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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报范文

数据汇报

数据汇报范文第1篇

随着新的业务和管理系统不断投入运行,数据量成倍增长,系统间的关系也更加紧密,迫切需要建立数据中心系统以满足检验检疫业务发展对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要求。为此,检验检疫局于5月开始开发数据中心系统,并于9月顺利通过验收。数据中心系统将分布于各业务系统中的数据和分散在业务处室、分支机构的电子表格数据提取到数据中心,并将这些数据重新加以汇总,形成便于查询和辅助决策的统计数据,为用户提供查询、分析、预警等功能。目前,该系统包括的数据主要有业务数据、财务数据、仪器设备数据、人事数据和办公数据。

1.业务数据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和海关经济环境数据等,主要来自ciq系统、集中审单系统等。其中,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是对日常检验检疫业务所产生的数据的汇总与统计,从整体上反映一定时期检验检疫业务的运行状况,并支持从不同角度对检验检疫各项业务进行分析;海关经济环境数据是由海关提供的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常用经济数据,与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形成参照,从而使工作人员对检验检疫业务数据的分析更全面、完整。

2.财务数据包括财务状况数据、国有资产数据、下属企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数据等。财务状况数据包括检验检疫局整体及各部门预决算相关数据、收支费用相关数据,用以反映检验检疫局的整体财务状况;国有资产数据包括购房补贴、政府采购和车辆编制相关数据,用以反映检验检疫局国有资产购置及支出情况;下属企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数据主要用于对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3.仪器设备数据根据设备用途不同,具体分为车辆数据和办公设备及仪器数据。车辆数据主要是车辆及其使用情况和驾驶员情况的相关数据,数据提取自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明细数据用以反映每辆车的具体情况,统计指标根据明细数据进行汇总,用以反映全局车辆的整体状况;办公设备及仪器数据主要是与办公常用设备(如打印机)和检验检疫业务及其实验中使用仪器的相关数量、价值、使用情况数据,数据提取自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4.人事数据包括人事基本信息、人事简历信息和人事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数据,用于支持对局内人事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中,明细数据以具体个人为单位,描述个人的相关特征;指标数据以人数为单位,按统计周期对明细数据进行汇总,用于反映全局整体人员构成状况。

5.办公信息主要用于体现全局办公的整体情况,数据提取自办公自动化系统。

由于以上5类数据主要来自各个业务信息系统,因此检验检疫局构建了数据标准化指标体系,为各业务系统数据的整合、组织和应用提供了标准和规范,解决了各业务处理系统间存在的数据同名异意和同意异名等问题,为实现各业务处理系统数据整合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在数据标准的规范下,检验检疫局建设了数据中心项目的数据仓库,数据仓库在相关工具软件的支持下,实现了对ciq系统数据、预算管理系统数据、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数据、车辆管理系统数据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抽取、转化、整合和加载,不仅能将这5类数据分别统计和展现,还能将这些数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实现全局数据的增值和转化。

数据汇报范文第2篇

00000镇为进一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夯实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提升农村统计工作水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市部署,结合本地农村统计工作的实际,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顺利开展

《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的通知》以来,我们迅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全镇专题工作会议,重点学习了省、市通知精神和《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方案》,使全镇上下明确了此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意义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了落实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实际,下发了《00000镇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统计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把通知精神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打下了组织基础。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确保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成效显著

统计工作的高质量是统计数据准确性、科学性的保证,其关键在于基层。近年来,我们加大投入,加强了镇村统计队伍建设,累计投入万元,为镇统计站配备了微机等办公用品,购置齐全了各种硬件,实现了磁盘保送、网上发送,使其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能。健全统计网络,坚持保障经费、落实待遇、提高素质,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逐步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证录、统计台帐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推动了整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大检查,促进了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科学,统计数据的准确、详实。围绕此次检查,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党政领导成员包管区、机关工作人员包村的包保责任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执法、稳妥推进,全面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我们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方案》,结合00000实际,采取自查、抽查和复查等形式对镇、调查村、调查户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进行了全面检查。工作中,统计、财政、经管、经贸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起,纠正数据错误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村不够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信息闭塞,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统计人员变动相对频繁,档案未及时移交,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二是统计工作服务水平整体偏低,部分村没有按时整理年度资料和历史资料,不能做到定期编写年度、季度统计分析报告;三是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没有做到“村组数据与乡镇上报数据一致,乡镇数据与上报市级数据一致”,报表数据逻辑性差,一些统计数据计算错误,指标含义混淆。

数据汇报范文第3篇

00000镇为进一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夯实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提升农村统计工作水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市部署,结合本地农村统计工作的实际,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顺利开展

《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的通知》以来,我们迅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全镇专题工作会议,重点学习了省、市通知精神和《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方案》,使全镇上下明确了此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意义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了落实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实际,下发了《00000镇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统计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把通知精神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打下了组织基础。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确保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成效显著

统计工作的高质量是统计数据准确性、科学性的保证,其关键在于基层。近年来,我们加大投入,加强了镇村统计队伍建设,累计投入万元,为镇统计站配备了微机等办公用品,购置齐全了各种硬件,实现了磁盘保送、网上发送,使其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能。健全统计网络,坚持保障经费、落实待遇、提高素质,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逐步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证录、统计台帐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推动了整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大检查,促进了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科学,统计数据的准确、详实。围绕此次检查,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党政领导成员包管区、机关工作人员包村的包保责任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执法、稳妥推进,全面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我们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大检查方案》,结合00000实际,采取自查、抽查和复查等形式对镇、调查村、调查户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进行了全面检查。工作中,统计、财政、经管、经贸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起,纠正数据错误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村不够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信息闭塞,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统计人员变动相对频繁,档案未及时移交,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二是统计工作服务水平整体偏低,部分村没有按时整理年度资料和历史资料,不能做到定期编写年度、季度统计分析报告;三是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没有做到“村组数据与乡镇上报数据一致,乡镇数据与上报市级数据一致”,报表数据逻辑性差,一些统计数据计算错误,指标含义混淆。

数据汇报范文第4篇

日常外汇账户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制度建设方面1、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导致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由于现行的账户系统管理规定仅对账户系统的具体操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而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账户数据质量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外汇指定银行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操作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账户系统数据质量。从陕西省2011年银行数据考核结果来看,虽然全省制定了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办法,但是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所以依然有半数以上银行数据质量较低。2、缺乏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导致零余额账户数持续增加。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显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陕西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户数10509户,余额为零账户数4630户,占外汇账户总数的44.06%。由于缺乏相关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以及上级行的考核压力和同业间的客户竞争因素,银行没有为这些长期不动户进行关户的积极性,导致全省接近一半的账户处于闲置状态,有效运行的外汇账户数偏低,影响统计分析结果的实用性。通过外汇账户系统非现场核查,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共开立外汇账户120个,正常使用的外汇账户95个。其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个,经常项目结算账户20个,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13个,经常项目定期存款账户2个,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19个,其它暂存户1个,其余33个外汇账户为资本项目资本金账户、还贷专户、自营外汇贷款专户以及外债专户。正常使用的95个外汇账户中有14个账户未产生资金流,2012年正常发生外汇业务收支的外汇账户62个,外汇账户有效运行占比为65%。3、个别法规条款之间存在分歧,各银行执行政策产生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2008年8月1日)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2008年11月7日)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调查发现依据对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的不同理解,辖内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相应存在两种方式:一些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客户所有外汇收支业务;另一些银行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将部分外汇收支认定为零星支出,没有通过外汇账户办理。银行业务受理的差异容易使客户疑惑,进而对外汇管理法规的权威性产生质疑,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4、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部门间缺乏监管协作,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对于NRA账户,根据职能分工,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为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赋予特殊机构代码以及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工作,但仅掌握所赋特殊机构代码的境外机构以及部分能明显判断为NRA账户的外汇收支情况;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则担负着NRA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三个部门间还未形成固定的监管协作机制,部门间信息交换很难开展,所以在外汇局内部没有一个部门了解掌握辖内银行NRA账户的全面情况,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套利的渠道。(二)信息系统构建方面1、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与国际收支申报中的交易编码不符,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会导致不匹配现象。目前,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4位,国际收支申报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6位,而且两个系统中相同交易类别下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同一笔交易在两个系统中的交易类别归属并不相同。在运用两个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统计分析时,会产生结果偏差,影响分析的准确性。2、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功能设置较为简单。目前使用的外汇账户系统的模块功能设置过于单一,缺乏必要的分类统计与监测功能,对一些重要监测指标的统计监测也只能依靠手工完成,这不但影响时效,而且在数据质量上也难于保证,更谈不上对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测分析。3、外汇账户系统缺乏互动机制,未具备向银行及时反馈信息的功能。银行进行数据上报后,系统并无实时的纠错提示,只能等到次日才能看到上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由于外汇账户系统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很小的差错就会导致系统报错,而银行上报的Q表、O表、A表和B表并不能完全由其核心会计系统自动生成,都需要工作人员对数据进行格式调整甚至手工录入,所以自动纠错功能将会减少很多数据差错,提高数据质量。4、银行更改报表错误,导致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缺乏稳定性。由于银行当日上报数据后,系统无实时纠错提示,而是在次日显示数据上报错误,导致银行对数据的修改产生滞后。这种滞后修改的模式使得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的稳定性较差。从表2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系统中账户期末余额和账户总数两个数据一般在5个工作日后稳定,余额变动率和总数变动值均为0,但是5个工作日内的变动较大,余额变动率最高达2.27%,总数变动值在3月达到11。因此,外汇账户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一般应于月末5个工作日后开展,使得数据的实时使用功能减弱。5、企业账户备案信息未实现全国共享,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首先在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登记,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无误后方可为该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于外汇账户系统中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在外汇局系统内实现了全国共享的功能,而银行查询使用的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需由当地外汇局在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中进行同步后方可显示异地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登记,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增加了外汇局的工作量。2012年3月15日,环球同业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终止30家伊朗银行的跨境支付服务以来,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石油相关企业,纷纷来陕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进行开户,这种异地开户备案登记的弊端越加凸现。截至2012年8月,已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开户的企业为106家,其中93家为省外企业,异地开户比例高达87.74%。

政策建议

(一)制度体系完善方面1、完善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银行数据作为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重要的数据来源,其传递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可以从制度上对银行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质量加强管理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促进辖内银行提交报送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减少银行上报数据信息的错、漏报现象。2、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提高账户系统运行效率。为全力做好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保证外汇账户系统高效运行,建议比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外汇账户撤销规定,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外汇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防止产生银行对外汇账户资源无序竞争的现象。3、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法规冲突现象发生。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对外汇账户理解的个体差异。广义上来说,外汇账户包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和银行开立的代客结售汇账户;狭义上来说,外汇账户仅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所有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但并未对外汇账户作具体阐述,所以各银行的理解产生偏差。建议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此类法规冲突现象再次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法规冲突问题,建议总局及时制定相关的法规解释,防止因歧义造成的法规执行差异行为发生。4、重新划分NRA账户管理职责,增强信息的可用性。由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担负着NRA账户管理的主要工作,即:对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而经常项目管理部门不掌握NRA账户的具体使用情况,建议将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的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划分至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此举不仅有利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NRA账户进行全面监管,而且也使信息获得有效运用。(二)信息系统功能改进方面1、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从外汇局现有各业务系统功能来看,各系统都具备统计功能,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部分不具有全口径统计功能,因此,通过比对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信息,发现外汇资金流动的全貌或是揭示监管主体的交易背景对我们获取异常可疑的交易信息具有重要帮助。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用于满足与外汇局其他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协同监管的需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充分发挥外汇局各系统的优势特点,实现宏观趋势分析与微观真实性核查的有机结合,将能大大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与水平。2、改进账户系统功能,增强系统可操作性和统计分析能力。现行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侧重统计功能,而分析预警功能较弱,不能适应外汇收支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为此,建议增加分析预警功能模块,设置账户存量、流量及比例等指标,实行单个主体在账户余额、单笔大额、高频累计、收汇增长等项目进行预警,更好地将统计分析与预警监管相结合。并且在系统现有功能基础上提高外汇账户系统的可操作性,增设和开发对重要业务种类的统计分析功能,将更有助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3、建立系统数据反馈机制,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银行上报的外汇账户数据是外汇局统计及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错报数据信息给外汇局监管将带来不利影响。增加外汇账户系统反馈功能,实时将银行账户数据报送的情况向银行传送反馈,使银行及时进行报表纠错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

本文作者:陆军杜静茹沈冰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数据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汇业务 非现场检查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37 — 02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逐步融合,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银行外汇业务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现场检查方法在不断翻新的银行业务种类和海量的业务档案面前有些力不从心。从外汇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非现场检查方法的应用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以及增强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非现场检查目标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对系统电子数据的提取、筛选,利用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校验,从中发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违规行为和异常线索。

二、数据来源

非现场检查数据的数据源主要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贸易信贷系统、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出口核报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进口核销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外汇账户相关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等。

三、具体方法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运用不同系统的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不同系统业务数据的匹配程度,来校验检查业务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从而分析判断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具体比对可以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及个人外汇收支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核对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后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为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提供了系统便利,但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仍是近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容忽视,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前非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检查。主要核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待结汇账户的贸易项下收汇划入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有无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情况。一是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中筛选出交易编码为“1*”和“211011”(2011年4月1日以后业务)的数据以Excel格式导出,得到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二是根据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中的“现汇账号”信息与账户系统中的“外汇账户未关户所有在用帐户表”中“帐号和账户性质”比对,找出不匹配数据,数据未匹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货物贸易收入未进入待核查账户,应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

2.待核查账户转出核注情况检查。主要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待核查账户收入结汇或转出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注。一是从经常处提取贸易项下核注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待核查转出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三是用Excel的VLOOKUP函数功能将两张表同一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差额的企业两张表的数据进行逐笔比对,寻找可疑数据。

3.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合理性检查。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超过报关单总价一定比例以上(设定为40%)企业,不符合企业经营一般规则,应关注工缴费中是否包含异常资金流入。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查询,筛选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费金额与成交总价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40%的企业,重点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对转口贸易收入合理性检查。转口贸易也是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一个便利渠道,如果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出支出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其转口贸易利润过高,其中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对于这类企业的业务在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转口贸易数据以Excel格式导出,利用数据透视表功能按照企业分别统计转口贸易收入和支出的总量,关注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过支出20%以上的企业。这其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异常资金借道转口贸易流入境内。

5.从离岸中心汇来的预收货款检查。由于离岸港空壳企业比较多,所以从离岸港汇来的预收货款,逐利资金可能性比较大,应作为检点。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提取国别申报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萨摩亚、巴哈马、伯利兹等离岸港的间接申报数据,筛选出预收货款,以申报主体为单位进行汇总,关注预收货款金额较大且包含一定退款的企业,作为现场检查关注的重点。

(二)资本项下外汇收支核对

利用国际收支、直接投资及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资本项下电子数据进行整理、比对和分析,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的变化情况,对异常资金流动做出初步判断,现场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由于外债项下的审批权限并没有下放到银行,因此非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资本金结汇业务合规性。

1.投资方与汇款人不一致检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与实际汇款人不一致情况进行分析,对可疑、频繁的资本金汇入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发现资本项下异常资金流入。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提取交易编码为“602011”、“602012”及“602013”的电子收入数据,按照交易对方名称排序,筛选出同一申报主体交易对方名称不同的业务,其中必然包含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类业务应予重点关注。

2.银行直投系统备案及时性检查。对于资本金流入、结汇、购付汇等业务,银行是否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在直投系统进行备案也是非现场检查的重点。利用直投系统中相关备案业务数据,计算资本金流入、结汇、购付汇等业务发生时间与备案时间的差额,超出文件要求时间范围的,可以初步认定银行业务备案不及时。

3.备用金结汇合规性检查。一是超额备用金结汇检查。导出直投系统中资本金结汇备案用途为备用金的数据,筛选出“结汇金额折美元”大于5万美元的数据,作为现场检点;二是高频备用金结汇检查。导出直投系统中资本金结汇备案用途为备用金的数据,以企业名称排序,查找短期内频繁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数据,锁定目标后重点关注。

(三)个人外汇收支核对

个人项下外汇收支发生频繁,对应关系较为复杂,一直是现场检查的难点之一,非现场数据比对时应重点关注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及资金性质真实性问题。

1.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可以依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从该系统中可提取疑似分拆结售汇、漏录入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数据、超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及超限额外币现钞结汇等违规问题,现场检查时可进行重点核对。

2.资金性质真实性检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中的交易对方项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交易真实性的参考,通过对其分析可以初步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提取个人项下收支业务,筛选出“交易对方名称”项中包含“GOLD”(黄金)、“SILVER”(白银)、“INVESTMENT”(投资)、“CAPITAL”(资本)、“FUNDING”(基金)、“SECURITIES”(证券)等字样的业务,此类业务可能为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是否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或核准手续,是否符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四、制约非现场检查效果的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制约检查效果

利用外汇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剥离、比对、分析是发现可疑线索的主要来源,因此,非现场检查依赖于各业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信息的错误和遗漏严重影响非现场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大部分系统并不能实现数据自动采集,部分数据还依靠手工录入,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尤其是账户系统,外汇局内部不同性质的账户归口不同部门管理,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缺乏统一性,账户系统由于数据变动频繁,造成收支余数据经常不匹配,成了报表数据准确性的重灾区,给非现场检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基层外汇局利用银行剥离的电子数据比对难

当前的检查形势下,要求银行剥离相关会计数据与业务数据,与外汇局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比对,对提高检查效率,提升检查精准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基层外汇局利用银行剥离的电子数据还具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当前各银行后台会计账务均集中在总行层面,基层银行无法提取原始会计数据,而且工作人员对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式等问题说不清楚,给现场检查电子数据比对造成了一定困难。检查人员只能重复传统的逐笔翻看纸质档案的方法进行核查,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甚至遗漏个别应核查的会计科目,以致不能完整、准确地核查银行所有涉外收支业务。

(三)外汇检查人员综合素质尚需提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银行外汇业务不断创新,违规行为的隐蔽也日趋增强,通过大量的非现场电子数据比对和分析的方法来发现问题已成为一种趋势。这对外汇检查人员各项业务素质及技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丰富的检查经验,全面的外汇业务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以及对各类数据处理软件的熟练掌握,都是做好非现场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要件。可以说检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因此,只有不断提高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检查工作要求,更好的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一)提高银行报送数据质量

在日常监管中,除了要求银行及时、准确报送日常业务报表外,还应加大对各外汇业务系统中银行报送数据准确率的核查力度,对数据质量较差、差错率较高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定期进行通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针对银行容易发生错报、漏报的情况有目的的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各业务系统数据质量。

(二)注重日常业务监管中异常线索的积累

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日常业务监管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可为检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应引起检查部门的足够的重视。因此,各类业务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平时关注银行外汇收支情况和特点,随时记录整理可疑信息,为非现场检查提供线索。

(三)加大银行数据剥离力度

为克服银行数据大集中方式带来的分支行电子数据剥离困难,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向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总行提出数据剥离需求,并定期将剥离的数据分地区下发,以满足基层外汇局电子数据比对的需求。

数据汇报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风险防范

一、现行外汇账户管理体系概览

回顾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改革,自1994年开始,调整多达十几次,账户管理由限额管理逐渐放宽直至取消,账户开户手续由核准审批简化为登记备案。现行的外汇账户政策体系主要由表1中16个法规性文件构成,表1中的前6个文件形成了现行外汇账户管理的主体框架,后10个文件则是对相关细节问题的重要补充。

二、外汇账户监管系统功能简述

目前,日常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以下5个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外汇账户SAFE-MIS系统、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以及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主要负责监测银行账户数据上报情况,实现以下5个目标:金融机构数据上报管理,账户系统数据核对,账户关户报告,数据质量考核和信息交互。

外汇账户SAFE-MIS系统: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基本信息、账户收支及余额动态等方面的监管,实现对银行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校验和采集、对外汇账户及其主体信息实施日常管理、提供对外汇账户交易明细的监测查询以及按主体实施监测等功能,功能包括代码查询、金融机构管理、账户监管、银行数据入库、后台数据处理等功能。

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主要负责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及报表功能。提供外汇账户报表统计和数据分析手段,实现对外汇账户信息的宏观统计监测。

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变更功能。

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主要功能包括对外汇账户系统的维护、金融机构维护、企业档案维护、银行信息的维护等,提供对非正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数据的处理手段,提供代码维护、折算率导入、数据查询、数据删除和导出功能,以及其他非正常业务操作。

三、日常外汇账户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导致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由于现行的账户系统管理规定仅对账户系统的具体操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而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账户数据质量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外汇指定银行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操作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账户系统数据质量。从陕西省2011年银行数据考核结果来看,虽然全省制定了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办法,但是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所以依然有半数以上银行数据质量较低。

2、缺乏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导致零余额账户数持续增加。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显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陕西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户数10509户,余额为零账户数4630户,占外汇账户总数的44.06%。由于缺乏相关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以及上级行的考核压力和同业间的客户竞争因素,银行没有为这些长期不动户进行关户的积极性,导致全省接近一半的账户处于闲置状态,有效运行的外汇账户数偏低,影响统计分析结果的实用性。通过外汇账户系统非现场核查,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共开立外汇账户120个,正常使用的外汇账户95个。其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个,经常项目结算账户20个,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13个,经常项目定期存款账户2个,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19个,其它暂存户1个,其余33个外汇账户为资本项目资本金账户、还贷专户、自营外汇贷款专户以及外债专户。正常使用的95个外汇账户中有14个账户未产生资金流,2012年正常发生外汇业务收支的外汇账户62个,外汇账户有效运行占比为65%。

3、个别法规条款之间存在分歧,各银行执行政策产生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2008年8月1日)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2008年11月7日)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调查发现依据对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的不同理解,辖内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相应存在两种方式:一些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客户所有外汇收支业务;另一些银行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将部分外汇收支认定为零星支出,没有通过外汇账户办理。银行业务受理的差异容易使客户疑惑,进而对外汇管理法规的权威性产生质疑,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

4、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部门间缺乏监管协作,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对于NRA账户,根据职能分工,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为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赋予特殊机构代码以及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工作,但仅掌握所赋特殊机构代码的境外机构以及部分能明显判断为NRA账户的外汇收支情况;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则担负着NRA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三个部门间还未形成固定的监管协作机制,部门间信息交换很难开展,所以在外汇局内部没有一个部门了解掌握辖内银行NRA账户的全面情况,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套利的渠道。

(二)信息系统构建方面

1、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与国际收支申报中的交易编码不符,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会导致不匹配现象。目前,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4位,国际收支申报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6位,而且两个系统中相同交易类别下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同一笔交易在两个系统中的交易类别归属并不相同。在运用两个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统计分析时,会产生结果偏差,影响分析的准确性。

2、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功能设置较为简单。目前使用的外汇账户系统的模块功能设置过于单一,缺乏必要的分类统计与监测功能,对一些重要监测指标的统计监测也只能依靠手工完成,这不但影响时效,而且在数据质量上也难于保证,更谈不上对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测分析。

3、外汇账户系统缺乏互动机制,未具备向银行及时反馈信息的功能。银行进行数据上报后,系统并无实时的纠错提示,只能等到次日才能看到上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由于外汇账户系统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很小的差错就会导致系统报错,而银行上报的Q表、O表、A表和B表并不能完全由其核心会计系统自动生成,都需要工作人员对数据进行格式调整甚至手工录入,所以自动纠错功能将会减少很多数据差错,提高数据质量。

4、银行更改报表错误,导致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缺乏稳定性。由于银行当日上报数据后,系统无实时纠错提示,而是在次日显示数据上报错误,导致银行对数据的修改产生滞后。这种滞后修改的模式使得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的稳定性较差。从表2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系统中账户期末余额和账户总数两个数据一般在5个工作日后稳定,余额变动率和总数变动值均为0,但是5个工作日内的变动较大,余额变动率最高达2.27%,总数变动值在3月达到11。因此,外汇账户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一般应于月末5个工作日后开展,使得数据的实时使用功能减弱。

5、企业账户备案信息未实现全国共享,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首先在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登记,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无误后方可为该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于外汇账户系统中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在外汇局系统内实现了全国共享的功能,而银行查询使用的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需由当地外汇局在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中进行同步后方可显示异地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登记,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增加了外汇局的工作量。

2012年3月15日,环球同业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终止30家伊朗银行的跨境支付服务以来,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石油相关企业,纷纷来陕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进行开户,这种异地开户备案登记的弊端越加凸现。截至2012年8月,已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开户的企业为106家,其中93家为省外企业,异地开户比例高达87.74%。

四、政策建议

(一)制度体系完善方面

1、完善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银行数据作为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重要的数据来源,其传递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可以从制度上对银行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质量加强管理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促进辖内银行提交报送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减少银行上报数据信息的错、漏报现象。

2、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提高账户系统运行效率。为全力做好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保证外汇账户系统高效运行,建议比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外汇账户撤销规定,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外汇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防止产生银行对外汇账户资源无序竞争的现象。

3、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法规冲突现象发生。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对外汇账户理解的个体差异。广义上来说,外汇账户包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和银行开立的代客结售汇账户;狭义上来说,外汇账户仅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所有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但并未对外汇账户作具体阐述,所以各银行的理解产生偏差。建议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此类法规冲突现象再次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法规冲突问题,建议总局及时制定相关的法规解释,防止因歧义造成的法规执行差异行为发生。

4、重新划分NRA账户管理职责,增强信息的可用性。由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担负着NRA账户管理的主要工作,即:对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而经常项目管理部门不掌握NRA账户的具体使用情况,建议将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的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划分至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此举不仅有利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NRA账户进行全面监管,而且也使信息获得有效运用。

(二)信息系统功能改进方面

1、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从外汇局现有各业务系统功能来看,各系统都具备统计功能,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部分不具有全口径统计功能,因此,通过比对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信息,发现外汇资金流动的全貌或是揭示监管主体的交易背景对我们获取异常可疑的交易信息具有重要帮助。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用于满足与外汇局其他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协同监管的需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充分发挥外汇局各系统的优势特点,实现宏观趋势分析与微观真实性核查的有机结合,将能大大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与水平。

2、改进账户系统功能,增强系统可操作性和统计分析能力。现行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侧重统计功能,而分析预警功能较弱,不能适应外汇收支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为此,建议增加分析预警功能模块,设置账户存量、流量及比例等指标,实行单个主体在账户余额、单笔大额、高频累计、收汇增长等项目进行预警,更好地将统计分析与预警监管相结合。并且在系统现有功能基础上提高外汇账户系统的可操作性,增设和开发对重要业务种类的统计分析功能,将更有助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3、建立系统数据反馈机制,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银行上报的外汇账户数据是外汇局统计及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错报数据信息给外汇局监管将带来不利影响。增加外汇账户系统反馈功能,实时将银行账户数据报送的情况向银行传送反馈,使银行及时进行报表纠错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处课题组.基于外汇账户系统的主体监管模式探讨[J].西南金融,2012,(9):35-37。

[2]于正红,张鲁,刘泽仁.关于外汇账户体系建设及应用的若干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0,(3):49-53。

[3]周慧琦,肖刚.NRA:入乡随俗入境随“规”[J].中国外汇,2010,(17):24-25。

数据汇报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数据汇报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数据汇报范文第9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数据汇报范文第10篇

为做好2000年度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1999年度保险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有关的报表内容做了进一步规范,设计制定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时上报,现将与报表编报工作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类国有独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经国家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报表封面信息。

三、对于填报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保险公司所附属的从事非保险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决算类等报表。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企业类合并会计报表。

五、有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保险企业,应将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并以境外机构或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和报表封面信息。

六、各保险企业应在全面做好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合法。

七、各保险企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保险公司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分户及汇总数据)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财务关系隶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将本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各地区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所辖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数据)在审核、汇总、整理后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分报的内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分户有关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保险公司境外单位汇总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

八、各保险公司、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汇总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基层分户录入以“元”(保留两位小数)为金额单位。

数据汇报范文第11篇

    为做好2000年度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1999年度保险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有关的报表内容做了进一步规范,设计制定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时上报,现将与报表编报工作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类国有独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经国家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报表封面。

    三、对于填报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保险公司所附属的从事非保险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决算类等报表。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企业类合并会计报表。

    五、有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保险企业,应将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并以境外机构或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和报表封面。

    六、各保险企业应在全面做好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合法。

    七、各保险企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保险公司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分户及汇总数据)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财务关系隶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将本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各地区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所辖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数据)在审核、汇总、整理后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分报的内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分户有关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保险公司境外单位汇总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

    八、各保险公司、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汇总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基层分户录入以“元”(保留两位小数)为金额单位。

数据汇报范文第12篇

与无线信道相比,海洋水声信道具有强噪声、高延迟和低带宽等特点,其复杂多变的环境造成信号能量不同程度衰减。因此,陆地网络管理机制难以移植到水声网络管理中,也难以实现网络实时监控和管理。为节约网络信道资源,降低水声网络设备的能量消耗,减少网络监控的延迟,本文利用信息捎带机制,通过收集水声网络的正常通信数据信息,以及Web可视化操作界面掌握网络整体拓扑及能量分布结构。

1.1信息捎带与存储

水声网络主要是将水下采集或者接收的数据传输到水面,再由汇聚节点向陆地传输。可以在数据报文头部添加网络设备节点的位置和能量信息,利用水声多跳网络数据传输方式,将数据报文所经节点的位置和能量信息带到汇聚节点。汇聚节点分离出水声节点的位置、能量信息以及数据,并将数据转发给水上异构通信网络中的UWNM-W服务器进行处理和存储。为获取水声网络节点位置和能量信息,用户必须通过Web客户端对水声网络节点进行设置。具体过程如下:(1)操作用户从Web客户端向UWNM-W服务器发送命令。(2)UWNM-W服务器接收操作用户从Web客户端发送的指令后,对指令进行分析,并根据指令内容,向水面汇聚节点发送控制命令。(3)水面汇聚节点收到来自UWNM-W服务器的控制命令后,根据命令内容,向海底水声网络广播控制信息。(4)水声节点收到控制信息后,修改自身设置状态,进入网络状态报告模式。当水声节点进入网络状态报告模式,即可通过正常的数据报文传输,将水声节点的状态写入报文中,跟随数据报文到达水面汇聚节点,最终到达UWNM-W服务器。当水声节点有数据需要发送或者转发时,首先查看自身状态,如果处于网络状态报告模式,则在数据报文的数据部分加入附带信息。数据部分是水声节点需要发送或者转发的数据;节点编号列表部分记录报文从源节点开始所经过的所有水声节点的编号;位置信息列表记录报文经过各节点时水声节点所处的位置信息;能量信息列表记录报文经过各节点时,水声节点的剩余能量信息。位置信息列表和能量信息列表的内容顺序按照节点编号列表的顺序组织。携带节点位置和能量信息的数据报文以多跳传输的方式,从源节点到达水面汇聚节点后,由汇聚节点将“节点编号列表”、“位置信息列表”、“能量信息列表”和数据部分分离出来,并传给UWNM-W服务器。UWNM-W服务器收到汇聚节点传来的信息后,将信息分门别类的存储到数据库中。

1.2信息处理与分析

UWNM-W服务器逻辑分析程序实时对数据库中网络状态信息进行监控,一旦有数据发生变化,则将数据分析并绘制成图表,通过网络传输给Web客户端。UWNM-W系统程序主要分为6个模块,即信息查询模块、信息更新模块、命令分析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汇聚节点控制模块和数据接收模块。(1)信息查询模块主要为Web客户端提供数据检索功能,从数据库中提取符合条件的数据。该模块类似于普通的Web系统中数据库查询功能,主要关注数据库的检索效率和准确率指标。(2)信息更新模块主要用于保存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客户的输入和水声节点的传输。(3)命令分析模块主要用于解析操作用户从Web客户端发送的操作指令,并调用汇聚节点控制模块。该模块首先利用信息查询模块来检索已有的指令库,根据指令库中的要求,组成汇聚节点控制命令;然后,将控制命令作为参数调用汇聚节点控制模块,向水面汇聚节点发送控制命令。(4)数据接收模块主要用于接收Web客户端和水面汇聚节点的数据,并交由数据分析模块来提取相关信息,再调用信息更新模块来保存数据。

2系统实现关键点

基于Web的水声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以水面汇聚节点作为桥梁,中转来自UWNM-W服务器的命令和水声节点的数据,因此提高水面汇聚节点处理程序的效率成为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如果水面汇聚节点程序或硬件处理能力低,则直接影响系统命令的广播和水声节点数据的接收提取,将直接降低操作用户在Web客户端的体验。影响系统整体效率的关键是UWNM-W系统程序的命令分析模块。本文设计中,UWNM-W系统程序的命令分析模块需要先在数据库命令集合中查找命令相关信息,根据查询结果重构水面汇聚节点控制命令。实现动态的命令更新和解析机制,直接影响系统整体的可扩展性和可操作性。

3结语

数据汇报范文第13篇

一、市场开放与风险防范:建立监测体系的必要性

尽快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大额资金流动状况,有效地防范国际短期资本大规模流动的冲击。其次,可以及时反映外汇收支情况,有效地实现监管的信息对称。再次,有利于有效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资金进入外汇黑市交易。同时,可以更好地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收支,充分发挥外汇资金统计的服务功能。

二、手段滞后与信息残缺:现行外汇统计体系的缺陷

(一)系统前瞻性不高。由于外汇管理监管理念未得到及时更新,监管手段滞后,停留于前台操作和后台补漏的业务统计与事前审批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因而产生了许多为事前审批服务的监管系统,使得现行外汇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系统未考虑当今反映国际资本流动加速而忽略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因而缺乏前瞻性。

(二)信息涵盖面不宽。由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交易主体所在地来判断是否“跨境”,并非是资金划拨清算过程的“跨境”,所以在一些资金表现为“跨境”的情况下,也不一定需要申报。如境内银行与其海外机构之间或外资银行与其总行之间外汇资金调拨与清算方面均不属于居民与非居民直接交易行为,但却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对象,所以说体系的系统性显得不够全面。

(三)信息采集手段落后。主体申报制是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一个特征。在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映像过程中,统计申报单充当了重要的反馈角色。这种通过申报单来搜集监管信息的管理行为,其主动权在于申报主体(银行、和个人),在现实中不仅存在漏报、错报现象,而且客观上使得数据登录与传输之间存在很大时滞,造成时效性不高,加上系统缺乏一套数据生成核对机制,使得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四)信息共享性差。外汇局各业务监管数据如银行结售汇数据、居民因私购汇数据、外资外债监测数据等均自成体系。共享性差,未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测合力,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一套旨在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跟踪监测的系统,无法体现当前外汇管理“说得清、管得住”的监管精神,从而外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账户监控乏力。现行外汇资金监测体系中,与外汇资金跨境流动最为直接联系的是企业外汇账户流量和存量的变化,而外汇局在这方面的系统开发却很薄弱。同时目前外汇局内部不同的部门按账户性质进行归口管理,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缺乏统一性。此外外汇局尚未与银行之间实现信息的沟通,从而导致外汇局对外汇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出现真空。

三、全方位:资金跨境流动监测体系的框架与设想

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体系(the statistic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cross-border capital flows)是指一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管理目标而在银行和外汇局之间建立的一套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的有效监管整体。该体系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资金进出国境为统计标准;二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统计原则;三是以货币流为资金流动监测对象;四是统计报告频率高;五是以防范短期资金流动冲击为监测重点。根据上述特征,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体系的框架设想如下:

之一:建立实时银行代客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网络系统。可以考虑对原有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操作系统进行整合、改造,形成跨

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分两个环节:第一,在IT技术支持下银行代客跨境资金收付汇登录与传输给外汇局信息的处理程序。银行每发生境外资金汇入,及时进行信息登录,并迅速将收款通知和申报信息通过业务操作网络系统通知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收到境外汇入款项后,直接在网上填写申报单,反馈给银行。通过系统自动校验,对符合要求的信息,银行立即通过数据接口传输给外汇局。发生对外付款时,银行在对有关单证进行审核并付汇后,可由客户直接对申报单要素进行填写,然后银行根据申报单将有关信息登录到监测系统之中。为简化过程,银行可将对外付款的业务凭证与申报单合并。第二,银行向外汇局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递信息的处理程序。已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收到境外汇款或对外付款后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将申报信息及时传送给外汇局。未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若是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境外资金收入,可允许银行与申报企业签订协议后由银行进行申报。银行在进行申报时,应根据信用证和托收的有关单证确定交易的性质,凡属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的,可进行申报。若是非贸易和资本等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则先由企业和个人进行申报,然后银行再将信息登录。

之二:建立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统计中对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重点在于对其存量的监测,无法对流量进行跟踪。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跨境流动速度加快,次数频繁。

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离岸金融、在岸金融等外汇资金流出入划拨和资金清算均涉及到跨境流动,所带来的外汇金融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监测系统则显得十分迫切。具体作法是建立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流量统计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按月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之三:建立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系统。第一,对直接境外汇入款项,直接在网上填写申报单,反馈给银行。通过系统自动校验,对符合要求的信息,银行立即通过数据接口传输给外汇局。发生对外付款时,银行在对有关单证进行审核并付汇后,可由客户直接对申报单要素进行填写,然后银行根据申报单将有关信息登录到监测系统之中。为简化过程,银行可将对外付款的业务凭证与申报单合并。第二,银行向外汇局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递信息的处理程序。已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收到境外汇款或对外付款后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将申报信息传送给外汇局。未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若是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境外资金收入,可允许银行与申报签订协议后由银行进行其申报。银行在进行申报时,应根据信用证和托收的有关单证确定交易的性质,凡属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的,可进行申报。若是非贸易和资本等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则先由企业和个人进行申报,然后银行再将信息登录。

之四:建立非贸易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目前尽管我国经常项目已实现了可兑换,但由于当前国际跨境洗钱活动猖獗,且洗钱行为往往以个人款项方式汇入国内银行的私人外汇账户,同时境外公司为了逃避我国资本项下政策管理,投资款也经常以个人名义从境外汇入,此外当前B股市场资金获利汇出也缘于规避资本项下监管而以个人名义汇出,如此等等,均迫切需要对非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进行有效跟踪监测。其监测的有效一是建立大额存取款备案制度,要求银行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大额现钞存取报表,重点监测大额现钞异常存取。二是通过细分账户报表中居民个人的现钞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判断。

之五:建立国际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国际短期资本指资金周转在一年以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包括贸易、资本和其他项目的资本。其流动特点是投机性和快速性;流动目标是追求赢利性和流动性。国际短期资本的特点决定了其流动可对他国市场造成冲击,特别是具有典型风险性流动的国际游资,往往规模大,时间短,反应快,其破坏性之强,非一般国家所能控制。因此,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测主要是加强对外汇账户收支的监管,准确了解现有短期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了解其在整个外汇资金和外汇信贷规模的占比,了解资金流动的意图,重点跟踪大额、频繁异常流动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外汇短期资金信息监测,设置预警系统。

之六:建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出巨资投资我国。这些大公司跨境资金流动频繁,但对其频繁的外汇资金流动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出现的也较多。应及时建立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重点监测其跨境资金划拨的流动,防止其利用境内外母公司和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进行资金的投机炒作。

四、对称性: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一)合理地确定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毕竟不同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针对于资金的跨境流动,特别讲究外汇资金流出入的时间性。此外,在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上,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内容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合理科学地界定统计监测范围,使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的内容达到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结合。

(二)提高数据生成和汇总的准确性。严格实行跨境资金数据生成、登录、汇总和传输的复核制度。按照实用性和便利性原则,尽量使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项目和数据与机构核算中境外汇出、汇入款项基本保持一致,做到既方便金融机构统计取舍,又便于外汇局,以保持外汇收支统计的完整性。

数据汇报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外汇 国际收支 统计 银行

一、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跨境人民币结算漏报隐患较大且核查难度较高

近年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增加。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依托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但由于该系统没有提供有效的跨境资金筛选、识别功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接口程序无法直接在其系统中抓取相关信息,只能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事后手工录入报送。另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系统相对独立,数据来源较为单一,无法与大小额支付系统中跨境人民币数据实现交换,这就造成了三个系统各自独立的局面,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错报漏报风险增大。加之大小额支付系统基本不支持形成独立的跨境人民币会计科目明细或相关报表,使外汇局现场核查难度也大大增加。

(二)申报主体申报意识不强,申报内容准确性不高

申报意识包括主动申报意识、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申报意识不仅仅是要求申报主体对申报事宜知晓,更要求申报主体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电子单据和网上申报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要求更高、更重要。特别是直接申报的数据质量,更加依赖于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而在实际申报中,有的申报主体为了通过系统效验,或事后能通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业务监测,往往简化数据报送,并不关心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从而影响到数据的独立性和准确性。

(三)基层银行外汇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轮岗频繁影响统计数据申报质量

据了解,大部分银行其上级行很少举办外汇业务专业培训,银行办理业务主要靠外汇局培训指导和自己摸索,由于各银行外汇业务系统不尽相同,仅靠外汇局培训是不能满足银行的业务需要,而靠银行外汇业务人员自学更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另外受内控制度的制约及商业银行自身性质的影响,银行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轮换相对频繁,有的刚刚熟悉业务就被调换到其它岗位,有的经草草培训即可上岗。因此导致统计数据的申报质量大大降低。

(四)基层外汇局主体核查人员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有待进一步增强

目前,基层外汇局的主体核查工作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缺乏实际核查经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而且核查工作需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统计原理及信息化技术。另外随着视频培训的推广和新系统的不断开发,不同省、市、地区检查人员现场交流的机会减少,部分地区外汇业务量及种类也有限,对新系统的实际操作及灵活运用掌握不全面,因此新开发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功能虽强大但对核查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不能充分利用。以上因素影响了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相关措施

(一)推进国际收支统计法制化,完善RCPMIS系统并加强各个系统数据之间的交叉比对

一方面推进国际收支统计法制建设,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划分金融机构和申报主体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避免相互推卸责任,严格禁止银行代申报,从源头上解决存在的申报问题。另一方面继续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的采集方式,尽量避免人工采集,建议参照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系统从后台直接抓取的方式。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三大系统定期核对制度,增强各个系统数据的比对功能,进一步丰富非现场核查手段,提升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减少错报、漏报现象。

(二)加大宣传、创新思路,提高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

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书刊)和电子载体(如多媒体、网络),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多渠道的宣传,加强国际收支申报的诚信建设,使申报主体知悉如实申报是其法定义务,提高申报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同时创新思路,通过探索对申报行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对于申报主体,探索将申报行为的诚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黑名单加以披露;金融机构方面,探索进一步完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制度,在差错笔数的基础上引入差错金额和差错率等要素,加大考核结果对银行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加强外汇执法力度,督促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履行统计义务,提高数据申报质量

随着国际收支交易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资本账户开放步伐的推进,银行在统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各行对外汇业务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业务人员经常轮岗,长期固定从事申报工作的人员较少,差错风险较大。为切实减少数据差错,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大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从源头上提升数据的内在真实性与准确性,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

(四)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相关配套制度并进一步开发非现场核查软件

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业务指南、操作手册等,更新相关工具书和案例汇编,更好地指导基层外汇局开展具体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主体进行准确申报以减少差错。另外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提升数据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外汇局和银行统计人员的工作量,开发银行版和外汇局版核查软件是当前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软件设计与运用上,注重优化软件的核查功能,不断丰富核查内容,完善设置规则,能够有效甄别、筛查出错误信息,提高软件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参考文献

[1]陈文鹏.国际收支申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 《吉林金融研究》2011年12期.

数据汇报范文第15篇

(一)出口业务计划审核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 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 出口核销员通过“口岸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 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 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 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 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 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一)生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 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7.主管征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