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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

销售部规章制度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销售;公益;刑法;非法经营罪

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这其中,既有合法公益,也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私彩和境外。企业借助互联网销售私彩和境外的行为无疑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的相应犯罪,在此不做重点论述。本文主要对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公益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展开讨论。

一、公益网络销售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在2010年制定的《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一次肯定了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但同时设立了此种销售方式的行政许可制度。然而,截止到目前,财政部只在2012年批准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委托中体彩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迅天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试点进行互联网销售体育业务。2013年,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更是直接发表声明:“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业务,也没有与任何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业务。”然而现实情况是,除了财政部授权试点的两家公司外,还有大量其他企业,如阿里巴巴集团、新浪、网易、腾讯等,在公开进行互联网公益销售,这些企业均存在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问题。依据目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无疑问。国务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规定,擅自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又明确指出:擅自销售,构成犯罪的,根据非法经营罪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刑法具有保障各部门法实施的性质,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了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销售公益行为性质分析

从事网络公益销售的企业由于自身不能出具,往往采取私下同有权销售者合作,通过企业网络平台接受彩民信息和资金,再将信息和资金实时转给有权销售者,由后者出具,最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取得有权销售者“返点”分成的方式来进行销售。此外,逻辑上还存在企业不同任何有权销售者合作,单纯接受彩民,进行销售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公益售价都具有透明性、固定性,以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的利润来源就存在问题,故此种销售方式在实际中十分罕见。因此,实际中企业的销售行为主要只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一,企业同地方销售中心签订协议,网络销售;其二,企业同地方代销者签订协议,网络销售。

(一)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销售行为的刑法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状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刑法》第96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显然《暂行办法》本身只是财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并不包括在《刑法》第96条所述范围之内,单纯对部门规章的违反不足以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二如果要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必须还要证明该类行为违反了《条例》本身。认定企业违反《条例》的可能性路径主要存在两条:第一,虽然《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网络销售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条例》第5条已经指出财政部负责全国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据此在《暂行办法》中设立了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实质上就是对《条例》本身的违反。例如有学者就主张:“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下位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对上位法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则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立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条款,也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成立的依据。”第二,不借助《暂行办法》,直接认定企业行为是《条例》第38条规定的擅自销售行为,仅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第一条路径而言,主张对《暂行办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违反实质上等同于对《条例》的违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财政部《暂行办法》本身设立的互联网销售公益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合法性就存有疑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然而《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表示应当设立互联网销售网络的行政许可制度,只是概括地表示“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体育”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能否据此设立互联网销售公益行政许可制度本身即存在疑问。其次,即便退一步,承认《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即是对《条例》本身违反,考虑到我国目前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这样无疑会将大量的部门规章的效力实质上等同于行政法规,从而使得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形同虚设。最后,事实上,倘若采取历史解释、探求立法原意的立场,《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就曾经对是否应当承认网络销售行为是我国公益合法的销售方式问题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从最后通过的条文来看,《条例》没有直接提及互联网销售行为,可见,立法实际上是刻意回避了此问题,既没有承认该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认为该行为违法。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就是对《条例》的违反,事实上也是对《条例》立法原意的背离。因此,通过第一条路径认定企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欠妥当的。那么,能否通过第二条路径,直接根据《条例》第38条之规定,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对《条例》第38条所述“擅自”一词的理解,在对该词语进行解释时,如上所述,如果根据部门规章的内容决定“擅自”一词的外延,实质上就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与非法经营罪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相抵触。因此,对“擅自”一词的合理解释应当从行政法规本身出发,《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销售机构有权委托他人销售,由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地方销售机构委托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实际上只是直接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违反《条例》的规定。《条例》本身只是在第3条规定禁止销售私彩以及境外;在第15条第2款规定禁止代销者转代销。由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条例》第38条所指“擅自”销售的范围应当是:擅自销售私彩,擅自销售境外以及代销者擅自转代销,而并不涵盖企业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的行为类型。因此,此类行为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同代销者合作网上销售公益行为的性质

《条例》第15条第2款明确指出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企业同代销者合作,网络销售公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此类行为完全满足了《解释》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条文要求,并且在我国,与公益的销售制度相类似,烟草也采取许可销售的制度,而司法实务普遍将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这一处理方式,似乎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第一,此类行为是双向行为,企业最终必须通过代销者来实现公益的销售,在这个意义上,代销者的行为还是正犯行为;第二,如果认定企业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理由不认为代销者也成立该罪。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代销者由于越权转代销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代销者最终出具的行为本身却是经合法授权的经营行为。事实上,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公益销售行为与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零售行为相类似,都是无权销售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由于相关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出具的能力,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只是销售方式违法,而公益的销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却是行为本身违法。无论是企业的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由于公益都是由合法的销售机构最终销售,刑法对这两类企业行为的评价重点应着眼于其销售方式是否具有实质刑事违法性。依据通说见解,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具体就公益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言,一方面,由于具有性,该行业本身只是重新分配财富而并不创造财富,为了不至于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许可发行、销售制度,限制发行、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公益又具有公益性,国家可以通过公益的发行、销售募集公益资金,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销售的国家许可发行的,并没有突破国家许可发行种类的范围;同时,在我国,是面向公众销售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也并没有扩张销售的范围;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非地域性特征,通过网络更有利于我国公益的销售,这对公益资金的募集只是有利无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的方式不但没有侵害公益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反而有利于公益销售市场的发展。从实质违法性的意义上来考察,难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的行为侵害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因此,也不宜将第二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企业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本身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形式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企业同代销者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尽管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但不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亦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立法建议及对企业的风险警示

目前,我国刑法不存在可以直接认定网络销售公益行为性质的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也缺乏相近的规定,为了我国公益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加以明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域外的一些立法及司法实务情况值得我们参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法国依然坚持传统,认为网络销售违法。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早在2005年的《法案》(GamblingAct2005)第1章第4条第2款(a)项中就明确承认了网络销售是销售方式的一种。美国的情况较为复杂,美国目前规制网络销售的联邦法案主要是《联邦电信法案》(FederalWireAct),该法案被收录在《美国法典》(U.S.C.)中。对网络销售的规制条文主要是该法典第1084条(a)款:“使用电信设备进行跨州、跨国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竞猜,传播相关信息协助此类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使得者得以查收竞猜所得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传播其他信息的,单处本章规定的罚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并处罚金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01年以前,美国司法实务一直根据该款规定,否认所有网络销售的合法性。但是2001年,联邦第5巡回法院在审理对集体诉讼的上诉案中,明确表示同意一审路易斯安那东部地区法院对第1084条(a)款的理解:“从该条文的字面描述来看,该款规制的行为必须是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范围内。2011年美国司法部发来的一份备忘录中明确同意了美国法院的观点:“‘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以外的竞猜行为并不在《联邦电信法案》的规制范围之内。”由此,目前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非体育类的行为已完全合法。就域外关于网络销售的立法实际来看,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是信息时代下新兴的销售方式,对于此种销售方式的合法性,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是应当看到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美国对该问题看法的演变就验证了这一点。从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更有利于公益资金的募集这一点来看,肯定此种销售方式是合适的。尽管财政部在《暂行办法》中承认了网络销售公益方式的合法性,但《暂行办法》本身就存在立法级别较低的弊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许可制度是合适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目前从事互联网销售公益的企业来说,在未取得财政部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开展网上公益销售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同代销者合作,进行销售的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企业在从事销售活动的同时,应当密切留意相关部门关于该问题做出的最新规定。

作者:刘敏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春晓.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基于司法实务的分析立场[J].中国刑事法,2013(06):43-47.

[2]李诗林.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批判性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8(03):69-73+121.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 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孟子也说过无规矩无以方圆,讲的是车有车道、畜有畜道、人有人道、魔有魔道、神有神道,所以任何事物都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有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管理也有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文主要讲的就是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基本内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目的及重要意义。

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循环 规章制度

前言: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会先思考自己先做那一步再做哪一步,在管理学中这种步骤叫做流程。很多企业为了正确、有效、高速运转经营各项业务的流程,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建立了规章制度。下面我所讲的就是公司之所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

一、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

1.减少销售与收款循环过程中产生的纰漏

不管是生产产品还是购买产品,企业的利润都离不开销售。而销售涉及的现金与产品进与出的频繁交易过程中,环节甚多,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纰漏,为了防止这种纰漏企业建立并加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成为了各大企业与时俱进的阶段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销售与财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例如:近年来国外的银行倒闭案件、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给各大企业重重一锤,各大企业领悟到“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育涵的道理。而销售与收款又关系到公司的利润水平与金钱管理的命脉,所以企业十万火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涉及很多方面的事情,企业对此划分设立相对应的岗位,以确定各项岗位职责的分离,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这样既可减少流程运作的错误和纰漏又能防止营私舞弊。岗位的分离主要包括:

(1)现销和赊销相分离

(2)销售部门与信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分离

(3)收款与记账相分离

(4)批准赊销、开立发票与经手现金、出货的职能相分离

(5)复核、退货验收与记录职务相分离

2.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销售合同或订单签订、审批等授权,产品赊销、折扣、折让、促销等,信用、销售与定价等制度缺失或随意更改造成监督部门无法事前事中监督销售定价和执行定价的行为。进而影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走进破产。因此,加强销售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是公司成败的关键点之一。

3.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到2013已经走入高速运转的信息时代。信息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而销售又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如果,财务部门不能及时接受销售、仓库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订单合同、单据等传递不及时、赊销延误交款,财务部延误建立应收款项导致公司无从掌握销售和库存信息,继而引发企业经营呆滞不通畅,在市场中失去竞争优势。由此可知,企业必须加强对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和监督。

除此三点之外还有很多内容,比如收款票据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制度控制,赊销坏账、虚假销售等制度控制。这里就不一一细论。

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次繁多,各项环节相关相息相离,出现很多风险,特别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各企业不断探索研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以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

虽然各大企业制定并完善会记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落实有效措施等各方面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防范会记风险操作也有了初步成效,但是,这种管理尚未牢固,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仍然很薄弱。这也暴露了此管理的风险防范形式的严峻性。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经营指导思想不良、合作操作意识淡薄、内控规章制度不完善和监督流于形式等。针对以上方面的对应措施是:加强员工管理、加强上下级沟通管理、培养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监督等。

2.收款及资产制度的风险管理

收款和资产的风险主要是: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内部控制不强,风险意识薄弱、收款和资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疏漏等。针对以上方面有以下几项应对措施: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收回赊销、现销应收款,加强应收款的各项监控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增强企业风险意识

(3)完善收款和资产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管理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杜绝财务管理流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和现象

3.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

销售主要包括现销和赊销两种,现销严格按照公司流程和规章制度来走,一般存在风险很低。销售风险主要是赊销,它包括诈骗风险、虚假销售风险、坏账烂帐风险等。主要措施是赊销前详细核实客资料谨防上当受骗,加强销售管理与监督杜绝虚假销售,按照赊销合同及时收回应收款、培养员工素质提高其风险意识。

4.后台信息制度的风险管理

后台信息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营销策略与财务业务目标不吻合,营销计划不能与收款计划进行良好的沟通、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导致信息传递延误中断造成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没有明确目标,项目盲目,资源浪费甚至销售业务失败等、信息不真实有效等。针对以上风险措施有制定详细计划,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有效、真实的上传下达。

四、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中的错误、疏漏和虚假销售、等现象。在目前的社会,空白市场越来越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销售与收款循环在企业各项业务循环中应该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意义主要包括:

1.保证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处理均经授权审核,保证并及时发现疏漏、错误和舞弊

2.确保财务核算正确,如实反映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信息

3.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降低批准赊销和应收款增大带来的损失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揭露现行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最后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等方面出发,阐述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完善的措施,印证了无规矩无以方圆这句俗语。

企业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关注赊销、收款等方面的事务和高风险领域,应用严格的监控措施,尽量杜绝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方面的重大缺陷。制度一旦制定,历时久而不改就不能解决企业随经济发展产生的新矛盾,为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的修订、完善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使之能够与时俱进,以最优良的水平为企业将来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陆珏.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研究.企业导报.2012(13).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第1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 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 附则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其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二分之一,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三分之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缴存银行及存款账号。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套数、预售总面积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和预售项目的现场照片一张;

(七)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

(八)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管理用房红线图;

(九)房屋拆迁赔偿安置红线图;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证书面决定,发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房地产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商品房预售款缴存银行及存款账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址、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位置、用途、楼号、楼层、预售面积、在建工程抵押、拆赔情况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实施公示制度。

(一)在《衡阳日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现场预售许可公示。公示第九条载明的内容。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立的预售许可项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固定公示牌。公示内容为: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及项目拆迁安置、直管公房赔偿、在建工程抵押及商品房预售款缴存银行、商品房预售查询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订、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预定款,变相预售商品房。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款是承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该项目贷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购房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存监管协议所确定的银行,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取售房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现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根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书分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需经监理公司签具工程进度证明意见,银行凭建材供应商出具的发票,直接将款拔付至建筑材料供应商帐户。

第十八条银监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进行监控,督促商品房预售款缴存银行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和协议文本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现售管理

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二十四条销售人应将已销售的商品房按套及时在房地产网站和现场公示。

第四章销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已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除依法收取佣金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销售人和买受人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商品房销售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购买商品买卖合同的应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薄。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实行“实名制”。

第六章广告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地产广告的审批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五)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七)各新闻媒体网络及广告场所,凡涉及房地产房预售、销售的广告,必须经市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方可采用。否则,将追究撰自采用广告的责任。

现房广告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实际,不得在地理位置、区位环境、物业管理、户型、面积、设计等方面欺骗或者误导公众。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广告: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已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联机,将其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商品房价格、销售情况等动态信息及时发送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和全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和网上交易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反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五章产品销售员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帮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营销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制定营销计划(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营销目标,并监督实施;

2.负责领导制定技术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营销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监督实施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方案;

5.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营销预算方案;

6.负责销售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管理目标

(一)销售目标;

(二)利润目标;

(三)市场占有率;

(四)销售网络发展

(六)销售成本控制;

(七)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管理原则

(一)区域性管理原则

将全国各销售地区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分别由不同的销售人员来管理。例如A销售员负责华北区、东北三省;B销售员负责华东区、华南区;B销售员负责华中区、西南区等。

(二)目标性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将负责各个销售区域的销售员制定不同的营销目标,然后再制定相对应的营销计划,进行监督实施和考核。

(三)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各区域销售员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进行过程跟踪、监督、指导,对每一阶段性(季度、半年、一年)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管理制度

(一)营销管理制度

为保证年度营销目标、各区域营销目标的完成,分别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例如:《营销计划管理制度》、《市场促销管理制度》、《营销政策管理制度》、《市场调查管理制度》、《销售员薪酬设计方案》等。超级秘书网

(二)销售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销售员的行为标准、职业道德以及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也制定了《销售员工作手册》、《销售员培训管理制度》、《销售员劳动纪律》等。

第十八条销售员培训

在每年年初,营销主管负责组织销售员进行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主要培训内容:

(一)管理制度培训

主要是营销管理制度和销售员管理制度,详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营销管理制度》。

(二)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模拟业务操作流程、业务的实际操作、客户谈判、渠道管理方法、信息反馈和沟通等,规范销售员的行为、语言、礼仪……

第十九条渠道网络管理

(一)渠道发展规划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渠道发展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2.销售员根据审批的渠道发展规划,帮助或协助商制定当地市场的渠道发展规划,并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在实施中给予指导。超级秘书网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二)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商发展计划和管理措施及对现有商等级评审建议。

2.销售员根据商发展计划和管理措施要求,一方面规范现有的理商,帮助或协助商制定客户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给予指导;同时根据商过去的经营业绩提出等级评审建议。另一方面优选新的商见《渠道管理制度》

(三)零售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培训计划等

2.销售员根据零售商发展规划、零售商管理制度要求,帮助或协助商制定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实施中给予指导。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四)销售市场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监督销售员的市场销售行为,在销售市场管理中严格执行营销政策和促销政策。详见《营销政策管理制度》、《促销管理制度》等

2.销售员在销售市场管理中负责监督各区域商的市场销售行为,严格执行营销政策和促销政策。

第二十条销售员时间成本管理

(一)时间成本投资效益分析

1.时间特征

时间具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一个是时间的有限性,另一个是时间不可复制性。因而销售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合理规划时间,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单位工作时间的价值和收益。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6篇

销售部管理细则一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销售部管理细则二1、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吃零食或私自会友,不得随意拨打私人电话,不得恶意损坏公物;

2、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请假(写请假条),三天以上须销售管理部经理批示;

3、由于个人疏忽大意,使销售业绩受损,责任自负;

4、如有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财物,有辱公司名誉的,一经查实必严惩;

5、听从上级的工作分配,不得顶撞上司,更不得越权行事。

6、工作应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得拖拉散漫,延误公事,做到今日事今日必;

7、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看与项目无关的资料;

8、不准拉帮结派,不准散布灰色语言。

9、售楼处每天除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当天值班人员需留守值班延长1小时。

10、客户上门应立即起立,接待人员需主动与客户握手并交换名片,与客户交谈时必须专心,不轻易打断谈话,目不斜视。

11、与客户交谈时须使用礼貌用语欢迎、请、谢谢等。

12、客户离开时必须送客户至大门道别。

13、如客户进工地必须由销售人员陪同,提醒客户注意安全,并提供安全防护装备。

14、接热线电话,口齿清楚,咬字准确,语气亲切、热情,语速适中,能达到抑扬顿挫,具有感染力。

15、销售热线系销售专用线,必须保持时刻畅通,严禁私事使用销售热线电话;销售部每一个员工的行为都代表着公司形象,每一位员工都要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严于律已,提高素质,维护公司形象。

销售部管理细则三一、 总则

为了更好的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所有的销售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销售部经理对所属销售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销售部经理职责

1、 对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

2、 对回款率的完成情况负责。

3、 对本部门员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随时对部门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向公司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和奖励建议。

4、 对本部门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每周定期对过去一周所发生的重点业务及技术问题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和学习。

5、 对本部门办公设备和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 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日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7、 对本部门工作严格负责,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对本部门各员工出现的所有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 销售部工作流程

1、拜访新客户与回访老客户流程

1)销售员按照销售考核指标自行设计和计划个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户拜访计划以及书面记录每天工作日志

2)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向销售部经理汇报下周的客户拜访重点计划情况,并接受销售部经理的指导,并最终确定下周客户拜访与回访的重点

3)销售员按照客户拜访计划对客户进行拜访与回访

4)在拜访与回访结束后,应将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并正确填写《目标客户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5)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将拜访与回访信息向销售部经理汇报

6)销售部经理对销售员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安排

2、产品报价、投标的流程

此项流程主要针对外协产品及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统采的产品

1)销售员在得到用户询价或招标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决定是否参加比价或投标(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2)对用户的询价书或招标信息进行整理(必要时由采购部和技术部协助)

3)技术部对疑难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协助和支持

4)采购部对重点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交货期进行调研

5)销售部经理对最终报价或标书进行审核(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进行打印

6)制作出正规的报价单或投标书,装订成册盖章后发出参加比价或投标

3、商务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流程

1)销售员在给客户报价或投标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商务谈判

2)销售员在与客户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通报相关情况(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3)与原报价或投标文件发生偏离的任何技术和商务条款需经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再次确认

4)待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将所有问题均确认后方可签订销售合同

5)正式《销售合同》经销售部经理确认后由销售内勤于当日保管存档

6)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客户电话/传真通知订货的必须由销售部经理(必要时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执行

4、发货流程

1)销售员或分部销售内勤根据《销售合同》填写〈需货申请单〉

2)〈需货申请单〉经分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报销售部

3)由销售部经理审核《销售合同》及〈需货申请单〉

3)由销售内勤根据销售部经理审核的〈需货申请单〉开具《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4)库管办理出库手续

5)将客户签字的《客户确认单》交销售内勤存档

5、回款流程

1)销售员催款

2)销售员填写收款申请单

3)销售部和财务部确认

4)反馈给客户

5)客户回款

6、开票流程

1)销售员填写开票申请单

2)销售部审核

3)财务部开票

4)交客户签收

7、售后服务流程

1)接客户售后服务申请,由销售部经理确认

2)销售内勤填写《售后服务申请表》后发给技术部

3)技术部和客户沟通

4)技术部将服务状况、处理结果反馈给销售部经理及内勤

5)销售内勤与所属销售员进行内部沟通

8、退货(换货)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由销售员报销售分部经理确认

2)由销售员核对欲退货(换货)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3)由销售员配合技术部鉴定退货(换货)产品的真伪

4)由销售分部将核实无误后的《退货详单》即红字的(需货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

5)由销售内勤根据审核的《退货详单》开具红票的《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6)库管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三、销售部管理制度

1、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终端用户情况、竞争对手的产品结构及销售状况以及当地市场情况等信息,销售员必须了如指掌

2、销售员不能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收取的应及时将该款项汇回公司

3、销售人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需事先向销售部经理请示

4、销售员不得擅自超越常规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超越常规的条款与价格应事先征得销售部经理的同意,并由销售部经理指导谈判的过程

5、对于任何客户提出的特殊费用(如市场促销费用、临时雇佣人员等费用)要求必须在征得销售部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承诺

6、特殊费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种形式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7、正式《销售合同》形成后,若无正当理由销售内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

8、销售内勤开出的〈销售出库单〉内容要详细、准确。因开票内容不正确或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销售内勤承担责任

9、销售内勤对用户的收货凭证或发货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对送给用户的发票及取回的支票、汇票要登记鉴收。与用户的所有往来合同、账目、清单均应分类整理保存,销售员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库申请及开票申请销售内勤要及时存档

11、销售内勤应每日向财务部了解回款情况,及时处理回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杜绝错帐、坏帐的发生

12、对于收到的支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销售内勤要在当日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签收

13、销售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目,并将结果报告销售部经理,并通报公司财务部

14、对于不能解决的现场售后服务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汇报,由销售部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协调解决(1)(2)(3)(4)(5)

15、销售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所有《销售合同》原件编号整理成册

16、销售部必须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以下各种报表

1)周工作计划表

2)月工作计划表

3)销售情况周统计表

4)销售情况月统计表

5)销售员工作周统计表

6)销售员工作月统计表

7)市场状况周统计表

8)市场状况月统计表

9)经销商进货情况统计表

10)区域销售情况统计表

11)每月经销商管理汇总表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7篇

但是,“创业容易守业难”。求生存。小舢板,一人掌彬方向拼命前行就可;而要发展,人帆船,不单需要方向,史需要众人的同心协力。

“独舞”时代的区域经销商,经历过枪林弹雨,却对自织的“管理茧子”无能为力。他们常常因为新建组织系统的个防凋,门乱阵脚,甚至被割断经脉。并最终栽倒在无效管理上……

新制度为何折戟沉沙

刘 彦 姜延华

新制度:热半截冷半截

C公司是某省最大的卫浴产品分销商,分销网点遍布全省各地,并在周边省份建立了分公司,开拓周边市场。在老总的打理下,公司年销售额从最初的几十万元,增长到近亿元的规模。但老总并不满足,他要成为华东地区最具实力的卫浴产品分销商。

只有几个人的C公司,现在有200多人。公司由单纯的销售,扩展到设计、安装、售后服务、维修等多个领域;原来的财务室成了财务部;原来老总一个人抓的招聘、考核,也交给了专门的人力资源部负责……

业务一下子变得空前复杂起来。

为了使管理与规模同步,老总集合得力干将,聘请外脑,集中讨论,草拟提纲,收集意见,最终形成一本厚厚的正规管理手册。单是销售部的规章制度,就包括了门店销售、工程销售、批发、超市销售、团购销售、业务人员规章、业务人员奖惩等若干个项目。

管理手册分发下去,老总严令管理人员遵规守纪。

最初一个月,老总盯得比较紧,各层管理人员也不敢怠慢,规范化运作颇见成效。谁知好景不长,几个月后,管理人员包括老总自己,都渐渐松懈下来。

最初制定制度的兴奋感消失了,管理手册开始淡出人们视野。随之而来的,却是对制度漏洞的无休止抱怨,销售管理制度成为“重灾区”。

新的促销管理制度规定:促销申请由市场部和企划部共同提出,然后企划部制订方案,总经理批准后,销售部组织实施,市场部与企划部配合,最后企划部评估总结实施效果。

整个流程是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问题重重。销售部以促销区域、品牌、型号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为由,拒绝执行;市场部对销售部的执行效果不满意;销售部内部对促销方案存在争议;门店销售、工程销售、批发和超市销售由于促销资源的冲突和销售奖励政策不配套,导致消费者混乱……追究责任时,销售部认为市场部的规划没有系统性,脱离实际,解决问题又存在随意性,不统一,造成消费者思想混乱;市场部则指出,销售部提供的信息滞后,不完整,致使可执行性差。

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后果最后只能由公司买单。

这样的冲突不只发生在部门与部门之间,各部门内也战火连绵。所有的销售部门,在任务分配和考核中经常争吵。门店销售的认为工程销售人员工作轻松,收入也高,都想进这个部门。而不可扭转的裙带关系,使这种流向成为可能,大量的老板亲信进了工程销售部门。他们的销售额即使提不上去,收入也不受太大影响。于是考核失灵。不到半年,C新体系逼走了几十位功勋卓著的元老。

寻病根:左也是右也是

热衷于模仿制度,热衷于建立制度,热衷于尝试性使用制度,却无法正确执行制度。经销商的制度流于形式,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为什么结果会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呢?

C公司长期形成的氛围。

从小经营部发展成地区有影响的经销商,除了赶上市场快速成长这一有利时机外,公司恰当的策略和到位的落实也功不可没。C公司以目标为导向,从来不缺执行能力。但为什么公司追求规范化时,执行力却成了问题呢?

以销售政策为例:原来的销售政策注重以业务员的个人能力开拓市场,调动的是个人积极性,销售政策简单高效,奖励兑现及时。公司规模扩大,组织的互动作用显现出来了,在继续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的同时,还强调相互间的配合和协调。但长期形成的业务人员单打独斗的氛围难以一时改变,他们也没有与其他人员配合的习惯,扯皮的现象多了。

在C公司,业务人员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即使制度无法执行,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惩戒。这叫习惯使然。

裙带关系的影响。

裙带关系在经销商成长的初期起着重要作用。但在一个相对成熟的组织体系中,这种关系是发展的障碍。跟不上发展要求的亲信仍然把持着关键部门,不仅阻塞了优秀员工的上升通道,“网开一面”也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执行。

老总的领导风格。

公司由小到大,老总就是“总司令”,大事小情都由他拍板。老板的强势与集权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中层的成长。当公司规模扩大,需要中层承担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责任时,这种缺憾一下明显起来。没有可靠的上传下达的中层领导者,支持制度执行的“腰”就塌了,执行力自然大打折扣。

长期以来,C公司的中层已经形成一种依赖,事无巨细,均要请示。公司的反应速度大大降低,很多问题久拖不决。规模大了,效率反而降低了。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本末倒置。

为了片面追求制度的合理性,员工会为自己不执行制度找很多理由。组织建立初期,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在执行中不断弥补,不断协调各部门。但员工不以执行为目标,反而将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到了制度的漏洞上,执行时随意,争论制度合理性等细枝末节却无休无止。

公司上下对规章制度不熟悉。

建立制度不难,难的是所有人“吃透”它。公司高层要随时提醒员工及时纠正错误,明确部门之间制度上的衔接,妥善处理部门纠纷。中层员工除了熟悉部门内部制度外,要懂得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

而在C公司,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主要掌握在管理人员手中,基层员工不了解制度的具体内容。制度出台以后,老总也从来不组织员工学习,缺少基层员工的反馈,制度就缺少了贯彻执行的基础。

看来,到处都是问题,而且都是老问题。

开药方:你一味他一味

提出问题容易,解决起来可就棘手了。

要摆脱C公司目前的窘境,首先应从转变老总的思想入手,有步骤地削减裙带关系的影响,为制度的执行营造一种氛围。

表1以C公司市场部和销售部在促销问题上的矛盾为例,分析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如何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在表1的基础上,针对问题制订改进方案(表2)。

以往总是单打独斗,经销商老板似乎不太习惯今天的“组织生活”。但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只要你拥有了自己的组织,就必须学会发号施令,学会授权。

授权,而不分权

黄忠贤

生意规模相当,销售队伍上百,客户遍及全省乃至全国……经销商老板不能再唱独角戏,他没时间亲自深入各个角落贯彻实施自己的想法。于是,他们试图通过授予权利与责任来实现管理,但却常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初次放权引发后患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寻找授权失败的根源。

一个省级经销商李老板把他所有属下召集起来说:“近段时间有人给我提建议,认为现在什么事都由我说丁算,不行。所以,我开始授权,请大家替我分担一些。采购、仓管、财务、销售、服务等各个部门,你们都有各自的职责范围,从今天起,大家可以自己拍板。不过,在做出任何重大决策之前,先征求我的意见,而且请记住,不要做那些我不会去做的决定。”

一切安排妥当,李老板自认高枕无忧了。但接下来发生的情形让李老板哭笑不得。

采购部门认为要获得老板的赏识,或保证不会犯错误,就必须严格遵守老板原来的做法,按公司既有的进货渠道继续采购,甚至连产品型号、款式都一如既往。不管销售部如何叫嚷,照进不误。

如此一来,销售部的日子不好过了。面对这些新进又过时的产品,销售部不得不建议老板:为了提高销售量,做些小小的促销活动吧。

促销活动是常事,李老板没有细加追问就同意了。于是销售部的员工下到各地区,像钦差大臣一样自作主张给客户赠送大量的促销品,向客户承诺服务内容。产品销量快速上升。到月底一算才发现,销售总量升得快,销售成本升得更快,而利润总额明显下降了。

企业授权之后怎么乱成了一锅粥了?李老板于是又召集下属:“我们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公司需要更多的控制。”但是,在现有经销商意识和管理水平下,任再多的规章制度最终也会变成烂纸一堆。

点评:授权还是分权?

我们发现,李老板所谓的授权,其实是分权。

授权,是指在企业内由上而下分派任务,并让他们对所要完成的任务产生义务感的过程。所分派的任务可能是制定决策,也可能是执行决策。所授予的权力本质上对全局没有影响时,为“授权”。如果所分派的任务就是制定决策,即由部属决定应该实施的内容,就是“分权”了。

有效的分权必须要有…―套完整的控制制度与之配合,但目前经销商的行政体系却还未发育完善。此时分权,会产生离心力,而企业此时需要的恰恰是向心力,否则管理就会失控。

因此,当经销商老板试着授权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可能导致无意识的分权,大家开始自作主张。这又会让老板们不安,因为下属不可能事事都符合他的判断和需要,所以,权力有可能再次集中。但老板要做的事情太多,他又想授权,结果又是分权。如此反复无常,对企业运营造成极大干扰。

最好的授权方式是:边教边放,一点点教会下属应该怎么做,让他们学会思考和判断。过于这个学步期,才能真正授权。一般的经销商老板都是创业者,具有极强的创新精神,但他们又常常被自己所创造的东西困住,自己的知识与创造能力无法制度化,很难一下子传递给别人。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渐渐释放。

完成从学步到独立行走,组织的基础就具备了。如果经销商不能在这个阶段完成这一转变,可能会陷入自己设置的陷阱中。

那么,如何授权而不分权呢?

1.经历多次危机之后,开始“授权”,给下属们一个证明自身能力的机会。

2.敢于试错。不要有点风吹草动、露出一点可能犯错的迹象,就赶紧收回权力。要知道:错,有时候就是一种最好的改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行为方式是正常的。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第十二条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第十五条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地区,销售电价可实行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节假日电价、分档递增或递减电价等电价形式。

第四章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按电价构成的因素确定平均销售电价。以平均销售电价为基础,合理核定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

第十八条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单位平均输配电损耗、单位平均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确定。

第十九条各电压等级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该电压等级输配电损耗、该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确定。

第二十条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以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为基础,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低于平均电价,其价差由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分摊。

第二十一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类的平均电价,按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加上应分摊的价差确定,并与上网电价建立联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单一制电度电价分摊容量成本的比例,依据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用户与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负荷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按容量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分摊确定。

第二十四条条件具备的地区,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且装接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工商业及其它用户,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用电小时或负荷率档次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两部制电价中,各用电特性用户应承担的容量成本比例按峰荷责任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同用电特性的用户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的比例,考虑用户的负荷率、用户最高负荷与电网最高负荷的同时率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

定期调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年度间成本水平变化不大,销售电价应尽量保持稳定。

联动调价是指与上网电价实行联动,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它用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电价后,实际购电价比计入销售电价中的购电价升高或下降的价差,通过购电价格平衡帐户进行处理。当购电价格升高或下降达到一定的幅度时,销售电价相应提高或下降,但调整的时间间隔最少为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的标准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

第五章销售电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1、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诚信合作,严守纪律,服从联营总公司统一安排,不违规违纪;

2、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精诚团结,互相支持,共担风险;

3、内部矛盾,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坚决服从联营总公司调解;

4、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严格按联营总公司下达的宏观计划决策,控制相应的产能、销量。

5、出现违规处罚的,被处罚公司需在扣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约定金额补齐。

第二章违规、违纪界定与处罚

【一】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及工作人员或联营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不同给予处罚;

1、未按联营总公司统一销售的规定,合同未向联营总公司备案的、私自暗销,私自涨降价。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2、未按联营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应上交联营总公司共管账户的货款未上交,私自使用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3、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利用外地单倒买到厦漳泉地区销售,牟取非法利润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4、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在未开发货单的情况下,擅自发货出厂或者贿赂门卫工作人员放货出厂,私自销售,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5、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下属公司与联营总公司开票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虚开发货单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参与者开除。

【二】联营总公司下属公司及工作人员或联营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罚;

1、未按联营总公司明文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违者处罚人民币5000元/次;

2、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销售人员从买方处索要回扣,违者处罚人民币2万元/次,罚款由所属公司负责收缴,回扣及时上缴联营总公司;

3、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销售人员在划分的工作区域内,跟单服务不及时,发现项目不及时,经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多次不合格的,建议所属公司给予开除处罚;

4、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开票人员因工作疏忽,开出错票,违者处罚人民币50元/次,并追究原因。

第三章、附则

在召开联营总公司大会时,联营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需按时参加,积极进行参政议政,若因自己原因缺席者,对于会议决议不得抵制,必须执行。开会迟到的罚款200元/次,无故缺席的罚款1000元/次。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1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现将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二、《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三、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地证监局备案。

四、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 封面

1、 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 申请人名称;

3、 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 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 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五)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证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

(七)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最近两年是否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二)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三)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四)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六)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七)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八)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九)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二十)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二十一)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七)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九)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一)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专业基金销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主要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规范运作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一)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二)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2篇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市场科、储运科、售后服务科、驻外分公司、驻外营销点;

部门性质: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

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过程中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各销售环节实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1.坚决服从分管领导统一指挥,认真的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销售管理制度。拟定销售管理办法、产品及物资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工作标准、建立销售管理网络,协调、指导、调度、检查、考核;

4.负责编制年季月度产品销售计划。并按时交计划生产、财务部门,便于统一平衡、合理下达计划、组织生产作业、及时回扰资金。同时,随时关注生产计划完成进度和监督产品质量问题;

5.负责产品入库出库核对工作。进出库产品必须手续完整齐全,验收及时,标明型号、规格、数量等,出入库单据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认真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

6.负责库存产品的保管。认真保管在库产品,做到永续盘日清月结,堆放整齐,经常核对库存,出入库产品及时按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逐笔登记台账,达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保证账、卡、物、资金四对口,做好在库产品的防火、防盗、防损工作,确保库存产品的安全;

7.负责组织年度在库产品及物资的期末盘点工作。在盘点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弄清责任,做好原始记录,分别按程序办理调整账目手续;

8.负责编制销售统计报表。做好销售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汇总填报年、季、月度销售统计报表;

9.负责驻外分公司、营销网点销售调度及运输工作。及时汇总编制产品需求量计划,合理的平衡产品供货计划,做好对外销售点联络工作,组织产品的运输、调配,完善发运过程的交接手续;

10.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合理有效地开辟新的经销网点,努力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11.负责对营销网点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管理、监督、协调、考核等工作;

12.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经常走该用户,及时处理好用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13.负责拟订本部门工作目标。抓好对所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考核、考评与管理教育工作,关心营销人员的生活及思想动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经济犯罪的事件发生;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4篇

为了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进一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上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中国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业的监管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所谓“全过程”,是指政府监管贯穿于直销企业从设立前到清算后的整个过程:所谓“全方位”,是指政府监管体现在直销行为所涉及的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消费者、甚至监管机关等各个环节。虽然《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其中的一些监管制度体现着明显的经济法思想与理念。如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消费者与直销员均可要求退货制度,是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通过干预和限制直销企业的部分权利,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销售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5篇

销售环节内控制度评审的内容主要有:(1)销售部门是否根据业务流程和岗位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职责是否清晰,责任是否落实。(2)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销售计划开具产品发运通知单,录入运销管理网络系统。(4)销售价格是否符合企业不同时期最低限价规定。(5)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或未提完货的问题;月末有无已发煤未开票或已开票未发煤问题,原因是否清楚。(6)遇到企业煤炭销售价格调整是否及时进行封单处理;应追索补价的客户是否已按新价格交纳补价款。(7)磅房计量时是否有司磅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现场监督。(8)门卫人员是否做到出门证和货物查验相符后放行车辆,并进行出门证序时登记。(9)是否做到客户先交款后开具提货单;赊销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收款人所收款是否每日及时交财务入账;开票员是否根据收款收据、发货单等原始凭单开具发票。(10)月末是否有专人对本月出门证开具、收回情况进行检查,有无检查记录。(11)账账、账证、账实是否专人定期核对。(12)应收账款清收责任、措施是否落实,货款能否最大限度及时足额收回。(13)销售环节信息渠道是否通畅,揭示问题、反馈信息、修正错误是否及时准确。

二、销售环节内控制度审计程序

1、确定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的标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与销售环节内控评审有关的情况。根据确定的标准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拟定对被审计单位销售环节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制订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状况及效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情况,在分析被审计单位控制缺陷及潜在影响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作出初步评价。

3、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本,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借以正确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质量状况。

4、对总体情况和各环节控制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

5、写出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提出具体评价结论、意见和建议。

三、销售环节内控制度审计方法

1、调查内控制度的方法。(1)文字说明法。指审计人员按销售主要业务流程,通过对销售部门的调查了解,听取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介绍,查阅企业各项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等书面文件,或口头向管理人员和职工询问制度执行及存在的问题,用书面形式描述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系统的状况。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销售部门的组织分工、职务分离、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控制措施等情况;二是企业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主要记录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销售业务处理办法和方法、管理方式、控制重点、控制效果及审计人员的初步判断;三是掌握销售控制系统的控制点。(2)调查表法。指审计人员使用内部控制调查表向企业有关人员调查了解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系统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和可信程度的一种评价方法,一般采用问答式来调查。(3)流程图法。通过绘制销售内控制度流程图来测试和评价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系统的方法,用描述有关销售业务活动处理办法的图式来反映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状况。

对以上三种方法,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使用。

2、测试内控制度的方法。(1)检查证据法。指审计人员通过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有关内控制度资料的审阅,来检查有关销售环节内控制度是否被认真执行及其执行程度。(2)跟踪重做法。即审计人员根据销售内控制度的规定,选择某项经济业务重做一遍,用以验证此项经济业务是否按规定的办法处理,各项内控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发挥了控制作用。(3)观察法。指审计人员通过在现场实地查看销售业务是否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能否达到控制的目的。(4)其他方法。如盘存法、询证法、账户分析法等等。

四、销售环节内控制度审计步骤

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审计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初步调查、搜集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调查了解情况,收集审计所需各种资料。审计项目确定后到审计组进点前这段时间,首先需要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初步调查了解。通过调查了解分析被审单位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的程序,其中主要是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状况。调查阶段应获得关于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证据。这一步骤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对象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资料,查看部门组织机构系统图,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观察,查阅其他相关资料等手段来实现。

这一步骤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了解被审单位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情况,为下一步对其进行描述,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做准备。

2、描述内部控制流程,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销售过程是企业产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也是实现盈利的主要环节。(1)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销售品种、数量、价格、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保证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的合规(内部规定)性、销售折扣、折让的适度性;保证计量准确,出门手续完备;保证销售退回的合理处理和充分揭示;保证货款能及时、准确、足额收回。(2)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的要求包括:适当的职责分离;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有效的监督。(3)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主要有:计划审批;发运通知单录入煤炭运销管理系统;计量控制;开票控制;货物出门验证控制;货款结算控制。销售过程的内控制度应针对计划审批、收款、核准发运、计量、开具发票、出门验证以及其他容易产生错弊的环节而设置控制点。审计人员应针对销售环节存在的关键控制点进行健全性分析,通过分析,确认各环节的关键点上是否有内控制度,有无制度的缺陷。

此步骤可结合运用流程图法进行。流程图法是指用图解形式来描述业务程序及其控制点,显示有关控制环节和凭证记录的产生、传递、检查、保存及其相互关系,便于直观地表现内部控制制度实际状况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审计人员熟悉每一业务环节及其相互关系,识别其中的关键控制点。流程图法形象直观,便于评审,能帮助审计人员进行思考,并较快地检查出被审系统逻辑上的薄弱环节,并且应用灵活方便。

3、检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测试制度遵循的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重点应放在对于制度内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目的在于发现制度中控制的薄弱环节。这一步骤要根据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经济业务所发生错弊的检查、分析,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的评价,并结合验证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程度,最后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的可予信赖程度作出判断。测试一般分为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符合性测试阶段。请被审计单位就企业建立健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作出承诺;了解被审计单位承担控制职责的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询问单位承担内部控制职责的人员(问卷、记录);深入了解生产经营过程,找出关键控制点和环节;取得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部文件记录(审计证据充分性)。(2)实质性测试阶段。抽样;穿行测试;根据抽样检查结果,推断总体;判断有效性;综合成本效益分析。

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对象是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进行审计时,应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入手,注意检查以下内容: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循环各个系统的控制制度;凭单管理制度;会计控制制度;

此步骤可由审计人员把被审单位业务环节的控制点及其主要问题预先编制一套标准格式的调查表,在表中为每个问题设置“是”、“否”、“不适用”和“备控”等专栏,通过阅读分析调查表,了解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强弱情况,以此进一步确定审计什么和如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