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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集团企业 财务共享 风险 防控对策

一、集团企业实施财务共享的风险特点

首先,风险存在于财务共享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实施前对实施财务共享前提条件的判断、确定共享目标、选择共享模式、地点,实施中对人员的安置和转型、流程重新设计与整合、系统的研发与建设,实施后是否衔接顺畅、人员的培训与发展、流程是否存在执行和操作问题等都充满风险。

其次,风险涉及范围广且变革因素多。集团企业实施财务共享的主体一般存在财务职能机构多、核算重复性高、财务人员多、系统和流程不统一、各地税务环境差别大的特点,因此实施的风险体现在整合流程、建设系统、财务人员变革管理、业务变更、外部法律环境和税务环境等多方面,重新调整难度大且变革因素多。

最后,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共存。集团企业实施财务共享时,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共存,其中客观风险来源于财务共享模式本身的特点以及外部法律税务的宏观环境,例如票据大量集中核算、出错率高,流程链条加长造成风险发现时间晚、票据流转频繁等;主观风险来源于实施财务共享的企业主体风险意识、应对能力、人员沟通和管理的能力等。

二、集团企业实施财务共享存在的风险及防控对策

(1)战略规划风险及防控对策。战略规划主要进行对财务共享实施前的准备和规划,该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界定不合理、计划准备不足、风险认识不足、模式与目标选择不合理、选择地点不恰当、资金投入风险等。

战略规划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方面,引起高层重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加强整个过程各个组织和人员的风险意识,循序渐进地实施变革,例如建立风险管理小组,提高风险管理职能组织或部门的地位,加强对风险问题的宣传与研究,充分倾听与融合各部门意见,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另一方面,以战略目标为起点来充分做好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务共享中心与财务部平级或安排在总部财务部之下的模式,如果评估结果不能满足实施前提,例如集团企业资金不足、规模太小、缺乏专家和经验、信息技术水平落后,那么也可适当考虑外包(BPO)方式。

(2)组织管理变革风险及防控对策。组织管理变革是实施财务共享引发的组织层面变革,该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变更不适应、组织内部冲突、制度制定不合理、组织结构调整不恰当、服务水平协议不合理等。

组织管理变革风险的防控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财务共享后的组织结构划分与分配上,要着重从核算与管理分离的特点出发,结合自身情况,加强前端的会计监督作用,合理调整组织结构,划分组织职能和职责,可设置业务财务岗位,使财务充分融入业务;在组织管理上要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增强中心人员的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服务质量环境,注重双方互动,对意见反应较强的客户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3)人员变革风险及防控对策。人员变革是针对财务共享后财务人员的转型,该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人员工作性质枯燥、人员发展不合理、人员变革抵触、人员沟通难度大、人员操作风险等。

笔者认为,人员变革风险的防控重点在于:实施财务共享的前期宣传和人员安抚工作做到位,并持续进行后续理念的宣传,消除人员抵触心理;加强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双向知识培训,加大对不规范操作人员的惩罚力度,将错误单据、错误支付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对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定期安排检查;健全人员考核办法,从财务共享的目标出发,设计具有价值创造性的绩效指标体系,比如运用平衡记分卡、六西格玛法等先进管理工具。

(4)流程变革风险及防控对策。财务共享改变了原有以部门设置为中心的情况,而向业务流程为中心转变,提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和精简化,该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新旧流程衔接不通畅、流程标准化统一与设计部合理、新流程应变力不足、流程后续优化跟不上等。

流程变革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如下工作入手:财务共享使流程标准统一,容易导致部分环节出错而引发全流程出错,因此要加强关流程事前预防,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充分识别关键节点风险,比如资金支付环节,审核单据环节,可设置多层次审核方法、提高审核人员素质等措施从源头遏制风险的发生;及时解决流程执行问题,加强对执行过程中的服务跟踪,例如对债权欠款问题,应包括前期客户信用调查、信用标准批准、欠款情况分析、以及该过程中客户态度、服务评价,并进行其他疑难问题和售后服务等详细的记录与分析,将全过程控制系统嵌入财务共享工作中去。

(5)税务法律风险及防控对策。实施财务共享使本应由下属单位各自进行属地纳税和税务管理的情况转移到财务共享中心,因而造成税务法律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务政策反应不及时、税务稽核难度大、法律法规风险等。

税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包括:①建立柔性税务管理平台,例如系统中可增加对国家与各地税收政策的及时更新功能,能根据不同地区税务要求出具不同的报告。②在业务部门设置税务专员,在集团内建立税务研究小组。通过前端税务人员的设置,可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税务稽核工作;及时发现纳税过程中的问题,并进行汇报;针对当地新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及时将相关政策进行反馈。

三、结语

集团企业在实施财务共享的过程中,财务共享实施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存在差异而导致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如实施后成本的上升、财务业务处理效率的下降、财务业务工作无法开展、人员的流失、提供的财务服务不被服务对象认可等,最终导致实施失败。基于此,集团企业在实施财务共享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流程变革风险、战略规划风险、人员变革风险、组织管理变革风险、税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方能确保财务共享模式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钱颖.国内企业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应用和形势[J].现代经济信息,2015,(9).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1、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面临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能有效优化财务资源,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财务管理转型,支持财务标准化及财务管控的快速实现。要构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大集中、网络版的信息系统平台,系统管理成本也势必增加;而且需要建设多个分中心,分中心选址一般不在服务企业所在城市,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由此急速增加;财务核算人员不再直接接触服务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极大的降低,可能产生巨大的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能仅“共享”而不“服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人员成为财务“操作工”,可能沦为弱势群体;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脱离业务,可能沦为辅助岗位。

2、如何解决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和信息系统管理成本的办法

首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设计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先整体规划设计,围绕建设目标设计蓝图;再找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完善;最后全面推广,在单轨运行后加强系统管控。其次,先上核心系统,即财务核算系统,再延伸到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HR人力管理等分支系统。再次,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业务外包,减少企业信息部门的人员和人工成本,降低硬件配置和维护成本。

2.2、控制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的办法

首先,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关联的速递公司或者合约单位承办邮寄业务,以量压价,降低单价。其次,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采取原始凭证转换成PDF上传账务系统嵌在会计凭证里以及虚拟打印转换成PDF文件进行保存的方式,实现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辅会计资料等 “无纸化”,会计档案“电子化”,同时建立会计资料索引体系,减少影印费用和查阅会计资料的差旅费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可以“本地化”,进一步减少审计检查的差旅费用。

2.3、控制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的办法

2.3.1、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整理涉税要求,纳入服务合同

由企业整理涉税事项相关资料及要求,包括日常税务事项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专业资料,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时对涉税事项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企业与共享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如税票扫描认证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2.3.2、税务管理人员紧跟国家和地方税费政策,拓展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税费政策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对于国家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由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后,进行解读并制定筹划方案,下发企业执行。对于地方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制定筹划方案,并跟踪落实。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有需要共享服务中心协助事项,及时签订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2.4、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既“共享”又“服务”的办法

“共享”程度主要取决于信息系统所配置的权限以及会计资料的电子化程度。为了防止财务信息被篡改,与核算相关的用户权限创建由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可以配置工作相关的查询权限,配置权限的原则和申请权限的审批流程在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对于网络版大集中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没有问题,原始凭证和辅会计资料如果不能上传嵌入系统,也可以建立财务影像临时归档系统(按照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之后再归档)。

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除了财务核算人员的个人素养外,主要管理手段还是考核奖惩机制,可以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以服务合同金额的20%为限,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差和效率低造成企业受损,相应扣减服务费;反之,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好和效率高让企业受益,相应嘉奖服务费。

2.5、加快财务核算人员轮岗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转型

2.5.1、集团公司建立服务中心核算人员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互相流动的培养机制

集团公司应打破企业化的用人机制,建立集团财务人员信息库,加快年青核算人员的轮岗,每年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将服务中心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核算人员安排到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将企业落后的财务管理人员安排到服务中心从事核算工作,从而鞭策落后,提高工作积极性,锻炼培养年青骨干,提高财务人员转型能力。

2.5.2、打破专业局限,掌握经济走势,发挥财务管理创造价值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IT技术的迅猛发展,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逐渐被接受和推崇,它虽然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效率以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论文对大中型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效果分析,总结出了财务共享服务管理模式的运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共享服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

一、引言

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已经或正在构自己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共享服务理念和先进管理方法已经被他们所接受和运用。本文分析了财务共享服务管理模式在大中型企业实际运行中的一些优点和不足之处,以期能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更好的运行提供建议。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支持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立了“一体化”、“集中化”“协同性”的集团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为企业及下属公司今后的财务管理提供了系统性、方向性、科学性的指导战略规划,为实现企业自身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财务管理基础,对企业的总体的、远期的战略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支持作用。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业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实现了与业务、人力资源、销售、采购、物流等各种系统的高度集成,实现了全面、实时的监控分支公司的各种运营管理情况。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分析与评价各分支机构的各种数据,以此来考核和评价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充分调动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各部门以及每个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绩效评价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作用。

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进行降低管理成本、改善内外部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益和效率、加强自我风险管控的一种最流行的、先进的财务管理新模式。第一,随着企业的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有效的避免了财务组织的重复建设和人员的重复配置,建少了无效的人力劳动成本,从而带来了人力成本和运营管理成本的大大节约。第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可以借助制度、口径和尺度一致的标准化和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从而大大降低了内外部审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五、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虽然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效率以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人员与分公司缺乏沟通、信息交流不顺畅。财务人员不再直接与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面对面的接触,其人事、工资等关系与分公司无关,只是在工作上是一种完全关系。可能各自会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和目的,在处理工作的时候容易产生摩擦,沟通起来不顺畅。

(二)容易造成“机关作风”。实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企业容易造成只是“共享”而不“服务”。由于大量财务人员集中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人员管理难度大,容易造成服务意识淡漠,形成机关的一贯指挥作风。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虽然实现了集中化和实时管理,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但是也必然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网络化财务管理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由于网络硬件设备容易遭到物理破坏,电脑主机容易遭到网络黑客和大量病毒的攻击。

(四)税务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税务成本增加。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后,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不能直接和当地的税务局进行沟通交流,会导致当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退免税等申请困难程度加大,使得企业失去大量税收优惠机会成本。

(五)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加大。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后,所有的财务单据和工作都集中在共享中心集中处理,这些复杂、重复性、枯燥无味的工作不仅加大了财务人力的工作量也加大了心理压力,从而会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六、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思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企业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思想引导,使财务人员不断加强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和态度,多了解基层公司的需要和困难,设身处地的为基层公司考虑问题,克服“机关作风”。

(二)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和财务人员网络安全培训。企业必须对网络访问权限的严格控制,可以通过严格的用户授权和密码保护以及利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严防黑客和病毒的入侵;可采用数据异地备份等防灾措施,切实保护数据的安全;还要加强财务人员对电脑、网络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财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

(三)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企业要加强与当地税务等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把握好各种税收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处理好各种财税关系,及时做好税收缴纳、税收优惠和退免税工作,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四)切实关心员工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高效的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企业可以开办职工情绪管理知识讲座、开办职工健康知识讲座、建立职工书屋、开展各种团队活动等努力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尽力减轻职工心理负担。

参考文献:

[1] 陈虎,董皓.财务共享服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25-26.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收 分权体制 税权划分

税收分权财政管理制度,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分权制度,以实现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分税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分税制以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但是,当时的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近二十年过去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

一、经济发展水平约束下各国税收分权体制比较

1、美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三级机构均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都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征收权,各州、地方税收的确定不须联邦审核批准,没有统一的类型规范。税种享有方面,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税收收入分权式的分税制度。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货物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是财产税。这使得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职责、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因此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小。美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具体限制,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妨碍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动,税收制度效率相对较强。

2、德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与美国一样,德国也是联邦制国家,财政管理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分税体制。但德国实行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模式,这在联邦制国家中是个特例。德国政府收入分为联邦专享税、州政府专享税、地方政府专享税、共享税四大类。共享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共有三种,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虽然共享税种类不多,但其收入约占税收总额的75%。专享税收入分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由各级财政独立征收和使用。德国税收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联邦政府,共享税和联邦税由联邦立法或联邦有优先立法权。对各州的专享税,联邦仍有优先立法权。在税收征管方面,德国的税务机构并不单独设置,只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税收征管权相对集中于州政府一级,联邦政府负责征收很少一部分的专享税,大部分专享税由州政府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了一部分联邦专享税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德国共享税为主的财权划分模式,有效保证了各级政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这对于发挥各自的职能非常重要。

3、法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只享有有限的立法权。在法国,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彻底,无共享税。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中央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在税收管理上,中央政府掌握着主要的管理权,地方政府管理权较小,只能在中央立法的范围内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行使征收权,收入份额较小,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法国建立了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注重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再分配功能,法国地方政府收入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的专项补贴,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了社会分配的公平效应。

4、日本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日本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即中央、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都道府和市町村统称为地方自治体。日本的税收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或中央派出的机关直接征收,地方税则由都道府县和市町直接征收。国税中有法人税、所得税、酒税、专卖收入税等,这些税征收面广、数量大;地方税则是一些零星、分散、地区性强的税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国会统一立法,地方税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地方政府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从事权和财权相对统一的角度看,地方税收收入相对不足,需要中央政府实行再支付制度,但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并不高。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受经济、政治、法律以及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对税权的划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美国实行高度分权模式,法国实行高度集权模式,德国实行相对集权模式,日本实行适度分权模式。但是,不论何种模式,不同国家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均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注重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税收权利是集中还是分散,各有利弊。一般而言,集权的有利之处是能够增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便于中央政府集中财权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不利之处是可能造成地方政府权限过小,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限制地方对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积极性以及效果。但是,中央政府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均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在集权、分权上,中央与地方既互为依存、相辅相成,又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但是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政府间税收立法和税收收入的集权或者分权,都必须保证中央政府在税收权利划分上的主导地位。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只有分权形式、分权基础或者程度的差异性,并没有绝对的税收集权或者税收分权,不能把税收权利划分绝对化。税收权利的划分都以经济效率的提高、弥补制度效率的负面影响为前提。从政府事务强度看,税收分权降低了税收的制度效率;从收入角度看,税收分权却提高了经济效率。

二、我国当前税权划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我国税权划分的特点

我国在税权划分上实行的是相对集中的模式,介于法国和德国之间。其特点是:在税收行政方面,设置国税与地税两套机构,分别行使中央与地方税款的征收权。在税种划分方面,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种类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收入权利,但利益明显向中央倾斜。目前,消费税与关税属于中央,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也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60%,地方40%)。在税收立法权方面,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立法权几乎都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等也完全集中在中央。

2、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种税权的划分都有利有弊,我国税权划分也不例外。有利之处在于:税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家意志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便于中央政府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有利于国家对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的投入和建设。但这一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权的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在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范。我国宪法规定:税收法律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但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直接颁布,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而以国务院批转的形式颁布。税法的解释或细则的颁布则往往授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立法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居民买卖二手房产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均由相关部门仓促出台文件予以执行,虽然都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此种处理方式显然有违我国宪法。

(2)税收分享向中央集中,造成中央财力强大,地方财力不足。政府级别越低,财权越小,但行政实务的处理主要集中在基层,致使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能力和积极性。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力的扩大,会进行制度外收支扩张,我国在税收名义之外存在的数额庞大的收费即由此产生。地方政府通过收费解决收入不足的问题成为常态,影响了正常的宏观经济以及财税秩序。

(3)中央转移支付的规则不明确。上级政府权利过大,部分部门权利过于集中,个人决策权利过大,政策制定缺乏法律规范性,主观性强,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经常进行不规范的利益博弈。权利过度集中却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极易造成、浪费和腐败,失信于民。

此外,由于体制与制度的原因,许多地方存在地方政府或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

1、完善税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性规定应当写入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权划分的条款或者制定有关税权划分的宪法性文件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相应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模式。制定与颁布《税收基本法》,尽管对此立法是否有急迫性各界存在争议,但借鉴、仿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制定税收相关的《税收通则》、《税收准则》是必要并且可行的,可使税权划分更加规范、权威、稳定、清晰和可操作。

2、完善税收立法权

根据“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制管理权”的总体要求,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归中央。凡有关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通用条款、税收立法权限、税收行政执法、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和共同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税收基本法规范,由全国人大立法。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税法的制定、颁布以及修改、补充、废止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赋予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及行政解释权,并授予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颁布、解释、调整的权利。由地方决定是否开征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取消地方设立的各种具有税的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规范的税收形式征收。

3、完善分税制度

分税制造成的最大结果是富了中央,穷了地方,地方缺乏主体税种,收入缺乏可靠的税源保障。尽管地方征收的税种数量比国税部门多,但大多是一些税源分散、征收成本较高的小税种,营改增后,原来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成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造成地方税源的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地方的税收公平。因此,积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显得非常重要。应当稳妥推进环境税、遗产税、房产税的实施,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增强地方财政实力,同时促进地方企业和政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抑制房产投资,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4、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分税体制中设立的国税与地税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各司其职。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后,地税的去留引发诸多关注。目前,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个是国税、地税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机构,在统一的税务机构中实行国税、地税业务分别管理。这样既便于贯彻中央统一的税收政策,又解决了国税、地税两个征税主体交叉征收的矛盾。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强了税收征管效率,对企业而言,也减少了税收遵从成本。二是维持国税、地税分设的现状,合理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按照中央税、共享税由国税管理,地方税由地方税管理的原则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国税、地税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纳入法律框架,保证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考虑将社会保障费等地方政府收费项目纳入地税系统。无论哪种思路,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征管体系都应该在税款征收、税收稽查、打击犯罪等方面进行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强合作。

5、完善税收司法权

我国税收司法工作滞后,税收司法权配置不合理,应当减少税收司法层次,简化税收司法程序。我国行政机关层次多,省下设市,市下有县、区、镇、街道,又有国税、地税之分,层次繁杂,影响征收效率和纳税人权利。为此,对于功能重叠的税务机构应当予以合并或精简,并且在不影响我国当前司法权利结构和司法体系独立、完整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司法权,从而使其在提高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方面能够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注: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D790049)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吴宇晖、张在茂:税收分权体制之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5).

[2] 傅子恒:发达国家税权划分模式与完善我国分权制之浅见[J].现代财经,2010(12).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外财务管理;风险;对策

随着我国“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全球投资建厂、开展工程项目建设,企业面对境外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海外财务管理。

一、海外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

(一)与被投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经营风险。被投资国家政治稳定性是海外投资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很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该国经济及文化差异,认为自身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国内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在海外也采用同样的管理模式,由于与当地商业模式、思维模式不同,最终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或无效等经营风险。(二)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很多被投资国家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也未完善,造成两国之间核算、税收等方面的差异,由于财务人员未准确把握该国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因而会导致形成财务风险。(三)跨国管理团队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带来的管理风险。海外投资企业远离本土,如国内监管力量不够,或国内管理层级过多,会导致决策效率降低。此外,海外财务管理团队人员既要懂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又要精通语言,企业可能会通过外部招聘或内部培训达到管理要求,但这将会造成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风险。(四)企业海外投资存在资金风险及汇率风险。海外投资在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风险。企业筹措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自有资金、企业融资能力、融资结构、融资规模等方面,如安排不合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甚至会导致投资失败。境外投资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如企业国内外资金管理分散,资金管理不到位,无法平衡国内外资金需求,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影响投资项目或造成国内企业资金紧张,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影响项目正常开展。汇率风险是一种外部风险,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利润汇回等各环节涉及不同币种之间转换而带来的汇率风险,企业在结算币种、结算时间选择不当,将有可能产生汇兑损失,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海外财务管理的途径

(一)海外投资应进行前情调研及准备工作。企业在选择海外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货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做好详细调研,调研内容应当包括:(1)投资当地风土人情、宗教信仰、语言等人文信息。(2)该国的经济环境及货币政策。(3)拟投资行业在当地发展状况、潜在市场、销售渠道、竞争者等。(4)该国政府部门对拟投资行业的态度。(5)营商便利环境等。经过充分调研后,初步认定投资可行,应组织专人编制海外投资方案、可研报告、风险防控预案等。投资方案及可研报告应包括:(1)前情调研内容介绍。(2)投资行业与产品的市场前景,公司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及优势。(3)拟投资项目的规模及项目资金筹措、管理方案。(4)海外投资项目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人员配置。(5)三到五年的预期利润、项目投资回收期预估、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数据。(6)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预案。(二)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策略。海外投资最终目的是利益最大化、增强企业核心价值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海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根据所在国家营商环境,科学合理的制定财务管理对策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海外业务流程专业化,标准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升企业管控水平。(三)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或优化税负。企业应充分了解被投资国的关税及清关政策、税务制度及税务优惠政策,结合被投资国的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的降低或优化投资过程中的税负。海外企业应充分重视运行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加强税务风险意识教育,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严格把控各环节涉税关键点,预防突发性及常规性税收风险,注重税务人才国际化培养,降低税务风险。(四)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通过银行建立虚拟资金池,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分散资金,增强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总成本,实行资金使用预算审批制,平衡国内外资金需求。建立资金池,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对各成员单位资金数据即时查询、及时审计,使资金运转的得到有效监管与控制。(2)充分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加强企业资金管控。企业应建立资金内控制度,使用网银时,利用分级授权、文件记录、不相容岗位分离等控制手段,保证资金在高效运转的同时,资金管控仍处于安全模式。(3)拓宽境外融资渠道,境内企业可在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离岸公司,利用境外融资平台金融优势,结合企业合同条款,取得低成本融资,解决公司资金缺口。(4)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为企业在出口、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企业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企业境外应收账款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签订三方协议,在银行进行融资,使企业可提前收回应收账款。(5)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可配套使用相应的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另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五)强化本土化管理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海外投资的经营和管理离不开国际化人才,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和要求,对跨国财务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其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法规,还要了解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语言、人文,且要精通财务、金融、管理等工作。企业培养满足上述条件的跨国财务人才需要很长时间,且一旦其选择回国,如企业不能及时补充优秀后备财务管理人员,会造成财务工作断层。当企业选择对外招聘符合职位预期的财务人员,又有可能与求职者的薪酬期望值差异较大,而无法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人员。面对境外财务管理人员流失率较高、招聘成本较高等情况,企业应强化本土化管理理念,在当地招聘和培训财务人员,尊重其文化、风俗习惯等前提下,加强跨文化管理,激发工作能动性,共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六)充分利用财务共享中心的管理模式对境外子(分)公司进行管控。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诞生,其就逐渐被集团企业接受和采用,这种模式能有效加强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和整合能力,同时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使财务人员能从日常的基础性工作解放出来。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符合国家关于利用信息化促进会计工作集中的相关政策导向,同时企业在利用财务共享中心加强管控的同时,又会促使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实现业财融合向战略性财务转型,促进企业未来良性可持续发展。财务共享中心管理模式比较适用于规模大、多组织、多层级,业务同质化高,流程可标准化、专业化,企业控制权清晰的企业。如母公司具备上述条件,又有较高信息化支持,可充分利用财务共享中心管理模式对境外子(分)公司进行管控。企业实施财务共享管理模式时,主要需考虑组织模式、区域范围、业务流程、信息化支持及团队素质等几方面因素。(1)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是财务共享中心能否成功构建的基础。选择时应考虑投资国和被投资国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信息化水平、语言、业务同质、流程是否规范等多方面因素。财务共享中心划分内部小组时,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总账报表、费用审核、应收、应付管理等内部小组,也可按国别、地区、语言等设置内部架构,这样可以将企业财务核算由分散模式变为集中模式,将相同的、重复的流程及业务向共享中心转移,统一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财务服务和财务核算系统。(2)建立区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企业业务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差异较大,无法建立一个财务共享中心,则企业可选择其中一些区域设立区域财务共享中心。(3)规范化、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标准的业务流程是财务共享中心成功运行的关键,主要包括业务控制、数据传递、财务报告模式等。企业应固化流程以有效避免因经济、文化、地域、语言等差异造成管理的低效、差错、无序性,提高母公司管控能力。(4)优化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于复杂的境外管理环境,企业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以有效的将财务、业务整合在一起,通过信息化平台对企业经营活动全方位管控和数据集成处理,例如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及绩效考核等。(5)加大人力资源成本投入,提高团队整体业务素质。财务共享中心能否成功运行,与操作人员,如财务人员、系统技术人员等的专业素质有很大的关联,企业可通过强化人才梯队培养、加大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力度、利用好被投资国本土人力资源优势等手段,提高团队整体业务素质,为财务共享中心运行提供保障。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6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10年,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阐明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和公共文化体育等八个领域,明确制定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间表。这是我国政府的首部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标志着我国在进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后,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理念上升为国家实践,使之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能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整体水平偏低的直接原因是财政投入不足,而财政投入不足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制约:一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二是地方财力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无法享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有一定的税收自。中央政府可在税收立法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尤其是在地方独享税课征上有更多的自和更大的灵活性。为此,应明确界定地方税种,优化税种结构,科学安排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适当扩大地方与民生关系密切、具有区域特性税种的分享比例,稳妥推进房产税、资源税改革,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加地方收入,逐步确立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培育地方支柱财源的作用。同时,要加强税收信息管理、税源监控、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满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7篇

Abstract: Tax payment service is the main duty of tax departments, and it is associated with so many different aspects of society, economy and life, and closely tied up with related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uch as treasury, financ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custom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ax departments and relat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oints out that only by establishing sturdy cooper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dequately bringing functional effects of ever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to play, can a good environment of tax payment for taxpayers be constructed and the enhancement of quality of tax payment be ensured.

关键词:政府部门;协调合作;纳税服务

Key words: government department;coordinating cooperation;tax payment sevice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2-0150-02

0引言

税务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必须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就需要协调处理好税务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赢得理解与支持,形成综合治理税收环境合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对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作体系中,纳税人需求是无限的,政府行政资源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有限的。只有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有序顺畅的部门合作体系,才能有效提高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

1.1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我国政府职能的崭新定位。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把为公民服务作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都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必须把为公民服务作为政府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从纳税服务角度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顺应政府转型的大趋势,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共建和谐税收。

1.2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税犯罪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税务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工商、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获取与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可构建严密征管网络,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从纳税服务角度看,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执法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信息化在政府部门已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强调横向组织间协作,突出跨部门的协调。当前,政府各部门对信息化知识掌握水平不同,对信息化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各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信息衔接与交换,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在涉及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情况及薄弱环节等方面时,各政府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因此,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一站式”办公的优势,集执法、行政部门为一体,建立政府部门网上联合办公工作程序,实现信息深度共享。这样,企业在办理纳税事项时,必然会出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业务流程优化的便捷纳税服务,进而促进我国纳税服务质量快速提升。

2我国政府部门协作体系的建立

提升我国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切实建立健全一个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税务主管、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部门协作体系。其中,政府领导是关键,因涉及许多部门,如果没有政府组织,纳税服务单靠税务部门是不能很好实现的;部门配合是核心,只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共享大量涉税信息,才能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矛盾,降低征管成本;税务机关是主体,税务机关是执法主体,必须坚持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司法是保障,利用法制手段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处,提高纳税人违法成本,这是治本之举;社会参与是基础,只有社会广泛参与纳税服务,才能更好地宣传税法,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信息化支撑是工具,纳税服务过程中对海量涉税信息科学、快速、有效的采集、处理、分析、利用,必须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完成。

加强政府部门协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各有关单位涉税信息的交流范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规范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四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同时,建立涉税问题处理跟踪制度,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跟踪处理,及时反馈,防止有信息不利用、有问题不处理等情况出现,提高社会各界提供涉税信息的积极性。

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的主要内容

3.1加强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作税收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保障。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必须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

具体说,财政部门要分析判断财政税收的征收形势,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织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任务;建立财政、税务良好的信息互动共享制度。财政税务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快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财政税务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传递、交换有关涉税信息,确保财税部门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动态监控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的税收征缴情况,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财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和纳税服务,通过调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调研情况;根据税收申报数及时调整协税护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确保财税工作有序推进。

3.2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作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工作流程和网络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作,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况交流,对各自主要职能、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情况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相互通报吊销、注销、办证及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协作制度。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商与税务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减少税收的征管漏洞,同时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一窗式”办理和发放;国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三方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共同有效清理整顿漏征漏管户;联合开展业务宣传,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日,三方应共同组织实施业务宣传,及时宣传税收政策。

3.3加强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作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税收收入缴库管理,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应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费征缴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协作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在税费征收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财政、国库、银行联网,简化税费缴库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税业务,提高税费征缴工作的服务水平;金融部门负责提供金库报表电子数据,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税和以税库银联网为主要入库方式的网上报税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缴税方式,逐步增加税库银联网系统上线业务量等。

3.4加强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质监、统计、海关、国土、房管、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有关统计指标与税务部门统计指标的逻辑匹配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成交价格、转让金额;土地登记、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查处违法转让(受让)土地以及基准地价,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交易等信息;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系。及时获取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房屋租赁、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市政建设项目进展及拨付款等信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围攻、殴打、谩骂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飞,蔡建勋著.纳税服务理论研究.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涉税信息;信息共享;税源监控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规模迅速扩大,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增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对增加税收收入起决定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分析与应用,我国税务系统进行了以金税工程和C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信息系统兼容性和部门利益协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信息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系统与相关部门中没有得到较高程度共享和充分利用,涉税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给偷漏税行为以可乘之机。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较好地利用信息资源,能够更好地挖掘潜在税源,对加强税收管理、组织税收收入有重要意义。

一、涉税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

涉税信息共享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内部即国税与地税之间共享;另一方面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工商、财政、银行、工商、海关、司法、国土等部门)之间共享。税源监控指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采取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一系列科学方法对税源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等税源要素进行控制,保障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更进一步、更及时地了解和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

涉税信息共享是对多部门涉税信息的集成和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涉税信息,提高了其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多部门间配置涉税信息有利于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多维度地优化税源监控,改善纳税环境。

二、税源监控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主要发生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或税务部门与掌握涉税信息的其他部门之间。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税务部门通常在税收理论与政策制定方面拥有信息优势,而纳税人通常在税源信息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一方面税务部门更加了解征税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制定过程,掌握更多与利益主体相关的信息;而纳税人更加了解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财务存量,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更倾向于隐瞒部分收入和财富信息,客观上造成税源挖掘困难、税收征管成本较高,税务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另一方面,纳税人的资金和财富状况在其他部门拥有的信息中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工商部门的营业登记和监管记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现金账户、金融服务记录、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信息、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业务信息等。由于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利益关系,加上部门间业务信息系统的差异性,税务部门并不能完整地掌握其他部门拥有的涉税信息,只能依赖纳税人提供的可能被更改扭曲的税务信息,造成经济税源信息的不对称。

随着市场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企业类型和规模不断扩大,隐藏信息的手段更加多样隐蔽,这些问题给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税基核定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税收系统内部、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各方的涉税信息需要统一的平台进行共享、整合与分析,才能准确把握税源信息,增加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加强税源监控

(一)税收系统内部:国税与地税的信息共享

国税与地税的信息共享是整合税务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需要,也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在税务信息化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国地税数据交换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对于现有系统运行顺畅、信息资源丰富、层次清晰的信息系统,可直接实现对接,使之成为囊括各层次信息系统的综合信息系统;对于技术落后,运行不畅的信息系统,可重新规划统一的税务信息交换平台,汇总整合涉税信息资源。这两种做法均有利于实现国地税信息资源的对接,消除征收监管的空白和职能重叠部分,有利于双方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联合税源监控,做到税款征收不重不漏,既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保证国家合理的税收收入。

(二)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涉税信息的共享

税源分布的复杂性和涉及部门的广泛性决定了仅靠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所有涉税信息,完成全部税源监控工作,而需要更多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参与进来,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协税护税网络体系。税务部门作为平台的主要使用者,首先应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如工商部门的营业登记数据,房管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企业的银行资金往来记录和资信状况,出口企业的减免税信息等,其他部门根据要求设计数据整合接口,形成税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其次应加强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司法、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定期核查,互相监督,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税源信息监测网络,从经济活动发生之日起对发生纳税行为的经济活动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涉税信息的全面、可靠、有效,不给偷逃税款行为以可乘之机,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

(三)充分利用信息价值:数据挖掘与纳税评估

在完善税源信息采集的同时,要有效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需要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和精确的统计方法,加强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合理性。数据挖掘通常有三种方式:关联规则,离群数据,时间序列,均可在税源数据分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关联分析用于所得税与企业规模和企业利润间的相关度分析,通过指标分析,比较企业应纳税款与实缴税款,如超出误差范围可能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离群数据建立在整体行业分析的前提下,可比较个别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指标,若存在较大差异,可以通过要素分析法寻找误差来源,控制异常;时间序列法可用于建立数学模型,分析数据的走向,预测行业和企业税负状况,为发掘税源提供技术支持。

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在纳税评估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为纳税评估提供了科学的测算方法和统计指标。首先,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过程整合了涉税信息资源,更精确地掌握行业平均税负与税负增减趋势,分析税收负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更加精确的经济数据,提高了政策针对性。其次,建立在分析过程之上的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监测企业的纳税情况,通过比较企业实际纳税额与评估额,判断企业实际纳税额与其纳税能力是否相符,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排查各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提高了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经过科学处理的涉税信息和纳税评估系统可分别与政府部门和科研系统的MIS(管理信息系统)、DSS(专家决策系统)进一步整合,以丰富准确的涉税信息为基础,为税务机关提供多种管理和决策方案,辅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四、涉税信息共享的风险与防范

信息共享在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信息,促进政策制定和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与滥用的风险性,为滥用信息资源、利用信息系统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埋下了隐患。涉税信息是体现纳税人财富和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银行资金状况、企业部分经营行为均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在掌握丰富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要通过立法程序保护涉税信息,规定纳税人信息共享范围、保密规则,对可能损害纳税人合理利益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给予保密,保障纳税的信息安全。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应根据信息保密性级别设置查看和使用权限,如需调取保密信息必须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同时加强数据库的管理和建设,防范信息风险。

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丰富完整的涉税信息数据库,集成和整合涉税信息对于提高国家的税源监控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源稳定有利于提高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针对性、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充足和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 考 文 献]

[1]廖全文.税收信息化下的税源监控[D].西南财经大学,2007(3)

[2]鲁兰桂.税收信息化与税收化信息研究[J].税务研究,2008(11)

[3]《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研究》课题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研究——兼论我国税收成本的体制性因素及其优化[J].财政研究,2009(1)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务共享,会计工厂,模式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在传统的财务模式下,各地分支机构分散式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财务共享模式的建立已成为大势所趋,该模式能帮助企业在信息化进程中提供更加高效和专业的服务,同时有助于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中国石化集团作为国内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海外业务扩展迅速,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在传统财务工作管理模式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且工作效率低下。为了适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打造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战略目标要求,在集团公司加快财务管理转型,“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的背景下,公司于2014年7月设立了中石化财务共享中心东营分中心,正式启动了财务共享试运行工作。

二、财务共享试运行及存在的问题

中石化财务共享中心的成立,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开核算”转变为“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业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但在试运行过程中,受单位间核算差异、手工记账效率低、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制约了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程不畅通,业务存在交叉,影响共享服务效率

财务共享中心按照会计业务专业性设计共划分8个业务运营部,分别为资金运营部、应收运营部、应付运营部、资产运营部、档案运营部、费用报销运营部、总账运营部;这样的部门划分只是基于业务专业性的角度考虑,没有考虑业务的完整性、连续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部门间业务交叉、业务流转等问题。例如成本费用核算业务首先由应付运营部进行挂账核算,再经过成本运营部费用分摊才能结束,一笔业务需要在多个部门间流转完成,影响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效率。

2、单位间的核算差异,影响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

由于不同分子公司会计流程、业务处理规范不一致,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影响了共享服务的效率。例如工程项目挂账业务,有的单位要代扣印花税、有的单位不用代扣印花税,同一类业务因单位不同出现核算差异,影响记账效率。

3、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

目前繁琐的、重复性的记账工作由核算人员独立手工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记账的效率性和准确性;同时核算人员对业务内容、核算方式理解不一致,容易造成核算入账差异,影响核算的标准性、规范性。例如对于办公用品采购业务,有的入账办公费科目,有的入账物料消耗科目。

4、财务人员的重新培训影响了财务共享成本

在目前的财务共享模式下,对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再经过较长时间的ERP操作和业务知识培训才能上岗工作,造成财务共享成本的提升。

综上所述,目前的财务共享流程和传统手工记账模式已经成为制约财务共享模式运行的羁绊,要建设一流财务共享中心必须建设一流财务共享流程。因此,需要重新对会计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必要的优化,本文提出了建设“会计工厂”的理念,在财务共享模式下,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构建流程化、标准化、自动化的会计信息平台,实现70%以上会计凭证的自动生成,将财务人员从繁重的记账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会计工厂”模式的构建

1、会计工厂的内涵。会计工厂是将生产经营流程与财务核算流程有机结合、将一般语言转化为会计语言的会计信息系统。当企业提交财务处理申请时,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人员将该项经济业务的基础信息分类采集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内转换逻辑将基础信息自动转化为会计凭证。

2、会计工厂工作流程

在财务共享模式下,一笔经济业务经过会计工厂处理生成财务记账凭证的过程共分三个阶段,分别为企业申请阶段、信息收集阶段、凭证生成阶段。

(1)企业申请阶段。企业人员准备经济业务的相关原始单据并邮寄给财务共享中心,同时在财务共享自助平台(FSS)发起服务请求的阶段;

(2)信息收集阶段。即一般语言阶段,共享中心业务人员对原始单据信息进行收集的阶段,原始单据信息包括业务发票信息、合同信息、代扣税信息、其他附件信息等;

(3)凭证生成阶段。即会计语言阶段,系统根据定制的后台逻辑自动将基础信息转换为会计信息,输出会计凭证的阶段。

3、“会计工厂”流程示意图

4、“会计工厂”业务流程

下面以“外委修理费”业务为例,对财务共享模式下的“会计工厂”业务流程介绍如下:

(1)企业申请阶段。企业财务人员整理业务相关原始单据资料并邮寄给财务共享中心;同时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共享自助平台(FSS)提交服务请求,服务请求中按照要求填列相关基础信息内容,包括业务描述、物料采购合同号、原始单据张数、成本中心等信息;

(2)信息收集阶段

a.扫描质检阶段:共享中心档案运营部人员对企业邮寄的原始单据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原始单据扫描归档;

b.一级派工阶段:共享中心档案运营部派工岗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服务请求中的业务描述判断业务分类进行一级派工,将该笔业务派工到应付运营部;

c.二级派工阶段:应付运营部派工岗人员根据原始单据内容进行二次派工,将该笔业务派工到“外委修理费”业务流程;

d.基础数据收集阶段: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前端派工结果自动调用“外委修理费”凭证模板,生成不同基础信息收集界面,应付运营部基础数据收集岗人员登陆系统进行基础数据收集录入工作。其中: 信息收集岗登陆基本信息收集界面,按照申请单附件内容录入“费用项目”、“成本中心”、“WBS元素”、“订单”、“金额”、“附件数量”等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发票信息收集界面,根据发票内容录入“供应商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税率”、“税额”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合同履行信息收集界面,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录入“合同流水号”、“本次付款金额”、“质保金”等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代扣税信息收集界面,根据税收通用完税证内容录入代扣税“税种”、“税务机关名称”、“税额”等信息;

系统校验阶段: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后台配置的校验逻辑对各界面录入信息(特别是供应商、发票金额、税额等信息)进行校验,生成校验结果供审核岗人员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校验结果由审核岗人员直接进行修改。

(3)凭证生成阶段

a.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后台配置分配转换规则,自动将基础信息转换为会计信息,生成预制会计凭证;

b.应付运营部审核岗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预制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通过XI接口写入ERP系统生成正式记账凭证,并将记账凭证号回写至共享自助平台对应的服务请求,结束该笔业务流程。

四、财务共享模式下推行会计工厂的优势

财务共享实施后,通过对全部业务流程进行再改造,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会计产品的输出工厂。与传统的财务信息系统相比,会计工厂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共享服务效率。会计工厂模式下,我们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再思考,打破了目前共享内部业务划分,从业务完整性角度进行业务流程再造,使之既符合业务专业性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业务连续性的考虑,避免出现内部业务交叉现象。

2、灵活模板配置,满足不同企业核算需求。会计工厂模式下,在标准的会计模板中定制了灵活、可变的定制化字段信息,可以根据不同企业核算要求、核算特点设定不同会计模板内容,满足不同企业区域化、个性化核算需求。例如针对不同地方地税税种定制不同的代扣税项目信息录入模板。

3、规范统一会计核算流程。会计工厂模式下,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将严格按照核算的标准流程进行业务处理,将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标准编码贯穿到系统中去,标准化的过程能够使各分子公司将各具差异的业务用统一的标准处理,为公司统一财务核算标准的贯彻执行提供了保证。

4、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会计工厂模式下,财务共享中心对业务流程和规则进行了标准化管理,从而优化消除了多余的协调以及重复的、非增值的一些作业,同时,专业化分工的实现最终将使从事该项工作的员工技能要求降低,从而能够将高素质财务人员置换为更低成本的人员以达到降低财务共享成本的目的。另外,将分散的会计业务集中在“会计工厂”处理,把复杂的工作变得更简单、更标准,更明细,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财务共享模式下“会计工厂”的运行保障

会计工厂的建立初步规范统一了会计业务流程、提高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但是在建立一流财务共享的目标下,还需要对会计工厂的流程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1、优化流程,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

会计工厂的实施初步实现了会计凭证的自动生成,但前期业务派工、凭证基础信息的采集还需要人手工完成,因此,还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和改造,减少系统中的人工干预节点,进一步提升系统记账的自动化程度,具体改造内容如下。

(1)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在系统中开发发票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当发票扫描归档时自动获取发票内容信息,并关联到互联网发票信息系统进行发票真伪辨认(对于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自动完成发票认证工作),同时系统将发票信息内容自动转换为记账凭证相关信息,完成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

(2)建立会计信息传输接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与集团公司合同系统的信息传输接口,会计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服务请求上的合同号自动关联集团公司合同系统获取相关的合同、合同履行内容并自动转换为记账凭证相关信息,完成合同信息的采集工作;

(3)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系统内的合同分类。从源头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系统内的合同分类,并将依据合同类别派工的逻辑定制到系统中去,实现系统的自动一级派工机制。

2、构建风险控制点,加强风险管理

(1)系统风险点控制

a.源头上加强系统访问权限控制。通过用户权限管理,来确定哪些企业用户可以使用哪些功能,记录用户操作的日志,以备跟踪;建立数据备份策略,当数据库出问题时,保证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尽可能得以恢复。

b.加强系统运行安全控制。安装入侵侦测设备,随时检测企业网络中的数据,检查是否是攻击的数据包,然后报警或停止对方的访问请求,从而保护系统不受攻击;同时通过安全扫描软件,定时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系统的安全漏洞。

(2)业务风险点控制。一是在系统中增加自动校验逻辑,对供应商、发票金额、税额、税率等信息建立多维度的校验逻辑,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性;二是在系统中增加人工审核节点,对会计模板的准确性、会计产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3、丰富会计产品内容,提供多样化服务

一是根据企业管理需求定制个性化的会计模板,丰富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在系统内建立多种类型的经济活动分析模板,比较业务收入与各种费用之间的收支差额,绘制数据曲线,分析问题,查明原因;另一方面可以拓宽分析角度,统计包括物料管理、价格趋势等多元化信息,做好生产经营预算、分析、风险管控等价值管理工作。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管理

一、什么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e Shared Service Center)是近年来出现并流行起来的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管理模式,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会计和报告业务管理方式。它通过在企业内部成立一个部门,采用信息化和流程化的手段,将分布在不同国家、地点的实体会计业务集中到一个会计中心进行处理,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管理目的。通过这种方式,这样既保证了会计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性、结构统一,同时又能够达到规模效应,不需在每个公司和办事处都设会计,降低了人工成本和运作成本。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给施工企业带来的益处

随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中的建立,共享服务的意义已经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成本节约目标,给企业带来了更广泛意义上的高水平服务。

(一)业务流程标准化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能够更加方便地对施工企业的各项制度、各种操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数据信息等确保一致性和标准化,提升企业的管控水平,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规范财务行为

较之之前的财务管理模式下的“去职能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不仅将管控模式立足于财务领域和职能,而且还在提供标准化财务共享服务的同时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其他准业性财务管理的要求,用后续共享服务的流程取代了原有的分散流程,在确保原有财务管理和内控职能的基础上,更好地承接、融合了其他财务行为。尤其对于集团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统一基础数据,增强数据准确性,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为建筑施工企业搭建起一套完整的、标准的信息数据体系用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

(三)强化资金管控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实行财务集中,通过统一业务标准、优化支付流程、集中审核等实现了资金从外延管理到内涵管理、从静态监控到动态监控的转变,实现了企业资金的集团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四)规范税务管理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将税务进行集中,成立专门的税务小组来处理税务问题,或是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税务管理软件系统,在现有涉税业务数据实现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和加强了企业的税务管理,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涉税业务事项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控和分析,规范了施工企业的涉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了涉税管理成本和风险。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施工企业应用现状

鉴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给施工企业带来的诸多益处,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探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之路。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的推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施工企业角度分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员工队伍建设问题

施工企业内部部分人员受传统思维束缚严重,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评价褒贬不一,影响工作效率。第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工作程序过于机械、单调,员工容易产生疲劳和厌烦,每天的工作就是通过电脑软件进行简单操作,操作流程之前已经确定,使用起来较容易,这种机械工作使得一些员工工作怠慢,致使工作质量下降,对于人才培养极其不利;第二,财务共享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从下属子分公司调配过来的,之前从事的一般都是财务工作,熟悉共享中心工作比较容易。当业务流程简单化、标准化后,大量岗位减少所造成的人员安置和分流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业务流程问题

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规章和制度上只是流于形式,标准化程度很低,不能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并且存在很多重复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共享中心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一些施工企业员工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流程管理的认知很缺乏,有的甚至就是一点不理解,调研和改进只好单独进行,改进方案很难进行有效执行和推进,更不要说能提出一些业务优化需求。

(三)组织架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不是建立即万事大吉,当发展到一定时期,必然要有所改变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组织架构方面,为使业务流程更具标准化,其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影响组织架构的优化,其一是组织架构的优化受业务或系统流程的优化影响;其二是组织架构的优化受战略目标的调整影响。

(四)信息化整合水平问题

M管施工企业中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释放了财务人员的部分时间和精力,使得企业的整体财务数据能够得以集中处理,但信息系统的整合能力仍然不足。虽然在建立和完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同时,很多施工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会议资源管理等其他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但这些平台与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并不完善,各部门之间仍然存在大量重复性工作,这样便不能充分发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施工企业战略的促进作用。

四、新形势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功能创新

(一)财务预警功能

当下多数财务软件都具备预警功能,在新形势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也不应例外,应当可以进行信息收集、预知潜在的财务危机、控制发生的财务危机、避免类似财务危机再次发生,甚至可以提供对策。这需要在财务共享中心系统中录入大量初始信息,并可以对数据进行筛选和归类,以此作为分析比较的基础材料。当数据出现异常,与既定数据不一致时,可以及时自动进行提示,并一直跟踪,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自动作为案例进行归档,在此过程中,系统也可以给出一些问题解决的办法或对策,供财务人员或者决策者进行参考。

(二)数据分析功能

目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缺少数据分析功能,不能对同类或者区域内数据进行对比,这样不利于财务工作者对相关数据进行提炼和总结,很难及时向企业决策者提供重要信息。因此,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应当设立单独数据分析窗口,在软件后台可以对同类以及区域内项目数据进行时刻对比和分析,并将其对比和分析结果以表格报表形式显示出来,相关财务人员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和下载。

(三)业务协同功能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核心功能是支撑业务流程的扩展,因此应当通过对企业现有流程进行梳理,规划出适合企业应用的综合性业务流程,各业务模块之间数据相互关联、相互制约,财务信息一体化,FSSC平台既要承载企业的财务请款、财务审核、账务报销等工作,又要满足各组织经办人的提单、业务审批、财务审核等。对于运作初期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只处理流程性业务,对重大决策类工作放在集团财务部进行,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可再增设风险控制部、咨询服务部等。

(四)资源配置功能

共享经济的核心,就是让信息对称,提高信息匹配效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通过财务与业务良好的互动,通过集团与下属分子公司的联系,利用延迟接受算法,为市场的中心调度制定规则,将不同区域内的闲置资产等重新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行效率。

(五)绩效考核功能

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五维度”绩效管理矩阵,即:标准化管理,对流程的动态优化和执行某一流程的标准尺度和标准结果,文档是否及时、及时更新等进行标准化管理;服务管理,对共享中心产品(如员工报销、账务处理)的管理,及带来的周边服务(如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沟通技巧)的管理;现场管理,即对营造高效的共享服务工作环境进行管理;业务效率,从单据的处理速度和积压量来衡量;质量管理,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确立监控点,常设质量监督团队进行风险监控。

参考文献:

[1]曹均兴.施工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2):50-51.

[2]郭晓彬,肖泽峰.浅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提升作用[J].交通财会,2015(10):29-30.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税收划分;税基分享;地方财力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所有权和比例分成的结合,它改变了财政收入包干体制下的定额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增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改变了地方的诸侯经济,使得“两个比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1995年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续改革,较好地完善了我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说,分税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标。但是所谓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相对于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所管理与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重构中央税体系、改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讨论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分析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进而提出以税基分享代替税收分成的分配办法,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权和减少政府层级等基本构想。

一、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并开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焦点。财政资源尤其是税收资源在政府间的配置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一直是各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与最终理想。从理论上,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等分权理论,但具体到各个国家,不管采取集权或分权的财政体制,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契合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假定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最优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适应性的政府级次财政资源配置模式。

(一)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发挥其统筹全局、维护政治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对一国财政分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和特定历史传统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比较优势。这种体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因此,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宏观政策调控的能力成为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首要目标。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具有

(二)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实现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被明确列为到2020年

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要实行一般纵向和特殊形式的横向转移(例如5.12汶川地震后省级政府间的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和政策目标不明确的体制补助;科学合理地界定转移支付标准,对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要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资金被截留 和挪用,以提高其使用效果。

三、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顺利开征了燃油税,增值税转型也已经在全国铺开,社会保险税呼之欲出。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合理进行税收收入的划分,才能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需要建立起一套减少共享税、完善地方税制和实现税基共享、分率征收模式的有效率的税收分配体系,以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下面针对支撑我国税收收入的几个税种做具体分析:

(一)重构中央税收体系

1.把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实践证明,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造成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盲目投资、盲目引资、重复建设、经济割据等手段以增加投资和经济总规模的方式来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同时还存在着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税负转移,容易导致地区间增值税税基和税源的争夺问题;并且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地方政府一直认为中央财政所占比例过大,地方拥有的比例过小,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作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同时给地方增加新的主体税种,可以有效提高“两个比重”,保障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大背景下,在把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同时,更需要切实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

2.把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社会保险税是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刚性,导致支出难以保证,同时存在着支出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浪费较为严重而且保障面较窄的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覆盖城镇行政、事业和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虽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社会保险缴费(税)水平有着明显不同,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是一个大的趋势。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归属中央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全国各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从而避免了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社会保险在地区间接续困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来源地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共享税来进行征收管理的,在收入划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沪两地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其他资金来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形成了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公;同时深沪两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使,两地交易所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额成交量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引发了各地政府间的矛盾,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税在收入划分方式上应做合理化调整,实行中央、深沪两地与其他地区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按确定比例分成。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另一种则是按照投资者交易地来确定如何划分。两者相比较,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公司较少甚至没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为标准划分证券交易税收人,将不利于各地区的均衡发展。但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股民人数将呈上升趋势,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鉴于此,宏观政策上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1.短期内,可暂时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只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大的税种,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以后,会大量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因此,选择一个税源稳定、税基较宽、能够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当务之急。从营业税的特点来看,其税源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比较分散,特别是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个体户所占比重大,适合地方征管。将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能够把地方利益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把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费改税过程中将一些收费项目纳入到营业税当中,以扩大营业税的税基,也可以减少收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将第三产业中的新兴行业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有效增加营业税的收入规模。

2.长期来看,宜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财产税以其自身的特点,天然符合地方税设计的需要:(1)税源充足并且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大规模的迁移。(2)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以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级差收益,与所得税相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3)财产与其主人的居住地通常是一致的,既然享受到了地方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向其征税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以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财源经久不衰。

(三)逐步减少共享税种,提倡税基共享,分率征收

1994年的税制改革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分税制的实践经验,在税制中设计了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所得税也成为共享税,再加上本质上也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营业税和城建税,从而导致共享税在整个税制中比重过大。在税收共享层面,我国的分税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遵循税种本身属性,而是将收入规模大的几个主要税种都设置为共享税,从而在减小改革阻力、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各级政府收入结构雷同的局面。从政府间的税收资源划分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共享税设置过多、规模过大的问题,应考虑适当减少。因此建议把增值税、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可以扭转地区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应继续保持不变。在统一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该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沿海地区的企业向西部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合理减少共享税种的情况下,分享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基分享制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征收。这种分享方式在美国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7年国务院曾将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收入,这是税基分享模式在我国的首次尝试。这种分 享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分享经济发展红利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使各级政府能拥有自身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可以更好地安排公共支出,使整个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大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改革和变迁,都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其他子系统也相应发生改革和变迁,从而实现系统的整体变革;二是已经变革的子系统被其他子系统所阻碍,从而使该子系统的革新被抑制和扼杀。事实上,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制度必须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并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兼容。

(一)逐步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财政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由五级政府构成,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各级政府都要求有自己的稳定税基,那么如何合理地划分税收收入将是一个难题。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一是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对县的管理体制;二是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内容中强调“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省管县”、“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政府层级的减少会大大降低政府的运转成本,降低国民负担,也为更好地解决政府间财政资源的配置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划分的重要内容,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决策权。在不违反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可把不需要全国统一的、地方特征明显的一些地方税的税权下放给地方,对于一些区域性、地方性税种,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地方各级权力机构行使立法性职权,由地方自行决定是否开征,税率的高低和税基的宽窄由地方调整,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扩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当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新税种的开征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并且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进行。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2篇

猜想一缴税像网购随时随地全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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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三数据会说话增值服务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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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互联网的便利,可使大量税收管理员从“管户”、“人盯人”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风险管理。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3篇

一、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市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19*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后确立的,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主要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实行分级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基层政府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

其次,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现实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上下级缺乏共同的利益关系,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合理确定上下级之间、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办法,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合理调整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级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实现财政、税务、金库、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对税源的动态管理,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县(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县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符合国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结合*市实际设计改革方案,如国家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税收按属地征收,同时按实现地划分归属,有利于有效防止税源交叉、混级混库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四)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有利于规划控制和实施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考虑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未来发展需要,明确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税收管理范围和财政体制。

(五)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财税管理与城市管理和其它社会事务管理,与事权相适应,下放部分财权,调动各区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六)统一政策、规范操作,特殊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整体上全市划分为县和区(含开发区)两类分别管理,各自实行统一政策。根据县区的实际,特殊问题,区别对待,以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七)实行增量分享,保证县(市)区合理既得利益的原则。保留县(市)区基期合理既得利益,增量部分市与县(市)区分税分享,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的影响,通过体制补助、专项上解等方式合理调整。

(八)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防范改革风险的原则。对全市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大企业、困难企业和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以支持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链和特困企业解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九)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对税源合理流动、连锁店税收分享、企业所在地政府服务管理费用等实行转移支付。分享收入增长与对县(市)区奖励挂钩,鼓励主体税种稳定快速增长。

(十)基数测算公正公平,方案设计公开透明的原则。调整税源交叉、混级混库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公平合理的确定各级收入基数,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意见,调动各方面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地方税收;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少数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的地方税收,包括:钢铁、烟草、电力、石化、通信五大行业的12个重点企业;重汽集团、小鸭集团、大易造纸、轻骑集团4个税源波动大、需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所属骨干企业;福彩中心、体彩中心2户特殊税源。(纳入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及分享比例

(1)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按区、县(市)两个类型管理,各自执行统一分享比例。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开发区实行四、六分享,即:市分享40%,区分享60%;市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实行二、八分享,即:市分享20%,县(市)分享80%。

(2)城建税。以各县(市)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3)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四区,以中小学学生数和学校数作为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区的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其占市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各区分享比例,一区一率与市分享。高新开发区以四区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为参考,计算出其标准支出数,其占新体制范围内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其分享比例。其余县(市)区,以其教育费附加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日收、缴库可按照其他分享税种的统一分享比例入库,市财政按月根据各县(市)区的应分享比例和实际入库情况计算各自应分享数额,及时调整库款,年终一并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区上解或由市补助。两项收入的分享比例今后根据各级事权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3.县(市)区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4.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二)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

以20*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混级混库收入,作为原体制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调整原市级预算收入下划、税源交叉等因素,按新体制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出各县(市)区新体制的收入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数补助。同时按各县(市)区基期年财力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计算库款调度比例,以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原体制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1:0.3返还和体制上解递增5%的办法,在上级未改变办法之前继续执行。计算1:0.3税收返还的增值税基数按新口径进行调整。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继续保留。出口退税基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地方负担部分按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即:七区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60%承担15%,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40%承担10%;四县(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80%承担20%,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20%承担5%。

(三)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1.市政府委托高新区代管8个村和出口加工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分享税种市分享40%,高新区分享60%;实现的固定收入分别作为市本级、高新区收入。财政体制改革后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上交市本级。

2.政策区区域范围:区域内实现的税收分别由历下区、历城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两区分别承担。其中: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和两区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两区上交市本级;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两区。

3.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区域范围: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历下区、历城区分别承担。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高新区国库部分,由市本级和高新区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返还两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高新区上交市本级;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高新区。

4.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范围:在该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办理完用地手续的片区,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

5.高新区未来发展区域范围:在市政府确定的未来发展规划区域内,高新区办理用地手续之前,税收由所在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

办理用地手续之后,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同时,按一定比例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费用。所在区原收入,以办理用地手续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返还所在区。

该区域开发建设任务完成后,高新区退出税收征管,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费用,税收移交所在区征管。所在区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以移交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扣除高新区返还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返还高新区。

(四)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位于长清区的*经济开发区范围,将其税收管理纳入区财政收支范围,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统一管理,财政预、决算作为区的一部分向区人代会报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区分享部分要统筹考虑开发区建设和长清区发展的需要。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长清区、经济开发区要共同确保市下达财政收入增长指标的完成。

(五)配套措施

1.逐步消化税收混级混库因素。对因调整混级收入影响财力较大的县(市)区,采取市、县两级共同逐步消化的办法,四年内消化完。按调整额,20*年市补助80%,20*年市补助60%,2006年市补助40%,2007年市补助20%。

2.调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增量的影响。为减少财政体制改革对各县(市)区财力增量的影响,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缩小的县(市)区,市根据对财力增量的影响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扩大的县(市)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原市级收入增量县(市)区分享部分。为保证各级20*年支出预算的实现,今年对上划增量大于下划增量的县(市)区,市给以专项补助;下划增量大于上划增量的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3.连锁店税收分享问题。体制改革后,保留各县(市)区对连锁店税收的合理分享,根据各分店销售报表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计算各县(市)区应分享比例,市分享部分和税收集中入库县(市)区应分配给其他县(市)区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

4.调动县(市)区对市保留企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从20*年起,市保留企业的地方税收(不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企业所在县(市)区分成10%,作为其对企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

5.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企业纳税主体迁移建立税源转移分享制度。迁移企业按经营所在地征收后,第一年按基数的80%返还迁出县(市)区,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作为对迁出辖区的补偿。市保留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后,其地方税收仍为市级固定收入。

6.建立分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分享收入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县(市)区增收的积极性,建立分享收入增长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即:分享收入(不包括专项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部分,按市分享额的20%至50%予以奖励。

7.明确临时性税收的征管办法。为防止税收流失和跑冒滴漏,临商税收、涉外预提所得税按税收实现地征管入库,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按施工(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契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征管入库。

五、财政体制改革的几项配套工作

(一)建立财税信息网络,实现税源动态管理。在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开发财税收入动态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税收入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实现税源动态监控,达到防止税收混级混库的目的。

(二)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税收征缴体制。为与新的财政体制相适应,税务部门的征管体制要做相应调整,实行按区域征收;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税收入库软件,保证税款按新的体制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今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政府之间、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四)体制执行和调整已入库税款。新的财政体制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中央、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将结合*市实际进行调整。从20*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财政、国库部门要按新的体制和分享比例组织征收、入库。20*年已按原体制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要立即进行调整,并及时变更纳税登记、调整征收机关。库款调整过程中全市统一调度,以保证税款按新体制及时调整到位。

(五)调整收入计划。新体制执行后,市与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结合政府下达给本级征收部门的收入任务和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考核指标,对收入计划进行调整,并落实到税种以及征收部门。在收入计划调整中,下放和市保留企业税收任务按年初市本级收入预算分解落实,上划收入、县(市)区分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按县(市)区政府安排任务分解落实。

(六)加强新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处理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体制运行过程中,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与各县(市)区之间加强衔接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专题研究,合理解决。同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改进的办法。要通过利用税收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市保留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监控,防止在其改制、重组、迁移、改变核算办法过程中出现税源转移。

六、实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市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改革的实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4篇

Bryan Bergeron 在《共享服务精要》一书中给出了共享服务的定义:“共享服务是一种将一部分现有的经营职能集中到一个新的半自主的业务单元的合作战略,这个业务单元就像在公开市场展开竞争的企业一样,设有专门的管理结构,目的是提高效率、创造价值、节约成本以及提高对内部客户的服务质量。”该业务单元就叫共享服务中心(Shared Services Center,缩写为 SSC)。

二、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理论依据和优势

财务共享中心模式建立在亚当斯密的专业化分工、规模经济、业务流程再造、扁平化等理论基础上。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规模经济可以降低成本,业务流程再造剥离不创造价值和浪费资源的流程步骤,扁平化使得组织变得灵活、敏捷,沟通更顺畅,更快地响应外界变化和需求。

(一)降低成本,实现更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集中处理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财务和业务流程,专业化的分工,统一的培训,操作流程标准化、固化,熟练操作简单步骤,所有这些特点使得共享中心在处理事务时更为快速和有效率,实现工作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人员减少,或是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人员不增加,降低了成本。同时,由于工作流程的标准化,对于操作人员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可以大幅降低,节约了人力资本。这也是很多中国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出发点。

同时,财务共享中心可以将高层次的财务人员从琐碎繁杂重复的核算工作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财务分析、预测和决策支持上,利于留住优秀、高端的人才。

(二)减少沟通障碍,降低舞弊风险

传统模式下,总部与各分子公司沟通费时费力,同样的财务信息,不同的分子公司理解上可能不一样,导致数据提供拖沓、来往沟通繁杂,不利于企业及时编制财务信息供决策者查看。而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分子公司在账务处理上也会有所差异,也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财务共享中心模式下,这些问题都可以避免,大大地提高了资料报送的速度、准确性和可比性。

同时,在财务共享中心模式下,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的直接联系减少,且由于共享中心中人员轮岗、离职等原因,大大减少了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串通的可能性,舞弊风险降低。

(三)更快响应需求,助力企业战略

扁平化的组织架构,使得信息和决策传递更为迅速,同时也因为将优秀的财务人员从日常工作中脱离出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做分析、比较,使得财务的分析、决策支持更为到位,真正实现财务管理的功能和目标,助力企业战略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优势,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发展迅速,并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

三、财务共享中心的劣势与挑战

财务共享中心也有许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一)人员离职率高,进而导致客户满意度差

财务共享中心的工作操作简单,对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挑战性,可替代性高,很容易导致员工厌倦工作,对工作前景感到迷茫。同时,由于工作量大,需要频繁加班,导致员工压力较大,离职率居高不下。

人员的频繁变动交接工作,使得共享中心效率高和响应快的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有时候反倒比传统模式下更差,导致了客户的满意度下降。

(二)税务风险

由于所有的财务核算和报销等处理都放在共享中心,分子公司在遇到税务稽核、申报数据等情况需要原始凭证时,就需要来回调取。同时,在税务局人员对某些业务有疑问时,可能会发现经手的共享中心人员很多,导致沟通繁杂,效果较差,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前期投入大,信息化系统建设花费不菲

共享中心建立,需要强大的IT和EPR信息化系统。这些系统的购置、维护费用很高,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四)对管理人员的智慧要求较高

初期推广财务共享中心时,需要做好沟通工作,否则模式得不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也就无法推广。共享中心建立完成后,管理人员需要平衡员工的心理,及时了解员工的心理动态,做好沟通工作,方能发挥员工的主观性和能动性,尽量降低离职率,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智慧都是考验和挑战。

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签字审批的思维,是一个挑战,有些领导一时难以接受。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电子界面看起来没有纸质的单据友好,电子流程处理之后,仍需要再整理、核对纸质单据,存在重复劳动。

(五)在做国际沟通时,会存在时差,导致沟通不及时

语言、思维方式的差异,也会增加沟通的难度。对于一些特殊性的问题,共享中心人员处理起来可能不如本地人员专业和妥帖。而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当地的专业财务人员,有些问题只能去咨询外部专业机构,需支付昂贵的咨询费,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六)管理人员脱离核算,财务脱离业务

财务部门无法深入了解业务前端情况,面对数字时,无法进行深度、准确的分析,导致对企业整体风险的把握和管控程度不够,影响了企业决策的准确性和战略的实现。同时,核算与管理的职责有时候划分不清,工作中可能会有很多互相推诿的事情发生,同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比较多。

四、中国国情下,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难点

财务共享中心最早源起西方国家,中国虽然经济高速发展三十年,但是仍然有许多的问题,在市场环境、法律制度、人才储备等仍与西方国家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导致了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难点,举例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才稀缺

我国高层次人才稀缺,能够立足于国内,并放眼全球的管理型人才更是少有,对我国的共享中心建设与管理是很大的障碍。我们需要积极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吸引海外的高层次人才,并设法留住他们。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跟上企业发展、人才发展的步伐。

(二)文化差异

中国企业的员工,由于文化方面的原因,在交接工作时会有所保留,无法完全标准化。同时,在日常操作时,往往会有偷工减料,不按照标准完成工作。这样就会导致共享中心的“标准化”无法落实,产生问题。

(三)总部对分子公司的管控较大

在财务共享中心模式下,分子公司没有当地财务人员,即使有,也只是处理一些少量的必须当地操作的工作,这样总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控极大,处理流程也较为繁琐,分子公司的灵活度较低。因此,共享中心不太适用于企业开拓新市场的时期。

(四)税务风险增大

共享中心模式下,分子公司对于税务局稽查等无法及时响应,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

(五)中国企业执行力较低

中国企业普遍执行力较低,导致流程设计再好,如果实际操作中不按照流程操作,那么共享中心的优势也无法体现,效果会大打折扣。

五、对财务人员如何应对的思考

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人员主动学习,分享经验,做好职业发展规划。扎实打好基础,了解业务实务,同时不断自我提高,积极做好准备,往管理会计方向提升。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 纳税人 纳税人权利

【正文】

一、 公共财政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起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一种财政类型。从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环境下的家计财政到市场经济转变中逐步产生而形成的公共财政,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实践过后,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1]不同的经济体制需要对应着与此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不难发现,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演进的过程也是公共财政不断完善的过程。

“公共财政”这个说法来源于西方经济学,与现实社会一样,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同样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古典学派和庸俗学派,其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大为•李嘉图,18世纪中期亚当•斯密 《国富论》的发表创立了财政学,首次提出了public finance概念,探讨了与政府活动直接联系的税赋、支出和公债,强调了政府本身所具备的“公共”

属性,并指出政府只是经济活动的“守夜人”。第二阶段是现代资产阶级学派,将财政又赋予了三重含义。一是福利经济学派,认为国家财政应以增加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考虑财政收支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的影响;二是凯恩斯主义从理论上阐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就是财政政策,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公共财政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发端;三是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定义,将财政看作是公共部门经济,而且还不仅仅是公共经济的问题。

而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1998年国家宣布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时,中国正式开始进入“公共财政”时期。[2]

二、公共财政理论下纳税人权利的构建

在我国税收(the taxtion)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两重相互对称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征税机关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征纳执行机构,享有向纳税义务人征税的权利,同时国家作为公民的授权机构,又享有管理税收,保护纳税义务人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taxpayer)作为税收的真正主人,又享有用税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管理税收的权利,同时因为纳税人为了换取所需的公共产品就必须承担支付公共产品的成本的义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义务。

在“家计财政”、“计划型财政”时期,一直片面强调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国家享有无偿、强制征税的权力,只有“纳税义务人”这一概念,很少有纳税人的说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公共财政突出要求财政支出必须合法规范,纳税人作为税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改变过去义务本位下的义务人身份,而成为权利主体。对纳税人权利(the right of taxpayer)的强调,也就是突出了纳税人是税收的合法所有者的身份,同时也将纳税人财政监督人的身份进行了强调。

既然“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我们就应该按照“公共财政”的内涵,理性地认识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根据上面的论述,纳税人作为公民在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时的一种具体化身份,凡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都理所当然享受外,还享有其作为纳税人身份时所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特定权利,除了在缴税时作为纳税人与代表政府执行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或其他征税机关构成税收征纳关系,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以外,还应该有:

第一、 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法多为议会立法,以法律的形式颁行。同时,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纳税人能够比较多地参与税收立法讨论,公开发表看法。如法国,每当国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税制改革进行辩论时,电视台就开辟专门频道进行现场直播,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现行已经成熟的有关税收法规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提高立法层次,强化税法的权威性。同时,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让纳税人有机会广泛地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税收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税法宣传机会。[3]

第二、 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

按照现代宪法学思想,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美国人的纳税意识较强,是因为纳税人通过能够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可以通过纳税来行使各种权利。他们明白,自己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公民免费提供体育场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公共设施服务。税务机关每年向全国发放100多种税务宣传资料,其中主要的几种资料中都附有美国年度财政收支的详细说明。法国经济与财政部经常定期向公民公布财政预算,详细报告收入情况、开支原则、支出范围。税务局还编发专刊,向纳税人介绍税金使用的详细项目。这些做法,都使纳税人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所享用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是由税收提供的,政府机关是由自己缴纳的税收在支撑运行的,从而增强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又增强了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的意识。这有利于在公民中树立起“我是纳税人,我有权享用政府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我有权知道政府财政支出的用途”的权利观,形成“我享用了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我必须依法纳税,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义务观。

第三、 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的权利

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不管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税收原则,都强调“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如若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与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

第四,纳税人应享有监督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特权,若不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侵害到纳税人的权益,如任意开征、免征、减征行为,既侵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国家利益。每一个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不依法行政行为都应有监督的权利。

纳税人对于周围其他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也享有监督的权利。纳税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其他应纳税而不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每少缴纳一元钱的税收就意味着“搭便车”的人又多了一个,自己所要负担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份额又多了一份。所以纳税人应该充分重视自己的税收权利,无论是征税机关的违法行为,还是其他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都有权利对之检举、控告和揭发。

纳税人的监督权利既包括对税收征管方面的程序性监督权利,也包括对税收支出方面的实体性监督权利。我们已知,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仅在程序上对纳税人的监督权利作出了部分规定,而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是相当匮乏的。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若一时无法全面构建,但最起码应该切实的赋予纳税人的监督权利。目前,我国整个监督法律体系中最强的,也是强调得最多的是来自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监督。实质上,从最有效,最能切实保证监督权利落到实处的就是来自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注释】

【1】焦娇,“关于‘公共财政’的认识”,《江苏商论》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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