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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档案和资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审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要确定城建档案馆(室)的编制,落实城建档案事业经费,要有专用库房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建管理部门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成图、成果。)

(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历次绘制的规划现状图、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及规划基础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五)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城市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4、公共交通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公共交通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7、城市人防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军事工程档案。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规定的范围接受和收集城建档案及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全部竣工档案材料交城建档案馆进行审查,凡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于立卷三年内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三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具有完备的签章手续;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地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

第十五条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或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

(二)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当地城市建设事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管理,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各有关单位(包括驻市的部、省所属单位)都应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多套分存、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档案室及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市建设档案馆隶属市建设局领导,是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负责拟定城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和市区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六)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建设档案馆逐步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负责当地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及重要工程档案。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加强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及设施维护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档案,并随时接受市建设档案馆的检查和指导。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都必须无条件地将档案的原件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九条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下列档案资料,应整理送交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场管理、城建计划统计管理等档案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城市测绘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四)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五)市区地名档案资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汇编及更名通报等档案资料;

(六)城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等档案资料;

(七)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灯等工程档案资料;

(八)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供水、供气、热力、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档案资料;

(九)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市辖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工业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矿业、电力、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储库等建(构)筑物工程档案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宾馆、会堂、书店、学校、医院、疗养院、体育馆(场)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水资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水资料调查统计、规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库、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区河道整治等资料;

(十三)人防、防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四)环境卫生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风景区等方面的工程档案资料;

(十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十七)军事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

(十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综合图、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档案及住宅工程档案等;

(十九)涉外工程档案资料;

(二十)村镇建设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周边村镇规划,典型建筑的图纸等档案资料;

(二十一)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气象、水文、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汇编、专题调研和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城市面貌等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声像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需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建档案资料由产生单位收集齐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应于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移交;城市基础资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环保管理、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设计、科研等档案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在产生单位保管三至五年后移交。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包括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套数、提交时间及编制竣工图费用等,明确其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凡在城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在其竣工时,应当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在编制工程竣工图纸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实测数据;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要反映建设工程的真实情况,即图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纸改绘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须附有工程照片或实况视频等声像档案资料;

(六)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同步编制,不得事后编制和伪造。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建设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凡因扩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对其原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报送建设档案馆。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则。建设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科学管理城建档案,积极利用城建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建设档案馆应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建设档案馆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目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与产生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第二十一条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建设档案馆按规定查阅。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二条建设档案馆应根据查阅档案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做好利用统计、信息反馈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新动向,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省档案工作条例》给予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充。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或原件微缩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将《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依据之一。

属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七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管线专业图和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市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积极为全社会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城建档案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和分布在乡村的各类公共建筑和设施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局委托县城乡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室)负责本县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县城建档案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县城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村镇公共建筑、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建筑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房地产管理和人防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镇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县城建档案室根据城乡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是列入县城建档案室接收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中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县城建档案室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县城建档案室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县城建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县城乡建设档案室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县城乡建设档案室确认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之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县城建档案室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县城建档案室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搜索工具。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妥善保管好所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县城建档案室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县城建档案室可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1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特征的分析

1.1 立法时间分析。通过对华东地区9个较大的市以及上海市(直辖市)等10个城市(以下简称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调查,共获得地方性行政法规2部,地方性行政规章10部。12部规范性法文件展示了近30年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的基本成就。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和规章及其生效时间,见表1。

表1 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生效时间[2] ~ [13]

调查表明,早在1980年前后,已有南京、徐州、合肥、宁波等8个城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始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进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0年以来,华东地区1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例如,徐州市2004年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法文件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2011年又出台新的规章对2004年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距今最新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之一,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间特色方面具有代表性。

1.2 立法地域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规模不一,法规规章颁布与修改时间差异较大,非发达城市和内陆城市立法步伐更快,这与各个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并非完全一致,它更多体现的是区域差异,尤其是当地政府、人大重视程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例如,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之后不久,又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和了《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1.3 立法技术分析

1.3.1 整体架构分析。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12部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其整体框架主要有两种:分章节论述和按条款列举。其中,7部为分章节论述,5部为按条款列举。分章节进行论述的文件均分为总则、附则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归档范围、移送与接收及法律责任等模块。可见,各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建文件的归档、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1.3.2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分析。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在总则的第一、第二条对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目的做了相似的描述,即“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级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市级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践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

1.3.3 立法内容分析。(1) 共性。第一,各市法规和规章对城建档案的定义差异不大,均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二,各市的城建档案由相应地区市级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均为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三,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图都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有完善的竣工图,不完整或缺失的都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补绘并归档。第四,文件的实施范围描述方式分为两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2)特色。特色之一,实行两套制归档。《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涉及“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建档案保存的完整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特色之二,城建档案利用逐渐受到重视。如《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体现出文件制定者先进的服务思想和立法理念。特色之三,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先由形成单位予以归档管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将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室),二者有机衔接,这将从根源上避免城建档案外流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发生。特色之四,城建档案业务工作与行政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档案业务机构隶属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细阐述了城建档案工作者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城建档案馆(室)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等内容。

2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罚款数额差异大,裁量阶次少。有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法律责任和奖惩的内容存在表述含糊、标准不够明确的情况。如涉及处罚金额,有的规定1万至10万元,有的规定2000元,还有的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自主裁量。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巨大差别、罚款裁量阶次的过少和不加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限的授予,无疑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当国有单位、国有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出现问题时,惩罚措施往往不易落到实处。

2.2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具体体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多,全国统一的法规规章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范力度变得越来越弱。二是地方性规章多,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少。从选样调查的对象看,地方性法规有2部,只占总量的17%,明显偏低。三是一些城市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周期过长,修法工作进展缓慢。从10个城市的现行法规规章看,最早的修订于2001年,最晚的修订于2011年,之间相差10年。还有几部修订于2002年,距今也有12年之久。四是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有所缺失。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文件激增,文档一体化催生城建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在华东地区的10个城市中,只有徐州市在2011年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电子文件归档有所涉及。该《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竣工档案,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l l7.2007)”, 而其他1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均无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2.4 法规和规章的地方特色不够十分突出。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普遍存在结构相似、内容相近甚至雷同的现象,未能突出体现各个城市的地方特色。纵观华东地区10个城市,有的以交通建设为主,有的以历史建筑出名,各地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城市建设规模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别,立法内容至少应当在部分条款中用于展示自己独特的风貌和建设实际。

3 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要实事求是,以城市建设的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为出发点,加快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进程,确立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化解二者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充分汲取他们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弥补现有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有的作用。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条件,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城市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渠道[1]。城建档案优化管理,是城市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人们生活中所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正常生活。城市档案是预防自然灾害,减少城市损失的重要基础。城建档案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在破坏后及时恢复与重建的依据[2]。城建档案从科学的角度反映城市的发展规律,是城市科学研究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集中反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对于城市规划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作用。1960年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档案规划中,明确城建档案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城市规划五分方面[3]。其中国城市规划档案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城市规划档案以及国土整治规划档案三大方面。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完整性、专业性以及特殊性的特点,城市的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以城市为基础展开。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各项内容相互交错,通过单行工程互相配合,实现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基于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要与城市规划需求相符合。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众多,涉及内容甚广,城市规划发展与建设需要基于城市的历史情况开展,因此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其完整性。城镇档案项目具有专业性特征,因此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必须要注重档案的专业区分,保证其专业性特点。城市规划中,以特殊性事件为对比,规避传统规划过程中存在的弊端[4]。因此城镇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注其特殊性,为城市规划发展奠定基础。

2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

2.1城建档案利用意识不强

城建档案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在城镇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管理不仅在于保存,发挥档案信息价值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真谛。当下社会人们对档案利用意识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现代化建设、改进以及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建设之前,将城建档案作为参考依据,避免及建设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浪费。由于我国城镇档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系统建设处于发展阶段,导致档案意识不强的现象产生。档案利用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城镇档案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城市规划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2.2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建档案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机构,导致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行政执行力缺乏,档案管理组织系统与工作任务内容不符,难以形成上下统一,兼具系统性以及全面性的管理系统。基于此种管理体系,难以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业的指导,使之与城市规划需求不匹配,难以发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2.3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后

智慧城市的建设,对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新要求。城建档案作为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决策层的不重视、设备配备不到位、城建档案管理专业性、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等不达标,导致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3改进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应用对策

3.1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档案利用意识

扩大档案的影响力,使群众了解城建档案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此强化群众档案利用意识,提升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利用率。档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强化人们的档案意识是提升人们法律意识的方法之一。基于法律保证,宣传档案正确利用的重要意义,强调忽略档案利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现象,通过对比的方式强化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在此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挖掘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城建挡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让人们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受益,以此强化人民的档案管理意识,促进城市档案的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

3.2依据法律法规,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基于城建档案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时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加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将档案管理工作上升至法律层面,落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工作内容,保证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完整性质。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降低社会上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现象的产生。

3.3拓宽应用渠道,完善档案信息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城建档案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转变传统档案管理观念,以现代化城市规划与建设需求为基础,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化平台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强化档案管理、收集以及利用各个方面。强化城建档案宣传力度,拓宽档案管理应用渠道,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强化档案管理质量效率的同时,提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满足城市规划的实际需求。

4结语

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促进城市现代化以及信息化建设。在档案建设过程中,强化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发展相符合,进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力,王烨楠.基于档案的城市记忆资源建设全过程模型及应用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7(1):26-32.

[2]周惠英.谋定后动厚植优势———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基于新时代智慧档案馆建设的创新实践[J].浙江档案,2018(3).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事业应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保障其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下设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负责接收、收集、征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以下内容: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各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前款(一)项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前款(三)项规定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建设专业管理部门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JJ/T11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馆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属于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查验。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档案,要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通知城建档案馆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核发《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予以查验。

第十二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其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要按照《城乡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进行登记、整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档案。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应配备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03-)。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服务。

第十九条在城乡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线主管部门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或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责任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条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消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向市城建档案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馆负责管理。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退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市城建档案馆阅览、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送、捐赠、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市城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或公开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事城建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登记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凤台县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1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这项明文规定也没得到具体的落实,因为该条例的主要实施者是建设主管部门,而不是负责管理工程档案的部门。因此,这容易导致档案的依法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很多工程建设档案都存在着过期未交、缺交、漏交等现象,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没法进行有效的管理,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除了上述几点客观原因之外,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的是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对于档案工作本身就认识不够,对档案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导致不能够准确地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准则和要求。另外,由于档案管理人员人手不够,档案人员大部分时间精力放在对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接收上,对其它档案和各项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工程的不断增多,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大多还只停留在层面上,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导致了目前一些中小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存在着以上问题,为了使工程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利用服务,与飞速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活动相适应,必须加强中小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管理,给工程档案管理设立一个良好的平台。下面本文将依法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几点建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因此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保管的重要基地,它面向全市,收集和保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因此,工程档案管理首先是从思想上增强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识,并且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只有提高了有关领导对工程档案工作管理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档案管理工作,从而构建科学严密、分工明确的档案管理体系,上致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下致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还是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档案管理规定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积极地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在每项建设工程主体结束之后,按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各职责部门将有关工程应该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图纸等收集完整、齐全,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是指能够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根据《档案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城市建设的行政部门要设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城建档案部门行使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通过确立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保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源头上强化工程档案的行政执法,落实了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有效地实现档案的依法管理。

《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归档都作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档案馆移交报送之前,同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档案进行科学的维护,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对保护档案不受外界环境的损坏,消除一些不利因素,延长归档后工程档案的寿命,以最大限度地为城市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依法管理好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好与工程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些档案管理制度,收集范围,整理规范,报送归档要求等相关业务知识,因此,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至关重要,档案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工作上才能得心应手,同时还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结合,善于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相关的规定给予解决,提高工程管理的法制观念,提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水平。《档案法》以及《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档案,档案人员造成档案损失,涂改或伪造档案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单位宣传信息网络平台对工程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宣传督促工程档案的收集报送保管工作,表彰奖励档案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他们履行法律指责,违反档案工作规定的,无视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实行监控,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同时要积极配合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同时政府要建立一个适应我国社会体系的档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作者:曾春梅工作单位:福建省永安市建设档案馆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2篇

城乡规划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城乡规划的方针和政策,组织领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法治和秩序,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城乡规划的综合效益。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下达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在进行规划管理各项活动中,都将产生大量的具有工作查考和保存价值的规划管理档案。规划管理档案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依法实施管理的真实记录。

由于城乡规划管理是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如在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涉及建筑用地的申请,审批工程选址、施工放线等,都要有有关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文件材料作为工作凭证。可以说在整个规划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中,都与规划管理档案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规划管理档案是进行规划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条件,没有规划管理档案或规划管理档案不完整、不准确,都将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可以说,规划管理档案是规划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规划管理工作成果最终实现形式。

规划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规划前期管理档案资料和规划后期管理档案资料。规划前期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有:建设单位(个人)建房申请书、基建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定点、用地、工程)规划申请表、建房用地申请书、建房踏勘报告书、征用土地批准书、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划用地红线图、征用土地红线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建设工程红线图,以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材料。只有当这些材料齐全完备,才能说明该工程是一个合法的建设工程。在这些材料中,土地征用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建设红线图、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划(用地)建房申请书,以及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是规划管理档案的核心部分,其日后档案的查考利用的重心也就在这部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规划管理档案与工程竣工档案具有明显的区别。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反映工程的施工情况,诸如隐蔽工程记录、各种原材料的试拉试压报告、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主要反映了工程建设的技术性和质量可靠性。而规划管理档案则是集中记录了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前期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所做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反映了建设工程的政策性和合法性。规划管理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主体之一,从某种意义讲,它比工程竣工档案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规划后期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是指对违法违章的查处。如超面积、违反规划红线的工程建设,其内容主要有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送达证、停工通知书、复工通知书、行政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结案审查表以及补办“一书两证”等文件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档案形成于城市规划管理各项活动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也不同,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要将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和有关制度规定之中。首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做到人员、设备、装具的落实。其次,建立专门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以项目为单位,对涉及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归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将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材料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移交,以确保城乡规划管理档案的齐全、完整。

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和查考保存价值。因此,必须对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集中统一管理就是将各个工作部门、单位分散保管的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材料按照相关的归档制度统一交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进行保管。在现阶段,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保存阶段。这个阶段指城市规划管理档案从形成、保管到移交前的阶段。因为规划管理文件材料在项目规划建设期间需要经常使用,因此,在项目建成的两年之内宜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保存为宜,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实际效能。二是城乡建设档案馆保存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两年之后,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永久(长期)保存。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延长城市管理档案的寿命,发挥档案的综合作用,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利用,为今后建设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3篇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条件,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城市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渠道[1]。城建档案优化管理,是城市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人们生活中所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正常生活。城市档案是预防自然灾害,减少城市损失的重要基础。城建档案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在破坏后及时恢复与重建的依据[2]。城建档案从科学的角度反映城市的发展规律,是城市科学研究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集中反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对于城市规划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作用。1960年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档案规划中,明确城建档案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城市规划五分方面[3]。其中国城市规划档案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城市规划档案以及国土整治规划档案三大方面。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完整性、专业性以及特殊性的特点,城市的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以城市为基础展开。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各项内容相互交错,通过单行工程互相配合,实现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基于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要与城市规划需求相符合。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众多,涉及内容甚广,城市规划发展与建设需要基于城市的历史情况开展,因此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其完整性。城镇档案项目具有专业性特征,因此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必须要注重档案的专业区分,保证其专业性特点。城市规划中,以特殊性事件为对比,规避传统规划过程中存在的弊端[4]。因此城镇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注其特殊性,为城市规划发展奠定基础。

2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

2.1城建档案利用意识不强

城建档案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在城镇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管理不仅在于保存,发挥档案信息价值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真谛。当下社会人们对档案利用意识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现代化建设、改进以及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建设之前,将城建档案作为参考依据,避免及建设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浪费。由于我国城镇档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系统建设处于发展阶段,导致档案意识不强的现象产生。档案利用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城镇档案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城市规划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2.2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建档案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机构,导致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行政执行力缺乏,档案管理组织系统与工作任务内容不符,难以形成上下统一,兼具系统性以及全面性的管理系统。基于此种管理体系,难以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业的指导,使之与城市规划需求不匹配,难以发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2.3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后

智慧城市的建设,对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新要求。城建档案作为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决策层的不重视、设备配备不到位、城建档案管理专业性、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等不达标,导致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3改进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应用对策

3.1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档案利用意识

扩大档案的影响力,使群众了解城建档案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此强化群众档案利用意识,提升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利用率。档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强化人们的档案意识是提升人们法律意识的方法之一。基于法律保证,宣传档案正确利用的重要意义,强调忽略档案利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现象,通过对比的方式强化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在此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挖掘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城建挡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让人们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受益,以此强化人民的档案管理意识,促进城市档案的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

3.2依据法律法规,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基于城建档案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时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加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将档案管理工作上升至法律层面,落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工作内容,保证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完整性质。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降低社会上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现象的产生。

3.3拓宽应用渠道,完善档案信息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城建档案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转变传统档案管理观念,以现代化城市规划与建设需求为基础,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化平台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强化档案管理、收集以及利用各个方面。强化城建档案宣传力度,拓宽档案管理应用渠道,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强化档案管理质量效率的同时,提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满足城市规划的实际需求。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接收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105号)精神,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对竣工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无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督促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90号、101号令的要求进行。城建档案的著录和归档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鉴定保管期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和支持下,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纷纷建立城建档案馆。三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城建档案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全国660多个设市的城市中,已建立了近500个城建档案馆,大、中城市100%建立了城建档案馆。建馆之初各地城建档案馆无一例外地把丰富馆藏视为第一要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地城建档案馆馆藏数量急剧增加,城建档案馆馆藏资源建设的重心发生了转移,我们在为馆藏数量引以为荣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庞大馆藏带来的一系列苦恼:库房爆满,档案管理成本激增,档案安全隐患增加,全国城建档案馆掀起了第二轮馆房建设高潮。如果档案鉴定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档案馆藏只有进口没有出口,馆藏将会无休止地增长,馆房建设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馆藏增长的速度,如此下去,后果不敢想象。与此同时,信息化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改变了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各地城建档案馆陆续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工作,这项工作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工作。在开展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有一个念头一直在我脑海挥之不去。我们耗费了这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档案,是否有些已经没有继续保存的价值?除了保存档案实体,还要保存档案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的保存成本更高,这对档案馆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了对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

一、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

档案鉴定是指档案馆(室)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并予以销毁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档案鉴定工作的核心是档案价值的判定和预测。价值是指因档案具有凭证作用与情报作用,表现出对档案形成机关和社会的有用性和有用程度。

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决定档案去留存毁的工作。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仅能节约档案存储空间,降低档案管理成本,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它更关系着城市建设信息的准确性。因为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不仅不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作用,反而会带来混乱,产生副作用。市政管线管理是全市乃至全国的突出难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的准确性。有些废弃多年的管线,信息还在被保留和应用。

二、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档案鉴定一直是被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回避的话题,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基本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我国城建档案馆大多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时间较短,馆藏档案保存期满的问题近几年逐渐显露。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由于城建档案专业性特点,城建档案馆无法参照综合档案馆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做法,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各地城建档案馆对档案鉴定工作大多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

三、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

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高难度的工作,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难下大的决心,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一个大的工程,作为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或“瓶颈“问题,统筹规划,全面动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有效地解决。因此,在衡量档案馆发展标准中,我们很少看到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衡量档案事业或档案馆发展的一项指标。

(二)档案鉴定的技术标准滞后

关于档案鉴定的研究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是对档案鉴定宏观的认识。而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需要更加贴切的技术标准的指导。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和实践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1988年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是鉴定城建档案价值和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经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比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61条规定“高层住宅楼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高层住宅还比较罕见,而今高层住宅在各地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不再具备永久保存的价值。

(三)城建档案专业性强、来源多样,价值鉴定难度大

城建档案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档案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专业复杂,档案来源多样,在对档案价值的判定和预测方面,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仅仅依靠城建档案馆自身的力量很难完成。而且城建档案来源多样,档案移交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等等。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离不开档案移交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而档案鉴定工作对于档案移交单位的意义并不大,因此其积极性不高。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档案工作者在档案管理中存档护档意识强,销档意识弱,缺乏档案管理的成本意识。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高难度的工作,档案工作者的避险情绪比较严重,往往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来消极对待档案鉴定工作。另外,还有一些档案工作者认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耗时、耗力、高责任、高风险的工作,是一项高投入低产出的工作,短期效应不明显,有点得不偿失。

四、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尽管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面临着诸如此类的限制因素,工作开展的难度大,但是随着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馆藏数量的不断增加,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终将成为我们绕不开的课题。档案鉴定工作不仅仅是档案业务的一个环节,而是事关档案事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结合自己多年的城建档案管理经验,我认为切实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加强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顶层设计

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仅可以减轻馆藏的压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将有限的资源真正应用到值得保存的档案中,对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能够对城建档案信息起到过滤作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切实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开展,必须加强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顶层设计,将档案鉴定工作纳入衡量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档案领域加大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力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建部要加大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力度,消除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的思想顾虑。

第二、标准先行,修订《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迫在眉睫

如前所述,1988年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城市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订。个人认为,由于城建档案的专业性特点,《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修订要充分听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领域的意见。《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应该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

第三、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断丰富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

目前对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工作,脱离了实践基础的理论研究终归只能是理论。所以,重要的是行动起来。先从馆藏档案中鉴定标准比较明确、保管期限标准比较简单的档案入手。比如,我馆馆藏档案中有一部分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移交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工程设计档案。这部分档案年代久远,很多建筑物已经不复存在,而且档案来源单一,档案鉴定工作难度系数相对较低,可以以这部分档案为突破口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实现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动态化管理

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比如档案形成单位、档案移交单位、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建筑物是否为重点工程、建筑设计是否曾在国际国内获奖等相关信息是城建档案价值鉴定的非常重要的信息。要获取这些信息,城建档案馆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城市规划、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动,掌握城建档案的相关信息,还要加强城建档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与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联系,全方位掌握建筑物的相关信息。

总之,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摆在我们城建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虽然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但研究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行动起来,逐步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断探索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规律,总结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丰富城建档案鉴定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