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晚清的调查资料

1.日本官方和民间的调查报告

明治初年以来。日本政府和民间机构就不断派员赴中国调查。但规模较为有限.调查的内容偏重于地理、军事等方面。③从明治31年(1898)起,日本农商务省等部门开始大规模派遣“清国实业视察员”对中国的经济进行调查④,这些视察员回国后,撰写递交了数量可观的“复命书”、“报告书”,如农商务省商工局的《清国出张复命书》、《清国织物业视察复命书》、《清国染织业视察复命书》(明治32年),《清国陶器业视察报告书》(明治39年),《清国窑业调查报告书》、《清国工艺品匠人调查报告书》(明治41年):农商务省农务局的《清国蚕丝业调查复命书》、《清国农商工视察报告》(明治32年):农商务省山林局的《清国视察复命书》(明治36年).《清国林业及木材商业视察复命书》(明治38年):农商务省水产局的《清国水产贩路调查报告》(明治33年):农商务省盐业调查所的《清国盐业视察报告书》(明治32年):外务省通商局的《清国商况视察复命书》(明治35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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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松冈洋右:《话说满铁》,东京第一出版社昭和12年(1937)版,第182—183页。

②如20世纪90年代本庄比佐子领衔、日本文部省资助的研究课題“战前期中国实态调查资料的综合研究”、“战前期中国调查资料研究”等。其他日本学者的著作有马场明《日中关系与外政机构研究》,东京,原书房1983年版:井村哲郎《满铁调查部》,亚洲经济研究所1996年版;久保亨《战时华北的工场调查》,东京,一桥大学经济研究所1998年版;本庄比佐子、内山雅生、久保亨编《兴亚院与中国战时调查》,东京,岩波书店2002年版等。附记:2002年下半年我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访学,《兴亚院与中国战时调查》一书尚未出版,滨下武志先生知道我要写作这篇文章,惠寄了本书,特此志谢。

③如1879年日本参谋本部派员对中国军事、地理的调查。参见本庄比佐子等《兴亚院与中国战时调查·前言》。

④此前日本农商务省就曾派员调查,如明治30年(1897)农商务省农务局的《清国蚕丝业视察报告书》等。

明治中后期开始的带有官方色彩的调查,目的在于“精查详查清国实业上的真相.以窥知实业界的盛衰消长”①,所以上述“复命书”、“报告书”更多的集中在经济方面.如由加藤末郎撰述的《清国出张复命书》,农商务省商工局明治32年(1899)刊印,该书分为“北清的农事”、“满洲的大豆”、“南清的农事”三部分,每一部分又有细目,在“南清的农事”中,就分别对杭州的农业、苏州的农业、上海附近的棉花栽培与买卖、汉口烟叶集散状况进行了叙述。

又如《清国农商工视察报告》,由吉川荣吉撰述.农商务省农务局明治32年(1899)刊印。该书分为商业、农业、养蚕、蚕丝业四部分,由于其考察的路线是由横滨港到达上海,游历江浙二省后,到达汉口,再由汉口到广东、福建,最后到达台湾,再由台湾回日本,所以介绍的主要是上海、杭州、海宁、湖州、苏州、无锡、江宁、汉口、广东、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地的情况。在叙述“税厘”时称:“清国内地的税厘,其种类之多之繁,实出于意料之外,试以浙江省湖州府南浔镇的生丝输出课厘为例,生丝一包,即80斤,需付税厘:1、正厘16元,2、沪饷4元,3、塘工堤防费2元40钱,4、善后费2元,5、赈捐2元,6、浚湖经费30钱,7、湖州本镇善举1元。通计27元70钱。另外,本镇的‘公同慈善’还要捐费数元。而生丝运至上海,还有江苏厘捐。其种类的繁杂亦不让于南浔。”②记述相当细致.

再如《清国商况视察复命书》,楛原陈政撰述,东京元真社明治35年(1902)版。③该书除了对贸易、商人有总体的述说外,分别对北京、张家口、保定、天津、锦州、盛京、牛庄、烟台、上海、苏州、无锡、湖州、杭州、宁波、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汕头、澳门等地的商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在对北京的描述中,着重于炉房、银号、钱铺、当铺,记载了180家钱铺的名称及其设置地点,并称“恒利、恒兴、恒和、恒源,为钱铺中的‘四大恒’,明代就已开设,信用最著”④。在对上海的描述中,炉房、银号、钱铺、当铺的记载亦详,另外,还详于上海的棉花市场、棉布制造、行会行规以及各种输出输入统计表,等等。书后附录的“天津厘金税则”、“牛庄港老关税率”、“江苏省外国物品厘金税则”、“重订苏省水卡捐章”、“苏常镇各局管辖分卡清单”、“江苏省牙厘总局光绪二十三年收到各局清数”、“福建省厘金税则”、“厦门内地税关税目”、“广东省厘金税则”等亦弥足珍贵。⑤

上述之外,在明治年间,还有一些非官方的视察或调查报告,如三井物产的《清国绵丝贸易实况报告书》(明治24年),名古屋商业会议所的《清国新开港场商业视察报告书》(明治29年),京都商业会议所的《清国新开港场视察报告》(明治30年),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的《清国、印度、锡兰茶况视察复命书》(明治31年),三井银行的《清国福建、浙江两省铁道线路调查报告书》、《闽浙两省视察报告书》(明治34年),东京高等商业学校的《清国货币问题、沪汉金融机关调查报告》(明治31年)、《清国苏州、杭州绢织物业调查报告书》(明治38年),静国农事试验场的《清国茶业调查复命书》(明治42年),橫滨正金银行的《清国国债事情》(明治43年)等等。这些调查或视察报告,也值得注意。如受横滨正金银行的委托,财政史学家安东不二雄的调查报告《清国国债事情》就很有特点,该著分为7章,分别为清国国债的起源、曰清战争以前的国债、日清战争公债、义和团赔偿金及补充公债、铁道借款、内国债及地方公债、全国岁出岁入及关税收入额。该书以调查研究清代的对外借款为主,对国内的借款也有专章,在对外借款中,详于甲午战争所导致外债的叙述与分析,对汇丰银款、汇丰金款、克萨借款、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有单独论列,并对每次借款的偿还方法、偿还资金、偿还财源等做了说明.对铁道借款的叙述也相当细致.按时间顺序分别叙述了关内外铁道公债、京汉铁道公债、正太铁道公债、汴洛铁道公债、沪宁铁道公债、粤汉铁道借款、道清铁道借款、广九铁道公债、津浦铁道第一次公债、沪杭甬铁道公债、邮传部公债、新奉铁道借款、吉长铁道借款、津浦铁道第二次公债、邮传部赎路公债。对内的借款.则有甲午商款、昭信股票、直隶公债、收赎京汉铁路公债、湖北公债、安徽公债、湖南公债等的分节叙述.既是调查资料的汇集,也兼具专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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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川荣吉:《清国农商工视察报告·绪言》,农商务省农务局,明治32年。

②见该书第16页。按:这里未用银两为单位,据第29页记载,湖州在商业上皆使用洋银,故丝行的交易等均用洋银计算。

③这是正式出版的本子,东京大学经济学部图书馆藏。书前用了“故公使馆二等书记官楢原陈政”字样,该调查报告的作成时间应在前,书中记述事项的最后时间是1897年。另外,东洋文库亦有藏本,但刊印时间不详.

④楢原陈政:《清国商况视察复命书》,东京元真社明治35年版,第32页。

⑤楢原陈政:《清国商况视察复命书》,第378—479页。

2. 东亚同文书院的调查资料汇编

东亚同文书院及其前身汉口乐知堂和上海日清贸易研究所以对中国的连续性调查而著名。1886年,日本“兴亚论”者荒尾精在汉口创办汉口乐知堂,1890年,又在上海设立日清贸易研究所.同年底,荒尾精在陆军士官学校时期的校友根津一继任所务。1892年,根津一依据汉口乐知堂和上海日清贸易研究所对中国的调查材料编成《清国通商总览》,该书2编3册,长达2300余页,分地理、交通、运输、金融、产业、习惯等类项,作为早期的调查资料,具有相当的价值。1898年,东亚同文会在东京成立,1900年,东亚同文会在华办学,南京同文书院成立,院长为根津一,次年,书院迁至上海,更名“东亚同文书院”,院长依旧是根津一。①东亚同文书院作为以研究中国现状为专务的学校,更加重视对中国的调查,东亚同文会编辑的《支那经济全书》即是东亚同文书院的早期调查集成。

据东亚同文会的“编辑绪言”称,东亚同文书院的调查历经数年,先后参加调查的人数达200余人,原稿达2万页以上,从中选择成书出版的约1万页。指导调查和总其成者,是著名学者根岸佶。明治40年(1907)出版的《支那经济全书》分作4辑,每辑又分若干编,第1辑7编,主要涉及农政、手工业、工业、资本家、物价、人民生活、财政等事项;第2辑6编,主要涉及商贾、特许商(盐商、茶商)、买办、会馆公所、行规条约、家规店规等:第3辑5编.主要涉及旧关(常关)、新关(海关)、水运、仓库、山西票庄等。第4辑4编,主要涉及商政、商品陈列场、商用书式、商用帐簿等。明治41年(1908)又出版8辑,每辑的序号仍然续前。第5辑2编,为铁道总论、铁道分论:第6辑6编,分别是邮政、电信、度量衡、货币、支那银行、支那的外国银行:第7辑8编,分别是海上保险、商帮、牙行、报关行(包括渝行与通关所)、招牌、广告、商标、列国对清贸易:第8辑7编,分别是农业、米、麦、豆(包括豆饼与豆油)、砂糖、棉花、脂肪油与蜡:第9辑2编,分作畜牧(含牛骨、皮货、制革等)和海产;第10辑3编,分作木材、木炭、矿山:第11辑7编.分别是一般工业、磷寸(火柴)、造纸业、精米业、制粉与制面、纺织业及棉丝、棉织物;第12辑6编,分别为制丝业、绢织物、陶瓷器、出版业、文房用具、杂货。在12辑之外,另附有《支那交通全图》。

《支那经济全书》每集各编的内容之详细、资料之丰富,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兹以第1辑“财政”编(第7编)为例.该编共分4章,第1章“总论”,概述有清一代的财政体制、法律典章、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赋税征收与吏治关系等.第2章“地方财政”,包括收入中的地租的种类、田制、赋则、征收、耗羡、地丁银、漕粮、粮折、盐政、盐课、盐厘、厘金、土药税、牙税、当税、契税、茶税、直隶的新税等款目:支出中的祭祀费、仪宪费、驿站费、赏恤、采办、织造、教育费、俸食(俸禄)、养廉银、公费银、红白事例银、河工、塘江、饷乾(驻防八旗、绿营、长江水师、勇饷、练军)、漕运经费、海军费、补支和预支、解京诸饷、协饷、在北京诸衙门费.并附录有地方财政实例(江南财政调查),②第3章“中央①参见冯天瑜《中文版前言》,沪友会编,杨华等译:《上海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记录》,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5页。②该调查包括江宁藩库、江安粮道库、江南盐巡道库、江海关道库,金陵防营支应局、江南筹防局、金陵善后局、金陵厘捐局、江宁劝办房膏总局、徐州膏捐总局、裕宁官银钱局、江南银铜元局、皖南茶厘总局、徐财政”,包括经常收入中的漕粮、京饷、关税、杂款.临时收入中的协饷、捐项、借款、捐官:支出中的宮内费、俸食、养廉、饷乾、土木费、警察费、工部所管经费、宝源宝泉局经费、教育费、驿站、借拨银等。第4章“公债”,包括甲午以前的形势(外债的起源),日清战争(甲午战争)导致的国债(含战初的财政状况、内债的募集、外债的成立),日清战后善后公债(含怡和及瑞记借款、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偿还准备、昭信股票、续借英德洋款),庚子赔款,地方借款等。

《支那经济全书》所汇集的资料.有的来源于实地调查。有的是文牍档案典章的直接移录,有的是从相关资料中采摘综合。就三种资料的来源形式来看.实地调查和采摘综合的资料最具价值。

实地调查的资料很多,在各辑各编中都有。如第1辑第3编“劳动者”,分别对劳动者的种类、就业年龄,劳动的方法、时间、工钱等,进行了调查.其对劳动者的工钱调查,可以参见下表①:

另外,对燮昌自来水公司、汉口枪炮局的工钱支付,也有系统的调查统计。又如第1辑第6编“人民生活程度”,分别对北京、汉口、香港每月的温度,民众衣冠、饮食、居住状况,北方人的生活状态,江南人的生活状态,上海的商人生活,上海的买办生活,上流社会的生活状态等进行了调查.在“上海的商人生活”一节中,甚至记录了上海大东门外一个小卖店在光绪三十年正月和三月每天的日常开支。②再如第9辑第1编“牧畜(附养鸡)、牛骨、兽皮、制革、羊毛、猪毛及鸭子”,分别对相关类项进行了调查。对北京猪行的调查称,北京的猪行在东单牌楼马市附近,同业者有五六十行.其中最大的猪行称为“黄店王”,猪的产地大多来自于张家口、大同府、宣化府、平泉州、八沟、哈达州(赤峰)、建昌县、丰宁县、承德府等。猪的买卖数,各行合计.平均每天800余头。③对汉口、天津等地的牛皮行调查称,汉口的牛皮是重要的商品之一,每年的集散量高达27万担以上.专营牛皮的牛皮行,外国人有美最时、太平洋行2家,中国人经营的徐复泰行、徐德祥行、姚义兴行3家最具实力,其他则有臣泰昌、张森茂、常永茂、复盛源、慎发、瑞泰、金益、彭长泰、杜祥兴、杨洪顺、陈元丰、萧万泰、张永元、产茂恒、玉和太、源顺欣、张祥兴、高复泰、杜同盛、周源顺、兴泰礼、义泰信等行。天津州土药统捐总局、江宁府属清赋督垦局、吴淞口子粜义捐总局、上海摊地局等。见《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明治40年(1907)版,第64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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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153—154页。按:据《清国事情》(日本外务省通商局明治40年版)第1辑第3卷记载,银货商人称10仙为“七分二”;1弗相当于银货1元,等于库平银两7钱2分;又,洋银1弗50仙等于1海关两,当然,每年的比价有所不同,如1海关两1892年的比价为1弗56仙,1893年为1弗54仙,1894年为1弗52仙,1899年为1弗42仙,1900年为1弗39仙,1901年为1弗41仙等。

②《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403—414页。按:原文虽称其为“小卖店”,但恐怕亦有一定规模。该“小卖店”专做丝的生意,除夫妻、女儿3人外,还雇有3个伙计和仆人,其长子在美国读书,次子曾留学日本,学成归国后在武昌的一所学校供职。

③《支那经济全书》第9辑,明治41年(1908)版,第56—58页。

页。和汉口一样,牛皮也是最重要的商品,天津有名的牛皮行有新泰兴洋行、隆茂洋行、顺庆洋行、明义洋行、平和洋行、礼和洋行、高林洋行、聚立洋行、信远洋行、德义洋行、仁记洋行。另外还有恒顺茂、恒平号、裕昌兴、恒利号、天顺成、兴顺成、兴盛德、东泉盛、东聚成等皮货铺。①

采摘综合的资料,如同治以后的海关收入统计②,据编者云,分别采自《政治家年鉴》、“钱洵的统计”(称钱洶为“著名的财政论者”)、《光绪会计表》、{海关报告},由于前两种资料难寻,也就显得珍贵。

直接移录的文牍档案典章资料,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可以在汉籍中查寻,如“光绪二十九年部库收款细数”、“光绪二十九年部库放款细数”、“光绪二十九年各省岁入表”等。③但是。由于一些汉籍资料已阙如或难以觅到,如“赈册书式”,“红契书式”、“官契书式”、“白契书式”、“典契”,“执业田单书式”、“贷地地契书式”,等等④,所以这一部分资料的价值仍不可忽视。

上述之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三。第一,该调查资料汇集的资料虽然主要集中在晚清,但在有些地方又不局限于此。如第6辑“度量衡”编,专列一章叙述先秦至晚清的度量衡沿革。第7辑“商帮”编,在介绍宁波帮、绍兴帮、钱江帮、金华帮、广东帮、山西帮、徽州帮、福建帮、江西帮、四川帮等等商帮时,注意了源流的上溯。第12辑“文房用具”编,分为秦汉时代以后的文具、隋唐时代的文具、宋元时代的文具、明至现代的文具加以叙述。第二,对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社会经济事项,列有专编,此点从前揭编目中已可窥知一二。并且,其介绍和资料的搜集也较为细致。如第7辑“广告”编,不但有店铺新开广告、卖药广告、香烟广告等一般的广告,也有报纸等新式媒体刊载的广告。第11辑“磷寸”编,对汉口燮昌公司、长沙和丰公司、北京京师丹凤火柴有限公司、重庆有邻公司、上海燮昌公司、福州福建火柴厂、九龙隆起公司、广东大和公司、佛山巧明公司等,一一罗列。第三,是书不仅仅是资料的汇编,还表现出一定的识见。其识见一般反映在各编的“总论”、“总说”、“绪论”、“结论”、“余论”中,如论赋税的征收与吏治关系:“官吏的中饱。导致了财政秩序的混乱,从俚语‘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可窥实情之一斑……清国收入表面上约一亿两,但民间实际负担额则在四倍以上。”⑤在列制统计表后,对前后数据升降之原因,也大多有分析论述。

《支那经济全书》之外,明治末年.东京东亚同文会还编辑出版有《清国商业综览》5册,东亚同文会明治39年至41年(1906—1908)出版。上海东亚同文书院则有《清国商业惯习及金融事情》一书,东亚同文书院明治37年(1904)版。这些资料同样值得注意,如《清国商业惯习及金融事情》,分为“清国商业惯习”和“金融事情”两卷,主要是对上海、汉口两地的调查资料。在“清国商业惯习”卷中,对上海的内地商人、上海的会馆及公所、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上海的行栈、上海的报关行、上海的茶馆、汉口的商帮、汉口的交兑习惯、汉口的行帮及市场、汉口的报关行及渝行、汉口的会馆公所等有详细的记载。在“金融事情”卷中,主要记述了沪汉两地的银号、银炉、银元局、公估局、钱庄、票号、当铺及货币种类等。

3.驻华领事馆的调查报告汇编

日本驻华领事馆亦十分注重对华的调查,从明治14年(1881)起,日本外务省通商局就将各领事馆不同时间的调查报告汇编成册,分别冠以《通商汇编》、《通商报告》、《清国事情》等书名出版。这些调查报告从不同的角度记述了晚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状况。以明治40年(1907)出版的(清国事情)为例,可以略加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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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支那经济全书》第9辑,第164—169页。

② 《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909—912页。

③ 《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913—976页。

④ 《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49—50、78—85、100—102页。

⑤ 《支那经济全书》第1辑,第443—444页。

《清国事情》分作2辑,第l辑4卷,分别是“在天津帝国总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在芝罘(烟台)帝国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在上海帝国总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在汉口帝国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第2辑10卷,分别是苏州、杭州、南京、长沙、沙市、福州、厦门、汕头、广东、重庆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每卷又分作若干章、若干节、若干款、若干项,十分细致.如第4卷“在汉口帝国领事馆管辖区域内的事情”长达400页,分作17章,分别为地势、面积、人口与职业,管辖区内的一般特征,衣食住状态,气候与卫生.商业机关与市场.贸易,工业与矿业,重要农产物、林产物与畜牧、土地.金融与度量衡,铁路,航运,汽船业与仓库,租界,土地房产的买卖与租赁,劳动价格,物价,学校与公共团体。①各章的调查和记述虽详略不一,但有关记载的详细程度的确值得注意,如对湖北厘金局卡设置、征收的记述,对九江贸易额的统计,对汉口各种棉布产地、名称、尺寸、价格的记述,对汉口外国银行、洋行、工场商店的统计,对汉口的食品价格、木材价格、杂货价格的统计等②,都远远超出国内学者现有研究成果的表述。

二、民国年间的调查资料

民国年间的调查资料以“满铁调查资料”最为著名,也已为国内学者所熟悉。但是,一般所说的“满铁调查资料”,只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系统所编辑出版的调查资料之一种。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成立于1906年11月,1907年4月正式运营。③在其运营之初,即开始了对东北地区及中国其他地区的调查,当时汇编成册的资料主要有《南满洲经济调查资料》7册,满铁调查课明治42年至大正1年(1909—1912)出版,《满蒙交界地方经济调查资料》3册,满铁调查课明治42年至大正4年(1909—1915)出版,《北满洲经济调查资料》2册,满铁调查课明治43年至44年(1910—1911)出版.偏重于对中国经济方面的调查。

据滿铁总裁松冈洋右的《话说满铁》介绍,为了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调查,作为一般的调查机构,于明治40年(1907)设立满铁调查部(次年改称调查课),明治41年(1908),在满铁的东京支社设立东亚经济调查局,大正12年(1923)设立哈尔滨事务所调查课,昭和7年(1932),又在哈尔滨事务所调查课的基础上组成经济调查会,昭和10年(1935),在哈尔滨铁路局内设置哈尔滨经济调查所(后改称北满经济调查所),同年,又设立天津事务所调查课。这些调查机构均作了大量的调查,如,满铁调查课于昭和7年废止,在存在的25年间,陆续刊行的调查资料有《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经济调查资料》、《交涉资料》、《调查报告书》、《满铁调查资料》、《满蒙全书》、《劳农露国(俄国)研究丛书》、《露亚经济调查丛书》等,总数达467部,涉及中国、俄国等国的政治、外交、法律、经济、交通、文化各个方面。另外,还有《满铁调查月报》、《满洲产业统计》等刊物的发行。又如,经济调查会刊行的资料,截至昭和11年(1936)九月,有《经调资料》、《苏联研究资料》、《苏联远东及外蒙调查资料》等178部。另有《满洲经济统计月报》、《满洲经济年报》(即《满洲经济统计》年刊)、《苏联年鉴》等刊物的发行。再如东亚经济调查局,其初设时是作为满铁东京支社的一个机构。着眼于东亚经济和世界经济动向的调查研究。到昭和4年(1929),该调查局成为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国家调查机构。其刊行的资料为《调查报告》(后改称《经济资料》),达到一百数十编。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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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各卷的章目虽然不尽相同,但大体一致,显现出各领事馆的调查事先有统一的规划。当然,各领事馆对有关事项的调查详略不一,如天津领事馆对税关的调查较为细致,上海领事馆对周边地区的宁波、温州,芜湖等地的调查较详。

② 《清国事情》,外务省通商局明治40年版,第738—744、783—788、817—821、1014—1021、1023—1028页。

③小林英夫:《满铁经济调查会小史》,《满铁经济调查会史料》第1卷,东京柏书房株式会社1998年版。

④参见松冈洋右《话说满铁》,第181—186页。

除了松冈洋右氏提到的之外,据笔者在东洋文库、东京大学图书馆和有关部所的图书馆检索查阅,满铁所属的许多机构都程度不等地进行过调查,并有调查资料的编辑出版,这些机构如:满铁临时经济调查委员会、满铁国际收支调查委员会、满铁太平洋问题调查准备会、满铁社长室、满铁总裁室、满铁总务部、满铁弘报课、满铁资料课、满铁交涉部资料课、满铁矿业部矿物课、满铁兴业部商工科及农务课、满铁产业部、满铁地方部、满铁产业试验场、满铁长春事务所、满铁北满经济调查所、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满铁北支事务局调查室、满铁上海事务所等等。

上面仅仅提供了一个线索,本文不可能对满铁所属系统的所有调查资料加以揭示,以下主要就“满铁调查资料”、“临时经济调查委员会刊行资料”、满铁“经调资料”进行介绍。

“满铁调查资料”在大正年间和昭和年间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陆续刊行。与财政、经济有关的资料如:第7编《银两与铜元的比较》,大正11年(1922)版:第14编《支那的国债统计》,大正12年(1923)版;第17编《满洲的磷寸工业》,大正12年(1923)版;第18编《满洲的纺织业》,大正12年版;第19编《满洲的柞蚕制丝业》,大正12年版:第23编《满洲的油坊业》,大正13年(1924)版:第24编《日本的木材需求与满洲木材》,大正13年版:第32编《满洲的制粉业》,大正13年版:第34编《在满洲的外国经济势力》,大正13年版:第38编《满洲的砂糖》,大正13年版;第41编《满洲的肉类加工业》,大正13年版:第64编《东三省的度量衡》,大正13年版:第74编《奉天省的财政》,昭和3年(1928)版:第92编《满洲物价调查》,昭和4年(1929)版:第95编《最近支那关税问题》,昭和4年版:第96编《满洲物价调查》,昭和4年版:第108编《最近支那财政概说》,昭和4年版:第112编《支那的对外政治借款》,昭和4年版:第127编《支那内国公债事情》,昭和5年(1930)版;第132编《满洲油坊现状》,昭和5年版:第140编《支那的对外交通经济借款》,昭和5年版:第149编《黑龙江省的财政》,昭和6年(1931)版:第154编《支那银行关系规定》,昭和6年版。等等。

如上文所揭示的,满铁调查资料,主要是对东北地区的调查,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东北地区的调查,也涉及到其他地区。如《满洲物价调查》,在“支那的物价”一节中,就有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物价资料。同时,该调查资料不仅仅是资料的汇集,也收录有个人的研究著作。如中滨义久《支那的对外政治借款》,全书分为14章,前5章分别为甲午战争以前的外债、甲午战争以后的外债、义和团与外债、币制改革及东三省实业振兴借款、瑞记借款,叙述晚清的借款事宜,后续几章的白耳义借款、五国善后大借款、续善后借款、西原借款、烟酒借款契约等则是叙述民国年间的借款事宜。另外,作为“满铁调查资料”第82编,中滨义久还有《吉林省的财政》一书。又如竹内元平《最近支那财政概说》,该书共有13章,分别为总论、财政组织、岁入岁出概说、租税、、岁计和军阀的关系、国债通论、外债、内债、国民政府的财政、各省财政、中国财政上的主要问题、国民政府的新财政方针、结论.主要研究民国年间的财政问题,有时也涉及到晚清的财政状况与沿革。

与“满铁调查资料”相比,“临时经济调查委员会刊行资料”规模较小,共有24编.调查资料涉及的范围主要是东北三省,内容主要是东北三省及近邻省区的道路、水运、森林采伐、家畜饲料、燃料、牛、毛皮、大豆、高粱、课税、外商势力等,基本上是以一个专题作为一编,单独成书。对这些问题的调查都比较专门,而且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阙如,因此,这些资料也就显得重要.如第24编《关于满蒙牛向日本输出的调查》,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5年(1930)版,该书分作14章,其章目为:总论、日本牛肉的需求情况、满蒙牛的现状、满蒙牛的放牧与饲养、满蒙牛的市场集散与输出、大连的满蒙牛输出趋势、满蒙牛的买卖与输出成本、催肥、屠宰场、冷藏库、输送机构、青岛牛与牛肉的输出、朝鲜牛的输出、结论。有关各章的内容都较为翔实.且有统计表格以资说明,如第二章“日本牛肉的需求情况”分别为日本的畜牛总头数、日本与其他国家对牛肉的消费比较,以及青岛、大连、天津、朝鲜、澳大利亚、加拿大对日本的肉牛输出等,该章的统计表有“大正六年(1917)以来日本的畜牛头数与公牛母牛比例”、“大正年间日本的畜牛总头数与生产、死亡、屠杀比例”、“大正十一年(1922)以降大连港的满蒙牛向日本的输出头数”、“牛肉输入国别、数量及价格历年比较”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调查虽然在昭和2年至3年(1927—1928)进行,但相关资料上溯到20世纪初叶。

又如第16编《支那毛皮》,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4年(1929)版,调查时间是1928年2月至1929年5月,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8章,主要涉及毛皮的种类、生产、市场、消费、输出等,附录有“满洲毛皮输出数量金额表”、“天津毛皮输出数量表”、“美国领事馆调查的奉天及哈尔滨毛皮输出数量金额表”、“美国领事馆调查的天津输出毛皮数量金额表”等。下编10章,主要叙述奉天、哈尔滨、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吉林、锦州、天津、张家口、宣化等地的毛皮集散市场。

满铁“经调资料”是满铁经济调查会调查编辑的资料之一,据小林英夫《满铁经济调查会小史》的记述,经济调查会于1932年1月成立,1936年10月废止.这个机构作为“满洲国”(1932年3月“建国”)的政策咨询及策划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人认为它为日本战时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帮助。经济调查会下分五部,各有职掌,第一部,经济一般;第二部,产业;第三部,交通:第四部,商业及金融:第五部,法政一般(包括法政、财政、关税、国际关系等)。每部又有若干班。常规编制达到300余人。①该调查会调查出版的丛书性质的资料有“经调资料”、“立案调查书类”、“资源调查书类”、“苏联研究资料”等.就“经调资料”而言.涉及到财政经济事项的较多,比较重要的如:《清朝经费之研究》,“经调资料”第66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0年(1935)版:《华北地契制度的研究》,第87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0年版;《山东省一个农村(张耀屯)的社会经济事情》,第95编,南滿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0年版:《山东省经济调查资料》,第97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1年(1936)版;《中国大豆生产统计表》,第110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1年版:《满人农家经济调查报告》,第119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昭和11年版等。

在“经调资料”中,村级调查资料最为值得注意,如《山东省一个农村(张耀屯)的社会经济事情》,分为村落概说、土地、建筑物、劳动力、家畜及家禽、农具、作物耕种及肥料、生产物的处理及交易、税课等负担、借贷、农家的生活制度、风俗与习惯、度量衡及通货等13章,是具有社会人类学性质的田野调查。

“经调资料”也包括了研究性的著作.如松井义夫的《清朝经费之研究》,区别为制度和经费两编,“制度”编分为官制、财务行政两章,“经费”编分为总论、经费准则、经费的类别、国家经费与地方经费的关系、经费的区分、经费的膨胀、皇室费、俸给费、军事费、公债费等10章。在一般性叙述财务行政以及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晚清的财政支出和相关财政问题。又如矢野春隆的《华北地契制度的研究》,全书8章,对“契”的字义、沿革、种类、性质以及契税制度等进行了研究。在契税制度一章中,除了对明清契税进行梳理外.关于民国年间契税征收的研究尤详.

满铁其他调查机构编辑出版的涉及财政、经济的资料主要者如满铁上海事务所的《浙江财阀》(“上海满铁调查资料”第22编),《米:以无锡米市场为中心》(同前,第25编),《江苏省太仓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同前,第35编),《米:上海米市场调查》(同前,第39编),《江苏省松江县实态调查报告书》(同前,第48编)等.满铁总务部调查课的《黑龙江省财政一斑及现行税则》(“调查报告书”第8卷),《关于支那地租制度改革问题》(“调查资料”第3辑),《满洲的金融机关与通货》(同前,第6辑)等.满铁天津事务所的《冀东区域贸易概况与关税事情》(“北支经济资料”第5辑),《河北省农业调查报告》(同前,第26、30、31辑),《河北省棉产调查报告书》(同前,第35辑)等.满铁东亚经济调查局的《上海的金融机关》(“经济资料”第13卷第9号),《支那的国际财团》(同前,第14卷第9号)等。满铁北支事务局调查室的《杀虎口关税》(“北调理”10),《中支三省对外收支推计》(“北调理”11),《河南省焦作煤矿权益调查》(“北调法”10),《京汉沿线农业设施调查报告》(“北调农”2)等。满铁北支事务局调查部的《河北省税制调查报告书》(“北支调查资料”第l辑),《山东棉业调查报告》(同前,第4辑),《青岛附近农村实态调查报告:青岛特别市李村区西韩哥庄》(同前,第7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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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满铁经济调查会史料》第1卷,东京柏书房株式会社1998年版。

与满铁在北部中国的调查相呼应,“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从20世纪20年代起,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相关调查①,其调查资料的汇编,最著名的就是“南支那及南洋调查”。

在“南支那及南洋调查”这个系列的调查报告中,除了南洋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外,既有南部中国省分的调查资料,如《云南省事情》1—3册,系“南支那及南洋调查”第96辑,大正13年(1924)版;又有涉及到整个中国财政经济事项的调查资料,如《支那的商业事情》(同前,第57辑,大正11年版),《支那的渔业》(同前,第94辑,大正14年版),《支那关税特别会议的经过》(同前,第134辑,昭和2年版),《支那最近的工业与财政》(同前,第163辑,昭和4年版),《支那内国关税制度》1—4册(同前,第158、176、208、215辑,昭和4至9年版),等等。

这些资料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有些带有研究性质,如《支那内国关税制度》第3册《厘金》(“南支那及南洋调查”第208辑,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昭和7年版),为井出季和太氏撰写,内容翔实,分别对厘金的沿革、厘金的意义、厘金的种类、厘金的征收机关、厘金的税率、厘金的利弊、各地的厘金制度、铁道厘金、特殊厘金、厘金收入、厘金减免等问题进行了叙述。在对“各地的厘金制度”的叙述中,大多数省份都将清代和民国分别论列:在对“特殊厘金”的叙述中,盐厘和鸦片厘金均是分省区论列。而且,将引用的典籍文献和论著加以揭示(重要者如《湖南厘务汇纂》、《福建省例》、《广东全省厘务总局新刊厘则》、《福建省厘捐类沿革利弊说明书》、《阁钞汇编》、《户部陕西司奏稿》、《丁恩改革盐务报告书》、《各省厘金状况调查统计表》、《支那经济全书》、各省财政说明书以及《中国度支考》、《中国厘金问题》、《支那关税制度论》、《民国财政史》等),该著在资料性和学术性方面,超过了前此各种著作。在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写的“凡例”中,也认为井出季和太氏的“调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了“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调查编辑的资料外,同属于“台湾总督府”的其他一些机构也有调查资料的编辑出版,如台湾总督府财务局的《南支南洋的关税和内国税》(昭和10年版),分为南支南洋的关税和南支那的内国税两编,有较为细致的民国年间的关税调查资料.又如台湾总督府热带产业调查会的《南支那的资源和经济》第1卷《福建省》,长达1300页,分为地志、产业、交通、金融、财政5章,并附录有“福建历年大事记”(先秦至1938年6月20日),内容相当完备。其中,“地志”是包括土地及民众、地势、气象、地方情势等的一般性介绍。“工业”则包括了农业、林业、矿业、渔业、盐业、工业、电气事业、土木事业、度量衡。“财政”包括中央财政、省地方财政、县地方财政以及田赋的整理、契税的整理、营业税的整理等项内容。该资料汇编主要叙述民国年间福建的事情,但大多有晚清以来的沿革以及与其他省区的比较对照,如第3章“交通”,在叙述“有线电信”时称:“本省的有线电信局处,清末光绪三十二年,有厦门、漳州、泉州、福州、水口、涵江、建宁、马尾、浦城、三都澳、延平、云霄等十三个(原文如此,实际上共列出12个),民国初年有十五个,民国九年有十九个,民国二十四年增加到三十五个。其局处的种类.有管理局(福州)、一等及二等局各一,三等局二,四等局三,支局二十七,合计三十五局.如果再加上十二个营业处,营业局处则有四十七个。”②在叙述邮政时,列有“民国年间各省民局处理邮件数额对照表”③、“光绪二十四年全国的民局数额及处理邮件数额统计表”④等。另外,还有台湾总督府财务局的《支那国民政府的税制》(昭和16年版)、《台湾贸易四十年表》(昭和11年版),台湾总督府殖产局的《主要农作物经济调查》(昭和3年版)、《渔业经济调查书》(昭和12年版),台湾总督府临时南支调查局的《广东省调查书》(昭和13年版)、《广东省营工厂调查报告书》(昭和14年版),台湾银行总务部调查课的《南洋华侨与金融机关》(大正5年版)、《福建矿物志》(大正9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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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20世纪初,“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已开始了对台湾社会经济的调查,并于明治38年(1905)出版了《台湾旧惯调查经济资料报告》,该资料分为产业、地方产业、交通、一般经济资料4编,基本上涵盖了台湾经济的方方面面。

② 《南支那的资源和经济》第1卷《福建省》,台湾总督府热带产业调查会昭和13年(1938)版,第983页。

③ 《南支那的资源和经济》第1卷《福建省》,第974—975页。

④ 《南支那的资源和经济》第1卷《福建省》,第981—982页。

同样为调查报告,民国年间金子隆三的《支那之厘金制度与产业政策》也值得注意。①该书的分量较足,其“厘金”部分多达16章,章目如下:厘金的沿革,厘金的本质,厘金局的组织(包括清代的厘金局组织、现行厘金局组织等),各省厘金局的名称及总数,厘金征收制度(包括一起一验制、两起两验制、统捐制、出产税、销场税、产销税、落地税、过境税等),税率,征收规定.制裁规定,各省的厘金制度,铁道厘金(包括京汉铁道厘金、京奉铁道厘金、津浦铁道厘金、山东铁道厘金等),特种厘金及与厘金类似的杂税、杂捐(包括盐厘、糖厘、家畜厘、茶税、丝蚕捐、烟酒税捐等),厘金收入及其归属,厘金的弊害,厘金与子口半税的关系及得失,厘金改良计划,废厘加税问题。仅从章目已可看出其探讨厘金问题的全面.由于该书属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当然不乏识见,但更偏重于资料的汇集.如第3章中对重庆厘金局、汉口征收局、长沙厘金局、广东韶州厘金局组织机构的示列,第6章中对湖北、山东厘金税则的统计,第11章中对广西与江西的糖厘、江苏与浙江等地的丝蚕厘列举等,都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另外,像兴亚院政务部编撰的“兴亚资料”(分为经济编、政治编,如经济编中的《以广州为中心的对外贸易》、《中国南部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中华民国的财政经济》等),兴亚院技术部编撰的“兴技调查资料”(如《中国北部林产资源调查》、《中国北部小麦品质及需求情况的调查》、《两淮地方的盐垦事业》等),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编撰的“调查所调查资料”(如《中国北部农具事情的调查》、《中国北部棉作经营调查》、《华北兽医的调查》等)、“调查资料”(如《中国北部花生、花生油及油粕调查》、《华北各地粮食交易机构的调查》、《济南市郊农家的调查》等),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编撰的“兴亚华中资料”(如《海关的预算制度及预算编成的顺序》、《中国盐税的研究》、《战后上海的物价状态》等)、“华中调查资料”(如《苏北共产地区实情调查报告书》、《新四军的现状》等)、“农产资源资料”(如《中国中部生丝调查报告》、《中国中部粮食作物调查报告书》等),东亚研究所编撰的“资料”甲、乙、丙、丁系列(如资料甲第27、34、36号《经济方面中国的惯行调查报告书》,第25、33、35号《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报告书》:资料乙第54号《中国生丝的世界地位》,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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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书属于“支那出张复命书”第4编《厘金》、第5编《支那的产业保护政策》的合集。《支那之厘金制度与产业政策》藏于东京大学经济学部图书馆,资料卡上注明:东京,出版时间不详.该书亦没有版权页,但贴有东京岩松堂书店的售书小票。书中引用资料的最后时限是1916年。东洋文库的藏本作:金子隆三《支那出张复命书》,大正7年(1918)。

②据本庄比佐子等《兴亚院与中国战时调查》一书附录的“兴亚院调查报告目录”来看,兴亚院的调查资料达到1935种之多。另外,该书中久保亨撰写的《兴亚院的中国实态调查》。本庄比佐子撰写的《华南的调查》,金丸裕一撰写的《中国工业调查》,奥村哲撰写的《重要国防资源调查》,内山雅生撰写的《华北联络部的资源调查与华北农村》等都可以参考。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的特点

(-)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查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委托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三)调查方法的多样性。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四)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审计调查能够获得帐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帐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调查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调查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围绕经济责任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任务就是认定或者解除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来开展,以便划清经济责任界限。划分被审计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追责对象分为领导责任和经管责任,2.按追责程度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3.按追责内容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4.按追责方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通过审计调查,进一步区分被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经济责任及应负经济责任的程度或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不应承担经济责任或者全面履行经济责任者应当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

(二)、围绕经济案件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廉政建设。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账面审计难以发现或者难以查清的案件线索,或者群众检举、控告的案件线索,都应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经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经手人、知情人、审批人、检举人;调查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所采取的手段以及反映作案过程的全部载体。

(三)、围绕重点开展审计调查。重点问题又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否则审计结论就缺乏公正性,因而会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单位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地,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四、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被审计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依赖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来体现,而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影响程度不完全是调查报告本身,还受审计机关的指导思想和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影响,比较好的审计调查报告不一定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不能忽视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所产生的影响。

(三)、在特定条件下,审计调查结果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审计调查报告可以不依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而产生特殊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的审计调查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内容和方法中带有性的认识,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二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中某些特定事项的专题调查报告,一旦提供给报告使用者或者向公布,将对被审计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震动力,特别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正确任用干部提供直接的依据。三是关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案件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可以将审计调查报告及其调查结果的资料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他们一旦受理,将使审计调查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扩大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所以审计部门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调查报告的独立作用。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目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我县曾于1982年陆续开展了规模空前的农业资源调查工作,并于1983年相继编制完成了县级的《综合农业区划》和县直各专业部门区划。20年来对指导全县不同区域农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不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大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开发性生产的不断深入,农业资源环境和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体制和市场需求主体的变化更为新时期的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各级政府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和依据,尽快编制完成县级农业资源区划,既是《农业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新形势对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的必然要求。新颁布实施的《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农业是由生态、技术、经济组成的社会系统,而农业资源区划正是以地域分异规律为原则,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间最大差异和区内最大相似性,目的是指导和支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县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应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为总目的,全幅员地更新调查和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农村社会经济资源的现状、优势和潜力;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地域分异规律,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的农业功能区,按照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优势产业与优势产品的布局和规模;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为核心内容,因地制宜的确定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追求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农业资源区划要以监测调查、分析评价资源为手段,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要高站位、宽视野地评价研究资源开发战略和资源保护政策,以全面提升我县农业综合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

三、农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

这次在我县开展的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拟就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社会经济资源中的土地、农业、林业、水资源、气候、畜牧、农村人口与劳动力、农业技术装备、农村资金、交通及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农业经济等15个专业的资源及开发利用状况展开调查和分析。

1.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主要是调查土地资源的类型、面积、质量、利用现状、空间变异、生产潜力等情况。

(1)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2)园地(果园、桑园、其它园地);

(3)林地(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4)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

(6)交通用地(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

(7)水域(河流、水面、湖泊、水库、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上建筑物);

(8)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裸岩、石砾地、田坎)。

2.农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这次农业资源以土壤、粮食生产、蔬菜生产、农用土地资源流转状况的调查和分析评价作为重点内容。

(1)土壤类型(土类、亚类、土属、土种)、数量、分布、适宜性等。

(2)不同区域的土壤养分状况(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

(3)各类土壤的微量元素状况;

(4)粮食生产状况(品种、规模、区域分布、产值、商品率等);

(5)蔬菜生产状况(品种、规模、各类保护地的面积、区域分布、品牌注册、无公害认证、产值、商品率及产业化水平等)。

(6)农用土地流转状况(土地流转形式、规模、效益等);

3.农业气候资源的调查与评价(由县气象局承担)

(1)热量资源:主要调查和分析评价气温、农业界限温度及积温、地温及初终霜日期、无霜期等;

(2)光能资源:主要调查分析日照、太阳总辐射、光合有效辐射及光热生产潜力等;

(3)降水资源:主要调查降水量、土壤水分状况、蒸发及干燥度等;

(4)主要气候灾害调查及评价。

4.水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由县水务局承担)

(1)现状可利用水资源量;

(2)地表径流与地下水埋深现状及变化分析;

(3)水质及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4)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状况及预测分析;

(5)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6)水资源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5.林业资源调查与评价(由县林业局承担)

(1)林业用地中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分布;

(2)用材林林木蓄积量和生长量;

(3)四旁树、农田林网的规模及蓄积量;

(4)林业用地的土壤和植被状况及其它立地条件;

(5)退耕还林规模及分布;

(6)果树(按品种)面积、产量及分布;

(7)近几年新引进果树品种的栽培规模及效益;

(8)果品生产品牌及商标注册情况;

(9)设施果树的生产规模及分布;

(10)无公害绿色果品生产状况;

(11)果品出口、产业化加工状况及效益;

(12)森林覆盖率现状和变化分析;

(13)林业病虫害及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6.畜牧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由县畜牧局承担)

(1)各种作物秸秆、藤蔓、枝叶产量、饲用量及利用率;

(2)人工饲草种植面积及产量;

(3)饲料生产(含青贮饲料、块根饲料、饼类饲料、糠麸粕渣饲料)规模及产量;

(4)各类畜禽品种、饲养量、出(存)栏量和畜禽产品产量;

(5)畜牧业生产产业化规模及专业化水平;

(6)畜牧业生产效益分析及新技术推广普及状况。

7.水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由县水产局承担)

(1)内陆水域面积、可养殖水域面积、已养殖面积;

(2)0—20米等深线的浅海面积、潮间带面积、已利用的浅海面积、潮间带面积;

(3)海、淡水产品总产量、养殖产量及捕捞产量(能分出品种或大类);

(4)海、淡水水质污染状况及分析;

(5)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现状及消长变化;

(6)水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7)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品种、规模及效益;

(8)渔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及推广;

(9)水产品出口、产业化规模、水平及效益分析。

8.农村能源调查与评价(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1)生物质能的生产规模、数量、折标煤的数量及开发利用状况;

(2)地方性常规能源蕴藏量及开发利用情况;

(3)太阳能及其利用;

(4)其他形式能源(风能、地热、沼气等)的数量、开发利用的形式及规模;

(5)商品能源用量消长分析;

(6)生产、生活用能现状及问题分析;

(7)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潜力。

9.农村人口及农村劳动力调查及评价(由县统计局承担)

(1)人口数量(总户数、总人口、乡村户数、乡村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

(2)人口组成:对人口进行性别、年龄、职业和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数量分析;

(3)人口分布:研究人口的分布规律和地区差异;

(4)劳动力数量: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人口数、乡村从业人员数、劳动力系数(劳动力占人口数比例)等;

(5)劳动力质量:劳动力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科学文化水平,农村各类人才的数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专长及其发挥情况;

(6)劳动力利用结构:劳动力在农村各产业的构成和比例,应特别注意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力利用结构问题;

(7)农村劳动力利用率;

(8)劳动力生产率调查分析。

10.农村资金(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1)资金来源及数量;

(2)农业投资和效果调查分析;

(3)农村消费能力的调查评价。

11.农业技术装备的调查和评价(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1)农业技术装备的数量、种类、增长变化、拥有量与需要量;

(2)主要农业装备的组合分布、利用率、水平、技术与经济效果(包括实际机耕、机播、机收面积);

(3)农村用电量、化肥、农药施用量、农用薄膜使用量和以地膜为主的设施农业面积;

(4)农机总动力、实有机电井数量、有效灌溉及旱涝保收面积;

(5)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12.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调查分析(由县发展计划局承担)

(1)农业生产区域的演变与形成;

(2)区域农业生产的水平与经营规模、方式等特征;

(3)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业的内部结构变化分析。

13.农业经济效益调查与评价(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1)单位农产品成本、资金利用率、产值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和劳动利润率等;

(2)农机作业、水利灌溉、施肥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调查分析。

14.交通运输条件的调查和分析评价(由县交通局承担)

(1)交通运输的部门结构、运输方式和特征,对农产品运输的适宜性;

(2)农产品、生产、生活资料的流向、流量与运输能力的平衡状况;

(3)农副产品的运输费用、损耗、运输管理等问题。

15.外部社会经济环境调查和评价(由县农村经济局承担)

主要调查分析市场与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等基础设施条件、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水平等。

四、农业资源调查及分析评价方法

此次县级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是继1992年我县农业资源数据更新调查完成后,又一次大规模的资源更新调查工作,各级领导和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都要以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重视。本着“严肃科学、讲求实效、勤俭节约、提高质量、依托资源、服务发展”的原则,确定如下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法:

1.自然资源类数据更新调查

这次农业资源区划中的土地、土壤、气候、水资源、林业、畜牧、水产、农村能源等自然资源类的数据,均须按本专业最新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资源调查实施细则,以调查时或2003年底的数据为基期,再次更新调查自然资源数据,以确保农业区划的数据新、时效强。

2.社会经济类资源数据统计调查

农业资源区划编制中涉及的农村人口、农村劳动力、农村资金、农业技术装备、农业经济效益、交通运输条件、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等资源数据,按省要求,均采用2003年年底县统计部门的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引用专业部门掌握的数据,专业部门没有的,则须制定系统的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以确保主要资源数据无遗漏、全幅员。

3.分析评价的原则和重点

在自然资源具有多种适宜性的情况下,社会经济资源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农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应遵循系统论评价原则;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原则;比较优势原则。其评价的主要内容为:资源的结构和分布,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资源的适宜性和限制性,资源潜力和优势度,各种资源空间组合效应与农业利用模式选择等。各专业资源评价要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生态、技术、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明确各专业资源分析评价的重点。

4.专业组的职责和任务

这次县级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拟恢复组建土地、气候、水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综合区划等8个专业组。专业组是在*县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完成本专业的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制定本专业资源调查和分析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部门完成本专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验收各部门本专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成果;完成县级资源调查数据汇总;撰写完成本专业县级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成果报告(含图表及多媒体形式成果);按要求向综合区划专业组提供上报本专业的资源数据。

经研究,各专业组在完成本专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提交本专业资源调查与分析评价报告,可不进行划区;综合区划专业组须在分析评价资源的基础上,完成农业资源区划的编制。

五、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省政府要求,到明年底完成全省市、县两级农业资源区划,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均须严密组织,精心谋划,其具体步骤及时间安排是:

1.宣传发动,任务部署阶段(2004年8月中旬前)。按省政府要求完成文件起草、方案制定、召开会议、部署任务、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2.准备阶段(2004年8月底前)。县直各专业组制定并上报本专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完成相关技术培训。

3.县级各专业资源外业调查阶段(2004年9—12月)。

4.县级农业资源区划汇总及补充调查阶段(2005年1—5月)。县直各专业组完成外业调查数据并进行汇总,期间须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典型调查,撰写成果报告,绘制成果图表。

5.县级农业资源区划成果汇总阶段(2005年6—8月)。

完成县级农业资源区划汇总及成果报告编撰,图表绘制,并请专家论证,复制印刷各类资源区划成果。

六、上报成果要求

1.县须向市上报下列成果

(1)2005年6月底前向市上报县级农业资源区划报告10份;

(2)2005年6月底前向市上报县级农业资源区划图5张;

(3)2005年6月底前向市上报县级农业分区基本情况统计5套;

(4)2005年6月底前向市上报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题报告、典型报告(不少于8个)10套;

(5)各专业资源调查和分析评价报告,每专业10份。

2.要求县直各专业组须向县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成果:

(1)8月30日前上报本专业资源及分析评价实施细则5份;

(2)2005年6月15日前上报本专业资源调查及分析报告10份;

其中:农业资源专业组须分别完成土壤、农村能源、粮食生产、蔬菜生产、农用土地资源流转5个成果报告;林业资源专业组须分别完成林业和果树生产2个成果报告。

(3)2005年5月15日前上报本专业主要资源现状图5套;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 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园林仲裁案于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编写步骤

首先,对审计报告进行调整。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做必要的修改(提出修改的理由),在报告内容修改的基础上,对审计报表数字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审核、提炼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要求,对审计报告在文字内容上进行取舍,对前言和基本情况进行简单的概述;对审计查出的反映资产负债损益不实的问题,用数字进行归并,以此作为确认后的审计调整数,用以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进行比较,以反映会计信息真实程度,同时计算相应的指标比率,为审计分析、评价做准备。

第三,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类,研究用于评价的措辞,在提供素材上做准备。应把涉及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问题分开,用以分别反映企业领导人做出的重大决策、应负责任以及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披露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情况、内部控制设置、执行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第四,依据归并整理的素材,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模式,列示审计前言、基本情况、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报告格式和内容

1.格式

报告主送:中共中央组织部

报告抄送:中央企业工委、所在企业监事会主席

主题词:审计 经济责任 报告

2.报告内容

通常分为几部分,包括前言、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附件。

前言部分简要概括为:

依据——根据中办、国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受中共中央组织部委托

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任职期限

其他——审计方式、审计承诺、完成情况等

正文可分为如下几部分: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如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情况较为简单,也可将基本情况放在前言部分,不予单列)主要为,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和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出生年月、工作经历、任期年限等);法人代表的任期目标和任期指标完成情况(以上任时为基期进行比较,基期数可以用注册会计师审定数)。

具体为,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成立的时间,历史演变过程、经营范围,行政、财务隶属关系,下属单位构成、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审计年度被审计单位上报财务指标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创利、增亏或减亏情况);审计确认的各种财务指标情况(同上),对比会计信息失真程度。

审计做法,包括重点审计、审计调查和抽查、延伸。审计资产占被审计总资产的百分比。

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可以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主要业绩,如不突出,内容不多,也可以将这部分概括到“审计评价”中去,不予单列。

评价时,首先要有总体评价,勾勒出被审计人员的整体状况,包括管理水平、决策意识、廉洁自律等反映领导人素质的内容。具体对重大经营决策,如企业发展战略上的重大举措、公司结构调整、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这些决策的效果如何进行评价,看是否给企业带来效益,还是使企业背上了负担,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对管理水平的评价,看企业是否是整体一盘棋,制度规定的健全、有效,令行禁止,还是各自为政;看企业的民主气氛如何,有无领导个人说了算等;廉洁自律看企业领导人有无假公济私等行为。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表述经审计确认后的被审计单位的状况,包括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资产质量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存在的问题、遵纪守法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等。

三、编写的要求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遵循,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突出重点,表达准确、格式规范,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报告体现出形式统一、结构严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数字尽可能用较大数位表述,一目了然。

四、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评与审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在于企业法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报告作用在于为组织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据。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审到哪、查到哪,就评价到哪,因此要特别注意,第一,审计不仅仅就是查错找问题,而是全面评价,好的要肯定、错的要指出,但前提必须是审计确认的结果,而不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否则,报告仅仅充当“传话筒”,评价与事实是否一致,无从知道。如果对查出问题的评价是有审计事实依据的,对好的业绩评价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也同样有失公允。第二,审计的覆盖面为70%,就评价70%,而不能凭道听途说,就作为问题妄加评论。

——评价的时限

评价的时限严格地说,就是应该按照企业领导人任职的起始逼诶雌兰郏谑导什僮髦校苣寻斓健s捎谖夜峒票ǜ妫凑兆匀还甓确从常沃捌谙抟话阄吃履橙铡r虼耍兰凼毕抻牖峒票ǜ媸毕薏灰恢拢兰凼毕廾挥型暾幕峒圃露仁荩蛊兰畚薹ò斓健3鲇谡庵衷颍饩鸵笊蠹频氖毕藓推兰鄣氖毕蓿《ㄎ笠盗斓既说娜沃捌鹗际彼诘哪甓龋虼似兰鄣氖毕抻肷蠹频氖毕抻σ阅甓任兰鄣恪a硗猓兰鄣氖吕匦胧瞧笠盗斓既说摹叭纹谀凇钡氖拢纹谇昂腿纹诤蠖疾灰兰邸?

——报告的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在评价,就是审计部门要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行为做出评价。如果总是停留在“收入、成本”别人都知道的问题上,报告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也就不能体现审计的高层次。在具体运作中怎样才能达到这种要求,就要审计的重点放在本部,以本部的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为主线,向二、三级单位扩展,不要没轻没重一把抓。二、三级单位审了许多,时间浪费了,工作也很辛苦,但不得要领,到真正写报告时就会感觉没素材,该汇总的问题汇总不上来,弄来弄去,只能做表面文章。因此,审计结果报告的核心在于评价,审计的内容要与企业领导人联系的密切,做到了这一点,审计结果报告就会好写一些,工作也就做在点子上了。

——“信息失真”要有针对性

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违纪问题,通过审计报表进行汇总,用被审计单位上报的财务数据与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以评价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对比会计信息失真程度,把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不真实,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应该区别情况加以分析、评价,损益表的失真,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真实程度。资产、负债和损益同样的差错率,反映问题的性质是不同的。要分析失真的原因,看是登录账、会计核算或合并报表计算差错,还是人为的调剂损益,假冒功名。分清是工作上的失误,还是恶意所为。不能简单以“失真”两个字做结论。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四、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2、删除第二十八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会会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一、重要意义

(一)做好《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是把握世情国情的重要手段

客观评价《纲要》发展目标、战略任务、政策举措的落实情况,从而掌握国际经济环境对国内发展的影响,掌握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为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二)做好《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是挖掘矛盾问题的重要途径

准确判断《纲要》实施不足之处及内在原因,从而找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找准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为制定针对性政策举措打下基础。

(三)做好《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是明确政策导向的重要前提

全面把握《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从而在长期发展政策框架内制定短期调控政策,在五年目标框架内制定短期计划目标,针对发展的新需要和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对策,为推动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全面性

《纲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需要进行全方位整体性的评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执行不力之处。

(二)突出针对性

在全面评估《纲要》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选择重要领域开展深入评估,紧扣主题主线大方向的执行情况,资源环境等领域的约束性指标实现情况、科技创新等核心战略的完成情况以及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突出定量性

《纲要》评估要把定量和定性结合起来,尽量使用统计数字说明情况,采用量化指标体系,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形成量化评估结果。同时,也要使用文字说明思想、理念和政策。

(四)突出阶段性

《纲要》是对未来五年的发展任务进行安排,期间国内外宏观环境可能出现大的变化,《纲要》实施也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要摸透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长远发展任务结合起来。

三、评估内容

(一)主题主线

《纲要》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发展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对科学发展推进情况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是中期评估的核心内容。

(二)发展目标

对24个主要指标特别是12个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和未来走势。其中,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耕地保有量、森林增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国总人口等目标,进行重点分析。

(三)重点任务

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革开放等战略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其中,对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重大政策导向,进行重点分析。

(四)政策建议

根据《纲要》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和大国之间关系的新局势,研究提出“十二五”后半期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措施,以及未来较长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

四、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应当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个方面的作用。

(一)地方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区《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加强对地区实施国家《纲要》的评估,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国家《纲要》实施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以及负责部门的单项指标考核方法,形成以各地区总分值为基础的2011年和2012年年度考核报告,作为总体评估报告附件。此外,将中央地方巡视组、转方式监督检查小组工作成果作为评估地方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部门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的要求,对各部门实施国家《纲要》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制定“十二五”时期部级专项规划尤其是重点专项规划的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抄报发展改革部门。

(三)外部评估

组织第三方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国内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国际组织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体现独立观点的客观性评价报告,报告摘要作为总体评估报告附件。组织专家评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对总体评估报告进行咨询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总体评估报告附件,此外组织国内外政界学界人员,举办每年一次的《纲要》实施情况评价高级别研讨会,听取各方面专家建议。组织公众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设计《纲要》实施情况调查问卷,面向专家、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开展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摘要作为总体评估报告附件。

(四)总体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分别召开各地区、各部门评估座谈会,选择若干代表性省份开展实地调研,选择若干重要领域开展部际联合专题调研,组织部门内司局开展负责领域评估,提出总体评估报告。将总体评估报告及各附件报送国务院审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的重要参考,制定2014年和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编制“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基础。

(五)评估结果

总体评估报告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发送各地区、各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编撰总体评估报告及各附件、地区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评估报告及有关调研报告,出版发行中期评估书籍,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释放政策信号。

五、能力建设

在做好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的同时,应当注重加强我国规划评估能力建设。

(一)建立评价机构

要鼓励发展市场化的专业评价机构,由发展改革部门发放规划评价机构资质认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划评价机构库和专家库,评价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受委托的评价工作。同时,在现有科研事业单位如中科院、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院中设立评价部门,长期稳定地从事评价研究工作和监测工作。

(二)培养评价人员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是在公路通车运营2至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

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总结,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

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分析和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执行

过程,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二、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

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

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

、内部管理、运营状况、公路收费、服务情况等的内部条件分析,评价项目目标(服务交通量、社会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

等)的持续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

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的内容应包括各种专题报告及建设项目管理卡。建设项目管理卡应按本办法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编制。

第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项目建成通车2~3年内进行的各种调查及重要运行参数的

测试数据为依据。项目通车后需要进行的调查主要有:交通量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项目财

务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效果调查、环境调查等。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

等。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即根据项目各阶段所预定的目标,从项目作用与影响、效果与效益

、实施与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方面追踪对比,分析评价。前期工作的评价技术原则上可用于项目的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必须客观、公正、科学,不应受项目各阶段文件结论的束缚。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附件文本统一采用297毫米×210毫米(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我心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征文 人大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监督 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届县人大常委会两年来,特别注重做好对计划审查监督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提前介入,认真搞好初审工作。 计划初步编制后,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财经工委的同志深入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乡镇、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在人代会审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较好。如在初审2004年计划草案时,针对我县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下岗职工再就业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工业,提高工业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努力增加就业,实现当年新增就业人口与新增就业岗位大体持平等建议。 定期了解计划执行情况。 计划审批后,必须坚决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县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要听取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请县级相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后,人大办公室将审议意见加以综合整理,以《工作简报》的形式,送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督。 针对影响计划执行的关键因素,深入企业调查研究。 我县是个工业弱县,财政穷县,要想从根本上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必须抓住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工业经济。今年8-9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广泛深入到工业企业,对全县工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要整治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理顺工业经济管理体制、加强对中近期工业项目的论证、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等建议,这些意见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组织代表视察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项目是完成计划的重要因素,也是计划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部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视察一批在建的重大项目。如2003年,组织代表视察了新县城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有力地推动了深井取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加强了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监督。 明确《计划报告》的定位。 针对部分人大代表对是不是要在人代会上作《计划报告》提出质疑的现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与计划部门联系,共同商讨,指出政府每年向人代会作计划报告是宪法明确规定的,计划报告还是要作,但要找准《计划报告》的定位,在体例、内容、表述方式上搞好与《政府工作报告》的衔接,要求《计划报告》的语言表述与《政府工作报告》尽可能避免雷同,错开表述角度,《政府工作报告》侧重讲“工作”,《计划报告》侧重讲“结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计划部门对2004年的计划报告相应作了一些改革,在人代会上得到了多数代表的肯定。

“我心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征文

总部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我心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征文 人大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监督

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届县人大常委会两年来,特别注重做好对计划审查监督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提前介入,认真搞好初审工作。 计划初步编制后,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财经工委的同志深入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乡镇、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在人代会审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较好。如在初审2004年计划草案时,针对我县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下岗职工再就业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工业,提高工业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努力增加就业,实现当年新增就业人口与新增就业岗位大体持平等建议。 定期了解计划执行情况。 计划审批后,必须坚决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县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要听取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请县级相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后,人大办公室将审议意见加以综合整理,以《工作简报》的形式,送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督。 针对影响计划执行的关键因素,深入企业调查研究。 我县是个工业弱县,财政穷县,要想从根本上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必须抓住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工业经济。今年8-9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广泛深入到工业企业,对全县工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要整治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理顺工业经济管理体制、加强对中近期工业项目的论证、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等建议,这些意见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组织代表视察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项目是完成计划的重要因素,也是计划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部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视察一批在建的重大项目。如2003年,组织代表视察了新县城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有力地推动了深井取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加强了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监督。 明确《计划报告》的定位。 针对部分人大代表对是不是要在人代会上作《计划报告》提出质疑的现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与计划部门联系,共同商讨,指出政府每年向人代会作计划报告是宪法明确规定的,计划报告还是要作,但要找准《计划报告》的定位,在体例、内容、表述方式上搞好与《政府工作报告》的衔接,要求《计划报告》的语言表述与《政府工作报告》尽可能避免雷同,错开表述角度,《政府工作报告》侧重讲“工作”,《计划报告》侧重讲“结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计划部门对2004年的计划报告相应作了一些改革,在人代会上得到了多数代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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