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现在媒体和公众关心的焦点是名人做了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虽然明星并非广告的者、经营者,但却是重要参与制作人,是整个广告的核心,不同于一般的广告演员可以免除责任,应当承担起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当然也有人认为:事实上整个广告行业的惯例都是把参与广告的名人当作是演员,而不是当作制作人员,因此,名人做虚假广告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名人做虚假广告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看到,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消费者看了广告后购买产品的行为是与广告主之间进行的,作为做广告的名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名人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仍然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否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负侵权责任呢?我们认为也很难构成。名人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其仅是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提供演艺劳务一方当事人,其所作的欺骗行为是应其雇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要求所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其雇主承担。因而,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中是无法追究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当然就更不说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从应然的角度讲,名人是公众人物,名人所说的话与所从事的行为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其更有便利公众的信任为自己谋取利益,因而其做虚假宣传也就危害更大。这就涉及到名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涉及到名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名人因为公众的信赖获得了声誉和由此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其的行使权利所产生效益比普通民众而言大的多,因而,对其的义务也相对要更为严格一些;名人的言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对其作其利益一些必要的限制也是合理的。从这二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名人做虚假广告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尽管说让名人做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减少这种虚假广告的危害,然而这也仅仅是一种事后的防范。我们是否可以思考,既然名人做虚假广告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事先对其预防而减少这种危害产生的可能。

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对名人做广告进行审查的制度。现行《广告法》对广告实行的事后管理的制度,仅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规定必须在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对于名人做广告的,也应当在事先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查,只有经过审查后的名人做的广告才允许;其次,媒体也要对名人做广告进行更为严格的形式审查。有了这二层的把关,有利于减少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概率,也有利于名人减少可能因为做虚假广告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现在媒体和公众关心的焦点是名人做了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虽然明星并非广告的者、经营者,但却是重要参与制作人,是整个广告的核心,不同于一般的广告演员可以免除责任,应当承担起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当然也有人认为:事实上整个广告行业的惯例都是把参与广告的名人当作是演员,而不是当作制作人员,因此,名人做虚假广告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名人做虚假广告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看到,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消费者看了广告后购买产品的行为是与广告主之间进行的,作为做广告的名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名人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仍然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否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负侵权责任呢?我们认为也很难构成。名人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其仅是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提供演艺劳务一方当事人,其所作的欺骗行为是应其雇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要求所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其雇主承担。因而,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中是无法追究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当然就更不说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从应然的角度讲,名人是公众人物,名人所说的话与所从事的行为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其更有便利公众的信任为自己谋取利益,因而其做虚假宣传也就危害更大。这就涉及到名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涉及到名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名人因为公众的信赖获得了声誉和由此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其的行使权利所产生效益比普通民众而言大的多,因而,对其的义务也相对要更为严格一些;名人的言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对其作其利益一些必要的限制也是合理的。从这二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名人做虚假广告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尽管说让名人做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减少这种虚假广告的危害,然而这也仅仅是一种事后的防范。我们是否可以思考,既然名人做虚假广告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事先对其预防而减少这种危害产生的可能。

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对名人做广告进行审查的制度。现行《广告法》对广告实行的事后管理的制度,仅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规定必须在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对于名人做广告的,也应当在事先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查,只有经过审查后的名人做的广告才允许;其次,媒体也要对名人做广告进行更为严格的形式审查。有了这二层的把关,有利于减少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概率,也有利于名人减少可能因为做虚假广告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报纸诱人广告 花甲老太投资巨款

已过花甲之年的范老太,江苏省淮安市人,有着较长时间的炒股经历,可以称得上是一名老股民了。范老太虽说年纪大,文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但她很好学,常常买上几份证券类报纸,加以研读和分析,从中寻找投资商机,加之前几年我国股市处于牛市,范老太经过资本运作,倒也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2007年10月15日,我国股市上证指数突破6000点创出历史新高,可是,股民们尚未来得及欢呼,大盘形势便急转直下,股市开始了下探之旅,接连击破年线“跌跌不休”,股市由牛市转入熊市,一直萎靡不振。截至2008年8月,短短十个月间,跌幅超过60%,逾九成股民亏损严重,范老太也没有能逃脱连续亏损的阴霾,多年的积累很快消耗殆尽。寻找新的商机,打一个翻身仗,成了范老太的迫切需要。

2008年8月3日早上,范老太像往常一样来到报刊亭购买了一份当地报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报纸上刊登的一则“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西公司)”的广告一下子吸引住范老太的眼球:“好消息:本公司拥有雄厚的私募资金,良好的服务质量。现有庄家马上要进行拉升的黑马在手,并给出具体的介入、出货时间和价格,全程跟踪到底。诚征加盟!以下是收费标准:一档15个交易日39%,涨幅目标按照1000元,只收取;……先盈利,后收费!财富热线:021-29951681、15901749706、王先生。公司地址: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路398号19号楼。”

拿着报纸,范老太看了一遍又一遍,觉得是一个很不错的投资商机,不禁怦然心动。虽然报纸的右下角有用黑体字注明的“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提示,但是,范老太认为,报纸是正规报社发行的,广告的真实性不会有任何问题,至于提示,也只是报纸的例行做法而已。于是,范老太毫不犹豫掏出手机,按照报纸上刊登的财富热线电话联系了“王先生”。电话的另一头,“王先生”在对投资的内容及前景绘声绘色吹嘘了一番后,听话听音确信已经抓住了范老太的心理,便使了一招“故擒欲纵”的计策,给了范老太户名为潘晓萍的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2个账号,并再三叮嘱范老太不要着急汇款,待投资事宜敲定后等他的通知,再给这两个账号中的一个账号汇款。

接下来的时间里,“王先生”从未主动与范老太联系,范老太反而忍耐不住,生怕失去这个绝好的投资机会,便几次与“王先生”联系,而“王先生”总是劝范老太不要着急,慢慢等待。就这样,2008年9月16日,经过一个半月的焦急等待,范老太终于等到了“王先生”的通知,对“王先生”的指令唯诺是从,瞒着家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出7500元至户名为潘晓萍的农业银行卡上。次日,范老太再次听从“王先生”的指令,将东借西凑的43万元,分两次从自己银行账户上先后转账汇出3万元和40万元至潘晓萍上述账号。

巨款汇出后,范老太便天天盼着利好消息,一天一个电话打给“王先生”咨询投资事宜的进展情况。刚开始的四五天,“王先生”还能接个电话,劝慰范老太一下。可是,让范老太始料不及的是,一个星期后,电话根本就打不通了,此时,范老太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其到银行查询,潘晓萍的账号开设于福建省乐清市。

2008年9月23日,范老太匆匆来到福建省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报案,称其因轻信报纸上刊登的“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帮忙炒股盈利的广告内容,通过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点,汇款43.75万元至潘晓萍的农行账户,后失去联系。

当日,乐清市公安局对范老太报案被诈骗一事予以立案侦查。但由于范老太无法提供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线索,乐清市公安局经初查,发现报纸上刊登的新华西公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登记记录,新华西公司在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路398号19号楼的地址是虚假的,侦查一时陷入了僵局,范老太被诈骗的现金43.75万元也就谈不上追回了,公安机关向范老太说明情况后,劝范老太先回去等消息。

轻信被骗血本无归 广告虚假引发纷争

侦破工作毫无进展,犯罪分子不能抓获,43万元对于范老太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数目,遭受突如其来厄运,范老太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躺在病床上,范老太怎么也想不明白,一家证券公司,在短短的几天内,怎么能说没了就没了,她决定亲自到上海去查找,发誓一定要揪出诈骗罪犯。于是,未等身体完全康复,范老太便带着报纸,只身前往上海。

经过几天的奔波,现实让范老太彻底绝望了。上海市浦东软件园地址为郭守敬路498号,而不是报纸上所说的398号,且报纸上所说的“郭守敬路398号”,在郭守敬路上根本没有这个门牌号。经询问,上海市浦东软件园自2008年以来从来就没有什么新华西公司在该软件园19号楼入驻并办公。种种迹象表明,报纸上刊载的新华西公司广告,实则为一则虚假广告。

就是因为看到了广告,才决定投资的,哪知正规报纸却刊登虚假广告,不但让自己上当受骗,而且在被骗后,因为广告虚假连罪犯都不能抓获,自己被骗造成的损失,责任全在报社。为此,范老太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10年10月25日,范老太委托人来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报社推上了被告席。

范老太诉称,2008年8月3日,本人从报刊亭购买淮海当地一家报社发行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第405期报纸,看到该报刊登的新华西公司股份投资信息,觉得有利可赚,于是按照报纸刊登的财富热线电话联系了王先生,王先生给了本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2个账号。本人按照该农行账号,于2008年9月16日汇款7500元,同年9月17日又先后汇款3万元、40万元。三次汇款后,本人打电话询问投资进展情况,开始电话能够联系上,过了一星期就打不通了。本人到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无结果。后经了解,没有报纸上刊登的该证券公司,公司地址也是假的。综上所述,报社未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刊登了虚假广告,导致本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报社赔偿双倍损失计89万元及差旅费等5000元。

报社辩称,本社不知道范老太汇出款项的收款人是谁,不知道收款人与范老太的关系,不知道范老太汇款的目的,不知道该笔款项的用途及下落,范老太即使汇款,其汇款也不等于损失。况且范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因本社刊登广告而汇款所造成的损失。范老太汇款的农行账号是否为广告主的联系人“王先生”所提供,无从考证。广告行为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消费者即使被骗,也要分清是因虚假广告被骗,还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被骗。本社的广告中没有提供任何银行账号,也没有具体的投资操作流程,范老太汇款与本社刊登广告无因果关系。本社依法广告,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范老太诉讼请求。

审查不严报社虽错 盲目汇款损失自担

清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广告主新华西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提供的地址门牌号码也不存在。报社虽辩称刊登广告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提供不了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已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但范老太在汇款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报社刊登的广告右下方用黑体字提示“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担保责任”,而范老太在汇出43.75万前,连报纸刊登的新华西公司都没有去过,也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再者,范老太是与公司做生意,应将钱款汇入公司的账上,而范老太仅通过几次电话联系就将43万余元汇入一陌生人账户,其本人显然未尽到一个投资人应有的审慎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范老太虽然证明了从其银行卡上汇出43.75万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将资金汇入广告中的新华西公司账户或“王先生”账户,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范老太汇款至潘晓萍个人账户,而潘晓萍账户并非新华西公司的账户,潘晓萍与新华西公司之间及其与范老太的关系,本案中无法查明。因此,法院仅凭范老太汇款凭证,无法认定范老太按照广告汇款给新华西公司43.75万元的事实,即无法认定范老太因虚假广告而遭受实际损害的事实,故范老太依据现有证据要求报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报社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将建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12年2月23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范老太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范老太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范老太诉称:1、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由报社承担举证责任;2、报社刊登虚假广告导致本人的财产损失,故报社应加倍赔偿本人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报社双倍赔偿范老太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报社辩称:1、范老太双倍赔偿财产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应理涉;2、原审分配举证责任合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范老太将43.75万元汇至潘晓萍的个人银行账户,范老太汇款的原因无法查清,从而无法认定范老太汇款与本社广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查证收款人潘晓萍与本社以及新华西公司之间的关系,故无法证明范老太存在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不能证明该损失与本社广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范老太一审时并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范老太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理涉。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范老太作为原告,应对其主张的损失及该损失与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范老太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报社承担的,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范老太仅能证明从其银行卡上汇出43.75万元至潘晓萍的个人银行账户,但范老太未能证明潘晓萍与报社所的广告中的新华西公司以及王先生的关系,潘晓萍与范老太之间的关系现亦无法查证,原审据此驳回范老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范老太就其主张的财产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08年9月23日决定对范老太财物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至今尚未侦破。范老太可待该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索赔对象和数额。综上,范老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6月7日,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则广告,让一名老太被骗巨款,而且损失还要自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难道报社刊发虚假广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一时间,街头巷尾议论纷纷,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均应作严格审查,若未尽审查义务或审查不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问题是,他人的损失应该是因虚假广告造成的,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者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讼请求的人承担。本案中,报社没有严格审查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已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对其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广告中的联系人为“王先生”,但范老太的巨款却汇给了潘晓萍,潘晓萍与王先生。及至与广告之间的关系,应由提讼的范老太承担证明责任。但因诈骗犯罪案未破获不能查获,无法查明,致范老太举证不能,由此造成的后果,就应当由范老太承担。因此,本案中不是报社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因为范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虚假广告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一旦他日诈骗犯罪案件得以破获,如果有证据证明范老太的损失,确是根据广告中“王先生”指令汇给潘晓萍的,那么,报社与范老太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形形的诈骗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但是,诈骗的最终结果,诈骗者就是要受害者“自愿”掏出口袋中的钱。如何能捂住口袋,不让犯罪分子诈骗得逞,时此,有关人士提醒道,防范诈骗。要做到“三不”:一是不贪小利,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应立即与身边亲友核实或求助110:二是不轻信,不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不给对方布设圈套的机会:三是不转账,这也是最后的防线,要封堵不法分子的最后一扇门,不向陌生人或不明账户汇款转账,保证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液化石油气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液化石油气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已获证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9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11月底完成。

5、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起动器、电磁铁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起动器、电磁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生产起动器、电磁铁的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年4月23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6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矿用、厂用防爆电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矿用、厂用防爆电器产品,主要包括防爆起动器、防爆按钮、防爆风机、矿灯、防爆灯、防爆插销、防爆接线盒等。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生产矿用、厂用防爆电器的持证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6月1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8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7篇

    李二在与李某争吵拉扯后,让某医院的医师赵某为其出具了骨折的报告单,并以此为据状告李某索赔,后经鉴定,李二当时并未骨折。李某遂将赵某和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1000元。

    1999 年9月13日,李某与李二发生争吵,相互拉扯,李二当天到某医院做X光摄片检查,接诊医师邓某做X线检查后认为“左肘关节未见异常”,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事后,李二找到医师赵某,让赵某为其出具“左肘肱骨内上髁撕脱性骨折”报告单,赵某开具报告单。据此,公安局、法院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李二属轻微伤三级。 2001年7月、9月,李二先后两次以李某造成其轻微伤三级伤害的事实为由,向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1月,沙县法院委托南平市第一医院对李二伤情重新鉴定,认定李二当时没有骨折。

    2004年5月24日,李某向沙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某医院对赵某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被告赵某虽为放射科医师,但没有亲自为李二诊查病情,为此其签署的李二检查报告单,属于超范围执业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赵某的签署的诊查结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且已经某医院盖章认可,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某医院行为。被告作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医疗法律规定,出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查报告单,他人使用后给原告造成损害,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的过错系履行医务职责过程中发生,系职务行为,应由其医疗管理单位被告某医院承担责任。原告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长期工作生活陷于被动,名誉与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被告应予精神抚慰,适量支付精神赔偿金。

 中国法院网·乐训建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8篇

4月中旬,美国参议院公布了一份长达639页的调查报告――《华尔街与金融危机:解剖金融危机》,报告现刊登在美国参议院网站。这份历时两年做出的调查报告,用近一半篇幅,直指高盛、德意志银行等华尔街投行,称其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这是迄今为止对华尔街在金融危机中所扮角色做出最严厉抨击的政府官方报告,报告获得了两党支持。

借力复杂金融工具

“投行的不规范活动将会是灾难性的。”这是美国参议院在1934年调查美国大萧条得出的结论。历史在今天再次重演。不同的是,此次投行主要借力复杂金融工具(详见下页图表)。

报告称,“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期,华尔街大型投行设计、推广复杂金融工具,正是这些具有高风险性的复杂金融工具直接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高盛、德意志等投行就是这些金融工具的设计者、买卖方和交易员。”

据参议院调查,2004年至2008年,美国金融机构发行了近2.5万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以及超过1.4万亿的担保债务凭证。投行从中收取的担保费和费共达600万美元至1800万美元。这些收费成为投行进一步建立结构性金融产品运营机构的资金来源之一。这就进一步助长了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和担保债务凭证的次级市场的发展。

投行不仅向世界各地投资者发放证券,还参与结构性金融交易本身,与交易方结成同盟,或直接与客户进行交易。有些投行甚至还亲自建立结构性金融交易。

复杂金融工具价格变幻莫测,交易盈亏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复杂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因此,要实现公平交易,充分披露其相关信息尤为重要。

报告依托5901页绝密电邮和内部文件,详细展示了华尔街金融机构如何通过高风险的复杂金融产品,遮蔽重要信息,牺牲客户利益,获取高额收益。

“庞氏骗局”防不胜防

参议院调查小组采访了德意志银行顶尖担保债务凭证主管格雷格・李普曼。李普曼称,早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他曾反复警告同事及要购买短缺头寸的客户:担保债务凭证掩藏着很多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他毫不客气地将这些证券称为“粪便”或“猪”,并宣称这些资产和担保债务凭证将一文不值。

李普曼透露,他曾被劝告购买某个特定的担保债务凭证,并被告知这是一个“难得的交易”,他不得不“总是如是去做,并继续哄骗他人”。他把对这种担保债务凭证的推销,称为“担保债务凭证机制”或“庞氏骗局”。

参议院调查小组委员会着重审查了德意志银行包销的11亿美元的担保债务凭证,即Gemstone 担保债务凭证――Gemstone7。

经调查,Gemstone7有1/3是由Fremont、 Long Beach与New Century创设的次级贷款,而这些贷方一向以发行不良贷款著称。另外,德意志银行还将银行自身的不良资产注入Gemstone7。无论这些资产质量如何低下,Gemstone最高的三个部分仍然被授予AAA评级。

在交易中,德意志银行没有向潜在投资者表明担保债务凭证主管对这些担保债务凭证中的1/3的消极态度,也没有说明银行的内部实际估价――这些资产在被购买后价值会损失超过1900万美元。

最终德意志银行售出了近7亿美元的Gemstone证券,获利470万美元。Gemstone7于2007年3月开始发行,在发行的这几个月里,Gemstone7证券就已经开始贬值;2007年11月,客户信贷开始下降;到了2008年7月份,它们几乎一文不值。

Gemstone7仅为德意志银行2004年至2008年包销47个担保债务凭证之一。这些担保债务凭证总值达320亿美元。

高盛掩藏利益冲突

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莱文说,高盛2006年和2007年在出售抵押贷款证券的同时,做空住房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市场崩盘时,牺牲客户利益为自身谋取利润。

调查报告显示,从2004年至2008年,高盛一直都是美国抵押信贷市场上最主要的玩家之一。然而,在2006年12月,当高盛看到很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中的高风险抵押贷款市场迅速产生多种不法行为和制造违约现象后,在接下来两个月里,迅速卖掉大量现存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证券,并开始建立可以让其在抵押信贷市场下滑中获利的短缺头寸。

2007年,高盛先后两次建立、兑换大额的短缺头寸抵押贷款。在这一整年,短缺头寸为高盛创下了37亿美元的赢利,与其他抵押信贷损失相冲,共创收12亿美元。

但在2007年全年,高盛既没有告知客户其短缺头寸与次级市场相对立的事实,也没有告诉客户,其之所以购买信贷违约保险合同,是为了从卖给客户的某些证券的价值损失中获利。

调查小组还发现,高盛主要建立、出售的四个担保债务凭证(Hudson1、 Anderson、Timberwolf、 Abacus2007-AC1),既包含高盛自己的风险资产,也包括可能会贬值或者失值的不良资产。其中,空头占了Hudson1、 Anderson、Timberwolf这三个担保债务凭证的绝大部分,这就意味着这些担保债务凭证将会贬值或不能赢利。

显然,高盛的短缺头寸不符合购买这些担保债务凭证的客户的利益,但是,它在推销这些证券时却不揭示短缺头寸的本质。

报告分析,2007年,在美国抵押信贷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贬值、抵押信贷市场整体恶化、投资者丧失信心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这两家投行之所以继续推销新的担保债务凭证,是因为停止“担保债务凭证机制”将意味着结构性金融部门收益的减少、主管红利的削减,甚至最终会导致担保债务凭证部门和人事的减裁。但是,人为制造的、虚空的担保债务凭证和裸的买卖价差对信用违约互换,会增加市场风险,让投资者陷入“被”中。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9篇

关键词:名人代言门 媒体 虚假广告 责任意识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虚假广告导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唐国强、解晓东为新兴医院作广告被海淀区工商局立案调查:刘嘉玲代言的“SK-Ⅱ”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2009年名人代言门似乎愈演愈烈,范伟、王刚、张铁林三位代言招商网站28商机网、U88和3158涉嫌加盟骗局陷入代言门:王宝强代言的电脑学校涉嫌欺诈:侯耀华“现身"10则违法广告……一时间“名人代言门”陷入舆论的旋涡之中。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们也成为千夫所指。人们热议虚假广告相关责任问题,虚假广告的者――电视台、报社等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以传播事实为重任,客观上沦为帮凶,在“名人代言门”愈演愈烈的今天也常为人诟病。

媒体在虚假广告事件里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广告主和消费者的“中间桥梁”是广告者和宣传者,难逃“帮凶”嫌疑,必须要面对公众的质疑和责问。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另一方面,当虚假广告被揭露时,媒体又是披露和揭发方,一旦问题暴露,媒体俨然以打假英雄的形象出现,很多媒体都大开专题版面以专家解读、读者评论等形式加以报道。媒体是否应该为虚假广告负责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广告是媒体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营利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生存手段。虚假广告不仅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且有违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美国的《纽约时报》,为了杜绝刊发低俗内容广告曾提出了“本报不会玷污早饭的餐巾”的口号。被媒介奉为经典。在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今天,应强化媒体的责任意识。重构媒体责任承担体系,从而有效地杜绝虚假广告。

各界关于媒体责任问题的热议

代言人观点。侯耀华:“厂家在那里生产商品。商店在出售这种商品,电视台可以播出这条广告,明星代言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比如商家有100万元的宣传费。10万元给了广告公司,10万元给了代言明星。而80万元给了电视台。”

郭德纲:既然这么多人都说这个产品的宣传存在问题,那政府的相关部门为什么还让其在社会上销售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一直不管直到“3・15”才来“炒”?“名人总是最后,质监部门做什么,工商、税务都是做什么,电视台天天放。要说道歉的话,艺人是最后一个。”

孙桂田:“广电总局在2004年就下了禁令,不准电视台播出,那为什么电视台还要播出,就是因为电视台还在播,所以我们才会做广告的。”

群众观点。人民网网友王克安:既然已经定性为“违法”,而且又是“典型”的违法案件。那么。何以不能把对此等广告出笼负有严重责任的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呢?这样的媒体至少在客观上与广告商是“共同作弊”或“同流合污”的啊。

网友柴琅笑:立法缺陷,我觉得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应该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制造产品的单位和制作单位。如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于明知是虚假广告而故意。并造成消费者使用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池墨:名人代言的广告出现问题。“广告者之恶”远大于“名人之恶”,违法广告的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专家视点。媒体购物委员会会长王文学:在广电总局出台一系列规定后,个别卫视频道因受利益驱动而严重失职,多数地方台观众长期以来受害深重。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媒体购物加大监管力度,严惩、重罚。真正起到权威部门应有的威慑作用。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上述广告的电视台至少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有的电视台甚至是见钱眼开,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广告的媒体都应该受到法律惩处。并受到人们的谴责。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宋建武教授:明星涉嫌虚假代言、垃圾广告误导消费者等现象由来已久。除了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外。有些缺乏社会责任感及品牌意识,大量传播垃圾广告的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媒体不在“无责特区”

虚假广告屡禁不止,难以彰显媒体社会监督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竞争加剧,为了自身利益,其中不乏部分自律能力较差的传媒机构受利益机制驱动,见利忘义。迎合广告主而损害大众利益,助推虚假广告泛滥。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打击虚假广告,如2006年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报刊刊载癌症等12类医疗广告的整顿“运动”;2007年八类涉性广告的“禁播令”等。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虚假、低俗广告从未绝迹并且屡禁不止,反如一出出闹剧轮番上演,虚假广告随处可见。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媒体造假应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不是儿戏,有法可依,也应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立法规定虚假广告的媒体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但法制化监管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在《广告法》等相关法规里已经有一部分针对虚假广告的规定。再次证明虚假广告的媒体从来都不在“无责特区”。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卣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该《办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违反本办法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广告主出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媒体刊播广告。在这个完整的产业链里,媒体在环节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出现虚假广告与媒体自身缺乏完善监管模式导致媒体审查、监管不力等现象密切相关,如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曾通知,明令“暂停播出减肥类电视购物节目”,但不少减肥药仍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反复违规播放。因此对虚假广告进行规范,仅靠已经出台一两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媒体还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反思,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媒体应有的五种责任意识

为惩前毖后,真正地做到维护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杜绝虚假广告,必须强化媒体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意识,重构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承担体系。

第一,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席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指出:“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当今社会。媒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辐射日益加强,对人们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日益深入。正因为如此。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当前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形形的广告泛滥。媒体应首先起到虚假广告的风险预警作用,提醒社会大众“谨访风险”。此外,在虚假广告事件中。媒体应牢记社会责任。以身作则,担负起一个称职的正面宣传推广和正确引导角色。为广大受众谋福利。为读者、听众、观众服务并对其负责。是媒体的根本职责。

第二,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究责制。遵守行业职业准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不能贪图高额的广告费而刊播此类广告损害消费者,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不得,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等广告不得等。适时引入严格的媒体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虚假广告的媒体,应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实施法制化监管。增强法制化监管意识。虽然我国有专门的广告审查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出现随意修改广告内容、缺少事后监督、监管部门权力交叉执法不力等现象。尤其是现在比较盛行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因此给了虚假广告生存空间,增加了究查的困难性,其问题根源于缺乏规范的立法,没有做到法制化监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进行立法实践,弥补立法缺陷。更好、更快地将虚假广告纳入法规管理。在这方面还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英国为了规范医药广告管理,杜绝虚假广告。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到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督实施,从规范媒体广告承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从药品生产、商业推销到患者用药等,都有一整套严格制度,确保任何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可谓制度完善、监管严格。因此,一方面希望国家能尽早出台法律层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媒体自身要严格执法。自觉加大和规范监管力度。构建虚假广告的媒体监管体系。

第四,动态监测并勇于担当。加强广告审查力和监管力的同时。媒体还应实施动态监测。以更加及时主动地去发现和揭露虚假产品广告,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真正做到对社会大众负责。如媒体已涉及虚假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要勇于承担责任。而非推诿或逃避,并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方案,避免让更多的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个人有了责任心,才能有激情、有忠诚,才有成就一切事业的可能。

----彼得·德鲁克

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就事业的关键就是责任心, 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往往会有出色的工作成果,而那些不勇于承担责任,凡事总爱找借口的人大多都碌碌无为。

著名的美国西点军校有一个悠久的传统,当新生遇到学长或军官的问话时,只能有四种回答:

“报告长官,是。”

“报告长官,不是。”

“报告长官,没有任何借口。”

“报告长官,我不知道。”

除此之外,不能多说一个字。例如,军官问你:“你这样算完成任务了吗?”在这种情况下,你也许只能说:“报告长官,不是。”如果军官再问为什么,你也许会有各种理由、借口没完成任务,但在西点军校你的回答只有:“报告长官,没有任何借口。”

在我们看来,这个制度或许有些不公平,有些时候我们确实会因为一些事情没能完成任务。但是,西点军校这样做的原因就是让学生懂得如何忍受不公,同时,学会承担责任的道理,做任何事都要勇于承担责任,没有借口。事实证明,西点军校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从西点军校出来的学生许多人后来都成为杰出的将领或商界奇才。

回到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作为金融机构的一名员工,更要求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正视问题。严格的上下班时间是保证每个网点正常营业的最基本前提。有些人上班迟到了,当领导问责时就寻找各种借口,或者是天气不好,或者是路上堵车等等;当不能用规范化服务办理业务时,又以程序繁琐,业务忙等借口推诿责任;当审计检查被查出问题时就说都是小问题,没有关系,或者我以前一直就是这么做的等等。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1篇

单位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加强和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树起标杆、做出表率。自觉当好转变作风的“领头雁”,切实发挥“关辖少数”作用。小编准备了作风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书模板,欢迎查阅。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不忘初心、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和干部作风整治成效,提高单位全体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促进地方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一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衔落实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提升干部思想境界、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强化实干担当精神,以讲纪律守规矩敢担当善作为的作风,推动县志编修和年鉴编辑等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县志编修、年鉴编辑和地方资料挖掘等重点领域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不汇报、不请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推诿扯皮、“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理念不扎实等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史志“两全”安排不折不扣落实见效。

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不请示不汇报方面。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履行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力;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规矩意识不强,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或者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缺乏责任担当,遇到困难推诿塞责、消极应付,踢皮球、打太极,以请示汇报为由上交责任;政绩观偏差,汇报工作只讲成绩、不说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不报告、不解决,听之任之,致使问题越积越大;自作主张、擅自拍板,对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在贯彻执行中变形走样、落不了地等问题。

整治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县志编修、年鉴编辑、资料收集、驻村帮扶和史料挖掘等重大事项,按照程序及时请示汇报,不按程序请示汇报,造成工作被动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严明纪律规矩,督促股(室)负责人切实履行行第一责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州志办及单位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纪律规矩办事、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及时通过约谈和批评等处理。

三是靠实工作责任,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对确定的工作任务实行台账管理,,坚持对账销号,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对缺位失位的,及时提醒纠正,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督促整改。

四是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紧盯不落实、落不实得人和事,开展推动落实,确保上级部署安排落地见效。

责任领导:xx

责任单位:xx

目标时限:20xx年6月底前,实现阶段性目标,年底建立有效机制并长期坚持。

(二)不担当不作为方面。重点解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各项决策部署谋事不用心、干事不上进,只传达不落实、只研究不跟进,对省州县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推动省州县目标任务落地有畏难情绪,不担当、不落实,消极应付,不敢动真碰硬;抓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不强,庸政懒政怠政,干工作四平八稳、得过且过、拖拖拉拉等问题。

整治措施:

一是坚持党支部统揽,督促各股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认真履行统筹部署、综合协调、督导落实和检查都等职责,推动形成各股室各负其责、各方面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建立完善激励制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让担当有为者有位、消极无为者失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压力传导,加大对各股室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力度,倒逼层层传导压力,靠实责任、落实任务。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加强对干部职工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管,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

四是加大通报力度,及时总结剖析不担当、不作为典型问题,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干部职工无分认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的危害和教训,坚决防范和杜绝。

责任领导:xx

责任单位:xx

目标时限:20xx年6月底前实现阶段性目标,年底建立有效机制并长期坚持。

(三)推诿扯皮方面。干部职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敷衍了事,应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或选择性办理,应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办结;干部职工之间平协调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主办、协办职责,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延误工作;“新官不理旧事”对问题不管不问,或者推卸责任;对全局性、整体性的任务不愿多做,能推则推、能躲则躲。

整治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股(室)工作责任,要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查找问题,深入分析主客观原因,建立环环相扣的工作链条和界限清晰的责任体系。

二是对各项工作任务,一律建立合账、理清责任、靠实到人、对账销号。对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的干部职工,及时约谈提醒,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单位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领导:xx

责任单位:xx

目标时限:20xx年6月底前,实现阶段性目标,年底建立有效机制并长期坚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主任xx任组长,副主任xx任副组长,xx、xx为成员的干部作风问题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史志编修工作,精心谋划部署,务求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以上率下。单位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加强和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树起标杆、做出表率。自觉当好转变作风的“领头雁”,切实发挥“关辖少数”作用,在转作风上走在前列,对影响和制约地方史志工作的作风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谋划破解之策,通过层层带动、传导压力,全面推进千部作风问题大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三)统筹部署推进。将干部作风整治行动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整治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汇报不请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迅速、推诿扯皮等问题。强化责任担当,亲力亲为抓好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实。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按照各自分管范围,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其他任务,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等级性  责任主体  责任分配

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样,就两者的分配也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界定的问题。为了给举证主体和证明主体作一个合理的定位,划清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情况,笔者主张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分析界定该问题。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或层次性)理论”,是指根据证明责任的阶段独立性和证明主体行使证明责任的权限(也可以是行使证明的程度)不同,将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界定为三个层次:初级证明责任、中级证明责任(或二级证明责任)和终级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具有等级性,所以将负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也有相应的等级即为初级证明主体、中级证明主体和终级证明主体,各等级的证明主体负各级的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移转性理论”,是指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随着等级证明责任的逐级推进、证明主体的不断变化而举证主体随即在不同等级的证明责任中不断移转以予与证明主体相结应。也即证明主体与举证主体在不同等级的证明责任中两者之间存在移转性关系,也就是证明主体可能变为举证主体,比如在中级证明责任中举证主体是侦查机关而证明主体是检察机关,但在终级证明责任中举证主体变为检察机关而证明主体则变为人民法院。以上两种理论成因的依据是:由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中相对独立的三个阶段,而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和审判权又是专属的,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行使,所以,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又具有独立性。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根据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各自的职权,独立履行举证责任和行使证明责任前提下提出的。以下就两者学说进行理论和实践分析。

所谓“初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作为证明主体就控告方(实际上的报案方、控告方或举报方、报案人)向其提出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加以判定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等级的证明责任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对其所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责任。可见,负该等级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及自侦案件的检察机关等;与其相对应的举证责任则由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和自首案件中的自首人等举证主体负担;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因为他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机关查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系届自诉案件,应当撤销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就完成子。如果侦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这就将证明责任推进至二级证明责任(或中级证明责任)。

所谓“中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为证明主体负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等级的证明责任发生审查起诉阶段,这阶段引起了举证责任的移转即由负初级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移转成为中级证明责任的举证主体履行举证责任。也即侦查机关成为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向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提出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语气。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如果侦查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人民检察院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也处于控方地位,对其主张也负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辩护方,通常不负举证责任,但有举旺的权利,这—权利源于其辩护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如果检察机关(中级证明主体)依法就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则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责任就完成了。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这就将证明继续向前推进至终级证明责任。

所谓“终级证明责任”,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为证明主体就控诉机关提出公诉的案件进行认定,作出最后裁判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终级证明责任发生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这阶段同样也存在举证责任移转性承担即该等级的举证主体由中级证明主体承担,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充当终级证明主体行使终级证明责任。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在审判中也属于控方,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主要的控方,应当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而当然成为举证主体;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6、15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庭就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中不负举证责任,但有举证权利,这一权利仍是源于辩护权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尤罪判决;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论哪种判决的作出,都标志着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完成。若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上诉或者被要求重审,则法院所履行的证明责任被称之为“假象终级证明责任”;而由上诉或重审法庭作出的不再被重审的判决为终级判决,法院的证明责任达到终级,则该证明责任被称之为“真正终级证明责任”。

上述是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的移转性理论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负有向检察机关举证的责任,应提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所以此分配中侦查机关充当举证主体,检察机关充当证明主体。

自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17l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而自诉人则承担举证责任。在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控诉。人民法院经过对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认为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自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则应当开庭审理。立:案开庭后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查实自诉人提出的各种证据,判定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在自诉案件中,无论是说服自诉人撤诉还是裁定驳回自诉,也无论是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均告完成。此外,在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提㈩反诉的,则会发生举证责任的移转即有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说服反诉主张和事实的证据。

通过上述对自诉案件责任分配以及运用两个理论对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承担的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证明主体与举证主体是很明确的。如下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中的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的界定情况:

(一)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

笔者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必须”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强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证实犯罪。第二,这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别是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国家赋予各自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公检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首先,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承担。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隐匿自己的罪证,所以在作案后往往会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意造成侦查破案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公检法机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个人无力承担这种证明责任。因为公检法机关不仅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职权,而且是侦查、破案的专职性机关,拥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手段。其次,刑事诉讼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来承担。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只有代表国家执行刑罚权的公检法机关,才能做到案件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国家的司法尊严。

以上是论述我国应当由公检法机关充当证明主体的理由。其实,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就证明主体界定争议最大的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人是否为证明主体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争议。首先,看人民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该问题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少数学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吴光升认为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其主要理由:一是刑事证明结构之要求;二是控审分离原则之要求;三是证明责任之性质所决定的;四是诉讼实践之要求。[1]也有的理由是认为:一是从证明责任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和条件;二是就人民法院的任务和法律依据而言不能成立;三是认为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需要。[2]笔者的态度是很显然的,依前面论述人民法院应当负证明责任的。其理由在公检法机关充当证明责任部分已经分析这里不在详细论述,但需要补充的是:根据笔者对证明责任要领的定位和对证明责任性质的界定以及证明责任的等级性理论(证明责任的层次性理论)也可以说明公检法机关中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是一定要负证明责任的。其次,看人民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多数学者认为,人民法院要负举证责任。其理由:  —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二是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不受控诉方和诉讼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约束,而证实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自行调查收集和各种证据。三是我国诉讼结构的要求。我国是采用特殊的诉讼模式即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这说明人民法院有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台湾学者刁荣华提出,在大陆法系,“实质的举证责任,仍须由法院以职权为之,即法院因发现真实之必要,应依职权调查证据。”?[3]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应负举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这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负举证可以自行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则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核实证据时极容易受到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影响,会作出自我倾向的判定,不利于保持法官审判的中立地位,做到兼听则明,公正裁决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第二,控诉分离原则的要求。根据控审分离原则,“控诉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两个专门国家机构的代表独立承担,而不能集中于同一机构或个人手中;裁判应尽力避免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和后果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追诉心理和趋向,从而保持基本的中立地位;控诉一方不得越权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其追诉的效力和责任。”[4]简言之,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只审不控,人民检察院只控不审也即要求人民法院只负责履行其审判职能不界人追诉性质的诉讼职能。人民检察院茌审判阶段其控不审,也即只负责履行向审判机关提供公诉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等控诉行为。第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要求。举证责任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承担提供证据并说服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显然,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证明主体负终级证明责任,当然也只是负担审证和证实举证主体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职责,无须也不应履行属于举证主体的义务,否则会致使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能和角色错位,造成诉讼混乱和无序状态。若人民法院负担举证责任,则可能会使审判机关的权力的恶性膨胀,违背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立法精神。第四,这也是追求诉讼效益的要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如果举证责任完全由控诉方承担,排除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即调查取证工作,使其只负责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则就节省了调查取证的这部分的诉讼成本的投入,减少国库开支。从诉讼效率角度来说,首先,如果法院负担举证责任,要求其依职权调查工作,则必定会拖延对案件的审理,致使个案处理时间过长。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的提高,受理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所以应该排除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使其专职于审判工作,这样可以提高法院总体的办案效率,提高诉讼效率。可见,人民法院不应负举证责任为宜。

2、被告人是否负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争议。对于该问题法学理论界长期以来尚存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依立法规定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就是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或称举证责任)。根据笔者前面对证明和举证概念和性质的界定可知,被告人是绝对不负证明责任的,这不能与被告人是否负担举证责任混同并用,这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问题。那么被告人是否负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均无举证义务即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更不能因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以有罪论处。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不是法律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利。因此在证明无罪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其主要的理由还有:第一,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可能导致“有罪推定”。“有罪推定”论,主张,只要被告人受到控告,就是有罪的人,被告人如要否定自己有罪,则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被推定为有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必须否定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以摧毁有罪推定野蛮残酷的封建司法制度。第二,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会导致“刑讯逼供被告人口供”。如果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人,就会强制被告人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让被告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有罪,把口供作为最好的证据,就势必使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手段收集被告人口供。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反对刑讯逼供和不轻信口供的立法精神严惩相违背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和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以上说明我国刑事诉讼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不主张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我们同犯罪作有效斗争所必须坚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理解为被告人就此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刑法第2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的举证责任。此对举证责任之例外的对于我国目前打击贪污、受贿之严重现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其重大的意义。

(二)控诉方是举证主体

根据前面对证明责任等级性理论和举证责任移转性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的构成情况如下:其一,公诉案件中:在立案侦查阶段,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负担举证责任,即由他们在报案、举报时负担向立案侦查机关提供反映犯罪事实发生或有关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而充当举证主体。犯罪人自首的案件,则自首人必须向立案侦查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而成为举证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安全机关及自侦案的检察机关等负担举证责任,即侦查机关负担提交侦查终结的,并认定应被提起公诉的,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责任,而充当举证主体。在审判阶段,由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充当举证主体向终级证明主体负举证责任,即检察机关就提起公诉案件承担随案提供案卷材料的责任,成为终级举证责任主体。上述仅就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由谁充当举证责任主体作丁简单分析,因为在理沦和实践中这些举证主体的组成人员,都没有什么争议。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就负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主体的构成人员争议的焦点是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应当负举证责任而成为举证主体的问题;就此问题,前面(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是否负担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部分)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其结论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人均不负举证责任不是举证主体(“非法所得”案件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为例外),在此不再分析。那么辩护人是否负担举证责任成为举证主体呢?笔者认为,辩护人和其所的被告人同属辩护方,其举证行为源于辩护权,故不应负担举证的法定义务,不是举证主体。其二,自诉案件中的举证主体只能是自诉人,其在提出控诉主张时必须向审判机关负担提供证据说服主张成立的责任;即提供被告入侵犯其合法权利,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人作为控方也是要负担举证责任充当举证主体的。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和举证主体都是特定的。

注释:

①吴光升:《人民法院也负证明责任之商榷》载于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2月版、②李菁菁:《试论人民法院不应负证明责任》载同上。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

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

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

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

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

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 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条 甲方应督促公司真实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时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调查报告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对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负责的法律审核,但公司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必须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人员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应做到勤勉尽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提供本委托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应收取的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第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专项法律调查报告当日付清。

第八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或公司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甲方所需得专项法律调查报告,则双倍向甲方返还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仅供甲方内部参考,不得对外披露、引用、如因甲方不恰当的使用该调查报告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进行法律调查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缴交的调查费用,出外(_________除外)调查的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由乙方出差前向甲方提出预算,甲方在乙方出差前审查批准并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提供的,乙方则有权相应措施顺延提交调查报告的时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企业登记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阶段,审查程序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所谓形式审查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倾向于形式审查

1、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原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规定审查程序主要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实事项和开办条件”。2002年12月1日国家局96号令修订的《施行细则》第53条将审查程序规定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此条应该理解为主要是对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

2、公司登记事项的审查。《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5条、24条、37条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均做了规定。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和外资登记需要特殊审批外,大多数公司登记是公司股东形成合法有效民事决议为前提。公司议事程序除要符合《公司法》要求,主要由公司章程来具体规范,对公司决议形成的具体细节、过程、时空要件,工商机关既无权以行政权力干涉民事行为,实际也不可能做到全程监督。只能就形成后的有关决议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做出其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的判定。

3、国家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1号)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的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审查、核准人员的职责为:“受理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审查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意见”。

4、材料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0年10月国家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47号)明确指出“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公司登记机关只审查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属于法定的验资部门出具,而不承担验资报告真实性责任。

三、形式审查的把握

形式审查是对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但从目前的登记机关实践看,不少登记人员对完备、有效的理解有所偏差,认为自己的责任仅仅是材料“有”即可,对材料是否“全”且“有效”疏于审查。如对验资报告审查,仅仅审查是否提交验资报告,是否盖有审验单位公章,而对该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不予审查或审查不严,对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超过90日审查不严。虽然审验部门承担对审验结果的不实责任,但登记机关有权对认为不实的验资报告提出置疑,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材料。所以,形式审查也要求登记人员对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否则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轻而易举地蒙混过关。

四、有关法理探讨

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要件的审查既要形式审查又要实质审查的全面审查方式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其出发点在于强化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和控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陷正日渐突出。一方面,审查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投入也就越大,从而大大降低行政活动的效率。其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有可能借实质审查的名义,对企业实施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使一些具备设立要件的企业不能依法设立,损害了企业设立效率和市场运行效率;同时又使一些本来不具备设立要件的企业在行政保护伞下进入市场领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再次,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对干工商机关来说是勉为其难和不现实的。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范文第15篇

媒体专业调查报告

在广播电视局记者部进行了十天左右的实践,了解了怎样做一个采访报道,前期以及后期的制作,更明白了作为记者应具有的品质。短短的日子,我看到了群众对媒体、对记者的信任,但同时也看到了对记者的不理解。而最深的体会是现在媒体所面临的问题。

收视率作为电视媒体的一种参考指标,本来就未有多大的悬疑,问题是由此所引起的迷茫却颇有中国特色。收视率曾被理论界称为双刃剑,说的就是它具有非常强大的正面实用功能,同时,若是舞不好,也会产生伤人又伤己的负面效应。作为电视工作者,要舞好收视率这把锋刃的双刃剑,首先,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其次,传播本质的内涵意义是一个双向交流的过程;第三,正确掌握收视率的科学方向。

如今,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青少年成长环境面临严重的污染,清除污染,净化育人环境,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是成人社会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有的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忽略甚至不顾大的方向,过渡商业化,娱乐化,滥清,凶杀,恶性犯罪一类强烈刺激青少年神经的精神充斥着荧屏,少数媒体人不信守职业道德,甚至堕落犯罪,使媒体的良知和公信力受到更多的质疑。事情的严重性、紧迫性不容我们丝毫懈怠。

这次时间过程中,了解了时政新闻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所以在采访报道中,能够着眼全局,分清形势,善于从政治上捕捉新闻点,并注意选择角度和创作手法,力求把严肃的主题写得生动形象,引人入胜。因此应注意会议报道要具体化,解说词要通俗化,制作手段要多样化。

传媒从业者应有社会责任意识。在肩负责任的类别方面,传媒从业人员与两个不同普通人的肩膀:一个肩负新闻的重担;另一个肩负社会责任的重担。如果一个肩膀不担道义,不担负社会责任而麻木,另一个肩膀承担的报道新闻的责任意识再强,所产生的新闻作品即使迅速、真实、客观的标准去评价是无可挑剔的好新闻作品,也有可能给国家、给社会、给受众、给报道对象造成损害。

我们新闻媒体要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取向,一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倡导尊重人的价值尊严。二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自始至终,以群众为主体,了解群众,关注群众,尊重群众。

因此,作为新闻媒体人员,应坚守固有的职业操守,如实报道新闻,贴近生活,真实而认真地反映群众的心声,引领社会舆论朝一个纯净的环境发展。

扩展阅读:调查报告的写作

一、 深入调查 调查所获取的材料是报告写作的基础。只有进行系统周密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取得报告所需要的具体生动的第一手材料。

调查报告研究是一种基本功,这种基本功的扎实与熟练则有赖于有意识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反复实践。要做好调查研究必须注意以下诸点:

(一) 必须具有正确的观点立场

(二) 必须具备谨慎勤劳的态度

(三) 必须掌握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1.准备阶段

(1)确调查的,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掌握思想利器。

(2)带着调查的目的,到有关单位查阅反映现实与历史情况的资料(如工作总结,图表数据、原始记录等)。

(3)拟定好切实的调查提纲,在提纲中列出调查的目的与要点,调查的步骤与方法。

2.调查阶段

(1) 开调查会

(2) 个别访问

(3) 现场调查

3.研究阶段

二、提炼主题 提炼的方法有二:一是接受上级机关或新闻机构的授意,带着这种意的大致框框,

到实际生活中寻求大致的印证。另一种提炼主题的方法是调查所获的材料,不能印证调查的初衷,却又别有中心,则要根据材料能反映的实质规定的意旨而提炼出为材料所固有的并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主题。

三、 观点材料统一 调查报告应做到观点与材料的统一。

四、 布局合理 合理布局就是要注意调查报告的结构安排要匀称得当、完整严密。一般调查报告除标题外,正文大致由导语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

(一) 导语

导语是调查报告的开头,是统领全文的部分,要简洁明晰、提纲挚领,其要旨,不能头重脚轻,拖泥带水,或者含含糊糊,莫知所云。一般开关不外乎简介调查情况(时、地、人、事)直接揭示题意、交代调查意图、提出调查问题、揭示事物大致规律等几种写法。

(二) 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