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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西安市黄河中学

组员:刘佩东 崔国屹 李嘉琳 杨仁杰

指导老师:盛鹏涛

摘要:

浐灞是一条令西安人引以为傲的河流。古往今来,无数文人墨客为之倾倒。诗情才气在这个地方表现得淋漓尽致,“灞桥折柳赠别”也变成了一种特有的风俗。

然而,回看今朝,浐河当年的风采已经完全褪去。现在只剩下一条臭气熏天的“臭河”。

究竟是谁,竟然下此毒手?那就让我们通过这次调查,来揭开这“凶手”的面纱,得出挽救浐河的最佳方案吧!

关键词:浐河 水污染 治理

相关背景:

雨露滋润禾苗壮,万物生长都离不开水。谁是构成生命的基本单位,是生命的起源地。俗话说:“人可三日无食,但不可一日无水。”这句话形象的道出了人类生存对淡水的依赖。医学测量显示,水在人体主要器官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占人体总重的70%!地球表面70%被水覆盖,但是淡水资源仅占所有水资源的2.5%。将近70%的淡水固定在冰层中,还有一部分淡水渗透在土壤里或深层地下中,无法被人类使用。既然水资源这么重要,但还会有人去污染它呢?

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水的污染现象是十分严重的。有工业对它的污染,农业对它的污染,生活废水对它的污染……在我们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废水导致的水体污染现象最为严重。

工业污染的罪魁祸首就是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从工厂排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如汞,镉,铅,铬等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这些东西对我们人身体伤害是非常大的,如铅就会使人导致贫血、神经错乱,还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导致智力下降。铬会使人的皮肤溃疡、致癌,甚至死亡。

农业污染对水体的污染也很大。因为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且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里。这些残留的农药和化肥通过降雨,不但会经地表径流的冲刷流入河流中,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中的生物死亡,还会渗入地表水,对当地居民的用水造成影响。

当然,城市污染源也不容小视。它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也包括厨房、洗涤室、浴室和厕所等地排出的污水。据统计,世界上仅城市污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

图一:浐河桃花潭一处排污口

然而我们的浐河也难逃被污染的厄运。如今走近浐河,再也看不见那昔日生机勃勃的景象了。看到今天的浐河边上的桃花潭,让人难以相信这里曾是生机盎然的景象。走近它,首先就是扑鼻而来的臭气,简直可以叫它“臭水潭”。前方的栈桥公园也是臭气熏天。过往的行人纷纷加快脚步。“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见此情此景,你还能想到这句诗吗?其次再看河水。浑浊的水中漂浮着垃圾,不见有小鱼小虾,也不曾见过有鸟在这里栖息、觅食。 看到眼前的“臭河”,不经让曾以它为傲的西安人心头一凉。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于区饮用水源受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

今年,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我区饮用水源被污染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情况

我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有:

(一)流溪河。以该河为吸水点的自来水厂有区的东部水厂、*水厂,*镇的*、*、*水厂。这5间水厂供*、*、*、*和*机场人口饮用水,日供水量达18万吨(高峰期近25万吨)。

(二)*河。以该河为吸水点的自来水厂有区的*和赤坭、炭步水厂3间水厂,日供水量8万吨,供*、炭步、赤坭人口饮用。

(三)秀全水库。是秀全水厂水源,日供水量2万吨。

二、饮用水源受污染情况

目前,我区饮用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是*河、天马河和秀全水库。

(一)*河受污染情况。

*河的上游是九曲河(三水区)和国泰河(区),下游是珠江西航道。*河的水质情况直接关系到*市的北部水源保护和珠江河道整治(图1)。*河污染主要来源于跨地区水污染和赤坭镇、炭步镇沿岸工业、服务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

近几年,*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区和清远兴仁工业区不断发展,增加了向*河的排污量,水质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特别是三水大塘工业区,内有160多家企业,其中高污染纺织企业35家、化工企业30多家,还有高污染的五金、皮革企业数十家。该工业园设置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排污暗渠,把处理未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三水区与区交界附近的九曲河,大量污水经九曲河流入*河(图2、3)。同时,清远*兴仁工业区的电镀、重金属废品拆装场等企业的有害工业污水也流入*河(图4、5、6)。该污染情况涉及到*、*和清远三地,存在着反复、危害性大等特点(表1、2、3、4)。省人大代表吴志斌为此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书面建议,要求加大对清远、三水等跨地区污染的整治力度。省环保局协调*、*、清远三市环保部门对此进行了一些整治工作,并答复了代表,但跨地区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周庆强,带领市人大城建工委的部分委员来区作专题调研,认为*三水大塘工业区和清远兴仁工业区的污水排放均不达标,已对*市的饮用水源造成危害;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大力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同时要把有关的情况反映到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跨地区污染问题。近日,吴志斌代表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加大整治跨界水污染的工作力度。

另外,在*河两岸,有19个煤场码头、石灰石码头和1家鱼类水产加工场。码头地面的煤粉、石灰粉、废渣、泥粉经雨水冲刷流入*河,造成水质的污染。同时,*河两岸人口增加,生活污水和农作物使用农药过剩流入*河,也是造成河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受以上因素的影响,*河赤坭、炭步段水质下降,类别为Ⅳ类,以石油超标为重,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和溶解氧等年均值也超标。在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初枯水期,河水又黑又臭,致使炭步水厂、*水厂、赤坭水厂要加大药物投放量,严重时被迫停产,严重影响了赤坭和炭步地区居民饮用水。

(二)天马河受污染情况。

天马河属*河的支流,起源于*镇,经新街河汇入*河。在天马河的上游*镇,沿河两岸有密集的工业区、居民区、学校和部队。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流入天马河。在枯水期,天马河河水又黑又臭,*河涨潮时,天马河河水可以涨到*水厂和炭步水厂的吸水口。

(三)秀全水库受污染情况。

秀全水库周边范围内设有工厂,仅*镇旗岭圩及附近村庄、区看守所的人口就有1万多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流入秀全水库。水库不深,多年未清淤,水库容量减少,水质逐渐变差。从秀全水库蓬勃生长的水浮莲,可以看出有机污染是最大特征。

三、整治饮用水污染源的几点建议

(一)区政府要将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列入议事日程。

要成立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小组,对重点污染源登记造册,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并尽快抓落实。

(二)区政府及各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划,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有效控制新污染源。

目前除*城区、*镇、炭步镇编制了环境保护规划外,其余各镇尚未编制(修编)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缺乏规划指导,未能很好地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因此,区、镇两级要尽快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同时,要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在引进项目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样要加强监督指导。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抓好重点污染企业整治。

对电镀、印染、造纸、皮革、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要大力加强排污监控,要继续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整治或关闭等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之以恒地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目前我区已建成10万吨/日的城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近5万吨,到年底相关的管网完善后,日处理污水可达10万吨,届时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可达50%。但仍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污水处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此,建议:(1)进一步加快在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进度,确保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管网集中至污水处理厂;(2)有计划地加快推进我区各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3)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管网系统和完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杜绝工业污水直排;(4)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我区正处于经济加快发展阶段,同时担负着*市北部水源保护的重任,完全依靠区财政筹资和收取污水处理费投入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是相当困难的。建议区政府在现有财政体制基础上,与省、市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争取上级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以减轻我区治污资金紧张的压力。

(五)下大力气整治*河污染。

1、首先整治好本区域的污染问题。(1)对沿江两岸镇、村等范围内的工矿企业、装卸码头、堆放煤炭、石灰石粉尘污染,过往运输船只排污,机油污染等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登记,限期整治,对限期整治不达标的要关闭。(2)沿途各镇、村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墟镇应建设污水处理厂,村庄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3)*河长期污染积淤严重,河床堵塞,建议与市水务部门联系,组织全面清淤或要求引入北江水进行一次冲淤行动。(4)制订有力措施,严禁在*河取沙或向河床倾倒余泥。

2、加大跨地区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整治*河上游的污染。(1)区政府应主动与排放废水的*市三水区和清远市清城区政府沟通协商,加强互通监测结果,提出解决办法及整治意见。(2)区环保部门要定期把*河跨地区污染情况向市环保部门作专题报告,让省、市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3)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向南方日报、省电视台反映情况,对跨地区污染问题进行曝光。(4)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联合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向省人大、省政府转送*河污染问题的材料,争取分管的副省长召集三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来*河上游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保证跨区工业污水排放符合标准。(5)建议组织省、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利用代表大会期间向省政府提出整治议案或建议,必要时进行质询。

(六)建议秀全水库作为我区备用饮用水源。

秀全水库周边居民点比较密集、企业多,若要搞截污工程,费用太大。建议将秀全水库改作我区备用饮用水源。

(七)整治区*垃圾填埋场的渗水污染。

*垃圾填埋场的渗水污染,严重危害附近村民的身体健康。根据镇、村反映,附近村民近年来染绝症病例有年轻化现象(事发有因,待调查)。建议:(1)对垃圾填埋场实施截污处理,尽快建设垃圾焚烧场。(2)设法降低村民自来水费,鼓励村民饮用自来水。

(八)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健全镇(街)环保机构。

要广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调动我区各方面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引导群众对污染问题的监督,同时健全镇(街)环保机构,加强对本地域污染问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陆水湖 生活污染 工业污染 环境治理

一、陆水湖的概况

陆水为长江中下游南岸一级支流,源出湘、鄂、赣三省交界的幕阜山脉,流经通城、崇阳、赤壁、嘉鱼三县一市,于武汉市上游约157km的陆溪口注入长江。以八号副坝为拦河坝,其上为陆水水库,以下为陆水河。

陆水干流全长183km,陆水流域面积4146km2,位于北纬29°05'―29°50',东经113°40'―114°10'间。东为富水,东南以幕阜山脉与鄱阳湖水系的修水分界,南邻汩罗江,西为新墙河,北邻长江及金水。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上游通城境内为山区,大沙坪及崇阳城关一带为盆地,崇阳县的毛家桥以下为山区,赤壁市区至车埠为丘陵,车埠以下为湖泊洼地。陆水在赤壁境内全长138km。陆水水库位于北纬29°30'―29°42',东经113°52'―114°11',处于陆水水系的中游,坝址在赤壁城关上游2.4km,兼具防洪、抗旱、养殖、排灌、航运旅游、发电功能。其主要设施是三峡实验坝――蒲圻水利枢纽,于1958年10月23日开工兴建,1988年3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枢纽控制流域面积3400km2,占陆水流域面积82%,从坝前至库尾(崇阳)水域长度45km,在水位51.80m的情况下,库面面积为54km2,平均宽度1150m,最大宽度3200m,总库容70100×104m3,电站装机容量37500kW。陆水湖属丘陵型人工湖,以芳世湾为界,以上为河床型,以下为湖泊型,两岩山岔交错,库边蜿蜒曲折,周长300km,库形系数达45;平均水深10.6m(正常高水位时),水利枢纽建成蓄水后,形成碧波万顷、星岛棋布的千岛湖风光,进而成为风景宜人的旅游观光区。

陆水水库为赤壁市城区唯一的饮用水源地。陆水河属山溪性雨洪河流,大洪水多发生在5―7月,常由梅雨期暴雨所形成。流域内气候温和,雨量丰沛,多年平均气温15.5℃、降雨量1550mm、蒸发量1200mm、入库径流量271000×104m3。流域内有大小支流98条,水能蕴藏量超过8×104kW,建有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0座,小型水库100多座,总蓄水量药137600×104m3,装机总量约为5.6×104kW。

陆水水库1987年被湖北省政府命名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0年被省政府划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02年被命名为部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按照湖北省环保局的统一布置,赤壁市环保局开展了《赤壁市地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将陆水水库总体分为两类功能,区划为两个功能区:水库距主坝2km范围内的水域划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即以副坝中心点至果园场的直线为界,北边约6平方公里的水域面积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其它水域区划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体水质不得超过III类水质要求。

鄂政办发[2000]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陆水水库水质类别调整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

二、陆水湖水源环境状况

为保护好陆水湖水源地,鄂政办发[2000]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陆水水库水质类别调整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2005年10月18日咸宁市人民政府了咸政发[2005]17号《关于印发咸宁市陆水流域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陆水水库水质的保护。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现状

近年来,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赤壁市在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小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以及饮用水源保障工程的实施中,紧紧围绕饮用水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陆水湖的水质现状、管理手段却不容乐观:一是现行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以政府行为为主,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手段实施管理,惩治手段缺乏,也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和力量;二是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比较薄弱,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配置不足,尚未建立起饮用水源保护自动监测网络;三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还没有列上议事日程;五是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建立;六是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低于水源工程成本价格,既不利于工程良性运行,也不利于节约用水,许多企业还存在着节水和治污设施建而不用的情况。

2、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状况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1.5信息和新闻报道

1.5.1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市环保局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并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

1.5.2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1.5.3应急结束

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影响,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失,警报解除。

1.5.4后期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结束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行政部门。

1.6保障措施

根据污染事故的级别,确立相应的保障。

1.6.1技术保障

1.6.1.1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立专家应急预案库,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预测、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1.6.1.2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市环保行政部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装备;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培训、考核、使用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

1.6.1.3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水平。

1.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及人员通讯录,保障有关机构及人员通信畅通。

1.6.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环保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所需技术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第一时间供应。

1.6.4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准备适量的应急资金,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1.6.5专家保障

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由各部门分专业建立专家档案,确立联系方式方法,保证专家成员能及时到达事发地点。

1.6.6医疗保障

由各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医疗保障计划。

1.6.7协同保障

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主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咨询、参与、配合等关系,确保各种行动的畅通。

1.6.8社会动员保障

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市人民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7附则

本预案由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0、新闻报道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相关信息,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我局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关,遏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截止6月22日,共计排查未批先建企业5家,久试不验企业13家。对此,我局已责令3家未批先建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他2家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尽早完善环保手续;对13家久试不验企业下达通知书,告知其久试不验的主要原因,要求企业加快整改力度,争取早日通过验收。目前,13家久试不验企业已全部提交验收申请,其中XX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已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2次,对一般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1次,现场监察频次符合环保要求,监察记录填写完整。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要求,检查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特别是在开展环保大检查期间,通过加大对各企业的监管频次与力度,准确掌握排污企业的污染动态,督促企业保证各项设施规范运行,并将监察信息及时上报,确保了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时填写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现场监督检查单填写规范、完整。内容包括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况、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测结论、对违法行为拟提出处理建议等,并建立了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

现场监察记录对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对于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单位,现场监察记录中明确填写了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的名称、判别的依据或建设的进度;对于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记录中载明了“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在生态环境监察方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矿山开采及尾矿库安全检查,以检查赣江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开发等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农村环境监察方面,对“以奖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环境监察。强化畜禽养殖业监管,定期对畜牧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防畜禽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上岗证培训,监察大队每名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环境监察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回避制度,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2014年度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名单(6个)

电厂、化工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电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自批准投入试生产之日起列入。

二、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名单

县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

三、要求

(一)贯彻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等精神,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应用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重点污染源正常情况下环境监察巡查每周不少2次,异常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察记录。

(三)监督性监测频率和项目

1、监测频率

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无在线监控的化工企业污染源废水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污染源废水、废气监测频率每季不少于1次。

2、监测项目

监测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出台的年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进行。必测项目废水为进、出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和特征污染物及出口流量(其中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监测按国控重点企业要求执行),废气为二氧化硫、烟尘或粉尘(其中晶鹏玻璃制品公司需测氮氧化物)、流量;选测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可选色度、生化需氧量等2—3个。

(四)因排污口不规范导致不能正常采样,县环境监测站要主动向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通报或报告局环评污控总量监测股,以利于督促、指导企业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限期规范排污口。

(五)环境监测人员在监督性监测布点、采样、分析、评价、报告编制等应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切实做到“公正、科学、准确、可靠”,对监督性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人员同步参加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将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采样过程,同步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级秘书网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第五章附则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详见附件)。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详见附件)。

2一般污染源

一般工业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与养殖户。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1)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份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以城市市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贾汪区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量等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泥的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等。

2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包括处理处置工艺、运行情况、处理量等,以及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3-*3)

(1)成立机构(*5-*8)

市、各县(市、区)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5-*3)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6-*3)

*年11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制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实施细则。

*年3月-*年3月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1-*3)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5)培训及考察(*9-*3)市、各县(市、区)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组织普查骨干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8-*3)

各县(市)、区、各普查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9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6-*3)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12)

(1)填报阶段(*2-*5)

*年2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完成入户调查。

*年2月至5月,县(市)、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报送市普查工作办公室,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

(2)汇总阶段(*5-*6)

*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报告编制阶段(*7-*12)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最终由市普查办公室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市、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局、林牧渔业局、*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后勤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的总体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的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经贸、商贸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市政、城管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林牧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普查。市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在徐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牵头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动员,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开展本区范围内的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源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校核。

(四)培训

市级负责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八、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培训县(市)、区普查骨干、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县(市)、区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员的培训;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入户调查及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总结;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区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07]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5号)、《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环[2007]3号)、省农林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农业、渔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环[2007]7号)、省农机局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苏农机管[2007]29号)、常州市农林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08]6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区农业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了解我区农机排气污染源及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情况。通过对设立在我区的种植业污染系数测算基地的持续监测和检测,提供污染物产生、富集和流失系数。以农业污染源总量普查和污染系数测算相结合的方式,为我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为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机排气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机拥有者。

(三)普查范围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源的普查,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抽样比例为0.6%。

2、畜牧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全部养殖户。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源的产生情况,养殖面积≥5亩的池塘养殖户和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户。

4、农机排气污染源。主要普查区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的拥有者,主要为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场,开展农机排气污染调查。

(四)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主要普查地膜使用情况,调查内容: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4、农机排气污染源:主要普查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按时间和机型的分类保有量,测算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分类排放系数、分类机具的年加权平均功率值和年平均工作时间等相关参数,根据相关公式来计算农机排气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

(五)污染物系数测算点

地表径流水体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同);地下淋溶水体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农田地膜残留量。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农业污染源普查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分类普查、监测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区主要类型农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

依据各类农业污染源在产排负荷中所占的比重,明确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普点,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2、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

按照实验室检测、现场监测与排放系数测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区级指导、地方配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普查分类标准,统计区内农机分类保有量,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步骤

1、全面培训阶段(2008年元月1日~2月29日)。成立*区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明确各类农业污染源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开展普查培训,建立普查工作队伍。要求所有指导员和普查员熟悉普查方法、普查表格的指标解释、填报方法等知识。

2、普查试点阶段(2008年3月1日~3月15日)。组织指导员和普查员以现场会形式,在2个镇8个村开展普查试点,分地区和内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3、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月16日~4月30日)。组织所有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全区所有污染源进行普查。

4、检查审核阶段(2008年5月1日~5月15日)。按照一定比例对普查表格进行抽查审核,镇级指导员对辖区内的抽查比例为5%,区级指导员对所负责的镇抽查比例为2%,对不合格的普查数据,该普查员所有普查的数据重新调查录入。

5、普查汇总阶段(2008年5月~6月)。对各镇、街道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查、录入数据库、验收,上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报告编制阶段(2008年7月~12月)。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编制总体报告。

7、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10月)。建立农业、渔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以本区范围内所有乡镇和分散农户为调查对象,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填报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1)。分散农户采样以乡镇农户数量的0.6%抽样比例,填报农户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表N302-1)、农户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2)、农户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3)。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养殖户(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统一填写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表N305)。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在一定的面积以上(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一定面积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其中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6-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6-2);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方式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7-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7-2)。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四)农机排气污染源

以全区境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的拥有者,普查对象包括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普查2007年内所有农田作业机械的保有量,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普查表(表S406)。具体调查和填表要求按照《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进行。

(五)农业污染源污染系数测算

按照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测算方案,为测算种植业污染系数,我区需建立一个污染系数测算径流监测小区、一个渗流监测小区和一个农膜监测小区,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年的持续采样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汇总后分别测算出我区种植业的排污系数,最终完成全区监测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区农林局将成立污染源普查农业工作组,工作组由张建坤局长任组长,屠伟庆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农业管理服务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所、水利农机处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的落实、联络、调查、汇总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培训指导

从2008年元月起,集中1-2个月时间对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多层次培训。元月中下旬,组织人员对镇级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所有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必须全部熟悉;2月,组织所有指导员分地区对普查员进行培训,分条线掌握普查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普查方法。

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江苏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人员在普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普查指导员进行咨询解决,普查指导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所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录入审核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质量。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

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农民、养殖户充分了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强化保障

1、人员保障。区农林局将组建污染源普查指导员队伍和普查员队伍,从各镇(街道)抽调8人组建区级普查指导员,并集中办公;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畜牧兽医站、水利农机站各指定1人为镇级指导员,区、镇两级指导员队伍30人。普查员队伍156人,各行政村指定1人为普查员,原则上要求普查员为村会计、村主任或村农技员担任。

2、资金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区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组织填报试点与摸底清查,现场核查,普查数据汇总、处理与报告编写,验收、总结等。镇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员入户调查经费和普查员人工工资。

3、物资保障。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及早落实普查设备和物资,包括办公场所、汽车、电脑、服务器和网络、数据库软件、普查资料表格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120号)等文件要求,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做一次清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的规定,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核后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最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县城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县(区),停止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三、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实现“一县(区)一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切实落实有关保护措施,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在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的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信息。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水源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能力,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综合考虑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特征,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一源一策”。统筹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优化流域供水排水格局,优先保证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湖库型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预防。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成立专项行动指挥部,杨恩利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法宣处、综计处、减排办、监察室、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支队,由副调研员杨国军兼任主任,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军善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

(一)专项行动指挥部职责

1、审定我市各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定期听取市局有关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3、研究确定市级挂牌督查督办案件;

4、审定通过12369环保热线定期上报专项行动的各类报表;

5、确定需要在全市公开曝光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6、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局开展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2、定期组织协调有关处、室研究解决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

3、负责组织拟定需要专项行动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4、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上报信息等有关情况;

5、组织召开市直九部门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

6、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处室、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参与组织召开全市综合性专项行动动员会、调度会、总结会。

2、监管处: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一是钢铁行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三是未执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执行“三同时”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

调查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

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三是未经验收以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生产的。

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未批先建项目。

重点检查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3、污控处: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要求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提出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所在地新建项目环评手续的意见。

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垃圾渗滤液直接排放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4、自然处: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滦河、陡河、还乡河、黎河、淋河、沙河、青龙河、管河、龙湾河、冀东沿海等主要河流、重点流域,摸清污染源底数,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各类企业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对造纸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污设施不全、污染物不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法宣处:负责市环保局直接查处案件的审理以及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工作和移送案件的督办工作;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监察室:协调市监察局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监察支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①起草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市环保局工作方案。②接收、汇总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和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项行动的情况和信息,并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及时报送。③适时提出需要市政府或市局统一组织对重点违法案件开展暗查和抽查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④负责整理市环保局向市政府、省环保局上报的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性工作总结;⑤负责各县(市)、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的汇总和报告,提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名单,报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⑥提出需要召开调度会、部门联席会议、新闻会的主要内容,并组织有关材料。

认真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着力查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集中整顿关闭违法建设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严禁已淘汰项目恢复生产,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增长。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要加快淘汰,对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要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查处涉砷行业有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单位。

查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8、信息中心:维护我市专项行动互联网页,并保障信息传输通畅;所办信息刊物设环保专项行动专栏。

9、监测站:参与市专项行动检查,并负责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支持。

二、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代市政府起草了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监察支队负责),并将我市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维护环保专项行动互联网页(信息中心负责)。

(二)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6月15日前,对钢铁企业执行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涉砷企业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6月15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内污染源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处负责)。

6月30日前,完成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的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

7月15日前,完成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7月15日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的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控处负责)。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城区供水应急预案一、总则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1、决策指挥机构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2、领导小组职责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4、**县自来水厂职责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6、物资保障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2、特殊处置程序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

 

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3、突发事件类别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④运输有害毒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毒品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二)重大自然灾害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三)供水总干管爆裂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四水源污染预案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5、本预案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中坝水库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1.3基本概况

中坝水库是一座集供水、灌溉、防洪一体的小(1)型水库。该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7.02km2,多年平均径流量557万m3,水库总库容288.4万m3,其中兴利库容223万m3,设计日供水7680m3,是*中心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

1.4预案适用范围

1.4.1环境污染事故;

1.4.2投毒事件;

1.4.3溺水身亡事故;

1.4.4交通事故;

1.4.5火灾事故;

1.4.6山洪灾害;

1.4.7其他不可预见影响水质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特区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长担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水利局长、公安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农业局、文体广播电视局、气象局、教育局、堕却乡政府、特区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特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

2.2职责和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决定组成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督促检查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乡镇政府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统一接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建议,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向特区政府报告中坝水库突发事件信息;负责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水利局:负责水库库区巡查管理、水位水质监测和库水调度,按程序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各类信息。

环保局:负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生态环境和水质的监测和保护,收集和处理污染事故信息;负责污染事故日常监测与预警,制定水质污染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查处,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组织对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进行控制处理,处置好城区应急供水;协助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对突发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对过往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查处打击投毒、人为破坏等违法行为,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

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征集调度保障,确保交通畅通,对水库沿线公路防护拦进行维护和管理,协助开展交通事故落水车辆及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局、发改局: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和及时调拨工作。

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灾民的生活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水水质,及时采取事故处理措施。

林业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水库保护范围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农业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组织水库保护范围预防农业面源污染及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文体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突发事件防御及施救工作的跟踪宣传报道。

气象局: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天气、气候监测的气象保障服务。

教育局:督促全区中心学校对学生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禁止一切污染水源行为。

堕却乡政府:组织和参与中坝水库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施救、善后处置和管理等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信息畅通。

2.2.4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特区人民政府要求,驻境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启用自备水源和应急水源供给。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中坝水库库区特别重大、重大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判和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的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2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特区应急办、指挥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1.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水质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省、市有关部门的,由特区应急委和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送。

3.1.4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是责任报告单位。

3.2预防和预报

3.2.1突发事件的预防:加大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力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制作各类突发事件的警示标志;落实24小时值班制,加大巡库力度,适时监测;在水库保护范围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增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库,确保饮用水安全;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必要时关闭库区个体工商户等。

3.2.2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组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指挥部和特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2.3报告方式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

3.3报告方式和内容

速报: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部位、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处理措施、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3.4预警级别和

3.4.1结合我区实际,中坝水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一般(Ⅰ级),蓝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黄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Ⅲ级),红色预警信号。因受环境污染、山洪、打涝溺水人员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对人体饮用影响不大,通过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标准的事件为一般(Ⅰ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小范围发生火灾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净化处理困难,饮用后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为重大(Ⅱ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大范围发生火灾、投毒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严重超标且含毒素,通过净化处理,饮用后造成生命危险、发生死亡事件的为重大(Ⅲ级)。

3.4.2蓝色预警信号由堕却乡政府报经特区政府同意后在本区域内,并告知指挥部办公室、特区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黄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研判后报特区政府。

4、应急处置

4.1发生突发性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突发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2森林火灾事故报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山洪灾害报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置。

4.3一般突发事件由特区公安局、堕却乡政府、自来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4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特区应急委,指挥部、应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研判、分析,作出处理技术方案消除隐患,必要时关闭中坝水库闸门处理,启用城区自备水源和平寨雾步冲应急水源应急,待处置完毕再由特区政府通知开闸放水。

4.5启动该预案时可以同时启动特区其他子预案进行处置。

4.6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和应急办,由特区应急委向上级报告援救。

4.7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堕乡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恢复建设工作方案报特区人民政府。

5.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堕却乡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保险和赔偿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保障措施

6.1充分发挥驻境消防官兵、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应急所需物资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6.3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乡政府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水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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