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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20*年本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有利于推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初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我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基本素质的整体提高;有利于不断完善“以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和学生整体素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为目标,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招生计划

(一)20*年,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班人数为5338人,实际在本区报考的考生人数约为5290人。按照市、区政府提出的入学率确保98%以上的要求,必须编制、落实5200人以上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今年提出的普高计划数和中职计划数大致相当的要求。

(二)本区招生的中等学校分为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专、技校、职校。招生总计划数约为5400人,其中普通高中类约2600人,中职类约2800人。本区所属高中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本区详细的招生计划,见区招生办另行编制的《20*年*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三)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重点高中在初中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推荐优秀生”的工作。具体计划由市教委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20*年本区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民办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15%,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20%。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下达的招生计划应认真完成,计划的调整与转移,必须按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蓝印户籍”(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年*月*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有效期1年及以上《*市居住证》(编号前3位为CW9或有A字样),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3、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居民、*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5、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本区常住户籍,并在本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后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截止日期为20*年*月*日。

2、本区常住户籍,并在区外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由区招生办审核报名资格后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日期为*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3、在本区就读的外区(县)常住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或在本区报考。在本区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按本区户籍考生办理手续。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由户籍所在区(县)招办实施,报名日期为*月*日、*月*日。

4、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由就读学校或区招办受理。

(三)志愿填报

1、2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志愿表,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设置,考生须严格按照《填报志愿须知》的要求填写。志愿表一经汇总至区招办,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号”与“简称”须保持一致,若有误差,以代号为准。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三限”择校生,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志愿填报。与其它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一旦录取,不得放弃该志愿,也不能要求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三限”择校生须一次纳择校费,现代化寄宿制高中4万,区重点高中2万,一般高中1万。

四、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按市中招体检有关精神执行,区教育局会同区卫生局对本区招生体检工作进行协商和部署,区招办协调组织,区体检站负责实施。

20*年的招生体检设石化和朱泾两个点,体检时间*月*日~*月*日。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并要求复查,一律用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复查(色觉异常除外)。

五、考试工作

2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统称为“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学业文化考试分为学科文化考试、学科等级考试、实验技能考试。

(一)学科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文化考试卷面满分,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50分;物理为90分;化学为60分;总分为600分。物理、化学合为一场考试。考试时间每场均为100分钟。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中的文言文部分,试卷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生考试时自主选择。

(二)学科等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考试)、体育(体育与健身)。考试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政治学科考试时间为70分钟。

回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统一使用与*初中毕业生学业文化考试相同科目试卷,不再另行单独命题。

(三)实验技能考试科目为:理化实验。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考试日程

1、学科文化考试日程:

6月17日上午*:30-10:10语文

下午14:00-15:40物理、化学

6月18日上午*:30-10:15英语

下午14:00-15:40数学

2、学科等级考试日程:

*月*日上午8:30-9:40政治(应届生、历届生)

*月*日下午16:00-17:10政治(返沪生、社会个别报名历届生)

*月*、*日体育测试

3、实验技能考试日程:

4月~5月理化实验

(五)考务工作

1、20*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的考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2号)文件精神,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2、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的阅卷工作,除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外,其他学科考试阅卷工作由区招办、区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实施,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体育考试由学校根据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测试。残疾学生、体育免修学生可免于体育测试。

3、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考分公布后,区招办组织接待考生查分(语文学科不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则和惯例,由工作人员查核卷面成绩,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招生录取。一旦顺序在前的志愿被录取后,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二)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市教委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线”。任何招生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跳越区招办自行招生,不得擅自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学生。未经区招办投档录取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不得给予电子学籍注册。

(三)在录取中,政治、体育等级考试未达到优秀、良好等级的考生不能作为市、区“推优生”推荐,不能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政治等级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报考区重点学校。体育等级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报考*中学和区重点学校。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级中等职业示范校的“推优生”招生录取严格按以下要求操作:市教委统一下达招生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各初级中学毕业人数、办学水平和历年推荐情况,平衡后分配到各初级中学。以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等额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学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填写《20*年*市“推优生”志愿表》,由区招办汇总后报市中招办,根据学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五)20*年*中学和石化工业学校继续面向外区(县)和本区提前招收优秀初中毕业生,并按照预先上网公布的具体录取操作方案进行录取。张堰中学、上师大二附中、华师大三附中提前招收部分优秀初中毕业生入学工作,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区20*年区重点高中推优生招生实施办法》实施。

(六)提前招生录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按招生计划数1:1.2进行投档,各招生学校将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以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七)提前招生录取的中等职业类学校艺术类专业,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实施意见》实施。

(八)统一招生录取的学校,按计划数1:1等额投档,以考生的录取总分(录取总分为“统一学科文化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以下同)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以上同分同志愿,首先比较其语、数、外三科总分,再依次按数学、语文单科成绩逐项区分,若还相同,最后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直至选出其中1人。

(九)20*年,华师大三附中和上师大二附中实行全区统一招生,不再按石化地区和原*地区划分录取学生。

(十)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分别按*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20*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必须参加“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经市教委批准的20*年可招收文艺特长生的中等学校,招收*市学生艺术重点分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送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分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送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送档录取。招收文艺特长生的中等学校和有推荐资格的*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名单见附件2、3。

(十一)民办高中招生录取纳入统一招生录取。民办高中在全市统一“学科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原则按照本市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投档,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并向社会公示。录取时不得有违背招生政策的附加条件。

(十二)*中学继续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严格遵守招生规定,把握对外宣传口径,积极稳妥地做好外招工作。

(十三)最后阶段的征求志愿录取,关系到本区的入学率,区招办必须积极征求未录取的考生,组织协调未完成计划的各中等学校,实施征求志愿录取。

(十四)录取加分及政策性照顾项目见附件4。

七、其它

(一)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学生选择升学志愿,不得遭受限制和包办。无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比例录取。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区教育局批准招生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办学单位,不得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20*年本区普通高中的班级招生学额数控制在42名左右。

(四)完善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将对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五)任何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经公布流传,必须承担责任。

(六)加强升学与择业指导,充分利用市、区信息中心网库资料,建立多样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网络,使考生、家长理解改革,掌握政策,正确选择升学志愿。

(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5)

八、加强领导、勤政廉政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内容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1000名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到我省18个省辖市的农村基层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

二、主题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豫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影响,完善机制,确保招募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就业或开展阶段,进一步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的对象主要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支医”、“支农”岗位也可从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重点招募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毕业生;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符合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的要求。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XX]33号)精神,为做好河南省2011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阶段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1000名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到我省18个省辖市的农村基层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

二、主题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豫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影响,完善机制,确保招募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就业或开展阶段,进一步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的对象主要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支医”、“支农”岗位也可从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重点招募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毕业生;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工作内容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1000名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到我省18个省辖市的农村基层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

二、主题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豫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影响,完善机制,确保招募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就业或开展阶段性服务,进一步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的对象主要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支医”、“支农”岗位也可从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重点招募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毕业生;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符合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的要求。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XX]33号)精神,为做好河南省2011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阶段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1000名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到我省18个省辖市的农村基层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

二、主题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豫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影响,完善机制,确保招募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就业或开展阶段性服务,进一步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的对象主要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支医”、“支农”岗位也可从全省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重点招募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毕业生;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根据《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遵循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构建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以技能为中心的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落实本科高校办学自主权,支撑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定位,培育办学特色和品牌;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招生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应历届毕业生,包括具有中职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考试与录取

采取考生自愿报名、高校联合自主考试招生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技能。知识部分考试内容依据教育部2009年新颁布的教学大纲,可参考《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2014自主招生考试,文化课及专业理论考试实行对口招生院校联考;特殊专业可参照2013年的考试内容和方式,其他专业若组织技能测试,其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录取总分。

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一周后,方可报省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有关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招生院校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等,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正式公布。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职成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809室)。联系电话:0551-62837839。

(四)管理与就业

2014起,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不再实行一年预科制。

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对口招生班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五)有关鼓励政策

1.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未纳入国赛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本科院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级奖的、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在职在岗的、或具有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可适当加分,具体分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三、组织领导

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处、高教处、发展规划处、考试院共同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确定对口自主招生院校,审定各自主招生院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口招生计划的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录取工作和对自主招生院校的考务指导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对自主招生院校考试内容的指导工作,协助审定自主招生人才培养方案。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采购;档案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高校在一定规定金额和范围之内可以自主招标,招标涉及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招标过程中会产生招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合同等相关档案,种类繁多,数量会因投标单位的数量而变化,总量庞大。招标档案是学校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资料,是后期的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也是高校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资源。因此,招标档案的科学管理对高校的规范管理和全面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一、高校采购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机构与采购职能脱节

目前大多数高校单位的文书和档案管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档案工作在高校不受重视,加之高校招标项目量小、时间较分散、阶段性的工作,从职能角度上讲,工作的交叉性使招标工作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档案管理部门通常认为招标结果产生后即表示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而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都不强,对招标档案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没有把招标档案工作实质性地列入专项管理,招标档案没有被作为一种重要信息来认识和保护,致使招标工作形成的档案在归档、保存、查阅上存在很大困难。

(二)采购档案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由于编制、开发计算机管理档案软件的大多数是计算机专业人员,他们对档案管理中的一些特殊规律缺乏明确的认识,而档案管理人员对计算机技术的掌握又缺乏深度,因此实际工作中所用软件功能还比较单一,仅局限于档案的编目和检索,许多工作还得靠手工来完成,信息化程度很低。招标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种类比较多,这些资料最大的特点就是,纸质资料量大、保存年限较长,事后查阅频率较高。招投标文件都讲究权限和时效性,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下必须作出有效的承诺和保证,而这些均以纸质形式反映,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有些学校甚至还未使用计算机进行相关数据录入,更谈不上专业软件管理。

(三)采购档案管理目标不明确,缺乏配套的管理制度

有的高校对反采购档案要达到什么没有明确目标,不能根据现有的软、硬件条件和单位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合理的工作目标,也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招标项目往往涉及的人员多,档案收集不规范。同时会涉及货物、工程、服务等多方面,项目管理人员档案的整理水平差异很大,没有按照统一标准和制度进行整理归档,档案的收集也不完整,遗漏现象等。但高校对这方面工作也缺乏相应的责任制度。另外由于招标工作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多是兼职,没有额外的报酬和奖金,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重视,工作中缺乏沟通配合等,直接造成档案质量不高。

(四)采购档案保存存在安全隐患

与纸质档案载体相比,电子文件的存储材料的寿命要短很多,一般仅为5- 15年,而很多采购档案保管期限都达15年以上。在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学校,会形成大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的存储材料容易受材料变质和外来磁场的影响导致数据被破坏,造成数据的丢失。由于计算机系统出错造成数据库系统和文件系统故障;录入或更新的数据不满足格式条件或要求;人为地、有意识地破坏活动,对数据非正常修改,对软、硬件的蛮力破坏等都会导致数字化档案的缺失,并且无法修复的可能性比纸质档案大的多。

二、改进高校采购档案管理的建议

(一)重视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职专业管理人员

招标档案工作对于高校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应加强重视此项工作。鉴于招标档案的重要性,应建立学校招标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明确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并且应保证一定的稳定性。专职工作人员应利用现有的资源,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从各方面及时、广泛地搜集现有招标相关档案,并对照归档范围进行系统的整理、检查分析,确保招标档案符合原始、完整、准确的要求。

(二)加大采购档案的信息化程度

档案是一种信息产品,要合理利用这种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并获得最佳效益,必须通过软件开发编制档案检索管理系统。此外,在服务技能上要有自动控制技术等手段的支持,对档案进行全方位、多角度、高效和安全的改造,保证电子文件的管理与监控。高校招标工作的阶段性和时效性特点确定单独开发编制档案检索系统的成本太高,但人工检索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工作效率低。因此,系统检索方法的实现可利用学校资源,比如在校档案室管理软件的平台上进行再次开发利用或者利用学校人才资源开发简易检索工具,这一检索方法的存储量大,检索效率高。另外,各高校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在其外部与高校图书、情报等其它信息系统取得协作,在制定和实行业务、技术标准化上协调一致,通过构建网上档案服务平台,为更多的用户提供服务。

(三)完善采购档案的专项管理制度

高校招标档案资源建设涉及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各方面,也是一项系统工作。做好招标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就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建章立制,完善各项招标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实施。根据学校设置招标组织的情况制定招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招标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按照问责机制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设定一定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保障招标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使招标档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构建采购档案的保密及安全防护体系

招标过程中每一个信息对于招投标双方的公平都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招标后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验收以及纠纷处理。随着招标的结束,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及验收陆续进行,包括可能出现的纠纷事宜,招标档案是这一切工作的基础,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原始资料。这就要求档案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好招标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能违反相关的操作程序。同时,根据电子档案特点和网络结构的特点,其安全防护也应综合使用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构建立体化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设立防火墙和安装杀毒软件,防止未授权系统的侵入;安装加固软件,防止对系统安全构成的威胁。档案信息网络主要是学校内部局域网,其网络上运行有大量的密级信息,除安装各种网络安全防护软件外,还应对网络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测。为了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必须进行数据备份,并脱机保存到其他介质上,以防止数字信息的丢失或更改。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1、基本概念

修缮主要是指对建筑、设施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并不改变其原有的功能和用途。改造则是指对建筑、设施进行改造,使其不保留原有用途。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在档案中与新建工程档案并无很大差别,但是仍存在理论知识的差异。

2、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档案

修缮改造招标是指以修缮改造项目为对象,以优选工程承包方为目标的招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其档案也由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机构自行保管。在招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借助招标机构来帮助完成招标工作。招标方式共分为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者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1]。

二、高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1、高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

高校修缮改造工程主要分为建筑物修缮改造工程、设备修缮改造工程及零星维修改造工程这几个项目分类,但是对于档案的应用却大同小异。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个高校经过了快速的发展时期,为不断满足教育科研和广大师生的需求,修缮改造项目越来越多。由于高校是一个极其稳定的机构,并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保证,高校建设项目逐渐被社会越来越重视,所以各施工单位对承建高校项目竞争也日渐激烈。

2、高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①招标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规避招标或假招标、投标方资格审查的不够严格、评标人员的资质不足、操作程序不规范;②投标方即承建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围标、实标、违规低价中标、违约或违法;③招标机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专业知识和技能匮乏、管理水平滞后、招标机构相关制度规范不够完善、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不顾职业操守。以上三个方面间接地导致了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应用[2]。

三、高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措施

1、招标程序的正确建立

为了公平、公正的展开高校修缮改造的招投标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招投标程序的管理机制,应健全资格预审机制并严格制定预审文件的要求,并且档案也要做到严谨明确,这样可减少串标、围标的发生,经过预审通常是实力强厚,信誉连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对于档案的应用也能轻车熟路,做到清晰明确。科学的设立评标小组将会使招投标程序更加完善,评标环节是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评标小组在整个评标环节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翻查实际案例,建立一个素质优良,专业素养精湛的评标专家组尤为重要。万事都需要经验,有着良好的素质与经验的专家小组将会使事情事半功倍,对于档案的应用也将会符合各项标准。

2、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在修缮改造工程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建方或不能满足修缮改造工程的的需要,承建方不能履行投标文件,不能严格遵循合同规定等众多问题。上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众多环节。因此,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减少因合同内容不够完善造成的风险和不良影响,势在必行,由于工程的所有档案最后都要归档,上报相关部门,所以一个工程的是否合格,除了业主检验,最重要的是档案的应用,将档案明确归类,正确的应用是一个工程中的根本。

3、监督和审计

加强招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能够有效的抑制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具体方法是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招投标一应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及对于档案的严格检查。严格监督招标合同、图纸及相关全部资料和档案的应用,为了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适当的引入相关的监督机构将会对整个招投标工程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实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及城市授信原则[3]。

四、结论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各区教育局、招考办(基教科),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2019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继续使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开展网上录取工作,实行统一录取平台、统一招生进程、统一组织管理。为确保录取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工作安排

(一)普通高中录取安排。

1.统一录取。

7月14日上午,独立招生学校录取。

7月15日上午,提前批指标计划和统一计划录取。

7月16日上午,第一批录取。

7月17日上午,第二批提前录取、第二批和第三批录取。

7月19日前,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完成新生报到注册网上登记,并须在20日16:00前通过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完成注销逾期不报到考生操作。

2.补录。

7月22日,通过广州招考网(gzzk.gz.gov.cn/)公布普通高中学校补录计划和补录办法。

7月23日,未被录取的考生通过中考服务平台(zhongkao.gzzk.cn/)填报普通高中学校补录志愿。

7月24日上午,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补录。

7月25日前,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完成补录新生报到注册网上登记,并在中招录取系统注销逾期不报到的考生。

(二)中职学校录取安排。

1.统一录取。

7月27日,省、市、区属中职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录取。

8月4日前,新生报到注册,中职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注销本校逾期不报到考生。

2.补录(注册入学)。

8月5日,通过广州招考网公布有关中职学校的补录计划。

8月5日-31日,在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中招平台”)以注册入学的方式进行补录,并继续做好注销工作。

8月22日前,在省中招平台完成新生入学注册登记工作。

8月30日前,在省中招平台录入三二分段中职段新生信息。

(三)新生备案。

1.普通高中学校在9月5日前最后确认新生报到情况,完成网上新生入学注册登记,省、市属学校和区属学校于9月12日后在网上下载电子签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再按学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高一新生学籍备案手续。

2.中职学校分两次办理录取备案,第一次备案时间:9月4日-6日;第二次备案时间:11月21日-22日,逾时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各类资助资格(含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福彩助学)的新生必须在第一次办理备案。市招考办在每次备案结束后,即移交录取新生数据至中职学校主管部门,如考生信息有异动,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二、录取操作办法

(一)各招生学校须按学校所在录取批次,分批分阶段登录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完成录取、新生注册及不报到考生注销等操作。今年起,各招生学校须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后再链接访问中招录取系统。登录和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启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考试综合管理平台的通知》(穗招考办〔2019〕98号)。

(二)中招录取系统将根据录取工作进程,设置相应功能,供招生学校注销或新生注册登记。系统开通时间:每天9:00至17:00。

(三)使用中招录取系统的设备及环境要求:操作系统Win7或以上,内存2G以上,浏览器IE 11或Chrome 75以上版本并可接入互联网(拨号或专线连接)。各招生学校必须在网络能正常运行、有安全保障的场所进行录取,严禁在网络不安全的公众场所进行录取,防止木马、病毒对招生过程产生影响。

(四)各招生学校要提前做好中招录取系统的网络测试工作,测试时间为:普通高中7月12日9:00至17:00,中职学校7月26日9:00至17:00。测试内容主要为各学校负责录取的人员要成功登录我办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并能顺利链接进入“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授权进入中招录取系统的默认账号是当年在中考服务平台申报招生计划的账号,如需增、改相关录取操作人员信息的,需在录取开始前将录取操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书面报给市招考办中考科处理。

(五)录取期间,招生学校须及时登录中招录取系统阅档和提交预录名单,具体操作详见登录界面的操作说明。

(六)录取结束后,各类招生学校可在中招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数据(含考生电子档案的各种信息及考生照片)。

三、录取工作要求

(一)录取工作是招生考试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成立录取工作机构。市招考办设立录取领导小组和职能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录取工作;各区教育局招考办(基教科)须相应成立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的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录取系统的操作,提前做好录取系统测试,按照公布的各批次录取时间,严格按投档录取流程进行操作。各区招考办(基教科)要在录取期间密切注意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动态,督促学校按时完成阅档和提交预录名单,以及对本区高中预录名单进行结算等录取操作,保障全市录取工作统一、有序进行。

(三)各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注册报到工作。每批次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及时逐一通知本校录取新生到校注册报到,对已报到新生要在录取系统做好入学注册登记;对未报到新生,要主动与考生联系,确认其意向,对已明确放弃报到的,招生学校必须在录取系统注销其录取结果。对不如实注销的学校,如有考生和家长投诉,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四)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和初中学校要做好组织落选的考生参加普通高中补录工作,及时将补录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本区落选考生。

(五)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和各级学校要高度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和家长,各学校和招考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切实维护考生的权益,实现平安中考、和谐中招。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为贯彻落实*年*市体教结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奥运后备人才的培养,健全和规范体育特长生的招收工作,明确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形成有序运行和有效监督机制,依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一)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须按市、区县两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区县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编制的协调和指导。

(三)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其中包括需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总数控制在50名左右。

(四)市、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地区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学校的招收项目、范围、计划人数包括原则、方法、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和项目

(一)经*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的学校及项目(附件1)。

(二)经*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项目(附件2)。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二)参加系统体育训练,在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正式办理注册手续2年以上,并持有参赛证。

(三)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义务教育阶段八、九年级获得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填写《*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附件3)参加报名。

1、获得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5名的学生。

2、获得本市由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区县级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1名的学生。

3、经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的项目专家组测试认定的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少数特殊体育后备人才。

四、招生范围

(一)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的学校在招收本区县体育特长生基础上,具有住训条件的学校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附件1)的5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二)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工作在所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具有住训条件的学校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附件2)的3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五、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学校应于*年3月30日前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将测试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招生额度、录取方法等报区县和市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应成立由行政、监察和项目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评组,严格按照本校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进行公开选拔。并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在学生所在区县和学校张榜公示1周后,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格式要求,报区县和市中招办备案。市中招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对各区县专项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未经市中招办集中公示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以体育特长生的途径予以录取。

(三)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70%的学生,由招生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是否录取。

(四)招生学校应依据经备案认可设置的项目,择优录取专项对口的体育特长生。如招收从田径项目转为其他项目训练或者篮球、手球、排球、沙滩排球、网球、棒球、垒球等相关项目进行转换训练的跨项目优秀体育苗子,须事先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备案,方可招收。

(五)对个别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而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考生,由招生学校上报区县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审核认定并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录取。录取后,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应与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签订《奥运重点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责任书》。

(六)各区县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须在录取后一个月内将当年各校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名单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将对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单列实行全程跟踪和监管。

六、招生工作监督

(一)市、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及中招办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生学校的分管校长是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宜的教练员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学校,要取消其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资格。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人员,要予以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三)实行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拟招收的体育特长生要预先上网公示。对正式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名单由学生原在读学校在显著处公示7天。未经市中招办集中公示的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四)招生学校在正式录取前应与所招收的体育特长生签订相关协议,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其入学时的文化学业成绩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七、附则

(一)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文件的有关精神,对二线运动队学校和试办二线学校、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额度等内容,并于*年3月30日前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工作应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未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或其考试成绩低于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70%的学生,各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均不得录取。

附件:1.*市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名单

2.*市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中部分)名单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通信类专业;招生与招工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有关要求,教育部制定下发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求,试点单位要在探索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招生招工一体化、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标准、建设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建立体现现代学徒制特点的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

其中,探索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完善学徒培养的教学文件、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是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关键内容。

1现代学徒制下的招生与招工运行现状

现代学徒制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通过学校、企业的深度合作与教师、师傅的联合传授,注重人的个别差异,对学生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学徒制在东西方国家都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为推进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很多国家高度重视学徒制培训在增加就业机会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借鉴传统学徒制优点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现代学徒制,使之成为世界各国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之一。

德国把现代学徒制叫做“双元制”,执行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方案的其典型做法是:企业学徒岗位,面试录取,并在行业协会进行学徒注册。同时,学徒在相应的职业学校注册学籍,瑞士现代学徒制称为“三元制”在招生与招生上,瑞士的职业教育统归联邦政府管理,英国学徒制体系由三个级别组成:中级学徒制(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学徒制(国家职业资格3级)和高等学徒制(国家职业资格4级及以上)。在招生与招工的一体化运行上,由培训机构向企业派出代表,帮助企业确定适合该企业开展的学徒制项目。学徒通常需经过面试确定录用,并签订培训合同。澳大利亚的现代学徒制在招生与招工方案中,集团培训公司是澳大利亚学徒制中富有特色的第三方机构。他们直接招聘学徒,然后把学徒派遣到小微企业工作,同时也把脱岗培训外包给TAFE学院。

在我国,广东、浙江、江苏等地一些高职院校已经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并已经初显多种类型,招生与招工上,有面向学校生源的,有面向企业生源的,有基于校企合作的,也有基于职教集团的。如山东省总结推广了平度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主要特色的双元制办学模式,并在全省25个县(市)建立了半工半读的学徒制试点;山东省胶南市在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办学模式实施过程中,深入推行“八定”,即:定计划、定内容、定人数、定时间、定岗位、定师傅、定质量、定目标;天津市形成了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天津模式。我国在还在现代学徒制推进的过程中,没有完整成形的运行方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2高职院校通信类专业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方案运行的困难

随着产业经济结构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ICT类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活跃力量,通信类技术已由“高大上”走向“管道”成为基础,通信类人才需求量大增。现阶段,通信的相关前沿技术主要由企业掌握,所以对于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必须进行校企合作,只有“高起点”,才能“快发展”必须背靠大企业,主要技术标准的制订方,才能有快发展,才能培养出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通信类人才。

ICT类专业,技术更新快,从BB机到现在的4G技术,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同时在通信的全产业链的用人需求上又有别于制造业,其属于劳动分散型产业,人才需求相对分散。所以,在招生与招工的一体化运行上,不能招抄招搬,要根据行业企业需求进行方案制订。

在院校,高职通信类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主要集中在相关通信类技术的中小型企业中,而对于这类通信企业而言,在高速发展与变化的技术更新中,面临着激励的竞争,他们很难确定三年以后的人才需求,更难指定去招收一个三年以后需要的人员。对于相对稳定的大型企业,对于高职院校人才类型的需求更是有限。

对于高职院校的通信类专业,若脱离行业企业,只进行通识类教育,就会对就业出口造成不良的影响,失去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最终将会被市场所淘汰。因而,完善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一体化的招生招工制度,推进校企共同研制、实施招生招工方案,对于高职院校通信类专业践行现代学徒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我校通信类专业基于现代学徒制下的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方案

“现代学徒制”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思想,也具有深刻的教育价值。现代学徒制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的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其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教育,它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是传统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一场重大革新。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通信类专业,基于现代学徒制下的招生与招工一体化运行方案,主要借鉴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现代学徒制模式,根据行业企业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定位而制订。面向岗位群,企业群,主要采用第三方培训集团的形式进行。

第三方机构主要在技术上与就业岗位群上,依托于行业内的大型技术前沿企业,如中兴、华为等。学生入学即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由第三方机构将学生推荐到相关的所依托企业的就业池中,由学生与企业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确定学生的就业岗位。

2010年,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通信相关专业与圣斯特教育集团合作,定向培养3G方向人才。实现了校企双方优势互补,毕业生供不应求。圣斯特教育集团主要的技术与就业池依托于摩托罗拉集团。2011年,移动通信技术专业与中兴新思教育集团进行签订协议,成立了“移动通信技术(中兴)”班,在网络建设与优化方向定向培养专业人才。中兴新思教育集团主要的技术支撑及就业群面向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托中兴企业在行业、企业内的优势,专业招生人数不断攀升,同时,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率达100%。学生对于就业企业满意度较高,同时,企业对于联合培养出来的“现代学徒”也给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专业发展紧跟行业的发展,2013年,凭借着在TDSCMA技术上的独有优势,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最终确定于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正式合作,签订校企合作联合人才培养协议,面向大唐移动物联网方向及就业企业群联合培养人才。

通过几年的方案运行,初步实现了通信类专业的招生与招工一体化。为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也为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通信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高水准平台。

4结语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一、高校新生档案管理的现状

1、新生纸质档案寄发途径多样,收集难度大。传统录取模式中,考生没有纸质档案就不可能被录取。一般在录取结束时,纸质档案统一由招生老师在招生点领取后随身带回或寄回学校,保证了全部考生档案的齐全性,便于学校对考生进行复查,利于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前熟悉学生。电子档案出现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对纸质档案的要求有所不同。有些省份考生只有电子档案,不提供纸质档案;有些省份在考生录取后由当地招办或学校直接把纸质档案寄往学校。

2、新生纸质档案收集时间过长,整理难度大。实行计算机网络录取后,考生所在学校或生源地招办对纸质档案的邮寄时间不一致,从录取结束一直持续到第二学期都可能有学生档案寄来。有的省份不主动寄出考生的纸质档案,需高校去函后才寄发或学生凭学校证明索取时才提供。这使得学生的纸质档案一时很难收集齐全,人为延长了档案的收集时间,增大了整理难度。

3、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利用率低。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报名信息、成绩与志愿、体检信息、报名表、体检表和附加表等,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记录,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但在招生结束后,多数高校对招生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或永久保存价值的考生电子档案没有进行规范归档,没有充分利用电子档案补齐新生纸质档案的缺失,没有充分利用电子档案的优越性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服务,没有充分利用电子档案开拓招生生源和招生范围,没有充分发挥电子档案的 经济 和社会价值,电子档案的利用率十分低下。

二、高校新生档案实行双套制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新生档案双套制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关键要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是否完全相同,能否相互取代。如果两套档案从内容到载体形式完全相同,双套制则是完全重复保存制,显然是不必要的。如果两套档案存在某方面的差异,那双套制就不是重复保存制,该不该实行双套制就要做具体分析了。高校新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内容、载体、功能和法效方面有较大差异。

1、内容方面。纸质档案由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中学学籍材料和统考成绩单等组成,考生的成长过程清晰,内容翔实;而 电子 档案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高考成绩等内容,是对纸质档案信息的浓缩和数字化。

2、载体方面。纸质档案的信息与载体是一个整体,只要保证载体安全,信息的可识读性就不成问题,其归档形式是一种实体归档。电子档案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记录,存储于磁盘或光盘,离开 计算 机及相应的软件,电子文件就无法识别和传递,信息记录的存放位置不固定,可从磁盘的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位置,也可通过 网络 从一个载体传输到另一个或多个载体,也就是说电子档案的载体不固定,其归档的实质是逻辑归档。

3、功能方面。纸质档案是大学生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其功用表现在,学校可通过纸质材料上的照片、个人信息、笔迹等对身份有疑问的学生进行验证;学生管理部门和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可通过阅读学生纸质档案材料如学生填写的登记表、个人自传、自我评定、家庭状况等材料,详细了解学生情况,发现其长处与不足,加以正确引导、帮助。在学生毕业就业时,缺失纸质档案材料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就业,尤其是部队征兵、国家行政单位公务员选拔等要求必须有详细的纸质档案。

三、高校新生档案双套制管理的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一)面向全省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县(市、区)媒体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县(市、区)或媒体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市招生的招生广告,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招生广告备案及要求

(一)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后,方可进行。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

《招生广告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经备案后方能。(《招生广告备案表》样表可在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或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属于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广告为: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查;涉及省内外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涉及学费问题的,由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审查;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各类培训学校、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审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等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审查。有关处室审查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上填写广告日期,编排招生广告备案编号,加盖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广告专用公章。同时报电子版1份,经备案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

(四)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

五、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随意改动已批准的广告内容或未经审查擅自、逾期招生广告的,追究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学校的责任,并责令违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更正说明。

六、凡违反法律法规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这类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2篇

“点招”催生的高考录取则

省招考办是省教育厅领导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副厅级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全省的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中专招生、录取工作,每年承担30余项70余次考试,约有200多万人次参考。

王哲夫是省招考办副主任,王新春是自考处副处长,付学东是普招处副处长。王哲夫、王新春、付学东等人所犯,均系利用高校高考招生录取时在一定范围内可自主选择考生的“点招”机会,将部分考生“点招”进相关高校,从而收受考生家长贿赂。

“点招”,即统招调剂录取,高校每年可以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预留1%的招生计划以及将外省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剩余指标,用于录取高分落榜考生和解决“特殊情况”的录取方式。这些指标不对外公布。在实际操作中,正是这些缺少监管但又决定很多学子前途命运的招生录取指标,成了众人争抢的“唐僧肉”。

省招考办由于在高考录取期间对高校报送的“点招”考生有审核决定权,成为众多考生家长竭力巴结交往的对象。于是,出现了高考录取时“则”:一个是考场内“拼孩子”的明规则,另一个是考场外“拼爹”的潜规则。有钱有权的家长通过各种渠道找人找关系,使考生分数不够相关高校录取分数线最终也能被相关高校“点招”录取。久而久之,一些和省招考办有关系的人也俨然成了一些考生家长的座上宾、大贵人。每到高考招生季,就有掮客专门四处承揽“点招”生意,他们私下散发名片,影响极为恶劣。

三战三捷揭黑幕

2012年3月12日,辽宁省直机关纪律工作委员会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移送了一起涉及省招考办自考处副处长王新春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线索显示,王新春涉嫌在高考招生录取期间为考生提供职务便利来牟利。对于这一社会敏感度高而侦查触角从未涉足的领域,省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3・12”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王新春在省直纪工委找他谈话时并不认罪,不仅拒不交代问题,而且态度蛮横。根据这一情况,专案组经分析研判认为:王新春的反应说明其已经听到了风声,并已做好了相应的准备,是一种侥幸、戒备的畏罪心理反应。而对王新春调查的情况也与这一判断吻合,其本人名下资产并没有发现异常。专案组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等筛查了王新春的主要社会关系网,并列出了前妻、现女友、表姐等重点对象。集中梳理了王新春及其母亲、哥哥等主要关系人名下的各种资产信息,经关联对比发现,其母亲名下的数百万银行存款和多套房产与其农村妇女身份不符,其哥哥名下的一辆卡宴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以及多套房产与其普通工人身份不符。同时据反映在案发前王新春频繁往返于工作地沈阳和辽阳老家之间。综合这些资产信息,可以判断这些资产与王新春受贿有关。

审讯开始后,王新春从办案人员的口中听到了有关招生录取的各种术语,大吃一惊;当办案人员“不经意”提到他哥哥名下的卡宴轿车时,王新春脸色变得极为难看……最终,心理防线崩溃的王新春开始写交代材料了。王新春不仅交代了多笔涉嫌受贿犯罪事实,而且还检举了王哲夫、付学东等人在高考招生期间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最终,“3・12”专案组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一举侦破包括王哲夫、王新春、付学东在内的辽宁省招考办负责高考招生录取的三个重要人物受贿案,三人受贿事实达数百笔,受贿金额1000余万元。一张隐藏在辽宁省乃至全国高考招生录取背后的黑幕被撕开,由招生部门、高校、考生家长、中间人组成的惊人的利益链条呈现在人们面前。

取证,需要攻坚的硬仗

案子虽然立了,但“3・12”专案组面临的考验才刚刚开始。王哲夫等三人在省招考办负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已多年,实施犯罪的时间跨度很大,最长达七八年之久。加之三人社会关系复杂,每年都有大量考生家长或中间人通过各种关系渠道找到三人。因此,找到那些掌握大量“点招”考生信息的中间人,成为省招考办系列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王哲夫案发后,多名重要中间人(涉嫌介绍贿赂犯罪)纷纷外逃或躲藏。在专案组陆续掌握了这些中间人的身份之后,工作显示多人不是手机关机就是去了外地,侦查工作一度陷于被动。经研究,专案组采取了“先易后难、边做中间人家属工作边抓捕”的工作策略。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根据三人的交代对能够查找到位的部分中间人和考生家长进行调查取证,另一路重点追踪在逃的中间人。为震慑在逃人员,专案组首先对王得利等三名重要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立案侦查措施,并对其中两名在逃者上网追逃,对其他配合专案组工作的中间人则不采取措施。经过历时两个多月的艰苦工作,王得利等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到案,一大批中间人主动投案。经审讯,仅经王得利一人联系的“点招”考生就达几十人,收受的考生家长好处费近300万元。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

取证工作更是困难重重。三名犯罪嫌疑人每一笔涉嫌犯罪事实背后都是一个高考考生家庭,都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前途命运。所以,在落实行贿事实时无一例外地遇到了考生家长的坚决否认,在专案组面前需要攻下的“碉堡”多达数百个。因此,省检察院把能调动的所有侦查力量全部投入本案,实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兵团作战。专案组克服了犯罪时间跨度大、取证范围广、相关人员不配合等诸多困难,出色地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3・12”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了辽宁省委、人大和政府的充分肯定,新闻媒体作了广泛报道,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有力地促进了辽宁省教育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哲夫等人受贿案,由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庭审非常顺利。很快,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哲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王新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付学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这起社会关注度极高、在省内乃至国内教育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辽宁省招考办系列受贿案的办理画上了圆满句号。

个案的查办,影响深远

王哲夫等人受贿案的查办,虽然只是个案,但在全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推动了高考录取制度的改革。高考录取是事关千家万户考生利益的大事,但多年来,高考制度改革始终没有进入高考录取这片坚冰区。王哲夫等人因为小利肆意破坏高考录取的公平性,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民众中的形象。而这一坚冰,因为辽宁省招生办公室系列案件的侦办而被打破。从2013年开始,辽宁省率先取消了已实行多年的高考录取“点招”政策,所有招生预留计划全部上网公开,通过征集志愿完成,彻底实现阳光下录取。本案的影响也迅速扩展至全国其他地区,黑龙江、浙江、江苏等省纷纷取消“点招”。

教育部纪检组长亲临辽宁听取案件情况后,2013年教育部也开始重点整治高考“点招”。教育部在全国招生工作会议上要求各高校公开预留计划及使用标准,对于违规降分录取的“点招”行为一律立案查处。2015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连续公布“26个不得”禁令。其中第一条便是: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一个案件的查处,使历经十年寒窗苦的考生的命运不再受限于家庭贫富、地位高低的差别,所有考生站在了高考录取的同一片阳光下、同一起跑线前。正如一位辽宁省领导在点评本案时所说:“省招考办案件的查办是一项不折不扣的民心工程”。

>>> 高校招生的十大腐败通道

2014年5月3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曾宣布,以涉嫌决定对蔡荣生予以逮捕。检察院当时表示,经查,2006年至2013年期间,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2015年9月7日下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消息,蔡荣生涉嫌受贿一案,近日已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事实上,这只是高校招生腐败的冰山一角,除点招、自主招生外,招生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滋生腐败的漏洞。

1.改分:艺术体育类招生过程中,主考官往往利用评分权收取贿赂,直接篡改考生分数。因为这类招考采取的是人为打分评判标准,主观因素非常大,主考官往往利用手中的评分权收取贿赂。例如2008年武汉警方通报,武汉音乐学院一名二级学院院长和六名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利用手中掌握的专业考试评分权,收受他人贿赂达300余万元。

2.点招:通过预留指标,明码标价,高校可直接点名录取任何分数未上线的考生。根据教育部规定,为了解决省份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全国具有跨省招生资格的本科院校都有1%的预留指标。根据2012年江苏媒体调查,江苏点招市场明码标价,9万到100万不等,普通一本院校40万搞定,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级别的则需120-130万。

3.赞助:部分高校将高价赞助费与实际录取挂钩,强制学生自愿捐款才发通知书。某些高校对符合条件正常录取的考生要求,必须缴纳高价赞助费或捐款,才会实际录取。在2004年西安音乐学院赞助费案中,学校招生办要求每名被录取的考生将3万元“教育基金”汇到学校账户,且必须让家长写上是自愿捐助的“证据”,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4.条子:各种关系户向高校递条子是招生常态,学校还会以此类行政交易换取额外指标。相关部门的条子有时还是一种行政交易,学校得以换取额外的招生指标获得更多利益。2008年落马的湖南湘南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马力煌,曾在校报上发表题为《招生就业处2007 年工作回顾》的文章,其中写道:“据统计,今年要求我校予以关照录取的共有2000 人以上, 其中专科1600 人以上。招生期间共追加560 个计划, 其中本科260 人……”

5.定向:定向生指标也是名额买卖的砝码,高校利用定向招生机会,向考生索取高额费用。定向生是为解决特种行业、特殊地域所采取的倾斜性招生政策,录取分数线可比投档线低20分,因此该指标经常成为名额买卖的砝码。如200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丑闻中,该校三名教职工利用定向招生机会, 向七名国防定向生索取共计55万元高额费用。

6.调剂:专业不满意,交钱即可通过运作调到好专业。除高校招生录取的调剂阶段,录取之后的专业调剂也是寻租活动的重灾区。如2002年至2009年,吉林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为40名有升学或调整专业需要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收受贿赂达140余万元。

7.调档:120%的调档比例产生自由裁量权,只要被提档就能通过关系被录取。目前在高考招生中,当地招办要按招生学校实际录取人数120%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档案,由此产生的自由裁量权在现实中被某些高校招生部门和相关人员巧妙地加以运用,成为他们交换权力、人情甚至金钱的不菲资本。

8.补录:学校的补录名单并不公开,暗箱操作即可破格录取。在高校招生工作结束之后,还会有一些考生通过补录名额被录取。四川内江师范学院原招生就业处处长金勇在2004年至2006年利用手中掌握的大学补录名额,收受两所中学校长贿赂款206万元,将这两所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

9.保送:保送生制度异化为升学腐败通道,造假舞弊获取资格。保送资格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的政策,即只要能搞定政府部门,就可以搞定保送生资格,学校只是执行相关指令。为进一步压缩腐败空间,2013年教育部出台政策,大幅缩减保送名额,从2014年高考开始,全国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将只有260人左右,而往年这一数字高达7000人。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档案;经验;教训

一、引言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50年到1965年,我国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1]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迈入了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西北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也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距离研究生教育强国相差甚远;与国际和国内一流大学相比,西北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在创新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创新是研究生教育的灵魂。“实现两个百年发展目标”、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实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对创新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实现创新的路径之一就是从历史中进行借鉴。本文以西北大学馆藏档案为依据,试图从历史和个案的视角,对1956-1966年西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西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践

1、西北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基础

(1)国家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为高等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现实需要。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为适应国家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迅速地培养大量忠实于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并保证提高培养干部的质量,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政治水平,以赶上国家的需要。”[2]部分高校和中国科学院为满足这一需要,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时全国十四所综合大学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

(2)学校拥有一批著名教授,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师资力量。1956-1966年,历史学科有侯外庐教授、陈直教授、陈登原教授、马长寿教授,文学学科有付庚生教授、刘持生教授,地质学科有张伯声教授、杨钟健教授、夏开儒教授、霍世诚教授、王永焱教授,物理学科有岳潞憬淌凇⒔仁寿教授、田渠教授,化学学科有冯师颜教授、数学学科有杨永芳教授、刘亦珩教授、刘书琴教授,生物学科有吴养增教授、李中宪教授、陈兆骝教授等一批著名教授在西北大学执教,为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师资保障。

(3)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条件保障。学校立足西部,主动面向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地质、物理、化学、历史等学科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了突出成绩。以地质系为例,1949-1959年,地质系教师完成科学论文77篇,完成调查和研究近50项。[3]科学研究不仅推动了学科发展,也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条件保障。

2、研究生招生政策

1949-1966年研究生招生政策,经历了“从最初的推荐、审查,以政治素质为主的政策,到严格的政治审查基础上的选拔考试政策,然后重回政治审查的老路,接着是教育大革命下的研究生扩招,然后又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采用严格的选拔考试,接着又回到四清运动下的推荐、审查方式,直到最后的停止招生”。[4]西北大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

3、研究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

195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公布了《1956―1957学年综合大学等院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计划》,批准西北大学在光学(旋光方面)招收2名副博士研究生,由岳潞阒傅迹煌时批准西北大学在几何、函数论、普通物理、光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政治经济学共计7个专业招收二年制进修师资研究生共计13人。[5]经过考试选拔,最终录取副博士研究生3名,其中光学2名、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1名;录取师资进修研究生13名。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西北大学在研究生教育方面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正式开始了研究生教育的实践与探索。

说明:1.本表数据根据1956-1966年西北大学馆藏档案统计。2.光学、自然地理、构造地质、民族史4个专业分别包括1957年招收研究生的5名计划,其中物理1名、地理1名、地质1名、历史2名。

4、西北大学研究生招生的特点

(1)计划性。1956-1966年,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非常明显的计划性特点。从中央到各单位,不仅有长期的规划,而且有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高等教育部先后制定了《高等教育十二年规划(草案)》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等。计划在十二年内招收研究生35500人,[6]其中,下达给西北大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为9个专业195人;[7]计划在1953-1957年每年分别招收研究生2887人、1145人、1824人、2363人、2575人。[8]

西北大学也制定了《西北大学十二年规划》《西北大学第一个五年计划》和《西北大学1963-1972年培养研究生规划》。1956-1967年,学校在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自然地理、经济地理、地质学共计10个专业计划招收研究生201人,毕业研究生总数113人。同时,计划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招收研究生13人。[9]

此外,招收研究生的各个高等学校还需要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并上报高等教育部审核批准。以1956年为例,西北大学上报高等教育部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为: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光学专业招收四年制副博士研究生各2名;计划招收光学1名、几何1名、函数论2名二年制进修师资研究生。[10]教育部最终批准西北大学在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光学专业分别招收2名副博士研究生,招收二年制进修师资研究生几何1名、函数论2名、普通物理2名、光学2名、分析化学2名、物理化学3名、政治经济学1名。[11]

(2)多样性。首先,从研究生的称谓看,既有副博士研究生,也有进修师资研究生,还有普通研究生。1956年,西北大学计划招收副博士研究生4名,其中光学2名、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2名;最终录取了光学2名、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1名;计划招收进修师资研究生13名,最终录取了13名。1957年3月25日,高等教育部“决定不用‘副博士研究生’这个名称,去年招收副博士研究生一律称为研究生。”[12]西北大学的进修师资研究生也仅仅招了一届。

其次,从学制看,有二年制、三年制、也有四年制。1956年,西北大学招收的师资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副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1957年,高等教育部决定暂不招收二、三年制的研究生,只招收四年制研究生。1959-1966年,研究生的学制均为三年。

第三,从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计分标准看,有四级计分和百分制计分。1956年招收的副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马列主义基础》成绩按照四级计分,外语和专业课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

(3)不均衡性。首先,从学科门类和专业看,研究生招生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从表一可以看出,招收研究生的专业数和录取人数,文科远远低于理科。仅有4个文科专业专业招收了6名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为21.1%和13.0%;15个理科专业招收了40名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为78.9%和87%。从图一和图二可以看,无论是分专业招收研究,还是分年度招收研究生,均呈现出剧烈震荡的特点。就年度招收研究生的特点而言,这是由于“1953年完成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产生许多单科院校,急需大量补充师资,所以对应的师资研究生数量激增。……同时从1955年开始招收四年制的副博士研究生,极大地激励了广大知识分子积极向现代科学进军的爱国热情和激情,所以招生人数持续增加,到1956年重新达到了一个新高。”[13]1961年,陕西省高教局为了给省属高校培养师资,除了给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和导师增加为省内培养研究生计划4名外,又增加了7个专业和8名导计划招收12名研究生,使得该年研究生招生达到了历史最高。

其次,从各专业完成招生计划看,也表现为不均衡的特点。期间有7个专业没有完成招生任务,少录取研究生11名。具体为:1956年的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专业1名,1957年的物理专业1名、地理专业1名、地质专业1名、历史2名,1959年的分析化学专业1名,1964年的地貌学专业1名、民族史专业2名,1965年的区域地质专业1名。究其原因,一是报考人数太少甚至无人报考,如1957年报考全部4个专业的人仅有1人;1959年报考物理化学的仅2人,而分析化学专业没有人报考。二是严格坚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如1964年“由于民族史和地貌学考生成绩很差,离最低录取标准较远,决定不予录取。”[14]

(4)不连续性。从表二可以看出,西北大学共有四年没有招收研究生,分别是1957年、1958年、1963年、1966年。具体原因各有不同:1957年,西北大学计划招收收研究生5名,其中物理1名、地理1名、地质1名、历史2名。1957年是由于“我校本学年招考研究生,只有一人报考,未录取。”[15]1958年是由于招收研究生来源困难,高等教育部停止了绝大多数高校的招收研究生工作,其中就包括西北大学。当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75名,其中农科9名、林科6名、师范242名、文科13名、理科5名;工科、医药、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均停止招生。[16]1963年是由于西北大学发现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而主动停止招生。1966年,西北大学在分子物理等6个专业计划招收研究生10名,但是由于“”开始,从此开始停止研究生招生工作长达12年之久。

(5)重视导师的意见。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的关键。教育部明确要求,“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应由研究生的导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和系主任审核,报校长和校务委员会批准。”[17]“录取时应该充分尊重导师的意见,录取名单最后应交由校委会通过。如果导师意见与其他方面意见有不同时,应该共同商讨研究,力求做出的决定,确有充足的依据,各方面满意。”[18]同时,还对导师带研究生的人数做出了如下规定:“业务水平高,科学研究开展得好,对研究生培养有经验的导师,如条件许可,一般在同一时期可带4-5名研究生,不能再多;业务水平高,但对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不够,科学研究开展得还不够好的导师,如条件许可,一般可只带1-2名研究生;业务水平一般的教师,不应招收研究生。”[19]此外,“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导师挑学生,学生选导师”。西北大学在录取研究生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如地质系、历史系经过系务会议讨论并征得指导教师的意见,提出了初步录取意见。

三、结论和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7月11日、1956年8月9日批准西北大学在光学、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专业分别招收副博士研究生2名。这标志着西北大学在新中国成立后在研究生教育方面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正式开始了研究生教育工作。

2、西北大学立足西部,肩负建设西北的使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招生质量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总体良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在考试和录取中,实行推荐报考、政治理论课以平时成绩代替、重视导师在录取中的作用、规定导师的招生人数、重视对导师的考核等做法,对今天的研究生教育和学校“双一流”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受当时环境的影响,研究生招生工作还处于探索期,在制度设计、执行操作等方面还有不足。如没有指定参考书目,不利于考试备考;一些专业不能完成研究生招生计划,还不时出现研究生停招现象等。因此,今天的研究生教育需要吸取教训、不忘初心、回归本质,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需要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需要充分发挥高校的办学自。

【注 释】

[1][4] 谷秀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考察(1949―1966)[D].湘潭: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2007.Ⅰ.24-25.

[2][6] 高等教育部.高等教育十二年规划(草案),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1-永久,41、2,西北:西北大学档案馆.

[3] 安三元.西北大学地质系十年来科学研究工作的回顾与展望,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59.2.107-116.

[5] 高等教育部.1956―1957学年综合大学等院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计划,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8-定期,111,243-244,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7] 西北大学.进行规划工作的几个文件,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1-永久,87,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8] 高等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下达第一个五年计划,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1-长期,10,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9] 西北大学.西北大学十二年规划(草案),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1-永久,71,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10] 西北大学.西北大学上报高等教育部195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电报稿,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8-定期,63.

[11] 高等教育部.1956年暑假高等学校招考副博士研究生、进修师资研究生选拔专业、人数,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6-8-定期,243-244、246.

[12] 高等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通知关于研究生的名称问题,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7-4B-长期,5,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13][16] 谷秀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考察(1949―1966)[D].湘潭: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2007.5.26、25.

[14] 西北大学.关于报送1964年研究生初步录取名单的函,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64-25A-永久,51,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15] 西北大学.我校1957学年度未录取研究生的报告,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7-4A-永久,132.

[17] 教育部.1962年研究生选拔考试办法,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63-36B-永久,6,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18] 教育部.关于今年高等学校研究生新生录取工作问题,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62-25-永久,9,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19] 高等教育部.关于今年招收四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西北大学档案,案卷号:1957-17-定期,西安:西北大学档案馆.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招生策略;专业设置;中招咨询;拓宽宣传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21-082-1

招生工作是每个技工院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优化日常管理的先决条件。然而初三生源总量的逐年萎缩、民办职教兴起、高校盲目扩招、地方保护意识的加强促使技工院校的生源大幅度减少。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各技工院校面临“饥不择食”的境地。只要有人报名,无论应届还是往届,无论分数高低都被当场注册录取。生源素质参差不齐,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大大增加了就业难度。家长和学生的就业愿望达不到预期,对学校的不满情绪不言而喻,反面宣传无法难免,从而进一步影响招生,造成恶性循环。要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制定招生方案

详尽方案的制定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为了更好地开展招生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指标。由分管校长与招就部门召开招生方案座谈会,根据调研的相关数据来分析当年的招生形势,从而确定招生的具体方案政策,并着手构建生源学校网络。充分调研,充分准备使招生工作有条不紊的按照节点环节进行,确保招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强统一认识

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决非招生就业单个部门能独自当但。只有集全院之力才能确保顺利完成。招生方案制定后立刻组织召开全院教职工招生宣传大会,向大家介绍今年的招生形势及特点。理顺招生工作与学校发展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激发大家关心、参与招生工作的热情,使全院上下主动关心招生进程,积极出谋献策,共同探究生源渠道,从责任招生向激励招生过渡。形成上下一致、相互配合、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的招生体系,形成院领导、招就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探讨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劳动力的流向影响着技工教育的专业结构和设置。技工院校生存的关键是提供以就业为导向“适销对路”的新兴专业。因此在专业设置上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以市场为依据。每年必须由招生部门、教学部门、教研处联合召开专业设置探讨会。为了吸引更多的生源,我们在市场调研、专家座谈的前提下,保留传统优势专业,增设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前景度较大的新兴专业。

四、注重中招咨询

中招咨询会是市中招办组织省内职业类兄弟学校集中向初三应届考生及家长介绍地方中招政策、学校办学优势、学生就业前景的宣传平台。届时全省将有80余家中高职学校设立摊位,与广大中考学生以及家长面对面,现场接受考生们的志愿选择以及相关报名咨询。为了让广大考生及家长对我院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对传统单一的咨询宣传模式进行变革创新。技能演示、问卷调查、招生咨询三位一体的校企联合宣传新模式吸引了不少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部分家长当场表示了报名意向。

五、拓宽宣传途径

由于生源的紧张导致县市地方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往生源地学校的宣传受到一定的阻碍。我们的宣传亮点无法到达学生和家长的层面,往往被学校或班主任截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反复宣传,尤其中招指南确保封面宣传,促使考生和家长印象的进一步加深。使我们的招生政策和教学优势家喻户晓。大大增加了学生报考我院的概率。另外在校生的宣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通过班主任对班级学生进行招生政策的宣传和技巧的培训。实践充分证明学生宣传学生是技工学校招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宣传目标明确,以身说法,家长和学生在先入为主的心里下感到真实可信,对宣传学校留下深刻的良好印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到技工学校就学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六、增强服务意识

由于技工学校一般是以机械、数控为主,现代服务类专业为辅的综合性学校。专业类别繁多,录取条件复杂,且周期较长。没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就无法搞好这项工作。我们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分阶段召开招生工作会议,部署招生节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对有意向的报名者要有100%的耐心进行答疑。根据掌握的学生信息合理地引导适合他们的专业。

总之,招生工作是技工院校的生命线,做好招生工作,需要全校上下的共同努力,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只有这样,招生工作才能在诸多不利的情况下取得新突破,学校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才有了根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明星,杨金梅.职业教育学通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2]王义智,杨金梅.职业学校管理[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高校招生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局、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5.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本省(区、市)组织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具体时间。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1.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29.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3.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等学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0.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有关省(区、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地区高等学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4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等学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招生管理职责

60.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1.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2.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3.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招生经费

64.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