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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考核鉴定意见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1.该员工平时工作能将自己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不仅工作认真、态度端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事效率好,今年工作成绩进步大,而且上班的纪律也很好,值得各位同事学习。

2.该同事今年工作成绩进步大,工作认真,业务知识扎实,业绩发展迅速,工作态度端正,能够虚心接受市场招商经理的建议,努力学习不足之处;大力开发所负责区域的空白品种,并积极和经理进行各种环节的沟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能积极完成公司的任务。

3.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够自我准确定位,切实转换工作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克服计算机中心现有人员较少等客观因素,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技能本领优势,全力做好集团公司机关、冶炼各分厂及各子公司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维护工作,完成了集团公司内部动态网页制作,并以勤劳肯干、任劳任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得到了部门单位的一致好评。同时,该同志积极要求进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计算机业务工作能力,积极为集团公司的网络建设建言献策,为集团公司计算机硬件、软件、内部公文管理系统及网络的顺利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4.工作认真,积极勤奋,进步很快.在短时间内掌握工作要点,完成了公司制定的任务,在内勤中起了榜样作用。

5.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工作成绩进步大,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关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学习。

6.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自身修养较高、对待客户诚信;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公司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并改正;学习进步较快、受到大多数客户的好评

7.____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8.____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9.勤恳务实,善于学习,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工作成绩进步大,业绩发展迅速,或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在业余时间精专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10.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与北区各位经理相处融洽,关心每一位同事,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能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榜样作用,为我们树立良好形象。

11.工作认真刻苦,服务态度非常好,使经理在______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工作积极,热情周到,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业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除了在服务客户上我尽心尽力,在行里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我也积极响应,经常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竞赛,展示自我,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受到了单位的嘉奖。

12.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性格温和,团结友善,明礼诚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关心团结好身边的每一个同事,与领导和同事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计算机在企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难题,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围绕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目标,切实做好计算机网络维护建设工作,较好完成了部门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3.____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4.该同志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同志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未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

15.该同志工作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工作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16.该同志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虚心好学。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同志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市从**年代初开始抓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解决民生问题、增进全市人民健康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矢志不移地向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努力奋斗。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围绕“精心打造经济中心、文化名城、山水之都,建成带动全省、幅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努力实施“富民强市、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工作思路,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环境建设”,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与创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长期坚持创卫思想不松、机构不撤、工作不停、力度不减,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起,致力于城市卫生日常管理,着力于提高市民整体素质,使市容环境卫生的质量年年有提高,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年年有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大力推进“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和创建卫生街区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创建活动,**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先后荣获“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改善人民环境最佳范例(迪拜)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水环境治理优秀范例城市)”、“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等荣誉,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和技术考核评估组提出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认真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召开创卫整改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态度,推动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到“四个到位”,即: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到位、明确任务责任到位、工作机制运行到位、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各项指标。通过现场复核,**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促进了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自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创卫工作,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市爱卫会组成人员,不断加强对创卫工作的领导。市委书记、市长亲自抓创卫工作,四大班子领导率先垂范,全市上下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创卫指挥部的领导经常参加创卫工作会、情况分析会,经常深入背街小巷、单位社区、农贸市尝“五小”行业和城中村检查指导创卫工作,及时解决创卫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市爱卫办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工作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年年有计划、有主题、有重点、有检查、有总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制定、颁发了《**市爱国卫生管理规范》、《**市除四害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依法创卫提供了保障。市创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各单位均建立了创卫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格”的创卫工作格局,市创卫办切实强化统筹、协调、督导和检查职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广泛宣传动员,积极营造全民参与氛围,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此,**市在创卫工作始终坚持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作为创卫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一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作创卫动员;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三是利用大型公益广告牌、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四是通过举办目标人群卫生知识、创卫知识专题讲座进行宣传;五是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创卫活动,让群众广泛参与到创卫活动,共建美好家园;六是市委党校和相关部门根据创卫工作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和创卫知识,促使广大群众革除陋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育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创卫、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和监督创卫,为共建美好家园营造良好的创卫氛围,努力提高市民整体素质。

四、加大投入,夯实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环境卫生面貌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近年来,**市每年投入200多亿元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对主次干道进行拓宽改造,提升绿化档次,实施光亮工程;二是新建、改造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压缩站;三是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10个;四是对流经城区和城市周边的河流进行清淤、护堤、建绿、景观塑造等综合整治;五是实施旧城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对背街小巷和城中村进行综合整治,不断提高硬化、亮化、绿化水平;六是按照创卫标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对城区498个农贸市场进行改建、扩建;七是实施“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城市广场**沿岸等地的绿化建设。目前,**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7.61%,绿地率达34.2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12.36平方米;八是不断增加环卫设施设备的投入,努力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延长保洁时间,加大背街小巷、居民区、城中村的保洁力度。通过以上措施,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提高。

(二)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环境质量。**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了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法对城区环境实施监测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的调整,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安装脱硫设施等综合整治;对城区饮食服务业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禁用燃煤、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城市机动车噪音和尾气污染、建筑工地噪声和扬尘污染实施专项整治。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市区20**年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1.2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7.97%,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为74.1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5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环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三年来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三)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经常对照创卫《标准》自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多渠道搜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技术评估组提出的问题,积极开展市容市貌、农贸市尝病媒生物防制、园林绿化等专项整治,实施“五小”行业、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烟尘污染、噪音污染、水环境治理等综合整治。在城市卫生日常管理中,**市狠抓职责任务的落实,做到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在工作中,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督促检查,不断总结、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高。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在生活中,该同志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注重提高个人修养,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学校领导和家长的一致好评.

该生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积极,教育教学态度较好,表现高度热忱,讲解钜细靡遗,能兼顾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亦能根据学生反应及教师指导调整板书、速度、教学方式、内容……,努力求得学生最大利益.能够与广大学生融合在一起,在教育过程中善于进行情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批改作业认真,评语多样、丰富而恳切.优秀稳剑发现问题能主动提出讨论能够与学生沟通,讨论中自然流露极佳学养与见识,

成为学生热爱的教师,该生热情、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向老教师求教并勇于建言.能够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机会,发挥所长,磨练带领技巧.学校指导教师实习熟悉学生背景、性情.心思细腻,眼光独到,善於观察并发现问题.常利用下课、午餐时间和学生谈话,给予引导.特别关怀班上弱势、成绩差、行为偏差的孩子,给予肯定、鼓励,积极引导其向善,做侠义之约,深得学生喜爱.乐意协助学校指导教师掌控班级、辅导学生,并吸收管理及辅导经验.批改周记、联络簿严格仔细用心.和学生、指导老师有良好互动.善於发掘学生优点.

***同学在本校实习班主任期间,能坚持每天全程跟班,主动与班主任交流班级情况,与同学谈心,进行个别指导.认真听取老师的意见,并虚心学习,积极主动参与班级管理与活动,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和“大哥哥”.在此期间,独立主持了一次班会,组织了一次课外活动,参与组织了校运会的筹备、组织和管理.通过“家长联系本”用笔谈的方式与每一位同学交流、指导,受到学生的好评、欢迎!

该生有较高的素质、强烈的责任心、真诚的爱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教师实习鉴定评语范文

**同学在实习期间,非常出色的完成了教育实习方面的工作.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首先,思想上对教学实习工作非常重视,意识到位.从开始实习第一天起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去,顺利地完成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换.其次,虚心好学,肯于钻研,对于指导老师的意见虚心接受,听课积极认真.更加难得的是**同学乐于深入到学生当中,与学生交朋友,以亲身经历向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当中遇到的难题,真正做到了学生的良师益友.另外,**同学认真学习教材、教法,备课当中不墨守成规,勇于创新,大胆尝试探究实验的教学模式,并在授课当中展现了较强的控制课堂的能力和优秀的教师基本功素养.总而言之,经过这次教学实习工作,相信**同学已经具备了作为一名教师的基本素质,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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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5、认证认可工作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开展认证认可,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6、延续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按时上报延续登记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执业活动情况。

1、鉴定受理情况。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统一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鉴定实施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3、文书档案情况。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信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采信率多少。

5、投诉和处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年内收到投诉数量,有效投诉件数,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并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管理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2、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活动,采取了哪些措施,鉴定人是否写出学习体会,在执业理念上有什么提高,做了哪些实事。

4、表彰奖励、文章发表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司法鉴定理论文章、经验做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对本次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11月7日至1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分类梳理,认真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一并报区局。

(二)区局考核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区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内容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考核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区局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会计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司法鉴定所

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厅、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所要按照《省司法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8.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报告后,首先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当年推荐2个(含2个)以上城市的省份,初次暗访有2个(含2个)以上城市没有通过的,停止该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资格1年。

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二)技术评估

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再次组织暗访。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1.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市的考核鉴定。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资源优势

论文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本文从鉴定的社会化趋势、发挥资源优势、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对建立高水平职业院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是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的趋势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活动。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也就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依托各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在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职业证书制度的建立上,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及学术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并进行分工合作。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日趋完善,拥有人才、知识、技术和设备优势,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下,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充分发挥和改进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

(一)使实训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更新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高职院校的资源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教学实验实训的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为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提供了硬件保障,同时也提高了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由于课程结构设置的需求,有时在没有相应的实训内容授课时,实训室会形成一定的闲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浪费,如果在此阶段将设备利用起来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练习和考试,就会大大促进学生课下动手实践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设施的效用也得到了尽可能多的发挥。而反之,鉴定机构的建设需求也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实训设施的配套和更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某些职业的要求会发生改变,技能鉴定标准会更新,这就要求各技能鉴定机构设施的及时更新,相应的会明确高职院校实训室建设更新目标和更新的合理要求,从而加快实训设施的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及市场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挖掘了师资力量的价值

高职院校拥有一批爱岗、敬业、具备“双师资格”的师资队伍,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考评员的工作,而且因为他们懂理论,重实践,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为技能鉴定的培训和考评提供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考评员队伍。这些从事高职教学的人员通过对职业资格制度、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内容和要求的了解、熟练,势必成为高职教育课程内容体系改革、高职专业建设的中坚力量。随着鉴定的不断更新,他们会不断接受培训学习,会形成高素质强适应性的良性循环,同时经过多次技能鉴定考试的实践,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他们大多是学院教学的一线教师,在教学中,会将先进的理念、精湛的技术加以传授,对学生产生更强的指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通过技能鉴定与教学的相结合,会培养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使学生“就业即能上岗,上岗即能顶岗”,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周边地区的劳动者素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相应的提高学院的知名度。有利于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利于学院添置先进的教学设备。

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使高职院校的资源与鉴定机构的建设形成了互动、互补、互相促进的力量。

三、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促进教学改革。

(一)利于改革课程设置。

在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中,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常常模拟企业生产实践,设置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己想办法动手解决。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就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提供了较强的灵活性,可将职业标准溶入教学内容中,使教学中能够以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突破口,让学生“真刀实枪”地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加强。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新经验,能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利于促进考试改革

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为将职业鉴定考核与课程的实践考核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可依据鉴定要求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将职业鉴定考核与实训课程考核结合起来,并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作为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这样既拓宽了考核的范围、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严谨性,同时也减少了学生的负担,参加一次考试就可既完成课程考试同时又能获得相应的证书。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

16—0019—01

学生专业技能考核鉴定,是落实以能力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培养目标的主要保障,是解决技能训练目标模糊、随意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下面,我就根据多年对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方式方法的探索,谈一点个人的见解。

一、建立稳定的技能考核体系

1.明确目标,制订计划,加强管理。

(1)确定科学、可行的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职业教育就是以直接就业(上岗)为主要目标而展开的教育与教学活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培养目标应依据以市场为主导,以能力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岗位为标准,以任务为引领,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动力的原则。要依据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技能鉴定标准和行业要求,制订出明确的、超前的各专业《专业技能培训总目标》和《专业技能实训考核标准》,明确规定出初、中级操作员人才应具有的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

(2)制订各专业三学年技能训练、考核计划和细则。为了保证各专业都能严格按照技能达标目标进行培训、考核,要依据劳动部门颁布的技术鉴定标准和岗位标准的要求,制订配套的科学、可行的《技训达标实施办法》《专业技能考核细则》,并对技能训练、考核有关事项做出量化规定。

技能考核一般是按学期进行,为了使考核便于操作,每个学期又需制订专业技能考核计划和实施细则,印制“学生技能考核成绩表”。在该表中要体现出考核项目内容,每位主考教师评分情况、学生回答或操作情况记载、考核成绩计算过程与结果。考核结束后,此表装入学生档案。

(3)成立考核组织机构。学校以技能鉴定所为依托,成立校级技能考核领导小组,对全校各专业技能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下设二级考核小组:一是专业技能鉴定,学校承建技能鉴定所,每学期对全校各专业班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行技能鉴定并颁发相应的技能鉴定等级证书;二是各专业考核工作实施小组,由各专业教研组长具体负责该专业的技训实施和各学期的阶段考核。

2.认真制订考核方案,形成完善的考核体系。

(1)分级考核,分段推进。

一级考核。即阶段考核,就是将各专业技能训练总目标分解为学期分目标,再将学期目标分解到每个学月,制订出各学科学月考核目标、标准,根据学月目标、标准,进行学月技能训练,每学月进行一次考核。这项工作由各教研组的专业考核小组随机组织进行,考核成绩记为平时技能考核成绩。

二级考核。由学校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对各专业的学生进行技能等级鉴定考核,考核成绩上报上级技能鉴定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技能等级鉴定证书。要求学生毕业前都能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学生最后凭双证或多证就业。

这两级考核中,一级考核是过程,二级考核是结果。两级考核互为依托,相互促进。

(2)合理组卷,逐个考核,抽签定题,当场操作。

一级考核,应根据技能鉴定标准,由专业课教师提前拟出若干考题组建题库。并根据难易程度、原理题与操作题适当搭配组成考题,制成题卡,以供学生抽签定题,学生抽签时不得有重复。考核时,按事先排好的顺序逐个抽签考核。学生拿到考题后当场回答或操作,一般不留给准备时间,也不允许别人帮助,在规定时间内考核结束。

二级考核依照技能鉴定部门规定执行。

(3)考核小组成员分别评分,当场公布成绩。考核时,参与考核的成员,严格依据《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分别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学生考核成绩当面公布,记入学生成绩册,技能成绩不及格者,没有资格参加最终的技能鉴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不能评选优秀生、三好生。

二、探索出卓有成效的技能培训、考核方式,逐步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

1.方式多样,注重实效。各专业实训内容和时效不同,可采用分散或集中实训方式。根据实训模块和学生实际,方法上可采用先讲基本原理,后实训;或先实训后讲理论;或理实一体,直接在实训室上课。无论哪种方式方法,实训指导教师每节课都要做到,实训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指导到位,效果显著。扎扎实实抓好单项实训或单元实训的指导和考核,每次考核成绩要详细记载,及时公布。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 会计司法鉴定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

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相关问题。现阶段我国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关的制度仍存在空缺,鉴定实务中有诸多潜在问题。注册会计师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其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无可非议,并且往往能够在鉴定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有着出色表现,但作为鉴定主体并不意味着“专家”身份便可以成就其“鉴定人”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出庭质证、接受法庭质询及当事人询问等程序问题上,以及鉴定依据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出具等实际执行与操作方面困难重重。多数注册会计师凭借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或其所拥有的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便取得了从事鉴定业务的资格,而现实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鉴定工作而导致错鉴、纠纷不乏其例。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较广,并不能合理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定业务之前曾与被鉴定单位有过业务往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若实际操作中忽略或刻意隐瞒以上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尚未统一。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执行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但是会计司法鉴定领域内仍未形成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活动。会计司法鉴定是一项诉讼证明活动,作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交汇形成的学科,这一活动既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类科学问题,解决科学问题若是离开了统一的科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则科学上难辨真假,法律上难辨是非。在司法会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同鉴定人根据未经统一的技术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基本上很难一致,往往会出现多种版本的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可能相左甚至相悖,这不仅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也违背了事实真相,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监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属社会鉴定机构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鉴定资格,意味着机构在鉴定业务承接与操作、鉴定人数量与质量、遵守鉴定程序、执行鉴定的能力与水平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尚未取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扩大业务范围、谋利等目的,擅自承接鉴定业务,也存在取得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鉴定业务外包,违法违规操作,更有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各种原因,指派尚未取得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以上情况的发生,使得事务所承接鉴定业务因缺乏监管导致其专业能力与鉴定水平远不能达到要求,无法满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此类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得到采信。

(4)事务所鉴定业务的承接、计划与实施等程序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鉴定业务的启动程序应当在案件立案之后展开,然而实践中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仅凭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当事人人的委托就此展开相关鉴定工作,忽略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展开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往往因缺乏程序制约而产生问题。此外,在承接鉴定业务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并未充分了解案情便着手开展工作,也时常因缺乏计划而未能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完成鉴定,但事实上对于鉴定工作的全面计划是一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怎样去完成”以及最终“完成得怎样”的重要保障。在业务进入后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人出庭环节完成情况不甚理想,会计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并不到位。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

(1)会计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条件标准化、具体化。从上述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主要问题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时所承担的“鉴定人”角色定位及其作为鉴定主体的独立性问题。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在法务会计执业标准中均着重强调了法务会计执业者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即要求鉴定人成为独立的会计专家。针对我国国内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司法鉴定现状,当务之急是明确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并继而将条件进行标准化、具体化,进一步注重审核确定其职业能力高低、执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资格持续化考核,并在条件中体现对执业人员(尤其是非专业执业人员)在鉴定水平先进性基础上的诉讼地位的超然独立性要求。另外应当强调对鉴定人的后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要求,以此保证前述要求的满足。

(2)进一步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为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一套健全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标准是必要的。这一专业技术标准的设置可选择根据鉴定目标或要求进行细分,如划分为涉税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等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随后针对细分后的每一类别鉴定事项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法、程序与标准。以经济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会计司法鉴定为例,其鉴定要求应当明确为三点:其一,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的形成依据、发生金额。其二,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款项的结算情况及余额。其三,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的未结算额及其具体内容。鉴定主要采用逐笔详查的鉴定方法,将发生的所有财务往来事项、结算业务全部列出,根据结算凭证及附件逐笔进行核实、确认,最后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形成原因、发生金额、结算情况及特定时点的未结算金额。技术标准的统一能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其鉴定水平逐步向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靠拢看齐,使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3)增加对依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会计司法鉴定复核程序。与社会鉴定机构相关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尚未成型,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状况频发,甚至存在利用鉴定标准空隙虚假拔高鉴定结果。面对这样的局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鉴定复核程序,以此维护鉴定公信力、有效控制鉴定风险,增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与有用性,保障诉讼效率、效果。复核程序应当是一项层层递进各有针对性的、持续的动态性复核,贯穿鉴定活动始终。例如,可尝试将鉴定复核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再审以及终审四个阶段。初审与复审侧重审核鉴定是否存在现有证据不充分、工作底稿记录是否完整等瑕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再审阶段交由鉴定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复核,终审时则应侧重对鉴定意见所涉及重大事项的鉴定程序及其操作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鉴定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鉴定意见。在整个复核过程中,应当注意全部鉴定资料的转移、交接与保管问题,进行交接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资料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准入管理与后续监督。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已设立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标准,一定程度上有效限制了资质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序进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但是对于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执业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建议在统一准入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要求,明确准许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鉴定能力应达到的水平等级。同时,对于擅自承接鉴定业务、鉴定业务外包、指派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应当严惩。设立准入的要求与标准是根本,持续动态的监督则是司法公信力之有力保障,因此对如会计师事务所此类的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合理调控并加强后续监管。建议考虑建立并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资质管理体系,不仅针对准入前,更着重考量机构准入后的鉴定业务质量考评及监督。例如,设置规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间内未承办或该期间内鉴定业务极少,应注销鉴定资格或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而对鉴定质量相对较差且鉴定采信率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竞争机制优胜劣汰。这不仅有利于行业内有序良性竞争,也能促使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逐步步入正轨。

(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贾治辉,朱兰,等.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J].中国司法鉴定,2010(1).

[2] 谢云天,等.依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相关问题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

[3] 杨静.论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6(5).

[4] 徐明磊,金P.法务会计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责任研究[J].证券法苑,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9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新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82 -02

2012年7月公安部在陕西召开“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专题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主任余沁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罗亚平等专家参加,全国十二个省(市)公安厅刑事技术部门领导与基层民警代表参加了专题讨论。会上专家、学者与各省代表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刑事技术专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讨论,对刑事证据、鉴定人出庭的内容尤为重视,讨论热烈。本人作为基层刑事技术工作民警代表,结合自身多年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积累的经验,更多的从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活动环节出发,对物证的溯源、意见的验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思考。

一、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必须合法、规范,经得住“溯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司法实践中对物证的审查与认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由此可以看出在物证收集的合法性上“见证人”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砝码;在物证的保管、送检环节上物证不被破坏或改变是审查与认定的重要内容。就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实际,在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中,应当规范以下内容。一要进一步规范现场见证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即一般情况下,对被邀请作为见证人的要对其讲清在现场有何权利、义务,如何见证,以后可能遇到出庭的情况怎样客观反映见证情况等。二要进一步规范物证保管。要借助公安部210重点工程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大投入,建成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物证保管室。三要进一步规范物证送检。采取物证袋封口、签章,受理过程视频固定等方法,保证物证送检环节不被破坏和改变。

二、规范鉴定流程与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经得住验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种类做出规定,原来的“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名称的变化,主要是针对很多法院在审判时,迷信“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疏于审查予以运用的情况。这次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是要告诉我们的审判机关,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鉴定意见”最重要部分是通过哪些科学观察手段、依据什么的科学检验原理、运用什么样的科学检验方法、经过了哪些具体的检验步骤来得到相关的结论,这部分是鉴定结论具有科学证明效力的实质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程序和技术方法要求。在当前的检验鉴定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梳理现有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和其他类的鉴定分类,对现有的刑事鉴定项目的原理、方法和操作过程作一次全面的清理与梳理,以作业指导书的方式加以固定,并在全国司法机关统一刑事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明确操作方法与流程,以求以此标准方法做出的鉴定意见在公、检、法形成共识;二要推进勘鉴分离工作。由于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隶属于侦查部门,导致实践中鉴定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的混同。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员既要负责现场勘查又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导致先入为主而使鉴定结论产生偏差。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将刑事技术部门的部分人员组成“勘查队”专门负责现场勘验、检查等取证与刑事技术相关的侦查活动。这些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型侦查,无鉴定职能,不参与鉴定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自侦自鉴”的弊端。三要加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人员对检验鉴定内容的培训,推动审核人员与检验鉴定人员的交流,使审核人员知晓检验鉴定的流程与方法,在公安内部把好审核关口。

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确保鉴定人员经得住法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是接受“专家证人”的质证已在法律上有了规定,因此,鉴定人队伍的能力建设将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要强化教育培训。科学组织鉴定人教育培训,加强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既是鉴定人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员应当在专业知识的能力、法律知识素养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敬业精神四个方面通过接受教育培训得到提高。二要强化模拟法庭对抗与开展庭审旁听。积极组织模拟法庭对抗,由同样专业的鉴定人员扮演“专家证人”对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进行质证,以提高应变能力与鉴定质量;适时组织参与同自身无关联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通过旁听庭审熟悉庭审程序,进一步适应法庭审判的需要。三要严格鉴定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准入制,直接决定着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素质基础,是加强能力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了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对司法鉴定人实施统一管理,但是《决定》规定的准入条件门槛较低,只要通过职称、学历、专业执业资格、实务任一方面,均能进入鉴定人行列。因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众多,并且这种静态标准很难衡量出鉴定人的鉴定能力,某种程度上为能力、素质不一定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人进入鉴定队伍打开了方便之门。建议建立以考试为主,考核为辅的资格准入形式,并要求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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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88-02

一、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准入要求低

目前,中国没有专门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① 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个门类。因此关于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人。中国涉及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以上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要求较低,仅仅规定了鉴定人的学历水平、技术职称等,而未规定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等。在实际工作中,要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要满足技术职称、学历水平、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某一方面的要求,通过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就可以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而无须参加考试。这就造成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进入门槛较低,因此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均衡,鱼龙混杂的情况较为常见。由此导致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公信力下降。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而这两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的。《决定》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与《决定》配合共同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分别管理其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人,由此形成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人由其自行管理的局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只需由司法行政部门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② 不同的准入和管理制度使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影响了鉴定意见的质量。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监督制度缺乏

虽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可以对有过错的鉴定人追究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制定有效地考核标准以及降级、停职或者吊销资格的处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实质上成为了“终身制”, 影响了其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都呈现出一种混乱的状态。

二、国外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考察

(一)大陆法系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需要有“固定的资格”,鉴定人取得资格后,需要向专门机构进行名册登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从名册中挑选人员进行鉴定。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质是事先规定的,例如在俄罗斯,若想取得鉴定人资格,则需要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统一的考试。在德国,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应当从专门登记簿上注明的或者具备某一特定学科专业能力的人员中挑选。①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往往是从法定机构指定的,该机构会对违纪的鉴定人行进行政处分,如吊销执照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的从业资格等。

(二)英美法系会计专家证人资格制度考察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把鉴定人界定为专家证人,法律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同时还兼有当事人的科技辩护或专家人的特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他们参与到法庭诉讼活动中,针对专门性的问题做出专家意见,以帮助法庭调查事实真相,做出公正裁判。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是由于法系不同而形成的两种相对应的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专家证人的准入门槛要求较低,由具有相关的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家组成。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教训或者教育而够格为专家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集权制国家,采取“职权主义”原则。鉴定人的任务是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相,因此他们的地位较高,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调查,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专家证人。在法制全球化的背景下,两大法系逐渐交叉融合。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相关做法。

三、完善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

1.组织统一考试。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准入资格,应通过考试取得。考试的组织机构可以是司法部,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司法会计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者一般需要具有会计专业或者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科目应当包括证据法、诉讼法、会计、审计等。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成为鉴定人的基本要求。

2.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是其独立承担鉴定工作的准入条件。鉴定人若想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则需要在鉴定机构参加至少两年的实习。实习期结束后,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客观评价,出具实习报告。鉴定人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实习报告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可以独立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

1.确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统一管理模式。根据《决定》,中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鉴定人资格的能力。因此中国应该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管理全国鉴定人的职能。

2.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名册制度。中国需要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名册的内容,把能力差和素质低的鉴定人排除在名册外。在名册完善的过程中,行业协会需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名册信息的收集整理。名册信息除了包括执业鉴定人的个人信息外,还应该包括鉴定人的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和不诚信记录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名册。名册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这样不仅增加了名册的透明度,而且有利于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委托人的选择。名册内容应当进行动态更新,不合格的执业鉴定人需要被及时剔除名册。

(三)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监督制度

1.进行后续考核。执业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定期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和年度登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基本知识和实务水平。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需要重新学习。每隔三年,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从业时间、鉴定意见质量等作出考评,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这样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知识的更新和提高,可以保证鉴定意见的质量。

2.实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监督的职能。若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鉴定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则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给予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若情节严重,则应该吊销鉴定人的职业资格或者终身禁止其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参考文献:

[1] 陈宝.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探究[J].重庆与世界,2011,(7):46-49.

[2] 何晓丹,吴何坚,沈敏.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的构建[J].中国司法鉴定,2011,(1):34-38.

[3] 罗红志,王宏军.完善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的构思—基于程序正义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3):85-87.

[4] 徐心磊.司法鉴定准入和执业过程中的问题剖析与对策探究[J].实事求是,2013,(3):87-91.

[5] 杨静.论完善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6,(5):50-52.

[6] 杨开湘,胡晓.论司法鉴定人资格[J].中国司法鉴定,2007,(2):12-16.

[7] 袁静,杨永武.论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的技能要求[J].法制与社会,2012,(8):160-161.

[8] 朱广友.俄罗斯司法鉴定考察报告[J].中国司法鉴定,2009,(6):86-90.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临床专家;鉴定主体

一、医疗司法鉴定概述

(一)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概念

对于医疗行为的概念,国内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指的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而广义的医疗行为不仅包括治疗行为,还包括以身体为侵害的整容行为,以及实验新药物的试验行为,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后者。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侵害责任法颁布以前,叫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赔偿依据主要是有无过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赔偿依据主要是有无损害,不仅有财产、身体还有精神上的损害。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的是在医疗案件的民事纠纷中,受到法院的要求,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专门的鉴定结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的结果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做出专业的鉴定。1.专业性与科学性医疗司法鉴定具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主要指的是鉴定主体的专业性和鉴定技术的科学性。鉴定主体的专业性指的是鉴定人员都是医药人员,具有多年的临床经验,还具有相关的职业证书。医疗损害技术通常都是CT技术,这项技术精确度高,因此具有科学性。2.多学科综合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还是一个多学科综合性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学知识,还涉及到法律的知识。因为医疗司法鉴定不仅涉及到鉴定报告,还涉及到民事诉讼。鉴定主体不仅要对医疗损害的客观事实进行检查,还需要对治疗前后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和确定。3.中立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主要来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从属于任何医疗机构,因此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没有利益纠纷。医疗损害鉴定最终是要取信与鉴定双方,这就是其具有中立性的原因所在。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鉴定主体主要指的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现在的医疗损害鉴定通常由社会鉴定机构所从事,这些鉴定机构良莠不齐,恶性竞争激烈。很多鉴定机构甚至与医疗机构合作,由医疗机构为之提供鉴定机会,鉴定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的医院开出鉴定结果。鉴定人指的是鉴定时间事件的具体实施者,目前很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多是从公检鉴定机构的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已经多年不从事鉴定业务,也没法掌握最新的鉴定知识。还有很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都不具有专业的鉴定知识,也不具有专业素质。很多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都具有鉴定资质,也开设了鉴定机构。这种鉴定机构虽然能够节省时间成本和鉴定成本,而且也有临床专家支撑,但是医疗机构可能会存在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违背业界良心,罔顾事实,开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果。

(二)鉴定过程中的问题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病例是一项很重要的依据,但是也很容易被造假,因此法官无法判定病例的真假性,转而将病例交给鉴定机构,从而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鉴定机构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完整性,通常会采用听证会制度,就是在正式鉴定以前,邀请病患双方,临床会诊专家,法官。听证会上,鉴定机构主持,然后对刑事案件进行剖析,遇到有疑问的地方,由临床会诊专家解析,法官询问的时候,鉴定结构会出示赔偿的意见,由于法官的个人素质有限,先入为主的概念会使得法官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一种回避制度,包括利害人回避、亲属回避等等,在医疗案件中,类似的有一种临床会诊专家回避,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种回避制度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对听证会上专家所在的医院、姓名等做出了隐蔽。

(三)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鉴定意见书的制定,其二是病历的摘录。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制定,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表述都很模糊,大多都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含糊其辞的表述,没有具体的解释。对于鉴定文书的制作,也很简单随意。对于病历的摘录,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简单归纳,其二是直接摘录。简单归纳存在漏掉主要内容的问题,直接摘录则存在没有重点突出的问题。

(四)评判标准过于统一

在判定医疗损害过失的结果时,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诊疗水平也由两个方面确定,一方面是学术上的医疗水平,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实践上的医疗水平。前者指的是目前学者们研究的前沿,但是由于很多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先进的技术和医疗设备通常都是在大城市率先使用。由于医生个人的资质和学习经验、临床实践等不同造成的实践上的偏差也给评判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在制定评判标准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五)法官评价机制和同行交流机制的缺失

鉴定评价指的是有关主体对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否客观准确,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鉴定文化的书写是否准确的判定。鉴定评价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出现多次评价和重复鉴定,保证准确率和可信度。但是在司法鉴定中,经常存在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责任主体,参与度,损害与结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等等结果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多时候甚至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情况,比如初次鉴定的结果与二次鉴定的结果不一致,鉴定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不一致,鉴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等等。

(六)临床会诊专家责任不明确

在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中,需要至少2名临床会诊专家和3名临床医学专家,这个人数不是确定的,根据病情和医疗事故的纠纷大小决定。临床医学专家要根据具体的医疗鉴定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还要形成相应的文档并署名存档。在这个过程中,临床专家只是发表个人见解,但是个人见解却对整个医疗鉴定的结果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旦鉴定结果出现重大的偏差,临床专家的责任是无从追究的,因为无法确定他的责任。

三、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

对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很多学者都是从提高技术方面入手的,但是技术的提高是受到时间的限制的,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医疗司法鉴定自身的特征出发去确定主要责任。

(一)完善鉴定主体

鉴定主体是确定鉴定质量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鉴定人的作用是十分重要,因此完善鉴定主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司法鉴定人的组成和考核制度,美国的医疗司法鉴定主体主要有三种:法医、律师和临床专家。因为医疗司法鉴定是多学科的,需要法律和医学的知识,而且每个学科都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因此不能要求法官去多学习医疗知识,也不能完全要求医生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医疗司法鉴定行为可以邀请法律人士参与到其中。临床专家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法官则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双方的协同才可以最终提高医疗司法鉴定水平。为了保证医疗司法鉴定的水平,还需要完善对医疗司法鉴定主体的考核,一方面制定考核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者要给予劝退。另外一个方面,还需要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要将鉴定人的年度鉴定结果满意度纳入考核范围。其次,可以通过设定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标杆行业,然后行业标准公布,引领其他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向部级司法鉴定机构看齐。

(二)完善病历的管理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的真实性并不具有责任,通常由法院负责,但是法官不具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和医疗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对此设立双层保险,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对病历进行审查。对于病患来说,如果刚开始没有呈上的病历和资料,如果后期需要,只要法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签字即可,后期在听证会上备注这样可以省去很多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

(三)完善鉴定责任书中的责任表述

鉴定书也是纠纷的主要依据,一份好的鉴定书可能会止住纠纷,协调好关系,但是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司法鉴定人要本着对法院、纠纷双方负责的态度,制定鉴定责任书。对于鉴定书的表述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文字表述,第二种是数据表述,两者各自有优缺点。笔者更倾向于文字表述,因为数据表述适合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适合调解,过于明确的数据显示会造成法院判定的干扰,同时医疗司法鉴定人要在责任明确一栏清晰的写上责任,并且对之细分。

(四)建立临床专家回避制度和激励制度

对于临床专家回避的问题一直悬而未解,因为大部分人都将重点放在研究上,而没有确定如何解决。医疗病患问题解决不了,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而且是大部分病人的利益。公开临床专家的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临床专家不再参与听证会,但是与整体利益相比,临床专家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需要制定公开临床专家信息,不过可以通过建立激励制度与之配合。对于如何建立临床专家激励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参与,首先需要临床专家所在的医院将医疗专家的表现加入年中考核中。其次需要卫生部门给予临床专家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提高临床专家的收入和待遇。

(五)司法鉴定人的审查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是三级甲等医院的正高级待遇,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为没有临床经验的法医提供意见。临床会诊专家可以为司法损害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也具有司法鉴定的审查责任。

(六)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各个司法损害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不能用统一标准来区别对待。过宽的标准不利于患者,标准过严格又不利于医院,因此要在统一的标准之下制定差异化的标准,主要表现在对于不同城市的医院要考虑级别因素,对于不同的医生也要考虑专业的差异。

(七)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交流机制

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交流机制的交流主要包括行业的交流和法庭的交流,行业的交流要注重公平竞争,对于法庭的交流,要做到证据充分。

四、结语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个领域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也需要相关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参考文献]

[1]赵明.论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胡伟.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王冉雨.我国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4]李洪灯.环境侵权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导表或现场督导报告。

第九条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委派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现场督导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现场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的督导和工作现场的督导。

鉴定现场督导是对鉴定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督导内容:检查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管理与纪律、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

工作现场督导是对每次鉴定活动后期的工作现场进行直接督导和检查。督导内容:检查与督导理论试卷的阅评、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评定、试卷质量分析及证书核发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鉴定现场督导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

1、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鉴定人员名册;

2、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3、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鉴定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考前会议,听取现场考务安排及考评人员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鉴定的要求。

3、对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尽责履行职责,并于考试结束后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4、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5、检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处理。

6、监督试卷启封情况、试卷内容、试卷装订情况。督导人员监督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封试卷,并监督考评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无缺页、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是否与委派单位要求的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并按要求处理。考试结束后监督考务人员按要求装订试卷。

7、对考场纪律和违纪问题检查和处理。发现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违纪的要及时处理,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8、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是否符合本场考试实际。

9、必要时,召集考生代表、考点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对试卷、考务管理等鉴定业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结束后,填写现场督导记录或撰写督导报告,对本次考试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考试中发生违纪问题及突发事件,应写清处理过程和结果。督导结果应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委派单位。

第十三条工作现场督导程序

(一)理论试卷阅评和操作技能评定的督导

1、检查阅卷评分人员的资格和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2、检查阅卷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适度,全体评分人员对评分标准是否达成一致;

3、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当发现明显误差时应及时提醒;

5、维持阅卷评分纪律,及时发现制止阅卷和评分中的违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阅卷和考评记录签署是否完整。

(二)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的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作工件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和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如在考试现场发放试卷质量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和考评人员将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入表中。

(三)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签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附则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3篇

案例简介 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我国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2012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十年来最严重年份。农业部办公厅为此发出《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农业厅(局、委),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应急防控、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做好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夺取秋粮丰收。内蒙古某市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晚疫病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是所使用的马铃薯种薯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农业局和公安局投诉种子经营者某公司。

某市农业局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内蒙古有关专家组成的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鉴定。得出了田间种植的马铃薯“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

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指派有关专家对涉案马铃薯种薯是否为假劣种子和产量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得出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农民种植的164.3公顷马铃薯损失总计300万~500万元的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意见若被司法机关采纳,种子经营者就应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00万元,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委托作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鉴定行为。某机关做出答复意见,认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鉴定人超出了执业类别;依法对某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了行政处分。由于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了该案。一起错误的刑事案件虽已避免,但是其中的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不是种子质量不合格,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合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做出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本案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未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和授权,都没有获得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都不具有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的权利,都不得出具对马铃薯的种薯或者脱毒种薯的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本案的种子质量鉴定机构不合格。

本案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和实施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虽然都是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或者农业大学教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但都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都未领取《种子检验员证》,都不具有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资格。本案从事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人员也不合格。

二、本案不是涉案马铃薯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是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采用的判定规则不符合国家标准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4篇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面向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各类职业学校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这将意味着,越来越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时,不仅可以取得学历文凭证书,还可以取得就业的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拓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目前,“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全国每年大约有500多万人参加近千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累计已有35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5篇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告知单位主要领导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会议出席对象:市机关为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镇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村厂书记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负责提供“民主评议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测验票,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到会人数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