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选题目的

在大学的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远离父母,远离家乡,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由于我校学生需出校人数较多,且附近的交通状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校大学生应该更好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做到安全出行,保护自己。我组以同学们出行时是否闯红灯为主要调研方向进行本次调研。

二、调查过程

本次调研活动以我校同学为主体,以实践为载体,准备充分,层层推进,逐步深入。

1.小组成立以及前期准备2.设计调查问卷、制定活动计划和活动方案

在分组后,我们对问卷问题的设计、方式、对象等进行了讨论,并制作问卷。

3.收集数据

我们将调查问卷面向全校,在调查对象中有百分之九十五为我校学生,其中有百分之七十五为大一学生、百分之二十二为大二学生、百分之三为大三学生;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学生住在校外;有百分之八十三的学生经常因为回寝、吃饭、逛街散步、取快递等出校。在外出的学生中,只有百分之三十九的学生在过马路时坚持走人行横道,剩下百分之六十一的学生在过马路时会看情况,有时选择人行横道,有时直接横穿马路。当走人行横道,面前为红灯,但是路面上无车辆行驶,可以安全通过时,有百分之五十七的同学会坚持等绿灯、百分之三十六的同学选择如果有急事就会闯红灯,还有百分之七的同学会因为没危险而闯红灯。有百分之九十一的同学认为自己闯红灯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较大,但有仍有百分之九的同学相信自己的运气没那么差,认为危害不大。

三、调查结果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如下情况:

1.我校学生出校人数较多,易出现出行安全问题

2.对于人行横道的重要性,大部分同学没有深刻认识,觉得可有可无

3.多数同学会注意交通灯,坚持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但是还有一定比例的同学会因为事情紧急而闯红灯

4.绝大多数的同学认为自己不应该闯红灯,闯红灯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应该加强出行安全教育的力度,让学生在意识深处形成出行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选题目的

在大学的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远离父母,远离家乡,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由于我校学生需出校人数较多,且附近的交通状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校大学生应该更好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做到安全出行,保护自己。我组以同学们出行时是否闯红灯为主要调研方向进行本次调研。

二、调查过程

本次调研活动以我校同学为主体,以实践为载体,准备充分,层层推进,逐步深入。

1.小组成立以及前期准备2.设计调查问卷、制定活动计划和活动方案

在分组后,我们对问卷问题的设计、方式、对象等进行了讨论,并制作问卷。

3.收集数据

我们将调查问卷面向全校,在调查对象中有百分之九十五为我校学生,其中有百分之七十五为大一学生、百分之二十二为大二学生、百分之三为大三学生;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学生住在校外;有百分之八十三的学生经常因为回寝、吃饭、逛街散步、取快递等出校。在外出的学生中,只有百分之三十九的学生在过马路时坚持走人行横道,剩下百分之六十一的学生在过马路时会看情况,有时选择人行横道,有时直接横穿马路。当走人行横道,面前为红灯,但是路面上无车辆行驶,可以安全通过时,有百分之五十七的同学会坚持等绿灯、百分之三十六的同学选择如果有急事就会闯红灯,还有百分之七的同学会因为没危险而闯红灯。有百分之九十一的同学认为自己闯红灯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较大,但有仍有百分之九的同学相信自己的运气没那么差,认为危害不大。

三、调查结果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如下情况:

1.我校学生出校人数较多,易出现出行安全问题

2.对于人行横道的重要性,大部分同学没有深刻认识,觉得可有可无

3.多数同学会注意交通灯,坚持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但是还有一定比例的同学会因为事情紧急而闯红灯

4.绝大多数的同学认为自己不应该闯红灯,闯红灯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应该加强出行安全教育的力度,让学生在意识深处形成出行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通过调查嵊州市交通安全情况,发现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提醒大家“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调查方法

街头观察;调查访问。

调查对象

十字路口交通协管员、交警、 摩托车司机、 的士司机 、街头行人等。

调查小组

应彬琛、梁靖柯

实地观察

1.十字路口行人等待红绿灯时的种种表现,是否有抢红灯的现象。

2.收集整理有关交通安全的警示语、宣传语。

3.观察路口红绿灯变化时间。

调查过程

时间:2009年2月22日14:00

地点:嵊州大道

对象:交警

问:在执勤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哪些有关行人交通的问题,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伤亡,但是却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任何时间都不能排除没有伤亡的可能性。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如你们学生过这个路口的时候,很多都是越栏穿道,很少一部分人能等候。造成这一不良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造成伤亡有偶然性,而大家的侥幸心理多于安全意识,也就是说只要大家存在这种不良侥幸心理,不去加强安全意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大,事故的严重性也会很大,而违反交通规则,从法律上并不可能将行人完全约束,总不能一穿轨就让行人罚款,我们执法者也只能起到一个提醒监督的作用。

小结: 安全出行的保障是我们行人的一种意识,交通执法者和交通规则也只能帮助我们强化这种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们行人自己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09年2月22日15:15

地点:官河横路十字路口

对象:交通协管员

问:行人出行过马路应注意些什么?

答:大家习惯过红绿灯的路口时向右看,忽略了左边驶来的车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大家就应该过斑马线,注意看红绿灯,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交通安全保护。但是许多行人忽视了这一点,或许中国人的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小结: 从这位交通协管员的言语中不难感受到他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因为行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而气愤,对有些行人的行为感到无奈。遵守交通规则的确可以反映出人们的素质和思想意识,我们始终相信大家都有良好的素质,只不过意识还需要加强,我们会从最基本的遵守交通规则开始,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身的不足。

时间:2009年2月22日15:45

地点:中医院门口

对象:的士司机(停车于路边。)

问:作为司机,您对我们行人有些什么忠告或者您认为您在驾驶过程中行人不应该给您带来哪些麻烦?

答:……(可能这位司机认为驾车只要注意自己就行了,无须给我们学生提出什么要求。)

小结: 驾驶过程中的司机和横穿马路的行人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每一个人都有必须要树立安全意识,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要将安全牢记心中,时刻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09年2月22日16:15

地点:三江购物中心

对象:行人(一位中年母亲正和她的女儿在等待红灯。)

问:您是否常常叮咛女儿注意交通安全,您是怎样叮嘱她的?

答:其实也没有什么,就是带她出门或让她独自出门时总要提醒几句“过马路要看绿灯再行”、 “一定要走人行道“。大概说得多了,女儿都能很好的注意这些,她上学独自过马路我很放心。

小结: 从这位母亲的回答可以知道,安全意识的树立是从生活的点滴做起的,这小小的叮咛让这个女孩子注意到安全的小细节,不知不觉中小女孩与危险拉开了距离,原来保护自己,安全出行是这么简单。

时间:2009年2月22日16:35

地点:官河直路公安大楼旁

对象:行人(一位男青年正在闯红灯)

问:您好,我们在做一个社会调查,您能谈谈对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的看法吗?

答:……(这位行人拒绝了我们的访问,低着头红着脸很快地离开了。)

小结:看来这位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闯红灯不仅对自己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且给司机造成了麻烦。如果司机不能准确判断行人来去的方向,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就算判断正确,也会因为要避开行人而突然转向影响到其他车辆,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闯红灯、翻越护栏、横穿马路一系列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都是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的反思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对周围人群的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我们在学校范围内发放了问卷调查表100份,收回调查表94份,回收率94%,其中,有效调查表94份,无效调查表0份。

一、选择题

1、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吗?

a、了解(42)b、基本了解(52)c、不了解(0)

2、你是怎样来上学的?

a、自己走路上学(20)b、家长接送(70)c、自己乘车上学(4)

3、你认为小学生上学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a、学生和家长不懂交通规则,缺乏安全意识(20)

b、学生和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51)

c、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23)

4、你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吗?

5、你能说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a、一句(31)b、两句(45)c、三句(10)d、更多(8)

6、你或你的家人曾经出过交通事故吗?

a、有(10)b、没有(84)

二、问答题

1、你觉得在小学生上学路上还存在着哪些交通隐患?

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⑴、机动车占道停放,使行驶道变窄。

⑵、极少数学生过马路时没有注意红绿灯发生变化。

⑶、学生在放学路上追逐玩耍,没有注意光顾左右。

⑷、一些非机动车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

⑸、单车、机动车太多,太快。

⑹、流动人口多,存在隐患。

⑺、红绿等偶尔发生故障,部分司机和人们会趁此机会不听指挥。

通过以上调查结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小学生上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学生和家长自己的,有来自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更多的是来自汽车司机和非机动车辆的。

2、请你写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同学们写的交通安全口号五花八门,句句发人深省。

⑴、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⑵、实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⑶、转弯抹角要谨慎,减速慢行记心头。

⑷、驾车头盔要戴好,流汗总比流血好。

⑸、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⑹、交通法规要遵守,行车畅顺乐悠悠。

⑺、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⑻、互让半步,处处通途。

⑼、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⑽、最大的幸福是平安。

⑾、马路如虎口,行人靠边走。

⑿、不要着急,红灯亮了歇口气。

建议

1、学校开设安全交通课,通过课堂、专栏和讲座等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同时,有条件可以开设相关活动,例如小交警活动,在实践中学会遵守交通安全。

2、提醒一、二年级学生上、放学时一定要有家长接送。

3、家长过马路时首先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4、学校路段处再多张贴一些关于交通安全的海报,让大家意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后果。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中小学生易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中小学生年龄小,活泼好动,行为无常。这种活泼好动的生理特点,使他们在通行道路和街道时,或蹦蹦跳跳,或嬉戏打闹,行走路线变化无常,想跑就跑,想走就走,任意穿行,行动突然;有时骑车时还会勾肩搭背,甚至骑自行车大撒把或比试骑车技术,不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不顾前后左右,这样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现在总是把学校教学质量的好坏与升学率的高低挂钩,因此学校把时间都放在文化课的学习上,忽视了对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传授;同时,交警部门由于警力有限,所以在宣传教育上有时会显得力不从心。现在的中小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很多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交通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3、交通工具的多样化与中小学生的技能不相适宜。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电动车、汽车等的普遍使用,家长出于对自己子女的爱溺和上下学的方便,往往毫不犹豫的就购买给学生,但却没有让学生学习相关的交通法规就上路。正所谓无知者无畏,初生牛犊不怕虎,中小学生由于好奇心强,思维简单,思想幼稚,敢于冒险,什么都敢接触,什么都想尝试。基于这些心理特点他们就会贸然驾驶一些自己根本不能驾驭的交通工具,近年来中小学生驾驶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

4、家长监护不力,缺乏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很多家长由于工作繁忙,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孩子结伴出玩时,不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再就是一些家长自己对交通法规就知之甚微,更无从谈起教育孩子,有的家长甚至在孩子面前不遵守交通法规,没能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这些都无形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当前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现状及分析

1、学校教育方面:一是导向的错误。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今天,各中、小学校都以学生升入重点中学或考入重点大学的人数多少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教育导向的错误,必然造成管理重心的偏移,因而不可避免的出现学校忽视学生交通安全的问题。二是学校交通安全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主动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很少,即使有交警部门来督促,多半都是走走过场而己;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护差不多都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学校将学生的安全责任完全寄希望于家庭和社会;学校对学生遵守交通法律的情况掌握不实,缺乏必要的考试、考核和督导;教育的对象层面窄,仅限于小学生或低年级的学生,中学生很少有上交通安全课的,更不用说参加交通安全实践活动了。三是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的规范欠思考。学校对接送学生的机动车是否合法全然不知,也不闻不问;对学校的安全提示牌、警示牌、人行横道线设置缺乏必要的考虑和规划,各种标志、提示、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很不完善。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面:一方面从警力而言,警力严重不足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由于基层中队及一线交警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工作忙,日常交通管理勤务已显得捉襟见肘,因而面对交通安全宣传,少数同志确实存在为完成任务而走过场的现象。另一方面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枯燥。上交通安全法制课、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报告、播放电视光盘和图片展览几乎是惯用的几种宣传方式。缺少针对性、新颖性,中小学生接收效果相对较差。

三、如何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教育模式。交警部门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力量,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密切配合,建立起协调联动的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的联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同挑起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担,通过不懈地努力,不断提升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全面提高交警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交警队伍警力有限,日常工作量较大,大多是民警都奋战在交管工作的第一线,从而造成了宣传警力严重不足,单凭两三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当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的交警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我们经常说到一句话。但是,要真正实现自身硬的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不断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首先要对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进行重点培训,将其培养成为业务骨干;其次是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先进带后进,在队伍上下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从而促进全队民警整体业务素质的提升,为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地、系统地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多年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长期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尤其是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已明显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克服平常心态,努力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中小学生意外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在学校里做了一次关于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我们在学校范围内发放了问卷调查表100份,收回调查表94份,回收率94%,其中,有效调查表94份,无效调查表0份。

一、选择题

1、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吗?

A、了解(42)B、基本了解(52)C、不了解(0)

2、你是怎样来上学的?

A、自己走路上学(20)B、家长接送(70)C、自己乘车上学(4)

3、你认为小学生上学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A、学生和家长不懂交通规则,缺乏安全意识(20)

B、学生和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51)

C、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23)

4、你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吗?

A、会(71)B、平常会遵守,有紧急事情时不会(23)C、不会(0)

5、你能说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A、一句(31)B、两句(45)C、三句(10)D、更多(8)

6、你或你的家人曾经出过交通事故吗?

A、有(10)B、没有(84)

二、问答题

1、你觉得在小学生上学路上还存在着哪些交通隐患?

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⑴、机动车占道停放,使行驶道变窄。

⑵、极少数学生过马路时没有注意红绿灯发生变化。

⑶、学生在放学路上追逐玩耍,没有注意光顾左右。

⑷、一些非机动车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

⑸、单车、机动车太多,太快。

⑹、流动人口多,存在隐患。

⑺、红绿等偶尔发生故障,部分司机和人们会趁此机会不听指挥。

通过以上调查结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小学生上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学生和家长自己的,有来自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更多的是来自汽车司机和非机动车辆的。

2、请你写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同学们写的交通安全口号五花八门,句句发人深省。

⑴、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⑵、实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⑶、转弯抹角要谨慎,减速慢行记心头。

⑷、驾车头盔要戴好,流汗总比流血好。

⑸、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⑹、交通法规要遵守,行车畅顺乐悠悠。

⑺、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⑻、互让半步,处处通途。

⑼、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⑽、最大的幸福是平安。

⑾、马路如虎口,行人靠边走。

⑿、不要着急,红灯亮了歇口气。:

建议

1、学校开设安全交通课,通过课堂、专栏和讲座等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同时,有条件可以开设相关活动,例如小交警活动,在实践中学会遵守交通安全。

2、提醒一、二年级学生上、放学时一定要有家长接送。

3、家长过马路时首先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4、学校路段处再多张贴一些关于交通安全的海报,让大家意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后果。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监察局。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省安全生产条例》;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相关的应急预案

(1)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安吉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为保证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5工作机制

在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县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管理职责

2.1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2.1.1安吉县交通局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县范围内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本县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事故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为加强对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的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建设工程的局领导;

成员:县局建管科、县局运安科、县公路段、县港航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由局运安科牵头负责。

2.1.2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编制本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2.2.1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2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不少一次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及时编写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3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事故预防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建设单位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报告程序

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项目属性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快报(见附件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省厅质监局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通报县安监局等其他有关部门。

4.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应急处置

4.2.1处置原则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重伤3-4人、或涉险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市县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相关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发生一次重伤5人以上、或涉险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县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

4.2.2现场处理

(1)县交通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报告。

(2)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信息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应急终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县交通局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1)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督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宣教保障

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人力保障

(1)建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项目等三个层面组成的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财力保障

(1)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演练保障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预案管理

7.1责任追究

实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更新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1、编制目的

2、危险性分析

2.1工程概况

2.2危险性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明确救援小分队的人数。原则上合同价不大于5000万元的,人数不少于15人;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人数增加5人。

4、预防与预警

4.1预测预警

4.2事故预防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应急处置

6、应急物资、设备

应明确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如: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消防救护器材: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杆、缓降器等;

土石方工程设备:挖掘机、铲车、吊机等;

海上(水上)结构物施工:起重船、救生船、救生艇等各类船只、设备等。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为了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市安监局联合市监察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监〔〕11号)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渔业捕捞和运输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和报告程序。同时针对个别地方、部门出现的事故报告不规范现象,市监察、安监组织开展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行动,对事故报告范围、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事故报告内容等进行了检查督促,切实提高了各地、各部门事故报告的质量,理顺了事故报告的程序,落实了事故报告的责任。

二、明确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文件授权市安监局对全市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和市直属、部省属在通企业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倒查,为明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部门。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

三、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市安监系统共牵头组织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对名国家干部提出了党政纪处分建议,条例》年月日颁布实施以来。其中,党纪政纪处分人,移送司法人,诫勉警示人,对家事故责任单位和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维护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还根据《条例》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组织开展了事故责任单位回头看”活动,帮助事故责任单位总结教训,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有效的提高了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及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了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遵循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在报刊上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条例》颁布以来,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均在报刊上进行了公布。

五、存在主要问题

二是县区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处理时,1个别单位对事故报告处理认识仍有不到位情况。一是对重伤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不清。有重调查、轻处理、轻行政处分现象。

有的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执法程序履行仍有不到位情况。县区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少数甚至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的履行有缺失现象。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南区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并未通知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不是疾控中心任务。

(2)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列入检测评估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应急响应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疾控中心在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业务定位

(1)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调工作启动是由市药监局(食安委)指令开始的,而不是由市卫计委通知进行。

(2)疾控中心参加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配合相应工作,独立开展流调工作。经卫生局同意,及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网络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初步、进程、结案情况。

(3)辖区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未邀请疾控中心评估事故等级、发展趋势。

(4)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局出具食物中毒事件评定意见,由市卫生局报告市食安委。

(5)食物中毒事件结束一周后,疾控中心向市卫生局提供“金龙寨潭西店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爆发报告系统”网络报告这起食源性疾病情况。

3此次应急处置当地政府与疾控中心之间存在问题

(1)报告时限不统一。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柳南区政府启动了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按报告时限2小时上报了市政府,市政府报告了自治区政府。辖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未通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在卫生局讨论后同意上报,滞后2天才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报告。

(2)报告病例数不一致。疾控中心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确定病例数24名,而食药监部门根据就医情况,确定病例数25名。

(3)辖区食药监局要求把这起食物中毒定义为食源性疾病,疾控中心出具评定意见为一起食物中毒。

4讨论与建议

(1)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处于从属地位,是配角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表明,流行病学调查是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事故调查。疾控中心不能积极主动去调查,也不能消极应对开展调查,而应在自已职权范围工作。

(2)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求疾控中心及时向卫生行政、食药监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这个及时期限,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要求是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当于实验室结果出来后当日提交。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时限,《柳州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市卫生局根据事件发生的规模与程度,决定是否报市食安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写结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食安办。

(4)病例确认,临床医师根据诊疗规范做出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疾控的流行病学资料完整且相符可以确定中毒人数。当两方面资料有出入时,应以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核定的中毒人数为主。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⑴特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⑶较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⑴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⑵副指挥: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

⑶成员: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⑷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2.1.2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⑴研究、审批、组织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协助做好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2.1.3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⑷向上级机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⑶云浮六都海事处负责渡口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⑷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⑸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⑹县交通局负责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5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水上抢救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处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⑶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镇镇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海事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或险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向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应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根据险情评估确认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⑵一旦本县发生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县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事故通报和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通报由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8附则

8.1责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⑶应急抢救、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⑷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⑸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1.2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重点领域;主体责任;生产安全;检查行动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5131

1引言

交通运输行业牵涉到千家万户。尤其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与广大市民出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对重点领域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时段、重点隐患,进行专项督查检查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从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稳定发展及行业维稳工作,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下面就如何实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项目方面进行探讨。

2工作方法

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法关系到安全督查检查的有效性,所以必须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选择相适的检查方法,具体如下。

21运用现场调研相关理论与方法深入重点领域相关企业进行调研

要做好项目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就要先深入到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充分了解上述重点领域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危险/风险(安全隐患)分布情况。在调研的过程中,要拟好调研题目,采用实地勘察、人员访谈或调查问卷等调研理论与方法,收集相关第一手信息资料,为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督查检查项目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各个领域/专业的安全检查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22搜集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按规范要求建立项目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为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法律法规符合性,需要搜集大量资料进行对比、验证,搜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是网络和参考书籍。同时,在上述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相关安全检查表,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认可后实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23运用专家咨询法及头脑风暴法等方法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过程

为了保证项目的专业性,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要进行专家咨询或利用头脑风暴法,编制科学、规范、专业及实用的检查指标体系。如在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时,要验证方案的合理性,为项目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随时对有争议的内容向专家进行求证,以免偏离项目的既定效果。

24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实施项目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安全检查指标体系,该体系由重点领域各类型安全检查表构成。实施企业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时,派出安全检查项目团队(专家小组)到相关企业现场,对照已建立的指标体系(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资料查阅、收集、现场取证、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相关仪器测量(有需要时)等。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资料进行初步的整理、统计、汇总及分析。

25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组织专家按规定编制安全检查报告

项目团队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用相关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现场检查所获取的资料(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档、音像、图片、视频等)进行整理、统计及分析,对危险/风险进行辨识与分析,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对上述存在问题(安全隐患)进行辨识、分析,汇总成主要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针对主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最终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

26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上述《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时掌握行业安全隐患动态情况,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隐患治理,并进行整改情况复查,要求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具体做法是: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对企业整改情况,安排专家组进行复查。并且对复查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交给项目主管单位。

3工作手段

项目实施的工作手段是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现场安全督查检查为主要工作重点,以及编写相关报告和整改复查等,进行分解与细化,具体如下。

31项目前期准备及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选取相关企业,进行项目前期现场调研工作,广泛收集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等,为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做好准备。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的经营类别(专业)来划分,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即分别建立如下各个类别(领域/专业)安全隐患检查表: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2]以使建立的检查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32实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按照已制定的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和非专营)、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桥梁、隧道)及汽车维修、驾培等企业(处)具体检查计划表,派出现场检查专家工作小组(项目团队),对照各类别的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安全检查表),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企业(5个重点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实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33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

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和专家检查小组以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方式检查,不定期、不定时间、不预先通知,选择重点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实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现场检查结束后,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道路危险品运输、泥头车运输、客运(包括公交、轨道)、港口危险品和道路养护等领域分别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报告格式与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图片、资料、法律法规等佐证)、整改建议与防范措施(具体的有建设性的建议)以及相关附件资料等。

4项目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如下主要工作:

组织安全检查专家团队(项目团队)、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相关类别的安全隐患检查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实施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全方位进行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41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

411重点难点分析

项目实施时,需要建立安全检查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如下检查表:按照泥头车运输、道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港口危险品仓储、道路养护及汽车维修、驾培等相关领域/专业类别,分别建立上述各个专业的安全隐患检查指标体系(各种专业类别的安全检查表)。[3]该指标体系不仅要求具有法律法规符合性、科学性和专业性,而且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12应对措施

为了解决以上重点难点问题,应对措施如下。

首先,要收集最新的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引用其最新适用的条款,确保建立的指标体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在确定指标体系内容后,要广泛征求安全监管人员、行业专家级相关安全技术专家等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使指标体系具科学性和专业性。

最后,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及技术人员等的意见,汲取生产第一线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实践经验,确保指标体系具实操性。

42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

421重点难点分析

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的重点与难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项目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其重点与难点是现场作业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要在各种复杂的检查中,准确找出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安全隐患,需要专家的专业水平、安全技术能力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现场安全检查经验),即专家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要求较高。否则,安全隐患排查的效果差,容易造成一些隐藏较深的主要安全隐患被忽视,使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目的。

其二,本次安全隐患检查为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方式,不定期、不定时间、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安全检查小组到企业进行突击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求项目团队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及“不卑不亢”等。为此,需要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相关企业的密切配合,项目团队用专业性、规范性、科学性等以理服人,以免节外生枝。

422应对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重点与难点问题,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一是充分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前了解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资料(概况、专业类别、从业人员情况等)、经营情况(施工阶段)、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工作面)等,制定专项安全检查表,召开专家检查小组会议确定检查程序、重点部位(作业场所/工作面)及辅助方法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类别和检查需要,及时调整专家检查小组的人员结构,旨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安全检查小组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应携带好相关证件和项目相关批准的文件,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并且向现场负责人说明情况,与现场人员交流,要做到不卑不亢、公平公正,检查出的问题只记录不在现场作评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隐患除外)。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请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四是检查结束后,随即召开小组会议,对相关检查信息资料及时讨论、整理和初步分析,以使危险源/风险点(安全隐患)的辨识与分析具准确性与全面性。

43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

431重点与难点分析

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及整改复查情况汇总是项目关键环节之一。其重点难点在于:摸清被检查企业安全隐患存在的状况,找出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对安全隐患汇总、分析与辨识过程中,准确找出主要安全隐患,并对主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4]此外,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及进行情况汇总,交付项目主管单位对检查结果实施督查。

432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重点难点问题,应对措施如下。

首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现场作业、生产过程动态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评分,找出存在问题(安全隐患),运用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对其进行汇总、分析及评估,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严重程度,辨识主要安全隐患,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准确找出主要安全隐患,并针对消除主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5]

其次,对照法律法规准确描述安全隐患存在的状况,对安全隐患汇总、分析与辨识,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对主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再次,按照规范格式编制报告,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再经修改完善后及审核后出版,交付项目主管单位。

最后,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比例要求,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及整改意见》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进行整改复查情况汇总。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把关,以确保达到项目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孙英利交通运输部要求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3:46

[2]禹海龙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J].大观周刊,2012(44):122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中国劳动[M].2008:144-145

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环境污染、国防生产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府发〔2000〕44号);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办发〔2004〕318号)。

三、事故分类

(一)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报告;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市安监局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五、善后处置

较大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处置,一般事故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行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和分级处置。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县政府直接牵头负责处置。

(一)较大事故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担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安监、监察、宣传、、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工商、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政府牵头),安监、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事故调查

(一)一般、较大事故调查由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县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三)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处置组、综合组等。

1﹒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镇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2﹒处置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安监、公安、总工会组成,邀请检察院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综合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宣传、公安、总工会参加,完成调查报告、对外宣传解释等工作。

七、调查报告

(一)调查领导小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责任或非责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3﹒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8﹒事故的性质;

9﹒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0﹒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11﹒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2﹒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

八、事故结案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均由县政府批复结案。

县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县政府领导启动事故处置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武警部队、驻足部队援助工作。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县办: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社会稳定工作。

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提出抢险救援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器材和物资实施抢险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情况。尽力提供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便利条件。积极组织参加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5﹒县安监局:按要求负责现场指挥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6﹒县企业发展局: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处置相关工作,尽力提供必要帮助。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

7﹒县教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

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区域警力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程序预案。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

10﹒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要求,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认定、政策咨询以及参加事故善后工作。

15﹒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突发性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灾害实施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参与煤矿、非煤矿山、房屋拆迁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县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7﹒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市政设施引发的事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行业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资料、器材和物资。为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提供所需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和通行便利,为灾区疏散群众安排运输工具。在水运事故处置过程中,负责调集抢险船舶,组织疏散遇险人员,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通航水域秩序,提出施救技术方案,组织水上搜救。

19﹒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农用机械事故,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的各类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0﹒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渔业船舶事故,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渔业船舶资料、器材和物资。

21﹒县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相关技术资料和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协调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保障事故处置物资供应。

2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医疗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所在地环境污染的监测应急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24﹒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5﹒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旅游行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26﹒县总工会:参与事故抢险及调查工作,配合当地街镇乡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为群众提供相关权益咨询。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27﹒县气象局:负责启动事故所在地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28﹒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个体工商户和商贸行业事故进行抢险救援,积极配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乡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9﹒涉及街镇乡: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处置程序,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30﹒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其他说明

(一)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各类企业,所称“非生产经营单位”指企业外的个体工商户和村(居)社等。

(二)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不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在地街镇乡具体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