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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实名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前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后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小额公交领域不记名预付卡除外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这位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禁止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办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此外,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合作商户收入和竞争力。商户通过受理预付卡,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扩大销售额,也可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满足客户多重需求。预付卡的发展,方便了企事业单位发放员工福利,同时,由于预付卡办理方便,也便利了消费者购物。

4.预付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是刷卡手续费收入。发卡机构通过拓展受理商户,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户消费,并向受理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为发卡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沉淀资金利息。沉淀资金也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该部分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发卡机构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暂归其所有,发卡机构的发卡规模越大,沉淀资金余额越多,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就更可观。三是商户返佣收入,即发卡机构向部分利润较高的商户收取的折扣佣金。四是账户服务费收入。部分发卡机构收取账户系统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收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费。五是卡片工本费。部分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六是卡内残值收入。部分持卡人无意丢弃、有意放弃的卡内资金,在监管政策出台前,也成为发卡机构的收入。

二、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管政策不完善。如对预付卡发卡机构未严格执行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等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还有预付卡的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及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等均未明确。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尤其是会计类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水平。三是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门就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人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2.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2号令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部分发卡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投资等情况,如果出借、投资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3.客户备付金的管理问题。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构备付金如何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如何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中,要求比照《办法》规定执行,但由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下发前,非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业务,客户备付金存款只减不增,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督积极性不高。二是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特殊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4.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是发票开具规定难以执行。如果按现行制度规定,发卡机构只能按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但由于其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如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入公司费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时,就不会选择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二是《办法》条款的适用问题。发票管理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而《办法》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单独的规章,但又明文规定了发票管理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造成事实上的相违背,《办法》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5.预付卡与腐败行为问题。《意见》从治理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的角度,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同时,再次明确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以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会实现防贿促廉的目的,但过于严格,难免会抑制预付卡行业的发展,况且如果非要行贿的话,预付卡不行,可以送现金或实物。因此,要正确处理预付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预付卡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治理腐败行为还要标本兼治。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预付卡业务监管政策。一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是其支付业务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在防范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同时,要从制度上限制其注册资本出借、投资的对象、领域及比例、人民银行要审慎评估其出借、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明确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及处理方法。三是加大对预付卡收费、有效期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加强客户备付金、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五是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合力。六是强化监管力量。基层人民银行要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

2.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力度。一是对于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在申请前已产生客户备付金的,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比照《办法》进行规范,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二是做好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保全措施。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协调沟通,联合发文明确客户备付金不适用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建议参考美国“存款延伸保险”的做法,凡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支出,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三是统一规范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

3.妥善处理预付卡业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可置否,预付卡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付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偷逃税款、行贿受贿和公款消费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要注重业务的规范,另一方面,在规范预付卡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限制或抑制其发展。如治理利用预付卡偷逃税款的行为,可以争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治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预付卡业务的严格规范只是治标之策,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治本之策。

4.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加强政策学习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适时进行政策讲解和培训,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和市场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未经批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机构进行举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15年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情况》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预付卡消费投诉年均增长35.7%,2015年达到2.93万件。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投诉量分别占33.9%、27.3%。尽管如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执行不力以及诚信体系的缺乏使得这类问题成为各界默认的难题。

加强预付卡管理已迫在眉睫。

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在一个张贝健身的维权群中,不少会员认为张贝健身在2015年年底明明已经与房东解约,却仍然做促销活动,存在诈骗行为,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而实际上,在2016年1月底张贝健身就向会员打了白条,表示将在3月18日退还费用。而据称由于与房东协商未果、现金短缺等原因,并未退还。

很多会员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会员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3月底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书。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红为《经济》记者分析称:“销售预付卡后撤店的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性质,比如售卡时是否隐瞒了经营困难的真相,是否有办完卡就撤店跑路的主观恶意,是否有既不提供服务也不退款的故意,如果经营者具备上述行为则认定诈骗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从张贝健身向消费者打白条的行为说明其有退款意愿,白条无法兑现的行为构成合同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销售预付卡贯通整个经营过程,也可能存在经营不善亏损后向恶意售卡欺诈转化的情况,具体定性还要看个案的证据再进行认定。”

群中也有一些会员表示已经不信任张贝健身,只想把钱拿回来,但是目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等待。

难管的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简单地说,平时使用的各类健身卡、美容美发卡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预付凭证。

“预付卡实际是一种信用行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告诉《经济》记者,“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还没有意识到要用信用的手段去防范预付卡的问题。”

这样的信用结算手段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中迅速发展,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报告(2015)》显示,2014年我国预付卡消费规模已达8000亿余元。

但是,类似的预付卡跑路现象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也出现了不少以发放预售卡来完成变相集资的企业。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副会长范林根博士认为:“涉及变相融资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是集中在美容、足浴、健身等服务行业。这类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很低,而且基本上都靠预付卡来结算,根据我们统计,几乎96%的营业额都来自于预付卡的收入。”

同时这类企业资金的余额相比其经营规模显得很不正常。范林根给记者举例说明:“有些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几百万,但是一年竟可以发几个亿的预付卡。类似健身之类的行业,在没开张之前就进行发卡、圈钱等行为,这已经完全脱离了实业经营的本质。”

实际上无论商家的目的是什么,一旦无法兑现预付卡的约定,消费者都很难弥补损失。预付卡纠纷反映出企业经营与消费者的关系界定上存在问题,这在现行的由商务部颁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可见一斑。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而记者在其具体行业分类表的附件中并未发现健身行业的类别。范林根说:“目前的《办法》只涵盖三大类别的企业覆盖面是不够的,现在预付卡已经无处不在,只要是在结算的地方就会出现预付卡。但健身、网吧等很多服务业都没有被涵盖,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外,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办法》也存在局限。范林根说:“例如《办法》中的存管资金必须达到上季度预售资金的20%-40%,但是这个钱的属性商务部无法定性,现在只能定性为企业自有资产。那么即使企业倒闭了,或者跑路了,资产也无法处理。预付卡的持有者――即消费者没有优先权。”

而信息申报是软性手段,并且缺乏相应的执法力量。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全国,对预付卡违规的执法和最后真正实施罚款的并不多,这也说明政策本身实施起来有难度。

“这不仅仅是预付卡问题涉及的层面。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停地提升,然后切实解决立法等深层次的问题。”该业内人士说道。

洪玫则认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够。她说:“需要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才能达到效果。如果说只是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有的商家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会愿意去诚信经营;大部分依然不执行的话,制度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宣传,让人们有更强的信用意识,加强对预付卡的认识。”

社会共治的解决办法

解决预付卡背后的信用问题需要多方力量,首先是立法问题。范林根说:“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例如要求发卡企业必须公开信用信息。没有法律支持就等于‘武器’的‘弹药不足’。”王东红也表示《办法》只是以防范为主,并不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实施效果并不好。

其次,更加严格有效的监管不可或缺。“预付卡问题愈演愈烈,涉及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政府的监管义不容辞。”范林根说道,“以上海为例,商务主管部门只负责办法中的三大类企业,并且缺乏相应的执法力量。这就需要各部门协调,综合执法。”

而监管又分为政府监管和市场、社会监管。一方面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需要行业从长远出发进行自律。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预付费会员卡 消费者 法律

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条款不明问题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二)霸王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问题。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三)退卡、转让问题

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因此,各大商家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乐此不疲,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往往夸大宣传,消费者办卡后若因为搬家、兴趣转移、服务下降等原因要求退卡或转让时常被商家以消费者单方违约等各种理由拒绝。

对于转让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办卡时商家明确表示“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是无明确约定,仅在办卡时口头承诺持卡者拥有转让权,但在实际中却无法兑现。会员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证券,有价证券的性质就是具有流通性,因此,会员卡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时,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而这些信息又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显然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既然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消费者权利,那么商家就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商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五)最低充值金额问题

许多商家在对已发放的预付费式会员卡中余额不足需要充值的情况下,都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的门槛,这个最低标准少则200,多则上万。例如,ume影城会员卡充值起步价为800元,太平洋影城会员卡充值最低200元,某美容美发店会员卡最低充值额200元等等,不胜枚举。

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设置最低充值金额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本质上是强迫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或自由,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政策、规章中,可以找到某几条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5]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第15条倒是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式会员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此在遇到预付费会员卡消费问题时,只能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如若发生侵权则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无法对商家进一步处罚和规范,只能一事一议。

(二)地方规范措施

1.上海——首推《合同示范文本》

2011年,《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广使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买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具体有: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的,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法;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首次明确会员卡遗失可以挂失;消费者在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价格保护等。

2.厦门——发售购物卡券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

厦门市贸发委等7部门于2008年10月联合《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售购物券(卡)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如发售企业因经营亏损、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购物券(卡)无法兑现,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同时,《通知》对购物券(卡)券面进行了规范:券(卡)必须标示售券(卡)单位全称、履约担保银行或托管银行、购物券(卡)名称,券(卡)号、面额、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投诉电话。商家发售购物券(卡)还必须向市贸发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的名称在相关网站公示。

3.重庆——推《美容美发业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2012年2月,重庆市工商局、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美容美发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美容美发行业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未使用预付费用的,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接受免费体验或使用服务的,不影响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同时,还规定了美容美发店卡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消费余额可延期,可重新激活使用;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可现金不足并享受原折扣。此外,合同示范文本还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经营者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事宜,应以双方协定方式,提前15日告知消费者,并做好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要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三、对我国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房、餐饮门店等,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没有因为其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罚。

(二)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若保证金数量不足时,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三)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款,由银行监管。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由银行审核划拨。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一旦会员所缴付的预付金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就应适时对商家是否拖上使用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采取冻结帐户内资金、启用发行保证金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工商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文本,对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具体使用方法、收费方法、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采取备案制度,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8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堵塞单位财务管理漏洞,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年1月30日中纪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60号)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库〔〕1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公务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督,提高政府公务消费支出透明度。

推行公务卡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有利于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推行公务卡支出改革。保证财政资金是最终支付前完整地保留在国库。

二)实现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创新。加强财政管理。

三)利用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原则。推行公务卡支付。最大限度地方便单位公务支出,消除现金支付存在各种隐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公务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公务卡的标准及功能。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现阶段公务卡暂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一般消费性支出中需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支出。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暂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但应逐步缩小现金结算范围。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支付业务。

各试点预算单位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推行公务卡改革后。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受理银行卡能力的商户,同时,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报销和办理现金借款业务。

三)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基本程序。公务卡结算报销包括三个基本步骤:1.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银联刷卡小票。2.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银联刷卡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3.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帐户中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帐户,完成报销程序。

四)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务卡改革后。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公务消费中,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银联刷卡小票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五)发卡银行应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公务卡支持的财政监控。为满足财政部门对公务卡支付的动态监控需要。以及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实时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馈。

六)预算单位在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公务卡发卡银行的选择。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保证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期间,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与零余额帐户的开户银行一致。

三、公务卡改革中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公务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公务卡改革中,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牵头组织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并与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对发卡银行质量进行跟踪考评;将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预算单位年终财务管理工作综合考评范畴。

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和审计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结合源头治理腐败工作。促进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务消费中各种违规行为。

对职工进行公务卡知识培训等。预算单位:与公务卡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公务卡申领工作。

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输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以及向公务卡的还款信息;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各种便捷优质服务,发卡银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调动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

四、公务卡改革的组织实施

市级公务卡改革工作本着先试点、再总结、后全面推广的方式稳步实施。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预付费会员卡 消费者 法律

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条款不明问题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二)霸王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问题。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三)退卡、转让问题

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因此,各大商家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乐此不疲,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往往夸大宣传,消费者办卡后若因为搬家、兴趣转移、服务下降等原因要求退卡或转让时常被商家以消费者单方违约等各种理由拒绝。

对于转让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办卡时商家明确表示“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是无明确约定,仅在办卡时口头承诺持卡者拥有转让权,但在实际中却无法兑现。会员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证券,有价证券的性质就是具有流通性,因此,会员卡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时,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而这些信息又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显然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既然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消费者权利,那么商家就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商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五)最低充值金额问题

许多商家在对已发放的预付费式会员卡中余额不足需要充值的情况下,都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的门槛,这个最低标准少则200,多则上万。例如,ume影城会员卡充值起步价为800元,太平洋影城会员卡充值最低200元,某美容美发店会员卡最低充值额200元等等,不胜枚举。

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设置最低充值金额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本质上是强迫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或自由,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政策、规章中,可以找到某几条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5]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第15条倒是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式会员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此在遇到预付费会员卡消费问题时,只能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如若发生侵权则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无法对商家进一步处罚和规范,只能一事一议。

(二)地方规范措施

1.上海——首推《合同示范文本》

2011年,《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广使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买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具体有: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的,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法;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首次明确会员卡遗失可以挂失;消费者在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价格保护等。

2.厦门——发售购物卡券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

厦门市贸发委等7部门于2008年10月联合《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售购物券(卡)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如发售企业因经营亏损、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购物券(卡)无法兑现,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同时,《通知》对购物券(卡)券面进行了规范:券(卡)必须标示售券(卡)单位全称、履约担保银行或托管银行、购物券(卡)名称,券(卡)号、面额、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投诉电话。商家发售购物券(卡)还必须向市贸发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的名称在相关网站公示。

3.重庆——推《美容美发业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2012年2月,重庆市工商局、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美容美发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美容美发行业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未使用预付费用的,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接受免费体验或使用服务的,不影响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同时,还规定了美容美发店卡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消费余额可延期,可重新激活使用;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可现金不足并享受原折扣。此外,合同示范文本还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经营者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事宜,应以双方协定方式,提前15日告知消费者,并做好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要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三、对我国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房、餐饮门店等,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没有因为其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罚。

(二)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若保证金数量不足时,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三)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款,由银行监管。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由银行审核划拨。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一旦会员所缴付的预付金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就应适时对商家是否拖上使用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采取冻结帐户内资金、启用发行保证金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工商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文本,对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具体使用方法、收费方法、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采取备案制度,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公务卡制度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延伸,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的一种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公务卡改革,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增强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省级单位公务卡改革于2007年启动,到2012年底已在全部省级预算单位中推开。市级公务卡改革从2011年开始试点,到2013年9月底全面推开。省、市要求县区公务卡改革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推行到所有预算单位。区级公务卡改革时间短、任务重,各预算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确保全区公务卡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公务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公务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公务卡改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原则。公务卡改革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总体框架内实施,通过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建立一套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监督有力、操作规范、简便快捷的现代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

(二)坚持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的原则。通过银行卡这一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减少传统现金管理方式繁琐的管理使用环节,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三)坚持加强财政财务监控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实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对公务卡消费结算信息的监督审核和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公务消费支出透明度,遏制腐败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区级公务卡改革结合实际,分单位、分批次实施。

三、公务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公务卡制度改革主要通过“银行授信额度、个人(单位)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督”的管理方式,将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公务消费支出,改由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减少现金结算,规范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一)公务卡用卡标准。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我区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卡面统一设计、名称统一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区财政局和人行中心支行按照适度、安全的原则限定,在限额内由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二)公务卡发卡银行。为了确保公务卡业务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效衔接,方便单位办理业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原则上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发卡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保持一致。财政部门与公务卡银行要签订委托协议,预算单位要与本单位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三)公务卡发卡对象和申办程序。公务卡发卡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申办公务卡,按照“职工个人申请,预算单位审批,发卡银行办理(银行与单位及个人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的业务流程办理。

(四)公务卡结算范围。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

(五)公务卡支付结算程序。公务卡支付结算报销包括三个基本步骤:一是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二是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三是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科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六)公务卡管理系统。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银行应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以及向公务卡划款信息,实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上反馈。

(七)加强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实施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公务消费要逐步减少现金支出和预借现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现金借款,加强现金管理。

四、公务卡改革部门(单位)职责

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发卡银行等多个单位。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一)财政部门职责: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制定和规范发卡银行的准入条件,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实施公务卡改革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落实公务卡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保障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二)监察、审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查处预算单位公务消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三)人民银行职责: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加强对发卡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银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公务卡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营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预算单位职责: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配合发卡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公务卡信息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协助发卡银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根据公务卡改革要求,完善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发卡银行职责:加强公务卡管理相关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完善公务卡用卡服务环境;配合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公务消费支出和资金还款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规范的服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五、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6月)。利用各种有效载体组织广泛宣传公务卡改革的有关政策,使各预算单位及干部职工熟悉公务卡的基本知识,为推开公务卡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组织筹备阶段(2013年7月)。成立区公务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细化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草拟公务卡改革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财政部门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并签订协议。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至9月)。组织公务卡改革培训。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务卡结算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及结算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各预算单位与发卡银行签订个人公务卡结算服务协议,确认公务卡信用额度及相关事项,开设个人公务卡账户等。在省财政厅统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搭建公务卡运行系统,开展相关技术支持服务,9月底前实现公务卡上线运行。

六、公务卡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涉及到财政管理观念、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的调整,政策性、技术性强,必须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实效。为切实加强对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公务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审定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组织协调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要按照公务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配套完善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卡结算办法等配套制度,对公务卡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为推进公务卡改革提供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财务管理及结算细则,加强本单位公务卡的内部管理与控制,规范公务卡使用和报销程序,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央行一名负责人指出办法出台的原因,“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办法一出台,立刻使国内支付行业一片哗然,一时间,媒体、研究机构的观点、解读铺天盖地。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国内各大支付厂商在经历最初的愕然后,纷纷表态支持央行的规定。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它将赋予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阳光化”。同时,他还认为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快国内支付企业的分级,使国内支付行业步入品牌细分期。

补个“准生证”

事实上,对于国内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业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因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企业。目前,国内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类企业,一类为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以支付宝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宝的人已经超过3亿,这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量2亿;而另一类则是以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它们扎根行业,深挖行业需求,重点开拓行业应用,官方数据显示,快钱已经拥有45万家商业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这些国内支付行业的巨擘,却从出生之日起,一直面临没有“准生证”的尴尬,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唐彬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对于支付宝、财付通、快钱这样的支付企业不仅没有压力,而且还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办法出台后,支付宝、快钱等支付企业就能在央行规定的一年内拿到合法的“身份证”,从而告别灰色,走上规范、合法的发展道路。

此外,他还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支付企业彻底置于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支付企业业务更透明,监管更得力,增进公众和媒体对支付企业的了解,化解他们对支付企业的误解,预防涉黄、涉赌、欺诈等行为给支付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压力,从而使支付企业像银行一样,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和消费者的理解。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客观上促使支付企业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卷入黄、赌、毒中,更好地为广大商户和消费者服务。

据了解,支付宝、财付通已经开始着手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弱化企业的外资背景。有消息显示,支付宝正在争取购回雅虎中国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权,使企业消除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外资准入严格限制带来的影响,争取顺利拿到支付牌照。

强者恒强,弱者出局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根据央行2009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

央行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小的支付厂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还要求出资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赢利,必须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小型支付企业将被彻底淘汰出局,行业将进入竞合期,届时,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在在线支付领域形成双雄争霸的局面。而快钱、易宝、环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长的行业开疆拓土,争夺细分市场,进而形成诸雄割据的局面,加速行业洗牌。

据易观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0.6%和25.2%的市场份额,占据头两把交椅。ChinaPay、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和首信易支付等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其余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均小于0.1%。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马太效应”无疑将被强化。行业将进入市场集中化,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尤其受到青睐,而小型、省内交易的支付公司则相对不被看好。

国外的监管经验

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监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对沉淀资金定位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欧盟国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类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出现得较晚,现在仍属于初级阶段,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新加坡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率先实施了监管;韩国、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等也相继成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不过,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亚洲各国都还暂时处于空白区。

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

事实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此,艾瑞咨询首席分析师曹军波认为,预付卡关系到目前购买量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众多礼品卡,相对于此前传闻的仅限于第三方支付,无疑管理办法涵盖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很多。

“办张卡,消费可以打折。”现在每个人钱包里的现金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样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发卡成为商家“套牢”顾客的惯用手段。预付卡被囊括入监管系列,不少人开始担心,那这些预付卡以后还能用吗?

曹军波表示,管理办法所针对的“预付卡”是独立于商户与消费者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特约商户加盟的方式,可在多家商户使用通用预付卡。而一般超市、美容美发店发行的卡只能在发行机构消费,所以并不在办法管理之列。“沃尔玛的超市卡就不能在易初莲花使用。”沃尔玛超市销售人员表示,“这种超市卡的使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23-02

1 预付卡的定义和性质

要用法律规制预付式消费,就必须明确预付卡的定义。根据日本法律的定义:预付式证票是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在美国称预付卡为价值贮存卡(stored-value cards),一般涵概绝大多数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的、经常易的支付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预付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经营者凭借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会员卡,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取得会员卡,并凭会员卡进行消费,进而结算的一种消费行为。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特征如下:

(1)预付式消费是在服务行业中产生的一种消费,消费者作为客户,为特定的服务目的而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金钱,购买经营者的商品、劳务或技术,经营者作为服务者则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服务项目,两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构成服务消费合同。

(2)预付式消费也是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最大特征在于预先创设并能重复使用,预付费消费中经营者正是为了吸引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而以优惠条件发放会员卡的形式来与消费者达成协议。

2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法律问题

(1)预付卡发行的主体不明确。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预付卡发行主体的规定很模糊。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可见在我国现行法规中,预付卡是借记卡的一种,银行有发行预付卡的权能。然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家是否能发行自己的预付卡?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按照国家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和政策倾向,商家不能实行“自家发行”。但是,就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预付卡在工商业,尤其是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单由银行发行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

(2)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的问题。

在购卡人与持卡人为一人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从预付卡的实际发行程序来看,预付卡均采用交钱拿卡的发行办法,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文本。消费者只要购买了预付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缺乏明确的约定和书面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持卡人难以有力举证。

(3)预付卡退卡难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在办理了预付卡之后,有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自己不想再使用此卡时,卡内的资金应如何取出?现实生活中,发卡方常常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或者依据格式条款,拒绝退还卡内的余额。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即使满足《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往往也不会主动配合办理退卡手续,持卡人利益无法保障。

(4)缺乏法律法规监管,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但是,这条规定过于宏观,操作起来很困难,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还处在“真空”状态。

3 解决的途径

(1)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监管机制。

由于预付卡法律监管方面的缺失,使得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只能套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调解或处理,无法对经营者作出实质性的处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有学者已经提出,要彻底完善预付卡的规制问题,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经验,制定我国的《预付卡管理条例》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必须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结合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进行有效规范和治理,至于具体的立法规制,可以采取另立新法或者修改既有法律的形式。

(2)关于发行主体的合法地位。

首先,要明确预付卡发行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现行金融法规对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是否具有发行预付卡的资格、权能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预付卡的大量发行,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可取。笔者认为,除了银行之外,国家还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他发行方的合法地位目前,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发行的模式。即银行作为享有发行权的主体,同时又可商家的发行委托。银行与商家之间建立委托关系,需要发行预付卡的商家为被人,银行为人。同时,商家应该在银行预存一笔保证金,以保证预付卡的兑现。实际发行的商家通过银行与相对人――预付卡购买者者发生关系,银行向商家索取一定的费用。

另外,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成熟,发行方式应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发卡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后可投放市场。

(3)加强政府监管。

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对预付费式消费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由企业股东为企业发售预付费消费卡所引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定期对发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专门帐户,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停业或破产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

(4)加强行业协会应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督促经营者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帮助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各项自律制度。在国外,会员制消费方式最关键的是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也没有具体的法规对这种消费方式来进行规范,预付费消费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面对当前商家信用缺失的状况,可建立信用档案,对曾有诈骗行为或倒闭的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取消其再次发售预付卡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黄萍.预付费式服务消费中的法律问题[J].社科纵横,2008:93.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原价要128元,如果你交1000元钱办张VIP卡,一次消费只需要64元,多划算啊。”

近年来,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消费模式逐渐普及。然而,由于该消费模式一般采用先付款后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少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了种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和麻烦。

谁动了我的消费卡

温州市民张女士于2010年在龙湾区某理发店办了一张300元的充值卡。近期,她再次到该理发店理发时,发现充值卡余额不足100元。店员告知,2010年11月份她在该店有消费记录。张女士为此纳闷:这段时间她一直在家待产,没到该店理发。

张女士要求该店老板给个说法,得到的回复是“本店已于2010年10月转让,原有充值卡无法确认金额,不能给予补偿”。

到美容美发店办储值消费,没使用几次老板换人不认账;在健身馆办了一年的健身卡后,老板却卷款走人;购买消费卡后,忘记了使用日期,而商家以过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类似张女士遭遇的这种现象在我省各地不在少数。

据义乌市工商局统计,仅2011年1月1日至4月13日,义乌市12315举报投诉热线就接到预付式消费纠纷41起,涉及水票、干洗、通讯、美容美发、餐饮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群体投诉也很多。义乌市就出现过“一帆”快餐、老糊粥铺、“一丝不苟”美发、滨江国际购物卡事件等等。

2010年,义乌老糊粥铺老板欠款后外逃,导致大量预付餐券无法使用,从而引发群体消费纠纷。后虽经义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调,老糊粥铺负责人向消费者做出了分期返还的承诺,但因资金问题,这些承诺最终无法兑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损失。

2011年3月8日,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的宁波晚报开通消费维权热线。让晚报记者没有想到的是,头两个电话都是关于预付式消费投诉的。

“近几年来,预付式消费卡一直都是消费投诉的热点和难点!”宁波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美容美发、健身、洗车、餐饮等许多服务性消费领域,每年都会接到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而反映的问题则大多为消费者花钱办了卡后,消费场所突然关停,或经营者变更,从而导致消费者原办的消费卡使用困难。

宁波市消保委2010年曾就预付式消费做过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调查的消费者中,有85.6%的消费者采用过预付式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其中20.6%的消费者对这种消费方式持满意态度,60.8%的消费者认为基本满意,还有18.6%的消费者曾经遭遇过因商家关门或变更经营者,卡(券)无法使用导致损失的情况。

预付式消费的五大问题

据业内人士介绍,预付式消费起源于欧美。该模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旧金山海湾地区推出的旅游服务。消费者在某店存入一笔旅游费用,每消费一次就扣一次钱。与国内不同的是,这些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介入,所以该模式在国外自诞生起就具备了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对这种消费模式也有相应的规范。

在我国,预付式消费大多实行会员制。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针对会员制消费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是,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因各种原因被废止。

立法上的缺位,导致监管漏洞无法从源头上堵住。现在,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规范预付费,由此导致两方面的窘境:一方面,准入门槛低,大店小店、大公司小公司都能发卡,发展大批会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因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及面很广的预付式消费几乎陷入无人监管的盲区。

“预付式消费在普及的同时广受诟病,有效监管法规和方式的缺位,以及相关经营者准入门槛过低应是主因。”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2011年5月,浙江省德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针对当前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组织了一次消费调查。调查认为,目前实施预付式消费经营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

实施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准入门槛低。从目前登记注册情况看,对预付式经营模式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准入门槛低,谁都可以进行预付式经营模式。因此,给预付式经营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造成预付式经营行业良莠不齐的局面。

经营者没有规范的预付式经营合同。消费者参加预付式消费时,在和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处在被动地位,往往签订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如加入预付式消费,付款后无论什么原因都无法退款等。

由于预付式经营模式准入门槛低,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有些人以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参加预付式消费,收款后关门跑了,名为预付式消费,实为诈骗。但因数额不大,消费者怕麻烦,也无从查找经营者,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经营者实施预付式经营后,由于经营不善而关门或转让他人,消费者找不到人,继任者又不认可,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预付卡(券)。

服务质量下降。有一些规模较大的预付式消费经营户,由于预付式消费优惠较大,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然而服务跟不上,设备投入少,造成服务质量明显下降。

为预付式消费上“笼套”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对此类消费方式有没有较好的约束管理办法?法律人士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预付式消费法规,对实行预付费的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多项举措规范这个行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曾经遭受预付式消费卡“卡”过的杭州市民陈先生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由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式消费实行综合监管。“应对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备案后由相关部门实行全程监管,检查其消费合同签订情况、消费过程的合同执行情况以及消费者满意度的反馈情况。如果商家违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有关律师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发放消费卡的单位的发行资质、发行额度进行严格限制,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保证金制度,要求发卡经营者存入一定保证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问题,无法兑现消费时,由监管部门用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赔偿。

面对愈演愈烈的预付费纠纷,我省德清、义乌各地也在探索相应的规范办法。

德清县武康镇小陆美容厅是德清“预付式消费诚信联盟”首批会员单位之一,负责人陆建芳将“预付式消费诚信联盟成员单位”的牌匾挂在门店的醒目位置。陆建芳说,她从事美容美发多年,这块牌匾就是自己美容店的金字招牌。“消费者只要一看我的牌匾,就知道我们店是靠得牢的,这比打什么广告都管用。”

据悉,德清县美容美发、健身、洗浴等12家单位于2011年3月成立“预付式消费诚信联盟”,联盟成员单位的资产、个人银行资信证明、政法部门(或监察、党纪部门)不良记录、消费维权(侵权)等各类诚信状况组成信用分数。

信用分数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出现资金流问题、投诉问题,就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被扣至低于最低分数,先行警示商家,整改不到位的,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直至开除出诚信联盟。

与此同时,德清县工商局还制定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健身、美容、洗浴等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维权长效机制。截至2011年5月15日,该县首批12家预付式消费诚信联盟成员单位已经开始启用该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共与消费者签订示范合同2000余份。

2011年5月13日,在义乌市工商局、义乌市消保委的推动下,义乌市美容美发保健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6家知名企业签订《预付消费卡发售自律公约》。

根据公约,经营者须向义乌市美容美发保健行业协会缴纳8万元的售卡保证金,并提供一家担保单位和50万元的消费卡保额,如经营者因故中止经营,对消费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退款、赔偿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业协会可自动启用保证金及督促担保单位向消费者退赔、减损。

这些企业是互相担保的,如果其中一家店不经营了,消费者可以拿着消费卡去为它担保的美发店消费。消费卡担保的总金额是50万元。

“这就等于帮助消费者为预付式消费购买了‘保险’,而这份自律公约,就是‘保单’。”义乌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份“保单”,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类似的探索,在全国也是领先的”。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预付式消费涉及的行业较多,涉及的主管部门也不少,管理难度大。针对这种现状,完善相关法律是解决之本。但法律的健全需要时间,在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最好能先出台地方性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预付式消费乱象加以治理和制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如今,从发卡机构到购卡者,从购卡者到黄牛,最后再从黄牛回到发卡机构,商通卡的流通已形成一条循环往复的利益链。

而同时,2011年初,国内知名健身品牌青鸟健身数家门店的关店风波所引发的预付费卡持有风险,也达到一定高点。

纷繁的预付费行业,究竟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乱象。

监管乏力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对《凤凰周刊》记者介绍,早在1998年,央行和工商总局曾共同出台过一部《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单位的准入与审批报备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对设施与资金门槛设定过高,致使很多商家无法达到条件。但是,这些商家恰是因为本身实力不够才准备发卡筹钱的,所以最后大家便绕过审批程序,纷纷自行发卡。面对如此状况,《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却并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而《民法通则》、《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也只能用于解决消费纠纷,无力作用于监管,故只能听任发卡之势弥漫泛滥。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在我看来,显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制度。我认为目前在监管方面,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应该是行业自律。”吴冬表示。

对此,《凤凰周刊》记者采访了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知,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从2009年开始,受当地工商部门委托,倡导实施了企业保证金制度,呼吁协会内会员企业交纳保证金,由协会存入银行、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参保会员企业出现经营问题后,对消费者的理赔。

“保证金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参与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参与企业寥寥,中小企业不愿加入,参与的都是基本不会发生问题的知名企业,这使得到目前为止,保证金存在银行,还一分未动过。”该负责人坦言。

与上海情况类似,针对商户自行发卡的监管问题,近年来各地也都纷纷成立过行业联保组织,或实施保证金制度,或签署联保承诺书,但大都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北京锐丽100健身俱乐部总经理唐东翔对《凤凰周刊》记者表示:“针对自行发卡的商户,保证金制度并不太可行,在缺乏相对应的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行业自律无从谈起,行业的准入无序以及经营不规范本身便制约着行业的发展。”

据唐东翔介绍,与美发行业不同,健身行业定位很模糊,最早被算做娱乐产业,后来也有人认为它是体育文化产业,这使得到目前为止,健身行业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协会,更缺乏相应的监管力量。

据了解,各类健身俱乐部目前基本上隶属于中国健美协会,但健美协会负责的只是健美普及与竞赛组织,并不涉及健身行业的经营管理。除了健美协会,根据《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各地体育局也会对健身俱乐部进行管理,但基本上只负责对带游泳池的健身俱乐部进行安全管理,并不负责经营指导。对经营进行管理,属于各地工商局的责权范围,但是由于健身行业的定位不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传统监管模式对其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徐州市健美协会会长、健美丽人俱乐部董事长姚志鸿认为:“行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怎么样把市场规范好,形成合理的监管机制。没有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这是目前在监管方面最大的漏洞。”

行业乱象

监管上的乏力直接导致了预付费行业引人注目的行业乱象。

对自行发卡的商户而言,由于发卡资质没有准入限制,给众多新人行的从业者提供了一条捷径,于是许多商户在开店之初甚至未开店前便通过恶性压价方式进行价格战、疯狂发卡,以期快速获得回笼资金,却没有更多地考虑到后续服务以及可能造成的现金链条的脆弱紧绷。

“比如开一家健身俱乐部,可能需要2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但有的人只投入30、50万元,然后靠着低价卖卡,吸引了好多会员就把店开起来了。但是,他没有想到健身俱乐部有区域性的限制,一下子把可开发资源都开发尽了,貌似赚了个盆满钵满,但再也没有新的客源了'后续投入的成本一加上,他可能资金链条便会断裂,难以为继,最后只好倒闭关门,而那些之前办卡的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伤害。”唐东翔解释道。

中体倍力技术总监张宏盛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在二三线城市,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甚至不顾实力,随意发放三年、五年、十年甚至号称可以终身使用的预付费会员卡,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行业准入标准与发卡审核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更规范的监管措施。”

但在缺乏精确打击的情况下,应对的手段只能是野蛮轰炸。2002年前后,针对代币卡、消费卡券泛滥等问题,上海曾经对预付费市场进行过一轮地毯式的清理,基本取消了大型卖场、美容院与健身房等消费场所自发的预付费会员卡,只保留了索迪斯万通卡、雅高e卡以及公交卡等第三方支付与依靠政府信用发行的预付费卡。然而,如此劳师动众的清理并没有有效扭转预付费市场的乱局。虽然一时风平浪静,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趁此时机制订推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雷声虽震,却没能燃起燎原星火,反倒让世界沉默了许多。吴冬介绍:“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央行对金融的管理很多都转移到了银监会,央行作为主要负责货币发行的机构,不适合再去管理预付费卡了,而银监会是主要负责银行金融业监管的机构,对预付费的监管并不在其责权范围内,故整个预付费的监管,放松了很多。”

于是,在2002年自行发卡商户备受打击,而实力强大的发卡机构却在躲过了暴风骤雨后,开始卷土重来,收复失地,并迎来了一个较快速发展的时期。据零点调查较早前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预付费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另据有关媒体报道,2010年相关数据可能逼近万亿元大关。

第三方搅局

与自行发卡行业出现的芜杂混乱不同,第三方支付预付费行业所呈现的则是一种“类金融”的发展走向。

吴冬认为:“商户自发的消费卡和第三方支付发行的预付费卡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指向消费,后者则是指向决算和支付。”

最早,资和信的商通卡是一款为解决单位团体的员工福利与商务馈赠所发行的可在商业与服务业使用的储值消费卡,索迪斯万通进入中国时,其所发行的索迪斯万通卡也只是为了解决公司员工的就餐服务问题。彼时,诸如此类的预付费卡还都没有大规模通行,其性质也局限在预付消费的范畴。

然而,近年来,其性质却发生了改变。有媒体报道,在资和信办理的VIP实名制商通卡,已经没有了预存金额上限,而且可以进行普通商通卡向VIP卡的余额转账,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越了小额支付的范畴,其功能已几乎等同于银行的借记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曾有发卡机构内部人士坦言,预付费卡的生存土壤在于内地的“送礼文化”。然而,“送礼文化”也是洗钱、行贿、避税以及套现等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在这样的土壤中,缺乏监管的第三方发行的“类金融”的预付费卡,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与第三方发行的预付费卡类似,依靠政府信用发行的预付费卡,也具有着“准货币”的性质。依靠政府资源发行的预付费卡所涉及的大都是垄断行业,如公共交通、通信、资源、铁路、电力等。如今,公共交通的一卡通,流通范围已从交通扩展到餐饮、娱乐等领域。有关报道显示,公交卡目前已经成为占有市场份额及资金量最大的预付卡卡种。

对此,雅高e卡的相关负责人颇显无奈:“公交一卡通对整个行业冲击都很大,我们只有做好自己。”

“对于一卡通的发行,市场蛋糕就这么大……”另一家第三方发卡机构负责人则在采访中对《凤凰周刊》记者欲言又止。

背靠政府信用的垄断发行,自然让此类预付费卡在金融安全方面优于第三方发行的预付费产品。然而,在卡费支付、沉淀资金管理与信息透明化方面,公交卡等预付费卡去口为人诟病更甚。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林斯微曾以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过高为由将北京市一卡通公司告上法庭。这引发了众人对公交卡、加油卡等卡种卡费收取退换标准与资金去向的关注与质疑,然而,到目前为止,除了山东威海早在2004年便已经开始停收公交卡押金,其他地方并无具体举措,收费标准与信息透明依然是待解的问题。

“一卡通的沉淀资金,来源于消费者,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该用于日常的运营,而应该用作公共建设,如让老年人免费乘坐、促进残疾人乘坐设施建设等,并且这方面的信息应该透明公开。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公交卡等预付费卡目前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吴冬表示。

立法尝试

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在2004-2009年间,中国内地的电子支付交易增长状况仅次于美国,排在全球第二位。与此同时,预付费行业的相关立法监管却始终不甚理想。

2005年10月,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然而该规定却并没有大量涉及对自行发卡商户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同年,央行公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为第三方支付设立准入制度,但是该办法由于争议较大以及漏洞较多,延宕数年,直到2010年才正式出台。在这一段时问,尤其是2005年至2009年这段时间中,第三方支付以及对预付费的监管始终没有进展。从2009年开始,情况略有好转,该年4月份,央行开始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报备,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会也在京召开。转年6月,央行终于对外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设下了标准。

有发卡机构负责人对《凤凰周刊》记者表示:“媒体认为这回是一轮重新洗牌,但我们企业对此是持欢迎态度的,这对市场是一种规范。”

据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显示,此次央行对发卡机构进行了准入限制,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杜绝了“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要求“实名制”发卡,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开具预付款发票,同时,为让条款顺利推行以及现有机构平稳过渡,央行也给了现有发行机构一年的过渡期限。

雅高e卡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整个环境还比较混沌,《办法》出来之后,会有比较大的整顿,半年之后,过渡期结束,一切会见分晓。”

此前亦曾有内地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国家对预付费资金开始监管,许多发卡机构的前途会令人堪忧。

在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整顿之后,预付费行业的整治逐渐延伸到了自行发卡的商户头上。2010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征集意见的同时,也分别召集市内健身、美容、洗车等预付费相关行业的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听取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着重对合同标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责权利范围。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局限,在预付费监管方面,并没有太多的亮点。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86-2

一、公务卡制度建设的总体构想

坚持公共财政改革的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和电子转移支付制度为媒介,实现预算单位使用银行卡支付旅行费用,差旅费,招待费和其他日常支出和零星采购支出;银行卡付款信息进入金融领域的动态监测系统的管理,以减少单位的现金支出,完善现代国库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测。

制度基础:是公务卡的消费支付及资金清算,信息传送等运作建立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础上,不能将资金提前转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即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到收款人之前,必须保留在国库之中,这也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和核心内容,实施范围:明确为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监控要求:是强调必须满足财政动态监控需要,所有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必须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二、公务卡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公务卡制度改革要以为预算单位强化服务和加强金融监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施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使用方便:方便预算单位支付结算,以银行卡和电子转账系统的为媒体,减少传统的以现金方式结算的繁琐管理和使用环节,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2.操作规范: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操作,即统一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统一银联信用卡管理使用办法,统一预算单位与开证银行的协议服务文本、统一单位财务管理方法和统一公务卡管理平台。

3.信息透明:公务卡查询、报帐、还款需要经过国家统一的公务卡管理平台进行,提高公共支出的透明度。

4.强有力的监控:公务卡所显示的的公务支出信息,经开卡银行的支持系统全部输入给政府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现公务支出的动态监控。

三、公务卡制度建设目标与实施

按照省级公务卡改革的总体要求,市一级应该推行公务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改革。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年,市本级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展试点;第二年,市本级所有单位全面实施改革,所有具备条件的(县)区均应实施改革试点;第三年,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均应实施改革试点,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

四、公务卡制度主要内容及流程

根据公务卡改革相关政策,结合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模式及调研情况,设计市本级公务卡使用及报销还款流程如下:

1.公务卡的模式选择

基于国家财政部要求对公共资金的进行动态监测和全过程监督,以及我市财政部门与各银行有完善的集中支付和信息输入反馈系统,及我市大部分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预算单位大都建立了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且我们已基本建立了管理政府公务支出信息的公务卡管理平台系统,实现了与银行系统的对接,公务卡显示的的公务支出信息可以实时由开卡银行传递到公务卡管理平台,保证了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因此,我市的公务卡改革更适合个人卡零余额模式。

2.公务卡的性质

公务卡可以用于公共消费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其实质是指定用于公共消费支出的个人信贷卡,由个人保管卡和设置密码,法律责任应持卡人负责。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共事务的支付结算,也可以用于个人业务的支付结算,但是不能办理财务报销业务,预算单位不负担由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产生的责任。公务卡制度的建立对公共消费支出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减少非法假发票的发生,还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3.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办理对象:一是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遇单位工作人员调出,离职,退休等原因,应办理终止其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将相关变动信息重新维护到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三是长期聘用人员等确有公务消费,是否办理公务卡,由单位根据其财务管理规定决定。

办理方式: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导入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卡种选择:公务卡统一使用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信用额度的设定和免息期透支额度:市本级公务卡拟采用贷记卡(信用卡)形式,具有透支功能,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刷卡消费。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在此范围内,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为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应不少于2万元。

免息期:公务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先透支后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由于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根据市本级实际情况及银行对于信用卡免息期的相关规定,市本级拟设置20—56日的免息还款期。

银行选择

为还款和清算的及时性和便捷性,原则上将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的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作为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对账管理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如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公务卡支付管理

可消费的资金范围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市本级对于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确定为:实行了公务卡改革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减少现金使用。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有关支出是否改为公务卡结算,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消费的凭证要求:持卡人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进行公务消费刷卡支付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如持卡人所在单位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信用额度的管理: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

提现管理: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财务报销流程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单位财务人员通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对于经批准后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人员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还款明细表,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发卡行根据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还款明细表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还款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为减轻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工作量,市本级将采用批量还款方式,即一张支票可同时向多张公务卡还款。即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发卡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内部过渡性账户,再由发卡行根据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2.还款时间要求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3.监控要求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反馈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4.报销原则

按现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报销,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避免出现罚息和对个人资信的影响。

5.退货处理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公务卡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一种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推行公务卡制度,无论对提高财政财务支出透明度、促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还是对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推进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使用公务卡结算可以加强预算单位公务支出流程与数据的管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使用全过程的监控,使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有效地克服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种种弊端。这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增加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加强财政支出监管,实现预算数据统计的完整化,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管理控制

财政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公务卡对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监控,从而堵塞管理漏洞。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公务卡软件系统,直接查询公务消费明细信息,并与发票及刷卡凭证进行核对审核,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报销等行为,对于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公务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带动其他社会人员使用银行卡,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用卡环境的建设,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同时也密切了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关系,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拓展其他金融业务的空间。据有关机构对全球50个银行卡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银行卡支付在一个国家消费总支付中的比重每增加10%,可带动国家GDP增长0.5%。因此,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对税收的征缴和监管

通过对公务卡各项电子交易信息的准确记录,形成个人和商户的交易档案,有利于促进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和监管,防范偷税漏税行为。

公务卡结算对预算单位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简化了财务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使用公务卡结算,工作人员事前不用向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直接用自己的公务卡进行各项公务支出的结算,事后凭相应的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公务卡结算将公务支出由原先的预借款、报销两道程序,变为报销一道程序。财务部门通过电子划拨,或将还款单汇总后交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个人公务卡上。这种结算方式简化了财务手续,方便了各项公务的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减少了现金支付,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公务卡最显著的作用是取代了部分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大量的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直接进行结算而不需要使用现金进行结算,这就大大减少了财务部门的现金结算业务量。财务人员也不用常去银行提取现金或者购买支票,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三)强化了财务监督,提高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公务卡结算方式可以有效克服现金支付行为透明度差、违规问题多、财务监督难度大等弊端,每笔支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可以对公务消费的发票、POS机签购单和消费清单等资料进行核对,加强了财务监督,提高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公务卡结算以前,为了应付日常支出,财务部门一般要储备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另外,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公务时,一般都会先从单位借款,办理完毕后才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还款等,这些情形的存在占用了单位大量的资金,影响了各项经费的使用。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大部分公务支出可直接通过公务卡透支进行结算,单位不用再储备大量的现金,个人办理公务时也不需要到财务部门进行借款,可以有效地压缩单位的资金占用,从而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提高了财务结算效率

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卡实现了公务消费的即时结算,克服了支票、电汇等结算方式结算程序复杂、结算速度较慢、结算成本较高等弊端,加快了资金结算速度,降低了结算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在授信额度和免息期内工作人员可多次进行公务消费和支付结算,然后集中起来到财务部门进行一次报销和汇总还款,减少了财务部门的重复工作,提高了结算效率。

(六)保持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上的“两个不变”

实行公务卡结算,并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

公务卡在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卡改革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在推广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预算单位认识不到位,公务卡申领率、使用率不高

受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支付方式影响,部分预算单位对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及改革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认识不够,参与积极性不高。各地在实施方案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必须办理公务卡,大部分采取的是“建议单位职工开设公务卡”或“原则上都要办理”或“自愿办理”的态度,因此形成了预算单位公务卡申领率较低的局面。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对“公务消费满足刷卡条件的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才予以报销”这一规定执行力度不够,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有些职工即使办理了公务卡也不及时开通,有些职工不习惯刷卡,依旧喜欢使用现金支付,这些现象都导致大量的公务卡处于睡眠状态,公务卡使用率总体不高。

(二)公务卡受理环境滞后,制约了公务卡的应用

目前,我国公务卡受理环境还不完善,制约了公务卡的推广应用。银行POS机具布放数量不足,范围有限,分布不均衡,主要分布在酒店宾馆、商场和超市等第三产业,在提供政务服务和城市公共事业服务的地点设置较少,一些普通的公务消费如购买火车票、汽

车票、车辆加油、维修、酒店等很多都不能刷卡,给公务人员用卡带来不便。许多商户因为手续费问题拒绝布设POS机;有些商户即使具备刷卡条件,受利益趋使,以少许让利来动员办事人员不要刷卡,改付现金,或干脆签单转账结算。

(三)公务卡结算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配套

公务卡结算是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授权支付方式进行的。目前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资金额度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月拨付。由于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定额偏低。按月拨付后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可用金额也较低,而基本账户又不能进行公务卡结算。因此预算单位在年初授权支付额度较少或年末授权支付额度不多时,就会出现公务活动刷卡消费后,财务部门因授权额度不够而无法进行公务卡支付结算,财务人员只能从基本账户提取现金后支付给公务卡持卡人,让其自行还款。另外,由于目前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部分专项经费支出均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这些经费支出中涉及公务消费的部分也无法通过公务卡结算,这些制度上的不配套,违背了公务卡改革的初衷,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又出现“真空地带”,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管,影响了预算单位公务卡的使用。

(四)公务卡改革推动措施不到位

因为公务卡推广中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部分预算单位持卡人不会用、不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甚至拒绝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各项服务措施不能及时跟进与优化,财务人员除了要在公务卡软件系统中进行授权支付操作外,还要将纸质授权支付凭证传递给银行,致使公务卡还款程序复杂;公务卡软件系统运行不稳定,消费信息反馈滞后等现象都影响了工作效率。给公务卡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五)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部分预算单位尚未根据公务卡制度改革。制定出符合本单位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银行尚未根据公务卡消费、还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关的制度,致使公务卡使用缺乏制度制约。

促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纪委、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银联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各部门要站在打造廉洁、阳光、高效政府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形成多部门分工协作、高效运作的协调机制,解决公务卡推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公务卡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务卡改革的宣传力度。对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义,公务卡改革对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财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防治腐败等方面进行积极宣传。并就公务卡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卡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何做好风险防范等知识进行培训,促使公务人员学会用卡、必须用卡,全面提高公务卡申领率与使用率。

(三)加大监督考核,促进公务卡规范有效运行

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通报公务卡使用运行情况和银行服务情况,积极协调各部门及时解决公务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公务卡考核机制,对公务卡申办、使用、消费及不良率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公务卡支出实行审批把关;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强调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人员在公务消费时符合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这一规定;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必须安装使用POS机,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进一步完善公务卡软件系统,为公务卡的顺利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四)创新服务,加快公务卡受理环境建设

用卡环境的不理想,直接影响公务卡的推广应用。人民银行应督促各银行和银联公司加快公务卡受理环境建设步伐,加大POS机具的布放力度,尤其在公务消费较多的商场、酒店、火车站、加油站和公共事业服务机构等场所布放POS机,为公务卡的使用创造条件。各银行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务卡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公务卡业务知识及操作程序,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为用卡单位服务;创新公务卡营销手段,制定相关激励措施,提高预算单位公务人员用卡积极性,提高刷卡率。建议能否考虑由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协商,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对受理公务卡的定点商户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提高商户刷卡的积极性。

(五)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公务卡改革

预算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务卡改革工作,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公务卡改革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务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加强制度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抓细管,对有公务支出的工作人员必须人手一卡,严把财务审核关,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选定公务支出(包括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时,应将具备受理公务卡作为必需条件,督促商户安装POS机,积极引导商户受理公务卡和改进服务。

(六)加强公务卡应用的制度建设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意见》指出,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意见》明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指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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