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大调解工作要点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精神,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维稳的重要“抓手”。

抓紧、抓实,“大调解”工作已经写入党的十报告,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强国之策和长远之计,省、市、县对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使命感,把持续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常态维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措施办法,扎实开展我镇“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

镇党委政府把“大调解”工作列入了工作重要议事议程,落实了“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机制,人员及经费的落实,健全和落实了相关责任制度,成立了“大调解”领导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各村(居)、镇属各单位组织的工作机构,责任明确、分片包干、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达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分层、分类、分级调解方式。

在认真总结“攻坚破难”活动实践中,深化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别,社会影响及化解难度,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包案化解责任,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明确联动调解责任主体,确保“大调解”工作整体有序进行。

四、强化法律保障和调解文化建设。

在促进依法调解和倡导“和为贵”的调解方面取得新突破,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理“四位一体”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其村干部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处化解矛盾的能力,强化法律宣传,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高“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支持和社会影响力。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一、以基层基础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规划化建设

1、进一步深化调解网络建设。以农村院落、城镇小区、车站、市场、银耳产业、学校、医院等为“主阵地”,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等阵地建设,将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向新农村社区、陈家坝聚居点、三溪寺聚居点、中心村延伸,进一步“八进”活动,切实把“大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群众“家门口”,调解网络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2、进一步落实信息平台建设。我乡已实现了在《省基层综治暨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上,一月一专报,重点“信息管理系统”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保护等领域上多做调查研究,及时上报。

3、进一步强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调解“窗口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常态运行机制,实行规划化运行。各级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突出抓好调解平台建设,按照有机构、有阵地、有牌子、有工作人员、有制度、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有工作记录、有台帐、有档案专卷的”十有“标准,切实做到软件资料规范,工作轨迹清晰,工作运行更加有序、有力、有效。成功率要达到85%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要达到75%以上,人民调解成功率要达到97%以上。

4、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要不断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大调解工作在社会群众中的影响力。不断推进“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二、搞好“大调解”工作体系对接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各村(社区)、单位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2、认真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政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调解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3、发挥和借助司法调解解决疑难。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涪阳法庭负责。及时、有效搞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垫定扎实的基础。

4、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乡综治办、维稳办、司法所、安办及各驻村负责人要强化资源整合,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各部门、村组调解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本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首先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提请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共同解决;重大矛盾纠纷请示上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解决。要切实加强三大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联席会议等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调整和充实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和重大矛盾综合协调,负责行政调解中重大矛盾综合协调。

2、搭建工作平台。“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乡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村、社区建立调解室。主要负责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动态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同志兼任,同志任副主任。“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乡司法所、综治办、维稳办、防邪办合署办公,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3、健全组织网络。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室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院户矛盾纠纷信息员,协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息反馈。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均要建立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群众,那里就有调解组织”。乡调解中心要加强对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一、加强源头调解

(一)健全矛盾纠纷“早发现”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滚动排查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排查责任、任务、区域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时段等排查工作逐级细化落实。做到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滚动排查与重点排查、专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倒查”追责机制。

(二)健全矛盾纠纷“早预防”机制。加强对各类矛盾排查信息的动态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其隐患动态,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判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专项调研,促进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进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强调解文化建设,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以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等基层文化建设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法为上、调为先、和为贵、让为贤”的调解文化理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教育群众讲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减少矛盾、促进和谐。

(三)健全矛盾纠纷“早化解”机制。坚持工作重心向下转移,调解网络向源头延伸。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到下到社区、居民小组,分片包干,在联系群众中发现问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把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全面推广人民调解“随手调”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调解”、“巡回调解”等方便群众、就近就快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动回应、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社区、居民小组中广泛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群众解”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纠纷群众自治。全面推广群众代表参与调解评议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纠纷“早稳控”机制。完善排查、调解、稳控“一体化”对接机制,加强维稳、综治、、“大调解”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统筹抓好矛盾排查、调解、稳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实和工作对接。对于短期内难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纠纷稳控方案,逐案明确稳控责任部门(社区)、责任人和稳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化解纠纷。

二、推进专业调解

(五)加强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扩展,促进重点领域专业调解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15个重点领域专业调解责任和任务分工,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纠纷的类型化、专业化调解组织体系。总结提升“调解跟着项目走”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等典型做法,并在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中广泛推广;综合运用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方式,促进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财产纠纷等民间纠纷的分类化解,有效防范“民转刑”案件尤其是“民转刑”恶性案件发生。

(六)深入开展“攻坚破难”专项行动。针对当前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民间借贷、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军、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深化“攻坚破难”行动,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到省进京“越级”非访涉及的疑难矛盾。充分发挥“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对掌握的各类积案、老案、难案逐一进行甄别分类,并按照层级管理办法逐一明确责任、逐一明确措施、逐一进行“清仓”消案,推进“骨头案”、“钉子案”的有效化解。对本级、本部门无力化解的疑难矛盾,要提交上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确有重大困难的,要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问题不积压、纠纷不转移、矛盾不升级。

三、强化依法调解

(七)依法规范调解行为。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行为。深入推进《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能工作,全面推广司法机关“诉调对接”、“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执意不愿调解的纠纷,要积极引导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对涉法涉诉案件,以及调解不成功已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调解工作应在司法部门主导下通过邀请、委托等方式进行;积极推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等案件及因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和稀泥”式的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泛调”。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帐和调解协议,依法规范调解效力司法确认工作,确保“大调解”工作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八)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指导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基层一线调解员法律政策素养和依法调解工作技巧方法。完善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指导推动基层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四、完善联动调解

(九)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综治、维稳、、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衔接联动,各社区、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稳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综治工作、稳定工作、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整合综治、维稳、大调解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越级受理与基层调解信息查询对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十)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在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力量,完善“大调解”体系联动协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出“大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用。

五、促进工作落实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街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23个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今年6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版权所有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街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社区警务室”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供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版权所有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街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23个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今年6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街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社区警务室”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供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6篇

为学习“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村(社区)、街道直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不断深化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社区)、直各单位部门每星期排查一次、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要进行重点排查。健全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发现纠纷信息,重点分析研判,要及时向街道党委、办事处报告。规范信息报送,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强化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巩固“警调联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机制。司法、公安、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应急、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信息互通、协同配合,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化解。

三、积极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拓展

突出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XX省人民调解条例》、《XX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在继续做好多发性、常见性一般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街道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着力做好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工作。既要调解好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要调解好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既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解,也要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认真做好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防止出现空档。

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理念。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调解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障的理念,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坚持人民立场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立场。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质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三,坚持服务大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使命。人民调解不仅要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要主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四,坚持灵活便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显著优势。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是群众家门口的纠纷解决渠道和方式;人民调解程序简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调解,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有利于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第五,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高效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奠定基础。

切实强化对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7篇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本和保证,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以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大力整顿、规范现有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市、乡镇(街)、村(社区)、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落实。二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调整、充实现有调委会人员,并逐步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有文化、懂法律、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同时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退休教师,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要加强培训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和示范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都能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能力,建设一支懂政策、精法律、讲道理、善化解、结构优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威信和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时,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保护,对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纠正,实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民间纠纷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旁听、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工作等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强化履职意识,筑牢维稳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预防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有可能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努力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了解民情等优势,及时发现和重点调处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城市建设、征地搬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诱发的矛盾纠纷,使调委会成为解决疑难纠纷的前哨阵地;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始发状态,化解在基层,严防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斗殴、自杀和群体性上访;要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赡养、继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调解工作,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安定团结;要加大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力度,特别是要妥善调解好有可能引发的重大疑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利用调解工作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遵法、人人信法的社会环境;要利用调解过程中信息畅通、全面的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处理好矛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激化;要努力实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四、强化宣传职能,提升社会形象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减少诉累,缓解工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的社会知名度还不高,有很多人民群众并不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以至于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及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人民调解、了解人民调解,遇到矛盾纠纷选择人民调解。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处在基层,遍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义务从事着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宣传工作。由于从事的是基础性工作,并不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那样显赫,也不像法院审判那样权威,但每一起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都可能酿成一起刑事案件,都可能给法院增加一起甚至多讼案件。因此,我们要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广泛宣传我市人民调解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和理解,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认真加以研究和部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营造人人支持调解、人人信任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

六、丰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涵,拓展其工作领域

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群体化,易激化;复杂化,难度大。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他们往往是在单位与管理人员纠缠,在家里与家庭吵闹,在社会公共场所游行、静坐、阻塞交通,甚至围攻政府机关,这些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很需要人民调解发挥作用。导致矛因此,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大局,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势在必行。

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等;企业在改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这些纠纷在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符合民间纠纷的特征,应当也完全可以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这些纠纷往往因为于法无据或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得到保护,容易引起激化,对这些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认真受理,积极高处。当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要以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即调解的范围必须合法,受理的应是民间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合法,不能强制调解,不能压制公民的诉权;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七、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

(一)以矛盾纠纷的性质为切入点: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调解员首先要弄清楚纠纷的性质及类型。看纠纷涉及的是哪个方面的问题,如婚姻家庭、淋漓、宅基地、拆动迁、合同、借贷、交通等,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要着重从亲情出发感化当事人;涉及赔偿的纠纷,要注重拉近双方的心理差距,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涉及合同的纠纷,要依据法律,注重强调缔约和违约责任,准确把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以人物性格为切入点:调解员在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扮演着劝解、疏导和说服的“和事佬”角色,要想解决矛盾纠纷,就要从“主角”――纠纷当事人入手,根据他们各自表现出来的性格特性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调解。

(三)以调解时机为切入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调解时机的恰当把握十分重要吗,既不能错失良机,又不能操之过急,要找准调解时机。一看当事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当事人针对一起矛盾进行激烈的争执时,他们非常冲动,对立情绪比较强烈,都比较固执,这个时候调解员不易调解,要耐心等待或劝说当事人冷静下来,缓和彼此紧张的关系,让双方都考虑清楚,等有又调和余地的时候方可开展调解。二是看纠纷是否适宜快速调解。三是看当事人关系如何。

(四)以调解语言为切入点:调解语言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语言运用得巧、运用得妙,运用得好,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则会使调解工作变得一团糟,容易造成久调不决的局面。在运用语言时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宽严结合面对情绪激动的人,调解员要耐心倾听,语气应该缓和,让当事人冷静;如遇紧急情况要严肃劝说,讲明后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情法结合。结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侧重于道德教育,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其改变原先的强硬态度。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8篇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

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把预防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因时预测法

有些民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农田水利纠纷;农机具、牲畜纠纷;农用物资纠纷;春耕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而在农闲季节容易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把握了这些纠纷的时令规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因地预测法

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例如: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房屋拆迁纠纷;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预防措施。

(3)因人预测法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4)类型预测法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

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讲明道理、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灵活采取既能及时解决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进行,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苗头预测的方法;

7、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扬激励的方法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9篇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

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把预防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因时预测法

有些民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农田水利纠纷;农机具、牲畜纠纷;农用物资纠纷;春耕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而在农闲季节容易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把握了这些纠纷的时令规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因地预测法

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例如: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房屋拆迁纠纷;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预防措施。

(3)因人预测法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4)类型预测法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

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讲明道理、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灵活采取既能及时解决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进行,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苗头预测的方法;版权所有

7、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扬激励的方法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0篇

1、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会议和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突出基层,充分发挥和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2、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

3、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全镇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问题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出现重大和集体赴省、市及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围绕中心,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全力推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工作。

二、加强调解组织机构建设

1、加强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镇、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自身建设,强化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机构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导、协调核心作用。

2、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深化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活动。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按照星级调委会创建的标准,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完善的调解工作网络。

4、广泛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进一步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l、组织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载体,以源头预防为重点,以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完善排查分析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完善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加大经常性和专项集中排查分析力度,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

3、完善大调解对接机制。要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要加强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队等机构对接工作,更好地整合资源,强化整体联动。

4、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从情报信息、现场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实战演练,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根据规定要求,按照村(社区)不低于1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标准,逐步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2、探索建立一支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向社会招募的方式,探索建立一支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一定专长、擅长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引入调解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3、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体系。镇调处中心做好辖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年度培训,确保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接受3次以上的培训。人民调解员培训中要适当增加心理疏导技能培训课程,提高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心理疏导技能,将对当事人心理疏导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全过程,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水平。

五、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排查调处要重点服务经济发展、集镇建设、民生改善、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项目,在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经常性排查调处的方法步骤,努力将工作做在平时、防范在源头、纠纷处理在苗头。

2、认真做好重点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服务大局、对接上海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加强“两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全镇社会稳定。

3、加强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信息报告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组、村(社区)、镇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的信息员队伍作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矛盾纠纷预警处置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加强创新和品牌典型宣传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1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较大的压力。为做好我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按照新一轮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加强调处中心自身建设为根本,不断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以优化“五调对接”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以巩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为关键,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推进教育培训为抓手,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着力在做实、做大、做强、做优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大调解整体工作水平,确保矛盾纠纷受理率100%、调处成功率98%以上,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确保我乡“三无”(无民转刑案件、无、无越级上访)工作目标实现。

二、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运作水平

1、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乡长**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白绍轩为办公室主任,学校、医院、信用社、兽防站、乡级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各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法治**”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及时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认真负责做好调处化解。坚持“及时排查、及时调处、工作在前、预防在前”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调解组织要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3、一步强化自身建设。采取“调整、充实、提高”的办法,重点解决基层调解人员业务欠强、协调水平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要求配好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并不断改善办公装备设施,确保排查调处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4、一步强化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特别是一线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岗位技能等综合素质,推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一流调解员队伍。实行调解员任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相结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通过课堂授学、业务研讨、观摩庭审、案卷评比等多种形式,利用民调主任工作例会,开展有关调解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乡调处中心负责落实。

5、进一步强化管理指导。乡调处中心要积极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全乡范围内大调解工作计划部署、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充分行使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处调度、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建议等权力。把重点逐步放到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村、事业单位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上,不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水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关注热点矛盾,创新调处机制

1、探索建立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处新机制。针对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文教卫生、司法部门业务指导,法院、检察、公安、调处中心等职能部门整体联动”的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处工作的新机制。

2、劳资纠纷的调处力度。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资纠纷将有大幅度上升之势,调处的难度也已有所加大。重点加强私营企业法人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对100人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使其切实担负起内部矛盾纠纷调处职能,提高企业自身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3、重视环保纠纷的调处工作。环保纠纷具有群体性、影响大的显著特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信息互通和纠纷联排联调制度,重点研究源头预防的措施,努力减少环保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创新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平息事态,稳妥处置,努力达到“少发生环保纠纷,有了纠纷能及时调处”的良性态势。

四、深化对接机制,增强整合力度

1、全面深化“公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与调处中心案件移送、信息互通机制,乡调处中心与派出所、警务站与村居调委会三个不同层面的有效对接。强化矛盾纠纷定期通报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趋势,研究处置对策。完善派出所、乡调处中心矛盾纠纷移送制、联调制。探索建立派出所与村居调委会联防联调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力争做到矛盾纠纷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及时妥善化解在基层。

2、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涉检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刑事案件,探索通过调解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借助人民法院其法律知识人才优势和审判资源优势,加强对调解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健全优化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讼的纠纷,畅通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畅通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实现大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4、建立“纪调对接”、“信调对接”机制建设。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纪调对接”、“信调对接”。通过对接机制的深化,真正实行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分流,实现乡调处中心与纪委、司法法律援助部门职能优势的互补,进一步提升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五、着力基础建设,优化运行质态

1、规范接访受理制度。乡调处中心要确保有人接待、有人受理,有人调处。规范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运作程序,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完善庭式调解的程序性规则,提高庭式调解的质量与效率。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2、完善领导带班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带班方式以能满足群众需要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原则灵活掌握。领导带班接访情况要记载健全。乡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突发性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明确包干责任人,落实调处措施。

3、严格排查预警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建设,完善自下而上的层层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排查、抓住苗头超前排查、严格制度定期排查的“四排查”工作制度。坚持乡农村工作片每周一次,村、企事业每月一次,敏感时期、重大节会集中排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做到平时信息“按时上报”,敏感信息“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紧急上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好分析研判,逐一落实调处责任人、制定调处方案,对可能引发民转刑和的纠纷,做到“三个不放过”,即纠纷不解决不放过、发现新问题不放过、当事人不满意不放过。

4、强化矛盾调处制度。对排查出和接访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要严格落实好“三定一包”(定调处责任领导、定调处责任人员、定调处时限,包调处成功)措施。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的矛盾,由乡调处中心直接受理调处,集中攻坚。对涉及面广、易激化和久调不决、调处难度大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的群体性纠纷,及时上报,由上级领导直接将调处责任分解到乡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积极提高调解的社会效果,扩大大调解的影响力,营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氛围。

5、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乡每月召开一次乡调处中心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会议交流阶段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态势、调处方案和部署下阶段工作。

6、加强听证对话制度。从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入手,进一步规范听证对话内容、方式和程序,努力提高组织水平和实际效果。真正发挥听证对话在沟通感情、增进理解、预防矛盾、化解纠纷等的特殊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六、严格考核督查,提升工作绩效

1、加大考核力度。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的化解率、层层建立矛盾调处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方法,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实行捆绑考核、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到位、有力有效。

2、加大督查力度。乡调处中心要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抓好重点工作的推进,抓好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抓好大调解工作的平衡发展。对大调解工作比较滞后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重点帮扶。乡调处中心加强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而发生民转刑案件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党委政府并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总之,我乡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每年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大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确保我乡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发生。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2篇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基层群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一些特殊领域里反映出的复杂纠纷,是一般人民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必须创新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通过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聘用具有专业特长的专门人员为调解员,增强调解的专业水平,才能适应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

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能够有效开展群众工作,预防纠纷发生。由于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聘用了一批懂得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能够在复杂纠纷调解中阐明事理,分清是非,不仅使纠纷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而且使纠纷双方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受到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教育,增强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规范行为的能力。

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能够有效了解社情民意,促进政府与社会互动。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将社会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多发的领域,能够及时了解社会舆情和深层问题,并且有组织、有制度地及时反映给基层政府,一方面帮助政府及时完善公共管理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施社会管理。如我市各区县建立的医患纠纷调委会,定期开展医患纠纷特征分析和调解总结,以调解工作简报形式反馈给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医疗机构,对改进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较强的利益性、群体性、对抗性特征,不同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依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增强了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化解了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复杂纠纷。2008年以来,我们针对医患纠纷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缺乏信任和化解难的特点,在全市13个区县先后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一些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调解团队。确立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009年全市医患纠纷调委会共受理医患纠纷286件,调解成功277件,调解成功率达96.85%,维护了医疗秩序。我们还依托消费者协会在市和区县建立了14个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保险协会建立了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化解消费领域和保险行业内部的矛盾纠纷。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化解热点纠纷。为了体现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方便群众的优势,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在民间纠纷多发和治安纠纷突出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建立了94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工作紧密对接。我们在全市15个交警大队建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我们在基层法院和法庭建立了18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实行法院民商事纠纷先行人民调解。仅此三类人民调解工作室,2009年共调解矛盾纠纷近2万多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建立专业调解小组,化解疑难纠纷。近年来,我们针对城市建设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疑难纠纷,在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纠纷等专业调解小组,发挥有关行政部门调解矛盾纠纷的资源优势,同时运用大调解整合资源、综合协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公正廉洁执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社会自治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对于防止司法和行政“缺位”、“越位”、“错位”,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特殊意义。

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节约了司法资源。市司法局与市法院、市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和民商事案件较多的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接受委托调解。据统计,2009年全市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受理调解民商事纠纷1791件,调解成功1690件,调解成功率为94.36%。大量分流涌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使法官有更多精力办理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节约了行政资源。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面临着大量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时,一方面要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使政府过多地包揽了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通常情况下由法律明确行政机关处理的矛盾纠纷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我们通过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公安110接处警中受理的民事纠纷和一部分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纠纷,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我们通过在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等矛盾纠纷集中的窗口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3篇

一、积极抓好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强化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1、抓好调处中心实体化规范化建设。明确“人民调解为体、大调解为用”的思想,积极推动县级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年内完成区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区调处中心创建成省级规范化调处中心。

2、抓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职能凸显。扩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年内,力争300人以上企业都能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3、抓好专业调解组织建设。严格按照《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设立、工作和指导管理,重点加强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1)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对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结构调整,充实和加强有医疗知识的人员到中心工作。

(2)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推进基层劳调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场所规范、人员得力、台账齐全的要求,规范基层劳调组织建设,拓宽劳动争议解决渠道,突出调解化解、突出预防预警、突出便捷高效,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区域和谐稳定。

(3)积极探索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专业调解。与市消协合作加强消费纠纷专业调解,做好各级维权调处点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探索成立物业纠纷等热点、难点领域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二、积极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着力增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1、进一步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区、街、社区5:2:1的比例及专业人民调解组织2-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规范调解员业务培训,明确培训分级,要把提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能力素质放在首位,通过培训,大幅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发现和预警能力,对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能力和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能力。

3、积极配合市局抓好调解员队伍的职称评定和以案定补工作,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个案补助制度。

三、积极抓好调解平台建设,着力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1、抓好12348平台建设。继续做好12348形象宣传、12348官方微博等工作。

2、抓好人民调解内网平台运用。切实提高使用录入率,按照及时调处及时录入的要求,当月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在次月首周内录入完毕,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的录入率要达到100%。积极推动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平台的开通使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四、积极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提高热点、难点纠纷预防化解能力

1、进一步抓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积极为党委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提出预防矛盾纠纷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在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科学决策方面有更大作为。

2、进一步加强网格化排查推进力度。进一步细化网格单元,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纠纷信息采集、报送、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年内召开网格化建设推进会,进行网格化工作大检查和网格员业绩考核。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4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抓制度落实,全力排查化解矛盾

为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向规范化,我办严格落实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周报告”和“月通报”制度、台帐制度、移办和督办制度、排调调度会(或民情分析会)制度、“月通报”和“季评比”制度、回访制度、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3月份,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排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县“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等,定期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各项制度情况、三种调解职能作用发挥及相互衔接情况进行打分评定,列入每年县委、县政府大稳定考核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在“双节”、“国庆”、“两会”百日排查化解活动等期间,我办在原有日常重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周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日报告制度,即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排调活动的要求,入村入户、入企入工地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建立工作台帐,每天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上报县排调办,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排调办经过汇总梳理后,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逐案分别督办,限期解决,并定期对案件调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使排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方面更趋完善。

(二)抓个案调处,解决重大疑难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采取多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了县级领导和乡局级领导包稳控、包、包处理的“三包”制度,并按照案件分类、工作要求、结案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包案县级领导,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做到了目标任务、责任要求、调处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二是对排查出的每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个调处小组,采取联合“攻关”、限期调处等多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疑难纠纷问题。特别是加大市挂账督办案件的督办力度,使一批难点案件顺利化解办结。三是实行高层调度机制,对通过督办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县领导召集稳定、排调、、司法、法院、两办督查室及案件所涉及的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协调,拿出统一的协调方案,进行综合协调解决。通过各种方法,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稳定。

(三)抓重要时期,搞好阶段性集中排调活动

为切实做好“双节”、全国“两会”和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等重要时期的社会稳定工作,省市有关会后,我县立即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力攻坚化解矛盾纠纷隐患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分别对各重点活动期间调处整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要求进行了具体安排;对全县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治安消防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整治、重点人群管理等各项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逐乡镇、部门进行了督导检查。活动期间,全县通过入村入户、入企入校入工地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和管控率达到了100%。各项活动中,大力推行了县委常委包乡镇、包部门,各县长包线,各部门局长和书记包案,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包片,一般干部包村、包企业,村干部包户、包人的“六包”工作制度,确保了排查出的各类苗头隐患都能得到及时化解、有效解决。

(四)抓“三位一体”,促进大调解体系内部紧密衔接

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我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调解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了登记、受理、分流、督办和反馈等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等职能作用。为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我县还进一步加强了村居民调网络的建设,各村街(居)普遍建立了综治室,将治保、民调及其他组织和警务室进一步整合,构筑的基层纠纷调处、治安防控网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截止目前,全县188个村街(居委会)全部建立了民调会,各村街(居)每10户设一名调解信息员,调解员信息员总数达到了9401人,基本落实了“五有六落实”要求,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民调网络。在抓好县乡大调解中心的基础上,今年我县重点加强了“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内部衔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选定10名公职律师担任各乡镇和行政部门的调解员,利用专业特长,协助行政部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作用。二是从法院聘请了10名法官做为10个乡镇的民调指导员,明确职责,采取定期到村、街调委会指导民调工作的办法加强与民调组织沟通。三是县法院从各调委会选聘了100名民调员为特约调解员,负责向法官反馈本辖区民调工作,协助法官做好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辅助工作。另外,法院还聘请了30名优秀民调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加强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四是抽调了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以司法所调解庭为依托,邀请民调员参加,公开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纠纷案件,以达到提高调解水平,教育群众目的。五是在县司法局增设了调处指导中心,协助县排调办一齐指导“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人民调解方面的运作和疑难问题。通过以上各种方式,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紧密衔接。

二、明年工作谋划

(一)抓好重要时期的集中排调活动

继续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重要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安排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排调活动,确保重点时期人民群众平安欢乐,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第15篇

整合资源强化阵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司法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简介

近年来,广元市朝天区司法局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大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整合资源,加强阵地建设,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筑起治安防范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朝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一、抢抓机遇,加强调解组织和阵地建设

一是强化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让人民调解深入基层,更贴近群众、贴近民间,我区本着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强化基础的原则,认真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机构,多层面搭建调解机构网络平台,在全区各乡镇、村、社区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其中建乡镇调委会25个、村调委会214个、居民社区调委会5个,配备调解人员1250名,各调委会统一制作了印章、标牌,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全区统一制作发放规范的调解文书2240本,对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制作协议、回访记录等操作流程进行了统一,切实做到了组织落实,制度健全,人员到位,调解规范。

二是加强村调委会阵地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心下移,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为契机,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村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三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验收。为搞好试点带动,每村协调投入资金上万元,首批确立的中子枣树村、尧坪村、曾家太平村的调解阵地建设,由司法局长亲自带队指导,建立了标准统一的、规范的调解庭,全部达到有固定的调解室、办公室、有标牌、有印章、有规范的调解格式文书、有调解业务登记薄,调解室内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书记员、当事人座牌等。各调委会建立了公示制,将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制度、调解纪律等全部公示上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在示点村的带动下,全区67个村调委会阵地建设已全面完成,正在验收之中。其产权同其他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样按国有资产管理,村级组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计划再用两年时间将余下的147个村的调解组织阵地建设全部完成,到时全区农村调解组织阵地将进一步得到巩固,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二、突破经费难点,整合资源,保障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们始终坚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动出击,突破调解经费难点,整合现有资源,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局领导多次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协调区财政从2005年开始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地区人口人平0.10元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区司法局指导管理调解工作的工作经费。二是充分利用村级组织阵地建设中每个村4万元的财政经费投入,将其中1万元用于搞好村调委会的阵地建设,努力实现规范化。现全区有6个乡镇调委会、67个村调委会达到了“五有”、“四落实”。三是将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村妇女主任等三职干部作为村调委会组成人员,乡镇(居民)调委会人员也以财政供养人员为主,同时选配文化水平高、经验丰富以及在政法战线上工作过的退休老干部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村三职干部的工资每人每月300—400元列入财政预算,其中近三分之一为调解津补贴,为提高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奠定了基础。四是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组织司法所对乡(镇)、村、组调解人员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业务培训,调解培训及资料费每年投入一万余元,以保证调解人员每人每年都至少培训一次,提高了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需要,真正达到善调能防。五是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倒扣分,直至“一票否决”,其中调解经费被列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服务“三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是围绕党的政策方针抓调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局党组经研究决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性质,找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法律知识宣传,印制了5000余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实用法律知识资料,在送法下乡活动中广泛散发,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大环境,加强人民调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力度。

二是围绕经济建设抓调解。不少经济纠纷在调委会主持下,通过双方协调达成协议,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又保证了法律行为的严肃性,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我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区,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7%,经济基础薄弱,在促进农民致富,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也依据自身职责切实维护了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是围绕重大事件抓调解。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纠纷,调委会人员都主动参与,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积极发挥协调沟通作用,架起解决纠纷的连心桥,使问题得到解决。今年上半年,中子镇枣树村朱万里、文建平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死者家属8人多次在上级领导来朝天视察指导工作时,拦车喊冤,并扬言要去京上访,影响极大,经司法所和镇村调解人员努力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平息了事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