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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会方案范文

新闻会方案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篇

(略)

二、工作小组:

组长:1名

副组长:3名

组员:由弘辉营销策划部、办公室、卓越弘辉品牌服务小组构成

三、活动推介

9月2日,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完善、通过活动方案,明确各人员分工及整体进程。

9月2-14日,按各分工分头准备,由相关负责人督促检查。

9月14日,召开临战前检查,协调会,发现问题,即使解决。

9月16日上午,再度仔细检查一次,重点是检查流程工作。

9月17日上午8:00,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状态,迎接会议代表。

9月17日上午12:10,活动结束后,撤离现场,将贵重物品、小件物品、易损物品归类,返回办公室。

四、主要分工:

1、组长:

(1)全面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督促,工作总结。

(2)衔接,协调各方面工作。

2、副组长a

(1)具体负责会工作,人、财、物准备工作。

(2)检查工作进度,完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

(3)负责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的内容安排、设计及

制作并运送到现场,组织发放。

(4)负责礼品的准备并运送到现场,组织发放。

(5)负责影像资料的准备,指定专人安放,调试。

(6)负责新闻记者的邀请、联系、接待。

(6)负责安排活动进程中的辅助工作和协调工作。

(7)负责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

3、副组长b

(1)协调解决活动进程中和之后的车辆,搬运。

(2)帮助、协调活动进程中涉及的行政事务问题。

(3)负责领导的邀请和联系、接待。

(4)负责请柬、签到簿、绶带、嘉宾胸花等物料的准备。

(5)负责利益小姐培训及现场安排。

4、副组长c

(1)具体分管会议流程,会议现场指挥,控制现场局面。

(2)负责安排、指挥活动期间售楼人员及销售公关人员的工作,统一调派。

(3)负责业主的邀请、联系和接待。

(4)负责现场现场桌椅、签到台、讲台布置及场外布置。

五、物料准备

1、展板2块(售楼处门口)

2、指示牌2块(大门口一块、现场一块)

3、花篮8个

4、请柬50张

5、现场横幅1条(长江之家业主首届物业知识培训会暨新闻会)

6、嘉宾胸花30只

7、礼仪小姐4名(湘江路口两名、售楼处门口两名)

8、绶带8条(弘辉地产、长江之家)

9、签到簿、礼品、礼品袋、红包准备。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2篇

举办彝县成立二十周年暨第二届中国**核桃文化节新闻会方案 今年11月1日,是漾濞彝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的喜庆日子,这是全县10万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届时,第二届中国漾濞核桃文化节也将隆重举行。为了充分展现漾濞彝族自治县成立20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大力弘扬核桃文化,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10月份将在昆明举行建县二十年暨第二届中国漾濞核桃文化节为主题的新闻会。为确保新闻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办单位 新闻会由中国共产党漾濞彝族自治县委员会、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邀请省州委外宣办、省州政府新闻办参加策划、主持和协办。 二、主题 展示自治县二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弘扬核桃文化,塑造漾濞新形象。 三、地点、时间 1、地点:昆明市中心。 2、时间:2005年10月10日—15日期间选定一天。 四、邀请媒体及有关领导 1、新闻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主流媒体驻昆记者、新华社云南分社、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画报、春城晚报、滇池晨报、民族时报、昆明日报、云南信息报、云南经济日报、云南科技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昆明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香港文汇报云南专递、大理日报、大理电视台、云南日报大理记者站等20多家媒体近40多名记者。 2、有关领导:省委宣传部晏友琼部长、省委外宣办(新闻办)主任及其他领导、大理州委宣传部黄永华部长、州外宣办杨子东副主任等。 五、县内参会人员 茶忠旺、张郭宏、梅汉光、祁焕然、代罗新、李华荣、蔡云辉、杨凤鹏、杨占华、赵建钧、汪一民、钊志东等。 六、相关材料准备 1、主持词 2、一个致辞(县基本情况介绍,县委书记) 3、一个讲话(新闻信息,县长) 4、新闻报道基准稿(附20年来建设成就,“三篇文章”、民族历史文化和招商引资等)20篇以上,供参会记者作为新闻素材使用。 6、宣传画册:《中国核桃之乡漾濞》。 七、会议议程 1、省州外宣办领导主持会议。 2、州委常委、宣传部长黄永华讲话。 3、漾濞县委书记致辞。 4、漾濞县人民政府县长信息。 5、记者提问,参会领导答记者问。 八、会场布置 1、出席领导席签(主席台部分)、鲜花。 2、会会标:主席台背景用一幅展示漾濞标志和生态环境的风光画面,集核桃生态园、县城、蓝天、会议主题字、主办单位落款的大型喷绘画来设计制作。 3、会议厅内:制作和悬挂6幅展示漾濞核桃丰收、旅游风光、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摄影作品。 九、工作保障 1、筹备领导组: 组 长:代罗新 副组长:杨凤鹏、汪一民。 成 员:赵建钧、杨占华、郎跃军、钊志东、左学政、苏丽芬、杜国彪。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汪一民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相关材料的准备,由县外宣办负责统筹定稿,抽专人配合完成。 3、抽调县内3名礼仪小姐和2名工作人员上昆参加会议服务。 4、会上及驻昆宴请所用饮品,由县核桃有限公司和县雪山清工贸公司提供赞助。 5、准备给邀请参加新闻会的记者和领导误工费每人400元。 6、请州新闻办帮助向省新闻办协调举办这次新闻会的有关事宜。 十、会前宣传氛围的宣染 1、邀请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春城晚报三家媒体记者为我县新闻会前期作信息预告,采写3—5篇新闻报道。 2、县新闻单位(县电视台、漾濞时讯)要找角度、出亮点、精心组织,分别作好专题新闻宣传报道,并加大在大理电视台、大理日报上的新闻报道力度。 十一、所需经费(5万元) (一)会租房、环境布置1.5万元; (二)向邀请领导、记者发误工费,按50人计算,每人400元,共2万元; (三)制作会标(喷绘),摄影作品画、发邀请书等材料费用0.5万元; (四)邀请参加会议的省州领导和县参会人员住昆食宿费1万元;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3篇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央确定的、今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2015年5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施行,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5月1日~31日,二中院适用立案登记制,一审立案窗口累计接待当事人2000余人次,共登记立案237件,同比增长3.2倍。其中,现场登记立案190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47件,针对起诉材料不完备、诉状不规范等情况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告知书》38份,出具不予立案裁定15件。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二中院立案窗口工作呈现“四多”特点。同时,立案登记工作中发现部分起诉人存在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有误,或诉讼准备不足,造成立案困难等情况。为确保立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该院采取了组织全员培训、准确适用法律、强化便民服务、强化立案监督、加强调研力度、防范虚假恶意诉讼等多项工作举措,严格依法立案。

(王要勤)

毒海沉浮15年四进四出戒毒所

2015年2月15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石桥头派出所在管辖街道一出租房屋内,民警抓获了2名吸毒人员。其中,一人是37岁的陈某。民警对陈某信息查询发现,拥有I5年吸毒史的陈某从2000年开始吸食海洛因。在2001~ 2008年期间,陈某四进四出戒毒所。

陈某的妻子得知陈某又因吸毒被抓时,她赶到派出所对办案民警说:“这绝对不可能的,我经常拿测试纸给陈某尿检,均显示陈某未吸毒。”

看到妻子,陈某道出了实情,称几次强制戒毒后,他都想好好生活,不成想工作难找,因而吸食了冰毒不可自拔。为了让家人觉得自己已成功戒毒,他让妻子监督自己,不定期拿尿检板让妻子为自己检测。然而,陈某给妻子购买的是单项吗啡检测板。单项吗啡检测板检测出的是有无吸食海洛因,而无法检测出冰毒。目前,陈某再次被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

(潘凌 谷秋军 孔梦肖)

点评: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幸福,请远离毒品。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搭建民警学法五大平台

为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搭建民警学法五大平台,让民警有更多的学法机会。

一是搭建微信学法平台。监狱鼓励号召全体民警职工关注“法治内蒙古”等普法类公众微信号,及时掌握新颁布的新法新规动态,并通过涉法案例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搭建内网学法平台。监狱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将与监狱民警执法等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互联网下载并上传到内网的“法律法规”栏目,供民警职工学习。

三是搭建互联网学法平台。监狱民警职工在民警办公室配置了内外网电脑,民警可通过外网电脑在互联网上自主学法。

四是搭建报刊杂志学法平台。监狱为各科室、监区普遍订阅了法制类报刊杂志,民警职工可通过在法制类报刊杂志的案例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深入学法。

五是搭建法制讲座学法平台。监狱通过外聘专家教授以及内聘教员的方式,为民警职丁举办专题法制讲座。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4篇

新闻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新闻法的最终目的是在保护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的同时,平衡社会其他重要价值。广义的新闻法(大众传播法)的实质内容应当包括宪法、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各种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法,信息自由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诽谤与隐私法。这些法律关系中,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可如包括在言论自由中)是最根本的保护新闻自由的规范,其他法律法规则绝大部分是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只有少数(如信息自由法)是规定政府义务、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出台新闻法,但新闻法的很多内容已通过其他法律进行了规定:

关于采访权。采访权本身就是一种知情权,记者在以普通公民为采访对象时,公民有权拒绝采访;但有一些政府的信息是必须让公众知晓的,记者去采访,政府必须提供信息,不能拒绝。已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义务。

关于偷拍偷录。偷拍偷录本身要受到严格控制。根据200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其限制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批评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的主要功能之一。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媒介了解社会情况,可以检验自己的政策,但媒体不能替代政府或充当司法中的判官。若有人利用权势对媒体的监督进行打压,媒体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特殊规定解决;如果这种打压达到了违背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程度,目前媒体和记者也有足够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新闻自由的最大障碍在哪里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常触犯一些公众人物和权力者的利益。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无需“实际恶意”就可以构成诽谤,这样的立法是不合理的。对批评公众人物的权利特殊保护,是各国通行的立法准则。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民法进行规定。

关于媒体对消息来源免于司法作证的权利问题,争议颇多。在美国,是否应当有这种权利,联邦法律系统和各州法律系统就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如果我们国家要规定相关内容,也只能像美国一样,通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规定。这样可以通过回避意识形态问题的争论来规避政治风险,从而实际、具体地强化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新闻自由最大的障碍并不是拒绝采访、记者被打等问题。这些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我国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记者享有普通公民都有的人身权利,不需要特别保护。新闻自由的真正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不明(或者说不合理)、新闻审查与新闻出版(包括广播电视)垄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规范了秘密与公开信息的界限,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明确的是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批评政府、反对政府,这样的问题,牵涉国家性质与国家体制,不可能靠新闻法解决。至于是否取消新闻的事前审查和新闻出版的国家垄断,以实现新闻出版的自由化和民间化,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也是新闻法难以完成的使命。

对侵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公民言论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延伸。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很简单,后来发生的一些著名案件及法官的判例不断地推动言论自由,例如――

埃布拉姆斯诉美国案。埃布拉姆斯喜欢列宁思想,一战时他反对美国参战, 印了传单四处发放,鼓动大家不要参军去镇压布尔什维克,受到美国政府。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判断言论是否受保护的标准,需要考虑“某一用语在其当时环境和情况下是否造成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例如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假称“失火了”引起恐慌,这种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最终,最高法院法官以9:0判埃布拉姆斯入狱6个月。

安妮塔惠特妮诉加州政府案。它确立了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即如果一个言论能给予全面讨论的机会,那么就没有危险能从言论中流出来。政府指控安妮塔惠特妮教导别人以暴力政府,最高法院法官布兰迪斯却认为,除非有“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否则应当给予言论全面讨论的机会而不是压制。

布兰登堡3K党活动案。上世纪60年代末,正是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之际。一个名叫布兰登堡的白人邀请记者参与3K党集会(3K党成员是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者)。地方法院判布兰登堡有罪,最高法院却认为,不能因为抽象的鼓吹违法行为就判定违法,除非造成的危险是现实而迫切的违法行为。看来,即使是3K党的言论,只要没有违法,也受宪法保护。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焚烧国旗案)。即“星条旗保护你烧它的自由”。约翰逊当众焚烧美国国旗,得克萨斯州政府欲他并罚款。最高法院判定约翰逊无罪:这个国家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而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更是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式的判例,使新闻媒体在批评国家公职人员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

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查铺林斯基诉罕布什尔州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查铺林斯基在街上骂某人“你是受上帝诅咒的骗子”、“法西斯”,最高法院认为骂脏话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需要具体的保障。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然而如果一些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伤害了新闻自由,人们应该怎么办呢?国际上一般的办法是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5篇

目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数据新闻可以说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传统媒体的模式和格局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出现巨大的改变,这是由于大数据时代资料的获取渠道不再取决于传统媒体。处在大数据时代,好像所有的领域都能够和大数据相连,很多的非系统化、毫无关联数据的增加,促使传统媒介的新闻方式遭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大数据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也就是容量大、种类多样、及时性高、获取困难等,在新闻生产过程中获得了业内人士的青睐。数据新闻成为国际媒体工作者,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进行的重大改变。这种新型的新闻生产模式,把冗乱的新闻案件用更加直观、清晰明了的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是广大群众能够通俗易懂的掌握新闻案件的来龙去脉。媒体工作者的工作重心也由过去的抢先新闻转变成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出现的内在关系及造成的影响。

2 数据新闻:大数据时代的必然产物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媒体工作者利用对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分析生产的数据新闻,能够帮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的清楚他们处于的变幻莫测的社会,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可以帮助媒体完成其保障群众利益的根本目标。现阶段,国内外有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数据新闻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但他们对于数据新闻的理解及研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整体而言,我们能够认为数据新闻即立足于数据的获取、整理、挖掘和解读的基础上,选择直观的数据技术来新闻的新型模式,它是国际媒体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开辟的新道路,指引了未来新闻领域的奋斗方向。数据新闻与传统新闻生产模式相较而言有其自身的优势,即数据新闻的要依赖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数据新闻会选择独特的软件来处理信息、数据新闻多数都是以生动沟通的直观方式来新闻以及数据新闻坚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等,这些特点都决定了数据新闻逐渐成为媒体领域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3 数据新闻对新闻生产的影响

3.1数据新闻给传统媒体领域增添了活力

数据新闻跟传统的新闻相较而言,其属于一种全新的新闻播报形式,它在成长的过程中会保留传统新闻播报的有利之处,还会给媒体领域增添活力,如升级了传统新闻播报的模式、处理数据程序及展现形式等。

3.2数据新闻促使新型新闻方式的出现

数据新闻促使预测性和众包调查式新闻方式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数据新闻的发展。由于大数据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数据的研究也会逐渐完善,数据新闻会给传统新闻带来很大的挑战,而预测性新闻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数据新闻的预测性不是个别人的观点,而是在可靠的数据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本质上研究了事件的相连关系,满足预测性新闻真实性的价值定位。众包调查式新闻方式的出现对网络商业团体的成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新闻行业也引进了这种报道方式,众包式的数据新闻能够在未来的新闻行业取得巨大的成就。

3.3数据新闻促使新闻价值的评判标准产生变化

每个新闻的制作都要有自身的价值,它需要符合观众对数据的某方面要求。而传统的新闻价值的评判标准逐渐不能适用于大数据时代数据新闻的評判标准。目前,数据新闻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发掘数据资料背后隐藏的深层想法。数据新闻自身的优势决定了新闻价值标准的变化,使观众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的掌握数据背后隐藏的深层想法。

3.4数据新闻促使新闻职业理念产生变化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学区域内永远追求的目标,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准则,也是新闻一直以来都遵守的原则。在过去的新闻制作过程中,记者想要自己的新闻成为独家的,经常会把自己得到新闻资料的数据进行密封。而在数据新闻的制作过程中,记者无法密封数据信息,每个人都能够随意浏览,且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能够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加强了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6篇

为消息提供者保密:

一项重要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2005年5月31日,美国《名利场》杂志刊文称,曾任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就是当年向《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披露“水门事件”内幕的“神秘线人”。这篇文章是由费尔特的律师撰写的,费尔特亲口告诉了他这个秘密,并通过律师向《名利场》杂志说:“我就是当年被称为‘深喉’的那个人。”当天,《华盛顿邮报》在网站上刊登了伯恩斯坦的一份声明,证实了费尔特的说法。至此,引起无数猜测的美国新闻史上最大的谜团,在事隔30余年后终于真相大白。[1]

当年,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向费尔特承诺为其保密,只有当他离开人世后,他们才会披露他的身份。30多年来,《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一直恪守着当年的诺言,没有向外界透露有关“深喉”身份的片言只语。当事人在有生之年自曝内情,记者自然就没有了再为其保密的义务和必要。《华盛顿邮报》及其记者关于“水门事件”的报道,成为美国新闻界引以为豪的调查性报道的成功个案,也为新闻界树立了遵守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新闻职业道德典范。

与忠于事实、客观公正、独立负责等一样,为消息提供者保密,是西方新闻界甚至是国际新闻界的一条重要的职业道德原则。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1954年制订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三条规定:“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也宣称:“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韩国报人行为准则》(韩国报业伦理委员会1957年制订,1961年修订)要求报人应具有“采访新闻时,对采访对象应尊重,对新闻来源应守密,对提供消息者应加保护”的品格。[2]《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英国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4年通过)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工作者有道义上的责任保护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3]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美国新闻界在各个时期制订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多有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相关规定。早在1868年,美国报人查尔斯・达纳接办《纽约太阳报》,为这家报馆制订了13条规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要求新闻工作者进行自律的“报人守则”。在达纳制订的13条规约中,其中一条就是记者和报纸未经采访对象许可,不得发表该采访对象的访问记。[4]美国记者公会1934年制订的《记者道德律》第一决议第六条规定:“新闻记者应保守秘密,不许在法庭上或在其他司法机关与调查机关之前,说出秘密消息的来源。”[5]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2000年通过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要求职业电子新闻工作者应做到:“对于保密的信息源,应仅在采集或表达重要信息明显地有利于公众利益时或在提供信息者有可能受到伤害时才使用。新闻工作者应履行所有承诺保护秘密信息源。”[6]

在美国,为消息提供者保密不仅仅是一项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它已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新闻工作准则,积淀成一种新闻职业精神,不少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恪守这一准则,即使被科以巨额罚款,甚至被判予藐视法庭罪而遭受监禁也在所不惜。1958年,《纽约先驱论坛报》记者玛丽・托里在一起诽谤诉讼案中,因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判定藐视法庭罪,为捍卫新闻工作者的保密信誉,她情愿离开刚刚出生的婴儿和蹒跚学步的幼子,去服10天的监禁徒刑。[7]1975年,根据线人提出的密报,《纽约时报》记者法尔勃对10年前发生在新泽西州某医院的一桩13位病人离奇死亡疑案进行调查,所写报道刊登在时报第一版显著位置上。当年地方司法机关经过调查未发现可资的罪证,此案遂不了了之。在《纽约时报》刊登了法尔勃的调查报告后,检查官重启这桩死亡疑案。法官裁示法尔勃交出所有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资料,遭到拒绝;《纽约时报》对法尔勃的做法予以支持。法尔勃以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牢,每天缴纳1000美元的罚金;《纽约时报》同时被裁定藐视法庭,每天缴纳5000美元,直到记者交出所有资料之日为止。不久该案审理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记者交不交出采访资料对案件判决已无实质意义,法尔勃才获开释。为此,法尔勃总共坐了40天牢,时报先后交付28.6万罚金。时报实际上为此案所付出的,包括罚金及诉讼费用,总数超过了100万美元。

美国新闻界为什么把为消息提供者保密列为重要的职业道德信条,并且在实践中持之不渝地遵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新闻界认为,信息的自由流通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新闻自由的体现,是媒体在民主社会中行使公共职能的前提。为消息提供者保密,才能实现信息自由、充分地流向公众,满足公众的知晓权,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一观点即使在法官中也不乏赞同者。在“布莱兹伯格案”(1972)中,斯图尔特大法官就指出:记者的与新闻来源保持秘密联系的宪法权利植根于广泛的社会利益――即信息向公众全面的自由的流动。这个根本关系正是宪法保护新闻自由的基础,因为这种保证,“不是为了新闻媒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我们所有人的利益。”[8]

第二,泄密会对试图向媒体提供消息的人产生“激冷效应”,导致媒体信息源尤其是揭丑性信息源的枯竭。在上述的《纽约时报》及其记者法尔勃案中,记者与时报就认为,如果交出采访笔记及录音带等资料,消息来源将被泄露,而消息来源不能保密,将使所有消息来源受到威胁,不敢出头提供重大新闻线索和新闻事实,也不敢自供或指控,使新闻自由及公众知悉权利受到极大的威胁与损害。[9]

第三,不遵守保密诺言而泄露消息来源的记者将被看作是“不可靠的”,这不但会对这些记者及其所服务的媒体的信誉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对其采集和传播新闻的能力产生抑制作用。法尔勃出狱后,写了一本《有人说谎:・X医生的故事》的专书,详细叙述了疑案事件调查与法庭审理的经过。在书中他说:“如果我放弃了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资料,我将毁损了我的职业人格,并丧失了新闻同业的信誉。更重要的,我这种做法,无疑地是公开宣布,时报这份最有声誉的报纸已经不再是任何人可资信赖的对象。”[10]

第四,新闻记者认为他们自己是像律师或医生那样的“职业人员”。按照普通法传统,律师与其当事人、医生与其病人之间,有豁免作证的特权。“有鉴于此,新闻工作人员坚持主张,当他们的作证有悖于他们的职业道德义务或对他们采集新闻的能力产生负面作用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在传票的强迫下不予作证或拒绝出示有关材料的特权。”[11]

为消息提供者保密:

新闻记者的有限特权

在复杂的美国法律体系中,承认新闻记者享有为消息提供者保密而免于被迫作证的特权:

1.宪法第一修正案特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宣告:“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12]尽管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多种多样,但这一规定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保护,却是美国社会的共识。言论自由权引申出记者和媒体的信息采集权,而信息采集权包含着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权利。因此,宪法第一修正案可以视作新闻记者享有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特权保障。

2.联邦普通法(判例法)特权。以普通法为传统的美国,虽然从未承认新闻记者像律师、医生一样享有绝对的作证豁免权,但在不少的具体案件中,联邦法院法官考虑到如果给予新闻记者免于作证的特权,可以鼓励新闻和信息自由流向公众,这样做有益于社会,因而实际上给予了新闻记者这种特权。

3.州法律(庇护法、宪法和普通法)特权。美国不少州都制定有成文的“庇护法”(Shield Law,又译作“盾牌法”),或者法庭命令,确立了新闻记者保护新闻来源的秘密性的特权制度。马里兰州于1898年制定了第一个庇护法,至1998年,美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制定庇护法、州宪法或普通法,对记者的保密特权予以承认。其中,23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制定了庇护法,16个州将特权单纯地作为州宪法或者普通法上的事项,还有10个州在庇护法之外,又采纳了普通法或州宪法特权。没有采纳特权的州只有夏威夷、密西西比、密苏里、犹他和怀俄明州。[13]

不过,不管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特权、联邦普通法特权还是州法律特权,记者的这项特殊权利均属于有限制的特权,而非绝对权利。通常认为,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赋予新闻界一个一般公众不具备的绝对的宪法特权,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新闻记者也不例外。在以下四种情况里,第一修正案提供日益增多的免于被迫透露消息来源和未发表的信息的保护:(1)陪审团或检查官想得到信息的刑事案件(最少的保护);(2)被告想得到信息的刑事案件(稍微多一些的保护);(3)新闻记者是被告的民事案件(较之刑事案件里的稍微多一些的保护);(4)新闻记者不是的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最多的保护)。[14]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法庭强迫记者披露消息来源的情况也不少见。各州的记者特权构架和解释虽有较大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这种特权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特权。总之,新闻记者不存在绝对的披露信息的义务,同时也不存在绝对的不披露的特权,而是对于每一个特定的案件存在着对抗强制性披露信息的限制性特权。

美国司法界认为,记者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特权之所以是有限特权而非绝对特权,是基于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司法公正”即被告应受到公正审判的要求。[15] “公众对每个人的证据有知晓的权利”,这是长久以来存在的一个司法原则,除非是对于律师、医生、牧师、夫妇一方那样享有作证绝对豁免权的人。法院要求所有知道相关事实或信息的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正义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

“布莱兹伯格案”:

新闻记者作证豁免权规则的确立

究竟什么情况下记者享有免于被迫出庭作证、披露消息来源的宪法特权,什么情况下不享有这种特权?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莫衷一是,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的统一规则。直到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案”,记者作证豁免权的普遍规则的基础才建立起来。

“布莱兹伯格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包括三件上诉案的一组案件。布莱兹伯格是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密使》杂志的一名记者,他在作出保密的承诺之后,被允许得知当地的提炼过程及使用情况,并予以报道。州上诉法院大陪审团传唤他出庭作证,他以记者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州庇护法所赋予的免于作证的特权为由,拒绝出庭。上诉法院否决了布莱兹伯格的特权主张,要求他必须出庭作证。另一起案件涉及到马萨诸塞州WTEV电视台记者帕波斯。帕波斯获得主张对白人进行武装斗争的黑豹党的信任,报道了该党的内情。他同样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记者特权,拒绝州最高法院大陪审团的传讯。州最高法院否决了帕波斯关于取消传唤的动议,强调每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纽约时报》西海岸主管考德威尔也报道了黑豹党的活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传讯考德威尔出庭,向大陪审团出示他的笔记、采访录音和其他资料,并要求他协同调查黑豹党人被指控企图谋杀尼克松总统一案。考德威尔争辩,在大陪审团面前披露这些秘密,甚至出庭后缄默不言,也会破坏他与黑豹党中消息来源之间的信任,这将切断来自黑人社区的重要信息,对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利。考德威尔拒绝出庭,并请求取消传票;他被认为是藐视法庭。考德威尔后来上诉到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得到该法院的支持。法庭认为,强迫新闻记者作证,会损害新闻界搜集新闻的能力,这样做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

这些案子最后都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采纳了怀特大法官的意见,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赋予记者享有为新闻来源的犯罪证据保密的特权,要求记者出庭作证并不影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布莱兹伯格等三位记者必须出庭,告知法庭他们所知道的内幕。

在“布莱兹伯格案”中,怀特大法官的意见仅以微弱优势成为多数意见,斯图尔特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得到了其他三位大法官的支持。斯图尔特指出:法庭关于第一修正案的令人不能理解的观点反映了对美国社会中独立的新闻媒体的批判角色的无知;当记者和他的新闻来源都不能依赖保护新闻秘密法来抵御大陪审团的不受限制的传唤权力时,有价值的信息就不会被发表,公开的对话必然会逐步枯竭。为了避免新闻来源的枯竭和对第一修正案的价值的不必要的损害,当记者被要求出庭作证时,政府必须(1)说明存在着可能的理由相信新闻记者掌握着与具体的违法行为有明显关联的信息;(2)证明其所寻求的信息不能通过其他对第一修正案损害较小的渠道获得;(3)证明该信息中包含着令人非信不可的和压倒一切的利益。[16]

斯图尔特大法官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种原则:记者是否享有特权,要根据新闻自由权利与作证义务之间的平衡来判定。在该案中,即使赞同怀特大法官意见的鲍威尔大法官也补充说:记者的特权主张是否正当,应当通过考察新闻自由与所有公民对于刑事犯罪的作证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来判定。在斯图尔特大法官提出上述意见之前,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院在受理考德威尔的上诉时,就提出了一个平衡利益的三步检验法:(1)相关性;(2)缺少可替代的消息来源;(3)强制性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斯图尔特大法官的意见,实际上是对第九巡回法院提出的三步检验法的进一步发挥。

斯图尔特大法官的意见虽然没有能够改变“布莱兹伯格案”的判决,但是在“布莱兹伯格案”之后,许多联邦和州法院在决定是否强迫记者作证时,都适用了他提出的三项检验标准。在“布莱兹伯格案”中,记者作证豁免权的衡量规则被建立起来。因此,该案的判决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案件都与刑事犯罪有关。在确定记者特权的过程中,美国法律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理由要求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记者是否享有特权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中,特别是记者被列为被告的诽谤案中,记者的为消息来源保密的特权很难得到支持甚至是不存在的。在“道宁诉莫宁特出版公司案”(1980)中,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总结到:“将新闻记者关进监牢决不会有益于原告证明其诉讼。所以,我们认为在一个诽谤案件中,如果原告需要根据《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原则证明被告是故意的,而被告拒绝根据法庭的有效命令披露信息,那么就应该假设被告没有信息来源。”[17]记者如果以享有特权为由而拒绝披露信息来源,实质上保证了原告可以证明诽谤成立的要件。在民事案件中,特别是记者是第三方的民事案件,其特权主张就很容易得到支持。在“贝克诉F&F投资公司案”(1973)中,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肯定了第一修正案的记者特权。考弗曼法官指出:“正如鲍威尔大法官在该案(指“布莱兹伯格案”)中提到的,在刑事调查或者民事案件中,如果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超过了记者作证的义务,那么法院必须承认记者不披露秘密新闻来源所具有的公共利益要比强制性披露所具有的私人利益更为重要。”[18]

综上所述,美国新闻界与司法界关于为消息提供者保密问题产生的冲突,是新闻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归根结底是新闻自由权与公正审判权的冲突,而这两种权利分别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第六修正案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冲突的核心在于:新闻记者是否享有免于作证的特权,以及享有这种权利的程度。法律否定了记者作证豁免权的绝对性,只认可这种权利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性特权。美国是号称既尊崇新闻自由又奉行司法公正的国家,试图在这两种权利的冲突中寻求平衡。通过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案,建立了该类案件的权衡原则,即记者免于作证权利的剥夺必须与司法程序中的强迫作证的明显需要相权衡;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律的天平向哪方倾斜,视哪种权利于公共利益更为重要而定。在“布兰兹伯格案”后,法院通常都努力平衡被告的公正审判的需要和新闻记者的保密的需要。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布兰兹伯格案”中所提出、被法院以后普遍采用的三项检验标准,似乎更有利于新闻记者,因为它们是针对司法机关强制记者作证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实际上,除了与严重的刑事案件相关外,包括司法界在内的美国社会,“赞成新闻记者特权的论点似乎在重要性上超过任何反对这一特权的论点。”[19]即便如此,新闻记者向消息提供者作出保密承诺时还需格外慎重,因为他们常常不能自己判定,在什么样的法律环境下,法庭会支持他们的保密特权,或要求他们违背保密的承诺。

注 释:

[1]韩平、朱幸福:《我就是那个“深喉”》,载《文汇报》2005年6月2日第8版。

[2]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250页、264页。

[3]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421页。

[4]黄瑚著:《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45页。

[5]同②,第256页。

[6]同③,第458页。

[7]T.巴顿・卡特等著:《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172页。

[8]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13页。

[9]李子坚著:《纽约时报的风格》,长春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340页。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7篇

不少新闻界的朋友借约稿之名,委婉地提醒我注意人身安全,同时也不忘诚恳地分析网络时代新闻界出现的一些怪现象。一位上海的朋友,在电话中谈到这一事件,不无感慨地说,网络把一些正人君子变成了暴力分子,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少言寡语,可是,在网络上却如此放荡无羁,这充分说明了人性的复杂。谈到网络媒体对司法监督作用的时候,他突然提出了一个问题:假如没有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监督,案件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诚惶诚恐,字斟句酌,与新闻媒体的先入为主、横加指责,形成了强烈反差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已经形成一种趋势,以至于案件发生之后,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非常自然地选择网络信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支持。正是由于网络媒体的介入,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改变以往的做法,在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之前召开新闻会,对外公布有关案情材料。

然而,由于案件尚未侦破,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案情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当司法机关掌握了新的证据,并且重新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的时候,新闻媒体是制作连续性的报道,还是将不同的信息放在一起大做文章,转移公众的视线?一些办案机关的发言人认为言多必失,所以,他们宁可在案件侦破之后,召开记者会,也不愿意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接受记者的采访。当办案机关的发言人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记者采访的时候,记者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

司法机关何时召开新闻会,从表面上来看,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它涉及到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反映了司法机关的法治理念,也折射出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养。

不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害怕记者干扰办案工作,在案件侦破之前始终保持沉默。但也有一些司法机关迎难而上,明知道新闻会的解释不可能改变记者的思维定势,但他们还是愿意进行尝试,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一些地方的宣传部门从善意的角度出发,组织记者采访团,深入看守所,希望记者亲身体验,证明或者查验司法机关对外公布的结果。可是,由于记者采访团的构成受到公众的质疑,结果非但没有揭开事实真相,反而使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案件发生之后,司法机关当然应该在第一时间对外信息。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公布有关信息给破案带来困难,那么,司法机关应该怎么做?其实,西方国家在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时候,已经创制了一条非常成熟的规则:凡是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都可以对外公布,但如果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利害关系人毁灭证据,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保守国家秘密,拒绝对外公布有关信息。换句话说,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应该站在案发现场,直接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并非所有搜集到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对外公布。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可以有选择地披露信息,也可以拒绝对案件的性质作出任何形式的猜测。

法治国家的常态性做法,在中国却出现了严重的变异。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公布调查结果,希望释疑解惑。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新闻记者既不了解国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也不了解法制案件报道的一般规律。他们抓住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的只言片语大做文章,结果导致法制案件的报道急转直下,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似乎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新闻记者把侦查机关的定性,当作了审判的结果。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诚惶诚恐、字斟句酌,与新闻媒体的先入为主、横加指责,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表面上看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但是,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他们似乎时时刻刻处于守势,害怕由于言语不当,而被记者抓住把柄大做文章。一些记者利用自己的话语权,为不负责任的报道寻找理论根据。他们认为,官民之间的冲突,就是鸡蛋碰石头,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应当自觉地站在“鸡蛋”这一边。这种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姿态,使他们始终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在他们的眼中没有事实真相,也没有黑白,只有强者和弱者。当强者与弱者之间发生碰撞的时候,他们永远同情和支持弱者。为了达到他们想达到的目的,他们非但不会制止网络上出现的污言秽语,反而认为这是弱者表达的一种选择。在这样的“新闻舆论”监督之下,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还能心平气和地处理案件吗?

没有章法的新闻监督,难道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吗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没有新闻媒体的存在,案件的审理或许更加公正。但是,我们不能作这样的假设。历史上发生的种种案件表明,如果拒绝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么,各种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的事情就会发生。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应该处于良性互动状态,二者的行为准则就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可逾越法律界限。新闻媒体不能为了声援所谓弱势群体,而超越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也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正义而越权办案,更不能为了营造宁静的办案环境,而将新闻记者拒之门外。

当前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新闻传播法,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记者咄咄逼人的进攻面前,只有招架之功,而没有还手之力。作为新闻传播的研究者,我们当然希望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中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没有章法的监督,难道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吗?

任何一个群体,哪怕是高举正义的幌子、口口声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新闻媒体,如果不遵守法律,也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扩大新闻媒体监督的范围,充分利用新闻报道增加社会透明度,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但是,还原到技术层面,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我们必须划清新闻媒体监督的边界,不能让新闻媒体成为不受约束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记者在抡起大锤进行批判的时候,至少应该知道别人说话的前因后果

高度警惕中国新闻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对于维护公众的言论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当然不能奢望每一个媒体在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刊登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希望媒体在鼓吹自己观点的时候,至少为不同的观点保留适当的空间。网络的兴起,似乎给我们一个错觉,以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其实

他们不知道,当网络讨论出现非理性化现象时,那些洁身自好的学者会主动退出,从而使网络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让人们误以为那些赤膊上阵、高声叫骂的发言者就是真理的拥有者。

新闻是一种观点表达,记者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意别人的观点;在抡起大锤进行批判的时候,至少应该知道别人说话的前因后果。如果不听解释,甚至不给别人以解释的机会,而只是发泄自己的不满,逞一时之快,那么,这样的表达就会恶化新闻环境,让新闻成为少数人宣泄情绪的载体,让新闻成为少数人表达对社会不满的放大器。

假如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我们就无法建立民主法制社会;假如没有新闻媒体的正确监督,我们仍然无法建立理想的民主法制社会。

假如没有记者的职业道德自律,那么,新闻监督就可能成为党同伐异、排斥异己的工具;假如不尽快制定新闻监督的法律准则,那么,新闻监督很可能让社会从一种专制变成另一种专制社会。

我们不能生活在丛林时代,而应该制定共同的行为准则,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活动。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司法案件,可以对司法机关的信息提出强烈质疑,可以旗帜鲜明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但是,新闻媒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则,不得揣测、侮辱、诽谤、造谣滋事、恶意中伤。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的时候,可以表明自己的观点,但是,应当注意观点的平衡性,允许出现不同的意见,尽可能地为那些理性分析和回应文章,保留公开发表的空间。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8篇

为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加强我校重大突发舆情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因网络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校舆论环境,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准确把握、快速反应。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新闻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讲究方法、提高效能。坚持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新闻同时布置、同时落实,新闻依托主流强势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外来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的各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4.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工作方法

1.加大学校网站,增强校园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2. 加强对校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各科室采写的信息,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通过学校网络信息处理平台报送,党支部进行文字审核。

3. 围绕网上热点问题,在师生访问频繁、关注度高的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以及互动类网站等,撰写正面评论文章;对涉及本校工作的网上不实言论,适时以论坛贴文的形式主动进行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4. 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在校园网上主动导贴,积极跟贴,及时正面观点,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5. 针对别有用心的造谣、歪曲和攻击,开展理直气壮的舆论斗争,发表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澄清事实,抵御负面言论的渗透和传播。

三、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网络舆情的发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审定网络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负责新闻、审定新闻稿和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遵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应对机制如下:

1.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机制。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处应确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反映机敏、熟悉网络的师生担任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对涉及上海电力学院的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期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应对。重点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论坛的实时监控,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

2.建立快速报告机制。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的不良舆情信息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根据事件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3. 建立网络舆情研判机制。要通过跟踪分析,把握舆论发展走向,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和向上级领导汇报。

4. 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对网络反映的情况,需要调查的,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网络抢时间,并注重周密谋划,妥善处置、严控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经查证属实,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与事实不符或者出入较大的,及时予以澄清。对恶意造谣、干扰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开展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 建立信息机制。加大在学校微信群有关热点事件的进展情况,完善新闻制度,形成权威、畅通的信息渠道。如发生舆情突发事件,校级领导同党办、校办迅速拟定新闻内容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统一的口径,选择合适的时机,并组织媒体进行报道,让正面信息先声夺人,为网民提供权威声音,营造有利舆论。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论是网络舆情初步形成,还是网络舆论已成热点,都主动澄清事实真相,争取网民理解支持。

6. 学校档案馆要做好舆情突发事件的全程处置工作的文字材料、声音、影像的记录和保存保管工作。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9篇

1、确定新闻会日期、地点、新闻点等。注意事项:与希望事件日期相配合,促进自身对外宣传,挖掘新闻点、制造新闻效应、注意避免与重大新闻事件撞车。该步骤应在正式新闻会前20天完成,最迟15天,并在邀请函前预定会场,否则会影响下一步工作。

2、确定组织者与参与人员,包括广告公司、领导、客户、同行、媒体记者等,与新闻会承办者协调规模与价格,签定合同,拟订详细邀请名单、会议议程、时间表、会现场布置方案等。注意事项:该步骤主要由主办者提出要求,承办者具体负责。

3、按照邀请名单,分工合作发送邀请函和请柬,确保重要人员不因自身安排不周而缺席会。回收确认信息,制定参会详细名单,以便下一步安排。注意事项:该步骤一定要计划周密,有专人负责,适当放大邀请名单,对重要人物实施公关和追踪,并预备备用方案,确保新闻会参与人的数量和质量。

4、购买礼品,选聘主持人、礼仪人员和接待人员,并进行培训和预演。设计背板,布置会场,充分考虑每一个细节,比如音响和放映设备、领导的发言稿、新闻通稿、现场的音乐选择、会议间隙时间的余兴安排等。

5、正式会前提前一到两个小时,检查一切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将会议议程精确到分钟,并制定意外情况补救措施。

6、按计划开始会。会程序通常为来宾签到、贵宾接待、主持人宣布会开始和会议议程、按会议议程进行、会后聚餐交流、有特别公关需求的人员的个别活动。

7、监控媒体情况,整理会音像资料、收集会议剪报,制作会成果资料集(包括来宾名单、联系方式整理,会各媒体报道资料集,会总结报告等),作为企业市场部资料保存,并可在此基础上制作相应的宣传资料。

8、评测新闻会效果,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

二、模拟过程

1、主办单位:

2、主题:

3、时间、地点

(1)新闻会时间:

(2)地点:

4、组织工作:由宣传部、后勤接待组负责,负责来宾签到、贵宾接待、材料分布、会后安排讨论总结经验等。

5、主持人:

6、邀请媒体及有关领导:1、新闻媒体 2、有关领导

7、会场布置:1、鲜花。2、会会场背景:

8、会前宣传氛围的宣染:

9、议程安排:下午16:30,主持人宣传新闻会开始。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政府 信息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应该做什么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似乎进入了突发公共事件的爆发期,突发公共事件连年不断,层出不穷。比较着名的有常德特大杀人劫钞案(2000年)、广西南丹特大矿难(2001年)、全国非典事件(2003年)、阜阳毒奶粉事件(2004年)、哈尔滨水污染事件(2005年)、禽流感疫情扩散(2005年)、四川汶川大地震(2008年)、贵州瓮安“俯卧撑”事件(2008年)、新疆袭警事件(2008年)、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甲流疫情(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2009年)、湖北邓玉娇事件(2009年)、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2009年)、上海闵行倒楼事件(2009年)、呼和浩特越狱事件(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河南伊川“3·31”特别重大煤矿事故(2010年)、福建南平凶杀案(2010年)、王家岭煤矿透水事件(2010年)、西南五省大旱(2010年)、青海玉树大地震(2010年)、陕西幼儿园凶杀案(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上海火灾事件(2010年),等等。尤其是从2008年以来,全国性突发公共事件似乎呈井喷之势。

    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个人的力量和作用是微弱的,需要动用社会力量、国家机器甚至是国际组织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政府的作用非常关键,不可缺失。判断一个政府的执政倾向、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通过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可以管窥。实际上,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职能之所在。英国着名哲学家约翰·洛克说过:“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①法国政治学家卢梭也说过:“政治联合的目标是什么呢?那就是对它的成员的保护和使之繁荣。”②

    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基本利益作为执政兴国的基础。《党章》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很多问题。包括对公共事件的确认、启动应急预案、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沟通和、危机监控、善后处置、恢复和重建、调查与评估等。其中,信息沟通和,就是政府面对媒体、面向公众披露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重要环节。是媒体和公众了解事件信息的最权威和最可靠的渠道。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事关大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关涉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问题,党和政府必须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应向媒体和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与事件相关的信息,及时报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这是人民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官员如何对待信息公开

    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面对突发公共事件,表现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信息的和公开方面,失分颇多,广受世人诟病。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陷入了自欺欺人、前后矛盾、非常尴尬和被动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或者害怕承担责任,或者怕引火烧身,造成官位不保,容易陷入认识上的误区,存在着对于信息公开的错误认识。在面对媒体和公众舆论对于信息公开的吁求时,一些政府官员采取了以下不当对策

    1.“鸵鸟”策略: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有的政府官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装聋作哑,拒不承认。犹如鸵鸟一样,看见危险临近,把脑袋深深地埋入沙土,不愿意相信事实,不敢面对事实,不承认当地发生了公共突发事件。

    2.“泥鳅”策略:有的地方发生了公共事件以后,一些政府官员怕得要死,吓得要命,不知如何向社会和媒体交代。看见媒体记者,犹如遇猫之鼠、入泥之鳅,立即绝尘而逃,奔走四散,唯恐避之不及。

    3.“袋鼠”策略: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的地方官员生怕为外人所知,极力把事实真相掩盖起来。就像大袋鼠一样,把小袋鼠装起来、藏起来,遮遮掩掩,躲躲闪闪。有的政府官员为了保官保位,甚至对于自己的上级也不说实话,对于媒体和公众更是坚不吐实。面对记者的提问,要么轻描淡写,藏头露尾;要么“坚壁清野”,“无可奉告”。

    4.“壁虎”策略: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的地方政府力图“丢车保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承认存在一些小问题、小事情、小事故。公布的事实和数据大为缩水。就像壁虎断尾一样,为了“大局”和“整体”,舍小存大,舍末留本。近年,内地一些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和地方政府在上报伤亡人员数字时,经常少报瞒报,就属于这种情况。

    5.“麻雀”策略:有的地方对于突发性公众事件,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官员之间互相推诿指责,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向媒体和公众信息时,也不统一口径,互不通气,各自为战,叽叽喳喳,信口开河,让人真假难辨。有的事实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妄下结论,煞有介事地所谓权威消息,结果事情越弄越糟,越发不可收拾,最后给自己乃至给政府造成极大被动,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6.“鹦鹉”策略:有的政府官员在处理和对待突发公共事件时,完全没有自己的主张和观点,一切唯领导和上级马首是瞻。在对外信息时,一切看上级的脸色行事,完全照搬照抄照读上级的文件和指示,就像鹦鹉学舌一样,生怕漏掉一个字,也生怕多出一个词,老是重复设计好的那几句话,简直成了会走路的留声机。

    普遍说来,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害怕”和“自保”的心态,本能地抗拒媒体,疏远记者,不能够科学、理智地对待信息公开问题,总以为突发公众事件是“坏事”、“丑事”。对于这样的事件,他们不知道怎么说、说什么,生怕一句话说不好,弄得上怒下怨,引火烧身,轻则内辱外羞,重则丢官失位,身败名裂。说到底,还是党性和执政观念问题。不能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和公众利益的关系,做不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何对待突发公共事件,是否敢于承担责任,能否坦然面对媒体和公众,是考验各级政府和相关官员的一块“试金石”。

    政府部门如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一种政府行为。目的是为了及早让社会公众了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增加事件的透明度,减少民众的恐慌和疑虑,增进公众对于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有利于事情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和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建立发言人制度。针对某一特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专人作为该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各级政府应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常态工作抓起来。早在2003年1月9日,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就指出:“要建立健全对外新闻机制。新闻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建立国务院新闻办、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的新闻机制和工作程序。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事件和重大经济活动等内容的新闻,要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国外记者介绍情况”。③

    对于新闻发言人来说,平时就应该有预案、有储备、有准备、有培训、有演练。一旦发生突发公众事件,立即启动预案,进入发言人状态。在对外新闻信息时,一定要统一口径,不要话出多门、语出多人。涉事信息应全部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因为新闻发言人掌握的信息最全面、详尽,最为了解事件的情况,他受到过专门训练,能够应对复杂局面。作为新闻发言人,其的信息也具有可信性、权威性。

    组织好新闻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召开新闻会议,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公布出去的。如何召开新闻会,是一门学问。其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做好准备 确定新闻的主题。这次新闻会,主要内容讲什么,讲到什么程度,拟的信息有没有新闻价值,这些都要考虑。

    组织好新闻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应事先仔细研究和推敲,经领导审定。该书面材料应向记者散发。不要为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记者各准备一套材料。记者们如果发现他们拿到的材料和发言人的材料不一样,会立刻产生种种联想,挖掘各种“隐情”,并会想方设法搞到发言人手中的材料。

    确定新闻人。召开新闻会时,新闻发言人可能不止一个。要确定某一个新闻发言人作为本次会议的主要人,其他发言人可进行补充。主要人应坐在台上最显着、突出的位置。主要人不仅对于该事件的情况非常熟悉,还要熟悉政策,大局观念很强,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新闻会不是一般的工作会议,与新闻内容无关的领导不要在台上就座。

    设计好应答提纲。对于记者可能提问到的相关问题,应做好功课,有备而来,设计好应答的提纲。有关的数字、时间、概念、名词和基本事实,与会发言人应烂熟于心。重要问题的答问,应设计好应答顺序和深入应对策略。对于邀请的记者拟提出什么问题,可以事先有所了解。

    确定与会媒体范围。拟邀请什么范围和性质的媒体参加新闻会,以及与会记者的数量、层次,组织会的政府部门可以控制。是否邀请境外媒体、网络媒体,要特别慎重。

    做好会务保障工作。新闻会的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也很重要。要根据事件的性质、会的规模、拟邀请记者的层次,安排好场地。要准备好台、席卡、座位、话筒、灯光、电源、音响、空调、主题板等会务器材和用品。如有境外记者参与的新闻会,还需要准备好翻译人员。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1篇

一、关于记者特权的争议

美国的《保障法》都是州法,不是联邦法,联邦立法机构从未颁布类似的法律。而且,就已有的实际案例来看,美国的法官,特别是联邦法院的法官,在是否应该给记者以特权的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例如,在著名的布莱兹伯格案(Branzhurg v.Hayes 1972)中,美国高法法官指出,媒体人享有的表达自由,并不高于其他人,因而不能给他们特殊的保护。

在庭审时,围绕记者特权展开辩论的正反双方大都以一个相同的理由,即“公共利益”为自己辩护。记者往往会提出,被迫透露信息源身份会破坏新闻记者正常行使其传递信息给公众的宪法功能,而此宪法功能与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同时,要求记者诚实作证的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通常会主张,传讯记者以获知特定消息来源及消息的确切内容,可以让检方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其有效的功能,以便维护公共利益。

其实,正反双方的观点都不无道理。若不赋予记者以这项权利,那些希望对自己身份保密的人就不会给记者提供信息,于是隐藏的真相就不会被揭露。但是,如果所谓的消息来源其实是记者自己捏造的,或者是某个居心叵测的谎言制造者,检方要求记者公布消息源,记者却能够以拥有特权为由拒绝,正义就无法伸张。简言之,给记者以特权有助于保护新闻自由,但同时也可能有损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冲突。

网络科技催生了自媒体、博客、公民记者这些新生事物。在“人人都是记者”的情况下,虽然关于是否应该给与记者特权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更多的人开始关注享受特权的主体的身份界定问题,谁是记者,谁有资格获得特权?

2007年,一位美国律师出版了《我们现在都是记者》(We are All Journalists Now)一书。书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非专业记者与专业记者之间的身份界限已经模糊,美国应该改变法律,让网络上非专业的博客或公民记者获得与媒体专业记者一样的权利与地位。最近几年,美国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有关网络上的记者特权的案件,其中十分典型的是黑尔案(Too MuchMedia,LLC v.Hale)。

二、黑尔案详情

2009年,新泽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西丽・黑尔(Shellee Hale)在一个网站的留言板上贴了几篇文章,说某公司的软件有严重的安全漏洞。软件的研发者Too Much Media公司于是状告黑尔损害其公司名誉,并要求她公布信息来源。黑尔则称自己在留言板上写的东西是调查新闻,同时自己还创办有一个行业新闻网站(但从未在上面刊登过新闻),因此她是一名记者,拥有记者特权,应该受到新泽西州《保障法》的保护,可拒不透露信息源。

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个人与私营公司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在互联网兴起的大背景下,它对于新闻业与新闻职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于是,北泽西传媒集团、新泽西新闻界联合会、NBC广播公司、纽约时报公司、甘耐特集团记者协会、职业记者协会以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都聘请了律师,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加庭审。但是,这些“法庭之友”并不是来支持黑尔或软件公司的,谁输谁赢,他们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法官如何界定记者的身份及其特权,因为相关的判决将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三、审理过程

初审法官认为,若要给予黑尔法律保护,必须先确定她具有记者身份,确定她与新闻媒体有关联。法官在审理意见书上指出,黑尔只有一个理疗师文凭,没有新闻学文凭;不是新闻机构的雇员,也没有因新闻获得过报酬;也未按新闻行业的规范行事一一未向原告求证,未公布正反两方的观点,其关于某公司的软件有严重安全漏洞的说辞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黑尔发文的网络留言板只是一个用于交谈的论坛,无需核查事实,无需编辑审核,消息人和消息来源几乎都是无法辨识的,因而也没有可信性,故不能当作新闻媒体。不难看出,在法官的头脑中,记者应该接受过正规的新闻院校的专业教育,受雇于某个传统新闻机构,恪守新闻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偏不倚;媒体对的信息负有把关责任,应该具有公信力。

可以说,法官虽然没有断然拒绝给网络上的公民记者提供保护,但他头脑中的记者和新闻媒体的形象,大致是依照上世纪的新闻专业主义思维绘制而成的。换句话说,法官的天平偏向于传统记者和传统新闻媒体,因为他所列出的这些资格条件,大部分是公民记者和自媒体所不具备的。对于这个判决,很多公民记者、博客感到不满,于是纷纷发文批评,说法官的思维过于陈旧。当事人西丽・黑尔也非常不满,于是提起了上诉。

为了重新回答谁是记者和什么是新闻媒体这两个问题,新泽西上诉法院依据凡布洛案(Bulow v.von Bulow)和奥格雷迪案(0’Grady v.Superior Court)中的判例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凡布洛案中,法官提出,要确定一个人能否获得记者特权,就要检查他有没有寻找、收集或接受信息,并把信息传播给公众的意图,以及这种意图是否在新闻采集之初就存在。审理奥格雷迪案的法官则提出,网站也可以是新闻媒体,但要依据网站存在时间、每周文章的数量、网站地址是否固定、每月的访问人数等要素综合判断。通过引入这两个判例,上诉法院做出了逻辑清晰的推论并得出了有说服力的结论:黑尔不是记者,因为她没有传播新闻的意图,具体而言,她没有做采访笔记,没有向软件公司询问情况,也没有向信息源表明自己的记者身份并承诺为信息源保密;她发文的网络留言板如初审法院所言只是个交流的论坛,而她所办的网站从未传播过新闻,不能视为新闻媒体,因而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似乎有意抛弃初审法官提出的关于何为记者的某些“硬性指标”,例如没有提及文凭与受雇佣状况。但是,法官们在判断传播者意图时,列举的仍是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的业务标准。而且,他们对于新闻媒体的界定并不比初审法院宽泛,甚至是更加严格。简言之,如初审法官一样,他们也不希望把特权随意授予那些并不是真正的记者的人。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黑尔仍然感到不满,于是继续上诉至新泽西高法。新泽西高法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对于新闻媒体、新闻的解释作出判决。法官指出,根据他们对《保障法》的理解,某人要获得记者特权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与新闻媒体(可以是网络媒体)有必要的联系。第二,以采集或传播新闻为目的。第三,通过专业的新闻采集活动收集材料。被告以及一些“法庭之友”要求高法法官采用上诉法院采用过的意图测试,但法官认为,意图测试与上诉三个条件中的第二个较为相似,即便通过了意图测试,也不足以赋予某人特权,其他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即是否与新闻媒体有关联,最为重要,但黑尔的情况并不能满足这一条件(理由与上诉法院提出的一样一一她所留言的网络公告牌只是交流场所,不是新闻媒体),因而不享有记者特权。

虽然黑尔仍以失败告终,但高法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记者特权是对网络公民敞开的,单个的博客作者也有可能受《保障法》的保护,只要他们能够满足这三个条件;一些新兴的网站,例如著名的“德拉吉报道”,刊载了不少突发性新闻,包含指向各种文章的链接,展现出了与传统新闻媒体相似的特征,因而也应该被列为保护对象。第二,法官同时强调,上诉法院使用的新闻职业标准对于本案并不适用。坚持新闻职业标准,例如揭示利益冲突、报道正反双方观点、做笔记等,并不是获得记者特权的前提,因为新闻业本身在这方面就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范。

四、案件评析

新泽西州的《保障法》颁布于1933年,那时,电视还是稀罕之物。在20世纪70年代,电视已经成为新闻传播领域的王者。于是,州立法机构对条文进行了修改,拓宽了关于新闻媒体的定义,把“电子传播渠道”以及“其他类似的传播新闻给大众的渠道”都纳入了“新闻媒体”的范畴。但此后,立法机构再没有对其做过修改。也就是说,现在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是三十多年前制定的。目前,新闻界的面貌已经有了重大改变,传者与受众、新媒体与旧媒体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三十多年前的立法者未能预见到这种变化,更不可能对网络时代的记者、新闻和新闻媒体作出前瞻性的界定。可见,在现有《保障法》对于记者、媒体的界定已经过时的情况下,审理黑尔案显然并非易事。

谁拥有记者特权?审理该案的法官都认为,虽然新泽西《保障法》对于特权所有者的界定非常宽泛,但特权不可能属于主张特权的所有人,于是设置了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很显然,三次审理中法官设置的前提条件并不相同。从初审到终审,法官在条件设置上的改变体现出一种功能主义的倾向,即逐渐抛弃“门户之见”和一些关于履历限定之类的外在条件,以及按新闻专业主义标准拟定的条条框框,转而关注主张特权者是否实现了记者的功能,只要能证明确有这种功能的实现,即可被视为记者。

总而言之,黑尔案对于网络上的那些非职业的公民记者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法官并未墨守成规,把记者特权仅视为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传统媒体记者的专属权利,而是选择与时俱进,明确记者特权属于那些能够实现记者功能的所有人,这就为公民记者获得特权奠定了基础。诚然,美国各州设立《保障法》的最终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让某个特殊群体获得高于其他群体的特权。

实际上,黑尔案所带来的影响已经端倪初现。2013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又审理了一起公民记者主张记者特权的案件。法官按照黑尔案中提出的三个条件进行审判,判定涉案的蒂娜・伦纳(Tina Renna)受《保障法》的保护,即使她的作品语言偏激,看上去不是特别“专业”。法官判定她能够获得保护的理由是:第一,她与新闻媒体有关联,而这个新闻媒体就是她自己的博客――一个存在时间很长,更新频繁,发表了很多有新闻价值的文章,访问量也不少的博客。第二,她的博客就可以证明她的目的。第三,她所使用的新闻采集方法法院不应详细追问,因为这有可能暴露消息源身份。

但是,新泽西高法提出的三个条件仍然是比较模糊的,在实际操作层面会遇到种种问题。要判断什么是新闻媒体和传播者的目的并非易事,因为互联网上媒体多种多样,传播者的目的也十分复杂。而且,在判定什么是新闻媒体,什么是新闻,确定传播者的立场,或检验新闻采集活动的专业性这些方面,似乎并无一个获得各方认可的统一标准。若以传统媒体的标准去审核新兴事物,考察博客作者的客观性、更新频率、新闻质量、点击率等,很容易落入新闻专业主义的窠臼,让那些并不专业的公民记者得不到保护;若降低标准,有很多人就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花一点点时间去网上写下只言片语,便可主张自己拥有“记者特权”,导致“特权”的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假设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伦纳没有一个更新频繁、访问量颇高的博客,她只是把涉事文章发到了黑尔所使用的网络公告牌上,那她就得不到“记者特权”的保护;倘若黑尔不是使用网络公告牌发声,而是把涉事文章发在一个类似于伦纳的博客的地方,那她就可以获得记者特权。这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对正确维护新闻记者的权益也是不利的。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危机传播 政府 责任

危机传播的概念,是顺应我国社会转型期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而产生的。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政治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改革开放日益触及到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包括经济、政治、法律和家庭在内的社会制度系统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变迁,在社会发展序列上恰好应对着“非稳定状态”的频发阶段,即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以及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所说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利益和权利在不同主体间重新分配、转移,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些诱因的作用下,近年来我国重大突发事件激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危机事件的常态化决定了危机信息传播的经常化。在此背景下,“危机传播”的概念已经逐渐为学界和业界所熟悉,它是指“危机事件发生之前、之中及之后,介于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信息传播”①。也有学者这样定义:“危机传播是指针对社会的危机现象如何采取大众传播及其他手段,对社会加以有效控制的信息传播活动。它的目的在于,按照社会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对危机处理过程进行干预和影响,促使危机向好的方向转化。”②从危机传播的环节构成看,行政体制中的各级政府是其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或者称为“高位主体”,具体表现在:政府是政策、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它行使着社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是各种社会信息系统运行的参与者,体现在危机传播中,便是它的双重角色,即作为信息传播者,因其法定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使政府拥有其他任何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获取、储存和对外第一手信息的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又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大众传媒及其他信息传播者进行管理和监督,行使把关职能。政府在危机传播中的角色地位至关重要,既是危机传播的实施者,更是危机传播的“导航者”,它从根本上控制和决定着危机传播的实施过程和整体走向。因此,政府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能担当起危机传播所赋予的重大责任。

快速启动新闻应急预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常情况下,政府是危机传播的一级(前端)信源,它是所有正规信息的唯一出口,具有其他任何信源所不具备的正式性与权威性。但是,社会角色的重要性与其因缺位而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是成正比的。这就要求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进入其角色,快速启动新闻应急预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民主宪政体制下,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知情权就是行政相对人(公民)的重要权利。尤其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知情权更是公众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权利。而在危机传播中,“及时”则是公众知情权的价值所在和实现的先决条件。

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曾提出关于危机处理的著名的“3T”原则:“Tell you own tale”(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显然,这三条原则都涉及危机传播。虽然危机信息的亦有准确、适度、有利等原则要求,但危机事件的突发性、紧迫性、高度不确定性和既有及潜在的破坏性,决定了“及时”(Tell it fast)应是危机传播的首要原则。信息往往具有先入为主的特质,受众由于心理和社会经验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往往对第一时间获取的第一手资讯有较大的接纳度和准入度,这就是所谓的“首因效应”。在危机事件刚刚爆发的时候,往往是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最大的时候,如果这时政府动作迟缓或是刻意隐瞒,保持“无知的镇静”,那么,各式流言和谣言就会成为官方权威消息的替代品,通过非正式的传播渠道,以几何级数的方式迅速扩散,一旦不当言论“先发制人”形成舆论热点,正面信息往往会被淹没其中,给舆论引导带来极大难度,政府的危机传播往往会演变成事后手忙脚乱的危机公关,“无为坐等—证实新闻—解释新闻—澄清事实—四处辟谣”,成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应对危机事件最常见的一般流程和模式。如2009年10月20日到11月7日不到20天的时间里,深圳市接连发生三起儿童绑架案,其中两名小学生惨遭“撕票”。虽然这三起案件均在案发后一周多的时间内告破,但由于警方迟迟不予公布相关信息,致使全市流言肆虐,盛传深圳已发生20多起绑架案,且均由一个境外犯罪团伙作案,一时间全城都笼罩在绑架儿童的恐慌之中,许多豪宅业主开始卖房卖车以藏富避祸,而香港媒体的率先曝光更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气氛。直至12月8日,深圳警方才以简单的新闻通稿方式,证实了10月份以来发生的这三起绑架案,并对诸多传言进行辟谣。而此时距离首起案件发生已一月有余。?譻?訛危机传播最大的“噪音”并非危机本身,而是伴生的各种流言与谣言。而以政府为唯一“端口”的权威信息的及时出现,则会从根本上“封杀”各种“小道消息”。例如,2005年7月7日,英国伦敦发生地铁爆炸案,这一突发事件立即成为媒体和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案发后仅数小时,伦敦市政厅新闻办即在当地召开新闻会,宣布伦敦发生了地铁爆炸案,初步说明了事件性质、现场调查情况、伦敦市政厅采取的措施和市长及市政厅对此事件的态度。权威信息的快速介入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了各种传言,消除了市民及其他各大城市民众的恐慌心理,也赢得了国际舆论的赞誉。

快捷高效做好媒体应对,掌握舆论主导权。政府的媒体应对,是指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对媒体所持的态度及相应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媒体应对是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经常性功课。做好媒体应对的前提,是对媒体采访权的必要尊重与保障。媒体是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也是政府用来营造舆论、引导公众应对危机的强有力工具;同时还是危机事件中公众获取危机信息的重要渠道。如果媒体的采访权无法保障,记者不能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危机现场并向外传递信息,那么保障公众知情权则是一句空话。无数事例证明,当媒体集体“被失语”之时,也是公众最为惶恐而流言与谣言又最为活跃的时期。危机事件中,政府需要应对的媒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本级媒体。本级媒体因为在地方政府的管控范围内,往往受到较多的约束而在危机事件中难施手脚。因此,对本级媒体地方政府应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放得开”,就是在危机传播中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媒体的采访权,不以“正面宣传为主”或其他条规绑缚甚至打压媒体,支持其在本区域内环境监测功能的充分实现。因为地域上的便利,本级媒体往往可以在第一时间赶赴危机现场,通过本级媒体,政府可以及时、准确、透明地传达与危机事件相关的各种信息,以及政府对危机事件的基本态度和应对措施,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同时也把公众的需求和呼声传递给政府以利于其科学决策,形成有利于应对危机事件的社会舆论环境。“管得住”,就是对本级媒体不放任自流,应充分利用“党管媒体”的优势,依靠新闻议程设置来引领媒体的报道方向,从而形成正面的主流舆论,为化解危机助推加力。另一类是管控外媒体。这类媒体又分境内和境外两类。管控外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又不为地方政府所领导,既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化解危机,也可能给工作造成极大被动。因此,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类媒体的应对工作。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应迅速主动与本区域外的各主流媒体取得联系,邀请其参加新闻会或进行采访报道,利用各个媒体的主渠道功能传递并放大自己的声音。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对各媒体做到实事求是、开放透明、坦诚自信,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布危机事件的真实情况,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危机处理进度,消除公众疑虑,争取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只有做到以人为本,取信于民,政府才能发挥对各媒体的“聚拢效应”和对社会公众的“向心效应”,才能赢得主动,有效将舆论主导权抓在手中,让各媒体成为自己的舆论阵地和展现危机应对能力、树立政府形象的平台。再以伦敦地铁爆炸案为例。事件发生后,伦敦市政厅新闻办快速拿出新闻和舆论应对方案,打破常规,以多频次、多层次、多角度的新闻活动,向各媒体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提供大量的信息,形成大面积的信息覆盖,满足社会对爆炸案的信息需求。在整个爆炸案的处置过程中,伦敦市政厅新闻办以快速、高效、公开、透明的姿态确立了自己在事件中新闻的主渠道地位,始终控制着新闻的主导权。⑤

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平台。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大众传媒外,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为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可供选择的信息接收与平台。互联网作为媒介革命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即时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在危机传播中,这些优势既可以为负面舆论所利用,也可以成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助推剂。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和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主流网站,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报道手段,及时、准确、动态地向公众和媒体传递有关危机事件的各种信息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要利用互联网信息汇聚的特点,密切关注网络社区、论坛、贴吧、聊天群的舆情动态,针对一些歪曲事实、煽动矛盾、不利于危机事件解决的有害言论,应组织专门的网评人员及时在互联网上、张贴危机事件的真实情况,对事件的处置进行实事求是的网上评论,以抵制错误言论,疏导公众情绪和心理,正向引导社会舆论。

建立危机传播机制。任何事物,只有将其归于机制的范畴,才能保证有章可循。健全的机制是现代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危机传播机制包括:建立相应的公共危机传播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制订公共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共危机时期的信息传播提供保障;确立政府新闻和媒体规范报道双层平台制度,实现危机信息立体传播等。危机传播机制的建立无疑是政府着眼长远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也是危机传播趋利避害、顺利运行的保障。以新闻制度为例: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我国新闻制度从无到有;从中央直属部门初试到地方各级政府普遍采用;从形式单一的新闻会到各种吹风会、安排集体采访、个别采访,受理记者问询、发表白皮书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从初期的政府主体“单打一”到逐渐尝试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国的新闻制度建设不断走向深化和成熟,在应对三聚氰胺事件、南方冰冻雪灾、汶川及玉树大地震、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各级政府通过不同类型的新闻会和新闻手段,以及时、准确、丰富的新闻资讯满足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信息需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平稳解决危机事件、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核心内涵。在危机事件频发的“风险社会”,政府理应担当起较之以往更为重大、更为复杂的责任。在危机传播中,政府的责任自然不止于上文所列,但这些无疑是政府在危机传播特殊语境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职责内容。只有对自身职责清醒认识并且勇于担当,政府才能不辜负“风险社会”公众的角色期待。

注释:

①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②张任明:《迅速开放传播通道——公共危机事件中的政府传播对策》,《公关世界》,2003 (10)。

③《深圳儿童绑架恐慌》,《南都周刊》,2009年12月18日。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3篇

7月30日至8月3日,我有幸参加了内蒙古戒毒管理局组织的赴浙江学习新模式的考察学习,主要在莫干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跟民警们深入地进行了学习交流,这次也十分感谢莫干山女所民警的接待。这次浙江之行我重点了解了新闻宣传、软件、办公室方面的内容,下面谈谈自己的建议。

一、在莫干山女所的体会

1.全所使用“腾讯通RTX”软件进行交流,方便稿件传输

莫干山女所的“腾讯通RTX”软件是一款就像微信一样的内网软件,非常方便,所里每人有个账号,可以在线交流,也可以给对方发送文件。所内投稿都会通过这个软件直接发送,比我们的内网更加便捷。通过使用这个软件,所内新闻量增加。

2.内网平台建设完善

莫干山女所有一个自己的内网网站,可以通过其网站信息,不用联系外界,自己就能自己的新闻,能让几乎所有发来的稿子都能发到该网站上。办公室人员可以从网上直接进行收发文,领导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批阅,不同科室根据自己的职责不同拥有不同的权限。

3.考核制度健全

莫干山女所的新闻考核采用分数考核制度,比如最高是发到部级报纸或部级网站加40分,发到厅里加25分,最低是发到所内网网站1分。六个大队会按季度统计分数并进行排名,予以奖励。

4.制作宣传活动的手册

在莫干山女所,我看到了宣传活动的手册,手册里把他们发到内网上的截图彩打出来。顺序是:目录(发的新闻名称)、每年发的表格、最后是总结支部的一些内容。这样的手册在之后查看起来也是十分便捷、美观。

5.创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推进场所智能化建设

全所拥有综合档案室库房213.52平方米,做到了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库房设有内置刻录机的电脑、防磁柜、空调、除湿机、空气净化器以及档案管理软件。全所电子档案与实体档案一一对应,运用智能密集架进行库房档案定位,实现实体档案智能管理。根据档案分类方案,利用省局网络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软件,所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把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作为“两学一做”的示范点,建立电子档案库结构和目录树。

二、对于我所的建议

内蒙古女子戒毒所新一届所党委重视新闻宣传,同莫干山女所相比,我们还有很多进步空间。

1.开发软件及内外网, 提高工作效率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我们可以请专业软件公司开发像“腾讯通”这样的内网软件,可以更好提高文件传送效率,对于新闻稿件的传输也是十分有帮助的,提高发稿量。同时,实现电脑办公,网上收发文,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莫干山女所大部分是通过内网新闻,这局限于内网浏览,不利于新闻的传播,我们可以开发单位外网,这样让所内新闻在外界能有更好的宣传效果。

2.建立新闻考核制度

我们可以建立自己的新闻考核制度,发到不同平台给予不同的分数,按照季度进行考核。这样,可以提高大家写稿的积极性。

3.善于对工作进行总结

在新闻宣传上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要善于总结,把过去的工作总结成册,便于日后进行查看。要对做过的工作研究再研究,把工作经验和工作过程总结成几句便于记忆的文字,善于总结可以让我们发现不足之处,也能让我们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4.扩充青年编辑队

我们应该针对新媒体时代戒毒工作宣传新需求,注重对微信策划编辑骨干的发现培养。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提出,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5.推进档案室智能化建设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4篇

7月30日至8月3日,我有幸参加了内蒙古戒毒管理局组织的赴浙江学习新模式的考察学习,主要在莫干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跟民警们深入地进行了学习交流,这次也十分感谢莫干山女所民警的接待。这次浙江之行我重点了解了新闻宣传、软件、办公室方面的内容,下面谈谈自己的建议。

一、在莫干山女所的体会

1.全所使用“腾讯通RTX”软件进行交流,方便稿件传输

莫干山女所的“腾讯通RTX”软件是一款就像微信一样的内网软件,非常方便,所里每人有个账号,可以在线交流,也可以给对方发送文件。所内投稿都会通过这个软件直接发送,比我们的内网更加便捷。通过使用这个软件,所内新闻量增加。

2.内网平台建设完善

莫干山女所有一个自己的内网网站,可以通过其网站信息,不用联系外界,自己就能自己的新闻,能让几乎所有发来的稿子都能发到该网站上。办公室人员可以从网上直接进行收发文,领导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批阅,不同科室根据自己的职责不同拥有不同的权限。

3.考核制度健全

莫干山女所的新闻考核采用分数考核制度,比如最高是发到部级报纸或部级网站加40分,发到厅里加25分,最低是发到所内网网站1分。六个大队会按季度统计分数并进行排名,予以奖励。

4.制作宣传活动的手册

在莫干山女所,我看到了宣传活动的手册,手册里把他们发到内网上的截图彩打出来。顺序是:目录(发的新闻名称)、每年发的表格、最后是总结支部的一些内容。这样的手册在之后查看起来也是十分便捷、美观。

5.创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推进场所智能化建设

全所拥有综合档案室库房213.52平方米,做到了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库房设有内置刻录机的电脑、防磁柜、空调、除湿机、空气净化器以及档案管理软件。全所电子档案与实体档案一一对应,运用智能密集架进行库房档案定位,实现实体档案智能管理。根据档案分类方案,利用省局网络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软件,所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把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作为“两学一做”的示范点,建立电子档案库结构和目录树。

二、对于我所的建议

内蒙古女子戒毒所新一届所党委重视新闻宣传,同莫干山女所相比,我们还有很多进步空间。

1.开发软件及内外网, 提高工作效率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我们可以请专业软件公司开发像“腾讯通”这样的内网软件,可以更好提高文件传送效率,对于新闻稿件的传输也是十分有帮助的,提高发稿量。同时,实现电脑办公,网上收发文,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莫干山女所大部分是通过内网新闻,这局限于内网浏览,不利于新闻的传播,我们可以开发单位外网,这样让所内新闻在外界能有更好的宣传效果。

2.建立新闻考核制度

我们可以建立自己的新闻考核制度,发到不同平台给予不同的分数,按照季度进行考核。这样,可以提高大家写稿的积极性。

3.善于对工作进行总结

在新闻宣传上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要善于总结,把过去的工作总结成册,便于日后进行查看。要对做过的工作研究再研究,把工作经验和工作过程总结成几句便于记忆的文字,善于总结可以让我们发现不足之处,也能让我们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4.扩充青年编辑队

我们应该针对新媒体时代戒毒工作宣传新需求,注重对微信策划编辑骨干的发现培养。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提出,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5.推进档案室智能化建设

新闻会方案范文第15篇

7月30日至8月3日,我有幸参加了内蒙古戒毒管理局组织的赴浙江学习新模式的考察学习,主要在莫干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跟民警们深入地进行了学习交流,这次也十分感谢莫干山女所民警的接待。这次浙江之行我重点了解了新闻宣传、软件、办公室方面的内容,下面谈谈自己的建议。

一、在莫干山女所的体会

1.全所使用“腾讯通RTX”软件进行交流,方便稿件传输

莫干山女所的“腾讯通RTX”软件是一款就像微信一样的内网软件,非常方便,所里每人有个账号,可以在线交流,也可以给对方发送文件。所内投稿都会通过这个软件直接发送,比我们的内网更加便捷。通过使用这个软件,所内新闻量增加。

2.内网平台建设完善

莫干山女所有一个自己的内网网站,可以通过其网站信息,不用联系外界,自己就能自己的新闻,能让几乎所有发来的稿子都能发到该网站上。办公室人员可以从网上直接进行收发文,领导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批阅,不同科室根据自己的职责不同拥有不同的权限。

3.考核制度健全

莫干山女所的新闻考核采用分数考核制度,比如最高是发到部级报纸或部级网站加40分,发到厅里加25分,最低是发到所内网网站1分。六个大队会按季度统计分数并进行排名,予以奖励。

4.制作宣传活动的手册

在莫干山女所,我看到了宣传活动的手册,手册里把他们发到内网上的截图彩打出来。顺序是:目录(发的新闻名称)、每年发的表格、最后是总结支部的一些内容。这样的手册在之后查看起来也是十分便捷、美观。

5.创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推进场所智能化建设

全所拥有综合档案室库房213.52平方米,做到了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库房设有内置刻录机的电脑、防磁柜、空调、除湿机、空气净化器以及档案管理软件。全所电子档案与实体档案一一对应,运用智能密集架进行库房档案定位,实现实体档案智能管理。根据档案分类方案,利用省局网络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软件,所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把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作为“两学一做”的示范点,建立电子档案库结构和目录树。

二、对于我所的建议

内蒙古女子戒毒所新一届所党委重视新闻宣传,同莫干山女所相比,我们还有很多进步空间。

1.开发软件及内外网, 提高工作效率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我们可以请专业软件公司开发像“腾讯通”这样的内网软件,可以更好提高文件传送效率,对于新闻稿件的传输也是十分有帮助的,提高发稿量。同时,实现电脑办公,网上收发文,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莫干山女所大部分是通过内网新闻,这局限于内网浏览,不利于新闻的传播,我们可以开发单位外网,这样让所内新闻在外界能有更好的宣传效果。

2.建立新闻考核制度

我们可以建立自己的新闻考核制度,发到不同平台给予不同的分数,按照季度进行考核。这样,可以提高大家写稿的积极性。

3.善于对工作进行总结

在新闻宣传上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要善于总结,把过去的工作总结成册,便于日后进行查看。要对做过的工作研究再研究,把工作经验和工作过程总结成几句便于记忆的文字,善于总结可以让我们发现不足之处,也能让我们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4.扩充青年编辑队

我们应该针对新媒体时代戒毒工作宣传新需求,注重对微信策划编辑骨干的发现培养。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提出,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5.推进档案室智能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