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

自律会工作计划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学生会自律部的工作计划 范例1

新学期开始,经济与管理学院自律部为配合学生会工作有序进行,将和院学生会其他部门建立密切关系,形成互相竞争互相帮助的良好氛围,提高部门办事效率,树立自律部良好形象。同时本部将充分调动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深入了解和发展自律部成员的能力和特长,以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为同学们提供良好的学生环境。因此,自律部为切实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实现我部设立的宗旨,特将本学期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常规工作

1、认真做好考勤,核查各班的出勤人数及缺勤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2、规范院风院纪,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自律部都会配合其他各部门共同维护现场纪律,确保活动正常进行,并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

二、详细安排

1、每周,院自律部将会不定期的去各班级进行抽查,并将相关的情况及时做好统计。

2、每周周五各班级自律委员要将本班的出勤情况交由院自院部检查,由院部对本周情况做一个总结并及时上报辅导员处。

3、每月月底自律部将会对本月内的缺勤人数及姓名做详细统计,并及时提醒经常缺勤的人员。

4、每周缺勤两次以上的同学两取消本学期期末评优评先的资格,每周累计迟到三次的同学将视为旷课一天。

三、其他工作

1、本学期将于十月至十二月开展百日三无(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的学风建设活动,自律部将于十二月底公布表现优秀的班级。

2、协助院学生会生活部的日常生活管理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好院系纪律,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

3、配合校学生会的工作和学校同步前进。

学生会自律部的工作计划 范例2

机电学院的学生会工作在各位老师的关注和各位学生干部的努力下,逐步成长为一个为老师分担工作、服务机电学院广大同学的不可或缺的组织。走过了“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又经过了“以稳定,求创新”的发展巩固时期,如今我院学生会的制度基本完善,学生会工作思路与广大同学之间的反复磨合,已被基本接纳,各部门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普遍提高,整个学生会发展逐步走向成熟。机电学院在我校在具有重要的地位,各方面工作正应该为各学院树立好榜样,站在这样一个角度看,也应该是我们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开创机电学院学生工作新局面的时候了。当我们学生会这样一个学生自治组织具备了较好的学生工作基础,再从高的起点出发,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树立起我们机电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面旗帜,将学院学生工作引入一个更新、更广、更深的工作新环境和新局面。为此,我们更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计划,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弥补不足。

工作大纲

一、 经验总结

二、 主要活动

三、 工作要求

四、 部门建设

详细计划

一、经验总结:

自律部在以往工作中表现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在学生会签到、内部成员考察等工作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工作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瑕疵,如没有发挥好组织作用使学生会各个部门能够团结协作,自律部工作太空使得干事们没有发挥自己的能力,他们提的建议没有能良好的体现等。总的来说,功大于失。

二、主要活动:

1、负责每次活动学生会内部人员的考勤以及工作态度、工作情况等的考察

2、负责活动中各个班级等活动参加者的考察,并统计参加人员名单

3、辅助各个部门维持好各项活动的秩序,并帮助共同组织活动

4、负责运动会表演方队的训练

5、精神文化周 组织我院学生收集文明和不文明的现象,包括照相,绘画形式展出,以提醒学生提高的综合素质

6、文明宿舍评比 本学期我部依然会对院内进行文明宿舍的评比。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卫生、内务等方面,所有宿舍计分评比,最后根据分数高低评出文明宿舍。

7、安全检查 安全之事无大小。本学期我部门将会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宿舍内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一经发现有使用违章电器的情况,电器没收并处以惩罚。:

8、组织机电学院乒乓球赛(计划在开学前两个月内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

1、工作时要认真仔细,在速度的同时保质量完成工作。

2、要讲文明礼貌,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3、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熟练业务,提高水平。

(二)提高各种素质

秘书处是一个工作比较繁琐的部门。接触其他部门的机会比较多。这就更能体现出高素质培养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三)、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是学生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本学期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抓好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问题。

二是抓好业务素质,做到公正严明、不以公谋私。

三是搞好学生干部和同学关系以便日后工作顺利进行。

三、 部门建设 :

就以往来说,自律部都是一个工作相对轻松的部门,主要负责学生会的签到工作,并无其他自己组织的影响较大的活动。我部希望从今年起大力狠抓学生会内部纪律,并组织一些活动丰富部门生活。我部还将创建一个自由的平台给大一新干事,要求他们在平时工作中多多留心,及时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包括一些创新的活动等。总之,我部将继承好自律部的各项本本职工作,不断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提高我部门活动的质量,积极促进学生会内部成员的团结协作,为学生会的发展尽我部最大的努力

学生会自律部的工作计划 范例3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一个学期马上就要结束了.同时这一学年我们部门的工作也较圆满地结束。

回想起来,不知觉得略感失落,时间过的太快了,总是觉得自己在学生会这块令人瞩目的平台上得到的太少了。总是无法动笔写这份总结,但是总结还是要写的,因为只有总结了过去,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以至于来开展以后的工作。

成功、失败,这就好比一对孪生兄妹,与生俱来,浑然天成,他们地位等同。胜不骄,败不馁,也许人在最痛苦的时候,成长的更快,在生活和工作中做个有心人一切都将会好起来的。

在自律部我很快乐,对于我自己得到了很多锻炼,给了我很多展示自己的机会,让我大一的生活边得不在那么孤独寂寞。在自律部让我变得有礼貌了,我个人也总结出了一些经验。(1)低调说话,高调办事。虚心地听取学姐学长的意见,切不可我行我素。有些事只符合自己的想法,但是不符合实际,更无法实行,多观察,多发现,多积累,为我们做好事情储蓄资本。

(2)培养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形成自己的观点。一个经过独立思考而坚持错误观点的人比一个不假思索而接受正确观点的人更值得肯定。观点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经过认真的琢磨,不敢坚持自己的观点。

(3)注重生活的礼节。进行宿舍大检,切忌未经过敲门便破门而入,这是十分冒失的行为;在办公室值班,不要东张西望,弄乱资

料;与老师交谈,不可粗声粗气,语气过于直接。礼节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它已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评定一个人才的重要标准,我们对每个都有礼貌,让我们学会礼貌待人,我深信这一点在我们一身中都会受用无穷。

(4)要善于总结,无论结果成败,无法改变,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给我们交流的平台,让我敢在面对那么多自律会干事的面前发言,我本是一个不大言谈的人,更别说面对那么多人听你一个人在讲,要是以前我肯定不敢,但今天的我不同,我敢自信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清楚记得刚进大学时,竞选班干部时我想上台竞选可就是没勇气,但今天若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肯定不会没勇气,连尝试的勇气都没确实是有点可悲,我们经常说我们不善于言谈,其实我们又有给自己尝试的机会呢。

再次在自律会我的工作能力得到提高,早在进自律会前就有听人说自律会出来的每个都是好样的,自律会是一个最能锻炼的部门,对这个评价我是深有机会啊,因为我们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要有那种为他人服务的精神,我们工作量大,我们所要接触的人那么多,做一些别人看来没什么意义的事。在自律会里面毕竟认识了一些朋友,如果我没加入自律会,也许我们就是陌生人了哈哈最后,还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定的信念,我能够在自律会工作那么久,还能坚持到

最后我不得不佩服自己那坚定的信念,我们经常要检查卫生,早上要那么早起来晨点,确实是很累,但是我都坚持下来了,这其中意义肯定很大这可能在以后生活中很有用!

学生会自律部的工作计划 范例4

院学生会自律部是在我院学工处领导下的一个由学生自发组织的部门,它是院学生会优秀部门之一,它以“严明校纪、树立校风”为主要职责,通过“律己”而“塑人”,规范和提高全院师生的日常行为及修养意识。

我部门以抓好全院的纪律以及管理工作为主,贯彻“尊师爱校、文明守纪、团结互助、勤奋进取”的校风,维护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德育和管理事务。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自律部是院学生会中人数最多的部门,也是学生会重要的部门之一, “自律部”所谓自律先要严于律己,自律部成员应刻苦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种活动中积极表现,为其他同学作表率,自律部成立以来,在老师们的精心指导下,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开拓创新,完善自己,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出成绩,俗话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们挥洒了辛勤的汗水,也收获的丰硕的成果,我们在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中不断成长,积累经验,获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赏和肯定。

又是一年桃李满园时,我院迎来了新一届的学生,为了扩大我院学生会的队伍,提高我院学生会的办事效率,也给新生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舞台。因此院学生会将在新生中招贤纳士,让他们有施展才华、展示自我的空间,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院学生会自律部本次的纳新工作,望全院同学积极参与到其中来,希望同学们通过加入学生会得到锻炼,充实自我。同时,你们的加入也为学生会注入了新的血液。

纳新原则

1活动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必须本着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做好老师与同学之间的沟通为目标,端正心态。

3加入学生会自律部,就应先律己后律人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常规工作

1、认真做好考勤,核查各班的出勤人数及缺勤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2、规范院风院纪,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自律部都会配合其他各部门共同维护现场纪律,确保活动正常进行,并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

二、详细安排

1、每周,院自律部将会不定期的去各班级进行抽查,并将相关的情况及时做好统计。

2、每周周五各班级自律委员要将本班的出勤情况交由院自院部检查,由院部对本周情况做一个总结并及时上报辅导员处。

3、每月月底自律部将会对本月内的缺勤人数及姓名做详细统计,并及时提醒经常缺勤的人员。

4、每周缺勤两次以上的同学两取消本学期期末评优评先的资格,每周累计迟到三次的同学将视为旷课一天。

三、其他工作

1、本学期将于十月至十二月开展百日三无(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的学风建设活动,自律部将于十二月底公布表现优秀的班级。

2、协助院学生会生活部的日常生活管理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好院系纪律,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工作大纲

一、 经验总结

二、 主要活动

三、 工作要求

四、 部门建设

详细计划

一、经验总结:

自律部在以往工作中表现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在学生会签到、内部成员考察等工作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工作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瑕疵,如没有发挥好组织作用使学生会各个部门能够团结协作,自律部工作太空使得干事们没有发挥自己的能力,他们提的建议没有能良好的体现等。总的来说,功大于失。

二、主要活动:

1、负责每次活动学生会内部人员的考勤以及工作态度、工作情况等的考察

2、负责活动中各个班级等活动参加者的考察,并统计参加人员名单

3、辅助各个部门维持好各项活动的秩序,并帮助共同组织活动

4、负责运动会表演方队的训练

5、精神文化周 组织我院学生收集文明和不文明的现象,包括照相,绘画形式展出,以提醒学生提高的综合素质

6、文明宿舍评比 本学期我部依然会对院内进行文明宿舍的评比。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卫生、内务等方面,所有宿舍计分评比,最后根据分数高低评出文明宿舍。

7、安全检查 安全之事无大小。本学期我部门将会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宿舍内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一经发现有使用违章电器的情况,电器没收并处以惩罚。:

8、组织机电学院乒乓球赛(计划在开学前两个月内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

1、工作时要认真仔细,在速度的同时保质量完成工作。

2、要讲文明礼貌,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3、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熟练业务,提高水平。

(二)提高各种素质

秘书处是一个工作比较繁琐的部门。接触其他部门的机会比较多。这就更能体现出高素质培养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三)、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是学生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本学期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抓好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问题。

二是抓好业务素质,做到公正严明、不以公谋私。

三是搞好学生干部和同学关系以便日后工作顺利进行。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成功、失败,这就好比一对孪生兄妹,与生俱来,浑然天成,他们地位等同。胜不骄,败不馁,也许人在最痛苦的时候,成长的更快,在生活和工作中做个有心人一切都将会好起来的。

在学生会当中,有一种凝聚力,她就是学生会的先进性.大家严格遵守纪律,本着“精诚团结、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全局上以主席团为核心,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强了工作效率.“院荣我荣”,大家为了使我院创造新的辉煌,在纵向上敢于超越,开创新的高度;在横向上永争第一,力争上游,为我院学生会进军最佳学生会不断努力.同学们时刻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力争让广大同学满意,让领导满意,让自己满意.

我很喜欢每一次的例会,在那里我扬长补短,智慧的的思想不断的撞击,因为每一位优秀的人身上都有很多优点,自然每一个成员都是一本使我受益的大书。特别是我们的学长、学姐们,在他们身上永远有我学不完的东西。对“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这句话有了更深的认识,当自己全身心的投入每一次学生会的活动时,我便深深的感觉到我们是同学的公仆,不论工作的哪一个方面都要考虑到同学的利益,也就是这一句话使我的责任感更强了,组织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在学生会里还有很多的经典语句,例如:做个有心人;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班委一条心;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等等。以及老师总结时说的时刻保持一颗进取心、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时刻保持一颗忍耐心、时刻保持一颗中(忠)心。每一句话都但是一剂精神良药在工作中我不断的实践,领会,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话有了较深的认识,自身素质也提高了很多。每次会议结束后,我都会对其进行编辑,保存到自己的笔记本中。特别是最近主席的一番话让我明白了许多更为上一层次的待人接物的方法,作为一个副部要知人认人用人,不仅要了解自己部里的人而且要与学生干部交流沟通,为将来的发展做好准备。

我是一个喜欢忙忙碌碌的人,总喜欢充实的过好每一天,因为工作,学习的时间总是很挤。但作为一名学生会干部,就应该品学皆优,而不要为了工作而耽误了学习,图有虚名,因此在学习上我有很大的压力,在班里我是班长,自然我要带好我的兄弟们,我要以自身的优秀品质不断的影响我身边的每一人。但在工作和学习的时间上我安排的不够好,优待进一步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加充实丰富。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成功、失败,这就好比一对孪生兄妹,与生俱来,浑然天成,他们地位等同。胜不骄,败不馁,也许人在最痛苦的时候,成长的更快,在生活和工作中做个有心人一切都将会好起来的。

在学生会当中,有一种凝聚力,她就是学生会的先进性.大家严格遵守纪律,本着“精诚团结、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全局上以主席团为核心,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强了工作效率.“院荣我荣”,大家为了使我院创造新的辉煌,在纵向上敢于超越,开创新的高度;在横向上永争第一,力争上游,为我院学生会进军最佳学生会不断努力.同学们时刻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力争让广大同学满意,让领导满意,让自己满意.

我很喜欢每一次的例会,在那里我扬长补短,智慧的的思想不断的撞击,因为每一位优秀的人身上都有很多优点,自然每一个成员都是一本使我受益的大书。特别是我们的学长、学姐们,在他们身上永远有我学不完的东西。对“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这句话有了更深的认识,当自己全身心的投入每一次学生会的活动时,我便深深的感觉到我们是同学的公仆,不论工作的哪一个方面都要考虑到同学的利益,也就是这一句话使我的责任感更强了,组织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在学生会里还有很多的经典语句,例如:做个有心人;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班委一条心;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等等。以及老师总结时说的时刻保持一颗进取心、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时刻保持一颗忍耐心、时刻保持一颗中(忠)心。每一句话都但是一剂精神良药在工作中我不断的实践,领会,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话有了较深的认识,自身素质也提高了很多。每次会议结束后,我都会对其进行编辑,保存到自己的笔记本中。特别是最近主席的一番话让我明白了许多更为上一层次的待人接物的方法,作为一个副部要知人认人用人,不仅要了解自己部里的人而且要与学生干部交流沟通,为将来的发展做好准备。

我是一个喜欢忙忙碌碌的人,总喜欢充实的过好每一天,因为工作,学习的时间总是很挤。但作为一名学生会干部,就应该品学皆优,而不要为了工作而耽误了学习,图有虚名,因此在学习上我有很大的压力,在班里我是班长,自然我要带好我的兄弟们,我要以自身的优秀品质不断的影响我身边的每一人。但在工作和学习的时间上我安排的不够好,优待进一步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加充实丰富。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1、曹林淇,闫用喜,李合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10).

2、陈宰金.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J].当代人口,2004(6).

3、胡承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当代人口,2004(3).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

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

1、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

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 薛暮桥;价值规律;探索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054-03

薛暮桥,1904年10月出生于江苏无锡,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代表,在2005年获得中国经济学贡献奖。早年随陈翰笙一起从事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研究,并担任《中国农村》主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他在敌后根据地和解放区从事教学和经济工作,并承担了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领导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薛暮桥直接参与了通货膨胀、调整物价的斗争,参与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国民经济调整的领导工作,开始了对价值规律的研究,创建了新中国最初的统计制度。和时期,不断进行反思和学习,完成《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前六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断解放思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强调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

1952年,斯大林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在刚刚成立不久、急于发展经济的新中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国经济界、理论界展开了一次探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热潮,这次热潮以探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价值规律为重点。当时理论界、经济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受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支配,与价值规律无关;对资本主义经济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私人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薛暮桥对此持不同的观点,1953年发表了《价值规律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一文,处在过渡时期的新中国的经济情况与苏联的情况是不同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货膨胀、投机活动猖獗,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没有受到限制,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刻采取措施使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加强,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逐步受到限制。这是否意味我们不需要价值规律,取消了价值规律的一切作用。薛暮桥具体分析了在不同的经济成分下价值律的作用:分散的个体农业中,价值规律影响着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对于私营工业来讲,除了有些在不同程度上受国家计划支配,其生产一般仍受价值规律调节;大量的小工业和小农业它们几乎是完全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国营工业基本上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调节,但价值规律对其也有一定影响。对于前几种经济受价值规律影响可以简单理解,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已经取得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营工业还要受到价值规律影响?首先在国营工业中计算成本、规定价格、实行经济核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价值规律。其次,国营工业所生产的与私营工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需要相同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薛暮桥指出不能因为我们有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制定了国有计划,就抛弃价值规律,凭主观来进行经济建设,这是严重的错误思想。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薛暮桥对价值规律的认识

这一时期对价值规律的探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国民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其主要部分基本纳入国家计划,价值规律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怎样的地位。薛暮桥认为在这一时期及以后价值规律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无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还是改造完成以后,商品生产都是广泛存在着。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所生产出来的消费品,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在这一过程深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当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不通过市场的生产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社会主义国营工业的产品,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将会脱离市场在内部进行分配,属于消费品的部分则以商品的形式送到市场去销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仍受价值规律的影响。第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与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所起的调节作用具有很大的自发性,而且不受任何限制,资本主义国家倡导自由,很少有国家对其生产进行调节和控制,因此价值规律的自发性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性。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国家利用价值规律,通过计划经济来调节生产,因此,价值规律的自发性因为受到国家的限制而发挥不了作用。自发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其客观性依然存在,应当给予重视。第三、出现一些新情况,国家计划也应当采取一些新措施。改造完成后,薛暮桥意识到我国经济出现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产品统购包销,不能够自由选择。比如,工业品的品种和花色减少,有些产品出现质量下降的情况,适应不了人们的需求。其次,一些成本相同而质量不同的产品,在市场往往以同样的价格进行销售,这显然与价值规律发生了背离。再者,国家在收购农产品或者手工业品时,有时收购不及时或者收购价格偏低导致减产,使农民和手工业者收入减少还影响市场供应。在这种情况下,薛暮桥提出“我们将有必要和可能更加放手地来利用价值规律,利用它来作为国家计划的补充。”在计划经济下充分利用价值规律。

三、薛暮桥在三年调整及时期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

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在政治上出现一些偏差,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陷入了困境。薛暮桥同志在这一时期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并未停滞不前,这一时期对于价值规律争议较大。首先,薛暮桥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中的三种方法:一是国家用直接计划来管理的经济活动,国家计划直接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质量、调拨数量、调拨价格,在生产和数量方面,价值规律已不再起调节作用了,但是在调拨价格方面必须利用价值规律。简而言之,用直接计划来管理经济活动不是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价值规律仅仅起到经济核算工具的作用。二是国家用间接计划来管理经济活动,即国家不直接规定生产计划,而是各个国营商业部门按照市场需要,从供销中来加以调节。在流通过程中,可以一定程度上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在生产过程中,价值规律被用来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部分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这个调节不是价值规律自发调节而是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三是国家计划管理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即国家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再管理,主要靠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国家在必要时通过价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次,在这一时期,国家计划于价值规律的关系引起了争论,一种认为,计划规律起作用的地方,价值规律就没什么作用。另一种认为国家计划和价值规律一起起作用。薛暮桥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新理解,国民经济在生产过程中要求按比例发展这是客观规律,这一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的,而在我国是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和流通,是由国家计划来调节还是价值规律来调节,薛暮桥认为二者可以同时发挥作用,利用价值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再者关于“等价交换”,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国家和个人、国家与企业、两个所有制的矛盾。如何应对这些矛盾,薛暮桥提出“通过商品交换,利用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调整矛盾。在1959年经济理论讨论会上,薛暮桥分析了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他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要求各种产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交换。”价值规律的实质内容是等价交换。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的思考

这一时期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特别是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在理论界有了重大突破。这一时期,薛暮桥不仅仅对过去开始反思,也不断提出新的理论思想。首先,对于旧计划体制的反思。国家采取金华管理的手段统购包销切断了生产与人们需要、市场之间的联系,使生产与需要产生矛盾。企业由于被动实行国家给予的计划,剥夺了企业自,使其丧失了活力。因为不了解需求使有些物资供应不足,还有一些出现积压。向农民下达指令而没有考虑当地情况,不能因地制宜打击农民积极性。用行政命令来代替经济管理,只有计划无市场。其次,对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认识。这是对旧计划体制反思后的新思考,在现代,商品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市场调节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由于长期“左”的思潮的影响,人们往往把市场调节认为是资本主义自由化,把市场调节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其实市场调节并不是一般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之前有部分学者认为市场调节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其实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价格波动、供求变化来实现调节。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二者并不相斥,完全可以相辅相成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再者,如何利用价值规律来为经济建设服务,过去我们的价格由国家制定,在当时看来国家有可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价格,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薛暮桥曾认为社会主义价格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讲更接近于价值,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当价格背离价值时,价值规律就会自动调节,缩小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如果出现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国家的影响很难自发去调节价格,出现产品积压或者供不应求导致人们生活水平下降乃至影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这一时期开始反思《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论述,这一论述造成苏联物价政策的失误,同时也造成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十年导致价格混乱,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这使我们用经济方法管理价格遇到困难,因此价格管理办法应当要灵活一些,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和利用市场,因地制宜。

五、同时期经济学家与薛暮桥关于价值规律理论的讨论

同时期,我国还有很多优秀的经济学家,他们对经济建设同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同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看法,观点的碰撞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就同时期的经济学家孙冶方、于光远对于价值规律的看法简要叙述。孙冶方与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理论的争论:首先关于价值规律的含义问题,在薛暮桥看来价值规律就是指各种商品的价格必须符合于它的价值,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即价格围绕价值上下运动的规律,当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消失后价值规律将不复存在。孙冶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两种价值规律,一种是商品价值规律即与薛暮桥观点相同,另一种是产品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消失后,直到共产主义社会,仍然计算各种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就是“商品价值规律”与“产品价值规律”的差别。孙冶方同志认为,产品价值规律在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最重要的经济规律,要重视这种价值规律,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上,孙冶方同志曾与薛暮桥发生过争论。孙冶方认为,价值规律既然是客观规律,它就不能被限制,说限制价值规律与取消或者改造价值规律是一样的错误。针对这一点,薛暮桥指出是自己表达有误,薛暮桥所指的限制价值规律本意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限制,因为略去这几个字而引起误解。孙冶方提出:“价值规律在没有自由市场或者自由市场受约束的条件下,它变的不灵敏了,可是它存在着。因此,我们更应重视它,通过计算它、发现它、尊重它,并进一步掌握它,使它为我们服务;要不然它将比惩治资本家更残酷地来惩罚我们。”这与薛暮桥所提出的我们要有意识的利用价值规律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于光远与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理论观点差异:就价格与价值来讲。薛暮桥认为凡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它们的价格都要以价值为依据,还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用来互相交换的产品的价格要用基本符合社会必要劳动的价格。于光远同志认为这些观点从理论或实际工作中来看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实际生活中,价格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甚至价格与价值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这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要使二者完全符合是有一定的难度。再者关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两位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薛暮桥认为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了国家计划的影响,但是还是起作用。这些观点于光远同志是同意的,只是薛暮桥同志提到了“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冲击着我们的国家计划”这一点于光远持有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社会里不能脱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谈对国家计划的冲击,更不能简单的把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看成这种冲击力量,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要把利用价值规律对国家计划起破坏作用的社会根源找出来,而不是抽象的认定价值规律对国家计划有冲击作用。

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理论的探索体现了薛暮桥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始终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不盲目照抄别国经验,根据我国特殊国情揭示了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和研究使薛暮桥具备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高度洞察力和预见性,薛暮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对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关系展开丰富谈论,表明薛暮桥开始了商品经济的价值探索使他成为能对我国经济建设实践提出不同的意见。

[参 考 文 献]

[1]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46

[2]薛暮桥.薛暮桥经济文选[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3]杨欢进.薛暮桥经济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115-119

[4]薛暮桥.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一些意见[J].经济研究,1959(1)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是贯彻“*”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全市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弘扬“尚德务实、和谐奋进”城市精神,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为了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现根据《法治*建设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为中心,通过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等途经,全面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全面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2010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健全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体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公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实施步骤

*年下半年,完成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规划、动员、部署工作;2006至2010年,全面推进落实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任务;2011年至2015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

1、广泛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把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以及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法规为核心的全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增强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素养。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公民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懂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制度,把宪法、法律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主要学习内容。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把法律知识水平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3、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普法实效。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积极参加“每月一法”广场宣传活动和“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

(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1、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解决行政执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重点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落实兑现,妥善解决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的落实问题。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机制,努力解决好因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伤残、疾病、死亡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问题,努力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1、强化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托社区资源,健全网络队伍,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2、规范制度建设。通过企业建协会、集中居住点建服务室、分散居住点发挥协管员作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生育管理等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总结点上经验,做好面上推广,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着力推行用人单位与现居住地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轨管理、双向考核。

3、落实同等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婚育证明。免费发送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推进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证件查验等基础工作。

(四)推行基层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1、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动员广大村(居)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对政府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同民政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做好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为基层计划生育民主实践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方面,要做到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组织,突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重点,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规范;在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方面,要明确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内容,规范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2、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办事;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领导,把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成效作为评估村民自治水平的重要标志。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村(居)民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

(五)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1、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全面落实本委关于推行“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确保公共权力行使公开、透明、科学、民主,合乎法律,顺应民意。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监督效果。

2、深化党内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完善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实施新一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舆论的监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建设法治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对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成立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领导小组,把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考核;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经过多的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2、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3、楚玉《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豫情时报》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措施

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内涵和特征存在认识偏差。因此,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1.行政执法的内涵与特征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其特征为: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二,行政执法的职权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他领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能越权行政。

第三,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在实际工作时,不能为了效率而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

第四,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的。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有部分不是依法 ,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逾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2)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然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执法就是凌驾其上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

(3)“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一些腐朽思想冲击着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近两年,虽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球现象仍时有发生。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及这种关系的亲密程度。二是钱权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的现象时有出现。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也不多,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3.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2)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坚持主动申请当地人大进行执法检查和政协进行执法调研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信力。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二是要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

自律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我们开县是元帅的故乡,又是一个有150万人口的大县,一个经济弱县。多年来,虽然经过一代又一代帅乡儿女几十年的艰苦创业,我县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财政收入已达亿元。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人多,我县的人均GDP仍然很低,2在全重庆市排列倒数第四。我县整体经济状况还处在贫困线以下,属部级贫困县,与构建渝东北区域城市的战略地位很不相符。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人口过多不能不说是制约我县经济发展、造成我县贫穷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我们不进一步牢固树立人口意识,增强人均观念,不针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我县经济就不会长足发展,我县贫困帽子就很难摘掉,与发达地区、重庆市兄弟区县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

现在,虽然经过努力,我县人口高增长的势已经得到了控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县人口的增长模式还没有彻底实现从高水平增长向低水平增长的根本转变。由于人口基数大,年人口增长总数仍然庞大,低水平增长才刚刚开始,加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工作基础不甚扎实,人们自觉实行少生优生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形成,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县域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人口环境。

要构建县域经济和城市发展良好的人口环境,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真正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

党政重视、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两手抓的方针,制定符合本地方实际的工作计划,使经济发展与控制人口协调发展。各乡镇新一届党委、政府已经建立,在制定届期目标任务时,一定要把控制人口问题放在战略位置,当作一项战略任务,做出符合本地方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现在有的地方虽然也在提党政一把手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的口号,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这项工作并不是那么重视,或者是口头喊重视,而实际上是应付了事。对本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心中无数。有的乡镇一年很少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很少听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更没有深入村社、农户调查研究本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致使本地方出现较为严重的计划外生育、漏统漏报、执法不严和管理失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衡量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否亲自抓、是否负总责,至少要看你那个乡镇的计划制定了没有,任务下达没有,人员安排没有,投入到位没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没有,是不是严格执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票否决”,奖惩制度兑现没有。做到了这些,才是真正建立了党政“一把手”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

要充分发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

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措施;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县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对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为实施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真正形成各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要为构建县域经济和城市发展良好的人口环境,光靠计生部门的努力是不行的,还必须加强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各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我们认为,判断一个部门是否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绝不仅仅是看你那个部门有无计划外生育问题。县级部门至少应当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抓好本部门人口发展的控制问题,防止计划外生育。

二是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特点,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动员宣传、教育、卫生、政法、社区等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从而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真正建立法制观念和先进的生育观念

首先,要建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20多年了。在过去20多年中,我们抓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不管群众是否理解政策,是否愿意落实计划生育措施,都是要求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对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群众的处理,也带有浓厚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色彩。这些做法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起到一定的治标作用,但不能治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随着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政策意识的增强,我们再对群众采取行政命令不但不灵,甚至可能增加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阂,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必须从单纯依靠行政管理转移到行政管理与优质服务同时并重的轨道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继颁布。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法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是所有计划生育工作者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要学习宣传贯彻好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在全县掀起学习宣传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热潮。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习,弄懂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各级计生干部的培训,让他们掌握这两部法律法规,能够在工作中自觉运用这两部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这两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过去,我们的计生干部在工作中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办事,靠蛮干,有的甚至牵猪牵羊,现在这种办法肯定是行不通了。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充分运用法律保障我们的工作,又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否则,我们就会为之付出代价。要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尊重群众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

第三要建立服务观念,变行政命令为寓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我们这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是政府职能机关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服务者,不能以管理者自居。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象搞好服务。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四要建立先进的生育观念。建立先进的生育观念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治本之策。现在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比农村做得好,其原因就是城市的生育观念要比农村的生育观念先进。许多干部职工已经形成了先进的生育观,你让他多生他也不会同意。为此,我们要加大力气开展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先进的生育文化,在人民群众中真正建立先进的生育观念。

四、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任何一项工作的好坏,关键在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要构建县域经济和城市发展良好的人口环境,同样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要加强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

乡镇一级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主要是加强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和协会队伍建设。各乡镇经过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工作没有变,乡镇计生办仍然存在,各乡镇一定要做到“两个明确”:

一是机构明确,二是人员明确。乡镇计生专干要专司其职。村一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主要是做到“三有”。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要配齐配强专兼职村计生助理员,落实计生助理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建立和完善村一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把村一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协会是党和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整个计划生育队伍的重要力量。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协会具有与群众关系密切、情况熟悉、方法灵活、信息反馈及时的优势。

各级党政要充分发挥协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组织,落实他们的待遇,为协会开展工作创造应有的条件。各级计生协会要按照重庆市计生协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把工作重点放在参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开展村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上,力争我县计生协会工作在重庆市乃至在全国创出经验,创出品牌。

要充分利用移民、扶贫等政策,争取各方支援,逐步加大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成全市一流的服务机构。

原区所在地的计生服务站因为接纳服务对象较多一些,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雄厚一些,原则上都要按重庆市计生委的要求建成中心服务站,其他乡镇服务站也要按照要求配齐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开展好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