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意识,加强对上、对下和对内、对外的沟通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项工作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准瞒报,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

二、本着层级管理和逐级负责的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

三、员工或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问题要抓住重点,简明准确,不准随意歪曲。

四、各个部门间的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五、员工受上级委托参加的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六、下列情况,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

(二)时间紧急又无法与直接主管领导联系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三)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时;

(四)直接主管领导处理问题或安排工作有偏颇时;

七、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应当给予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八、实行领导出差、休假请示汇报制度

领导出差、休假回来后,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要把上级领导出差、休假期间的工作以书面形式汇报,对于需要请示的的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

九、若遇紧急事情需用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时,要做好详细的电话记录。

十、我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请示汇报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汇报请示:每周六汇报本周工作,每月月底汇报本月工作,遇急需处理工作等可不定期进行请示汇报。

十、部门负责人扣压下属的报告或请示,给下属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下属工作的开展,将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十一、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辞退等处分。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及范文

附件二: 汇报的写作要求

附件三:请示汇报的排版格式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

(一)一般而言,凡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上级领导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2、对现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不甚了解,有待上级领导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3、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4、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5、因意见分岐,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7、按公司规章制度,完成一个任务,需报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8、事关公司政治、经济利益的任何工作。

(二)撰写请示需掌握的三个要领:

1、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还要在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求。请示事项要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答复。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  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凡局内各科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批转。

(4)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对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  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载,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局内有关科室通气。

三、请示汇报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等重大问题,经科室集体研究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后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

(3)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5)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6)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业务对口向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在每月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上简要汇报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沟通、协调、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

(一)集团内部,各公司向总经理请示工作,涉及重要决策的,应以书面材料送交,经总经理批示后办理,原件交办公室存档。

(二)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工作,以正式文件办理,由总经理签发。

二、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本集团辖内各机构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被盗、被抢、爆炸;重大安全事故;员工被绑架、被拘留、逮捕;发生群殴、罢工;以及市以上政府要员光临视察等重要情况。当事人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集团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报总经理批示。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三、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

1.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普遍性的问题或有明确规定或在分工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人员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重要、疑难问题,要在部门经理主持下经部门内研究后予以答复和解释,重大问题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处理业务涉及其他部室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统一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处理。

3.超出部门职责范围或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不能统一意见,需提请分管总经理定夺的问题,要在本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4.副经理在分管部门提请研究决定事项涉及其他副经理分管部门时,亦应主动与其他副总经理沟通协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统一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处理。

5.经过上述程序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报请总经理决定。

6.涉及机构人事及全公司业务经营重大问题时,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办公会研究。

(二)议事纪律

1.做到雷厉风行,力求急事先办、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对总经理明确答复和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抓紧办理,不得拖延。

2.树立政策观念,坚持科学决策,不得擅自、盲目决断。杜绝拖拉、推诿,上交矛盾的不良作风。

3.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承担责任。应逐级请示、汇报和研究工作,不得逆程序。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答复、批复的事项负总责。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6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

(一)集团内部,各公司向总经理请示工作,涉及重要决策的,应以书面材料送交,经总经理批示后办理,原件交办公室存档。

(二)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工作,以正式文件办理,由总经理签发。

二、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本集团辖内各机构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被盗、被抢、爆炸;重大安全事故;员工被绑架、被拘留、逮捕;发生群殴、罢工;以及市以上政府要员光临视察等重要情况。当事人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集团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报总经理批示。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三、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

1.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普遍性的问题或有明确规定或在分工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人员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重要、疑难问题,要在部门经理主持下经部门内研究后予以答复和解释,重大问题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处理业务涉及其他部室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统一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处理。

3.超出部门职责范围或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不能统一意见,需提请分管总经理定夺的问题,要在本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4.副经理在分管部门提请研究决定事项涉及其他副经理分管部门时,亦应主动与其他副总经理沟通协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统一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处理。

5.经过上述程序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报请总经理决定。

6.涉及机构人事及全公司业务经营重大问题时,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办公会研究。

(二)议事纪律

1.做到雷厉风行,力求急事先办、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对总经理明确答复和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抓紧办理,不得拖延。

2.树立政策观念,坚持科学决策,不得擅自、盲目决断。杜绝拖拉、推诿,上交矛盾的不良作风。

3.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承担责任。应逐级请示、汇报和研究工作,不得逆程序。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答复、批复的事项负总责。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7篇

一、需请示内容

1.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组织进一步明确的;

2.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审定的。

3.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组织认可的。

4.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2.涉及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卫生计生事业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拟出台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及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等;

3.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或重要医疗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等;

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包括参加各类学术交流、节庆、展会等活动情况,个人外出请假报备、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和按照规定需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5.中央、省、市卫生计生行业重要领导来宜等重要情况;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组织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主要领导报告。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8篇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9篇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有的甚至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检察院却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   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首先,本通知的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处要案工作的政治保证,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我国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查处要案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是与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相一致的。第三,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出发点和目的相一致。党对查处要案工作的领导其目的也是更好地肃风整纪,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由于查处要案影响大、干扰多、阻力大,党委介入可以为检察机关排除干扰,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办案环境,在我国成功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无一不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取得的,事实 证明,只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查处要案工作就无往不胜。

2   正确理解和执行本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首先,根据通知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职务犯罪要案是指依法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贪污、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县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本辖区内正科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比照本规定执行。据此,只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级人民检察院辖区内正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本通知。其次,对职务犯罪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其决定权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只是在初查过程中需要接触被查对象或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时,才需向党委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停止对要案线索的初查。本通知并没有说明党委可以决定是否初查,而只是确定检察机关有报告党委的义务。由于本通知没有规定党委对初查有异议时怎么办,如果在初查过程中,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有分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查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三,根据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要案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但是,立案前应当向同级党委书面请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只有符合立案条件才能向党委请示,严禁案件还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交由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重大分歧的交由党委讨论决定,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搜集证据,进行必要调查,将一些不成熟的案件交由党委讨论只能给党委增加工作困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其次,对不需要转入立案侦查的要案线索,初查后可自行决定初查终结,除党委交办的案件线索外,不须向党委请示。第三,党委对立案侦查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严禁压案不报。因为在办案中对案件认识有分歧,有异议是常有的现象,要从对法律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及时将情况如实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查案工作进行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0篇

 

近日,中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正确认识请示报告条例

请示报告制度对基层党组织来讲,是一项政治责任,是大局意识的彰显和下级服从上级领导的体现。我将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责任,按要求、按规定、按程序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相关精神,以区委、政府的党建工作为引领,推动全区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印发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举措和体现。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自由主义、“山头主义”、官僚主义、“小圈子”等问题,使决策和管理更科学,更民主,使党的领导更有力。 我作为党委机关的一员,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的过程,主动适应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做到自身正、自身硬。 请示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是对共产党人实事求是优秀品质的检验。我将认真执行好《条例》,强化自身的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和政治自律,边学习、边工作,努力提升忠诚履职的能力和本领。全体党员干部要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自我监督,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拧紧思想螺栓、上紧纪律发条。同时,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二、全面贯彻落实请示报告条例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1篇

2019年8月12日下午,县直工委党支部召开了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主题党日活动。活动传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县直工委党委书记***同志分别从《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条例》制定遵循的原则和特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题和事项、程序和方式以及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的相关内容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专题辅导解读。

一、通过学习,对请示报告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通过学习,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有了一个正确的把握。要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的请示报告。要坚持政治导向,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持权责明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要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决不能虚报瞒报漏报,更好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过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使大家深刻领会到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今后工作中县直工委各党员干部必将让《条例》的要求落地生根见实效,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得必须报告,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体现在实际行动上,不折不扣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2019年8月20日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2篇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和副科级单位的党政正职。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必须书面请示:

1、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营建或买卖私房;

2、配偶或子女调动、参军、在本人所在单位晋升职务;

3、本人到郴州市以外出差、学习、考察或出国出境旅游、探亲;

4、本人及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生育第二胎;

5、公款装修个人办公室或添置属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用品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必须书面报告:

1、本人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物、有价证券;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和父母接受亲属遗产或亲友馈赠、礼金、实物、有价证券折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

3、本人结婚、离婚及父母、子女婚丧嫁娶(需举办宴席的,必须事先请示);

4、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违纪违法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情况或本人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5、配偶、子女及父母在县内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情况;

6、自费装修住房或家庭一次性添置家具、电器等物品在2万元以上的资金来源;

7、本人学历进修的学习费用来源;

8、本人每半年的工资、津贴等收入情况(具体报告项目见《党政正职收入申报表》);

9、本人认为有必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

四、凡属请示的事项必须事前请示,凡属报告的事项必须在事后一个月以内报告。请示、报告时,填报《党政正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呈报表》,报告本人收入情况填报《党政正职收入申报表》。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党政正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受理。对请示的事项县委组织部应在10天内给予审定批复,请示人应在事项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汇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对报告的事项,由县委组织部区别情况给予备案或作出相关处理。

六、对请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党政正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列入组织对干部考察、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应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内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整职务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3篇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二、书记领学、深入研读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4篇

某银行甲2008年3月23日对企业A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共计100万元,期限为5个月,到期后,银行甲向承兑银行乙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经查,企业A之前手企业B于3月25日在付款地申请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银行甲未及时申报票据权利,致使其贴现业务因票据前手恶意伪报票据丧失而出现风险。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对于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丧失、请求付款遭拒等法律风险,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某些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有关法律却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伪报票据丧失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持票人遭受的风险和损失,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提供适当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此,本文拟从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评析的角度,阐释商业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银行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制度层面的重构。

现行公示催告制度之弊端

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法律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制度能够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这一法定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涉及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某些操作细节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使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对失票人的审查失之过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票据的流通性,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凡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均可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身份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而因实质审查非常困难。《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义务,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对其是否是最后持票人的有关说明或者承诺则没有任何体现。而且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否主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另一种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为: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若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则在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最后持票人的情况下,法院即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进而确定申请人向支付人请求获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公示催告申请的形式和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给票据丧失伪报人以可趁之机,并有可能导致票据被伪报丧失后进而被宣告票据无效的结果。

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丧失后,除申请公示催告外,失票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于提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按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以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机制的缺失及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无法在申请成本方面对伪报票据丧失加以防范。

公示催告期间存在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前述规定将公示催告期间的60日解释为不变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期间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没有衔接,公示催告期间的确定未能充分考虑票据实际的到期日,导致公告期满甚至除权判决生效日,承兑汇票的付款期可能还未到。依据除权判决请求付款的时间可能早于汇票的实际到期日,其结果往往是,在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可能已支付给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可见,关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规定,不仅不能有效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还为伪报票据丧失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公示方式的局限

《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主要方式是全国性的报刊和法院公告栏以及法院所在证券交易所。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如人民法院报等专业刊物予以。目前,在国内尚无统一的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公示平台的背景下,由于传统公告方式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并且检索困难,致使合法持票人无法按期申报权利的情况屡屡发生。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陷入法律困境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存在于下述两种不同的阶段:

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持票人只要在除权判决做出前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都可以使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做出终结裁定后,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讼,但法律并没有限定双方提讼的期限,亦即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均可提讼,若双方迟迟不的,则法院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发出解付通知,从而使票据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要么伪报人以确认票据权利,要么等待伪报人直至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持票人都要花费相当长时间去实现,不利于持票人权益的保护。

票据被做出除权判决后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即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做出后,对于合法持票人权利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该规定虽给合法持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理由单一,即利害关系人只有因正当理由没有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才可。

二是在程序适用上过于粗疏,语焉不详。

第一,没有规定应以谁为被告,是付款人还是伪报人?或者是其前手又或是前前手,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持票人的困境。不同的原告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第二,对于利害关系人后的处理,仅见《若干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有一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权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为虚构、伪造的情形或其他导致除权判决应被撤销的情形时,是撤销除权判决后再对票据权利进行判决还是迳行判决;撤销除权判决的,应依何种程序;对审判组织的构成有无特殊要求,比如参与原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回避等等,均没有任何规定,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不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三是对诉讼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易在判决后产生新的票据纠纷。

第一,对于该诉讼是否为“除权判决撤销之诉”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在处理中可能撤销也可能不撤销,如不撤销除权判决,法院不宜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若不顾被除权事实迳行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则会出现一个当事人依据除权判决主张票据权利,另一个当事人依据普通诉讼的判决主张票据权利的情况。

第二,对于付款人已经依除权判决付款的情况下,在认为除权判决不妥或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否有效?若否认其效力,判决付款人依据被恢复效力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那么势必引发付款人再次救济程序的启动。

综上,依据现行规定,合法持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周全的救济,而依据《若干意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除权判决再审监督的缺位,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救济途径再次陷入困境。

贴现银行的应对之策

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法律救济

在除权判决做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安排专人逐一查阅每期的《人民法院报》上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一旦发现票据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及时以持票人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公告量大,且每家银行贴现的票据数量也较大,建议将人民法院的公告输入计算机,以便于对本行持有的票据进行检索。

在贴现汇票后,向承兑行发出“已贴现通知”,请求承兑行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时,通知贴现银行申报权利。因承兑行并无此法定义务,执行中未必具有实效。

关于因申报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处理,法律规定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提讼,该诉讼为票据权利归属的确权之诉。

不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在规定时间内提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遭受伪报票据丧失行为侵害的贴现银行在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银行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只能以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为被告。

如果人民法院已做出除权判决,但申请人还没有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的,贴现银行可以票据权利确认之诉提讼的,银行胜诉的,其票据权利自然复效。

若申请人已经主张票据权利,付款人已向其付款,伪报人因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贴现银行可向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如在本文所述情形,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进而主张票据权利,致使贴现银行丧失票据权利不得请求付款,银行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持有票据及票据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过失,证明申请人非基于合法理由而行使票据权利致使银行利益受损的,申请人应返还不当得利。通过该方式,银行可以迳直要求申请人相应的付款责任,而免除了所谓的先经历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等繁琐程序,且两案管辖法院系同一法院,不至于出现所谓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等问题。对于贴现银行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比如票面金额自拒付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申报权利及参加诉讼的费用等,在法院对伪报行为做出认定后,银行应要求伪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票据公示催告风险转移策略

通过贴现协议中的权利保护条款转移相关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的同时,在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票据权利已行使、被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从而切实将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转移给贴现申请人。在此需强调的是,“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并不简单等同于某些银行的贴现协议中提及的“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付款的汇票金额”,因为后者更易被理解为票据追索权,而作为票据权利的追索权的行使理应以票据的存在及有效为基本前提,在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形,票据已被宣告失效,票据权利也就不存在了。而后者作为一种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可被执行的。

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重构

为从根本上保护贴现银行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必须从制度上弥补漏洞,以有效防范票据被伪报丧失,并建立周密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结合本文对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的评析,现对该两项制度简要进行重构:

完善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议

公示催告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合理衔接。因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所以应要求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六十日,且不早于票据到期日起10日。

两种期限的衔接具有以下优势:一则保证票据权利周全,维护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二是便于真正最后的持票人能于付款日前通过请求付款发现自己权利存在的风险,从而彻底消除伪报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实施诈骗的可能;三是申报截止日与票据付款日衔接,既不会损害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期限利益。

有效创新公示方式,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公示方式的局限如前所述,在电脑和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实现由相关部门在网上建立公示催告公告查询系统,并为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设立接口,为其他票据主体设定查询条件。一方面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公示催告情况,以便于尽快申报权利。另一方面票据的交易主体通过及时查询票据状况,可以避免受让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票据。

强化法院有关审查义务。任何申请人均应承诺其是票据关系最后人,一旦发现其后手被背书人在公示催告前合法受让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其申请人资格就丧失,并将其列为撤销之诉的理由,亦即把某些可以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亦可以作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理由,如隐瞒票据的真实情况,伪造票据的交易关系等。

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减少伪报,相关法规应提高申请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的“门槛”,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赔偿由于伪报给善意持票人造成的损失,或用以支付罚款。

确立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5篇

一、请示报告范围

1、重大决策。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制定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和需对外的数据、信息、宣传材料等;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的突出成绩,或受市级以上(含市)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可能引发和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处理;重要的失密、泄密事件及处理;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失职事件及处理;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

2、重要人事任免。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调动、交流、解聘;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的推荐,对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情况的处理;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3、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物资采购的招议标、合同文本的签定;交通工具、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维修、改造和购置;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涉及开展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验收;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等事项。

4、重要活动和重要来宾。组织或承办规模较大的会议、外出参观考察活动;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的较大规模的表彰、剪彩、揭牌、开工、竣工、庆典等活动;上级组织的检查、调研活动;上级新闻媒体在本科室(单位)开展的重大新闻采访活动;上级重要领导、海内外知名企业和重要客商;其他需要接待的重要来宾。

5、大额度资金使用。全年的经费预算、开支、审计、使用情况;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执收执罚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大额度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程序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局主要领导直接听取工作汇报的,由局办公室按主要领导意见安排。一律不准多头越级请示、汇报。若有特殊情况和重要事件,可随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需向上级请示、汇报或向其他单位致函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请示报告要求

1、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以符合公文格式的打印稿报送局办公室递转。凡以局名义上报、批转或转发的公文,一律以请示、报告的形式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凡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接待重要来宾都要在第一时间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要事项报告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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