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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 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省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请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在会前写出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

会议定点饭店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郑州市以外召开。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300元、公杂费10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9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10元、公杂费5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三、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省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类别及费用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xx〕7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会议费支出标准的通知》(豫政办文〔20xx〕第24号)同时废止。

河北河南会议费新规: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今年6月29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对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确定一类会议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较20xx年的规定均上浮100元。

在中央的规定出台后,近日一些省份也开始陆续公布本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10月13日,河北省财政厅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0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两省均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在一类会议中,河北省规定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河南省除了省党代会、省人代会和省政协全会之外,省劳模会也划在了一类会议范围之内。

在会议费标准上,两省也略有不同。一类会议,两省的标准均为600元,河南省为伙食费14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130元,河北省为伙食费150元、住宿费350元、其他费用100元。二类会议两省也均为550元。

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的标准,河南省比河北省的均低50元。河南省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河北省为500元;四类会议河南省为400元,河北省为450元。不过,河北省规定,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从标准上看,河南和河北的会议费新标准相比此前标准,4类会议均上浮100元。

此外,两省的文件中还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3日对外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一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6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550元/人天。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办法具体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在会议规模方面,办法明确: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部门强调,在会期安排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办法提出,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各单位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新规有三大变化变化1:审批更严格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比20xx版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这是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来做出的规定,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其经费都要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能随便调整预算。因此,如果突然增加会议,预算没有这笔费用,会就不能开,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

刘小川认为,这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来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为。未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科学化和法制化。

变化2: 二三四类会议取消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新旧版的《管理办法》都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20xx版《管理办法》曾规定,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不过,这项规定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被取消。

刘小川认为,虽然都是四星级饭店,但各地价格不一样,地方价格差异比较大,比如北京一些四星级600元/天,一些小城市可能也有四星级300元/天。现在的主要目的是节省会议费,如果星级很低,但花费很高,这也不合理。因此,规定最终以花费的金额为准,对星级规定则没有太大意义,这是实事求是的规定,而不是形式主义。

变化3:会议住宿费标准均上调100元/人天

记者注意到,新版《管理办法》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有所提高。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共包括三项,分别是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标准提高,一类会议由400元提高到500元/人天,二类会议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由240元提高到340元/人天。

不过,伙食费和其他费用金额未变,伙食费为,一、二类会议1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13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一类会议为11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1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80元/人天。

《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为何在这样的背景下,住宿费标准还会提高100元?

刘小川认为,会议费标准提高100元比较正常,去年差旅住宿费的标准也提高了,会议住宿标准与出差标准相关联,因此也会提高,原则上应该坚持节约费用,但这并不一定体现在标准降低,因为无论是伙食、住宿和交通,都应按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是正常现象。

刘小川还称,压缩会议经费,最关键的还是应该体现在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少开的会少开,多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500元/人天,伙食费为150元/人天;二类会议,住宿费为4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三类会议,住宿费为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办法》还指出,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

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

三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办法》提出,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例会,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所性会议。

不包括本所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会议的管理部门为所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大力压缩会议,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科研、开发、管理和生产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会议安排

第六条本所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本所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

第八条本所各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提前7天报送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所办公室负责于每周星期五将全所各类会议统筹安排,编制会议安排表,印发到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3天报送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凡需要所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所领导,按分管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所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所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所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所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四章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二)违法生育,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自行协商解决;属丧偶的,按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部分减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违法生育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 议。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 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 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

(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 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 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 华、精装印刷。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 条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 理。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六 条 申报时间。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 条 申报要求。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管 理。

(一)申报二类或三类会议,要分别选择一般性项目中 的大型会议类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会 议、培训类项目会议费模版的要求明细申报。

(二)按类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会议(培训)要分类清晰,不能选择一般性项目中 的其他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 类项目。若某项目中含有会议(培训),原则上应将会议(培训)该项目按类拆分后分类申报。

2、召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会议(培训),要逐一进行项目填报,会议和培训不能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 直接会议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要准确填报采购品目;申报理由及主要内容,要填报会议(培训)召开的依据、主要内容、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会议地点 类型、直接会议费预算及测算过程、拟发生的间接会议费用等。经测算的直接会议费预算和间接会议费用预算,要填报到预算明细表相应的 金额栏中。

(四)添加相关资料附件。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会议(培训)相 关的批示文件等相关资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审核的依据。

(五)资金来源。申报会议费预算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 金。

(六)会议(培训)项目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选择会议费 或培训费。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的审核及批复

第八 条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会议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会议(培训)费预 算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有权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规定申报预算的,会议(培训)费预算不纳入部门预算批 复。

第九条 每年部门预算批复时,会议(培训)费预算同时进行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会议(培训)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 预算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申报的新增会议(培训)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 理。

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 条 会议(培训)费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预算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 位信息指南》或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egov.cn)会议政府采购系统,查询各定点单位的明细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 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

经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单位联系后,通过业务系统完成会议需求单的填报,并发送会议定点 单位确认。

(二)因培训设备等特殊情况,所有会议定点场所均不能满足会议(培训)条件的,预算单位报经市财政 局批准后,可在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三)会议定点单位确认会议需求单,经双方确认后 的会议需求单生效。

第五章 会议费的结算

第十一 条 会议费的结算流程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单位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在系统中填报会议明细服务项目后,将明细 项目情况和会议费发生额一并发送预算单位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系统将生成《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 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 单。

(二)会议定点单位和预算单位根据情况打印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双方盖章确认。相 关资料如下:

1、标注有预算单位、供应商留存字样的《北京市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2、标注有国库处 (支付中心)审核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盖章确认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 付。

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四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 执一份,两份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4、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 单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5、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 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三联)由预算单位打印,并按要求签章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 付。

(三)预算单位或会议定点单位携带上述需要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的资料,前往市财政局国库处(支 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 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资金来源含有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 付。

第六章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

第十三 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由于某些原因未纳入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范围的,只能承接本部门的会议(培训)。行 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召开会议,也可以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 议。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填报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直接会议费情况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情况表、其他配套项目价格 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 条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不得超过《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议费限额标准,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标准执 行。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的内部会议场所,也可参加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的申报,但申报的会议费价格应低于投标综合报价,并需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 审,本部门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培训),按照评审后的内部会议场所相关价格执 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预算执行与结算。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 式。

第七章 会议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 条 会议定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接待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会议费超过会议定点承诺价格的、提供虚假发票的、不准 确提供会议室等相关信息的、不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情况等信息,以及违反会议定点合同其他事项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 及《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反映情况,经查实后,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会议定点单位进 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反映情况时,需在反映材料中明确:会议定点的名称、具体违反规定的情况、会议定点经办 人、时间、以及预算单位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购中 心。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定点单位签定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后,应认真履行相应条款,特别是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培训)延期或终止,需要取消或变更会期的,需及时通知 会议定点单位进行调整,同时在网上相应操作。给会议定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近十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

三、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逐步实现直接向生育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筹资水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四、加强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保险管理、服务质量、信息管理等服务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要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探索制定科学规范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协议中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要根据协议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严重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可以终止协议。采取向生育职工定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合理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并建立调整机制。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一、严格预算执行。市直预算单位消费性支出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商品服务支出,要制定月均衡计划,按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要按项目实施的进度拨付,限时办理;应急性、突发性的预算资金,要随到随办、特事特办。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的预算追加,对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发生的追加,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坚决维护预算的法定严肃性。部门、单位通过加强管理、厉行节约而形成的结余消费性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单位正常商品服务支出经费和专项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分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实行集中支付。

二、加强会议费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行会议预算制度。凡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二类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和政府采购办报送会议计划及经费预算,待审核后严格按预算执行;会议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的饭店或宾馆召开,否则不予拨付经费;会议所需的文件尽量在本单位印制,本单位不能制作的文件及奖牌等办公用品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的供应商处制作;会议食宿费和租赁费全部实行集中支付;三类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经费中,不再另行核拨。进一步改革办会形式,能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不得召开集中食宿的会议;必须集中安排食宿的会议,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开支、勤俭办会,会议期间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不准提供统一的文件袋、会议笔记等用品。各类会议要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设施,尽量控制会议的规模、会期和开支标准,工作人员不得发放补助,会议期间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其它活动。

三、加强接待费管理。市直部门、单位在接待各类国内公务活动(包括接待上级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市际、地区、单位之间的往来、参观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时,对口接待单位必须先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确定接待标准和范围。接待各类工作组的食宿必须安排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或饭店;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摆放其他不必要的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单位不准用公款陪同来宾进入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不得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度假、休闲等活动;市直党政机关不准以各种名义到县区或基层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严禁部门之间相互宴请。违反上述规定,市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不予报账,财政下年安排商品服务支出经费时压减20%。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一、行政经费的管理部门及原则

联社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的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即每年初编制年度行政经费开支预算,年末实行决算,行政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同时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一般情况下行政费用总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因特殊原因突破预算的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调整计划。

二、行政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办公室按预算使用和管理,按期向财务会计部结报,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三、人员费用的管理

机关人员严格按上级核定的部门和人数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人事部门从紧从严掌握机关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非正式用工和勤杂人员,减少编外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支出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支出,办公室必须保证及时供应,不能脱节。

1.各部室所需办公用品事先编制计划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2.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少数价值较高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如计算器等),提高办公用品的利用率。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次数,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控制会议的人数、时间及规格档次,除小型座谈会以外,一般会议的召开都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规定确定食宿标准:即大型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其中伙食费30元、住宿费30元、其它费用20元;小型短会只吃一顿中餐的标准为15元/人。

六、招待及业务交往费用的管理

招待费用实行统一管理、节约使用、严格控制、合理开支、逐项登记、定期公布的办法:

1.凡涉及业务交往所必须使用的招待烟、茶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领用登记;各部室有关方面来人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确定招待的标准和档次,各有关部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后勤工作。

2.各部室业务交往及来人招待,年招待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实行申请订餐制,原则上在内部职工食堂,特殊情况到大酒店,且除联社领导外,由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合理确定就餐标准、接待规格。严格控制在外安排,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单证必须由各部室的正、副经理签字以示负责。

3.招待标准:各部室来人接待应控制参陪人数,凡人均招待额:内部食堂在20元以上、大酒店在30元以上的(酒水除外)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上述标准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直接统一安排。经批准出外就餐的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4.办公室负责按部室登记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公布各部室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印刷费用的管理

信笺、凭证、笔记本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需要用时向办公室报送计划,统一印刷,勤用勤印,避免过时和积压。

八、差旅费用的管理

1.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相应职务,享受相应的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其中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迫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用:工作人员本市境内出差的,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在40元以内凭据实报实销;本市境外出差的每人每天在80元以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要提高住宿标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加以证明,方可报销超支住宿费。

3.差旅费的报支,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证明,其他人员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证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支。

九、电话费用的管理

各部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原则上不得打个人长途,控制私人通话,严格杜绝非业务通话,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室电话费的支出情况,如果通过查询发现有非业务通话的由通话人自己付话费,有关各部室各部电话费用标准将按其业务量大小另行重新核定。

十、医药费用的管理

在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药费用由办公室设置个人帐户,按照联社制订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车辆费用的管理

1.组织实施《车辆管理办法》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完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一、《XX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传达贯彻学习情况

我局收到《XX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后,高度重视,X月X日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认真学习《XX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要求每个干部职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实施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实施办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本局在工作落实中,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内容采取的具体措施、制定的长效机制和探索的创新做法

(一) 深化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情况

我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首先由各科室根据需要,编制本科室本年度支出计划,制成表格上报局财务部门;其次由局财务部门汇总上报局领导,局领导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压缩一些不合理开支;再次由局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总体要求是压缩行政消耗性开支,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体现艰苦创业、勤俭朴素的原则。我局严格管理各类非税收入,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机关资产管理,特别是管理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不失少、不损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

我局严格差旅费经费管理,无论是干部还是一般职工出差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严格差旅住宿标准,一律不得超标准住宿,凡是超出标准的经费一律由超出者自负。我局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至目前我局没有干部出国(境)考察。

(三)公务接待情况

我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其中重点强调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不搞超规格接待,厉行节约用餐,杜绝用餐浪费。

(四)公务用车情况

我局严格控制公务车采购,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车,至目前我局没有超规定配备公务车。同时,我局加强公务车管理,凡节假日公务车一律封存局里,除公事外,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

(五)会议活动情况

我局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精简会议。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在会议程序、内容、标准上从简,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等支出的有关政策,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和其他各项公务成本。同时精简文件,做到少发文、发短文,各类文字材料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实际管用。

(六)办公用房管理清退情况

我局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按照上级精神,对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全面清退,至目前我局已无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七)资源节约情况

我局努力节约资源,一是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二是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加强办公设备节能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尽量共享使用,不使用时即行关闭,减少待机能耗。三是加强自来水管理,及时收复损坏的水笼头,防止水“跑冒滴漏”,减少水费支出。四是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发动社会面参与情况

我局强化监督检查,指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执行“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办法”的任何人和事进行公开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我局邀请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我局执行“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取得的实效

我局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取得明显的实效,截止今年4月,三公经费支出XXXX元,同比下降XXX元;召开会议XX个,同比下降X个;印发文件XX个,同比下降X个。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等单位参加,县教育局局长、县纠风办主任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教育局为具体承办单位,县教育局局长和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各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部署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县教育局

1、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行为;

6、与县物价局配合,在全县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县监察局、纠风办

1、根据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指导、监督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

3、负责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按照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县物价局

1、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县教育局,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县财政局

1、与县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

3、指导和监督教育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督促和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五)县审计局

1、负责全县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教育局内设审计机构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中发现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六)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1、会同县教育局打击在中小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教材发行市场;

2、会同县监察局制止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教育系统内的商业贿赂、音像书刊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并将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第二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等单位参加,县教育局局长、县纠风办主任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教育局为具体承办单位,县教育局局长和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各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部署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县教育局

1、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行为;

6、与县物价局配合,在全县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县监察局、纠风办

1、根据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指导、监督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

3、负责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2〕25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县物价局

1、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县教育局,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县财政局

1、与县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

3、指导和监督教育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督促和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五)县审计局

1、负责全县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教育局内设审计机构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中发现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六)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1、会同县教育局打击在中小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教材发行市场;

2、会同县监察局制止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教育系统内的商业贿赂、音像书刊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并将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令行禁止。

2.廉洁自律,牢记“两个务必”,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以权力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不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3.严格遵守机关办公纪律,坚持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严禁打扑克、下象棋,非工作需要不准串岗闲聊,谈笑逗闹,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严禁打麻将。非工作需要中午严禁喝酒。

4.认真执行工作程序,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坚持逐级请示汇报,不越权、不越职,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侵犯群众利益,自觉维护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

6.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主动热情,用语文明,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维护团结,遵守社会公德,有话当面讲,不背后议论,不搬弄是非,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二、工作程序

1.文字材料与检查督导。

⑴接收上级文字材料及工作任务。处室按照内部分工,明确接收文字材料及工作任务承办人,处长为负责人。承办人接到上级文字材料和工作任务后要向处长汇报,处长经过分析整理并拿出意见,报请主管主任审批,或由主管主任送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再由处长安排承办人落实。

⑵向上级报送文字材料。处室按照内部分工,承办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19]23号)的有关规定撰写文字材料,处长负责审核把关,呈主管主任审批经主任签发,以本办文件形式上报。

⑶接收县级上报文字材料。处室按照内部分工,承办人接收到县级上报文字材料及时向处长汇报,处长拿出意见请示主管主任同意后(重大事项主管主任送主任阅批),交付责任人按时按质按要求落实。

⑷向县级下发文字材料和检查督导工作。处室按内部分工,文字材料承办人要根据任务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材料起草工作,经处长审核把关报主管主任或由主管主任送主任签发后,以本办文件形式下发。为提高检查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本办实行《检查督导工作登记》(样式附后),凡需到县(市)检查督导工作,由处长请示主管主任同意,主管主任下去请示主任同意后,再安排相关人员下去,并及时准确地将《检查督导工作登记》内容填写清楚,以便领导掌握整体动态。

2.一般性事务。处室一般性事务的处理程序要按照一般干部向处长请示说明,处长向主管主任请示说明,主管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的逐级请示制度办理。

3.特事特办。处室遇到重大问题,而直接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承办人可直接向主管主任或主任请示,根据批示意见,按时按质按要求落实,但事后要向直接负责人说明情况.

三、岗位责任制

1.主任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面工作。

2.副主任

在主任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⑴按照分工权限,认真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保证所分管部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⑵认真做好分管部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服务质量。⑶当好主任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做好全办各项工作。

3.处长

在分管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⑴认真谋划好本处室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⑵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工作程序及职责权限办事,积极出谋献策,但不超权越职。⑶经常组织本处室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⑷坚持每季度制定本处室工作计划,每半年对工作进行一次总结。⑸做好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4.副处长

在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处长不在时履行处长职责。

5.工作人员

在处长(副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⑴自觉地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⑵服从领导,爱岗敬业,主动热情,无私奉献,遵章守纪,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开发办的形象。⑶负责起草撰写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文字材料。⑷认真做好所管业务文件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及时登记,规范管理,严防丢失。⑸主动搞好团结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

四、各处室工作范围及职责

㈠综合处工作职责

1.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

2.负责对外协调。

3.组织起草有关工作报告和文件。

4.负责机要档案管理(各处室项目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每年4月底前交综合处统一管理)。

5.承办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和督查督办。

6.负责宣传、信息、提案工作。

7.负责全办会务、财务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有关党建、人事、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对老干部的管理。

㈡土地处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海河平原土地治理(基地、节水、生态、中改)项目、科技项目的中长期规划。

2.负责起草土地治理、科技项目的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

3.负责起草土地治理、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的编报和批复。

4.负责土地治理、科技项目建议书、扩初设计的初审、编报。

5.负责土地治理、科技项目的统计报表,档案搜集与整理。

6.负责组织、检查、督导土地治理、科技项目的实施、检查、评比和总结,按《奖惩办法》提出奖惩意见。

7.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的组织和申报。

8.负责省农开办、国家办对我市土地治理、科技项目的验收及验收准备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㈢产业化经营处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多种经营项目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2.负责谋划和安排项目区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和名、特、优、新产品基地建设工作。

3.负责拟定多种经营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和实施意见,负责项目管理并指导县(市)多种经营项目管理工作。

4.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多种经营项目的审定申报工作。

5.负责多种经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总结和评比,按省制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意见。负责省办对我市多经项目的评比和验收准备工作。

6.负责多种经营项目计划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档案搜集与整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㈣项目评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市级各类项目的评估论证。

2.负责组织准备申报省办、国家办的新增县、调整县和新立项的评审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分管项目。

4.负责农业开发利用外资项目的跑办、规划及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㈤资金处工作职能

1.负责编制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市级财政配套专项支出预算建议,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负责审核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报和批复意见,参加各类项目的考察论证。

3.负责办理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拨借款,管理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户,做好会计审核工作。

4.负责办理市级配套资金的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科技费、管理费的提取、拨付事宜。负责各类物资招标、评标和采购工作。

5.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配套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负责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资金的验收工作,做好各种迎验准备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㈥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1.监督开发办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开发办直接领导的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协助财政局监察处检查本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重大复杂的违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办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调查。

3.协助本办领导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

4.负责转递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的对象违犯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负责转呈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5.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财政局监察处和本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五、会议制度

㈠、会议名称及内容

1.主任办公会

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参加,综合处长负责记录。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⑴汇报交流当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部署行政、业务有关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及国家、省农业开发办有关农业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⑵审定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工作总结、工作重点、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行政和业务规章制度等。⑶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及干部职工的奖惩、调动等人事事项。⑷其它需主任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宜。

2.主任扩大会议

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处处长参加。召开时间由主任办公会决定。会议内容:⑴重点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办重大部署。⑵研究讨论行政、业务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各处室报告工作进度、项目检查验收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⑶讨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计划、全办工作总结、报告等。

3.业务会议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由主管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项目县、业务处室和综合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不定期,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内容:研究部署有关业务工作。

4.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不定期,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部署机关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需全办干部职工参与表决的事宜。

5.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并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各县(市)农开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总结全市农业开发工作成果,部署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任务,表彰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单位。

㈡、会议的组织及管理

1.主任办公会、常务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由综合处负责筹备,并做好会议记录,同时做好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各处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事前做好准备,议题交综合处审核汇总,经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安排议程,主要议题要印出材料,会前发送与会人员。

2.业务会由有关业务处负责筹备。

3.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组织召集会议的处负责筹备。

㈢、审批制度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计划管理,有关处室在召开会议之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报主管主任审核后送综合处,经主任批准或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召开。

六、财务制度

㈠、财务审批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日常开支在300元以内的由综合处长批准,开支在300元至2019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准,2019元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㈡、经费管理

各项经费由综合处统一负责管理。本着励行节约、勤俭持家、量入为出、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的原则,搞好各项经费使用的记录、反映、报告分析,认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会议费

召开会议,首先由主办处室作出会议开支预算,经综合处审核报主管主任同意后执行。一般会议均在本办会议室召开,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2.差旅费

⑴.出差实行每月定补包干制度。在本市辖区内出差不再领取补助。到市外出差,食宿由所到单位负责的,不再领取差补和伙食补;外出参加会议,不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需由召开会议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按规定日数领取补助,一般地区每日补助15元,经济特区每日补助20元。⑵.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座火车或轮船,乘坐飞机要经主任批准并按规定乘坐普通舱位。按照石财事字[1996]43号文件规定,乘火车一般要乘坐硬席车,从晚8时到早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全天连续行驶12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上述条件而不乘坐卧铺的,按下列规定发个人补助费。慢车和直快列车,按票价的60%计发;特快列车按票价的50%计发;空调特快列车按票价的30%计发。乘坐轮船一般要求乘坐三等舱。超过乘车船和乘机标准的,一般由个人自负超标部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超标的,需经主任批准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每天定补3元,不再另行报销。自带交通工具到外地出差的,不执行交通定补。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一般地区每日不超过40元;县城不超过30元;经济特区不超过60元。超标部分个人自负。⑶.到基层挂职或支援基层建设以及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的,均按石财事字[1996]43号文件和有关文件执行。

3.电话费

⑴.处室一律不装长途电话。工作需要或有急事需打长途电话的,到主管主任办公室拨打。⑵.领导住宅公务电话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包干使用(正县级干部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副县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超额自负、节约归己的管理办法。正县(含正县级)以下干部退休后停止话费补贴。

4.福利费

福利费原则上用于办理职工福利、困难补助、慰问老干部、探视病人、司机劳保补助等。探视病人指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生病住院,由综合处统一组织本办领导和有关处(室)参加,代表单位探视1—2次,每次探视开支一般不超过100元。其他人员探视,费用自理。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牺牲,由综合处统一组织慰问,慰问品不超过200元。严格执行有关抚恤、丧葬费和遗属补助的规定(抚恤金可向民政局申请,遗属补助、丧葬费从福利费中支出)。困难补助,实行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主任办公会议定的程序办理。司机劳保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一月份发放,用于购买劳保用品。

5.接待费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必要、必须、节俭”的原则,从严掌握、杜绝浪费,严格执行冀纪[1997]39和石纪[1997]3号文件规定,各县(市)一般人员到市办联系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接待,综合处安排,标准按15元/人掌握,本办1—2人陪同;各县(市)主任到市办联系工作,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接待,标准按30元/人掌握;上级领导到本办检查工作,由综合处安排。所有接待费开支须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否则一律不予结帐报销。

6.办公费

办公用品由综合处按计划统一购置,完善购买手续,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综合处长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办公用品由综合处设专人管理,并做好领取登记工作. ㈢、专项资金的管理

本办的专项资金指农业综合开发的两项资金(农业开发事业费、科技费)和市政府下达我办的支农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其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1.农业开发事业费

严格按照财农字[1999]102号关于印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农业开发事业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培训、宣传、设备购置及维修等十类项目的支出。

2.科技费

市级科技费主要是用于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的确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国家、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拿出具体方案,经主管主任审核并由主任批准后实施。

3.支农资金

支农资金严格按市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㈣、支票、现金及单据的管理

1.严格支票管理。对外支付凡2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使用支票结算。凡需取用支票必须持有会计签发的审批单,取用支票后在三天内必须报帐。支票随用随取,不准占压或随身携带。领用支票要认真登记,逾期不用及时收回注销。作废要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登报声明作废。

2.严格现金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从严控制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财务室不得私人存放现金。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款500元以上时,提前1天通知综合处,回来后3天内报帐,多退少补。所有借款都要认真填写借据,须经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

3.各种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填写要素齐全,大小金额相符合,收款单位印章清晰,经办人、审批人签字齐全,否则不予报销。禁止白条下帐、顶库、坐支现金。

㈤、其它

严格按石家庄市财政局编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常用标准制度汇编》执行。认真执行市财政部门新出台的各项规定。

七、考勤制度

㈠、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实行下管一级。

1.事假、病假:申明理由,由处长做好记录。非领导职务人员请事、病假三天以内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主任批准;正副处长请事、病假由主管主任批准;主管主任有事向主任请假。所有请假人员上班后要主动销假。

2.假期:工作人员休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假经处长同意,报主管主任批准;正副处长休假经主管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主管主任休假经主任批准。

㈡、旷工

未经批准不到岗或请假到期不归,均按旷工处理。

㈢、出勤记录

以处为单位,由处长或副处长负责做好考勤登记。出勤情况作为考核评优重要依据。

㈣、惩处办法

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5次,旷工2天及事假满5天、病假满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定补(本人住院及照顾住院的直系亲属除外),累计病事假超过公休假的不再安排公休。对迟到早退者给予通报批评,对旷工者给予纪律处分,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八、学习制度

㈠、学习内容

1.理论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法律、法规;

3.中央、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

4.业务知识:英语、计算机基础知识、WTO知识、农业开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国家、省开发办有关农业开发的方针政策等内容。

5.其它需组织学习的重要文件等。

㈡、学习形式和时间

坚持学习日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以处为单位,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内容由处室自定;全办集中学习,由综合处负责组织,一般每月一次。重要学习内容随时组织学习。

㈢、学习要求

1.建立考勤制度。

集中学习,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凡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人员,要及时请假,事后要主动补课。学习考勤记录,作为考评的内容。

2.做好学习笔记。

要求每个人都要有学习笔记,机关支部要加强学习的领导、督促和检查,适时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研讨活动,年终评选学习先进个人。本人的学习笔记及撰写体会文章刊载情况列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九、公文处理制度

㈠、发文处理

1.本办常用公文种类及用途。

⑴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⑵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⑶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⑷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⑸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⑹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⑺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指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一、经费来源:

(一)工委机关经费主要有财政拨入的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以及专项经费。

(二)部门按规定收缴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

(三)其他收入。

二、工委机关的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由部门按规定收入的党费、团费、会费实行统一管理、单设帐号、分别审批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各项经费由工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户专用,专款专用,严禁部门自行开户或自设“小钱柜”。

三、工委各部门在银行所开帐户预留印鉴、私人印章和法人印章由工委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

四、工委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省财政当年划拨数额,根据工委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当年任务和上年经费支出情况,向各部门划拨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各部门按工作需要计划开支,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工委办公室复核。

五、各项经费开支,根据不同资金用途,按照以下审批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工委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由工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室务会议审批。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工委分管领导审批。

4、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或由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二)工委收缴的省直机关党费支出审批:

1、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组织部分管财务的部长或副部长审批。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组织部部务会议审批。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工委分管领导审批。

4、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或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三)工会会费和团费的支出审批按照工会、团委有关规定办理,3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

六、凡需使用全省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的部门,应事先提出计划,说明所需收款事由,由分管领导审批。事业性收款收据,由工委办公室统一购买,实行缴旧领新制度,部门不得擅自购买。

七、报帐时间一般在每周二全天。报销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出报销单,并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和印鉴不全的,不予报销。报销按要求需附有附件的,附件文本须齐全,如:会议要附会议通知文件和参加人数;汽车维修要附维修清单;需要事先请示审批事项的,还要附经审批的请示报告。

八、召开会议或组织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做到会前进行预算并经审批,会后进行决算。会议费开支要按规定办理,坚持勤俭办会,报销按审批程序分别审批。

九、各部门预借差旅费或其他公务预借款,应提前填写用款计划和借款单,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等内容,需经部门领导、办公室分管财务主任或工委主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对所要预借款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凡借款人未结清前次借款的,一般不得再次借款。

十、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办理专项事宜借款的,在办事或出差回机关后,应在十天内及时清理手续。凡出差期间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贴;凡参加会议的,需附会议通知,会议期间无伙食补贴,凭车票只报路途补贴。根据财政厅核算中心规定,出差期间乘坐出租汽车费用不予报销。部门接待及因工作确需在外就餐,应提前报告,并尽可能在定点饭店就餐。

十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发放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购货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领导签字。

各部门确需新增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具,应事先提出,由办公室考察后提出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购买后记入工委固定资产帐。

十二、各部门要认真遵循有关会计制度、财务法规和工委财务制度,坚持执行工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认真履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和审批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用好管好各项经费。

十三、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及时纠正。

十四、财会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自查,每季度将各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每半年要将财务状况向工委财务监督小组报告;年终工委要审定当年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对党费、工会经费和团费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和团省委上报。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日期:2003-12-17作者:系统管理员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控制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全市财力办大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款的申请范围根据实行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单位凡是年度中可预见的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市财政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或临时出现的急办事项,才可考虑安排临时用款。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款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非正常经费,其中包括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表彰和其他专项活动等的用款。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专项工作经费和每年例行召开的大型会议费等正常经费均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另行申请临时用款。

二、临时用款的审核原则

(一)临时性会议用款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会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全额拨款,据实报销。2.各单位承办的经市领导同意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专业性会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补贴50%。3.各单位承办的其它会议,如行业协会会议、研讨会议、跨地区或部门的交流会议等,市财政不予拨款。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规模与会期、开支标准等均按《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深办发[1998]1号)执行。

(二)临时性展览、调研及专项活动的用款1.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我市承办的展览,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的名义举办的大型展览,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贴,其中非商业性的展览补贴80-100%,商业性的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50%;经市领导批准的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专业性展览、推介会等,市财政对非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50%,对商业性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0%;其他形式的展览会市财政一律不予补贴。2.全国统一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活动,国家、省决定由我市承担的调研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的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调研课题,其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由部门组织的临时专项活动与调研等,其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三)临时性表彰活动的用款表彰活动应力求形式从简,提倡发文表彰和精神鼓励。除市委、市政府决定举行的全市性表彰活动由市财政局核定补助数额以外,市直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表彰活动,其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三、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临时用款的审批管理原则是:“请款在先、办事在后,规范程序、简化手续、严格标准、压缩支出”。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承办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前两个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就所报事项是否需要和能否安排临时用款批转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市领导已原则同意申报单位承办的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市政府办公厅将临时用款申请批转财政局,由财政局对申请所列支出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市领导已审批同意拨款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有关单位的临时用款申请连同领导审批原件批转市财政局,财政局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四)凡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批准和财政局审核自行开支、垫支有关经费的,不予追加临时用款。

(五)经批准的临时用款如超支并需市财政追加的,应由承办单位作出说明,市财政提出审核意见,报该承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临时用款在预备费内开支。

四、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其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局长审定;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支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经费安排的,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下临时用款原则不予拨付:1.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会议经费。2.各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的庆典与表彰活动经费。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调研经费。4.公检法机关除中央、省临时交办的大要案之外的办案经费。5.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的超支部分。6.新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正常办公经费以外的费用。7.设有专项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的相关业务费用。属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请款单位应压缩开支,精打细算,如实申报;财政部门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