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

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篇

一、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记账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方分得其在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其将要支付的所得税款,应当在投资方确认利润时记作递延税款;当有理由假定投资方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虽然分配但又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作为一个例外。

目前,我国在权益法下核算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时,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公司年报中的净利润乘以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由于该项投资收益并不是实际分回的利润,税法中并不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因此,要看投资双方所得税税率是否一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该项投资收益以后不需补税,不会产生纳税负债,可将其视为一个“例外”,作为永久性差异,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剔除,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也不用再补交税款。

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以后实际分回利润时需要交税,则将其列为时间性差异。具体处理时,先从利润总额中剔除该项投资收益以计算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再计算应补交税款,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作为一项纳税负债。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其中,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年报净利润×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 ②应补交税款=被投资方年度分配预案中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应补交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年应交所得税)。

该项递延税款要待到实际分得利润时(往往已到第二年)才需上交。

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而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可能对预案作出修改。因此,实际分回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与分配预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相同,则,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不相同,则应计算差异部分应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根据配比原则,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应由实现利润的那一年承担,而不能由实际分得利润年度承担,所以应调整实际分得利润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实际分得利润大于预案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分回利润)。

②实际分得利润小于预案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预案利润-实际分回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转回去年多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日后事项; 未决诉讼; 结案金额; 结案时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是日后调整事项中较为典型的事例,其结案时间可能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结案金额不外乎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结案金额等于已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第二,结案金额大于已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第三,结案金额小于已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笔者结合日常事例,分两个时点和三种情况来阐述这一问题。

实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2006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6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80万元。200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依据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40万元。2008年3月2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60万元(或40万元、或3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甲乙公司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7年3月28日(或3月18日)完成,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30%。甲公司2006年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要求对甲公司的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依税法有关规定,由于确认预计负债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当期可在税前扣除)。

一、结案时间(3月20日)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28日)之前

(一)结案金额(6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1.前期状况

(1)借:营业外支出40

贷:预计负债40

(2)利润总额=100-40=60

(3)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

(4)应纳税所得额=60+40=100

(5)应交所得税=100×30%=30

(6)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40×30%=12

(7)所得税费用=30-12=18

(8)借:所得税费用1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

(9)净利润=60-18=42

(11)盈余公积=42×10%=4.2

(12)未分配利润=42-4.2=37.8

(以上是甲公司2006年会计处理及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会计信息)

2.日后调整

(1)补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贷:其他应付款20

同时: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40

(2)调税

①消除差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40×3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

②差异转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40×30%)

(属于抵税差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③新增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0×30%)

(属于抵税差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或以上三笔合为一笔: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60×30%)

(差异转差额40+新增差额20=总差额6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40×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20×30%)

调税原则:如果日后事项形成的影响数全部为差额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如果日后事项形成的影响数全部为差异时,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如果日后事项形成的影响数部分为差额,部分为差异时,属于差额的部分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属于差异的部分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3)转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

(4)调减

借:盈余公积1.4(14×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

3.应有结果(经过上述调整,其调整后的结果与该判决发生在2006年的结果完全相同)

(1)借:营业外支出60

贷:其他应付款60

(2)利润总额=100-60=40

(3)由于无暂时性差异,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

(4)应交所得税=40×30%=12

(5)借:所得税费用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

(6)净利润=40-12=28

(7)盈余公积=28×10%=2.8

(8)未分配利润28-2.8=25.2

(二)结案金额(4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1.前期状况(与第一种情况相同,此处省略)

2.日后调整

(1)调整

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40

(2)调税

①消除差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40×3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

②差异转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

(3)转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事实上无需编制此分录)

(4)调减

借:盈余公积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事实上无需编制此分录)

3.应有结果(如同该判决发生在2006年度)

(1)借:营业外支出40

贷:其他应付款 40

(2)利润总额=100-40=60

(3)无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相等。

(4)应交所得税=60×30%=18

(5)借:所得税费用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

(6)净利润=60-18=42

(7)盈余公积=42×10%=4.2

(8)未分配利润=42-4.2=37.8

(三)结案金额(3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1.前期状况(与前两种情况相同)

2.日后调整

(1)调整

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10

(2)调税

①消除差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40×3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

②差异转差额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

(抵税差额)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

③新增差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

(纳税差额)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

或以上三笔合为一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

(3)转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

(4)调增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7

贷:盈余公积 0.7

3.应有结果(如同该判决发生在2006年度)

(1)借:营业外支出30

贷:其他应付款30

(2)利润总额=100-30=70

(3)无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相等。

(4)应交所得税=70×30%=21

(5)借:所得税费用2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

(6)净利润=70-21=49

(7)盈余公积=49×10%=4.9

(8)未分配利润=49-4.9=44.1

二、结案时间(3月20日)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18日)之后

(一)结案金额(6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1.补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贷:其他应付款20

同时:

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40

2.调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20×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3.转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

4.调减

借:盈余公积1.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

(二)结案金额(4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在此种情况下,只需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40

(三)结案金额30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金额(40万元)

1.调整

借:预计负债40

贷:其他应付款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2.调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

3.转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

4.调增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3篇

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报告时会同时公布一份董事会决议,其中包括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当年利润分配的预案。通常情况下,这样的预案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都能获审议通过,但也有例外——如果有股东提出了新的分配方案,则可能预案。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3年8月8日,A股市场上有4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而在一年前,这样的事情发生了7起。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提倡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证监会认为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分析上述近两年发生的股东大会上的利润分配之争,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上市公司对待现金分红的态度,从而更好地对其股票进行估值。

看重现金分红

在11起2011、2012两个年度股东大会上存在利润分配之争的案例中,我们只分析其中的7起。其余4起案例中,多为董事会原利润分配预案存在缺陷,由相关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以进行弥补,包括坚瑞消防(300116.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濮耐股份(002225.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凤凰传媒(601928.SH)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坚瑞消防为例,这家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息0.3元,每10股转增10股。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两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提出临时提案,认为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这与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不符——“实施现金分红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因此提出不进行现金分红。

除上述三家公司外,飞力达(300240.SZ)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则是因为2012年3月14日完成了首批限制性股票授予,临时提案建议将这些限制性股票加入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范围。

对7起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11年度的5起中有4起为临时提案建议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2012年度的2起则均为临时提案建议增加派发现金红利。

这是可喜的变化。尽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股东而言并无实际收益,但A股市场上却一直有炒作高送转股票的风气,2012年度没有股东提出转增股本的临时提案,或可认为投资者更加重现金分红而轻炒作了,这显然更符合证监会大力提倡的价值投资的理念。

上述案例中,盐湖股份(000792.SZ)和鄂武商(000501.SZ)两个案例尤其有典型意义。

盐湖股份提高分红

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的临时提案,中国信达在提案中阐述了建议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理由:

公司自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每年均保持了较高的分红派息率。201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24,262,260.84元。我们理解公司的发展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但是股东投资也应该享受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我们整理了相关数据,发现中国信达的观点不无道理,据Wind资讯统计,“盐湖股份自上市以来总计向A股股东派现16次,共49.68亿元,募资3次,共7.9亿元。派现金额是募资金额的6.29倍,在全部A股中名列第18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盐湖股份近年来派息率大幅下降,注重股息收益的股东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按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度派息率(股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只有10.02%。

不过,公司董事会降低派息率也有充足的理由——盐湖股份近年来资本支出巨大。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自2011年开始,公司的自由现金流由正转负,表明公司经营现金流已经不足以支撑庞大的投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2011、2012年度公司派息是靠吃老本或借钱,因此,派息率不高情有可原。

近年来,盐湖股份投入巨资建设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其在建工程预计投资总额为474.33亿元,而截至2012年末,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为217.27亿元。这就是说,未来还将投入257.06亿元。

随着对在建工程的投入,盐湖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2008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36.95%,而2012年末已经达到58.32%。2012年末,盐湖股份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仅176.89亿元,而负债则高达247.51亿元,考虑到现有在建工程未来还将支出257.06亿元,资金压力之大显而易见。

事实上,当中国信达要求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时,很多了解盐湖股份的投资者并不以为然。

然而,中国信达的提案只是将盐湖股份的派息率提高了10.14个百分点——从10.02%提高至20.16%,这表明中国信达并非没有考虑盐湖股份的资金状况;此外,根据该提案,盐湖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增加了2.56亿元(从2.53亿元增加至5.09亿元),与公司动辄数十亿元的筹资金额相比,增加的负担应该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就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不久,2013年3月8日,公司成功发行了50亿元的公司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达的提案能够在盐湖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而且能够获得出会的99.54%的股权通过——显然大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投了赞成票,这表明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都表现出了足够的理性和相互尊重。

鄂武商坚持原方案

鄂武商于2013年5月7日公告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建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此前,鄂武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鉴于公司配股工作由于股东的股权之争失败,且企业正处于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发展项目资金需求大,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经董事会研究,201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分析鄂武商的财务数据可以发现,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并不紧张,至少不像盐湖股份那么紧张。

2012年末,鄂武商的资产负债率为76.09%,远高于盐湖股份,但是,其负债中预收款项居多,有息负债并不多。

2008年,鄂武商的营业收入只有66.30亿元,2012年则高达149.02亿元,增长了1.25倍,但其有息负债不升反降。此外,有息负债中长期借款不仅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从2008年末的42%降至15%,就连绝对金额也下降了34%。长期借款的下降从一个侧面证明管理层对公司资金状况的信心。

从现金流来看,鄂武商近年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够负担资本支出。

预计未来鄂武商资金需求巨大,但其年报披露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数仅5.56亿元,显然,其短期的资金压力要远远小于盐湖股份。

虽然如此,在鄂武商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银泰百货的临时提案却未能通过。那么,是因为银泰百货的提案会给鄂武商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么?答案是否定的。截至2012年末,鄂武商总股本为5.07亿股,以每10股1元计,只需派发现金红利5072万元,而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2亿元,派息率仅为12.60%。

从相关的报道来看,银泰百货的提案之所以失败,甚至部分是因为提议分红太少——“股东黄先生也说,1股只派1毛钱,有点鸡肋,如果分红利润更高,比如10股派个三五元,估计会有更多股东投赞成票。”

报道中还称,“昨天股东大会上,各事项都是现场投票表决,未开通网络投票。有股东分析,这也是银泰方案未赢得足够多支持票的原因之一。”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鄂武商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未开通网络投票。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按此通知精神,股东大会显然应该开通网络投票,否则,对中小股东而言投票发表意见的成本就过高,“1000股才派100元,可能还抵不上往返车票钱,何必跑这一趟?”

虽说如此,从相关公告中仍能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希望鄂武商派息了。

先来看一下鄂武商的股权分布情况。根据公司在定期报告中的披露,我们整理出分属武商方面和银泰方面的股东们的持股情况。

2012年8月10日,鄂武商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该议案,董事陈晓东投了弃权票,其理由如下:

本人认为该议案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五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五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文字表达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若真实意思为年均分红不少于4%,本人认为比例偏低,故投弃权票。

陈晓东为银泰方面在鄂武商董事会的代表,他的投票表达了银泰方面的意愿。这项议案在2012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票或者说与银泰方面意见相同的票数为1.26亿股,赞成票或者说与武商方面意见相同的票数为2.11亿股。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4篇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股不同。“高送转”题材潜力股是每年年底投资者热议的主要话题,高送转实际上就是大比例送红股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般是每10股送(转)5股以上的情况,11月到下年3、4月份是炒作期,创业板和中小板个股为主。

上市公司的分配形式,一般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其中利润分配,分现金分红与送红股。国内现金分红的比例相对较低,监管层也出台相关文件,鼓励现金分红,但整体上当前股息率目前在2%-3%左右,而除权后的填权效应大部分取决于市场状况;而较高比例的送转方案,虽然对公司内在价值不具有影响力,但其释放的股本扩张、成长预期以及相应二级市场的积极信息构成了A股市场内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适时布局于潜在高送转样本能够获取超额收益。

把握好时点很重要,可关注的这几个时间点:预案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分红实施公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从以往经验看,每年11月都是高送转行情的初始启动时间点,高送转的超额收益一般诞生在分配预案公告日之前的2周,其原因或由于信息的提前泄漏或由于套利者基于各类识别模型提前的预判,从而导致市场有提前反应;这种识别模型的存在,使得潜在高送转样本往往具有联动性,即使一些事后没有发生真实高送转的股票,也往往搭便车获取超额收益。从历史统计经验看,高送转预案日的分布而言,主要集中在3-4月份,3月最多、4月次之;股东大会通过日与预案公告日的时差一般在1个月,股东大会通过日与除权除息日的时差一般在3周。

一般而言,每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每股净资产高是股票高送转的前提和基础,而盈利能力强、具备高成长潜力也是高送转主要条件,因此高送转股大多具备高公积金、未分配利润、高净资产、高现金流和股本较小的特点。由于很难预测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从财务指标来评价判断高送转股概率很务实。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超能力派现 股利分配 案例研究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长足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截至2009年年末,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达1718家,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值大幅增长,比08年增加93家。但是和西方成熟股票市场相比,我国还存在明显不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带有随意性,波动性特别大。其中超能力派现现象较为严重。

一、引 言

1.我国股利分配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对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可持续投资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但是,我国市场化经济后,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实施现金股利政策时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持续连惯性差等特征。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股利分配政策呈现出一致性差、波动性特别大的特征。

以2000年为界限,2000年前送股为主的股利分配方式,派现比例只有30%左右,2000年后现金分红成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主流方式。2000年-2006年间,派现公司占上市公司比重维持在50%左右,而派现公司占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数量的90%以上。

2000年后出现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方式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证监会2000年末出台的政策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在达到连续近三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融资,申请增发或配股。

2. 超能力派现问题

超能力派现是指:当年每股股利派现金额大于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然而,进行派现的公司中,存在大量的超能力派现公司。有人认为超能力派现现象把大额的利润分给了公司的大股东,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利益榨取,是占控制权地位的大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剥削。如果企业在经营现金流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还是会派发超高的现金股利,这种情况应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著名学者郎咸平认为:超能力派现行为有违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现象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期发展。他认为应该出台相关法规进行管制。

已有文献对于超能力派现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对某一年或者某几年大量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进行研究。如伍丽娜,高强,彭燕(2003),吴谦(2006)都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分别利用2000年~2001年,2000年~2004年的派现公司作为总体样本,对影响“异常高派现”的因素进行实证。袁天荣和苏洪亮(2004)以2000年至2002年的189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问题。研究发现,超能力派现与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年限显著负相关;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正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制约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行为;不同行业的超能力派现的影响因素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由已有文献可知,不同行业的超能力派现影响因素存在差异,不同上市公司的影响因素差异更大,已有文献还并没有专门对某家超能力派现公司进行案例研究,分析公司内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并探讨影响超能力派现的主要原因。

二、建发股份基本概况

建发股份1998年6月16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一家以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为双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主要业务涵盖供应链运营、房地产开发、旅游酒店、会展、信托等多个领域,至2009年,公司总资产约269亿元人民币,净资产57亿元人民币。

1.建发股份2007-2009年分红情况

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 2009 年末总股本 1,243,194,85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0,798,714.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8 股,共计转增 994,555,885 股。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1,243,194,856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含税),共计派发红利 310,798,714 元。

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90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719.8万元。

2.建发股份股权结构

建发股份2009年年报中可以得知,厦门建发集团作为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为46.10%,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持股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法人股东。公司具有典型的“一股独大”特征。

3. 建发股份财务状况

由建发股份2007、2008、2009年年报得知,2007年末到2009年,公司总资产、净利润都呈现上升趋势,然而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在09年却达到最低,每股净资产也呈现下降趋势。净资产收益率上升,但是公司可以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现金股利分配可以降低公司净资产,在净利润不变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公司每股净资产下降也可以说明公司操纵着净资产收益率。

三、建发股份超能力派现股利分配分析

公司07年、08年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值-0.7580元和-0.2272元,然而这两年的每股现金股利为0.3元和0.25元,公司出现严重的超能力派现现象。尽管派现分红方式能给股东带来一定的眼前收入,但是导致公司的运营现金流紧张,有损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超能力派现的分红方式是非理性的。

经营现金净额在2007年为-52350.10万、2009年为-28249.51万,均为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之比用于评价净利润的质量。公司操纵账面利润通常难以拥有相应的现金流量。该比率2007/2009年分别为-21.31%,-67.90%,2008年该比率也较小。公司有着“虚盈实亏”的可能。

四、建发股份超能力派现市场反应

国内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进行系统研究较早的学者魏刚(1998)[5]以1998年130家我国上市公司推出的1997年度股利分配预案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股票价格相关的结论。后来诸多学者也证实了该观点。因此,本文对建发股份09年度分红预案进行分析。

1.事件基准日的选择

股票信息有五个重要时间点:年报公布日即利润分配预告公告日(201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0年5月25日)、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2010年3月30日公布2009年度报告,其中披露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随后5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中672,142,6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通过利润分配预案。何涛、陈晓(2002)研究表明股利发放信息含量最大的是分配预案公告日,即利润分配预案是信息含量最大,可能引起的市场反应最强。

2.模型设计及模拟

本研究选取2010年3月30日为事件基准日,开设(- 5, + 5) 的窗口, 观察市场可能作出的反应。用于拟合的模型是R t = a+ b R m t + Et 。其中,R t 是建发股份的股票价格在第t 日的实际收益率;R m t 是上证180指数在第t日的实际收益率;实际收益率是按股票当日收盘价与前一日收盘价的差值再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a、b是回归参数;Et是随机误差项。根据计算所得的a、b值及上证180指数在3月30日前后各5个交易日的实际收益率, 可以计算出事件期间建发股份每日的预期收益率。

用事件基准日前40 天到前6 天的股票价格数据作为正常的市场表现, 回归得出建发股份的风险系数b= 0.315。

3.市场反应检验及结论

采用Mann-Whitney 法对建发股份在年报公告前后各5 个交易日的股价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进行比较,结果如下:

Mann-Whitney U = 45;Wilcoxon W = 111;Z = - 0.918;Sig(2-tailed) = 0. 309。

注:Mann-Whitney U(M -WU ) 检验法是最强的非参数检验之一, 可以用来检验2 个独立样本是否取自同一总体,是对2个样本均值比较的秩和检验。

结论:总体上看, 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统计上没有显著性差异, 说明市场对公司现金股利反应相当平淡, 既没有热捧, 也没有识别出其为非理性派现, 从而没有出现负面反应。现金股利分配与股票价格之间关系不显著。

五、 超能力派现原因探析

建发股份2009年经营现金净额为-28249.51万元,公司的现金流量不足以保证正常运转。然而此时公司还进行派现,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支持,市场也没有对此给予反应,而公司此举明显会加剧公司经营风险。笔者认为,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为后续融资做准备。2000年,证监会规定,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2009年8月28日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拟以124319.485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该方案09年度没有实施。到2010年公司想要进行再融资,必须满足政策要求,因此建发股份在09年度每股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条件下仍坚持进行派现。

2.公司“一股独大”。厦门建发集团持股比例为46.10%,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4.6%的持股比例差距非常大。公司股权集中度非常高。陈洪涛和黄国良(2005)[7] 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存在“U型”关系,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成反比。

3.大股东及高管分享年度利润分配。由图1 可以看出,剑法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国资委。实际控制人通过现金分红进行利益输送。

控股股东建发集团于5月7日增持建发股份1220024股,所持股份由此前的46.1%增加至46.199%。2009年高管纷纷在二级市场买入,增持公司股票。大股东和高管在此期间增持公司股份, 时机把握得很好,可以分享2009年度的利润分配, 高管的股票还能得到大股东明确持续增持的“护盘”保证。

参考文献:

[1] 周渊.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理性回归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6).

[2]伍丽娜,高强,彭燕.中国上市公司“异常高派现”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科学,2003,(1):31-42.

[3] 吴谦. 影响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的实证[J]. 统计与决策,2006,(1):81-82.

[4] 袁天荣,苏洪亮. 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的实证研究[J]. 会计研究,2004,10.

[5]魏刚.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8,(6).

[6]何涛,陈晓.现金股利能否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1997-1999年上市公司会计年度报告期间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2(8).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盈余分配权;司法干预;公司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小股东却无法获得盈余分配,小股东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但法院根据《公司法》以公司自治为原则的审判路径无法保障小股东的该项权利。

一、司法裁判案例概述

截至2016年9月2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为案由查询判决书共计617项,而2016年9月29日再次以相同案由查询,获得结果631项,仅5天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加此类案例14项。在检索判决书的过程中,对股东盈余权分配纠纷的审判结果进行初步的统计,法院对该类案由的判决一般依据两项事实,第一是公司章程对股东分红事项的约定,第二是股东间关于分配公司盈余的协议。由此,判决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由于公司股东没有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协议,所以股东无法获得分红,另一类是公司股东间有相关协议,所以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分配,第三类判决是公司股东虽未召开股东会并行成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协议,但是由证据可以证明诉请分红的当事人确为公司股东且公司已经进行过分红,有过分红的先例,没有股东对该先例中的红利分配方式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下,支持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诉请,但该类判决很少。实际上,法院在进行股东盈余分配权审理判决时的原则就是区分公司自治范畴内外,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公司红利的分配标准以及通过何种程序或方式从公司分取红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上述裁判结果以法律规定的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为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事项上的表决具有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东股权没有在公开的市场中流转,特别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带有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治理需求,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以公司自治为原则,由此在市场实践中,给大股东操纵控制公司的管理、财务甚至滥用大股东权利埋下了伏笔。

二、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实现要件分析

(一)股东盈余分配权之界定

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也称为股东分红权,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譹訛有学者认为“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获得的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请求权。”譺訛我国《公司法》第3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有专项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盈余分配的顺序在公司弥补亏损、缴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股东盈余分配的方式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也可以“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施天涛教授认为“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的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譻訛由上述分析,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可以界定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依法弥补亏损、缴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仍有盈利可分配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依法应当获得的利润。股东盈余分配权属于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利润回报。

(二)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的路径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该权利从抽象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具体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存在两个大前提,第一是股东身份确认,股东实缴出资以及显名登记是常态;第二是根据前文所述,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实现存在公司有可资分配的利润盈余,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的另一个大前提。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公司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可见,股东盈余分配权实现不但需要公司存在盈余利润而且需要公司内部治理的职权机关做出股东分配盈余利润分配方案。

三、股东盈余分配权的现有法律框架与实践的案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案例简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盈余分配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盈余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有权直接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我国《公司法》及现有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4月21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21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有关决议,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该指导意见明确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作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请求权诉讼之先决条件,并将公司未形成股东盈余分配决议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导致公司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丧失的基础的请求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检索,北京市的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判决案例最少,就其原因便是上述指导意见中的“不予受理”所造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第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上海高院的意见并没有直接剥夺股东诉权,而是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采取法院不宜直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下,司法完全不干预的解决方式是否能真正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是值得深思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提讼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试行意见仍然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法院对于公司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诉讼不予支持。其他各省虽未上述类似的指导意见,但在判决中均遵守股东盈余分配权属公司自治的事项,法院判决中不予干预。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会在确认股东权的基础上审查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或公司章程中的类似规定,若有,则支持股东的诉求。若公司没有该类决议,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该项规定的,则在法院的审理实践中会审查诉讼以前是否存在已经向股东分配过公司利润盈余的情况,如果存在,则视为已经存在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法院判决按照已经现实存在的分配方式支持股东诉请。正是由于法院审理股东盈余分配权案例时,严格遵守公司自治的原则,导致许多公司小股东在给公司投资后无法获得回报,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强势地位,多年不分配盈余的案例一直存在,且不鲜见。

(二)公司小股东盈余分配权无法获得实现的原因分析

1.盈余分配权的前提与信息不对称“通常,股东在主张其盈利分配权时,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股东知道公司有盈利可分配,也即股东对公司盈利状况的知情权。”譼訛对于公司小股东和并未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来说,要获知公司的详细财务信息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尽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但同时规定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理由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就为公司大股东拒绝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提供了合法的理由途径。另外,《公司法》只规定了查阅权,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只让限时限场地查阅但不能拍照或复制的情况,此时股东即使查阅也无法在诉讼中提交证据。2.法律对公司重要决策权的表决方式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有专门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法定情况下,股东会议上股东投票的法则一般是“一股一票”,资本决的投票方式使占有股份多的大股东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制力,这经常为控股股东操控股利分配创造了便利。股东的表决权主要有十分之一决、过半数决、三分之二决等情况。十分之一决的情况主要用于股东临时会议提议、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履行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情况下的股东会会议召集与组织;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普通事项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三分之二决的情形用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重大事项。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章程制订初期如没有提出对小股东有利的盈余分配方式和其他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事项的表决方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无法保护个人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无法获得保障时,小股东的救济途径仅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请求权”,而这个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也很难实现。3.小股东盈余分配权救济途径的实践难点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公司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在客观上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润分配权益受损时,后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但该条规定对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规定非常严格。首先,该条文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在连续五年赢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分配利润;其次,该条文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公司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有两个:第一,需要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在实践中,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中小股东获得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证据较为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经营管理“操控”下,会通过多种措施“阻止”公司连续盈利;最后,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再赘述。《公司法》第74条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救济措施,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及诉讼时效,这一期间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也是一个不短的等待期。

四、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强制盈余分配诉讼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7篇

股票分配预案一般是在公告年报的同时一起公告的,一般出台预案后一般最快也要一个月才能进行实施分红的,主要原因是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这个分配预案后(同意后就会成为决案),再由上市公司安排实际实施的时间。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日之后,多久才是股权登记日要看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定在哪一天,定在哪一天就是哪一天。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

(来源:文章屋网 )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8篇

然而,瑞康医药定增的项目却有可能不像可行性报告中描绘的那么美好。定增项目超过10%,甚至达到32%的净利润率不仅明显高出公司现有业务的水平一大截,而且也缺乏一定的预测依据。加之瑞康医药IPO募投项目就已存在“言过其实”的顽症(见本刊上期《瑞康医药“放卫星:承诺一年完成募投全部延期”》一文),定增项目高额的净利润率极有可能是公司再次“忽悠”投资者的行为。

净利润率畸高

瑞康医药于2011年6月上市,上市一年后公司便迫不及待地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亿元的方案。根据预案,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200万股,募集资金上限为62000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28.79元/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产业投资者、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公司控股股东不参与此次认购。

定增的募集资金拟投向医疗器械配送项目、医用织物洗涤配送项目、医用织物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投资金额分别为1.96亿元、1.08亿元、9190万元和2.06亿元。

从可行性报告中看到,这三个项目都属于“见效快,产出大”的工程。所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一年。建成后,医疗器械配送项目将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净利润1.06亿元;医用织物洗涤配送投资项目年新增营业收入4928万元、净利润1609.79万元;医用织物生产项目年新增营业收入6400万元、净利润1520.01万元。记者依据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发现,这三个项目的净利润率分别达到10.6%、32.7%和16.54%。

所含水分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净利润率水平要明显高出瑞康医药目前产品。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31亿元,净利润为8402.28万元,净利润率仅为2.71%;201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15亿元,净利润为4673.51万元,净利润率为2.2%。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用友软件;UFO报表模板;问题;解决方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05. 046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05- 0085- 03

UFO报表是用友软件的报表处理系统,通过系统提供的自定义方式和利用报表模板生成报表方式,既可以编制对外报表,又可以编制内部报表。尤其是系统提供了各行业的对外报表的模板,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利用报表模板可以快捷地生成企业所需的各种对外报表,为企业和个人用户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工作中发现,UFO报表系统提供的报表模板取数公式的设置存在问题,比如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利用UFO报表系统提供的报表模板,生成的资产负债表的个别项目有数据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资产合计数与权益合计数不相等。本文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例,介绍在使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表模板时遇到的问题,以供大家参照。

1 资产负债表报表模板取数公式设置问题

1.1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原理

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财务状况的对外报表,其数据生成栏目包括“年初数”和“期末数”。 “期末数”栏目的填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4种情况:

(1)直接根据有关的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其期末数公式可定义为QM(“1101”,月,,,年,,),表示取“交易性金融资产”总账的期末余额。

(2)根据有关总分类账户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取数公式设置为QM( “1001”,月,,,年,,)+QM( “1002”,月,,,年,,)+QM( “1009”,月,,,年,,),表示取“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个账户的合计数。

(3)根据有关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项目;“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比如“预付账款”项目,需要根据“预付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果“预付账款”账户所属有关明细账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果“应付账款” 所属有关明细账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预付账款”项目内。)

(4)根据报表有关数字计算填列。比如合计、小计项目。

1.2 资产负债表报表模板取数公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2.1 “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

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项目根据“应收账款(1122)”和“预收账款(2203)”账户的所属相关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1231)后的净额填列。如“应收账款(1122)”账户所属明细账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预收账款(2203)”项目内填列。“预收账款”项目根据“应收账款(1122)”和“预收账款(2203)”账户的所属相关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当“预收账款(2203)”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时,则在“应收账款(1122)”项目内填列。“应收账款”项目在UFO报表模板的单元取数公式为:QM(“1122”,月,,,年,,)-QM(“1231”,月,,,年,,)。公式含义是取“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的金额。“预收账款”项目在UFO报表模板的单元取数公式为:QM(“2203”,月,,,年,,)。公式含义是取“预收账款”科目总账期末余额。可见报表模板设置的取数公式的计算原理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符。只有当“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总账期末余额方向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方向一致时,从总账取数的结果与从明细账取数的结果才能相同。举例说明某公司年末部分账户期末余额见表1。

表1 某公司部分账户期末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应为700+300+100-20=1080(万元)。而如按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计算,则“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800-20=780(万元)。显然,由于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有误造成二者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解决方案:在单元取数公式中加入“方向”参数。UFO报表系统账务取数函数余额函数方向的设置有3种选项:“默认” “借” “贷”。“默认”表示取该科目总账的期末余额,其方向默认为在设置会计科目时的总账科目方向,在公式设置时可省略。方向设定为“借”时,表示取科目所属明细账的借方余额,方向设定为“贷”时,表示取科目所属明细账的贷方余额。因此,可以将原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进行修改。将报表模板的“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取数公式由QM(“1122”,月,,,年,,)-QM(“1231”,月,,,年,,),更正为:QM(“1122”,月,“借”,,年,,)+ QM(“2203”,月,“借”,,年,,) -QM(“1231”,月,,,年,,), 公式含义表示:取“应收账款(1122)”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的借方余额合计,与“预收账款(2203)”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的借方余额合计之和,减去“坏账准备(1231)”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同理,将报表模板的“预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取数公式由QM(“2203”,月,,,年,,),修改为:QM(“2203”,月, “贷”,,年,,)+QM(“1122”,月“贷”,,年,,)。表示取“2203预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加上“1122应收账款” 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1.2.2 “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

存在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2202)”和“预付账款(1123)”账户的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2202)”账户所属明细账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预付账款(1123)”项目内填列。“预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2202)”和“预付账款(1123)”账户的所属相关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如“预付账款(1123)”账户所属明细账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应付账款(2202)”项目内填列。而报表模板的“应付账款”项目的取数公式为:QM(“2202”,月,,,年,,) ,含义为取“应付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预付账款”项目的取数公式为:QM(“1123”,月,,,年,,),表示取“预付账款”总账期末余额。由此可见,报表模板设置的取数公式的计算原理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符。只有当“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总账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的期末余额方向相同时,从总账取数的结果与从明细账取数的结果才能相同。

举例说明:某公司年末“应付账款”总账的余额表示为贷方500万元,其中,“应付账款”明细账的贷方余额合计为700万元,借方余额合计为200万元,“预付账款”明细账的贷方余额为150万元,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的金额应为700-150=550(万元)。而按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计算,则“应付账款”项目的金额为500(万元)。由于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有误造成二者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解决方案:按上述原理,将报表模板的“应付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取数公式由QM(“2202”,月,,,年,,),修改为:QM(“2202”,月, “贷”,,年,,)+QM(“1123”,月,“贷”,,年,,)。公式含义表示取“应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加上“预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将报表模板的“预付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取数公式由QM(“1123”,月,,,年,,),修改为QM(“1123”,月,“借”,,年,,)+ QM(“2202”,月,“借”,,年,,)。公式含义表示,取“预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加“应付账款” 账户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1.2.3 “未分配利润”项目

存在的问题:“未分配利润”项目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列报项目,根据“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两个账户的余额计算填列。“本年利润”账户年末结转后无余额,但在年中尚未结转时有余额。而报表模板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取数公式为:QM(“4104”,月,,,年,,)。表示取“利润分配”总账期末余额。取数公式中没有考虑到年中各个月份的“本年利润” 账户尚未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的情况。

解决方案:将报表模板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余额取数公式由QM(“4104”,月,,,年,,),修改为QM(“4104”,月,,,年,,)+ QM(“4103”,月,,,年,,)。表示取“4104利润分配”账户的期末余额加“4103本年利润” 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

2 利润表报表模板取数公式设置问题

2.1 利润表的编制原理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该表是依据“收入-费用=利润”的会计等式,依据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次序编制而成的。利润表生成数据的栏目包括“本期数”和“上期数”。

2.2 利润表报表模板取数公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营业收入”项目存在的问题:在实务中,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实际发生额合计计算填列。而损益类账户的发生额既有借方发生额,也有贷方发生额。如“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记录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记录内容一是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应冲减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收入额,结转后应无余额。“营业收入”项目在报表模板的取数公式为:FS(“6001”,月,“贷”,,年)+FS(“6051”,月,“贷”,,年),含义是取“主营业务收入(6001)”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加上“其他业务收入(6051)” 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如企业无销售退回等情况时,即“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平时无借方发生额,则按报表模板公式取数正确,如企业发生销售退回等业务时,即“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平时有借方发生额,则按报表模板的公式取数就会产生错误。

解决方案:依据利润表的生成原理,表中损益类账户的金额即为期末结转“本年利润”账户的发生额,其发生额就是计算利润的依据。因此,可将UFO报表模板“本期数”栏的“营业收入”项目取数公式由FS(“6001”,月,“贷”,,年)+FS(“6051”,月,“贷”,,年),修改为DFS(“6001”,“4103”,月,“借”,,年) +FS(“6051”,月,“贷”,,年)。其中公式DFS(“6001”,“4103”,月,“借”,,年),表示取借方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6001)”,对方科目是“本年利润(4103)”业务的金额。即取“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结转入“本年利润” 账户的金额。

3 结 语

UFO报表模板为用户生成报表数据提供便利,免除了用户自定义报表的繁琐,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不同的财务软件提供的账务函数各有不同,由于企业会计事项的复杂多变,软件所提供的功能很难做到十全十美,软件操作人员应在充分掌握软件各项功能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工作习惯,对其提供的各种函数的功能应深入了解,灵活运用UFO报表模板。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新玲,汪刚.会计信息系统实验教程(用友 ERP-U8.72)[M].北京:清

华大学出版社,2009.

[2]黄水平.会计电算化下损益类科目处理方法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0篇

就在春节前夕,国信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券商研究所密集一系列关于“高送转”研报,被点名的多家上市公司如明家科技(300242.SZ)、雅化集团(002497.SZ)、翰宇药业(300199.SZ)及网宿科技(300017.SZ)等,在前期均曾迎来一波上涨行情。

而今年的时间节点又有新的变化:与往年相比,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渐行渐近,A股市场的深层规则和逻辑正在发生一系列“变阵”,一些故事的情节演变正在悄然变化。

2015年度首家抛出“10转20”预案的赛象科技(002337.SZ)被深交所问询,该股在四季度期间遭到知名私募基金泽熙的大举潜伏;而同期上交所也问询海润光伏(600401.SH),其在2月6日证监会会上被着重点名,“证监会已经关注到海润光伏‘高送转’方案公布前后的波动等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将严肃处理。”

一位上交所人士提供给《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一份材料显示,目前监管层关注的焦点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涉嫌操纵股价乃至内幕交易――并对“高送转”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障眼法”提出特别的关注。

暗度陈仓?

春节之前,“高送转”热潮逐步升温。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统计上市公司公告发现,目前已经有114家上市公司披露2014年度转增预案,从“10转2”到“10转20”不等。其中“高送转”比例最高的为海润光伏、赛象科技和朗玛信息(300288,SZ)三只个股,均是“10转20”。

博时基金经理蔡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单纯从事件影响来看,“高送转个股仍有望有较好表现。”

而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公转私”知名基金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在选择高送转个股时应该避免存在股东“诱多出货”预期的个股。作为每年年报行情中机构投资人热衷提前埋伏的概念,该基金经理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展示了两个遴选“高送转”个股的要素,一是“有能力”实施高送转的公司,二是“有意愿”实施高送转的公司。

通过这两个指标,其目前经营的私募基金筛选了约50只有“高送转”预期的个股。然而,赛象科技、朗玛信息和海润光伏均未在名单之列。

之所以未进入机构遴选的预期名单,从财务指标来看,2014年前三个季度,赛象科技营收增幅仅为4.35%,利润水平基本与2013年同期持平;在第三季度期间,营收和利润双双大比例下滑。

而海润光伏的净利润指标,2014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均为负值,分别亏损达5854万元和4198万元。

赛象科技二级市场表现由“高送转”信息释放前的每股20元左右,不足一月时间翻倍,股价一度上攻至40元以上。

赛象科技的“反常规”动作,正是深交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即“高比例送转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成长性是否相互匹配”,以及“张建浩(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前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海润光伏1月22日抛出“10转20”预案同样令市场瞠目,而三件同期发生的事情,也让其被上交所直接锁定。

2015年1月14日?22日,海润光伏股价出现放量上涨,表现异动;22日,“10转20”方案抛出,当天大量资金入场,股价涨停;紧接着,三位高送转提议人又“变脸”成减持人,27?28日,公司股东九润管业分4次累计减持7800余万股。

1月30日晚,底牌亮出:海润光伏2014年预亏8亿元人民币左右。

上交所关注函所指焦点为,海润光伏股东减持是否对上市公司业绩和高送转方案提前知悉。2月12日,华南一位海润光伏投资人联系《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其已经向相关监管部门递交材料,质疑海润光伏蓄意操纵股价。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海润光伏证券部,始终无人接听

同样抛出“10转20”方案的朗玛信息,业绩也出现明显下滑。根据其刚刚披露的2014年度业绩预告,实现净利润为2815万?3941万元,同比下降30%-50%。 凡是出现股东减持的个股,尽管受到“高送转”利好刺激而一度大涨,但不少随后又出现股价跳水。

打击操纵者

从目前已经转增预案的114家上市公司来看,转送比例高、亏损公司频频“高送转”预案成为今年典型的特点。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直陈,部分个股在“高送转”过程中,存在操纵股价的嫌疑。北京银行证券资产管理部一位投资经理观点也与之相似。

比如玉龙股份(601028.SH),其在2014年11月26日披露收到股东提议“高送转”公告,其后股价连封三涨停。后上交所披露,玉龙股份的董事唐柯君于11月28日减持300万股,董事徐卫东减持了4万股,高管唐红11月27日减持7万股。11月28日盘后数据显示,机构投资人现身大规模出货,金额高达4亿元。

接近交易所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目前针对反常的高送转方案,交易所会全部进行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调查。

上交所提供给《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一份材料显示,其关注的焦点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涉嫌操纵股价乃至内幕交易,并对“高送转”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障眼法”提出特别关注。其中一个具体案例是,2013年龙净环保(600388.SH)首席执行官因利用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而被证监会处罚。

这也让市场“吸取”了教训,凡是出现股东减持的个股,尽管受到“高送转”利好刺激而一度大涨,但不少随后又出现股价跳水。如本轮监管风波的典型海润光伏,1月27日公告问询函和答复,当日即应声大跌8.63%。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1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兰澳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沁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火公司”);

案由:撤销公司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09年10月18日,甘肃兰澳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沁阳沁澳公司原为其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2250万元。2006年在河南省沁阳市政府介绍下,甘肃兰澳公司与河南神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沁阳沁澳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33亿元,双方入股: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出资7000万元,持股30%。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河南神火公司没有按协议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而出资,没有依法、依约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009年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出资、股权比例和分红等问题而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的9次股东会决议;二、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的8次董事会决议;三、确认《沁阳沁澳公司章程》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的持股比例条款无效,重新确认双方在沁阳沁澳公司的有效出资和股权比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四、将2007年、2008年度全部税后利润的90%的41.2%给甘肃兰澳公司分红。

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6月23日,沁阳市政府、河南神火公司、甘肃兰澳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的协议,约定: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入股沁阳沁澳公司,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7000万元出资,在沁阳沁澳公司持股30%。2006年10月15日,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偿还甘肃中行原贷款期间,沁阳沁澳公司每年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分配。同年7月17日,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与10月28日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均确认两股东已将约定的注册资金出资到位。而沁阳沁澳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召开的股东会、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除2009年9月18日的第3届第8次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名外,其余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代表均有签名。另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2007年、2008年度沁阳沁澳公司的审计报告表明,2007年度沁阳 沁 澳 公 司 净 利 润249182309.00元 ,2008年 度 净 利 润51562911.57元。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编制分红方案,甘肃兰澳公司分得红利金额为25990762.33元。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一、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7月17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缴纳的第1期注册资本金合计1.2亿元人民币。其中,河南神火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甘肃兰澳公司以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出资7000万元。二、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10月28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缴纳的第2期出资(1.13亿元)。即沁阳沁澳公司实收资本为2.33亿元人民币,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三、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第11条约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 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入股沁阳沁澳公司,出资1.63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二)甘肃兰澳公司以经本公司双方认可的合作前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7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第17条约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共同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第25条约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2008年7月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6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应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双方同意以2008年4月底的沁阳沁澳公司资产负债为基础,以分红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上限,对经审计的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出席股东会的甘肃兰澳公司人员为姜淑莲和王保昌,双方均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五、2009年8月2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讨论通过沁阳沁澳公司分红预案,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按70%和30%的股权比例,对截止到2009年6月底可供分配利润的70%予以分配,并同意向股东会申报。王保昌书面委托吕俊德参加了会议,并与姜淑莲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确认。同年9月18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会议以70%股权同意,30%股权不同意,通过沁阳沁澳公司第3届第8次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分红预案。姜淑莲委托田国平、王保昌委托吕俊德参加了该次股东会,但没在会议上签字。一审诉讼中,甘肃兰澳公司对委派田国平和吕俊德参加这次股东会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本案所涉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除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字外,其余均有甘肃兰澳公司代表签字;庭审中,甘肃兰澳公司也承认派人出席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即使沁阳沁澳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前 通知甘肃兰澳公司,但该公司也参加了股东会、董事会,是对会议的认可,且事后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可。而且,甘肃兰澳公司的撤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时间,除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外,均超过了《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60天期限。该项诉请不能成立。二、甘肃兰澳公司在沁阳沁澳公司的股权份额。如无相反证据,对于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应以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来确认。尽管甘肃兰澳公司对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否定该验资报告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该报告应予认定。对沁阳沁澳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及股权的约定 (甘肃兰澳公司占30%),本案予以确认。三、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利润应否分配。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甘肃兰澳公司作为沁阳沁澳公司的股东,在沁阳沁澳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应当获取红利。本案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既然对沁阳沁澳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就应按约定的方式对沁阳沁澳公[:请记住我站域名/]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沁阳沁澳公司对公司两年盈利的分红比例,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分红方案中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金额应予扣除。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22条、第30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和第42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沁阳沁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将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净利润300745220.57元,扣除10%的法定公积金后,将其余部分的30%计61201209.55元分配给甘肃兰澳公司 (应扣除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部分25990726.33元,实际应付55210447.22元);[1]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第1、2、3项诉讼请求。

甘肃兰澳公司和沁阳沁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据此,公司的盈余分配决定权在股东会,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盈余均由股东会决定。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公司作出经营性判断和选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的自治。根据沁阳沁澳公司2008年7月9日和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沁阳沁澳公司已经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利润为股东分配了红利。在此情况下,甘肃兰澳公司再要求以“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利润予以分配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2011年5月19日,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称红利或盈余)给股东?这涉及到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性质、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等问题,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一、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

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行为,需要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而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机关作出的。因此,股利分配方案需要由公司机关来制定和实施。我国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一样,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股利分配方案的制订则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公司法》 第47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将股利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分配的决议权交由股东会来行使,是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利分配和收益关乎股东的最大切身利益,与股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董事会制订的股利分配方案是否能够迎合多数股东的利益需求,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审议来最终确定。本案中沁阳沁澳公司章程也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是否分配股利、分配多少以及如何分配,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并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同为私法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而享有决定其行为、支配其财产的自由,这与其他经济或家庭活动主体享有的自治权利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公司自治来源于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2]当然,公司自治主体与自然人个人也有很大的不同,即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意志,而公司是一个团体组织,需要通过设立一系列机关如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等来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志(思)。公司的自治行为包括对外行为的自治,当然也包括自身管理的自治。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企业利润的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和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行为,是公司自治事项。本案中,沁阳沁澳公司是否分配股利、分配多少以及如何分配,本质上是由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两个股东决定的,只关乎两个股东的自身利益,是股东自身管理行为和私法行为,理所当然属于公司自治事项。而对于公司自治事项,“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而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

二、《公司法》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途径

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股利是公司将一部分的收入或者利润按照比例向股东支配的一种财产利益,[3]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居于核心地位。一般认为,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公司盈余)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双重属性,其性质可从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和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两个层面进行探讨。[4]当公司具有可用以分配股利的盈余并具备分配股利的条件时,在股东会审议批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股东凭借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享有请求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股利金额的权利,这表现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般认为具有债权的性质。如果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但公司拒绝支付股利,这时股东就可以以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裁判公司实际履行股利分配方案。而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不管公司是否决定分配股利而都享有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这是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就可享有。这种权利属于期待权,处于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取得的前期,是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5]

在公司运行的实践和理论上,《公司法》 上的资本多数决机制造就了股东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容易受侵害的现象和问题。这是因为:股东会是公司决议分配股利的权力机构,但基于公司的资合性质,股东会的决议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拥有公司控股权或多数股份的股东可以凭借其表决权优势影响甚至操纵股东会决议,左右公司的股利分配。这种资本多数决机制造就了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股东会上运用权利或 滥用权利的可能,也导致产生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可能受到妨碍或侵害。实践中,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一般会有:股东会不对股利分配事宜作出决议,如对股利分配事项回避审议,导致股东不能获得股利;或者控股股东、大股东操纵或利用股东会决议不分或少分股利而为了牟取私利或其他目的,使中小股东获得股利的期待权落空。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我国《公司法》在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之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权利。[6]抽象的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遭到侵害后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来进行救济。《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样,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可以使股利分配请求权遭到侵害的股东以退出公司的形式获得救济。

但是,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股利条件,股东会却不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股东能否请求法院直接强制公司分配利润?从公司独立人格的角度看,一般认为,公司分配股利的意思表示是司法无法直接调整的。虽然每个股东都依法享有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只要控股股东不是专横的,而是根据公司的现实利益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做出决策,司法并不宜干预。即使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受损害的股东也只能依法请求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无法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改变股东会决议。

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东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侵害与救济背后的实质,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的部分股东可能为了维持公司的发展,不希望分配股利以促使公司快速壮大,而其他股东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而希望分配利润,这种冲突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可能仅仅是投资公司目的或经营理念的不同,难以判断对错。是否分配利润或者扩大经营属于公司商业判断,而“商业决策的事后审查很困难,法院也非常不愿意介入这种涉及公司内部商业决策的是非。事实上,许多商业决策也超出了法官的经验和能力。”[7]此时,司法最好的判断便是不干预、不参与而应该留给当事人之间自治的事务。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股利分配上代替沁阳沁澳公司作出决议或强制沁阳沁澳公司向甘肃兰澳公司再次分红。而二审法院选择尊重公司自治,不代替公司股东会作出经营上的判断而分配股利,笔者认为,这是符合《公司法》立法精神的。

三、公司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

公司是一个自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运行不需要外部干预。事实说明,由于公司自治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用权利等公司制度“失灵”的问题,公司自治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矛盾。因此,司法干预公司自治在一些场合是必不可少的。

股利分配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而司法能否强制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的关系,如何认识和恰当处理股利分配中自治与强制的关系而在个案中实现正义。如前所述,这恰是最困难的。在公司法成熟国家,如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股利分配基本上属于商业判断的范畴,法院通常不会干涉。但是,如果董事支付或不支付股利的行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管理层有恶意,如构成欺诈或者违反经营者对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且公司营业不需要那么多的现金积累时,法院也会强制分配股利。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公司股东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执行,从而引起纠纷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受理股东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纠纷并作出裁判。但这与其说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还不如说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8]有学者认为,借鉴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05条第3款之规定,我国应实现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允许股东提起强制分配利润之诉。[9]我国在今后是否可以尝试建立股利分配的司法干预制度?即直接判令公司(而非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支付股利,很值得探讨。其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长期不分配或仅仅是象征性的分配股利,对中小股东进行排挤和压榨,这时公司自治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而法院如果不作出干预,就会使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陷入难以救济的困境局面。“在公司不分配股利不属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尤其是在公司不分配股利本身成为大股东压榨小股东的手段或者攫取和侵占公司利润的工具时,需要引入一定的司法干预。”[10]当然在立法明确规定之前,是否分配股利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法院在通常情况下还是不应当进行干预的。本案判决就是鲜明的判例。

四、目前我国股利分配司法介入的方式及未来完善的设想

在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大股东可能利用股利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比如公司可能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利润;或者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东的股利分配权,从而引发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案由,为股东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提供救济途径。处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4条(股东权益制度)、第35条(实缴出资制度)和第167条(法定公积金制度)的规定。[11]此种纠纷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此时大股东往往兼任公司管理职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等形式从公司实质获得回报,而小股东则被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无从通过这些方式从公司获得回报。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公开的股份交易市场,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股利时,股东可以较为容易通过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封闭,不存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股东很难找到合适的受让方进行自救,当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小股东只能忍气吞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更需要司法的保护。

在目前的体制下,司法可以何种方式介入股利分配,介入到何种程度?如前述,《公司法》第75条是目前对公司不分配股利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但是该条的适用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且很难全部满足,在实践中很少被引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条件、对象、分配比例、决议程序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而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作出不予分配股利的决议,那么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当然如果股东会回避分配股利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缺乏相关规定时,则法院无法依据《公司法》第22条进行干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操纵股东会决议,侵犯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股东可以对控股股东提起违反股东诚信义务的损害赔偿诉讼,但中小股东只能向控股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公司是否分配股利则不在法院司法救济之内,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该诉讼直接获得股利。另外,法国法院认为,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正常做出分配决议,也可视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现僵局。在此情况下,如果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法院可以宣布解散公司。[1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391-393页。

[9]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25-726页。

[10]郝磊:“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期。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2篇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兰澳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沁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火公司”);

案由:撤销公司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6月23日,沁阳市政府、河南神火公司、甘肃兰澳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的协议,约定: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入股沁阳沁澳公司,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7000万元出资,在沁阳沁澳公司持股30%。2006年10月15日,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偿还甘肃中行原贷款期间,沁阳沁澳公司每年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分配。同年7月17日,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与10月28日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均确认两股东已将约定的注册资金出资到位。而沁阳沁澳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召开的股东会、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除2009年9月18日的第3届第8次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名外,其余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代表均有签名。另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2007年、2008年度沁阳沁澳公司的审计报告表明,2007年度沁阳 沁 澳 公 司 净 利 润249182309.00元 ,2008年 度 净 利 润51562911.57元。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编制分红方案,甘肃兰澳公司分得红利金额为25990762.33元。 【审判】 甘肃兰澳公司和沁阳沁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据此,公司的盈余分配决定权在股东会,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盈余均由股东会决定。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公司作出经营性判断和选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的自治。根据沁阳沁澳公司2008年7月9日和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沁阳沁澳公司已经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利润为股东分配了红利。在此情况下,甘肃兰澳公司再要求以“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利润予以分配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2011年5月19日,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称红利或盈余)给股东?这涉及到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性质、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等问题,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一、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3篇

一年一度的年报披露正在进行之中,投资者在对“亮丽”年报期待的同时,也对“年报红包”翘首以待。

从已经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来看,今年派发“大红包”是个趋势,值得期待。而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在高送转、高分红的派发“大红包”公司中,哪些是值得投资的真正优秀公司?

上市公司慷慨送“红包”

已经公布的2006年年报显示,伴随着上市公司业绩的集体增长,今年年报推出高派送预案的公司明显增多。

据统计,截至3月13日,沪深两市已有281家公司公布了2006年度报告,年报中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多达170多家。170家公司中,单纯派现的为129家,有送转股预案的41家。其中,单纯派现比例最多的公司为盐湖钾肥和S双汇,两家公司推出的分红预案分别是10派8.5元和10派8元。相比之下,上市公司高送转股票则显得更为大方。

另据统计显示,高送转公司占已经公布年报公司总数的11.7%,比往年有大幅提高。截至3月13日,在2006年年报中有33家公司提出10送转3股以上的分配方案,其中,送转股本合计达到10送转5股以上的公司为27家,每10股送转股票累计达到10股的上市公司多达11家。在11家10送转10的上市公司中,单纯送股公司1家,单纯转增股本公司5家,另外5家为送转股合计达到10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出现了A股历史上最大的“超级红包”,驰宏锌锗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按该公司现有股本计算,此预案共计送红股1.95亿股,派现金红利5.85亿元。

此外,统计显示,从提出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分布行业看,170家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分布在20多个行业。其中,机械设备仪表行业、石化行业、金属非金属行业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都分别在20家以上。此外,房地产业、电子业、医药业、信息产业等行业也是提出分配方案公司数比较多的行业。而高送转公司的行业分布也较为相似,相对集中在地产、有色金属、机械设备等行业。

为什么要派发“大红包”

无论是高分红还是高送转,上市公司在2006年年报中都显示出了派发“大红包”的前所未有的力度。那么,一向吝啬的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派发“大红包”?其实,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上市公司如此慷慨与自身业绩提高是分不开的。

截至3月13日,两市共有28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6年年报,273家盈利,8家亏损,而2005年度,这些公司有35家出现亏损。

数据显示,170家已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整体业绩取得了长足进步。170家实施分配预案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为0.4378元,高出平均水平34.99%。而33家高送转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更是高达0.6692元,高出平均值一倍还多。170家已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总共实现净利润291.9亿元,有85家公司净利润在1亿元以上。170家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业绩平均增长率超过80%,业绩净增长的公司有141家,增长幅度在100%以上的公司有33家,增长幅度最大的公司――中宝股份业绩增长高达3277.67%。

此外,在2006年每股收益超过1元的15家公司中,除S山东铝和思源电气两家公司未提出分配预案外,13家公司中有4家推出10送转10股的预案。去年位列十大牛股之一的赣南果业,提出了10送9转增1派1元(含税)的优厚分配方案。与其股价飙升对应的是,该公司在2006年实现1.4亿元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08.74%。

其次,股改承诺也是上市公司大面积回报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170家提出分配方案的公司中有将近60家公司有关于分红派息的股改承诺。在股改进程中,共有270家上市公司承诺在2006年进行股息派发,其中多数公司承诺派发年度可分配利润的30%至80%。

据初步预估,有41家上市公司将派发的股息率高过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例如,盐湖钾肥大股东承诺在2006年至2008年将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进行全额分配。2006年,该公司净利润8.1亿元,分配方案为10派8.5元。

其三,高股价需要“折价”。

当然,此“折价”并非指“高送转”股的股价需要有个下跌过程,而是在上涨幅度惊人、成为高价股后需要通过股本扩张来摊低股价,以应对市场的“恐高症”。

从表中可以看出,“高送转”股票在过去一年内均是“业绩王”,而自2005年6月6日“千点”以来,它们在二级市场的涨势也非常凶猛,是百分百的牛股。

在提出实施10送转10方案的11家公司中,几乎是清一色的高价股。11家公司中只有3家股价在20元以下,但也十分接近20元,其中宝新能源3月13日的股价17.25元还是实施了10送2转8后的“折价”。更为如出一辙的是,实施10送转3以上的33家上市公司成了牛股“集中营”,千点至今,它们的平均涨幅为508%,只有5只个股涨幅小于250%,其中,莱宝高科(涨82%)、金智科技(涨135%)为刚上市不久的次新股。而在10送转10的11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上涨了10倍以上,2家在9倍多,1家为8倍多,涨幅最小(267%)的保利地产上市才7个多月。

其四,上市公司改善自己的公众形象。

从根本上说,全流通改变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对立地位,使两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也开始注重上市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因此也开始注重广大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回报。业内人士认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现金分红的原因是,这有助于树立该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该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如何获取“大红包”

牛市行情中,高比例送转股和高分红股往往是市场最受追捧的一个题材。然而时至3000点,大盘蹿上蹿下之时,涨幅巨大的“高送转”股是否值得再投资?

事实上,送转股本的分配预案是历年年报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年报高送转股票炒作中确实产生了许多股价翻番的牛股。

从高送转上市公司自身看,高送转有利于公司今后的再融资计划,由于股本扩大,在增发和配股时有利于扩大融资规模,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增发价或者配股价比较低就可以融资较多。一方面,这样的再融资方案较易得到市场的认可,使公司能够募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公司的未来成长。

不过,高送转的股票确实也有些市场炒作因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高送转实施除权后股价会按照送转比例降低,10送转10的股票实施除权后股价仅为原来股价的一半,利于主力比较隐蔽地出货。

但一般而言,牛市行情中含权股的抢权行情和除权股的填权行情都非常精彩。统计显示,年报超过10送转5股的27家公司,1月份以来股价集体上涨,至3月12日平均涨幅已达到74.29%,远远高出市场平均涨幅。名流置业、金马股份等6只股票股价实现翻番,宝新能源、澄星股份两家已经除权的公司更是走出填权行情。可以说,只要A股的牛市不结束,高送转股仍值得期待。但对待已出年报的高送转公司也要分门别类,如从10送转10的11家公司来看,累计涨幅大多过大,一些公司的股价已透支了未来业绩,更有一些公司由于是重组或处于周期性行业,基本面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已经过去,在2007年之后很难再现之前的“辉煌”。当然,综合涨幅、业绩潜力以及含权比例考虑,已经披露年报高送转股票中仍有一批“金子”,如澄星股份、新湖创业等。

与高送转的股票相比,年报稳健、高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其短期炒作的爆发力明显不足,但确实是中长线投资者选择的对象。从国际经验看,红利丰厚、长期稳定的现金红利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验表明,从1929到2002年,道琼斯指数总收益的三分之一来自股息收入,稳健红利回报的上市公司是中长线投资者选择的对象之一。稳定高现金红利分配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的高盈利能力支持高派现,现金流量也比较充裕,否则无法支付高的红利分配。这样的公司一般是成熟稳健的上市公司,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适合稳健投资者投资,也是比较好的防御性品种之一。

从二级市场看,高分红个股的表现也较强势,如黄山旅游、云天化、山东黄金等均出现了连续上扬。因此,未来如福建高速、现资、皖通高速、中原高速、申能股份、中金岭南、泸天化、国阳新能、开滦股份等有高分红预期的个股,仍有望成为市场的热点。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概算 预算 成本管理 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投标概算管理

投标概算成本的编制要求对所提供的工程量及材料用量的精确详细,材料采购的成本价格要依据市场价格有准确性。

1.1直接费成本概算标准包括:

①材料费概算成本,按工程结构及材料选材要求拆算成单位用量及市场询价计算成本;

②安装费概算成本,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实际图纸节点施工难度安装费用标准确定;

③现场费,招标信息及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按项计取;

④运输成本,根据工程所在地距离,运输材料特点及运输量参考实际运费价格计算成本并折算在单位用量中。

1.2间接费概算费率取费项目

①制造费,按实际工程加工材料项目制造工时,加工工序内容,工艺难易繁琐情况,计取费用。

②管理费,折旧费,按公司年度费率计取;

③税金,按税法规定计算。

建筑工程投标概算阶段成本及利润规划

在工程投标定价前应该组织技术部门、概算部、投标部等相关人员完成投标阶段的利润规划。规划内容包括:

①竞争利润:了解竞争对手的准确信息,分析项目部是否存在激烈竞争对手,存在则可适当降低利润,否则应正常计取利润。

②技术利润:研究工程结构特点、提高加工及安装的工艺先进性,从而降低成本,同时分析如果中标是否还有优化设计的可能,是否还有通过材料替换提高利润的可能,

③价格利润:是否可通过招标、战略采购的办法争取更优惠的材料价格。

④安装费情况:通过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安装方法,降低安装及现场施工成本。

⑤组织管理情况:工期计划的合理性,设计、采购、生产、安装能否按计划完成。

⑥工程组织的统筹配套性能否保障。

⑦资金成本分析:了解甲方资信情况,规避资金风险,争取理想的付款条件。

2、建筑工程施工预算管理

建筑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控制施工成本的依据。工程预算编制,要准确性,通过各部门针对各步骤项目进行深入、详细的研究、策划,在工程概算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目标的编制工作。

①预算部技术部符合工程量及材料用量以及总用量,修正概算中的误差值。

②技术专家以投标图纸(技术方案交底)为基础,在充分考虑业主需求、符合技术规范及签图可能性的前提下,通过结构优化设计降低材料用量及寻找可替代的材料方案;

③在满足合同及业主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精算材料、外协、安装及现场、运输费的费用价格;

④预算部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工程预算目标。

3、建筑工程施工预算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3.1预算成本的编制及利润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造价编制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规划利润目标,指导制定工程预算成本,项目部依据规划目标的预算成本,编制控制可实施的方案措施。在原造价的基础上调整预算,以确定该工程的预算成本。即在合同中标额的基础上减掉间接费、利润等项目,在确定预算成本中的税金时,如果其数额高于或低于向业主收取的数额,要按实际应交数予以调整预算,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预算。先将中标价中的临时设施减掉,再将实际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预算成本。预算成本是项目部成本控制的最高限额,必须严格控制;依据该工程的合同承诺、工程所处的环境、人材机的配备及市场价格趋势分别控制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及数量比较大的材料单价控制表,并制定出各分项工程的责任预算。

3.2对于建筑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控制

3.2.1在人工费控制上主要是控制人工费支出的方法有,加强劳动定额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耗用人工工日,①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内部劳动定额,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能力,实行奖励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处出工不出力的现象。②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施工队的组织管理水平,根据施工进度、技术要求合理搭配各工种工人的数量,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力。不断地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合理调节各工序人数松紧情况,安排劳动力时,尽量做到技术工人不做普通工的工作,高级工不做低级工的工作,避免技术上的浪费。③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多种施工的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数量成都,培养一专多能的技术职工,提高企业的劳动高效率。实际消耗人工费用不得超过定额数量,并结合实际发放工资与定额工资的情况对各部工种直接费进行控制。

3.2.2材料费的控制:控制用量和价格。在保证符合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材料,通过定额管理、计量管理等手段有效控制材料物资的消耗。建立各类成本控制台账,根据台账进行各项成本及费用控制。材料价格主要是由买价、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消耗等所组成,因此控制材料价格,主要是通过掌握市场信息,应用招标和询价等方式控制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材料采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或者直接从厂家进货,加大与预算价的降幅,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实现工程项目的低成本目标控制。

3.2.3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控制: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对成本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要满足施工需要,同时考虑到费用成本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选择适合项目施工特点的施工机械,制定设备需求计划,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加强内部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停工窝工,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台班数量。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最大限度的提高利用率。

3.3至关重要的结算工作,竣工结算资料内容的编制与审核。在工程结算阶段,项目经济效益的好坏,还与工程最后阶段的结算编制的正确、完整与否息息相关。工程项目做得再好,如果出现少算、漏算的想象,那就成了白算,包括对前期一切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及所做的相关的一切努力都付之东流,所以最终的结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合同总价加上各种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费用便于形成了最终结算额。在向业主提出最终结算前,结算书编制必须与设计部、项目部财务部等认真全面的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做出利润对比分析情况。做到不丢项,不漏项,以保证工程竣工结算任务的完成。

4、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进步,要想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让项目不断的创造高利润,就必须加强概预算管理,树立成本意识,严格做好施工成本控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把施工成本降到最低限度,进而达到工程项目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利润分配预案范文第15篇

在8月中旬股价创下反弹高点后,东方园林、棕榈园林、普邦园林、铁汉生态四家主要从事园林设计施工的公司股价的跌幅均超过10%。

在这样的惨淡形势下,来自上市公司的分红回报无疑成为了投资者唯一可以聊以欣慰的“镇痛剂”。

在上述园林公司中,普邦园林作为2012年上市的次新股,在今年7月就公布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但与公司在上市之前给予各股东、高管大笔现金分红的举措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司上市后并没有按相应比例给予公众股东丰厚的现金分红回报。

我们翻查普邦园林2012年3月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上市,但在上市前2个月,即2012年1月普邦园林对原始股股东进行了大笔分红。

当时的分红方案为:以未对公众发行前的1.31亿股本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合计派发3668万元。

而2011年公司未分配利润共计1.5亿元,这笔分红现金占比就达到了24%。

受益于此次大额分红,公司大股东董事长涂善东和副董事长黄庆和收益颇丰,他们通过此次分红分别将1680万元和1176万元收入囊中。

令投资者啼笑皆非的是,2012年1月的这份分红方案,是按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2011年~2013年)以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分配的。

但仅上市4个月后,普邦园林新公布的《分红管理制度》中就将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降到10%。

公司上市后的首次分红方案显示,其此次计划每10股转增6股派0.5元。

按公司2012年新公布的分红管理制度计算,上半年分发的873万元现金仅占普邦园林母公司2012年中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54亿元的3.4%。

这与半年前公司未上市时,给予股东的20%的现金分红相差甚远。

若按公司分红制度年利润分配比例10%要求,公司上半年需分红2545万元,每10股应现金分红1.45元。

但现在公司的分红预案却是每10股仅分红0.5元。

这是否与其经营模式相关?由于普邦园林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要求,公司要先以自有资金进行先前垫资,再根据进度由客户按照协议相应支付,需要常备大量现金。

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较少或与此相关。

但事实上,握有9.5亿元超募资金的普邦园林在决定现金分红时并未依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他们可能更关注的是现金分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