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要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6.0≤Ms≤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二)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区政府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集区地震、经贸、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通信、人武、供电、物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人武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区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等措施。

3、区政府视灾情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慰问,并协助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其他部门的医疗单位,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赶赴灾区进行抢救伤员。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通信保障

区内各通信公司负责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部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区通信。

(5)电力保障

区供电公司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时,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经贸、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必需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灾物品,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以及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等工作。

(8)城区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城区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民兵组织要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控火灾的发生,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协助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作出震后48小时内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区发展计划、经贸、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的要求,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区委、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s≥7.0级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要迅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决策。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副区长各一名,区人武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应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和灾区有关市、县(市)政府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自动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江苏省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陆地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援助。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省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灾区进行以下紧急支援:

(l)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省武警总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经贸部门: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煤炭、建设、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军事管理区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省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办对申请来我省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等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省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详见苏政办发〔2001〕20号)。省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省军区负责同志

省计委负责同志

省经贸委负责同志

省民政厅负责同志

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二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外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外办、省人防办、省广电局、省出版局、省药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武警总队、省科协、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南京海关、省民航局、南京铁路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省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汇报本省区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必要时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的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预报区人民政府做好临震应急反应。

五、其他事项

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xx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文章作者:大客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26日9:54 xx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xx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指导原则: 1、镇地震应急工作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2、根据地震震级、地震灾害程度、救灾规模,分为临震应急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严重破坏镇党委、政府立即进入抗震救灾现场指挥状态,按县总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研究制订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6、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指挥各工作组、各抢险救援队奔赴灾情现场抢险救灾,组织灾情调查人员立即奔赴灾区开展各项灾情调查,并尽快向县总指挥部报告震情动态、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请示抗震救灾的紧急问题,同时和落实各类稳定社会保障措施。 7、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指挥急需用品物资调动,根据灾情、镇内抗震救灾力量和救灾物资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县或邻近乡镇给予援助。 8、督促检查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9、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或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震情监视、灾害评估,交通运输、通讯和应急恢复,抢险救灾,灾民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后勤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防、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宣传报道八个现场工作组。 1、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联系电话:xxxxxxx 主任:兼任党政办主任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主任:党政办副主任 成员:办公室全体成员和临时抽调人员 职责和工作内容:(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随时与县总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局和各现场工作组、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2)协调指导抗震救灾指挥通讯系统的运行。 (3)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各级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镇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 (4)撰写有关报告,经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有关通告,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5)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沟通上下级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6)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震情监视、灾害评估组 组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 副组长:土矿所所长 成 员:土矿所、农业中心水保办、民政办、经济中心、保险公司河西营业点 职责和工作内容:(1)地震发生后,配合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核准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情趋势。 (2)严密监视震情动态,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对策措施,上报总指挥部。 (3)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收集灾情,对震害进行初步快速调查统计,协调和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4)编写震情速报和震情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交通运输、通讯和应急恢复组 组 长:农业中心主任 副组长:电管站站长 成 员:党政办、派出所、农业中心(农机办、水保办)、电管站、西区电信营业部、农村交通协管员 职责和工作内容:(1)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干线道路畅通和辖区内的道路正常交通秩序。 (2)负责调动和征集救灾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辖区内遭受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设施,以及电力、通讯设备和线路。 (4)根据需要布设临时通讯、供水、供电应急网点。 (5)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其功能。 容:(1)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和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 (2)负责抗震救灾期间政策、法规宣传。 (3)报道抗震救灾期间的各类典型事迹。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新闻、信息。 (5)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 四、基本要求 (一)鉴于破坏性地震的特殊性,镇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第一到位指挥负责制。即:首先到达指挥位置的指挥部成员行使总指挥权,负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待总指挥到达后,负责说明已进行的指挥调度情况,并移交指挥权。指挥部所有成员必须先到镇政府报到,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二)进入震区的各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援单位、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统一调动,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镇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地震现场。 (三)震情、灾情由上级总指挥部宣传报道组或镇总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地震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4. 5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 5一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5. 0一5.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适时宣传报道;6. 0级以上地震,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四)各村设立抗震救灾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1、各村分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2、各村分指挥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建地方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分队。同时,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抗震应急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宣传员(宣传教育)、治保员(治安防火)、卫生员(医疗救护)、疏导员(避震疏散)、联络员(通信报警)等,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救援行动。 五、附则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文章出处: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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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县中医院“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震预案”)。

第二条

根据医院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医院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医院各部门,并视震情由医院确定参加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第四条

预案的启动条件

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医院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在医院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实施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

当医院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医院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医院“应急指挥部"。其组长、副组长,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

长:

万振非

副指挥长:

杜文飞

乔天德

许卫红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

杨琳

员:行政后勤科室工作人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医院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医院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医院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职责

指挥部组成部门的成员,在预案启动后,确保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人员十五分钟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不在医院所和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医院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3)负责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医院指挥部指挥长及时参加会议。

(4)接受医院系统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5)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的支援。

(6)负责应急状态下医院内部的保卫工作。

(7)负责对受灾慰问等事宜。

第八条

抗震设防及加固

医院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破坏性临震预报后,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九条

地震应急演习

定期开展关键医疗装置、重要工作岗位的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医护人员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地震应急意识。

第十条

紧急支援方案

院有关部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医院物资库存情况,以便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支援保障。

笫十一条

应急反应和行动

1、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省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医院有关领导、值班室和总值班室。

2、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通信联络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医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震情的信息传递

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急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7、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部抢险救火主要依靠医院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问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由指抨部负责组织,人员由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人员组成。

8、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信等器材和医疗救护用具、药品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9、消防力量的区域联防

根据需要由医院安全部门负责调集消防力量进行消防灭火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县近年来地震应急工作实际,修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或尚未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通知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县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为一般破坏性地震。所在乡(镇)人本文来源:文秘站 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

(一)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县政府领导率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交通、通迅等部门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对震情、灾情情况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县人武部、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州、省和国家支援;

4、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部门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举行关于震情、灾情新闻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见附表一)。

第四章 宣传 报 道

第十二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4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宣传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报道;

(二)5.0—5.9级地震视灾情作必要的宣传报道;

(三)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县地震局参与在省、州地震局的统一布署下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的规模。

第十四条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具体 负责地震恢复建设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条件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现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做好现场应急仪器设备和地震灾害考察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城镇供水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条件保障计划,并做好备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粮食、供销、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二十条 地震、民政等部门要做好震情、灾情速报和灾情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

第七章 救 灾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一切进入地震灾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

第二十三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除军事、军事管制区和国务院、省、州、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来我县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有关部门和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应予配合检查放行。

第九章 附 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9篇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级、小于6.5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市人民政府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区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区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区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区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区应急办和区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区宣传部门会同区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区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市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区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区委、区政府带领抗震救灾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区武装部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区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区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区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电信惠阳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区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区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对于区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由区长、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担任。

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科技局、区武装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分公司、惠阳供电局、区物资总公司、区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组长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组长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装部、区经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公路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组长由*电信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惠阳供电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组长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自来水发展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阳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组长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区各有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本镇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报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弊橹鞣矫?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1篇

地震对档案馆造成的破坏

1.直接破坏

地震是由于地壳运动引起的,所产生破坏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地震的震级,它与地震释放的能量多少有关,也与距离震中远近有关。地震对档案馆造成的直接破坏包括:①档案馆建筑物受损,发生坍塌或倾斜,有时发生墙体开裂、地基下陷,使档案馆建筑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使用功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②档案库房内的柜架系统坍塌或倾斜,有时发生变形,断裂,尤其以密集架为甚。档案密集架由于地震的原因发生倾斜变形时,无法正常开启、运行,有时会严重影响或延误抢救的进行。③档案从柜架上散落,有时会造成页面和包装材料的损毁。④现代信息存储技术对环境稳定性的要求很高,有时轻微的震动都会导致计算机硬盘等设备的损坏和数据丢失,地震中许多抗震性能不良的现代存储设备会导致灾难性的损失。

2.继发性灾害

地震往往会引发许多的地质灾害和恶劣天气,如泥石流、海啸、山体滑坡、暴雨等。这些灾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对档案的破坏,同时也为灾害抢救增加了难度。

3.二次破坏

地震的发生往往是突然性的和瞬间性的,人们来不及采取措施。地震发生后,档案馆建筑的破坏有时会带来一些二次破坏。如:①水灾:由于地震中建筑物的倒塌,往往会使上下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遭到破坏,从而使档案以及装具面临着水灾的威胁。有时候恶劣的天气,如暴风雨,也会通过破损的建筑物使档案遭受水患的破坏。②火灾:在地震中许多供电系统遭到破坏,发生短路或瞬间高压等,有时会引燃易燃物品,而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也会威胁到档案馆的安全。而有些档案和装具以及馆库建筑本身就是易燃物品组成的,所以很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造成档案和建筑被焚毁。③爆炸:地震中,燃气系统、锅炉等都有可能产生爆炸,从而威胁档案的安全。

每一次地震发生后,往往伴随而来的是人们的“地震恐惧症”,虽然这只是心理上的问题,但有时解决不好也会影响灾害的抢救对档案造成间接的破坏。

地震灾害的预防

减轻地震灾害往往通过三个途径,一是预测预报,二是抗震设防加固,三是救灾和重建,三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我国地震工作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因此,作为基层档案馆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防灾减灾体系。依据国家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建立适合本馆的防震减灾体系和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发挥档案局的行政职能,推进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2.搞好防震规划工作。包括注意本地区的地震预测预报、防震抗震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3.做好档案馆的选址工作。本地区如果位于地震多发区,档案馆选址首先应该做好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档案馆建筑避开活断层或易发生地震的危险地带,使其抗震设防标准更可靠、更经济。

4.搞好建筑抗震工作。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档案馆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25―2000)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同时还规定: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标准狠抓施工质量,对旧馆进行抗震加固。

5.合理布局馆库的电、气、水系统。对本馆建筑的易损性等做出预测,明确需要特别关注的地区,如重要档案区、易损档案区、危险区等,并标明供水、供电、控制阀门和电源开关所在地的平面图,避免出现二次灾害。

6.做好应急准备。包括物质上和心理上,做好工程抢险设备和技术准备,包括救灾物资的储备、疏散路线及避难场所的确定等,还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克服心理上的恐惧感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地震后的减灾应急措施

预防性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档案的安全,尽管会使损失大大减少,但危险依然存在,所以在灾后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可以使档案的损失减到最低。

1.灾后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层开减灾自救。

2.对受损档案馆建筑进行危险性评估,在确认对人安全和无二次破坏的危险时,进行档案的抢救,首先应该弄清档案的受损情况,然后确定是否对档案进行转移,在转移过程中,要确保安全。

3.对遭受水淹和泥沙污损的档案,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冷冻等方法,待确定安全时,逐步对档案进行抢救处理。

4.如果档案馆建筑受损严重,灾后档案要易址存放;如果档案装具受损严重,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在搬动装具时对档案产生破坏。

5.提倡现代档案信息的异地存储备份,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3篇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社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害和社会影响。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曲靖市政府、***县政府对事故灾难应急处理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网点。

4、工作原则

(1)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县农村信用社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2)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联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本市或各县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联社宣布实施本预案。

(4)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员工和客户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县领导小组由联社领导班子、部门中层、基社及网点负责人组成,理事长担任组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是防震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

安全保卫部负责防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和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是防震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三、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县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县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联社立即将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和震级通报给各基社及网点,并向上级联社报告。各乡镇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后,要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报告震情。

2、联社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即通知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并召集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报到。

会议由理事长或指定的联社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基社、网点负责人组成。

(2)、听取有关部门震情和灾情汇报。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4、联社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保护好现金帐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由联社统一解决。

5、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联社以联社党委名义号召灾区员工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其他各工作组分别设在组长单位。

2、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如下:

总指挥: 理事长

副总指挥: 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

(1)、保卫组

组长:监事长

副组长:安全保卫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本社金库、营业网点资金和物品的守护。

(2)、抢救组

组长:联社副主任

副组长:客户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救人员,组织自救。

(3)、财产清理组

组长:联社主任

副组长:会计信息部经理、信贷业务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震后资金财产的清理、转运工作。

(4)、抢修组

组长:主任助理

副组长:科技信息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修电路、网线、微机设备、营业场所修善等工作,保障及时恢复营业。

(5)、宣传组组长: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应急预案,学习自救常识等。

(6)、机动组

组长: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

副组长:审计监察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临时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随时听从领导小组领导指挥。

五、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县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社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联社宣布全社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和区域、营业网点注意事项等。

2、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各营业网点张贴避震通知,组织客户避震疏散。

4、安全保卫部加强震情监视,保持与县政府和地震局的联系,随时掌握震情变化。

5、组织抢险应急救灾队伍,准备救灾物资,做好应急工作。

6、安全保卫部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7、各部门,各基社、网点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衍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8、积极做好安定民心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六、联社机关办公楼疏散路线

机关办公楼内员工有紧急情况按照如下路线组织疏散:

1、二、四楼从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厕所端),二楼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四楼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2、三楼从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食堂端),由办公室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3、一楼客户部及营业部就近疏散。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急下楼的人员,可以暂躲在卫生间或楼梯间的休息平台,以减少危险性。

七、附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4篇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1

一、建立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形成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包村干部、村“三职”干部为组员的防震减灾小组。地震灾害发生后,自动转化为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情况搜集、整理、上报。

二、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防震值班制度,确保与上级防震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并及时传递信息。

二是定期举行地震应急演习。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辖各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增强政府的应急指挥能力、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力和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等空旷场所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醒目标志。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抗灾救灾能力,加强技术和技能培训,配备必备的应急交通、通信等现场应急设备和物资,逐步提升我镇防震减灾应急和处置能力。

二是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各类紧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提升其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训与管理,提升其开展抢险救援的能力。建立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我镇应对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能力。

三是加强后勤保障。镇政府要做好接纳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接受和分配救援物资的准备,提供工作配合和后勤保障。

四是积极推进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加强公共设施抗震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对学校、医院、场镇、城乡结合部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时排查隐患。

五是建立应急救灾物资仓库,储备帐蓬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制定物资储备和调用办法,保障救灾物资充足、调度通畅。储备交通图、行政区划图、地质地形图、应急通讯录、应急预案等应急资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地段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高地震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四、完善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时,镇地震部门要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由镇地震办汇总上报区地震办和区政府办公室。镇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五、开展地震应急准备检查

对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油、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和水库、电站、化工厂、爆炸物存储设施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老、旧、危房进行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六、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学校、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增强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镇发生有感地震时,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要确定宣传口径、宣传方式,部署宣传、治安、交通管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

(二)平息地震谣传

当我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由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媒体消息辟谣,以正视听。

(三)应对毗邻震灾

当我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时,镇地震办迅速收集有关信息,并建议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2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事件或周边地区地震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处置。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条件

3.1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有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本镇有感时,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镇境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结束。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xx

副总指挥:xx

成员:xx

三、主要职责

(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运作,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与上报

分管民政的镇领导负责灾情收集与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

(1)开展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调查;

(2)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

(3)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镇指挥部报告一次。

2、抢险救灾

镇长或党委副书记负责人员抢救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各村(居)。

(1)组织救援人员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配合上级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上报,并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3、伤员救治

分管医疗卫生的镇领导负责伤员救治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孙刚、胡雪等赶赴镇卫生院和震区医疗点。

(1)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视情况需要,在人员伤亡集中的村(居)设置医疗救护点;

(2)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提出请求支援方案。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治安维护

分管治安的镇领导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石成喜、郑标等,组织派出所公安民警和骨干民兵分组行动。

(1)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震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3)做好党政机关、水电设施、银行等重点目标保护工作。

5、宣传报道

分管宣传的镇领导负责,孙明军、孙志宇等共同参加,做好震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1)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全镇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与县地震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情及地震发展趋势,按照上级统一口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做好舆情收集分析,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乡(镇)指挥部报告一次,如有负面舆情,立即报告;

(4)配合上级做好媒体接待和社会各界来访工作。

6、综合保障

镇分管政工领导负责地震应急保障工作,李磊、邵坤等协助。

(1)做好全镇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2)做好上级救灾人员接洽工作,协助安排办公、食宿、向导等相关事宜。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职责是:

1、尽快收集震情、社情信息,上报县政府;

2、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3、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科学考察等。

(三)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辖区内或邻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迅速收集掌握谣传范围、内容等基本信息,上报县政府及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公安、宣传、地震等部门做好谣言传播来源调查和宣传辟谣工作。

四、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时,我镇地震应急结束。

五、其他事项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3

 

为了进一步搞好地震应急工作,使全村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XX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XXX镇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村委会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村抗震应急工作,并成立村抗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三到五人),

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即抗震应急办公室、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生活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人口疏散组、恢复建设组。

1、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姓名)担任,

村委主任(姓名)、委员(姓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办公室。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

(2)及时传达贯彻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3)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救灾进展情况。

(4)负责对外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2、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村治保主任(姓名)担任,成员为各生产队队长(姓名)。办公室设在村治保会。

(1)及时组织与加强领导机关和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当地震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防范措施。

(3)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3、医疗救护防疫组主要职责:

医疗救护防疫由村卫生室医生(姓名)负责。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救护器械等,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

(2)地震发生后,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设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

(3)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及疏散工作。

(4)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

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姓名)担任。

(1)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群众,按照村委会的统一部署,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3)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积极组织灾区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5、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组组长由村民兵连长(姓名)担任,办公室设在村委会。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讯速组织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6、人口疏散组主要职责:

人口疏散组由村妇女主任(姓名)担任。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群众进行有秩序的疏散,特别要注意做好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3)配合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7、恢复建设组主要职责:

恢复建设组组长由(姓名)担任。

(1)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损毁情况。

(2)提出重建计划,并报村委会

(3)积极争取外援和筹措资金。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

向镇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各村委在半小时内向镇办公室汇报灾情。

三、中等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地震,或者发生大于6.5级地震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工作组成员迅速到位,按照村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迅速向镇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村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工作。

(三)积极储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

(四)保证供电的畅通。

(五)加强全村的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民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应

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紧急情况及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

六、其他事项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镇抗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了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期间因人事变动职责由新人员自动接替。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5篇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地震、计划、建设、经贸、民政、宣传、卫生、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军区负责同志

**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侨)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科技厅、

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

外经贸厅、水利厅、广电局、旅游局、地震局、电力局、邮电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乌鲁木齐海关、铁路局、民航局、

自治区财产保险公司,**军区、**武警总队、

**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组成:

主任:**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军区、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设在**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综合联络组

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震情等情况;负责传达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建议和意见;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安排专访,组织新闻会;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震情监视组

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灾情信息组

负责了解、收集、汇总灾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国际联络组

负责协调国际援助人员和援助物资来疆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在疆外国人员的救助及离境事宜;负责协调外国救援物资的发放等;负责协调外国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来访。

条件保障组

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的交通、电力、通信保障;医疗设备、救灾资金和急需物资保障;首脑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障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分工

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重点部门)用电供应。

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内贸主管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及分发工作。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及分析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并视灾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新闻单位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

外办、经贸、海关、旅游、新闻部门: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记者到现场实地采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部门对申请来疆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有关手续和我方地震专家赴国外考察的出境手续应特殊处理,乌鲁木齐海关和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部门要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在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及检疫部门就地验收。

发生破坏性地震区域内的外籍专家、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所属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疆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疆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四、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抄报地震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视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作出反应。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政府主要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导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协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驻疆部队、武警总队应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参加救灾。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六)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单位和规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自治区领导同志迅速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设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派往灾区的工作队人员、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政、经贸、涉外部门和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震灾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救援物资和救灾款,并按政府的指标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和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七、临震应急反应

(一)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地震预报后,地震部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各有关部门按应急任务分工检查抢险、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医疗物品贮备、交通、通讯、消防、水电设备、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及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无破坏性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

无破坏性有感地震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破坏,但由于人们的恐震心理等原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类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应加强监测,密切注意震情发展,作出震情趋势判断,并视社会反应情况采取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新闻会、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震情。各新闻机构的地震消息必须准确、严禁虚构和夸大其主导,稿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九、其它事项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或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地震、民政、建设、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商业、物资、保险等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