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

工地管理协议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篇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协议工做为一线生产的主力军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人力资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协议工队伍的向心力和战斗力,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现制定《加强协议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协议工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协议工是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方式参与作业的员工。由于协议工所从事的前方岗位属强体力劳动,且条件艰苦、单班作业时间较长,适应人群主要来自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省内农民工,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机会的增多、剩余劳动力减少以及老一辈农民工老龄化、新一代农民工不愿从事重体力劳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能够从事装卸作业的农民工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近几年,国内频繁出现的“用工荒”已经成为制约部分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尤其是劳务工的频繁流动,不仅无法保证和提高生产效率,也给生产的安全性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工伤率的居高不下,又使劳务公司的经营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到招聘数量和质量。

二、规范运作,建立与劳务公司长效合作机制

作为招工主体,劳务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协议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保证协议工招收数量、营造协议工队伍建设的稳定局面,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劳务公司的合作:

1、选择并扶植适宜的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的布局直接影响到协议工的招收数量和质量,布局不合理还易引发劳务公司之间的争端,所以省内劳务公司的分布应该着重考虑地域因素,避免一个地区选择多家劳务公司或所选择的劳务公司兼顾不到更多的地区。此外,由于本省富余人员有限,未来用工需要着眼全国,尤其是经济发展较落后的省份,所以省外劳务公司的开发是近几年面临的主要任务。

劳务公司的经营属规模效益,对于起步阶段人员较少、流动率高的劳务公司,往往处于保本经营或亏损状态,尤其是省外劳务公司,相对本省务工人员,这些地区的劳务工普遍存在适应力差、整体素质偏低等状况,这需要在做好前期考察工作、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外,还应该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这部分协议工一些相对优惠的政策,以帮助劳务公司稳定现有人员,进而逐渐扩大招收数量,达到“星火燎原”之势。

2、提高劳务公司参与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传统的劳务公司只负责人员招聘,后期管理全部由用工单位负责,这种模式导致了目前的“招”、“用”两层皮,不利于调动劳务公司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今后要进一步通过劳务公司选派管理人员参与作业等方式参与现场管理;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务公司的沟通协调,将其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学习培训纳入集团统一管理,同时确保其对相关会议的知情权。

3、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今后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帮助劳务公司出谋划策,适时推进劳务外包进程,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及时规避风险;要依法维护协议工合法权益,定期督查,确保协议工工资、各项保险及时足额发放、缴纳,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要建立相应制度或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协议工退工、委托发放工资等方面工作。

三、发挥激励机制,加强协议工薪酬体系建设

与其他用工形式相比,薪酬待遇是协议工更加关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协议工的去留。目前公司协议工薪酬控制主要采用参照市场价位定出收入水平、于每年年初告知劳务公司的模式进行,且2010年10月份前,工资构成较单一,只包含作业工资及底薪、夜班工资,10月份以后,为进一步稳定协议工队伍,设立了满勤奖、安全奖、加班费、就餐费等工资单元,并将日常考核与工资挂钩,今后应在结合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合理的协议工收入增长调节机制,增加工龄工资等工资单元,每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增长点由提高固定部分及提高计件单价两方面结合进行。

为进一步调动协议工的工作积极性,还应该在劳力紧张、劳动竞赛等各个特殊作业时期配套灵活的薪酬政策。在作业中继续推行三班两运转模式,生产特别繁忙时,可改做两班或两班半模式,公司除正常拨付计件工资外,额外发放加班津贴。对于从事副队长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协议工设定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待遇。

四、拓展就业空间,注重协议工职业生涯管理

为进一步调动协议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稳定率,今后一是要继续推行选拔优秀协议工工作,并结合工作年限等条件适当提高选拔比例;二是出台相应的政策,保证工作一定年限后、具有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协议工通过晋升班组长、副队长等途径参与生产管理,将来要将“工头”等岗位对协议工开放,优秀的协议工班长可直接参与公司一线现场管理。要逐渐培养“土生土长”的优秀协议工管理人才,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三要保证在班长及副队长以上人员的选拔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及“走后门”、“拉关系”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为保证协议工职业生涯的连续性,公司将对一些对体力劳动要求不高的岗位尽量向装卸协议工开放,届时,从事装卸工作时间长、年龄偏大且贡献突出的协议工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一线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照顾转岗到适应岗位。

五、加强班组建设,全面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班组是企业管理的最小单位,也是员工最接近的基层组织,协议工的班组建设与这支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直接相关,是影响其稳定率的重要因素,在良好的班组中,协议工能够体会到归属感、荣誉感、安全感,进而提升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今后要将协议工班组建设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探索能够激发协议工工作热情,提高协议工团队归属感的新方法、新途径,要将协议工班组建设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要进一步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尤其是前方三队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把那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体恤民情、善于管理的干部选拔到队长岗位上来,并通过培训、观摩、制度规范等多种方式提升现有人员管理素质,优胜劣汰;要将各队日常考核、员工满意度、收入水平、稳定率、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与各队长的收入挂钩,真正培养一支懂管理、素质高、员工信服拥戴的前方基层管理干部队伍。

六、纳入统一管理,丰富协议工政治文化生活。

协议工作为港口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受重要决策知情权以及参与部分决策的权利。今后要将协议工党、工、团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每年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工作业绩好、积极要求上进的农民工加入党、团组织;按一定比例选举协议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享有管理、参与、知情与决策等权力;要加大选树协议工先进典型力度,适时奖励并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提前拨付劳动保险等方面优先考虑。

今后要进一步丰富协议工文化娱乐生活,协议工与在岗员工同等享受集团公司为员工配备的阅览室、健身室、网吧等文体娱乐设施;要营造尊重、关爱、信任和依靠协议工的浓厚氛围,提高管理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倡导亲情管理,进一步改善协议工居住、生活条件,建立协议工与队级以上领导的沟通渠道,及时为协议工排忧解难。

七、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协议工的整体素质

要将协议工队伍做为企业的一支重要生产队伍来培养和建设,除了在薪酬、社会保险等方面落实到位,还要逐步增强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后要加强协议工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协议工司机参加技术工人资格考核、技术比武、技能大赛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办好协议工培训工作,内容可涉及安全、技术、技能、经验交流等多方面;要将协议工班长以上人员列入集团公司培训对象,多为他们创造外出培训交流的机会,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定期举办“指挥手”等培训班,不断提高协议工综合素质。激励协议工不断提升装卸效率,技术革新,刷新纪录等。对在各项技能大赛、工艺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协议工可以享受与集团公司其他用工体制的员工同等的物质、精神奖励,并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或提前拨付劳动保险等方面优先考虑。

鼓励协议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务考试,对取得相应证书者参照集团公司规定予以适当待遇;鼓励协议工参加自学考试,出台政策,对正规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或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或提前拨付劳动保险方面优先考虑。

八、出台相关政策,稳步推进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建设

2011年1月1日之前,集团公司的协议工仅由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企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一定期限后由港口拨付五项社会保险,这从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劳务公司的用工风险。为进一步维护协议工的合法权益,今后要敦促劳务公司在拨付五项保险之前除必须为协议工缴纳工伤保险外,还要尽量在“新农合”或

“新农保”中任选一种缴纳。

九、推行人性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议工假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行人性化管理,尊重和维护协议工的合法权益,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协议工的假制管理规定,除人员配备上要尽量保证三班运转外,要出台政策对在节假日、农忙期间坚持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奖励假”等制度.。

十、解决后顾之忧,帮助协议工安心工作。

1、协助解决职工子女本地入学问题,提前与各中小学达成协议,保证港口协议工子女免费、顺利入学;

2、协助劳务公司为配偶联系工作、租房。

3、提高协议工生活质量,继续实施餐费补贴、夜班饭半价制度,继续为全体协议工发放过节费。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2篇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人是否具有权、是否超越权限和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3篇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人是否具有权、是否超越权限和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4篇

1.甲方:_________(借用单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人员借用协议范本人员借用协议范本

-----------------------------------

借用人员劳务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派往乙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员工________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担甲方员工_________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每月___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甲方承担其员工________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缴纳手续。

五、甲方员工________若提出离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意向,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否则,协议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5篇

一、协议各方

1.甲方:_________(借用单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人员借用协议范本人员借用协议范本

-----------------------------------

借用人员劳务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派往乙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员工________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担甲方员工_________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每月___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甲方承担其员工________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缴纳手续。

五、甲方员工________若提出离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意向,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否则,协议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应急管理,政府行政管理

一、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政府应急行政体制的历史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种的应急管理体制

从建国之初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出现的危机主要有: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有血吸虫病等公共卫生方面的疫情。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抗灾救灾,每当遇到重大灾害,中央政府都很快组建相应的危机应对机构,以专门的部门应对单一的灾害是这一阶段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特征。早在1950年2月27日就成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内务部(民政部前身。1949年10月成立,1969年撤销;1978年民政部设立。)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王维洛:“中国防汛决策体制和水灾成因分析”,《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总第66期)。)。1966年3月8日邢台大地震后根据总理指示组建地震办公室;1969年7月18日渤海湾发生74级大地震,中央地震工作小组于次日组建。水利部(成立于1949年10月,曾经于1958年和1982年两次与电力部合并,又分别于1979年和1988年分开。)负责防洪抗洪,地震局(1971年撤销地震办、成立国家地震局作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震工作,由中科院代管;1975年直属国务院。)负责防震抗震,气象局负责应对灾害性天气等。这期间,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应急机构。例如,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的请示报告,批准各省(区、市)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由地方政府领导;1983年的机构改革明确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由国家地震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

这一阶段的危机应对体制动员能力是强大的,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直接指挥,人民全力支援。邢台大地震的当天上午,总理就指示总参谋部派部队赶赴灾区救死扶伤;第二天,亲自飞赴现场。相对于这一阶段发生的灾害而言,各个专门部门可支配的资源有限、调动其他部门的能力也有限,应急成本比较高。

第二阶段: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参与的应急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年到2004年。在这一阶段,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有发生,生产事故数量随工业化进程而增加,社会呈现增长的势头。与此对应,应急管理机构的总数有所增加,覆盖领域有所扩大,例如1989年为响应联合国倡议而成立的国家减灾委员会,1995年成立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等。旧有的、根植于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当时政府权力下放的大背景中职能得到了扩充。在1985年重新恢复的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中,国务院副总理、水利部部长分别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指挥部已经被赋予了直接指挥防汛的职责,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从具体的防汛事务和职责中解脱出来。

2003年发生“非典”之后,依托各行政部门设立的跨部门、跨单位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数量增加很快。国务院应急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现有的与应急相关的国务院16个议事协调机构(包括指挥部7个、领导小组5个、委员会4个。)和9个联席会议制度当中,有20个成立于2003年或者之后(有的曾经存在但被撤销,2003年后重新设立)。省(区、市)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据国务院应急办统计,31个省(区、市)共成立省级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682个,省均22个(按照某省政府官员的解释,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分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和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两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是为了协调完成某项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协调小组是部门之间为联合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一般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考虑到各省(区、市)危机源的特殊性(例如多数省份没有核设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保护、海上搜救等任务),这个平均数已经不低。各级政府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责明确,专业性强,机构设置整齐划一,大多具备处置单一危机的经验。不少议事协调机构经历过危机的考验。

第三阶段:强化政府办事机构综合协调的应急体制

2004年至今。在这个过程中,从中央到省市的各级政府应急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31个省(区、市)已全部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中明确办事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正厅级的7个、副厅级的14个、正处级的10个,平均编制13人。有90%左右的市级政府、80%左右的县级政府成立或明确了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核应急、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防劫机等专业机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进一步强化;军队系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得到加强;国务院应急办与各专业机构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救援、善后处理等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国务院应急办成立一年多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积极加强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妥善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地发挥了枢纽协调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2006年初公布,编制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审核印发综合减灾、地震、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十一五”规划,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所有省级政府、979%的市级政府和928%的县级政府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大量专项及部门预案;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编制工作也在深入推进,其中所有中央企业都完成了预案编制任务;有关部门、地区还根据实际需要,陆续编制印发了《中国公民出境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军队系统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预案,并在全军部署了预案编制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正式成立。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荐应急管理专家人选,遴选33个领域的40多名专家正式成立了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了专家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了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技术研究工作。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以下简称“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事实上,有10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总指挥或者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二)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是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三)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四)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7篇

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3.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

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为了实现应急管理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我们在分析现行体制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思路。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应该坚持这样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效率;有利协调;循序渐进。基本思路是加强和完善一个应急办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综合应急行政体制。这种模块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充分的弹性,有利于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及时调整(增减)。这也是从其他国家应急体制建设中取得的经验。

1.政府应急办与议事协调机构在职能划分上要各有侧重,避免交叉,分工明确协调互补

以议事协调机构为主体、依托专业部门的应急管理反应机制已经比较成熟。这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分工的实际。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行政成本最小化和行政效率最大化目标。要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职能,要在政府层面上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的协调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威性和指挥权。但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涵盖所有的危机,在危机处置中的职责参差不齐,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方面缺少权威性,设立应急办是必要的。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还应该致力于管理目前没有机构负责的危机,必要时可以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应急办的设立不能替代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另起炉灶,不能重复建设。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务院应急办的批复中对应急办的职能规定是恰如其分的。国务院应急办综合协调和信息枢纽的功能应该明确和完善。要以中编办的批复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调整和划分各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常态由应急办综合协调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应急管理;在危机时刻由指挥部行使指挥和处置权,或者按照预案处置危机。

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应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行政资源需要及时重新分配并适当向应急行政体制倾斜。把应急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让其承担日常性意外事件处置指挥中心的做法,可能会矮化应急管理职能,削弱政府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潜在危机不一样,各地的应急行政管理体制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编制、级别等行政资源的分配也不宜做出硬性规定,而应该让各地各级政府自行决定。但各级政府应急办人员编制要充实、落实,级别应该明确。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将应急管理机构的级别作适当的提升。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管理体制深刻转型时期,很多灾害是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也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专业处置机构的职责不可能涵盖所有潜在的危机。国务院应急办成立后,一些部门没人管、政策管不了的应急工作有向应急办集中的趋势,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危机的工作量增加,各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大,保证国务院应急办的编制充足和协调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办事机构是必要的。

3.应急办的设置应依托于该级政府的办公厅

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生命线在于其协调能力,而目前各级政府都以办公厅作为其协调枢纽,依托办公厅设置应急办有利于保证协调的权威性、低成本,同时由于贴近危机发生时作为决策中枢行使指挥权的行政首脑,有利于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中央编办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这些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与其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是紧密相关的。另外,与办公厅的日常职能结合有利于应急办随时对危机源、应急资源有准确的把握,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协调的效率和权威性。假如政府应急办与该级政府办公厅分设,那么即便给予应急办较高的级别、配备较强的干部和较多的人员,由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贴近政府首脑的枢纽,日常工作的交叉和冲突难以避免。应急办平时工作的权威性会打折扣,进而影响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切换。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8篇

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3.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为了实现应急管理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我们在分析现行体制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思路。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应该坚持这样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效率;有利协调;循序渐进。基本思路是加强和完善一个应急办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综合应急行政体制。这种模块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充分的弹性,有利于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及时调整(增减)。这也是从其他国家应急体制建设中取得的经验。

1.政府应急办与议事协调机构在职能划分上要各有侧重,避免交叉,分工明确协调互补

以议事协调机构为主体、依托专业部门的应急管理反应机制已经比较成熟。这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分工的实际。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行政成本最小化和行政效率最大化目标。要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职能,要在政府层面上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的协调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威性和指挥权。但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涵盖所有的危机,在危机处置中的职责参差不齐,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方面缺少权威性,设立应急办是必要的。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还应该致力于管理目前没有机构负责的危机,必要时可以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应急办的设立不能替代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另起炉灶,不能重复建设。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务院应急办的批复中对应急办的职能规定是恰如其分的。国务院应急办综合协调和信息枢纽的功能应该明确和完善。要以中编办的批复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调整和划分各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常态由应急办综合协调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应急管理;在危机时刻由指挥部行使指挥和处置权,或者按照预案处置危机。

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应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行政资源需要及时重新分配并适当向应急行政体制倾斜。把应急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让其承担日常性意外事件处置指挥中心的做法,可能会矮化应急管理职能,削弱政府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潜在危机不一样,各地的应急行政管理体制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编制、级别等行政资源的分配也不宜做出硬性规定,而应该让各地各级政府自行决定。但各级政府应急办人员编制要充实、落实,级别应该明确。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将应急管理机构的级别作适当的提升。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管理体制深刻转型时期,很多灾害是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也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专业处置机构的职责不可能涵盖所有潜在的危机。国务院应急办成立后,一些部门没人管、政策管不了的应急工作有向应急办集中的趋势,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危机的工作量增加,各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大,保证国务院应急办的编制充足和协调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办事机构是必要的。

3.应急办的设置应依托于该级政府的办公厅

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生命线在于其协调能力,而目前各级政府都以办公厅作为其协调枢纽,依托办公厅设置应急办有利于保证协调的权威性、低成本,同时由于贴近危机发生时作为决策中枢行使指挥权的行政首脑,有利于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中央编办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这些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与其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是紧密相关的。另外,与办公厅的日常职能结合有利于应急办随时对危机源、应急资源有准确的把握,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协调的效率和权威性。假如政府应急办与该级政府办公厅分设,那么即便给予应急办较高的级别、配备较强的干部和较多的人员,由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贴近政府首脑的枢纽,日常工作的交叉和冲突难以避免。应急办平时工作的权威性会打折扣,进而影响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切换。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9篇

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3.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为了实现应急管理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我们在分析现行体制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思路。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应该坚持这样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效率;有利协调;循序渐进。基本思路是加强和完善一个应急办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综合应急行政体制。这种模块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充分的弹性,有利于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及时调整(增减)。这也是从其他国家应急体制建设中取得的经验。

1.政府应急办与议事协调机构在职能划分上要各有侧重,避免交叉,分工明确协调互补

以议事协调机构为主体、依托专业部门的应急管理反应机制已经比较成熟。这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分工的实际。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行政成本最小化和行政效率最大化目标。要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职能,要在政府层面上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的协调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威性和指挥权。但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涵盖所有的危机,在危机处置中的职责参差不齐,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方面缺少权威性,设立应急办是必要的。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还应该致力于管理目前没有机构负责的危机,必要时可以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应急办的设立不能替代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另起炉灶,不能重复建设。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务院应急办的批复中对应急办的职能规定是恰如其分的。国务院应急办综合协调和信息枢纽的功能应该明确和完善。要以中编办的批复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调整和划分各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常态由应急办综合协调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应急管理;在危机时刻由指挥部行使指挥和处置权,或者按照预案处置危机。

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应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行政资源需要及时重新分配并适当向应急行政体制倾斜。把应急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让其承担日常性意外事件处置指挥中心的做法,可能会矮化应急管理职能,削弱政府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潜在危机不一样,各地的应急行政管理体制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编制、级别等行政资源的分配也不宜做出硬性规定,而应该让各地各级政府自行决定。但各级政府应急办人员编制要充实、落实,级别应该明确。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将应急管理机构的级别作适当的提升。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管理体制深刻转型时期,很多灾害是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也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专业处置机构的职责不可能涵盖所有潜在的危机。国务院应急办成立后,一些部门没人管、政策管不了的应急工作有向应急办集中的趋势,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直接处置危机的工作量增加,各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大,保证国务院应急办的编制充足和协调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办事机构是必要的。

3.应急办的设置应依托于该级政府的办公厅

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生命线在于其协调能力,而目前各级政府都以办公厅作为其协调枢纽,依托办公厅设置应急办有利于保证协调的权威性、低成本,同时由于贴近危机发生时作为决策中枢行使指挥权的行政首脑,有利于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中央编办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这些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与其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是紧密相关的。另外,与办公厅的日常职能结合有利于应急办随时对危机源、应急资源有准确的把握,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协调的效率和权威性。假如政府应急办与该级政府办公厅分设,那么即便给予应急办较高的级别、配备较强的干部和较多的人员,由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贴近政府首脑的枢纽,日常工作的交叉和冲突难以避免。应急办平时工作的权威性会打折扣,进而影响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切换。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自愿性工具;环境政策;政策工具

中图分类号 X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9-0089-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9.016

环境政策的自愿途径(Voluntary Approaches)于20世纪90年代在OECD成员国、美国等国家迅猛发展,自愿性工具和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经济工具被称为“环保政策的第三波”,对该工具的研究也逐渐从描述工具特性到解释其效果。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开始采用ISO14001、生态标志,并在2004开始在某些城市进行自愿性协议的试点。大量的研究在讨论自愿工具特征、比较其与传统政策工具的优缺点,但多数研究都陷入了工具主义的视角,而没有考虑政策工具的运用情境。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参与自愿性协议的动因以及自愿性协议有效地削减排污量的条件,总结影响该工具有效发挥污染控制作用的三个因素,并分析在中国情境下这三个因素的实际情况,从而尝试性地回答自愿性工具在中国的情景中能否有效的问题。

1 企业参与自愿性工具动因

在环境政策领域,传统的政策工具是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管制型工具,但随着管制工具的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并且管制成本高昂,以经济类工具和自愿类工具为主要内容的新环境政策工具开始在20世纪90年代广泛应用。自愿性工具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运 用于日本,后来在法国推广。虽然,自愿性工具发展日渐成熟,但对于什么是自愿性工具曾经有过争论,自愿性工具也被称为“行动法则”(codes of conduct)、“盟约”(covenants)、“协商式协议”(negotiated agreements),称呼不一。EU(European Union)委员会将自愿性工具总结性为:企业和政府为了达到环境目标而订立的协议[1]。OECD将自愿工具定义得更加广泛,认为自愿性工具是企业为了执行提高环境水平的行动而遵守的协议[1],该定义被普遍接受,基于自愿性工具本质上是一种没有强制性约束的协议,本文将自愿性工具等同于自愿性协议。在自愿性工具中,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单边协议(unilateral commitments)、协商协议(negotiated agreements)、公共自愿项目(public voluntary programmers)和私人协议(private agreements)。单边协议是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自己订立的环境改进计划,严格来讲,单边协议并不是政策工具,它没有涉及到政府的参与,它更多地提供了企业向公众展示他们在环保改进方面的工作。协商协议是企业和公共机构以解决特殊环境问题为目而订立的正式协议,有约束性。公共自愿协议是由公共机构单边订立环保条款,并规定成员资格,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加入该协[1]。

尽管自愿性工具存在不同的形式,但所有的自愿性工具都包含着共同的要素: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参与者削减污染排放的法律效力[2]。根据经济人假设,企业自愿削减污染排放量的行为违背了经济最大化原则,因为企业被假定为追求利润,而削减污染排放量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或技术更新的资金资源、环境管理的人力资源等,这些成本将增加生产成本,导致企业利润降低[2]。那么,是什么动机促使企业违背经济最大化原则而选择参与自愿性协议?

1.1 管制性压力

企业的参与自愿性协议的动因成为理解自愿性工具必须要探讨的主题,最为首要的原因是管制压力。在理论上,企业参与自愿性协议避免了管制成本,企业只有在成本最小化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自愿途径,有两种方法来降低在环保方面的成本,第一种方法是通过降低实现环境目标的削减成本,第二种方法是通过降低完成环境目标的服从成本。自愿性协议就是第二种方法的实践模式。在实证研究中,许多研究证实管制压力或管制威胁对参与自愿性决策协议影响最大。作为企业的外部性压力,管制压力对参与自愿性协议的影响最为显著[3],并对企业环境管理计划的制定产生正向的影响[4]。但管制压力的效用是一种未来威胁,它虽然对企业参与自愿性协议产生推动作用,但是企业并不是为了服从现有的管制威胁,而是由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威胁[5]。环境管制的出现是为了要纠正市场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无效性,市场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是命令-控制式的管制模式的理论基础,但管制压力的存在也是自愿性协议的最为主要原因。环境管制压力的大小不仅影响企业参与与否的行为,而且影响到自愿性协议中排污量削减目标的设定。如果管制或立法的威胁很弱,那订立的削减目标很低,甚至低于立法所规定的水平;只有在管制威胁很强的情况下,才能制定出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优水平削减水平,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6]。

王惠娜: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在中国情境下能否有效?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9期1.2 非管制性压力

非管制性压力――消费者、资本市场、NGO、社区――同样能推动企业参与自愿协议。社会环境压力对参与有显著影响[3],消费者压力、投资者压力能对企业是否采用EMS产生影响[5],以及如环境正义理论所认为的:政治活动活跃的邻里社区更能促使企业制定环境计划[4]。

除了企业所面临的外在压力外,企业自身的特性和自愿性协议的特征也影响参与决策。排放更多33/55化学有毒物质的企业、规模更大的企业、和最终消费者距离越近的企业越有可能参与自愿性协议[7],对这些类型的企业,削减排污量所带来的品牌效应、成本节约巨大。企业内部的管制特征也对参与决策有所影响,具有多个分公司的大企业、由有跨国公司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强烈服从外部环境的员工更会采用自愿性工具[8]。

在大部分的研究中,管制压力是最为频繁的解释变量,外部压力的存在是企业参与自愿性协议的主要原因,同时,越是接近最终消费者的企业越是容易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

2 自愿性工具是否有效地削减排污量

外部压力对企业是否参与自愿性协议产生影响,这些压力是否持续地影响参与者的排放量的削减?参与企业是否能比未参与企业削减更多的排污量?这些问题用来回答自愿性协议是否有效。自愿性工具基于假设:参与者能自愿地削减排污量。但研究表明,需要谨慎地评估、看待自愿性工具的效果。一种观点认为,自愿性工具确实削减了排污量,但是在管制压力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有效的。Brouhle、Griffiths和Wolverton以美国钢铁行业为实证研究对象,结果表明:参与自愿性协议的可能性高的企业比那些可能性低的企业能削减更多排污量,但是这一结果在统计上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企业在参与自愿性协议时虽然具有削减目的,但实际上协议对他们并没有产生影响行为的效果。相对于参与对削减量的不显著性,管制压力则通过了统计的显著性检验,并且系数为正数,这一结果表明,管制压力不仅对参与决策影响显著,对排污削减也具有明显的影响,证明了自愿性协议并不能有效地取代管制性工具[3],管制性压力的存在是自愿性协议发生效用的条件之一。在外部压力中,管制压力被证实对削减产生了直接影响,但是却没能证实消费者压力、投资者压力等因素也对排污量削减产生直接影响,而只是一种间接影响,是通过引进更为全面的自愿性协议产生影响的[5]。

管制压力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参与决策,更影响到自愿性协议的效果,自愿性协议和管制在环境绩效存在微妙关系。以ISO14001为实证分析为例,环境管制并没有减弱ISO14001的效果,地方政府提供的支持项目,比如环境绩效标准,更能推动企业采用ISO14001,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提供的绩效标准能提高企业参与ISO的可能性,企业可能将参与ISO14001 看作是对管制的一种服从,ISO14001能帮助企业降低环境影响,自愿途径的效果和现存的环境管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可以同时运用命令-控制途径和自愿途径[9]。但如果排污量不能自愿地控制,提供惩罚威胁和强制性管制更能引导企业积极的环保行为,强制性管理和企业特征都对污染物削减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在排污量能自愿控制的情况下,参与项目者能显著降低污染排放量。强制管制和自愿性协议互相补充降低企业的排放量,自愿性和强制性管制应该作为互相补充的工具[10]。

但另一种相反观点认为,自愿性工具并没有削减排污量,没有实现环保承诺。以美国的33/55项目为例,管制机构目的性地选择企业参与自愿性协议,相对于没有参与自愿性项目的企业,参与者并没有降低污染排放量(healthindexed emissions of target chemical)。在那些被检测到排放量降低的企业中,项目参与者增加转移到工厂外的回收站污染物,因此EPA很有必要调查将污染物转移到回收站之后,是否实质性地降低危害,或者仅仅是简单地将其转移给另外的接收者。只有当企业愿意参与项目和降低排污量时,该项目才能被作为污染控制的项目[11]。33/55项目吸引某些大的污染企业降低排污量,但是在1991-1995年期间观察到的削减量是独立发展的一个趋势,并不是33/55项目的直接结果,参与33/55项目并没有对企业削减排污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即使有削减,该削减也是在项目开始之前(1991年),这种削减仅仅是一个不依赖于是否参与的趋势。在33/55项目执行之前1988-1990期间,企业排污量削减越多,越是有可能参与项目,因为这些企业可以基于过去的削减而搭便车(freeride on past efforts),这些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削减量比较低。他们的重要发现在于,对参与的可能性估计并没有在任何模型中统计显著[7]。这和其他的研究结果――“负的、显著”(参与自愿性协议能导致排污量削减)[10]――明显冲突,那些在项目开始之前排污量削减比较多的企业更有可能参与项目,而如果他们参与到项目中来,在项目期间,他们的排污量仍然比较高。在这些得出自愿性协议无效或低效的研究中,更提倡管制性压力的存在,需要具有权威的环保机构来持续地监督参与者的行为,监控排污量的实际变化。

基于现有的讨论,虽然对自愿性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但基本认同管制压力对自愿性工具发挥效用的积极影响,管制型压力的持续存在是自愿性协议真正产生效果的必要条件,这点证明自愿性工具并没有替代管制型工具。在现有的研究中,管制型压力对企业是否参与自愿性协议、是否在自愿性协议框架中削减排污量影响深远,管制型压力的存在和持续影响是自愿性工具存在和执行的必要条件。这个总结放弃了工具主义所认为的工具特性是工具效果的决定因素,而赞同工具所运用的制度情景对工具效果影响巨大,一个国家的制度背景深刻地影响着政策工具的效果,基于此,在中国特殊的管制情境下,自愿性协议参与和执行会是怎样进行、效果如何呢?因此,本文将试图解释这一问题:在中国现有的管制情境下,自愿性工具能否有效?

3 自愿性工具在中国的管制情景下能否有效?要预测性地评估自愿性协议在中国能否有效需要找出该工具成功运用的几个条件。根据上文对现有西方工业国家的文献分析,本文总结出自愿性协议生效的几个条件:管制型压力的存在并具有较大影响,非管制型压力――社区压力、消费者压力对企业环境管理的产生影响,以及协议的运用对象是规模较大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企业。

根据自愿性工具的研究,即使在自愿性工具运用广泛的德国,自愿途径是政府正式立法之前“自我管制”的办法,该途径也常常和传统的法律工具相结合,从而使其适用性更强。在发展中国家的背景中,高法规、监测和执行费和低的预算、人力和管理限制之间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管制法规发挥作用[12],在这样的总体环境中,自愿性协议在发展中国家的效果如何呢?Allen Blackman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墨西哥和印度三个自愿性协议案例,指出:在环境管制薄弱的情况下,自愿性协议注定低效,甚至失败[13]。相反的观点认为,自愿性协议在发展中国家是相当有发展潜力的,因为这些国家往往缺乏强制执行环境政策的管制基础,而自愿性协议并不必然依赖于强制性的法规,自愿途径能克服缺乏强制执行的限制条件,并且运用自愿性协议的企业能获得各种补贴,该观点将自愿性协议作为管制无效的替代性选择。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并不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管制性压力的存在是参与自愿协议的原因,自愿途径通常和法规工具混合使用,并没有代替管制途径。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运用清洁生产、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等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2003年4月,山东省政府和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签署节能自愿协议,标志着我国已正式实施自愿协议试点。同年的十一月份,青岛市的15家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节能自愿协议,截至2007年,山东省已有51家企业签署节能自愿协议[14]。在环境管理体系和生态标志产品上,我国在1997年全面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国家认证制度,目前获得 ISO14001认证的企业已超过 3 000家[15]。起始于1994年的中国环境标志计划,在1994-2005年期间,中国产品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对800家企业进行了评估,1.2万种产品被授予各种环境标志[16]。在清洁生产方面,我国在2003年开始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由40家全国的清洁生产中心提供的支持,已经使得污染排放减少了20%,同时每年产生5亿元的经济回报[17]。

自愿手段在中国的环境政策中虽然不是一项重要的手段[16],但以自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新环境政策工具(NEPIS)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成为环境治理创新的趋势。中国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箱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引入了“谁污染谁治理” 的理念,并全国性地推行排污收费体系,至少对那些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违规企业而言,排污收费是激励违规企业控制污染的有效的途径[17]。自愿性工具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欧盟 国家盛行,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引入自愿性工具,总体上中国的环境治理并不缺乏新颖的政 策工具。但是,为什么中国的环境治理绩效并不佳呢?是这些新环境政策工具的工具特性无法有效的提高环境绩效,还是中国的制度背景影响了新环境政策工具的效果?正是出于这些困惑,在比较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运用自愿性环境治理工具的经验之后,本文将要分析自愿性协议在中国的情景下能否有效?中国是否具备自愿性协议有效运用的情景?要回答该问题必须分析一下中国环境管制情景是否具备让自愿性工具有效的三个条件。

3.1 中国环境管制压力的情况

根据OECD的研究,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命令控制性的法规并不起作用。在中国,尽管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塑造了一种强有力的政商联合[18],具体而言,中国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地方层面,是一种地方政商主义[19]。而正是这种地方的政商主义影响了环境政策绩效,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为了不降低地方企业的竞争力,地方政府往往对企业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地方政府对环境管制的力度与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意愿往往相反,一个产业对当地政府的财政贡献大, 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其产生依赖, 从而减轻了政府对其管制的力度[20]。甚至当出现污染严重的情况时,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使用惩罚工具,因为这些企业是他们重要的税源[21]。因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的环境管制压力薄弱,甚至出现环境管制失效的情况[22]。

尽管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政府环境管制乏力,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绩效虽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影响强度较小[23]。在这样一种环境管制的背景下,自愿性协议是难于成功的,因为当企业不能很好地执行管制协议,管制者无法让企业产生承担巨大的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很小,但违约的收益是可以预料的,企业通常违反协议的规定。

中国的政商主义不仅导致了环境管制型压力薄弱,也容易导致出现自愿性协议订立过程中的寻租、捕获行为。自愿性协议常常被私人部门、游说集团捕获,在管制捕获的情况下所订立的自愿性协议,其削减基准线和削减目标、透明性、监督机制、执行机制都被扭曲,自愿协议被企业用来向公众传达它们有意愿削减排污量的消息,获得公众认同,但并没有真正采取削减行动。这种在管制者被捕获的情况下订立的自愿协议并没有真正起到削减排污量的作用,反而降低环境质量。

3.2 中国非管制性压力的情况

Wheeler在对东南亚国家的污染削减情况的研究中发现,这些国家的正式管制型压力非常薄弱,缺乏明确的、有约束性的法规制度,缺乏制度资本、缺乏污染监控设施和训练有素的环保人员以及充分的污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污染情况理应严重。但是Wheeler的研究发现,即使在非正式管制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在东南亚仍有些非常清洁的工厂,他们认为是管制压力之外的非正式压力――社区压力――对企业施加削减排污量[24]。可见,非管制性的社区压力、消费者压力是自愿性协议有效的另外一个因素。

与管制压力不同,社区压力、消费者压力经常通过影响立法过程和购买模式,或者等方式来对污染企业施加压力。在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1998-1999)中,四分之三的被调查公众在购买商品时不会考虑其环境影响,约有65%的被调查公众不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多付钱[25],该项调查表明了公众并没有动力对污染企业施加压力。在对企业决定是否参与自愿性协议的实证研究中,中国的社区公民并没有真正影响企业决策,没有足够的影响力,社区压力不足对企业构成威胁。

非正式的压力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中国公民社会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污染企业所面临的非正式压力渐渐变大,消费者和社区在越来越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公民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从消极被动的态度逐步地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根据1998-1999年的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调查,只有43.9%的公民会选择投诉,而47.7%的被访者则听之任之。2004年环境管理和政策中心的调查显示:大约有80%的人会想政府机构投诉,大约2/3的人在发现违法事件时会采取法律行为[25]。但问题是,公民的以及抱怨仅仅集中在容易识别的危险系数不高的污染问题,对那些致命的、难于识别的有毒污染物质,公民抱怨难于生效[26],甚至不会察觉。

3.3 中国排污企业的特征

OECD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法规的应用情况研究得出,命令控制方法在发展中国不起作用,因为它根本控制不了成百上千的小型企业,他们每个都只产生少量污染,但合起来的量就很大。即使在技术上可能,在经济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即便法规体系很健全,也会使中小企业出现大量的不遵从行为[12]。从总体上看,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要明显优于基于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手段,它可以以最小的费用更有效率地实现既定的环境治理目标[27]。在中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环保部门难于对他们进行识别、检测和惩罚,这些小企业很少受到管制者、消费者、社区和资金市场的影响,它们通过零售收入而非资本市场、银行贷款来获资金来源。相反,规模大的企业容易受到管制机构的监督和惩罚,它们更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它们的产品更有可能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有可能成为环保NGO、消费者、社区注意的对象。中国的乡镇企业往往能给往往能给地方带来收入,因而得到当地社区的支持,乡镇企业对环保部门的管制遵从率比较低,Xu在对江苏秦山镇的环境治理的调查中证实:乡镇企业大多不遵从排污的相关规定,有54.8%的企业部分遵从和不理睬(分别为16.1%和38.7%),仅有3.2%的企业完全遵从[28]。

4 小 结

自愿性工具是环境政策工具箱中的新工具,其背景假设是“自我管制”,但“自我管制”并不排他性地取代强制管制,相反,潜在的强制管制是“自我管制”有效的关键外在因素。在中国的情景下,环境管制压力和非管制压力还是比较薄弱,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企业不能很好地执行自愿性削减协议时,管制者、生产者、资金市场和社区无法对企业进行惩罚,企业不用承担巨大的违约成本,或者违约成本很小,但违约的收益是可以预料的,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通常会违反协议。同样因为管制型压力和非管制型压力薄弱,政府和企业所订立的协议往往是寻租、管制捕获的结果,这些协议没有定量化的排污基准线和目标、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惩罚机制等自愿协议成功实施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自愿性协议只能是企业用来自我宣传的幌子,而采取真正污染控制行动的可能性不大,环境质量不会真正改善。基于中国特殊情景,摒弃工具主义的观点,将自愿性工具放在中国环境管制情景下考虑该工具的有效性问题,自愿性工具的环境治理绩效将不理想。如果要让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真正发挥作用,加强环境管制机构的管制权威、加大对环境治理的管制压力是急需考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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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olicy Approaches be Effective in Chinese Context?

WANG Huina

(School of Govern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China)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计划管理;协议库存物资;执行管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背景情况

协议库存是电力总公司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需求预测,将电力物资分类汇总,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协议的过程。计划管理作为物资管理的“龙头”,合理协议库存管控能够缩短采购供应周期,避免出现物资“断档”,并减少物资供应库存压力、节约运营成本[1]。文献[2]从物资需求计划预测角度,对协议库存需求计划申报流程、需求部门与物资部门协同问题展开探讨。文献[3]应用二次指数平滑法,探讨了在物资集约化模式下,物资协议库存需求预测的方法。文献[4]中,提及物资标准化工作对协议库存设计部门、需求部门、物资部门的连锁效应。本文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业务,结合物资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从需求计划管理方面对协议库存执行管控进行探讨。

二、计划管理与执行管控

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需求计划、采购策略、采购计划、统计分析和计划考评等内容。物资计划管理遵循“统一、集中、全面、刚性”的原则,按照“主动超前、统筹协调、闭环管控”的工作机制,通过对物资计划与综合计划、预算的统筹与协调,确保计划合规、审核准确、报送及时,实现物资计划闭环管控。

根据计划管理定义,总公司物资协议库存采购每年安排1-2次,协议库存有效期一般1年。编制原则为根据近3年历史采购数据,结合公司年度综合计划,按照物料品种编制协议库存采购需求计划。

1.需求部门与物资部门的分工与界面

物资需求计划提报阶段:省公司批次启动信息后,物资需求管理部门占主导地位,其根据明年配网下达的资金计划、项目储备情况,根据物资采购目录,预测物资需求量。地市物资供应中心结合近3年物资的采购量,仓库现有的库存、库存定额,对需求提出调整建议。

物资执行管控阶段:省公司定期物资预警,地市物资供应中心占主导地位,其根据物资类别,一是将计划金额执行进度与1年期时间的时序进度进行比较,指出进度不足物资品类。二是对现有供应商执行进度进行分析,并对计划金额使用完毕物资,开展未来一定周期(如半年)的补充预测,分析偏差原因后,向省公司提出计划调整申请。

2.需求计划审查方法

需求计划审查,是基于需求计划预测基础上,开展的需求计划审核、确定工作。由于每年配网项目建设目标不同,仅仅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分析等手段,无法准确预测次年需求。此外,配网技术日趋成熟,物资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对于个别品类物资经过合并、精简、修订技术规范书后,无法与历史采购供货单数据准确对应。

针对上述情况,省公司对地市公司需求计划审查时,主要方法有:一是售电量相同水平的地市公司、县公司间需求比较;二是物资需求总金额与年度投资总额相比较;三是根据物资比例关系,如变压器与柱上断路器、避雷器等,10kV电力电缆与10kV电缆附件;架空绝缘导线与水泥杆、铁塔等,相互间存在一定配比关系物资进行审核。四是根据沿海或内地或山区实际特点,对复合绝缘子、集束绝缘导线等物资,逐一审查。

3.计划与执行的周期性管控

协议库存需求计划申报的原则是“滚动执行,增量申报”。这给地市公司层面的需求申报提出一个难题,即,由于在协议库存自动分配的大原则下,地市公司无法预知当前剩余的协议库存合同中,本单位最终能够采购到的物资数量。

福建公司提出一个解决思路是,每年第二批协议库存需求计划,申报次年全年的物资需求数量。次年第一批根据实际项目下达情况,再做一次小调整。地市公司在两次申报周期内,统计、申报一个年度的物资需求量,省公司对已有中标结果但未执行完成的协议进行统一核减,并适当考虑余量。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实现对地市公司计划与执行准确性的考核,设计指标如下:

协议库存完成率 = 按计划完成采购的物资种类数量/物资种类总数 。

1、“按计划完成采购的物资种类数量”,是指全年供货单金额与全年计划金额比例在[80%,120%]的物资种类数量。

2、物资种类总数,指本单位当年有申报计划的或有发生采购的物资种类总数。

三、总结

物资协议库存采购方式的执行管控工作,必须以供应链管理为出发点,从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履约仓库管理等多角度进行审视,谋求一种与物资行业发展同进步,与企业发展相符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本文从计划管理角度,应用需求计划对协议库存管理提出了浅显的分析,对日常业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了目前使用的方法。下一步将继续针对实际操作业务中,更加繁杂的细分问题开展分析、改进工作,以期能够减少业务流程中各类暗礁,提高供应商的履约效能,进一步提高福建公司的物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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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2篇

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实施工作纷繁复杂,内涵极其丰富。按照各商业银行公布的时间进度,首批银行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本文对大型商业银行如何顺利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几点思路。

一、加大培训力度,全员参与,加强对新资本协议的学习,深入理解协议的核心理念,对全面推进实施具有根本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对商业银行三大风险的管理提出三大支柱的具体要求。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在第一支柱中计算监管资本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通过三大支柱达到两大监管目标,一是提高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也就是更加精确地计量风险;二是激励商业银行在实现更加精确的计量风险的过程中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也就是持续地改进、完善商业银行的自主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商业银行在风险定义、风险计量、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业银行不但要建立在自己积累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开发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并应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了保证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各种模型工具得到合理使用,商业银行还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不仅包括管理组织、流程制度,还需要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

显而易见,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提高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实施内部评级风险计量,注重风险缓释技术应用,使用风险计量模型工具,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增强风险识别预警能力,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管理要覆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授权、流程控制、资本配置等各个环节。全面风险管理应是一种全员的风险管理。推进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决不仅是风险条线的工作,更不仅是专家小组的工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应该把新巴塞尔协议的普及性学习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学习安排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做出差别化、针对性较强的计划安排,着力提高学习的效果。通过学习使全体员工都能充分认识学习推进新协议的目的和必要性,充分掌握新协议的基本内容及核心理念,为顺利推进各种管理工具的有效运用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紧密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努力使协议实施推进和管理工具创新齐头并进

新资本协议已蕴涵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过程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并且要求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例如对公信用风险计量基础上的评级系统、十二级风险分类系统、限额管理、经济资本管理、操作风险自评估等。

新协议要求的各项管理技术、工具的开发和运用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体现在合理有效的计量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所需匹配的经济资本,并最终与监管资本趋同。经济资本总量应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比例之内,也就是说保证资本充足率的合规。经济资本是用来弥补业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非预期损失,计量范围包括了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计量和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现阶段商业银行所采用的较先进的方法是资产波动法,从风险敞口、客户违约概率、债项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出发计量每笔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同时在考虑资产相关性的基础上,计量出整个资产组合的经济资本。因此资产的经济资本主要取决于客户违约概率PD、债项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

客户违约概率PD、债项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的计量技术性很强,影响其变动的因素也很多,且对计算过程涉及的数据质量要求很高。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导致管理工具的应用效果和所计量的经济资本的偏差。对涉及全行性管理工具和相关系统的开发研究,应在总行层面组织精兵强将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研发步伐,传导至一级分行,学习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总行开发工具运用优化以及运用工具指导完善各项业务流程的制度措施的落实方面。这方面的重点又应放在结合各地实际特点在不同地域、客户、产品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技术和方法方面。

三、利用各种途经加强管理理念和管理工具运用传导,努力使全体员工结合岗位职责,自觉运用风险管理工具

思想意识决定着行动的方向,再好的系统、再好的工具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运用也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如同我们已经拥有了一架性能卓越的飞机,但如果没有一位优秀的飞行员,这架飞机的性能也难以发挥。推进新协议、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落脚点应该放在各一级分行,将总行政策、理念和管理工具传导给每一位员工。新资本协议具有复杂性,它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员提高认识、全员落实,更多的工作是需要基层人员按照总行的要求逐项落实。

同时,总行层面也应加强各业务条线的指导力度,对一些重要的具体工作应加大推进的执行力,在工作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方面加以细化。如操作风险自评估等管理工作除分行层面的协调推进外,也需要总行层面从条线角度进行重点要求和具体安排,在此基础上逐步成为基层各岗位员工的主动自觉行动,由此才能真正落实新协议的要求。

四、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持续优化完善各项管理工具和管理流程,使新协议的理念得以有效落实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3篇

第六地质大队换热站及区域内供热管网移交协议

甲方(移交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

乙方(接收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恒信暖力有限公司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第六地质大队换热站及区域内供热管网移交协议

移交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

接收方(乙方):哈密市伊州区恒信暖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按照“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地质小区高层供暖设施改造、移交、接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移交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

甲方作为分离移交方将资产无偿划转至乙方,乙方负责业务移交后的管理、维护和运行。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需移交高层供暖区供暖设施进行改造,此次改造项目的实操主体为乙方,甲方将积极配合。

第二条、改造期限、过渡期及责任移交基准日

1、改造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

2、过渡期:即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设计所涉及的换暖站及二级供暖管网改造工程全部完成。

3、2021年10月1日,为甲乙双方交接基准日。基准日之后,无论改造是否结束,不影响乙方对上述区域供暖系统运行管理职能及相关责任的接管。

4、基准日之前,甲方应继续负责移交区域供暖管线的维护、暖用户设施的维修。

5、过渡期后甲方不再承担有关小区供暖所涉及改造、维修、维护等任何费用。

第三条、供暖设施改造及移交具体内容

1.换暖站改造

乙方将在建安三处小区换暖站的基础上进行增容改扩建施工。

乙方负责向政府单位协调提供换暖站改扩建用地、办理正式用电、用水等前期手续。

2.二级供暖管网改造

对地质小区高层供暖部分二级供暖管网进行改造(以设计为准)。

3、换热站及二级管网改造项目须经双方认可。

第四条、供暖设施改造费用: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供暖设施改造费用邀请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预算,供暖设施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最终依据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决算数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资产移交

甲、乙双方应对资产移交进行专项协商,包括供暖所涉及的必须设施、设备及管网,达成共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以及权属变更应在过渡期内完成。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

1、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正式移交前,向乙方提供地质小区供暖设施相关资料,以及办理资产移交的相关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甲方的供暖设施及相关土地,均无偿移交给乙方。资料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资料不全的,不影响双方的整体移交工作。

2、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手续。

3、施工期间,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助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及办理换暖站正式用水、用电手续。

4、甲方指派专人协调、配合乙方改造施工。

5、甲方负责处理乙方正式接管前各方面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接收债权、债务。甲方承诺按本协议应移交资产未被抵押、质押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

6、甲方协助乙方与暖用户签署供用暖协议。

(二)乙方

1、应保证工程质量,如期完成供暖设施的改造工作。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施工现场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做到场平料清。

4、工程竣工后,负责开挖道路的恢复并保修两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第四条,如因资金不到位,影响乙方工程施工和正常运行与维护,工期应顺延,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一)款各项,影响乙方工程启动与正常进行,影响乙方各项手续办理,造成资产移交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移交中途终止,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工程未如期完成,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二)款各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或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移交中途终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影响改造和供暖时,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双方在改造及接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仍未果,由法院裁判。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报伊州区发改委备案壹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人(签字):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4篇

乙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为双方长期性合作协议。

2、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3、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 工程项目合作的形式及收费标准

1、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努力承接,工程合同签定后双方视具体工程对象,商定由甲方或乙方施工。

2、施工方负责向另一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率标准,单列条款约定);并负责承揽工程应该支付的前期费用。工程应付税、费等由施工方负责。

3、管理费率视结算值由施工方向另一方缴纳,管理费用收取分别为:

a:结算值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收取2%管理费用;

b:结算值为5000万元至1亿元。分别按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2%管理费用,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1.5%管理费用;

c:结算值为1亿元以上。分别按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2%管理费用,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1.5%管理费用,超过1亿元部分收取1%管理费用。

4、双方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银行共管账户,共同控制工程款的走向,取款或转账时需经一方加盖公章一方加盖财务主管章(皆为银行预留印鉴)共同掌控。工程款到位后,按到位额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余款在三日内拨付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施工。

5、施工方对所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施工方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业主规定的各项规费。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市场开发,信息跟踪筛选,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为便于双方联系及业务开展,乙方在北京设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处,委派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及日常业务。

3、甲方派员有权按乙方聘用的职务及权限范围,依托乙方驻京办事处对外开展业务,乙方驻京办事处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另议)。

第四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应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在联合开发市场及项目合作中竭尽全力。

2、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以维护双方的信誉。

3、各方所提供的人员,在合作过程中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对方有权撤换,并由提供方更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方不得违约,否则将由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与对方带有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甲方:上海十三冶建筑分公司温州滨海园区项目部

乙方:蔡陈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温州市滨海园区二期(b区)市政工程7标段工程合作施工事宜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温州市滨海园区二期(b区)市政工程7标 段

二,工程地点:温州市滨海园区

三,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给排水,路灯基础及预埋管等

四,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以业主下达的开工令批准日期为准

工 期: 600日历天(20个月)

五,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工程价款: $42372750.00元(大写:肆仟贰佰叁拾柒万贰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国家,地方税金和各项规费均由乙方缴纳(乙方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和发票),其费用已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本协议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理协议;廉洁协议.

3,本工程总包合同

4,施工图纸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环境管理,包文明施工,包治安保卫防火交通管理,包廉洁,包交工,包保修.

八,结算方式及工程价款的拨付

1,本协议价款及调整采用方式与总包合同一致.

2,乙方向甲方交纳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3,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保底薪金16万元(协议约定工期内),当超出协议约定工期时,乙方按每月8000元另行支付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保底薪金.

4,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办公,通讯,交通,差旅,食宿,招待等费用及甲方上级公司管理人员至现场检查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工程价款的拨付

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业主和甲方确认后,根据业主的付款比例扣除甲方管理费(3%),管理人员薪金(8000元/月)及经乙方确认的本协议第八.4条甲方发生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支付:

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本工程劳务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

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本工程材料供应商及机械料具租赁商的工程结算价款.

其它费用.

当业主的付款扣除甲方管理费,管理人员薪金及经乙方确认的本协议第八.4条甲方发生的费用后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筹款支付.

九,项目负责人

甲方委派驻工地履行本协议的项目负责人为: .

乙方委派驻工地履行本协议的项目负责人为: .

十,甲方义务

委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负责本工程全面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总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十一,乙方义务

1,委派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并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制定实施保证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乙方必须遵守业主,十三冶制定的关于安全,质量,环境,施工技术,进度,文明施工,职业健康,治安保卫及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乙方须服从甲方及业主的指令,否则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乙方为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室一间并配备办公家具.

8,完成总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9,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甲方有关的的所有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安全施工与检查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率100%.

2,安全管理目标:无工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恶性险肇事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违法事件为零,千人负伤率:≤1.5‰.

3,杜绝质量,安全,交通,火灾,污染,机械,急性中毒等重大事故.

十三,安全防护及职业健康管理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业主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和业主认可后实施.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璄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业主,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和业主认可后实施.

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按甲方和业主的要求配备齐全.

4,乙方接害工种的人员在进场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明确职业危害,并有教育培训记录;接害工种人员进场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与其接害职业相关的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表交项目部备案,项目部根据接害人员档案及体检台帐.乙方不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发生人员伤亡,责任和费用乙方自理.

十四,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保险

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及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六,材料供应

除总包合同约定外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业主,设计,甲方,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甲方和业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材料,机械租赁及劳务费用等发票.

十七,竣工验收和结算

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专人参加与业主的竣工结算资料核实工作,并对核实后的结算价款负责.

十八,工程保修

按总包合同质量保修书执行.

十九,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 1000 元,逾期二天罚 XX 元,以此类推,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2)乙方施工的工程未通过业主或甲方验收的,乙方无条件返工至合格,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施工项目按80%付款,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乙方不能按协议要求竣工,交工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十,争议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一,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2,本协议双方约定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六份,甲方执 五 份,乙方执 一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第15篇

甲 方: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立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互利互惠原则,就合作开发 ”房地产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利润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情况: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总体规划(20xx-20xx)》的规划用途和__________新区建设的需要______人民政府需收回甲、乙共同出资挂在甲方名下的位于__________大道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40平方米。_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用位于________________工业园区秧一路西南侧、秧____________平方米(包含公摊道路3527.8平方米)

1.2项目部是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购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1.4 本合作项目“__________小区”所使用的土地系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置换补差价的方式取得(本协议第1.1条中已详细说明),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至 年止。项目预计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具体以最终的审批手续为准)。

1.5 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共有合作项目的土地和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建成的房屋,共同共有的房屋,统一以甲方名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销售房屋,双方书面议定房屋销售价格并由甲方报批。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本协议当事人按比例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方签字写明自己的不同意见。一般事项由项目部人数的_____通过为有效;重要事项应由项目部人数的100%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予以分摊。本项目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围墙以内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税款,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予以分摊。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围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予以分摊。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予以分摊。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予以分摊。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按双方各自50%的比例负担。

3.8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50%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按50%比例分摊,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由本项目部下设的财务部统一处理,财务部所需全部的文书均以甲方名义进行记账管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两方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两方代表人签字并经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 、 两人分别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如使用本开发项目土地进行贷款的,贷款得到的金额应按各方50%分配作为各方的实际出资,贷款利息各分摊50%。

第五章 房屋和利润的分配

5.1 房屋分配:全部房屋均按各占50%份额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配。

5.2 利润分配:销售房屋收入减去各项成本后的利润按各自50%的比例分配。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分别销售了总建筑面积的 %和 %和 %时,甲、乙双方共同就本项目已发生的收支进行结算,除预留相应周转资金外,双方开始收回实际投资款和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1.1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按各分摊50%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6.12 以上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 日前支付给财务部。(注:甲方所缴纳的钱款应特别注明此合作项目部(下设财务)收取)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情况

1. 地块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业园区秧一路西南侧、秧苗十七路东南侧

2. 地块总面积:15904.1平方米(包含公摊道路3527.8平方米)

3.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4. 土地出让年限:70年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则收取工程结算造价相应管理费。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 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是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由哪个公司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已审批的建筑设计图所确定的房屋,由甲方统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统一以甲方名义由双方派员进行销售,甲方则收取建筑商结算造价1%的管理费。

10.2以甲方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甲方名义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入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专用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人员的工资由双方平均分摊。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的 %计算,由本协议双方平均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书面签字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购买土地使用权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在对方书面通知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____倍承担违约责任。

15.4 本协议15.1、15.2和15.3条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针对没有特别约定的其它任何一条,任何一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人是否具有权、是否超越权限和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各自50%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