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文号】宁政办发(2009)113号

【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宁政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拟定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贸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

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七)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八)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

示牌》。

(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贸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四)有5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高级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2名,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3名。

(五)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和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六)从事二手车价格鉴定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

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定估价师或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承担下列工作:

(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

(二)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二手车流通网络。

(四)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进行调查研究。

(五)制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地方评定标准并提出有关参考建议。

(六)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评定。

(七)统计汇总分析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信息,并报送市商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二个月内,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同时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填报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市商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负责对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磋商解决二手车流通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材料的汇总上报;负责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的工作。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办理企业登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办理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律相关措施;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规范、有效的二手车交易验证盖章工作制度。

(三)市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对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纪人资格会同工商部门审查和发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转移登记,审查来历凭证、确认车辆,符合规定,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交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税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

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

(五)市物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价格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以规范我市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正常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立足于扩大二手车市场的集散能力,提高城市辐射力与影响力,逐步将二手车市场建设成为功能齐备、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辐射周边、规模大、水平高、后劲足的区域性大市场。

二、规划范围及对象

(一)规划范围:市行政区划界定的市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山。

(二)规划对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

三、规划期限:年至2015年。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布局、人口、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汽车保有量、环境保护及经济发展趋势相协调,健全我市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手车流通是我市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目标应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二手车流通网点布局的数量、规模、业态要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协调。

(三)与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相结合的原则。要体现稳步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调整、优化和提升现有二手车流通主体的要求,合理布局和有效调控二手车交易市场,引导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把防范交易违法车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小而散、不利于监管的市场则很难做到。

(五)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规模经营的要求,避免零星分散、盲目竞争的经营模式,避免反复出现先乱后治的无序局面,既有利于搞活流通,又有利于做大做强。

(六)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网点,严格准入条件,确保稳步发展。

六、二手车行业的基本情况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密切相关。据统计数据,在汽车保有量方面,我市年末,汽车保有量114906辆,至年底,汽车保有量为163024辆,在全省各设区市中属一般水平。在二手车交易规模方面,二手车市场年末,二手车交易量8092辆,至年底,二手车交易量10328辆,居全省各地市第三位。在汽车消费趋势方面,受益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振兴汽车产业规划及促进消费等优惠政策,我市汽车消费增长较快,至年末,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零售额中,汽车类实现零售额5.12亿元。在二手车市场的设置方面,国家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二手车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承担主要责任,“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二手车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所在设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年市政府明确地区只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市场主市场位于大道号国际汽车城内,分市场位于滨江东路琵琶亭旁,拥有场区面积25000㎡,建筑面积4500㎡,交易大厅600㎡,展示场地可以展示待售车辆一千余辆,入场经营户四十多家,具有评估、代办、寄售、拍卖二手车等功能,能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年检、保险、纳税等服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是全省五家重点二手车市场之一。年3月,国际汽车城进行改扩建,计划年底竣工,二手车市场同时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市场信息化水平,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功能,扩大市场的区域性影响力。

七、规划目标和设置要求

(一)规划目标

1、在规划期限内,二手车市场控制在两家,其中城区一家、大规划范围内一家。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整治办[]8号),要求在新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之前,在全市范围内,不审批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2012年至2015年,在现有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点设在相邻县市。鼓励和引导已经取得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具备条件的各县(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分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控制在6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控制在3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4、二手车经纪公司不控制设置数量。

5、二手车拍卖企业不控制设置数量。

(二)设置要求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不少于2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服务功能齐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提供售后服务,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配套设施;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3名以上有国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资质的专业人员;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3)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设立程序

1、设立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拟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拟办二手车市场的开办者进行公开招标,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3、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符合设置要求的拟办企业提交的材料,提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

4、市工商部门依据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5、拟办企业到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将已确定的拟办企业材料,报省商务厅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市商管办负责商品流通市场的规划建设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二手车流通信息。按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会同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新增设的二手车市场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二)市商管办书面委托市物资集团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市物资集团要加强对现有合作经营的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严把相关资料的审查和车辆查验关,严防走私车、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工商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制度,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年第2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公安等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根据《*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0)》,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一五”期间不再新批二手车交易市场。今后,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须经二手车流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客户休息区、洽谈经营用房等,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1.交易大厅不低于100平方米,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用房不少于20间;

2.场地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3.具备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拍卖、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和售后服务,提供交易信息、受理并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

4.有严格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已设立的不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依法取消其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格,变更为二手车经销公司。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依据汽车保存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合同文本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四)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据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备案证明,核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核发。

(五)物价部门要严格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关,负责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加强对评估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交易规范,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主体,规范经营

(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经销企业不得隐瞒经营车辆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销售价格等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纪公司接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合同;为防止国家税源流失和真实反映交易车辆的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信息情况,需交易的车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规范的鉴定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经销、买卖、拍卖、经纪本行政辖区以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经纪人的行为。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以及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xx〕56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

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

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20xx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

(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二手车交易必备手续一是车务手续,包括三个证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车辆登记机关即车管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车管所核发的车辆权属证明、类似于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一种证件叫《机动车来历凭证》主要包含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丁俊发 (2004-9-6 11:05:05)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富裕起来的中国百姓将消费目光转向了汽车,在市场需求拉动下,我国汽车工业已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汽车市场异常活跃。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运作的前提和保证。二手车市场是汽车产业链中重要一环,它的健康发展,对整个汽车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的二手车流通管理中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入WTO为我国经济进一步繁荣提供了发展机遇,如何抓住发展机遇,增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康的二手车流通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二手车市场的成长发展史

    我国二手车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且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回顾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5年以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汽车生产、分配和消费实行计划管理,产量和保有量很低,党、政、军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消费主体。因此,消费主体单一,在车辆的使用上基本上是从新车开始一直使用到报废,二手车交易极少,市场化交易方式尚未形成。

    第二阶段为1985年至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作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们将目光转向了汽车消费,二手车流通需求开始出现,二手车交易量呈缓慢上升趋势。

    第三阶段为1993年至1998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社会购买力大大增强,汽车消费已成为高收入阶层的消费时尚。与此同时,由于二手车的高额经营利润,吸引了大批企业进入二手车流通行业,极大地激发了二手车市场活力。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1998年原国家内贸部制定颁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从此我国的二手车市场有了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并一直沿用至今。《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颁发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初步实现了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无序交易向有序交易转变。

    第四阶段为1998年以后。在国家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鼓励下,汽车需求量逐年增加,使得汽车产量和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估算为2400余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1242.8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51.8%。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共有400多家,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全国141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统计,2003年共交易二手车87.9万辆,同比增长20.23%,交易额309.72亿元。据估算,全国二手交易量约占当年新车销量的30%。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分布情况为:约30%位于省会城市,41.5%为地级城市,28.5%为县级;据估算,各级交易市场交易量分别占总交易量的65%、32%、3%。全国约8000人从事二手车交易管理工作,40000余人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上述数字表明,我国二手车交易主要集中在汽车保有量较高的大中城市,交易方式以直接交易或方式为主。

    最初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多数是由国家职能部门与企业共同兴办的,具有很浓的官办企业色彩。在国家有关政企分离政策指导下,大多数企业已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实现了自主经营。但由于历史原因,二手车一直被当作特殊商品进行管理,因此,二手车流通管理所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也比较多,主要有:商务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环保部门等。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多以监管方式为主,其主要职能是:确定交易双方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性,验证交易合同,监督管理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纪活动;对进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核查车辆的档案和车辆来源,防止非法车辆进入市场,并根据交易凭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根据交易凭证负责国税和地税税收的征稽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市场、车辆的消防安全;维护市场周边环境;执行环保相关规定,并进行监督;负责养路费征收、变更以及过户等。

    二、我国二手车市场特点

    我国二手车市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初步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并已形成一定规模,具体有以下鲜明特点:

    1.起步晚、发展快、潜力大

    我国二手车市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起步,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购买力日益增强,为我国汽车市场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手车市场作为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根本性转变。从1998年《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颁发到2003年这短短的5年多时间里,二手车交易量以高于年平均25%的速度增长,实现了翻番。

    2002年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汽车拥有量为每千人600辆,我国仅为15.98辆,是发达国家的2.66%。2003年我国汽车销售量同比增长34.21%,达到439.08万辆;其中,轿车销售量达到197万辆,同比增长高达75.28%。经济学家预言,中国的汽车市场将有15—20年的增长发展期,国内外众多企业一致看好这一最具潜力、最有活力的市场。随着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改革,车辆更新换代频率加快,二手市场必将随着汽车市场需求增长和社会汽车保有量提高而大幅增长,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在发达国家,初次购买汽车的人80%以上选择买二手车,在消费习惯上与我国有很大区别。随着汽车作为普通商品逐渐进入家庭,消费者的消费理念逐步成熟,消费者购买汽车不再一味追求豪华体面,因而将会有更多的购买者首先选择二手车,二手车的购买群体会越来越大。

    从二手车与新车交易比来看,200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约占新车交易量的1/3,而发达国家一般为2至3倍,因此,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

    2.交易相对集中,流向趋势明显

    我国二手车交易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汽车保有量大的大中型城市,且流向趋势明显。其中北京、上海两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我国启动最早、交易量最大的两个市场,其交易量占全国交易量的20%左右。二手车流向呈现四大趋势:一是从城市流向乡镇;二是从东部流向西部;三是从经济发达地区流向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四是从高收入者流向中低收入者。

    3.二手车交易市场功能日趋完善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我国现阶段二手车流通主要渠道,这种集贸市场形式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消费习惯,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初具规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⑴为供需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使消费者在一个交易市场内就能够对本地旧车市场行情一目了然;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现场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方便;⑶市场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交易程序,保证了入场交易车辆的合法性;⑷市场通过加强对经纪公司的管理,规范经纪公司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经纪公司的桥梁作用

    一批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二手车执业者通过培训获得了经纪人资质,组成了具有法人地位的经纪公司,变过去无组织的“拚缝”为有组织、有章程、有法则的经纪行为。二手车经纪人由于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买卖双方通过经纪公司的中介服务,实现二手车所有权的转移。经纪公司充当了买卖双方的桥梁,活跃了市场。

    5.二手车拍卖越来越受到青睐

    二手车竞价拍卖以其交易成本低、交易周期短、兑现快的优势赢得了批量售车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由于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二手车现场拍卖和网络竞价,提高了二手车交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限制了人为因素导致的不正常交易行为,使售车单位和个人快捷地实现了由商品向货币的转化。

    6.置换业务开始起步

    1999年4月,原国家国内贸易局首次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汽车置换研讨会,来自全国33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和11家品牌汽车企业的代表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机械局等部委的有关领导参加了这次会议。会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成立了汽车置换公司,至此,我国汽车置换业务开始起步。在2000年至2003年四年中,许多品牌汽车企业相继成立了二手车销售部或特殊业务销售部。2002年9月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首次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授权当地有条件的经销商推出汽车置换业务。2003年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广州本田、北京现代、长安铃木等品牌轿车企业也陆续开展了汽车置换业务,但由于政策限制,由生产企业推出的置换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

    7.流通网络初步形成

    原国内贸易部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大、中型城市有选择地培育了45家规模较大、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二手车交易示范基地,取得了成功。目前,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已发展为400多家,分布于全国各地,已初步形成了规范合理的二手车流通网络。

    三、二手车流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来年我国二手车市场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作为新车流通的延伸,发展相对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交易主体和交易市场功能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不具备现代营销手段;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交易量与新车销量比例明显偏低。二手车流通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

    1.现行流通法规落后,经营主体单一

    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对推动二手车市场发展,培育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的看来,现行管理办法存在内容陈旧,计划、行政色彩浓厚,立法层次低等问题,已不能满足二手车流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办法》只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其他经营主体是否能经营二手车未在《办法》中明确,造成了目前经营主体单一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其他经营主体如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虽然有比较完善的销售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却由于没有二手车经营资格而不能有效地开展经营业务。

    2.管理手段陈旧,难辨车辆身份

    为了防止非法车辆流入市场,部分中心城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立车辆信息库并与公安部门进行了联网,但还有相当部分的交易市场未实现联网,很难控制非法车辆的流入。目前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仍旧采用最原始的管理手段,即通过一线管理人员凭经验对进入市场车辆合法身份进行鉴别。据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提供的数据,自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由于他们采用了互联网技术、电子监控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共查处了挪用牌照、使用假代码证、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牌照等97起,有效地防止了非法车辆的流入。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很难有效防止非法车辆流入二手车市场。

    4.经纪经营不分,二手车市水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纪公司、经纪人的职能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委托中介服务,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营、经纪行为没有分开,多数经纪公司或经纪人都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他们低价购入,然后再加价卖出,但不缴纳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有些地方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还存在大量的自然人或经纪人在从事二手车交易,特别是由于个别经纪人素质不高,在经营过程中有故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现象,给二手车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5.缺乏标准规范,评估结果主观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但是,目前我国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还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评估标准与评估规范,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很少企业使用检测设备,主要是靠评估人员的肉眼观测,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为了抢生意,故意低估价格,竞相压价。此外,目前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定对所有交易的二手车必须进行评估,而且,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都设有从属的鉴定评估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收取交易费的标准和车辆贷款额度的依据,评估定价常常与实际交易价相差很大,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

    6.交易手续繁琐,买卖双方麻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二手车当作特殊商品进行管理,而车辆档案未实现数据共享,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掌握车辆的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对于车辆进行合法性鉴别,市场管理人员通过对车辆的原始资料及相关凭证进行查阅、验证与判断,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等待时间。同时在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手续时,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若干证明材料和原始凭证,而普通消费者又对交易过户程序不甚了解,经常为办理过户手续要来来回回跑好几趟,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7.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税收征收困难

    由于二手车流通行业没有形成标准体系,二手车交易费收取标准完全由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地方有关部门来自己决定,使得各地二手车交易费标准不统一。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多数二手车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也有少数地区按照车辆的使用年份和车辆质量收取固定费用。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因而各地区收费标准也参差不齐,高的按评估价的3.5%,低的按1%,普遍按2%左右收取。除此之外部分交易市场还要按车辆评估价格的0.5%加收车辆评估费。

    从税收情况来看,按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规定,二手车交易税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6%的增值税,1998年8月1日调整为4%。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对二手车增值税再次进行了调整,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原值的按照4%减半征收;二手车经营企业,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然而,绝大部分二手车交易市场并未开展买进卖出的经营活动,经纪公司虽然经历了收购与卖出过程,但从交易凭证的形式上反映的是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经纪公司只是为用户提供委托业务,从其帐面上反映不出进销差价,不产生增值。同时,通常情况下二手车交易的价格不会超过新车原值,因此,增值税的征收基本没有实现。

    四、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目标

    ——建立市场化二手车流通体系

    1.我国二手车市场前景展望

    二手车市场作为汽车流通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二手车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引导国民的勤俭意识和节约务实的消费观念;将促进车辆更新换代频率,加快轿车进入家庭的步伐,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将促进二手车市场进一步规范化,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根本保证;将形成新旧汽车市场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发达国家汽车流通行业有着百余年的历史,二手车市场运作靠市场机制约束和调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因此,我们应该在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先进营销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17.9%,而私人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28.3%,私人汽车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社会汽车增长速度。特别是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公路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发展,使汽车市场需求急剧扩大,可以预见,在未来的5-10年,私人消费者将成为我国汽车消费主体。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律,私人交易将是二手车流通中最活跃且取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其二手车交易量将出现大幅度增长。同时,汽车产量快速增长和生产企业介入二手车流通,将进一步带动二手车交易的活跃和车辆更新换代频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2002年新车销售的平均增长率为22.6%,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专家预测,预计到2008新车总需求量可达到70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的平均增长率为32.4%,二手车交易量增长速度高于新车销量约10个百分点。如果按传统经验数据测算,预计到2008年二手车交易量约为530万辆。

    随着二手车市场体系的建立、新经营主体的进入以及新政策的出台,将会对二手车市场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同时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提升,二手车交易量将会有一个跨跃式的发展。考虑到这个因素,我国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量估计到2008年可能会持平或高于新车销量。

    随着经营主体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政府通过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手车市场将形成以中心城市有形市场与品牌供应商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市场格局,市场机制作用突出,各经营主体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和提供高质量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从而使售后服务保障率达到95%以上,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可以预见今后我国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经营主体多元化、营销模式多样化、交易服务标准化、市场规范法制化、信息平台网络化、鉴定评估公正化、行业组织健全化。建立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公司、二手车品牌经营公司以及二手车经纪公司并存的多元化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强二手车市场活力,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2.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思路

    在学习和借鉴国外二手车市场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先进技术和营销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今后1到5年内,建立较为完善的二手车流通体系。具体思路为: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调整行业结构,在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培育一批新的经营主体,行业内有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企业间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和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得力,各级行业组织健全,市场调节作用明显。

    ㈠拓宽流通渠道,建立完善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当前,我国商品市场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营,但二手车流通市场还存在经营主体单一、垄断经营的现象,与国内大气候不协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引入多元化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总体要求,符合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化运作原则,同时也是拓宽二手车流通渠道,规范二手车流通程序,搞活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措施。品牌供应商和大型专业二手车经营公司的进入,必将为我国二手车流通行业乃至整个汽车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将有实力和有从事二手车愿望的企业吸纳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经营主体,建立方便用户的集中交易和分散经营相互并存、有机联系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工作任务

2009年9月30日前对市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效解决散流物体运输途中遗撒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市区通行证办理、行车证变更工作;对已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改装散流物体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扣留行驶证,由车管所登记备案。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新购置的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注册前不得进行改装。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加盖改装,不得变更车型和主要技术参数(长、宽、高等);如发生转移(转出),需将机动车恢复原貌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对散流物体运输加盖改装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改装检验合格证,车辆营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市区通行证和变更行车证。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审核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重点路段、重点施工项目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散流物体运输从业资格。严肃查处未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企业及车辆。督导新增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协助牵头部门建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市建设局负责市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质监局负责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制定、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监管并定期检测改装企业的改装标准,防止企业降低改装标准等随意改装的问题发生;督促改装企业加强改装后服务,及时上门维修密闭设施失灵、密闭效果不良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避免“带病”运输。

三、实施步骤

(一)5月20日至6月15日为改装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成立改装工作筹备组,制定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并筛选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集散流物体车主进行动员,并《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

(三)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从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车厢密闭改装。

(四)从10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非全密闭运输车辆在石环路(含石环路)以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交管局局长

成员:

*市城管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书记

*市交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张成军同志担任。

(二)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为鼓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户主尽快安装加盖装置,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车辆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交财政专户的渣土处置费中列支,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7月1日至7月31日安装的,给予3000元补助;对8月1日至8月31日安装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9月1日至9月30日安装的,给予1000元补助。10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补助。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一、工作任务

2009年9月30日前对市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效解决散流物体运输途中遗撒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市区通行证办理、行车证变更工作;对已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改装散流物体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扣留行驶证,由车管所登记备案。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新购置的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注册前不得进行改装。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加盖改装,不得变更车型和主要技术参数(长、宽、高等);如发生转移(转出),需将机动车恢复原貌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对散流物体运输加盖改装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改装检验合格证,车辆营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市区通行证和变更行车证。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审核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重点路段、重点施工项目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散流物体运输从业资格。严肃查处未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企业及车辆。督导新增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协助牵头部门建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市建设局负责市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质监局负责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制定、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监管并定期检测改装企业的改装标准,防止企业降低改装标准等随意改装的问题发生;督促改装企业加强改装后服务,及时上门维修密闭设施失灵、密闭效果不良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避免“带病”运输。

三、实施步骤

(一)5月20日至6月15日为改装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成立改装工作筹备组,制定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并筛选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集散流物体车主进行动员,并《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

(三)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从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车厢密闭改装。

(四)从10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非全密闭运输车辆在石环路(含石环路)以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

*市交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张成军同志担任。

(二)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为鼓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户主尽快安装加盖装置,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车辆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交财政专户的渣土处置费中列支,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7月1日至7月31日安装的,给予3000元补助;对8月1日至8月31日安装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9月1日至9月30日安装的,给予1000元补助。10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补助。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一、工作任务

2009年9月30日前对市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效解决散流物体运输途中遗撒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市区通行证办理、行车证变更工作;对已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改装散流物体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扣留行驶证,由车管所登记备案。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新购置的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注册前不得进行改装。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加盖改装,不得变更车型和主要技术参数(长、宽、高等);如发生转移(转出),需将机动车恢复原貌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对散流物体运输加盖改装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改装检验合格证,车辆营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市区通行证和变更行车证。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审核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重点路段、重点施工项目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散流物体运输从业资格。严肃查处未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企业及车辆。督导新增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协助牵头部门建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市建设局负责市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质监局负责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制定、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监管并定期检测改装企业的改装标准,防止企业降低改装标准等随意改装的问题发生;督促改装企业加强改装后服务,及时上门维修密闭设施失灵、密闭效果不良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避免“带病”运输。

三、实施步骤

(一)5月20日至6月15日为改装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成立改装工作筹备组,制定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并筛选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集散流物体车主进行动员,并《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

(三)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从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车厢密闭改装。

(四)从10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非全密闭运输车辆在石环路(含石环路)以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张成军同志担任。

(二)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为鼓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户主尽快安装加盖装置,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车辆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交财政专户的渣土处置费中列支,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7月1日至7月31日安装的,给予3000元补助;对8月1日至8月31日安装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9月1日至9月30日安装的,给予1000元补助。10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补助。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一、关于地方税收征缴

(一)关于车船税的征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车船税继续由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负责税款代收工作。地税机关除加强日常辅导外,还应对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峡江检测站车船税代办点要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对应缴未缴车船税的车辆,一律实行“先税后检”,确保车船税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车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缴

根据我县目前现实状况,大部分车辆属于各汽运公司或挂靠各汽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少量车辆为社会车辆,由车主自主经营。针对这一情况,在税收征管上,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加以征管:

对于公司的车辆(含挂靠公司的车辆),以各公司为纳税人,由各公司根据其所属(含挂靠)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每月每吨81.2元,下同),核定应纳定额税款,按时间进度统一缴纳;对各公司每月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的税款,可以抵缴其当月应纳定额税款,不足部份则应补缴。

除上述公司外的社会车辆,以车主为纳税人,根据其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同上),确定其应纳的定额税款,据实征收。对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税款的,只要其能提供当月完税凭证的,允许其缴纳的税款抵减其当月定额税款,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准抵扣。

二、关于货运税收源泉控管

针对货运税收流动性大,涉及面广、任务重、难于征管的现状,特别是在当前税务人员偏紧,征收手段还相对落后,征收成本过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下,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税源控管,即:由县地税局委托县交通局运管所税款,在其为全县车辆每季进行“二保”盖章和每年5、6、7三个月为全县所有车辆办理运营证年检时,对应缴未缴税费的车辆予以,实行“先税后检”,否则不予办理盖章和年检手续。对各汽运公司的车辆,由各公司根据所属车辆缴纳税款情况,提供缴纳税款的车辆名单,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车辆类型,吨位数,已纳税额等内容,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分局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运管所凭确认后的公司车辆名单予以办理“二保”盖章和运营证年检手续;对未缴纳应纳税款或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虚假纳税名单,运管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运管所对其税款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核实和检查。县运管所要认真履行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失职等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地税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为弥补县运管所的经费,县地税局根据税款金额按5%付给县运管所手续费。

三、关于税款缴纳时间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增强车主缴纳税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汽运公司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开票缴纳应纳税款。社会车辆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上半年的定额税款应在每年6、7月份进行营运证年检时,主动缴清,以后月份税款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主动缴纳相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补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对个别视税法于不顾,拒不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关于部门协作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交通局运管所和车辆检测站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货运业税收征管的现状,探讨征收管理新途径,其他涉运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共同把货运税收抓紧抓好,切实防止税款流失,对由于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二手车;市场;品牌化经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119

1研究背景

11政策分析

111国家政策分析

2005年以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第2号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意见》《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上办法及规范中,国家放开对二手车市场的管理,打破垄断、实行多渠道经营,大力扶持以二手车品牌专营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公司,增加了可从事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激发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活力,市场放开,这标志着我国二手车流通行业结构将逐步完善并且得到优化。据对全国975家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其场内经营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已达到32万家,2012年二手车交易量达794万辆,同比增长164%。

112地方政策分析

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汽车工作发展的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102号),将汽车产业列为我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打造的千亿元产业之一,并专门成立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全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柳州市汽车产业2010―201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中提出,柳州市政府计划投资700亿元打造“千亿汽车城”,该汽车城建成后,预计2015年可为柳州新增1500亿元工业产值,2020年形成工业产值2500|元、地区生产总值1200亿元和180亿元的财政收入。新车产业的振兴,汽车产量的增加的确为二手车市场的繁荣兴旺及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提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市场分析

121国内二手车行业增长快速

自1998年国内贸易部门颁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起,二手车交易量就迅猛增长。从2000年到2010年的11年,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量从2517万辆上升到38519万辆,增长15倍。2010年全年共交易了38519万辆,同比增长达到1537%。

122国内二手车交易金额持续放大

交易总量的增长带来了交易金额的显著放大,使得二手车成为汽车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2000年到2010年,二手车交易金额已达到1778亿元的规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869倍。如今二手车的核心优势在价格与品质――这也是汽车消费者最主要的两大需求。二手车在逐渐迎合汽车消费者的这两大需求,市场前景较好。二手车市场正在逐渐壮大,所以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很有必要。

2柳州市二手车市场分析

21市场需求

全国一、二线城市掀起转型和变革之风,市场开始转型,向着多元化综合平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以上海、杭州、深圳三大城市为例,在传统二手车交易市场呈现饱和状态的形势下,“上海车王、杭州百优卡、深圳澳康达”早已经由市场转向品牌直营,成功地由市场转型升级,成为长三角及珠三角最具代表性的三家二手车企业。上海车王、杭州百优卡、深圳澳康达广场,均实现年均17%以上的交易增长。回顾柳州市的二手车行业发展,现已经越过快速增长期,正处于缓慢调整期。根据柳州车管所数据统计,柳州市2010年、2011年、2012年汽车保有量分别为17万辆、20万辆、28万辆。柳州的二手车交易量2011年为27万辆,2012年为298万辆,年二手车交易量只增长9%,较上年增加2800台,这2800台只占2012年汽车保有量新增的3%的比例。从交易数据上看,并无大的变化,增量不明显,发展缓慢。

再观察柳州二手车经营者数量,合计占到柳州二手车经营户总数95%以上的西环路风驰二手车市场和燎原路保利捷二手车市场,两个市场的重叠租户达到70%,这一数据说明市场小规模的经营户已至饱和甚至过剩,近四年二手车经营户结构并无基本变化。

从上述二手车交易增量数据和二手车经营户增量数据分析来看,若依靠传统市场,依靠单一增加租户来增加二手车销量的方法并不可行。传统市场的弊端目前已明显显露,市场的租户增量已饱和,市场二手车销售靠价格吸引,没有差异化,也无法提升二手车交易量,且二手车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诚信问题,二手车的售后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柳州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柳州二手车市场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大幅度提升二手车交易量,学习先进城市就地升级,需要延伸经营业务范围,从销售、售后、零部件、汽车美容、整车物流等各项领域中去挖掘新的盈利点,打造综合平台。

22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二手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消费者对二手车的期望也随之不断地提高。但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的车辆评估知识,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加上二手车缺乏质保,消费者在买车时还需谨慎小心,四处咨询各种消息、核实各种信息,以至于参考二手车主要看价格是否便宜,害怕商户以次充好,对二手车市场仍然充满怀疑的态度。可以说,二手车诚信的问题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二手车交易要朝着规范化、诚信化的道路发展,必须得前进一大步。深圳二手车流通协会在国内最早进行变革,其针对二手车交易中车辆品质保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管理规范,于2012年5月8日,宣布出台“史上最严格”的二手车交易标准――《深圳二手车行业经营管理标准》。该标准规定,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需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配备检测人员至少两名,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该规范给众多想发展品牌二手车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市场转型迫在眉睫,如何“谈品牌不谈价格,让二手车像新车一样有质保和维修”呢?这是要提高现在二手车交易量需解决的主要课题,消费者正期待着二手车经营模式的新转变。而目前该项目区的二手车行业都以市场的形式经营,其中多以个体商家各自经营为主,形式混乱,无秩序,无法完全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就需要一个规范化、品牌化的市场取代目前的混乱状态。因此,该项目的产生不仅仅是二手车行业的市场发展方向所致,也是市场的需求所致。该项目的目的是在广西建立首家大型的,规范化、品牌化的二手车旗舰店,以满足市场需求,规范二手车市场。

23市场调查分析

如图1所示,二手车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年和中年消费群体,年龄在22~39岁。以私营企业和其他职业为主,最高学历极大部分在高中及以下和大学本科。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主要看重的是二手汽车的性价比和实用性的特点。有38%的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二手车,原因是他们担心二手车的质量问题,以及出现过重大事故,所以他们表示愿意购买新车;41%的消费者在买与不买之间犹豫;21%的消费者则愿意去购买二手车。消费者对二手汽车的预算,主要集中在中、低档的消费水平,6万元以内的二手车和15万~20万元的二手车消费潜力较大,而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消费市场。

3业务模式

31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业务包括线上销售、线下销售、电话营销及精品销售。线下销售指的是实体店销售。线上销售指的是App和公共平台交易(采用与58同城、赶集网合作的模式开展我们的汽车网上交易的业务)。前期采用合作的模式,大大减少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不需要重新建立一个公众交易平台,并且有专业的团队进行指导与协助。电话营销指的是通过电话的形式进行汽车的销售,包括汽车保险、检车、置换。

32第三方评估

公司聘请专业评估团队,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并且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专业的评估,让大家能放心地购买二手车。评估的方向包括单位、车辆、公务车辆拍卖、司法鉴定、评估查验。

33业务代办

由于很多车友不熟悉机动车的年检、换驾照、办理违章、路桥费续费续卡流程等手续,再加上牵涉无数“有关部门”和“有关窗口”;还有缺乏检索手段、没有时间精力排队等问题,让广大车友抓狂。为给广大车友提供可靠、优质的车务服务,避免被欺诈现象再次出现,我们要做到以最规范的管理和实惠的价格,以“热情负责,快速准确,客户至上”作为服务宗旨,以最专业的团队,让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快捷、完善、贴心的综合车管业务上门代办服务。业务模式构架与人事组织构架见图2、图3,如此服务方式更人性化,所有项目明码实价,不向车主收取任何年费。代办项目:①驾驶证:年审、换证、补证等服务;②车辆:挂靠、年审、二手车过户、新车上牌、变更信息;补牌、补行驶证、补登记证书;③违章:代缴违章罚款、办理违章后续事宜。

34汽车维修

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主要是与成熟的维修公司合作,外包,范管理。

35汽车金融

自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起,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已经走过近九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汽车销量增长近300%,但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却仅仅翻了一番,与国外70%~80%的消费比重相距甚远。此外,近几年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增长几乎停滞,截至目前总共不过十余家,且大部分都是外资主导。实际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目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有力地激发了汽车消费市场的潜力。

4结论

二手车行业都以市场的形式经营,多以个体商家各自经营为主,形式混乱,无秩序,无法完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就需要一个规范化、品牌化的市场取代目前的混乱状态。因此,不仅仅是二手车行业的市场发展方向所致,也是市场的需求所致。本文在政策分析、市场需求、业务模式、人事组织等几个方面进行架构。力求为在广西建立大型、规范化、品牌化的二手车旗舰店提供一定的可行依据,从而满足市场需求,规范二手车市场。

参考文献:

[1]黄朝慧我国二手车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汽车维修,2009(1).

[2]彭龙中国二手车市场发展战略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3]吴勃生我国二手车市场的发展状况及经营策略调整[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2016年车牌过户管理规定

车牌可以过户吗?

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长称,车辆可以办理过户,只要双方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除非特殊情况。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车牌过户流程一:

向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变更表》一式二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对照行驶证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相同的印章,在车主申请栏目加盖新车主印章,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私车交附车主身份证复附件,新车主还需领填《机动车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新车主印章并将发动机、车架号拓印粘贴清楚,到当地公安车管站办理送检手续由车管站在过户表上签注意见,并将原《机动车登记表》一同附上。

车牌过户流程二:

请到车管业务窗口办理过户登记,车管业务员在《变更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意见,在原底册及行驶证的相应给予登记签章,在微机进行车牌过户登记,经当班科领导复核后,需到收费处交纳有关费用,重新打底卡。

2016年汽车新政策执行

新规一: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统一

1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国家标准在4项标准的修订基础上新增《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新修订的5项国家标准主要在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性及兼容性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要求。交流充电部分,更新禁止采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直通电缆加普通家用插头的连接方式,大于16安培的充电方式要求在车辆插座和供电插座安装电子锁和温度传感器等规范。直流充电部分,更新在直流充电枪内要求安装电子锁,同时预留车辆插座加装电子锁的机械结构,要求车辆和设施必须具备检测和告警功能等规范。

新规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1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从2016年起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按照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新规三:缺陷车辆召回管理新规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新规四:车船税管理新规

新规程的施行有助于购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督促各地各级税收、保险、代收等相关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退税要求时积极予以配合。规程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新规五:节能惠民补贴政策到期取消了

国家针对小排量汽车的节能惠民补贴3000元政策即将在2015年12月31日取消!2016年1月1日起购买1.6L排量以及以下车型不再享受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

新规六:第四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自2015年起到2020年,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面对越来越严苛的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所有车企不得不考虑的发展方向。

新规七: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2015年4月29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其中指出在2016-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的进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给予购车补贴。新标准规定新能源车的补贴将分阶段退坡,到2020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车牌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

流程:

第一步:过户双方必须是夫妻,一方有车辆,把车辆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

第二步:到车管所办理手续,需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身份证;

第三步:去车管所后,会受理材料,一般当天就可办完,重新发行驶证,就完事了。

车牌过户注意事项一:

申请车牌过户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第二,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需处理完毕。

车牌过户注意事项二:

旧车出售后,原车主手里的牌照是可以申请保留并继续使用的,可以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原车主只要在获得更新指标后的6个月内,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向车管所提交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申请即可,否则过期作废!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证是非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办理了居住证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非行政许可申请和办事服务项目,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采集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并制作居住证。

第二章居住证的办理

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市、区)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申报;

(二)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进行申报;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入学时进行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须提供有效婚育证明。

房屋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第八条居住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报办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申报入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提供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第十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造册,并在24小时内录入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等,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独立申请账号,直接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过申报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1年到期后继续居住的,凭原有效居住证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同一县(市、区)连续居住满2年,到期后需继续居住的,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到期未换发的,视为首次领证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同一县(市、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7日内到新居住地申报登记,由登记机关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不换发居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换发、住址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换发、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换发、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七条换发居住证的,由申报机构收缴原居住证;遗失补办的,视为首次申请。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流入地公安机关应收缴原居住证,换发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不得收取制作居住证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凭有效居住证依法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职责权限明确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范围和服务职责,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有效关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义务教育。

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维权的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持流动人口就业,做好流动人口按政策参加就业培训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执业)资格的考试、登记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儿童享受免疫接种,患艾滋病、结核病病人享受治疗优待政策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为有申请要求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和电子孕检证明;做好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等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部门: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满1年的流动人口办理市辖区城镇户口迁入手续;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税费的流动人口办理县(市)城镇户口迁入。

为在居住地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流动人口办理申领手续。

为在居住地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关手续。

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以外居住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为常住户口是本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为流动人口办理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许可手续。

第四章居住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办事服务项目时,应当同时查验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要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三条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第二条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一、自4月26日起至5月15日止,城区所有已于1月20日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的“三车”车主凭蓉城镇人民政府签发的下岗失业或完全失地证明办理登记、验审手续。办理手续地点:县交警大队。

二、符合下列条件并服从相关执法部门管理的,方可继续在县城区从事营运。

1、已于1月20日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并于4月26日至5月15日办理登记、验审等手续。

2、具有蓉城镇常住户籍,并持有蓉城镇人民政府签发的下岗失业或完全失地证明。

3、车主身体健康,车况良好。

4、除上述条件外,其中“马自达”车主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手续证明。

5、服从管理,同意车身喷漆编号分单双号隔日分流运行。

三、对符合规定准予在县城区从事营运的“三车”,自4月26日起至5月15日止,对车身用颜色和放大字样区别,并发给“城区通行证”,实行1人1车1证,自5月16日起隔日分单双号行驶,以减少日流量。凡不符合条件,未能办理登记、验审等手续的“三车”一律不得在县城区营运。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扣。其中户籍非本县蓉城镇的车主,由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处置。本着控制发展、逐步淘汰的原则,今后不再允许新增车辆和旧车更新。喷漆、编号、办证地点:西峰路汽车修理厂。

四、禁止非城区施工的一切载重车辆在城区街道停放;禁止各种农用运输车进城载客营运;禁止一切社会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地点以外停放。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从事载货营运的“马自达”,进行验审并办理相关证照。载货“马自达”不得载客和客货混装。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主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除统一喷漆和编号外,不得在车身张贴商业广告。

七、对符合县城区营运条件、自愿退出营运市场并符合政策规定的车,予以办理低保手续,并将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

八、重新核准营运的车主,须在指定路线营运,不乱停乱放和随意上下待客;须服从管理,隔日分单双号分流行驶,并遵守交通秩序。初次违反规定的,予以经济处罚;违反规定2次以上,依法予以查扣。

九、对非法生产、拼装、改装和销售“三车”的厂家和销售商,有关执法部门将联合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所称县城区,指东起318国道收费站,南起蓉城镇人民政府、九子大道,西起318国道原西门天桥,北起七布泉路、天柱北路北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