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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范文

政审意见

政审意见范文第1篇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该同志出生于农民家庭,初中时加入中国共青团,中专毕业后由组织分配到xx县五号渠乡政府参加工作,20**年8月借调到县委组织部工作,20**年12月由于工作需要调入xx县委老干局工作,工作后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该同志历史清白,没有参加任何反动组织。

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2、关于“”和19的中的情况。

经审查,该同志“”结束后出生,19的期间,该同志正在xx县四十里城子乡中心小学就读,没有问题。

二、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三、现实表现

该同志自调入县委老干局及借调到县委组织部工作以来,能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平时能主动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组织部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能做到学以致用。该同志政治上坚定,能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该同志工作积极性高,工作作风认真踏实,工作主动性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及时按要求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素质好,有吃苦实干精神,平时能主动加班加点,对急难工作任务不讲客观条件,不推诿扯皮。根据组织部的安排。该同志主要负责组织部各阶段性学习活动的档案材料收集和信息、通讯协助工作,去年在组织部开展的深化和拓展“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创建基层满意的县直部门活动和求真务实大讨论活动中,能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档案材料诉收集整理工作,使几项工作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去年6月、11月,该同志在住村期间还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宣传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该同志能注意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能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和考验。该同志生活俭朴,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好。

不足之处:政治理论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杨刚同志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杨刚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xx委组织部联合党支部

**年**月**日

政审意见范文(二)

该同志历史清白,无政治历史问题。**年的Xx期间尚未成年,故不予审查。拥护党的***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揭批Xx组织的活动,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能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了高度一致。

在学习上,该同志努力学习各门文化课,成绩在班中均名列前茅。担任某某职务,工作中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带领同学共同为建设良好学风班风而努力,在班中培养了良好的学习和研讨气氛,同时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利用课余时间,积极组织同学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和辉煌历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特此证明

政审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

(一)严格审批时限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

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结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因此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并联实施的,中止审批的决定只能由主办部门作出,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

2.备案项目: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备案的外,在我市实施的各类备案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实施部门应尽快查验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送备材料(或区县转报的送备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其中,申请人直接到办公场所申请的,实施部门应尽可能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市级部门实施的备案项目,申请人均可直接到市级部门申请,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先到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报件。

(二)规范审批结论

审批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下列要求出具书面审批结论: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无论单独实施、合并实施还是并联实施(包括联席会审当场作出审批结论的)的,审批部门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3种之一的书面审批结论。其中,出具“同意”的审批结论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备案项目:实施部门只能出具“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结论,不得作出其他结论。其中,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予以备案”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备案”的结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确审批责任

1.探索试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和“审批结论不规范默认制”,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2.明确下放项目的审批责任。对市级部门以授权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实施机关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市级部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委托的市级部门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的市级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转追究受委托方的相关责任,转追究的方式、方法、内容应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明确并联审批中牵头部门(主办部门)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4个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各牵头部门在批准某一阶段的主办事项时,要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下一阶段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协办部门以及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工作程序等事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并联审批的效率。

并联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到牵头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限制申请人查阅、复制。

三、探索“并联审批+联席会审”的运行机制

实施并联审批的,在预审阶段或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可以通知协办部门委派代表,于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联席会审(以下简称会审)。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代表参加会审,委派的代表应是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参加会审(协办事项审批权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市级协办部门参加会审);主办部门如把握不准协办事项审批权归属的,也可书面通知市级协办部门统筹确定委派代表参加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3个阶段,鼓励、支持主办部门在预审时组织会审。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事先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也可在会审现场向协办部门分发审批材料。其中,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各主协办部门所需审批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比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简化的原则予以另行确定,并在修订的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主办部门可以就某一申请事项举行一次或多次会审。

每次会审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会审情况自行把握,如建设项目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的,主办部门可以中止该次会审,择日继续进行。

会审过程中,主办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的参加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勘踏。

每次会审(包括预审阶段进行的会审)结束前,协办部门委派的代表一般应当场出具书面审批结论,并在书面结论上签名(其签名与协办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协办部门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结论的,可要求申请人事后补齐与统一受理相当的申请材料。

进入预审程序或统一受理后,申请人可书面请求主办部门组织会审,并可在书面请求中指明参加会审的具体协办部门;是否进行会审由主办部门决定。

申请人享有参加会审的权利,主办部门应当于举行会审的2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会审中,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事项与主协办部门的审批人员进行讨论、质辩。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技术、法律专家以及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等机构的代表列席会审并发言。

申请人不承担主办部门组织会审所需的费用。

四、规范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

对本次改革后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定岗定责、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制订办理流程,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所需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加强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或停止实施后的后续监管

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停止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停止实施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对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审批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审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及时有效地抓好后续监管,避免管理脱节。

政审意见范文第3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严格设定行政许可,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并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共利益的原则。按照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要求,全面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行政许可,进一步完善对涉及社会安定、国计民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资源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严格监管。

(三)机制创新的原则。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规范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

(五)效能优先的原则。按照权责明晰的要求,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减少交叉、重叠审批。

(六)责任追究的原则。对已取消许可事项的部门,仍在审批和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擅自设定许可事项或扩大审批范围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问责要求,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同时,对属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部门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做好规范设置工作。

1、严格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或废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条件设立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监督制约和后续监管措施。

2、做好对口衔接。根据我市实际,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防止管理工作缺位、失管。

(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公布和受理,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听证规则,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工作,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8项配套制度。

1、健全受理制度。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申请事项受理后,受理方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做到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要结合机关办公业务系统建设和政府门户网站应用,实行网上公布办事指南、下载表格、受理反馈,以方便公众,提高效率。

2、依法审查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有争议或经审查后不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每个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并制定清晰规范的审批运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4、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年内基本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收费的清理工作。对经行政许可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允许收费外,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

1、构建全市行政服务体系。改革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管理体制,组建*市行政服务中心,并以现有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为核心,市其他有关部门(专业)行政审批办事中心为分中心,区、县(市)行政办事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为网络单位,构建全市行政服务体系。

2、优化审批机制。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的审批改革。认真总结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的“一审一核”和“告知承诺”等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年内凡基本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和承担资质准入管理的行业协会,都要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以提高办事效率。

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WTO规则,建立既符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凡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管理及服务业务,原则上都要通过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网上运行。年内凡面向公众业务的部门,至少有一个办事项目实现网上受理和反馈。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严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健全监督制约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1、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进一步发挥“96666”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力量,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察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本市各集中办公大厅内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进行投诉处理。

政审意见范文第4篇

当前,正值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战略机遇期。为进一步树立“发展为上、投资为本”的思想,营造良好的经营投资环境,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本着“统一、高效、便捷”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权限的调整和审批项目的清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2、营业性文艺培训、文艺比赛、文化展览和经营性艺术摄影、摄像审批;

3、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8、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

9、博物馆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10、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审批;

1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合并、分离或变更业务范围的许可。

二、县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审批和变更;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和变更;

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4、举办营业性演出和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审批;

5、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许可;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和变更的许可;

7、打字复印、名片印刷单位设立许可;

8、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9、申请从事农村16MM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备案。

三、简化的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年审),改为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2、电影35MM放映许可证年检,由原来送证集中年检,改为上门服务审核年检;

3、对新成立的电影35MM放映单位,从新建开始采取跟踪服务。对项目审批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

四、有关要求:

1、调整后的县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自年4月1日起施行。

2、此次调整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既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文化投资环境的现实要求,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各县、区文化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维护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3、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切实把好审批关、准入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文化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

政审意见范文第5篇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企业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前应当办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行为。

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条件和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

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超越法定权限,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全面推进、分步实施原则。凡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区两级同步推行,各种企业类型一并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分步稳妥推进。

3、讲求实效原则。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结合合肥实际,拓展范围,规范运作,力求实效。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1、原则上凡企业注册登记法定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均应试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安全生产、省级以上审批及其他暂不宜实施的项目除外)。

2、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的前置审批都应试行告知承诺制。

3、对首批(详见附表《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未列入的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排,分批尽快试行。

四、告知承诺制的运作方式

1、明示告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企业设立,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涉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受理人员要向申请人指明办理相关审批的行政机关窗口,由该窗口将前置审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书面承诺。申请人应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批机关。

3、证照核发。审批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决定,申请人持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向工商部门申办企业注册,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随即将发照信息书面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实地查验。审批机关自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领证企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对未遵守承诺,达不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消许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企业或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职能,统一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合肥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告知承诺制的顺利试行。

2、加强监督,强化事后监管。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程序、时限等要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后监管措施,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政审意见范文第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届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努力打造“全市最好、苏北领先、全省一流”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纵深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行审批和监管相分离

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按照年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要求,已成立行政许可服务科的发改、经信等20个部门(单位),要实现行政审批职能向该科室集中,行政许可服务科整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部门审批服务项目进驻“中心”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切实把“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落到实处。要避免重审批轻监管、以审代管等现象发生。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后,原职能科室除配合行政许可服务科进行现场勘察、现场验收外,主要从事审批服务项目的监管工作。尚未成立行政许可服务科的部门(单位),要尽快将审批服务职能向科室集中,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科,科室向“中心”集中。各部门(单位)要抓紧落实,确保在6月底前推进到位。

落实窗口审批办件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审批服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实行“中心”窗口签批制度,每星期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凡需部门分管负责人签批的办件,一律在“中心”窗口签批,已实现网上签批的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及时上网签批。要明确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是部门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必须在“中心”窗口坐班服务,办件事项实行“否定备报制”,即:符合办理条件的一般“程序性”办件事项,授权科长直接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在审批过程中有异议或有疑义的办件,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向部门分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分管负责人认为办件有异议或有疑义的,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请示。所有审批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办件质量终身责任制”。

实现项目集中办理、集中收费。县级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全部进驻“中心”集中办理,实质性运作,坚决杜绝“厅外审批”、“体外循环”现象。办理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相关优惠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在“中心”窗口办件涉及收费的,一律到“中心”银行代收窗口统一缴费。“中心”收费银行要根据办件需求,健全收费功能,保证收费环节畅通、资金安全。要切实加强中介服务的管理,中介机构职责、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要对外公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价格认证、安评、环评、测绘等与项目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必须进“中心”集中办理,中介服务要引入竞争机制,已具备竞争服务条件的,由相关审批部门落实2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不断完善审批服务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加强电子政务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部门局域网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网络平台建设,分类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工作。主动做好省、市、县审批服务网上申报的衔接工作。县经信、工商、质监、住建、商务、环保、消防等部门(单位)窗口的办件,需上级部门审批的,要及时做好办件资料网上上传工作,减少企业跑省、市办件的次数。不断完善部门审批网络系统。县国土、国税、地税、交通、人社、公安、烟草、气象、电信、房管办等已开展网上服务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升级运行程序,完善数据库资料,拓展网上审批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全面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外网预审工作。要实现所有办件项目外网表格下载、预申报、办件查询、信息反馈,内网同步受理及审批功能。扎实做好办件的网上登录工作。各部门(单位)窗口办件,要及时登录“中心”审批系统,并实时上传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便于上级部门监督和企业、群众查询。加大网络建设力度。县发改、农委、文广新、规划城管、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无网上审批平台的部门(单位),要依托电子政务系统、行政审批系统,增设服务模块,12月底前实现网上审批。开展网上审批知识学习宣传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网上审批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网上审批程序及使用方法,确保及时、准确履行网上签批和监管。具体办件人员要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习,精通网络办件业务。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群众网上办件知识的宣传,让群众知晓并运用网上办件。

全面实施联合勘察、联合验收。要扩大联审会办的覆盖面,对涉及2个及2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审批勘察事项,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勘察,集中讨论勘察情况,能当场确定勘察意见的,应当场签署;需向窗口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勘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勘察意见;需经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另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实行集中联合验收,及时出具批文、报告或意见。凡无故不参加联合勘察、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采用“缺席默认制”,视为同意联合勘察、联合验收综合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联审联办机制,压缩内部的流转时限,全力打造审批服务快车道。

统一组织集中年检。各部门(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规范集中年检行为,不断提高集中年检效率。对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年检项目必须进驻“中心”,实行集中时间、集中审验。开展部门(单位)间联合年检的项目有:排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开展单项集中年检的项目有:卫生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

大力提高办件效率。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件时限。原法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内的承诺件,原则上改为即办件,当天办结;法定时限为5—7个工作日的,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办件以及需经过专家论证、集体会办等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办件项目另定;凡需要现场勘察的项目,组织现场勘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积极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主体经济能力

推行项目代办制。建立导办服务平台,在“中心”设立项目窗口,实行免费服务,帮助完善申报资料,全程代办相关证照手续。建立项目员制,各镇和“两区三园”要成立项目审批(便民)服务中心,明确并相对固定一名熟悉审批业务知识,具有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同志担任项目审批专职员,专门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各类审批手续代办服务。建立项目员考评激励机制,“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把项目员工作纳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建立审前辅导制。对全县招商引资或技改扩能项目,所需审批事项的材料、程序等,要加强审前辅导。审前辅导由项目申办主体提出申请,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心”直接辅导,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项目现场,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指出申报手续的注意要点和关键环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园区项目员辅导,确保项目早落户、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

完善绿色通道审批。对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三产服务业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实行“全程、特事特办、联合会审、低限收费、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无障碍审批服务方式。对需要报送市级审批的事项,由“中心”与市“中心”对接,接轨市审批快速通道。

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制。开展延时服务,办公时间内遇到没有办结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在确保窗口办结所要办理业务的情况下,方可下班。开通24小时电话预约服务,要按约定的时间为申办人办理有关手续,保证非办公时间的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档。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全县重点项目审批,做到事前主动介入,了解和掌握项目情况;事中指导帮办,加快项目办理进度;事后回访服务,协调解决后续矛盾和问题。

启用“一表制”审批。“中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的要求,分类推进“一表制”审批。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的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所需要的基础信息存入“一张共用表”,实现信息共享,“一条龙”服务。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证”办理事项,实现住建、地税、国享基础信息,由一个前台窗口受理,录入办件信息,相关窗口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信息,窗口后台协同办理,办件结果向企业、群众多种渠道反馈。

四、落实责任,强化协调,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审批职能整合、服务项目进驻、窗口人员派驻和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要把“素质好、能力强、业务精、作风优”的正式在编人员选派到窗口一线工作。要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阶段牵头部门还要做好牵头工作。县政府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行“部门问责制”,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

政审意见范文第7篇

**年9月22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全县政务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全县近年来政务环境建设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行政审批程序不够规范、个别人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够强、一次性告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等三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不够规范问题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是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权力制约,推进依法行政,打造规范性政府的重要措施,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一是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68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我县现有的行政审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县级各部门目前施行的审批项目,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行清理,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防止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错位、越位现象的发生。二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充实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的调整、变更、公示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库,对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编码管理,为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是对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实行“五件制”管理。根据审批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审批权限的不同,对全县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个解剖,严格界定为五种办理类型,即一般事项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现场踏勘或技术审查论证的特殊事项承诺办结,跨部门的事项联合办理按时办结,初审项目承诺报批办理,控制事项答复办理。四是取消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办事。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办公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办事督办监督系统。将行政审批中涉及的申报材料、前置条件、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和格式文本等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采取微机编程格式固定化,让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收费、决定、送达等过程规范化,从根本上取消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审批、收费中的人为随意性,保证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关于个别人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够强问题

公务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事关政府决策的执行结果,事关政府形象。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县里将坚持每年举办1—2期政策法律、公务员行为规范、办公自动化系统操作等业务技能培训班,提高公务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加强教育提高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惩诫机制:一是严格执行《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大足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规范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二是严格执行《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予以过问和追究责任,直至劝其引咎辞职。三是严格执行“效率革命”的“四个严禁”要求,即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态度刁蛮。继续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查对个别思想认识不到位,作风不踏实,存在着违反“四个严禁”的人和事。

政审意见范文第8篇

根据市监察局、审批办、发改委、经信委、建交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公安局、人防办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效能监察登记制的通知》精神及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效能监察登记制,采取“一窗统一登记、逐项领办服务、部门规范办理、全程效能监察”的操作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工作实际,经区监察局、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管办)研究,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设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一)设立窗口,明确专人

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设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配备3名“行政效能监督员”(工作实行A、B岗),按照“一窗统一登记、逐项领办服务”的操作方式,全程无偿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登记、领办、沟通、协调全程服务。

(二)连通网络,搞好衔接

区许可中心提前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连通与市“行政审批运行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网络的衔接,做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正式运行的准备工作。

二、确保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人员、专网进驻到位

(一)充分授权,人员到位

各相关联审部门要分别签订《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选派从事审批工作的骨干力量担任首席代表进驻许可中心并充分授权,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方式,真正做到投资项目在现场联合审批。

(二)业务专网,进驻到位

各相关联审部门要将本部门业务专网于7月12日前进驻许可中心并调试到位,从审批运行机制上保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全过程效能监察登记制的落实。

三、形成机制,抓好实施

(一)公开透明,实时监察

区监察局将会同审管办通过“行政审批运行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中各部门的效率实行电子监察、实时监控和进度督办。定期分析公布各联审部门的审批时效,包括审批用时和自然天数,使审批效率公开透明,并纳入行政效能综合考评体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预警纠错、行政问责。

政审意见范文第9篇

一、进一步减少、规范审批事项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政审意见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积极推进,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事前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衔接配合,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大力推进以部门为主体组织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纳入评价的项目数量要符合规定比例,以后年度要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项目评价,应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事中、事后评价,稳步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深化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的申报。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从编制2012年预算起,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预算,原则上都要填报绩效目标。报送的支出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绩效目标是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或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的审核。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是否体现节俭原则等。绩效目标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须由报送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的批复。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初预算或追加项目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或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支出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规范事前绩效评价

1.进一步规范评审范围。凡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除从特定发展专项安排及区委区政府已明确拨补对象和金额等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必须纳入事前绩效审核。待定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事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纳入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或未按规定实行事前绩效评审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2.积极配合区财政做好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评审,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之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事前绩效审核申报材料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材料,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现场查验。对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区财政局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定,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完善事中和事后评价

1.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作为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财政支出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各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当年需纳入考评项目总数的30%,并在今后年度逐步提高评价比例。

2.明确评价内容。项目事中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跨年实施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主要是对项目绩效目标分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评价。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已完工的支出项目,主要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3.做好评审组织工作。每年一季度,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进行筛选,选取当年拟实施绩效评价的事中和事后项目,制定本年度的绩效评价计划,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力量开展绩效评审,重大、重点项目可借助专家或社会中介的力量。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出具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15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绩效报告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结果等内容。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绩效报告质量进行复核,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四)加强重点项目评价

区财政局将选择部分市委市政府关心、社会普遍关注或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中或事后评价,同时不断拓展评审领域,在做好单个项目评审基础上,选择部分领域的专项资金乃至某一部门或单位的整体支出进行重点评价。每年一季度,区财政局将确定当年事中和事后重点评价项目,下达重点项目评价计划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组织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五)强化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区财政局将把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把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把事后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较好的部门,将在今后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开展绩效工作较差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相关项目拨款、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2.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区财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绩效评审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部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健全机制。各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要抽调财务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精心组织评审,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区财政局将加大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培训、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和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政审意见范文第11篇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市级重点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进行分解。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确定一名调度联系人,由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本市(区)重点项目许可审批手续办理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每个重点项目确定一名项目协调负责人,由有关窗口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该重点项目许可审批咨询、代办、协调等工作。

二、建立主动服务机制。项目协调负责人要主动与项目单位负责审批手续办理的人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主动了解项目许可审批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三、建立并联审批机制。企业设立、基本建设等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凡是需要并联审批的,都要实行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办负责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对工期紧、情况特殊的重点项目,要纳入中心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需要转报上级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要根据项目单位的需要,安排专人全程陪同办理。

五、建立联合踏勘机制。凡是需要多个部门现场勘察、检查的审批项目,由中心管理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窗口实行联合踏勘,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组织一次联合踏勘,争取一次性解决问题,为项目单位减少麻烦。

六、建立项目代办机制。重点项目单位提出需要代办的审批事项,由项目协调联系人提供代办服务,协调有关窗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向调度负责人提出并联审批、联合踏勘申请。

七、建立网上审批机制。重点项目的许可审批手续办理,能够实现外网申报的,要鼓励项目单位进行外网申报、内网审查,实行网上审批,做到办事指南资料外网公开,申请表格网上下载,办理情况网上查询,有关问题在线咨询和投诉。

八、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市、县、镇三级审批服务中心,凡是下级中心调度负责人要求上一级中心协调办理的,上一级中心调度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属于部门系统内的三级审批服务事项,由项目协调负责人直接与上级业务窗口联系,组织联审联批;属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三级审批服务事项,由项目协调负责人向同级调度联系人提出联动服务方案,由中心管理办组织三级联审联批。能够使用电子审批系统的,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九、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市行政审批中心对重点项目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各市(区)中心和市中心有关窗口,要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月调度表,报市中心业务科。市中心管理办将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有关情况定期向重点项目办公室通报。

政审意见范文第12篇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1.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论证行政审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要及时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严禁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或改变审批方式和条件。2.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建设。区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对全区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汇总,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责任、监督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10项要素,形成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送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同时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区级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内部运行机制,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定岗定责、高效便民”原则,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科学的流程和高效、便捷的工作程序,对每一个行政审批环节都要明确标准、条件、时限、收费依据和相应的责任。2.规范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不得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禁止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3.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全区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每年要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区政府每年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建立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制度,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应配备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设立专线咨询电话、专用电子邮箱或网站咨询答疑栏目,做好行政审批业务的指引、咨询和答疑工作。5.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公开确定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实行整改或淘汰,进一步提高审批中介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深化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巩固近年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扩大改革实施范围,进一步缩短并联审批时限,健全主、协办工作制度,完善并联审批措施,推动并联审批改革取得新成效。2.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所在的镇乡(街道)或管委会等组成工作组,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统筹协调下,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领办服务。3.推行“绿色通道服务”。针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等区域的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税费、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法律承诺的审批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会办”,做到集中审图、联合踏勘、同步审批、跟踪协调、快捷办理。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优化程序,简化手续,着力解决准入难、融资难、注册难、用地难等问题,切实做到能优则优、能减则减、能免则免。4.探索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将审批事项分为标准化业务和非标准化业务,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标准化业务要建立科学的行政服务规范或标准体系,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服务窗口、行为规范、监督考核等都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实施;对非标准化业务要明确并细化业务范畴和要求,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5.推行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改革。按照审批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以网络系统为支撑,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统一发证”的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方式。6.推进网上审批服务。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探索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平台,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1.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机制,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监督检查,将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行为,防止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发生。2.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健全行政审批公开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通过建立审批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办时限以及格式文本等办事要件。3.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区级部门,实现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

政审意见范文第13篇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

(一)严格审批时限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

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结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因此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并联实施的,中止审批的决定只能由主办部门作出,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

2.备案项目: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备案的外,在我市实施的各类备案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实施部门应尽快查验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送备材料(或区县转报的送备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其中,申请人直接到办公场所申请的,实施部门应尽可能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市级部门实施的备案项目,申请人均可直接到市级部门申请,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先到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报件。

(二)规范审批结论

审批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下列要求出具书面审批结论: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无论单独实施、合并实施还是并联实施(包括联席会审当场作出审批结论的)的,审批部门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3种之一的书面审批结论。其中,出具“同意”的审批结论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备案项目:实施部门只能出具“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结论,不得作出其他结论。其中,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予以备案”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备案”的结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确审批责任

1.探索试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和“审批结论不规范默认制”,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2.明确下放项目的审批责任。对市级部门以授权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实施机关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市级部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委托的市级部门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的市级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转追究受委托方的相关责任,转追究的方式、方法、内容应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明确并联审批中牵头部门(主办部门)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4个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各牵头部门在批准某一阶段的主办事项时,要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下一阶段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协办部门以及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工作程序等事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并联审批的效率。

并联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到牵头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限制申请人查阅、复制。

三、探索“并联审批+联席会审”的运行机制

实施并联审批的,在预审阶段或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可以通知协办部门委派代表,于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联席会审(以下简称会审)。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代表参加会审,委派的代表应是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参加会审(协办事项审批权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市级协办部门参加会审);主办部门如把握不准协办事项审批权归属的,也可书面通知市级协办部门统筹确定委派代表参加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3个阶段,鼓励、支持主办部门在预审时组织会审。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事先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也可在会审现场向协办部门分发审批材料。其中,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各主协办部门所需审批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比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简化的原则予以另行确定,并在修订的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主办部门可以就某一申请事项举行一次或多次会审。

每次会审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会审情况自行把握,如建设项目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的,主办部门可以中止该次会审,择日继续进行。

会审过程中,主办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的参加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勘踏。

每次会审(包括预审阶段进行的会审)结束前,协办部门委派的代表一般应当场出具书面审批结论,并在书面结论上签名(其签名与协办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协办部门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结论的,可要求申请人事后补齐与统一受理相当的申请材料。

进入预审程序或统一受理后,申请人可书面请求主办部门组织会审,并可在书面请求中指明参加会审的具体协办部门;是否进行会审由主办部门决定。

申请人享有参加会审的权利,主办部门应当于举行会审的2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会审中,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事项与主协办部门的审批人员进行讨论、质辩。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技术、法律专家以及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等机构的代表列席会审并发言。

申请人不承担主办部门组织会审所需的费用。

四、规范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

对本次改革后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定岗定责、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制订办理流程,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所需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加强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或停止实施后的后续监管

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停止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停止实施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对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审批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审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及时有效地抓好后续监管,避免管理脱节。

六、本意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实施。本意见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

政审意见范文第14篇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县级行政审批项目

我县于*年、*年先后对县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次全面清理,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市级机关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我县原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此,最近县政府组织对县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原则:一是合法。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依据;凡属于非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二是全面。凡是县级部门现行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包括依法由上级机关实施的,实际工作中由县级部门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向上级机关转报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即初审项目),以及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审验的年检年审事项都纳入清理范围。三是精简。对于各部门申报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发生或未实施的、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削减;能够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合并。

经过严格清理、审核,取消县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将国土、建设、交通等16个部门的74个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26项,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新增县级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确认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289项(含县级初审、报上级机关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40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的通知》(建政发〔*〕133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清理和精简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凡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自行实施。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统一公布。

二、逐步推行县级机关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盐政发〔*〕141号)精神,借鉴市级机关推进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所取得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逐步推行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从今年起,首先选择5~10个部门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向各部门全面推行。

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主要采取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撤一建一”。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三个以上内设科室办理的,可撤销某一科室,新成立行政审批服务科。二是“增挂牌子”。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内设科室办理的,可在审批事项相对较多的科室,增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行政审批服务科成立或挂牌后,将其他科室的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该科,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其它科室仍负责对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协助现场勘察、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衔接和对行政审批服务科的业务指导。对法律法规授权给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工作量较大的,可以下属事业单位为主体,采用“撤一建一”或“增挂牌子”模式,实行单位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县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编办核准后予以落实。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方便群众,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和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和环节,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合法便捷。项目审批流程各环节、程序要有合法依据,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要予以删除,对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或可要可不要的审批环节要予以删除,尽可能推行项目审批“一审一核”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二是速度最快。与省内先进县(市、区)进行比对,力争做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在全省最短。三是特事特办。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绿卡企业技改项目,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帮办制度,快速跟踪服务;对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多个部门并联审批,确保从快从优办结。

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过堂,重新制定科学、合理、便捷的审批流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再造后的流程要编印成册,分发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执行。对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流程再造工作,并付诸实施。

四、实行审批和收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政审意见范文第15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实行部门(单位)内部审批和监管有效分离,促进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体制。本次改革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本着统一、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流程、减少环节、缩减时间、降低收费。

(二)依法整合原则。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将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到行政许可科,实现部门(单位)内部审批和监管的分离。

(三)统一办理原则。各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行政许可科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二、改革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市级所有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列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具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双重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改革。

三、主要任务

重点是做好“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即部门(单位)内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行政许可科,审批事项到位;行政许可科向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整建制进市便民服务中心运作,审批权限到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部门(单位)审批网络终端设在市便民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到位。

(一)梳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职能配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绍兴市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梳理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与上级审批项目的对接,并按照改革原则拟定审批职能调整方案。

(二)调整相关科室,使审批职能向行政许可科集中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单位),在现有编制数、内设机构数、中层领导职数不增(确需增设的需报经市编委批准)的前提下,调整相关科室,将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与行政监管职能相对分离,统一由行政许可科承担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原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应业务科室整合后综合承担行政监管等职能。行政许可科组建形式具体有三种:

1、撤一建一。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承担的部门(单位),其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应进行分类、归并、调整,撤销一个原有科室,单独设立行政许可科。

2、并一设一。因工作性质特殊,撤销一个原有科室确有困难的,可在合并原有科室的基础上(保留原有科室名称),单独设立行政许可科。

3、挂一合一。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由一个科室承担,或者行政许可(审批)办件量少的部门(单位),单设行政许可科确无必要的,可在原有科室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联合运作。

(三)集中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科整建制向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

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科,代表本部门(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整建制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件量较少即“挂一合一”类的部门(单位),在依法授权的前提下,可委托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各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窗口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由窗口首席代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窗口可批准的事项数要求达到本部门(单位)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90%以上。凡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部门(单位)不得再受理。

因工作性质特殊,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受客观条件限制,经市审改领导小组同意,可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应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考核监督。

(四)行政审批项目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

要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做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部门(单位)网络审批系统终端随同行政审批项目一起纳入到市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共享、网上审批到位。进一步完善网上跟踪、监督、评议功能,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五)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部门(单位)要提高即办件和“一审一核”事项的比例,“一审一核”事项要占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80%以上,所有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50%,一般事项审批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强化窗口审批职责,根据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涉民事项项目等不同项目类型及立项、规划、建设等不同审批阶段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职能窗口实行牵头负责制,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一口收费、集中踏勘、统一会审、并联审批、集中验收的全程服务机制。坚持建设项目审批例会制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牵头、联系、协调、跟踪、监督为一体的高效审批运行机制。

(六)建立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制度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审批和监管相对分离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行政监管职能的科室做好事后监管工作,审批和监管的具体情况应及时沟通和衔接。

四、工作步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组织准备、发动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于20*年1月中旬以前基本结束。

1、组织准备阶段:20*年10月10日前完成。做好学习取经、方案制定、成立组织、会议筹备等工作。

2、发动实施阶段:在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1)10月10日左右,召开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工作。

(2)10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拟定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及职能归并方案,并将清理结果和机构职能归并方案报送市审改办。

(3)11月30日前,完成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好对各部门(单位)进驻便民中心的窗口、事项、人员的衔接工作,分步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工作。

(4)12月8日前,完成对各进驻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

(5)12月15日前,各进驻部门(单位)根据市编委的批复意见,做好内设机构及人员岗位调整和任命工作,明确行政许可科科长及窗口首席代表,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科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经市审改领导小组同意设立的分中心各项工作同步推进。

(6)12月31日前,举行部门(单位)窗口首席代表授权仪式。

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检查验收阶段:20*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全市“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事项清理、职能归并、进驻保障、检查督导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由“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订方案,精心组织。要认真制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做好保留事项的进一步梳理与规范工作,提出本部门(单位)切实可行的“三集中、三到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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