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

金融考察报告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__省农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体制、机构的总体情况。

1、体制相对独立,管理制度健全。

按照农总行要求,__省农行已于20__年11月完成了审计体制改革,撤销了二级分行所属的审计机构,上收了16个二级分行的审计职能,建立了13个审计办事处(其中按片区设3个,按行设10个)。这13个审计办事处是__省农行的派出机构,代表省农行独立直接履行对派驻行的审计监督职能,其日常工作由省农行审计处管理和指导。审计办事处与派驻行是相互独立的机构,是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审计办事处不参与、不干预派驻行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但审计办事处主任可列席派驻行与业务有关的党委会、行务会以及各类委员会会议和重要专业会议。

审计办事处为副处级机构,每个审计办事处配备了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每个职能科室配备一名科级干部。审计办事处人员实行“系统管理、切断利益、档案保留”的原则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和待遇等按照“收入不降低、略有提高”的原则执行。审计办事处有关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到省农行,省农行专门成立审计党委,审计办事处成立党支部。工会和共青团关系也上收由省农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办事处对省农行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农行审计处负责审计办事处的日常工作考核,定期对审计办事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体制改革以后,__省农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大大增强,权威性得以进一步树立,对各种违规违章现象的威慑作用更加明显。

同时,为加强对审计办事处的日常管理,__省农行审计处先后制定了审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经费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办法、审计办事处内设科室及其工作职责、党支部管理办法、审计办事处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以此规范和约束审计机构日常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过将近半年的实践检验,成效明显。

2、机构设置合理,人员充实精干。

截止20__年3月末,__省农行共有审计机构14个,专职审计人员259人,约占其全行员工总数的2,已基本达到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规定比例。省农行本级审计处人员18人,设置6个职能科室,即内部控制管理科、责任审计科、专项业务审计科、非现场审计科、督办科和审计办事处工作科。审计办事处241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形设立内部科室。科学合理的机构及人员配置为__省农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日常运作情况及主要经验。

近2年,__省农行审计处共组织开展审计项目931个,审计经营机构148个,参加审计人次8223人(次);审计总金额2987亿元,基本覆盖了农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审计发现各类问题31064笔,涉及金额335亿元,纠正各类问题20459笔,纠正金额217亿元,发现经济案件1件,涉案金额51万元;对审计出的各类问题共计提出整改建议8418条,实际被采纳7990条,采纳率达到95;共计实施经济处罚金额104万元,其中,对108个单位处罚36万元,对3093名有关责任人处罚68万元;移送监察和人事部门建议处理25人,实际处理25人;督促整改各类问题23525个,督促建立健全业务规章制度203个,制定和完善审计规章制度24个;20__年审计发现问题的综合整改率达到87.48,比20__年的70提高了17个百分点,避免风险和损失57605万元。在此期间,__省农行审计部门还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掌握信息进行及时归纳提炼,揭示了不少带有全局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较好发挥了内部审计的风险预警和监督保障功能。

1、实行内控评价结果“四挂钩”,不断巩固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

为切实抓好内控建设,__省农行将内控评价结果实行“四挂钩”:一是与被评价行业务经营和操作人员切身利益挂钩,在二级分行业务经营综合考评中占15的分值;二是与领导者的任期考核挂钩,在二级分行领导班子任期量化考核中占5的分值;三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中占5的分值;四是评价结果与干部任免、评先表彰、经营权限等挂钩。“四挂钩”办法开创了全国农行系统内控评价工作的先河,它有力地推动了__省农行的内控建设,规范了各项业务决策与操作,强化了基层行风险防范能力。自20__年农行系统开展内控综合评价工作以来,__省农行发现问题数逐年大幅减少,累计发现问题数从20__年的39495个下降到20__年的3347个,县级支行一、二类行占比从60增加到98,已连续5年没有四类行;二级分行评价发现问题数比上年减少160个,下降11,首次出现2个一类行,消除了三类行。

2、认真履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各级行人事任免提供决策支持。

最近2年,__省农行共实施干部离任、责任审计342人。主要做法,一是严格审计程序。每个审计项目都严格按照审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审计报告、整改处理和归档等5个阶段24个环节进行。在程序上,坚持“先审后离、事前介入”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委决策、人事部门通知、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二是确定审计机构范围。要求审计抽样的机构规模达到一定的比例,对二级分行

行长的审计,抽查的县级支行和营业机构数均不低于所辖县级支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的20,并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及利润情况按好、中、差进行抽样。三是确定审计重点。主要对被审计对象直接决策或参与决策审批事项、直接经营管理、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审计深挖细究,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坚决一查到底。四是逐步改进审计手段,加强审前调查、外部取证和审计分析。认真做好审计前问卷分析,尽量利用内外部检查成果。在审计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审计证据,均要求审计人员当场复印,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附在审计工作日记之后备查。2年里,经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岗位未变动的41人,提拔的65人,平调的186人,免职的44人,降职3人,撤职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3、突出重点,抓好专项审计。

2年间,__省农行针对业务的重点、热点环节,组织开展了贷款风险分类、20__年以来新发放贷款、业务经营指标真实性、个人贷款、表外业务、账外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抵债资产、系统内往来联行资金、内部授权、信贷业务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等14项专项审计。通过审计,揭示了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存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规范了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促进了依法合规经营和科学发展。

主要做法与经验,第一领导重视是保障。各次专项审计都得到了__省农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第二规范审计程序是基础。每次审计,__省农行审计处均统一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内容,下发审计通知,布置各审计办事处开展审计,省农行进行重点督导。各办事处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第三审计质量是前提。在开展专项审计前省农行针对审计内容组织培训,进一步明确审计任务,以提高审计质量;为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要求在开展专项审计前,审计组长要与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领导、审计人员与审计组长签订《中国农业银行__省农行审计项目责任书》,以落实审计责任;在审计中实行审计日记制度。在现场审计前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搜索疑点下发各审计办事处核实,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第四审计纪律是保证。要求各审计组在被查行机关和支行办公楼较醒目处张贴《勤廉监督公示》,主要是“六坚持”、“八不准”。五落实处罚和整改是关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维护了审计的权威性。20__-20__年3月专项审计共计实施经济处罚81.2万元,其中对65个单位处罚39.2万元,对794名责任人处罚42万元,移送监察和人事部门建议处理50人。__省农行还十分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在后续审计中,对处理处罚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加重处罚。

4、变革传统审计方式,加大非现场审计力度。

__省农行的非现场审计工作起步于20__年,当时省农行审计处即专门设立了非现场审计科,配备3人,是全国农行省级分行中人数较多的一个行。主要做法,一是根据现场审计项目需要,搜索出疑点线索,提供给现场审计人员核实和使用;二是授权给下级行审计人员使用,根据各自项目需要,自行组织搜索数据疑点并进行核实;三是做好经常性的非现场监测分析工作,根据监测到的疑点,组织现场核实。四是加强对计算机疑点线索的筛选,使线索准确率大大提高,有效支持了现场审计工作开展。

5、强化审计纠错功能,抓好审计督办工作。

__省农行于20__年3月新设立了审计督办科,这在全国农行系统是第一家。审计督办科专门负责对各类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和后续审计,这有利于整改工作的全面彻底,体现出__省农行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高度重视。督办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培训,对审计人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后续审计暂行办法》的重点进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二是规范建立整改台账。要求各审计办事处和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整改台账》的登记和管理。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时进行《整改台账》登记,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并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三是认真开展后续审计,跟踪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四是对关键业务风险点进行分析排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提出针对性综合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在过去的2年里,__省农行审计处先后被农总行授予内控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审计工作先进单位”、“计算机非现场审计工作第3名”;被__省审计厅授予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农行评为20__年“先进集体”,4个精品审计项目被__省内审协会征集参与全省优秀审计项目的评比。理论研究成果有2件获全国内审协会三等奖、5件获全省内审协会一、二等奖。

二、考察体会与建议

考察组全体成员在领略西南边陲迷人风光、感受大自然鬼斧神工般造化的同时,还多次组织了内部讨论。大家紧密结合此次__取经所得和各家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集思广益,畅谈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体会,并提出不少好建议。

(一)内部审计总的发展形势很好,空间广阔。

近几年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安然、世通、环球事件,以及中国银广夏、中航油等案件的发生,引起各方警觉。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内企业正面临着更多严峻的内外竞争压力。因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新形势下,企业决策管理层必然会对内部审计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的任务会进一步增加,这就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中国审计风暴对内部审计也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20个具体准则,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科技部、广电总局、交通部等部委也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内部审计规定。可以说,内部审计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其重要作用已日益凸现,内部审计工作大有可为,前景灿烂!

(二)总结__经验,对促进我市金融业内部审计工作有积极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组认为,__省农行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方面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一是要不断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基石,也可以说是审计工作的灵魂。__省农行全面上收地市级分行审计机构,成立省农行审计办事处以后,审计人员与派驻行的利益关系被完全切断,审计人员收入相比同职级人员上浮10%以上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彰显出__省农行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意志和决心,值得我们借鉴。二是要强化内部审计在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鉴证评估功能,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主导推动作用。__省农行通过推行内控评价结果“四挂钩”办法,有力地激发了全行各个层面的内控管理热情,使内部控制成为全行上下人人参与的自觉行动,成为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在根本上促进了其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完善,促进了全行内控局面的连年持续向好,__省同行的这一做法尤其值得学习。三是审计整改抓得实、抓得紧。__省农行内审通过设立专门的审计督办科室,专职内外审计发现问题的督办落实,其意义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举措,而在于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实质就是通过建立审计整改机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全面整改落实,切实发挥好内部审计的作用,这是__同行又一个亮点所在,值得我们认真回味。

(三)认清形势,放眼未来,努力把握金融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金融业作为一个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整体风险较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金融机构不断加大营销力度、积极拓展中高端客户、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业务创新,这对于增强金融业盈利能力,提升其自身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客观上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我们认为还得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只有通过强化对各项金融业务的监督,把握风险重点,多方着力,严格风险管理,努力从源头预防和消除各种风险隐患,才能求得金融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内部审计也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在几次考察组内部讨论会上,成员们谈了不少好的观点,提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1、着力倡导和建立新型审计监督模式,逐步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有成员提出香港汇丰银行内部审计所采取的做法可以借鉴,那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审计。它是以合规性审计和风险排查为基础,以严重违规行为和案件的防范为重点,以风险的内部控制为核心,根据被审计对象的风险程度排序结果,来配置审计资源,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资源向风险程度较高的对象倾斜。审计的主要内容围绕着控制环境、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交流反馈、监督评价纠正等内部控制“五要素”展开。风险导向审计能够更加体现审计资源的性价比,使审计人员重点关注重大的和异常的金融业务,突出了审计重点,避免审计人员陷于大量繁杂的金融业务而失去审计目标。当然,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关键在于更充分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建立内容广泛的审计数据资料库等等。

2、再造内部审计流程,不断适应审计环境变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增强其有效性,就必须对传统审计流程进行改造。审计流程改造,就是要努力改变“重检查,轻整改和责任追究不足”以及“重检查结果,审计过程质量控制不够”等各审计环节间畸轻畸重的状况。唯如此,审计的有效性才能得到提升。审计流程改造后,每个审计项目由检查、评价、整改和追究等环节组成完整的审计循环,每个审计环节,都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操作工具。对此,具体可以借鉴国外同行的做法。

3、实行持续审计监督,保持风险监控的连续性。为改变对被审计对象现场审计监督的间断性、不连续缺陷,银行内部审计还应从实际出发,实行持续审计监督。一是要明确持续审计的定位。将持续审计作为整个审计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填补两次现场审计之间的监督空白。现场审计间隔期间,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经营活动继续实施动态监测,对问题疑点进行审计查询,作出风险评价与预警,防范审计间隔期间的风险,且为下一次现场审计提供依据。二是要建立持续审计的流程。持续审计一般以非现场审计方式进行,基本流程包括信息资料收集、持续监测分析、信息使用反馈三个阶段。三是要制定可操作的持续审计措施。对每一个被审计对象,指定监督人员负责持续审计。审计部门对监督人员的持续审计工作应进行考核。

4、高度关注金融业务电子化发展趋势,努力尝试并开展金融业IT审计。和其它领域一样,金融业务的每一项创新都是与IT技术密不可分的。自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于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风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在彻底改变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形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网络银行在拓宽银行范围、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以其特殊的经营形式及风险特征,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包括银行业的监管内涵及监管模式均面临挑战。对此,一方面要改进外部监管、提高IT技术保障、加强制度约束与控制;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也要积极适应并努力作为。审计部门要抓紧充实IT人员,尽快掌握相应技术,组织尝试对银行内部网络运行系统的测试和审计。同时,要加强同业间网络银行的监管合作,共同防范和阻击风险。此外,还应把提高审计从业人员包括信息技术等在内的综合素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滚动实施,以不断适应金融电子业务的发展。

5、注重审计部门自身管理,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管理标志着内部审计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世界很多国家将审计管理作为审计机构的一门科学,用于使审计工作规范化,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结论质量。国家审计署在五年规划中把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促进提高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作为今后要着力加强的基础工作,非常必要,是高瞻远瞩的战略举措。审计管理是个很大的概念,审计署规划中提出的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审计行为,大力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整合审计资源,以及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干部管理机制和审计职业教育体系等,都是审计管理的范畴。搞好审计管理对于全面提升我们金融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是强有力的保障。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印度;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392(2006)11-0004-02

一、印度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及现状

(一)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情况及特点

印度金融外包服务业自九十年代未开始高速发展,年均增长率为56%,2005年总营业额达280亿美元,直接从业人员25万人。印度金融外包服务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初期阶段,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和机构为降低成本,在印度设立外包中心,从事较简单的文书类业务处理;二是发展阶段,外包中心逐渐适应当地情况,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出现了大量独立的第三方外包企业;三是成熟阶段,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外包企业开始为客户提供综合报告、趋势预测、决策参考等项服务。同时跨国并构增加,很多企业被国际大公司所收购,第三方外包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大为提高。

(二)金融BPO企业向国际金融集团的战略伙伴转变

目前,印度金融外包服务的提供范围已逐渐扩展到信息类业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更具战略性的领域,甚至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将业务处理,如某个业务品种的处理整体外包给印度企业。这种运营机制使印度企业不仅提供优质的互动式客户服务,同时也承担了欧美本土企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三)设立后台处理中心成为金融外包服务业重要的发展趋势

花旗、渣打、汇丰等大型金融集团已经在印度设立了10多个处理中心,这些处理中心规模增长迅速。如渣打银行全球共享服务中心,该中心为渣打银行在全球56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后台业务支持,便于对全球各个分支机构业务运营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将各种数据管理、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等迁移到印度,带来大量相对高收入、高技能的工作,有效地促进了该国的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在银行业中,金融BPO已经涉及到批发银行、金融市场分析与交易等多种高端业务,在印度开展金融BPO业务的花旗银行、VlSA信用卡、通用金融公司、渣打银行等国际金融巨头,创造工作岗位超过20万人,业务收入(不包括IT服务)23亿美元。在保险业中,一半以上全球最大的保险商都在印度开展了金融BPO,业务涉及客户互动服务、保险索赔处理等方面。

二、印度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经验

(一)充足的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业属人力密集型产业,需要在数量上、质量上保证人力资源的供应。金融BPO的快速发展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提供分析、调查等高端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

由于金融外包行业的特点,交通、通讯、供电、生活等配套设施情况成为金融BPO企业选址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印度BPO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金融BPO企业全天候运营,不间断供电的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印度的钦奈、班加罗尔、德里等BPO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均是航空枢纽。

(三)政策支持

印度BPO企业由印度联邦政府信息产业部管理,受各个邦政府信息产业办直理。邦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一是明确信息产业是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给予BPO企业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进口设备免税;三是鼓励开发商开发产业园及其写字楼,在批准用地方面提供便利;四是有关人才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也享受优惠政策。此外,政府还与大学、培训机构建立密切联系,牵头策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学校教育向职业教育延伸,减轻用人单位技能培训的负担。

(四)积极营造产权保护环境

印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专利、保护客户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监督并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特别在解决金融外包领域的客户数据保密与安全保障问题上,印度政府正全力构建金融服务法律构架,并要求印度企业全面接受并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目前,印度的很多金融服务外包商在美国四大审计公司的审计中都赢得了高分评定。而准备参与金融外包业务的印度企业,也都积极争取相应的国际认证。

三、启示和建议

(一)发展金融外包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由于金融外包服务业具有优化跨国金融集团的全球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规范和改进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优点,金融外包服务业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基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基础上的新兴行业。发展金融BPO可为我国带来大量相对高收入、高技能的工作,能极大地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我国具备发展金融外包服务业的基础和条件

虽然我国金融外包服务业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但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中国在综合成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国内市场容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现在许多跨国金融集团正开始在我国开展金融BPO业务。如,渣打银行拟在中国设立新的运营服务中心。跨国金融机构已经把中国市场作为其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将有关的金融流程业务外包给中国符合其长远发展的需要。目前,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地对金融BPO离岸业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应抓住新一轮全球金融服务业产业转移机遇,发挥强大的内需市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一大批高端人才等优势,大力发展金融BPO产业。

(三)建立支持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框架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放国际业务市场,建立一个明朗的、有法可依、并有利于金融BPO业务质量的制度环境。二是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形成一套灵活的、完整的政策体系,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积极、正确引导金融外包服务运营商选择适应市场发展的业务,培养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金融BPO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推动金融BPO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投资、所得税、进口设备、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统一的扶持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规划建立BPO产业基地,吸引跨国公司将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为BPO企业提供办公、通讯、电力等各方面的基础保障,加快交通以及生活文化设施建设。三是扩大引进BPO项目范围。在引进银行业BPO项目的同时,注重引进保险、投资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的BPO项目。四是全面实施人才战略。进一步建立健全由职业教育、大学教育、延伸教育为主体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开展高层次的专业资格认证教育、定制培训,大力培养外语和专业人才。

(五)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

金融外包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特定行业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企业必须满足咨询、系统整合和计算机管理方面的服务,企业在与国际运营商进行BPO合作中要不断革新和进步。

(六)借鉴金融外包服务的理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近年来,*金融业发展可概括为“一个突出体现、四个基本形成”:

(一)金融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得到突出体现。

金融业已成为*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另外五大支柱产业分别是信息产业、商贸流通业、汽车制造业、整体设备制造业、房地产业)。*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689.87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快GDP增长0.5个百分点。近年来,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十分之一左右,接近香港、新加坡等发达的金融中心城市的水平。*市GDP自1992年以来持续14年呈两位数增长以及第三产业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的发展功不可没。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超过18万人,约占全市各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2%。

(二)基本形成了比较齐全的金融市场体系。

近年来,*金融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与债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产权市场都已在*建立。

至*年末,*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3320.86亿元,比年初增加3142.83亿元,占全国的7.77%;贷款余额16798.12亿元,比年初增加1785.93亿元,占全国的8.12%。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继续提高,全市中资银行不良贷款率为3.39%,比年初下降0.58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42个百分点。全年实现保费收入333.62亿元,占全国的6.77%;支付各类保险赔款及给付87.46亿元,占全国的7.74%。*年*证券交易所各类证券(含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成交额4.97万亿元,占全国总成交量的78.89%。期货市场全年成交量6757.95万手,成交金额6.54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的20.93%和48.62%。黄金市场全年成交金额1168.43亿元,比上年增长46.7%。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金额23.2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3.3%。

(三)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期间,*加大资源集聚力度,国内外金融机构纷纷来沪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在内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集聚地之一。截至*年底,*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6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突破30000亿元。金融机构资本实力、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四)基本形成了多方位的金融对外开放格局。

*是国内金融对外水平最高的地区。当前,在沪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超过300家。*年底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功能将不断向*集中。外资独资或参股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至*年末,外资银行在存款、贷款、资产方面的市场占有率均突破10%,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7%。QFII制度有效实施以来,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QFII托管在*,托管额度占总额度的70%以上。

(五)基本形成了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的金融控股集团。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年规范*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注册资本63亿元,具有投资控股、资本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大功能。集团公司除拥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全资金融子公司外,还发起设立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和在香港注册并上市的共同基金“沪光基金”等,另参股了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典当行等10余家金融企业,金融资产、金融股权分别占集团总资产和直接投资总额的65%以上。集团的总投资超过100亿元,投资业务还涉及到*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浦东开发等。集团系统在长年业务发展中,与海外经济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协作关系,曾与日本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富林明公司等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创新,与200多家海外银行建立行关系,为900余家海外企业或机构设立驻沪办事处。

*国际集团的经营目标是:按照*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目标,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为导向,实现资金、资产、资源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逐步发展成为以金融产业为核心,以*新兴主导产业和基础设施为投融资重点,以信托、证券为品牌特色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在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中发挥大型集团的主导作用。

三、*经验给我们的借鉴和启迪

综上所述,*市在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有如下几个特点和亮点:一是坚持立足于自身定位,不与北京争金融企业的总部落户,但积极争取相关机构的运营、功能及业务中心移植*,多从金融发展增量上做文章;二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未雨绸缪地做好金融发展的规划研究,前瞻性地探索金融发展中的创新问题,并稳妥、有序地付之实践;三是注意营造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大力完善金融发展服务体系建设。这对我市而言,有很多很好的启迪意义:我市地处广州与深圳两个华南地区的金融中心之间,要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可能性甚微。因此,我们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金融发展的战略定位,做出具有*特色的金融亮点。我们可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为抓手,在发展规划、政策扶持、配套服务、前瞻研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之成为全省地方金融改革、地方金融创新的排头兵与试验田。

(一)制定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地方金融资源的整合工作。

当前,我市金融发展特别是地方金融形势喜人。截至*年末,我市存款余额突破3000亿元,达3036亿元,存款规模占全国的1.01%和全省的8.45%;不良贷款比率降至4.55%,继续保持全省最低;金融机构盈利增加至44.92亿元,比*年翻了1.8番。地方金融发展保持平稳上升态势,*农信、商行、信托三家地方性机构存款余额为965.57亿元,占全市存款31.80%,贷款余额为536.44亿元,占全市贷款34.82%,资本利润率分别提高至11.84%、15.17%和10.75%;*证券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为283.51亿元,约占全市的5/9强。全市地方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接近800个,资源优势较为明显并有较大的整合空间。为此,我们须从加强金融发展规划着手,统筹安排好地方金融的整合工作。一要将金融业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聘请有关院校、专业部门研究制定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及地方金融发展的整体部署,使稳定有序发展的金融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二要加大金融业开放力度。充分利用CEPA实施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带来的历史机遇,稳步推进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的战略目标,并根据我市的经济结构状况做好战略投资伙伴的引进工作。三要借鉴*、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加速发展金融业的成功经验,在准入程序及配套服务等方面协助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加快培育地方金融旗舰和知名金融品牌。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地方金融做强做优。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要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尽可能将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和财政扶持项目等风险低、收益稳定的项目推介给地方金融机构,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政策要坚决取消。二要提高地方金融对财政项目的直接参与度。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等联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产业市场的金融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的运用力度,提高资金回报率。三要强化地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建立多渠道、动态、长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切实提高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四要继续加大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处置工作的指引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行多种减债模式,客观、渐进地处理好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防止风险积聚。五要加快地方金融的国际化接轨程度,可从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入手,逐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决策透明度。

(三)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金融办工作职能。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办的作用,须将其管理、服务、处理金融事务的各项工作职能予以完善和细化。一是要完善市政府的金融服务平台,将目前分散于市属有关职能部门的金融服务职能集中到专业部门,统一协调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组建地方金融工委的可行性,以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工作。二是要完善与驻莞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一行一局一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的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发展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协调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对证券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服务,通过两个行业协会进一步强化对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相关产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要建立市金融办与地方金融企业、证券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之间的干部交流与挂职锻炼制度,使金融后备干部得到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五是要尽快完成*金融网站的构建工作,建成全市统一的金融信息网,实现全市金融信息共享。六是要加快推动人才储备战略,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进机制,加快培育、吸引、选用和储备金融专才,进一步增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竞争优势。

(四)集中相关研究力量,加快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探讨与研究。

在“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必然选择”的现实条件下,我们应当及早开展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前瞻性研究工作。一是要借鉴省政府对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研究成果及*、深圳等城市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实践,加快推动我市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再造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二是可由市属有关职能部门牵头,邀请省、市有关金融专家参与,集合市委政策研究室、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证券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门研究力量,对组建我市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专题研究。三要尽快组建地方控股的保险经营机构,加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渗透和互补创新,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我们相信,在目前条件下开展对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前期研究适逢其时,在不久的将来,只要国家放开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金融控股公司一定会登上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历史舞台。

二、*市推进金融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为加强对金融系统党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年3月,*市委决定建立市金融工作党委,统筹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企业的党务工作。*年9月,率先成立了*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加强金融工作的一个专门职能机构,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目前,*市金融工委与*市金融办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编制人数超过110人。为促进*金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金融工委建立了市金融办与地方金融控股企业之间的干部交流与挂职锻炼制度,使金融后备干部得到了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市政府还全力支持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了金融办与人行*分行、三家金融监管部门的“3+2”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重大事件即时协调、处置机制。研究制定了《*市金融稳定工作总体框架》,提高了联合监管、协调处置风险的能力。

(二)准确定位,从金融发展增量上多做文章。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把*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战略部署。*金融工委、金融办于*年制定了《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纲要》,明确了*年、2010年、2020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所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市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始终将工作重点放在吸引金融机构运营、功能、业务中心和基金管理公司这两个方向上,从我国金融发展的增量上寻求最大份额。经过三到四年的努力,*已先后吸引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等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专业化程度高、资源集聚效应强的金融机构相继落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保等全国性金融机构的30多家集约化运营总部建在*;外资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功能继续向*集中。金融机构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随着人民银行*总部在浦东的落户,标志*金融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三)营造环境,完善金融发展服务体系。

*市政府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全局高度,注重在政策、法制、信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软、硬件建设,为金融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出台了《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营造公平的税赋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强政府行政服务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支持国内外金融企业来沪发展。二是研究制定了*市银行卡产业发展计划,推进了*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和中心城区金融辅助产业带建设,推动中国银联落户*,大大改善了银行卡受理环境。三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个人诚信体系两个体系的构建,进一步改善*的信用环境。四是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咨询公司等金融辅助产业。五是不断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严厉打击金融诈骗、企业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的安全。六是注意引进和充实金融专才,以适当的待遇、优越的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研究方法描述

(一)样本选取标准及过程为考察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SEC选取了由50家发行人构成的样本。选择标准与过程如下:首先,鉴于公众主体财务数据的获得便利性,取得一份较为完整的上市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名单,包括银行、经纪商、保险公司、信用机构以及政府资助企业(GSEs),以标准行业分类(SIC)代码为基础,合计超过900家。第二。按发行人最近财务年度报告的资产总值排序。第三,按以下标准从经排序的列表中选出50家样本:(1)为覆盖美国金融机构最近财务年度至少75%的资产,选取列表中前30家发行人,并界定为“大规模发行人”,其最近财务年度的资产均超过1350亿美元;(2)为获取小型金融机构的代表性样本,从列表中前30家后的最大型公司开始,每隔42家选出一家,由此得到20个样本,并界定为“小规模发行人”;(3)已入选但未能满足以下补充性标准的公司将被剔除,列表上紧接其后的公司则入选:一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排除在外,因获取其按照美国GAAP提供的年度与季度财务信息存在困难;二是不以11月30日或12月31日为年度结束日的发行人排除在外,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三是如发行人向SEC提交的年度与季度报告不含当期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管理当局分析与讨论书,则排除在外。由此,SEC的研究对象以大规模金融机构为主(前30家均入选),小规模机构则随机抽取,覆盖面广,分析数据源自发行人向SEC提交的10-K表、10-KSB表、10-Q表、10-QSB表、报表附注以及MD&A等公开报告。

(二)研究期间的拓展对于所有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公司,S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和SFAS 159《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选择权》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为考察公允价值会计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SEC将研究期间主要限定于两份准则对所有样本均生效后的2008年第一报告季度结束。但两份准则允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提前应用,11家样本机构(主要为大型银行与经纪商)便作出了这种选择。于是,在提前应用者与未提前应用者之间,2007年度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为理解这一期间内公允价值使用的进展与变化情况,SEC拓展了研究期间,将2006年末(两份准则均未对任何一家机构生效)与2008年第一季度(所有公司均已采用)的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在准则不影响特定财务数据的场合,SEC也对2006、2007与2008年连续期间数据作出分析。此外,视发行人的情况,SEC在某些场合也对2008年第三季报进行分析。

(三)样本总体的划分对于样本总体。SEC按发行人所处行业与发行人规模大小两类标准再作细分(具体见表1、表2),以此检验公允价值(哪些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SFAS 157(如何计量公允价值)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研究发现与述评

(一)资产与负债考察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的显著性程度。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根据SEC的检验,在总体上,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末,样本机构记录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占资产总额的45%,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5%。SEC强调,此处只考虑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无论是强制要求或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结果)。但在行业之间,这些比重差别较大(见表3),资产类型及其重要性呈现明显不同的特征(见表4),并且样本发行人并非均为分布于45%与15%周围(见表5)。

SEC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在不同规模机构间的差异主要受其行业构成影响。比重最高的保险公司仅占大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约18%,而占小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将近72%。小规模组中,保险公司69%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仅略低于大规模保险公司报告的71%这一比重。对于非保险公司,大规模组中资产总额的39%以公允价值记录,小规模组中该比例仅为16%。SEC认为两个主要因素导致这一差异:其一,大规模发行人拥有更多被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报告的交易性与衍生性资产。对于非保险公司。无论规模大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资产类型为投资、交易性资产和衍生工具。这些项目占大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的36%,却仅占小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的14%。其二,管理层主动对某些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报告。在非保险公司样本中,17家大规模发行人选择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小规模发行人则仅一家。

负债方面,几乎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均与大规模发行人相关。20家小规模发行人中,14家没有报告任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而全部30家大规模发行人均报告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主要类型包括储蓄、交易性负债、衍生品、债务、回购协议以及其他负债。在行业方面,经纪商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比重最高,这与该行业近50%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人收益表相关。为协调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基础,经纪商广泛地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公允价值计量诸如回购协议和结构化票据等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SEC发现,总体上,采用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并不总是影响当期损益,有些变动额在“其他全面收益”(OCI)中确认,或者被相关负债的等额变动所抵消。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占总资产的25%(占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56%),而余下2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额不影响损益。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只有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衍生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中,而这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所占比重并不显著。

需说明的是。在大规模发行人组中,经纪商与银行业占较大比重(约15%)。这两类金融机构持有较高比例的被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交易性资产与衍生工具组合(如图l所示,经纪商与银行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影响损益的资产比重较高)。小规模发行人则主要由银行业与保险公司构成,持有大量通常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如图2所示,其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

(3)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情况。SFAS155,SFAS156和SFAS

159均向公司提供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资产与负债的选择权。尽管几份公告生效日期不同,但SEC仍然获取了发行人主动选择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与负债比重。总体上,公允价值选择权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应用比例为总资产的4%与总负债的5%。SEC认为。这可对2006年末至2008年第一季度末期间公允价值使用比例的轻微增加作出解释。从具体项目看,选择权主要应用于为销售而持有的贷款(HFSloans)、抵押服务性权利以及反向回购协议。

(4)应用SFAS 157和SFAS 159前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为确定SFAS 157和SFAS 159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金额的影响,SEC将其生效前后(2006年底与2008年第一季度末)的公允价值使用情况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由42%上升为45%,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比重则从8%增至15%。如前述,SEC将比重的轻微增加归于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并且,根据这一比重变化,SEC认为,调到市价会计准则并未显著影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

二是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性质分析。经验数据表明,在持续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中,投资性证券占比最大(44%),其次为交易性工具(32%)。而投资性证券的85%为可供出售型证券,即其公允价值变动须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由此,SEC认为,交易性工具是影响损益表的最大资产类型,其次分别为衍生工具(9%)、单独账户(9%)、投资性证券(6.6%)及其他项目(6%)。

在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中,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负债和衍生性负债占53%,余下47%通过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实现。应用选择权则主要出于分离嵌入衍生工具的规则以及避免(用于购买资产的)融资性证券与相关资产在计量基础上的不匹配等要求。具体比重分别为衍生品27%、交易性账户负债26%、回购协议18%、长期负债16%及其他负债13%。

三是公允价值层级中资产与负债的归类情况。SEC在报告中指出,SFAS 157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因此,该准则要求所有持续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必须提供列表形式的披露。FASB在该份准则中创造性地提出公允价值层级概念,要求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必须以输入变量的可观察性为基础进行分类。SEC的分析表明,在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中,大部分资产(75%)处于输入变量可观察的第二层次;其次为处于第一层次的存在报价的工具(15%);再次为第三层次的重大市场信息不可观察的工具(9%)。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中,84%为输入变量可观察的第二层次工具,11%为存在报价的第一层次工具,余下5%为第三层次工具。

其中,对不同规模发行人的工具构成分析表明,小规模发行人拥有较大比例第一层次的工具。SEC认为,小规模发行人倾向投资复杂性较低且市场报价更易取得的资产,并相应解释了相对于大规模发行人,小规模发行人所持第三层次资产比例较低。

为确定经济条件变化尤其是流动性不断降低的影响,SEC对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归类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总体上,在三个季度内,除第一层次资产比重降低1%、第三层次资产比重增加l%外,每一层次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在公允价值层级中(三个层次之间)的归类基本保持一致,未受这一期间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

应用SFAS 157的一个难点在于市场交易不活跃工具(第三层次)的估值问题。为考察这部分工具的分布结构,SEC按归入第三层次资产与负债的比重,对发行人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其中,第三层次资产主要包括:以次级与次优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非机构担保证券、私人配置公司证券、担保资产、住宅抵押基础证券、资产基础证券、抵押性债务证券以及流动性较弱的公司债券、贷款承诺和一些场外衍生工具。第三层次负债则主要包括:次级资产的衍生合同、资产基础证券、抵押债务合同、涉及不可观察关系的公司和其他非抵押性标的的信用衍生品、远期性质且(或)存在不可观察关系的权益和货币衍生合同、嵌入权益的结构化票据,远期性质且(或)存在不可观察关系的商品衍生品以及由已并入特殊目的实体(SPE)发行的某些无追索权的长期借款。

(二)权益分析从准则变迁影响及累计其他全面收益考量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准则变迁影响。SEC报告认为,一般情况下,由SFAS 157重新定义公允价值引起的差异须按未来适用法处理,只在三个场合进行有限的追溯应用。因此,总体上,SFAS 157对样本发行人的准则变迁影响有限。即70%的机构报告按SFAS 157对权益调整无影响,28%的机构报告的权益调整介于0%-5%之间,没有一家机构报告对权益的调整超过5%。但上述结论有一局限性,即SFAS 157的未来适用影响在不同行业间存在差异,而准则本身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此类影响,许多场合主体并不予以披露。因此,可获得信息的差异很大。如在银行业,不存在充分的披露将特定影响分离开来,于是,SEC考量的是未来适用与追溯调整的综合影响。

SFAS 159的过渡条款要求,在准则应用日,选用选择权的项目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任何差异应记录为权益调整。并且,公司须披露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理由。SEC对此类披露的审阅表明,机构选择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理由主要包括:(1)避免对被套期项目适用复杂的套期会计条款;(2)避免引起资产及其相关融资工具的计量不匹配;(3)对那些原本可能不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项目提供一个共同的计量基础。

二是累计其他全面收益的考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在权益而非当期损益中报告的工具主要为可供出售证券和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对于前者,直到证券发生减值或被出售,在权益中累积的影响才转入收益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的衍生工具,则在确认被套期现金流量的相同期间将该影响计入收益表。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末,在累计其他全面收益(OcI)中递延的未实现损失总额为39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为250亿美元。截止第三季度末,递延损失金额呈明显增加趋势,即79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仅为169亿美元。鉴于递延损失与利得金额的重大性,SEC对这部分金额占可供出售证券的比重作了分析。结果显示,第一季度末来实现损失净额占可供出售证券比重为0.5%,第三季度末则上升至2%。第一季度末,在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递延的利得与损失占可供出售证券账面价值的最高比重分别为17%和69%。至第三季度末,该最高比重则分别为15%和10%。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有40和38家机构,递延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占其可供出售证券总账面价值的比重低于5%。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的衍生品,2008年第一季度末在

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记录的未实现损失与利得总额分别为180亿美元和20亿美元。未实现损失集中于4家发行人(合计损失总额15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集中于7家发行人(合计17亿美元)。

(三)收益表分析SEC主要从报表附注及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MD&A)中获取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机构收益表(重点关注净收益)影响的信息,但这种分析受现行列报与披露条款的限制。在许多场合,现行列报与披露条款未能提供或有助于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单独的清晰辨认。从历史考察,美国GAAP并未提供关于收益表项目列报的详细指南。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公司经常不以报表项目形式列报其变动额或不将已实现与未实现变动区分开来,尽管有时会计规则会要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收益表中记录公允价值变动的具置。SFAS 157明显拓展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的强制性披露,但很难确定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表的总体影响。因此,SEC承认,这只是对上市金融机构收益表影响的近似而非全面的评估。

在SEE报告中,对收益表的分析分别从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与非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两方面展开。为考察持续性调到市价对收益表中确认利得与损失的影响,SEC分别审阅了交易性收入、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项目以及第三层次工具的价值变动。总体上,每家样本机构确认的金额(以绝对值计)分别占2008年第一、第三季度权益的11%和10%。当将所有样本机构持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上利得与损失相互抵消而以净额表示时,占第一、第三季度权益的份额分别增加3%和4%。然而,在金融危机扩大与蔓延的2008年,来自交易活动的收益明显低于2007年。在样本机构中,经纪商是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收益表比重最大的行业,交易性收益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按年度计,2008年交易性收益比2007年降低65%,这至少部分地导致大量从事交易性活动的经纪商和银行利润率降低。而交易性收益的降低则部分地被那些计入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自身信誉变动引起的收益增长所抵消。

SEC对第三层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表的影响也作了分析。结果显示。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第三层次资产占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总资产比重从9%增至10%,负债从5%增至6%,且第三层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较权益是显著重要的。以净额为基础,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第三层次工具的利得均占权益的6%。以美元绝对值计算,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第三层次工具的影响分别占权益的10%和7%。

SFAS 157要求公司确定负债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自身信誉变动的影响。SFAS 159则要求披露自身信誉变动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的程度。SEC在其报告中分析了发行人自身信誉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计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自身信誉变化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分别是68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利得)。但在行业之间,信誉变动对权益影响的比重明显不同,SEC认为是由于某些行业对负债更多地选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

在考察非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对收益表的影响时,SEC主要分析减值总额所占机构权益的比重。即将可供出售证券和持有至到期证券上记录的非暂时性减值损失、为销售而持有的贷款发生的价值调整以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的减值合并考虑。研究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减值费用为110亿美元和910亿美元,分别占权益的3%和8%。对比2006年,减值费用50亿美元占权益的1%。这表明经济状况不断恶化,资产价值不断调低。2008年前三季度,证券非暂时性减值在减值费用总额中占比最大,为620亿美元(占权益的5.1%),其次为商誉减值280亿美元(占权益的2.3%)。在行业间,政府资助企业报告的非暂时性减值影响最大(权益的17%),其次为保险公司(权益的12%)。但以非暂时性减值占可供出售证券价值的比重衡量,保险公司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的损失仅为1%和2.1%。即相比资产组合,这些资产价值的降低对任何行业都不属于较大的比重,尽管权益明显受此类价值变动的影响。因此,对权益的重大影响似乎来自于这些发行人的总体杠杆化头寸(1everaged position)。

为研究金融机构净收益降低的原因,考察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由此准确评价公允价值会计作为诸多因素之一的作用,SEC拓展了对收益表的分析。分析发现,银行业、信贷机构和GSEs的净收益明显受所提取的贷款损失费用增长的影响。SEC认为贷款损失准备是一个历史成本概念,因其计提主要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失(ineurred losses),而公允价值在某些贷款估计中只起次要作用。即贷款偿还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抵押品,在确定需要记录的不履约贷款准备金额时,会计规则才会在多大程度上结合考虑使用标的抵押品的公允价值。2008年前三季度,记录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为1210亿美元,使权益降低幅度超过10%。对应2006和2007年分别为270和620亿美元,权益降低的幅度为3%和5%。

通过收益表分析,SEC认为,所有行业均遭受房屋价格下降、经济放慢与抵押贷款违约增加的影响。有些行业的损失表现为大额的(贷款损失)准备费用,有些表现为非暂时性减值损失(OTTI)费用,另有一些则表现为更低的交易性收益。

三、研究结论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一、财务报告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举措回顾

为了致力于全球经济危机中最紧迫的会计问题,SEC、FASB与IASB已紧急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对公允价值会计(含计量)和金融工具会计提供额外指南与解释。本文结合相关项目的最新进展,对上述举措进行综述,旨在全面了解动态并为后续追踪提供指引。

(一)SEC公司融资部“致CFO”的信件 2008年3月和9月,SEC公司融资部分别向金融机构发送解释性信件,对后者准备提交的文档中需考虑的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问题作出警示。其中,3月的信件集中关注管理层在估计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与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相关的披露。9月的信件则建议公司提供与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相关的更多披露,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更清晰、更透明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当前并非活跃交易且已经或很可能对主体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这事实上是SEC对SFAS 157所确立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作出的补充,以加强FASB在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的非活跃市场情形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问题。

(二)SEC与FASB工作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解释 2008年9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OCA)与FASB工作人员联合公允价值会计解释。该指南重点对金融危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经常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旨在帮助编报者、审计师与投资者更好地提供或理解公允价值及相关信息。10月FASB又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当金融资产的市场不活跃时其公允价值的确定》(FSPFAS 157-3),为非活跃市场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指南。

(三)IASB专家咨询组 根据2008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的建议,IASB组建了由编报者、审计师、使用者以及监管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以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为基础,并经过一段时期的公开评论,IASB工作人员于当年10月关于计量与披露公允价值信息的教育性指南和一份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计量公允价值如何使用判断的附带文件。这份文件涵盖了危机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会计需要应用判断的四个主要领域,包括使用非活跃市场中价格、被迫交易、使用经纪商报价与定价服务以及采用管理当局的假设。这项工作为IASB推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制定奠定了基础,其内容为IASB后续征求意见稿所采用,使IFRS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起点高于SFAS 157。

(四)IASB修订公允价值披露要求 2008年10月,IASB提议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准则,要求采用IFRS的公司须提供类似于SFAS 157所要求的额外披露。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公司在提供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时,应包含一个类似于SFAS157所要求的三层次公允价值层级。截至2009年3月,IASB《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 7进行修订,作出与SFAS 157类似的规定,要求披露所有层次(而不仅仅是第三层次)之间的转移和某些敏感性分析,拓展了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五)IASB修订IAS 39与IFRS 7 2008年10月,IASB对IAS 39与IFRS 7进行修订,主要涉及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修订后的准则允许在特定场合下,为交易而持有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将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类型中转出。并且,当金融资产满足贷款与应收款项定义且该金融资产未曾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只要主体有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该项金融资产,便可将其重分类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因此,允许重分类的直接效果是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笔者认为,“重分类”并非永远中止公允价值会计。“重分类”后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使会计信息进一步接近真实。这是会计适应金融危机的形式而进行的合理改革。

(六)关于非暂时性减值(OTTI)的附加指南 2008年10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在咨询FASB工作人员并取得其同意后,对永久性优先证券项目有关OTTI的处理提出附加指南。即出于这些永久性优先证券的复合金融工具性质,SEC不反对发行人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此前,编报者曾表示,依据现行指南所适用的减值模型可能导致这一类证券被比照权益性工具进行处理。但这份附加指南也强调,允许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只应视作过渡性措施,SEC要求FASB对应用SFAS 115《债务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下OTTI模型所引发的问题作出快速反应。

(七)全球经济危机下的财务报告问题咨询小组 在危机背景下,IASB与FASB成立了由具有金融市场国际经验背景的人士组成的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协助考虑如何改进财务报告以增进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该咨询小组主要在2009年上半年开展工作,重点讨论危机中已经突显的若干会计问题,以国际协作的方式帮助理事会应对目前的危机。截至2009年7月28日,FCAG向双方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有关全球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制定意义的报告,认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在金融危机中发挥关键作用,但须遵循若干原则,包括:(1)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及其一致、如实地应用和严格的独立审计;(2)所有使用者应承认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即只是一张有关经济业绩的即时快照,不能提供对宏观经济发展影响的完美观察;(3)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性质驱使实现一套单一的高质量且全球趋同的能提供一致、无偏、透明且相关信息的财务报告准则;(4)高质量且无偏向会计准则的开发,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保持高度独立性并担负高度责任感。基于成员背景,咨询组未能就准则改进提出更多技术性建议。

(八)G-20关于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的政府首脑会议 2008年11月,G-20在华盛顿举行会晤,就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面临的严峻挑战展开讨论。会议认为,对当前的经济危机采取广泛的政策应对是必须的。广泛应对的目标则以紧密的宏观经济合作为基础,旨在重塑增长、避免负面性溢出并支持新兴市场经济与发展中国家。G-20就一些紧急行动措施达成共识,并形成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以加强金融市场与监管体系,避免未来重蹈覆辙。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中包括对金融市场透明度与受托责任的强调,并特别指出,全球的会计准则机构应继续努力,改进当前非流动市场中复杂证券的估值指南。

(九)FASB与IASB关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圆桌会议 2008年,理事会举办了系列圆桌会议,明确需进行紧急处理与关注的会计问题,改进财务报告,并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其中,关于减值、财务报告的总体复杂性以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报告中的复杂性等问题受到较多关注。

(十)FASB就修订EITFNo.99-20号问题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FASB工作人员立场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对减值与利息收益计量指南的修订》(EDFSPEITF99-20-a),建议通过判断来对减值损失是否预计为暂时性质进行评价。2009年1月,FASB正式公告《修订EITF No.99-20的减值指南》(FSP EITF 99-20-1),将证券化中的权益减值与其他债务性证券减值的处理方式相一致。

(十一)特定金融工具披露项目 IASB与FASB均提议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实施变革,以增进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透明度。具体而言,当可供出售和持有至到期的债务性证券与贷款分别具有以下性质时,要求披露对税前收益的预期影响:(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收益;(2)以摊余成本表述并对已发生损失进行计量。

(十二)FASB关于非暂时性减值(OTTI)的转回、确认与列报2008年12月,FASB在工作议程上增加了一个项目,拟就持有至到期与可供出售债务性证券的减值转回征求意见稿,即当充分的证据表明证券价值已经恢复时,可将减值转回。关于表内确认与列报,FASB先后于2009年3月与4月工作人员立场公告的征求意见稿与定稿,其中观点前后变化较大。在ED中,FASB对金融资产的OTTI作出较宽松的界定,即将“具备持有意图和能力”标准降低为“管理层不打算出售”且“在其公允价值恢复到成本以上之前可能不出售”。于是,OTTI全额计入损益的可供出售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将可以根据“管理层的意图”而降低,主体亦可相应地减少在损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失。对于债务工具,即便根据合同条款投资者很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投资,其减值仍不符合OTTI的定义,主体只需将“与信用损失相关”的损失部分计入期间损益,其他损失则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显然,该ED中OTTI的定义与处理方式均非常宽松,美化危机背景下主体财务报表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其技术含量受到诸多质疑,征求评论期间反对意见占了很大比例。基于这一点,FASB不得不在定稿中作出重大修改,将适用范围限制于债务工具,原先提议计人其他全面收益中的其他损失部分须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存续年限中摊销,以在很大程度上恢复这部分减值对损益的影响。此时,企业应在损益中全额列报损失,计人其他全面收益的损失部分则作为全部损失的备抵,由此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全部损失的总体影响。

二、当前的准则制定项目

当前,FASB与IASB正在进行的一些准则制定项目也强调公允价值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与未来方向,这些项目的完成将对公允价值会计的使用与列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SEC在研究报告中作了简要描述,以引起关注。

(一)联合概念框架项目 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未来会计准则中的使用,可能会受联合概念框架项目结论的影响。该项目旨在开发一套经改进的通用概念框架,为未来会计准则的开发构建稳健的理论基础。这对于以目标为基础、内在协调一致且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开发进而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至关重要。计量被视为财务报告的核心,却是当前概念框架中最“不发达”的领域之一。因此,联合概念框架项目中计量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填补现行计量体系的诸多缺口,以使准则制定者在决定具体准则的计量要求时能够使用清晰且及时更新的指南。在计量阶段,双方理事会将开发一个包含各项可能计量基础的详细目录(参见评介(七)),为每一计量基础确立可普遍接受的定义,评估其优缺点,并对实务中的计量问题展开讨论。此外,单一计量基础(如公允价值)是否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或者,某些计量基础相结合(如公允价值结合摊余成本)是否更为恰当,亦将在这一阶段进行考虑。但笔者认为,“公允价值”作为今后财务报告的第一计量基础是行不通的。将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相结合,可能只适用于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抛弃历史成本这一基本计量属性,等于否定财务报表必须反映一个企业真实财务图像这一根本特征。

(二)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旨在制定一份可以指导财务报表中信息如何组织与列报的准则,其结论将直接影响主体管理层如何向报表使用者传递财务信息,并可能缓解评论者所指出的与公允价值会计相关的一些问题。双方理事会为列报项目确立了三个具体目标,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应按以下方式列报:(1)描述有关主体活动具有“黏着性”(cohesive)的财务图像:(2)分解信息以有助于预测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3)帮助使用者评估主体的流动性与财务灵活性。截止当前,理事会提议在报表附注中增加一份新的列表,以对现金流量与全面收益进行协调,即将收益分解为现金、应计项目(除了重新计量引起的部分)和重新计量部分(如公允价值变动)。理事会认为,全面收益的分解将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应计会计的构成项目如何影响主体的全面收益与未来现金流动,并且,新的调整列表应能提供有关公允价值使用情况的更多透明度,缓解当前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引起的利得或损失与全面收益中其他项目相混合对评估公允价值总体影响所带来的困难。对于财务状况表,理事会认为,按照计量基础分别列报各项目与前述分解目标一致,因为更多的详细信息将有助于使用者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安排与不确定性。因此,采用不同基础计量的相似资产或相似负债不应合并于单一报表项目中(如分别采用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两类债务性证券投资,不应合并列报于同一个报表项目中),分解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降低金融工具报告中的复杂性 2008年,IASB曾一份有关降低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讨论稿,旨在为开发一份更为目标基础且易于理解、应用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该文件讨论了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中期与长期的改进方案。其中一项长期解决方案提议对所有金融工具采用一致的计量基础,

并认为,公允价值似乎是对所有金融工具均恰当的计量基础。但理事会承认,在拓展公允价值计量前,必须排除诸多担忧与难题,包括:(1)所报告的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性;(2)为何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应影响当期损益;(3)当不能获得市场基础的信息时,估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存在的困难与不确定性。而在准则制定机构强制要求采用全面公允价值计量之前,亟需解决至少四方面难题,包括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在损益中的列报、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允价值定义及其计量以及金融工具的恰当定义和准则范围。这涉及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全面考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四)保险合同项目 在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联合项目中,双方理事会提议,所有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为“现行脱手价值”或保险公司预计在报告日立即向其他方转移剩余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将需支付的金额。尽管理事会并未提议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保险合同的计量属性,但所界定的现行脱手价值类似于S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定义。

(五)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 IASB开发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理由与FASB制定SFAS 157的出发点基本相似,即IFRS要求一些资产、负债与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指导如何计量公允价值的指南却分散于各份具体准则中且准则间并非总是前后一致,计量目标不明确,计量方法未能标准化。IASB致力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改进虽晚于FASB,起点却高于FASB――在吸收SFAS157中较为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前者所疏漏的非活跃市场情形。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咨询组在2008年10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无论在活跃市场还是非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都是“获得市场参与者将会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形成的价格”。IASB认为两类市场没有明显区分,而“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与非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活跃市场中主体需要在估值程序中投人更多工作(或作些必要调整),以确保交易价格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但须注意的是,“即使某一市场不再活跃,也不能据此判定所有市场活动都是强制与被迫的交易”。对此,笔者认为,问题仍在于:在非活跃的市场如何观察到类似于SFAS 157中一级估计的可信的公开标价。最后,还是走三级估计的道路,得到企业主观估计的所谓“公允价值”。上述咨询组报告中的阐释亦为FASB修订、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双方准则的趋同奠定了基础。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ED与近期多次修订后的SFAS 157“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差异仅体现在准则范围(是否适用于租赁安排、企业合并与活期金融负债)、交易的参照市场(主市场与最有利市场的选择差异)、并非最大程度且最佳地使用某项金融资产时的列报要求、非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阻碍因素、首日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估值假设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估值是否排斥使用价值假设)、负债的计量(从交易对手方计量资产的角度考虑该项负债的计量)、权益工具的计量(脱手价格如何应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若干文字表述中的变动。

三、SEC的八项建议与结论基础

SEC就研究过程中的发现最终提出八项建议,主要涵盖三大领域: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与公允价值会计、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减值与复杂性问题)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投资者导向与应循程序的改进)。

(一)改进而非中止SFAS 157 SEC坚决捍卫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SFAS 157,否定中止该准则的提议。关于准则本身,SEC认为SFAS 157并非主要确立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它仅界定了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的通用定义、计量框架与拓展性披露。对准则应用情况的检验表明,SFAS 157未导致公允价值使用的增加,样本金融机构所报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从准则前(2006年)的约42%上升至准则应用后(2008年)的约45%,而增幅3%基本由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SFAS 159)所引起。并且,应用SFAS 157未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70%的发行人报告为无影响,而且没有一位发行人所报告的影响超过应用当时权益的5%。因此,中止SFAS 157所消除的,是标准化的计量与披露要求,而非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或选择权);中止SFAS 157不会减少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作为计量属性的应用,而只会将发行人带回至该准则前的实务――缺乏公允价值的一致定义,应用指南相互冲突,公允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不应中止当前的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要求 SEC认为,中止或消除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理由并不充分。这表现在:(1)否定了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务层面几十年的演进与发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准则制定经过了广泛的应循程序,突然消除这些要求将侵蚀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信心。(2)当前的会计准则通常只对某些衍生品与金融机构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投资项目要求采用调到市价会计,适用范围并不广泛。(3)虽然有些非交易性的投资与衍生品被要求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报告,但在其出售或被确定为发生减值之前,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并不在收益表中进行确认,影响有限。如研究所显示的,样本中几乎所有失败银行仅对其小部分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由此产生的已记录损失未对银行资本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公允价值的应用在银行之间有所不同(并且,通常在从事交易性活动的大型机构中应用更为广泛),所研究的每一事例均未表明,可以将公允价值的应用视为银行失败的直接原因。最后,SEC强调,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向投资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透明信息,因此,在评价公允价值会计的作用时应主要考虑此类会计处理对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影响。而SEC的调查认为,总体上投资者认为当前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尤其是联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会计处理)增加了其可获取的信息质量。尽管这些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投资者基本认同公允价值提供了更相关的信息,反映了当前的经济现实,不应被其他备选计量基础所取代。当然,投资者在认同公允价值信息有用性的同时,仍建议改进当前实务,包括重新考虑减值准则以及SFAS 157对非流动性投资的应用,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改进也有助于理解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采取更多措施改进现行的公允价值会计要求 SEC建议采取多种措施改进当前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问题(尤其是涉及第二及第三层次估计的领域),具体包括:(1)不具有流动性或非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的确定;(2)公允价值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3)确定公允价值时合理判断与分析的应用;(4)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5)公司自身的信誉风险对负债计量的影响及其信息的有用性。其中,合理的判断在当前危机背景下应用目标基础的SFAS 157时倍显重要。因此,SEC特别强调需要采取更多措施

合理应用判断的领域,包括:(1)如何确定何时市场已变得不活跃;(2)如何确定某项交易或一组交易是被迫的或受到压制的;(3)如何并于何时市场中的非流动性应在资产或负债的估值中进行考虑;(4)如何估计信用风险的变动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影响;(5)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应于何时由管理层估计这一形式的不可观察信息来补充或者依赖于后者;(6)如何确定所使用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而非仅仅特定主体所采用的。此外,针对当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所可能会引起的市场困扰,SEC建议进行更多思考与讨论。然而,笔者认为,对于第三层次估计的应用,不论提供多少指南,都不能改变其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不公允”即偏离市场最后裁定的实质的。

(四)重新考虑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SEC建议FASB对当前金融工具的减值会计模型进行重新评价。具体而言,应考虑减少当前美国GAAP中所允许的减值模型数量,考虑通过要求一份单独的报表或在收益表中列报的方式来突出其他全面收益的重要地位,改进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效用与一致性,包括通过多项举措帮助投资者观察管理层对可能的现金流量减少的预期。对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一个最重要担忧,在于当前美国GAAP中存在多套金融工具减值规则,所应用的模型经常依赖于取得日金融工具的特征,且模型并不总是与其他非证券化投资(如抵押贷款直接投资)的减值报告相一致。在缺乏统一的减值会计处理的条件下,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并未在可比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对于投资的减值是否可以转回,美国GAAP与现行IFRS也存在差异。因此,SEC建议开发单一的减值会计模型,以降低财务报表的复杂性、增加信息可比性。FASB应对修订(或消除)现行OTTI指南、提供一套更为统一的金融工具减值测试准则的必要性进行评价。SEC倾向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减值模型:通过收益确认的减值仅与信用损失相关(即以已发生损失为基础计算,与贷款的减值一致),而公允价值的其他降低(不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部分)则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SEC认为,这可能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为详细、全面的公允价值信息,其中关于管理层预期持有该投资将会产生的现金流量信息将更具透明性。并且,此类模型有助于缩小以下两者间的差距:当前的公允价值与预期持有该投资头寸直至市场恢复至正常流动性水平时所应有的价值。

(五)实施更多指南以鼓励合理判断的使用 SEC认为,应联合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应用判断相关的政策公告是否恰当进行评价。如研究所显示的,样本金融机构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中近85%处于第二与第三层次(分别为76%和9%),这些资产的价格估计并不完全基于市场报价。相反,从可观察输入变量(第二层次的情形)与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第三层次的情形)取得的信息共同存在于估值模型中。这些估计过程在性质上要求作出重要的判断。相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历史信息对未来业绩的预期相关性很弱。没有相关的当前信息,会计师很难以不确定的预测为基础评价对未来事项的预期。因此,基于对更为目标基础准则(如SFAS 157)的关注和使用公允价值估计的日益增多,会计、审计与监管中对判断的使用也在增加。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应用判断的指南应跟上这一判断使用不断增加的节奏。如改进财务报告委员会(CIFiR)在最终报告中所建议的,SEC与PCAOB应分别相应的政策公告,以阐释如何评价会计判断的合理性以及在作出此类评价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六)继续制定会计准则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投资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些投资者通常是没有能力就公司所提供信息的形式与内容提出要求或作出约定的外部人士。尽管财务报告可能是其他使用者(如审慎监管者)工作的起点,SEC坚持美国GAAP的持续开发仍应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首要目标,不应为满足其他方的需求而牺牲投资者利益来制定或修订美国GAAP。在财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有能力规定此类信息形式与内容的场合,尤为如此。但对于提供给其他使用者(如审慎监管者)的财务报告信息形式与内容,SEC尚未作深入考虑并提出任何建议。

(七)确立其他正式措施以解决实务中会计准则的操作性问题为帮助确定并解决当前实务中在应用会计准则时所遇到的问题,SEC建议采取其他正式的措施,包括:(1)实施CIFiR关于组建财务报告论坛(FRF)的建议;(2)在准则制定的应循程序中增设准则应用后进行审阅的程序;(3)制定在必须作出及时反应的特定环境中准则制定的正式政策。SEC重点归纳了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与及时性问题,认为会计职业总是与独立性、中立性相联系,但在强调会计职业的独立性时,时常忽略独立的准则制定机构的重要作用。寻求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投入与反馈、不将特定参与方的利益置于其他依赖该准则的投资者的需求之上,这样的准则制定对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在支持准则制定机构严格独立性的同时,须关注准则制定机构对现实困难作出及时反应的能力,因此,FASB应对必须作出及时反应的特定场合制定会计准则确立正式的政策,在必要的场合甚至改变常规的应循程序以提供及时指南。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7

为有效发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作用,协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第4条指出,“规则和条例应允许国内外主管当局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第31条还强调,“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管当局落实有效机制,促进合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协调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与实施有关的国内各方”。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和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两部分。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共同起草或制定政策与法规或设置国际标准。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主要理解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任何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所有相关者愿意并有能力进行协调合作。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预防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收集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他人传递信息。相关者之间任何形式的互动都可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满足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

对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FATF《40+9建议》主要条款为第23条、第25条、 第31条和第40条。第25条指出要为报告实体提供指导,第31条要求“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主管机构”进行国内合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第40条建议指出主管机构需要跨境合作,与国际同行分享跨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信息。第23条建议是关于主管机构的执照核发职责的,指出应由“适当人选”对金融机构中大量股权所有者或者控股权所有者进行检查。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检查标准,但在实践中,要想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同伙“控制……大量股权或者控股权或……管理职能”,肯定会涉及犯罪前科检查。核查结果的核实离不开刑事记录的支持,因此就会涉及与能获取这些记录的部门进行合作。

至于合作能力方面,规则和程序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赋予权力机关某些分享信息的权力,除阻碍信息分享的保密规定,建立适当的合作流程,设立委员会,任命协调人员等等[1]。不过在合作的意愿方面,法律框架或谅解备忘录的作用很小。但是,如果权力机关不愿意相互合作,这些安排将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任何有关协调合作的讨论而言,这都是最基本的限制性条件。如果缺乏合作意愿,任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在政策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所有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者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各成员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而要保证它们的承诺可以持续兑现,各机构高层代表之间的定期会议不可或缺。通过讨论和了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中其他机构的能力和目标,这些高级别代表就可以确保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不连续。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FATF《40+9建议》第31条指出:“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行国内合作”。

参加这些高级别会议的成员一般包括来自有关部委、执法机关(包括调查和机关)、主管机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机关、业界及专业团体的代表。除了解决实施中的潜在困难,并为操作层面的合作铺平道路,这些机构也需要在编制和检查立法草案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来自最重要相关者最高层的意见和评论将会很好地促进立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如果报告实体也参与其中,会议就会取代咨询过程,至少可以为咨询草案提供反馈信息,形成一些建议。

以美国为例①,美国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协调机构――《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主管机构)、司法部、美国国家药品策略控制办公室、各执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和《银行保密法》辖下金融服务行业(包括专业团体)的代表。《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接收财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信息,其中包括《银行保密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以及执法机构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它还会告知参与的私营部门有关代表执法机关对这些报告的使用情况。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咨询小组可向财政部长提出对报告规则的修改要求,以加强执法机构使用这些信息的能力和减少报告实体的负担。

(二)主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当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为落实正式立法而被授权监管规则时,必须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这些规则如何起草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类似环境下的平等待遇,这种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法规中,也要体现在个案中。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因偶发性报告缺失仅仅遭到银行监管机构的警告,一家证券机构的类似问题就不应招致10万美元的罚款。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更高水平的规则制定中,还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最具体环节的处理上。

(三)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专家,并且一直奋战在最前线,不断发现新趋势和新方法,因此主管机构应该接受培训。这种训练可以帮助它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确定高风险领域,并找到应该从被检查机构获取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可以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新手”机构以及需要全面解这个领域的机构提供基本培训。同样,金融情报机构也自行担负一些监管责任,所以也需要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接受主管机构的培训。例如,在比利时②,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会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帮助和培训。

(四)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主管当局”应制定指导原则,并为报告实体提供反馈。尽管提供反馈通常由金融情报机构执行,但制定指导原则的主管机构应帮助被监管实体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毕竟它们才是监督这些义务的监管机构。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指导原则应“协助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DNFBP)执行和遵守各自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指导原则通常会明确给出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的方法,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评估、收益所有权结构、记录保全、可疑交易报告和通过人员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水平和结构。各国的指导原则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所以不尽相同。

提出指导原则的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持续合作不仅仅建立了信任,而且它们都是一个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有关当局了解了私营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私营部门能掌握并有效实施的适当管理措施,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控制就可以得到改善。如果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没有互信,或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运行缺乏私营部门的全面参与,这样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在香港,确认银行客户收益所有权结构是很困难的,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一问题了特别指导,要求银行验证客户公司拥有人的身份(包括收益所有人)。如果业务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的,银行也需要对所有中介机构进行“适当人选”评估。

指导原则通常被视为“软法”,因为它不能直接执行,但是如果一个被监管实体持续无视指导原则,它们的无视行为可能成为今后行动的一个决定因素。不过,指导原则是一般性的,也不同于主管机构在考察后给出的建议或指示,因为建议或指示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目标是特定的某个机构。指导原则关注的是被监管实体群体,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方方面面。它并没有强加新义务给实体,但它说明了实体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已经承担的义务。

最后,主管机构还常常作为分发站,分发联合国安理会委员会依照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制裁委员会)定期印发的名单。这份名单中会列出疑似与这些恐怖组织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冻结这些恐怖组织所有或被它们控制的资金。为此,主管机关――通常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会在该国金融机构中分发这份名单,以确保任何持有相关资金的机构会冻结这些资金。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操作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在操作层面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的目的是分享信息、情报和证据,以预防、调查和洗钱与恐怖融资罪行。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框架内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互动,包括金融业内各个部分、金融情报机构、官方记录和登记部门(这些可能包括执法机构、身份或护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海关、土地登记、车辆 记录、公司登记、商业数据库等记录和登记)、执法机构(这些可能包括警察、特种警察部门(如反和反恐怖)、罪案记录、反腐机构、国内外安全部门和情报机构、主管机构、税务稽查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检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其他非正式或正式组织(政府与非金融业务及专业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和房地产商等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

(一)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为了使主管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分析更加全面准确,从而帮助主管机构确定核查计划,金融情报机构是最有价值的信息来源。金融情报机构从报告实体获得的报告会反映出它们是否遵照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义务。举例而言,如果某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总是缺乏有关受益人或所有权的资料,这就说明该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申报的其他资料也是有用的。将某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相似银行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各银行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其报告义务。假设银行甲和银行乙位于同一地区,并为同一客户群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银行甲提交的报告数量仅相当于银行乙提交报告数量的一小部分,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不是银行甲少报或瞒报,就是银行乙提交了过多的报告。无论哪种情况,对主管机构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不仅有助于细分风险状况并确定检查安排,还可以直接作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金融情报机构可提供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各国已设法开辟了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当地情况和各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开辟这些渠道也有可能无需法律依据,但有关报告实体的申报行为信息仍受到金融情报数据保密性的制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密性只适用于与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因可疑交易报告不足或缺失而得出的结论就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金融情报机构就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主管机构。不过一些国家认为,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得出的任何信息都在保密规则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机构能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①,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会酌情分享各自的检查报告。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和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一套信息交流方案,使各机构能够分享来自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 (如金融情报机构用于识别异常情况的银行回复)并确保它们充分协调各自的方案。例如,部署中央银行与金融情报机构的检查小组进驻同一家银行。此外,金融情报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会在执行问题上积极地同经济与财政部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采取联合组建现场检查小组的形式,检查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带有独特视角和技能,以更有效地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例如,在法国①,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成员都可以加入现场检查小组。一次非现场检查形成某金融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缺陷报告可能会引起不同监管机构的兴趣,也可能被同一综合监管机构中的不同部门所注意,或最后引发共同制裁进程。在加拿大②,金融情报机构(正式执行反洗钱立法工作的机构)和加拿大金融监管局拟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阐明金融监管局要与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分享所有反洗钱评估计划获得的信息,而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要与金融监管局分享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或电子转账档案的信息、以及归档趋势和效用的细分统计。两家机构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发展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以及个体实体评估的具体结果。

同样,由主管机构流向金融情报机构的反向信息流也是需要的。由主管机构执行的现场检查可能使未呈报的可疑活动曝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可能赋予监管机构通知金融情报机构的相应权力,即可以直接向其发送一份报告,或责令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迟来的可疑交易报告。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不过这要视主管机构在各国所担任的角色而定。如果保密规定禁止分享在执行监管职责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需要申请豁免。

最后,在金融情报机构担任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必须要确保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情报机构显然会很重视审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信息,而由金融情报机构收集的此类资料也会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主管机构与执法当局在操作层面的合作

当然,主管机构有可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更严重的证据,不仅仅是一些有关被忽视的交易的简单证据,还可能是该银行参与犯罪行动的证据(无论这种参与行为是银行主动参与还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能会通知执法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主管机构别无选择,它们有责任提交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由于涉及犯罪行为,任何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都不应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结构性合作都是必要的。如果主管机构在不进行任何沟通和协作的情况下决定单独采取行动,它们就可能对刑事调查造成整体干扰。如果监管措施中包括行政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能会阻碍刑事制裁的适用。同样,检察官在不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沉重打击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或造成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意外结果。检察官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而主管机构的目的是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稳定性,两者的目标应该相互平衡一下。

在荷兰③,反洗钱主管机构将定期与检察官办公室和金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举行三方会议。举行三方会议既是实际需要,也是法律需要。由于荷兰法律认为行政罚款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可能导致重复追诉。结果, 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因此,主管机构对任何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违规行为采取的执法行动都不能包括执法当局的行动,反之则相反。三方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决定采取何种途径。

各个国家可能希望合作与协作采取专案方式进行,不过一项谅解备忘录或约定可以将合作规范化,同样也可以就采取何种制裁手段(行政、刑事或两者兼而有之)正式达成一致。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手段能在何种程度上对执法工具构成补充。例如,当检察机关无法找到提讼所需的足够证据时,它们可能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构。即使缺乏构成反洗钱刑事诉讼的足够证据,调查也可能会找到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行为,如在确认客户身份方面以及监控或报告方面,而这些都可以成为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主管机构在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协调合作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国家,主管机构参与培训的方式也不同,它们可能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培训(通常是培训II培训师项目),或鼓励全国银行协会或合规人员协会等其他机构提供这类培训。例如,在韩国①,韩国金融情报中心(KoFIU)与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合作,为银行提供反洗钱教育和培训。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每半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金融监督院的人连同银行内部审计员和首席合规官员会聚一堂,讨论包括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在内的合规问题。这些研讨会(以及出色的培训方案)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并因此降低洗钱风险。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包括反洗钱信息共享以及银行保密规定的一般准则,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类型、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等。研讨会的举办旨在帮助银行制定反洗钱政策,并创建或更新培训计划。为此,韩国金融情报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培训课程,银行可以用它来培训自己的员工。

四、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的启示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在此之前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评估。其中,FATF分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进行了评估分析。从政策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公安部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核查协作与情报会商机制、公安部与金融业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其它国内部门的合作。FATF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机制给出了大致合规的评估结论[2],认为执法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在内)和检察机构之间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应该改进。

建议加强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检察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框架内的沟通机制应得到改善,需要增强监管人员、侦查人员对成功洗钱案件所需的法律要素的理解。例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与公安部的调查人员应更紧密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决定在调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处理那些犯罪活动,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此外,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还应加强培训方面,主管机构应为其它联席会议成员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金融调查方面(包括“追踪资金”方法和法务会计技能)为其调查人员提供培训,培训调查人员加强其对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理解等。

参考文献: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创业金融;创业环境;传统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近年来,“创业”一词在我国各媒体的使用频率非常之高。据最新的全球创业观察(GEM)中国报告(2014)显示:在该报告的全部中国被调查者中,有72%的人认为创业是一个不错的职业选择,76%的人认为创业者社会地位较高。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对创业未来预期为正面的人占比很多。在“双创”浪潮下,中国的创业活动在全球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型经济体中处于活跃状态。中国创业活动指数(15.53)高于美国(13.81)、英国(10.66)、德国(5.27)、日本(3.83)等发达国家。

针对年龄18-34岁中国青年的创业活动分布和特征,调查发现,中国青年创业的早期创业活动指数为18%,在全球创业观察的73个参与国家和地区中属于活跃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全民创业”的时代已经到来。

报告还显示,在中国青年的创业资金来源中,58%来自家庭积蓄、只有9%是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欧洲和美国青年的创业资金中,仅有14%来自家庭积蓄、23%来自金融机构贷款。与全球其他地区相比,中国青年更难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更多的中国青年使用家庭积蓄开展创业活动。

上述这些数据也从侧面体现出,尽管我国“全民创业”热潮澎湃,但与之配套的创业环境还没有发展完善。中国的创业环境在参加全球创业观察的6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36位,居于中游水平。相对于排在前列的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从历史比较的角度看,我国的创业环境还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改善。2002-2012年间,创业环境综合指数从2002年的2.69(满分是5分)逐步提高到2012年的2.8。

衡量创业环境的主要条件有9个方面,分别是:创业金融体系、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教育和培训、研究开发转移、商业环境、市场开放程度、有形基础设施、文化和社会规范。其中,我国尤其在创业金融体系、创业教育与培训方面亟需改善。

一、创业金融的概念

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创业金融”尚未达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对于“创业金融”的研究也是在近些年才开始起步的。赵洪江和叶兵(2007)将有利于产业自主创新的金融体系理解为创业金融体系,相应的,为成熟产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称作传统金融体系。

薛永基(2008)认为创业金融体系是指服务于创业企业融资的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投资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和交易方式(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

刘志阳、沈玲(2014)认为,创业金融是围绕创业企业各个阶段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安排。创业金融,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等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创业服务的范畴。

笔者认为,创业金融是一种更关注于创业者和早期企业融资方式的,以创业者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创业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

从上述笔者对于创业金融的定义可以看出,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创业金融体系明显的不同点在于更专注于创业者及早期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其实除此之外,传统金融与创业金融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如下表所示:

表1 传统金融与创业金融的差异

传统金融 创业金融

关注对象 成熟产业;成熟企业 新兴产业;早期创业企业

投资和融资决策是否分离 是(相互独立) 否(互相掺杂)

价值可加性原则的适用情况 是 否

外部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的程度 弱 强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 弱 强

激励机制和合约设计 重要 更重要

期权决定的价值对企业的重要性 重要 更重要

目标(股东/创业者价值最大化) 股东价值最大化 创业者价值最大化

三、我国创业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前面已经提到,在GEM(2014)报告中,我国的创业环境在参加全球创业观察的6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36位,同时,在中国青年的创业资金来源中,58%都来自家庭积蓄、只有9%是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些数据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创业金融体系的发展上尚不健全。

如果将一个企业的成长过程用五个阶段性的词语来描述:即产生期、起步期、早期增长期、快速发展期和退出期。那么创业金融更关注的是企业的产生期、起步期,少量关注于早期增长期;而传统的公司金融则专注于快速发展期。由此可见,创业金融由于它本身的专注特点决定了其必须要面临更高风险因素的考量和对未来市场更精准敏感的预估。

(一)缺乏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与处于成熟稳定期的企业相比,创业企业面临的风险普遍较高,因此诸如商业银行这类传统的金融机构都不倾向为高风险的创业企业提供贷款。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流程为: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抵押、担保、定价)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对于创业者,尤其是年轻创业者而言,往往之前并未和商业银行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没有所谓的“高信用记录评级”,也不具有过多的财富积累,因此,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能提供的抵押或担保资产有限。假设创业者使用创业企业的资产作抵押担保,一般来说也是专利、发明等的无形资产居多,商业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也不会愿意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处在有迫切融资需求的创业企业来讲,商业银行的作用便显得微乎其微。

虽然我国政府几年前就出台了针对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但一直“叫好不叫座”。原因是创业贷款的申请程序是先由大学毕业生持工商登记执照、毕业证及自主创业证到社区申报,并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由社区实际考察证实后,报到小贷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小贷中心提供担保,指定银行发放贷款。由此可见,其实这样的政策和商业银行一般的贷款审批流程相似,都需要提供担保且需要大学生提供相当多的手续和文件,而且一般最后得到的贷款金额只有五万元左右。这对于一个创业企业来讲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发展流动资金支持,而非启动资金。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缺乏专门服务于创业者的金融机构。

(二)政府力量过大,未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事实上,创业金融不仅是对于传统金融的补充,更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创业金融的完善有助于高新技术研发,也有助于解决目前日渐严峻的社会就业问题。可以说,创业金融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统筹安排。但金融不同于其他,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最终应当靠市场自身进行调整,政府更多的应当是起一种引导的作用。我国创业金融的另一显著特点是政府力量过大,使得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未能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内容提要: 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一国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金融业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一)美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美国是受洗钱危害最早、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1970年,美国通过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建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揭开了反洗钱立法的序幕。1986年,美国通过《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的概念、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处罚措施等首次作了全面的规定。1994年,美国通过《洗钱防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1999年,美国通过《反洗钱法》,赋予美国司法机构有权对违法在美国进行洗钱的外国银行和机构行使司法权,授权美国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制定对涉嫌介入洗钱的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和帐户管制的具体措施。[1]9·11事件之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反洗钱立法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内立法是《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简称《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初步洗钱牵连”,该法案同时还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2]

与此相适应,美国建立了多家政府机构协同、强制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体系。美国的反洗钱执法机关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美联储、联邦调查局等政府部门,其中金融犯罪情报中心是负责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的主要部门,它专门负责收集反洗钱情报,并负责反洗钱执法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美国的金融业被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到反洗钱斗争中,不管金融机构是否愿意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反洗钱的法律,并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在反洗钱的机制运转中,美国的基本策略是重点打击和全面防范相结合,但是反洗钱的核心工作被放在银行,银行在金融业反洗钱中承担着主要任务。银行通过建立识别客户身份、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制度,对银行客户进行反洗钱的控制和监测,在防止一般性洗钱活动的同时,协助政府机构查处洗钱犯罪。

(二)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德国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所遵循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性组织(主要是联合国、欧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的反洗钱文件、建议或指南,它们对德国金融业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德国金融业反洗钱的重要原则和内容;二是德国本国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和法规,即《德国刑法》、《德国洗钱法》和《德国银行法》及德国金融监管局制定的反洗钱指引和通函,它们对德国金融业既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又具有强制性作用。

德国建立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预防和打击洗钱工作体系。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德国行政机关主要有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财政部和联邦内政部、联邦调查局等。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和内政部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某些被认为可疑的单个、典型的金融交易情况。当金融交易被认为是用于洗钱或用于恐怖融资,触犯《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款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没有得到检察官的批准,金融机构不得完成此报告中的金融交易。联邦调查局可疑报告中心全力支持国家和地区稽查局防范和洗钱犯罪及对恐怖组织融资行动。金融机构认真制定并落实防范洗钱的内部原则、措施和控制,如建立尽责调查制度、“面对面识别”制度、日常监控和可疑报告制度等,加强反洗钱机构建设和金融业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法律和规章落到实处。[3]

(三)美国、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的经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德国都非常重视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的反洗钱法治建设,两国在反洗钱法治建设方面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以《反洗钱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2)有政府机构领导、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3)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4)金融业认

真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反洗钱机构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在反洗钱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我国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与反洗钱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的“洗钱罪”,颁布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定两办法”)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法规规章,建立了存款帐户实名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金融运行中反洗钱的主要制度,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但在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基本法,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结构性缺陷、功能局限、法律冲突等;(2)《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有缺陷,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法定刑罚相对较轻等。

(二)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了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承担着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任务,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的23个部门联合行动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内各商业银行全部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办事机构。

但现有的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强有力的反洗钱机构。现有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比较松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虽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能,但其地位和职责有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无法监管,且缺少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力或准司法权力。(2)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和职责存在不足。目前中心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间接获取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不利于中心对洗钱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和及时准确地发现洗钱活动的线索。(3)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内控制度的要求过于原则。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没有配套的制度进行细化要求,在实践中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形同虚设、内控制度粗糙。[5](4)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过严的反洗钱措施往往会造成客户的流失,形成竞争劣势,而相关部门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反洗钱工作有成效的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奖励问题无任何规定。

(三)在反洗钱监管领域,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等活动。加强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加大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了一批洗钱及相关案件。但在监管领域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反洗钱专业人员缺乏,技术手段滞后。(2)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处罚数额偏低或处罚难以落到实处等情况,不足以促使违法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

(四)在国际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合作。2004年10月,中国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反洗钱地区性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成为其重要成员;与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双边合作机制。2005年1月,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邀请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2005年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首次参加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但我国要想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还有一段路要走。另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刚刚开展,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加快反洗钱立法建设,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全面反洗钱法律体系。(一)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构成和范围,确立反洗钱机构、性质、职能,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2)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刑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相一致。(3)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等。(4)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反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6]

(二)参照国外经验,成立独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局。由反洗钱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整个金融业反洗钱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集中力量研究反洗钱全局性工作,提出有关反洗钱立法建议;负责建立统一的金融情报中心,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7]赋予其查询、冻结可能被清洗财产等准司法权力和相应的执法、协调职能,由其独立完成从交易报告到交易分析、调查了解直至最后处理反洗钱全过程工作;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反洗钱的知识、技能培训。

(三)加强反洗钱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统一的中国金融情报中心。(1)强化中国金融情报中心在国家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建立统一的中国金融情报中心,赋予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2)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并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3)扩大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除金融业之外,反洗钱报告的主体还应该包括现金密集型行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四)认真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机制。(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责任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建立起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并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业预防洗钱制度。一是统一完善反洗钱工作

程序,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监督防范制度,如健全帐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加强金融交易审查及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是完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交流制度。(五)加强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设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技术和技能的科技含量,加快反洗钱装备和技术的更新;加强反洗钱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建设一支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

(六)建立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调动金融业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政府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及个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鼓励措施,同时加大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手段和力度。

(七)加强反洗钱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反洗钱经验和制度。(1)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制定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反洗钱法律制度。(2)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主要包括洗钱犯罪证据调查方面的协助、对藏匿到国外的犯罪分子的引渡、对犯罪收益的没收等。(3)尽快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协调打击国内外跨国洗钱犯罪。(4)加强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共享,通过扩大和加强国际问情报信息交流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5)加强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人员交流,选派优秀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到国外金融机构学习,培养大批具有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反洗钱工作人员。

注释:

[1]海外快讯:《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载《城市金融论坛》2000年第1期。

[2]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3]管理检查司金融监管考察团:《取经德意志:银行业如何反洗钱?》,载《中国外汇管理》2005年第3期。

[4]参见《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项俊波:《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载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5]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调查与思考》,载《金融会计》2003年第9期。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墨西哥、东南亚及东亚危机留给我们的记忆还未曾消退,俄罗斯脆弱的金融体系再遭重创,并且引发了该国、和生活的全面动荡,凡此种种,无一不令业内人士怵目惊心。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全球金融界和金融实业家共同关注、乐此不疲的热门话题。应该看到,金融风险的发生、,存在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过程。因此,在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方面,防范比化解更为重要,其运作成本也远低于风险的化解。防范以预警为前提,只有在实质性金融风险形成与扩散之前,在金融风险尚处于量的积累阶段时,较为准确地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才能避免金融风险的形成与扩散。

银行会计,作为一个向内部管理当局和外部利益相关人提供决策相关性财务信息的人造信息系统,能否在公允地表达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同时,较为充分地披露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是能否预警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而银行会计充分披露其经营风险,仅从理论上而言,至少需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的:

(一)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什么?即应向谁披露信息。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后者披露信息的主要目的限于供业主(股东)和债权人正确决策,前者则存在双重的信息披露目标,即除满足业主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不妨称这一目标为一般目标)外,还需要满足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可称之为特殊目标)。双重信息披露目标,应同时满足还是分别满足?一般而言,通用会计信息对于金融监管当局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而金融监管当局需要的信息,如贷款分类标准及其会计处理等问题,是商业银行不宜或不愿公开披露的,因而双重披露目标之前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调适冲突的唯一可取之策是双重报告标准,即针对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殊信息要求另行制定报告标准,这也就构成了应从理论上考虑的第二个问题,即:

(二)信息使用者需要哪些信息,应如何披露这些信息,即如何实现会计目标,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应如何确定。对于一般目标,银行一般只需要提供通用的财务信息即可,即传统的三大表及附表、附注,以充分反映银行的清偿能力、经营绩效、清偿能力与经营成果的安全性(即流动资产与经营成果的现金含量),同时为方便信息使用者根据各自需要调整通用财务信息,还需要披露综合性或特定要素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会计政策。关于银行会计的一般目标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已有较多的成果(笔者也曾作过一些粗浅的探讨:《试论银行业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刊于《财经论丛》),这里不作考察。至于特殊目标信息的披露框架问题,尚待金融理论界和会计职业界的同仁深入研究,这也是本文拟讨论的主要问题。

(三)如何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信息披露的框架结构从理论上解决了信息本身的质量标准问题,而保证银行披露的信息条例这些质量标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鉴证体系,以避免虚假信息误导风险控制决策。

二、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框架结构

研究银行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框架结构,可以从特殊目的的内涵,即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地运行①”,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所谓“业务”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②”。这些规定,大体上界定了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亦即银行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目标——披露银行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稳健性的信息。

银行经营活动合规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早期,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直接信用限额,因此,如实地反映其信息规模的执行情况,是专业银行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基本框架之一。随着我国专业银行逐步商业化和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逐步确立,直接信用限额控制已经成为,合规性信息的基本框架亦不再限于信贷规模执行情况。关于当前乃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后,银行合规性信息的基本披露框架问题,可从两个层次上进行。第一,即银行业务活动遵循综合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各历史时期货币政策③的主要要求对有关业务活动及其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及银行对这些规定的遵循情况,构成银行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框架的第一个层次。第二,银行遵循各具体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贷款通则》、《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等等,构成银行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框架的第二层次。

关于稳健性信息(即银行经营风险状况)的基本披露框架问题,应该说是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主要。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即将存、贷款,保险,信托,证券等诸金融产业严格分开,因此,有效地隔离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使特定的金融风险相对地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金融产业。如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风险)和利率风险,同时信用风险也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因此,按照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④等分别披露其风险状况,是稳健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流动性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特定会计期间期末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例,银行确认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会计政策,各种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差异等,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还应披露流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及其等。通过这些资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综合评价银行的短期清偿能力(支付能力),并据以进行不同银行间的比较。

信用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l)各种贷款及类似资产的集中程度,包括对特定客户、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国家)、特定币种的集中程度,监管当局可以依据这些资料分析和评价银行的风险分散政策;(2)贷款的主要类别及各类贷款的绝对额与相对额,同时还应披露银行的贷款分类政策,如每类贷款主要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周期等,监管当局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对银行资产风险的一般水平⑤、变动程度进行分析,进行从整体上评价银行的资产风险水平。

利率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银行的综合资金成本(加权平均利率)和边际资金成本(边际利率),银行资产的平均收益(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和边际收益(贷款的边际利率),盈利的安全边际等指标,及上述诸指标测算依据、计算方法等。金融监管当局可以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从总体上评价在利率变动的情况下,银行的经营风险情况。

银行在向金融监管当局披露上述会计信息的同时,还应定期或应监管当局要求提供有关合规性控制与风险控制的管理政策。具体包括:银行确保各部门、各分行及其业务主管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措施体系;银行的风险控制目标体系,实际风险水平的计量程度与计量标准,各部门、各分行风险管理绩效的评价与考核,风险控制措施体系等。通过了解这些信息,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可以评价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与稳健性,而且还可以了解、评价银行经营活动合规性与稳健性现状的成因和变化趋势,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预警金融风险。三、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质量保证体系

特殊目的报告的披露框架,从上解决了信息的及信息本身的质量标准,然而,银行报告的这些信息,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对于监管当局的金融风险预警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失真的信息不仅无益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与控制,甚至可能导致金融监管当局风险控制决策的误动作,从而加剧金融风险,因此,建立银行特殊目的会计报告体系的质量保证体系,也不容忽视。一般意义上,这种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与信息的外部鉴证体系。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英语是金融和财务领域的高级语言。对于期望在国际商业舞台获得成功的人士来说,如果他们能向外界展示一流的英语水平,有能力与国际贸易界从事财会和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便可营造出良好的商业氛围。

为满足财务金融专业人士展示财务英语技能的需要,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考试部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聚其专业知识所长,共同研发了剑桥财务英语国际证书ICFE(Cambridge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in Financial English)考试项目。这是目前全球市场上的唯一的财务英语资格证书考试,2007年5月12日将举行全球首次认证,中国的北京、上海两地与全球同步进行此次认证考试。今后这项考试每年举办两次,一次在5月份,一次在11月份。

ICFE重在考察应用能力

剑桥ICFE主要考察考生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英语听说读写技能,处理财会及金融业务的能力。考试由四部分组成:阅读、写作、听力及口语,全方位地考察考生的财务英语运用技能。

听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理解英语口语的能力,包括听懂关于财务方面的报告、讲座、新闻、讨论及面试内容。

口语测试考察考生在处理财务问题时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运用适当的英语做出反应,并且能够连贯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考试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口语考官负责。

写作部分则考察考生撰写财会内容的信件、报告及意向书的能力。

测试整体考察考生在真实工作情景中运用英语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考生在测试中的出色表现体现了其娴熟的英语应用技能,而不是应试技巧。

剑桥ICFE对于任何打算或已在从事有关财会或金融行业的人士来说,都是一个理想的资格。对于那些已在金融界成功立业的人士来说,不仅可以通过剑桥ICFE来验证其财务英语能力,而且还可以证明其出色的语言和专业技能。剑桥ICFE同样适用于那些希望获得进入财会或金融行业资格的考生。当他们在金融行业开始职业生涯时,剑桥ICFE证书会增强其个人简历的说服力。

剑桥ICFE同样可以作为企业雇主选拔和培训员工的有效工具。这项独特的考试项目可以帮助有志人士展示他们的语言技能,帮助他们在国际金融界获取成功。雇主们可以确信,通过剑桥ICFE考试的员工,掌握了高水平的英语,懂得如何在一个极苛求和迅速变化的行业中运用英语,这些员工完全能够在国际金融界开展业务。

ESOL考试的权威性

首先是对高质量测试的承诺。剑桥英语考试的设计做到对各不同国籍、不同母语和不同性别的考生保持公平。考试因其高质量、公平性和对教育的积极影响得到广泛尊重。剑桥世界范围的研究和评估队伍以及对考试评分鉴定的监督队伍,保证了剑桥考试的高质量。

其次是重在考查听、说、读、写四项语言技能。他们认为只有掌握这四项综合技能,学习者才能真正具备语言交流的能力。剑桥考试内容基于真实的交流情境,并且具有一套全面的“试测”系统,以确保试卷中的题目及任务能准确测试考生的真实能力。

由此,剑桥ESOL证书被全世界成千上万的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所认可。剑桥ESOL考试中心是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成员。该协会负责组织开发欧洲语言测试标准,剑桥ESOL考试得到该协会所开发的语言能力说明书的支持。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会计监管机构;IFRS执行;欧盟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147-02

自欧盟于2005年起要求在本区域内国家上市的企业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来,欧洲各大会计监管机构将讨论的热点从区域经济体内的会计协调转向了欧洲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全面趋同,采用多角度、多层面、多途径对欧洲市场IFRS执行进行评估和问题探讨。

1 欧洲各国执行IFRS的计划

随着“被认可的IFRS(endorsed IFRSs)”而非“全面采用的IFRS(full IFRSs)”在欧洲市场的强制执行,欧盟委员会(EC)首先关注的是区域经济体内各成员国是否遵从于2002年通过的第1606/2002号法令“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要求,对各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执行IFRS的计划进行调查。截止至2010年7月1日,欧洲经济区的27个欧盟成员国和3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EEA)均明确了IFRS的执行计划。

(1)法律要求。除卢森堡要求适用普通法的公司(不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类企业依据正式法规必须执行IFRS)执行IFRS的法规还处于法律建议(law proposal)阶段,其他欧洲国家均已通过正式法规(final law)要求在本国上市的公司采用IAS/IFRS。

(2)IFRS执行范围。各国对各自国内上市公司采用IAS/IFRS的范围的要求各有不同。其中,奥地利、法国、西班牙、瑞典的上市公司须无条件执行欧盟的“被认可的IFRS”;希腊、捷克、爱沙尼亚等国允许上市公司具有被要求执行IFRS的选择权,比利时则允许房地产投资公司具有被要求执行IFRS的选择权;德国、匈牙利允许上市公司根据本国会计准则提供额外的信息,罗马尼亚则允许根据欧盟第4号指令向管制机构提供必要信息;在意大利,除保险公司外,其他上市公司具有被要求执行IFRS的选择权;爱尔兰、荷兰、英国的上市公司具有允许使用IFRS的选择权;芬兰、冰岛等国则对IFRS的执行时间和条件予以限定。

(3)非上市公司执行要求。欧洲各国对IAS/IFRS在非上市公司的执行规定较为宽松。丹麦、德国、西班牙等15个国家具有允许本国非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IFRS的选择权,另有13个国家允许部分公司使用IFRS,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类企业通常被要求采用IFRS,小企业以及相关法律范围之外的公司则不受限制。

(4)IFRS执行程度。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瑞典等13个国家在2005年以前没有采用过IAS/IFRS,其他国家如德国于1998年即在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执行了IAS,2003年又拓展到非上市公司的应用。其余国家在2005年之前部分或全部执行过IAS/IFRS。值得关注的是,丹麦和芬兰的金融业公司直至2005年才执行国际准则,大大落后于国内其他行业国际准则的采用进程,而如立陶宛、罗马尼亚的金融业公司分别在1997年和2001年就已采用了国际准则。由于金融业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因此经济实力较强国家会制定自有的金融保险业会计准则,而经济实力一般的国家则出于成本效益考虑直接采用国际准则。

2 FEE对IFRS在欧洲市场实施的评估

由来自欧洲逾四十家会计职业团体组成的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对欧盟市场采用的“被认可的IFRS”在执行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财务报告问题以及对审计报告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综合区域经济区内13个国家、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和欧洲共同体工业联盟(UNICE,现已改名为欧洲商业联合会)的回复,FEE认为,由于“被认可的IFRSs”与“全面采用IFRS”存在的差异,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对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以及相关解释应采用更为明确的文字进行说明、描述形式也应得以一致,以便提高对外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增强信息可理解性,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动向。

3 CEBS对欧洲银行业执行IFRS的评估

根据EC考察的各国市场执行IFRS计划中可以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且备受关注的行业。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从行业监管角度出发,认为IFRS执行可能会对银行监管要求的自有资金履行标准产生不利影响,而对财务报表引入的变动尤其是对监管要求的自有资金造成的变动将可能无法反映银行运营的经济实质。因此,2006年2月,CEBS对欧洲18个国家的银行在2005年1月1日前后依据本国会计准则和依据IAS/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银行管制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评估发现,准则转换导致了“适当的自有资金总额(Total Eligible Own Funds)”的适度下降,但“监管资本的审慎过滤器指引(Guidelines on prudential filters for regulatory capital)”能够抵消这一负面影响。且欧洲银行依据IAS/IFRS调整提供的财务数据能够决定银行的自有资金以满足银行监管者对权益资本的监管要求。CEBS于2007年对28个欧洲国家银行监管资本进行的类似分析也得出了相同结论。在两年报告的比较基础上,2007年分析报告指出,“审慎过滤器”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得以完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AFS equity instrument filter)便是抵消执行IFRS情况下银行监管资本变动不利因素的主要“过滤器”,而确定性优先股、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划分、现金套期和贷款损失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 EC和ICAEW对欧洲市场IFRS执行情况的评估

随着IFRS执行在欧洲市场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的考察得以证实后,EC将视线转向了IFRS的应用操作层。2007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应EC的要求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200家上市公司第一年(即2005年)采用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展开考察。2009年5月,EC以270份财务报告为样本进一步考察欧洲市场2006年IFRS执行情况,关注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根据两份欧洲IFRS执行研究报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利益相关者角度。①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有助于进行财务信息的跨国比较、同行业内以及行业间的比较,但部分特殊会计处理如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增加了财务报表的理解难度。②于财务报表编制者而言,IFRS的执行促使了公司内部报告对国际准则的采用。但由于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规范的增多,增加了编制的难度和实现准则转换的难度。③于市场管制者而言,当前对IFRS执行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使IFRS能得以合理应用,但有关信息披露的会计政策和管理层决策等规范还有待完善。

(2)证券市场反应。①IFRS的执行增强了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从总体而言,相较于2005年的财务报告,2006年的财务信息具有更高的质量。上市公司对IFRS会计处理的选择性更为明确,尤其是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方面(金融业公司大都采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而非金融业公司只有大型集团公司才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但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准则在中小型公司中的应用存在问题,国别经济政策差异使得跨国信息披露存在不对等情况,对损益类账户形式和附注中披露形式等国别会计文化的不同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呈报,商业模式也影响了行业间的信息比较。②IFRS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被认可的IFRS”执行后达成了一致,会计政策的呈报方面有所增强。但另一方面,由于会计政策的不全面使得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削弱了财务报表和业绩计量方法的可理解性。此外,一些企业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还根据实际情况额外提供了除IFRS要求之外的财务信息。③不确定因素影响。宏观经济环境、中小企业资源经验缺乏、IFRS执行培训工作、国别法律规范和市场管制以及国别会计传统等因素都可能对IFRS的执行产生影响。在25个欧盟成员国中,只有10个国家完全采用了所要求的会计准则,各国对IFRS执行的法律强度不一。同时由于时间的滞后,大多数财务报告编制者没能及时采用新准则。而对IFRS的采用是自愿还是强制的态度也产生了一定经济后果。

(3)IFRS实施成本。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利用内部资源而只能在最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支持,因此承担着较高的实施成本。规模较大公司由于更为复杂的交易需要较为精细的会计政策,因此会更积极地为会计准则转换做准备以降低未来成本。审计师的IFRS执行成本则更多取决于企业和审计师之间的关系。

5 EFRAG对欧洲“执行IFRS效果分析”的讨论

评估的目的之一即考察IFRS执行的效果。EFRAG从考察效果的方法入手,于2011年1月联合英国会计准则制定者(ASB)了一份名为“考虑会计准则影响(Considering the Effect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的讨论稿,关注IASB的允当程序(due process)在准则制定中所起的作用,并表示允当程序中对IFRS执行效果的分析将有助于提高IFRS的质量。与之前其他会计监管组织所做考察不同的是,该讨论稿基于EC的一系列涉及IFRS在欧洲市场执行的政策,探讨了“效果分析(effects analysis)”作为会计准则发展和执行效果考察的系统过程,明确了“效果(effects)”的概念和范围,并讨论了支撑效果分析的重要原则以及效果分析的可行性。讨论稿认为,准则制定者需要验证新准则或修订准则的预期结果、明确和评估准则的效果、明确准则的选择并做出最优选择。作为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制定者的IASB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别准则制定者和类似组织执行会计准则效果证据收集工作,在准则制定允当程序中执行IFRS的效果分析,及时评价IFRS执行效果情况。

6 结论

欧洲区域经济体内国家数量众多以及“强制”执行IFRS的要求使得欧洲监管部门自2005年起面临重大挑战,如何协助具有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在欧洲市场得以合理实施。欧洲区域委员会、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和会计师行业等会计监管部门对欧洲执行IFRS前两年的情况展开评估,发现强制执行IFRS的成效是积极的,但执行所实现的高效可比性还取决于国别差异的消除。IFRS执行效果的评估直接影响全球单一一套会计准则的制定,因此效果的分析和评估也应贯穿于准则制定和应用的全过程。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是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还是其前身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对IFRS执行过程的评估往往采用议函(Comment letter)而非报告形式,因此本文未予纳入。

参考文献

[1]EFRAG,Considering the Effect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EB/OL].省略/,2011.

[2]EC,Plann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AS Regulation (1606-2002) in the EU and EEAs[EB/OL].ec.europa.eu/,2010.

[3]EC,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IFRS in the 2006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EU Companies[EB/OL].ec.europa.eu/,2008.

[4]EC,Evaluation of Economic Impact of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Workshop on Methodology[EB/OL].ec.europa.eu/,2006.

[5]ICAEW,EU Implementation of IFRS and fair value directive[EB/OL].省略/,2007.

[6]CEBS,Impact of IFRSs on European bank regulatory capital and main balance sheet item[EB/OL].省略/?,2006.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关于危机成因,有人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促成或加剧了这场危机,并指出,公允价值会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应用,导致市场缺失流动性时机构资产的估值明显低于其“真实的经济价值”。对资产价值的注减因触动边际利润和监管资本的要求,引起一轮向下的漩涡,迫使机构加速资产清算,夸大价值损失,销蚀交易对手的信心,并抑制了市场流动性。然而,另一些人(包括一般投资者)则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向投资者提供了有用的透明信息。金融不稳定甚至导致银行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投资政策失误、防范风险不严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特别对范式不断创新的衍生工具)不力。正是在此激烈论争的背景下,美国国会在《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专门指示,要求SEC对调到市价会计展开研究。

《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第133款要求,SEC须在咨询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基础上,对FASB第157号公告《公允价值计量》中的调到市价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该项研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1)调到市价会计准则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2)调到市价会计对2008年银行营业失败的影响;(3)调到市价会计准则对投资者可获取的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4)FASB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5)修订调到市价会计准则的合理性与可行性;(6)可以替代SFAS No.157相关要求的会计准则。SEC应在法案生效后90天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其发现和相关决定,包括SEC认为适当的行政性和立法性建议。

一、报告的关键术语、主要方法及其他考虑因素

(一)报告关键术语界定 SEC重点界定了三个关键术语:“调到市价会计准则”(mark-to-market accounting standards)、“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与“银行失败”(bank failure)。首先,“调到市价会计准则”被解释为美国GAAP体系中的这类准则――对公允价值作出定义,并(或)要求或者允许在财务报表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在当期损益中报告。SEC指出,符合此项界定的会计准则包括但不限于:SFAS No.115《特定债务和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SFAS No.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SFAS No.140《金融资产转移与服务以及负债清偿的会计处理》,SFAS No.155《某些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SFAS No.156《金融资产服务的会计处理》,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以及SFAS No.1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显然,上述准则均与复杂的金融工具相关。美国对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分散于系列准则中,这对保证准则之间的前后一致、相互协调以及准确应用构成严峻挑战。第二,“金融机构”的定义取自《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即“任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贷联合、证券经纪商或者保险公司。这些机构根据美国或任何州、准州的法律设立并受其监管,或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北马里兰群岛联邦、关岛、美属萨摩亚或美维尔京群岛拥有,并在美国拥有实质经营活动,但不包括外国政府的任何中央银行或其拥有的机构”。若严格遵循该定义,金融机构应包括公众与非公众型银行、保险公司和经纪商。但基于研究时限、数据公开可获取性等因素,SEC将研究范围限定于公众型机构,并将资本市场中另一类活跃主体――投资公司排除在外,原因在于其适用不同于非投资公司的标准,即《投资公司法案》(1940)。因此,SEC的研究结论存在特定适用范围。非公众型机构因未被强制要求向SEC登记并作公开披露,故未被强制要求应用SFASs(包括调到市价会计准则),其影响可能较小。第三,“银行失败”是指根据立即纠正措施(Prompt Co~eetive Action,PCA)的授权;由联邦保险存款机构依照适用的法律或规章,遵循相应的州或联邦登记程序,或相应的联邦银行业机构基于《联邦存款保险法案》(the FederalDepositInsuranceAct)的权威,而使一家银行被关闭。

(二)报告研究方法描述 对于报告各部分的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SEC在每一部分均作了描述,总体上涉及以下途径:(1)评论公开可获取的财务和其他信息;(2)咨询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和其他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FASB;(3)回顾学术界针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文献;(4)征求公开评论并举办三次公开圆桌会议以获取委托人对公允价值的观点。

(三)报告其他考虑因素 在研究过程中,SEC对两个因素作了额外考虑。其一,会计在审慎监管中的作用。根据法案的指令,SEC的研究重心在于财务报告对投资者(主要使用者群体)而非审慎监管者(次要使用者群体)的作用。但基于审慎监管(以促进金融安全、公正与稳定为目标)在银行营业失败中的作用以及当前美国GAAP与银行业监管资本之间的关系(银行监管资本要求以按照GAAP提供的财务信息为起点确定),在相关处也对会计在审慎监管中的作用进行讨论。其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考察。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从全球视角,采用IFRS的公司数量已大量增长,IFRS的作用与影响日益深远。(2)FASB与IASB致力于趋同美国GAAP与IFRS、最小化或消除两套准则间差异的持续努力,以及SEC自身的直接推动。因此,SEC认为,美国的准则制定与IFRS的发展休戚相关,有必要对IASB的相关IFRS进行研究。

二、美国公允价值会计:历史与现状的一般考察

(一)对历史的简单回顾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大萧条促使美国强制性会计准则的出台。此前,公司界在选择自身会计实务与政策方面有很大弹性,存在以“现行价值”(current values)或“评估值”(appraised valucs)计量资产的证据,记录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也较为普遍。资产负债表中经常包含对长期资产如PPE和无形资产的重估增值。如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对1925~1934年间208家大型工

业企业的调查(1936年12月)显示,75%的样本企业记录了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其中,70家记录PPE重估增值,7家记录无形资产重估增值,43家记录投资重估增值。此外,在1938年以前,银行业出于监管目的,被强制要求对其投资证券组合采用市值会计(marketvalue accounting)。美国财政部与银行监管层则对市值会计将如何影响银行财务业绩与投资决策表示重大担忧,联邦银行业机构遂于1938年禁止将市值会计应用于监管目的。

大萧条过后,会计总体上转向更为“稳健”,如不再对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使用“现行价值”或“评估值”。对长期资产的计量从“现行价值”会计转向历史成本会计得到SEC第一任首席会计师RobertE.Healy的强烈支持。Healy曾在SEC成立前参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企业实务的调查,调查揭示广泛存在着被FFC认为是“非常武断”的记录资产重估增值实务。在Healy任内,SEC强烈倡导长期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并通过登记程序控制“评估值”的使用。至1940年,记录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实务基本在美国财务报告实务中宣告“绝迹”。

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在1975年得到明显拓展。这一年FASB了一份权威会计文献SFAS No.12《特定有价证券的会计处理》,出于权益性证券计量属性的适当性考虑,要求在特定情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前的会计规范缺乏一致性,尤其在有价证券方面。不同类型的证券可采用成本、市价以及某些情形中成本与市价并用(如成本与市价熟低)的计量方式。1973~1974年间,许多证券经历市值重大减损,但在多数场合,此类价值减损并未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当1975年市场恢复时,已注减价值的证券是否应增记至之前的账面金额,会计指南并不明确。鉴于此,SFAS NO.12强制要求所有有价权益性证券以成本与市价熟低记录,债务性证券则继续以摊余成本核算。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银行业与储蓄、贷款危机使历史成本模式对金融机构会计的局限性进一步突显。在这场危机中,“历史成本会计因允许损失通过负的净利息收益逐渐地显现出来,掩盖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以论证,如果那时采用调到市价会计方法,有助于向监管层与投资者揭示这些机构已发生的问题,有助于更及时地采取变革措施,并以更低的财政成本来逆转问题”。当时,储蓄与贷款机构接受短期存款,并将其作为主要资产长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如30年期)的资金来源。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的高通胀引致高利率。许多储贷机构向储户支付高于其从现有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上所赚取的利率。当机构为偿付储户存款(假设利率10%)而须出售其抵押贷款资产(假设利率5%)时,便不得不对抵押贷款资产作重大折价处理(现行市场利率为10%而非抵押贷款形成时的5%)。当机构的资产“现行价值”低于其负债价值时,便陷入经济性破产。但在历史成本模式下,这些损失并未反映于财务报表中,降低了机构偿付能力的透明度。这便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即在经济上几无偿付能力的机构管理层有动机采取更具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如商业不动产),期望能摆脱偿债能力不足的状况。由此可见,历史成本基础的财务报表掩盖了基本经济损失,导致那些问题机构未被发现。在这一背景下,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许多人呼吁,出于监管需要,应对金融工具更多地使用市场价值。历史成本报表另一常为人“诟病”之处是,默许金融机构进行“利得交易”。即管理层机会主义地选择出售某些资产或结算某些负债以实现特定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对于缺少资本的金融机构,这增加了管理层出售那些运营良好的资产来实现利得、鼓吹资本,却保留那些运营状况不佳的资产(已发生未实现损失)的激励。

在美国高通胀时期,反对历史成本模式的声音甚嚣尘上。有的会计学家公开宣称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表“报告无用的数字”。然而,SEC支持下的FASB却于1979年了著名的SFAS No.33《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表内按历史成本进行确认,表外披露现行成本和不变价格美元等物价变动的数据,很好地解决了财务会计处理通胀问题。对此,SEE在本项研究中则避而未谈。 八十年代商业模式的变革对于理解公允价值会计演进也十分必要。从历史考察,许多金融机构并不存在动态的风险管理策略,在到期前极少出售投资项目。但这一时期对利率的放松管制引起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积极从事证券头寸交易。于是,新的金融工具被不断创设出来以应对市场变化。针对金融工具创新,美国GAAP以具体问题为基础逐项开发会计准则,如SFAS No.52《外币折算》(1981),要求特定类型外汇合约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并将影响计人损益表;SFAS No.80《期货合同的会计处理》(1984),要求不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期货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部分受储贷危机的影响,FASB意识到有必要在更广泛基础上对所有类型金融工具制定披露与会计处理要求。1986年,该广泛基础的项目正式进入FASB议程,主要致力于金融创新引起的财务报告问题。其中,披露项目被视为金融工具与表外融资会计问题的中期步骤,其成果是SFAS No.105《具有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与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1990)和SFAS No.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1991)。FASB在第二阶段主要致力于会计文献中前后不一致之处、公允价值信息是否更具相关性、实务中的利得交易以及成本与公允价值熟低会计下结果的公允性等问题,主要成果是著名的SFAS No.115《特定债务性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1994)。该公告要求公司将其债务或权益证券投资分类为交易性、可供出售(AirS)或持有至到期(HTM)三大类,每一类证券投资适用不同的会计模式。然而,SFAS No.115引起报表使用者对某些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变动绕过损益表而直接计人权益的担忧。作为回应,FASBSFAS No.130《报告其他全面收益》(1997),要求权益变动(如可供出售证券上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需像其他财务报表一样逐项进行报告,并赋以与其他财务报表同样重要的地位,以此改进透明度。

九十年代衍生工具的创设与使用持续拓展,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明显不适应这一形势。由于衍生工具交易极少涉及或根本没有初始投资,而其杠杆作用引起的后续价值变动则大到惊人,历史成本模式不能恰当描述相关风险与不确定性或后续价值变动。信息披露透明度的缺失,加之大量机构在衍生品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促使FASB开发新的衍生工具会计准则,即SFAS No.133《衍生工具与套期会计的会计处理》(t998)。该公告要求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少量例外),除非满足套期会计这一特殊会计程序,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由此,美国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体系基本确立,而彼时为寻找金融工具的恰当计

量属于性逐渐发展的公允价值概念在该体系中始终处于最重要地位,只是其界定是分散、不连贯甚至前后冲突的。

(二)现状考察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公允价值定义。在SFAS No.157前,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并未在一份单独的会计准则中作出前后一致的界定。这使依据不同准则得到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存在差异。因此,SFAS No.157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明确定义公允价值,确立计量公允价值的框架,并延伸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为GAAP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或)作出披露提供一套可以统一应用的计量原则。SEC再次强调,SFAS No.157并未改变适用公允价值会计的资产或负债类型或采用公允价值的时点或期间,这属于其他准则范畴。但必须指出,SFAS No.157第16与17段之前,是以“公允价值初始确认(FairValue al Initial Recognition)”为标题的。

在SFAS No.157中,公允价值界定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将能收取或转移一项负债将须支付的价格”。该定义包含以下关键要素:(1)以交换价格为基础,并强调以假想的交换交易中脱手价格为基础;(2)交换价格来自于要求(市场参与者)充分勤勉的有序市场,并非不利销售或被迫交易序的价格;(3)假设资产在主市场或缺乏主市场情形下在最有利市场中出售;(4)以市场参与者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采取的假设为基础。应对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将会考虑的风险进行调整;(5)当相关信息在市场中不可观察时,则应考虑公司层面的特殊信息;(6)按照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变量在市场中的可观察程度确定一个层级,该层级的第一层次为以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为基础,第二层次包括相似工具在活跃市场的报价、相同或相似工具在非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以及关于估值参数的可观察市场信息或得到市场确证的信息,第三层次则指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计量,此类变量反映报告主体自身针对市场参与者将会使用的估值参数的假设。估值技术应最大程度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变量,最小程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相比美国GAAP,目前IFRS计量公允价值的指南分散于多份具体准则中,且并不总是前后一致,但IASB正在开发相关征求意见稿。总体上,IFRS将公允价值界定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定义与SFAS No.157基本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并未实现完全趋同:(1)SFAS No.157明确公允价值为脱手价格,IFRS则未明确表示是脱手价格或买人价格;(2)SFAS No.157明确地诉诸市场参与者视角来计量公允价值,IFRS则仅虑及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各方;(3)对于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SFAS No.157界定为负债转移时点(该负债对于对手方继续存在),而IFRS界定为负债清偿时点的金额。

二是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无论美国GAAP还是IFRS,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领域应用最广,但并非所有金融资产与负债均被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是基于特定条款而被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SEC对此作了细分:强制要求以季度(或报告期间)为基础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称作“持续性(recurring)”公允价值计量;仅在认为资产已发生减值时才被要求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称作“非持续性(non-recurring)”公允价值计量。前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投资性证券和衍生工具及其他项目,后者则适用于各类被强制要求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下文主要讨论美国GAAPT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影响,兼论对非金融工具的影响,并在适当场合强调与IFRS的主要差异。

在美国,金融工具在多大程度上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基本取决于金融工具的特征、法律形式及公司的使用意图。对于未在每一报告期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须评估是否已发生减值,减值会计相当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存在不同的减值定义与测试方法。以权益性证券投资为例,赋予公司控制性财务权益的权益性投资通常引起对被投资方的合并。此时,被投资方的基础资产与负债以性质为基础(如现金、投资、财产与债务)进行账务处理。因持有权益性证券投资而能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时,持有人通常以持股比例为基础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权益法经常被视为一种历史成本模式。所有其他类型的公允价值能可靠确定的权益证券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是在当期损益还是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则取决于管理层的选择。即被管理层分类为交易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须在每一期间计人损益;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须在每一期间计人其他全面收益,直至该投资最终被出售或该证券上的减值被确定为是非暂时性质的。此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权益性证券通常以成本计量,并只在公允价值降低至成本以下是非暂时性时才进行行调整(非暂时性减值)。

债务性证券投资情形类似。分类为交易性证券的债券投资须在每一期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各期损益。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务性证券,可指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记录,其公允价值变动并不报告于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中,除非证券发生非暂时性质的减值。未指定为交易性或持有至到期的证券则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被要求记录于各期其他全面收益中,直至该投资被最终出售或发生非暂时性减值。

贷款直接投资的计量视贷款类型即为投资持有(HFI)或为出售持有(HFS)而不同。通常,为投资而持有的贷款采用摊余成本,并只对很可能的信用损失才确认减值。很可能的信用损失不同于公允价值损失,因为前者仅考虑直至计量日已发生事项引起的预计现金量在时间安排和金额方面的预期延迟(已发生的信用损失)。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如有意进行打包并证券化的贷款)则按成本与市价熟低报告,公允价值的降低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衍生性资产与负债,SFAS No.133及相关指南均要求以公允价值报告于资产负债表,因为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衍生品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摊余成本对于衍生工具并不相关,衍生品的历史成本通常为零,但其通常可在任何时候以等价于公允价值的金额进行结算或出售”。但SFAS No.133为衍生土具制定了特殊的套期会计程序。即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合约,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被指定为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套期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初始记录于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全面收益,在被套期的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期间才重分类至当期损益。被指定为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上抵消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确认于当期损益。即就有效套期部分而言,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相

互抵消。

对于金融负债,美国GAAP总体上仅要求衍生性负债采用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但SFAS No.159提供了一项选择权,企业可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金融负债。根据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所作的界定,当主体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一项负债时,以负债转移而非结算为基础,即以公司向另一市场参与者因受让该负债而支付的成本为基础。转移前后,不履约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保持不变,但须将信誉变动计人其中,即公司信誉降低因使负债公允价值减少而导致在损益表中确认一项利得。

对于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应用,IFRS在以下方面明显不同于美国GAAP:(1)未对债务性证券投资和贷款投资进行区分。根据IFRS,无论其形式如何,如果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且持有人不拟在近期出售,那么,具有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额的债务性投资通常作为贷款处理。根据美国GAAP,未分类为贷款的投资,须分类为交易性、可供出售或持有至到期类型分别核算。(2)对转让某些金融资产的限制性要求比美国GAAP多。(3)确认减值的触发点不同,由此可能导致记录减值费用的时间安排不同。(4)持有至到期证券的减值损失计量存在差异。两套准则体系均将注减部分计人当期损益,但IFRS仅按照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注减,美国GAAP则将证券注减至公允价值。(5)ⅡFRS对应用公允价值会计选择权施加更多限制。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

一、国际会计准则内容的变化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的内容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13),阐明了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并强化公允价值的披露;但并不涵盖何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或要求做出额外的公允价值计量。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几乎所有主体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因而都将受到新要求的约束。

1.相关基本概念

(1)公允价值的定义

IFRS13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于计量日在一项有序的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资产时所应取得或转让负债时所应支付的价格(脱手价格)。因此,负债的公允价值反映了不履行风险(non-performance risk)(即自身信用风险)。

(2)参照市场

IASB认为有序交易是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中的。主要市场是指对于主体可以获得的资产或负债而言,交易量最高的市场。IASB在准则中提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则应该使用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来获取公允价值。

(3)市场参考者

这是以前准则中从未提出的定义,也是新修订准则的主要亮点。市场参与者定义为,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地位相互独立的,对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有了解的,能够并愿意交易资产或负债的买卖双方。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以市场为基础,而非针对特定主体。

2.扩展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1)非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资产和负债在交易量和交易水平上都显著下降,市场进入非活跃状态,因而先前的准则不再能够很好地使用。如果主体认为出现了非活跃市场,那就需要深入分析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是否能够代表公允价值。若主体认定交易价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则应当采用一种或几种估值技术来确认公允价值。IFRS13也给出了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估值技术,并提出在估值时应“最大化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且最小化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原则。

(2)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详细规定了,如果其他的准则要求或者允许在每个报告期末都使用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计量,就是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而若其他准则只要求在特定情形或期间内对资产或负债计量其公允价值,就是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3)资产与负债的运用

针对原准则对资产与负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较为混乱且无统一标准的弊端,IFRS13规定对于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以市场参与者对该项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并确立了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对于负债和主体权益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明确其计量是基于转让概念,而非处置概念,对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还必须将不履约风险纳入考量范畴。

3.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提高

(1)披露范围扩大

IFRS13要求必须披露每一个层次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从以前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或基于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且同样适用于非经常性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披露的特别要求

包括期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关于所使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和假设的量化信息、对现行估值程序的说明,及就重复发生的第三层级计量的敏感性所作的定性讨论。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修订的内容

2013年11月16日,正式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将一般套期部分加入IFRS9,新准则仍将套期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三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由于以公允价值为导向的业务模式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并且混合合同应按其整体进行分类,当前在IAS39中所采用的三项公允价值选择标准之中的两项标准在IFRS9下不再使用。在IAS39中所剩下的那一项公允价值选择权条件将在新准则中继续沿用――也就是说,如果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可以大幅减少确认或计量的不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会计错配”,则管理层仍可采用这种做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指定一旦做出后是不可撤销的。

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标准保持不变,主要有:一是负债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二是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将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三是该金融工具是否是一项应该将其中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的混合合同(即其包含一项主合同和一项嵌入衍生工具)。

选择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常见理由是主体拥有其不希望与主合同负债分开的嵌入衍生工具。此外,对于导致与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的负债,主体可能选择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

对嵌在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的处理不于嵌在金融资产中的衍生工具的处理相对应。对于金融负债和非金融工具,IAS39中关于嵌入衍生工具的现行指引IFRS9中被予以保留。这就导致有些嵌入衍生工具仍需单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核算。

然而,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与金融资产分开核算,它们将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以确定整体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即该工具需仅包含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从而判断是用摊余成本计量还是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2014年初,财政部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分别修订了《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在此次准则修订及制定过程中,公允价值方法和原则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多项准则中均有涉及。下面对修订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已经或者计划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并需要从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协商阶段起,就开始仔细研究和评估准则的实务应用和信息披露效果。

对投资方会计处理的原则性指导,也可能对计划投资于此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企业如何决策和管理产生影响。要求自之日起施行,要求追溯适用,若不可行,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2)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引入此内容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趋同。企业发行此类工具需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准则提供一项例外,当此类工具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此类工具的发行主体通常为基金、信托等结构化主体。

(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强调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对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少数股东权益。

(4)对发行的金融工具从权益工具重分类至金融负债(或反之)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了“其他权益工具”报表科目,用于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但并不包含应归属于其他工具投资方累积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此等股利包含在未分配利润中。要求发行方披露其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日或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并提供了披露的格式。

(6)每股收益计算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但若存在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等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的约定股利,无论是否宣告发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了财会[2014]6号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统一了公允价值计量,并改进了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几乎所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该准则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在估值实务的汇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会因施行该准则而需要对原计量金额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准则自2014年7月1日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中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明显增多。企业需要研究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应的内部报告内容和流程以获取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针对报告期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估值技术、输入值及其所属的层次等信息。

(2)该准则修订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②假设有序交易是在主要市场进行的,或者当不存在主要市场时,在最有利市场进行;③应考虑市场参与者(而非特定的企业)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如资产的状况、所有位置、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资产本身的特征,而非持有人的特征;④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基于最佳用途,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基于资产的现有使用方式或状态计量公允价值;⑤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以转移价格为基础计量,不再基于清偿价格,同时还应当考虑不履约风险。

(3)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估值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计量公允价值,并优先采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

(4)披露要求中,从原先的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扩大至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所增加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确定各层次之间转换时点的政策、第三层次计量的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和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不可观察输入值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最佳用途不是当前用途的事实及其原因等。

三、企业准则修订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对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影响

IFRS9要求所有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或完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收款项类投资,前两者用公允价值计量,后两者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下面对五大国有银行的年报(财务并表口径)数据进行分析。由于是财政部在年初刚颁布的修订的准则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施行,所以选择的五大行2013年的财务报表都是提前遵循五项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从表2中可以看出,按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编制的2013年的财务报表

大幅提升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工商银行为例,从2012年公允价值计量金额在整个金融资产的占比由869%提高到997%,低于IFRS9计算的2348%的比例。

主要原因:①这几家银行当前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多以债券类投资形式存在,在当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并不区分债券类投资与股权类投资,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IFRS9规定,只有权益类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②IFRS9原应收款项资产全部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占比显著增加。

(二)对金融机构的持有权益工具计量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除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外,主体持有的权益工具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类别。除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计量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五大行将对联营和合营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部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①,而将其他的所有权益性工具计入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者的权益工具全部都是具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投资,而后者的权益工具包括具有公开报价和没有公开报价的权益性投资。

其他上市商业银行,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将计入到了“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则基本计入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金额相对很少。

本次新修订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定义、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与披露要求方面进行了改进,但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步伐也不会就此停止,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允价值准则改革的方向及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影响。(作者单位:华融资产)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后金融危机;顺周期效应

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一种模式,相比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其在理论上能够在财务报表框架中为使用人提供更多决策时所需要的信息,因此,一直以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职业界人士努力追求的目标之一。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却将公允价值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公允价值计量的全融资产产生的资产泡沫,成为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公允价值会计顺周期效应成为专家学者批判的重点。

一、公允价值会计及其顺周期效应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顺周期效应定义为放大金融系统波动幅度并可能引发或加剧金融不稳定的一种相互强化(即具有正反馈效应)机制。公允价值会计的顺周期效应是指经济向好时,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格上升,投资者乐观情绪高涨,跟风性买进,价格进一步上涨,导致泡沫越来越大;经济衰退时,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格下跌,投资者悲观情绪蔓延,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导致经济危机加剧。

鉴于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公允价值会计的缺陷和不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公允价值会计的相关概念和准则。2009年5月28日,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重新定义如下: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脱手价)。与之前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IAS32相比,新的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以“脱手价”为计量目标,提出了“市场参与者”观,并区分了主市场和最有利市场,有利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更加准确和规范的应用。

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将与确定公允价值采用的估值技术相关的输入值,按照优先程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反映报告主体在“计量日”能获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交易充分、频繁且大量发生,能够提供资产和负债定价信息的市场,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提供了公允价值计量最可靠的依据。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了第一层次输入值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该资产或负债可观察的直接(即如价格),或者是问接的(即源自价格)的输入值。包括:(1)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2)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3)该资产或负债可观察的除报价以外的输入值(如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波动性、预付速度、损失严重程度、信用风险及违约率等);(4)不属于可直接观察到的市场报价,但通过相互关系或其他手段,从可观察市场输入值中衍生的或由可观察市场数据确证的参数。第三层次输入值是不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输入值。不能观察到的输入值应反映报告主体自身对“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用假定的假设(包括风险假定)。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即,允许在“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极少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使用不可观察输人值。但公允价值计量目标仍是“市场参与者”持有资产或转移负债的“脱手价”。

二、公允价值会计顺周期效应产生原因

“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似乎已经得到公认。而公允价值会计正是在“决策有用性”会计目标基础上产生和应用的,其相对于其他几种计量方式,理论上能够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

经过多年的发展,传统会计体系形成了一套将公允价值的影响纳入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方法。事实上,这种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起到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作用。相反,这种方法引起了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和收入费用会计体系的冲突,这正是公允价值会计产生顺周期效应的根源所在。

从权益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决策有用性”的关键标准是财务报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投资者衡量企业的整体经济价值。企业价值需要借助金融模型估计,传统收入费用会计体系下的净收益指标是模型中的关键变量。在传统的会计体系中,历史成本属性与配比、实现等概念、原则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收入费用观。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净收益是企业估值模型的重要变量。但资产负债会计体系下,资产负债表中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净收益的计量失去了逻辑一致性。无可否认,就单项资产而言,公允价值信息较历史成本信息更接近于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但如果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就会给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带来严重干扰,从而损害了财务报表对投资者的有用性。

在收入费用会计体系下,对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与净收益的概念是根本冲突的。净利润作为一个期间计量指标,隶属于一个特定时间段,例如季度、年度等。公允价值作为一个时间点的价值计量,从理论上讲等于未来各期预期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这样,由于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了对未来各期现金流量预期的变化,其中包含了多项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并不对依靠期间概念的收益和费用计量造成影响。公允价值的变动代表未来所有期间的预期收益的变化,如果将这一未实现的利得加入代表特定会计期间已实现利得(净利润),就产生了一个不匹配乃至没有意义的结果。当我们应用金融估价模型评估企业价值时,这样一个包括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的混合利润是没有价值的。

因此,公允价值会计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整体价值,无法为权益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决策相关信息。事实上,财务报告体系中单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估价反而会在经济萧条时期引起投资者心理恐慌,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引起顺周期效应。

从技术层面来说,顺周期效应的产生主要由公允价值会计估值的随意性和信息披露的不健全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之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157号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分成三个层次,分别是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不活跃市场情形下的金融产品,和没有交易市场的金融产品。只有活跃金融市场的价格可以得到确切的价格,而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这类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就需要比较活跃市场的可交易价格以及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确定。而准则中依然没有对第三层级的公允价值估计提供明确有效的方法,这就使某些资产的价值计量存在很大随意性。管理当局在输入二三级参数确定公允价值时,不可避免要进行判断,附加主观的偏好,而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难以如实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情况。

公允价值会计的有效运用是建立在市场信息可以完全有效获取的基础上。但现实的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方式追随市场最新的价格趋势,因此,市场周期性的波动必然会使报表中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呈现相同的波动性,而这又会加剧市场的趋势化,如果企业不能更好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市价进行披露和说明,则会加剧投资者的恐慌心理,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定。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公允价值会计改进的对策探讨

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调整方案,以期降低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危害。但有关调整方案都是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状况和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情况制定得出。而以中国为主的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状况存在本质的差别,中国金融市场具有非流动性、非理性和非活跃性的“三非”市场特点。因此,上述国际会计机构公允价值会计的改革方案对我国并不适用。针对我国市场特点,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公允价值会计改革策略:

1.调整财务报表的报告形式。把财务报告区分为四张基本财务报表和二张辅助财务报表,基本财务报表采用历史成本模式确认并报告,辅助财务报表一张为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表,另一张为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表中列示的净利润是基于历史成本模式确定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则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公允价值数据“入表不入账”,也就是说,将公允价值数据纳入辅助财务报表,但并不记录入账,也不进入基本财务报表。基本财务报表,基于历史成本计量,侧重于提供具有较强可验证性的数据。辅助财务报表,基于公允价值计量,侧重于提供具有较强估计成分的数据。辅助财务报表的公允价值信息有助于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或者说有助于使用者评估企业的风险,从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参考。

2.引入新的估值方法。目前的估值方法,对于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信息涵盖较少。这样会加剧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效应。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上市公司,尤其是金融业对于风险的披露是滞后的,容易导致发生“经济环境恶化—企业经营困难—银行确认损失—市场下跌”的循环,会计信息会对市场周期产生同向加强的影响。而动态减值方法的引入可以降低会计信息的顺周期效应。动态减值是一种以事先约定规则的透明性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徐晟,2009)。银行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银行按照平均信贷损失率为新增贷款计提的一般损失准备,另一部分是银行按照宏观经济周期测算的减值准备一般而言在经济上升时期这部分会增加反之会减少。动态减值准备方法使得银行在经济膨胀时计提较多减值准备经济萧条时计提较少减值准备,使得银行的业绩相对比较稳定;最终起到减弱会计信息顺周期的效果。

3.增加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目前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本身进行披露和分析,对于其潜在的风险没有进行披露。对于按照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的项目,应当对于其所在的市场进行分析对于短期、长期将可能出现的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对于按照估值模型确定确定公允价值的项目,应当对于选取模型的原因进行分析比如市场价格的缺乏、模型得到广泛认可等;对于模型测算结果进行说明,例如相关参数的确定、分析人员主观判断的成分及其对结果可靠性的影响等。对于按照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公允价值的项目,应当对于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过程中未来现金流量测算的依据、折现率的选择等进行说明以及可能对预测值产生影响的因素及其后果进行分析。

4.建立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控制机制。公允价值是与虚拟化以及高度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的最相关计量属性,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允价值信息生成过程中职业判断运用带来的价值估值随意性。为保证该过程中职业判断的公允,我们应构建从相关交易或事项的发生、确认、计量、列报、后续计量直到终止确认的全过程控制机制。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经济环境,针对不同交易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做好关键点控制。

参考文献

[1]James Cataldo,Morris McInnes.从净收益视角看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作用[J].会计研究,2009(07):30-34.

[2]葛家澍,窦家春,陈朝琳.财务会计计量模式的必然选择:双重计量[J].会计研究,2010(02):7-12.

[3]戴德明.财务报告目标与公允价值计量[J].金融会计,2012(01):21-26.

金融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一、组织领导

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金融办、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全市5个县(市)级政府及区政府。

三、评价内容

(一)县(市)级政府评价内容

1.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情况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2项指标,将地方政府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政府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企业成长环境作为评价重点。

2.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水平、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3项指标,将金融运行的经济信用环境列为评价重点。

3.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行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5项指标,将金融运行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4.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4项指标,将金融运行安全环境作为评价重点。

(二)区级政府评价内容

1.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情况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2项指标,突出评价政府、金融、企业发展状况。

2.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主要是人均生产总值水平,突出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状况。

3.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2项指标,突出评价金融产品质量和金融机构的规范运作。

4.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4项指标,突出评价地方政府打击金融非法活动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自我测评与现场考察、权威数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和《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县(市、区)前两年度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和评估,并形成明晰、翔实的自评报告报送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我测评与现场考察的结果,对各县(市、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向各县(市、区)进行反馈,充分征求各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得出正式的评价结果。

五、任务分解与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解

1.县(市、区)政府:编写自查报告,包括县(市、区)情,近两年当地金融机构情况,金融生态情况,整改情况,限500字;配合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40—50家当地企业填写“金融生态建设企业调查问卷”,组织10家当地金融机构填写“金融生态建设金融机构调查问卷”;对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年情况自查评分并附情况说明;配合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考察。

2.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上市公司情况、制定上市政策情况进行收集并报证监局确认;负责对各县(市、区)的金融债权维护情况(调查问卷)、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收集。

3.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征信系统建设情况、存贷款增长情况等进行数据收集并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确认。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收集年、年全省县域存款、贷款增长额平均水平。

4.银监分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贷款质量情况(“不良双降”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银监局确认。

5.市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企业逃废债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高院确认。

6.市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局确认。

7.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近两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公安厅确认。

8.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的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商务厅确认。统计核定年、年全市县域实际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占县域生产总值比值。

9.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人均生产总值水平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统计局确认;向省统计局收集“年、年全省县域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年、年全省区域人均生产总值数据”。

10.市保险业协会: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保险市场处罚情况、保险“三假”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保监局确认。

(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4月1日—10日)。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开展培训,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和评估。

2.现场评估(4月10日—20日)。市评估人员到各县(市、区)现场开展问卷调查,对接评估数据。

3.综合评估(4月20日—30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明晰、翔实的自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于4月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4.配合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5月10日—6月10日)。

5.与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业务对接和意见反馈(6月11日—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成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当地的整个评价工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各司其职,认真按照《评价办法》收集资料,实事求是的进行客观评价。

(二)按时限要求,组织得力人员,分解任务,逐项目、逐指标落实责任,分阶段、按时限完成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