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护肤类化妆品为主流在接受调查的大多数读者中,高达87%的人主要使用护肤类化妆品,而对于彩妆类化妆品的使用者仅占2.7%,两类均使用者为10.3%.结果同时调查显示:除了有48%的人每天使用一次化妆品外,有41%的人一天要使用几次。这说明在**化妆品已成为大众商品,其普及率很高。在使用频率方面,男士和女士有比较明显的差异,48.5%的女士选择"一天几次",44.1%选择"每天一次",而有18.1%的男士选择"一天几次",59.7%选择"每天一次".虽然男士使用化妆品的频率低于女士,但是其使用频率的绝对值并不是很低,这也说明**的男性化妆品的市场容量不容小视,是值得商家开拓的一个市场。

长期以来,男性化妆品在化妆品市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男士开始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开始关心自己的皮肤,这一点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那么,**的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目前男性化妆品存在哪些不足这一问题的呢?

44.6%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男性化妆品品种不够丰富,22.1%的被调查者认为购买不方便,20.1%的被调查者认为质量不够好,21.1%的被调查者认为功能不全,13.4%的被调查者对服务不满意。可见,目前**市场上的男性化妆品在品种、质量、功能、购买的方便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也说明**的男性化妆品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是商家不能错过的一块大蛋糕。

超市为最大销售渠道从化妆品来源上看,有96.4%的人是自己购买,有3.6%的人是接受亲友馈赠。在购买化妆品的人中,有45.3%是从超市购得,42.7%选择化妆品专卖店,12.7%是在一般化妆品店购买的,而仅有4%来自于美容院。这显示了**化妆品市场的一大特色:较多的人是在超市中购买化妆品的,这是**的超市特别发达的缘故。化妆品专卖店的从业者一般具有美容护肤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和咨询,而且专卖店提供的化妆品品种比较丰富,所以有一大部分的人在专卖店购买化妆品。

目前,在**美容院的作用更多的是提供美容服务,而非销售化妆品。在使用化妆品的人当中,有54.7%的人认为应该用完再买,但也有不少人(25.7%)认为只要好就可以买,随意购买和偶尔购买的人只占到了其中的16%.百元价位最受欢迎据这次调查统计结果,**人的化妆品月平均消费额在50-100元之间的占38.5%,100-200元的占15.9%,200-400元的占4.7%,超过400元的仅有0.3%.可以看出,**的消费者中化妆品月消费额在50元以内的比较多(占40.5%),月消费在400元以上者大多为"白领"女性或其他高收入者。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护肤品调查报告

泊美化妆品客户分析报告

一、市场环境分析

化妆品背景行业:

中国化妆品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跨国企业的大举进入,本土企业的崛起,使这个行业不断地变化发展。产品多彩多样,市场更加细分,营销也各有高招。在中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化妆品及美容行业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化妆品市场备受青睐。

个人因素: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年龄、品牌爱好、个人价值观等等,对化妆品的需求层次不一致。特别是大学生在购买化妆品时受价格、包装、产品说明、使用功效,影响着大学生购买化妆品的欲望和行为起主导作用

社会文化因素:每个消费者都是来自不同的地区,有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和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在购买化妆品时受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的影响,比如东西方文化和南北方的差异,对化妆品需求品牌、价格、产品功效的不同,决定着消费者购买化妆品行为。

经济因素:消费者的个人收入水平的高低,沿海城市和内陆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不同。为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的化妆品需求。比如沿海城市经济水平高,对化妆品的品牌、知名度、价格、使用效果要求较高,为沿海地区的消费者提供品牌知名高、价位高、使用效果明显的化妆品,内陆城市没有沿海城市经济水平高,可以为内陆城市提供中低档化妆品。从而使化妆品销售在全国个各地区,提高化妆品的销售量。

技术因素:化妆品需要不断的开发新产品、技术创新,为消费提供适合自己皮肤的产品。只有不断的技术创新,才能赢得消费者市场。

泊美的消费者分析

“享受生活,追求时尚”成为现代女性日常消费的明显特点。在校大学生(18——25周岁)这个年龄段的女性,都是时尚、青春而爱美的潮流一族:有着爱美的资本,也愿意花钱去爱美,衣服永远少一件,化妆品永远很稀缺;而很多女性面临的皮肤的最大问题还是缺水特别是我们在校大学生,因为在我们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中很多人都是没有用过或者刚刚开始用护肤品的阶段。而且我们现在还年轻不会长皱纹或是黄褐斑及其他一些问题即我们的皮肤现在不需要做

过多的保养。所以,泊美正好针对这一点,有效地解决了我们这个年龄段的难题,因此备受我们这个特殊消费群体喜爱。

竞争者分析

SWOT分析

优势:独特专业的补水+锁水的护肤功效而且特含有氨基酸的成分,企业文化深远,适合大学生的需求,品牌的知名度较高

劣势:成本控制不妥,在产品创新方面资金投入大大高于行业均水平,以至于成本高,价格也较高。

机会:中低端市场容量大,发展速度快,消费群体在不断扩大,大学生越来越注重服务,专业护理,以及专家的建议

威胁:国际知名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受到大学生青睐,竞争激烈,产品生存周期短,需要更新速度快才能使他们成为我们产品的忠诚客户,中低端市场发展给竞争对手带来发展空间。

二、市场调查策划方法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要求不断提

高,注重外表形象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话题,特别在皮肤保养化妆方面,当今化妆品消费市场关注程度不断深入,大学生是所受教育的经历和所处的特殊的校园环境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群体。

(二)调查目的

1、了解大学生对化妆品的购买力、对化妆品的兴趣和对产品品牌的选择,从而对大学生化妆品使用情况得到了解。

2、可以培养我们查阅资料、调查采访、信息处理等能力。 3、分析顾客使用化妆品的销售良机与潜在性 (三)调查内容:问卷调查 (四)调查范围:湖南工院 调查对象:湖南工院在校学生 (五)调查方式:实地调查法 (六)问卷发放数量:10份 (七)资料整理与分析方法

对合格的问卷进行登记、计算,得出可供分析使用的初步计算结果,趋势分析与相关分析并用、采用excel、word等分析工具软件进行分析、汇总。进而对调查结果作出准确描述及初步分析,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依据。

(八)调查时间:2019年9月20日

三、问卷设计及调查结果分析

附:大学生日常护肤品调查问卷

工院在校女生,共发放问卷10份,回收10份,其中有效问卷10份。回收率100%。

调查结果分析

(一)消费者结构

1、化妆品对消费者来说是物质消费,使用它们能使人精神愉悦并充满自信。 2、不同的消费者对化妆品的消费能力是不同的,所购买的产品也不同。 3、不同的消费习惯决定她的购买行为,而消费习惯包含多种因素。

(二)消费者分析

1、市场需要什么(What)——化妆品。

2、为何购买(Why)——朋友介绍或者看广告觉得还不错;以前的用完了,需要买了;不同季节用不同产品;通过了解确实不错就买了;同行的朋友买了,也跟着买了;图新潮。

3、购买者是谁(Who)——个人或者给家人朋友买。 4、如何购买(How)——看着很喜欢,买;现场打折,买。 5、何时购买(When)——换季了。

6、何处购买(Where)——一般是专卖店或者大型超市。 (三)影响决策因素 1、经济能力 2、自身需求 3、相关群体的影响 4、季节 调查结果及分析 1.使用化妆品的频率

在我们所调查的女大学生使用化妆品的比例中,经常使用的占40%,每天使【护肤品市场调查报告】

用的占40%,偶尔占10%,从不用占10%。所以,可以看出大学生使用化妆品概率高。

2.皮肤类型比例

在我们所调查的女大学生皮肤类型中,干性占30%,油性占40%,中性30%,可以看出皮肤类型比较均匀,油性偏高一点

3.能接受护肤品的价位

在我们所调查的女大学生生活费比例中,大学生的化妆品平均消费额在50-100元之间所占比例50%,.100-200元之间所占比例40%,可见大学生能接受的护肤品价位在100元左右,上200元的产品很少有人愿意购买

4.化妆品渠道比例 在我们所调查的女大学生购买化妆品渠道的比例中,对于理想的购买场所专卖店所占比例40%,网购40%,超市10% ,店10%;可以发现在专柜跟网购的人相对来说会比较多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__*县位于__*北部,是首都远郊区县之一。全县总人口43万,其中农村人口31万,占72。__*农村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健美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的消费成两位数增高,为保证农村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市药监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的具体部署,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工作,我们对______县农村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针对调查结果提出改变现状的一些具体对策和措施。本篇调查报告,通过综合__*地区农村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状况方面的调查,来分析农村保健品、化妆品消费群体的特征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总体状况,为今后的两品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一、__*农村保健食品市场状况

(一)市场状况分析

目前__*地区农村保健食品市场上,保健食品主要有下列几类:增强免疫力类、增加骨密度类、辅助改善记忆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清咽类、辅助降压、降血脂、降血糖类,这也是目前保健品市场主要产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增加骨密度类产品异军突起,提及率达到85%。

保健食品销售渠道主要以药店、商店兼营为主;在医疗机构也有销售;__*农村地区专营企业没有;其中,主要以药店专柜为主。另一方面,人们也越来越对在药店以外的销售场所,如厂家直销、上门销售等商业渠道购买保健品,其中主要以“买一送一”和“专家咨询”为主。

根据对__*农村地区保健品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途径的调查显示:

销售场所

医院/药店

商店/超市

厂家直销

上门销售

其他

所占比例()

55.0

22.7

18.5

2.0

0.8

从以上图表显示的情况看,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的时候,继续保持对医院和药店的信任和忠诚,这一部分消费者占被访者的55.0;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保健品购买场所的时候,开始关注商店和超市,这一部分的消费者占被访者总数的22.7。“买一送一”和“专家咨询”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有最强的刺激,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消费者的保健意识相对较弱,将其作为药品购买;第二不法商贩将保健品当做药品虚假宣传有关。同时说明消费者对保健品的认识更侧重于保健药品,对其功效更偏信于专家的观点。调查认为,必须加强保健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在加强医院、药店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其它消售渠道的监管。

随着近年来__*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在医疗保健费用支出上,年平均每人保健费用支出都以两为数的速度递增。调查显示,未购买也未服用的比例不到三成。可见在__*农村保健品消费已趋向大众化,保健意识也有明显提高,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据调查,在__*地区,每年仅增加骨密度类产品消费额就有近200万元。与此同时,保健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二)人们认知保健品的主要途径

电视、报刊、杂志是消费者信息来源最多、最广泛的媒体。电视及报刊的广告是以其媒体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成为消费者最易接受的媒体广告形式。对于保健品的选择,电视及报刊广告中对症状及功效和主治的描述,会引导消费者结合自己本身的状况去选择,找到产品与消费者自身需求相吻合的契合点。这反映了如果广告宣传言过其实,势必在广大消费者中出现一些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因此,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必须严把广告审批权,做到统一集中。

(三)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消费能力:保健品消费比例调查显示,家庭收入高的要高于家庭收入低的,且消费比例与收入基本呈递增关系,主要是农村中儿童及中老年消费。这与目前保健品市场价格偏高以及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有关联。

消费途径:我们就__*农村保健品的消费途径进行了调查,发现保健品的消费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即自我服用,馈赠亲友,给家人服用和送礼。除了“自我服用”之外,其他三种方式均是为“传递或表达感情”,较城镇有些差异。城镇自己服用的比例高,农村则更注重于感情联络。

消费心理:关心保健品功效、价格的消费者较为普遍,产品所描述的功效是否确实,这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一类人群高达68%,按说明书的要求服用的人群比例达到80%,表明产品的说明书的内容对消费者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规范说明书、标签、标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__*农村化妆品市场状况

(一)市场基本状况

据目前__*地区农村化妆品市场调查,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化妆品已经成为目前农村市场较为活跃的日用消费品之一。化妆品市场呈现出全新的态势,竞争也更加剧烈,而且某些知名品牌如雅芳、欧莱雅、宝洁、资生堂也进入了农村市场,但销售量很小。原来人们传统用肥皂、香皂、洗头膏、雪花膏做为主要洗发和护肤用品的时代已不存在,而被功能齐全,种类丰富,品牌众多的洗发和护肤用品所逐渐代替。尤其护肤类产品增长较快,其中以集润肤、保湿、营养、健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高效产品增长较为迅速。特殊功能型化妆品消费量也有所上升。目前__*地区农村化妆品市场上化妆品主要有护肤、洗发两大类。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以商店兼营为主;在美容美发店(每个乡镇驻地有几个,一般行政村几乎没有)使用外也有销售;__*农村地区专营企业没有;另外的销售渠道还有推销员上门销售和在农村集市上厂家直销。在化妆品费用支出上,年平均每人费用支出也如保健品一样都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

(二)化妆品消费心理分析

在__*地区农村使用化妆品主要目的调查中,排在前两位的依次是:为了健康和美貌,其比例分别为69和31。这说明__*农村人民越来越重视自身皮肤的健美和护肤品的滋润、养颜效果,希望使自己的肌肤更加白嫩、细腻、润泽,更富于弹性、富有朝气。

天然产物的化妆品更安全、无刺激性或刺激性更低,并且由于加有天然有效成分而对人体的皮肤产生独特的、更为理想的护理功效,因此,也更受消费者青睐。应该说,这与人们使用化妆品主要为了健康的目的是相符的。提醒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原材料的审批和监管尤为重要。

消费者重质量和功能,在调查中,消费者有82的选择“质量”,28选择“功能 ”。由此可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要求也在提高,在选择化妆品时更加注重考虑化妆品的质量。说明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规模十分重要。

在品牌选择方面,国内品牌最受__*农村消费者欢迎,76的被调查者目前使用的是国内品牌化妆品,23的被调查者选择合资品牌,只有1使用国外品牌。此外,在消费者选择化妆品主要依据的调查中,58的被调查者相信自己的判断,依据电视广告选择化妆品的被调查者占26.7,受亲朋好友影响的占14。这一调查结果表明,__*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者心理渐趋成熟,选择化妆品时更多的是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不是轻信广告或是盲目跟随潮流。这反映了__*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逐渐稳定、成熟,更多地从自身经济条件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说明农村经济发展还不发达。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对__*农村化妆品市场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为今后的化妆品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三、结论:

从总体上看,__*县农村保健品、化妆品市场基本健康有序。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进入成熟期,开始由冲动性购买转向理智型消费。但是,调查也发现有一些不规范行为,第一是有些中小型企业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充斥农村集市。第二在乡村集市上不法商贩打着“买一送一”、“专家咨询”和“免费义诊”宣传的幌子销售所谓保健品、化妆品,其标签、标识、批准文号五花八门。第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夸大为药品,虚假宣传其功能、疗效、主治。目前保健食品的不实宣传比较严重,非法添加违禁物品问题时有发生。真正的高价名牌农村人买不起,也买不到。农村市场简直成了“李鬼天下”,使许多善良的农村人成为了黑商赚取“昧心钱”的主攻对象。另一方面,在这次农村市场调查中发现,在两品的贮存环节上,环境脏乱、条件简陋,两品混放的现象屡见不鲜。受这些不良因素的直接影响,两品发霉变质、过期失效的现象不断出现;而在保健食品的使用上,当作药品使用,乱用、滥用。这对农民使用两品的安全有效造成严重隐患。在广大消费者当中出现的一些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不容忽视。现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正当经营企业,都希望加快整顿和规范保健品市场的步伐,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职能,克服批准文号出自多级多部门,而不利于执法人员监管的混乱局面,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主要从生产源头抓起,通过改革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制度。

面对此种状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重视:

1、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管理是一件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实事。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来认识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一直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随时有可能显现出来,政府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提前做好准备。

2、要管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光靠药监部门一家是绝对不行的。必须要建立一个多方互动的体系。发挥政府职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为市场发展进行长期科学的规划,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协会行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自我管理互相衔接、互相融合的四位一体的市场管理体系。

3、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管理的网络机制。农村药品“两网”长期的工作证明,任何市场管理单靠突击整治是不行的,必须建立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借鉴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经验,完善市场内打假扶优维权网络和社会监督举报网络。保证各种制度有机结合与运作,充分发挥这些网络互动、连动的作用,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4、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上市的渠道认证制度。为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渠道不清的情况,必须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对市场内经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面推行索证制度。结合索证,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厂家及产品进行考察备案。

5.由于人们对于保健品的消费还存在着谨慎的态度,虚假宣传功效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解除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担心,是目前的保健品市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避免夸大的宣传同时,大力宣传有关保健知识,在消费者心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是十分重要的。

6.电视广告仍是消费者获取信息最快、最多的方式;“专家咨询”是最能够刺激消费的方式,但是,要避免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夸大为药品,虚假宣传其功能疗效,误导消费者。因此,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二)检点: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三)检查项目: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的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实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一、市场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经营使用单位4749家,其中经营单位2145家,使用单位2604家。多数分布在沿海各县(市、区)。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情况

我市现有化妆品经营单位2145家,主要分布于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和个人护理店,少数美容美发店兼营化妆品。此次我市随机抽样调查了51家经营单位,主要情况:

1、88.2%的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时,都能按照相关规定索取化妆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少数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索证索票不齐全。

2、在有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经营单位中,78%的企业能够严格索取并保存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及进口)卫生许可批件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3、调查的化妆品都有标签标识和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均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仅9.8%的产品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情况。

4、84.3%的经营企业都做到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94.1%的经营企业能保持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整洁,并按照规定储存化妆品;仅1.96%的经营企业店内的宣传资料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二)化妆品使用单位情况

我市现有化妆品使用单位2604家,主要分布于美容店、美发店、宾馆、旅店和洗浴场所。此次我市随机抽样调查了37家使用单位,主要情况:

1、理发店、美容院使用情况

89.5%的使用单位外购化妆品能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100%的使用单位无使用过期化妆品、散装外卖化妆品、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等行为。使用的化妆品均具有卫生许可证号、卫生部批准文号、备案凭证等,标签标识清晰,均有质量合格标记。

2、宾馆、旅店、洗浴场所使用情况

93.3%的单位无自行分装化妆品行为,而是购自具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产品均具有质量合格标记。100%单位使用的产品小包装或者说明书有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并均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仅53.3%的使用单位向供货方索证每批的检验报告。

二、存在问题

(一)销售市场较为复杂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没有严格限制,无需在质监及食药监部门办理经营的相关手续,因而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遍地开花,甚至把美容院开设于住宅,并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同时,购进的化妆品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包装标识混乱无序,例如一次性化妆品标注不全或无标注内容,进口产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混用批准文号等。

(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市大多数企业规模小,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是进货验收制度不完善,程序不明确。二是索证索票不完善,对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未及时建立档案。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营企业只注重销售业绩,未对员工进行化妆品品种、质量、功能等方面的培训,因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化妆品的使用安全。

(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调查中发现,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文化水平低,初中文化水平的占多数;二是化妆品相关知识欠缺,例如对于非特殊用途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概念混淆不清,不明确产品内外包装应当标注的内容。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药监部门的调查不给予配合,甚至出现严重抵触情绪。

三、监管建议

(一)加快制度完善,提高准入门槛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的监管体制显然已不适应化妆品的发展需要。从这次调查来看,各部门在思想上对化妆品都疏于监管,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前,及时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提高准入标准,以规范当前的化妆品经营行为。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行业水平

从调查中不难看出,化妆品经营企业整体素质偏低。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定期对化妆品从业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特别是新开业者,增强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强化索证意识,引导其在经营中正确购进、储存、使用化妆品,提高化妆品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质量安全

此次调查显示,由于化妆品监管实施分段管理,并且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刚刚接手此项新职能,许多经营企业不予配合,态度恶劣,化妆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横向协调与联系,加大日常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净化化妆品市场。

(四)加大检测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由于目前基层对化妆品的检验,从设备到人员和技术等各方面来说都还比较落后,因此,加大对市场上销售化妆品的抽检力度,建立不合格产品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全面规范化妆品市场。各级药品检验所要加快检测扩项步伐,争取早日成为化妆品专职检验机构,为化妆品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陷入沉思。近来有关化妆品的官司逐渐多了起来,在美容院里使用劣质化妆品毁容的事,用层出不穷形容最恰当不过。中消协的有关人员透露,每年在美容院因使用低劣化妆品惨遭毁容的达20多万人,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呀。媒体的加入,把化妆品官司及品牌化妆品炒得如火如荼。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有关化妆品在宣传造势和品种质量上也有规范和提高的问题。一连串的化妆品事件,使人们惊愕、茫然,不知所措。不少消费发出感叹,化妆品市场怎么啦,我们究竟还能使用什么化妆品。

目前,美容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容院多而烂

人们的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曾经有人做过粗略统计,在全国数以十万计的美容院里,从事美容业的所谓美容师过百余万人,而真正受过专业培训的美容师却凤毛鳞角,且对其技能都有些夸大。据天津市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介绍,天津市目前大小美容院共有1.5万家,比美容院的顾客数量还要多,加上经营不规范,每年有30%的美容院要关门。行家们说,美容院的平均寿命在一年半左右。由于美容院的经营没有特色,导致同行间竞争非常激列,抢客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美容院的产品由于品牌和厂家繁多,消费者进院后往往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二、夸大宣传

有统计反映,目前市场上美容院的专业化妆品有1万多个品牌,每家美容院都有几个或几十个不同品牌的化妆品,他们通常拿某个产品的专有性向顾客极力推荐,这无形中增加了美容院的神秘感和珍贵性。美容院化妆品的价格则依据当地消费水平,通常都上浮很多,然后再打折,这样既满足了消费者好贪小便宜的心理,同时还卖了个人情。

三、化妆品无明码标签和商标

经常光顾美容院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的美容院用的化妆品都没有明码标签和商标,一些所谓的进口高档商品,全凭美容师一张嘴介绍。一位知情人揭露,美容师收入的一小部分来自老板支付的基本工资,大部分则靠从消费者付出的美容服务和使用的化妆品费用中提取,因此个别利欲熏心的美容院就用劣质和低档次化妆品冒充进口货坑人,这是产生纠分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皮肤专家们介绍说,造成纠分的第二个原因是因消费者皮肤敏感度不一,过敏产生的皮肤疾患,使有的名牌化妆品被蒙上阴影。

四、夸大化妆品功能的宣传

目前确实存在化妆品功能夸大宣传没陷阱的行为,比如“一针减肥” “三日祛斑”“七天美白”等不实际的宣传,使上当受骗者增多。

天津市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介绍,目前美容市场的确出现不少不实的广告用语和夸大作用的宣传,迷惑、引诱消费者,使消费者用后大呼上当。化妆品其实没有那大的作用。行家的解释是,想祛斑没有长期的努力是不行的,需辅以内调外治。

五、化妆品含有超标的有害成分

天津的皮肤专科医院的一位主任说,他一上午就接待了六位因为做美容出现此肤过敏的病人。据这位医生讲,现在很多功效产品都含有超标的汞、铬、镍和激素,有的人使用中立马就会出现过敏反应 ;也有很多人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化学成分在皮肤上的积淀,便出现过敏现象。由于这些产品刚一使用,确实能起到光滑美白皮肤的作用,可使用时间愈长,皮肤受到伤害的程度就愈大。

六、国家尚无对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

化妆品在人们的生活中已成为比较成熟的消费品之一,那么为什么事隔数年后,消费者对自己使用的再熟悉不过的化妆品,都表现出一脸的无知和无所适从的态度,特别是化妆品中诸如氢氧化钠、聚四氟乙烯、三氯生、氯化钠、HCS高极美白硅、单氟磷酸钙等常用成分,更是一头雾水。有人做过调查,被采访的105人中,表示对化妆品中所含的化学成分一无所知的占78.4%,27人略知一二,只有2人清楚自己使用的化妆品含有什么化学成分。有意思的是,这2人中一人是化妆品业内人士,一人为医生。

为什么大多数人不清楚化妆品中含有的化学成分?一位消费者非常直率地告诉说,现在出售的化妆品,包括一些大品牌,没有一件化妆品标注所含的成分,这就从根本上堵塞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不标注化妆品成分的事,原来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据说,GB5296.3―1995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化妆品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化妆品成分的标注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出售的化妆品,在外包装上可以不标注化妆品的组成成分,这就给假冒伪劣化妆品“混水摸鱼”撕开了一个口子。专家们说,消费者的科学消费意识缺乏,对化学添加剂一知半解,自然会对添加“氢氧化钠”、“聚四氟乙烯”等专用化学物质产生恐惧。一旦皮肤出现问题,就必然会求助法律保护了。

七、化妆品美容行业存在多头管理问题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委政府和市食药监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始终保持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促进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好转。现将2018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基础档案

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户数明。完成全县10个乡镇(街道)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基数摸排工作,截至目前全县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93户,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190户。

二是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并实行“一户一档”许可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共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3户(其中,注销5户,变更5户,新办43户。  )

三是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全县目前共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93户,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档案 150户。

二、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7〕10号)要求,开展严查保健食品在销售环节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经销商索证索票等制度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违法宣传、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营销欺诈等问题的打击活动。截止目前,共出动83人次,41辆车次检查保健食品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店134户次。未检查出以上各类违法行为。

(二)根据某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了开展了关于62、70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和21批次祛痘类不合格化妆品、85、88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35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80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和28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不合格的核查工作,经核查均未发现涉及《通告》所列的不合格化妆品。不合格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内容,根据对照《通知》所列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名单,围绕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产品库存情况逐一进行核对检查,经核查,在县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均未发现涉及《通知》所列的不合格产品。

(三)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某某省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整治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祛斑、防晒、美乳、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法经营和非法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我局按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按时间安排,对县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整治工作,全县辖区有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单位103户,有职工人数236人,管理人员103人,经营(使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用类73种、护肤类106种、美容修饰类68种,均经营(使用)国产化妆品216种;经营(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3种、染发类176种、烫发类51种、健美类1种、除臭类3种、祛班类31种、防晒类32种。共出动执法人员123人次,车辆96辆次,检查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103户。结合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暂未发现美容美发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

(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某某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某某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实施方案,精心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管精准的靶向性。加强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监管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五类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69人次,车辆124辆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68户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904户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172户次,检查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食品或保健食品次数62户次,监测食品、保健食品广告31条,受理投诉举报23起,责令整改8户,积极上报整治工作简讯9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用3篇。立案查办食品经营违法违规案件4件,罚款1600元。立案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案件1起,结案率100%,没款5000元,货值金额:2609元,没收违法保健食品8个种类共计113盒。

(五)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和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及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继续扎实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和网络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某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58人次,执法车辆23台次,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理发美容机构189户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企业172户次,受理投诉举报8起,责令整改8户。在整治过程中暂时未发现违法行为。

(六)开展人2018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根据《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方案》,我局及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大中型商场(超市)、化妆品连锁或专营店、美容美发店及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进货台帐、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食用使用安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3人次,执法车辆65台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企业172户次,受理投诉举报8起,责令整改8户、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09人次,执法车辆59台次,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及宾馆酒店经营(使用)化妆品单位352户次。在检查中发现有少量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户4户,对其采取当场销毁处理,受理1起网络举报违法销售化妆品事件。

三、加强监督抽样

根据专项整治文件要求,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抽样,完成了市级分配的增强免疫力类保健食品2批次、防晒类化妆品2批次的抽样任务,合格率达100%。

四、拓宽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一是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通过悬挂横幅,散发材料,设置展版,现场解答咨询、受理群众投诉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接受群众咨询150余人次,印制发放如何选购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购买和食用常识、警惕保健食品五大非法宣传陷阱等各类《理性选择、科学使用保健食品》系列宣传材料200余份,并展示了市场上较为典型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并督促、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努力营造“严格规范操作,保障安全有效”的良好氛围。二是利用科技宣传周及食品安全宣传周,积极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联合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政策。提醒消费者合理购买,科学食用保健食品和正确使用化妆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充分利用12331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举报、投诉问题产品。三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4月8日和8月3日分别开展了全县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五、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通过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随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监督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在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于把控;二是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县级缺乏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技术,日常监管中识别、判定假劣产品难度较大;三是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特别是保健食品专营店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普遍不强,文化素质不高,制度难于落实到位。四是一些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市场上甚至出现产品标注同一个批准文号却有不同包装款式的产品。五是我县大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店面规模小,经营状况不景气,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登记管理不够重视,加之有些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并非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一旦发生违法经营销售行为,行政处罚力度难于从重处罚。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扬长避短,深入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思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加大投入、加强监管上狠下功夫,始终对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测保持高压态势,力争把全县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抓得更好、更扎实,以更加努力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要加强队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并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依法守法经营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并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店、美容美发及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单位等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产品进销台帐登记等制度,确保有效追溯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流向、把好产品货源安全关,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对投诉举报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给查处。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食用使用安全。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中国城市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日益趋于西化,他们现在正在使用许多在美国所使用的相同产品。此外,一些农村地区的人正初次尝试众多产品,因此我们也看到香皂、牙膏、牙刷和洗发水等越来越多的商品种类出现增长。

2006年中国日化市场规模达1373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化妆品市场占比略有上升,洗涤用品、口腔清洁用品市场则略有下降,美发、美容用品以及护肤品等细分市场增长速度较快。报告预测,未来几年,中国日用化工用品将持续稳步增长,2007年到2009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13.4%左右,比国际整体市场增速要快。

2008年1-7月份我国化妆品出口金额8.59亿美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13.49%。其中,美化护品及护肤品出口额为3.8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4.28%,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7.62%;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沐浴用等制剂出口金额2.7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32.55%,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17.29%;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出口金额0.8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38%,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26.12%;香水及花露水出口金额0.3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05%,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23.4%。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确是让人看得见“朝阳”。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消费将继续快速增长。随着消费者对护肤品要求的提高,天然活性物在化妆品生产中被大量使用,各种维生素、活性物、植物精华素将主导今后的化妆品原料市场。中草药化妆品将开辟新的市场领地。将中草药精髓融入化妆品中,不仅是传统与现代的一种结合,而且还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地,从而推动民族品牌的发展壮大。

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培养,目前已经有众多男士化妆品涌现出来,在未来的一年,男士化妆品将有机会显示自身的巨大潜力。

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化妆品行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8年是中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随着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化妆品产品的制造成本也随之上涨。宝洁、联合利华等公司从8月份开始大幅度调高产品价格。成本上涨之后,市场上一时间风声鹤唳,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举步维艰,化妆品产业大省福建出现大规模中小企业倒闭现象。化妆品行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一样开始遭遇严冬。与此同时,国际范围内的奢侈化妆品市场也出现萎缩。

随着直销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外化妆品企业进入国内。原本已经控制高端市场的洋品牌,又继续加快对三四级市场的深耕,所以渠道下沉也是2009年行业的一大特点。

奢侈品化妆品市场2009年或降温

随着金融风暴的袭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受到“严寒”,奢侈品市场也难逃此劫。据法国媒体报道,摩根大通银行此次调查的对象包括法国奢侈品制造商LVMH集团、克里斯汀-迪奥香水化妆品公司、爱马仕公司、意大利宝格丽珠宝公司、英国巴宝莉服装公司、瑞士奢侈品制造商历峰集团和斯沃琪公司等。调查报告指出,2009年全球奢侈品销售量将减少4%。

调查报告认为,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和日本等主要奢侈品市场销售量将出现明显下降,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奢侈品市场销售量增幅也将从15%至25%下降到3%。相对于美国和日本市场而言,欧洲市场对于明年的预期稍显乐观。

而美国贝恩公司公布的调查报告,也印证了这一观点: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即使最富有的消费者也正在削减开支。这可能导致全球奢侈品零售市场 2009年出现萎缩。这份受意大利奢侈品公司联合会委托所作的报告说,奢侈品市场2009年将面临6年来首次衰退。

贝恩咨询公司称,包括服饰、皮货和化妆品在内的奢侈品市场明年将出现3%至7%的缩水,销售额将下降至1630亿欧元至1700亿欧元之间。而此前10多年来,奢侈品市场一直保持稳步增长。

贝恩咨询公司的一位分析师说,尽管奢侈品市场2009年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个别地区富豪人数不断上升、游客流量加大和职业女性消费增加等积极因素将促进该市场的长远发展。

报告认为,奢侈品市场在去年的次贷危机中受到一定影响。该市场今年将实现3%的小幅增长,销售额将达到1750亿欧元。

今年,欧洲仍然稳坐世界第一大奢侈品市场宝座,市场价值约为670亿欧元。美国作为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其市场价值约550亿欧元。

尽管整个经济气候不佳,但有化妆品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我国本土企业找到了“机会”。

该人士分析认为:“消费者理性在回归,过渡消费奢侈性外国品牌的现象将得到抑制,中国品牌价格适中,是中国品牌的机会;中国化妆品运作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同时全球性原料下降,此消彼长,有大好成本优势;外国品牌多是上市公司,受金融动荡的影响极大,而中国企业不上市、无贷款,全市自有资金,影响小;从国际上来看,外国品牌市场遍布全球,现在正在承受巨大的挑战和煎熬。中国化妆品以国内市场为主,受国际市场影响很小。外国品牌以商场和卖场为主,中国品牌却有着多样性的渠道,非常广泛”。

中草药等“绿色”化妆品迅速“成长”

随着消费者的日渐成熟,对化妆品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植物”、“无添加”等绿色化妆品近年来备受追捧。从1995年,奥妮植物概念异军突起,到现在佰草集跻身高端市场。似乎本土品牌每一次登台亮相都少不了“植物”、“中草药”的绿色概念。中草药精髓融入中,不仅是传统与现代的一种结合,而且还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地。

全球药妆品市场在2005年已经达到133亿美元。目前,虽然我国的药妆品市场还比较小,但正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先前发展。中药化妆品作为药妆品中的一个新生力量,目前正处于成长期。疗效性护肤品一方面具有治疗效果,另一方面强调护肤成分取自天然,无任何化学添加,这两项特质正是当今国际美容发展的主流。中药的药效确切,如人参的益补气血,当归的养血活血行气,黄芪的补气生血与人参相合气血旺盛,珍珠粉的嫩肤白面、增颜消斑,茯苓的润泽皮肤等等,早已被国内及周边国家人民所熟知和接受。而胡萝卜、当归、人参、灵芝、花粉、珍珠粉、鹿茸、胎盘、牛乳等提取物则因其内含丰富的氨基酸、维生素及天然保湿因子而受到国际权威美容专家的好评与消费者的公认。结合我国传统中医学与西方医学对人体衰老机制的研究,把现代科技应用于中国传统医学,开发各种具有疗效性的中药化妆品,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未来中药化妆品市场规模将逐步增大,中药化妆品也将成为中药行业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由于天然的标本兼治的中草药最接近“绿色”,因此中草药化妆品在国际上已成为一股新的潮流。据统计,中草药在西方市场消费年增长率达16%,目前全球天然药物年交易额已约145亿美元。在日本,化妆品广泛使用的中草药有117种,各化妆品公司一般都有200余种配方,而且其中50%以上都是含天然中草药的。

但是在这股潮流中,作为有着几千年中草药应用历史的中国却在中草药化妆品的研究与应用方面显得软弱无力。有业内人士说:“中草药是一座没有专利保护权的宝藏,谁都可以用,现在不是看谁先用而是看谁用得好,用得恰当。”虽然国外出现的汉方热是源于中国的中医古方,可国内的萃取技术却远远落后于日本和新加坡等地,国外的中药产品销售量是中国的10倍,乃至100倍。我国一些科研机构用银杏、缬草、卡丸要、中黄素等开发出的“绿色化妆品”只是被国外大公司当作原料进口,利用国外先进的工艺提取后再贴上国际品牌,马上身价百倍,而中国的企业只是赚取少得可怜的原料出口费。

行业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的化妆品至少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而今绿色化妆品潮流方兴未艾,为中国化妆品企业迎头赶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中国的化妆品企业应该走出开发自己“绿色化妆品”品牌的路子来。

男士化妆展现发展潜力

2008年,对于中国日化市场,并不有着什么利好,可是,男士化妆品仍然象雨后春笋一样地冒出来,喜欢逛商场的人们会意外地发现,越来越多的男士化妆品出现在终端货架上,并且不少的KA卖场专门辟出了男士化妆品专柜,如家乐福、乐购等,这些品牌主要以国际品牌为主,如曼秀雷敦,妮维雅,而在一些国内的AB类卖场以及专营店、日化店,同样也有些国产品牌在力推男士,如丁家宜、伊亿莉、男士主义、西妮。在产品线结构上,已由原来的洗面奶,发展到沐浴露、洗发水、爽肤水、须后爽肤水、润肤露、润肤霜、紧致霜(喱)、眼部凝露、护理液,几乎与女性产品结构一样丰富。

而在商场的专柜上,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国际巨头品牌为男士产品专门开辟售点,宣传单也放在最显著的位置。如资生堂、欧莱雅、薇姿、兰蔻、碧欧泉在价格方面都比女性产品高出10-30%左右。而当然,在我们中国式的日化店、专卖店,男士产品也穷出不穷,如汇美舍、宝琪兰都推出了男士产品。一套男士护理用品低则数百元,高则上千元。据商场方面介绍,随着男士对美容护肤的日益重视,男士用化妆品的销售行情不断看涨,平均每年递增二、三成。

传统意义上,中国男性认为化妆品是女性的专利,男性应注重的是内涵,而不是花哨的外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各种交流越来越多,男性对自身及他人形象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新时代的男性敢于尝试各种新鲜事物,化妆品也不例外,男士化妆品也很早就被认为是一坐尚待开发的金矿,男士护肤品也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中国市场的男士护肤品品牌主要集中在欧莱雅集团、妮维雅、资生堂、曼秀雷敦等跨国企业和品牌上,本土品牌除了上海家化的高夫等少数品牌外,几乎没有具有竞争力的本土品牌。

2008年二季度,网民最关注的男性护肤品牌是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巴黎欧莱雅男士护肤系列,关注占比13.83%;排名第二位的是资生堂集团旗下的吾诺男士专用护肤品,网民关注占比6.70%;第三位是曼秀雷敦男士护肤系列,关注占比4.64%。通过网民关注数据发现,欧莱雅集团旗下四大男士护肤品牌中有三个上榜,它们分别是巴黎欧莱雅男士、碧欧泉男士(关注度:4.51%)和薇姿男士(关注度2.10%)三个品牌合计关注达到20.57%。

这一切似乎在预示着这样一个现象,培育多年的男士化妆品时代已经到来,将如井喷一样,向全国各级市场推进。

“面子”问题已不再是女性专利。据统计,男士化妆品市场份额每年都达到5亿元以上,到2010年将发展到40亿元。业内人士分析,到2010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总额符达800亿元。并且许多大的品牌正在以较快的速度进入,各大厂家的研发、生产等都在紧张进行中,和竞争激烈的女性化妆品市场相比,男性化妆品市场像一个潜力巨大的金矿。

随着国际知名化妆品牌对男性护肤品的日渐青睐,男人“面子”问题已逐步被提上日程。虽然目前使用高端产品的男性很少,但也很少有人不使用护肤品。 男士化妆品仍存在市场相对滞后的情况,但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培育,男士化妆品市场将逐步展现其巨大潜力。

抢夺三四级市场

行业渠道继续下沉

在当前的日用化妆品市场,各种品牌错综复杂,所走的营销通路也各不相同,营销人士将其大致分了为两类,一类是以各种外资品牌为主的知名品牌,这类品牌大多是实力雄厚,历史较为长久,在各种媒体上投放各种广告,是靠品牌自身的知名度和在消费者当中的美誉度来拉动消费者产生购买,代表品牌为市场中的主流如“玉兰油”、“欧泊莱”、“大宝”、“丁家宜”等等,另一类就是产品没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在媒体上投放广告,而是靠较为优惠的条件,占领一部分终端,利用各种促销手段,推动消费者产生购买,大多有严格的区域保护,俗称做终端的产品。这两类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也有介与两者之间的处于转型期的企业,大多数的化妆品企业在没有做大之前都会采取后者,而在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并且拥有了一定知名度后,进而会转变成第一类运作,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做品牌,但现在大多数是只能做产品。在没有做成全国性的品牌之前,没有做成流通品牌,都是处于前期的积累阶段。

对于大多数国内厂家而言,起步较晚,没有较强的实力,几乎都要从做终端做起。一二级市场门槛高,费用大,大多为洋品牌和国内少数的强势品牌占据,所以这类市场开发的难度很大,小品牌发展的空间不大。还有在经销商方面,省级因为有太多的弊端而逐渐被许多企业绕开,而现在的地级的操作也不如人愿,于是很多的企业纷纷开始向下游发展,所以渠道下沉成了近几年日化行业讨论的最热烈的话题,中小型的化妆品企业争夺的重点就落在在三四级市场上。

但是,近年来,洋品牌们并不满足于现状,跃跃欲试向三四级市场渗透。据媒体报道,一向在百货店长袖善舞的资生堂(中国)其实早已在二、三级甚至乡镇市场展开了一场“搏杀”,且渐入佳境。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配合省局、市局对全县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组织开展的GSP跟踪检查;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要落实稽查力量,在各自辖区内配合好省局、市局组织的GSP跟踪检查。

(一)认真开展好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要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省局、市局、县局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以药品经营企业开具、索取税票为突破口,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温湿度监测,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整治重点,督促企业按时完成自查整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好上级“飞行检查”,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依据总局公告和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将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时间延续到今年9月底。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一查到底。发现以挂靠经营为名,行非法经营为实的人员和企业符合移送条件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专项整治中,药品经营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撤证、吊证。

(二)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监管体系,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要确定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已取得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的企业开展巡查,网上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利用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书,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关闭违法网站、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加强属地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三)进一步抓好药品流通日常监管。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重点在于购销渠道和储存条件,药品零售企业要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含特药复方制剂凭身份证购买和剂量控制限制等方面。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基本药物配送、生物制品、冷链品种经营企业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4次。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

(四)继续做好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以严格落实化妆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为抓手,以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加强化妆品重点场所(化妆品批发市场、美容美发洗浴场所、化妆品专卖店等)、重点品种(美白祛斑类、染发烫发类、祛痘抗粉刺类、育发类、防晒类等5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日常检查,结合监督抽验中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对我县化妆品经营市场开展清理整顿。

(五)配合好药化抽验工作。按照2016年省、市、县药品、化妆品抽验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药化监管特点,积极配合好抽验工作。

(一)抓好机制规范建设。一是大力推进网格化监管。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网格化监管任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完善区划清晰、人员定位、责任明确的监管责任机制。做到监管人员、痕迹化管理、检查处置环节逐一到位。二是着力做好监督检查信息沟通及情况报告。每月底由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汇总将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局,县局汇总后上报市局。各类专项工作按照该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报送报表信息。要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辖区内相关动态和信息。三是加强对流通市场的调研,创新监管模式。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结合实地调研,加强与企业、专业人士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流通环节的新问题、新动向,研究对策,把矛盾与风险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结合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开展药品经营类专题培训。采取研讨、座谈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学习了解国家的新政策、新要求,鼓励和支持各地主动开展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药化监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一. 前言

近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据《中国消费导报》1993年刊登的一项调查显示,女性用于美容化妆的费用较1992年提高了5。9%。经一些经济专家预测,女性注重自身美容化妆的人数将有等比例增加的趋向,一些品牌优美、知名度高、价格较为适宜的美容化妆品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事实证明,人们已经知道化妆品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女性生活中的必需品。随着富裕程度的提高,女性更注重自己的打扮,希望把自己的生活打扮的多姿多彩。这个形式,给XX化妆拓展中国内地市场,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创造了有利的市场机会,同时,也给国内外其他品牌的化妆品角逐中国内地市场创造了同样的条件。如何在竞争中求发展,在竞争中创效益,用什么样的方法使人们尽快认识“XX”,是XX化妆品商、经销商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XX”的推广对于完善产品的营销体系,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 市场分析

1.市场的建立 XX护肤品虽然面世十多年,且在国外有很好的销量(说明其在国外的认识程度较高),但对于中国内地市场来说,仍是一个新牌子、新品种。中国内地有3。5亿以上女性较崇尚护肤美容一体化的护肤品,消费者较喜爱,已经面世(在内地市场)较久的护肤品牌,对这些护肤品有很大的信任感(如玉兰油、雅芳、永芳、夏士莲等)。“XX”虽然有它独特的性能,但要想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赏识,迅速建立自己的市场是迫在眉睫的工作之一。因此,在短期内,“XX”应该在人们对做为“外来品”的“XX护肤品”持疑惑、观望态度之时,迅速树立品牌形象,建立自己独有特色的市场形象,继而开辟批发市场,实现“XX”在中国内地市场较好定位,形成一个推广发展的良性循环,开辟产品的输送地,减少流通环节,提高产品效益。

2.已建立市场的分析 “XX”虽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数月,但在市场定位上仍感做得不够深入细致,原因有如下五个方面:

(1)宣传攻势没有展开,知名度低

(2)没有针对同行业产品的宣传攻势采取迂回措施,树立品牌特点

(3)进入商场后没有实行配套服务(如免费美容等工作)

(4)价格较高,没有较好的考虑消费者意愿及购买力

(5)树立品牌形象时没有鲜明的主题(对消费者来说,主题不鲜明就没有吸引力和诱惑力)

但也由于“XX“有一般护肤品没有的药物效果,有能治疗皮肤、柔软皮肤、自动去死皮、平衡调节肌肤分泌、抗拒紫外线伤害等一系列优点特点,有品牌形象独特、富情感和吸引力等自身优势,同已在中国内地有一定市场的其他国外护肤品化妆品一较高低,平分秋色是非常有希望而且是有可能的。

三. 推广策略

1. 品牌形象塑造: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对XX化妆品在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建议以“春夏秋冬,给你温馨一片;寒冬酷暑,还你美的容颜”为主题进行品牌形象塑造,利用中国传统的节日(母亲节、情人节、妇女节等)举办冠名“XX”的文娱晚会,用化妆品赞助模特队、舞蹈队、歌手、歌星的亚洲、中国等级的小姐竞选活动,吸收知名影、视、歌红星为“XX”化妆品名誉演职员,用“XX”冠名加盟无舞蹈、模特培训学校,在活动过程中反复渲染,达到良好的效果,提高品牌形象,增加“XX”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向知名商场、娱乐场所、大企业集团进行推广。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XX”目前在中国内地市场的知名度来看,建议“XX”化妆品在知名商场和娱乐场所建立产品专柜。这样做,一是可以扩大影响,同其他化妆品进行市场竞争;二是在这些场合里能使产品直接同消费者见面,增加消费者对“XX”的认识;三是通过消费者有口皆碑的宣传,争取良好的口传效应。

3. 与美容培训学校、培训班联系,举办一定规模的美容化妆讲座,通过美容化妆过程中的不断宣传,渲染渗透,让消费者形成共识,起到促销的作用。

4. 广告宣传推广:广告宣传推广是连接产品同顾客的桥梁。“XX”应把其品牌形象、性能、特点、效果预测等以简洁、明了、动人、感人的广告语诉诸于公众,加深公众对“XX“的感性认识,达到消费者认可的目的。

5. 建立专制的推广机构,负责调查市场走向和市场需求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不断调整推广策略和方法,进行推广的实施产品展销会等筹备组织工作,以避免销售和推广的交叉。

四. 广告对象

根据对中国内地的消费者市场和消费对象的分析,建议“XX”的广告对象应着重考虑如下结构的层次:

(1) 青年扮靓女性

(2) 较富裕的城市、地区(如珠江三角洲和上海、北京、西安、武汉等计划单列市)

(3) 文化娱乐界歌星、影星、舞星等层次

(4) 知名商场、政府阶层女性

(5) 专卖店老板、独立经营商、分销商

五.广告创作计划

由于“XX”不考虑电视广告,因此,广告的创造应围绕“共识”效果而作,广告形式选择如下:

1.旅游广告:相关旅游设施的“XX化妆品”门票,登机牌、影(视)票券、旅行袋广告等。

2.文娱广告:赞助节目活动、演出活动、节目宣传等。

3.交通广告:制作提醒人们注意交通安全的路牌、车辆广告等。

4.报刊特约节目内容:提醒人们注意“XX”会给家庭幸福、女性美丽带来积极作用和良好效果。

5.在进行上述广告的创作时,具体运用的广告策略有:

(1)广告主题系列策略:根据“XX”在每一时期的广告目标和市场特点,市场营销需要不断交换XX广告主题,以适应不同广告对象心理需要,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

(2)功效系列策略:通过多媒体的多则广告,针对多姿多彩的女性生活需要,多方面证明“XX”的特色特点,使消费者易于记忆理解,达到引导消费的目的,起到立竿见影的促销作用。

(3)产品系列策略:结合“XX”系列化妆品的经营特点(如洁面护肤乳、防皱霜、日霜等不同功效品种在不同地区的使用效果)进行推广宣传,主要强调“XX”的品种多、声势大、连带性强等特点,起到诱惑消费者心理作用。

六.广告地区

根据消费市场的消费比例,建议在如下地区进行广告宣传推广。

1.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广东省其他城市。

2.长沙、武汉、成都、昆明、苏州、杭州、上海、天津、北京等计划单列市。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护肤品营销策划书

一. 前言

近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据《中国消费导报》1993年刊登的一项调查显示,女性用于美容化妆的费用较1992年提高了5。9%。经一些经济专家预测,女性注重自身美容化妆的人数将有等比例增加的趋向,一些品牌优美、知名度高、价格较为适宜的美容化妆品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事实证明,人们已经知道化妆品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女性生活中的必需品。随着富裕程度的提高,女性更注重自己的打扮,希望把自己的生活打扮的多姿多彩。这个形式,给XX化妆拓展中国内地市场,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创造了有利的市场机会,同时,也给国内外其他品牌的化妆品角逐中国内地市场创造了同样的条件。如何在竞争中求发展,在竞争中创效益,用什么样的方法使人们尽快认识“XX”,是XX化妆品商、经销商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XX”的推广对于完善产品的营销体系,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 市场分析

1.市场的建立 XX护肤品虽然面世十多年,且在国外有很好的销量(说明其在国外的认识程度较高),但对于中国内地市场来说,仍是一个新牌子、新品种。中国内地有3。5亿以上女性较崇尚护肤美容一体化的护肤品,消费者较喜爱,已经面世(在内地市场)较久的护肤品牌,对这些护肤品有很大的信任感(如玉兰油、雅芳、永芳、

夏士莲等)。“XX”虽然有它独特的性能,但要想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赏识,迅速建立自己的市场是迫在眉睫的工作之一。因此,在短期内,“XX”应该在人们对做为“外来品”的“XX护肤品”持疑惑、观望态度之时,迅速树立品牌形象,建立自己独有特色的市场形象,继而开辟批发市场,实现“XX”在中国内地市场较好定位,形成一个推广发展的良性循环,开辟产品的输送地,减少流通环节,提高产品效益。

2.已建立市场的分析 “XX”虽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数月,但在市场定位上仍感做得不够深入细致,原因有如下五个方面:

(1)宣传攻势没有展开,知名度低

(2)没有针对同行业产品的宣传攻势采取迂回措施,树立品牌特点

(3)进入商场后没有实行配套服务(如免费美容等工作)

(4)价格较高,没有较好的考虑消费者意愿及购买力

(5)树立品牌形象时没有鲜明的主题(对消费者来说,主题不鲜明就没有吸引力和诱惑力)

但也由于“XX“有一般护肤品没有的药物效果,有能治疗皮肤、柔软皮肤、自动去死皮、平衡调节肌肤分泌、抗拒紫外线伤害等一系列优点特点,有品牌形象独特、富情感和吸引力等自身优势,同已在中国内地有一定市场的其他国外护肤品化妆品一较高低,平分秋色是非常有希望而且是有可能的。

三. 推广策略

1. 品牌形象塑造: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对XX化妆品在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建议以“春夏秋冬,给你温馨一片;寒冬酷暑,还你美的容颜”为主题进行品牌形象塑造,利用中国传统的节日(母亲节、情人节、妇女节等)举办冠名“XX”的文娱晚会,用化妆品赞助模特队、舞蹈队、歌手、歌星的亚洲、中国等级的小姐竞选活动,吸收知名影、视、歌红星为“XX”化妆品名誉演职员,用“XX”冠名加盟无舞蹈、模特培训学校,在活动过程中反复渲染,达到良好的效果,提高品牌形象,增加“XX”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向知名商场、娱乐场所、大企业集团进行推广。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XX”目前在中国内地市场的知名度来看,建议“XX”化妆品在知名商场和娱乐场所建立产品专柜。这样做,一是可以扩大影响,同其他化妆品进行市场竞争;二是在这些场合里能使产品直接同消费者见面,增加消费者对“XX”的认识;三是通过消费者有口皆碑的宣传,争取良好的口传效应。

3. 与美容培训学校、培训班联系,举办一定规模的美容化妆讲座,通过美容化妆过程中的不断宣传,渲染渗透,让消费者形成共识,起到促销的作用。

4. 广告宣传推广:广告宣传推广是连接产品同顾客的桥梁。“XX”应把其品牌形象、性能、特点、效果预测等以简洁、明了、动人、感人的广告语诉诸于公众,加深公众对“XX“的感性认识,达到消费者认可的目的。

5. 建立专制的推广机构,负责调查市场走向和市场需求量,根据

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不断调整推广策略和方法,进行推广的实施产品展销会等筹备组织工作,以避免销售和推广的交叉。

四. 广告对象 

根据对中国内地的消费者市场和消费对象的分析,建议“XX”的广告对象应着重考虑如下结构的层次:

(1) 青年扮靓女性

(2) 较富裕的城市、地区(如珠江三角洲和上海、北京、西安、武汉等计划单列市)

(3) 文化娱乐界歌星、影星、舞星等层次

(4) 知名商场、政府阶层女性

(5) 专卖店老板、独立经营商、分销商

五.广告创作计划 

由于“XX”不考虑电视广告,因此,广告的创造应围绕“共识”效果而作,广告形式选择如下:

1.旅游广告:相关旅游设施的“XX化妆品”门票,登机牌、影(视)票券、旅行袋广告等。

2.文娱广告:赞助节目活动、演出活动、节目宣传等。

3.交通广告:制作提醒人们注意交通安全的路牌、车辆广告等。

4.报刊特约节目内容:提醒人们注意“XX”会给家庭幸福、女性美丽带来积极作用和良好效果。

5.在进行上述广告的创作时,具体运用的广告策略有:

(1)广告主题系列策略:根据“XX”在每一时期的广告目标和市场特点,市场营销需要不断交换XX广告主题,以适应不同广告对象心理需要,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

(2)功效系列策略:通过多媒体的多则广告,针对多姿多彩的女性生活需要,多方面证明“XX”的特色特点,使消费者易于记忆理解,达到引导消费的目的,起到立竿见影的促销作用。

(3)产品系列策略:结合“XX”系列化妆品的经营特点(如洁面护肤乳、防皱霜、日霜等不同功效品种在不同地区的使用效果)进行推广宣传,主要强调“XX”的品种多、声势大、连带性强等特点,起到诱惑消费者心理作用。

六.广告地区

根据消费市场的消费比例,建议在如下地区进行广告宣传推广。

1.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广东省其他城市。

2.长沙、武汉、成都、昆明、苏州、杭州、上海、天津、北京等计划单列市。

3.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地区级城市。

注:由于对以上地区的广告宣传面大,因此,只适宜作单页,宣传单可搞成有奖测试式的。

七.广告媒体选择(仅考虑电视以外媒体)

1.广播电台:是声形相连的广告传媒,花钱少、传播远、效果好,具体为以下电台。

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会上,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金健民主任做了“利用互联网化妆品知识产权调研及立法建议”的专题报告,报告对当前互联网化妆品知识产权现状作了介绍与分析,指出,根据2008年5月中国香精香料化妆品协会公告的结果,网上销售的化妆品中假冒假劣商品占90%以上,各种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以地摊价在网上毫无顾忌地公然叫卖,成为各大交易网站的一大风景。每年我国平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亿元之巨,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关于假劣化妆品的投诉排名第三,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网络化妆品交易乃至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上侵权商品的猖獗态势,使传统的商标法法律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威胁周络知识产权立法状况远远落后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司法实践,网络立法迫在眉睫。

商务部国际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韩家平主任作了化妆品行业开展信用评价专题报告。

中华商标协会郭修申主任作了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报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王秉茹法律顾问作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报告;

健康863网首席运营官筱丹女士做了题为“加强互联网建设为化妆品行业发展服务”的主题报告,介绍了健康863网将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携手广大优秀化妆品品牌商家,联合缔造“中国化妆品博览网络平台”,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决无假货,商家与百姓直接面对的诚信电子网络交易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陈伟副部长作了“化妆品相关专利及申请程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