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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更好地体现员工晋升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1、符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晋升员工自身素质达到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晋升员工通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第二条

人事审批权限

1、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晋升管理流程

1、员工晋升申报

1.1.

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能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表”。

1.2.

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2、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建议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符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建议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情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1、贴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晋升员工自身素质到达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晋升员工透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第二条人事审批权限

1、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晋升管理流程

1、员工晋升申报

1。1。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潜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表”。

1。2。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具体工作资料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2、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推荐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贴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推荐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状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

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注意事项

1、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务必透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为了更好地体现员工晋升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1、 符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 晋升员工自身素质达到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 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 晋升员工通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第二条 人事审批权限

1、 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 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晋升管理流程

1、 员工晋升申报

1.1. 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能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表”。

1.2. 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2、 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建议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符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建议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情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 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 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 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 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官员;土地违法;职务晋升;政治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20-01

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做出土地违法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政绩,希望职务得到晋升。所以,限制违法行为人的职务晋升,对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提高政府领导干部做出土地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将法律责任转化为政治责任,对其职务晋升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一种制度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通过公示形式,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政府官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处分期间是:警告,半年;记过,一年;记大过,一年半;降级、撤职,两年。尽管规定的处分期间对于土地违法的官员来说有些偏短,但考虑到《公务员法》是《办法》的上位法,不便延长处分期间。目前在实践中,上级领导对土地违法行为人有同情的心态,在迫不得已不得不处分时,有用较小处分代替较大处分的行为倾向,因此,目前要做的是要严格执法,使《办法》能够落到实处。其措施是对土地违法行为人的处分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二、建立地方人大审核批准制度,严把因土地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职务晋升关

考虑到《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期间较短又不便延长的现实,可用在处分期间届满以后被处分人职务晋升必须由人大相关部门核准制度予以弥补。在实践中,有许多土地违法行为人在处分期间或者在处分期间刚满就被提拔重用,实际上法律责任并没有转化为政治责任,对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十分不利。因此,应当进行制度创新,规定凡是因土地违法受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职务晋升,必须由有权管辖的地方人大相关部门进行核准,否则一律不得晋升职务。地方政府本来就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对政府具有监督管理的职权,所以这种核准程序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党(中共)和人大是什么关系?党是我国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人大具有领导权。可是从党的性质来看,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也应该接受人大的监督。将因土地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政府领导干部职务晋升交由有管辖权的人大核准,具体体现了人大对党的监督,这可谓是打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缺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完善监察、纪检机关的行政监察制度,简化追责程序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社会治安严重混乱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选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规模较大的赴京去省到金华集体上访、罢工、罢课、罢市、非法游行、非法集会、宗族械斗、聚众闹事等重大事件,或发生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要道等大规模,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措施不落实,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的,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等组织滋事、破坏等重大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或其他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发生群众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连续二次被上级黄牌警告、挂牌整治的;

(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五条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黄牌警告,或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职工(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等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的、治安安全事故,或赴京去省到金华上访问题较为突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出现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或年度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七)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安全感满意率低于全市同期平均值十五个百分点的;

(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予以警告的。

第六条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可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七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开综治、纪检、组织、劳动社会保障、监察五部委联席会议或综治委主任会议形成决议,并在作出否决决定的十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或适当范围公告。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在评选推荐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并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已评选晋升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发现存在可予以否决情形的,应函告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党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由相关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治安和稳定问题或连续两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被一票否决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考核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到一票否决的决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载入干部本人档案,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资格、提拔任用资格。工作情况要及时通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2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4.1.5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的面积基本上尚能维持其完整性。

4.1.6生态系统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如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环境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4.2省级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及繁殖地;或辖区内或所属生物地理省中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或国内野生生物物种模式标本集中产地;或辖区内、外重要野生经济动、植物或重要驯化物种亲缘种的产地。

4.2.2生境维持在较好的自然状态,受人为影响较小。

4.2.3其保护区面积要求能够维持保护物种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4.3省级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3.1在本辖区内、外同类自然遗迹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3.2在国内稀有,在本辖区仅有;

4.3.3尚保持较好的自然性,受人为破坏较小;

4.3.4基本保持完整,保护区面积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5.评审指标

5.1申报拟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分为不同的具体指标。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分项评审指标得分不出现0分时,具有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条件;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或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均具有否决意义。

5.2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前期基础工作和保护管理基础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的得分占总评审分的70%,保护管理基础得分占总评审分的30%。四个组成部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同样具有否决意义。

保护管理基础由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设管理条件两部分组成,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用,总分为100分。

6.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6.1自然属性(60分)

6.1.1典型性(15分)

a、属本省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15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12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9分)

d、代表性一般。(0分)

6.1.2脆弱性(15分)

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

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2分)

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9分)

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

6.1.3多样性(10分)

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10分)

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8分)

c、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但物种相对丰度较高。(6分)

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0分)

6.1.4稀有性(10分)

a、属国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

b、属省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8分)

c、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6分)

d、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6.1.5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8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6.2可保护属性(30分)

6.2.1面积适宜性(12分)

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12分)

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30%。(9分)

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25%;核心区面积以岛屿状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7分)

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且不能满足c款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6.2.2科学价值(10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10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6分)

d、在生态、遗传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6.2.3经济和社会价值(8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8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6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4分)

6.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6.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6.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5分)

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开展科学考察,编制总体规划和考察报告,但选择主要保护对象依据不足,不明确,研究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7.1自然属性(70分)

7.1.1物种珍稀濒危性(30分)

a、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物种。(30分)

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类重点保护物种。(24分)

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类重点保护植物、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三有名录保护的动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8分)

d、主要保护物种未列为省以上重点保护物种,但属珍稀或地方特有种。(15分)

e、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5分)

7.1.2物种代表性(10分)

a、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8分)

c、区系和分类学上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6分)

d、区系和分类学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7.1.3繁衍能力(10分)

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10分)

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单一,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8分)

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6分)

d、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极少,在样方面积内仅为偶见种。(0分)

7.1.4生境重要性(10分)

a、省唯一的极重要生境。(10分)

b、省内极为重要生境之一。(8分)

c、国内重要生境之一。(6分)

d、普通生境(0分)。

7.1.5生境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8分)

c、受到明显的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7.2可保护属性(20分)

7.2.1面积适宜性(8分)

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8分)

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6分)

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5分)

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不能满足c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7.2.2科学价值(8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6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3分)

7.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7.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8.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8.1自然属性(60分)

8.1.1典型性(20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20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6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12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10分)

e、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较为普通。(0分)

8.1.2稀有性(10分)

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0分)

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8分)

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8.1.3自然性(15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2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9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8.1.4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的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完整,内容较多样。(8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6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8.2可保护属性(30分)

8.2.1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分)

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内部功能分区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8.2.2科学价值(15分)

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15分)

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12分)

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9分)

d、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不具有科学价值。(6分)

8.2.3经济和社会价值(5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5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有大意义。(4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3分)

d、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没有意义。(1分)

8.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8.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8.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9.保护管理基础(100分)

9.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60分)

a、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40%。(60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25%。(48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须附文件复印件),但管理人员没有纳入事业编制;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尚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36分)

d、管理机构尚未取得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但现阶段设有临时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24分)

e、没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合理,只能维持一般的巡护工作。(10分)

f、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5分)

9.2建设管理条件(4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设有专人管理。(4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管理。(32分)

c、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巡护日记有记录,但资料不齐全。(24分)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锦标赛激励;职位晋升; 收激进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126-07

一、引言

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旨在改革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是公司与其他管理人员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将管理人员薪酬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衡量经营公司努力程度的指标之上,协调公司与管理人员的利益。大多数薪酬计划建立在衡量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两种指标之上――净收益和股票价格。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年度里,净收益或股票价格所体现的业绩决定了管理人员奖金、股票、期权和其他薪金的发放数量,而且复合的努力程度衡量指标会提高合同的效率。

除了具有以业绩为导向的动机(股票期权计划与奖金计划)之外,首席财务官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面临锦标赛激励,也就是说晋升为最高管理层,诸如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晋升动机[1-3]。当晋升到更高职位时,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拥有更多的特权,与更高的声望。因此,管理层有动机去投入更多的努力去实现晋升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产出[2]。

Lazear and Rosen(1981)[1]根据企业管理中的管理层级差异提出锦标赛晋升理论,他们研究以个人产出水平为基础的能够代替薪酬激励的其他方式,发现组织内部的员工在通过不断的竞争向上获得晋升机会时,其竞争格局就如同正在进行的“不间断的淘汰赛”。特定情况下,如果奖金计划的设定来自于组织内部职位的排序,那么员工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期获得高概率的职位晋升。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投入的努力也就越大[1]。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来衡量锦标赛激励,已有文献表明,能够带来更好的业绩表现和公司价值的增加[2]。更进一步地,Kini and Williams (2012)[3]研究发现锦标赛激励越高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承担程度更大,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为增加晋升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可能性更愿意冒险。

首席财务官(CFO)更有可能直接参与和影响公司税收政策方面的决策并具体负责决策的执行。CFO是企业管理团队的重要成员,以追求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具有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决策等职能。研究表明,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公司行为,利益与风险并存[4]。避税的边际收益包括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会计盈余更高。而避税的风险则包括受到税务机关的怀疑而为避税所不得不支付的罚款与罚金。因此,首席财务官(CFO)须谨慎权衡不同的税收策略导致的收益与风险。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首席财务官的锦标赛动机,基于锦标赛激励考察CFO晋升对企业所采取的税收策略的影响,是否会促使企业选用更加激进的税收策略。

Kini and Williams(2012)[3]指出,参加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缺乏锦标赛激励状态下相比,愿意承担更大的项目风险并且选择能够与晋升相匹配的风险水平。因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首席财务官(CFO)追求的税收政策会更加激进,由此导致更高的业绩表现且伴随有更大的晋升可能性。

我们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的薪酬差距来度量以晋升为动机的锦标赛激励。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3]研究中提到的,这种度量方法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的变量,首席财务官(CFO)如果获得晋升锦标赛激励将会获得其作为高管薪酬的晋升。用整体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来度量风险避税的程度。经验证据表明首席财务官(CFO)锦标赛激励越高,企业呈现出更高的税收激进程度。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1.锦标赛激励

高级管理团队由首席执行官(CEO)与若干低层级的管理者(如高级管理者)组成。CEO与其他高管人员享有基于公司产出或者业绩方面的激励,诸如股票期权和奖金计划等[1-2]。高级管理者同样面临另一种激励,也就是基于晋升的锦标赛激励[2]。在分级别对待的锦标赛中,业绩表现最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晋升到更高的职位上(比如CEO职位),相伴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津贴、地位等[1-2]。输掉了比赛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屈居人后[2]。

Lazear and Rosen (1981)[1]研究表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而增加。因此,公司可以提高晋升奖励的规模,以此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努力程度,比如,增大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差距[3]。更进一步地,Kale et al. (2009)[2]通过度量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差距反映锦标赛激励,研究表明,锦标赛激励程度与公司业绩正相关。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锦标赛动机可以发挥类似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通过提供凸偿付增加管理层冒险的激励,CEO职位上的晋升近似于“实值期权”,具有期权特质的CEO职位晋升可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更大程度地冒险行为。

在研究高管的晋升激励机制时,国内学者多考察公司中作为政府官员的高管职位升降,杨瑞龙等(2013)主要研究影响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因素,刘青松和肖星(2013)主要考察公司业绩及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对高管变更的影响,张霖琳等(2015)主要考察国企高管职位晋升评价机制的执行效果。

2.公司税收激进

传统理论认为,企业的税收激进策略使得财富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公司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活动,收益与成本并存。收益主要表现在:管理层参与税收激进策略以此提高公司业绩[5-6],具体而言,税收激进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更高的财务会计盈余[6]。 Graham et al.(2014)[6]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愿意采用公司税收策略以此提高每股盈余。

公司税收激进行为也会导致一定的成本。首先,公司内部机构由于没有遵守税法的要求导致公司声誉的受损[6-7]。正如Bankman (2004)指出,参与避税的公司会被贴上“不合格的企业公民”的标签。支持此观点的Hanlon and Slemrod(2009)研究发现,公众对公司税收激进行为的评价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估。Graham et al.(2014)经过调查发现,公开上市的公司会将声誉顾虑作为他们不愿参与激进的税收策略的一个原因。其次,避税行为被税收征管部门发现所导致的货币性罚金的支付也会增加公司和管理层的成本。因此,企业的避税程度是成本和收益相权衡的结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委托理论研究企业的避税行为,Desai and Dharmapala(2006)研究发现,复杂的避税交易容易导致经理人采取盈余操纵、关联交易等C会主义行为。另外,税收激进活动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伍利娜和李蕙伶(2007)认为,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使得盈余质量降低。刘行和叶康涛(2012)研究会计盈余与高管薪酬敏感性的关系,经验证据表明税收激进程度越高,高管薪酬的“粘性”越大。金鑫和雷光勇(2011)研究发现审计发挥的监督与治理功能可以有效地制约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

(二)研究假设

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在晋升为CEO的锦标赛中,每一位管理层会承担风险更大的项目以此增加他晋升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的竞争者,承担的项目风险更大的高级管理人员越容易获得更高的产出,因此被晋升的可能性也就更大[3]。综上,相对于没有锦标赛的激励,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可能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增加。然而,有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税收结果并未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关注公司首席财务官(CFO)的锦标赛激励,CFO是代表所有者利益,全面负责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显然影响着公司税收政策。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据此产生明显正向的业绩结果,例如公司税收负担的降低、现金流的增加、公司报告期盈余的上升等。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说:

假说1:首席财务官(CFO)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

支付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激励高管,与业绩相联系的职工工资能激励职工努力工作(Lazear and Rosen,1981)。实际上,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国企高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大多具有政府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身份,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倾向性更为强烈。基于此,与作为职业经理人身份的高管不同,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高管具有追求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动机。由于具有“准官员”性质的国企高管天然地拥有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诉求,作为政治晋升中重要评判指标的业绩,自然也就成为国企高管普遍追求的目标。当前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薪酬管制与股权激励流于形式,晋升锦标赛于是成为激励国企高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刘青松等,2015)。因此,所有参与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没有锦标赛激励的情况下,他们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国有企业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刺激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说:

假说2: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CFO面临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时,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更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09-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上市公司年末所得税率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在具体的样本选择过程中,我们按照如下程序筛选样本:(1)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报表结构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2)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其所得税费用并不能反映避税行为,借鉴已有研究(吴联生,2009)的做法,我们剔除了税前利润为负的样本;(3)剔除了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薪酬差距为负的样本;(4)剔除了有关实证变量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值。经过上述筛选,我们共获得了5 444个公司―年观测值。同时,为了降低数据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我们对模型中的相关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

1.税收激进程度

以往研究多使用有效税率来度量公司税收计划的有效性,通常用所得税支出与税前利润的比值来计算。更进一步地,Wilson(2008)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来度量税收报告的激进性,Desai and Dharmapala(2006)分析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并以此度量税收激进程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在数值上等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

(2)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BTD),即[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年末所得税率]/上一年资产总额。

(3)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iscretionary 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DD_BTD),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BTD即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ACC是公司当年应计项目总额占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即(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上年末资产总额;μi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不随时间变化的固定特征部分;εi,t 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变动特征的部分;DD_BTD为μi与εi,t的二者之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越大,即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即DD_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政策越激进;然而,有效税率(ETR)越小,则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

本文的主要实证结果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指标来衡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在对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测试中,再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检验。

2.锦标赛激励

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契约是企业用来缓解委托冲突、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重要手段之一(Jensen et al.,1976)。本文采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薪酬差距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所解释的那样,薪酬差距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非常合理的替代变量,它简单明了地反映如果被提拔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上所带来的薪酬的增加。另外,本文所使用的薪酬数据均为货币薪酬。

3.其他变量

在控制变量上,借鉴已有研究(Rego and Wilson,2012;金鑫和雷光勇,2011),我们控制了以下因素的影响:公司规模SIZE;公司财务杠杆LEV;公司成长性TobinQ;使用修正的琼斯模型(modified Jones model)计算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Absda_mj;总资产报酬率(ROA);公司固定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PPE;公司无形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INTANG。另外,加入年度哑变量与行业哑变量,来控制年度与行业固定效应。变量定义情况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计

本文从两个层面考察锦标赛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一是基于全部样本检测锦标赛激励越大,即 CFO与CEO之间的薪酬差距越大是否会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二是对样本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薪酬差距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两个基本计量模型:

两个基本模型的因变量都为TAX,作为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基于稳健性的考虑,本文同时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度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为了弱化高管薪酬与公司税收政策之间内生性的影响,我们借鉴Kini and Williams (2012)的研究方法,使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滞后一期的薪酬差距(PayGap)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本文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两个税收激进度指标,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的均值分别为0074和0074,差别不大,说明作为度量公司税收政策激进性的替代变量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标准差分别为0064和0062,说明这两个指标在样本公司间并不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度量锦标赛激励的替代指标,PayGap的均值为12024,表明公司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平均薪酬差距为12024万元。此外,大约33%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二)相关性分析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左下角和右上角分别为Pearson与Spearman相关系数。两个度量税收激进程度指标的相关系数约为09,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这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薪酬差距PayGap与BTD及DD_BTD的相关系数均为正,且至少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时,CFO与CEO薪酬差距越大的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高,符合假说1的预期。

(三)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4的第1列暂未放入交互变量,列示了薪酬差距对税收激进程度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PayGap的系数显著为正(0029,p

从控制变量上看,公司财务杠杆LEV的系数显著为正,因为有息负债具有税盾效应,财务杠杆越高,节税效应越明显,故LEV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奖励计划将诱导出公司管理层采用增加盈余的会计政策,那么管理层将有动机通过诸如递延收入、加速资产减值等手段,来进一步降低利润,即所谓的“洗大澡”(take a big bath),这种策略将有助于提高来年的利润从而更容易达到给付奖金的约定水平。因此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公司的税收政策越激进,Absda_mj的系数显著为正。公司的成长性越高,对资金需求越强烈,避税动机就越强,因此公司成L性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TobinQ的系数显著为正。无形资产比例越高,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越多,可以更好的避税,因此INTANG的系数显著为正。

综上,在控制其他因素后,薪酬差距与税收激进程度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锦标赛激励的提高,税收激进程度增加。假说1得到支持。

表4第2列加入了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显示,PayGap×STATE的系数显著为正(0030,p

五、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进行了如下检验: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作为度量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重新检验本文假说。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避税行为越激进。我们对模型(1)和模型(2)采用新的税收激进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六、研究结论

如何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已有的经验证据表明锦标赛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加冒险的行为以最大的概率实现职位的晋升。本文检验了首席财务官(CFO)的晋升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证据表明,CFO被给予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越大。进一步地,本文对上市公司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锦标赛激励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经验证据表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对税收激进程度关联效应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Lazear, E.P., Rosen, S. Rank-order tournaments as optimum labor contract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1,89:841-864.

[2] Kale, J.R., Reis, E., Venkateswaran, A.Rank-order tournaments and incentive alignment: the effect on firm performa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9,64:1479-1512.

[3] Kini, O., Williams, R. Tournament incentives, firm risk, and corporate polici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2,103(2):350-376.

[4] Chyz, J., Leung, W., Li, O., et al. Labor unions and tax aggress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3,108:675-698.

[5] Desai, M. A., Dharmapala, 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High-powered Incentiv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 79(1):145-179.

[6] Graham, J., Hanlon, M., Shevlin, T., et al. Incentives for tax planning and avoidance: evidence from the field[J].The Accounting Review,2014,89: 991-1023.

[7] Landolf, U. Tax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J].International Tax Review,2006,29: 6-9.

Research on CFO Tournament Incentives and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

MA Xiao-min, QI Huai-jin

(School of Accountancy,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2020年,政治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十九五中全会精神,以持续开展“加强管理年”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和“两个坚持”专题教育、“解放思想再深入、全面振兴新突破”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队伍建设和提升司法公开为着力点,认真履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人事信息等工作,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立足人事,强化责任,细化工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不断加强党建及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省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出台司法服务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党组决定组织带领全体党员和法官干警开展各项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法官干警队伍的稳定,全年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反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健全落实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我院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八次。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对年轻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考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意见等。把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全面打造“小而精”的类型案件审判法院为我院发展目标。

(二)完善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组织召开“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三不”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部署要求,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近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刻吸取教训,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规范精细的管理确保司改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扎实抓好“加强管理年”活动。根据2020年加强管理年活动时间计划表,再查摆,月报告。从政治建设、队伍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监督执纪、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及时整改。提高了全院干警的制度意识,思想意识、组织意识。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两个维护”更加自觉,为白铁法院高质量发展夯实了思想根基。

(四)加强队伍建设调研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挖掘我院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全面查找当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着力寻求破解之策,结合我院队伍情况、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当前我院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面临的矛盾困难、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意见建议等方面,形成调研报告,并完成2020年我院优秀年轻干部人选推报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内设机构改革后,政治部(审务督察室)同时也承担了我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召开专题党组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上率下,院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领导班子与各部门负责人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规定,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述责述廉会议,领导班子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并进行评议。

(三)研究制定专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各项重点目标任务。开展专项治理,肃清违法违纪现象,创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确保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查摆问题到位,整改提升到位。切实抓好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夯实廉政根基,推动责任落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

(四)开展廉政教育,执行廉政规定。严格落实上级法院活动部署,本院自行组织的教育活动按时保质完成。组织新任职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和向宪法宣誓。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提醒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每逢重要节假日,廉洁信息。

三、人事工作

在完成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及时良好地完成了任免、考核、人事信息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更正退休人员、职位变动人员信息,确保各项系统信息的准确。

(一)任免考核

1.2020年完成司法警察职务职级并行套改工作,后又完成其职级晋升工作,现已公示完毕。

2.完成2020年员额法官补充选任的前期工作,制定法官补充选任工作方案,备案报告,提请建议工作,现已完毕。

3.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组决定及时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调整,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

4.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公务员考核由年度考核改为季度考核,现已完成第三季度考核材料、公示、备案全部工作。即将展开第四季度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人员录用

1.我院2020年新招录两名文职人员,已工作就位,试用期后将进行新招录人员合同签订工作及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相关工作的办理。

2.录用安检人员四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购买服务,确保我院安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 各类系统填报工作。

1.地方法院人事系统维护。按照省高院和长铁中院的要求,对全国和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批次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更新至正确。

2.对工资系统进行维护,严格按照干警职务晋升、等级晋升、晋级、晋档等要求,更新系统信息,保障工资核算准确性。

3.全省医疗管理系统。依据省直医保要求,完成我院2019年职工工资申报工作,填报数据库,完成审核,并通过网上经办平台每月打印我院医保征缴单。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经办操作系统。按照人社厅要求和长铁中院通知要求,我院准备期业务已完成,现已进入正式期,完成了我院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清算、2020年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取暖费的申报工作。

5.公务员信息系统采集。上报我院人员信息采集表,更新最新数据统计。完成我院v-3干部任免审批表数据更新工作,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部门调整及人员信息做好修改。

(四) 绩效奖金和津贴补贴基数统计工作

按照要求,为核算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填报《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明细及汇总表》和《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明细及汇总表》。为准确核算全省各级法院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2020年度司法改革绩效奖金,为年底和明年拨付绩效奖金提供依据,上报《2020年绩效奖金有关数据统计表》。

(五)人事报表工作

及时完成项统计报表工作,法官队伍情况统计、领导干部基本信息统计等各类统计报表40余次,报表50余份。

(六)培训学习

于年初制定我院2020年度培训需求,组织干警参加法官学院、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政治轮训、业务培训百余次,并及时上报参训人员名单。以半年为阶段自查公务员网络学习脱产培训学分申报工作,督促全院干警网络学苑的培训学习任务。

四、劳资工作

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完成我院基本劳资工作,准确维护人员基本工资信息,查漏补缺,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资调整工作。

(一)工资

1.完成2020年司法辅助人员和员额法官的晋级、晋档工资核定审批。2名干警的职务晋升工资核定和3名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职级套改的工资核定与补发工作。

2.2020年新招录文职人员试用期工资的核定发放工作已完成。

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工作。每月中旬发送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信息给劳务派遣公司。

4.完成我院干警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报工作,现已将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发放工资支付单交财务。

5.截止目前完成了2020年司法绩效40%部分绩绩效核算。完成了2019年60%部分司法绩效的核算发放工作。完成了省直绩效奖金省直一半的前三季度奖金核算发放。

6.完成2019年退休法官的养老保险的核算和补发申请工作。现已按月正常发放。

(二) 医疗、工伤保险工作

1.工伤保险工作。2020年按时完成工伤保险缴费工作及基数调整工作。完成人员调入手续工伤保险接序工作。

2.医保工作。每月按时上报医疗保险费月报表,有异动及时更新数据,现在系统内审核打印征缴单交财务。每月利用铁路系统对补充医保进行三级审核,完成我院补充医保人员明细单。完成一名干警的生育保险核销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率先垂范,团结带领全村群众,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勇于创新,扎实工作,使全村经济快速发展。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积极参加乡组织的从政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知识学习,对自己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凡事以大局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重大事项决策坚持在村两套班子会议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在平时工作中,无收受、索取管理对象钱物和宴请的现象。

二、心系百姓,勤政为民。

作为一名村党总支书记,我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村民选择我,是信任我,我就要为他们多办实事、办好事。一年来,我经常到农户家串门,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想、所盼、所急,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

三、政务公开,体现民主。

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以保障村民的利益为目标,按照财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制度,按时向村民公布财务、政务工作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从不巧立名目吃请、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也不在村里报销招待费、出租车费,不挪用公款私存、透支以及搞个人经商行为,始终坚持做到集体财产为集体所用。

四、扶贫帮困,持之以恒。

节假期间,我们主动到结对的帮困户家中上门看望,嘘寒问暖,送些礼品,了解困难,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克服解决。同时对于村里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关爱,让村民在细微之处感受着党的温暖。

今后,我将继续以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当好一名“村官”,努力为实现强村富民而不懈奋斗。

延伸阅读:

述职报告写作注意事项

述职报告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的组织部门、上级领导机关或本单位员工陈述或汇报自己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报告。述职,已成为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军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例行或任期满后拟晋升而进行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述职报告的写作者也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应用写作能力的文秘人员,而是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述职报告写作应做到”四忌”。

一是忌过分”邀功”

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也应当是主要反映”本人”在组织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哪些是自己亲自主持完成的,哪些是自己参与决策的,哪些是在自己领导或指导下完成的,这些都应当分别写清楚,不能含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自己”,而不是写”自己”领导的这个”班子”。对自己的成绩和荣誉既不能虚夸,也不要过谦;对问题和失误,既不回避,也不无限上纲。本着成绩找够,问题谈透的原则,不能把所属的整个单位和所属人员取得的成绩统统归为己有。对自己工作中的失误,主要找主观原因,少谈或不讲客观理由。

二是忌详细”叙事”

在干部述职大会上,一般每人述职的时间为5分钟。有人述了10分钟,而在这10分钟的述职中,他竟然用了7、8分钟的时间详细讲述他及他的家庭困难。听众听得唉声叹气,甚至有人离席而去。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述职者没有准确掌握述职报告中叙事的写作要领。述职报告中的叙事有别于一般记叙文写作中的叙事。述职报告中的叙事不能像记叙文那样详写事情发展变化的具体过程,描绘复杂、曲折的生动情节,而是带有显著的概括性,写作时,应抓住事件的基本环节进行精略、概括的介绍和叙说。

三是忌”不合时宜”

述职报告写作中的不合时宜主要表现在:一是拟晋升副教授述职,却同时讲到中级职称以前的成绩,甚至个别人把自己干行政工作期间的荣誉也叙述在其中;二是某些担任了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在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述职中过多地叙述自己的行政工作和管理能力,甚至是所属单位和所属人员的成绩;三是个别人在某种专题性述职中,谈了很多任期内的其他事情。这些述职者运用这些不合时宜的述职内容,只不过是想给听众、读者使”障眼法”,让听众、读者觉得他的成绩很多,功劳不小。而真正了解职称考核条件的人就知道,这种述职,其实是”徒劳无功”。能否晋升技术职称,主要是看述职者在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成绩、成果是否符合晋升的标准与条件,而其他时间的任何内容均不作为晋升的成绩、成果。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地方官员晋升;经济增长;经济效率;

作者简介:陈杰,上海武川路111号公管楼503室

一、引言

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奇迹引起了全球瞩目。但这种长年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到底是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与人口资源国情所独有的,还是可模仿和复制———即是否存在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并足以写入发展经济学教科书,让世界各国众多研究者及国际组织为之着迷并激烈争论(林毅夫等,19941;王永钦等2,2007;张五常,20083;Helper,2010;Songetal.2011;BlanchardandShleifer,2001;WorldBank,2012)。为此,已经有大量国内外经济文献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制度环境、内在机制、动力来源等进行了多角度的深入探讨(参见Xu(2011)的文献综述)。而鉴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了具有十分鲜明特色的“企业化政府”作用(Walder,1995),从较早开始,剖析“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研究的一个焦点就落在了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机制上。

早期这方面文献往往借用西方国家盛行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来强调20世纪80—90年代“税收分权”机制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Oi,1992;QianandRoland,1998)。但正如Xu(2011)指出,中国不存在地方选举制度,同时居民自由迁移受限,地方政府不对“下”负责,而更多的是对“上”负责,因而财政分权理论对解释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的能力有限。后期文献开始把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主政官员区分开来,强调地方政府不是抽象存在,其行为模式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驱动,所以要理解地方政府行为,必须从理解地方政府主政官员的动力机制入手(LiandBachman,1989)。这其中有一派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即认为中国中央政府充分利用中央集权和地方官员自上而下的考核任免制度背景,基于“标尺竞争”原理而设计的“晋升竞标赛”机制———官员执政期内经济工作业绩越好、晋升概率越大或者说个人政治职业回报越多,成为有效激励地方主政官员发展经济的巨大内在动力(Bo,1996;LiandZhou,2005;周黎安,20074)。李克实(1988)5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由邓小平引领的干部管理体制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指导方针,已经逐步形成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观,来代替之前的基于对党忠诚度的干部选拔制度。在最早由Bo(1996)提出的“政绩-晋升”模型中,指出在省级领导人的升迁中,相对于老一代政治精英而言,经济绩效的导向性作用有了明显加强。在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下,地方官员都有实施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责任与压力,以谋求更大的晋升空间或者避免被降级(Yang,2006)。Bo(1996)、LiandZhou(2005)、周黎安(2007)、徐现祥等(2007)6、王贤彬等(2011)7、杜兴强等(2012)8相继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任期内经济表现越好的地方官员确实将获得越大的晋升机会。这一系列研究一时使官员“晋升锦标赛”模型及其验证成为解释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的一个“显学”,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中国增长研究文献,如张军(2005)9和王永钦等(2007)开始从经济分权与政治考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中国地方政府“为增长而竞争”的激励机制结构。

如果“晋升锦标赛”模型能够得到确认,不仅对理解中国经济增长模式有极为重要的启示,对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发展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对如何认识政府对经济的作用也将有重大突破意义。西方经济学主流认为,制度决定经济发展效果(诺斯,199410;Acemogluetal.,2005)。但自Nordhaus(1975)关注政府对经济周期的影响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究政府官员个人对经济的作用(Rogoff,1990;JonesandOlken,2005;Glaeseretal.2004;Acemoglu,2005),进而产生对政府官员行为形成机制的研究兴趣(PrzeworskiandLimongi,1993;Bardhan,2002)。但现有文献大多在民主选举制度的背景框架下研究政府官员的约束与驱动力问题。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民主制度下地方选民“用手投票”和联邦财政分权制度下居民“用脚投票”两个机制的存在,是约束地方政府更主动采取“有利生产的政策”而非“劫掠破坏性政策”的关键(Acemoglu,2005)。而如果中国模式能证明,即使没有地方选民投票机制和充分的自由迁移,只需在干部选拔奖惩机制上有精妙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实行像企业聘用职业经理人那样严厉的绩效考核,就可以“驯服”地方政府主政官员,使他们争相将发展地方经济为第一要务作为工作理念,实现官员个人效用和社会集体福利的协调统一,那么政治学和经济学很多根本性理论观点都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和改写。如BlanchardandShleifer(2001)提出,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经济增长之所以没有像中国那样出色,很重要的原因是俄罗斯转型过程中羸弱的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和引导力,无法对地方官员实施有效的可促进经济增长的激励机制。

然而,尽管“晋升锦标赛”假说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但且不说“经济绩效至上”是否就意味着官员之间为晋升而开展的GDP竞争是良性的和能带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的(王小鲁和樊纲,200011;王永钦等,2007),就是关于中国政治生态和官员治理中是否真的存在“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官员晋升制度本身至今都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如OpperandBrehm(2007)所指出,有理由相信,中国省级官员的晋升更多受到“裙带关系”“政治宗派”和“忠诚度”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林挺进(2010)12认为现有文献的实证结果无法克服我国人事安排制度下经济增长与官员晋升的内生性问题———即为了提拔一位官员,上级可能会提前安排其去更容易出政绩的地区。陶然等(2010)13更提出,如果用他们所谓更严格更准确的数据,LiandZhou(2005)的结论无法复制。姚洋和张牧扬(2013)14用1994—2008年18个省241个城市层面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发现经济绩效对官员晋升有显著作用。

除了实证证据上的众多不一致,“晋升锦标赛”文献至今在理论上也很单薄。现有文献大多从“激励机制”角度来理解中央政府通过晋升来激励地方官员发展经济(张军,2005;周黎安,2007),但缺乏从理论机制上更深层次解释清楚中央政府(或上级部门)以“以经济绩效为核心”来激励地方官员(或部下)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更具根本性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在“晋升锦标赛”模型中,晋升到底是褒奖,还是选拔?如果看作褒奖,那么中央和地方政府是一次性博弈,中央很难规避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应该是中国政府会极力避免的问题。

本文对现有文献的主要贡献在于,首先,在原来激励机制理论的基础上,从政权合法性和政权权威的角度对“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官员考察选拔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理论性补充。我们认为,经济绩效与晋升的关联不仅是一种激励机制,更是一种选拔机制和信号显示机制。具体而言,中央政府通过将经济绩效作为政治精英的“标签”能够降低官员提拔过程中的上级、被提拔官员与公众、官僚系统中其他官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维持政权合法性与政权权威。并且由于经济绩效的可见性,这种制度安排可行性较高,实施成本较低。

其次,我们将实证研究扩展到地市级层面,产生更加丰富的结果。现有文献在研究地方官员晋升时,基本以省级官员为主。但有理由相信,处于政府结构中越高层的职位,其政治色彩越浓厚,其晋升更容易受政治忠诚度、政治经验乃至“政治宗派”的影响(OpperandBrehm,2007)。加上职位稀缺性、法定退休年龄限制等问题,省级官员的任期后政治生涯轨迹受到太多因素干扰。这样,在省级领导人层面去检验经济业绩与政治晋升之间的关系,无论正面证据还是反面证据,都无法得到对“晋升锦标赛”假说的有效结论。相反,越是基层官员,越是承担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Walder,1995;Yang,2006)。如张五常(2008)就直接把县级之间的激烈竞争归结为中国经济奇迹的核心。就我们所知,LiandBachman(1989)、林挺进(2006)、姚洋和张牧扬(2013)是仅有的以城市层面官员晋升机制为研究对象的相关文献。然而我们的文章研究了我国335个城市11年(1999—2009年)的地方官员,相对前者具有更多、更全面和更新的数据,研究角度也更加丰富,所得出的结论也与之前文献有所不同。但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发现经济业绩对官员晋升作用显著,却与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业绩对晋升无显著贡献的结果非冲突,甚至是互补的。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核心贡献是,利用官员调动经历与城市的匹配来区分官员基于自身能力、关系资源等禀赋的个人效应和城市效应,并基于1994—2008年地市级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官员个人效应对市长的晋升概率显著而其经济业绩不显著,同时发现个人效应的重要性随年龄而增长。对官员个人效应的引入有力推动了晋升机制文献的发展。本文则在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官员的背景与交流经历对晋升概率的影响,并且将这些考察与我们所提出的“选拔机制”假说结合起来。因为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结果是控制官员个人不可观察效应之后的,而我们限于数据和分析技术没有能完全控制个人效应。但我们的假说本来就是当官员的个人能力无法被同僚和公众识别的时候,需要通过突出业绩来发出个体能力的显示信号,而个人能力可被外部有效识别的时候就无须太多业绩来增强被提拔的认可度。所以我们的研究深化了文献对经济业绩在中国地方官员仕途中作用的理解。

最后也是本文另外一个重要的贡献是,我们的研究区分了不同类型经济增长(数量型vs.质量型)对官员晋升的影响。此外,我们通过分解经济增长率,首次研究上级对地方官员经济增长模式的考核机制。这有助于理解中央政府是否已经意识到并正面相对绩效考核机制可能带来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机会主义等激励扭曲问题,并是否真切关注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丰富了官员晋升选拔理论体系。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政治权威性角度对中国为何在提拔地方政府主政官员时要以经济业绩为中心进行理论阐述,并提出一系列可验证假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数据和研究方法,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主要实证发现及扩展性稳健检验,第六部分总结全文发现和提出政策含义。

二、经济增长与官员晋升:政权权威性视角的解读

根据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上级将晋升作为对优秀经济绩效的褒奖,地方官员的晋升概率随其所在地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而提高,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Bo,1996;LiandZhou,2005;周黎安;2007;徐现祥等,2007;王贤彬等,2011;杜兴强等,2012)。这一派理论认为,“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官员晋升锦标赛制度”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保持高增长率的重要原因(张军,2005)。然而,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很重要的一点是其褒奖是否公平(Maskinetal.,2000)。很容易想到,地方经济的增长并非单纯取决于地方官员的努力,同时受到地方本身经济增长潜力的制约(徐现祥等,2007)。为了验证这个观点,我们按照1999—2009年11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大小将所有地市级城市平均分为五组,分别统计了在不同组别城市任职市委书记的晋升概率以及城市特征。

结果表明,一方面,经济增长保持较快的城市,官员的晋升概率确实较高。如表1显示GDP增长率前20%的城市市委书记晋升概率(82%)比后20%的城市市委书记晋升概率(67%)高了15个百分点。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率较高的城市普遍为资源禀赋高、人口和人口密度较低、产业结构相对落后的地区。

鉴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规模推进了干部异地交流制度(徐现祥等,2007),那么很容易猜想,那些在上级政府拥有更强网络关系的官员完全有可能被派到更容易表现政绩(林挺进,2010),或者具有更多财政资源和特殊政策支持的地区,为其做出相应政绩创造条件(陶然等,2010)。确有研究显示,外地交流来的干部更容易出政绩(张军和高远,200715)。如果在激励机制框架下将晋升单纯在激励机制框架下理解为对官员努力的褒奖,那么大规模异地交流的人事安排制度就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可以想见,频繁的官员异地交流,削弱了个人努力与经济业绩的关联度,至少会带来激励机制有效性的下降。此外,若将经济业绩与晋升的绑定仅仅看作是委托模式下的一种激励机制,那么这种机制带来的重复建设、短期内大上快上“短平快”项目、机会主义等激励扭曲行为不可能不引起中央的重视和提防。如研究显示,“晋升锦标赛”是各地政府偏好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原因(张军等,200716)。而Guo(2009)也发现中国地方政府官员有意操纵财政性支出以达到提高晋升概率的目标。

因此,本文尝试从另外一个视角———政权合法性与权威性的角度,来重新阐述实证中所发现的经济增长与官员晋升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

根据文献归纳,中国政府对干部的考察选拔重视五个方面:德、能、勤、绩、廉(李克实,1988;陶然等,2010)。但这五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多为定性指标,具体的相对比重和量化计算体系也从未公布。现有文献认为官员所具有的“资源禀赋”包括政治关系网络、历练经历、个人相对能力等,可以统称为“能力”。实证研究结果也证明了官员的政治关系网络(OpperandBrehm,2007)、历练经历(林挺进,2010)和个人相对能力(姚洋和张牧扬,2013)都会对其仕途晋升带来影响。

显然,官员的“能力”包括多个维度的可量化与不可量化指标。官员部分关键能力的不可观测性,加上官员较为隐蔽的政治交往和社会活动,导致了上级、被提拔的官员与社会公众和官僚系统中其他官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中央政府需要采取某种有效措施来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从而对社会公众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合法性、对官员维护统治者的政权权威,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则是采取可量化且令人信服的指标来为被提拔官员贴上“精英”的标签。如有文献指出,官员精英化是威权政治统治的重要一环(LiandBachman,1989)。

经济建设的领导能力自然是政治精英最令人信服的指标之一。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说,经济增长、人们收入的提高就是今后主要的政治,离开这个主要内容,政治就变成空头政治,就离开了党和人民的最大利益(邓小平,199417)。鉴于中国特殊的非民选政治制度,自改革开放开始,发展经济就被政权确立为优先解决的公共问题,并成为提高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首要方式(杨雪冬,200818),这种合法性是指服从政府权威的人对权威的认同(WittandRedding,2013)。对于公众而言,普通人并无法理解庞大的政治体系,对合法性是一种缺乏理性认知基础的信仰,政府只有通过不断获得公民的政治信任才能巩固执政基础,获得更高的合法性(Yang,2006)。这种政治信任来源于政府带来积极成果的信念(Shi,2001),以及对政治精英和对公共政策的信任(宋少鹏和麻宝斌,200819)。通过经济建设能力的“标签”来塑造拟晋升官员的政治“精英”形象,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合法性。

对于官僚系统内其他官员而言,由于我国长期强调“政治第一”,阻碍了官员的能力与职位的配比,这种能力层序均衡导致行政组织人事任用的论资排辈现象,即采用“资历”作为评价的标准(李克实,1988)。但无论是基于上级储备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官员的政治关系网作用、腐败等哪种因素而提拔官员时,论资排辈的规则都不可避免会被打乱,而上级需要通过令人信服的指标来证明其打乱规则的合理性,从而维持官员系统的内部和谐、稳定。而中国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领导理念下,经济增速成为上级证明其选择合理性的最有效指标之一,并强化了自身以及被提拔官员的政权权威。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将GDP增长率作为晋升考核的一个手段,能够有效减缓官员晋升考核的不对称问题,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合法性与权威性。

在政权合法性与权威性的视角下,任期内经济增长速度较高的官员获得晋升的概率更高的现象可以重新解释为:(1)工作期间对管辖区域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显示官员的个人能力突出,上级基于储备现代化高素质领导人才的需求选择提拔该官员;(2)被重点培养的官员,上级会将其安排至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城市,利于其在任期内完成较高的经济绩效,并提高未来进一步提拔时的合理性和被认可度;(3)具有较强政治关系的官员,一方面被安排到发展潜力更大或优惠财税政策和特殊政策支持力度更大的城市的可能性更高,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官员具有较高的晋升把握,其为了巩固未来被提拔的合法性,即使没有制度约束或者刻意激励机制,也有更大的动力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杨开忠等,200320)。

本文这个视角的解读也意味着,一方面,个人能力、忠诚度、政治关联等资源禀赋对官员仕途的作用,必须要通过落实在经济业绩来表现,也即这些看不见的因素都必须披上“合法性”外衣才能得到实现。这其实已经说明干部晋升机制中经济业绩的重要性了。另一方面,个人能力和政治关系(本文分别通过学历、个人背景、职业生涯、交流经历等变量给予控制)的不同,虽然不改变经济绩效对官员晋升的显著作用,但会改变这种作用的大小———不同资源禀赋的官员借业绩而晋升的过程中对于经济业绩的依赖度不同。因此,尽管以经济增长业绩为主来落实地方官员的晋升选拔会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个机制始终还是存在相应合理性以及合适的操作性。同时,我们的理论暗示,对于理解中国地方官员晋升而言,经济业绩和晋升的统计关联性本身就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因果机制反而相对不是那么重要。

在以上基本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以下假说:

H1:任期内经济增长业绩的绝对值不一定能对官员晋升概率产生显著作用。只有当官员经济增长业绩确实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揭示官员真实能力时,才能让老百姓信服,才能产生增强政权权威性效果。

H2:任期内经济增长业绩对官员晋升概率的作用,存在两个“标杆尺度”效应。一个是以省内其他城市的业绩为参考标尺,另一个是以上届政府官员业绩为参考标尺。

H3:如果官员背景中有较强的能力信号,可以在同等业绩情况下获得更大的晋升概率。官员的诸如高校背景、交流经历、历史业绩等可显性反映个人能力的公开信息,可减少信息不对称,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可增强提拔该官员在民众中的说服力。但这些信号机制在不同产业类型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所产生的作用不同。

H4:中央政府不仅看重短期业绩,也看重长期业绩。能通过效率增进而带来长期经济增长潜力提高的地方官员会更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青睐和赏识。

本文的实证研究将以城市层面官员证据来检验以上假说。

三、数据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区间及数据来源

我们通过地方年鉴、网络搜索等各种途径,完成了全国335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连续11年(1999—2009年)的地方官员数据的收集工作。我们收集了这些城市的市委书记和市长的如下指标:上任时间、任期、年龄、学历、来源、去向等。城市层面的经济变量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中的城市年度数据库。需要说明,全国共有655个城市,但县级市数据不具可收集性,因此本文没有进行考虑。

(二)模型选择及变量刻画

在官员晋升锦标赛模型中,我们旨在研究官员人事任免情况与其任期内经济贡献程度的关系。遵循徐现祥等(2011)的做法,我们假设对于市委书记和市长的评分分值为yi*,而这一评价是基于对官员任期内的一系列因素xi的考核。假设yi*是xi的线性函数,即:

其中:εi是独立分布的随机扰动项。但在现实中,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中央或者省级对市级官员的评分分值,只能观察到市级官员每年的人事变动情况。我们简单地将任免分为两类,1代表晋升,0代表留任、平调或者降职,即未晋升,利用Probit模型来进行实证检验。那么,何谓晋升?

1.晋升刻画

我国的城市分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副地级市以及县级市。从我国的官员行政级别来看,直辖市正职干部相当于正省级干部,而副省级市正职干部相当于副部级干部,地级市正职干部相当于正厅级干部。本文将从城市官员层面对官员“晋升锦标赛”模型进行实证重估。出于节省篇幅的目的,也为了使结果与之前文献更有比对价值,我们主要选取地市级的市委书记数据进行研究。

我们尝试从三个方面,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对升迁进行分类与定义。

第一个层面,LiandZhou(2005)在省层面的论述当中,认为省委书记比省长高一层面,从省长到省委书记属于提拔。参照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认定由市长升迁至市委书记属于晋升的范畴,市委书记升迁至副省长或省长都可以认为是晋升。第二个层面,我们加入了国家单位这一层面的思考。参考陶然等(2010)对省级干部升迁的定义,我们将市委书记与市长调任至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定义为升迁,而调任至其他同级国家单位视为平调或者降职。第三个层面23,建立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我们加入了不同城市间的升迁这一变量。这个无须赘言,在本文的目标群体中表现为地市级的市长升迁至副省级的市长,地市级的市委书记升迁至副省级的市长或者市委书记。

在下文的实证检验中,我们将以第一个层面的升迁定义为基础,将第二层面与第三层面的升迁定义作为实证结果的敏感度测试。好处有:(1)第一层面的衡量方式是最直接、最直观的升迁方式,该升迁方式最为普遍,占的比例也最大;(2)可以避开不同省区间、不同城市间的禀赋差异对结果造成的影响;(3)以第一层面为核心,其余两种方法进行敏感度测验,既可以使结果更加稳健,又可以得出不同晋升方向对于官员绩效的要求以及官员个人特征的衡量,可以更加完整地了解中国副省级、地市级市委书记与市长的晋升机制。

2.主要变量描述

升迁考核的关键变量是市级地方官员的任期内经济绩效。遵循LiandZhou(2005)、周黎安(2007)、徐现祥等(2011)的做法,采用GDP实际增长率作为经济绩效的一种度量。

在变量方面,我们考虑的主要变量为官员任期内平均经济增长率,以及任期内相对平均经济增长率。

省内相对平均经济增长率的引入,主要是考虑,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除了与当地官员的努力有关之外,还受到当地资源禀赋和所处区域的制约的影响。周黎安(2007)、徐现祥等(2011)在基于省级官员数据进行研究时便阐述了控制省区效应与年份效应的重要性。相对前任官员任期内平均经济增长率是指相对前一任官员在任期内经济表现的“增长”。按照经验,上一任官员的任期内表现往往是下一任官员的榜样或者“标杆”,上任官员在任内若当地经济发展迅猛,则上级以及当地居民对当任官员会有更高的预期,当任官员必须在前任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突出的经济表现才可能获得更高的政绩评分。

此外,考虑到GDP增长率既取决于官员的个人能力及努力,也取决于地方经济特征以及两者的结合(姚洋和张牧扬,2013)。同时,官员个人的努力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以及经济数据公布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上级在利用经济增长率对官员进行考核时,会考虑其有限任期内的经济表现是否可以准备反映其能力的问题。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参照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做法,加入了对官员政治生涯整体经济表现的考核。我们测算了样本中市委书记在所有城市任市长或市委书记期间的城市经济表现,即市委书记的政治生涯经济绩效,并将政治生涯经济绩效分为政治生涯平均经济增长率以及政治生涯平均相对经济增速(所在城市GDP增速-所在省区GDP增速)。当然,限于数据和分析技术,我们的方法没有像姚洋和张牧扬(2013)那样完美地控制住了个人效应,但在本文分析框架中,对个人效应部分的控制已经足够说明问题。

而控制变量方面,我们参照陶然等(2010)的做法,将任期、年龄、是否大学以上学历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任期、年龄、学历等无须多言。此外,为了研究区域差别的影响,我们加入了“所属区域”两个控制变量。在林挺进(2006)对地级市市长职位升迁的经济逻辑分析一文中,则指出了官员在地级市的党龄和任职地区经济情况与升迁正相关。由此,我们有必要引入相关政治和区域变量研究其对官员晋升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我国的城市经历了复杂的改革历程,有些城市是从区改制为市,所以给资料搜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部分城市某些统计年间无法找到对应的数据。我们选取每个官员任期末年的数据,形成混合截面数据进行分析。

在我们选取的1999—2009年间的市委书记数据中,有824例发生了变动,其中,71%的官员均不同程度地升迁,29%降职或者平调。在升迁的案例中,85%的官员升迁至省委省政府,属于我们对升迁的第一层面的刻画。在删除了2001年和2006年的地方各级党代会引起的“换届效应”数据后,升迁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升迁的官员中仍有84%升迁至省委省政府。从各年度的情况来看,第一层面的升迁占绝大多数,第三层面城市间的升迁次之,而第二层面升迁至国家和省单位的情形最少。

从总体的描述来看,市委书记的任期只有3.7年,均没做满5年,这说明地方官员的变动还是相当频繁的。市委书记的平均年龄仅为52.4岁,小于中央规定的55岁法定退休年龄。教育背景方面,市委书记的学历均值较高,这一方面与委任时的考核机制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官员在职时接受的培训相关,见表4。

(二)经济绩效与官员晋升关系初探

1.经济增长速度与市委书记晋升

根据我们的研究思路,我们将首先研究官员经济绩效与晋升间的关系,如模型(1)所示:

其中:growth表示经济绩效,经济绩效分别用当年经济增长率、任期内平均经济增长率、任期内相对平均经济增长率表示。Lgrowth表示前任官员任期内平均经济增长率。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包括任期、年龄、学历、是否党校毕业、区域,模型控制了年份效应与省份效应。

表5报告了对市委书记进行probit回归的实证结果。结果显示,省内相对平均增长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周黎安(2007)得出的相对经济绩效与晋升存在正相关关系的结果一致。这种相对位次既以省内其他城市市委书记为参照物,也参照前任官员的政绩表现,我们简称为“标杆”。我们在第(3)列进一步验证了相对前任平均增长率(A—B)的结果。上一任官员在当任官员的绩效评分中扮演着“标杆”作用,作为下一任官员的经济发展的基础及当地居民对下一任官员任期内表现的预期,当任官员相对于前任官员的经济增长率越高,则晋升概率越大。因而,上一级政府在对官员进行评分时,一方面强调控制禀赋差异的经济增长率基础上的省内相对位次,另一方面着重以前任官员的经济表现作为“标杆”,以此作为衡量当任官员是否对当地经济做出显著贡献的依据,形成绩效评分。

第(4)、(5)列报告了官员政治生涯的回归结果,官员在政治生涯内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与其晋升并未显示出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其在政治生涯内的相对经济增速、相对位次则与其晋升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进一步强调了市委书记的相对绩效而非绝对绩效的重要性。上级可能会综合官员政治生涯的所有表现来对官员进行评价,任期内的整体相对绩效的官员被视为具备较稳定和突出的经济管理能力而获得更高的提拔机会。综合(1)—(5)的结果,我们发现市委书记的相对绩效更为关键,且其任期内而非政治生涯内的经济表现与其晋升的相关性更强。

而在其他变量方面,官员的任期与晋升呈现出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在官员交流和变动频繁的政治体制下,任满任期反而是仕途的不利信号,提前终止任期的官员获得晋升的概率往往更大。

2.经济增长业绩对晋升考核的重要性到底有多大

前文验证了经济增长业绩与市官员晋升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但现在文献中最主要的质疑是,经济增长业绩是否为晋升考核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是否存在其他相对重要或者更为重要的指标与官员的晋升密切相关?

我们将市委书记按照晋升来源分为两组。第一组是在样本统计年限内,两次党代会召开前夕(2001年和2006年)的地方官员换届年度中任职的市委书记,包括从市长晋升或者从市委书记平调或晋升;第二组是非晋升年度中任职的市委书记,即除去第一组之后的其他市委书记。通过对两组样本从1999—2009年连续观测并进行单因素生存分析,见图2。

横轴表示市委书记晋升的速率(1/晋升时在任年数),纵轴表示官员的晋升概率。结果显示,从换届年度中被选拔而来的市委书记未来晋升的概率更大,且从就职到获得晋升所需的时间更少。由于各级党代会前夕的地方官员环境具有较强的党政性质,被提拔对象可以被粗略视为个人能力、党政背景、政治忠诚度、政治关系网络更符合新一届领导班子偏好的官员。这从侧面说明,经济增长并非上级对下级考核的唯一因素,官员的背景、关系等也可能影响其仕途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经济增长并非晋升考核的唯一因素。因此,本文在验证经济增长与晋升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在模型(1)和模型(2)中加入了对于官员个人背景与官员交流经历的考核。

参照传统做法,我们将官员背景分为“官”“学”“产”三个方面,“官”指的是由基层任职的普通官员,“学”代表由高校出身的官员,我们将具有高校任职和教授背景的官员认定为“专业型”官员。“专业型”官员最突出的特征为理论基础扎实、学习能力强,前者有助于其准确把握经济及政治发展形势,后者则强化了其适应官场管理与竞争的能力。“产”代表由企业出身的官员,从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中遴选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我国由来已久(张尔升,201024),而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将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我们倾向于把从企业中提拔而来的干部统一称为“管理型”官员。他们通常具备较高的管理技能以及发展经济的业务能力。在我们的统计样本中,具有高校背景的“专业型”市委书记有106人次,占总人数的12.86%;具有国企高管背景的“管理型”市委书记为107人次,占总人数的12.99%。具有高校背景的市委书记的晋升概率为79.24%,而具有高管背景的市委书记晋升概率为73.83%,普通官员的晋升概率仅为69.24%。我们对“高校背景”和“高管背景”分别用DUMMY变量的形式表示,“是”赋值1,“否”赋值0。

另外,我们加入了对官员城市间交流经历的考察。干部交流是我国从封建时代就长期推行的一项政府官员管理制度,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加大了干部交流制度化的步伐(徐现祥等,2007)。干部交流的范围和形式主要包括干部在地区间的交流、党政机关与地方干部的交流、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三种形式。市委书记的交流主要涉及地区间的交流、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级党政机关的交流两种。本文将第一种交流方式定义为地区间交流,第二种方式定义为党政机关交流。在我们统计的样本内,具有地区间交流经历的官员占比4.37%,而具有党政机关交流经历的官员占比45.19%。我们将两种交流方式分别以DUMMY的形式呈现,具有交流经验的市委书记赋值为1,不具有交流经验的市委书记赋值0。

第(1)列报告了在经济增速基础上添加官员背景DUMMY变量的回归结果。官员任期内的相对平均增长率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前任官员的任期内经济增长率则保持1%统计水平上的负相关关系。在官员背景方面,具有高校任职、教授背景的“专业型”官员晋升概率均要大于普通官员。相对于普通官员而言,“专业型”官员最突出的特征为理论基础扎实、学习能力强。事实上,普通官员由于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解决具体问题诸如维稳、拆迁等的能力十分突出,但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与先进的观念,在提高经济运转效率、加速经济转型方面的作用不及“专业型”官员,因此在经济竞争中处于下风。而从企业中提拔而来的“管理型”官员则由于其丰富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践经验,能够更加高效地引导当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经济生产效率。同时由国企提拔而来的官员在进入官场前便已储备了大量的企业关系,长期的企业工作经验使他们与企业的合作更容易取得成功,从而在经济发展中占得先机。无论是“专业型”或是“管理型”官员,在我国强调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的干部队伍建设中都更容易受到青睐。第(2)、(3)列分别加入了官员背景与相对平均增长率的交叉项,两者的符号均为负,但未在统计上表现出显著关系。即使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调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的指导方针下,由高校或国有企业被选拔而来的官员一般为上级青睐的领导人才,这部分官员可能本身便被作为重点培养干部进行培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济绩效的作用,但其效果并不显著,经济绩效与其晋升的关系仍是十分显著的。

第(4)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加入了官员交流变量,无论是地区间的交流DUMMY变量还是党政机关交流DUMMY变量均显著为正,说明中央对官员的布局并非随意设定。一方面可能由于官员的交流的确能对官员输入地带来较强的正面经济效应(张军等,2007;徐现祥等,2007),另一方面可能是被交流的官员本身具备较强的政治关系网络或为重点培养人才,其晋升概率较高。我们在第(5)、(6)列分别加入了官员交流与任期内平均经济增长率的交叉项,结果显示地区间交流交叉项符号为正,而党政机关交流交叉项符号为负,两者均未在统计上显示出显著性。对于被指定进行交流的官员,他们更高的晋升机会究竟是得益于其对输入地的经济贡献,还是其自身领导才能、政治关系网络对其的影响更大,这一点我们无从考证。但从上述结果来看,相对经济绩效对于官员来讲总是重要的,官员的交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思想,并有利于交流官员的晋升。

这里再次强调,虽然我们发现经济业绩对官员晋升作用显著,而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发现则相反,但因为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结果是相对理想地控制官员个人不可观察效应之后的,而我们的结果是在没有能完全控制个人效应情况下取得的,这种结果的反差正符合我们的理论逻辑和所提出的假说:当官员的个人能力无法有效被同僚和公众识别的时候,需要通过突出业绩来获得提拔合法性,当个人能力可被外部有效识别的时候就无须依赖太多业绩。所以我们的研究在姚洋和张牧扬(2013)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化了文献对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理解。

五、进一步分析

(一)经济增长模式与官员晋升

前文验证了经济增速在晋升考核中的重要作用,但经济增长本身并不出奇。以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东亚新型工业化国家为例,通过大量投入资本与劳动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高速经济增长,但这种依靠大规模投入来驱动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若片面关注经济增长则容易引发官员的短视行为,而关注经济增长与增长的效率则能够引导官员进行良性竞争,对于区域的长期持续增长是有利的。那么,在上级设计晋升考核体制时,是否会有意采取某种激励方式来鼓励地方官员良性发展地方经济?为了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将经济增长率进行进一步分解,把其分为全要素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及社会消费增长率,并检验它们与官员晋升间的关系,如模型(2)所示。

其中:growthmode表示经济增长形式,包括全要素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及社会消费增长率。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包括任期、年龄、学历、区域,模型控制了年份效应与省份效应。

全要素增长率是指各要素投入之外的技术进步以及规模经济、能力实现等导致的产出增加,通常作为长期经济增长来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对各城市11年的全要素增长率核算采用索罗残差(Solow,1957)的方法,其中对资本存量的核算是以1999年固定资产存量为基期,采用永续存盘法进行计算。本文用官员任期内的平均全要素增长率作为经济增长率长期可持续增长的指标,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作为经济增长短期行为的指标,而用社会消费增长率作为衡量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的指标。

表7报告了分解经济增长率与市委书记晋升的关系。从结果来看,市委书记任期内的平均全要素增长率与未来的晋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社会消费增速则未对市委书记的晋升产生显著影响。这个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上级部门并非只看重GDP经济增长率,有效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增长模式更利于地方官员未来的晋升。任期内TFP增长率较高的官员,其任期内辖区经济增长率一般较高,且经济发展的过程更有利于提高在公众中的信服度和支持率,巩固其政权的信服度和合法性。

(二)区域间差异

官员在地区间、党政机关间的交流是有助于其仕途发展的,具有地区间或与党政机关交流经历的市委书记晋升概率更大。但无论是加入官员背景DUMMY变量还是加入交叉项,相对经济绩效与晋升的相关关系和相关程度均未受到显著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考核官员的背景和交流经验是否能够显著弱化经济绩效在其晋升中的作用,我们分别将中国按照资源禀赋高低和东、中、西部分组进行回归。如果上述作用存在,那么经济绩效与晋升的关系至少应该在不同区间会存在异质性。

1.按资源型与非资源型分组

自然资源是地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高速增长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内部区域间的资源禀赋差异对当地经济增长形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大庆、金昌、攀枝花、克拉玛依等资源富裕的城市是凭借资源开采发展形成的,而温州、东莞等资源相对匮乏的城市则依靠技术进步、外资引进、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而加速城市发展进程。自然资源丰富型国家或地区的资源优势往往降低了经济增长、技术创新的动力,并阻碍了政府的制度创新(邵帅和杨莉莉,2010)25,影响了官员对于资源分配和经济发展的关注。因此,为了深化我们对“晋升锦标赛”机制的理解,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进行区分,研究不同资源禀赋城市的晋升考核机制的差异。

由于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对所有地市级城市的资源禀赋进行测算。本文利用各城市的采矿从业人员占城市从业人员的比重来近似替代城市资源禀赋,并对分组结果进行判断,分组结果基本符合我国的资源分布情况。本文将采矿从业人员占比大于中位值的城市归为“资源充裕型”城市,将低于中位值的城市归为“非资源型”城市,并对“晋升锦标赛”进行分组比较分析,结果见表8。

表8报告了按资源禀赋的分组结果,可以看到,无论是资源充裕型城市还是非资源型城市,上级对市委书记的考核仍注重相对绩效,并以上一任的经济绩效作为标杆。同时,具有较高TFP的经济绩效与其晋升的关系更为显著。但非资源型与资源型间城市的市委书记的高校背景和国企高管背景对晋升结果则有所不同。在非资源型地区,具有高校背景的市委书记能够获得更大的晋升概率,国企高管背景影响并不显著;而资源型地区恰好相反。在资源型地区,经济的增长相对而言更加依赖大中规模国有企业的生产,尤其是采矿、冶炼等需要巨额投入的行业更是如此,因此大中规模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经济贡献基础。加上其长期的生产、管理经验更容易在资源型地区的经济竞争中胜出。而在非资源型地区,如浙江、广东等省份的城市,经济增长更多地依赖于技术进步、招商引资、产业转型等要素,要求官员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发展形势判断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因此,资源充裕型和非资源型地区的官员背景对其晋升概率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是符合我们预期的,同时也显示了不同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同。

2.按东、中、西部分组

表9报告了市委书记的分组结果,在东、中、西部,经济绩效变量以及经济增长形式的符号、显著性与前文保持一致,相对绩效和增长效率均与市委书记晋升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官员背景也与按资源禀赋的分组回归结果类似,高校背景的正向作用由东部、中部到西部逐渐弱化,而高管背景则截然相反。与前文的分析类似,不同区域由于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的差异,对官员的能力需求也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结果的差异。

无论是通过资源禀赋高低进行分组,还是按照东、中、西部区域进行分组,各组别市委书记任期内的相对平均经济增速、TFP增长率与晋升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同区域间经济绩效与官员晋升的关系并无显著变化。根据分组结果,官员的背景和交流经历不会降低经济绩效与晋升间的关系。即使我们无法绝对否定官员背景、交流与经济增长的内生性问题,但仍能够证实经济绩效对于市委书记晋升的重要性,至少在统计上是十分重要的。

3.不同晋升概念

在第一个层面的升迁定义基础上,我们将第二层面与第三层面的升迁定义作为实证结果的敏感性分析。表10分别报告了加上第二层面(Y2)、第三层面(Y3)衡量方法下市委书记的晋升与各经济要素间的关系。整体上各方面的显著性与总体样本回归结果无异。市委书记任期内的直接经济指标与其晋升概率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而其相对于省内其他城市的经济绩效依旧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同时前任官员的“标杆”作用仍然十分显著,进一步强化了任期内相对经济绩效与市委书记晋升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的结论。

六、结论与讨论

我们从政权合法性与政权权威的视角尝试对经济绩效和官员晋升的关系重新进行理论阐释。我们重点提出,通过利用更为出色的GDP增长率作为政治精英的“标签”———“以GDP排名论英雄”,能有效降低上级提拔官员时对公众、官僚系统其他官员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维持统治者的政权合法性与政权权威。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更加接近经济基层、承担更多经济发展责任、处于权力金字塔较底端同时年龄更小的地市级官员数据对官员“晋升锦标赛”假说进行测试。

通过对1999—2009年335个城市官员的混合截面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我们验证了市委书记在任期内的相对经济增长率,而非绝对经济增长指标与晋升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省内其他城市和前任官员的经济绩效作为当任官员的“标杆”而对当任官员的经济表现与晋升机会造成影响。此外,我们还考核了官员政治生涯内整体经济绩效与晋升的关系,结论依旧支撑相对经济绩效而非绝对经济指标与市委书记的晋升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市委书记当任期间的经济表现更为重要。我们还同时检验了经济要素之外可能影响晋升的因素。研究表明,官员的背景也会对其晋升带来影响,具有高校背景、高管背景、具有交流经历的市委书记其晋升概率更大,这可能与此类官员本身的能力以及中央对人才储备、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才与党政机关的交流有关。但在我们的分组别研究中还发现,在非资源型地区,具有高校背景的市委书记能够获得更大的晋升概率,国企高管背景影响则并不显著;而在资源充裕型地区国企高管背景的市委书记则晋升概率更大,而高校背景并不显著。同时我们还发现,高校背景对官员的正面作用由东部、中部到西部逐渐弱化,而高管背景则截然相反。

本文的另一个重要发现是,经济增长的模式对城市主政官员晋升概率也存在很强的关系。我们发现,如果官员带来的经济增长业绩与生产效率(通过TFP衡量)提高相伴,则十分有利于晋升。但如果仅仅是投资拉动型增长,则对晋升帮助不大。这说明中央政府在考察官员业绩时候十分谨慎和细心,不仅看重短期,更重视长远,这个发现为此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表明“晋升锦标赛”可能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带来经济发展的扭曲,其一些可能的负面效应已经被中央政府小心地抑制了。当然,这个主题超越了本文主旨,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确认“晋升锦标赛”机制确实更多发挥积极作用,负面作用不是很显著。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在哈姆雷特似的“留下还是离开”的自我追问中,他用相对隐晦的方式表达了选择留下的人将要面对的挑战―“要接受科层制下的晋升体制,要靠结交和利用体制内的朋友获得稀缺的上升空间。”

他对法官身份意识的困惑与追问背后,是中国法官每年大量流失的现实,众多法官离开法院,要么走入社会,要么调到党政机关。

自1999年起,最高院每5年公布一个司法改革纲要。前3个改革纲要都提及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但诸多良好的改革愿望并未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为接下来的司法改革给出了大胆而具有突破性的指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之一便是司法机关要进行“符合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改革。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有消息称,最新的中央层级的司法改革方案将很快出台。有的省份还提出愿意就法官单独序列管理进行试点。

在当前法院人事晋升制度下,法官是如何偏离了“职业特点”,又陷入了怎样的身份迷局? 错位的晋升

“法官等级是大家最不在乎的,既和钱没多大关系,和权也没多大关系。”曾在某副省级城市基层法院工作了十多年的康律师这样告诉《南风窗》记者。

他说的法官等级是指中央组织人事部门和最高院为法官“量身定做”的4级12等体系,从最低的5级法官到高级法官,再到大法官和首法官,中国的法官被划分成12等。

除法官等级外,中国的法官还可能在行政职位、行政级别、审判资格,以及党内职务等向度上获得晋升。然而,吊诡的是,与法官身份最为密切的法官等级晋升轨道,却最不为法官们所看好,对法官们的身份定位所起的作用也最小。

辽宁法官兴成鹏的观察是:“被虚化和边缘化的法官等级制度几乎没有发挥出建立法官单独序列所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反而助长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法官等级并不是根据个体法官办案能力和资质来评定,而是与法官的行政职位、法院的层级“捆绑”在一起,想要获得高的法官层级,首先得获得相应的行政职位或者进入层级更高的法院。

贵州盘县法官董均康发现,根据中国的《法官法》,“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是由于法官等级依附于其他晋升通道,在实践中便失去了选拔优秀法官的功能,而这一点甚至也被文件和各级法院的实务操作制度化了。法官等级的评定仅与工龄、行政级别有关系,这分割了法官等级与审判能力挂钩的原则。

兴成鹏还观察到,一个基层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而不担任院、庭长等职务的话,在理论上工作22年才有可能晋升到4级高级法官,而事实上绝对多数基层法官终其一生也不过能升到3级。3级法官在法官等级中位处倒数第三。“法官的基本工资也与法官等级无关而主要是按行政职级发放的,这样法官等级就更成了摆设的花瓶,既不能给法官荣誉感又不能带来实惠。” 目前的法官晋升体制下,最符合法官定位的人,受奖励后,反而脱离了法官岗位,这是一种严重的错位。

据《南风窗》记者查询,中国法官等级中最高的首法官,与最低的5级法官,法官津贴分别为340元和180元,相差仅160元。台州法院某法官告诉《南风窗》记者,法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都主要取决于行政级别,最明显的是,他晋升为副科级法官后,工资也随之涨了四五百。 不得已的“错位任命”

法官等级依附行政级别地位的结果是,众多优秀法官追求的是行政职务与行政级别,哪怕放弃审判岗位。康律师说,在公正选拔的情况下,一般专业技能最获认可的法官会被提拔到庭长等行政岗位上,而大多情况下庭长就不直接审案了,只审批案件。但是这样的岗位毕竟有限,因此次优秀的法官不惜往后勤、办公室、监察等不办具体业务的部门调,虽然基本待遇没有改变,但工作比较轻松。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副院长赵耀彤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法院内部不同部门的“受欢迎程度”不一样,有些部门工作比较轻松,而民庭和派出法庭,则“工作太累,压力大,时不时挨骂”,因此“调个好岗位不亚于提拔”。

职数不够的,想进步的“年轻法官”则越来越多,一些地方还“发明”了种种措施,拓宽法官的晋升空间。

有报道称,2012年初,进行试点改革前,深圳盐田法院30多个科级职位里,有近20人的职务和岗位不符,“比如一位办公室副主任,其本人实际上可能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该院院长解释称,法官的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为了激励优秀法官,“错位任命”是不得已而为之。

赵耀彤告诉《南风窗》记者,为了给年轻法官挤出行政职位,一些地方法院曾让年满52岁的庭长、副庭长等干部提前离岗。有报道称,一些地方为了安抚提前离岗者,给予晋升一级的待遇。据知情人士透露,有高层领导在面向全国政法干部的内部讲话中曾批评这种做法为“人才浪费”,2010年中央曾专门下文要求遏制这种现象。

但是在行政级别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众多法官在法院内部解决不了职级问题,便纷纷选择下海或是调往其他单位。据多地数据显示,近年来流失的法官,相当一部分调往其他党政机关。

康律师认为,目前的法官晋升体制下,最符合法官定位的人,受奖励后,反而脱离了法官岗位,这是一种严重的错位。 “自己领导顶不住”

当前的法官晋升机制除了会使法官的专业技能和岗位产生错配之外,还会在更大的制度层面上产生扭曲效应。

理论上,上下级法院并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却“把控”着下级法院诸多方面的事务。据赵耀彤观察,“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下达的大量调研、报表、统计、信息、宣传等等任务,几乎占据了下级法院1/3左右的工作量,对此下面也只有叫苦的份儿。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该说是尽最大努力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不管是非正式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是上级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都会指引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法律如何做出理解。‘残酷’的考核模式已经快要压迫得下级法院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议提出,要“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现实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事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下级法院的制度定位。

尽管法院领导职务一般由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经过复杂的程序最终确定,但人事安排的结果显示,上级法院在决定下层法院领导人选中,有很大的话语权。康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他任职法官时,他所在副省级城市的十几个基层法院中,只有两个院长不是中院派下来的。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整个领导班子都来自中院。

这种情况并不限于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据赵耀彤了解,最高院向省高院下派领导,省高院向中院下派领导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地方法院百十号人中最关键的一位―也就是他们的院长―的提名甚至决定权力却相当大程度上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事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下级法院的制度定位。

“一些基层院长就是下来兜一圈,然后又回中院当副院长去了,你说他能不听中院的意见?”康律师说。除了直接就个案进行“沟通”,上级法院还会下发业务指导、考核指标等等措施来影响下级法院。

除了下派领导,上级法院还会从下选拔法官。上述台州法官数年前从基层法院选调到中院,一两年后就晋升为副科级。他告诉《南风窗》记者,如果还留在基层,他现在“不可能”是副科。层级越高的法院,晋升机会越大,因此上调也成了上级法院“奖励”下级法官的一种手段。康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一般不会跨级选拔,例如高院不会直接从基层法院选拔,而是从中院选拔。

面对人事这根指挥棒,在一定程度上,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这种现状,康律师坦承,在一定程度上,上级法院的视野比较广,毕竟管辖范围比较大,涉及案件的重要性和广泛度也比较大,因此不论是下派领导还是业务指导,在目前阶段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学界普遍存在担忧,认为若上下级法院超越单纯的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从属关系,则可能会突破现有的二审制,变成实质上的一审制,无法体现两审制这一司法程序制度的制衡作用。

人事晋升制度的影响除了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还体现在法院内部。

王法官在某基层派出法庭工作,他一度向院领导明确申明,“我一不求升官,二不求发财”,而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审判中来自领导的干预。他告诉《南风窗》记者,法官办案的压力实际上不像外界想的那样,“外面的压力不管多大,想顶怎么也顶得住,但是自己的领导压下来就顶不住了”。

顶不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院领导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法官晋升的决定权,“会来事,敢于给领导担责的法官就升得快。”王法官说。

“法官之上还有更有权的法官。”兴成鹏这样概括法院内部的层级化问题,“普通法官办案要听命于庭长,庭长要听命于院长,造成法官审判思维的官僚化、行政化。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变成了普通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完善

一、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指出:“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应该说,这只是狭义范围内的身份保障内容,全面地从检察官职位稳定性来看,广义的检察官身份保障还应包括检察官的任命以及从事检察官职务的薪资待遇问题。因为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是为确保检察独立性的制度上设计。身份保障并不是最终目的,仅是一种配套手段,为了使检察职能能够充分发挥,完善刑事诉讼的配套制度。

(一)身份保障是保证检察独立的前提

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具有司法官属性,带有司法性格。司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客观中立,要使司法客观中立,前提条件就是司法必须独立,只有司法独立了,司法权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地行使。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赋予司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为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司法的语境下,检察官具有司法官的身份。检察官与法官一样,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训练,依其法律及良知形成法律确信,追求客观正确的决定。控诉原则之下,审判权被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施公诉、提起上诉及执行裁判等检察权“包围”,如果检察官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而法官法保障审判独立,防范行政干预的初衷根本无法达成。所以,检察官必须与法官一样,解决身份保障制度,来确保检察独立以及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身份保障有利于培养检察官法律素养

赋予身份保障,检察官地位得以稳定,有利于培养检察官的法律素养,适应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高度专业化,作为法律职业的检察工作具有知识性、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创设其目的一方面是要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防止法官集权擅断,另一方面是要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正是为实现法治国理想、防范警察国家重现,德国才引入法国的检察官制度,试图以一个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从而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靥。”检察官制度的创立,实际上是对法官的分权,将原先属于预审法官的主持侦查职权交给检察官,检察官成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并作为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警察的职能仅是协助检察官实施侦查,警察活动要接受检察官指挥和控制。从检察官的职能可以看出,主导侦查活动、侦查终结、不等诉讼活动都要求检察官不仅具备与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素养,而且需要具备侦查专业技术知识。只有保证检察官稳定的职业地位,才能培养检察官形成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而不至于人才流失,从而实现检察官人尽其能。

二、我国检察官身份保障的现状分析

从司法现实层面上看,我国检察官制度仍然套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未真正建立起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最突出、最重要的现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免

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的规定,检察员(不包括检察长)由各级检察长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由此看出,检察官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院检察长任免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检察官也属于公务员,任命为检察官前必须与其他部门公务员一样需要经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公务员的录用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的,可以看出,检察官的任命经过组织部以及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两道程序,而不是直接经过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的检察官是经过组织部门筛选的,检察官作为公务员同时要接受组织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部门认为不合格的检察官有权力予以免职、辞退或者进行处分,一旦组织部门辞退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公务员,其检察官身份也自然丧失。所以,组织部门也能够间接行使辞退检察官的权力。虽然检察官法对身份保障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有外部力量对其“指手划脚”,因此,其身份很难得到真正保障。实践中,检察官为了保持自己职务的稳定性,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格,基本上任何一项措施、行动都需要经过上级层层审批,不敢越领导雷池半步,检察官最基本的法定性和客观性义务也丧失殆尽,检察官不再是“世界上最客观公正的官署”,而是沦为“政府的传声筒”。缺乏自主性的检察官,只能成为政府的工具而存在,法律赋予的司法属性始终无法得以体现。

(二)晋升

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高检院共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检察官晋升等级主要依据工作年限并经考核合格即予以晋升,并未体现出不同等级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成绩差别。另外,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均未实现检察官等级与工资待遇问题相挂钩问题,以致检察官基本上沿用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检察官级别基本上等于是空评。所以,检察官晋升实质上启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普通公务员职务晋升模式。检察官行政科员化,致使其一切遵循上级“旨意”。而且检察官为了行政级别的晋升,必然追求与上级领导意志一致以迎合上级,因为上级领导可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提拔。而一旦其作为不能使上级得以满意,必然让上级对其印象打折扣,想要获得上级的许可得到升迁想必很难。总而言之,行政化的晋升渠道导致检察官行政科员化倾向,而行政科员的职业准则就是上命下从,下级服从上级,否则想要升迁只怕是遥遥无期。

(三)退休

检察官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46条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由于未对检察官退休制度制定特别规定,所以仍然套用普通公务员退休制度,与普通公务员退休并无二致。我国检察官不享有“检察官终身职”,也不享受退休后“优遇”制度。检察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现实中由于机构改革等各种原因,不到退休年龄的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或被分流的现象很普遍地存在。

三、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完善思路

现阶段,完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队伍,最重要的是应从以下几个思路进行改造。

(一)改革检察官选任程序,检察官直接由司法考试产生

目前我国检察官产生的模式,表面上由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实质上是先由人事组织部门挑选而出,经过与其他普通公务员相同的考试选拔以及政治审查程序,再经由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检察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行政编制人员资格始得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或者检察员,并不符合司法人员任命的常理。司法人员的任用资格,如前所述,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训练,唯有具备如此条件,才能胜任检察职业。而公务员考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能力选拔性的考试,而不是资格考试,通过比较考试成绩择优录用。报考人员中成绩最好的也未必能够胜任检察职业,因为选拔性考试是不问考生能力是否达标,只要是报考职位分数最高。虽然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但我国司法考试由于每年的通过率有10%~20%,相对于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2%~3%左右的低通过率,实在是太高。加上我国司法考试没有次数限制,可以一直考,导致司法考试制度并不能完全选出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司法人员,同样也是鱼龙混珠。虽然我国的检察官任命前需要经过两重考试(公务员考试及司法考试),但如前所述,并没有达到筛选具备检察业务能力的司法人员的目的。所以,对于检察官需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制度应该摒弃,获得检察官任职资格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并且设置较高的通过门槛,使得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真正具备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可以交由司法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经过考试合格后,须经特定的司法官培训,组织培训的机构也可交由司法部实施,经过培训且结业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始得检察官资格,由职位空缺的检察院可以申请录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具体分配办法由司法部、高检院共同协商解决。

(二)实行检察分类管理模式,检察官级别晋升与薪资待遇挂钩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中存在部分没有行使检察权的行政事务性人员,同样也被任命为检察官。然而,检察官就应当是现实地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况且,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也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所以,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为必要,将检察官限定为行使检察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排除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将检察官与行政职务彻底脱钩,检察官的晋升只有检察官级别晋升这一唯一的途径,检察官级别应该体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差别,畅通检察官的上升渠道。并且,将检察官的级别与薪资待遇水平相挂钩,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之间的工资水平应该体现出较大差别,而不能仅仅为象征性的差异,利用检察官级别的薪资差异化调动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检察官的薪资等福利待遇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摆脱地方财政的束缚,有助于办案中排除地方力量的干扰,为检察独立提供财权支撑。

(三)建立人事权自治制度,设立人事审查机构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