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2005年4月25日,辽宁省抚顺城郊地区检察院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地区监狱检察室收到一名曾在该监狱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一名贵州女子将来抚顺请求检察人员帮助其要回被在押人员诈骗的钱。职业的敏感使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警觉起来,驻监狱检察人员告诉打电话的人让这名女子到抚顺后与他们联系。

4月28日下午,这名贵州女子到达抚顺后立即与驻监狱检察人员取得联系。这名女子说她叫黄某某,是贵州省凯里市人,2004年1月她通过手机“9090”网上认识了抚顺青台子监狱在押服刑犯人金雄杰。金雄杰说自己父亲开公司,别人向他父亲借150多万元钱,几年一直不还,他一气之下把那人打残废,自己被判刑入狱。他说他很后悔一时冲动犯下这样的错。通过一些了解,金雄杰提出要与她确定恋爱关系,他说自己下半年就可出狱回家,他可以给她幸福。刚离异的黄某同意了他的要求。2004年2月,金雄杰要她给他寄钱,说自己在狱里打人要赔钱,她分三次寄去17000元。以后金又说母亲摔成植物人需要手术费等,要她给寄钱,黄某遂又寄给他53000元以及价值2000多元钱的烟茶、衣物等。11月,她告诉他家里失火,他没有了从前的关心,她开始怀疑他。2005年3月15日,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与金雄杰同在青台子监狱服刑的犯人,了解到金雄杰的情况,知道受骗了,于是请求检察机关帮助。

检察室人员立即通过调取金雄杰的资料了解到:金雄杰,男,26岁,吉林省延吉市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1年1月18日交付抚顺青台子监狱执行。强烈的侦查意识使检察室人员意识到其中必有案情,立即向副检察长刘兴跃作了汇报。尔后,刘兴跃立即向检察长刘永达作了汇报,刘永达决定分两组立即奔赴青台子监狱,一组负责抓捕人犯,一组负责搜查金雄杰所在监室。在审讯人员强烈的攻势下,金雄杰开始陆续交待其先后通过手机“9090”网,以谈恋爱为名,先后诈骗贵州省离婚女子黄某、某监狱女狱警彭某8万余元的事实。当审讯人员追查赃款去向时,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闫明言、第七监区监区长秦永升等一系列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根据金雄杰的交待,侦查员对闫明言、秦永升进行了初步调查。闫明言,男,1959年生,辽宁省法库县人,大学文化,由省监狱管理局副处长调任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秦永升,男,1968年生,大专文化,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1986年由警官学校毕业到抚顺青台子监狱,先后任管教员、狱政科干事、保卫科内勤、副监区长、监区长。掌握了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侦查人员决定对二人立案侦查。

2001年5月24日,闫明言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任命为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分管刑事执行、狱政、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内看守、罪犯医院、罪犯会见等10项业务工作。闫明言原本是想从省里下来镀镀金,顺便再淘点金。归案后,闫自恃从省里大机关来的,又同检察机关很多人打过交道,自料会轻而易举地闯过这一关,表现出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员们认真研究分析了他个人的情况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审讯方案,安排两名有审讯经验的侦查员对其展开强烈的心理攻势。经过十几个小时智慧和心理的较量,闫明言终于抵不住强烈的审讯攻势,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闫明言借本监狱服刑犯人冯某某的朋友赵某某求其关照冯某某之机,于2002年4月、10月,在沈阳一饭店内、抚顺青台子监狱门前,先后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万元,共3万元。他借本监狱服刑犯人王某的朋友余某某其关照王某之机,于2005年5月,收受余某某委托辽宁省劳教局干部于晓炜所送人民币2万元。就这样,闫明言以关照犯人之名,先后收受他人贿赂8万多元。犯人金雄杰也是其中之一。

在闫明言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秦永升在强烈的审讯攻势压力下,也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在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一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因对犯人金雄杰给予关照,于2004年3月、6月、10月,先后三次收受犯人金雄杰所送人民币6000元,被其挥霍。就这样,秦永升利用职权,以调换犯人工种为名,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根据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于7月9日决定逮捕二人。

闫明言、秦永升被捕后的供述,露出了另一条狐狸尾巴,这就是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管理处副处长于晓炜。

于晓炜,男,1960年生,大学文化,河北省人,先后任部队体工队员、教员、政治干事,1998年转业到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任管理处副处长。侦查员们决定顺藤摸瓜,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根据闫明言的供述,7月8日,检察机关以于晓炜涉嫌介绍贿赂犯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立即实施抓捕行动,当日将于晓炜抓捕归案。

于晓炜见闫明言已被捕,自知事情败露,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就在他任辽宁省司法厅劳教局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有人找到于晓玮,请求于晓炜为保外就医脱逃后被抓捕归案的王某某办理扣除刑期事宜。于晓炜通过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一名中层干部李某某认识了闫明言,并请求闫明言为王某办理此事。于晓炜于200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向余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0元,2005年5月的一天,他将其中20000元转交闫明言,余款160000元被其个人占有。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王某于当日被释放。

检察机关根据于晓炜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于7月20日决定将其逮捕。8月4日以于晓炜涉嫌犯有、介绍贿赂罪移送审查。

检察机关在“大墙”里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声威波及到相关角落,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也被激发。8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查某某非正常死亡。经初查发现,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王昊有犯罪嫌疑。于是,检察机关于8月9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天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王昊,男,1973年生,大学文化,警校毕业,先后任公安分局民警、看守所民警,2002年任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据王昊交待,2005年6月4日,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收押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查某某,被多次殴打致伤,导致情绪异常。6月6日,作为该监区负责人,未对此情况进行调查,而是对查某某先后采取戴戒具、约束带捆绑等措施,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于次日8时20分出现呼吸异常,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某某因身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肺挫伤、脑挫伤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8月16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犯罪罪决定将其逮捕。次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罪移送审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在外役施工中脱逃一名罪犯,监区长周恩涛、副监区长刘立新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嫌疑,于是决定对周恩涛、刘立新展开调查。

经侦查查明,2005年8月31日,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周恩涛擅自决定不将罪犯外役劳务现场审批表等材料向监狱狱政部门主管领导和监狱长报批,指派副监区长刘立新带队到私设的外役现场外役。刘立新安排干警使用其他外役现场的提票将该监区26名外役罪犯提出监狱,带至位于抚顺石化一厂西侧的外役现场进行管道搬运施工。8月31日和9月1日,周恩涛先后两次到外役现场进行监管安全检查,对劳务现场的管理干警和戒护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配备,现场没有划定明显的隔离带、警戒线,未设干警流动哨和固定的值班看守员,以及刘立新安排无戒护资格人员对罪犯祝某某实施戒护等安全隐患未制止和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刘立新在同意该戒护人修车后未另行安排他人对祝某某戒护,致使祝某某脱逃。

后记

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在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引起强烈的反响和震慑,一些曾收过犯人钱物的干警纷纷主动来到检察院,上缴钱物,讲清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立案标准和管辖,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交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至此,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告破,涉及监管场所政法干警19人,立案侦查6人,涉及罪名4个,开创了抚顺市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史的先河,监管场所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这一成功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原副书记蒋洁敏被立案侦查。

蒋洁敏于1955年10月出生在山东阳信。1993年3月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此后一路晋升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2000年6月任青海省副省长。2000年11月任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2003年6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2004年4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3年3月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被立案侦查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被立案侦查。

李东生于1955年12月生,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78年-2000年,历任中央电视台记者、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和副台长。2000年至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2002年5月至2009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2009年10月,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2011年2月起,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

广东清远原环保局局长陈柏和涉嫌罪案开庭

7月11日,曾放言“分分钟搞垮一间厂”的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原局长陈柏和,涉嫌罪、一案在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罪和两项罪名,他只承认受贿1.4万元。

去年12月9日, 陈柏和在和企业主交涉时称,“8个街镇,每个都交100万(人民币),做两次就可以收手,你看他敢不敢揭发……其实我什么都不用做,只要找一两间厂,到了那里打麻将,就可以盯死那些厂长,他们就会乖乖送钱给我了……”

该区纪委接到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并于去年12月13日正式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此事立案调查。随后,陈柏和被免职,相关部门通过立案调查发现陈柏和的上述涉嫌犯罪事实。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受贿案宣判

7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行贿、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被告人叶虔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人民币4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叶虔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人民币40万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叶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叶虔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虔表示与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辽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受贿案二审宣判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在任职期间,以及借调中纪委工作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还利用影响力受贿。7月1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认定,刘振龙构成、利用影响力,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刘振龙接受其朋友石某请托,以大连市纪委干部现借调到中纪委的身份,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处理结果并告之石某,事后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给予的5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石某的朋友周国锋的儿子周吉丞因与交警发生冲突,被刑拘,石某受周国锋请托找刘振龙帮忙,希望在春节前能把人放出来。刘振龙找到大连市纪委相关人员帮忙,该人又联系办案单位负责人协调此事。2013年2月7日,周吉丞被取保候审。刘振龙通过石某向周索要5万元。

吃药反腐

近日媒体报道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行为决策研究组发现,受贿金额越多,受贿行为对大脑的刺激就越大。这一说法促使外界讨论是否可利用药物或治疗方法抑制腐败,“吃药反腐”说随之引发关注。7月12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李纾否认课题与腐败、贿赂行为有任何关联。澳大利亚阿德雷德大学心理学院教授约翰・唐恩专家称,很难通过心理治疗或吃药来干预腐败行为。

监外执行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7月6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通报回应:2010年其对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此后未收到过阳朔县公安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的通报。目前,石宝春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接受病情检查,判决中涉及的17万元赃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随着审判长、济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受贿、贪污、案经过近5天的公开开庭审理,26日13时04分,全部结束,将于近期宣判。

法庭就书指控被告人的受贿、贪污、罪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已判刑)等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宣读了法国人德维尔、张晓军(已判刑)等相关证人证言,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薄谷开来(已判刑)、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房产幻灯片等视听资料,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物证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表哥杨达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案开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表哥”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012年8月一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广泛转载。随后,有关部门在调查该起事件后认为,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被免

9月1日,中纪委通报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据媒体报道, 蒋洁敏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拥有近40年的工作经验,曾长期担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一职。此次被调查,很可能与中石油窝案有关。此前一周内,中石油系统四名高管落马,包括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华林,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股份公司总地质师、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

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犯被判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8月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北京丰台原民防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因涉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在法庭上,崔爱国表示指控有部分不属实。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换购丰台区玺萌公馆5号楼1单元401室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贺晓郁(另案处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晓郁出资20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三套。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是走依法治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检察改革应与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相适应。机构设置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的改革为切入点,探索相对合理的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传出信号,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呼之欲出,作为国家机构基本框架“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或将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抉择。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真正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构改革已势在必行。内设机构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略陈管见。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反贪污贿赂局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内设机构改革设想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设置,避免科室职能重叠交叉;规范职能机构,做到纵向对应、横向统一;综合部门从简,将力量充实到业务部门。从基层院的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以业务部门设置“一局、五科”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科、业务督导科,综合部门设置“一处、一室”即政治处、办公室为宜。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将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在一起,将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队。其职能为对公民和单位的举报进行初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该局人数以占全院人数25%为宜。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行使,形成“大侦查”的格局,一能够理顺“举报——初查——侦查”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侦查或案件侦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诿,易于案件初查与立案衔接;二可以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办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办;三便于统一指挥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动。既可以借助预防职能熟悉相关单位业务、职能等,便于掌握职务犯罪线索,又可利用办案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

2、设立刑事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合并,设立一个科室。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能,一为侦查监督职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承办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及备案审查;二为公诉职能,即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审判监督;三为监所检察职能,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25%为宜。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不再是各部门各施其职。改革后的刑事检察科完全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职责,一来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可以改变现行的两科室各行其是,只关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诉的问题,而对案件整体漠不关心的局面,更好的强化公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来将上述三个科室合并,可以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大公诉”的格局,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能够及时反馈、减少了中间程序,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其职能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8%为宜。设立该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4、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其职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分流,但不再进行初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相关的职能科室,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流转到有关的职能部门。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3%为宜。该科是检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类案件的“口袋”,设立该科是便于群众告状有门,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设立检察业务督导科。负责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设立该科可以对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大要案进行质量把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6、设立政治处。将政治处(政工科)与纪检组合并,其职能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队伍政治思想教育;负责目标责任的考核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学历学习、劳动工资、检察官等级的晋升;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是实现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设立该科能够抓紧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教育,为做好检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思想保障。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是走依法治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检察改革应与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相适应。机构设置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的改革为切入点,探索相对合理的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传出信号,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呼之欲出,作为国家机构基本框架“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或将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抉择。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真正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构改革已势在必行。内设机构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略陈管见。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反贪污贿赂局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或不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内设机构改革设想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设置,避免科室职能重叠交叉;规范职能机构,做到纵向对应、横向统一;综合部门从简,将力量充实到业务部门。从基层院的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以业务部门设置“一局、五科”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科、业务督导科,综合部门设置“一处、一室”即政治处、办公室为宜。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将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在一起,将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队。其职能为对公民和单位的举报进行初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该局人数以占全院人数25%为宜。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行使,形成“大侦查”的格局,一能够理顺“举报——初查——侦查”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侦查或案件侦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诿,易于案件初查与立案衔接;二可以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办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办;三便于统一指挥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动。既可以借助预防职能熟悉相关单位业务、职能等,便于掌握职务犯罪线索,又可利用办案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

2、设立刑事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合并,设立一个科室。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能,一为侦查监督职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承办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及备案审查;二为公诉职能,即刑事案件的审查、出庭公诉、抗诉,审判监督;三为监所检察职能,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25%为宜。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不再是各部门各施其职。改革后的刑事检察科完全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职责,一来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可以改变现行的两科室各行其是,只关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诉的问题,而对案件整体漠不关心的局面,更好的强化公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来将上述三个科室合并,可以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大公诉”的格局,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能够及时反馈、减少了中间程序,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其职能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8%为宜。设立该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4、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其职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分流,但不再进行初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相关的职能科室,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流转到有关的职能部门。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3%为宜。该科是检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类案件的“口袋”,设立该科是便于群众告状有门,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设立检察业务督导科。负责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设立该科可以对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大要案进行质量把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6、设立政治处。将政治处(政工科)与纪检组合并,其职能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队伍政治思想教育;负责目标责任的考核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学历学习、劳动工资、检察官等级的晋升;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是实现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设立该科能够抓紧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教育,为做好检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思想保障。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6篇

2014年9月4日,吴英的人蔺文财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来,我作为“吴英案第二季”蔺文财的辩护人,一直在为我的当事人争取权益。但蔺文财至今仍未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令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今将辩护始末公诸于众。

罪与非罪

浙江省东阳市女商人吴英曾被称为“亿万富姐”,登上福布斯女富豪榜,其旗下本色集团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2012年5月21日,吴英囚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之后,吴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东阳市副市长陈某担任小组组长,东阳市公、检、法系统配合并南两家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和吴英案的债权人组成小组。

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11天后,作为吴英人的蔺文财前往位于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当蔺文财向吴英表述陈某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时,“吴英回忆起来,曾向纪委举报的官员中就有陈某”。蔺文财介绍,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吴英曾通过书面方式举报14名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后来,东阳市的办案人员曾到看守所找吴英了解相关情况。

据已经公开的资料显示,被举报官员有: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现已分别获刑,其他被举报的官员情况未对外披露。

2014年7月23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吴英案部分资产通过网络进行首次拍卖。同日,吴英通过其委托人蔺文财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某回避申请”。

三天后,东阳市政府通过媒体表示,他们针对蔺文财的反映和媒体的报道立即展开调查,确定陈某在吴英案中未涉及受贿问题。另外,陈某在7月26日就吴英、蔺文财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蔺文财在得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陈某报案次日,也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警方对陈某进行调查。在报案材料里,蔺文财称,自己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吴英的要求申请陈某回避并无不当,该行为与《刑法》诬告陷害罪有明显差别。

7月30日,东阳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博消息称,吴永正以及吴英案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人除均涉诬告陷害罪外,吴永正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时,我成为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王常清律师则为吴英父亲吴永正辩护。同日,我赶到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想会见蔺文财,看守所说需要等待48小时。在等待的时间内,我辗转到杭州浙江女子监狱希望能会见吴英,但未能如愿。我想会见吴英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核实吴英举报陈某一事。

2014年8月5日,我向东阳市公安局寄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回避此案,以确保公正办案。2014年8月29日,在检察院开始决定是否批捕的关键时刻,我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

在这份《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我写道,吴英申请陈某回避,并没有控告陈某。既然连“告”都谈不上,何来“诬告”之说?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退一步讲,就算吴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陈某,也是行使《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反映失实或错告,也不是犯罪。如果经上级部门调查,即使吴英和蔺文财的反映失实,最多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某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本案应异地侦查。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件的人,一直为吴英辩护,其工作实质上就是辩护人,而东阳市公安局是吴英案的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当回避此案。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充其量是一起个人间的名誉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是刑事犯罪,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

作为蔺文财的辩护人,我再次重申,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此案事实,依法不予批捕蔺文财,责令东阳市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蔺文财。

2014年9月4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蔺文财和吴永正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两人被取保候审。

吴英案未了局

2014年9月5日,蔺文财被取保候审回家,至今近一年。尽管东阳市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东阳警方对蔺文财的调查还在进行中,但实际上,在两人取保候审后,东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易人。

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依照法律,公安机关只能在掌握犯罪证据后抓人,而不能先抓人再找证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应该点赞。

检察院不批捕,说明证据不足。公安不是无罪放人,而是取保候审后继续进行侦查。更令人意外的是,在检方不予批捕前,吴永正被传出存在嫖娼行为。而东阳市公安局确认,吴永正嫖娼确有其事,但目前暂缓处罚。据警方的材料称,吴永正嫖娼时间从2008年至2014年9月,花费达20万元。而吴永正通过电话表示,所谓的嫖娼说法并非事实。吴永正嫖娼的话题,在网上引发不小反响。

时至今日,吴英案终审判决生效已有两年多,依法本该由人民法院来处置吴英被没收的资产。但是,这些资产至今仍然控制在东阳市公安局手中。处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属于司法行为,东阳市财产处置小组是以行政行为代替司法行为的权力滥用。

在吴英案资产处置的关键问题上,东阳市有关部门的做法不仅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且进一步耗尽了东阳官方在司法和行政上的公信力。我认为,处置吴英案资产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成立第三方中立的专门机构,彻底查清财产的数额;另一方面,将财产处置回归法制轨道,由法院方面来主持。

另外,对于蔺文财和吴永正的刑事侦查,陈某作为诬告陷害案中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所供职的东阳市政府又是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下级为上级维权,难逃公众对其执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2015年8月14日,蔺文财和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案有了新进展,两人已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者简介

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电话:13910203169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7篇

我叫王岩,男,今年37岁,我参加侦查二处副处长空岗的竞争。

1985年8月,我从北京市司法学校毕业来院参加工作,自1985年8月至1993年在法纪检察科从事法纪案件侦查工作,1994年至1997年在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1997年至1999年在起诉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99年至2000年在反贪局犯罪预防处从事犯罪预防工作(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工作),2000年至今在反贪局侦查二处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1989年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目前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

工作18年来,我从事了近15年的侦查工作和3年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我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这其中有各级领导的帮助教育,老同志的言传身教,也是自己不懈努力的结果。1988年我办理了原宣武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德强、刑警队侦查员史为众徇私舞弊、受贿案,在近8个月的侦查工作中,我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为了获取证据,在分局刑警队的配合下,我先后抓获了1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口中获得了认定李德强、史为众犯罪的重要证据,成功侦破了此案。当年,我院法纪科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先进集体称号。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我学习和积累了宝贵的侦查经验,这成为我以后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巨大财富。

1994年我来到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在3年多的时间中,我侦结案件20多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在工作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对证据的取得、在逃人犯的抓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财务帐目审计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1997年10月,新刑诉法开始生效,以抗辩式取代纠问式的新庭审模式开始实施。我被调到新成立的起诉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这里我重新学习了相关法律,同时运用自己在反贪侦查工作期间积累的讯问经验,成功完成了数十件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得到了院、科领导和法院审判人员的肯定和赞扬。在起诉二处的3年,我最大的收获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作用和运用有了更深的理解,什么样的证据更有利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怎样使证据形成锁链做到滴水不漏,怎样在讯问被告人时使现有证据发挥作用达到极至。所有这些对我以后再次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我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办理各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在借调期间,我共办理案件10余件,分赴6个省对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向高检检委会汇报案件5次,我的工作态度和办案水平得到了高检同志们的肯定。虽然在高检仅工作了10余个月,但却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每天和法学博士、专家研究探讨法律问题,我的法学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亦感觉自己理论水平的匮乏,也坚定了我继续学习的决心。回院后,我通过考试开始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习。

2000年我又回到了反贪局继续从事我最热爱的侦查工作,这时候的我比几年前更成熟了,专业知识更加丰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这一切让我在侦查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工作中,我利用我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以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侦结了10余件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2001年我办理了犯罪嫌疑人张健伪造于魁智(党的十五、十六大代表)、孟广禄(全国政协委员)等人签字,贪污预发演出费4万元的案件。该案数额不大,但影响很严重,于魁智、孟广禄等非常气愤,要求我们迅速查办此案。接案后,我赶赴南京、郑州等地对张健实施抓捕,从其前女友处诱出张的电话,确定具体方位后,一举将潜逃数月的张健抓获,前后仅用2天时间。归案后,张健一言不发。这个案件是为数不多的零口供案件,据此情况,我把工作重点放在搜集、完善证据上,经过细致、耐心的侦查工作,搜集了大量足以证实其有罪的证据,使该案顺利侦结,后张健被判有期徒刑4年。该案判决后,发案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我院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2年5月份,我立案侦查了原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白纸坊办事处副主任蒋小春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的案件。此案案情复杂,事过已近7年,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难以取证,且蒋小春已知悉检察机关将介入,极可能逃跑或串供。针对此情况,经请示领导,决定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再展开调查取证。我们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将蒋小春抓获归案。早有心理准备的蒋小春自认为很多知情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行为指证,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该案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蒋小春在任副主任期间,掌握着多个帐号,因为没有口供,我凭借着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可能涉及被挪用的存款资料及银行凭证全部调取筛查,共向银行发出查询函数十份,复印各类银行凭证200余份;调取了十余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多次到平谷、怀柔等远郊区县调查取证;经多方查找,将当年涉案的多名当事人全部找到,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言。经过5个月的工作,不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蒋小春挪用储户400万元的事实,而且发现了举报线索之外的其挪用77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公诉后蒋小春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01年中政委、高检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追逃工作,在这次专项工作中,我局共抓捕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名,我在同志们的配合下,先后抓获了4名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2名系公安部上网通缉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通过抓捕工作,为我院在北京市检察系统专项追逃工作总结中跻身前列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从事侦查工作近15年来,领导们对我所做的工作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给予了我很多荣誉。我先后被评为北京市检察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侦查能手、优秀青年知识分子,2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同时我被列为市检反贪局侦查人才库中的一员。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8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完成程度,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法医个人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1

今年35岁,毕业于武汉医学院。1996年分配到——县检察院,一直在技术科从事法医工作整整10年,共出具法医鉴定书1000多份,无一起冤、假、错误鉴定发生,先后改变公安、司法机关部门鉴定二十余份,有效防止了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和冤假错案发生。多次被院评为先进个人;20__年被省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严打整顿先进个人”;黄石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聘为市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他一贯坚持“从检为党,执法为民,爱检敬业,无私奉献”的宗旨,

技术鉴定的能手。“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这句话在检察院法医工作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杀荣辱。陈西林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科技为手段,用法医妙手高高托起公平正义的天平,通过技术鉴定,让无罪的人保持清白,有罪的人受到惩罚。20__年4月,两名女子郑某和石某在——火车站发生纠纷,互相推搡中,郑某跌倒在地昏了过去,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20天后不幸死亡。郑某家人认为是石某打伤致死的,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请来武汉大学教授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为高血病史,在外力作用下致死。可郑某家人不认可这份鉴定,又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陈西林接到任务后,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对死者重新进行解剖。但由于院技术科的鉴定设备不齐全,陈西林当天亲自把检料送到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作病理检查,认定死者患有高血压。为了掌握说服死者家人接受事实的理由,陈西林一方面向教授请教,一面自己动手做鉴定,在充分掌握了死者病理后,才返回死者家中,对其家人进行面对面技术操作和病理解释,让死者家人接受事实,调解两家矛盾。

善于学习的好手。法医工作是一项医学技术和法律知识都要求很高的职业。陈西林认识到,要想做好这份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些年来,他一直没有间断过学习,刻苦钻研法医学、实用病理学、法医解剖学等等,同时,他还勇于实践,更是虚心向市局和兄弟单位的法医学习请教,在学习中总结出了一套适用的学习方法:

敢于创新的高手。法医工作也象其它工作一样,需要不断地创新,不仅在技术上创新,在服务上、工作方法上、工作机制上都要有创新精神。陈西林就是一个创新的强手。今年,检察院在他的建议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拓展了法医服务新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身体进行体检。体验认定确实患有重病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人性化审查,先对其病进行医治,等病痊愈后,再进行审理。对装病假病,决不让其蒙蔽过关。今年5月份,反贪局协助省院办理一起副厅级干部张某的大案,涉及到其妻缪某窝藏。在提审缪某时,缪某说其有心脏病,还带了药。陈西林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她的身体健康,并没有患病。在检查其带的药物时,又发现是一些保健类药品。陈西林当场对其装病的事实进行揭露,并用充分的证据使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侦查。陈西林也得到了省院负责该案的领导充分肯定,名震检察系统。

识别真假的妙手。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不仅是为刑侦部门提供案件服务,同时,还为自侦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社会主持公道,主张正义提供可靠依据。每年,陈西林接受保险委托进行复核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它事故伤残鉴定数十起,改变公安局技术鉴定10多份,有轻伤改重伤的,也有重伤改轻伤的。20__年,洋港镇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他通过关系鉴定为十级伤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和鉴定后,对其伤残鉴定存有怀疑,便委托检察院技术科进行伤残复核。陈西林接到申请后,主动与公安技术人员联系,一起到医院进行调查,发现原伤残鉴定结论有条款使用错误,于是陈西林依法对原鉴定结论进行纠正,重新下达伤残鉴定书,使保险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处理意见。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2

本人2007年6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直从事法医技术工作。多年来,我在县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刑警大队的工作安排和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精神、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努力学习各类法律和业务知识,认真参加大练兵活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力开展各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尤其在法医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任务,近五年来,有三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两年被评为称职。

1、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是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保证,是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保证。我始终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坚持到课认真记笔记。课后还能主动阅读政治理论读物,从网上查找政治理论资料,并坚持写读书心得。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做到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着服务于侦察,服务于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认真学习《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病理学》、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等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逐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一丝不苟,履行法医职责

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我始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臭、不怕重复,认真细致,一丝不苟,遵循科学规律,为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七年来,我共进行尸体检验770具,其中杀人案件42具,交通肇事死亡450具,意外、中毒、疾病及其它死亡278具,活体损伤检验1680人次,其中重伤害案件186人次,轻伤害及轻微伤害以及伤残评定1900人次,采集各类物证550件,利用物证356件,配合刑侦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没有一例出错。同时我还认真对各类存档材料进行装订整理,共整理法医卷宗271册,进一步规范了法医工作,提高了法医工作水平。

三、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尊重同志、顾全大局,为警清廉,

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份内份外,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不等、不靠,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坚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兢兢业业工作,认认真真做人,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办理案件、做鉴定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为警清廉,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励、警钟长鸣。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3

本人袁永生,男,现年53岁,中共党员。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宜昌医学专科学校(现三峡大学)医学专业学习,1988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原樊东分局刑侦科及现在的樊城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一直从事法医现场勘查和法医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工作,并分别担任刑事技术中队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7月,因考虑照顾待遇问题,领导安排我挂职樊城分局陈家湖派出所教导员职务,但岗位仍在樊城刑侦大队,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并一直分管技术工作,在刑侦大队从2011年至今一直担任大队支部副书记职务。1999年8月襄樊市刑侦法医中级专业评委会评为主检法医师,2007年2月湖北省刑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为主检法医师。从警30年来,一直站在刑侦一线工作,从来没有离开过刑侦工作岗位,今年被市局刑侦支队推荐上报公安部,欲颁发从事刑侦工作30年荣誉证书。因工作突出,多次受到单位表彰和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1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2年被省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先进个人。

从事法医工作30年来,我一直在刑侦工作一线,从一步一步从向师傅学,到自已独立工作,再到带领徒弟们,一起勘查现场,一起解剖尸体,一起接待伤情检验鉴定。参加了辖区内发生的命案现场和尸体检验90%以上的工作,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到鉴定书的制作,我一直是全程参与并审核把关,活体检验鉴定我和大家一样排班接待坐诊,鉴定书审批我签字负责。特别是2009年以前,分局法医就是我和张东强两个,命案、非正常死亡尸体一年平均有一百余具,99年樊城发命案59起,死亡63人,再加上每年近1000余人次的活体检验鉴定,那时真是白加黑、5加2的工作方式。30年来共勘查各类法医现场3000余起,尸体检验2000余具,解剖尸体800余具,伤情检验15000余人次,出具各类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2万余份。工作中,包括尸体检验和伤情检验鉴定没有出现过错误,鉴定结论均被办案单位、检察院和法院采用。

樊城是襄阳市的经济商贸区,辖区广,交通发达,人口众多,发案一直占全市发案数的1/3,近几年来每年发案均在3000多起。刑事技术队伍从小到大,从大到强,从最初的三个人到现在的13个人,从取得鉴定资格到三级、二级、一级技术室,2011年被公安部评定为全国一级示范技术室,这一发展过程我一直参与其中,也可以说是我带领大家取得的。樊城技术队一直是一支能战斗的队伍,各项业务工作在全市一直名列前茅,多次受到省厅、市局的表彰,技术员多人次荣立三等功,多人多次受到各级嘉奖。

在长期的刑侦工作中,我一直战斗在一线,即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处处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可以说樊城辖区90%的命案我都参与了,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几乎全部参加,而且大部分都是担任技术负责人。比如“1999.1.10李红举等2人被杀案”、“2004.2.15朱艾勇杀死3人案”、“2008年苏世林系列杀人案”、“2014.4.14一景假日酒店失火致14死亡事故案”等。所有参与的案件鉴定结论或分析意见均被采用。因本人具有较长的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2014年聘为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专家,多年来多次到各县市区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和疑难案件会诊。比如“宜城市2015.4.28郑龙被伤害案”、“南漳县2016.4.10纵火杀人案”、“襄州区2017.10.30杀人抛尸案”等。作为技术专家,近几年参与全市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近40多具,为各医疗单位解决纠纷提供了正确的鉴定结论。

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参与撰写了多篇论文和案件报道,并在《刑事技术》等杂志上发表。比如2003年《刑事技术》发表的“30例外伤性气胸的法医学鉴定分析”、2005年《法医学杂志》发表的“鱼刺致食管主动脉瘘急死1例”、2012年《刑事技术》第六期发表的“罕见鼓膜穿孔1例”、2013年《湖北法医学司法鉴定进展》发表的“乳内动脉破裂大出血致人死亡1例”、2016年第四届《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管理与检验新技术应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发表的“3起老年人多种方式自杀案例分析”、2018年《中国法医学杂志》第175期发表的“醉酒后意外高坠1例现场分析”等。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4

20__年,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司法部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深化年”暨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全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共有342家司法鉴定机构,2070名司法鉴定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业务10.5万余件,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资质管理

一是依法规范审核登记。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__年共审核登记机构12家,变更登记49家,延续登记21家;审核登记鉴定人159名,变更登记59名,延续登记376名。目前,在册鉴定机构342家,鉴定人2070名。二是依法编制公告名册。《鉴定名册》20__年版按期编印发行。在名册审核中,依法注销了3家鉴定机构和68名鉴定人,注销了5家鉴定机构的6项鉴定类别。同时,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要求,及时上报了编制全国鉴定名册所需的材料,确保了我省鉴定机构顺利进入国家名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基础数据库已建立并进入动态管理。三是依规开展备案登记。完成了检察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湖北日报》进行了公告;完成了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备案登记工作;多次与省公安厅刑侦部门会商,指导其按照备案登记要求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目前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加紧调整。

二、严格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制定规范。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岗位职责(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执业行为规范、业务办理工作制度等17项制度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守则、负责人工作职责等6项岗位职责,涵盖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岗位。二是深入督导。开展了司法鉴定专项督导和鉴定文书质量评审。分5个组对__个市州、43个县市区的79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首次设置了7项一票否决内容,抽查评审鉴定档案395份,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79份,确定16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优秀等次、57家为合格等次、6家为基本合格等次。三是加强指导。在全省建立了司法鉴定基层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要负责联系鉴定机构,帮助其实现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严格法定程序,规范投诉处理

一是超前防范。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争议纠纷,制发了统一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将风险告知列为必经鉴定程序,纳入司法鉴定文书档案评查内容。二是三方协同。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州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避免矛盾激化、矛盾上交;顺利启动行业惩戒,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赋予市州协会以行业惩戒权;发挥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和解、主动纠偏等方式,把一批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专题培训。首次组织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所有类别鉴定机构负责人近400人,开展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及风险防范专题业务培训,由鉴定和法律专家重点对典型个案进行研判,从中发现深层次和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全年共接受来人来电来信咨询1000多人次,受理投诉32件,其中30件已处理完毕。根据调查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对2名鉴定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严格质量控制,规范质量管理

一是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全省94家鉴定机构(不含拟申请鉴定机构单位)参加了__2个项目的能力验证,取得“满意”评价的有100项,取得“通过”评价的有31项,满意率为70.4%,通过率为92.3%,通过率创历史新高。其中,58家鉴定机构参加了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集中测评,取得“满意”和“通过”评价的57家。二是启动省级资质认定试点。与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了我省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试点工作,确定了不同类型的6家鉴定机构为首批试点。20__年,武汉平安、宜昌仁和两家法医类鉴定机构顺利通过部级实验室认可评审,另有一家鉴定机构正在准备迎接评审。三是制定技术规范和示范文本。制定了包含11项内容的《司法鉴定档案(示范文本)》,全面统一了全省“三大类”鉴定档案文书格式。编印了《湖北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手册》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类)》,下发所有鉴定人学习贯彻落实。四是开展文书质量评选。举办了20__—20__年度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在首届“宋慈杯”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全国仅18份获奖文书中,我省就取得了一等奖、三等奖各一个的优异成绩。

五、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一是规范政会管理权限。为全面落实政会分离,我们对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管理边界进行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制定规划、行政审批、质量监管、行政处罚、职称评定、组织实施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司法鉴定人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鉴定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实施行业促进、行业维权、行业惩戒、行业交流,以及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教育培训。二是严格落实政会分开。20__年初,聘请了一名德高望重的司法鉴定人作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租赁了办公场所,基本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与司法行政机关“五分开”。12月26日,省司法鉴定协会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三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根据新审核登记机构和需补充人员的情况,20__年举办了一期岗前培训,共372名拟任鉴定人参加学习;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法医系举办了法医临床转岗培训班,共109人参加。此外,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为主和省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专业技术为主的继续教育工作已全部完成。组织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三次培训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鉴定人注销了执业资格。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5

一晃干这个行业已经8年,最大的体会是于:自己都不善于总结。为什么这样说呢?

关于死因分类,如果不是多听了几次专家讲课,还不知道是如何总结的,听了以后才知道,原来也相当简单,不外乎几类:1、钝器伤,2、锐器伤,3、机械性窒息,4、中毒,5、电击,6、其他方面,如猝死等,分出来的好处是什么--能让死者家属得到满意的答复,如一水中尸体,经检验未发现损伤,那么就可以排除1、2、5了,考虑只有3机械性窒息,而溺死也属于其中之一,经过检验未检见损伤,那么基本就可以排除勒、扼颈部死亡,但要排除中毒可能,其实灌他人毒物在理论上有,但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除非他是昏迷的,不然的话都有损伤的可能。这样的话就比较明确了,如果能检见一些比较典型的溺死征象,那就可以定论了。当然溺死不是法医能下案件性质的,要结合调查情况分析。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9篇

日前,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对张秀萍以涉嫌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此前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经查,张秀萍在担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晋中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秀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原副总裁李东光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日前,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原副总裁李东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已由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东光曾先后担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冶金设备室工程师,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副经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机关人事处处长,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人事司机关人事处处长、人事司副司长,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市场贸易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经理、中国稀土开发公司总经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铝材营销中心总经理。被查前李东光还是中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铝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云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雷毅涉嫌受贿案开庭

11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雷毅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担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副市长、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257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其弟雷斌参与收受贿赂50万元,应当以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受贿案开庭

日前,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明宪被控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明宪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39万余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犯罪。

同时,被告人陈明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尚有人民币1301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万余元、英镑1.11万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件仍在审理中。

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金渊受贿案宣判

近日,浙江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金渊受贿案宣判,因受贿65万元,金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金渊接受“关系户”吴某所在的公司出钱购买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2007年至2011年间,这辆轿车的保险费也都由该公司支付。

2011年,金渊的联排别墅正要装修,除了获赠了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洁具和瓷砖外,原本评估价近60万元的装修款金渊也只实际付了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0篇

聚焦

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本刊讯】(记者 李湘宁)2011年12月28日晚,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此前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同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任组长,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公开的调查报告全文共3.6万余字,分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六部分。

调查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

调查报告提出对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其中,铁道部原部长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公里/小时提高到250公里/小时。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列责任人第二位。刘、张二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此外,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责成国务院国资委对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列控所。

案讯

浙江人大原副主任获刑

【本刊讯】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判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1996年至2007年,利用职务便利,为舟山基础工程公司、张群力等五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解决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万余元。

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刑期追加

【本刊讯】2011年12月26日,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因在服刑期间被查出尚有贪污受贿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其数罪并罚,追加刑期至有期徒刑20年。

此前2009年2月9日晚,在建的央视新台址园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徐威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徐威犯贪污罪、,将其再次。

法院认定,徐威侵吞公司公款322万余元,并索贿100万元。审理期间,其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法制

二审刑诉法草案

【本刊讯】(实习生 唐丹妮)2011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提交在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

根据公众对一审草案“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应作严格限制的建议,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1篇

持肯定意见的一方强调打黑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否认或忽略其中“黑打”现象(即公权力组织采用违宪违法方式打黑的做法);持质疑意见的一方承认其必要性与实效,但着重批评公权力组织的种种“黑打”行为。

抽象肯定或对其抽象否定重庆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评价并正确看待,就不能笼统抽象地谈论,而应该实事求是对其各种行为按不同类型做具体分析,以是否符合宪法为根本标准。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亦是客观评价应该遵循的一条技术路径。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简称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为社会管控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简言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扩大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于存在对法条的滥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质。

社会管控型打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效用。

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首先,重庆十余年来,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

其次,最近三年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控效果的情况日益明显,因此,从2009年成立上百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控方式了。虽然这有治安效能,但相对于社会管控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调整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这为我们实事求是检视重庆过往的教训创造了条件。

摒弃运动式与全权型打黑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把违法办事当作了办事的“法宝”。

从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的实施刑法有关条款、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为,不需要采用运动的形式,也不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的施政方略;而社会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打黑进而可能成为公权力组织和权力人士进行社会管控时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种抓手或杠杆。

在重庆,打黑以大规模集中抓捕著称,如2009年“利剑行动”,仅四小时抓获631名嫌疑人;“利剑2号”行动一晚抓获近900人;“利剑3号”行动,一晚“出动各类警力2.5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19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运动式执法。犯罪嫌犯大都关押在非法定秘密场所,一些人获得律师帮助等法定权利被剥夺。此后的侦办过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羁押地点没有律师进入过。

社会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别追求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当年抓捕李庄时,派三五个人足矣,但据李庄回忆:“在重庆机场的飞机舷梯下,王立军带着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飞机被几十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包围,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纵队,身着迷彩服,头戴钢盔,清一色佩带微型冲锋枪。”李庄被押上警车直奔看守所,“从机场到看守所几十公里路途全程”。

重庆采用了“”时盛行的全权型专案组体制,这种体制容易破坏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数十年来,尤其在“”和历次运动中,为适应运动式执法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这种专案组最多时达到329个,这些数量庞大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公安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干预乃至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这种体制本已被弃用多年,因为其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应该废止。

人身权必须保障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中存在一些落后的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进行刑讯逼供。这类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也严重败坏司法声誉。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财产权处置应有程序

从重庆的打黑行为可以观察到,那里施行了一项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对这些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涉黑资金处置存在着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存在变相剥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相应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财产的现象。

重庆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身价数十亿元的地产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身价第二的私营企业家、拥有“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的俊峰集团总裁李俊被通缉逃亡海外,亲属多人被抓或被通缉逃亡,相关企业被接管;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据报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仅重庆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还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庆企业家在打黑中也被没收全部资产,但这些资产的处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打黑”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64个,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不过,涉黑资产的处理近乎“密不透风”,即使是当事人亦难明就里。

据《财经》记者调查,在查封和扣押环节,作为主导者的公安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的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使得在这场“打黑”运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成为待解之题。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在2010年,重庆市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

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被处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打黑型社会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现,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公众对这些处理方式细节的知情权却被漠视。

从客观结果上说,破坏法治,对投资环境和长期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重庆在硬件方面的建设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环境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当地不少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将私有企业资产转向海外,同时也使徘徊的潜在投资者远走高飞。也就是说,社会管控型打黑,既不能从法治上依法治理社会,因为其有违反宪法之举;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商业活动的风险加剧。

法权平衡不能打破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在重庆的社会管控型打黑中,恢复了一些早年采用过的公检法三家变相合署办案的违宪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未审先定,让审判走过场。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透露出来,审讯时有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

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治的一个显著后果是,法院不得不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给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后一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的深刻教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而在推进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权力主要集中于个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权威组织较少发挥作用。无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会管控型打黑,还会造成十分明显的“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是指民众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公权力组织或权力人物施与的刑罚或其他形式的惩罚,从而不敢或不再发表针对公权力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就像蝉在寒秋必然噤声一样。

由于黑社会定义模糊,惩治黑社会犯罪极易进行株连,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制约不足,社会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蝉效应”。

重庆曾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律师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还曾把被追诉人家里有发声能力的家人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法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此外,重庆市民方洪发讽刺微博被劳教一年,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相继“被失踪”,律师因而无法介入。

“寒蝉效应”下的“多数人”应该明白,他们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是以牺牲虽占少数但绝对数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按这种方式,“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被非法剥夺的“少数”。

以改革方略解决问题

客观地评价,重庆的过去几年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庆意识到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庆意识到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面对中国社会的上述病症,重庆开了三剂药方:“唱红”“打黑”“共富”。有学者曾说,重庆是把对了脉,开错了药方。因为重庆看到了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背离历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后退的办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唱红”,其实肯定的主要是一些传统因素,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贬低或否定了符合国情的有价值要素。比如,在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红”,私有制经济和按资本分配是“黑”,唱“红”不可避免会打倒“黑”。这不仅是理论逻辑,也是重庆过往几年出现的事实。

至于“打黑”,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打黑”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于“共富”,那更是好主张,所有中低阶层都会拥护。但是,重庆在这方面也出了问题:在理论上,他们没有说清楚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命题并寻求解决之道,而不可能以激进的方式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他们变相地在新时期用明显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打土豪分田地”,从而背离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实际上,重庆社会管控型打黑之深层实质,是以权力意志和强力部门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决好中国现有的、重庆已经注意到的主要社会问题,只能走与重庆过去几年运动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后退,不是在历史已经证明失效的武库中寻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格局。我以为,其中最紧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关重要公职竞争性选举制度;

2.以实现审判独立为核心目标,采取重大措施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审判公信力,同时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情况;

3.推进一系列改革以推进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创造财富;同时,政府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进行收入再分配;还有政府应适度放松社会组织管理,鼓励民间慈善和公益行为,实现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

重庆纪事

2月2日,重庆新闻办通报,王立军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其副市长分工亦随之调整,王脱离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庆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次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纽兰证实王立军曾到达总领馆并在其要求之下与美方人员会面,且最终自愿离开。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回应称,王立军到美国领事馆是一次“孤立事件”。当晚22时58分,新华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称: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发言人赵启正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并再次强调“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

3月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后,中央将会严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3月10日,适逢重庆代表团开放,时任市委书记回应称:“完全没有料到,很痛心,我应负用人失察之责。”

3月14日,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3月15日上午,重庆渝州宾馆礼堂,中央组织部在重庆领导干部会议上宣布:张德江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人选,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何挺、王立军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出席并讲话称,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十分重视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这次市委主要领导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形势和大局出发慎重研究决定的。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2篇

我叫王岩,男,今年37岁,我参加侦查二处副处长空岗的竞争。

克服存在诸如脾气较急的弱点,要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学习,加快知识更新。古语讲:为官以“德服为上,才服为中,吏服为下”要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人格修养、业务素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赢得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支持,与大家同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紧张、有序、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实际工作中奉献自己的力量。

自年月至年在法纪检察科从事法纪案件侦查工作,从司法学校毕业来院参加工作。年至年在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年至年在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年至年在反贪局犯罪预防处从事犯罪预防工作(年月至年月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工作)年至今在反贪局侦查二处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年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目前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

从事了近15年的侦查工作和3年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工作18年来。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这其中有各级领导的帮助教育,老同志的言传身教,也是自己不懈努力的结果。1988年我办理了原宣武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德强、刑警队侦查员史为众、受贿案,近8个月的侦查工作中,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为了获取证据,分局刑警队的配合下,先后抓获了1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从他口中获得了认定李德强、史为众犯罪的重要证据,成功侦破了此案。当年,院法纪科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先进集体称号。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学习和积累了宝贵的侦查经验,这成为我以后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巨大财富。

侦结案件20多件,年我来到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3年多的时间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工作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对证据的取得、逃人犯的抓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财务帐目审计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刑诉法开始生效,年1月。以抗辩式取代纠问式的新庭审模式开始实施。被调到新成立的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这里我重新学习了相关法律,同时运用自己在反贪侦查工作期间积累的讯问经验,成功完成了数十件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得到院、科领导和法院审判人员的肯定和赞扬。二处的3年,最大的收获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作用和运用有了更深的理解,什么样的证据更有利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怎样使证据形成锁链做到滴水不漏,怎样在讯问被告人时使现有证据发挥作用达到极至。所有这些对我以后再次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借调期间,年5月至年3月我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办理各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共办理案件10余件,分赴6个省对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向高检检委会汇报案件5次,工作态度和办案水平得到高检同志们肯定。虽然在高检仅工作了10余个月,但却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每天和法学博士、专家研究探讨法律问题,法学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亦感觉自己理论水平的匮乏,也坚定了继续学习的决心。回院后,通过考试开始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习。

这时候的比几年前更成熟了专业知识更加丰富,年我又回到反贪局继续从事我最热爱的侦查工作。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这一切让我侦查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工作中,利用我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以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侦结了10余件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立案侦查了原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白纸坊办事处副主任蒋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的案件。此案案情复杂,年5月份。事过已近7年,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难以取证,且蒋已知悉检察机关将介入,极可能逃跑或串供。针对此情况,经请示领导,决定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再展开调查取证。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将蒋抓获归案。早有心理准备的蒋自认为很多知情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行为指证,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该案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蒋在任副主任期间,掌握着多个帐号,因为没有口供,凭借着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可能涉及被挪用的存款资料及银行凭证全部调取筛查,共向银行发出查询函数十份,复印各类银行凭证200余份;调取了十余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多次到平谷、怀柔等远郊区县调查取证;经多方查找,将当年涉案的多名当事人全部找到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言。经过5个月的工作,不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蒋挪用储户400万元的事实,而且发现了举报线索之外的其挪用77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公诉后蒋被判有期徒刑13年。

这次专项工作中,年中政委、高检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追逃工作。局共抓捕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名,同志们配合下,先后抓获了4名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2名系公安部上网通缉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通过抓捕工作,为我院在检察系统专项追逃工作总结中跻身前列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3篇

县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XX年获xx市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XX年2月、XX年2月分别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具体表现在:

(一) 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涉案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公务人员,而社会对渎职侵权者有时还比较同情,不象对贪污受贿者一样痛恨,社会比较宽容,共识度比较低,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难,办案力度不大。近年来,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加大办案力度。XX年、XX年、XX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侦查8件8人。分别是:

1、xx镇林业站站长xxx违规批准他人炼山,并在发现火情时擅离职守,烧毁森林面积xxx亩的玩忽职守案,王被判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xx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xxx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xxx对发出《停工通知书》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x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xxx,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xxx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xx的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8、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xx徇私情,对应当作刑事立案的案件,不采取侦查措施,私下会见犯罪嫌疑对象,泄露案情,致使案犯未及时受到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案,马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今年已立案1件2人,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对吴炯提出控告的是江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现任江北区户政科指导员王勇。王勇称其遭遇以熊峰为首的专案组多次刑讯逼供,乃至锁骨断裂。该专案组是“091专案组”中的一个分支,成员包括吴炯和李雨东等人。

王勇拒绝了《财经》记者的采访要求。不过,随着相关案件陆续揭盅,王立军主政下重庆市公安局在“打黑风暴”中涉嫌刑讯逼供的迷雾正吹开一角。 迷雾始开

据《财经》记者了解,王勇曾经负责侦查在2009年6月3日发生的“爱丁堡枪案”,该案后来被王立军称为“重庆打黑第一案”。案件侦破后,王勇曾被抽调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打黑”。

2010年1月21日,王勇在江北区公安分局自己的办公室内被带走,关押在石子山基地。接近案情的人士透露,在这里,专案组对王勇审讯的内容主要涉及受贿和行贿等。王勇被套上头套坐在铁椅上,连日不让睡觉。

作为专案组成员,吴炯当时是普通民警,沙坪坝分局的同事说他性格“死冲死冲”(重庆话,意思是不给情面,不讲道理)。接近王勇的人士说,导致王勇锁骨断裂的那场审讯,吴炯就在场。

近一年后,直到当年12月25日,王勇才被获准取保候审。而“打黑”之后,吴炯升任陈家桥派出所所长。

上述专案组的负责人之一是熊峰,现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熊峰曾经是重庆“打黑”中的明星警察。

2010年2月28日,重庆市召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总结表彰大会,当时在万州区公安分局任职的熊峰被市委、市政府记个人一等功,并代表全市“打黑除恶”一线公安民警在大会上发言。

熊峰自2009年7月奉令调入重庆市“打黑除恶”专案组后,被安排在打击“保护伞”工作组。半年的时间里,他就参与侦破了十多个专案,包括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经侦总队原总队长赵利明等案件,此外还有康达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庄案。大大小小众多涉及所谓“保护伞”的案件中,案卷材料中都留下了熊峰的名字。

2012年10月21日,李庄在微博中描写熊峰称,“抽文强耳光、冒充中纪委逼彭长健捏造举报刘光磊、刑讯打断领导秘书肋骨、审讯(已)战友时头上弹烟灰脖领倒开水、踹折被黑打领导锁骨,13个专案有他凶残刑讯身影,编造大量笔录,黑打一等功荣立者,四大名捕之一,被王局称为50年难得一遇奇才,万州普通民警破格提为沙坪坝刑警支队副支队长。”

三名接近熊峰的民警透露,目前熊峰虽然仍保留着副支队长的职务,但已不插手案件,在吴炯被抓后更显消沉。

实际上,早在9月中旬,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分局警卫处处长苟洪波即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抓后批捕。苟洪波曾任长寿区公安分局法制处处长,曾经在“A041专案组”审讯过重庆大业混凝土集团董事长吕剑。

与王立军事发后,吕剑多次进京控告曾遭遇刑讯逼供,对象包括苟洪波在内的长寿区公安分局多名警察。2013年5月29日至7月29日,中央第五巡视组在重庆市巡视期间,吕剑也向巡视组提出了控告。

一名接近检察院的人士透露,在吕剑被关押的基地,检察院找到了吕剑和苟洪波的血液样本,得以对苟洪波立案侦查。 申诉难应

在苟洪波和吴炯被抓之前,关于王立军主政下的重庆市公安局曾广泛设立外讯基地用以刑讯逼供等情况,已经有过大量媒体报道,并在多位涉黑犯罪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中有所反映。

例如,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三年的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检测鉴定中心原主任张继超在申诉材料中称,他在“091基地”——重庆市沙坪坝公园的榕湖宾馆内被刑讯逼供,因为头戴黑套、坐在铁椅上14天后,导致其双腿浮肿、尾椎处皮肤溃烂。

2013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聂奎申诉成功,获改判无罪。之前,聂奎因卷入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坤志案而被抓,后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刑八个月,基本上等于被羁押时间,即“关多久判多久”。和聂奎一样,因为卷入他案后因涉黑获刑,最后再审获改判的还有几起,如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黎强案中被判处拘禁五个月的重庆市办来访二处原处长姜春燕,也于2013年上半年改判无罪。

但有关刑讯逼供、炮制冤案等内容,无一例出现在王立军案的审判过程中。今年10月25日,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案二审维持原判,获无期徒刑。至此,因2012年2月6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叛逃事件引发的重庆“薄王事件”告一段落。

与和王立军审判同步进行的,是二人主导的“打黑”运动中获刑入狱的众多当事人的申诉。其中包括黎强涉黑案、原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涉黑案,以及曾担任龚刚模辩护人的律师李庄案等,都已经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不过至今为止,相关涉黑案的主要当事人仍无一例获得正式启动再审程序。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5篇

延续一年有余,其间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备受瞩目的黄光裕案原本将在2009岁末之时进入审判阶段。

传涉黄光裕案富豪黄茂如被查、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朱影落马,成了该案庭审前的斑斓序曲。与此同时,对于黄光裕定罪指控的说法,也从股价操纵、洗钱等“七宗罪”,到行贿罪、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直至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最新消息则是其罪名未定,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目前已移送相关部门继续审查,开庭尚无时间表。有参与此案的律师认为:“这件案子起码要半年时间。”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离黄光裕案揭开内幕的道路依然很远。

黄光裕案牵扯庞大政商网络,波及范围之大堪称空前。有说法称,其多年来花费几十亿元人民币,在中央部门、高级法院及各地方政府,买通了上千名各级官员作为其保护伞,编织了庞大的贿赂网络。

无论结果怎样,等待已然身陷囹圄的他的,或许只是刑期长短的问题。而如何让犯事者受到应有的追责,如何同时保护合法的私产和相关企业利益,乃至透过黄光裕的暴富与陨落,能否予中国民企的财富增值路径以相应警示,却仍值得期待。

郑少东上海“前台”落马

新华社2009年12月22日的消息称,上海市纪委对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朱影作出党内纪律处分,撤销其九届上海市纪委委员职务。原因是朱被查出有涉及黄光裕案的违纪行为。该消息还特别针对此前关于“朱影已被刑拘”的传言指出,其并未被移送司法机关。

在黄光裕案发后,公安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已有多名官员落马,其中包括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公安部经侦局直属上海总队总队长吴卫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原副局长钱宏祥、公安部政治部处级干部王菲等。朱影是最新被曝光的一名。

据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引述知情人士称,针对朱影的党纪处分,部分原因是其作为郑少东、相怀珠在上海的“手足”,曾与二人一起在涉及黄光裕的一些案件中违规办案,从中渔利。另一部分原因则涉及到朱的个人作风问题。

朱影在2009年年初即被调离公安系统,改任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在调离之前,他在上海市公安局分管经侦,为人低调能干。在任期间,曾指挥破获过多宗大案,口碑正隆。更早前,他曾担任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局长,是从基层稳步擢升的警界官员。

据称,包括朱影在内这几名落马的经侦高官都是反洗钱方面的专家。亦有说法称,郑、相的违规办案与某港商企业有关,而朱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则是在上海具体执行郑、相的指令。

根据公开资料,先前有自首情节的吴卫华与朱影之间似有工作上的交集。2008年下半年,曾任公安部经侦局洗钱犯罪侦查处处长的吴卫华调任经侦局上海总队长,其在职期间侦破“1•17地下钱庄”等金融大案,都是与朱影合作指挥的。

报道称,这些人的相继事发,应不是一个巧合。近年在他们分管的反洗钱领域大案频发,一些问题富豪如黄光裕等,也在这一领域用金钱铺设了一支为己服务的“影子经侦队”。

事实上,早在2007年,有关“黄光裕豪赌成性”的消息就已有所披露。2008年末,“海王星”号公海赌船的投资人之一、港澳赌业重要人物连超因涉嫌协助洗钱在内地被警方刑事拘留,正式揭开了黄光裕涉嫌通过洗钱的案情。

“难以想象如此巨额的资金异动,在目前这么发达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下却从来没有引起过怀疑。”一位反洗钱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除了郑、相、吴、朱四人外,2008年12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也被中央纪检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报道指出,目前中国的反洗钱体系主要由央行、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构成。尤其,“公安部经侦局对于涉嫌洗钱的企业账户、资金,是有查封、扣押、冻结权利的,对于涉嫌洗钱的人员也是有拘留、逮捕、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的”。有公安系统人士表示,当发现可疑账户和资金时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往往要警方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这里面就有很多人为的因素”。

黄光裕等人在公安系统和外管局所编织的关系网,使其在这个央行、公安、外管局组成的反洗钱“铁三角”中打通了两个关节,也使得其大肆洗钱却依旧“平安无事”。

传黄茂如涉案被查

黄光裕案庭审前的序曲,还包括了2009年12月15日传出的茂业国际董事长黄茂如正接受内地公安机关调查的消息。据称,其与前深圳市市长及黄光裕案有关。

茂业国际于12月16日上午宣布停牌。公司在港交所公告称,停牌原因是有待涉及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但公告署名,已由之前的董事长“黄茂如”改为公司执行董事“王贵生”。

《21世纪经济报道》称,公众将黄茂如与黄光裕联系起来自有理由。首先,两人同为潮汕人,且都是“60后”;其次,两人发家的模式都是地产+商业;两人背后都有强大的家族势力。

作为深圳首屈一指的商业地产商,黄茂如背景深厚,其深得赏识,一直为人低调。据知情人士透露,黄茂如妻子张静已经移居国外。一个被深圳地产界常常提及的细节是,在被“”消息出来之后,黄茂如马上避居国外。

该知情人士猜测,其“出事”的部分原因或与茂业百货深圳华强北旗舰店地块交易有关。

茂业百货华强北店位于深圳华强北商圈核心地段,2005年重新装修后共开放10个经营楼层,总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皆冠盖整个华强北商圈。其所在物业为东方时代广场,而黄茂如当年拿下该地块物业颇费心机,据了解,截至2009年10月份,黄茂如尚欠东方时代广场6亿左右港元。

2009年11月11日,茂业国际公布,其附属公司茂业百货拟通过向富安及茂业中国购入中兆投资全部已发行股份,从而取得中兆投资持有的深圳东方时代广场,富安和茂业中国皆为黄茂如控股的旗下公司,此项收购价格为19.28亿港元,其中12亿多为第一期支付,以香港的银行贷款支付,另外6亿港元是母公司欠东方时代的,母公司清还上市公司这笔欠款后,上市公司才需要支付给东方时代。

黄茂如当初收购东方时代的具体价格不得而知。但据上述知情人士认为,深圳近几年房地产价格上涨迅猛,当初茂业集团的收购价远远低于19.28亿元,而茂业集团收到茂业国际第一期支付款后或将用该笔资金清还6亿港元的欠款,相当于空手套白狼。

另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7月,主管深圳城建规划的原副市长王炬被“”,有熟悉茂业百货的人士称,当时获知这一消息后,黄茂如和黄世再兄弟双双出国,时间长达两年之久。

除黄茂如之外,黄氏兄弟均为深圳商界巨头,包括大中华国际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黄世再,国都集团董事长黄茂展,信和地产掌门人黄振华等。四兄弟的主业均包括地产。

黄茂如确乎可视作黄光裕的另一模板。其从1992年起在地产业赚得第一桶金,2005年收购成商集团,之后施展财技实现茂业国际香港上市。其后“茂业系”挟雄厚资金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北上太原、秦皇岛及四川南充等地收购百货物业,一时间震撼零售业界。而其2008年10月以来连续举牌深国商、渤海物流和商业城三家A股上市公司,更令各界侧目。

目前,茂业国际市值超过130亿港元,旗下拥有“茂业百货”和“人民商场”两大品牌,在中国华南、西南、华北、华东区域共拥有19家门店。茂业国际同时控股一家内地上市公司――成商集团。2009年胡润百富榜中,黄茂如和张静夫妇的财富达145亿元,位列第46名。

截至2009年12月21日,黄茂如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成商集团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茂如现已正常上班,能够履行其作为茂业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职责。

涉嫌新的犯罪事实

黄光裕自2008年11月19日晚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后移送至检察院,已经两度被退卷补充侦查,公诉期限日渐临近。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如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算上最多两次的补充侦查时间,案件在检察院最长停留六个半月,就应提起公诉。

媒体报道,该案可能于12月下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同被诉的还有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及国美电器原财务总监周亚飞、中关村原董事长许钟民等6名同案被告。

黄光裕及其妻子的律师已经确定,将由刑法律师组成的“黄金律师团”负责辩护,其中包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合伙人许昔龙。据公开资料,钱是刑事案件领域顶级的辩护律师之一,当年刘晓庆涉嫌偷税案即由他;杨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真正扬名全国的是2009年为浙江东阳非法集资的女富豪吴英辩护,许曾经过上海社保案。由于黄光裕案的重大性及敏感性,律师均出具了保密文件。

2008年11月,就有媒体报道称,据公安部门调查,黄光裕名下秘密往来的可疑资金约有700亿元,他本人涉嫌的案件多达7起,主要包括:在国美海外上市期间以及并购永乐期间多次行贿;其名下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偷漏税;*ST金泰部分洗钱案件,对中关村、三联商社等股价进行操纵;通过地下钱庄秘密流动转移资产。

而今媒体传言,即将开审的黄光裕案却只剩下了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此前舆论所称“七宗罪”中,偷税漏税和洗钱在目前黄案进展中未被涉及。但仅与此相关的案件材料摞起来也超过2米。

内幕交易罪的根据是,证监会2008年11月28日曾通报表示,在对三联商社、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立案侦查中发现,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涉及金额巨大。而黄光裕正是鹏润投资的实际控制者。

据悉,两宗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个人的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单位犯罪,内幕交易罪最高判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贿罪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个人行贿,最高会判无期徒刑,内幕交易罪最高刑期是10年。“这往往是律师辩护的一个着力点。”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表示,判断黄光裕行为属性主要看他当时的交易行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如果其是以国美集团法人的身份进行相关犯罪活动,那就可以视为公司行为。

而据《北京晚报》2009年12月17日报道,虽然黄光裕的关系网涉及官员众多,但黄被抓后,始终没受到行贿罪指控。之前媒体报道的三联商社和*ST金泰等事也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关。

据透露,警方刑拘黄光裕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此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黄被确定的两项罪名是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几个月来,检方也主要围绕这两个罪名进行审查,并未添加指控,最终是否据此,将由检察机关决定。

据称,黄光裕案是一起证券监管大案,因内幕交易而发,也很可能止于内幕交易罪行。如果黄光裕在该案公诉时仍未受行贿指控,那么被另案行贿罪的可能性不大。

最新消息则是,据媒体12月27日报道,黄光裕案发生重大变化:在内幕交易案审查期限届满的最后时刻,检方突然提出黄光裕涉嫌新罪名并已立案侦查,其内幕交易罪的暂停。案件目前已移送相关部门展开侦查,检方公诉部门暂时退出。

这使得原本已被推到当口的黄光裕案陷入又一轮漫长等待。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因发现新罪再次进入侦查阶段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时限。所以,案件转入新罪的侦查阶段后,黄光裕的羁押时限将重新计算。这种情况在以往的重大案件审理中并不常见。

按法律规定,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7到8个月。侦查终结后,新罪会单独移送检方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对新罪审查结束后,将决定是否与内幕交易罪一并提起公诉。

另有报道猜测,此前的消息对黄光裕的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均已有所涉及,新案有可能涉及操纵股价等证券方面罪名。

内幕交易全揭秘

随着黄光裕即将面临审判,其利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进行内幕交易的详细案情也完全浮出水面。据称,黄光裕对此供认不讳。

据媒体引述有关人士透露,黄光裕案情并不复杂。2006年,为使旗下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中关村。一手操办中关村重组过程中,黄以内幕人员身份提前埋伏,在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时期,大量买入中关村股票,以图获利。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黄光裕还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其妻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成交额超过13亿元。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的落马官员是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相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连超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到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2007年,黄为炒股筹钱,又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在一年多时间里,其将超过20亿港元兑换成人民币入境,还将10亿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出境。

令外界大跌眼镜的是,黄光裕并未借内幕交易“套利数以亿计”,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但股价只在复牌首日逆市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房地产成为宏观调控重点,前景不明。黄光裕宣布其180亿元资产进入中关村的计划搁置。2008年8月底,中关村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跌破5元,而黄光裕持仓的平均成本价为14元。虽然他一路跌一路抛,但到后来被抓时,仍持仓在手,彼时股价只剩2元多。这位昔日“首富”机关算尽,却落得“地板价割肉”下场。

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立案调查,后将目标锁定黄光裕的公司,10月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与此同时,央行反洗钱处、反洗钱监测中心和外管局就所掌握黄光裕非法兑换外汇的情况,先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黄光裕被抓时,其妻杜鹃销声匿迹,警方1个月后在大连将她捕获。有关部门发现,警方内部竟有人为杜鹃通风报信,“内鬼”被确认隐身于警界高层:2009年1月12日,郑少东、相怀珠被带走调查。郑少东落网之前,连超即被抓捕。自此,黄光裕案意外触发郑少东案。案件出现重大转向。随后几个月间,多名高官和警界要员相继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