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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领导
设立校园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保洁措施,本期将制定《**中学校园环境管理方案》、《**中学校园环境管理制度》、《校园环境卫生监督考评细则》、《教学楼、科教楼管理制度》、《校园环境管理员职责》、《教学楼管理员职责》、《科教楼管理职责》等管理制度。
三、环境区责任人(责任单位)
a)学校大门区域环境由门卫负责管理。
b)教学楼:教室、走廊、楼梯由学生负责管理,卫生间由楼层管理员负责管理;科教楼:走廊、教室由学生负责管理,楼梯卫生间和多媒体教室由楼层管理员负责管理,理、化、生实验室、图书馆由相应科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办公楼、学生公寓楼、食堂由各自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c)教学区室外环境由高
一、高二两个年级分片包干管理(节假日、统考、模考、校运动会期间由环境管理员负责管理保洁)。
d)运动区、生活区环境由校园环境管理员包干管理。
e)花木栽培、修枝、除草、杀虫由专业人员承包管理。
f)校园治安、进入教学区人员登记、禁止学生将食品盒带入校园、校园内车辆管理由校警队负责。
四、严格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区保洁
a)教学楼、科教楼环境、教学区室外环境按《教学楼、科教楼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监督考评细则》、《**中学行政值班及考评制度》执行。
b)运动区、生活区环境以及教学区室外环境保洁执行《**中学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监督考评细则》。
五、考评办法
a)教学区环境卫生每天由行政值日人员组织考评,次日张榜公布,逐月累计,期末总计。班级成绩将作为期末评选“文明班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班主任”的要件之一;新晨
b)教学楼、科教楼管理员和校园环境管理员的卫生责任区由分管总务的校长、分工环境管理的总务主任和环保组负责考评。
c)教师办公室由分管教学的校长和年级部主任共同考评;
d)门卫、校警室、各行政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考评。
1、安全基础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利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2、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3、安全基础管理一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档案、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和条件管理等。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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