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总则

1、编织目的

积极应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2、编织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贸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部门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经贸局、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经贸局主要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行动

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企业、区经贸局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区经贸局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企业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情况。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五、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

各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员工与顾客生命与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与机械伤害事故应对工作。

4、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二、危险性分析

1、企业概况:

坐落于 方向的 村区内,西边面临 ,北边面临 ,东边面临 ,南边为 。营业面积 平方米,安全出口 处。现从业人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安全负责人 人,是一家 企业。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单位 内有高低压配电装置及经营区电源线路较多,易燃品集中堆放,且在 区域内使用燃气与主食加工机械进行现场食品加工。如果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机械伤害及触电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通讯联络组、灭火组、疏散组、抢救组4个应急救援组。

1、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职 责:

(1)接受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并落实指令。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与善后工作。

(5)配合专业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抢救工作。

(6)及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7)组织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的演练,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2、应急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负责人:

成 员:

职 责:

(1)设专人24小时值班。

(2)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3)事故发生时,负责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救援组职责:

通讯联络组:负责与各应急小组及对外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与情况通报。

灭火组:发现火情立即利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断电、断气。

疏散组:负责引导各部位人员有秩序疏散。

抢救组:抢救受伤人员并进行救护,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二)组织体系框架:

四、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1、应急指挥办公室24小时值班。

2、由安全人员负责加强对危险源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对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使用。

4、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5、在危险要害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6、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信息报告与处置:

1、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阻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现场负责人用最快速度通知指挥部成员到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救援组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事故发生后,如事态继续发展扩大,指挥部立即将本单位地点、起始时间与部位、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名称与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上报三间房地区应急办公室。(应急办电话:白天6542.0028、夜间及节假日6542.0017)

五、应急响应

(一)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员工发现事故征兆,如电源线产生火花,某个部位有烟气,异味等,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条件下,立即进行自救、灭火,防止火情扩大。

2、事故现场继续蔓延扩大,现场指挥人员通知各救援小组快速集结,快速反应履行各自职责投入灭火行动。

3、联络组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向三间房地区应急办报告,派人接应消防车辆,并随时与救援领导小组联系。

4、灭火组在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灭火。

如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着火,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无法关闭时,则用灭火器扑救,用水冷却钢瓶,灭火后应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放置。

如电气设备着火,首先切断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电源,再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5、疏散组接到警报后,立即按负责区域进入指定位置,用镇定的语气呼喊,消除顾客恐惧心理,稳定情绪,防止发生拥挤,以最快的速度引导顾客按指示方向有序疏散。

6、抢救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0、999急救电话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7、救援队伍到事故现场后,迅速报告未疏散出来的人员方位、数量以及疏散路线。

8、火灾现场指挥人员随时保持与各小组的通讯联络,根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

9、进行自救灭火,疏导人员、抢救物资、伤员等救援行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无能力自救时各组人员应尽快撤离火灾现场,等待专业队伍救援。

(二)触电事故现场处置:

1、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拔除插头。切勿触摸电器用具的开关。

2、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或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拖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拖动伤者。

3、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压。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三)炊事机械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1发现有人受伤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向周围人员呼救,迅速向领导报告。

2、领导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3、一般性外伤,迅速包扎止血,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4、如果受伤人员伤势较重,现场指挥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上报三间房地区应急办。

(1)发生断指,立即止血,尽可能做到将断指冲洗干净,用消毒敷料包裹,用塑料袋包好,放入装有冷饮的塑料袋内,将伤者连同断指立即送往医院。

(2)肢体骨折,将伤肢固定,减少骨折断端对周围组织的进一步损伤,再送往医院。

(3)如果肢体、头发卷入设备内,立即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转动,不可用倒转机器的方法,妥善的方法是拆除机器取出肢体,无法拆除时拨打119请求支援。

六、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后,事故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应急工作结束。

七、后期处理

1、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现场,检修受损设备。

2、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赔偿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将事故总结报告与处置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应急办,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八、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及通讯保障:

(1)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手机:

副总指挥: 手机:

成 员: 手机:

(2)应急办公室

负责人: 手机:

成 员: 手机:

(3)通讯联络组

组 长: 手机:

组 员: 手机:

(4)灭火组

组 长: 手机:

组 员: 手机:

(5)疏散组

组 长: 手机:

组 员: 手机:

(6)抢救组

组 长: 手机:

组 员: 手机:

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照明器材:

消防器材:

防护用品:

通讯器材:

3、经费保障:

本单位从日常办公费用中,抽出部分资金用于应急物资的添置、维护保养及演练培训的费用支出。

九、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火灾事故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等相关知识培训。

2、演练:

根据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十、奖惩

1、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或临阵逃脱的,将给予罚款或开除处理。

2、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因表现勇敢,减少事故损失的,给予表彰奖励。

3、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十一、附则

1、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送三间房地区应急办备案,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存档。

2、应急预案制定与修改:

本预案由 制定,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1目的

为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快速、有序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到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和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市委委办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市安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目督办、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维稳办、市发改局、市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林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卫计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防灾减灾局、市政局、市项目促进中心、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警戒保卫组、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物资供应、善后处置、维稳处置、宣传报道9个组,其主要职责是:

2.3.1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工作。由安监局和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2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实施工作由公安局牵头,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3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其职责和权限是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3.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实施工作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5环境监测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给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实施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负责,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和部门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6物资供应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或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具体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7善后处置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组织开展事故单位及其所在乡镇、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2.3.8维稳处置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消除事故可能导致的稳定隐患,防止死伤者家属过激行为发生。由市维稳办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9宣传报道:负责引导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指挥部职责

2.4.1.1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4.1.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4.1.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4.2办公室职责

2.4.2.1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

2.4.2.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在指挥部领导的安排下,完善应急预案;

2.4.2.3配合上级部门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

2.4.2.4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2.4.2.5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4.3通讯联络

见附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表》

3.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1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3.1.1立即将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向110或119紧急报警,同时报告市委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长报告。

事故应急上报和联络电话和传真

市委应急办电话和传真:2874366

市政府应急办(市防灾减灾局)电话:2876778传真:287677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和传真:2832844

3.1.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3.1.2.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1.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1.2.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1.2.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1.3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3.2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开展工作,指挥部及下设各组有关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2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3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4卫计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公司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配合工作。

4.5发改、经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下,要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其它事项

5.1本《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5.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一本程序对酒店内停电、发电、防火、触电,电梯困人,停水、漏水、防汛,停气、天然气泄漏,作一个表述,为了做到人人有数,特制订本预案;

一、停电:

1、计划停电:

1接到通知确认后、通知工程部经理、由经理向酒店领导汇报、得到回复后、再通知总办,由总办向房务中心、电脑机房、前厅、茶楼、餐饮、三楼足浴城、下达停电通知,工程部依时停电。

2停电、将外电转换置空。自动化启动发电机组、楼层自动倒相转换、手动转换空调开关、手动转换水泵开关、

2、市网停电:

自动化发电机组启动、在宾馆的工程部人员应迅速地赶到配电机房、听候调动。

1一路工程人员询问电梯中是否关人、如有人在发电送达之后、是否恢复,不能正常时,工程人员迅速手动操作,保证客人迅速出来。

2二路工程人员转换开关,启动中央空调系统。并观察机组运行情况,随时作出反应。守候机房窗外随时观察发电机的运行状态、30分钟巡查一遍空调机房。并做好记录。

二、发电:

1停电发电:自动化发电机组启动,工程人员按“市网停电”操作规程处理。

2手动发电:如停电、机组没有自动启动、将控制屏钥匙打到手动,触摸开关转到手动、启动发电机组,运行1500转后、手动操作柜子内转换开关到发电侧,手动空调、水泵开关到发电侧,完成发电送电程序。

3计划发电机维保启动时,只启动机组运行,不动转换开关位置。停机后:检查机房内各设备,发现松动,及时处理。加油、加水、补充机油将控制器转到自动侧,准备随时自动发电。

三、防火:

1熟悉灭火器的位置,使用方法,遇到险情时、能迅速处理。同时通知工程、保安部门人员协助扑救。带电电器、线路不要用水去灭火,防止出现二次事情。

2检查配电室各开关状态,楼层管道井内导线的温度、前厅管井中的二号配电盘各开关去向、位置及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部门经理。

四、触电处理:

1发现有人触电时、首先要使人脱离电源,根据不同的触电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切断电源开关,用绝缘的物件撑开电线、自身是穿有绝缘鞋可直接拉开触电人等等。

2遇上比较严重的触电人,要放在通风的位置、实施人工抢救。

五、电梯困人:

1遇到电梯不正常、困住客人时,通知保安、工程部、电梯工程师、到场施救。

2打开对讲机,询问客人在电梯中的情况、观察电梯停在几楼,如离平层不远、可手动打开厅门、桥箱门,放出客人。

3如平层很远、留下一个保安在电梯层、二个人到电梯机房、参照机房内挂的:“手动施救方案”进行施救。

六、停水:

1市政停水:通知各单位市政已经停水,做好各自用水准备、节约用水保障用水正常。

2停水:查明原因、更换阀门、管材,迅速恢复供水。

七、漏水

1找出漏水点,根据不同的漏水情况、作出不同的维修方案。有阀门的就近关闭,没有阀门的要想办法将漏水控制在最小状态,或引流到别的水路,尽量不要让水四处喷洒、造成不好影响和损失。

2漏水位置影响到电力时,要先处理电源,再抢修管道。

八、防汛:

1平时将各个水沟清理干静,遇上大雨时,要及时巡查每栋楼、屋面落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免水漫屋面或损坏落水管。

九、天然气

1停气:遇到突然间停气,首先察看白案房内的减压器是否跳闸,看压力表是否为零,不为零,复位减压阀,正常供气。

2气站停气时,打电话联系天然气的师傅、询问是否停气,多久来气。然后关闭一、二楼厨房的气阀,烧完燃气,打开柴油阀门,供油使用。

3气站来气后,关闭柴油阀门,燃尽柴油,打开天然气阀门,供气使用。

4天然气泄漏时,通知人员离开,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关闭明火设备,设置警示标志,通知气站师傅紧急抢修,直到正常,方可打开燃气阀门,正常供气使用。

十、做好维修记录,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平时巡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

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二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对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县人防系统内恐怖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保护公民生命和国家集体、公众的财产安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和指挥原则。县人防办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在全县人防系统开展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2、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发生在人防工程内的恐怖事件、安全事件,由人防部门协调公安、安全、消防部门组织处置,县人防部门提供组织专家、技术支持。

3、重点部位重点保护原则。人防工程是国防设施,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依托,地下人防指挥所、地下通信枢纽是防范恐怖事件、安全事件的重点部位,平时做好防范工作,要做好可能发生的恐怖事件的准备,向不发生或者避免发生恐怖事件、安全事件努力,一旦发现恐怖事件、安全事件,要向公安、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迅速处置。

4、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在人防工程内的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人防工程内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5、注意安全原则。发现恐怖事件和安全事件后,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人防部门人员,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要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安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伤亡和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失。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黑龙江省处置恐怖事件总体预案》、《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合发生在我县人防工程内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在人防工程内利用生化制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在人防工程内以放火、决水、爆炸方式,或者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等方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造恐怖事件或者恐怖气氛,有可能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的;

3、在人防工程内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可能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的;

4、在人防工程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5、人防工程内发生因电器、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和人为放火或其他原因引发重大火灾的;

6、人防工程发生冒水和决水、土质坍塌,雨水倒灌,给地面建筑和人员造成影响和危害的;

7、人防工程内发生破坏活动,造成局部区域秩序混乱的;在人防工程内发生破坏活动,造成局部区域秩序混乱的;在人防工程内发生盗窃、抢劫和聚众滋事等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设立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全县人防系统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机构。县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工作。

2、县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

3、县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防办主任、公安局长担任,成员由安全、消防、建设、安监和防疫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人防办主任兼任。

4、县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直接负责领导县人防办所属的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调动人防行业内反恐怖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种资源,组织指导公安、人防、安全、消防和防疫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4)新闻宣传部门依有关规定开展对外新闻工作。

(5)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协调调动公安和武警,维护、保护现场。

(6)组织相关反恐怖和安全工作专家组,积极开展现场研讨、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专家建议和决策依据。

人防工程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事发地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法人任现场总指挥,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设在当地人防指挥中心和公安指挥中心,以公安指挥中心为主,并确定备用指挥地点,也可以在事发地视情确定指挥位置。其主要职责是: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反恐怖、社会安全力量和资源,开展处置工作。

(2)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负责总指挥部下达各项指示和任务的组织落实。

(3)负责指挥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4)特殊情况下,可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5)平时现场指挥部下设成立五个组(通信联络组、引导疏散组、消防灭火自救组、抢险救护组、待命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用各组,迅速转入临战状态,进行有效处置。

三、组织体系运作和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及属地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处置行动,整个处置行动分为启动预案,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1、启动预案

接到上级通报和平时收集掌握的情况,适时判断事件的真实性。

(1)己利用人防工程内发现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后,工作人员立即向中控室报警,并说明事发地点及危害程度,中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快速综合各项信息,立即做出判断,视不同情况向现场总指挥和119、110、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切入消防自动联动程序,启动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已利用人防工程内发生非典疫情,禽流感疫情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立即向中控室报警,并说明疫情事发地点及危害程度,中控室工作人员,必须快速综合各项信息,立即做出判断,视不同情况向现场总指挥和120急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切入消防自动联动程序,启动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正在建设或早期建设的人防工程发生冒水,决水、土质坍塌、雨水倒灌,给地面建筑和人员造成影响和危害,属地人防部门接到报告后,认真研究查找相关图纸和资料,判断人防工程归属,酝酿提出处置意见。

2、处置实施

从报警到现场专业组到达各自岗位以后为处置实施阶段,该阶段行动主要内容:

已利用人防工程内发现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后,现场指挥部及现场的五个职能组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处置,待公安、安全、消防和防疫部门到来后,积极配合四个部门开展行动。

(1)有关部门到现场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按照任务分工,采取固定、移动方式对现场监测和勘察,人防工程工作人员要提供事发前后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确定有效的处置行动提供决策依据。公安、消防迅速扑灭火灾,实施工程抢险,排除险情,封锁受污染区域,人防工程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控制事态发展。领导小组可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法律规定,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必要时关闭、封锁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工作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部指挥,服从命令,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2)对发生在人防工程内非典疫情、禽流感疫情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属地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到来之前,要保持镇定,启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制定的预防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待专业队伍到来后,人防业余专业队协助卫生防疫专业队进行抢救。

(3)正在建设或早期建设的人防工程发生冒水、决水、倒灌、坍塌属于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属地所在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当地人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必要时可提供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属于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和公共人防工程,由属地人防部门汇同相关部门解决,事后报上级人防部门备案。

3、行动终止

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消除,至各专业力量回撤,指挥部终止工作为行动终止阶段。该阶段行动的主要内容:

(1)确立终止条件,适时做出决策

现场指挥部经综合评估并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领导小组在全面分析处置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后,做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决策。

(2)评估事件后果,妥善安排善后工作

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场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行动终止意见,履行相关的手续后,现场指挥部根据上述单位意见抓好落实。属地政府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生活,努力消除公众的心理恐慌,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四、应急行动保障措施

1、信息与通信要顺畅。为确保处置反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与通信渠道的畅通,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组织度现有人防通信手段,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时的通信需要,属地人防部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设备,保证通信联系的畅通。

2、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完好。现有的消防设备必须达到消防部门标准,取得合格证,采取日检查、周分析、半月大查的有效措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物资器材准备要齐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必须备有足够的各种消防灭火器材、设备、用品,逃生器具、防毒面具和少量的防辐射器材。

4、后勤支援及时。属地人防办和工程使用单位要储备一定工程维护资金,上级人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提供部分抢险救灾的经费保障。

5、培训与演练要常抓不懈。属地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特别对在地下工作的人员每年要进行最少二次消防安全知识、反恐怖和社会安全知识培训,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全员消防安全和反恐怖演练,掊养一批训练有素,对消防安全、反恐怖、社会安全基本熟悉的业余专业队伍。

6、日常防范要经常。属地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反恐怖、社会安全方面情报信息的搜集工作,要充分发动并依靠群众,加强专门人力情报工作,发挥高科技手段作用,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综合性的情报信息,先发制敌,将各类恐怖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在突发事件后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遗留事宜,包括人员安置,经济补偿,受损失后重建,清理与处理现场等工作。

2、社会救助

对在突发事件后遭受损失和损害的相关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实施救助,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救助活动,发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救助,民政和社会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救助活动。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单位名称

地址

辖区安全监督办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责任人

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

队长

成员

组成人员

组织结构

现场救援组

组成人员

医疗救援组

组成人员

机电救援组

组成人员

通讯联络组

组成人员

保安应急组

组成人员

事故处理组

组成人员

报警方式

内线电话及手机

接警提式

内线电话呼叫保安室、由通讯组员速联络安全领导小组,简单说明事发部门位置、伤害性质

救援设备:车辆、木板、急救箱、拆卸工具

引导程序:保安应急报警后,由先行人员第一赶赴现场,指引方向。疏散人员和

通道畅通,派遣保安通讯组留守岗位接应。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1:机器操作不当引起的人身伤害;机器故障引起的人身伤害.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2:漏电引起的伤亡;操作过程出现的触电事故.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3:工作过程出现的物件坍塌、铰切、挤压、摔跌伤害.

当发生事故是时,以最快的速度赶出事现场营救受害人员,细心周密,快速控制事故漫延恶化的局势,对现场进行维护和警戒,协助伤害者转移脱离事故现场,送往安全地方救助.

事故发生初始状态的应急措施和程序:

措施一:简易止血法:血管、动脉受损破裂出血,用绷带加压、指压、止血法进行

静脉、毛细血管或小动脉出血用敷料盖住伤口,然后用绷带或三角巾用力包扎,达到止血的目的;

指压用动脉出血时,临时用手掌或手指压迫伤口近处的动脉,使血管被压住,中断血液的流通,达到临时止血法.

措施二:骨折固定法:为了使骨断伤情不再加重,须对骨折正确及时地急救,“捆绑”固定,防止骨折断端损坏血管、神经和主要器官,预防休克和感染,减轻痛苦和防止至残.

措施三:伤员搬运法:对于大而积创伤、大出血、骨折以及特殊伤员,应首先进行急救处理,在未处理之前(紧急情况除外)千万不能随意拨动,否则会发生休克.搬

动时动作快而轻,尽量减少震动,同时注意伤情变化,根据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搬运工具和方法.

措施四:人员呼吸法:受触电、中毒、窒息的伤员常发生呼吸突然停止的现象,稍久就会发生死亡.因此,当伤员发生呼吸骤然停止时,必须采取人工呼吸法进行救护.

程序一: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场合的混乱状态

程序二:检查伤害者的伤害原因,控制事态骤变.

程序三:查清受害者的性质

程序四:进行急救处理

程序五:转移医疗部门救助

程序六:保护现场,因抢救过程中无法维持原状时,以拍照、标识、记录为依据,

程序七:事故报告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程序和措施:

1、报警:内线电话、手机等通讯联络工具

2、报告有关单位:本公司安管会、安全小组、医疗组、处理组、安监办、社保

3、方法:所有通讯工具

内容:A、事故发生地方、位置、部门

B、事故发生原因

C、事故性质

D、事故态势

E、需用携带救援的用品

4、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

A、现场救援:迅速引导组织现场班组长,根据事态情况,运用急救法控制伤害者向恶化状态发展,随时准备转移现场伤员

B、医疗救援组:人工呼吸由厂医和机电部熟知救助原理的人员进行.另外,人员组织、车辆搬运,作好转移医院抢救工作.

C、机电组:遇特殊事故,机电组随时配带工具拆卸机器,或拆切翻压物、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离开物体.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多个领域、跨设区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需要时报请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监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及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及以下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当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省直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政府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和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通知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省卫生厅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五)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持,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

(九)信息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设区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设区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规定,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省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省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监督检查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沟通与协作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交流与合作。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32

1应急预案管理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规模逐步扩展,大型高技术的生产装置也慢慢增加。但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常发生特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从业人员素质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等所造成的。据相关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平均发生的生产事故就有80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平均每年13万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建立、编制已成为了国内外组织开展的减灾工作,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施安全生产,改善当前不利形势。据相关研究表明,与无应急系统相比,实施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能将损失降低到6%。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2.1加强培训,提升各级预案编制水平

首先,建立起具有高素质的安全生产队伍。加强高安监队伍的各项素质,提升专业技能,做到业务精通,从而才能更好的为应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做好指导和服务。加强行业监管人员在应急预案管理中的综合能力,使其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企业管理人员在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应急预案在编制、评审、报备、演练等方面的管理熟知,这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其次,对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专业培训。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培训内容需做到全面覆盖,既要包含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包含各行业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应急预案编制与实际更符合,也更容易被各行业所接受,从而让预案得以有效实施。

2.2完善专家库,保障预案评审有序化

目前我国各地的在应急预案评审上的专家库并不全面,导致很难开展评审工作,针对这一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需从各地实际出发,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库。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不仅需要达到行业重点的凸显,还需要做到全面性,因此需要行业领域和综合预案两类评审专家。各地可根据单位、企业规模来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并制定出相应的比例数。此外对评审专家也需要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并对评审专家加强管理,做好管理跟踪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此来确保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和实施。

2.3提高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预案报备工作

监管不力将直接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备工作,导致报备率底。监管工作想要做好,就必须对当地企业的各项实际情况有所掌握,要明确企业的规模大小、数量多少、工作性质等基本情况。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建立起全面的企业信息数据库,从而为监管提供信息依据。此外,各部门需加强监管的力度,无论是从法律、行政上还是从经济上,都必须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工作。加强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应急预案报备工作没有落实的企业,应当不发生产许可证。大中型企业需对其进行限定期限,督促他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若主管部门没有做好监管工作需予以通报,做好定期监督,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采取应急预案报备工作或没有引起重视的单位,要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单位的责任。

2.4加强责任感,全面提升机关服务水平

加强机关队伍的工作责任感和思想作风建设。监管部门需从战略、全局上意识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落实好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抓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机关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意识,创建新的预案评审方式。可建立起专门用于预案报备工作的网站,在网上进行报备申请,采用专家在线评审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评审的速度,提高了各单位的预案备案率。

2.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预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需加大对应急预案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充足,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教育,保障应急预案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需对财政预算进行落实,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应急处理能力,建立救援力量和应急组织体系,配备相应的救援物资和设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钟开斌,张佳.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J].甘肃社会科学,2006,(3):240243.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1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2篇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48号)和自治区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52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建立健全我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步伐

各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要求,在2月底前做好本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原来已经编制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根据近年来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开展应急预案演习、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经实施应急预案的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各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对实施应急预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提高个体素质。同时,对本部门的相关人员、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

各市、县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上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站报告。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正。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3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矿企业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以及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泼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维护,确保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区经贸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警戒保卫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规则;审大信息的;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确认后。

Ⅳ级预警(蓝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4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第15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加强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送、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靠信息技术和安全科技,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涉及到各级政府、各专业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机构,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和分级管理,以大、中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实现业务系统和技术支撑系统的有机结合。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机构,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本着节约的原则,突出建设重点,注重高效实用,防止重复建设。整合自身应急平台所需资源,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主体进行建设,同时考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和部门业务系统的利用,采用接口转换等技术手段,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以及其它相关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注重内容,讲求实效。既要重视应急平台硬件和软件建设,更要重视应用开发和信息源建设,保证应急平台的实用性;既要立足应急响应,又要满足平时应用,防止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

4.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要依靠科技,注重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采用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的先进技术,并充分考虑技术的成熟性。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应用,建立安全防护和容灾备份机制,保障应急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要以需求为导向,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既要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又要适应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应用水平。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总体建设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构架下,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主体,同时考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利用,搭建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为中心,以11个国家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32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8个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333个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为支撑,以23个部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20个部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11个部级矿山排水基地、1个部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18个部级矿山医疗救护基地、16个部级危险化学品医疗救护基地、各专业部门及中央企业下属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为终端节点,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整合现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现有通信资源及信息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主要功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务院应急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的需要。

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向下延伸的节点范围和数量,由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决定。

(二)基础支撑系统

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建设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应急指挥厅和值班室等应急指挥场所,建设(或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视频会议系统,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通,实现能够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视频会议和接收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信息;实现能够全天候、全方位接收和显示来自事故现场、救援队伍、社会公众各渠道的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能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协调和管理;实现能够值守应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进行救援资源调度、异地会商和决策指挥等,切实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应急指挥厅和值班室要配备:DLP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辅助显示系统、专业摄像系统、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接口设备、智能中央控制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手机屏蔽设备、终端显示管理软件、UPS电源保障系统、专业操控台及桌面显示系统、多通道广播扩声系统和电控玻璃幕墙及常用办公设备等。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主机系统与即将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共用主机房、共用专网和外网网站信息系统、共用数据中心的软件测试平台和软件维护平台、共用安全系统。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及各市(地)应急平台要配备局域网交换机、小型机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系统支撑平台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及其附属设备。关键设备要双机备份。各救援基地和救护中心节点平台应考虑联入应急平台系统所需配备的局域网交换机、路由器及其附属和维护更新本节点信息所需的设备。

2.国家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已经建立,国务院办公厅与各省(区、市)、各部门的网络已经开通运行,各省级政府与市(地)、县的网络建设也在加快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建设将覆盖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即将建设联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计算机专网系统,将全国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基地联入专网,并建设能保障实时救灾指挥的电话通信、无线接入通信和应急指挥卫星通信的通信信息基础平台。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配备专用的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等必要设备,适当补充平台设备和租用线路,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通信网络环境,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功能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终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采取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实现与政务外网上的应用系统整合。

3.以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值守应急的基本通信手段,配备专用保密通信设备,以及电话调度、多路传真和数字录音等系统,确保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之间联络畅通。利用卫星、蜂窝移动或集群等多种通信手段,实现事故现场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应急平台间的视频、语音和数据等信息传输。

4.租用卫星信道,建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卫星综合通信系统,卫星主站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机房,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对整个卫星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控制和维护。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固定卫星站,配备车载式卫星小站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车,便携式移动卫星小站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建设移动应急平台,装备便携式信息采集和现场监测等设备,满足卫星通信、无线微波摄像、无线数据、IP电话以及视频会议等功能要求,在实现现场各种通信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保证救援现场与异地应急平台间能够进行数据、语音(包括IP电话)和视频的实时、双向通信,除供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决策时使用外,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的连接,实现并强化救援工作现场与应急平台的视频会商和协调指挥功能。

(三)综合应用系统

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GIS、GPS等高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通过整合全国各级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构建一个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通信信息基础平台,充分利用即将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主要应用系统,通过开发形成满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需要的综合应用系统。

系统能够采集、分析和处理应急救援信息,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系统能够满足全天候、快速反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处理和抢险救灾调度指挥的需要,使其具备事故快报功能,并以地理信息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为平台,以数据库为核心,快速进行事故受理,与救灾资源和社会救助联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调度指挥。

省(区、市)、市(地)、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的综合应用系统应包括的子系统及其功能如下:

1.应急值守管理子系统: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屏幕显示、跟踪反馈、专家视频会商、图像传输控制、电子地图GIS管理和情况综合等应急值守业务管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监测网络,掌握重大危险源空间分布和运行状况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风险隐患,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进行预测预警。

通过应急平台在事发3小时内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现场音视频信息。市(地)级应急值守管理子系统要增加辅助接警功能,与当地公安、消防、交警、急救形成的统一接警平台相连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接报信息。

2.应急救援决策支持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汇总分析相关地区和部门的预测结果,结合事故进展情况,对事故影响范围、影响方式、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在应急救援决策和行动中,能够针对当前灾情,采集相应的资源数据、地理信息、历史处置方案,通过调用专家知识库,对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研究制定相应技术方案和措施,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遵循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利用生产安全事故的研判结果,通过应急平台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安全规程规范、救援技术要求以及处理类似事故的案例等进行智能检索和分析,并咨询专家意见,提供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根据应急救援过程不同阶段处置效果的反馈,在应急平台上实现对应急救援方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

4.应急救援资源和调度子系统:在建立集通信、信息、指挥和调度于一体的应急资源和资产数据库的基础上,实施对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储备物资、救援装备、通信保障和医疗救护等应急资源的动态管理。在突发重大事件时,应急指挥人员通过应急平台,迅速调集救援资源进行有效的救援,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自动记录事故的救援过程,根据有关评价指标,对救援过程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子系统及其应具有的功能:事故模拟和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合理组织应急资源的调派(包括人力和设备等);协调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关系;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救援的信心;提高救援人员的救援能力;明确救援人员各自的岗位和职责;提高各预案之间的协调性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6.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子系统:实现快速完成复杂的报表设计和报表格式的调整。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可任意查询、统计分析,如叠加汇总、选择汇总、分类汇总、多维分析、多年(月)数据对比分析、统计图展示等,可以将各种分析结果打印输出,也可将分析结果到互联网上,为各级应急救援单位的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7.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评估子系统:准确判断本区域(或领域)内,某一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了解某一区域内某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资源调度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8.基础数据库和专用数据库: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即将建成的基础数据库,建设满足应急救援和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综合共用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应用系统的专用数据库,收集存储和管理管辖范围内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静态、动态数据,可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远程运用,数据库建设要遵循组织合理、结构清晰、冗余度低、便于操作、易于维护、安全可靠、扩充性好的原则,并建立数据库系统实时更新以及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数据库包括存贮安全生产事故接报信息、预测预警信息、监测监控信息以及应急指挥过程信息等内容的应急信息数据库;存贮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预案数据库;存贮应急资源信息(包括指挥机构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以及专家等)、危险源、人口、自然资源等内容的应急资源和资产数据库;存贮数字地图、遥感影像、主要路网管网、避难场所分布图和救援资源分布图等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存贮各类事故趋势预测与影响后果分析模型、衍生与次生灾害预警模型和人群疏散避难策略模型等内容的决策支持模型库;存贮有关法律法规、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规范、专家经验等内容的知识管理数据库;存贮国内外特别是本地区或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的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存储应急救援人员或队伍评估情况的应急资质评估数据库;存储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和演练方案等信息的演练方案数据库;存储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数据统计分析信息的统计分析数据库。

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部门应急平台的指标体系、数据结构、业务流程、系统平台等技术基础和功能协调一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避免多单位同时重复开发应用系统,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专门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已有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系统有机结合,对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综合应用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步实施。

(四)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规范和统一标准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条件。要遵循通信、网络、数据交换等方面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网络互联、视频会议和图像接入等建设工作,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人口基础信息、社会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信息、基础空间地理信息等数据标准规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和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地方兼容中央、下级兼容上级的模式,形成全国应急平台在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数据定义与编码、数据交换上的统一标准化体系,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技术标准一致。

(五)平台安全保障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专用加密设备等技术手段,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安全。加强应急平台的供配电、空调、防火、防灾等安全防护,对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机房等进行安全检测和关键系统及数据的容灾备份,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安全管理机制。

三、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建设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平台向下延伸工作。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应急平台的省(区、市)、市(地)、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技成果,不断完善应急平台各项功能。

(二)运行管理

为规范应急平台建设,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将应急平台建设方案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承担并加强本单位应急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应急平台的安全测评、系统验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保密、运行维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通信平台、网络平台、计算机和服务器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系统安全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高效安全运行。

2007年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要点

应指综合[2007]9号 二七年三月一日

2007年是总局提出的 “落实年”、“攻坚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有所作为,要狠抓落实建体系、攻坚克难打基础、提升能力重效果,为完成“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任务做出贡献。

2007年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抓紧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着力推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特别是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体系建设;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抓好“一案三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立足实战,着力提升救援队伍的执行力、战斗力;强化事故预防和现场救援,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努力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为实现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做出贡献。

2007年主要工作目标是:事故救援方面,要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动应急资源,提高协调指导和救助能力,依靠专家和专业队伍,进一步提高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效果,力争比2006年提高3%;应急预案方面,要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覆盖率达到100%;组织体系方面,力争实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70%以上,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50%以上;救援体系建设方面,矿山、危险化学品部级区域救援基地建设项目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全面启动,力争取得较好进展,整体装备水平和区域作战能力有所提高;法制建设方面,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2007年要突出抓好以下九方面重点工作:

一、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1.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到灵敏反映、快速响应,做好重特大事故现场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2.各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起应急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资源,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参加事故救援,指导、协助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搞好救援组织工作,科学救援、有序救援、有力救援,确保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生还率提高3%,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援效果。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要及时对典型事故和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相关防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1.补充、完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007年建立起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2.规范和加强预案编制、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切实提高预案质量,解决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等问题,在完善预案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预案的作用。

3.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央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训练、演练,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实战能力。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工作计划,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要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预案编制工作经验,加强预案的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分行业分类别解析地方、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范本,以指导预案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预案编制工作水平。

三、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编制和落实省、市(地)两级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地要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尽快建立起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各级救援队伍。

2.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省、市(地)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工作,将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当作今年应急管理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根据充实力量、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的整合,加快应急指挥机构的组建,确保体制顺畅,机构健全又不重复设置。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总体目标要求提出省、市(地)级机构建设名单,做到机构建设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确保见实效。要加强协调促进,逐一落实,确保到年底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全面按照总体目标建立起来,投入运转。

3.全力推进已列入各级规划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平台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力量,搞好各类部级应急救援基地现有资源现状的摸底调查工作,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各类基地和骨干队伍的不同功能要求,提出建设内容,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

4.制定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建设条件,加快各类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建设步伐,提高区域作战能力。重点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部级区域救援基地重点装备的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加强地方、本行业和单位骨干救援队伍的建设。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管理和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企业与专职救援队伍服务协议签订率要达到100%。

5.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的建设步伐。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案,明确节点范围和投资估算,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设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平台。力争年底基本形成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1.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与相关部委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与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机制,以及与中央重点企业总部的工作机制。

2.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格局。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

4.探索建立部级区域救援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机制,以其为核心,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为纽带,形成大区救援协作联防机制,推动区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援队伍建立区域救援协作网。指导各类救援队伍与签订协议的单位建立工作机制。

五、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1.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制定的相关工作和颁布后的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2.《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并做好宣贯工作。

3.各级、各有关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执法和监管工作。

六、组织救援队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推动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对服务范围内企业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引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

3.组织部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等工作,对中小企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发挥部级区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的辐射带动作用。

4.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好服务范围内企业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

1.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有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

2.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4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4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的培训。

3.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安全监管总局7项部门应急预案培训和宣贯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应对事故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5.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国际救援演练。

八、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1.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对矿山救护进行资质认可,推进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全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

2.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开发和建立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和事故救援案例等数据库。分类逐级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及时做好事故救援总结及其备案管理工作,搞好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总结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开展救援案例分析。

4.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认真组织广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