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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象主要是:区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见与区政府每年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如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情况,每季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作年度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及评优“一票否决”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的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管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建档及监控情况,建立各类事故隐患挂牌整改督办机制、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三员”及安监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情况,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和按规定结案情况,日常事故统计和事故信息快报情况等。

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当年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修订。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考核: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区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千分考核细则》自我打分,将自查得分情况表于每年12月下旬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抽查全年工作台账记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综合评定:在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考核的基础上,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从年起,每年设立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可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筹措标准为:区级3万元,各街道和有关部门4000元。奖励专项资金可视情况逐年增长。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标准向区安委会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按照区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四类,即“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二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三等奖”和不得奖。具体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过950分的为一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12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为二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9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为三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8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奖。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1什么是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定行为给予奖励和惩罚的规定的总称。奖惩制度要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同安全监管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按劳分配的原则。

2奖惩制度在煤矿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奖惩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和约束,要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必须使他们看到利益。无论这个利益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都将对于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产生极大的作用。

2.1奖励的作用

针对一个人的奖励,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获得,更为重要的是对其人身价值和努力的一种认可。马斯洛(美国最为著名心理学家之一)认为,人的一生是由数个需求层次组成的,而需求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而自我实现是促使一个人成长和发明创造的动机。人的一生都在自我实现,自我实现又是在不停地努力和行动,只有努力和奋斗获得认可,自身的价值就会最大化,从而满足我们的需求。如果对特别突出的努力和行动给予表扬和鼓励,甚至是给予一定的奖金,那么将极大地激发个人积极性,产生更大的效益。在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规范有效的奖励制度,使安全监管人员对于自己工作价值的认同提升,从而使其的人生价值能够得以实现。在建立奖励制度的过程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表扬、鼓励和安全奖。对于一个有责任感和进取心的安全监管人员来说,表扬、鼓励和安全奖作为他工作的一种至高荣誉,为此他也将如军队中的军人一般,将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2.2惩罚的作用

惩罚与奖励相对应,惩罚的目的就在于,否定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某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从而激发其自我的反省和认识能力,将之前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加以改正,从中获得宝贵的教训和经验,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努力工作。惩罚一个人,就会给其带来强大的压迫能力,迫使改正错误和缺点。因为从生存的角度来说,惩罚是对其人身价值和努力的否定。不论是外界惩罚还是自我惩罚,都能够激发安全监管人员的反省和逆反心理,使其认识自我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发现了问题还使其更加努力避免犯错。

3奖惩制度应注意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制定奖惩制度,就是为了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奖惩制度体现了价值取向,鼓励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抑制什么,以及奖罚的内容和力度,怎么操作都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建立系统框架结构。在奖惩制度实施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奖励与处罚必须并存,做到有奖有罚。(2)奖励与处罚必须及时,在奖惩制度规定的情形出现后要及时奖励或惩罚,否则就会将奖励与处罚的效果大为削弱。(3)奖励要注意守信,应严格按照奖惩制度实施,兑现相应的奖励,否则就会失信于民,无人愿意承担责任,以后的号召鼓励也就不会有人听从。

4奖惩制度实现的方式

在制定和实行安全监管奖惩制度时,既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也要结合经济手段,做到奖勤罚懒、鼓励上进、有奖有惩、奖惩严明。对于奖励,要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也要将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并且做到各有侧重。对于犯错误的安全监管人员,坚持以教育为主、给予一定的惩罚。落实奖惩制度,就是要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建立良好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秩序,鼓励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创造性工作,提高个人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技术。主要实现方式有:

(1)设立年度安全奖项

对于所监管的煤矿全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是发生的事故在指标控制的范围以内,应给予安全监管人员以一定的年终安全奖励。待遇提高了,这样就能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较多的实惠,就会希望煤矿不发生安全事故,他们就会认真地、积极地工作,从而推动实现个人价值,为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一个更高的起点。

(2)表彰年度先进个人

为了增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心,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楷模,使激励机制能够持续有效。表彰先进个人,可以使安全监管人员认识到在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时,不仅仅是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这样就使安全监管人员的个人目标和煤矿安全生产统一起来。他们统一的程度越大,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责任心就越强,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发挥其个人的人生价值。即使有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不如安全监管人员的自觉性,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

(3)以人为本的培训与发展

给予优秀或业绩出色安全监管人员特殊的培训与发展机会,使他们获得更高的知识和能力的机会,这是属于较高层次的奖励。尤其对优秀的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各种供个人发展的平台,给他们提供发展的舞台和空间,帮助他们实现职业梦想。同时引导个人目标与组织的需要相匹配。有时一个好的培训与发展机会,比奖金更受到重视,他们可以获得从金钱中得不到的荣誉与成就感。

5结论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年度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3、得分在750分以上799分以下,每少得1分,扣保证金100元,直至将所交保证金扣完。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1―0151―05

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目前,南于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不当,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从2006年起,同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农业部也配套出台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然而,现实中,瘦肉精、毒豇豆、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继续频频曝光。是什么影响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效?比较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难发现我同农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于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失灵,而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又相对缺失。因此,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具有重大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是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本文试图从分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就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提出几点看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产品质量特性导致市场调节失灵

农产品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搜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可以了解、掌握和判断的特征,如颜色、形状、光泽、大小、成熟度、新鲜程度等。经验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才能判断的特征,如鲜嫩程度、汁的多寡、口感、味道等。信用品特性则是消费者即使在消费之后也难以了解、掌握和判断的安全和营养保健等方面的特征,如涉及安全的激素、抗生素、胆固醇、沙门氏菌和农药残留量以及涉及营养与健康的营养成分含量和配合比例等。农产品的质量特性使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较消费者掌握更多的农产品质量信息,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供信息,因为这种信息的提供对他来说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使其丧失因信息优势而获取的超额利润。而农产品消费者由于受信息收集成本和能力的限制单凭自身无法改变信息劣势的地位。阿克罗夫指出,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自由选择会导致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只能根据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和对农产品质量的理性预期给出价格,高质量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就会由于不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或不能够弥补其生产经营成本,会逐步退出市场交易。当消费者发现市场上所出售的农产品质量下降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随着下降,进而导致质量水平稍微高的农产品也逐步退出市场,最终导致市场上只有普通的甚至劣质的农产品,高质量农产品市场难以形成,市场调节失灵。

(二)政府运用自身资源获取违法信息成本太高

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必要,尽管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仍然频发。究其原因,在我国现有监管模式下,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只能是概率性的。任何执法行为都要有信息前提,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执法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前提。我国是一个拥有近2.47亿农户的农业大国,农户分散经营模式占主体,农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再加上污染农产品的物质多、过程长、动机复杂,因此,要单靠政府对所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和行为进行有效识别成本很高。然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的财力物力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执法力量有限。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只能是概率性的,如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很低,被处罚也不及时,即使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很大,那也是徒劳。这也是我国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难以控制的症结所在。

(三)举报是政府低成本获取执法信息的有效途径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举报制度就是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制度。在农产品由土地到餐桌的过程中,总会有人知晓不安全的生产、加工行为,这些人和被举报者总是有多多少少的联系,其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远远低于执法者,甚至不需要任何费用就可以获得。政府应该激励这一部分知情者向政府通报信息。公众的举报拓宽了政府执法部门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加信息供给量,扩大了执法部门信息拥有量,减弱执法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避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中大量的无用功。虽然执法者获取信息需要向知情者支付激励成本,但执法机关用于让知情者说真话的激励成本往往要低于执法机关利用自身资源去获得信息所耗费的成本。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有两种举报制度,一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在检察系统建立的检察举报制度;另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获取信息促进行政目标更好实现而推行的行政举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属于行政举报制度范畴,对于检察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先后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但以上规定属于系统内部规定,没有全面适用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效力。对于行政举报,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举报只是在《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8条:“同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食品安全法》第10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6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以上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众举报权,但是在现实中,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事件的行为并不多,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不能激发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对举报人缺乏激励

举报人进行举报需要花费时间、费用和精力,同时也冒着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是必要且合理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是否有奖励,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不同的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否有奖励,根本没有提及。《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在规定公众有举报权利的同时,也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包括举报者,不得而知,即使包括,但由于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以及发放方法等内容没有规定,最终根本无法落实。虽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在2011年给各地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食品。食品和农产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农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非食用农产品同样面临着农药、化肥、化学原料、重金属等的污染。即使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不全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的,只有经过加丁的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才由其负责,未加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因此,除了对加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有奖励外,对举报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否有奖励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利益是广大群众举报的驱动力,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毕竟是少数,少数人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经过激励与未激励的积极性之间约有60%的差距。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强制他人去服务于正义的事业而不予补偿,这种观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举报者说出真相之后,没有可直接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人不会做出这种选择。因此给举报者奖励是举报制度的必要内容。

奖励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方式,但能否激发公众的积极性,重在落实。否则再完美的制度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如邯郸市在2011年8月推出食品药品有奖举报政策,该政策规定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可获奖10万。律师殷清利想知道政府是否能按文件办事,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并请工商现场查处,但无一起得到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更不用提奖励了。

(二)举报处理程序太笼统

要使群众的举报线索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举报材料能够得到认真的审查,举报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需要有规范的举报处理程序。作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但未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处理才是“及时”处理。也没有规定在举报的处理过程中举报受理机关应该遵循哪些程序。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该规定相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貌似详细了一些,其实还是很笼统:只规定了举报案件的简单流程,没有规定在各个阶段举报受理机关和举报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另外对举报处理过程中保密事项、举报审查期限、举报人不服举报处理结果的救济程序等都没有规定。程序性规定的缺位和笼统,会给举报受理机关以很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举报人信息的泄露,也不利于举报人和社会对举报受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举报者的法律保护不足

对举报人的保护比奖励更重要,倘若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奖励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的郭光允曾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违法违纪,被迫害、劳动教养两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举报单位领导被辞退工作、刑事拘留、劳动教养两年。河南省舞钢市的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遭打击报复,妻子被迫害致死。2010年6月,多家媒体引用相关统计资料,报道了一个惊人的数据,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目前,虽没有因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受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大案例发生,并不是因为报复不存在,而是因为举报人制度不健全而没有人愿意去、敢去举报。举报人屡屡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举报人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时候,最大的问题就是谁来负责。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与规定中,公、检、法机关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是谁的责任,最终谁也不负责。其次,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重事后惩罚、轻事前防御。一个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机制,不是等到打击报复已经发生后,对这些打击报复者严惩,而是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但这种事后惩罚,对已经受到伤害的举报人来说,意义不大。我国法律对于举报人事前保护,如何启动保护程序、如何确定保护程度、以怎样的方式来保护、保护责任机关没履行职责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1.明确授奖主体。在奖励关系中,没有任何一个构成要素比授奖主体更为重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换句话说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搜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举报人向其提供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理所应当成为奖励义务主体。

2.明确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决定举报人的行为能否受到奖励的法律标准,应当予以明确。

3.明确奖励等级和标准。奖励应该根据受奖行为的社会效益、贡献大小、举报人风险大小等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一级别设置不同的奖金数额,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梯度,而且有利于举报人获得确定的回报预期。

4.规范奖励程序。奖励程序不完善则难以保证奖励公正性和有步骤地进行。完整的奖励程序,对于举报奖励一般包括奖励的申报、初审、评定、核准、颁发、争议的处理、差错的补救等几个阶段。

5.保证奖励资金来源。为保证奖励机制能够长期有效运转,应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应当多元化,可以源于执法业务经费,也可以由社会捐赠,也可以来源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规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

完善的举报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和内容:

1.举报的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和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受理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

2.举报材料的审查。各级举报中心接受举报后,要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对于属于自己处理的举报材料,要交由本机关的专门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但属于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工作应及时转交给相关的部门去处理。

3.举报的催办。对于凡需催办督办的,举报受理机关应督促有关机关及时完成对举报材料所揭露问题的处理。

4.举报的处理与答复。举报受理机关对查证属实的案件应该做出处理,无法答复的情况除外。对于未追究的,应当说明不追究的法律依据,以确保举报人的知情权。

5.举报处理期限。为了保证举报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地处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不同特点,明确规定举报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期限。

(三)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1.明确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应具体规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如举报方式选择权、处理结果的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损害赔偿权、拒绝作证权、获得奖励权、申请保护权及在遭受打击报复后的申请救济权等,这些权利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并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2.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第一责任机关应该是举报受理机关,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其他相关机关应承担相应的协助职责。对于保护责任机关未尽到保护责任致使举报人或其近亲属收到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完善举报人事前保护。建立严密的举报保密制度,对泄密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举报者的信息或举报行为被泄密,保护责任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举报人认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而处于危险之中也可以向保护责任机关提出给予保护的申请,接到举报人的申请后,保护责任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决定对其是否实施保护、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方式和等级、保护的期限等,保护机关决定不提供保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重新界定报复陷害罪,加大对报复陷害者的惩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主要针对检察举报制度而设立的,检察举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刑法将报复陷害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的结果导致行政举报的被举报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不能适用该罪名。应通过完善刑事立法,重新界定报复陷害罪,将目前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主体,保护对象由举报人本人扩大到举报人的近亲属,再有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量刑幅度比较轻,对于报复行为严重的,也只是处2~7年有期徒刑,应通过修法提高报复陷害罪的法定刑,加大对报复陷害者的惩治力度。

参考文献:

[1]鹿永华,辛德树,单洪国.柠檬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J].农业经济,2010(6):90-92.

[2]应飞虎.有效监督与法律遵循[J].河北法学,2003(2):22-27.[3]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注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99-112,207.

[4]王莉.作为行政手段的举报奖励制度研究[J].浙江学刊,2010(6):88-93,96.

[5]王玉环,徐恩波.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辨析及安全保障思路[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1-15.

[6]陈朝新.运用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51-53.

[7]申均.举报人,总是很受伤[J].都市・翻阅日历,2010(7):17-18.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6篇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遭质疑

自今年7月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各地纷纷推出不同版本的奖励办法。有关媒体的调查发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举报奖金设上限,成为普遍做法。比如,黑龙江省将举报奖金上限规定为5万元,最夺人眼球的是辽宁省将举报奖励上限设定为20万元。但长期致力于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认为,在明确奖金数额时,必须对奖金的下限予以规定,尽量少对奖金上限作出限定,这有助于稳定或增强行为人对利益的预期。他建议,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11月11日至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督查组到河北省督导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该省食品安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河北省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开展扎实,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7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全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20*年度继续对各镇、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嘉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实现20*年度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二、考核范围

考核分各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两类:

1、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商管委、农管委、国企办(原工业局、二轻总公司、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农经(渔业)局、供电局、烟草公司、文广局。

考核范围:辖区内企业、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和建筑业等安全生产工作。

2、县级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考核范围:

县公安局:全县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和消防两项分别单独考核)。

县安监局:全县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县交通局:全县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营运客车和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县建设局:全县建设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县级以上燃气环卫等公用事业部门发生的管道煤气和环卫等事故的防范。

县质监局: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县旅游局: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县属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全县教育系统综合安全管理。

县环保局:全县企事业单位环保安全管理。

县卫生局: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三、事故考核口径

(一)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口径

工业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省属和县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工业商贸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水上交通船舶责任事故。

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外地发生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发生在本辖区的房屋建筑(在建)、装修、拆房、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建筑施工等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考核口径

工业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省部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事故,包括工业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外地发生的事故,具体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发生在本地辖区内的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建筑施工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已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事故。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部分,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部分内容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300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1、考核期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2、考核方式: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度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一次书面汇报。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六、奖惩办法

根据考核的三大部分内容,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300分。

1、列入第一类考核范围的奖励办法:

考核分在280分以上,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奖励人民币30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奖励人民币18000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考核分在260分以上到280分(含),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奖励人民币15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奖励人民币9000元;

考核分在240分以上到260分(含),不奖不罚;

考核分低于240分(含),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所需的奖金由本级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人员。

20*年6月30日以前,各镇政府和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奖励额度预缴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即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预缴30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预缴18000元)存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年末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兑现。

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镇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其预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充入县安委会办公室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处置全县安全生产突发性事故。

当年度考核为不奖不罚的镇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其预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纳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年终按考核得分并结合平时工作,综合评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镇长(主任、局长、经理)。

2、列入第二类考核范围的奖励办法:

考核分在280分以上的为优秀,全额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考核分在260分以上至280(含)分的为合格,半额奖励;

考核分在240分以上至260(含)分的为基本合格,不奖不罚;

考核分在24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所需奖金由县财政解决。全额奖励标准为:

县公安局3.5万元(其中道路交通考核奖励额度为2万元,火灾事故考核奖励额度为1.5万元);

县安监局为2.2万元;

县交通局为1.8万元;

县建设局为1.8万元;

县质监局为1.1万元;

县旅游局为0.9万元;

县教育局为0.9万元;

县卫生局为0.9万元;

县环保局为0.9万元。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桃源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是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以责任为基础,以考核为动力,以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落实得如何,我们对湖南省桃源县进行了一些调研。

一、近几年桃源县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所做的工作

桃源县安监局于2003年7月成立,2004年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了该县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并由县安监局制定了考核细则。这一考核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实行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双重考核。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它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等绝对指标,及时分解到各行业、各乡镇,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超指标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实行严格考核,同时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作为政府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列入年度统计公报,有效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关注度。

(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县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乡镇、各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分值逐年提高。对乡镇的分值由2004年的3分提高到目前的5.5分,县直单位由倒扣分到设2分考核。考核形式采取日常考核、集中考核和专项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逐年调整,突出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

(三)坚持对事故控制的预警制度。从2005年开始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月通报”、“季警示”制度,对事故超进度指标的单位及时预警,重点督查,及时扭转被动局面。

(四)严格兑现了奖罚。对每年度考评获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控制指标超标单位,严格扣分;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2006年该县木塘垸乡因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2007年观音寺镇因发生一死亡1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一票否决”。县安监局因承担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在2009年的目标管理考核中被扣0.3分。大部分乡镇也实行了安全生产与包干责任奖金挂钩的考核制度,凡包保的村组发生责任事故的,扣发一定额度的责任制奖金。

二、桃源县当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绝对指标考核严于相对指标考核。目前,对绝对指标超标和发生较大以上的事故的考核,标准和处罚都十分明确。作为县、乡两级只要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就面临“一票否决”。而相对指标的考核目前既没有标准,又没有罚则,只是一个统计数据。对绝对指标考核的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果,个别单位出于保指标不突破,避免扣分和“一票否决”,铤而走险瞒报和少报事故死亡人数,从而造成事实失真。

(二)效果考核严于过程考核。安全生产的考核以安全生产效果论成败,我们常会听到这样的一些怨言:“不出问题。谁都无责”,“一出问题,再严的安全措施也有漏洞和责任”,“安全生产一半靠天保佑,一半靠运气”。对于安监力量薄弱,监管手段不足的乡镇,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越是高危企业集中的地方发生生产事故的频率越高,一味重效果轻过程,导致扎实工作的人失去信心,而马虎工作的人侥幸心理更强,特别不利于监管任务重、难度大的政府部门提高安全工作的主动性。

(三)考核以罚代管,激励少。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除“一票否决”外,还取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评先评奖资格,当年不能提拔和重用,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对强化安监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激励机制不健全。一是奖励规格低。同样实行“一票否决”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奖励由党委、政府在一年一度的经济工作会议上共同进行表彰。而安全生产仅作为政府工作来奖励。二是奖励投入无保障。对于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没有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往往是与其它资金捆在一起。三是无政治待遇留人。对于多年从事安监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干部,也不像计育干部一样,有一定的政治待遇享受,缺乏用事业、感情留人的激励措施。

(四)考核无层次类别区分。无论监管任务重还是监管任务轻,都使用一个标准、一个尺度考核,有失考核的公平与公正。监管任务重、压力大的地方和单位,监管的漏洞肯定会比监管任务轻、压力小的单位多,在安全效果上保指标、控事故的难度也大得多。不分层次、类别的考核结果,往往是监管任务重、控事故难度大的单位得分低;而监管任务轻、控事故难度小的单位反而得分高,考核工作难以服众,考核对象也抱怨多。改变考核方式和方法,使之更加合理和公正客观,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完善桃源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几点思考

(一)平衡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考核。将绝对指标用逐年上长或下降幅度来衡量考核,并制定上升或下降幅度的考核标准,采用与去年的对比数、3年对比数、5年对比数来考核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企业安全指标的控制情况。比采用单一的绝对指标考核更合理,更增加了可比性,同时也可以较为客观、公正反映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保密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

作者简介: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 深圳 518061)

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而这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纵观其主要内容,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导致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影响到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的研究,试图指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或预防提出若干建议。

二、制度本质及制度设计的基础

有奖举报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易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构建之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这必须被清楚地认识,否则具体的制度设计必然存在偏差。有奖举报与普通举报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有奖”,正是它的“有奖”,使这种制度成为公权机构与私权主体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实施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公权机构对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领域,这种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为凸显。因为执法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瞬间发生,且成本较低;而执法者要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信息支持,就只能进行普查性的执法,从执法成本、执法能力等方面看,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领域的执法一般需要技术的支持,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执法资源的耗费。因此,在这场保障食品安全的斗争中,执法机构的信息弱势决定了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弱势。既然问题导源于信息,问题的解决也得从信息的角度着手。在实践中,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总会被人知晓,让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给执法机构是一种有效的促进法律实施的路径,而对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励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动与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增加潜在违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违法者之间的合作难度。

从促进法律实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信息交易应该被充分鼓励,制度的设计也应该从如何鼓励和促进这种交易而展开。因为这种制度同时构成了双方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条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无法形成。这要求立法者必须重视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构建交易条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对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对奖金的追求,那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外乎于奖金和保密。奖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从而影响被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从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对民众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励,来构建有奖举报制度,是有奖举报立法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有奖举报制度没有出现在1996年以前通过的经济法、社会法中。1997年《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条文中采用“鼓励”一词。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奖励”和“鼓励”虽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质区别,鼓励本质上属于精神奖励,而精神奖励的适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励广大知情者提供信息。这种从“鼓励”到“奖励”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来,有奖举报制度全面确立,各执法机构似乎非常重视运用这一举措来促进法律实施,但制度中的问题也较为多见,在最近出台的很多制度中,奖金、保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性的,这完全缘于对制度本质的认识出现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自无不当,从表面看,赋予权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奖举报制度中,鼓励和促进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标。虽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权部门,交易的最终结果也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但这都不能否认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易。在有奖举报这种信息交易制度中,对交易的鼓励和促进远远比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重要得多在这方面,《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更切乎实际,该办法第3条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8条规定:“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申领”一词也充分显示了制度制定者对有奖举报制度本质的错误理解。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1年11月的《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更是要求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为信息获取者的政府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价,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这应该是政府的主动给予,何须信息提供者申请领取?对有奖举报制度的不当认识和错误定位导致了具体制度的错误。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从各地现有立法实践看,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进执法信息的获取?是否方便执法者操作?作为奖金的财政资金是否安全?而举报者则更关注这种制度中的奖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关注点与举报者的关注点存在明显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没有从信息交易的本质审视这一制度。对制度收益的理解也仅仅限于信息对执法的直接促进,而不考虑通过对潜在违法者的行为约束等促进法律实施的情形;对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对信息提供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缺乏较为充分的体会和把握。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尾曾总结说:“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这种总的效果的考虑也应该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的必须行为。在进行有奖举报的立法,尤其在奖金确定和保密程序设置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虑制度的远期收益;不仅考虑制度对执法机构的成本,也必须考虑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过“对近期以及未来情况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远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估量,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一)奖金制度

1.奖金的设定标准

有奖举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价格由什么决定?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应该成为奖金设定的主要决定因素,执法机构对执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拥有者供给意愿大小也应该是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则应该由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风险能够被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方面决定。在制度设计时,应该尽可能把这些因素反映在奖金中。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以案件的罚没收入或查获的货值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如《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6条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把查获货物的价值作为奖金设定的主要标准,简单但不科学,因为查获货物的价值并不必然代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显然的是,有关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比轻微违法行为的信息更有价值;在执法机构处于信息劣势的领域或区域,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也会更有价值,举报人的贡献也更大。因此在奖金设定时,不应简单化处理,应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但具体到操作中,要把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价格中,确有难度。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来计算奖金,奖金的确定也容易主观化而产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相对而言,罚款标准比货值标准要更科学一些。因为货值仅仅是危害性的一个维度,而罚款则是基于案件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作出的,当然这以正确执法为前提。在确定计算奖金的比例时,可在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相关领域执法者的查处能力、执法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比如,在食品质量检测存在严重技术障碍和资源障碍的行业或区域,可在幅度内确定较高的计算比例,从而产生相对更高的奖金。

2奖金发放程序的启动时间

执法机构获取信息后,何时启动奖励程序?这也是重要的制度内容。全国较多地方规定案件结案后即启动奖励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也有地方作出更不利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这自然不利于促成潜在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当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规定的奖金,是根据罚款计算的,其启动奖励程序自然须在罚款确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条文中,“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这样的规定,可能使奖励的启动程序大大延后。为促进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结案作为启动奖励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中的举措值得借鉴。该《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省食安办按最低奖励标准,对实名举报人先行予以奖励。”这种先行奖励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长时间不能获得奖金的情形。虽然这一制度增加了执法机构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励潜在举报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领域的公权机构严重缺乏执法信息,需要通过交易来获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无需重点考虑。因此,从促进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先行奖励程序就可以启动。

3奖金的领取期限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都对奖金的领取期限进行了设定,多为1至3个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甚至还规定: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设定奖金的领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举报人尽快领取奖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这种设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导致举报人利益丧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较长时间内不领取奖金,是因为奖金的领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门,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他们极容易观望、犹豫。这种1个月内不领取视为弃权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信息提供者因有顾虑而观望的情形,也遵循了“奖金是政府对民众的单方给予”这样的传统思路。制度的设定应该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奖金基于信息交易而产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权机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他们之间就存在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私法之债的诉讼时效都长达1-2年,而对有奖举报制度设定1-3个月的领奖期限,明显过短。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把奖金的领取期限设定为1年甚至更长。至于浙江省的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就取消奖励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可能基于预算实施、财政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设定了这一制度。但就“无法通知即取消奖励”这一制度的实施而言,半年内执法机构怎样的行为才算达到“无法通知”的标准?在初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情形下,政府机构是否具有较为初步的找寻义务?而在实践中,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有些举报人在提供信息时会做出一些自保的举措,如设定较为复杂的身份查实路径。这都是设定这一制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实施的社会参与有多种方式,而举报制度在这些方式中最具斗争性。因此举报人人身权益的保障应该成为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我国的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多年来,各公权机构得到的举报信息,绝大多数是不为获取奖金的举报。举报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虑,如作为公民的义务、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奖金为目的进行举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当的制度设计。此外,民众对保密工作和打击报复情形的不当认知,也使制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1保密问题的特殊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公权机构对保密的工作做得较好,但举报人还是担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报复的案例在国内多次发生。这种案例并不仅仅指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还包括所有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并不仅包括有奖举报,还包括普通举报。这种案例的发生降低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欲望。因为实践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人关注的是举报后被报复的可能性,而对报复可能性的判断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领域的报复案例,而不会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会仅限于有奖举报的情形。第二,相对于国内较大数量的举报行为,受报复只是极其少的一部分,实践中媒体对报复的案例较关注,常进行较多的传播,而民众也会比较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这也会使民众认为举报后受报复的可能性较大。第三,目前,民众对政府官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这个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这个领域从来没有发生过信息泄露或举报人被报复的事件,潜在的举报人还是会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负外部性、媒体的传播偏好以及民众对一些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等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领域中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复杂化。实践中,单个政府部门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极强的负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受到影响。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盘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某个相关政府部门的事。

2举报者自身的信息提供问题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举报。这就涉及到制度对匿名举报的态度。目前各地对其的态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实名举报,认可匿名举报。浙江、广东、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确规定只接受实名举报。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9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认可匿名举报,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虑,一般认为,实名举报的信息质量要比匿名举报的信息质量高。这种对信息质量的追求必然导致信息数量的减少。民众基于安全的顾虑会导致他们在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持谨慎态度。这种制度设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民众举报后的安全顾虑缺乏准确把握。立法者完全没有必要在信息质量和数量上作出如此绝对的处理。在有奖举报领域,对事实清楚或容易查证的举报信息,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实名举报。如果从促进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举报更应该被鼓励。只要在奖金的支付环节,能够确认举报者的身份,或能够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举报都应该被纳入奖励的范围。

3现场协助问题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都把是否到现场协助作为决定奖金多少的重要依据。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8条把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并把“协助现场查处工作”、“协助查处工作”、“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分别成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的主要标准之一。《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把“到现场指证”、“协助案件调查”、“未配合案件调查”作为对三个举报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之一。

这种要求到现场指证的做法对个案的查处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执法者查处个案,促进民众更积极地参与法律的实施。从其目的看,这无可非议,但这仅是静态地看待问题,静态立法常产生较多消极后果,这种后果也常被忽视。经济学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个时代的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和大多数外行在考虑经济事务时犯下的大多数严重的错误,莫不是因为没有很好地考虑政策的二阶或三阶效应。”[美]罗杰·J沃恩:《科学决策方法:从社会科学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如果我们动态地看待现场指证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制度举措对有奖举报制度后续运行会产生消极影响,弱化激励信息提供功能的发挥。这是因为要求举报者到现场指证,更多的执法工作人员、围观群众,甚至违法者,都有可能看到举报者,从而增大举报人身份信息被公开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由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获取,保密制度的约束机制很难再起作用,这会减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难,在极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坚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围变广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若举报人因身份公开而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且如果这种案件在国内较多次发生,就必然会影响到潜在的举报者,很多人因此不想举报,制度的促进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实现。目前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执法信息不足,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因此更应该从如何激励获取质好量多的信息着手而展开。在促进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扩展有奖举报制度的其它功能时应该尤其谨慎,因为这些功能之间存在着强度的抵消。建议不把是否到现场协助参与打击违法活动作为奖金高低的关键依据。

4保密的具体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坏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详尽的程序。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从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处,再到奖金的发放,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处、奖金批准及财政等多个部门,整个过程有较多人员可以接触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规定:“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办案人员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审批表中不仅出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案件办理人员审查意见、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意见、案审会审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四个栏目。如前所述,过多的人可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保密工作极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对作为奖金来源的财政资金的安全考虑,设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则,奖金可能成为执法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私利。既然举报者的安全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进行权衡和兼顾。但这种权衡在立法中却极少发生。如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制度规定,举报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一些地方的规定中甚至没有委托代领制度,如广东省。在全国,极少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奖金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这样的制度设计,全都是基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的考虑,防止财政奖金被私吞,或奖金被冒领。但这样的安排却为举报者所不愿意,对他们而言,最好的奖金发放形式应该是转账。立法者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权衡,考虑举报者的需求以及多种制度的整体效果,而不是单纯从执法机构自身的角度出发展开制度设计。

在全国各地的奖励办法中,极少对保密的具体程序作出详尽规定,较多见的是用一两句宣示性的话一带而过,这是值得反思的。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仅在第12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条文对具体的保密制度没有任何规定,而对举报奖励的程序却在奖励办法中不尽其繁地用了近600字。《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也仅在第13条规定:“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事实上,各地的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度层级很低,这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作为有奖举报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保密制度,尤其在如何让尽可能少的人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这方面,必须作出详尽规定。这种程序的设定除了要进行多方面的权衡和兼顾,还须注重细节。如为防止政府机构中工作人员舞弊,要求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签名,而奖金发放单位会把奖金签收表作为财务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财务人员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当然通过简单操作可以避免信息在这个环节的扩散,关键在于,类似这些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保密程序制定过程中应该被全面考虑到的细节,是否会全面地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质量标准化;井巷工程;质量考核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097-02

1 概述

质量是生命,质量是效益,提高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必须的技术手段,也是矿井自身发展必须攻克的一道防线,任何背离安全质量管理的管理模式都是徒劳的管理模式。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更是企业为保证自身安全和发展的必然需要。

2 实施背景

我矿着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较早,经过矿井全体职工和领导的一致努力,新田矿的质量标准化初见成效,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瞬息万变,坚持才是胜利,坚持才是管理的王道,落后就将挨揍。巩固矿井2011年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上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是矿井今年和今后要走的必然之路。

为进一步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巩固和提升工作,对本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早计划、早安排,特编制本方案。本年度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巩固和建设工作严格依据本方案实施,各部门、成员必须充分理解标准、质量、安全的真正含义,提高思想认识,确实抓好本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加强井巷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工程,充分调动施工人员、安检员的责任心,制定了工程质量考核措施。

3 主要做法

(1)质量管理内容:锚杆、网片、喷浆、光面爆破眼痕率。

(2)质量管理标准。锚杆托盘紧贴岩面(至少三个角紧贴岩面),锚杆螺母扭矩不小于120N・m;锚杆螺母以外外漏不得小于20mm,也不得大于50mm;拱基线以上锚杆角度必须大于75°;锚杆间距为不得大于设计值100mm;锚杆孔的深度应不大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的50mm,且不小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锚杆垫矸石按不合格锚杆计算。网片搭接不得小于100mm,网片绑扎采用12#铁丝双股绑扎;绑扎方式为双面交替绑扎,绑扎间距不得大于300mm。初喷浆厚度不得小于30mm,且不宜大于50mm,以覆盖网片及锚杆不得出现漏筋现象为宜,初始喷浆时必须留出下次网片搭接的位置。巷道光爆成型不得大于巷道毛断面轮廓线外150mm,不得小于毛断面轮廓线,残眼长度不得小于炮眼长度的60%。

(3)质量验收考核办法。质量验收由当班安检员、当班跟班队长同时签字认可,做到谁签字、谁负责。验收时间为喷浆之前,掘进班不进行锚杆网片验收,只进行光爆验收。光面爆破成型分三个阶段进行考核:第一阶段从文件下发起至2012年10月底,每出现一个合格成型眼痕都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二阶段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5个周边炮眼合格成型眼痕的基础上每多一个合格成型眼痕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三阶段从2013年1月1日至以后,在8个周边炮眼合格成型眼痕的基础上每多一个合格成型眼痕按规定给予奖励。验收签字的内容为当班质量管理部分及详细记录当班施工锚杆人员的名字、本人施工锚杆的数量;施工周边眼人员的名字、本人施工周边眼的数量;喷浆班喷浆手的名字。

(4)奖罚管理办法。锚杆管理按照锚杆施工标准由现场安检员进行验收考核,凡施工合格的锚杆每根奖励施工人员6元,施工不合格的锚杆每根罚施工人员30元。合格锚杆奖励当班安检员每根1元,发现不合格的锚杆奖当班安检员每根5元。合格锚杆奖励当班跟班队长每根1元,不合格锚杆罚当班跟班队长每根5元。网片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每次喷浆之前由现场安检员进行验收,凡施工合格的网片,每片搭接长度合格奖励施工人员3元/片,奖励当班安检员1元/片,搭接长度不合格网片每片罚施工人员10元/片,罚当班安检员2元/片;每处网片连接合格奖励施工人员1元/处,奖励当班安检员0.5元/处,每处网片连接不合格罚施工人员5元/处,罚当班安检员2元/处。凡由于爆破造成不合格的网片和锚杆应由当班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凡不处理的锚杆或网片视为不合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一阶段,每出现一个合格成型眼痕奖励当班安检员每眼5元,奖励当班跟班队长每眼10元;第二阶段,在5个周边炮眼合格成型眼痕的基础上每多一个合格成型眼痕奖励当班安检员每眼10元,奖励当班跟班队长每眼30元;第三阶段,在8个周边炮眼合格成型眼痕的基础上每多一个合格成型眼痕奖励当班安检员每眼20元,合格炮眼罚当班跟班队长每眼60元。否则巷道每出现一处超宽超高≥100mm≤300mm的,罚当班跟班队长20元/处,当班安检员10元/处;每出现一处超宽超高≥301mm≤500mm的,罚当班跟班队长50元/处,当班安检员、工程技术人员每人20元/处;每出现一处超宽超高≥501mm的,罚当班跟班队长100元/处,当班安检员30元/处。巷道初喷合格者奖励当班喷浆手30元,初浆不合格者罚当班喷浆手60元。在矿领导及上级部门的检查中出现质量问题将对以上相关当事人按照不合格产品的双倍罚款进行处罚。生产部室负责现场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当班安检员根据现场发生工作量奖励款的5倍进行处罚,其中罚款金额的40%用于奖励当班抽查的人员,剩余的处罚款缴财务部。安监部值班人员根据当班安检员签字的验收单进行签字认可后,按照奖励人员名单进行现金发放,现金发放不得带领、冒领,安监部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没有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20元/次的补助,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按上述规定给予核实人员300~800元/次的奖励。

(5)奖罚兑现及发放方式。奖金发放以每班签字认可的验收单在安监部进行兑现。

验收单要一式两份,一份安监部备案,一份财务备案。对于拒缴纳罚款的,安监部通知财务可在其工程进度款或其工资中双倍扣除,并通知其单位或个人。现金由安监部负责每天到财务领取1000元作为备用金,安监部10天与财务共同对账,并汇总出奖金发放明细。财务部确保每天给安监部2000元的现金储备。本通知解释权归新田煤矿安监部。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 实施效果

配合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的措施,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长敲安全警钟,结合现场实际,对各采掘验收工作进行考核,以此强化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由矿长牵头组织,安监部配合,对各工程面验收考核。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掘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及煤矿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文件为主。降低工程质量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安检员员日常的业务学习更加主动和积极,有力地促进了工程质量管理上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金峰.我国煤炭工业经济增长现状与发展研究[J].管理世界,1996,(4):123-128.

[2] 吴吟,李金峰.煤炭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1 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把好安全第一关

安全管理思想是基础、是前提,是最重要的保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想把好安全的思想观,必须要明确安全生产的准则和基本要求。一是在公司领导层严格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主导思想,切实在领导层面优化安全生产管理的着力点和根本思想,从管理层面提高安全管理的推动力,切实筑牢安全管理的第一道思想防线;二是在中层管理人员中大力倡导并认真落实“抓好安全就是抓好生产”的思想主流,力争在各个环节做到“管好安全做贡献、管不好安全就是失职”,加大管理力度,重点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以安全推动经济效益整体提升;三是在全体生产人员中间大力宣贯“人人都是安全主人翁、安全为人人提供生命健康”的安全理念,切实在全体员工中间形成“保证安全就是做好本质工作的最根本要求”的工作业绩观,强力扭转被动服从安全的不利局面,向自觉维护、主动保证安全迈进,着力建设一支本质安全型员工队伍。

2 完善管理流程,提高安全管理刚性约束力

围绕夯基固本,着力打造“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固化于制”的标准化管理流程,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的制度约束力。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发挥好专兼职安监人员的督查、检查职能,发挥好班组长的带班、盯岗保安全职能,实现安全管理纵到底、横到边,网格化职能全部起作用、管到位。二是进一步严格激发调动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对重点部门、安全关键岗位推行标准化岗位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按照“3331”薪酬标准兑现岗位工资。加大对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实现动态达标、月度递增奖惩激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安全管理的深度落实。三是进一步落实差异化升级奖惩制度。对三违隐患一律升级处理,“隐患分析、责任人受教育、责任目标、整改措施到位、连带教育到位”五位一体整体推进。实行月度无隐患奖励和升级奖励制度,对抓好安全的升级奖励,对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点奖励。确保“罚不手软、奖不心疼”,通过安全奖惩体现工作职能的作用。

3 加快设施改造,提供全生产健康保证

安全管理必须在为职工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环境上下功夫,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的生产环境也必将为安全生产凝聚发展的正能量。生产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健康,必须为职工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最大限度消除因环境给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深层次危害,切实把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划等号,提到同样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工作的安排。要切实加大对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改造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个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切实做到了“人尽其调、物尽其利、财尽其用”,切实为职工提供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员工身心健康提供可靠的环境保证。

参考文献

[1]杨文士,李晓光.管理学原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傅建华,韩文亮,黄文灼.上海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2篇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保障、拨付,并与区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资金审查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受理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一)农业行政、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五)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六)公安机关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辖区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及2个县(市)区以上的,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按规定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

(二)监管权属原则。按照现行食品安全环节监管体制,坚持谁监管谁负责,举报的违法行为由相应法定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查处。

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或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按规定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

(三)首问负责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监管职权的部门调查处理。不能确定受理部门的,转交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处理。

(四)指定受理原则。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者对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有利于案件调查的原则,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第八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有涉案货物并且可计算货值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够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够为现场调查提供一定的协助,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二)无涉案货物或货值无法计算,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经查证属实,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分四个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一级:举报的违法行为避免了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奖励6000—10000元/件。

二级:举报的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较大,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6000元/件。

三级:举报的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3000元/件。

四级:举报的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奖励1000—2000元/件。

(三)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人员的,应在相应奖励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四)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机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新闻媒体已经曝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举报人奖励确认原则: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时,应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举报违法行为受理途径及程序。

(一)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登录区政府网(区长信箱)发送邮件举报违法行为。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设立公开渠道接受举报。

(二)受理人员在接到举报电话后,须询问并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或验证密码)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记录结果应经过举报人确认,通话过程要录音留存。

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重要违法行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6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立即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转办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决定受理的,登记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验证密码)。有关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热线办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办。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受理的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于24小时内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

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受理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于24小时内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属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同时按程序报市政府热线办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经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相关调查处理机关应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初步认定,提出奖励申请,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同时,报送案件转办单、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认定材料。

(二)认定。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报送的奖励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

(三)告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自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拟定奖励等级及金额等事项。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自作出举报奖励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办理领取手续,按照指定地点和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凭证。

匿名举报人凭验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涉及2个以上举报人的,须提供各举报人签字同意的奖金分配协议,由举报人代表持全体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或根据分配协议确定的奖励金额由各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分别领取。

第十三条举报人对奖励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做出奖励认定的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复核。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做出最终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和有关机构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奖励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居住地、电话等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将自己掌握的违法线索授意他人举报获取奖励的。

第十七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资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3篇

一、方案学习以及思想灌输

组织员工学习下发的旅游集团2016年“固本强基提质增效”百日竞赛方案,并对方案中的奖项设置进行分析,鼓励员工共同争取团队奖励的同时,努力争取个人奖励项目,让每名员工明确奖励方案的内容以及高潮奖励数据,针对每月的超产奖励日计划以及内定新高奖励数据进行分解,共同提高营业收入。

每日通过班前例会数据的公示以及创新高数据的对比,对前台价格进行分析,对前台数据的可提升空间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前台员工创新高的意识以及留客的意识,对新员工进行高价房销售技巧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思想,鼓励员工不断创造更高的新高数据,把握收入提升的时机,获取更大的利润收入。

二、过程奖励兑现以及激励

通过每月兑现的高潮奖励以及满勤奖励进行员工的激励,让员工明确百日会战期间的奖励分配以及各岗位系数,充分发挥前台的积极主动性,更好的创造新高的收入。同时将每月工资进行对比,激励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总结本次百日会战活动,对前台和客房员工都起到较大的提升。客房员工整体服务质量以及员工操作效率都有所提升。前台员工销售技巧以及高价房的销售能力,以及应变能力都得到提升,员工的服务质量及主动性有所提升。

三、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1、网络预订价格提升不到位,仍有可提升空间。对网络预订价格旺季可采取更高的价格进行营销,提升客源的预订情况,并针对老客户采取会员卡的推荐方式,更好的培养会员客户。

2、员工对客服务仍有可提升空间。员工在对客服务中缺乏更有效的感动客户的形式,尤其是前台员工在客史运用以及优质服务的传递方面,应该加强前台员工的培训以及考核,转变前台对客服务的关键服务点,提高对客服务质量。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4篇

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改善全市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这项举措在省尚属首创。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文第15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以实施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为重点;求实创新、奋力开拓,扩大发展总量,提高发展水平;加快科技创新,提升产业产品层次;加大园区投入开发,增强发展后劲;加速“三资”引进,培育特色产业群体。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经济发展目标

1、工业现价总产值266亿元,比上年增48%;

2、工业产品销售收入260亿元,比上年增48%,

其中:开票销售收入230亿元,比上年增53%;

3、利税总额22亿元(其中利润总额17亿元),比上年增45%;

4、工业增加值50亿元,比上年增38%;

5、工业性投入38亿元,比上年净增8亿元;

6、合同利用外资8000万美元,

其中: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

7、自营出口11000万美元;

8、村级净收益5000万元;

9、新增就业3000人;

10、开发新品20只。

三、村主要领导干部报酬结算办法

村主要领导干部的报酬由年薪、奖励和嘉奖三部分组成,年薪报酬、奖励报酬的结算与工作目标百分考核挂钩,采用“按实结算、百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嘉奖报酬按实结算。

(一)年薪报酬

年薪报酬根据区域人口、固定资产、销售收入、企业帐面利润、实缴税费、村级净收益等六项内容结算。

1、按区域人口结算:按年末在册人口数每人2元结算。

2、按固定资产结算:按各村区域内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分档:5000万元以下的得5000元,5000万元-1亿元的得8000元,1亿元—5亿元的得1万元,5亿元以上的得2万元。

3、按销售收入结算:按各村当年上报财务销售总额分档得销售年薪: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得8000元,1亿—5亿元的得10000元,5亿元—10亿元的得12000元,10亿元—20亿元得15000元,20亿元以上的得20000元。

4、按企业帐面利润结算:按各村区域内企业全年实现帐面利润总额分档:1000万元以下的得5000元;1000—5000万元的得1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得2万元;1亿以上的得5万元。

5、按实缴税费结算:(1)按各村区域内企业上缴镇财政税费额(含农业税)每万元100元结算报酬;(2)按各村区域内企业国税、地税入库税金总额每万元50元结算报酬。

6、按村级净收益结算:按当年实现净收益额,每万元结算报酬200元。

(二)奖励报酬

1、产品销售收入奖:(1)完成目标奖。销售收入完成年初镇下达任务的每万元奖励0.5元,超任务部分每万元奖励2元;未完成任务的根据未完成部分每万元扣2元。(2)增幅奖。销售增幅超过全镇平均增幅的,每超一个百分点,销售总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5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0元;1亿—2亿元的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额为20000元;2亿—5亿元的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额为30000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额为50000元。

2、开票率奖:(1)用电开票率奖:各村工业用电开票销售率与全镇行业分类平均水平对比,每超一个百分点奖3000元,最高奖励额为30000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000元。(2)销售开票率奖:各村工业开票销售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全镇平均水平对比每超一个百分点奖2000元,最高奖励额为20000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000元。

3、新增投入奖:按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4、工业用电奖:工业用电与同期对比,增幅超全镇平均

增幅的,每超一个百分点,用电量500万度以下的奖500元,最高奖励额1万元;500-1000万度的奖800元,最高奖励额2万元;1000万度以上的奖1000元,最高奖励额3万元。

5、发展外向型经济奖:(1)合同外资:完成年度任务的奖励1万元。(2)到帐外资:按各村全年实际引进到帐外资的3‰给予奖励。(3)自营出口:按各村全年实现自营出口总额,每万美元奖励30元。

6、产业结构调整奖:完成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的奖励5000元。

7、第三产业发展奖:按各村当年完成的三产增加值每万元奖励5元,完成的流通经营额每万元奖励1元。

8、科技进步奖:年内开发新品获部级确认,每只奖励2万元;获省级确认,每只奖励1万元。获部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9、环境保护奖:年内有通过ISO14000认证的,奖励1万元。

10、安置就业奖:完成镇下达安置本镇劳动力就业任务的,按每安置1人奖励500元计奖;安置就业人数达不到下达任务的80%的不得奖,超8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奖。安置就业人数的核定以社保所当年新增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三)嘉奖报酬

1、税费上缴奖:按上缴国、地税的税金额超上年部分每万元嘉奖100元,上交镇财政的综合规费额超上年部分每万元嘉奖500元。

2、安置就业奖:超额完成镇下达安置本镇劳动力就业任务的,每多安置本镇劳动力一人嘉奖1000元。

3、新投项目奖:新增投入单个项目3000-5000万元的嘉奖1万元,5000-10000万元的嘉奖2万元,超1亿元的嘉奖5万元。

4、引进外资奖:单个项目引进外资达100万美元的嘉奖1万元,以后每增100万美元嘉奖5000元。

(四)村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百分考核标准

1、考核评分标准

(1)安全生产15分;(6)农业结构调整5分;

(2)环境保护7分;(7)计划生育5分;

(3)社会保障10分;(8)土地管理5分;

(4)环卫绿化8分;(9)征兵工作5分;

(5)社会稳定20分;(10)党群工作20分。

2、村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评分实行“一票否决”,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本项次得分:

⑴安全生产:行政辖区内有重伤3人或死亡1人或火灾损失超50000元以上的;

⑵环境保护: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的,限期治理目标不到位的,有停产限期治理企业的;

⑶计划生育:有超生1人的;

⑷社会稳定:由于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3、村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百分考核由镇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实施细则,评分考核结果与年薪报酬、奖励报酬挂钩,年终由镇党政办扎口汇总后交农经中心结算。

(五)其他事项

1、村书记报酬由镇考核结算后审批,村主任、村会计报酬由镇与村双层考核后,由镇审批,其他副职干部由村实行定岗、定职,确定报酬结算系数,年终按职责轻重、贡献大小、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考核,考核后的分配方案报镇农经中心备案。

2、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经营费用开支,制订开支标准和结报审批制度,并报镇农经中心备案,严禁超支滥用,对费用超支部分由其个人承担,超支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