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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大学秘书处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电商系会展0801班的章璐,担任学生会秘书部副部长一职,我今天将代表学生会秘书部在这里发言,作为系学生会的一份子能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我感到很荣幸,在此向各位老师、同学、各个兄弟部门、以及秘书部的干事们在这一学期里对我部工作的指导、认可和帮助表示感谢。

岁月如梭,转眼已经渡过了一学期的时光,下面,我部这一学期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首先、认真完成了秘书部的基础工作。如:

⑴在每次的班主任例会上,将上两周各个班的六项评比和扣分条打印出来,并一并交于班主任手中;

⑵做好学生会每一次活动的席卡、邀请函、节目单、奖状的打印等前期准备工作;

⑶还将各部门的活动资料归档好,做好每一次学生会的会议记录等工作。

其次、对于本部门制定了一些利于其发展和更好的实现其职能的创新措施和制度。如:

制定严格的销假和记录制度,

实施了新的综合假条等。

再次、20xx年10月,我部完成了系秘书部的招新工作,培训了新招的干事,对他们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为秘书部的工作需求准备了充足的人才资源。

最后,我部为学生会其他部门举办活动提供支持。参与了XXXX等等。在20xx年10月,我部承担了学院运动会电商系的后勤工作,为运动会的顺利开展尽了我们的一份力量。

在一年多的学生会经历中,我部的三位部长都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做了些许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但就大家而言,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表现在:

1、对一些知识和能力掌握的还不够,有待改进和加强。

2、工作上虽有创新,但还有待于实践去检验和发展。

3、在工作上,性格较直率,有些时候表达方式欠考虑。

4、在培养本部发展性人才的技巧上尚待提高,急需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规划等。

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学习与工作中加以改正和提高,从而更好的实现既定的为全院师生服务的宗旨。

总结过去,昭示现在,指导未来,我部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我,完善自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以上是我部的述职报告,若有不妥之处,尽请老师和同学们给予批评指正。再次感谢一直以来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和肯定的学院各位领导和师生们!

办公室秘书出述职报告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于今年7月份有幸被选调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在这里,首先感谢主任及各位同事对我在工作中给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使我能够迅速融入办公室这个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大家庭,尽快熟悉业务,进入工作角色。根据此次年终考核评议的安排部署,下面我将自己半年来在办公室的学习、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简要汇报,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虚心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面对新的工作岗位、新的工作环境,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半年来,我一方面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党的xx大、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学习贯彻两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了对党在新时期的作用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和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虚心向周围的领导、同事学习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和相关业务知识,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不仅对办公室整体业务和自己所从事的文秘工作,都有了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而且通过深入的学习交流,使自身不断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提高了修养,加深了与各位同事之间的感情,坚定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 踏实工作,努力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半年来,在主任的带领和同事们的支持下,自己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领导讲话、信息简报及文件、通知的起草撰写、核稿校对工作。特别是参与了**城区迁移还建工程开工典礼、迁建工程动员大会、总结三季度部署四季度等集团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的领导讲话、主持词、活动方案、通知等有关文字材料的起草和整理工作,同时,围绕企业重点工作和生产经营实际,及时撰写上报市交委总结材料1份,各类文件4份,信息5篇,并有4篇在**报刊发。较好地发挥了办公室的文字综合职能作用。

二是精心做好会议组织和来宾接待工作。先后和其他部门同事一起参与了xx城区迁移还建工程设计审查会、工程典礼以及开工动员大会的前期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并且在宁夏、内蒙鄂尔多斯等兄弟单位来津考察期间,热情、周到地做好迎来送往工作,锻炼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待人接物能力。

三是积极配合做好信访工作,重点针对沿线居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噪音扰民问题,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居民逐一做了详尽、细致的反馈,为维护集团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四是牢固树立办公室无小事的思想,在坚持做好集团公司一周活动安排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同时,对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如为甘肃贫困地区募集款物、电话通知会议等工作,都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不拖延、不误事、不敷衍,尽力做到让领导放心和满意。

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主要是领导干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成绩、缺点问题、设想,进行自我回顾、评估、鉴定的书面报告。

概念阐述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这种报告虽然是代表法定社会组织及其部门的,却是在报告人自身负有全责的情况下运转工作的,实质上就是述职报告。

可以看出,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

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功用

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任免、使用干部的依据;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2篇

村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方面一、个人工作分工情况。本人名叫**,现任**镇**村村委会主任、副支书。经村两委会研究,本人负责**村村委会全面工作,侧重于综合治理、维稳、信访、工业经济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担任本村8组组长。

科级干部述职述廉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实践习近*xx“xxxx”重要思想,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

局长述责述廉报告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同志们:我于20xx年x月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按照市纪委安排,现就任职以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报告如下:一、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以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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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述学报告范文根据院党组和部门领导的安排,今年我先后在盟信访局联合接访中心挂职锻炼,以及8月份在挂职期满后回到院机关工作。回顾一年的工作,挂职期间在盟信访局、盟行署联合接访中心的领导下,我能牢记为民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畅通渠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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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述职述廉述效报告精选范文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各镇办、各部门单位的配合努力下,我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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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上级组织的安排,县委推荐我作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县政府提请本次县人大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我出生在普通的劳动家庭,从小就接受了勤俭持家、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家庭熏陶。

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通用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组织安排,我于20xx年x月起到xx县人民的政府挂职,任副县长。一年来,在中共xx委组织部、xx县委、xx县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自己始终珍惜机遇,坚持以“三个代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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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报告全文一年来,我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创新,不断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县委书记个人述职述廉报告2019年4月之前,我担任永清县政府县长,之后调任永清县委书记。不论是任县长,还是任县委书记,我都始终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操守和“勤勉务实、清正廉洁”的从政准则,与县四套班子同志团结一致,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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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村总支的关心和支持下,村委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时刻把“廉洁、高效、务实”作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

村主任上半年述职报告范文镇领导在百忙之中带着我一同下村,认识村“两委”班子成员;村xx耐心细致的将全村的基本情况、党员干部、村容村貌、村情民俗等一一介绍给我听。

办公室主任述职述廉报告【最新】办公室经常与人、与钱、与物打交道,管理不到位就容易造成浪费,认识不到位就会影响形象,约束不严就会犯错误。一年来,我从严要求自己,讲党性、讲原则、讲风格、讲奉献,能很好地团结同志们一道工作,群众基础好。

乡镇基层党建工作个人述职报告我抓住群众活动的契机,充分运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适时开展党小组活动,切实加强了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涌现出一批让老百姓交口称赞的先进典型。以下是乡镇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小编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参考。

县委书记个人述德述职述廉报告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团结带领县委班子忠诚于党、求真务实、执政为民,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县委书记个人述

区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以实干推动落实。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标准。把干部放到重点工作一线去接受考验,重用那些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领导个人述职述廉报告ppt模板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本来以为可以好好休息,却发现自己的述职报告还没写,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觉得很烦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快到来瞧瞧吧,下面是查字典的小编收集的述职书来拿报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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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班子述职述廉报告ppt模板20xx年以来,哈密地区纪委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

县人武装部部长述德述职述廉报告今年以来,我个人认真履行人武部部长职责,团结带领人武部党委一班人,立足xx实际,艰苦奋斗搞建设,与时俱进创特色,实现了人武部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小学工会主席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和完成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

小学工会主席述职述廉报告本学年度按学校工作安排,我担任学校工会主席,协助分管校长负责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高三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校委会的指导和全校教师的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同时,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严格自律,清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节 概述

一、简况

1.历史发展

法定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尤其是各国各级政府等都有。这里主要指负责人的述职。人代会上司法部门负责人担心。广州各部门述职。

2.定义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三个上行文(议案、报告和请示)之

一。《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而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身某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普通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与总结相似。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正文结构有基本情况、成绩经验、教训不足和今后计划等部分。述职报告要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包括做过些什么工作,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没有,达到了目的后有什么样的经验值得以后借鉴,如果没有完成预期的目标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今后要什么打算。

述职报告是推动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因素,对于促进和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瓦希德不述职,通不过就弹劾。司法为通过和应对人大代表的质问而费尽心机。

述职报告

一、述职报告的性质和特征

近几年来,我国进行干部体制改革,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聘任制。受聘的干部或由选举出任的干部,在一定时期内,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于是逐步形成一种新的应用文体,称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向主管领导部门、人事部门或选区的选民,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实绩、问题和设想的自我述评性的报告文书。这是促进和监督干部忠于职守,组织、人事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考核干部,克服用人上、看人上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的有效工具。 述职报告,最初曾用“总结”或“汇报”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步形成了独

具特色的体式,其主要特点是:自述性、自评性、报告性。

所谓自述性,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报告自己的工作实绩。这里的所谓实绩,是指报告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为国家做了些什么事情,完成了什么指标,取得了什么效益,有些什么成就和贡献,工作责任心如何,工作效率怎样,实实在在地反映出来。但是,要特别强调:所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实实在在已经进行了的工作和活动,事实确凿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所谓自评性,就是要求报告人,依据岗位规范和职责目标,对自己任期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作自我评估、自我鉴定、自我定性。述职人必须持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组织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工作的走向,前因后果,要叙述清楚,评得恰当;所叙述的事情,要概叙,让人一目了然,并从中引出自评。但要强调:切忌浮泛的空谈,切勿引经据典的论证,定性分析必须在定量证明的基础上进行。

所谓报告性,就是要求报告人,明白自己的“身份”,放下官架子,以被考核、要接受评议、监督的人民公仆的身份,履行职责做报告。要认识到,自己是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是严肃的、庄重的、正式的汇报,是让组织了解自己,评审自己工作的过程,因此,语言必须得体,应有礼貌、谦逊、诚恳、朴实、掌握尺寸,切不可傲慢,盛气凌人,不可夸夸其谈,浮华夸饰。报告内容必须实在、准确,而且要用叙述的方式,将来龙去脉交代清楚。

二、述职报告的种类

述职报告的分类,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因而存在着交叉现象。

(一)从内容上划分

1.综合性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一个时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综合的反映。

2.专题性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的专题反映。

3.单项工作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这往往临时性的工作,又是专项性的工作。

(二)从时间上划分

1.任期述职报告:这是指从任现职以来的总体工作进行报告。一般来说,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要写出一届任期的情况。

2.年度述职报告:这是一年一度的述职报告,写本年度的履职情况。

3.临时性述职报告:是指担任某一项临时性的职务,写出其任职情况。比如,负责了一期的招生工作,或主持一项科学实验,或组织了一项体育竞赛,写出其履职情况。

(三)从表达形式上划分

1.口头述职报告:这是指需要向选区选民述职,或向本单位职工群众述职的,用口语化的语言写成的述职报告。

2.书面述职报告:是指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人事部门报告的书面述职报告。

要注意将“工作总结”同述职报告区别开来。工作总结,可以是单位的、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其写作角度是全方位的,即凡属重大的工作业绩,出现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工作设想等都可以写,而述职报告却不同,它要求侧重写个人执行职守方面的有关情况,往往不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业绩、问题相掺杂。

三、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要充分反映出自己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问题

述职是民主考评干部的重要一环,也是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干部作述职报告,是为了让组织和群众了解和掌握干部德才状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述职报告应该充分反映出自己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问题,也即写出自身在岗位上为国家和人民办了什么实事,结果怎么样,有哪些贡献还有哪些不足,包括工作效率、完成任务的指标、取

得的效益等等。工作实绩如何,是检验干部称职与否的主要标志,述职人要充分认识这一点,实事求是地把自己的工作实绩和问题反映出来。

(二)要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

对自己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要准确恰当,有分寸,不说过头话、大话、假话、套话、空话。要做到这样,应注意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成绩和问题的关系,就是理直气壮摆成绩,诚恳大胆讲失误。

2.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能把集体之功归于个人,也不要抹杀了个人的作用,必须分清个人实绩和集体实绩。

3.在表述上要处理好叙和议的关系,就是以叙述为主,把自己做过的工作实绩写出来,不要大发议论,旁征博引,议论也只是对照岗位规范,根据叙述的事实,引出评价,不能拔高。

(三)要抓住重点,突出个性

述职报告,如果用口头报告表述。一般宜占用30分钟,如果用书面报告表述,一般以3000字以内为宜。因此,表述的内容应抓住重点,抓住最能显示工作实绩的大事件或关键事写入述职报告。凡重点工作、经验、体会或问题等,一定要有理有据,充实具体,而对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宜概括说明,不必面面俱到。抓住重点,突出中心,还应突出自己的特色,突出自己独有的气质,独有的风格,独有的贡献,让人能分辨出自己在具体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四、述职报告的写法

述职报告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根据不同类型和主旨,可灵活安排结构。一般由标题、抬头、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述职报告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三种:

①文种式标题,只写《述职报告》。

②公文式标题,姓名+时限+事由+文种名称,如《××19××至19××试聘期述职报告》、《19××年至19××年任商业局长职务的述职报告》。

③文章式标题

用正题,或正副题配合,如《19××年述职报告》、《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经济工作一起抓——××造纸厂厂长王××的述职报告》。

2.抬头

①书面报告的抬头,写主送单位名称“如××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等。 ②口述报告的抬头,写对听者的称谓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或“各位领导,同志们”。

3.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开头

开头,又叫引语,一般交代任职的自然情况,包括何时任何职,变动情况及背景;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情况及个人认识;对自己工作尽职的整体估价,确定述职范围和基调。这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给听者予一个大体印象。

②主体

主体,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主要写实绩、做法、经验、体会或教训、问题,要强调写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纪和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上级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分管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采取了哪些措施,作出哪些决策,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纠正了哪些偏差,做了哪些实际工作,取得了哪些业绩;个人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从政和关心群众等情况;写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

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这部分,要写得具体、充实、有理有据、条理清楚。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面广,量多,所以宜分条列项写出。“条”、“项”要注意内在逻辑关系安排好。

③结尾

结尾一般写结束语。用“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请审查”、“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等作结。

4.落款

述职报告的落款,写上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日期或成文日期。署名可放在标题之下,也可以放文尾。

校长述职报告 工作总结报告 教育调查报告 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会计实习报告 年度总结报告 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 领导 述职报告 范文 述职报告范文库 年终 述职报告 范文 实验报告 入党思想报告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读书报告

五、例文点评

例文

××老师述职报告

我自1996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下关于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着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既教书又育人。在工作中,不怕困难,勇挑重担,顽强拼搏,敢于创新,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教学手段及方法

我参加工作的这六年,可以说是语文教学不断改革和探索的几年。在这几年里,市、区教育局不断提倡改革,鼓励教学上的大胆创新。在这种教学思想的指引下,我也努力探索,大胆尝试,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教学的方法。为了调动学生上课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我采取了如下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1、 牢牢把握“读”的环节,让语文教学的课堂充满朗朗的读书声。

古语云:“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说的就是“读”的重要性。上课的时候,我着重于读,但也注重读的方式和方法,那种“南郭先生吹竽”式的“读”是没有什么效果的。从方式方法上来说,我把“读”分为个人“读”,小组“读”,带“读”,抢“读”,竞赛“读”,其中学生最喜欢的就是竞赛“读”了。具体操作是这样的,我把全班同学分为四组,以组为单位,然后进行朗读比赛。一组在“读”的时候,其它组就听,等到这组读完后,其它组就指出这组在“读”的过程中读错的字。错一个扣10分,然后把这组的最后得分记入他们的学期总分,学期末进行奖励。由于有这么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机制,学生上课的参与热情相当高,他们大多能把别人读错的字找出来,并且轮到自己读的时候也相当认真。事实证明,这种“读”的效果是不错的。

2、注重课堂提问的艺术,引入竞争机制,让学生上课积极思考。

提问是一门艺术,教师在上课的时候会不断地提出问题,如果教师提出的问题太大、太泛、太难,都很难激起学生思维的火花。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在每一节课上课之前,都做了认真的准备,把要在上课的时候提出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要学生回答问题的时候,我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分别叫不同的学生来回答。由于问题设计得比较合理,学生接受起来就容易多了。为了调到学生上课参与的积极性,我常常采取小组竞赛的方法让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和前面介绍过的朗读竞赛的方法是一样的,学生对这种方法相当欢迎,为了给自己这一组争光,可以说个个都积极地思考,小组讨论的气氛也相当热烈。学生上课参与的积极性高了,上课的效果自然也就好了。

3、探索研究新教法,新课型,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

语文课的工具性特点决定了这一门学科靠死记硬背是学不好的,它体现的并不是你明白了多少语文知识,而是一种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着重体现在“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这种能力的提高,单单靠语文课堂教学又是不够的,在这种教学理念的促使下,我不断地探索、尝试新的教法、新的课型。在一个学期中,我不间断地开设了诸如“朗读竞赛”、“演讲竞赛”、“背书比赛”、“查安典比赛”、“找错别字比赛”、“成语接龙比赛”、“IQ游戏比赛”、“写字比赛”、“讲故事比赛”、“讲笑话比赛”、“作文片段描写比赛”等等。这些生动有趣的课型的开展,不仅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有益补充,更是激起了同学们对于语文这一门课程的热爱,使他们对于语文这一门学科“爱学”、“乐学”,同时,他们的语文能力,语文素养也在一种轻松活泼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地得到了提高。实践证明,学生们很喜欢上这样的课,这也是我以后继续探索、努力的方向。

4、运用多媒体教学,提高语文课堂教学的效益。

近几年,多媒体教学在语文教学中悄然兴起。多媒体教学由于其集文字、声音、图象、动画于一体,有很强的可感性、趣味性,所以得到了学生们的热烈欢迎。由于运用多媒体教学的效果比较好,我利用课余时间加紧钻研,努力学习,逐渐掌握了这种新兴的授课方式,适当加以运用,让语文课取得更好的效果。

例如,初中课文中有两篇文章,岑参的《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和毛泽东的《沁园春.雪》都是传诵千古的名篇,诗中所表现出来的和诣的音韵,优美的意境,作者博大的胸怀和气概,都深深地感染着学生。但这里却存在着一个关键的问题,全篇都是以雪作为背景的,雪对于增强对于诗的感知能力,审美能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广州的学生根本就没有见过下雪,只是从电视画面上得到过一点模糊的认识。如果此时不加深学生对雪景的形象感知,即使学生对课文了如指掌,也达不到对诗歌内在美的品味,那么这堂课就是失败的。为了在上课之前加深学生对雪的认知和感知的能力,我从网上下载了许多雪景图片,然后把它们制作成课件,在上课的时候进行演示,这样在上课的时候既创设了良好的教学情境,也有力地调动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整堂课下来,学生们都显得意犹未尽,这是传统的教学模式所达不到的效果。

在几年的语文教学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语文教学关键是一个“活”字,死扣书本,死记硬背,是绝对出不了成绩的。对“活”的理解是多种多样,有教学模式上的改变,有教学手法上的更新,因人而异罢了。我在语文教学中能“活”字当先,不拘一格,所以我的语文课受到了同学们的喜爱和欢迎。这几年的语文教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97年至2001年,我连续四年担任初三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工作,教学成绩年年超出区平均分,2001年初中升学考试,我班的萧媛妮同学达到了单科标准分789分的高分,创下了我校单科分数最高之最。

同时,在辅导学生参加市、区各项竟赛方面也取得不错的成绩。98年度,××同学获得区文言文知识竞赛三等奖;99年度,××同学获得区文言文知识竞赛一等奖,××同学获得区朗诵比赛三等奖;2001年度,××同学获得市环境征文三等奖。

三、班主任工作方面

在坚持教好书的同时,我从未放弃过育好人。从参加工作第一年起,我连续五年担任班主任,其中四年是初三的班主任。我觉得,做一个班主任也许不难,但要做一个好班主任就很难了。我在班主任工作中,主要做到了两个字: “爱” 和“严”,这使我在班主任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既改变了一大批后进生,又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学生。

1、有一颗爱心,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可以让学生觉得你是真心地关心他,缩短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同时,他们犯了什么错误,也就容易接受你的教育,很快地加以改正。这种爱,有对学生思想

形成的正确引导,更有对学生生活上实实在在的关心。例如99届,我班有一个学生叫××,在临近升学考试的前一个多月突然提出退学申请,经过了解后我才明白,她家里有五姐妹,个个都在读书,而父母亲的收入又少得可怜,家里决定让她不要读了,出去打工挣钱。我于是在班上发动学生捐款,同学们的捐款十分踊跃,有的同学把自己仅有的零花钱都捐了出来。我又把这件事向学校领导作了反映,学校领导也相当重视,个个慷慨解囊为她捐款,最后为她筹得了新学期必须的资金。我又把她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积极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向报社反映,最后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使黄雪梅同学破格录取到一间收费相对较低的师范学校读书,这使学校领导和我班的同学们都兴奋不己。

2、细心、耐心、诚心这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教育学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这就需要足够的耐心。在平时的工作中细心观察,发现了学生的错误,坦诚地和他交流,学生是能够接受的。

例如99届我班有一个学生叫 ×× ,平时上课下课很爱调皮捣蛋,上课时不是身子动过来扭过去,就是嘴巴说个不停。第一次找他谈话,他就很直爽的告诉我,他也想好好学习,但就是坐不住。这时,我知道要提高他的成绩,首要的是解决他的思想问题,改变他的坏习惯。但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和习惯又岂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于是,我耐下性子多次找他谈话,只要他犯了错误,我就找他谈。次数多了,他也被我的诚心所感动,努力尝试改变坏习惯。到初三最后一个学期,他基本能做到和老师积极配合上好课了。在升中考中,他还考上了一间较好的技工学校。

3、严格要求,措施得力,这是做好工作的保证。

“严是爱,松是害”,在对学生关心爱护的同时,也不忘对他们严格要求。我班制定了严格的班级文明公约,在班宣读、张贴后,师生一起严格遵守。例如,以前我班的卫生工作一直不得力,达不到学校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我把班上的同学按自愿组合的原则分成八个组,每组6-7人,设小组长一人,把以前的值日制改为值周制,本周内该组的卫生得分必须要达到学校的平均分,否则重扫一周,相反,如果本周值周拿到卫生流动红旗,则奖励一个笔记本。措施得当,奖惩分明,学生们劳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一个学期下来,我班竟然拿到了十四次卫生流动红旗。通过我的言传身教,97年到2001年,五年时间,我所带的班级德育考核合格率为100%,多次获得过校“文明班”、校“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 由于我工作的成绩,得到了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1999年,我被评为“白云区优秀德育工作者”,还参加了9月10日在白云区礼堂进行的教师表彰大会,领奖那一刻的幸福感现在还时时在我的脑海中出现。2001年,我的年度考核被学校评为“优秀”,还获得了白云区的嘉奖。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规范疫情报告工作,预防传染病及新冠肺炎病毒的发生,现根据*教秘【2020】96号文件《**省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标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报告人职责

1、校长是新冠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总务处、教务部承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上级部门。

4、协助上级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新冠肺炎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每天对学校学员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二、监测与报告

学校建立由学员到班主任、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新冠肺炎监测

学校建立学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因病缺勤病因追

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员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新冠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员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进行登记。

1、晨检、午检、晚检体温监测由班主任对早晨和中午晚辅到校的每个学员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员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员有早期症状(如发热、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对因病缺勤的学员,班主任应当了解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新冠肺炎报告

根据“责任到人”原则,明确校园新冠肺炎疫情报告人和报告程序。

1、报告内容:

统计到和未统计到全校的教职工数和学生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内部报告

教职员工向教务处张**主任报告再由张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校长报告;每班学生向班主任老师报告;每班汇总后均向总务处黄**主任报告再由黄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校长报告。

外部报告

学校疫情报告人朱增文分别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实现“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见表。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当前,述职报告已成为经常写作的应用文,写好个人述职报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3.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述职报告的开头:述职报告的开头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

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这一部分要写详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棘手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要交代清楚。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事迹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政策法律水平,处事决断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廉洁模范作用,上下左右关系,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回答好称职与否的问题。述职报告的主体还要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注意紧扣上一级职务的有关要求来写,以说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当上一级的职务。这部分是述职报告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精心构思,写出特色。

述职报告的结尾。在述职报告的结尾可简述一下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以“谢谢大家”的语言结束。

4.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要分清功过是非。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必揽过。

(2)写“述职报告”要形成制度,不仅在离任前要述职,而且在任期中也应定期述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述职和鞭策的作用。

(3)内容要周详,述职报告要重点突出。在全面汇报任职期间所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绩和创造性业绩,以表明自己的胜任和事业心。应当明确,述职报告必须围绕“职责”二字做文章。它的写作目的,不是评功摆好,而是为了说明是否称职。

(4)情理相宜。述职报告在叙事说理过程中,要有适度的感情色彩。

(5)态度要诚恳。述职,是向机关和群众汇报工作。写作述职报告之前,应对自己进行认真的全面的反思,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弄清群众的不满和要求,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尤其要如实阐述,以坦诚的胸怀,赢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而不是作报告,这个特定的角色必须明确,也是写好“述职报告”的前提。

选题是撰写学术论文的第一步,选题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甚至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不具有新颖性,内容没有创新,仅仅是对前人工作的总结,或是对前人工作的重复。在选题时要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则。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选题来源包括:

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

2、自己从事的专业某问题发展迅速,需要综合评价;

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Q345无缝方管。

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6)瞄准主流文献,随时整理

文献资料是撰写好学术论文的基础,文献越多,就越好写,选择文献时应选择本学科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等,要注意所选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及科学性;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广泛阅读资料,有必要时还应找到有关文献所引用的原文阅读,在阅读时,注意做好读书卡片或读书笔记。

整理资料时,要注意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时不是将看过的资料都罗列和陈述出来,而是要按照一定的思路将其提炼出来水泥净浆搅拌机。只有这样,才能写出好的文献综述,也才能写出好的论文开题报告,进而为写出好的论文打下基础。

(7)研究目标具体而不死板

一般论文开题报告都要求明确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但笔者认为,研究目标不宜规定得太死板,这是因为,即使条件一定,目标是偏高还是偏低,往往难于准确判断,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求知因素,各个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研究时条件也不同。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目标体现了研究工作的价值特征。

三、论文开题报告的质量保证

控制电缆报价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论文质量,就必须对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价。论文开题报告会由3~5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对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与企业合作的重大科研项目可以聘请1~2位相应企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不同学科的论文开题报告的侧重点不同。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规定学生必须进行论文开题报告,并规定了统一的格式,设计了专门的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论文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对课题进行详细汇报,并对专家提问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论文开题报告的成绩考核以合格、不合格记。评审小组成员最后签名并给出学生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并以百分制打出具体的分数。论文开题报告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风冷式冷水机价格。

为了提高论文质量,研究生必须首先从思想上重视论文开题报告,在平时的学习中注意积累,从各个方面提高能力,尤其要注意培养通过理论思维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工作的开始,良好的开端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略)(摘自《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7.2,原文:“试论撰写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技巧与方法”作者李艳董良飞石墨复合垫片)

述职报告范文:

通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述职报告

20xx年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同部室人员共同努力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工作职责。简述主要工作如下:

1、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公司关于加强和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并与各部门进行全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经公司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落实和实施了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并与近期按省公司要求的时间进度,全面推行了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2、加强了对劳务人员的岗位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劳务合同到期前,配合各业务部门对现岗劳务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岗位考核与岗位评价,在**中心区营业员岗位,引入岗位竟争机制,开展了岗位竟聘工作,实行未位淘汰制,对于不能继续适合岗位工作的7名劳务人员,及时终止了劳务合同,促进了劳务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

3、组织、实施了对数据业务经理及相关营业员岗位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指导工作,经公司考核委员会严格的考核,在70余名应试者中,经过笔试、综合面试、微机操作等三轮层层筛选,择优选聘13位同志,经岗前培训及考核,现已达到其相关营业员、数据业务经理的岗位要求,目前已上岗工作。由于注重综合素质,新聘人员很快适应岗位工作,受到业务部门的欢迎和肯定。

4、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公司相关干部管理岗位调整工作,并及时跟踪新到任干部岗位工作情况,帮助相关干部适应岗位工作变化,达到岗位要求,此文来源于,,注意加强思想工作,对部分干部岗位工作变动中,出现的思想波动都能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注意引导和帮助相关人员,使其理解和支持公司的工作安排,鼓励干部在工作中,边学习,边成长,一切以干好本职工作为前提,以工作绩效去赢得各方的认知,实现自身价值。

5、根据部门人员的个性、特长及工作的关联性,适时的调整了部门内部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缕顺了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部门人员的工作潜力,按时完成了工资、工作绩效考核、季度奖金的兑现以及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各类报表的报送、人力资源信息修改、补充等项工作。

6、在总经理的全力支持下,积极与地方协调,使地方同意我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按月以1000元为基数的提取扣缴比例,年为企业节约缴纳金30多万元,从而维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在住房公积金扣缴方面,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按企业个人都参照20的比例进行扣缴。凡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之事,能认真向领导如实汇报员工的想法。使领导能及时了解员工的想法,领导的适时决策,增加了员工的满意度,起到了中层干部应发挥的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贯的衔接作用,提**了工作执行力。

7、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严于律已,在省公司组织人事干部“树组工干部形象、做公道正派表率”的征文活动中的《浅谈坚持公道正派是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根本保障》一文被省公司推荐,代表省公司组工干部征文,参加集团公司的征文活动。

8、树立职能部门为经营、为生产一线服务的理念,对经营、网络和生产一线提出的各种问题,都能认真对待,善于倾听业务部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能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此文来源于,,对于超权限范围的问题,也能及时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及时协调沟通。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6篇

【摘要】内部管理干部是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间力量,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是提升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院的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内管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实践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高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系部、内设机构、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在高校管理系统中处于“上传”和“下达”的关键节点,是保持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坚力量,也可能是未来高层管理者的候选人员,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此,我院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了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次审计在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充分走访调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高职院校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我院的经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院历时2个月调查了14家高职和本科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一是了解兄弟院校近年来是否开展高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是了解采用的审计方式;三是了解被审对象经费管理界定和审计经费支付来源;四是了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策略、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的形式等信息,并形成详细的调研报告,为科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界定审计目标

明确和有效的审计目标对后续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也有助于正确界定审计范围和责任范围,直接影响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本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客观评价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查找部门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客观反映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内执行财政法规、履行经济决策、廉政建设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本部门或单位科学健康发展。

三、明确审计内容

我院以《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内容进行了科学分类。具体包括:

(一)行政管理审计。重点关注任期中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创收活动)、资金项目、资产处置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重大失误;大件采购、创收项目、资产处置、经济合同、资金来源等程序、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违规和资产流失浪费问题。

(二)财务收支审计

1.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关注:(1)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2)是否存在隐留收入、转移资金;(3)有无违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情况;(3)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4)有无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问题。

2.经费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关注:(1)创收经费(包括资产、仪器出租、社会办班等) 是否合法,是否按定申报,经费纳入财务核算;(2)有无乱收费情况;(3)关注大笔的接待费、差旅费是否真实、合理;(4)各项经费有无超出规定用于本部门教职工的奖励、福利、津补贴、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开支;(5)外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廉政建设情况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决策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长期借用公款、占用公物、私费公报、不当得利、兼职取酬等问题和违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四)根据岗位特点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应当关注的其他情况。

四、科学规划审计程序

(一)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鉴于审计对象为我院的核心中层领导干部,为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减少审计阻力,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由院长担任审计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不仅包括审计处人员,也抽调了独立于该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其他教师,如财务会计系的审计教师作为兼职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践证明,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为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极好的组织保证。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发放通知。在实施审计工作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书面述职。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将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个人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送交审计组,并对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3、进点大会。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被审计内管干部述职。学院领导、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其他科级以上干部,联络员,组织和审计部门全体成员参加。

4、审计公示。开始现场审计时,同步进行审计公示,告知教职工可以向审计组如实反映被审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纪律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及邮箱。

5、现场审计。根据提供的资料,通过查账、询问、观察、函证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并做好详细的工作底稿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出具查询单和取证单,清查事实,认真核实,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6、初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现场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主管领导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二审报告。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7、征求意见。审计部门应及时将二审报告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审计组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三审报告后,召开经审联席扩大会议(被审计内管干部属联席会议成员,应予以回避),征集学院书记、院长、分管领导和其他成员意见;审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8、正式报告。向学院党委、主管领导汇报审计报告修改情况,经确认后出具正式报告。

9、报告分送。将报告报送院领导,分送M织部门,抄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其他相关部门。

(三)审计整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按照“即查即改,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整改。

1、即查即改。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常规性问题,容易整改的操作性问题,要求内管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立即整改。

2、限期整改。针对发现的难点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被审部门或单位现任内管干部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已离任的内管干部应予积极配合。

五、顺利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制度性的常规工作,不仅是评价干部德、能、勤、绩和履行、解脱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规范日常经济行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举措。被审计内管干部和相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二)通力协作配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要简洁明了提出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便于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完整报送真实的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审计组人员的访谈和调查,实事求是地回答审计查询的相关问题,协助审计人员做好查证工作,不能刁难、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要努力为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本着对事业负责和对被审计内管干部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善于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同时与被审计部门一起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建议,切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参考文献:[1]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 .审计研究,2013(6).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

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9篇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

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共公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主  任:陈尧明

副主任:钟迎春

组  员:叶春尧

王文科

吕佳洛

章雁

毛燕各班班主任

具体分工

教室:各班主任

传  染  病:毛燕

环  境  区:王文科

食      堂:叶春尧

兼职卫生员:孙静波

员:学校大队部

人:孙静波

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检查、记载报告,督促做好相应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地点:学校办公室

基本职责分工:为便于及时有效、迅速控制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在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分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并控制和有效处置。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措施

1、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校内发生5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报告程序

A、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职能组,领导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并报告区卫生疾控中心和慈城镇医院。

B、学校同时报告当地镇政府、直管教育局。

C、1小时内向教育局专报信息。

D、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⑵处置措施

A、学校报告人(蒋秉均老师)以最快速度组织人员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拨打“110”请求救助。

B、由食品管理人员(吕信权老师)立即封存现有食物,并向防疾部门和疾控中心、医院及时提供食物样品,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

C、严重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迅速建立抢救指挥机构,机构由政府、教育局、学校领导、卫生防疾和疾控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可分设现场指挥组、事件调查组、防护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分工负责,高效处置。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救治秩序。

D、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发现食用有毒食品的学生,同时迅速开展心理干预,集中进行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正确判断和表述中毒症状,防止学生出现集体性癔症。

E、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的调查。

⑶注意事项

稳定师生情绪,全体教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若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领导和各班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校门口电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故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2、突发传染性疾病事件

⑴报告程序

①学校发生突发传染病,在第一时间报告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和有关医院。

②学校同时报告县委、政府和县教育局。

③1小时内向县教育局专报信息。

④2小时内向省教育厅专报信息。

⑵处置措施

①发现疫情立即向防疫部门、疾控中心、医院、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

②立即封闭疫点,及时隔离发病人员,保持接触人员的相对封闭,以免疫情扩大。

③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④在校卫生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救助工作。

⑤在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公共场所和宿舍、教室进行全面消毒,指导师生服用预防药品。

⑥班级发病人数或学校发病人数超过三分之一时,在确保传染不扩散的情况下,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可采取有效措施和调整教学工作和秩序。

⑶注意事项

①稳定师生情绪,积极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要实事求是地向师生讲清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不得渲染与夸大,以确保学校的稳定。

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③要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④事件发生后,可用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3、一般卫生突发事件。

校内发生师生突发疫病(包括正常疾病),病情轻者可让师生到医院看病治疗,较重者,班主任协同有关人员组织护送到就近医院诊治,并根据情况负责通知家长、转院等工作,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在教学工作中突发的伤害、突发疾病,任课教师负责处理、报告相关机构和斑主任,并协同迅速有效处置,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四)工作要求

1、分工明确,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全体师生员工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增强责任感。

2、学校要把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工作作为稳定大局,防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各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监管,发现迹象,可疑点,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以便果断处理。

4、办公室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带有预警性和苗头信息,密切掌握,及时汇报。

5、责任区人员要做好重点区域部位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五)善后工作

1、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做好恢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等,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2、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组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各组织职能任务分工,划清权限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因未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按职能任务分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

在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理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我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早期症状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五、突发事件预防

1、学校要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①饮用水必须向供水单位索取卫生合格证,并做到及时清洗饮水器。

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并注意个人卫生;

食品贮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专锁、专保管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⑤、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⑥、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⑦、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①、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②、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③、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④、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六、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1、突发事件监测

①、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②、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2、突发事件报告

①、建立(学生小组班级系级学校疾控中心)的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组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②、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疗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学院报告;

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④、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传染病

①、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分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检查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3)、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②、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③、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④、校内疫情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严肃追究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

(二)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安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监察机关做好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

(六)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及其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建立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二条较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后,各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较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较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确认的C、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不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较大安全事故,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3篇

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就是要求报告人,所谓报告性。明白自己的身份”放下官架子,以被考核、要接受评议、监督的人民公仆的身份,履行职责做报告。要认识到自己是向上级汇报工作,严肃的庄重的正式的汇报,让组织了解自己,评审自己工作的过程,因此,语言必须得体,应有礼貌、谦逊、诚恳、朴实、掌握尺寸,切不可傲慢,盛气凌人,不可夸夸其谈,浮华夸饰。报告内容必须实在准确,而且要用叙述的方式,将来龙去脉交代清楚。

国进行干部体制改革,近几年来。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聘任制。受聘的干部或由选举出任的干部,一定时期内,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于是逐步形成一种新的应用文体,称为述职报告。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向主管领导部门、人事部门或选区的选民,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实绩、问题和设想的自我述评性的报告文书。这是促进和监督干部忠于职守,组织、人事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考核干部,克服用人上、看人上的主观主义、,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的有效工具。

最初曾用“总结”或“汇报”形式出现,述职报告。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式,其主要特点是自述性、自评性、报告性。

就是要求报告人,所谓自述性。自己述说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报告自己的工作实绩。这里的所谓实绩,指报告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为国家做了些什么事情,完成了什么指标,取得了什么效益,有些什么成就和贡献,工作责任心如何,工作效率怎样,实实在地反映出来。但是要特别强调:所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实实在已经进行了工作和活动,事实确凿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就是要求报告人,所谓自评性。依据岗位规范和职责目标,对自己任期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作自我评估、自我鉴定、自我定性。述职人必须持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组织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工作的走向,前因后果,要叙述清楚,评得恰当;所叙述的事情,要概叙,让人一目了然,并从中引出自评。但要强调:切忌浮泛的空谈,切勿引经据典的论证,定性分析必须在定量证明的基础上进行。

二、述职报告的种类

述职报告的分类,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因而存在着交叉现象。

(一)从内容上划分

1.综合性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一个时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综合的反映。

2.专题性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的专题反映。

3.单项工作述职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这往往临时性的工作,又是专项性的工作。

(二)从时间上划分

1.任期述职报告:这是指从任现职以来的总体工作进行报告。一般来说,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要写出一届任期的情况。

2.年度述职报告:这是一年一度的述职报告,写本年度的履职情况。

3.临时性述职报告:是指担任某一项临时性的职务,写出其任职情况。比如,负责了一期的招生工作,或主持一项科学实验,或组织了一项体育竞赛,写出其履职情况。

(三)从表达形式上划分

1.口头述职报告:这是指需要向选区选民述职,或向本单位职工群众述职的,用口语化的语言写成的述职报告。

2.书面述职报告:是指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人事部门报告的书面述职报告。

要注意将“工作总结”同述职报告区别开来。工作总结,可以是单位的、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其写作角度是全方位的,即凡属重大的工作业绩,出现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工作设想等都可以写,而述职报告却不同,它要求侧重写个人执行职守方面的有关情况,往往不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业绩、问题相掺杂。

三、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要充分反映出自己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问题

述职是民主考评干部的重要一环,也是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干部作述职报告,是为了让组织和群众了解和掌握干部德才状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述职报告应该充分反映出自己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问题,也即写出自身在岗位上为国家和人民办了什么实事,结果怎么样,有哪些贡献还有哪些不足,包括工作效率、完成任务的指标、取得的效益等等。工作实绩如何,是检验干部称职与否的主要标志,述职人要充分认识这一点,实事求是地把自己的工作实绩和问题反映出来。

(二)要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

对自己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要准确恰当,有分寸,不说过头话、大话、假话、套话、空话。要做到这样,应注意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学生部门任职报告范文第1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设项目或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五)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安全事故;

(八)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九)农业机械安全事故;

(十)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各级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六)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研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

(二)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隐患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况的登记建档。

(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职责权限组织或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学生接送车辆、疏散通道和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镇乡(街道)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乡(街道)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阻扰、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第十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或验收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五)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六)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扰、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十)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县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本县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由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