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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审计报告范文

履职审计报告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一、以反腐倡廉为已任,促进全市廉政建设。

审计制度不仅是维护国家所确定的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且是加强对相关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具体的政治任务。当前腐败现象的特征和反腐斗争的客观要求,以及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认为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发现腐败、查处腐败、预防腐败和权力监督四个环节中的作用。

(一)强化审计机关在发现大要案线索方面的责任感与敏感性

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最重要特征。据有关部门统计,经济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0%以上,而且大案要案多,违法犯罪手法呈智能化发展趋势,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但是,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要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查出贪污、行贿、偷税漏税、套汇、走私、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大公为小公和化公为私,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针对审计对象数量庞大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法,集中力量,选择那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自身熟悉财政财务,精通查账的优势,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积极提供大要案线索,并逐步建立起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二)发挥审计机关在查处腐败中的作用

审计机关第一位的责任是发现和揭露问题,尔后还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腐败嫌疑,审计机关都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一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做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继续参与查证,对案件的突破、定性及扩大战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发挥审计机关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要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在从严治标,严惩腐败的同时,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采取治本措施。审计机关从反腐败斗争的大局着眼,由过去单一的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面转变,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对经济领域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某些制度、政策方面带有缺陷性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努力找出产生腐败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在及时反馈各类审计信息的同时,提出在体制改革、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四)发挥审计机关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腐败是一种权力的滥用,是公共权力运行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本质特征是拿权力或原则作交易,侵吞国家和集体财富,为个人捞取好处,其结果必然构成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破坏和社会生产力的阻碍。从多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多数大要案都是掌管经济实权的行业、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单位和个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发展经济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综合分析我国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所产生的原因,都与一些部门、企业的少数领导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腐败分子、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屡屡得逞并且无所顾忌,在很大程度上又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突出强调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因此,审计机关参与反腐败的工作领域必须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在建立良性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体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注意审计资料的决策有效性,重视信息分析,及时提出促进管理和改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推动审计机关对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一方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完善责任评价体系,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促进相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努力将此项工作真正成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是从反腐败的角度积极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行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对一些、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进行揭露,不断增强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通过审计结果的关注,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来。

二、讲究审计方法注意发现大要案线索

如何发现大要案线索,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我们研究总结出,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综合运用。

(一)从内部控制入手查找重要审计问题线索

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有效性差,这个单位就很可能产生违纪违的问题。因此,基础制度审计已成为现代审计的主题理念,以一个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为切入点,从内控制度到会计核算系统为基本路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尤其是要对不相容职务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和凭证传递程序进行重点检查,以测定内控制度可信赖程度,找出薄弱环节,对审计预期、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做出基本判断安排。

(二)从严从细审核原始证据发现重要审计问题线索

审计的过程从某方面看,也是审计证据搜集、查证,最终获得审计证据支持的过程。特别是以经费收支核算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对审计证据尤其是原始凭证审核,就是一个审计重点。在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无篡改原始数据、伪造经济事项、使用非法票据等、收款收据不按顺序号使用等,从异常数据、字迹、经济往来、账务处理、收款收据使用等,去发现问题和查找一些重要问题的线索。

(三)尝试运用逻辑推理法发现重要审计问题线索

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这些联系又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即根据事务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的关系,进行分类、分析、归纳推理,把相关的问题和现象不断地纳入逻辑分析的视角,又不断地排除非逻辑因素,从现象间的矛盾关系到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推理出一些必然性的东西,发现和揭示重要问题的线索。

(四)政策攻心与实际调查相结合查寻重要审计问题线索

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审计执法,尤其是在进行重大问题揭示与查处时应尝试运用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进行政策攻心。观察其言行,揣摸其心理,破解其心迹密码。即通过对有关人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攻破其心理防线,获取线索。那些心事防线薄弱或受人唆使、胁迫而违纪违法的人,在接受检查监督时往往会发生微妙的心理变化,神色言行反常。如接受谈话时神色慌张,答非所问;提供资料时,有意拖延或借故推诿,表现为一种即后悔又不敢声张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刚柔相济,既一方面向对方宣传法律知识,严肃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另一方面向其宣传国家的政策,使其放下思想包袱,看到光明,主动说明情况和问题。

(五)整合利用平时审计积累的资料发现重要审计线索

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平时审计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积累与整合,以便在审计中进行系统地、动态地、联系地加以运用。将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起来进行分析,通过各个因素的性质分析被审计项目的性质,通过各个局部的性质分析出总体的性质,或将个别的、分散的审计证据综合起来分析,使审计证据形成有充分的证明力的辅助审计方法。

此外,我们还经常结合运用走访座谈、个别谈话法、跟踪决策环节审计法、重要关联业务及资金追踪法、实地勘察法等方法,这些方法的有机运用,已成为我们发现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的重要手段。

四、把握三个环节,确保流程畅通

一是账户入手查源头。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使违法篡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而不留痕迹成为可能,随着财务造假和违法违纪问题不断受到揭露和查处,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监督、隐蔽自己的主要手段。这些情况的出现,必然给以查账为基础的审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我们的对策是,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因为,任何经济案件都与钱有关,银行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载体,能够全面揭示货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尽管涉案人员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查处,但其资金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却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运行的轨迹。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疑点时,特别关注银行账户,查清资金在账户中的运行情况,掌握了资金的流动方向和有关活动,这就抓住了案件线索的根源。

二是固定证据抓要点。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抓好证据环节:第一,资金证据。审计时需要查明涉案的资金是国家资金,还是集体资金或其他资金,收集确切的证据资料来认定资金的性质。第二,实物证据。重点核实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存取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第三,调查证据。审计人员在取得上述两种证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围绕资金运动的方向,深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据。第四,流向证据。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审计人员应按资金运动的各个环节,对涉嫌案件的对象逐个进行谈话,并按审计程序作笔录,取得资金流向的证据。

三是案件移送要及时,由于审计机关受到职能和手段的限制,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工作,才能发挥更在的作用。首先,通过审计锁定除案件线索以外的所有涉案构成要件的事实资料。包括嫌疑人身份、涉案资金来源、性质、数额,贪污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的手段等,并结合案件线索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定性、定罪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的审计分析,并做出审计移送该案的结论,及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审计查案线索向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移交。这是审计查处案件线索的主要工作,也是审计查出案件线索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性工作,必须做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案件受理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其次把握好案件移交的时机并注意保密。审计查处案件,主要是获取证据提供线索,最终破获案件还要依靠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组在获取案件线索的证据后,应及时向受理机关移交,以免贻误战机,并要注意保密,防止涉案嫌疑人畏罪潜逃,给案件处理造成困难。

四是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方式,扩大审计成果。审计调查方式灵活,针对性强。审计离不开审计调查。一是审计调查能够取得在被审计单位无法取得的证据。任何经济业务都有交易双方,而我们审计的通常只是其中的一方,对一些可疑或异常的交易只有到对方去调查,才能弄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取得直接的证据,离开审计调查,许多问题都无法定性;二是审计调查有助于发现在要案线索。在以往的审计中,即使审计中发现很多疑点和异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及资金走向,因未对这些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最后不了了之,若能用好审计调查,在对这些疑点的调查过程中,一些在要案线索就会浮出水面,并取得关键证据。

审计调查作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审计的重要补充,能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能扩展审计监督的范围,扩大审计的影响,深化审计成果;此外审计调查目的性强、涉及面广、重点突出、方法灵活有效,能解决审计中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大兴审计调查之风,大用特用审计调查之法,大讲审计调查之效,大展审计调查之果。同时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以点带面,并与审计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

几点体会与思考

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五个结合的审计工作思路

(一)坚持审计调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思路。审计机关平时要重视群众来信和举报材料,并经常同纪检、检察部门交流信息、互通有无。审计的优势在于:根据需要补充审计计划,随时安排常规性检查,不容易引起被审计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特别关注。尤其涉及重大违纪案件时,在整个问题没有浮出水面,纪检、检察机关不方便介入的情况下,审计机关便担负起“探路石”的重任。遵照领导指示和协作部门的要求,审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一些项目进行常规性的审计调查,重点查证举报内容,获得初步证据和线索进而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审计调查像是“试金石”,手法简单、效果显著。

(二)坚持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关键环节相结合的思路。以真实性为目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审计的职能,它的审计重点是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经济业务的合理性。相对而言,常规审计由于实施时间短、审计资源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注重面的工作多一些,涉及点的工作少一些,对主要经济活动出现漏洞的关键环节不能一一查证,极有可能造成许多重大线索的遗漏。审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既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又要有主动办案的意识,更要具备职业敏感性,善于从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和纷繁复杂的核算资料中发现线索、收集线索、积累线索,善于分析每个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特点,找出问题的“易发点”、“多发点”,精选需要查清的项目,准确抓住问题的实质一审到底,一层一层揭开问题的“神秘面纱”。

(三)坚持绩效审计与分析提炼相结合的思路。绩效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它必须从财务审计入手,在保证绩效审计建立于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系统地进行健全性调查和符合性测试,找出并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薄弱环节,运用分析提炼的思维方式,设计“违法违纪假设模型”,就很容易发现相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四)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检查“死角”相结合的思路。经济责任审计因其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属被审计单位的“非常时期”,许多长期积累的矛盾一般会在这个阶段爆发,隐藏深层的问题也可能逐渐暴露出来,常规审计未能完全涉及的方面,比如盘点难度大的存货、对外投资、账外经营、涉外办事处都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审计人员如果及时指导、参与检查“死角”的行动,那么发现案件线索的概率会大大提高。

(五)坚持专项审计与非常业务相结合的思路。非常业务是指违背常规或常识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它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违法违纪行为,对非常业务的关注是审计人员发现大案要案的又一重要途径。在专项审计中重心对非常业务的检查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专项审计针对性强、内容单一、时间相对充足,容易发现违纪线索;二是专项审计涉及的专项资金或建设项目管理相对严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不容易发生非正常业务,如果有肯定存在问题;三是专项审计一般采取的方式有“上审下”、“联合审计”、“交叉审计”,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便于内查外调、对照检查,问题线索容易暴露出来。

二、掌握规律,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协作

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线索查处过程的调查,我们在查处大要案线索方面形成了一种规律:第一步,抓住审计重点,不能让其惑;第二步,抓住关键线索,不能让其断;第三步,抓住关键资料,不能让其毁;第四步,抓住“双线人物”不能让其逃。即抓准审计重点----发现疑点----抓关键线索----控制关键资料----牵出知情人或当事人----最后突破取得证据----分析定性----移送案件线索。

以上几个环节中,我们认为加强与纪检监察的配合尤为重要,也是确保案件是否有效突破的关键,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予提前介入。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__县审计局自20__年以来,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审计机关实际情况,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和自评小组,制定落实了《__县审计局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职责实施方案》,规定了审计局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对即将迎来的教育督导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法及措施

(一)加大教育工作审计力度,对20__年—20__年教育工作中涉及到的教育经费核拨、使用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核拨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落实核拨情况,对发现滞留、挪用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对教育附加费是否专款专用,基建款、房屋修缮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校企业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创新工作方法,发挥审计作用,在教育工作审计中,全体审计人员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职责,明确审计目标任务,对涉及教育工作的审计项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加大对教育局、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力度,加强对校办企业的审计监督,杜绝校办企业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

(三)加大政府性教育投资前置审计和结算审计力度,近年来,我县的教育投入经费与日俱增,建设项目较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对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我单位审计人员,深入建设工地,认真查阅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实地勘测工程量,对工程建材做详细检查,对所建工程全程进行跟踪审计,有效的确保了工程质量,做到了高质高效,使建设经费发挥了最大效益。

(四)加大对教育工作审计中的资料收集,在审计中注重审计资料的管理使用,认真编写审计日记,做好审计报告的起草,项目完成后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装订,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审计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存在问题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对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

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和市局的工作安排,我局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7日,对县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一方面摸清了工程规划完成和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对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4个校安工程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县级资金筹措困难;校建工程批建繁杂;建设用地征用较难;以前年度审计发现有关D、C级危房虽已封存停止使用,但未进行拆除;部分工程建设存在超现金限额支付工程款、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审计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除D级危房、禁用C级危房”的文件要求。尽早对封存停用的D级危房进行拆除,保证学生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2、不断加大本级财政对校安工程建设投入,积极向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争取校安建设资金,全方位、多渠道整合县直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资金向校安工程倾斜,特别是世界宣明会捐赠资金、县扶贫办扶贫资金,确保我县校安资金投入达到五年校安规划投资要求,力争2013年圆满完成我县的“五年校安规划”建设任务。

3、加强工程量审核,严把签证关,防止多计、重计工程价款,确保校安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对教育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我局对县教育局2010年、2011年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计。同时重点审查教育经费是否合理使用,基建经费是否切实用于改造危房,是否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三、对经费投入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项审计。

针对历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局对经费投入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项审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投入,切实履行职责。审计重点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标准、按序时及时拨付,且在核定标准的时候对农村寄宿生较多的学校、学生数较少的学校有所倾斜;二是学前教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三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四是校安工程、师资培训等专项经费的落实;五是教育规费的征收与足额拨付、规范管理使用。

四、对教育费附加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延伸审计税务部门时,审查城市教育费附加是否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15%划拨、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足额征收,以及开征的其他教育附加,是否足额及时用于教育。

四、加强公用经费审计,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以往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学校进行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要求,着力解决好一些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不规范、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重点问题。指导学校将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

四、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切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审计评价要依据审慎性原则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内审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必须以审计内容为基础,所作出的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这就要求履职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审计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可能形成审计风险。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9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0篇

当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立项可采用附带式审计的方法,与相关审计融合实施审计。如“征信管理绩效调查”项目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一常规责任审计进行,属附带式的绩效审计项目,这个审计项目在程序上有所简化,所有程序全部做到与常规责任审计紧密结合,审计报告的许多数据可以直接取自于常规责任审计获得的证据材料,审计建议部分反映的问题也可以在常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诸多材料基础上综合而成。

附带式审计的做法符合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融合相关审计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是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较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审计方案的方法探索

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审计方案要解决为什么要审计、采用何种方式、审计的切入点是什么、审计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要运用评估判断方法初步解决审计取证的导向问题。评估判断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绩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政府交办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审计任务,要反复体会任务的宗旨,吃透相关审计标准,把握好审计尺度。

同时,调查问卷、表格的设计要具有很强的总结性,这样便于审计报告阶段的汇总整理和判断分析。

以审计内容的可比性和客观性为导向,将审计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这里提出的审计范围是指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等常规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限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无需考虑时间的切入点问题。但对于绩效审计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项资金投入或是一个决策行为产生的效益和显露出的问题具有“滞后性”特征,大都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产生,绩效审计的时间范围需要选择若干个年度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绩效审计,经常强调要突出审计重点和讲究审计方法,唯独比较容易忽视审计的时间范围问题。

三、实施审计过程的方法探索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自身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以人民银行职能为切入点,从决策、管理的效果入手,将履行职能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关键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审计效能,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已开展的问卷调查等项目,从中抽取重要的事项同步开展绩效审计,也是开展绩效审计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调查,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对行使职能等过程的监督上,而是应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促进取得审计成效,对绩效审计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作出处理。

四、写作审计报告的方法探索

在审计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报告前置的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就要运用问题假设方法初步解决审计报告的基本架构问题。即审计报告要回答反映什么情况、是反映正面成绩还是反映负面问题、会有哪些普遍问题与典型问题并如何反映等方面的内容。

审计假设理论认为,在审计目的性和可证实性假设的基础上,就可以对错误与弊端(或成效)的存在、性质、原因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假设,这样便于确定审计取证的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程序技术,以利于查明问题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对材料选择的取向作出初步决断以后,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审前调查掌握的信息材料,根据审计假设理论充分发挥审计专业判断的作用,就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提出问题假设。

引入审计定级的方法。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每次审计结束时,都应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体评价,另外,内审部门还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按照重要程序进行分级(分为非常重要、重要、次要、无关紧要4个等级),重要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需要管理层采取一定措施。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报告;基调;客观性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2009年,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是,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同处于单位的大环境之中,很难真正的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对于内部审计来说,独立性派生于客观性。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真正地坚持独立性。每一位理性的管理者会公平的对待下属,希望客观地评价下属的履职情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基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取向,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报告是内部审计师获得管理层完全关注的一种完美机会;内部审计师应把内部审计报告视同为卖主向企业的总经理展示其产品的一个机会;一次事先准备好、测试好、构思好的公开展示,只有客观性的报告,才能经受得起时间与事实的考验。那些哗众取宠,充斥恭维的基调、不实之词的审计报告只能蒙骗一时,终究要被事实所的。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Z].2009.

2、理评.社会文化视角下的内部审计――访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教授[J].中国审计,2008(14).

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指定辅导用书:实施内部审计业务[M].西苑出版社,2008.

4、王光远.现代内部审计十大理念[J].审计研究,2007(2).

5、杨时展.杨时展论文集[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2篇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区分 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在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为:①存在不实审计报告;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③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④所遭受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②时,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职业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相似点又有不同之处,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明确两个概念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生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的存在而激发的。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持续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受托方应该以报告形式,将受托经济过程与结果通过会计记录想所有者汇报,并保证其报告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会计责任。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二是责任对象相同。因为财报信息使用者很广泛,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者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供应商等等负责,故一旦出现财务造假事件,无论是哪方责任,财报信息使用者就会将矛头同时指向会计责任主体和审计责任主体。三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客体相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客体。会计资料作为管理当局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就当然成为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为考核对象,对衡量会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发表意见。(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下产生了公司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二是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选择合适恰当的会计政策真是公允的记录公司经济活动、反应经济成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而审计责任的内容是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责任角色不同。会计责任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角色,而审计责任主体则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起到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的作用,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面临的是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必要审计程序,基于一定重要性水平,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还可以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着很多共性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两者混淆,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有助于促进管理当局履行会计责任,克制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企业的“替罪羊”,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有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独立性,按审计准则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才能免于进行财务造假的被审计单位的“陷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替罪羊”。(三)有助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两种责任的区别,司法部门即可明辨责任方,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丽,谷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J].工业技术经济,2004,(2):23.

[2]谢盛纹.浅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D].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3篇

1、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调整前: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调整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承诺制: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调整后:实行双承诺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均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供两份承诺书)

3、审计报告的出具及报送对象:

调整前: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本级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调整后: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试行)格式见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

4、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调整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责任界定内容见《规定》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5、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4篇

1、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调整前: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调整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承诺制: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调整后:实行双承诺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均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供两份承诺书)

3、审计报告的出具及报送对象:

调整前: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本级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调整后: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试行)格式见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

4、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调整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责任界定内容见《规定》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5、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经济监督 评价和鉴证 反腐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20-02

近年来,国家反腐的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进行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从法治的层面治理腐败问题。内部审计是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可有效加大反腐力度,助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这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部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来规范内部经济行为,起到自我督促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及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与整改,促进单位内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评价和鉴证。评价职能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及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鉴证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管理活动情况的鉴别和证明,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得出审计结果。评价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全部内容。主要对单位的投资决策、计划和远期目标的实现可能,经济管理情况,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了解领导干部是否有效地管理了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切实履行了其应有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可针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有针对性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效促进单位经济活动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可以为组织部门提任、调整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在反腐倡廉体系中如何有效发挥其职能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主要有四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要想开展好审计工作,审前准备阶段是关键。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审计应准备的事项和审前调查。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占用单位公配资产、物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后勤等方面规章制度、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被审计单位本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年度的预算批复、综合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以及执行情况分析、决算等。审计实施阶段是按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阶段要做的工作是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个别座谈、移交审计资料、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及整理、复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等。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座谈程序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这些程序,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报告阶段首先要综合审计情况,在归集、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和综合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撰写完毕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党委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组视回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予以复查。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同级干部、纪检、后勤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撰写审计意见书,并下发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阶段主要是审计回访和督办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视情进行回访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限时督办整改,并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对督办整改问题,也可定期通报或公告整改进度情况。

2.装备物资采购、信息化工程及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投资实行跟踪审计。主要分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后续阶段审计。前期审计阶段首先是对前期立项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及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其次是对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的前期准备情况、程序是否合法,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及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最后是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审计。主要审查签订及双方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是否规范。

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信息化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跟踪审计。一是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即现场签证、监理会及日常工作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基建办的工作是否有效,分工是否明确;四是审查工程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五是严格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后续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验收的组织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验收后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及竣工验收报告情况。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投资完成额情况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编制情况,工程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

3.加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一是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审查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本单位发生经济案件问题。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在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和物资等重大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是否有公款私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况等。

4.要努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这是开展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界定领导干部在各个经济事项中经济行为的主次;评判领导干部履行经济(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0页)责任的相应等次。其次有关干部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责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

5.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审计人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审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都不能满编配备;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都是具有财务基础的审计人员;三是审计手段创新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审计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按编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选调审计人员时,要注意审计人员专业结构,选调具有计算机、基建、信息化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审计人员,以适应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审计人员梯队建设,使审计队伍具有延续性。其次要提高创新能力。面对审计形势不断扩展的需要,还用老一套的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审计工作形势,要针对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运用具有符合专业的审计人员时,要不断总结、创新出一些新的审计工作方法,来完成新的审计工作任务。

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一定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功能的强大作用,有力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逐渐实现反腐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岳瑛.内部审计的几个职能作用.中国内部审计,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