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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品和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品和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007年5月1日,由卫生部的新修订的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相对于2004年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的28条(以下称《老办法》),《新办法》更加细化,共分8章63条,“通用名开处方、处方点评制度、设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新政策出现是卫生部对于当前药政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有力举措,为处方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文就处方的管理制度、标准、开具以及药物调配的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对新旧办法进行比较。

1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老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由于规定的范围模糊,造成《老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办法实际已被“架空”。《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另外,《新办法》还明确“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扩大了处方的范围。

2 《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处方的标准

此次《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今后所用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较之《老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的介绍更加细致和明确。

3 《新办法》对于处方开具有了新规定

《新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集是指根据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主要诊疗范围而规定本院处方所涉及的用药范围,处方中可能常见的问题,从而明确了医师开具处方的范围,增强了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监管力。另外,本次《新办法》新增的举措之一就是“通用名开处方”,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废弃了《老办法》第十一条“可以使用商品名的备选条件”同时增加了“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条款。当然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为“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00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

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

4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加强了药物调配的规范标准操作程序,加强了审方和检查监

控的力度

4.1 《新办法》规定药物调配的规范标准操作程序较之《老办法》没有变化(见图1),但具体内容上有了更高的要求,《新办法》第31条规定:“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不能从事药品调剂工作”,而《老办法》相对宽松规定:“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这一变化表明了从专业角度重视审方的环节,从制度上加以规定。审方是一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需面对大量临床药学问题,如药物配伍、药物禁忌、药用指导、患者的依从性等。做好审方工作,提高被咨询能力,是药剂科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阵地之一,理应委派较高职称人员。

4.2 《新办法》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个医疗机构都可以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这份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由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况实际修改形成的,同样的表格,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来考量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医疗机构可以用来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某个科室或某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对于药品评价工作以及检查监控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亦可作为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契机。

5 结语

通过对新老办法的比较,笔者深刻体会到卫生部颁布《新办法》的良苦用心和惩治当前医药领域不正之风的决心,《新办法》就是要使开处方牟私利者出局,杜绝“大处方”和“密码处方”的出现,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缓解广大群众看病贵的矛盾,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总之,自觉学习《新办法》,不断解决在执行、落实《新办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医院处方调配工作的关键。

参考文献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质量

处方调剂是药剂师根据医师处方按照药品调配程序、用药原则,及时正确地调配和准确无误地发售药品,是医院医疗服务直接面对患者完成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沟通患者和医护人员之间的桥梁。是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完成医疗过程服务于患者的重要环节。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3月开始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8月颁布试行。经过2年多的试行,针对其中的某些不妥之处,进一步修订完善,于2007年2月14日以第53号卫生部令下发,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用药,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药物治疗的有效性,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进一步促进药物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使用。

药师在患者的眼中也许被认为仅仅只是照单发药这样简单的机械性工作。对于药师的职责、作用,不清楚、不知晓,而《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充分明确了药师在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后,在对患者的用药安全、用药指导、用药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某些发达国家中,药师是有严格等级之分的。在我国也是只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而药士只可以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同时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调配错误和遗漏把好关。

然而,现在很多医院都采用计算机传输医嘱。住院医师医嘱由护士录入计算机,再发送到药房,打印出来后进行摆药、发药。整个过程中药师都无法审核处方,亦无法核对护士是否录入有误,除非数量特殊才会提出不同意见,更别说审核合理用药情况,为此,《办法》中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同时药品中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的现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是由“世卫组织”编定的在全球范围通用和在药品标准中列入的名称。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都应该标识通用名,并且要醒目。

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法及时予以干预,这也是《办法》授予药剂师的神圣权力。《办法》同时规定了处方开具的时效性,和开具处方时药物的常用量,避免滥用药;同时对处方的修改,在以往的只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新《办法》中规定:“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办法》的医师和药师以及其他医疗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总之《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真正把《办法》贯彻落实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医院应不间断地集中组织学习,使全院医务、药剂人员熟悉并牢固掌握《办法》的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正确落实、应用,真正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门诊处方;调查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6(c)-132-02

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门诊处方是医师、护师、药学人员对患者健康负责的医疗文件,并具法律、技术和经济意义[1]。医师依法开具处方,医院依法管理处方。2008年10月我院医务科联合药剂科成立了由医师、护师、药剂师组成的检查组,对2008年10~12月份门诊处方进行抽查,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2008年10月我院由医师、护师、药剂师组成的检查小组对门诊处方进行抽样检查,每月抽取处方数占该月处方总数的14%,处方样本基本覆盖全院门诊各专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参照药物的说明书、医学文献找出处方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3个月门诊处方共36 663张,抽查5 132张,不合格处方共129张,不合格率为2.51%,存在问题主要为以下几方面:处方书写不完整、诊断与用药不符、药品用法用量错误、处方用量的时间过长、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具体见表1。

表1 不合格处方分类统计

3 分析与对策

3.1 处方书写不完整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门诊不合格处方中,处方书写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缺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漏写影响了药师专业作用的发挥,无法突出合理用药和正确审核处方,我院规定药师对不完整的处方,不予发药,同时将处方发回医师,由医师完善处方后方给予发药。

3.2 诊断与用药不符

如处方诊断为胃炎,用药为阿司匹林。《处方管理办法》特别突出药师的审核作用,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药师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3.3 药品用法用量错误

如兰索拉唑300 mg,tid,口服,正确应是兰索拉唑300 mg,qd,口服;辛伐他汀10 mg,tid,口服,正确应是辛伐他汀10 mg,qn,口服。医师应严格按药品的说明书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4 处方用量时间过长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严格执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5 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3]。在门诊不合格处方中,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的处方占57.36%,可以看出医师对大多数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不清楚,药剂科将常用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对列成表发于临床医师,人手各一份。

4 讨论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对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分析可发现:①门诊医师对药物基本知识掌握不牢,对药物的药理学和药动学缺乏了解;②药房要配备业务素质过硬的审方药师;③医师和药剂师对《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详。

要全面提高合理用药首先必须提高医师和药师的专业素质[4],我院采取如下做法:①组织医务工作人员学习《处方管理办法》,学习医药科技的新发展、新技术、新知识;②鼓励临床老药新用和多用老药[5];③加强培养全院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对处方手写错误和不合理用药产生危害的认识,纠正医师用药不正之风;④加强处方把关,从开具处方、审核处方到执行处方层层把关。

医院对处方检查,要求护师也参与,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处方的管理。处方不但是医疗文书,同时也是法律文件,医师出具处方一定要慎重,不仅要保证处方的质量,而且要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参考文献]

[1]朗杰,殷玉娟,王文兰,等.重视处方审查,参与合理用药[J].中国药事,2004,18(10):626-627.

[2]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卫生部令[2006]53号.

[3]张海燕.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调查分析[J].中外医疗,2008,27(30):129-130.

[4]吴巧金,邱慧斌.我院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分析[J].海峡药学,2007,19(5):99-100.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卫生部近日《处方管理办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两《办法》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办法》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办法》规定,医师要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今年麻疹风疹疫情有所上升

卫生部近日公布了2007年2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为肺结核、乙肝、梅毒、痢疾、麻疹。该月全国报告麻疹病例9501例,与上月(8447例)相比上升了12.48%,与去年同期(5641例)相比上升了68.43%。今年以来全国麻疹疫情呈快速增长态势,1月至2月报告病例数明显高于前两年同期水平,局部地区出现麻疹暴发疫情。该月全国报告风疹病例2341例,与上月(2101例)相比上升了11.42%,与去年同期(1001例)相比上升了133.87%。

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补助金将实行考核发放

中央财政将从今年起,对西部地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社区服务人口给予人均4元的补助。青海省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增加补助。近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出台了《青海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对补助金实行考核发放。

该考核办法把社区居民综合满意度作为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确定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居民健康管理等10个方面,共26项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按实际服务数量给予全额补助;考核得分在60―79分,按实际服务数量的60%给予补助;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北京市结核病疫情回升 已位居传染病死亡率首位

北京市卫生局透露,全市结核病疫情已呈回升趋势,全市登记的肺结核病人数接近4000人。其中,流动人口中的肺结核病例去年首次超过了户籍人口肺结核病例的一半以上。肺结核病已位居全市传染病死亡率首位。

今年“结核病日”的主题是“结核流行广泛,控制从我做起”。据统计,全市近年结核病排在传染病发病数的前三位,死亡率的第一位。其中,2000年以来,在本市居民中,每年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数都在2500人左右。而流动人口中的肺结核病例报告数量不断增长。

我国发现107种新型抗菌肽

近日,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在动物来源的抗菌肽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在单个两栖动物个体中发现了107种新型的抗菌肽类似多肽,占全世界已知抗菌肽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丰富的抗菌肽资源。该研究成果日前在《分子细胞蛋白质组学》上发表。

去年全国有4.1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截止到去年底,中国内地已有1451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占全国总数的50.7%;参合农民已达4.1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益面逐步扩大,已经补偿农民4.7亿人次;累计补偿达243.9亿元。

目前,已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由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以县、区为单位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了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场结报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办法和与新农合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救助制度。

贵州同济堂登陆纽约股市

贵州同济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美国当地时间3月15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登陆纽约股市的首家中医药企业。该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代号为TCM,首次公开发行990万股美国存托凭证,融资额为1.1亿美元。

近日,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教授大卫・努特和他的同事们根据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性高低列出了十大最有害健康,依次分别是:海洛因、可卡因、巴比土酸盐、美沙酮、酒精、氯胺酮、BZD苯二氮、安非他明、烟草、丁丙诺啡。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从2007年5月1日起,国家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医疗机构购进的同类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生开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通用名称。与以往处方开药使用商品名相比,处方统一使用通用名,对医患双方均有好处。医生能对患者以前的治疗方案有基本认识,保持治疗的延续性且避免重复开药,患者对同类药品有选择的权利。

最近,记者以患者的名义来到本市率先实行以通用名开药的总医院,亲身体会新办法实施后看病程序的变化。

记者体验:买药“二选一”

记者挂号后来到医院门诊二楼消化科诊室就诊,医生询问病情时记者表示自己有胃溃疡的病史,最近胃口总泛酸,饭后腹部也有疼痛的感觉,随后医生仔细询问了记者症状,在电脑里敲打了几个字,并告诉记者他准备给记者开点治疗胃溃疡的药物。医生说:“给你开的药是西咪替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泰胃美,现在医院要求用通用名开药,所以都是按药物成分写的。现在医院这种成分的口服药有两种,一种是国产的,一种是合资企业生产的,前一种名字叫西咪替丁,1.38元一盒;后一种就是泰胃美,95元一盒,你可以自己选择买哪种。”记者选择了相对便宜一些的国产药品,医生表示,现在可以拿着挂号条到门诊药房打印处方、交费和取药了,但最后还要回诊室一趟,他要在打印的处方上签字。在药房,记者很顺利地取好了药品,也拿到了打印出来的电子处方底联,上面病情诊断和药品名都非常清晰。回到诊室后,医生在处方上签字后表示,买的药物短时间内如果没有开封可以到医院来退换,而且也可以凭打印出来的处方到药店买药。

大夫:工作负担加重了

医院药剂科主任对记者表示,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国家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带给他们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用通用名开药,而且医院同类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院医务处处长表示,用通用名开药确实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但也给医生增加了很重负担,现在同一成分的药品可能有十几种,以前医生用商品名开药只要记两个字就可以了,现在就需要记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字。而且,在给患者开药时本专业的药品由于经常使用,通用名一般比较熟悉,如果碰到一位患者同时存在几种疾病,医生需要开一些治疗本专业以外的疾病的药物,通用名肯定记不下来,就需要现看药品目录。不过他也表示,现在新规定只是刚刚执行,估计一两个月之后医生们就会比较熟悉,开药的速度自然也会提高。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最近,记者以患者的名义来到本市率先实行以通用名开药的总医院,亲身体会新办法实施后看病程序的变化。

记者体验:买药“二选一”

记者挂号后来到医院门诊二楼消化科诊室就诊,医生询问病情时记者表示自己有胃溃疡的病史,最近胃口总泛酸,饭后腹部也有疼痛的感觉,随后医生仔细询问了记者症状,在电脑里敲打了几个字,并告诉记者他准备给记者开点治疗胃溃疡的药物。医生说:“给你开的药是西咪替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泰胃美,现在医院要求用通用名开药,所以都是按药物成分写的。现在医院这种成分的口服药有两种,一种是国产的,一种是合资企业生产的,前一种名字叫西咪替丁,1.38元一盒;后一种就是泰胃美,95元一盒,你可以自己选择买哪种。”记者选择了相对便宜一些的国产药品,医生表示,现在可以拿着挂号条到门诊药房打印处方、交费和取药了,但最后还要回诊室一趟,他要在打印的处方上签字。在药房,记者很顺利地取好了药品,也拿到了打印出来的电子处方底联,上面病情诊断和药品名都非常清晰。回到诊室后,医生在处方上签字后表示,买的药物短时间内如果没有开封可以到医院来退换,而且也可以凭打印出来的处方到药店买药。

大夫:工作负担加重了

医院药剂科主任对记者表示,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国家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带给他们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用通用名开药,而且医院同类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院医务处处长表示,用通用名开药确实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但也给医生增加了很重负担,现在同一成分的药品可能有十几种,以前医生用商品名开药只要记两个字就可以了,现在就需要记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字。而且,在给患者开药时本专业的药品由于经常使用,通用名一般比较熟悉,如果碰到一位患者同时存在几种疾病,医生需要开一些治疗本专业以外的疾病的药物,通用名肯定记不下来,就需要现看药品目录。不过他也表示,现在新规定只是刚刚执行,估计一两个月之后医生们就会比较熟悉,开药的速度自然也会提高。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合理用药;疗养院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3(b)-124-02

Implementation of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 in Hangzhou sanatorium and promoting rational drug use

GONG Shuguang, LUO Yi, ZHANG Yiming, WANG Chenyu

(Department of Pharmacy, the Hangzhou Sanatorium of Nanjing Military District, Hangzhou 310007, China)

[Abstract]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Policy) is the legal basis for promoting rational drug use; the medical department interpreted Policy in time, and then our sanatorium organized and implemented the relative work, formulated relative regulations; finally, doctors and pharmacists carried out the regulations one by one.This paper aims 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of our sanatorium that has implemented Polic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Key words]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 Rational drug use; Sanatorium

全国医疗机构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53号《办法》。自施行日起,我院在医务部的领导下,对照《办法》要求,检查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由医师、药师逐条落实。一年来,《办法》已经成为我院合理用药的行为规范,力求达到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1]。

1 医务部领导实施

我院医务部及时解读《办法》,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将合理用药列入医院办公会议议事日程,院药事委员会和药物治疗委员会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每月在全院公示处方评价结果,对大处方、不合理处方进行专业干预。根据《办法》加大管理和日常考核力度,重视临床药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2]。

2 落实规章制度

2.1 制订《疗养院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由疗养院药事委员会编写的《2007年疗养院用药目录》,每年1版,印刷成册,医师、药师和护师人手1册。由药械科编写与用药目录相应的《药品处方集》,于2008年参考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长海处方手册》格式: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剂型、医保类别、规格、适应证、用法用量等项目制订,将电子版输入医师工作站。

2.2 医师、药师签章备案制度

我院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和具备普通药品调剂权的药师,全部在医务部签字留签备案,经过医务部核对批准后,授予处方权和调剂权。全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经过药械科的品和一类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取得品和一类的处方权、调剂权,合格率为100%。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名后才有效。试用期药师可以在药库工作,把有资质的药师调到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调配药品,解决药师编制匮乏的困难。

2.3药师处方点评制度

这是《办法》的新亮点,使处方评价有了统一标准,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药品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我院于2007年12月初组织“质量年百千万医疗活动”,医务部对所属5家医院的1 000张处方进行评价,各院区抽查《办法》实施以来200张以上处方,其中至少包括20张麻醉和一类处方。检查情况见表1。

各院区处方每月评价一次,由院区医务办在全院大会时公示评价结果。

2.4药品遴选制度

我院使用药品,严格实施《办法》中“一品两规”的要求,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在临床上,遇到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时,请医师申请,经院药事委员会批准,药库备案后采购。申请表格参照浙江省人民医院药剂科等单位表格编制。

3 对医师的要求

3.1 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

针对目前医药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激烈竞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不合理比较严重的现象[4],《办法》对药品名称的书写有严格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这有利于患者读懂处方、防止重复用药[5],全院所有医师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处方,药库药师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实际工作中,医师经常会根据临床用药疗效、用商品名选择药品。

3.2 按照处方限量开方

医师按照处方限量开方,每张处方均不超过5种药品。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普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和前列腺炎等慢性病、老年病的处方用量可以放宽到30日用量。普通药品基本以1个包装计量,二类、解痉胃药、防治心绞痛的药品等片剂拆零,这样做既符合《办法》的要求,保证药品同1个批号,并照顾到患者能够取到完整的药品,读到药品说明书。

3.3 品的管理

我院品仅限于本院住院患者使用,不准带出医院。对长期使用品的晚期肿瘤患者,首诊医师均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病历中保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药师发放品时,按《办法》规定,将麻醉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4 对药师的要求

4.1 药师审核处方

《办法》中,要求药师“四查十对”,主要审核医师的疾病诊断与治疗用药是否相符,有无超出说明书提出的功能主治的范围,若存在不符,药师有责任提出质疑;若远远超出功能主治的适应证,则有权拒绝调剂,以防止不规范用药和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6]。现审方的主要问题是:前记中的年龄只写数字不写岁,临床诊断不能涵盖药品适应证等,正文中有时药品缺少剂型,有时剂量与说明书不符,特别是替硝唑片剂没有注明首剂加倍,外用药品不写具体的用药部位,有的浓配外用药品没有注明稀释剂量。

4.2 发药交代

药师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对患者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经过对疗养员合理用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每次交代的时间不得少于30 s,最好是60 s以上[7]。

5 讨论

为了对17万余个批号药品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管,2004年卫生部等部门出台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的医院处方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2007年5月1日,实施新《办法》是执业医师及药师最基本的职责,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8]。同时,加强对新《办法》的理解,需要医、药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新《办法》,这样才能提高处方合格率[9]。一年多来,全院医师、药师已将《办法》作为合理用药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S].2007.

[2]马体润,张旭鹏,韩学芳,等.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保障医疗机构合理用药[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8):141-142.

[3]扬杰,彭永富,刘松青.《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特点及实施的意义与影响[J].中国药房,2007,18(16)202.

[4]吴永佩,颜青.《处方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患者用药权益[J].中国药物与临床,2007,7(4):245.

[5]李新民.正确理解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J].中国现代医师,2007,45(21):143.

[6]王如梅,王宁.《处方管理办法》扩建药学服务平台[J].中外健康文摘,2007,10:102.

[7]宫曙光,宋启哲,施文兴,等.调研疗养员合理用药要求,开展战时药学服务准备[J].药学服务与研究,2008,8(4):317-319.

[8]小陆,黄薇.新版《处方管理办法》如何管处方[J].医院管理论坛,2007,129(8):25-26.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www.moh.gov.cn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www.moh.gov.cn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www.moh.gov.cn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www.moh.gov.cn2004.06.0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eb/ol]. www.moh.gov.cn2002.10.14.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品和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2004.06.04.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四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三)参与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联审工作职责。

(四)参与市内洗车、修车行业设立的联审,并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执法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行使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跨区、跨单位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

(五)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四区城市管理方面超过处理时限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事项。

(六)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工作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承担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市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道路、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大型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高(快)速公路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与相关部门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提出联合审批意见,指导辖区内对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督办查处。

(十一)参与对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管理,会同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洗车、修车行业的审批意见,并指导辖区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十二)监督、指导城区城管部门、垃圾处理企业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和考核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及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来往文件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人事、财务、工会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印信、办公设备及用品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重大决议事项、阶段性工作和领导交办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联点帮扶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交流和接待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环卫工人救助会秘书处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机关普法工作。

(三)市容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容管理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单体楼亮化工作;负责有关市容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拆除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四创”市容环境卫生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市容方面的项目建设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提出联合审批意见,指导辖区对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督办查处;负责参与对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管理,配合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洗车、修车行业的审批意见,并指导辖区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四)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城区环卫部门、垃圾处理企业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全市环卫基础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大型广场、公共绿地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市环卫作业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环卫方面的项目建设;负责局机关招商引资工作。

(五)综合处

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跨区及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负责与集中处罚权原管理部门业务工作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委托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管“110”投诉受理工作。

(六)执法监督检查处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和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受理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资审核工作;负责城管系统行风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机关用事业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多,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城市管理,既是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城市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搞好城市管理,关键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1999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就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事权与财权、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以及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工负责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年多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如何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情况

街道城管工作是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在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分工上,一般由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内设城管科和城建监察总队,一般定编为5-6人。部分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了一些义务城管人员,他们主要协助街道城管人员在一些重要地段进行监督管理。城管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口市、区级12个部门。而市、区级12个部门则分别对街道城管工作相对应的方面进行领导、管理、检查、验收。由于执法机构多,职能交叉,造成街道办事处很多时候工作上“撞车”的现象。在市、区级部门实行机构改革之后,这种状况有所好转,但多头指挥的管理体制基本未变,致使街道城管工作存在工作任务变化无常、工作安排无序、工作主动性不强的状况,基本上是在围绕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开展工作。

(二)财政体制情况

我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包干经费(区财政承担)、税收分成和其他收入三方面构成。由于区情不同,各区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存在一些具体差异。如有的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零,有的街道办事处税收超收部分全返(因国税的75%要上缴中央财政,所以国税的全返指上缴后余下的25%)。例如,某区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800元,含人头经费、公用经费、公医经费、增资及其他经费,人均每月不足500元,仅占工资支出的50%左右。税收返还分别确定地税、国税的任务数、奋斗数。完成任务数按3%分成,奋斗数按10%分成,超奋斗数部分全返。其他收入除财政划拨的包干经费和税收分成外,街道办事处自己还有市场管理、“出摊占道”、罚没返还等收入,共同构成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的总和。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支出包括不断增长的工资、福利、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公益事业支出以及招商引资和税收引进奖励等其他支出。总的情况是,由于财政体制将街道办事处税收任务与财政收入挂钩,我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街道办事处肩负着与企业一样的创收任务,必须为维持生计和发展做出种种努力,尽可能多地获得税收分成、引税返还和其他收入,满足支出需求。所以,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精力都用在创收上。

(三)城管工作的成效

近几年,我市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治街,依法施治,提出了“建管并重,建管同步”的思路,制定了一系列城管工作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如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使城管工作逐步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获得并保持了“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并先后进入了“全国城市投资环境40优”、“全国环境整治优秀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行列。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最基层部门,具有管界划分清晰,管理人员对辖区情况熟悉,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群众基础雄厚等优势,所以在治理城市脏乱差,强化日常管理等方面,协助政府解决好“渣子、摊子、车子”几大顽症起了较大作用。特别是在《决定》下发不久,市、区政府就打响了拆除一环路以内以及东西南北四条主要入城通道占道亭棚摊点即整顿市容秩序战役,各城区街道办事处都及时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加大投入;并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作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同时,积极行动,从全局利益出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清理各类出摊占道违章行为,做到座商归店、车辆归点、农贸归市,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二、当前街道城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市委、市政府《决定》颁发后,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增强了信心,加强了对城市管理的领导,城市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得到了初步治理。但是,从依法治市、依法治街的高度看,我市贯彻落实《决定》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决定》仍只停在文件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已经下发一年多了,但至今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市政府曾经拟了一个60条的实施意见,由于在征求意见时,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认为要等机构改革以后才能出台,从而造成《决定》中要求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并未真正下移,以致各街道办事处在城管工作中仍如以前一样处于“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状态中。

(二)街道城管工作责、权、利分离,缺少动力。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承担着大量的管理职能和治理任务。但是,其执法权限极为有限,这样就形成了责任与权限的不匹配,使管理工作乏力。城市管理工作是大量具体繁杂的工作,如治理环境脏乱差、禁止和拆除违章搭建、制止破墙开店、取缔占道经营、纠正车辆乱停乱放等,没有相应的权和利作保障,缺少行政手段,使街道办事处对城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目前,不少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由于注重办证、审证的收费,因而多采用罚款方式来处理违规现象,结果使一些违规人员以罚款单充当“合法手续”继续违规,形成违规—罚款—再违规—再罚款的恶性循环,不但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量,而且使问题日积月累,成为顽症。虽然市委、市政府《决定》中明确在城市管理中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以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但在具体落实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致条块责权分离、脱节的问题仍然比较普遍。

(三)街道城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形象欠佳。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人员素质高低,是直接关系《决定》能否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之一。就目前街道办事处城管人员的组成来看,不适应任务需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城管监察队员文化层次较低,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受到局限;二是一些城管监察队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其中有一部分人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甚至出现为一些违法违规人员充当“保护伞”、“守门神”的现象,这在群众中微辞不少;三是城管监察队员多数为事业编制,没有纳入行政编制系列,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潜伏着较大的危机和不稳定因素。

(四)街道城管工作保障措施不到位,缺乏活力。一是经费无保障。街道城管工作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自身财力解决,每年要为此付出数万元甚至更多的资金。比如聘请的城管协管员,他们的月工资待遇由区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每人50元,其余由街道办事处补贴至最低界限以上(200元以上)。城管工作的某些政策性收费,如破墙开店、占道经营等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均由市、区级有关部门收取。因此,街道城管工作在经济收支上入不敷出,从而把城管视为包袱,缺乏搞好城管工作的主动和热情。二是办公条件差,人员待遇低。部分街道城管工作缺乏交通工具,无正规着装,无佩带标志,管理、执法有失严肃性,在公众面前形象差,难于得到社会认同。部分街道办事处由于给城管工作人员下达有创收任务,而城管工作人员由于在城管中花费时间多,相对完成经济任务差,从而待遇普遍较低,造成街道城管工作无人愿干,城管队伍不稳定。部分街道办事处为追求自身利益,靠罚款“以收代支”,因此对城管工作是“重利轻管,以罚代管”。

三、关于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基础地位的建议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稳固基石和中坚力量,城市管理能否上台阶、见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街道办事处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要使街道办事处真正在城市管理中起到基石作用,只有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界定其位置,完善其功能,调动其潜能,彻底解决街道办事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保证城市管理运转通畅、见效显著。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认识,解决问题,加强工作:

(一)加快立法,建章立制,解决“位”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对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参与或行使分级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职权,指导居委会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在城管方面的法律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首先,通过对我市已实施的有关城管法规的修订或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内容、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执法程序、处罚条款等,明确赋予街道城管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同时,将街道城管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使其具有真正的执法权。比如北京市已出台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辖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体,搞好城市管理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因此,街道办事处有权有责,依法参与和主持辖区的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也有权有责,依法协调辖区内所有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相互关系,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服从并完成城市管理各项任务。

其次,市政府应尽快出台《决定》的《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保证“三级管理”尽早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使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真正下移。

(二)理顺体制,下放权力,解决“权”的问题

加强城市管理,关键是体制。城市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效能,关系到城市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市城市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条块分割,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未能有机结合,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清,有利的都去管,无利的无人管的状况。“块”过多地承揽了本就由“条”、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的任务,而“条”则过多地集中了城市综合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权力,形成了有权的因为力量有限等原因而无法管到底,有力量管得过来的又无权去管的状况。街道办事处能否享有相应的事权,是发挥其作用,强化其城市管理基础地位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是健全街道*作层,使街道职能“五脏俱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条块关系,相应明确各“条”在“块”里的机构归属,按照属地、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能归街道管的尽可能归街道管,将各“条”的职能迁移到街道之中。

二是条块联动,共同加强对第三级的管理,使街道的责任和权利统一起来。要赋予街道办事处必要的城市管理事权,如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权、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权、卫生管理权、城市管理执法权、文明单位一票否决权等,以发挥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暂时不能下放、授权或委托执行的权力,应设立条、块责任制和工作协调配合制度,以减少管理漏洞和死角。

只有通过健全体制,事权下放,增强街道办事处自身的区域管理、社区服务、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街道办事处“无权办事”的状况。

(三)费随事转,财力下沉,解决“钱”的问题

城市管理是一项需要财力支撑的工作。而街道办事处缺乏管理经费是一个普遍存在,带有共性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切实做到“条随块转”、“费随事转”。建议取消现行财政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的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还街道经济管理职能给政府经济及税务等部门,密切街道办事处与税务部门在税务征收方面的配合,扩大税收征管面,调整条块的收费分配比例,以块为主。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城市管理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同时可采取政府财政拔一些专项经费,对街道办事处服务性行业给予政策上的免税,街道办事处坚持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等渠道,确保街道办事处进行城市管理“有钱办事”。另外,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通过搞好社区有偿服务、低偿服务、无偿服务抓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强化管理,建好队伍,解决“人”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实例;问题;对策;启示

一、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一)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崛起以及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却突显了街道办事处的发展逐步滞后,出现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权责不明;机构繁复,效率低下;编制混乱,人员超编;管理混乱,乱收乱罚等问题。同时,由于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精神需求的不断提升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突显了我国现行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中街道社区民间组织发育不足,居民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原有的街道办事处逐步成为了阻碍国家建设、城市发展、社会和谐进程的软肋。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讨论修改《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五十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之下,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二)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的意义

1.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政府、不设市辖区的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它的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其改革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从机构设置、责任界定、职能定位等方面的考虑,增加政府公信力,深化"为人民服务"精神,加快政府职能由领导型向服务型的角色转变。

2.有助于促进居民自治建设。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深入群众,为群众服务,做好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协调纽带。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与职能部门关系不顺等问题,这一职责正在被逐渐淡化。街道办事处的大量工作交给社区,造成居委会行政化的局面。同时,管理层级跨度过大,造成信息传递速度慢、传递失真等问题。

3.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要求"促进社会和谐"。响应精神号召,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将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上下级沟通,增强公民彼此之间的平行级理解,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肩负起基层繁杂工作的重担,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重要贡献。

二、街道办事处改革现状

(一)街道办事处改革总况概述

1. 理顺关系。各地在进行街道办事处改革时都将理顺街道与各方面的关系作为改革的关键。各地主要改革如下方面:一是理顺街区关系,进行权力下放。区政府社区管理"盲区"应交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同时要给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做到权责一致。二是理顺事权划分关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心下移,明确工作职责,结合专业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推行立体化管理。三是理顺街区与居民的关系,将各项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实到居委会,逐步将居委会纳入到基层组织当中,形成市、区县、街道或乡镇、居或村委会为一体的"四级网络"。

2. 精简机构。从机构数量来看,各地本着"务实、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约而同的都将机构精简作为改革的核心。减少管理层级的同时增加管理幅度,使得组织机构扁平化,不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而且避免管理信息传递失误、信息传达速度慢等问题,有效提升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

3. 转变职能。从工作职能方面来看,各地都以转变职能为改革重点,力争由管理型机构转变为服务型机构、法制型机构。做到政企分离,让街道办事处与企业从人、财、物等方面彻底分离,让企业自行参与市场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行政干预的计划经济做法,停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各项经费。确定明确工作的重点,建立"小机构、大服务"的体系,将应由公民参与的事情交由公民自治组织或者是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努力将街道办事处本职工作做精做细做出成绩,最终逐步使街道办事处成为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

(二)街道办事处改革部分地区的特点

1.北京"鲁谷社区"改革。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正式成立,"瘦身、减负、自治"这三项是鲁谷社区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别具一格的地方是成立了全市首家"街道"层面的社区代表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了233名社区代表和由部分社区较有名望的人士和居民代表37人共同组成了鲁谷社区委员会,并下设执行机构"社区委员会办公室"。将权力下放,把政府直接管理的部分社会事务交由社区自治和社团组织,让居民自治组织在"街道"一级上行使民主自治。最终形成了鲁谷社区"三部一室"的街道办事处改革模式。

2.安徽"铜陵模式"改革。2010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全国各地纷纷掀起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的改革风潮。作为民政部指定的"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安徽省铜陵市也积极参与社会基层管理改革的探索当中,经过各部门不懈努力最终形成了极富特色的"铜陵模式"。其中极具特色的是街道办事处撤消后,所有干部全部分流到新社区,且干部身份、职级和待遇不变。这样的"三不变"避免了因精简机构导致来自管理层面的人为干预和矛盾,而且也使得被分流的享受行政待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以保存。

3.武汉中南街改革。2011年中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湖北省武汉市也进行了基层机构改革的试水探索,通过学习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功经验后,及一反三率先在武昌区在中南街试点"大部室"制。中南街根据"一类工作一个部室负责",将街道办事处职能分为六大类,内设六个对应部室,涉及党群、服务经济、民生、综治、城管及协调职能等。为了提升行政效率,避免"换汤不换药"的形式改革,武昌区要求区直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大部室"进行主动对接,并且从行政流程方面规定了各区直部门根据街道内设科室的调整,有针对性地改进业务指导,从而提升行政效率。

三、街道办事处改革后突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街道办事处功能平移社区缺乏法律依据

从历年来各地对街道办事处改革的方案中不难看出精简机构、权力下放都是主流声音。精简机构必然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分流,而权力下放则是原街道办事处的政府相关职能由居民自治组织行使。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行为都有欠考虑。首先,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并非政府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的是政府相关职能。如果将一批国家机关公务员下派到社区自治组织之中,并行使原来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其合法性何在?①其次,由居民自治组织行使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职能,只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下放到社区,仅仅只是行政权力的平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居民自治。最后,《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于2009年6月废止,且并未制定新的相关法律。从此角度出发,街道办事处撤销拥有法律依据。但是将其功能和人员平移到社区则毫无法律依据,甚至逾越了法律规定的非政府组织职能范围,并且还会对居民自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人员分流困扰撤销街道办事处

在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采取了撤销或者拆分街道办事处的方式,但是实际效果并未达到改革的初期预想。一方面,现行的撤销街道办事处的方案对于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影响力并未起到预期效果。从铜陵社区和武汉中南街改革的来看,两地纷纷采取所有干部全部分流到新社区(部室),且干部身份、职级和待遇不变的方法。这样虽然规避了相关利益团体对改革的抵触态度,但是做事的人还是那些人,其思想和意识没有改变,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服务效率的问题。并且,基层政府机构的撤销促使基层政府管理呈现真空状态,许多原来政府能自行解决的事情需要同非政府组织进行商量,反而削弱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组织的权威影响力。另一方面,撤销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真正起到节省财政支出的作用,并且容易引发内部矛盾。街道办事处撤销后,原公职人员被分流到社区和居民自治组织当中,由于分流人员的干部身份、职级和待遇不变,使得原本由财政支出的部分工资薪金依然有财政负担。并且由于分流的公职人员和原社区、自治组织内员工在待遇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处理不慎极易引发内部矛盾。

(三)街道办事处改革与上级部门衔接不顺

新体制运行以来,有的职能虽然按照改革方案进行了转出,但由于区有关职能部门现行体制并未相应与之衔接,导致部门职能翻番,使这些已经转出的职能又重新由社区事务部直接包揽承担。②并且随着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升,随之衍生出了许多新的职能也都由街道管理机构予以承担。越来越多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落实到新社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身上,最后导致了工作人员疲于应付任务考核。撤销街道一级,曾被评论者寄予"去行政化、增服务性"的厚望。想要去除社区的行政功能,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社区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居民自治和居委会的行政工作,目前无法分开。③而且由于街道办事处改革的创新管理体制使得新的街道管理机构,既缺乏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管,又缺乏横向的对比和参考,难以对改革成果予以科学合理的评估。

四、街道办事处改革背后的启示

(一)继续深化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国家层面出发,要充分发挥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能,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基层政府机构原有的法律已经可能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国情修订或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让街道办事处改革有法可依。

其次,从政府层面出发,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结合地方实际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当地街道办事处改革提出改革建议和精神。充分利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权,对街道办事处改革提供强大的法规保障,既为改革铺路也为改革画框。

最后,从基层组织层面出发,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普遍性,在缺乏明确法律支撑时做到不越红线,避免走上改革的歧途。基层组织从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及事务处理各个方面都应该首先遵循现有法律的约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合适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规避法律风险,为街道办事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创新福利待遇体系

街道办事处改革引发的部门的合并撤销,涉及到部分原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在这方面,首先,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端正态度提升自己的政治觉悟,摆正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关系。其次,市、区政府要从被改革者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对于损失予以合适的补偿,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政策和党性宣传。再次,政府应该统筹安排,组织安排竞争上岗,对于落选者进行其他安置,短期内依然保留职务级别和提供与之相应的福利待遇。此外,街道办事处改革还要求各级政府积极完善和创新工资待遇体系,要及时讨论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为其建立工资增长体系,构筑绩效奖励制度,按照管理贡献度予以奖励,最终达到拉近公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差距的目的。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力争与基层改革无缝衔接

1.政府在改革当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转变职能。一方面转变思想,从领导干部出发,继续深化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本职上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要转变职能,让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结合改革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体系。由于改革使得街道办事处许多部门被拆分整合,其政府职能和工作任务都有极大变化。原先对于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体系也逐步落后于机构变动整合,已无法满足新街道管理机构工作成果的量化评估。各地政府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对于原有的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及时将被剥离的工作职能移出考核目标,同时对于新增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计划,最终使得以考核达到检验改革效果、促进改革推进的目的。

3.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能分工,理清权责关系。街道办事处改革要顺利推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内部管理混乱、工作职权不清和部门权力重叠等问题。因此,各地各级政府需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和行政授权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利用街道办事处改革的机会理顺机构内部关系和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范围。

注释:

①郑义.安徽铜陵全面撤销街道办受质疑[N].法制日报,2011年09月08日

②张然. 石景山"基层政改"模式走样[N].京华时报, 2011年09月05日

③汪源. 小城市撤销街道办渐成趋势?[N].广州日报, 2011年09月14日

参考文献:

[1]赵月红.我国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D].山东:山东大学,2010

[2]许玲琳.街道的职能定位与组织体制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3]鲁碧英.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09

[4]陈晓龙,毛春梅.对当前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77(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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