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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以下药品监督网,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的空白点。将专业执法队伍和建立群众性药品监督网络结合起来,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路子,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药品放心工程,营造人人关注药品放心工程、支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品连锁经营企业转向农村开设连锁门店,鼓励并指导乡村的普通商业企业按照规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大幅度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100%的乡镇要设立药店或连锁门店,行政村逐步达到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六)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进程。加大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力争到年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数量增加到药品零售网点总数的50%左右,将零售连锁销售逐步提高到社会药品零售总额的70%左右。大力促进现代物流方式的运用,鼓励大型药品集团收购、兼并、组合我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造成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负责本地区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或其他形式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假治劣,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他厂生产的药品、假冒批准文号的药品、擅自配制的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销售的药品、检验不合格的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及非药品冒充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未注明效期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兽用药冒充人用药品等行为。将“正源行动在农村”活动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10月底前完成“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从无证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挂靠经营、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乡镇卫生院超代购范围销售药品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品种规定的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证照,以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3.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以及助听器、隐形眼睛、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合成树脂牙、射频消融治疗仪、激光治疗设备、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库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所有不符合医疗器械规定的产品。重点检查:(1)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标示的执行标准、产品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证批准内容一致;(4)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无证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开展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重点抽验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对来自安徽亳州等地集贸市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中药饮片,均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5.开展对计生药具、隐性眼镜市场整治工作。会同计生部门,在橡胶市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计生药具的市场整顿。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计生用品商店、性保健品商店、计划生育指导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经营使用的计生用品是否合格,产品的包装与标志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继续开展隐性眼镜市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6.开展对二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二类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二类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类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以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二类的情况。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至8月底完成二类的专项检查。

(二)严格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等7个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涉及收费的一律在“中心”缴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通透式集中审批:当前,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机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零售药店设置要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GSP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修订设置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

2.继续推进药品GMP认证工作。着重做好对正在实施GMP改造,有望在年内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现场指导及市局初审工作。同时对8家已整体通过GMP认证或部分车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做好跟踪回访检查。年底前,全市需通过认证的47个剂型有70%通过GMP认证。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跟踪回访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GSP认证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制度、职责、程序性文件的辅导和现场督导。年底前,完成15家左右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或认证申请,占全部应认证企业数的90%以上;9月前,完成50家以上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年底前完成150家单体药店的认证申请,完成数达到单体药店总数的30%以上。

4.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评价的通知》(药监安[]423号)安排,对全市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所配制的品种进行—次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统一报送省药监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9—10月份,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10月底,对审核合格的材料,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5.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8月底前,成立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基层药监部门、管理相对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激励考核制度,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报表;严肃通报制度,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各县(市)药监局通报全市ADR监测报表报送数量,对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是利用一切机会,不失时机的向各类管理相对人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强化他们的报告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水平。

6.推动GAP试点基地建设。将射阳县洋马镇白种植GAP试点基地建设列入市局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与国家局、省局以及基地的信息沟通,按规范要求推动基地建设的开展。年内,试点基地建设通过省局立项初审,GAP认证依托企业射阳县洋马中药饮片厂省局批准立项,并按照GMP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的监督。凡在监督中发观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认真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将依照相应法规从重处罚。

2.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抽验监控力度。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依法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增力,抽验品种数量,县以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的抽验覆盖率不低于70%,全检率保持在90%以上,使药品质量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力争在假劣药品出现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给予有力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品市场诚信建设。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诚信药房”、“放心药店”创建活动。有重点地指导条件较好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药房率先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年底,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检查评定,给合格药房授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级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药房(柜)创建“诚信药房”的标准与实施方案。

把零售药店GSP认证作为“放心药店”创建的基础条件,在药品质量放心的前提下创造“价格放心”、“服务优良”、“咨询到位”的全优型的“放心药店”。年底,评选出50家以上符合“放心药店”六项标准的企业,给予授牌。年底前建立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的静态信息资料库及日常动态监管的记录档案;对药房、药店硬件条件差、软件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促进药房、药店诚信建设的全面开展。

4.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网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行政村设置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把门店设置到农村乡镇,使农村的所有中心镇、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都有零售药店合理分布;争取年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数和门店数由现在的4家和103个发展到8家和300个以上,门店数占全部零售药店的50%以上;再经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将连锁门店的数量提高到60%以上,销售额占到零售总额的70%左右。

5.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药品分类工作好的态势。认真总结推二市在辖区范围内100%实现分类管理的成功做法;10月份在东台或大丰召开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指导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店堂店貌和内部管理上有新的提高。年底,城市药店100%实施分类管理,所有新设置药店100%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乡镇药店80%以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总体通过验收的市(县),其执业药师(药师)配置率100%;药师出勤考核率10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符合率100%;三针销售的处方率100%;抗生素、激素类(不含外用)处方药的销售登记率100%,三针、抗生素、激素类处方药的购销符合率100%;店堂布置的标识、近效期标志、导购标志、警示语、忠告语符合率100%。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在前列。

6.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的规定,配齐药品监督执法装备,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各地药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入当地公安部门110联动机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管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处方药、试产阶段医疗器械、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规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参与刊播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法规学习班、记录和公开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办法,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家局等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药监局《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计划,动员全系统积极投入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中去。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到年年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行动计划,抽调和组织人力,迅速采取行动开展药品放心工程。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度和质量进行公开和非公开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并且了解社会公众对当地药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对进度落后,实施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并由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于12月5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年。在总结今年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年度的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使药品放心工程在市长期开展下去。

五、几点要求

(一)落实药品放心工程责任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班子。药监部门要主动靠前,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安排好年内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要想细做细,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不留死角。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卫生以及整规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药监机构汇报,做好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动,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要将工程的实施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年底,市局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加大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力度。近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侧重宣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8月份后,可采取印发专题宣传资料、开辟媒体宣传专栏、举办药品放心工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实施进度和实施的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要注意与电视台、阜大众报、晚报、东方生活报等主流媒体和当地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届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监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加大对药师不在岗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的范围与重点

(一)重点范围:全市药品零售及零售连锁企业。

(二)重点内容:

1、驻店药师虚岗、兼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许可验收和认证时药师是临时在岗,过后就不在职在岗,有虚岗行为;是否有在其它企业兼职行为;是否有在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2、异地药师在我市从业(外地取得药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在职在岗行为。

3、驻店药师的配备信息是否与药师实际在岗保持一致,在岗的驻店药师是否与上墙公示的信息一致,是否未按规定佩戴驻店药师胸卡及未按规定将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驻店药师不在岗,且未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药处方,并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的行为;销售处方药不索要处方或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其它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5、驻店药师是否素质低,药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胜任患者用药咨询服务需要;是否有驻店药师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药品使用指导和药学咨询服务的行为。

三、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21日至年6月30日)

市、县两级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局于6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上报市局市场科。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阶段(年7月1日至年7月1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年7月11日至年11月3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针对重点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1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经验、制度、机制和办法,并将总结报告于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市场科。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市场许可准入。结合药店新开办及到期换证、认证人员变更备案工作,对药师的资质和从业经历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外聘药师要与原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加以确认,并对驻店药师在岗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变更,组织药品零售企业签订《驻店药师在职在岗自律承诺书》,确保药师的到岗率。

(二)公开驻店药师名单发挥社会监督。将药店质量负责人和驻店药师情况在各县(局)网站公示,让群众监督举报驻店药师在岗情况和是否兼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市)局没有自己网站的,报市局统一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加大媒体曝光及处罚力度。对检查中第一次发现营业时间内药店驻店药师不在岗,给予书面告诫,责令改正,并在药店店堂消费警示,告知群众该药店曾经有一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应谨慎购买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发现两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将药店列入黑名单,在市局网站公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发现三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将依据有关规定按违反GSP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对其重新予以核准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出现的驻店药师不在岗问题,同时追究连锁总部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聘用外地药师的药店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进行巡查;二是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的的力度,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加大曝光力度,提高暗访检查的实效。

(五)发现在药店行政许可事项申办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给予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强化企业自律,完善管理制度。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药店及驻店药师的自律意识,规范对驻店药师的在岗管理,督导企业完善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管理制度,重点对药师请假及上、下班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企业驻店药师排班表,为监督检查药师是否在岗提供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进度安排,将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努力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治本

专项整治行动着眼于整治效果,标本兼治,要与换证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即突出重点又兼顾覆盖面,要创新监管,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坚持和落实,遏制驻店药师不在岗问题。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是成立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行动方案》和《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是1月27日,我局取消全系统干部职工春节期间放假模式,做好春节期间上班和值班工作,确保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同时组织相关股、所、队,在全县范围深入各类市场、商超、药店开展大检查。发挥部门职责,巩固和提升节前检查成果,对各商超和药店的红外线测温仪、N90口罩、橡胶手套、洗手液等防控物资进行检查,坚决打击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三是1月28日,我局及时组织一线执法人员30余人参加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随后立即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对我局疫情防控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四是1月30日上午,在西城市场监管所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西城市场监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刘守峰局长传达了1月29日下午3:00召开的全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针对赵宏伟书记部署的七项重点工作和刘建军县长强调的四项具体任务进行了逐一安排落实,组织传达学习了《锡盟市场监管局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再部署再强调,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五是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于29日、30日深入东城、西城、滦源镇、南城及大北沟镇五个市场监管所,慰问一线执法人员,强调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防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要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并做好自身防控工作。

二、持续加强餐饮市场监管

按照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有关禁止办理且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承揽和接待群体性聚餐活动要求,严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截至1月30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37家,发放张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警示》560份,未发现经营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非法广告和圈养宰杀活体动物行为。截至1月31日下午,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已全部关闭。

三、持续加强药械质量监管

以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及销售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用品、药品、消杀防护用品为重点,开展全覆盖检查。截至1月30日,共检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33家,重点对口罩、体温计、84消毒液、连花清瘟胶囊等与疫情相关药械质量、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药械质量问题。同时,要求零售药店经营者继续执行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引导发热病人及时就诊,继续执行销售发热药物登记制度。

四、持续加强价格监管

密切关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商品、药品、医疗用品价格动态,重点关注涉及防护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的舆情和价格动态,特别是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价格,迅速查处各类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联合发改委对华联超市,如海超市,万汇源超市和金玛伦超市以及华佗药店,新宇大药房,佰汇药店四家药店中销售的粮油肉菜蛋奶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口罩、消毒水等防疫防护用品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截至1月30日,立案调查1起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乱涨价违法行为,并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没收涉案防护用品(一次性口罩20个/包6包、一次性口罩50个/盒1盒),并处罚款5000元。向经营者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张贴《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医药用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73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五、持续加强禽畜类产品和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工作

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早市摊位进行全面检查,联合林业公安、农牧局对全县冷库进行检查,严禁现场宰杀、销售活禽和野生动物,严查禽类肉类检疫证明和来源渠道,对于没有取得“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各类畜禽肉及其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内销售。截至1月30日,共检查超市75家,未发现从事活禽宰杀、非法经营贩卖野生动物等情况。检查网络平台3家,屏蔽或下架交易信息1家。

六、持续加强教育引导

按照锡盟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的通知》及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餐饮服务单位和零售药店等经营主体宣传力度,倡导合法经营。同时,积极与当地宣传部、卫健等部门沟通,统一宣传口径,向广大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宣传疫情防护注意事项,加大科普宣传。

七、持续加强应急值守

严明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将值守任务细化具体到人,实行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应急处置执法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截至1月30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件,全部为价格投诉。目前,各类投诉举报已全部第一时间依法调查处理中。

八、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联动机制

1月30日晚,联合公安、旅游文化执法部门对台球厅、网吧、KTV进行全面排查管控,检查中发现2家台球厅正在营业,现场第一时间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1月31日立即入驻工商局小区和龙城小区,切实做好小区防控工作,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出入车辆及人员做好出入登记,所有进出人员实行台账式管理。

疫情防控阻击战已打响整整一个月,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把疫情防控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工作不停不等不拖。首先对疫情防控工作做了第一时间部署,要求各监管所、各科室一线人员做好自身疫情防护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从严从细、一丝不苟抓好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整合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监管力量。

一是加强农贸市场和超市监督检查。全面禁止农贸市场和超市野生动物交易,加强农贸市场活禽销售监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和超市开办者加强卫生管理,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规范农贸市场和超市做好体温测量和登记工作,实时监控蔬菜,水果,粮油,鸡蛋价格,积极协调经营商户组织货源保障货源充足,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用品。

二是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对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下发停业通告,要求各餐饮经营单位无条件给予消费者退订、退款,截止目前,集宁区除两家只提供外卖的餐饮单位外其余全部停业。

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价格巡查、检查和提醒告诫,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保障老百姓生活必需品充足。

四是加强疫情防控药品用品监管。加强对零售药店监管,全面做好抗肺炎病毒药品、国药准字消毒药品、体温计、医用口罩等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强化应急物资质量保障。要求各药店每日做好通风、喷洒等消毒措施并作好登记;对每一位进店顾客用额温枪测量体温,对发热者做好登记,症状严重者及时上报;提醒药店销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购药群众密集购药及时疏散等问题,减少人员流动、增加人际距离、减少人员接触,避免交叉感染。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15热线电话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坚决做到快接、快查、快结、快反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特殊时期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是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无照无证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三无”口罩、不合格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进行市场调研,建立详实的药店档案资料是开展药店营销的基础

1.药店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2.药店的性质: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合作厂还是其他什么形式。

3.药店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目标营业员、坐堂医生的姓名、喜好、联络方法等。

4.药店的进货渠道、付款方式以及资信怎样。

5.药店的经营规模,店堂营业面积、经营品种;是否连锁经营,生意状况如何,以及与本企业有关联的同类品种的各种情况。

6.观察店堂内能否开展促销活动,哪 一种促销活动形式最为适宜。

7.了解店堂内有何终端促销用品,何种终端促销用品效果最好,药店对终端促销用品有何建议。

对以上7个方面的调查数据详细的分析:整理、归档,并对药店进行级别评定,可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当地有名的大药店和连锁药店;B级为规模相对较小,但生意较好的药店,一般为商场、超市药品专柜,人口流动大的区域的中等药店;C级为那些生活区和郊区便民小药店、小诊所、小食杂店的便民药品点等

二、建立机构,划分区域,制定方案

1.建立一套与药店零售相对应的机构;进行细致的分工和职能划分,有效地实施营销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管理。

2.根据调查的市场数据,对市场进行科学的区域划分,定员、定岗、定职责。

3.制定一套详细的市场营销方案,包括:详细的渠道策略、详细的促销策略、详细的人员管理办法及较系统的数据库表格等。

三、铺货率的高低是药店零售经营成败的关键

1.根据调查资料制定合理的铺货线路,以利于节约时间,提高铺货效率。

2.A、B、C三类药店同时铺货,但A、B类店,要争取较高比率地铺货。

3.铺货形式一般有:商业推广会形式铺货、自然流通形式铺货、人员拜访形式铺货等,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4.铺货数量第一次不宜大,待摸清月销售量情况后,再制定详细的铺货量;对于现金拿货,可以适当加大铺货量,但亦不能太大。

5.铺货的地理位置选择,可以先从医院附近、人流量大的地方的邻近药店开始,尤其是那些在医院销售较好的药品,会起到医院带动药店零售的效果。

6.铺货时可多品种一起推广,只要客户愿意接受,但一定要控制数量。可以介绍医院和其他药店的销售情况,以增强药店经营者的信心。

7.铺货一定要按药店、品名、日期详细地填写铺货记录,注明药店当日执班人员,并请其中某人签收。

8.铺货要尽量争取现款现货,第一次可以给一定的铺货奖励;如果是赊销,要严格控制数量。对于小诊所、小药店和个体药店要坚持现金原则铺货,在启动期如不能铺进,也不要急,待市场启动后,只要有利可图,不愁货铺不开。

9.对于个体药店和承包性质的药店,铺货价格应高于医院的铺货价格,以防止其降价竞争冲乱价格体系。

10.铺货的公司员工应明白,铺货不是目的,销售才是关键,在铺货中不要急躁。同时,对待药店所有人员始终要充满友善、热情、微笑,要树立为客户赚钱的理念。

四、加强药店的宣传布置,创造更多的销售机会

1.铺货和拜访时,应加强产品的理货工作。产品本身就是最好的广告,因此要争取最佳的陈列位置。在具体操作中,本企业产品尽量与同类产品集中摆放,扩大产品的陈列面,且使产品处于最佳视觉位置,或者使用公司统一的陈列架陈列。知名品牌的药品品种较多时,可设立专柜销售。

2.根据不同类型的药店制定不同的宣传布置方案,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广告宣传用品要争取使进店消费者第一眼看到;

·广告宣传用品的粘贴、摆放要规范,要产生美感;

·宣传布置要独特,有个性,宁缺勿滥;

·要与商店协商好,争取支持;

·注意不要违反当地环保法规。

五、人际关系要到位,拜访、慰问是药店营销的重要环节

1.拜访、慰问的对象主要是经理、柜长、营业员、店主、坐堂医生等。

2.拜访慰问的好处:

·顺利地实现铺货和回款;

·有利的陈列位置和宣传位置;

·营业员和柜长会成为企业的业余推销员,促进产品的销售;

·可以有效防止产品断货和脱销情况发生;

·便于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尤其是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时刻掌握主动权。

3.在拜访中始终要保持自信、友善、热情、微笑、诚信的精神面貌。

4.在拜访中要主动帮助药店解决一些问题,如换货及其他有关问题等。

5.要合理制定拜访线路和拜访频率,注意维持老客户,开拓新客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销售业绩稳步增长。

6.拜访过程中要合理地使用公司礼品,掌握人的心理,有节制地发放礼品,既要让对方感觉礼品的珍贵以及企业对他(她)的重视,也能有效地节约销售成本。

六、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为营销决策服务

1.注意收集各类信息,如人员变更、店址变更、进货渠道的变更,以及经营状况、竞争对手相关情况、自己产品销售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2.坚持有目的、有准备地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总结归纳。

3.加强信息的双向交流,并保持畅通。保证下面的信息及时传上去,上面的政策、方案及时传下来。

七、合理使用各种促销手段

1.电视专题片

主要在人流量大的A、B类药店中开展,可利用星期六、星期天进行,也可以在电视中播放。电视专题片要制作精美,具有科学性,切忌浮夸。

2.报纸广告

由于目前报纸广告过多过滥,在操作中应慎重使用。而印刷一些具有科学性、可读性、针对性的宣传小册子,如食品行业中《亨氏婴儿喂养指南》等,则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好感。

3.广播媒体

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广播时间,成本较低。

4.车体(车贴)广告

可买断主要线路的公交车进行宣传,车贴制作一般为双面胶。

5.义诊与展示活动

利用节假日在人流量大的临街、广场或大医院大药店附近进行义诊与展示活动,具体操作如下:

·邀请相关医生,最好为当地名医;

·争取工商、城管、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邀请当地新闻机构参与;

·印刷相关资料进行宣传,告诉消费者药品功能,在何处购买。

·当场进行义诊,赠送纪念品,开展部分销售;

6.路牌、灯箱广告 路牌请专业广告公司制作,主要地点在医院人流量大的地方。灯箱可由公司统一制作,挂于药店或医院附近。

7.针对特定目标顾客促销

对慢性病人可以给予赠药,疗程长者可给予一定折扣。

8.其他广告媒体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发挥明显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们依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抓手”的作用,主动靠前,积极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做到了“三个确保”。

(一)抓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效展开

我们坚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推动工作,用制度保证工作,理顺了监管机制,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步入了正常化轨道。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为了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多头监管、职能重叠、机制不顺等问题,五月份,市县两级都相应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工作中,我们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项规定制度,编写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资料汇编,十月份,已发放到相关部门。

二是建立会议协调制度。为了使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我们建立了会议协调制度。工作中,我们积极发挥“牵头”的作用,按照规定,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年月日,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元旦春节专项检查会议。年月日,我们在市交通宾馆组织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了年工作,部署了年工作。市卫生局等个单位及特约代表多人参加了会议。

三是建立信息平台。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我们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一年来,在晨报发表信息篇,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专刊发表信息篇。

(二)抓专项整治,确保市场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活动,我们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注重结合实际,抓好专项整治,从而有效地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针对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严格准入制度。为了搞好食品专项整治,我们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全市家企业中,“三证”不全的企业有家,占总数的;“三无”企业有家,占总数的。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检查中,我们注重区分层次,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关,对“三证”不全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取缔了“三无”企业。为了防止“三无”企业死灰复燃,他们还组织了复查,对家关了又开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是针对餐饮消费环节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问题,加强预防。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食物中毒问题,我们注重吸取经验教训,加大了预防工作力度。建立了责任制,签定了责任书,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宣传,在晨报上开辟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栏;“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了宣传站,让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加强了检查,加大了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卫生状况不好,没有等级厨师等容易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的餐饮业进行严肃查处。月日,当我们看到“苏丹红”一号问题食品的报道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干鲜店、食品店、超市、饭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产品已进入我市市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收缴,共查获含“苏丹红”一号食品个品种,瓶。为保证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在晨报发出不要食用含“苏丹红”的产品警示。

三是针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的问题,严格查处。我们注重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质监、工商、卫生、牧业等部门开展了三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严肃处理假冒伪劣问题,做到了“三个一批”:即关闭曝光一批,停产整改一批,打击查处一批。月日,我们还根据省局的通知,对“苦乐康”胶囊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大药房检查出盒,在药店检查出盒,都依法进行了收缴。

(三)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市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工作,继去年在乾安县进行试点后,今年在县和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这标志着市第二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组织。我们坚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基础工程”来干多次立会研究试点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在确定县和县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以来,局和局积极协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工作开展的比较好。为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县分别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了县政府的工程日程,纳入了相关领导的责任目标。

二是动员宣传。我们把思想发动作为试点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动员宣传。九月分,在县和县分别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动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推动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我们在日报、电视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是确定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县和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家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经营档案。做到了制度上墙、文件归档。

二、药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高明显

一年来,在药品监管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监管力度,保证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主在做到了“四新”。

(一)许可证在换发中有新标准。

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体行

为,也是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今年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已满,换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我们克服困难,严格按照新实施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主要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换发标准。为了搞好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们制定了市药品零售药店开办标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和时限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指南。对零售药店申办人员的资质及办店的条件认真进行监督审查,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对符合标准的,依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办者说明,坚决杜绝低水平准入,严把许可准入关。

第二步指导企业取得许可证。我们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帮助指导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三月份,在我们的指导下,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的冷库建设接受了省局的验收,一次性通过,合格率达。四月份,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作中心一次性通过了省局的验收,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格,填补了我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空白,这两户企业在获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制作中心”又获得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第三步组织换发工作。为了药品零售药店能够及时换发许可证,月日,我们在晨报上了“关于换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避免了企业忘记换证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年来,我们换发药品经营许证份,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份;换发医疗器械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放医疗器械许可证份。我们不受省局委托,完成了对药业有限公司等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验收工作。

(二)、认证在推进中有新进展。

在去年认证的基础上,我们总结经验,严格标准,积极开展了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准备。为了了解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我们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据统计,根据各药店的实际进行了排队归类。目前,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家,其中乡镇药店家,村级药店家。针对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市县以下零售药店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月份,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认证工作会议,对今年的认证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抓培训。组织人员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班,全市共培训人,为历年来最多一次。十月份,我们又利用天的时间进行现场培训,组织人员在两户药店进行认证示范,从认证的标准、认证的方法到认证的程序进行逐条讲解,逐项演练,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检查员的综合素质,为下步认证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抓实施。按照计划安排,十一月份,我组织实施了认证工作。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在已经完成了家的认证工作,十二月底前将认证完毕。

在认证工作中,我们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指导通过认证。药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原厂址对前处理车间及丸剂车间进改造,在我局的帮助下,年月通过省局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取得药品认证证书。今年,我们共帮助指导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了认证。现在这家企业已投入药品生产,促进了我市医药经济的发展。

(三)“两网建设”在发展中有新加强

在去年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监督网络建设质量,我们组织了四县一区的药品监督信息员培训,参加培训人数人,共天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了加聘,并且又在农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出所所长、教师、防保站长中聘任了名药品监督信息员,进一步弥补了农村药品市场监督力量的薄弱和不足,为下一步农村药品经营网络的建设和农村药品市场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监督网络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宣传了供应网络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协调各县有关部门减免了工商管理费,减轻了村级药店负担,促进了供应网络的建设。目前,全市村屯供应网络覆盖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达到了。在“两网”建设中,局、局工作比较扎实,成绩比较突出。特别是县对“两网”建设情况的调查受到省局领导的好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简报上全文转发。

(四)市场秩序在监督中有新提高。

一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整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年全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整治力度。一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家,全市共查处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向外地发出协查函份,复函份,协助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案件起。

二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各县局分别对我市及各县的家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了监听、监看、监录。全市家媒体共播发药品广告则。在市区播发的则中全部为违法药品广告。对查实的违法广告,我们分别移交了各级工商部门,作出停止播发等方面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加强对药品的检验。按照计划要求,今年药品检验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药品抽样:另个方面是委托检验工作。一年来我们对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样,其中生产企业家,药品批发企业家,零售药店家,使用单位家(医院家,个体诊所家)。接收检体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委托检验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抽验药品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

三、自身建设水平增强明显

加强自身建设,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和保证,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殿的关健。一年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

(一)抓好先进性教育,夯实自身建设基础

按照省、市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坚持“规定动作”高标准,“自选动作”高质量,圆满地完成先进性教育活动。从整个情况来看,教育活动成果比较突出,党员的理想信念坚定了,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存在的问题改正了。有次教育活动被电视台报纸报道,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带头,保证教育效果。我们坚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头等的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干部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了帮带作用。教育活动中局领导注重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做到了八个带头:带头参加动员大会,带头参加党课,带头记学习笔记,带头参加讨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进行总结,带头制定党员先进性标准,带头坚持边整边改。通过领导的表率作用,提高了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教育质量。针对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间长、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抓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在组织领导上,我们严抓细抠,把住关口,保证了教育活动质量。市委召开动员大会后,我们迅速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月日,我们召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要求全局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在教育活动中,我们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做到计划安排到每一天,标准落到每一步,措施卡到每一项,较好地保证了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地进行。针对在第一阶段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发动,再学习,再讨论。月日,我们又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

三是开展活动,浓厚教育氛围。我们注重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浓厚教育的氛围,增强教育的吸引力,主要开展了三次活动。第一次是开展榜样学习活动。教育活动中,我们开展了“向牛玉儒同志学习,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活动。我们还总结宣传了我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大家,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第二次是开展了送医送药活动。让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第三次是开展了帮扶贫困村活动。按市政府“四个一”方案的要求,我们针对村外债多、没有村部的实际,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次电话费做起,厉行节约,压缩一切开支,筹集资金万元,为三合村建了一栋面积平方米的村部,国庆节前已经投入使用。

(二)加强政行风建设,抓住自身建设的关健

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责任制。我们十分重视政行风建设,把政风行风建设好坏的作为关系到我局形象、反应我局的执法水平、体现我局干部的素质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签定了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制,做到了千手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二是制定整改措施。为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先后走访了市五大班子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八次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政行风建设座谈会;发出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余份。通过征求意见,我们共梳理出个方面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号入座,制定了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为了深入搞好政行风建设,月份,我们在乾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系统依法行政经验交流大会。会上,通报了全局政行风建设情况,乾安局做了报告,介绍了依法行政工作经验。

(三)抓实惩防体系建设,筑牢自身建设防线

我们注重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工作中,我们从抓好预防入手,坚持用好“三镜”,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提高了廉政建设水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坚持用好“放大镜”,杜绝腐败隐患。抓好廉政建设,防微杜渐是根本。在工作中,我们坚持用好“放大镜”,注重抓好腐败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把可能发展成的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在案件可能发生前。年月,针对春节期间容易发生请客风、风、送礼风等问题,我们召开了全局科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开展了以杜绝“三风”,过一个廉政年为主题的专题教育,传达下发了局纪检监察室制定的加强廉政建设,狠刹“三风”的规定。另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我们也做到了未雨缪绸。今年月份,按照省局关于机关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文件精神,我们对个岗位进行竞争上岗。为了使这次竞争上岗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竞争方案,明确了审查条件,细化了竞争程序。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评议、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使一批要求严、德才好的干部脱颖而出。对于这次干部的提拔使用,全局人员都比较服气,认为比较公正公平,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年上半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结

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这一中心,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扎实开展药品流通领域非法渠道购进集中整治。我市药品经营、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药械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体如下:强化医药市场宏观监管,促进药械流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药械生产监管体系,以巩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今年上半年,我局共完成了6家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3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13家企业变更工作。在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标准,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一律亮红灯。通过实施GSP认证工作,我市农村药店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从店容店貌、药品分类陈列、设备设施到售后服务等方面均有很大程度的改善。市场的格局发生了新变化,一批效益差、管理混乱的药店被淘汰出局。1、加强对已通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我市上半年共有6家单体药店通过了GSP认证。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后产生的管理松懈等现象,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逐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以及药品分类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到目前为止,共对13家药品经营企业(7家连锁门店、6家单体药店)、2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78家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记录不及时;药师不在岗;处方药未严格按要求管理、GSP档案未延续等问题。针对企业未严格执行GSP的行为,我局依法对23家企业给予了警告,责令改正。同时建立了药品经营企业GSP检查档案,以便于对企业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3、加快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做好日常监管扣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我市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我们印发了《市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创评实施方案》,并转发了市局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械日常监管扣分规定,至今以来已对79家药品经营企业、10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扣分监管,并在OA系统记录,有效地建立了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当前药械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药品质量安全。5、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根据市局相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药品质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财务、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七统一管理”连锁经营模式。门店购进药品必须经总部审核同意,由总部统一采购。所有门店购进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必须在总部保存,总部对门店采购药品行为负责。通过半年的规范管理,现已有2家连锁门店转为单体,剩余24家连锁门店达到“七统一”的要求,达标率100%。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着力抓好药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开展电子监管数据的专项检查。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性建设的通知》,结合市局督办情况,我局开展电子监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上传是否真实、完整、及时,视频图像是否及时上传,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目前,我市46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22份,电子监管平台综合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五、“三个创新”提升药械从业人员继续培训水平。通过继续培训,促进了执法人员与药械生产、经营、使用从业人员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了其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法律意识,有效促进了药械经营、使用行为不断规范,为以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与卫生局联合发文对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并完善基层监测网络,完善了35个基层网报用户,各医疗机构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负责人为组员,并确定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工作(下称报告员)。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参照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报告员。上半年我市共收集上报不良反应144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32例,均已完成上半年任务。为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治理。一是加强跟踪监测。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测,加强重点时期和重点时段监测,减少监测盲点。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店堂内外张贴或悬挂的违法广告进行清理,对质量可疑的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追踪购进渠道、监督抽验等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立案查处。三是加强部门配合。与工商、广电等部门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加强宣传。通过知识讲座、开辟宣传栏等形式,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宣传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知识,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半年来,我局执法人员对3家药店的广告产品下达了强制下架书面文件,严禁销售广告药品,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暂行规定》给予各药店扣分处理,并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我市17个乡镇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站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明确了2-3名专(兼)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在各村(居)聘任了一名村信息员,目前,我市共聘任了35名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240名村(居)信息员,每名信息员每年补助350元,已全面覆盖至村(居),建立健全了市、乡、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监督网络覆盖率达100%。继续加强对协管员培训工作,以集中培训与现场带教培训相结合,执法人员到哪个乡镇,就邀请当地协管员参加,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培训,今年来,已带教培训协管员35人次。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在保障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中日益发挥重大作用。我市注重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以帮扶企业发展为目的,推动了食品药品产业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于发展,监管促进发展”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千方百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九华药业实行新版GMP、新增120万合膏剂、320万合液体制剂项目、退城进园项目的协调工作;帮助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经营;制定计划,帮助裕民药业实现“两码合一,数据融合”,确保药品流向链条完整,增强了民营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了我市医药产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今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委、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下半年,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自我完善,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出色。计划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2、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预防与处罚并重的行政执法原则,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位重点区域,以高风险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广告药品等为重点,以打广告频繁的零售药店、诊所等为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大案要案,定要一查到底。4、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提高监测的覆盖面,加强对基层单位上报员的培训指导。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发挥明显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们依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抓手”的作用,主动靠前,积极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做到了“三个确保”。

 (一)抓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效展开

 我们坚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推动工作,用制度保证工作,理顺了监管机制,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步入了正常化轨道。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为了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多头监管、职能重叠、机制不顺等问题,五月份,市县两级都相应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工作中,我们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起草了《XX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19项规定制度,编写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资料汇编》,十月份,已发放到相关部门。

 二是建立会议协调制度。为了使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我们建立了会议协调制度。工作中,我们积极发挥“牵头”的作用,按照规定,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2007年1月20日,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元旦春节专项检查会议。2007年3月16日,我们在市交通宾馆组织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了2006年工作,部署了2007年工作。市卫生局等19个单位及特约代表12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三是建立信息平台。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我们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制定了《XX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一年来,在《晨报》发表信息46篇,在识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专刊发表信息5篇。

 (二)抓专项整治,确保市场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活动,我们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注重结合实际,抓好专项整治,从而有效地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针对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严格准入制度。为了搞好食品专项整治,我们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全市1230家企业中,“三证”不全的企业有610家,占总数的49%;“三无”企业有202家,占总数的17%。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检查中,我们注重区分层次,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关,对“三证”不全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取缔了“三无”企业。为了防止“三无”企业死灰复燃,他们还组织了复查,对86家关了又开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是针对餐饮消费环节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问题,加强预防。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食物中毒问题,我们注重吸取经验教训,加大了预防工作力度。建立了责任制,签定了责任书,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宣传,在《晨报》上开辟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栏;“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了宣传站,让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加强了检查,加大了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卫生状况不好,没有等级厨师等容易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的餐饮业进行严肃查处。3月20日,当我们看到“苏丹红”一号问题食品的报道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干鲜店、食品店、超市、饭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产品已进入我市市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收缴,共查获含“苏丹红”一号食品4个品种,60瓶。为保证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在《晨报》发出不要食用含“苏丹红”的产品警示。

 三是针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的问题,严格查处。我们注重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质监、工商、卫生、牧业等部门开展了三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严肃处理假冒伪劣问题,做到了“三个一批”:即关闭曝光一批,停产整改一批,打击查处一批。5月13日,我们还根据省局的通知,对“苦乐康”胶囊进行了专项

共5页,当前第1页1 检查,在XXX大药房检查出40盒,在XX药店检查出10盒,都依法进行了收缴。

 (三)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市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工作,继去年在乾安县进行试点后,今年在XX县和XX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这标志着X市第二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组织。我们坚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基础工程”来干,多次立会研究试点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在确定XX县和XX县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以来,X局和X局积极协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工作开展的比较好。为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X县和X县分别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了县政府的工程日程,纳入了相关领导的责任目标。

 二是动员宣传。我们把思想发动作为试点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动员宣传。九月分,在X县和X县分别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动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推动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我们在《日报》、《电视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是确定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X县和X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20家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经营档案。做到了制度上墙、文件归档。

 二、药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高明显

 一年来,在药品监管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监管力度,保证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主在做到了“四新”。

 (一)许可证在换发中有新标准。

 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体行

 为,也是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今年《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已满,换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我们克服困难,严格按照新实施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主要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换发标准。为了搞好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们制定了《X市药品零售药店开办标准》、《X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和时限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指南》。对零售药店申办人员的资质及办店的条件认真进行监督审查,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对符合标准的,依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办者说明,坚决杜绝低水平准入,严把许可准入关。

 第二步指导企业取得许可证。我们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帮助指导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三月份,在我们的指导下,XX有限公司、XX药业有限公司的冷库建设接受了省局的验收,一次性通过,合格率达100%。四月份,我市XX医疗器械生产企业、XX制作中心一次性通过了省局的验收,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格,填补了我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空白,这两户企业在获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XX制作中心”又获得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第三步组织换发工作。为了药品零售药店能够及时换发许可证,4月21日,我们在《晨报》上了“关于换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避免了企业忘记换证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年来,我们换发《药品经营许证》294份,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62份,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99份;换发《医疗器械许可证》183份,为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放《医疗器械许可证》20份。我们不受省局委托,完成了对XX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验收工作。

 (二)GMP、GSP认证在推进中有新进展。

 在去年GSP认证的基础上,我们总结经验,严格标准,积极开展了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准备。为了了解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我们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据统计,根据各药店的实际进行了排队归类。目前,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882家,其中乡镇药店313家,村级药店569家。针对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X市县以下零售药店GSP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和《X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4月份,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GSP认证工作会议,对今年的认证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抓培训。组织人员参加了省局组织的GSP检查员培训班,全市

共5页,当前第2页2共培训21人,为历年来最多一次。十月份,我们又利用3天的时间进行现场培训,组织人员在两户药店进行GSP认证示范,从认证的标准、认证的方法到认证的程序进行逐条讲解,逐项演练,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检查员的综合素质,为下步认证工作打下基矗

 三是抓实施。按照计划安排,十一月份,我组织实施了GSP认证工作。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在已经完成了206家的认证工作,十二月底前将认证完毕。

 在GMP认证工作中,我们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指导通过GMP认证。XX药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原厂址对前处理车间及丸剂车间进GMP改造,在我局的帮助下,2007年1月通过省局GMP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今年,我们共帮助指导4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了GMP认证。现在这4家企业已投入药品生产,促进了我市医药经济的发展。

 (三)“两网建设”在发展中有新加强

 在去年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监督网络建设质量,我们组织了四县一区的药品监督信息员培训,参加培训人数206人,共5天5常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了加聘,并且又在农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出所所长、教师、防保站长中聘任了120名药品监督信息员,进一步弥补了农村药品市场监督力量的薄弱和不足,为下一步农村药品经营网络的建设和农村药品市场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在抓好监督网络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宣传了供应网络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协调各县有关部门减免了工商管理费,减轻了村级药店负担,促进了供应网络的建设。目前,全市村屯供应网络覆盖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达到了96%。在“两网”建设中,X局、X局工作比较扎实,成绩比较突出。特别是X县《对“两网”建设情况的调查》受到省局领导的好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简报》上全文转发。

 (四)市场秩序在监督中有新提高。

 一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整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整治力度。一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050人次、车辆450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824家,全市共查处案件783件,结案777件,结案率99%。向外地发出协查函96份,复函78份,协助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案件32起。

 二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2007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监督检查方案》、《X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各县局分别对我市及各县的8家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了监听、监看、监录。全市8家媒体共播发药品广告137则。在市区播发的39则中全部为违法药品广告。对查实的违法广告,我们分别移交了各级工商部门,作出停止播发等方面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加强对药品的检验。按照计划要求,今年药品检验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药品抽样:另个方面是委托检验工作。一年来,我们对431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样,其中生产企业2家,药品批发企业26家,零售药店291家,使用单位112家(医院52家,个体诊所60家)。接收检体1262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1260份,不合格94批次,合格率为93.54%;全检690批次,全检率为54.76%。委托检验61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59份,不合格4批次,合格率为93.22%,全检35批次,全检率为55.32%;抽验药品1201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1201份,不合格90批次,合格率为92.51%,全检655批次,全检率为54.53%,全检655批次,全检率为54.53%

 三、自身建设水平增强明显

 加强自身建设,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和保证,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殿的关剑一年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

 (一)抓好先进性教育,夯实自身建设基础

 按照盛市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坚持“规定动作”高标准,“自选动作”高质量,圆满地完成先进性教育活动。从整个情况来看,教育活动成果比较突出,党员的理想信念坚定了,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存在的问题改正了。有8次教育活动被电视台报纸报道,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带头,保证教育效果。我们坚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头等的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干部在教育

共5页,当前第3页3活动中发挥了帮带作用。教育活动中,局领导注重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做到了八个带头:带头参加动员大会,带头参加党课,带头记学习笔记,带头参加讨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进行总结,带头制定党员先进性标准,带头坚持边整边改。通过领导的表率作用,提高了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教育质量。针对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间长、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抓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常在组织领导上,我们严抓细抠,把住关口,保证了教育活动质量。市委召开动员大会后,我们迅速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方案。2月24日,我们召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要求全局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在教育活动中,我们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做到计划安排到每一天,标准落到每一步,措施卡到每一项,较好地保证了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地进行。针对在第一阶段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发动,再学习,再讨论。3月18日,我们又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

 三是开展活动,浓厚教育氛围。我们注重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浓厚教育的氛围,增强教育的吸引力,主要开展了三次活动。第一次是开展榜样学习活动。教育活动中,我们开展了“向牛玉儒同志学习,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活动。我们还总结宣传了我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大家,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第二次是开展了送医送药活动。让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第三次是开展了帮扶贫困村活动。按市政府“四个一”方案的要求,我们针对XX村外债多、没有村部的实际,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次电话费做起,厉行节约,压缩一切开支,筹集资金5万元,为三合村建了一栋面积270平方米的村部,国庆节前已经投入使用。

 (二)加强政行风建设,抓住自身建设的关健

 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责任制。我们十分重视政行风建设,把政风行风建设好坏的作为关系到我局形象、反应我局的执法水平、体现我局干部的素质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签定了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制,做到了千手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二是制定整改措施。为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先后走访了市五大班子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八次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政行风建设座谈会;发出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1000余份。通过征求意见,我们共梳理出5个方面18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号入座,制定了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为了深入搞好政行风建设,8月份,我们在乾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系统依法行政经验交流大会。会上,通报了全局政行风建设情况,乾安局做了报告,介绍了依法行政工作经验。

 (三)抓实惩防体系建设,筑牢自身建设防线

 我们注重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工作中,我们从抓好预防入手,坚持用好“三镜”,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提高了廉政建设水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坚持用好“放大镜”,杜绝腐败隐患。抓好廉政建设,防微杜渐是根本。在工作中,我们坚持用好“放大镜”,注重抓好腐败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把可能发展成的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在案件可能发生前。2006年1月,针对春节期间容易发生请客风、风、送礼风等问题,我们召开了全局科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开展了以《杜绝“三风”,过一个廉政年》为主题的专题教育,传达下发了局纪检监察室制定的《加强廉政建设,狠刹“三风”的规定》。另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我们也做到了未雨缪绸。今年5月份,按照省局《关于机关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文件精神,我们对9个岗位进行竞争上岗。为了使这次竞争上岗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竞争方案,明确了审查条件,细化了竞争程序。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评议、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使一批要求严、德才好的干部脱颖而出。对于这次干部的提拔使用,全局人员都比较服气,认为比较公正公平,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用好“显微镜”,建立长效机制。腐败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就是制度不健全,规定不落实。工作中,我们用好显微镜,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研究制定了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一是建立责任制。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动员大会,总结年度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署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消毒产品的药房门店大部分为连锁性质,这些连锁药房门店主要分属于5家连锁品牌的药房总部。选其中2家连锁品牌药房总部及其下属的130家门店为试点对象,以另3家连锁品牌药房总部及其下属的120家门店作为对照。

1.2方法

1.2.1建立信息交流互动机制 试点药房总部定期将所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名单、代码、索证情况等信息上报卫生监督(卫监)部门,卫监部门对其提供的产品资料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初步意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发送或告知药房总部。

1.2.2启动缺陷消毒产品收回机制 依据《产品质量法》《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消毒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消毒产品。卫监部门查见试点药房门店经营缺陷消毒产品时,即要求其药房总部启动收回缺陷产品的机制,药房总部将其所有下属连锁门店所经营的缺陷消毒产品回收至总部的回收库。

1.2.3处理缺陷消毒产品 试点药房总部对缺陷消毒产品采取退回厂家、厂家上门进行补正、由药房总部对其实施销毁等3种处理方式。

1.2.4上报缺陷消毒产品处理结果 药房总部将对收回的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结果形成报告,提交给卫监部门。

1.2.5评估缺陷消毒产品收回处理的效果 卫监部门通过监管药房总部对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过程,审查其提交的处理报告,对连锁总部收回库情况、仓储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下属5%的药房进行抽查,评估其收回及处理效果。

1.3调查及比较

采用现场调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对试行“缺陷产品收回”监管模式的连锁药房与未实施“缺陷产品收回”监管模式的连锁药房进行对比。

1.4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 结果

2.1卫监部门在不同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效果比较

对试点药房实施“收回模式”后,卫监部门能掌握其下属门店经营的消毒产品信息,并对产品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即能对试点药房总部发出预警信息,提示其及早采取措施。卫监部门对试点的130家门店彻查缺陷产品需30人次,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而对非斌点的120家门店进行彻查则需要240人次,14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同样的监管任务。一旦查获缺陷产品,卫监部门对试点对象能监控其收回全过程,而对非试点组则无法掌握该批缺陷消毒产品的最终处理情况(表1)。

2.2连锁药房在不同监管模式下的管理效果比较

试点药房总部与卫监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能方便地与卫监部门进行交流。试点药房总部对所经营产品的索证信息除了自己进行索证把关之外,还增加了由卫监部门对其产品信息再检查把关的方式。由于能获得卫监部门发来的预警信息,试点药房能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早采取有关的措施。试点药房总部一旦接到收回指令,能在1d内迅速收回下属药房的缺陷产品,收回缺陷产品的保证率为100%;而非试点药房6d后才能收回缺陷产品,收回产品保证率仅有90%。试点药房对疑似缺陷消毒产品的鉴定方法有3种,处理缺陷产品的方法也有3种;而非试点药房对疑似缺陷消毒产品的鉴定方式是1种,即采用让厂家自行鉴定,对确定为缺陷消毒产品即采用退货处理的方法(表2)。

3 讨论

3.1连锁经营是缺陷消毒产品收回模式实施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连锁经营形式因其在对产品统一进货索证、统一售后服务、统一质量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广泛地被药业经营者所认可,药店连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行业趋势。连锁药房总部掌管着下属所有门店的进货权,相关产品的证件信息都在药房总部备案。药店总部需要卫生部门提供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及相关的咨询指导,帮助其规范经营。由于卫生部门持续不断地加强对市场上违法消毒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为连锁药业创造了良好的营运氛围。在此基础上,卫监部门通过与药房总部形成“信息交流互动”机制,对连锁药房总部进行监管,实施缺陷产品收回模式的时机就比较成熟了。

3.2通过收回模式的实施,卫监部门加强了对消毒产品市场的监管

目前因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市场屡屡存在有消毒产品质量问题、标签不规范、冒充药品等现象,甚至曾有报道有消费者误将部分暗示疗效、冒充药品的消毒产品作为药品使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例。通过对试点连锁药房实施“信息交流互动,缺陷产品收回”的监管模式后,卫监部门能更有效地对消毒产品市场进行监管。

卫监部门通过与试点连锁药房总部进行信息的互动交流,掌握其所经营消毒产品的规格、剂型、代码、索证情况、厂家情况等信息,试点药房总部如有新产品进入则及时进行补报,因而,卫监部门能及时掌握该连锁企业经营消毒产品的动态情况。通过审核试点药房总部提供的产品信息,卫监部门可以发现一些疑似的缺陷产品,能及时对试点药房总部发出预警。

在上级部门要求彻查某缺陷消毒产品时,卫监部门可以对已掌握的产品名录先进行筛查,再对试点药房总部进行索证,同时对其下属5%的门店开展抽查,达到了全覆盖检查的监管效果。与传统的对所有门店的全覆盖检查的方式相比,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在试点门店查见缺陷消毒产品时,卫监部门对药房总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启动缺陷产品收回机制。试点药房总部迅速向下属的所有门店发出收回指令,指令中明确表明收回产品的代码、批号。门店收到指令后,立即将指令中的产品下架、公告、回收,再由药房总部的配送物流部门将缺陷产品回收至总部的专门的回收库,然后根据消毒产品的缺陷情况分类处理。药房总部将缺陷消毒产品的收回及处理方式上报给卫监部门。卫监部门因而掌握缺陷消毒产品的数量、处理方式及最终去向。卫监部门同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对门店收回情况进行抽查,因而全程监管了缺陷消毒产品的收回。

试点的收回模式与召回制度相比,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为生产企业而非经销商,生产企业从获取信息和启动召回到零售终端,都要经过中间商、批发商的层层应答启动,召回环节多、过程长。而收回模式的实施主体是连锁药房总部,能直接对下属门店在1d内迅速收回缺陷产品,中间环节少,收回速度快。通过该收回模式的实施,卫监部门对缺陷消毒产品能及时控制,迅速启动缺陷产品收回机制,显示出该模式在应急控制方面的优势。

3.3试点连锁药房通过收回模式的实施,提升了管理能力

连锁药房门店经营的产品均在总部备案,当卫监部门检查任何一种消毒产品时,均无法当场提供相关产品证件,只能由药房总部派人专程提供证件。如果多个基层卫监部门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域检查同样的产品时,药房总部也必须到不同地域的卫监部门来回进行解释,为此,连锁药房总部也颇感费时,耗力。试点连锁药房实施“收回模式”后,卫监部门已掌握其所经营消毒产品索证情况。当卫监部门检查其下属门店时,如查见有消毒产品不在所提供的名单之列,即可有针对性地向药房总部提出索证检查,节约了试点连锁药房的管理成本。

试点药房总部通过来自卫监部门的产品信息反馈,既增加了索证把关的方式,又同时提升了对新进产品的鉴别能力,更有效地阻止了缺陷消毒产品进入其销售环节,增强了在市场上的经营信誉。

试点药房总部收到卫监部门的预警信息,即对“疑似缺陷的消毒产品”实行下柜、暂停销售,实施甄别机制:由卫监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检测判定其是否为缺陷产品;厂家代表通过鉴别判定其是否为伪劣假冒产品;药房质量总部通过向有关厂家发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调查,判定其是否为缺陷产品。根据判定结果,对非缺陷产品,药房总部恢复其销售;对判定为缺陷的产品,药房总部则迅速启动收回机制。试点药房通过对产品的预警机制,提高了药房总部对产品的应急管理能力。

对于收回的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如为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或非危害性的质量问题的缺陷消毒产品,试点药房总部将其退回厂家处理;如包装标签说明书已修改完毕的缺陷产品,则由厂家上门进行补正更换;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损害健康的缺陷消毒产品,由试点药房总部对其实施销毁等处理措施。通过对缺陷消毒产品的分类处理,提升了试点药房对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能力。

3.4试点模式初步弥补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卫监部门在药房门店查获缺陷产品时,按《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证,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于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而,对于药房门店经营违法产品的行为时,卫监部门只能责令药房“限期改正”,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但对于如何处理这一批缺陷产品,卫监部门无从掌握,法律法规亦未对此做相关规定,卫监部门对缺陷产品的处置无法可依。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更为严峻的现实是我国心脑血管 疾病患者中存在严重的“三高”、“三低”现象:即高患病率(占全国人口的15%)、高致残率(占患者总数的38%)、高死亡率(占死亡原因的40%),低知晓率(不足25%)、低治愈率(不到15%)、低控制率(不超过2.5%)。并由于“三低”现象导致了致命的“三高”结果。 “贯通工程”任重道远

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心脑血管病患者群体,武汉第四制药厂推出了对中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有较佳临床疗效的准字号药品——贯通软胶丸。为了更好地使广大患者得到治疗,让贯通软胶丸迅速占领全国市场,他们在湖北医药学会等权威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贯通工程高血脂防治计划全国推广中心”,简称“贯通工程”,旨在提高全民对“三高”、“三低”现象的认识,建立一个与患者沟通的平台。

时下,心脑血管类药品市场竞争相当激烈:××脑通、××心血康、××胶囊等等。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若以实力硬拼,肯定两败俱伤。那么,切入市场的契机在哪里呢?

首先,要找准诉求对象,完善服务理念,所以患者资料库是整合传播的前提。

结合市场调查情况和一段时间的封闭讨论,答案出来了:患者需要爱,那就用爱去打开市场吧!于是,一整套以“三高九重天”促销推广组合为主线的整合营销方案出台了。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内,我们在区域市场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这更坚定了我们对“贯通工程”推广的信心。

2000年5月,“贯通工程”西安市场的经销商产生了。按照事先合作承诺,“贯通工程”推广小组如期抵达古城西安,与当地经销商一起开始了“贯通工程”西安市场的推广工作。 虚拟品牌入市

贯通软胶丸刚入西安市场,产品知名度、品牌忠诚度、患者认知度都较低,还存在着大量的竞争对手。针对这种情况, 推广小组选择了虚拟品牌入市策略,向知名药店少量铺货,借助药店现有优势,虚拟入市。

首先, 调查西安市场知名药店,包括药店的地理位置、信誉度、客流量、同类产品的销售状况等;其次,与知名药店经理商洽,告之“贯通”产品正在西安市场做品牌,并结合推广步骤,让药店经理形成一种“贯通”要建立区域品牌的概念,从而让“贯通”产品选择有利位置上柜;再次,选择《三秦都市报》进行软文宣传,告诉患者“贯通工程”已在西安市场全面推广,主导产品贯通软胶丸只有市内知名的几家药店有售,不断创造品牌个性,营造品牌效应,同时也使商家和药店的知名度得到提升。

一周左右的时间,西安的几家知名药店均以醒目位置上柜。 创建患者资料库

“贯通”患者资料库的建立是整合营销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推广中心拟定了具有核心创意的平面广告六套餐,它是一套诉求单纯、准确,富有原创性,并可延伸的系列平面广告,它诉说着“贯通工程”及产品品牌故事,为准确寻找到当地区域的患者消费群体奠定了基础。

推广小组抵秦后,结合西安市场的药店铺货情况,用20来天的时间持续推出“贯通六套餐”平面广告(稿样略),从提高中老年人对心脑血管疾病的“三高”、“三低”现象认识入手,引导患者成为“患者资料库”中的一员,为寻找区域内80%的潜在患者建立康复联谊中心达成一种连结性。

通过短短20多天的工作,西安市场患者资料库迅速增到20000人,并且还在不断增长。 一对一推介战术

一对一推介战术是直效营销最有效的方法,直接面对终端患者,且有周而复始的长期性。

第一,将西安市场进行细分,城区分为:街道、居委会、厂矿、居民小区等;县级市场分为:街道、乡镇等。第二,成立3个“贯通工程”心脑血管健康普查小分队,每个小分队带上一套电脑检测仪,医生1~2名,各社区巡回普查。第三,通过广播宣传和海报配合,公布健康普查小分队的动向和普查结果。第四,填写《心脑血管病患者登记表》,充实患者数据库。第五,加深患者对“三高、三低”现象的认识,告之“贯通”购买地点,不主动当场销售。

一对一推介的目的是扫荡平面六套餐媒介传播盲区,服务上门,形成口碑宣传。

通过三周左右的时间,配合平面广告六套餐的工作推进,准患者群被改写为43000多人。 大型入市排演

通过平面广告六套餐及一对一推介活动,已形成了庞大的心脑血管病患者群,他们将是“贯通”产品的准客户。在这个基础上组织一次大型的入市排演,便顺理成章了。

第一步,借助“陕西安康山洪暴发,贯通工程无私捐赠”这一新闻进行炒作。7月26日武汉第四制药厂的爱心捐款活动在陕西经济台、财富广播、《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华商报》等媒体上竞相报道。这一行动赢得了陕西人民对“贯通工程”和武汉四药的好感,推广小组抓住这一“好感”,作为“贯通工程”西安市场入市排演的前奏。

第二步,入市前的媒体宣传组合。选择《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西安人民广播电台、西安电视台作为入市媒介,同时发出“贯通工程”入市排演通知,并配以海报张贴,告之活动地点、时间。

第三步,入市登场。时间选在8月20日,地点选在碑林,现场气氛热闹非凡。陕西省有关领导出席并就“贯通工程”给陕西灾区的无私捐赠表示谢意,希望“贯通工程”在陕西省的推广工作取得成功。领导的讲话和事件营销丝丝入扣,“贯通”情结融入在场的每个人心中,传播到三秦大地。

于是,一位位专家面前排起了长龙。有儿女用车推着老人来的,有自己来的,人流熙攘。西安有关媒体的记者也赶来了,照相机和摄像机不停地将活动现场“贯通工程”给患者的爱拍了进去,播了出来……

其间,工作人员将一位手拿锦旗的老大爷引至当地经销商李建祥先生面前。经细问,大爷来自灾区紫阳县,前不久捐赠的“贯通”产品治好了他的头痛病,从电台得知“贯通工程”在碑林搞活动,专程赶来致谢。善于抓住时机的李建祥先生邀他上台发言,李大爷纯朴而激动地倾诉将活动推上了另一个高潮。

当晚的电视和次日的报纸先后对活动进行了报道,再次向人们展示了“贯通工程”的爱,新闻炒作引爆了市场。

原定两天的活动,最后被迫延至4天。登记表显示到场患者为:9321人。当晚,李建祥面对销售报表笑着打趣道:“4天下来,只销了33万元,还断货了,真不过瘾”。 OTC市场规模推进

此时的“贯通”品牌形象已基本建立,随着一对一推介活动的持续开展与大型入市排演的影响,药店经理有些坐不住了;面对患者光顾药店频频点名要“贯通”,而货架上又无货,药店经理站起来了;看到了同行——别的药店“贯通”销售火爆,药店经理再也熬不住了,纷纷拿起电话要求现款进货。

入市排演后一个月内,西安市区的大小上千家药店“贯通”全部铺满,并以醒目位置陈列。个别的药店门口还夸张地摆出展牌:“贯通”货已到。着实有种卖方市场的架势。

同时,为了稳定销售,“贯通工程”推广小组还不定期开展药店店员联谊活动,通过联谊活动向店员免费赠送“贯通”产品,让店员去孝敬他们的父母、亲友,从而与店员建立起良好的“贯通”情结,这个情结的建立,在店员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成立康复患者联谊中心

“贯通”产品在西安市场销售已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如何把患者留住,如何在中老年人之间形成良好口碑,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推广小组的做法是:

首先,邀请现正接受治疗的患者加入康复患者联谊中心,建立详细的档案管理系统,运用不间断的回访、复查,为患者制定康复计划。

其次,打印《贯通工程康复患者联谊中心会员通讯录》,便于患者之间交流治疗心得和体会,提高患者的亲和力。

再次,每月评选一次“贯通工程康复之星”,评选结果在《三秦都市报》上公布。

频频营造新闻效应,同时也形成品牌效应。以上举措让更多的患者了解了康复联谊中心,从而进一步稳定了患者群体。 进攻医院

医院销售同样不能忽视,它也是“贯通工程”推广的主渠道之一。

当“贯通”被西安人民接受后,一进医院看病的心脑血管病患者指名要“贯通”之时,便是进攻医院的时机,这就是推广小组的“围而不打”策略,效果当然和进攻药店的情况一样。

最令人欣慰的是,“贯通”在西安各大医院销售中,在没有市场上流行的处方费(临床费)的情况下,销量竟然超过了给处方费的同类产品。

西安市场基本打开了。 后记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只要你稍加留意,你会发现健身运动正逐渐成为都市白领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步入瘦身大军。而翻开报纸和杂志,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广告不时的映入眼帘。近一段时间来,减肥在不知不觉中成了一种时尚。各种各样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也开始水涨船高起来,零零总总的加起来少说也有几十种。面对繁荣的减肥市场,却让消费者有些迷糊起来。人们不尽要问究竟哪些产品才是真正适合我们的呢?

近日,明略市场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就减肥产品的市场消费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采用了多段等距抽样方式,入户访问了395名上海市的普通消费者。哪种人最希望减肥?

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最希望减肥的是20-30岁的人群,它占到了31.2%,其次是41-50岁的人群,占了26.8%;排在最后一位的是61-70岁的人群,它仅为6.3%;在所有这些人中平均期望体重为56.75kg;减肥欲望人群为56.58kg,其中女性中希望减肥的人明显多于男性。

进一步从减肥者的身高来看,身高较低的有减肥欲望的人比例较高。另外体重超额较多的人比较想减肥,其中减肥欲望人群平均期望6.82kg,总人群平均期望减5.13kg。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些年纪较小并且身高相对较矮小的女性是主要的减肥人群。出于对美的追求,她们追求时尚,追赶潮流,她们成为了瘦身的追随者。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吃的要求不再是仅仅满足于吃饱,而是要吃好。生活水准高了自然对于吃的要求也高了,许多高脂肪、高热量的美食成了普通大众餐桌上的常客,因此许多人的体重也随之增长起来,既有碍于穿衣打扮也不利于身体健康,于是就有很多人想到了减肥。多数人认为减肥有助于保持优美的体型,有利于健康调查数据显示,有46.0%的受访者希望减肥的原因是出于保持优美的体型的考虑;其次有42.0%的受访者是出于有利身体健康的原因而想要减肥的;有6.0%的受访者想让自己能穿得下过去的衣服;希望自己活动起来更加灵活的有4.0%;出于其他原因的只有2.0%的受访者。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随着时代的变迁,近年来人们的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他们对于自身的保健也开始越来越重视起来,人们的审美观念也随之改变。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减肥的行列,为的能拥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体型。

现代医学研究发现,人的身体肥胖不但只是外观上的不美观更是会引起许多的疾病如:冠心病、脂肪肝等等。而女性则会引起内分泌紊乱等疾病,越来越多的医学证据表明超额的体重只会给人带来无尽的烦恼。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这点,这无疑也是减肥者减肥的一大动机。减肥产品中减肥茶最受欢迎注:多选题合计》100%调查数据显示,减肥茶是目前减肥产品消费人群最普遍选用的减肥产品,约有82.4%的消费者选用了减肥茶。而减肥食品的选用率为22.3%,减肥药品的选用率为17.1%,而选用了其他减肥产品的消费者共有36.9%。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减肥茶是一种各年龄段、各种体型、各种职业和各种背景的人都比较偏爱的减肥产品。减肥茶以其服用方便和附作用小、价格适中等因素受到了广大减肥者的喜爱,这也是其使用频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减肥食品的选用与消费者的经济情况直接相关,减肥食品在口味上较之减肥药丸等形式更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使它成了继减肥茶后用得人较多的另一种减肥品。减肥产品的效果是关键注:多选题合计》100%。调查数据显示:产品效果以83.5%的中选率居于消费者考虑因素首席;产品价格其次

为55.0%;使用方便性为47.1%;副作用大小为40.0%;、品牌知名度为13.8%;品牌信任感为13.2%。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消费者在选择减肥产品时,考虑最多的是产品的效果,许多消费者认为减肥最终要看的还是减肥后的效果如何。效果的好坏才是最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事实上,这种考虑明显显示出消费者对于减肥产品的效果要求。减肥产品的效果评价是缺憾

调查数据显示,有44.0%的正在减肥的消费者认为目前的减肥产品的效果是一般的;22.0%的人认为比较明显;20.0%的人认为没有什么效果;11.0%的人认为效果不明显;只有3.0%的人认为效果很明显。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减肥产品消费人群对目前使用的减肥产品的效果总体来说比较不满,如果按照5分制来衡量的话,目前消费者正在使用的减肥产品的平均得分只有2.78分。选择减肥产品的人,多数对于减肥产品存在一种预期的目标,许多消费者对于各种减肥产品的减肥要求较高,而事实上许多减肥产品并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效果,当服用减肥产品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人们便会认为问题是出在减肥药的功效上。因此,消费者对于目前市场上减肥产品的信任度相对较低。人们更能够接受无效退款和免费试用的促销方式为了了解消费者对于各种减肥产品的促销方式的接受程度,本次研究中请消费者使用5分制来对各种促销手段打分,最高分为5分,调查数据显示,对消费者而言,最有吸引力的促销手法有:无效退款3.95分、免费试用3.88分、大型免费咨询活动3.70分和赠品3.56分。而打折2.96分和抽奖2.56分则被消费者认为是没有吸引力的。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在几种吸引力比较强的促销手法中,无效退款是最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减肥产品是一种非独立作用的产品,其效果与使用者个人身体特质、使用方法、使用连续性、辅助手段都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有效和无效的判定当中确定一个标准是十分困难的,使用这种促销手法会极大地消耗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因此,消费者对于无效退款的接受程度比较高。

由于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家在打折时采用先加价后打折的方法,在实际上形成明降暗升或明降暗不降的局面,使得消费者对打折这种促销手法已经失去了信任。因此,消费者对于打折的接受程度比较其他几项促销手法稍低些。购买场所以药店为主注:多选题合计》100%调查数据显示,有85.0%的消费者在药店购买减肥产品;超市紧随其后。其次为,百货公司,食品店,杂货店及其他场所。

明略市场策划的研究人员认为:

药店是购买药品的一个正规场所,很多人买药都会选择去药店。在消费者的心目中,药店有很高的信赖度,是值得信任的购买场所。出于对药店的信任,因此,多数的人在买减肥产品时也会选择去药店购买。他们认为在药店购买会更安全、更放心。

选择在超市购买减肥药,这主要是因为超市比较其他地方在价格上稍占优势,另外,在选购时较方便可以自由选择。所在,超市也是人们所接受的一个购买减肥产品的场所。

随着肥胖人群的增加,加入到减肥行列的人也越来越多,减肥产品一时间成了市场上的新亮点。由于其市场容量非常庞大,市场上各品牌之间也是明争暗斗,互不相让。明略市场策划(上海)公司的研究人员结合目前减肥品市场的实际情况指出:牢牢抓住中青年市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正在初露端倪,人们的健康意识得到增强,对美的追求也表现得越来越强烈,减肥,已经不再是少男少女的专利,许多青年人出于对身体健康的关心和对美的追求加入到减肥者的行列中来。他们是减肥产品市场的新的顾客群体,他们具有比较理性的消费心理和比较充分的实际消费能力。而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年人也开始加入减肥大军,这类人群通常不采用激进的减肥方式,而愿意采用比较温和的方法如减肥茶或适当增加体育锻炼机会,而且他们对减肥的目标一般比较低,没有特别的界限,对减肥效果多以自

我感觉来进行评估,中老年人特别是中年妇女,是减肥产品生产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销售额增长的重要来源,

这些顾客,有很大一部分患有高血压或者糖尿病,对她们来说,如果能够在减肥以外再增加降压或者降糖的功能,满足她们特别的需求,会给产品增添旺盛的生命力。一段时间内减肥茶仍占据主要市场

对于减肥茶来说,其优点在于单价不贵,使用方便,比较贴近日常生活,而缺点是需要长期连续的使用才能产生明显的效果。对减肥茶这样的产品,顾客可能是长期的用户,有不少减肥茶使用者已经形成了消费习惯,即使在体重上已经并不是很必要减肥,仍然会坚持饮用减肥茶。在产品形态结构方面,减肥药品属于药类,相对不会对减肥茶形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减肥茶仍将占据市场的主要地位。正确细分减肥市场,满足不同细分市场的要求

目前减肥产品市场处于成长期,正面临者新顾客源开发和市场细分化的挑战,如果减肥产品生产企业能够顺利地跨过这一门槛,减肥产品市场将进入一个快速拓展的新天地。随着市场的发展、顾客源的拓宽,减肥产品消费人群的性别、年龄等个人素质指标将越来越多元化,各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文化程度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减肥态度,有着不同的减肥目标和需求。如何为不同的减肥者提供不同的减肥产品,在各个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营销和竞争是未来减肥产品市场的趋势。生产企业必须不断了解用户的需求,开发出针对特定细分市场的产品,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购买场所以药店为主,连锁店也可有大的发展

从明略市场策划公司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比较倾向于在药店购买减肥产品,大多是出于对药店的信任感。虽然医药零售行业就目前情况看来正在经历一个结构性调整的阶段,但是在一段时间内,这种消费倾向不会改变。就减肥产品的销售渠道而言,目前的结构是相对比较合理的。但是随着上海居住小区化的不断发展,连锁商业的比重正在不断增大,做好在连锁药店和超市的铺货工作对于销售渠道的畅通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宣传时应增加医生的看法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我就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的情况做简要的汇报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在省、市食药监管局和县整规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重点突出,普专结合,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强化监督手段,改进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准备工作,狠抓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涉药单位管理。一是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建立涉药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上半年,我局制定实施了《山丹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记分,对涉药单位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具体分为:信用单位、信用警告单位、不良信用单位、严重不良信用单位),分阶段进行汇总公示,针对实际得分,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二是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启动开展了“规范化药房”创建达标活动,通过以乡为单位的动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对药品的储存、养护等硬件设施积极加以改善,各类为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的软件资料逐步得到健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趋于规范。三是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顺利开展,至5月上旬,共有12家单位上报不良反应报告表17份。四是“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在农村开办药店。全县8个乡镇115个行政村中,已有7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代购式和直配式相结合的药品供应网络,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分别达到了87.5%、80%。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上,坚持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步,按照《张掖市药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12日组织25名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假劣药品鉴别及举报知识的培训,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良好。

二、强化监管,重点突出,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一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上半年,我局加大市场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隐型眼镜、体外诊断试剂、非法制剂邮购、a型肉毒素、丙二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药品等专项稽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前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集中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905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7户,责令限期整改32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案件36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6万余元,罚款3万余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大对假劣药品的稽查力度。积极加入“北京金剑假劣药品信息协会”,采用北京金剑假劣药品提供的信息182条,收到省、市药监局查处假劣药品信息通知5期,涉及假劣药品90种。受理举报4起,查处以民族医药为名销售假劣中药材案5起,没收假劣药品41种,35kg。三是加大药品广告整治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以群众集会方式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2家,为群众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积极配合全县“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实施,加大合理使用抗菌素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已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严格监督其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三、立足源头,强化监管,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一是对进入我县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严格实行资质审核制度。3月份,结合全县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来丹销售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规范有序。至目前已审核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8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企业、非法药品流入我县,危害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二是全面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统一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印发了《药品购进检查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按规定要求建立起药品购销记录,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了购进看渠道,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终端可监控的监管模式。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在05年“八统一,六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零售药店开展诚信登记记分评价制度,针对部分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管理工作滑坡的倾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6家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2家药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严格落实零售企业季度例会制度,在适当范围对各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了通报,有效提高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突出“抓手”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作用,全县食品安全形式有所好转。至目前,共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8项,出台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为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市人大专题调研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督办单3份,收到整改回复3份,使存在隐患和问题在有效时限内得以改正,使食品安全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工作,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法律观念不强、质量意识淡薄、基础设施条件差的问题相对突出,具体表现是:药学技术人员匮乏,对药品的性能、储存、养护知识掌握不够,药品储存条件差,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验收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尚待进一步健全。

五、对今后市场整治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实施后,中国将首次取消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据透露,保健食品换证前的调查工作已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展开,行业的预测是30%的保健食品将面临退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本刊讯(记者 谷龙)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6月10日了《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明确了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程序等。该试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安丘市龙之杰

肿瘤治疗康复中心 “肿瘤神话”追踪

本刊讯(记者 曾庆林)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地方药监部门的监管,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山东安丘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就是在这样严格的监管环境下打造了“肿瘤神话”。

2005年3月,本刊记者接到患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的投诉,称该中心严重夸大宣传,并涉嫌邮售无任何批文的内部制剂。3月中旬,记者奔赴潍坊,经过调查采访,基本认定夸大宣传、邮售内部制剂事实存在。3月底,记者将文章《探访“肿瘤神话”》传至潍坊市药监部门,3月23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对安丘市肿瘤康复中心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为题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本刊记者做了查处报告。

在检查中,药监部门对用于邮售的内部制剂进行了查封,并对北京龙之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近期,记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进行了回访,发现该中心已经关门,人员已经搬出,中心网页已经注销。

经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查处,在阳光的“曝晒”下,一个“肿瘤神话”轰然覆灭。

蓬莱市药监局查处

“人血白蛋白”假药大案

本刊讯(记者 季绍勇 禹烟青)近日,山东省蓬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某卫生室负责人举报,怀疑其刚购进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与药品包装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核对产品批号后,确认属假药。执法人员随即对全部800多瓶近20万元的人血白蛋白药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据当事人讲述:此前有一名男子来到该卫生室表示要大量购买“人血白蛋白”,随后又有一名自称是哈尔滨制药集团六厂销售员的男子来到该卫生室推销“人血白蛋白”。当事人为了贪图好处,购买了对方带来的药品。并称自己在抽了对方递给的一支香烟后,意识模糊,与对方进行了交易,等清醒过来发现上当受骗时,销售员已杳无音信。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人血白蛋白”市场短缺机会制造的假药诈骗案,该局表示将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深入调查,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售假者。

青岛: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疫苗

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新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6月起,所有的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疫苗。对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举报电话82899050,青岛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疫苗可举报。

据介绍,新规定执行后,只有经过批准,药品批发企业才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据介绍,之前药监部门在审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时,对预防性疫苗没作审批,因此疫苗市场比较乱。

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透露,疫苗属特殊药品,从6月1日起,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疫苗,可向药监部门投诉。

国家药监局审定50种药品

从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一、药品生产监管工作部分

(一)继续做好新修订GMP实施工作。对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认证后的回潮现象;对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或品种,继续做好指导和帮扶;对停产企业(品种)要加强巡查,防止出现擅自恢复生产或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产新版基药企业进行二次以上检查,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及时跟踪基药中标情况,对中标的注射剂、中药及价格异常低的品种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格对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进行审核备案及日常监管。各地要及时上传相关监管信息,并督促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时上报企业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数据和分析手段,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换证后续监管。认真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扫尾工作,对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不符合新修订GMP等原因延期换证的企业和制剂室,要加强监管,防止其擅自恢复生产。

(三)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对制剂室的检查全年不少于二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制剂室加大制剂标准提高投入力度,保证质量地尽快完成制剂标准提高的扫尾工作。

(四)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生〔2015〕177号)要求,对在产品种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监管部门定期汇总分析企业评估结果以及注册、稽查、流通、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开展药品风险会商、排查、评估与研判,确定监管重点、频次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长期停产的、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而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的、具有中成药批准文号但因不具备提取条件而停产的企业100%开展飞行检查。加强对外购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中药提取物供应商的管理,必要时组织延伸检查。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医疗机构ADR报告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报告占比、严重报告比例和报告的及时性等,同时,不断提高生产企业报告能力,进一步优化ADR报告结构,实现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报告比例逐年提升。市ADR中心要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ADR检查制度,充实检查员队伍,提高检查能力水平,认真开展检查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对中药注射剂、F0小于8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检查全覆盖,完成对制剂生产企业50%以上检查覆盖。推进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局着手制定的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方案,督促企业继续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市ADR中心要摸清市内新药监测期内品种情况,指导和规范相关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同时鼓励企业对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六)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组织开展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对生产、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以及使用麻精药品原料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曲马多等重点监管品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开展全年二至四次的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情况,跟踪药品流向,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推动拘留所等单位履行报告职责。市监测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报告质量,并对医用药品滥用进行重点监测。

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部分

(七)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巩固GSP认证成效。新版GSP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国家总局指定的指导原则仍在不断进行修订调整和增补完善,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虽然都通过了认证检查,取得认证证书,但是要将标准学深学透,掌握理念精髓,保持常态管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应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遵照GSP标准持续规范运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企业质量内审和风险管控,充分发挥经营企业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过滤和安全“防火墙”作用。

(八)强化GSP监督检查。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GSP认证过后应及时组织跟踪检查,今年市局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目标:零售连锁企业总部100%全覆盖,连锁门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市局组织对单体药店(每县区)的跟踪检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区也应制定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主要采取以“双随机”方式为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该移交稽查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对严重违反GSP的,要及时报请市局收回《GSP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告。

(九)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的渠道问题一直是影响药品流通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在国家总局明确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背景下,重塑药品追溯体系成为当前和现阶段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购销渠道的审核和风险管控;其次,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加强对药品流向的检查,特别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高价抗肿瘤药品、冷链药品、疫苗、老年病慢性病常用药的购销渠道、来源去向作为检中之重;第三,要切实发挥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远程监管系统的作用,对企业入网数据应开展真实性核查,与药品实际流向比对印证,确保药品流通过程清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督促县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时与市局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单体药店原则上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市局开发的GSP管理软件,为今后开展创建“透明药房”工作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要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在检查中应尽可能使用市局监管平台的检查表格并及时录入。并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少、事情多、任务重的不利影响,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药品安全问题作为目标任务,对药品来源不清、非法回收药品、“走票、挂靠”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数据造假、质量人员不履职、不在岗、连锁门店违规采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持续打击、严处,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一)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等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反馈。

(十二)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企业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互联网带来的商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通过互联网肆意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品。针对这一现状,各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开展定期的的监测和巡查,对获证企业检查应100%覆盖,要及时主动与稽查部门衔接,加强联动,确保违法网站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网站要及时消费警示。

(十三)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审批准入,积极发挥行政许可对药品市场秩序的引导、调控功能,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各县区局应实时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信息录入市局监管平台,确保平台内的数据准确、真实。省市局将对各县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卷宗的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部分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安全。

(十五)全面实施保健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要求,严格等级评定,确保评定过程客观、公正。

(十六)继续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工作。对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通过实地检查、深入调研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抓好典型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方案,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方法和机制。

(十七)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

(十八)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及相关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对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组织对非法功能声称、违法广告、违法添加等规避监管的保健食品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根据调查分析和我的从业经验,我认为消费者在OTC零售药房购买药品的消费心理及消费行为有以下一些特点或行为模式。

方便、省时、省事

使用OTC药品是消费者治疗日常小病最常使用的方法。在笔者曾主持的一次调查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显示,他们(99%的消费者)去OTC药店最主要的原因是得了小病,自己基本能够察觉或者判断轻重、缓解的程度。另外还有的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表示去OTC药店是为了购买慢性病的常年用药。更多的人认为去OTC药店购药是方便、省时、省事,不用看医生。他们认为小病小灾看医生所支付的医疗成本和就诊所需的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体力成本都较高,这也促使了消费者愿意自己到OTC零售药房购药处理一些小毛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OTC零售药房提供了比医院具有更多的“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

同时,在调查结果中还发现,“就近、方便”成为了消费者选择某个具体OTC零售药店的最首要的考虑因素。其次考虑的因素是:药品的知名度和可信度、药店的规模、药品的质量、药品是否齐全、药店的知名度及服务。其中药店的知名度消费者关注率相对最低。

77%的消费者在购买前有明确的品牌倾向

随着消费者医药常识的增加,其用OTC药治疗常见病的自我诊断和自我治疗的能力会逐步得到增强。有一部分消费者在去药店以前已有了明确的具体品牌,到药店以后直接指明购买。这在经济和文化较先进发达的城市,其比例表现得要稍高一些。不同的病情和症状其比例又不一样。在调查中发现,有56%以上的消费者在去药店购药时没有明确具体品牌,其中一部分接受营业员推荐或受营业员影响很大;另一部分是自己在柜台前通过观看外包装和阅读说明书或根据平时的医药常识选择药品。这说明企业应根据其产品情况、所在区域情况及区域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住消费者买药时自主性的强弱程度后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先看生产日期、有效期

OTC终端零售药房不仅是产品的出口,更是各种信息的入口。终端销售人员在常年的工作中,观察发现消费者购药观看外包装时,通常首先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服用方法以及适应症状。同时,我们的市场调查结果也表明,消费者十分重视药品服用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对于药品名称及生产厂家的关注度则明显不如前者。其中购药时特别重视品牌的消费者不足14%,但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相对而言,消费者对于药品成分、贮藏方法等方面则注意得较少。

通过观察还发现,消费者在阅读药品说明书时,同样首先关注的是药品的适应症、疗效以及服用方法,其次是药品有无毒副作用和禁忌症,而对于药品成分、药物相互作用及作用机理等方面则注意得较少。这说明我们企业应借鉴家电业、洗化业的经验,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药品本身具有消费目的的特殊性,其产品是健康服务的载体,所以我们更应该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被尊重、被关怀的附加价值。

受广告媒体的影响

根据对消费者在药房购药行为的跟踪调查分析,消费者在药店的购药过程可明显地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知道药品名称阶段,二是了解药品疗效阶段,三是产生购买意向阶段。这三个阶段构成了消费者一个完整的购药行为过程。根据对消费者的调查,对“药品名称认知阶段”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广告媒体的影响。当然,每个产品在不同的地区会因其广告表现力度、方式而有所差异。

这也就是说,电视、报纸广告在消费者认知药品品名阶段的作用相对于消费者了解药品疗效与产生购买意向阶段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另一个重要的广告媒体是POP(终端销售现场)广告,主要是在零售终端现场进行悬挂、张贴。醒目的POP广告和卖场陈列不仅能为消费者提供大量的药品信息,更能够对潜在购买心理和以有的广告意向产生强烈的诱导作用,能使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动。这一点家电业、洗化业是运用得炉火纯青。

受OTC零售药店店员的影响

OTC药品的消费特征某些接近于日用消费品,但它又不同于日用消费品,具有更多的谨慎的消费行为特征,消费的自主性相对较弱,消费者的需求弹性也比较小。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消费者购药时是被动的接受医生和药店营业员意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有72.59%的消费者认为在购药时药店营业员或坐堂医生的推荐意见对其有帮助或影响。其中有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听了药店营业员和医生的意见后改变了主意而放弃先前的意向性品牌。这个结果说明,OTC药品的销售同样制胜在终端。当然,这是建立在消费者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消费者对店员不信任,消费者则不会接受店员所推荐的药品。

受促销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