,高层建筑地下一层,地上十六层,纯地下车库一层,与高层建筑地下室贯通,其间设置了沉降缝,基础埋深基本相同,沉降缝间采用硬质材料填充。由于没有解决好高层建筑与地下车库间的互倾问题,建筑投入使用后,发现沉降缝两侧墙体开裂,造成地下室渗漏。

近年来,复合地基得到了广泛应用,复合地基可以提高地基持力层承载力,提高土体弹性模量,有效地控制建筑物沉降。北京地区有些工程已经通过在高层建筑下采用复合地基的方法来替代桩基,以解决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差异沉降的问题。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如果采用施工后浇带而不设置永久变形缝,都应依据相关规范计算裙房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在结构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规定采用地基处理后,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变形要求。

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应根据基础和上部结构布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想当然,搞一刀切。后浇带应设置在结构受力较小处,一般在梁、板跨度内的三分之一处,结构弯矩和剪力均较小,且宜自上而下对齐,竖向上不宜错开,后浇带间距一般为30米到50米。在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宜处于裙房一侧,且在结构设计上,应注意加强高层建筑与裙房相连部位的构造,提高纵向钢筋配筋率,用以抵抗后浇带封闭后由剩余差异沉降差所引起的结构内力。为减小后浇带封闭后由剩余差异沉降差所引起的结构内力,尚应采取其他措施,通常可考虑以下方法:

1,高层建筑采用桩基或其他地基基础处理方法,或补偿基础,尽量扩大高层建筑基础与地基接触面积,减小高层建筑基础底面接触压力,而裙房则采用埋深较浅的独立柱基或条形基础等,调节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差异沉降。

2,尽量减小裙房部分基础与地基的接触面积,即尽量增大裙房部分的基础底面接触压力,加大裙房的沉浸量。

3,结合高层建筑埋置深度要求,调整高层建筑地下室高度,使地基持力层落在压缩性小、地基承载力高的土层上,可有效地减小高层建筑的沉降量。

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结构设计者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多方面对比,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后浇带部位的钢筋一般不宜断开,而应让钢筋连续通过,即只将后浇带处的混凝土临时断开。但有时工程具体情况不允许留后浇带,例如某工程地下车库通道的顶板、底板均与主楼相连,但是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无法留设后浇带,于是要求施工单位先施工结构主体,待主体完成后再施工车道部分,要求施工单位对与主体相连的钢筋必须预留,后期采用焊接连接,同一截面的钢筋焊接连接率不得大于50%。

有的工程将后浇带内钢筋全部断开,这时候,为避免在同一截面钢筋100%连接,宜将后浇带曲折布置,而不要沿一直线布置。连接方式建议首选机械连接或焊接,但要注意施工质量。采用搭接连接时,应注意后浇带宽度要满足按混凝土规范计算的钢筋搭接连接长度。

基础后浇带的断面形式,应于结构设计图纸上用详图明确表示出来,而不应推给施工单位。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宜在基础后浇带下设置防水板并增设一道附加防水层。

四、工程实例

一、工程概况

工程总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无地下室,地上7层框架结构,底层层高4.5m,以上各层层高均为3.1m

二、地质条件

本工程±0.000标高相当于罗零标高5.240米,场地内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①素填土,层厚0.8~2.90m,回填时间4年主要填料为残积粘性土,混砖瓦石块场地分布均匀。②淤泥,呈饱和流塑状,主要由粘粒、粉粒组成,夹杂有有机质,该层层厚4.00~9.00m。③粉质粘土,呈饱和可塑状,手搓稍有粉粒感,粘性较好,标贯试验的校正平均值为10击,层位稳定,厚度为4.80~9.55。④含泥中粗砂,呈饱和密状,层厚0.7~4m。⑤沙质粘土,呈饱和可塑状,层厚0.5~3m。⑥中砂,饱和,含泥约10~20%,均匀分布于场地,厚度约2.10~7.60m。⑦残积粘性土:饱和,可塑,原为辉绿岩脉,长石矿物已全风化成呈土状,标贯试验校正平均值为17击厚2.70~6.70m。⑧散体强风化花岗岩,大部分长石类矿物已经风化呈土状,岩心手捻可散,厚度2.25~14.20m。⑨强风化花岗岩层。⑩中风化花岗岩.

三、设计过程

柱网布置详见附图

经过PKPM结构计算软件对本楼上部结构进行的计算,取轴力最大的情况得出柱底最小轴力为1930KN,最大柱底轴力为5832KN。由于浅层土不足以承受此荷载,所以选用桩基础作为建筑物的基础。由于柱底轴力差异较大,从经济性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所以选用2种桩径,分别是F500和F400。

在设计工程中还应该注意的是PKPM所算出的柱底轴力为设计值,不能直接用于计算需要把算出的值除以1.25来转化为特征值来计算.

1、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桩侧总极限摩阻力标准值:Rsk=Up×Σlifsi

桩端极限阻力标准值:Rpk=Ap×fp

本工程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根据静载试验确定F500为4100KN,F400为3100KN

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Rd=(Rsk+Rpk)/1.65

F500Rd=4100/1.65=2484.8KN

F400Rd=3100/1.65=1878.8KN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Rsk+Rpk)/2.0

F500Ra=4100/2=2050KN

F400Ra=3100/2=1550KN

2、确定桩的数量、间距和布置方式

初步估算桩数时,先不要考虑群桩效应,

在确定桩的数量时,我是根据各底层柱的轴力确定应该选用何种直径的桩和确定桩的数量,例如在附图中的(16)-(c)柱底轴力为1944.8KN(特征值),我选用两桩承台,桩径为400;

(8)-(A)柱底轴力为4665.6KN,我选用三桩承台,桩径为500.

当为偏心受压,一般桩的根数应相应的增加10%~20%。

桩的间距(中心距)采用3.6倍桩径.

原则:使得群桩横截面的重心应与荷载合力的作用点重合和接近或者是使其重心处于合力作用点变化范围之内,并应尽量接近最不利的合力作用点。

具体布置方法见附图。

3、承台设计

独立承台、柱下或墙下条形承台(梁式承台),以及筏板承台和箱形承台,承台设计包括选择承台的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几何形状及其尺寸,进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并应使其构造满足一定的要求。

构造要求:承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边缘挑出部分不应小于150mm,墙下条形承台边缘挑出部分可降低至75mm。条形和柱下独立承台的最小厚度为500mm,其最小埋深为600mm。

本工程中承台混凝土等级C30,取其中的(8)-(A)柱位置的承台为例计算:

一、基本资料:

承台类型:三桩承台圆桩直径d=500mm

桩列间距Sa=900mm桩行间距Sb=1560mm

桩中心至承台边缘距离Sc=500mm

承台根部高度H=1100mm承台端部高度h=1100mm

柱子高度hc=700mm(X方向)柱子宽度bc=650mm(Y方向)

二、控制内力:

Nk=4666;

Fk=4666;

F=6299.1;

三、承台自重和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Gk:

a=2(Sc+Sa)=2*(0.5+0.9)=2.8m

b=2Sc+Sb=2*0.5+1.56=2.56m

承台底部面积Ab=a*b-2Sa*Sb/2=2.8*2.56-2*0.9*1.56/2=5.76m

承台体积Vct=Ab*H1=5.76*1.1=6.340m

承台自重标准值Gk''''''''=γc*Vct=25*6.34=158.5kN

土自重标准值Gk''''=γs*(Ab-bc*hc)*ds=18*(5.76-0.65*0.7)*0.8

=76.4kN

承台自重及其上土自重标准值Gk=Gk''''''''+Gk''''=158.5+76.4=235.0kN

四、承台验算:

圆桩换算桩截面边宽bp=0.866d=0.866*500=433mm

1、承台受弯计算:

(1)、单桩桩顶竖向力计算:

在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Fk+Gk)/n(基础规范8.5.3-1)

Qk=(4666+235)/3=1633.7kN≤Ra=2020kN

每根单桩所分配的承台自重和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Qgk:

Qgk=Gk/n=235/3=78.3kN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各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i=γz*(Qik-Qgk)

N=1.35*(1633.7-78.3)=2099.7kN

(2)、承台形心到承台两腰的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S=(Sa^2+Sb^2)^0.5=(0.9^2+1.56^2)^0.5=1.801m

αs=2Sa=2*0.9=1.800m

α=αs/S=1.8/1.801=0.999

承台形心到承台两腰的距离B1:

B1=Sa/S*2Sb/3+Sc*(Sa+Sb)/S=1.203m

M1=Nmax*[S-0.75*c1/(4-α^2)^0.5]/3(基础规范8.5.16-4)

=2099.7*[1.801-0.75*0.65/(4-0.999^2)^0.5]/3

=1063.6kN·m

②号筋Asy=3783mmζ=0.068ρ=0.32%

10Φ22@110(As=3801)

(3)、承台形心到承台底边的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承台形心到承台底边的距离B2=Sb/3+Sc=1.020m

M2=Nmax*[αs-0.75*c2/(4-α^2)^0.5]/3(基础规范8.5.16-5)

=2099.7*[1.8-0.75*0.7/(4-0.999^2)^0.5]/3

=1047.7kN·m

①号筋Asx=3667mmζ=0.076ρ=0.36%

10Φ22@100(As=3801)

2、承台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1)、柱对承台的冲切验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作用在冲切破坏锥体上的冲切力设计值:

Fl=6299100N

三桩三角形柱下独立承台受柱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Fl≤[βox*(2bc+aoy1+aoy2)+(βoy1+βoy2)*(hc+aox)]*βhp*ft*ho(参照承台规程4.2.1-2)

X方向上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x=900-0.5hc-0.5bp=900-700/2-433/2=333mm

λox=aox/ho=333/(1100-110)=0.337

X方向上冲切系数βox=0.84/(λox+0.2)(基础规范8.5.17-3)

βox=0.84/(0.337+0.2)=1.565

Y方向(下边)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y1=2*1560/3-0.5bc-0.5bp=1040-650/2-433/2=498mm

λoy1=aoy1/ho=498/(1100-110)=0.504

Y方向(下边)冲切系数βoy1=0.84/(λoy1+0.2)(基础规范8.5.17-4)

βoy1=0.84/(0.504+0.2)=1.194

Y方向(上边)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y2=1560/3-0.5bc-0.5bp=520-650/2-433/2=-22mm

λoy2=aoy2/ho=-22/(1100-110)=-0.022

当λoy2<0.2时,取λoy2=0.2,aoy2=0.2ho=0.2*990=198mm

Y方向(上边)冲切系数βoy2=0.84/(λoy2+0.2)(基础规范8.5.17-4)

βoy2=0.84/(0.2+0.2)=2.1

[βox*(2bc+aoy1+aoy2)+(βoy1+βoy2)*(hc+aox)]*βhp*ft*ho

=[1.565*(2*650+498+198)+(1.194+2.1)*(700+333)]*0.975*1.43*990

=9029023N≥Fl=6299100N,满足要求。

(2)、底部角桩对承台的冲切验算: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角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l=N1=2099700N

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l≤β12*(2c2+a12)*tg(θ2/2)*βhp*ft*ho(基础规范8.5.17-10)

θ2=2*arctg(Sa/Sb)=2*arctg(900/1560)=60°

c2=[Sc*ctg(θ2/2)+Sc+0.5bp]*Cos(θ2/2)

=[500*ctg30°+500+433/2]*Cos30°=1371mm

a12=(2Sb/3-0.5bp-0.5bc)*Cos(θ2/2)

=(2*1560/3-433/2-650/2)*Cos30°=432mm

λ12=a12/ho=432/(1100-110)=0.436

底部角桩冲切系数β12=0.56/(λ12+0.2)(基础规范8.5.17-11)

β12=0.56/(0.436+0.2)=0.88

β12*(2c2+a12)*tg(θ2/2)*βhp*ft*ho

=0.88*(2*1371+432)*tg30°*0.975*1.43*990

=2229798N≥Nl=2099700N,满足要求。

(3)、顶部角桩对承台的冲切验算:(近似计算)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角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l=Max{N2,N3}=2099700N

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l≤β11*(2c1+a11)*tg(θ1/2)*βhp*ft*ho(基础规范8.5.17-8)

θ1=arctg(Sb/Sa)=arctg(1560/900)=60°

c1=ctgθ1*2Sc+Sc+0.5bp=ctg60°*2*500+500+433/2=1293mm

a11=Sa-0.5bp-0.5bc=900-433/2-650/2=333mm

λ11=a11/ho=333/(1100-110)=0.337

底部角桩冲切系数β11=0.56/(λ11+0.2)(基础规范8.5.17-9)

β11=0.56/(0.337+0.2)=1.043

β11*(2c1+a11)*tg(θ1/2)*βhp*ft*ho

=1.043*(2*1293+333)*tg30°*0.975*1.43*990

=2433399N≥Nl=2099700N,满足要求。

3、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1)、X方向(上边)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X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x=N2+N3=4199400N

柱上边缘计算宽度bxo:

Sb/3-Sc=1560/3-500=20mm≤0.5bc=325mm

bxo=a=2800mm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x≤βhs*βy*ft*bxo*ho(基础规范8.5.18-1)

X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y=520-0.5bc-0.5bp=520-650/2-433/2=-22mm

λy=ay/ho=-22/(1100-110)=-0.022

当λy<0.3时,取λy=0.3

βy=1.75/(λy+1.0)=1.75/(0.3+1.0)=1.346

βhs*βy*ft*bxo*ho=0.95*1.346*1.43*2800*990=5069495N

≥Vx=4199400N,满足要求。

(2)、X方向(下边)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X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x=N1=2099700N

柱下边缘计算宽度bxo:

bxo=2*[Sc+(2Sb/3-0.5bc+Sc)*Sa/Sb]=2402mm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x≤βhs*βy*ft*bxo*ho(基础规范8.5.18-1)

X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y=1040-0.5bc-0.5bp=1040-650/2-433/2=498mm

λy=ay/ho=498/(1100-110)=0.504

βy=1.75/(λy+1.0)=1.75/(0.504+1.0)=1.164

βhs*βy*ft*bxo*ho=0.95*1.164*1.43*2402*990=3760082N

≥Vx=2099700N,满足要求。

(3)、Y方向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Y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y=Max{N2,N3}=2099700N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y≤βhs*βx*ft*byo*ho(基础规范8.5.18-1)

Y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x=900-0.5hc-0.5bp=900-700/2-433/2=333mm

λx=ax/ho=333/(1100-110)=0.337

βx=1.75/(λx+1.0)=1.75/(0.337+1.0)=1.309

βhs*βx*ft*byo*ho=0.95*1.309*1.43*2560*990=4507164N

≥Vy=2099700N,满足要求。

4、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局部荷载设计值F=6299100N

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Al=bc*hc=455000mm

承台在柱下局部受压时的计算底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b=(bx+2*c)*(by+2*c)

c=Min{Cx,Cy,bx,by}=Min{1050,955,700,650}=650mm

Ab=(700+2*650)*(650+2*650)=3900000mm

βl=Sqr(Ab/Al)=Sqr(3900000/455000)=2.928

ω*βl*fcc*Al=1.0*2.928*0.85*14.33*455000=16227305N

≥F=6299100N,满足要求。

5、桩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局部荷载设计值F=Nmax+γg*Qgk=2099.7+1.35*78.3=2205.4kN

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Al=π*d^2/4=196350mm

承台在角桩局部受压时的计算底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b=(bx+2*c)*(by+2*c)

圆桩bx=by=Sqr(Al)=443mm

c=Min{Cx,Cy,bx,by}=Min{250,250,443,443}=250mm

Ab=(443+2*250)*(443+2*250)=889463mm

βl=Sqr(Ab/Al)=Sqr(889463/196350)=2.128

ω*βl*fcc*Al=1.0*2.128*0.85*14.33*196350=5090815N

≥F=2205432N,满足要求。

五、工程小结

1:基础设计关键是上部荷载准确性,上部荷载准确性关键是结构选型,即结构计算模型与软件的计算条件(模型)吻合程度。象纯砖混,框架,剪力墙等吻合程度是好的,导荷准确,可直接

用于基础设计。象混合结构(小设计院现象,经济欠发达区存在)、复杂结构等导荷准确性与实际有差别,如是拿来主义哪就完了。

2:结构用任何软件(通过鉴定)进行上部结构计算都可,在于习惯。而其它结构须用两种以上软件进行上部结构计算,对结果分析,手算综合确定上部荷载。

3:基础设计软件核心简单,荷载相同,各种软件计算结果一致。

4:平时注意设计交流,知识积累,切忌拿来主义,定能成为优秀结构师。

参考文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3-17-91

[3]《软土地基与地下工程》孙更生、郑大同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J79-91

[6]《基础工程设计原理》袁聚云

[7]《地基及基础》第3版中国建筑出版社

[8]《基础工程》第1版周景星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一、设定恰当的培养目标

他们认为,人的成长阶段不同,对做人的要求也不同。初中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这就决定了初中阶段要进行的是社会上每个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据此他们设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学做“文明人、现代人、爱国的人”。

二、内容安排贴紧学生生活

首先制定了学生在校一日生活的行为准则,包括自行车排放、出勤、自习、早操、眼保健操、教室、责任区卫生、校园礼仪、公物保护等18个项目。其次,针对学生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展所遇到的一系列道德困惑进行教育,例如,“如何处理和父母的关系”;如何发展与同学的友谊”;如何与异往”等。他们及时抓住这些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使学生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掌握人与人相处时的道德准则。他们还注意把道德教育贯穿在学生参与的每一项活动之中,做到事事有教育,时时有教育。

三、外在规范管理与心灵塑造教育相结合

有关研究证明:初中年龄段学生的道德行为主要是出于外部压力与自我意识交互作用的结果。那么对这一年龄段学生的教育就要将外在规范管理与心灵塑造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们在外在规范管理上抓住两点:

一是严格训练。每年重点在初一开展行为习惯的训练,由学生在形象直观的教育中,领悟和掌握正确的行为方式,并通过反复训练准确而熟练地去执行行为规范。

二是加强管理。在管理中突出“严”“新”“恒”。“严”体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使学生感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新”体现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出新点子想新办法,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积极接受状态。等“恒”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包括计划、实施、检查、总结一环紧扣一环,善始善终,一轮管理过程结束后,新的一轮管理紧跟上,使学生在这种常抓不懈、循环往复的管理中由不经常的道德行为转变为经常性的道德习惯。心灵塑造教育方面制定了一套从初一到初三的系列教育行动方案,这个方案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做人的最基本道德,例如,遵守纪律,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祖国,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等。(2)根据学生年龄的增长,心理和思想道德的发展,由浅人深、由低到高分层次地安排德育内容,这种安排不仅适应学生心理、思想道德不断发展的状况,同时也体现了教育的功能。(3)以活动为载体。通过看电影、讲故事。

讨论会使学生认识道德准则,激发学生向真、向善、向美的道德情感;通过军训、义务劳动、家务劳动、春游、参观体育比赛等活动使学生体验道德准则。此外,他们还开辟了心理素质教育的新领域。主要工作有①举办心理素质教育讲座,介绍心理健康的有关常识,②根据学生实际存在的“心理脆弱,不能承受挫折”、“考试焦虑”等普遍问题设计教案,利用班会对学生进行辅导。③建心理咨询室,对个别心理问题进行辅导。

四、正确把握主导与主体的关系。

他们认为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关键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首先要把学生看成一个正在成长中的人。从这个观点出发、就能够制定出适合其年龄心理特点的教育方案;其次,要把学生看成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从这个观点出发,教师的主导作用就在于使学生处于积极思维、判断、选择、实践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出主体的能动性,使道德规范顺利向学生主体转化。再次,要看到学生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里的人。从此观点出发,教师主导作用体现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上,使学生将来走向社会以后也能够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教师只有在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学生主体性潜能组织德育活动,才能使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选择的认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改进班会,强调改变教师一言堂、表演式、表决心式班会,提倡主体参与式班会,并为班主任提供主体参与班会范例。

(2)学生参与管理,主要形式之一是建立“文明督导巡查队”,职责是执行政教处制定的“通州四中学生违纪界定”,对校园内外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督导指正,每班选派三名同学,经过政教处培训挂牌上岗,各班三人为“巡查小组”,各年级为“巡查中队”,全校为“巡查大队”,分别设小组长,中队长,大队长,各层有特定职责、义务和权利,巡查员对立作认真负责,为营造良好的校园道德环境做出了贡献。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首先,为什么要构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基础?其理论客观性何在?

可以这样认识问题:其一,应对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学科构建进行前提性的反思,这一前提性的反思则必然要求进入哲学的语境,进入哲学的视域。所谓“哲学基础”,其意涵包括理论前提的廓清、学科内容设定、方法论原则规范与价值导向的反思等基本方面,这些基本方面是由哲学的根本精神所规定的。探究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基础,首要的问题当然是其客观性及其创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就其客观性而言,管理的行为与活动在以往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无可避免,现代管理在今天的现代化过程中同样无可避免。因而管理思想与现代管理理论作为管理活动与过程的反映与反思,包括对于相应管理思想与理论的归纳、概括、总结与升华一样无可避免。就其必要性与可能性而言,没有实践的理论是虚无的,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有实践的理论还必须有哲学的基础与指导,笛卡儿在《沉思录》中将人类的知识体系比喻为一棵大树,而树根则是哲学。法国学者麦基也曾在《思想家》一书中指出:哲学不过是人类文化的地基。哲学的基本精神之一就在于对知识系统进行前提性的廓清与厘定,并进行反思。这就要求必须从哲学的角度认真考虑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学科设计与内容配置问题。其二,应对中国现代管理理论进行意义性的反思,这也要求必须将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置于哲学的论域之中。因为,哲学的根本精神还指向对终极意义的关切,赫舍尔曾写道:“人的存在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存在;它总是牵涉到意义。……对意义的关注,即全部创造性活动的目的,不是自我输入的;它是人的存在的必然性。”所以,任何理论都应当从意义的维度反省其旨归,这一维度也成为构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之哲学基础的必要性;其三,管理理论与其哲学基础应该在一种思辨的张力中同步生成,没有实践基础与哲学基础的管理理论,是不彻底的、无根基的管理理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要求学界必须遵循并探析其隐含在管理实践过程中的哲学基础。

其次,创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努力何以可能?

或可这样理解问题:一是,任何管理理论都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必然都有其隐蔽的前提与基础,都暗含着某种价值判断与价值导向。因此,尽管目前国内学术界较少论及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现代管理过程中的思维、理念与哲学基础在现实中是空缺的,只是意味着其理论的归纳、概括、总结不过是隐而不显,有待开显、论证、理论化与系统化而已。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必然包含在现实的管理活动之中并蕴含着其独特的哲学基础,这是创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与构建其哲学基础的现实前提。二是,创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环境与条件已经日趋成熟,主要体现为中国现代管理方面的学术成果日益丰富,并初步形成了一批较有代表性的论著,为开显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奠定了现实条件。三是,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具有实践性与时代性的特色,是管理学普适规律的具体化,又是管理学普适规律的国别化,并贯穿着时代性的鲜明特征。直面中国的、具体的、现实的管理过程中的践行问题“,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服务中心。”这就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及其哲学基础的生成奠定了现实背景,从而,完全可能从时代性与中国化的角度去探思与创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及其哲学基础。

二、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哲学基础的历史

结构:从单极主体性哲学到多元博弈性哲学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因其突出的实践性而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质,具有相应的历史形态及其历史结构。因而,沿着实践与历史的维度去剖析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必要的。从实践与历史的双重角度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主流情况,宏观经济的管理是从指令型的计划体制模式到博弈型的市场体制模式的转型历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决定性”,意味着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力度将进一步深化。在从“计划决定”到“市场决定”的转型历程中,管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也将从单极主体性哲学转变为多元博弈性哲学。就指令型计划管理理论来看,其哲学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层次:其一,理性管理论。实质上,指令性计划管理理论,其暗含的哲学基础就在于,对于经济活动、资源配置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即供给与需求的问题,人们是可能以自身的预测、设计、计算、规划、布局去指导、整合、规划、监管以及协调的,换言之,相信存在着某种机构,它具备合理处理供给与需求的信息的权能,其核心的哲学理念是对于人或机构的理性能力的坚定自信,从而把人们的理想追求与社会的实际存在人为地“理性化”与“一致化”了。其二,事先决定论。指令性计划管理理论认为,社会中的供给与需求应该被置入预期的和先期的管制之中,并且这种预先的规划与管制可以有效地规避资本主义市场化管理理论的“无政府主义”缺陷与“市场失灵”,从而更优地实现管理的效能。因此,调配资源的事先计划性被摆置到第一位的地位。其背后所潜藏的哲学基础是强调信息系统的“客观性”与人类活动对于过程的“可控性”,并突出“事先”的优位性。其三,权力主体性。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理论将指令、计划、规划的主体确立为政府与权力,即以政府与权力作为配置资源、实现资源管理的中心与平台,强调政府与权力在整个管理活动与管理理论上的主体性地位,从而形成改革开放前我国宏观管理的活动与理论总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状况,权力驱动的特征在客观的管理实践上则成为最显著的特点。其四,整体优先论。我国指令性计划管理确立并推行的是单一主体性,即在管理实践中践行个体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在个体与集体、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渗透与体现的均是整体重于局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整体论哲学思想。总之,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管理理论,其哲学基础可以被视为“单极主体性”,所谓“单极”指的就是在“预定”与“博弈”中信赖“理性”,在“预期”与“过程”中突出“事先”,在“政府”与“市场”中重视“权力”,在“总体”与“个体”中优先“整体”,即从一种假设的二元性结构出发,并将其中某一者视为基础与核心,而将另一者“依附”于前者的基础之上,以寻求结构的统一。这是典型的基础主义哲学思想。

某种意义上,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管理理论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此前管理理论的校正与纠偏。管理实践持续性的现代化,必将突出“现代”的运动性与复杂性的特征。有学者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内各环节的关系精辟地概括为“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彼此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具有主体多元性、要素互动性、因素复杂化等特征。从哲学角度看,这就必然强调多元、交互的主体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逐步确立了市场模式,其实,市场管理思维的哲学背景就在于强调人类活动的过程性与复杂性,这种过程性与复杂性其实是利益多元性的体现与实现。市场思维认为:供给与需求的问题,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问题,其流通渠道、过程管理、决策机制、监控体系、反馈模式等都是多元因素参与的,且各种复杂因素都会交互作用,处于变动不居的博弈之中,根本不可能一次性地、也不可能事先地给予绝对的理性化的把握。在这方面,西方学者的思想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例如,哈耶克不仅假定人接受、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最关键的在于,高度现代化时期,信息不再是一种可以提前预知的事物,信息本身就必须通过实践、通过接触,才可能有所把握。吉登斯认为,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面临初级现代化的管理时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到了发达的现代化阶段,计划模式则不可能有效。因此,在不断拓展与深化的现代化历史条件下,在信息总量无限与快速变化的环境面前,理性、预期、政府、权力、整体根本不能单一地发挥作用,它们均只能作为一种元素参与到系统的管理之中,管理的主体绝对不是简单的单极性的,更不能从基础主义的哲学角度去理解现代管理问题,而必须将单极化的基础主义哲学观念发展为多元化、交互性、过程性、博弈性的现代哲学观念,只有在这一平台上才能更好地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奠定哲学基础。

三、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原则:历史辩证法

研讨并建构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原则,应注意这样一个前提:即在与具有普适意义的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的比较中突显中国特色。对此,国内学者将其精炼地论述为:“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自身的管理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进行总结,在探索和把握管理科学内在规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关于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研究,尝试建立一个既有普适性又具本土文化特色的管理理论体系,努力实现管理理论的中国化。”而中国化的现代管理理论所应指涉的背景应含有空间与时间两个层次,空间指的是突出中国的地方性,时间指的是突出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转型这一时代性。由此而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哲学基础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西方管理哲学的思维框架中突围,必须从中国的时代背景与地方背景出发,必须凝聚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与回答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声音。毋庸置疑,历史辩证法是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哲学基础的方法论原则。为什么将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确立为历史辩证法?

首先,根据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中国化”性质。由于“中国化”既具有相对性,同时又是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内涵之一,因此,必须将具有普适意义的西方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方法论作为其参照背景,才能深入开显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之哲学方法论的特色性。一般而言,西方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可以概述为两种对峙的方法论原则:一种是经验论原则。这种方法论原则就是将西方管理理论作为纯然合理的体系加以接纳,再以实证化的态度提炼其哲学方法论前提,因此,它采取的是对以往管理理论的无批判态度,坚持并将单一的效率原则、定量计算原则、组织理性化等思想提升到哲学的层面。经验论原则接受并认可日趋固化与物化的管理经验,在物质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方面,突出信息化特征;在人事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方面,构成与之匹配的层级制;在绩效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方面,强调量化效益与物化成果,如此等等。以人为本、人的因素以及管理的适合性被主动忽视。也就是说,西方现代管理哲学之经验论原则的实质是一种建基于物化基础之上的观念,而“物化的概念存在物只存在于肯定的特征之中,且静静地在其自身的有限中持续着。”因此,这种物化的经验论原则终究是一种对以往事实与过程的潜在肯定与辩护。另一种则是完全反对前者的超越论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从物化的以往事实与过程的管理经验与理论中突围,强调对相应管理理论所暗含的哲学前提进行反省与反思。超越论原则反对经验论对于效率原则、定量计算、物化理念、工具理性的无批判态度,其实质在于揭示并指认现代管理理论对人的压抑与侵吞,将一种诞生于启蒙时代的浪漫主义思绪延续至今。

在当代,卢卡奇对物化理念的批判,海德格尔对技术时代数学化的批判,阿多诺对启蒙精神之工具理性的反思,都可归入这一思想框架。应该说,上述二者均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也是对现代西方管理理论的哲学回应。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源出西方现代化背景的方法论原则是否契合中国现代管理的实践与理论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构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基础。实际上,它们都不契合、不适合中国追求与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管理理论及其相应的实践。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其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尽快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并迅速提升生产力水平,依赖并借鉴科学技术,以系统化、信息化的思维对管理对象进行合理化的管控,这是必须经历的、不可绕过的过程。其中可能发生的某些“物化行为”,往往带有必然性,不能简单地否弃,也不要一味地从先验的对其进行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式的道德评估与价值审判。必须认识到,中国现代管理理论有自己特定的国情基础,有从实际出发的适合的哲学基础。如果忘记了这“两个基础”,也就是忘记了历史辩证法,忘记了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方法论原则。其次,也不能简单地认同并接纳现代西方管理理论之“经验论”与“超越论”之外的其他方法论原则。这是因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之哲学反思的题中之义就暗含着对现代管理理论的前提检审与价值反思。一方面,哲学方法论原则必须具有超越性的维度,而不能沦为对日常经验的尾随与附庸,批判与创新精神是必须彰显的,也是哲学反思的意义所在。进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是构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之哲学基础的方法论原则。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最大意义就是有效支撑突破西方管理哲学的“经验论”与“超越论”,构建崭新的认识论、方法论及其话语空间。简要地说,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与“超越论”的哲学方法论不同,不是从某种既定的价值原则、道德标准出发,其反对外在于现实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历史辩证法对于实践的进程,对于历史本身有着积极的、肯定的态度,并且这种进程有着“回复自身”的辩证逻辑,因为实践本身就会开显出一个价值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即马克思以历史辩证法的思路研究资本主义,强调只有历经资本主义的洗礼才能实现对资本主义的内在超越与积极扬弃,从而在历史的现实进程中开启一个价值正当的世界。其正当性与意义性,恰恰内在于历史的辩证逻辑之中。历史辩证法也拒斥“经验论”的哲学方法论,并不完全认可物化的世界,它强调从现实的空间,经由历史的进程对工具理性、计算思维进行审视。其关键在于,这种审视绝不是先验式的、外在的突围,而是辩证式的否定与扬弃,是历史性的、内在性的否定。因此,必须经历并接纳物化管理的阶段,在物化管理阶段全面深入展开的同时也就孕育着其自身趋于瓦解的历史命运。可见,历史辩证法是批判的、革命的。马克思写道:“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进而,就辩证法的否定性而言,马尔库塞写道:“辩证法的力量存在于批判的确信之中,全部的辩证法都被一种弥漫着本质否定的存在形式的概念联系着。

这种概念的内容和运动也是被否定所限定的。辩证法批判所有的实证哲学。”而物化的管理哲学就是实证哲学在管理理论上的思想投射。马尔库塞指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历史属性,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构筑的历史话语,将辩证法与历史观有机地融合起来。他写道:“马克思精心制作的辩证法,是作为领悟内在对抗性的社会的一种概念性工具。把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固定不变的概念分解为矛盾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反映’历史的实际结构和运动;辩证法就是要在理论上再现现实的本质。为了恰当地再现它,为了提供一种合适的历史理论,传统的范畴必须重新加以规定,因为它们隐藏了而不是暴露了发生过的东西。然而,思想结构与现实结构之间的辩证关系,不只是反映与相符。”奥尔曼则突出了辩证法的革命性与历史性,他写道:“辩证法是革命的,因为它帮助我们将现在看成社会正在经历的一个阶段;因为它迫使我们将现在的来源和趋势作为它本身的一部分而加以考察;还因为它使我们能够理解,作为这个过程中———其中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的行动者与牺牲者,我们有能力影响这个过程。在维护‘一切都在变化’这一朴素真理的过程中,未来是作为一种选择被提出来的,其中惟一不能选择的是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历史辩证法并不否弃超越,只是将超越视为内在于历史进程中的超越。这些哲学性话语,置换于管理理论的语境中,就是说,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基于曾经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的生产力落后的现实局面,正如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实际上是依据中国国情客观地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进行历史定位”。在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背景下,一味根据某种外在的价值标准对管理理论进行哲学性的批判,这种超越论的方法论原则并不适合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创建与发展;当然,中国的国情与逻辑也要求进一步深入发展现代管理的工具理性,突出管理的效率化与系统性,进一步强化管理理论的信息化运作与思维。同此,在这一推进的实践进程中,物化管理模式会逐步暴露其自身的矛盾,构建超越于效率之上与计算思维平面上的价值合理性才会被提上历史的议程,并进而现实地予以解决。马克思对此曾概括道“: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輯訛輥因而,只有在成熟的历史时段,才会发生实质性的理念跃迁,建立于物化基础上的管理才能真正被内在地超越。西方著名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卢卡奇说:“‘自由王国’,‘人类史前史’的结束恰恰意味着,人与人的具体关系,即物化开始把它的力量交还给人。”輰訛輥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也说:“这里的问题不是在于要简单地确认一种经济事实,也不是在于这种事实与永恒公平和真正道德相冲突,而是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必定要使全部经济学发生革命”輱訛輥。这样,作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方法论原则的历史辩证法就超出了现代西方管理哲学的先验超越论批判方法,也超出了现代西方管理哲学浅表化的经验论对管理理论的无反思性态度,紧扣时代主题与中国国情,从管理哲学的角度做出了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风格的“中国回答”与“中国声音”,包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如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权变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例外原则)、实事求是(如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统筹与可持续原则)等方法论原则,从而形塑并彰显了中国化现代管理理论的哲学方法论特色。

四、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价值导向:以人为本

有学者指出,现代管理的首要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在管理活动中,人是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整个管理过程以及管理对象的其他因素都要由人去掌握和推动,没有人的活动就没有管理。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人的因素从来都是管理活动与管理绩效的第一因素,是管理实践中的根本问题。”輲訛輥同时,现代管理理论的趋势在于“越来越人本化”。輳訛輥这些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从哲学的视域来看,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价值导向理应是以人为本,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其一,以人为本是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价值诉求。

应当注意到,现代管理理论密切关涉经济理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密切相关。《资本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最为集中的表达,其所深藏的价值诉求即以人为本。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是通过揭批资本主义对无产者尊严的虚妄与劳动价值的剥夺以实现其理论的人文关怀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管理理论,自然成为其价值诉求。

其二,以人为本是对物化管理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西方现代管理理论是建基于物化这一哲学思想架构之上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处境下的人们,“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輴訛輥从而,人的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会被物所遮蔽与替代,并受“物”的运动所支配,这是物化的一种典型体现,进而“物”仿佛有着天然的属性或魔力———商品化、市场化,人们活动的社会性表现为一种人与人相对抗的、异己性的存在,这就是人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中的异化现象。对此,马克思写道:“活动的社会性,正如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及个人对生产的参与,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物的东西;不是表现为个人互相间的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是不以个人为转移而存在的,并且是从毫不相干的个人互相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輵訛輥马克思认为这一情形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体现得最为显著。因此,在物化的背景下,必然忽视人之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反而颠倒性地将物之关系视为基础,这样一来,对物的管理将压迫性地转换为对人的机械性管理,这实际上就是“泰罗制”规范管理体系隐秘的哲学基础。在这种西方现代管理理论的视域中,人被视为“机器”的延伸或单纯的“工具”。卢卡奇引述并认同马克斯•韦伯的看法,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催生了理性、计算的精神和气质,并渗透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法律、行政管理的层制等各个方面。资本主义是一个普遍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用韦伯的话讲,人被困于理性的铁笼。因此,现代西方管理哲学中始终渗透着工具理性主义的思想底色。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物化的批判所给予的深刻启迪是,必须超越物化与管理的一体化结构,以人本精神构建现代管理理论之哲学基础的价值导向。

其三,以人为本是管理现代化的终极目标。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6篇

年启动的一项面向21世纪、致力于科学知识普及的中小学课程改革工程,它代表着美国基

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趋势。当年恰逢哈雷慧星临近地球,改革计划又是为了使美国当今

的儿童——下世纪的主人,能适应2061年慧星再次临近地球的那个时期科学技术和社会生

活的急剧变化,所以取名为“2061计划”(Project2061)。

一、“2061计划”的指导思想

“2061计划”认为,美国青少年的科技知识非常薄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搞一次科技

扫盲;在科学、数学和技术教育上制定一个示范性、指导性的基本标准,编写新的教学大纲,

希望全国的中小学、幼儿园据此来普及科技教育,从而使下几代人具备科学技术的基础素质。

普及科技教育不是盲目增加学校的教学内容,中小学的教学重点应集中在最根本的科学基础

知识上,并且更有效地把它教好。

二、“2061计划”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1985~1989年,美国促进科学协会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领导实施“2061计划”

的总部,并动员了800多位科学家、企业家、大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参与了这项再造青

少年智慧的宏大工程。他们总结战后科学、数学和技术领域的深刻变革和未来发展趋势,汲

取美国8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成果,于1989年推出了阶段性成果《普及科学——美国2061

计划》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的下一代必将面临巨大的变革;科学、数学和技术位

居变革的核心,它们导致变革,塑造变革,并且对变革做出反应,它们对今日的儿童适应明

日的世界十分重要。该报告提出了未来儿童和青少年从小学到高中毕业应掌握的科学、数学

和技术领域的基础知识的框架,包括主要学科的基本内容、基本概念、基本技能,学科间的

有机联系,以及掌握这些内容、概念和联系的基本态度、方法和手段。

第二步,1989~1993年,“2061计划”总部在旧金山、圣地亚哥、费城、圣·安东尼奥、

麦迪逊郊区麦克伐兰、阿瑟农村等六个有不同代表性的地区建立了分部,根据第一步提出的

理论和指导思想,研究实施所需要的条件、手段及战略,并设计不同模式的课程。同时,散

发第一步的研究报告,展开广泛讨论,制定相应的教育改革和革新工程。1993年问世的《普

及科学的阶段指标》报告,标志着“2061计划”第二阶段圆满结束。该报告阐述了数学、

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科学的性质、特点,确定了不同年级学生应达到的知识水平及发展程度。

第三步,1993年以后,在完成前两阶段任务的基础上,“2061计划”拟用10年或更长

的时间,在一些州和学区进行科学、数学和技术领域教育改革实验。目前的实验以“2061

计划”的6个分部为骨干向四周辐射。一般每个分部新建或接管5至6所实验学校,依据《普

及科学的阶段指标》制定实验学校的科学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相应教材,进行教师培训,开

展大学、中学、科学家、企业家甚至包括家长和社区之间的多向交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1996年,“2061计划”设计了进一步的改革蓝图,编制丰富多彩的参考材料,并使之变

成电子信息,广为传播;制定关于课程改革和工程推行情况的评价标准;促使各级教育的一

体化,特别提倡大学要继续支持基础教育;加强教师培训和对科技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筹

集和落实改革所需资金。

三、“2061计划”的特色

1.综合性。“2061计划”实施的对象是综合的,它力图在实验区内,面向从幼儿园到高

中各个阶段的所有学生和学科,进行科技普及;实施的范畴是综合的,它在制定新教学大纲

的同时,配套改革教材内容、教学技术、考试方式和学校的组织机构;参与者也是综合的,

要使这些改革措施彼此兼容,就得顾及家长、政策制定者、教师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2.长效性。“2061计划”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安排后付诸实施的,它的效果要通过几

十年而不是几年来检验。

3.基础性。“2061计划”强调基础学科,主张在中小学开设数学、科学、技术方面的核

心课程;同时,各学科内部以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基本技能的培养为主。

4.以学生为中心。在实验学校中,学校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造性,鼓励学生思

考问题而不是告诉其现成答案。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和想像能力并解

决实际问题。

5.发挥教师主导作用。“2061计划”非常注重发挥教师在课程设计和实际教学中的主导

作用,认为只有教师才能有效地针对学生的实际直接传授知识、启迪智慧,也只有教师才能

根据改革的精神和课堂教学经验创造性地更新课程、改善教学。

6.协作性。“2061计划”认为,没有一个团体或部门是唯一具有智慧和权威的机构,改

革离不开合作与交流。中小学教师、行政官员、社区领导者、大学教授和政策制定者应取长

补短,共同参与教改。

四、从“2061计划”看美国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的趋势

1.谋求课程结构的合理性。力求处理好核心课程和一般课程的关系,以核心课程为主;

处理好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关系,改变过去忽视知识传授、片面强调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

做法,增加系统的科学基础知识传授时间。在加大科技知识教学力度的同时,重视文化、历

史、地理等社科知识的传授。为此,近年来,“2061计划”提倡使用“大科学”的概念。

2.继续保持课程的弹性。尊重学生的个性,鼓励发展特长,允许提前升级、捷足先登。

选修课比例较大,特别在高中阶段,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注重因

材施教,重视拔尖人才的培养。

3.教学安排开放化。教学人员有本校教师,也常请教授、专家、科学家等来校讲课。教

学以课堂教学为主,有时也走出校园,到政府机构、企业、大学或田间,接触社会和自然。

近几年,美国中小学普遍加强了外语教学,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加大国际知识传授的力度。

4.教学手段日益现代化。美国中小学教学中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已非常普遍,例如计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本文从四种理论视角出发,研究不用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其中的从全球化理论出发,民族中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种族主义,多元中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制度理论和文化理论,全球中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全球化理论。

关键词:全球化理论;种族主义;制度理论;文化视角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实施跨国经营战略已成为中国企业生存和发展之道。与此同时,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与冲突也突显出来,并且文化差异通过人们行为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效率产生了十分巨大且难以回避的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成为了跨国公司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不同的人力资源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基于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一、全球化理论。全球化理论的使用很广泛,但是不同学者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情况下,全球化意味着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表现在市场、消费者偏好、越来越多的流动资本投资者和技术革新。Ohmae(1996)认为在公司之间越来越同意一种观点,整个世界越来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国家的边界变得模糊。Sera(1992)全球化理论出发,世界经济正向着一体化发展,其结果是跨国公司在管理结构上的膨胀,以及在最佳管理实践上行为趋同和理念共享。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区域性的企业的定价权利正在逐渐被剥夺,而其利润的增加越来越依靠消减成本和提升生产率。企业要跨国经营,就会面临全球化冲击,因此其管理实践会与主导的全球化管理实践一致,进而提升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会导致好的管理行为在母公司和全球范围内传播。

另外全球化很重要体现是全球市场的出现,Duysters和Hagedoorn(2001)认为全球市场创造了一种新的同质化环境,具体就是产品、竞争和技术革新方面,企业的行为越来越相似。[1]全球化趋势促使公司在资源、设备、人力和资金方面的协调一致(Sparrow et al,2004)。Sparrow和Hiltrop(1997)研究表明传统的商业边界日益模糊,加速了趋同的速度。因此,企业内部的实践活动越来越不倾向考虑国家的背景。

二、种族主义。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民族历史被的的差异,使得一些人认定某一种族优于其他种族,认为自己民族的文化价值体系较为优越,进而影响了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Zeira和Harari(1977)的研究表明特定的一些跨国公司会有种族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反映为母公司的主导行为。Lao和 Ngo (2001)认为跨国公司的母国文化强度对其在其他国家管理活动具有显著的影响。而且这种倾向表现于管理实践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母公司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强加于东道国,东道国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权力很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①东道国企业和母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一致性;②母国企业对东道国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好几个层次,例如母公司掌握东道国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人事管理权;③东道国人力资源部门设置很不健全,母公司设立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全球范围内部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三、制度理论。制度理论认为组织在相同的环境下会逐渐呈现出相似的特征,因此公司之间有会出现同构化。Kostova和Roth(2002)认为在特定制度背景下,企业为追求效率和合法性,会遵循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制度或者规则,这种成文制度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法律政策方面,不成文的规则体现特定区域内的行业规则等。Boyer等(1997)认为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在这环境下,一些特定的行为会被认为最为合适或者合理的),不同情境会呈现出不同的管理方式。公平和相关社会规范的概念会影响到很多管理方式,此外它们还会影响到不同管理层级上的收入差异和资源分配差异。Guillen(2000)认为在具体的国家背景下,跨国公司可能会倾向于采取一些行为来与东道国政府的政策以及产业战略保持一致,或者力图在吸引投资方面获取相对自由的活动。也就是说,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为了迎合社会的核心利益会产生很多实践活动。

当代的制度研究者认为跨国公司子公司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会与其所处的国家相似。然而,制度研究者提醒我们,在某一国家背景下,一些人力资源活动会与母公司战略相背离,这是由于子公司的权利过大,跨国公司最好还是对各种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建立约束机制,而不是一味迎合不断变化的利益。

四、文化视角。文化思想是一个很宽泛的思想学派。当一种文化跨越了在价值观、、思维方式、语言、风俗习惯以及心理状态等方面与之不同的另外一种文化时,我们就称之为跨文化或交叉文化。持“情景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某一特定文化中有效的管理方法在另一文化中可能会没有效果,因而跨国公司的经营成功很大程度上源于其竞争优势的跨区域转移能力。Hofstede从五个维度(权力距离、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男性化/女性化、不确定性规避和时间倾向)具体测量了世界各国的文化差异,同时比较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管理实践特点。他发现,各国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源于其文化的不同,具体而言,在不同文化氛围中,企业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会有很大差异性,因此,可以认为跨国企业的管理问题实质是文化问题。[2]赵曙明教授同样认为,跨国公司的文化差异问题是巨大且难以回避的。

Kostova和Roth(2002)认为制度理论和文化理论下,跨国公司为了获取自己理活动活动和政策的合法性和适应性,就必须实现本土化转变,既与所处地区的本土实践保持一致。因此制度理论和文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子公司应该倾向于采取与东道国一致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活动和政策,跨国公司人力管理应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基于以上四种理论,企业在努力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同质化来实现全球化策略,但是同时必须考虑相反的本土化的压力,此外由于种族主义的影响,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也会与母公司保持一致,迫于以上三种压力,不同学者对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进行了划分。学者Perlmutter(1969)以管理导向的观点,将跨国公司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分成了三类,即:(1)民族中心模式(ethnocentrie)、(2)多元中心模式(polycentric)、(3)全球中心模式(geocentrie)。[3]在种族主义的影响下,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多会选择“民族中心模式”;全球化理论视角,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多会选择“全球中心模式”;在制度理论和文化理论影响下,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多会选择“多元中心模式”。(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Duysters, G. and J. Hagedoorn (2001). ‘Do company strategies and structures converge in global markets? Evidence from the computer industr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32 (2), pp. 347356.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软土地基勘察基础设计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电力建设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的实施,苏北沿海地区新建了若干输变电工程。由于该地区地质分布有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软土薄弱层,对工程基础设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稍微地质勘察不详细或基础设计形式不对,都可能引起建筑物(构筑物)的过大沉降、倾斜甚至倒塌。

1工程案例及原因分析

案例一:在苏北沿海地区新建某35kV变电所,主变容量31.5MVA,变压器总重17000kg,主变基础采用长5米,宽3.8米,厚0.6米的独立基础,内配Ф12@150双层双向钢筋,基础埋深1.5米,下设100厚C10混凝土垫层。就在主变就位后的第二天发现,主变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达50mm,明显不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基础只得从新浇筑。新主变基础在独立基础下布置了八根12米石灰桩进行地基处理,主变荷载由复合地基承担。基础浇筑养护成功后主变重新就位,安装结束观测至今发现沉降很小。

案例二:同一地区,某在建220kV变电所,配电楼共二层,框架结构,基础采用12米Ф500(壁厚80)预制管桩,承台埋深2米,单桩设计承载力400kN。在静压桩时发现,桩达到设计标高时,压力表读数换算为桩承载力仅为300kN,而且桩最终贯入速度一直很快,这说明桩端未进入持力层,仍然处于软土薄弱层中。经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多方协同论证,反复研究,确定接桩方案,在原来12米桩基础上加接8米同型号管桩,后来做静载试验发现,20米桩能满足设计要求。

经分析研究,案例一工程主变基础沉降过大是由于地质勘察不详细引起的,勘察报告就没能详细反映该主变基础下的软土地基分布情况,由于潮汐对地下水位的影响,软土在含水量高时极易压缩变形,从而引起主变基础过大沉降;案例二工程处地基存在9米厚的软土层,由于设计上没有高度重视软土地基对桩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导致桩设计不合格。

2软土地基分布及地质特点

软土地基给工程上带来的事故、缺陷很多,要减少软土地基的危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软土的特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所谓软土是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饱和软弱粘性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地质手册》称软土为“软土是指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一种软塑到流塑状态的粘性土,如淤泥、淤泥质土以及其他高压缩性饱和粘性土、粉土等”。特征指标也做了如下表述:当天然空隙比e大于1.5时,称为淤泥;天然空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称为淤泥质土。

几千年来,苏北地区由于黄河淤积和改道,大陆逐步东移,形成了以粉砂、粉土为主,中间夹以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软土的地貌。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发现,苏北沿海地区海拔在1.5~4.5米之间,整个地面从东南向西北缓缓倾斜,软土厚度从3米至14米,地下水位受大气和潮汐影响,一般在0.5~1.5米之间。该地区地质分布土质的一些典型物理性质指标见下表。

表一:土体物理性质指标

土层

厚度(m)

天然含水量ω(%)

天然孔隙比e

压缩模量Es(MPa)

塑性指数IP(%)

液性指数IL

承载力fk(Kpa)

耕土

0.5~1

粉土

2.5

32

0.724

8.21

8.21

9.7

100

粉质粘土

1.5

33

0.928

4.34

4.34

13.8

90

淤泥质粉质粘土

3~14

40~55

0.899~1.348

2.57~4.12

9~14.5

1.22~2.49

60

粉土

4~9

27.3

0.767

6.23

11.0

0.6

140

粉土夹粉砂

未钻透

24

0.598

15.98

170

以上数据是经统计该地区几个变电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而来,从表中不难发现,作为软土层的淤泥质粉质粘土埋深不深,但对不同的场地,该土土层厚度分布不均,这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处理措施及设计对策

3.1细心勘察,查清场地水文地质情况。

拟建场地勘察评价很重要,如若勘测点布置过少,或只借鉴相邻建筑物的地质资料,对建筑场地没有进行认真勘察评价,提出的地质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场地条件,勘察资料不准确,结论不正确、建议不合理,就会给结构设计人员造成误导。如淤泥质土、暗塘等没有被发现,会使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发生严重下陷、倾斜或开裂。

沿海地区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勘察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了解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微地貌类型,地层成因类型、岩土性质、产状与分布概况,不良地质现象概况,地下水类型和分布概况,区域稳定性和历史地震背景和震情。查明海水的侵入范围、咸水(包括现代海水和古代残留海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及其变化规律;潮汐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只有认真研究地质资料,以数据说话,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基础方案。

3.2认真研究、多方论证,确定最佳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方案。

苏北沿海地区地质是由于黄河淤积和黄海冲积而成,地貌属于淤泥质海岸,为我国淤泥质海岸分布最广、最典型的地区之一。淤泥质软土的存在对工程基础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淤泥质软土地基承载力低,压缩性大的特点,不易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基设计要求,需进行地基处理。根据软土地基处理的原理和作用,根据多年一些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践,可以采取以下简单易行、经济效益较高的软土处理方法。

(1).换土法

此方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当淤泥土层厚度在4m以内时,可采用挖除淤土层,换填砂土、灰土、粗砂、砾石、片石、卵石等办法进行地基处理,换填淤泥土层,提高软土地基强度,一般换填的厚度为30~100cm。换填土相对来说造价高,但可以节省工期。

(2).地基加固处理及桩基法

当淤土层较厚,难以大面积进行深处理时,可采用打桩的办法进行加固处理。当淤土层厚度小于5m时,宜打砂桩或石灰桩,通过吸水和排水来挤密淤土,使其孔隙比小于1,以达到一般地基要求;当淤土层厚度在5~7m时,宜打预制管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当淤土层厚度在7~10m时,宜打灌注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淤土层厚度在10m以上时,宜采用打悬浮桩的办法,挤密淤土层并靠摩擦承载。

(3).优化基础法

①扩大条基底面积,增设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可将条形基础浅埋,把基础设置在地基表层的密实土层上,从而避开淤土层,适当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增大基础的刚度,提高基础的稳定性和抗变形的能力。

②采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对小型建筑物可采用扩大基础底板的方法,如设计较薄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对大中型工程,可采用空箱底板,即在不增加建筑物造价的情况下,用加大底板高度、减轻底板自重的办法来适应软土地基要求。

③采用合理的桩基础。钻孔灌注桩应用十分广泛,但因属隐蔽工程,成桩后质量检查比较困难,且由于软土的特殊性质,经常会出现一些缩径、断桩、桩身孔洞和“烂桩头”等质量问题。在潮汐地区,没有采取措施来稳定孔内水位,灌注砼时桩孔易坍孔,在该地区基础设计时应少使用;预制桩的承载力由桩端承力和桩侧摩擦力组成,由于软土不易固化,降低了桩的侧摩擦力,使桩在工程使用中不安全,因此该地区基础设计时也应少使用。根据施工实例统计,沉管灌注桩基础是沿海软土地区好的基础设计形式,桩设计承载力和施工成桩质量均好控制,对于沉管桩较能保证质量的桩长范围为Φ400mm在16m以内,Φ500mm在18m以内较合适,桩距最好在4d左右。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9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抽取本地区4所学校2013级护理专业学生170名,采取计算机随机分组方案分为常规组与实验组,每组均占据85名。常规组:男同学5名,女同学80名,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23岁,平均(21.0±1.2)岁;平均文化可基础成绩为(75.26±3.85)分;实验组:男同学5名,女同学80名,年龄最小的

1.2方法

常规组:采取一般实验室管理措施,定时对实验组进行开放,并严格依照实验课本的内容进行授课,每组学生为2~3人进行小组实验。实验组:采取风险矩阵定性与半定量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进行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矩阵后,依据不同处理原则进行分类干预,例如:对于红色高风险条目的处理原则在于即刻展开行动,对于条目B4水银泄漏引发的危害来说,教学老师可在示教的过程中、发放体温计前嘱咐学生应轻拿轻放,可由口温互测改为测量腋温,可向学校申购密闭式的汞槽血压计。另外,橙色高风险与黄色中风险项目的处理原则在于6个月内与1年之内尽可能采取行动,利于将风险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绿色低风险区域中的条目而言(例如:地滑引起摔伤等),可在实验室放置较为醒目的标识牌,放置防滑垫等。

1.3评价指标

分析两组实验组管理模式的效果,包括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的反馈情况等。

1.4判定标准

1.4.1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

依据学生日常表现情况、期中、期末考虑成绩等对管理能力与护理技能操作进行评分。

1.4.2工作单位反馈情况

依照优、良、中三个层次进行分析。优表示学生毕业后,实际工作中可独立完成日常护理工作,对护理基础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并在日常护理操作中做到准确无误;良表示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对日常护理工作基本独立完成,较好掌握护理基础知识,护理操作能力较好;中表示实际工作中对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护理操作能力基本上能够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但是需要在独立完成护理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困难[3-5]。

1.5统计学处理

采取SPSS20.0的统计学软件记录本次研究涉及的相关资料,计数资料用百分比、率表示,χ2检验比较,计量资料用(x±s)的形式表示,t检验比较,以P<0.05认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实验室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实验组学生实验室管理能力成绩评分与护理技能操作成绩评分均明显高于常规组(P<0.05),详见表1。表1两组学生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比较(x±s,分)组别n管理能力考核评分护理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常规组8575.42±6.5373.04±6.74实验组8585.47±6.2386.25±6.22t10.266413.2792P0.00000.00002.2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实验组学生日常工作情况优良率明显高于常规组(P<0.05),详见表2。

3讨论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0篇

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就是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从传统的以产品为基础转化为以作业为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成为西方管理会计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形成的背景

(一)传统管理会计基础的缺陷

传统管理会计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传统管理会计方法包括成本习性分析、传统成本计算(全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CVP分析、预算(含弹性预算)以及短期经营决策采用的贡献毛益分析法、责任会计和标准成本制度对于责任中心的成本控制与考核等基本上建立在产品品种和产品数量(产量或销售量)是惟一的成本动因这个假定及按这个假定将成本区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可以将传统管理会计称为产品基础管理会计。其特点是:

1、以产品为核心。直接以产品品种为对象核算、预测、规划、控制成本。

2、以产量(直接人工小时、机器小时是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指标,因而它们也是反映产量的指标)或销售量是惟一的成本动因假定为前提。成本习性分析、间接成本的分配、CVP分析、弹性成本预算等均直接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下。

由于传统管理会计的上述特点,使传统管理会计方法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未能揭示成本产生的直接动因,因而不利于从成本动因入手有效地实施成本管理。传统管理会计假定产品数量是影响成本的惟一动因,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实际上,成本动因是多种多样的,产品数量仅仅影响部分成本而已。

2、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成本信息。由于产品数量不能完全决定实际成本发生多少,因而传统管理会计按产品产量指标(直接人工小时或机器小时)分配间接生产成本进入各产品成本之中以及仅根据产品数量的变化预测财务成本,必然造成财务成本信息的虚假,从而可能误导企业经营决策。

(二)作业基础管理的兴起

作业(activity,又译为“活动”)即指相关的一系列任务的总称,或指组织内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消耗资源的活动。作业有三个基本特征:

1、作业是投入产出因果连动的实体。即作业是一个有资源投入和效果产出的实实在在的过程;

2、作业贯穿于公司经营的全过程,构成包容企业内部和连接企业外部的作业链;

3、作业是可量化的基准。

由于作业具有这些特征,就使得作业在成本计算和企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针对传统管理会计不能提供准确的产品成本信息的缺陷,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产生了作业基础成本计算(activitybasedcosting,ABC)。它是对传统成本计算的一种发展,传统成本计算是将直接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将间接成本(制造费用)按照直接人工小时(或机器小时、直接人工成本)分配到产品成本中去。其内涵的假定是:产品消耗的间接制造费用资源与生产产品发生的直接人工小时数成正比。这个假定是不现实的。因为制造费用既包含着单位水平作业成本,也包含着批水平作业成本、产品水平作业成本和设备水平作业成本,而后三者并不随直接人工小时等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指标成比例变化的。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对传统成本计算进行了创新。其理论依据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并导致成本的发生。因此,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在进行产品成本计算时,对于间接制造费用,首先是按照资源动因归集到各项作业或作业成本地;然后,再按照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或作业成本地的成本分配到产品,因而作业基础成本计算不仅可提供作业成本信息,而且较传统成本计算可以提供更加准确的产品及顾客成本信息。在作业基础成本计算的基础上,人们更深入地认识到,作业不仅是更准确的产品成本计算的基础和桥梁,而且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企业通过提高作业的效率及消除非增值作业,通过对作业链(价值链)的重构,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顾客货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意义。因此,作业基础管理(activitybasedmanagement,ABM)便继作业基础成本计算之后应运而生。作业基础管理从内容上看,除了作业成本计算和作业成本管理之外,还包括对一些非成本因素的量度,如生产周期、适应性和顾客服务。

管理离不开管理信息,实际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信息的收集、加工、汇总、报告的过程。作业基础管理也是如此。作业基础管理需要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有关作业情况(如哪些是增值作业,哪些是非增值作业)及作业的成本、成本动因、时间、质量等信息,并帮助企业规划、控制和评价考核作业的成本、时间和质量。

二、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的表现

从美国近年来出版的管理会计文献可以看到,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已成为管理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具体表现除了前面提到的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外,管理会计学家还提出了如下一系列作业基础管理会计方法:

(一)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

传统管理会计的成本习性分析是按照成本总额与销售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假定产销平衡),将企业成本总额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凡随销售量成正比变化的部分作为变动成本,而在一定时间和销售量范围内不随销售量变化,保持稳定的部分作为固定成本。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传统管理会计得出如下总成本公式: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

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则是按作业成本与作业动因(指影响作业成本多少的作业量指标,如“生产准备次数”就是“生产准备”作业成本的作业动因)之间的数量关系,将作业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由于作业可分为单位水平作业、批水平作业、产品水平作业和设备水平作业,因而整个企业的变动成本可分为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产品水平变动成本,至于设备水平作业成本及其他不随单位水平、批水平、产品水平作业成本动因变化的成本均为固定成本。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的总成本公式如下: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产品水平作业变动成本

假设某公司成本可用三个变量来解释:单位水平作业动因:销售量;批水平作业动因:生产准备次数;产品水平作业动因:工程小时。则上述总成本公式可表示如下: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这里应指出,传统总成本公式中的变动成本相当于作业基础总成本公式中的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而传统总成本公式中的固定成本则相当于作业基础总成本公式中的除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以外的所有其他成本。由此可见,传统的成本习性分析将随产量变动的成本以外的成本全部作为7固定成本处理,从而掩盖了随其他作业产出量变动而变动的成本的存在。

(二)作业基础CVP分析

传统的CVP分析是以传统的成本习性分析为基础的。类似的,作业基础CVP分析则是以上述的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为基础的。其分析公式可表示为:

营业收益=单价×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

根据上式,令营业收益为零,可得盈亏平衡点得销售量计算公式如下:

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量=[固定成本+(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作业基础下的盈亏平衡点与传统的盈亏平衡点比较,有两个重要差别:第一,固定成本不同。一些原来被确定为固定成本的,实际上它们也是变动成本,如生产准备成本和工程成本,只不过它们随着非产品数量指标变动而已。第二,作业基础下的盈亏平衡公式的分子中有两种非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相关作业成本和产品维持作业成本。

(三)作业基础预算

作业基础预算是根据作业成本信息按作业编制预算。如企业采购部门用作业成本信息可编制如下作业基础预算:

────────────────────

采购部门

────────────────────

业务

认定10个供应商¥65,450

发出450个订购单184,640

发出275个发货单64,910

¥315,000

────────────────────

作业基础预算将财务数据与消耗相关资源的作业相联系。在这种预算指导下,部门可以哪些削减后并不影响整体效果的特殊作业为对象,来降低成本,使部门达到或超过其预算目标。例如,假定认定供应商的成本随供应商数量变动,则采购部门可以通过减少供应商的数量来削减成本。为了更好的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作业基础预算也可以编制为弹性作业基础预算。

(四)作业基础责任会计

传统的责任会计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确定责任中心。典型的责任中心,为部门或产品,甚至为团体或个人。每一中心均被赋予一定的责任,而责任以财务指标(如成本)表达。第二,制定绩效衡量标准,并编制预算及实施标准成本会计制度。第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实际成果与标准成果相比较。第四,对责任中心的责任人员进行奖惩。作业基础责任会计是以作业和过程(process,又称流程)为重点控制对象的责任会计。与传统责任会计相比,作业基础责任会计的构成要素是相同的,但内在的机理有显著区别,表现在:在责任界定上,传统责任会计按组织结构界定责任,并最终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且责任仅是指财务责任,而作业基础责任会计则按由作业连成的过程界定责任,责任主体通常是过程小组(流程小组),责任的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作业成本),而且包含非财务指标(作业效率、质量和时间);传统责任会计着重责任中心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绩效衡量,而作业基础责任会计则强调对作业的控制;在成本报告中要区分增值与非增值成本,此外还要报告作业的效率、质量和时间,以便实施作业管理,进行过程改善(processimprovement)和过程革新(processinnovation)。

以上是从理论上考察。从实践上看,上述作业基础管理会计方法在实务界的应用也是稳步前进的。以ABC为例,根据克诺韦德(krumwide)对1996年美国管理会计学会成本管理组资料研究和有关资料整理出的ABC在美国公司应用统计资料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1996年,采纳或评定ABC的公司由30O上升到74%.

三、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的意义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1篇

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就是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从传统的以产品为基础转化为以作业为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成为西方管理会计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形成的背景

(一)传统管理会计基础的缺陷

传统管理会计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传统管理会计方法包括成本习性分析、传统成本计算(全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CVP分析、预算(含弹性预算)以及短期经营决策采用的贡献毛益分析法、责任会计和标准成本制度对于责任中心的成本控制与考核等基本上建立在产品品种和产品数量(产量或销售量)是惟一的成本动因这个假定及按这个假定将成本区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可以将传统管理会计称为产品基础管理会计。其特点是:

1、以产品为核心。直接以产品品种为对象核算、预测、规划、控制成本。

2、以产量(直接人工小时、机器小时是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指标,因而它们也是反映产量的指标)或销售量是惟一的成本动因假定为前提。成本习性分析、间接成本的分配、CVP分析、弹性成本预算等均直接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下。

由于传统管理会计的上述特点,使传统管理会计方法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未能揭示成本产生的直接动因,因而不利于从成本动因入手有效地实施成本管理。传统管理会计假定产品数量是影响成本的惟一动因,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实际上,成本动因是多种多样的,产品数量仅仅影响部分成本而已。

2、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成本信息。由于产品数量不能完全决定实际成本发生多少,因而传统管理会计按产品产量指标(直接人工小时或机器小时)分配间接生产成本进入各产品成本之中以及仅根据产品数量的变化预测财务成本,必然造成财务成本信息的虚假,从而可能误导企业经营决策。

(二)作业基础管理的兴起

作业(activity,又译为“活动”)即指相关的一系列任务的总称,或指组织内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消耗资源的活动。作业有三个基本特征:

1、作业是投入产出因果连动的实体。即作业是一个有资源投入和效果产出的实实在在的过程;

2、作业贯穿于公司经营的全过程,构成包容企业内部和连接企业外部的作业链;

3、作业是可量化的基准。

由于作业具有这些特征,就使得作业在成本计算和企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针对传统管理会计不能提供准确的产品成本信息的缺陷,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产生了作业基础成本计算(activitybasedcosting,ABC)。它是对传统成本计算的一种发展,传统成本计算是将直接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将间接成本(制造费用)按照直接人工小时(或机器小时、直接人工成本)分配到产品成本中去。其内涵的假定是:产品消耗的间接制造费用资源与生产产品发生的直接人工小时数成正比。这个假定是不现实的。因为制造费用既包含着单位水平作业成本,也包含着批水平作业成本、产品水平作业成本和设备水平作业成本,而后三者并不随直接人工小时等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指标成比例变化的。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对传统成本计算进行了创新。其理论依据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并导致成本的发生。因此,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在进行产品成本计算时,对于间接制造费用,首先是按照资源动因归集到各项作业或作业成本地;然后,再按照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或作业成本地的成本分配到产品,因而作业基础成本计算不仅可提供作业成本信息,而且较传统成本计算可以提供更加准确的产品及顾客成本信息。在作业基础成本计算的基础上,人们更深入地认识到,作业不仅是更准确的产品成本计算的基础和桥梁,而且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企业通过提高作业的效率及消除非增值作业,通过对作业链(价值链)的重构,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顾客货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意义。因此,作业基础管理(activitybasedmanagement,ABM)便继作业基础成本计算之后应运而生。作业基础管理从内容上看,除了作业成本计算和作业成本管理之外,还包括对一些非成本因素的量度,如生产周期、适应性和顾客服务。

管理离不开管理信息,实际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信息的收集、加工、汇总、报告的过程。作业基础管理也是如此。作业基础管理需要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有关作业情况(如哪些是增值作业,哪些是非增值作业)及作业的成本、成本动因、时间、质量等信息,并帮助企业规划、控制和评价考核作业的成本、时间和质量。

二、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的表现

从美国近年来出版的管理会计文献可以看到,管理会计基础的作业化已成为管理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具体表现除了前面提到的作业基础成本计算外,管理会计学家还提出了如下一系列作业基础管理会计方法:

(一)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

传统管理会计的成本习性分析是按照成本总额与销售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假定产销平衡),将企业成本总额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凡随销售量成正比变化的部分作为变动成本,而在一定时间和销售量范围内不随销售量变化,保持稳定的部分作为固定成本。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传统管理会计得出如下总成本公式: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

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则是按作业成本与作业动因(指影响作业成本多少的作业量指标,如“生产准备次数”就是“生产准备”作业成本的作业动因)之间的数量关系,将作业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由于作业可分为单位水平作业、批水平作业、产品水平作业和设备水平作业,因而整个企业的变动成本可分为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产品水平变动成本,至于设备水平作业成本及其他不随单位水平、批水平、产品水平作业成本动因变化的成本均为固定成本。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的总成本公式如下: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产品水平作业变动成本

假设某公司成本可用三个变量来解释:单位水平作业动因:销售量;批水平作业动因:生产准备次数;产品水平作业动因:工程小时。则上述总成本公式可表示如下:

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这里应指出,传统总成本公式中的变动成本相当于作业基础总成本公式中的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而传统总成本公式中的固定成本则相当于作业基础总成本公式中的除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以外的所有其他成本。由此可见,传统的成本习性分析将随产量变动的成本以外的成本全部作为7固定成本处理,从而掩盖了随其他作业产出量变动而变动的成本的存在。

(二)作业基础CVP分析

传统的CVP分析是以传统的成本习性分析为基础的。类似的,作业基础CVP分析则是以上述的作业基础成本习性分析为基础的。其分析公式可表示为:

营业收益=单价×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

根据上式,令营业收益为零,可得盈亏平衡点得销售量计算公式如下:

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量=[固定成本+(每批生产准备成本×生产准备次数)+(每小时工程成本×工程小时)]/(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作业基础下的盈亏平衡点与传统的盈亏平衡点比较,有两个重要差别:第一,固定成本不同。一些原来被确定为固定成本的,实际上它们也是变动成本,如生产准备成本和工程成本,只不过它们随着非产品数量指标变动而已。第二,作业基础下的盈亏平衡公式的分子中有两种非单位水平作业变动成本:批相关作业成本和产品维持作业成本。

(三)作业基础预算

作业基础预算是根据作业成本信息按作业编制预算。如企业采购部门用作业成本信息可编制如下作业基础预算:

────────────────────

采购部门

────────────────────

业务

认定10个供应商¥65,450

发出450个订购单184,640

发出275个发货单64,910

¥315,000

────────────────────

作业基础预算将财务数据与消耗相关资源的作业相联系。在这种预算指导下,部门可以哪些削减后并不影响整体效果的特殊作业为对象,来降低成本,使部门达到或超过其预算目标。例如,假定认定供应商的成本随供应商数量变动,则采购部门可以通过减少供应商的数量来削减成本。为了更好的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作业基础预算也可以编制为弹性作业基础预算。

(四)作业基础责任会计

传统的责任会计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确定责任中心。典型的责任中心,为部门或产品,甚至为团体或个人。每一中心均被赋予一定的责任,而责任以财务指标(如成本)表达。第二,制定绩效衡量标准,并编制预算及实施标准成本会计制度。第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实际成果与标准成果相比较。第四,对责任中心的责任人员进行奖惩。作业基础责任会计是以作业和过程(process,又称流程)为重点控制对象的责任会计。与传统责任会计相比,作业基础责任会计的构成要素是相同的,但内在的机理有显著区别,表现在:在责任界定上,传统责任会计按组织结构界定责任,并最终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且责任仅是指财务责任,而作业基础责任会计则按由作业连成的过程界定责任,责任主体通常是过程小组(流程小组),责任的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作业成本),而且包含非财务指标(作业效率、质量和时间);传统责任会计着重责任中心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绩效衡量,而作业基础责任会计则强调对作业的控制;在成本报告中要区分增值与非增值成本,此外还要报告作业的效率、质量和时间,以便实施作业管理,进行过程改善(processimprovement)和过程革新(processinnovation)。

以上是从理论上考察。从实践上看,上述作业基础管理会计方法在实务界的应用也是稳步前进的。以ABC为例,根据克诺韦德(krumwide)对1996年美国管理会计学会成本管理组资料研究和有关资料整理出的ABC在美国公司应用统计资料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1996年,采纳或评定ABC的公司由30O上升到74%.

三、管理会计基础作业化的意义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2篇

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在此期间形成了三种模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体制称谓:一是“国家主导型办学”体制(新中国成立-结束);二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三是“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至今)。叶澜在《中国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研究》中有类似观点,只不过“国家主导型办学”体制更换了说法,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但其实质没有发生根本上的变化。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属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为基本,中央和地方管理适当结合的制度,其特点为:一是党对教育行政的领导(政治路线、政策的领导,而非直接行使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能);二是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大的方针、政策、宏观规划等由党中央与国务院制定,具体由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与职能部门等执行实施)。“党的领导、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虽然从内容上看,是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呈现的特点,但从模式上去分析,无疑与“三种体制”相通。自建国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虽经历了多次变革,但目前的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背后引发的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问题研究

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不同时期的体制称谓中,表现出其不同的价值取向度。“国家主导型办学”体制是“追求阶级内平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县为主”体制是“兼顾公平”。在这逐步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其价值向度也逐渐由阶级平等转移到效率优先上,进而上升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上。一方面,这说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有其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又说明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成为评价教育政策的两个主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是逐步从侧重效率转向关注公平,但并不意味着效率与公平是相互对立或不可调和的。在改革开放过去的三十年中,效率和公平通常同时反映在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中,只不过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其侧重点有所不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及以前主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新世纪以后,主要奉行“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教育优越性的要求,才有现阶段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学者鲍传友对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探讨。“以县为主”是基础教育管理领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缓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所造成的教育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从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县为主”难以适应我国区域差距巨大的现实国情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教育公平的新要求。综上,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背后呈现出的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2002年基础教育推行“教育公平”的“以县为主”体制,试图在确保教育管理效率的同时缓解乡镇办学所带来的教育公平以来,我国在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围绕“教育公平”这一主题展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3篇

从小学到高中12年,语文课占总课时的26.3%,用14的时间来学语文,仍然是“速度效率偏低,不适应国内、国际发展快的需要”,“实用性不强,学了不管用”(张志公语)。是语文教师不努力吗?不是。平心而论,这些年各学科的教学改革,恐怕语文是最红火最热闹的。但就整体而言,语文教改仍是老大难问题。这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如何把握语文教学的整体策略,我们还研究得不够深透。

根壮才能叶茂。一个人语文素质的高低,相当大程度取决于这个人的语文积累。如何积累,最主要的还是一条——读书,尤其要诵读。要将一批有代表性的包括各种内容、体裁、风格的诗文熟读成诵,消化领悟,多积累一些典范的规范汉语的语言材料,这才可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这才是提高语文素质的根本。正是出于此,我们才主张把加强诵读作为中学语文教学的一种整体策略。

以叶圣陶、吕叔湘、张志公为代表的我国现代语文教育大家,在实践中融汇了传统教育的精华和国外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形成了我国优秀的语文教学理论和经验。他们对诵读教学有独到的研究和精辟的见解。

叶圣陶先生指出:“国文和英文一样,是语文学科,不该只用心与眼来学习;须在心与眼之外,加用口与耳才好。吟诵就是心、眼、口、耳并用的一种学习方法。……现在国文教学,在内容与理法的讨究上比从前注重多了;可是学生吟诵的工夫太少,多数只是看看而已。这又是偏向了一面,丢开了一面。惟有不忽略讨究,也不忽略吟诵,那才全而不偏。吟诵的时候,对于讨究所得的不仅理智地了解,而且亲切地体会,不知不觉之间,内容与理法化而为读者自己的东西了,这是最可贵的一种境界。学习语文学科,必须达到这种境界,才会终身受用不荆”(《〈精读指导举隅〉前言》)

吕叔湘先生也指出:“语文的使用是一种技能,一种习惯。”“任何技能都必须具备两个特点,一是正确,二是熟练。要正确必须善于摹仿,要熟练必须反复实践。”(这里说的“摹仿”和“实践”,就包括要读好“典范的白话文”。——笔者)“在我看来,现在的问题,至少以白话课文而论,不是讲得太少,而是讲得太多。”“语文课既然主要是技能课,上课的时候就应该以学生的活动为主,教师的活动应该压缩到最低限度。”“讲解之外,可以诵读课文或者做别的练习,可以指导课外阅读。”(《关于语文教学的两点基本认识》、《关于语文教学问题》)

语文大师的这些论述,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符合教育心理学的原理。没有感性的认识就没有理性的认识,没有量的积累就没有质的飞跃。智力的发展有赖于记忆力的发展。没有记忆力为基础,分析、综合、联想、推理、评价、运用……全是虚空的。不储存信息,就谈不上处理信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本来是十分容易理解的道理。

事实已经证明,只分析语法、修辞特点,只记多少个语文知识点,只分析文章的内容结构和写作特点是很难学好语文的。当前世界不少研究语言运用的学者,都指出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只研究纯粹的语言形式和关系模式,只用形式化或代数化的方式研究语言系统,确实难以解决使用语言的问题。这就需要研究特定语境中的特定话语,从语境可以影响话语解释的各个方面发现语用规律。以莫里斯(C.W.Morris,美国哲学家)为代表的现代语用学的兴起就不是偶然的了。我国语文大师的主张,与现代语用学有异曲同工之妙。诵读典范作品,正是注意从整体上体味不同语境中如何运用语言,从具体的语言材料中去领悟语用规律,“内容与理法化而为读者自己的东西”。用诵读打下的语文基础去进行语言交际,又进一步消化了读的记的,并在运用中提高了使用语文的技能。语文前辈优秀的语文教学理论没有过时,而且完全符合学习语文的规律。

也许有人要问,加强诵读,是否与大语文教学观相悖呢?现在学生生活面广,能接触各种各样语言媒体,如电视、广播等等,不是处处可以学习语文吗?有必要去多读多背一些诗文吗?

我们把加强诵读作为语文教学的一种整体策略,并没有反对学生从生活中学习语文的意思。恰恰相反,我们正是要引导学生广泛接触社会,充分利用各种语言媒体,大量阅读。其实,读书本来就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籍本来也是一种语文媒体。我们之所以强调诵读,只是因为与其他媒体比,书籍不但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它的语言更为规范、更为直接、更易于为学生所掌握。

我们不能不承认,平时生活中交流的口语,多数与我们所要求的准确、规范、流利、生动、得体的语言,还有相当的距离。特别是我们方言区的学生,从小听的说的几乎都是方言。方言与规范的现代汉语比,不但语音相去甚远,在词汇、语序等方面也有巨大的差别。而且方言的口语,几乎都是俚俗语,尽管它也有其群众性、通俗性的一面,但与典范的白话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能用方言把话讲得妙趣横生,不一定就能用普通话讲出来,更不一定能用规范汉语写出来。

更成问题的是,方言区的学生往往习惯于用方言来思维,听到的普通话必须“翻译”成方言来思考,接着再把想的“翻译”成普通话说出来,写作也是这样。因此语言表达(说与写)不但往往慢一拍,而且在“翻译”过程中语言往往变了味,掺杂进不规范的方言。读书少的学生,由于积累的规范汉语少,表达本来就艰涩苍白,一“翻译”更变得非驴非马,不伦不类,病句连篇,叫人不知所云。

所以,我们要向生活学习语文,就要提倡学习生活中的规范汉语,特别是在方言区这个语言环境中,更要多读多记规范的、精当的书面语言,通过诵读准确、生动、鲜明的精彩诗文,口诵心惟,把这些语言材料消化成为自己的语言,从读入手,带动说写,养成用规范汉语进行思维和表达的习惯。有了这样的基础,才有可能熟练地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面对21世纪,我们的学生当然必须掌握人工语言——同样有语汇、形式、语法规则、语句结构和语义内容的电子计算机语言。但是,人工语言的学习和掌握都有赖于自然语言——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掌握。电子计算机无法代替人脑,如果学生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规范汉语,就无法很好地运用语言工具,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未来社会更需要人才,需要有口头和书面交际能力的人才,需要再学习,而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有较高的语文素质。如果青少年时代不多读多记一些,就不可能“胸藏万汇凭吞吐,笔有千钧任歙张”(郭沫若诗)。抓诵读,就是根据学生的实际,特别是方言区学生的实际,为学生的语文能力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以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

正如张志公先生所总结的,传统语文教学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教学要从语文工具性这个特点着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语文这个工具,要掌握得好,运用得好,首先必须手中握有丰富的材料。古人一直强调多读。他们认为,只有多读,才能善写。他们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他们不主张狭窄,主张广博。要求学生‘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要求‘穷经通史’,通晓‘诸子百家言’;他们也并不都主张‘两耳不闻窗外事’,有识之士是主张‘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然而,他们毕竟认为多读书是根本。2.凡工具,必须操作熟练,运用自如,才能发挥效力。……要学生多获取语言材料,就不仅要靠多读,还必须要求熟读以至背诵,背得‘烂熟’,这些材料才能真正为他所有……掌握语文工具要靠积蓄丰富的语言材料,要靠纯熟的驾驭这些材料,这条原则是正确的。”(《传统语文教学的得失》)

但是,传统的诵读教学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和问题:1.要求学生读的内容,大多脱离社会生活,脱离社会实际,与语言实际运用的需要距离甚大。2.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过分强调学生直觉体验,缺乏科学的指导,缺乏系统有序的、合乎教学规律的训练体系。3.抑制学生的个性发展,窒息学生的创造精神,忽视口头语言训练和多样化语文活动。4.未能形成一套语文教学的理论,并据此产生出一套或几套可以广泛使用的方法。

我们教的学的,毕竟是植根于中国的中国语文。我们应当学习以叶圣陶、吕叔湘、张志公等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语文大师,扬弃我国语文教学传统,予以改造创新。我们之所以把诵读作为语文教学的一种“整体策略”,就是要有别于传统的仅仅作为一种方法的诵读,把诵读作为语文教学的基点。总的说来,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4篇

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时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编研、著录和保存等,在具体工作中要以科学的方法对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档案清查工作

档案管理中对档案室收集的文件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分类,整理、著录、归档这些程序,才能实现档案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统一档案分类号

应用现代化进行档案管理能够方便人们对档案资料的快速查找需要。因此,对企业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统一分类号是非常必要的。遵循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企业档案十大类分类法)的要求,以本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作出科学的、统一的档案分类号,制定了本企业《档案分类细则》,从而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共设置十个一级类目,采用0—9标识。例如:党群工作类一分类编号“0”、基本建设类—分类编号“6”等。结合各大类档案形成的不同的特点,可以设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如:地形—分类编号“6.11.13”。

(三)规范使用题名提高检索准确率

首先要保证档案题名与档案内容相符;一般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自拟标题,外加“[]号”,有副标题的文件,如果正题名能够反应文件内容时,则无需抄录副提名。其次独立性强的文件附件,可在正提名后抄录副提名,外加“()号”,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附:市民公约)”。最后,需要根据用户检索需求,正确填写档案内容。如:“关于聘任李玉等2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质计部:李玉,生产部:王东)。”利用计算机一次输入多次输出的功能将人名、地点、时间与机构分别著录为日后制作等检索工具打下了基础。

二、加快数据准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档案基础工作数据量非常的大,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规范的工作流程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进程。

(一)抓重点,循序渐进进行整理

档案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因此在档案基础工作整理中,要抓住档案内容重点,满足实际需要,快速建立起与实际应用的沟通机制。在对档案进行综合整理过程中,首先,对应用价值高、利用率高的档案进行优先整理,其次,对开放性的核心档案进行加工整理,再次,对不开放的档案进行整理,最后对利用率低的档案进行整理。档案整理不可盲目性和随意性,要严格按照整理历程循序渐进进行。

(二)分等级、分层次著录

在进行档案著录过程中可以根据档案的等级进行分层次著录。在对档案进行分级时,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利用率高的重要文件;第二等级是利用率高的一般文件;第三等级是利用率低的重要文件;第四等级是利用率低的一般文件。在分级的档案中又可对其进行分层次著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文件级著录、组合级著录和案卷级著录。文件级著录是档案包含内容庞杂,理论点多的文件;组合级著录是档案涉及文件多但内容相同或者相关;案卷级著录是档案反应问题单一的文件。分等级、分层次著录能够区分出档案的内容和特征,同时又可以在整理中有序进行省时省力。

三、结束语

管理基础论文范文第15篇

1.强调教学案例的经典性,忽视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提升

学科基础课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案例或多或少受到使用的教材案例的影响,教材中的经典案例虽然影响大,但是往往背景复杂,编撰案例时前因后果的交代不是很清楚,不利于学生对实质性问题的把握。同时,忽视了案例在内容和作用上层层递进,一方面案例教学在强化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理解方面做得不够扎实,另一方面没有将案例的作用导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其结果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能很好地调动起来,案例分析中学生的参与热情不高,案例教学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2.强调教学实验的演示性、验证性,忽视综合性、设计性

在诸如会计学、统计学、财政与金融等学科基础课中,往往安排有教学实验课,但是这些教学实验课主要是演示性、验证性的,而不是综合性、设计性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以直观演示的形式,增进学生对相应知识点的认识,以验证实验结果、巩固和加强有关知识内容、培养实验操作能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在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教师给定实验目标,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旨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强调教学实验的演示性、验证性,忽视综合性、设计性,其结果是学生的潜能难以得到挖掘,学生只会停留在一般技能型人才的层面,不利于高级应用型管理人才的培养。

3.强调期末教学考核,忽视教学过程考核

学科基础课现行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以“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的方式来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诸如会计学、统计学、财政与金融等课程的实验成绩往往单独计算)。一般平时成绩只占总成绩的20%,主要根据考勤、平时作业和课堂回答问题计算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计算依据是期末考试成绩。这种考核方式的弊端在于忽视教学过程考核,其结果造成过程管理缺失,考试死记硬背;缺乏对知识的系统掌握、深入理解和综合运用;不能有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等问题。

二、面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科基础课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

安徽科技学院工商管理类专业团队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以落实学校2010版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契机,不断探索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科基础课教学中暴露出的问题的解决措施,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以校本教材为抓手,在兼顾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

组织本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团队优秀师资或联合省内外同类院校编写校本教材。截至目前,已编写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市场营销学等教材。校本教材的编写本着“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理念,在把握学科基础课教材内容科学性、系统性的基础上,设计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内容,注重教材内容的可读性,注重应用基础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充分调动学生的潜能和创造性。同时,考虑到学校地方性的特点,注重引入本省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素材作为教学案例,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2.安排与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法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目前情形下,我们不能减少思想政治类课程、语言类课程(一般为英语)、计算机工具类课程、数学类工具课程等四类课程的学分,也就意味着专业类课程的教学改革只能在有限学分的情况下进行。具体到学科专业类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方面,精练教学内容不仅可以满足学科基础课的系统性要求,而且可以挤出一定时间安排“以创新性的案例研究法为主,以情景模拟法、实践性教学法等为辅”的教学方法相适应的教学内容,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了学生的积极思考,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提升了教师的教学水平。

3.提高教学案例的编选质量,注重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在案例编选时,在案例的内容和作用上考虑理解性案例、对比性案例和综合性案例的层层递进,在案例的形式上考虑文字型案例、视频型案例和情景型案例的有机组合。一方面可以在案例教学中强化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理解的反馈,另一方面将案例的作用导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使学生全方位参与到案例教学中。

4.重视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基础地位,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在强调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基础地位的同时,不能忽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如在统计学实验教学中,安排了“用Excel作统计分析图形”“、用Excel计算描述统计量”、“用Ex-cel作数据透视表、模拟抽样”“、用Excel求置信区间和进行假设检验”、“用Excel进行回归分析”、“用Excel进行时间序列分析”等六个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和一个“综合业务实验”项目。通过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巩固和加强了学生对统计学有关知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了学生统计实验操作能力;通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培养了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统计学知识的能力,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有力地助推了学生突破一般技能型人才这一基本层面,迈向高级应用型管理人才阶段。

5.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全程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为了全面考核学生学科基础课的学习情况,了解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学科基础课知识的能力,根据学科基础课课程特点我们对考试方法进行了改革,将期末考试成绩在学生总成绩比例由80%降低为50%,将原来单一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改为平时课堂案例讨论和发言占20%,作业占20%,出勤占10%。这种改进后的考试方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学生间的相互竞争。通过综合而定量地评价学生的成绩,提高学生的参与学习的意识与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奠定了学生后续专业类课程的学习能力,提高了学生在未来人才市场上较强竞争力的基础。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