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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时刻牢记代表的使命,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的作用,绝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人大代表述职报告,方便大家学习。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20--年8月,我荣幸地当选为--区第--届人大代表,深感肩负的职责和重担,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始终觉得有无数双热烈、期盼和信任的目光盯着我,无时无刻不在鞭策、提醒我既是一名普通公民,更是一名要为群众讲实话、做实事的人大代表。下面我把一年来的履职状况汇报如下:

一、用心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一方面,我坚持自学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仅增强了政治的坚定性和履职的自觉性,也拓宽了知识领域,提高了履职潜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我用心参加区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系统学习党的精神和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透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潜力和政治鉴别潜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推荐,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职责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用心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用心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推荐。为了收集各种写推荐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推荐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深入基层、深入百姓征询群众意见,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推荐、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履行职责,用心参加代表活动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依法行使代表各项职权的基本要求。按照这一基本要求,我用心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用心提出推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代表会议期间,结合全区状况,反映相关问题现状,每次人代会上用心发言,提出急待解决的问题,较好的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四、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

第一,要职责到位。要有职责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要尺度到位。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推荐、意见和批评,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作审议发言,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工作中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等等,这些都需要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取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觉得言之有理、心悦诚服,才能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改善工作、解决问题,提高履职的实效。

肩负着广大选民托付的重任,在本届代表任职期间,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选民的期望必须还有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利益,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2

各位同志、各位选民:

我于--年1月当选--区人大代表,下面我就几年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从提高能力,为民代言、为民办事,务实工作三个方面作如下汇报,请予评议。

一、坚持加强自身学习,积极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区人大代表,我充满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我从“充电”学习开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一是自觉学习《宪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人才》、《天职》(人才代表的神圣使命和职责)等重要学习资料;二是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当选以来,积极参加区人大举办的各类人大代表培训班学习,学习中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三是向老代表学习,虚心向老代表请教,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通过多方面的学习,使我对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有明显增强,工作方法、调研能力,献言献策水平逐步提高,履行代表职务能力得到锻炼和增强。

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热心为人民群众代言办事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就是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不充分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就不能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几年来,我围绕为人民群众代言,围绕--区的经济发展、中心城区建设、平安社区建设,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一是积极联系选民,认真掌握真实民意。坚持到人大代表联系点,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二是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行使代表权力。会上预先阅读,认真听取专心审议各项报告。同时积极参加代表发言,与街道代表团共同研究讨论,精心准备,积极提出议案。三是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职责。几年来积极参加区人大和街道人大举办的各项活动,视察安置房工地、察看安置房分配,监察社区居委会选举等。

三、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贴心为人民群众办事

我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是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会议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而应是为人民鼓与呼,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全权代表。几年来,我把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走访调查,接待群众,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尽快尽力解决,出现新问题,积极想办法解决,比如对包家河整治,目前只整治一面,北面还未整治,还要积极提出议案。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自己在监狱工作,事务较忙,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方面还不够。

2、因为事务忙,工作和日常人民生活相关的事务不多,所以提出的议案范围、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今后,要加强学习,积极了解和走访,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体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职能,为--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创和谐--、平安--而努力工作。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3

各位选民大家好:

我20--年12月

15日当选为--区第--届人大代表。当选以来,在上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处处模范带头,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带领社区广大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社区党委书记,肩负着代表社区广大居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管理、服务居民的重任,要胜任代表职务,就必须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此,我把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作为首要任务

做到心里时刻想着广大居民的重托,把居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善于从法治的角度搞好监督,善于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发挥自身优势,影响和带动广大居民创建祥和文明社区。

二、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作为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民负责,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广大选民,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立足大局,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以来,结合墟沟街道开展带头学习,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履行职责,带头发展经济,带头扶贫帮困。选择课题进行专题调研,选择了社区居民需求的文化建设活动中心和社区老小区管理两项课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固定联系群众23名。

三、履行职责,为居民做实事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社区党委书记积极以党建为引领,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一)、创优工作新机制,增强社区凝聚力,彰显基层党组织先进性

一是创新党组织设置新模式。西园社区积极构建服务新载体,今年成立社区大党委,并设立特色党支部,为突出文化宣传特色服务的宣传党支部、突出社区服务特色的服务中心党支部、突出环境保护特色的环保党支部以及夕阳红党支部、青年志愿者党支部。

二是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机制。推行在社区党委领导下,社区议事会、社区联系会、社区监事会的“三会共治”新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整合资源、统筹各方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六步”工作法,加大社区党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力度,规范社区干部工作行为,有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拓展服务新渠道,强化服务功能性,扩大社区为民服务的覆盖面

在平时工作中时刻关心关注群众生活,为居民群众创造便捷舒适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服务。

一是构筑社区互帮互助平台,解决特困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把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扶贫解困的“民心工程”来抓,目前社区共有13户、31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构筑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平台,以居家养老为载体,积极关注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建立的《老年人健康服务档案》,开设家庭病床,定期开展义诊和保健咨询,拓展代办老年证、医疗保险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访视。积极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的“艺术团”,真正做到使社区的老年群体老有所乐、老有所依。

三是构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从构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入手,把劳动保障网络延伸到社区单位、家庭,扩大劳动保障覆盖面,今年以来,办理退休人员资格认证1087人、就业创业证70人、4050人员困难认定21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79人、城市医疗保险缴费人数40人、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人员63人。

四是

通过创卫生城市和创文明城市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一是创卫常态化,抓好小区长效管理,清理居民区反弹乱堆乱放30余处、建筑垃圾120余吨、楼面及楼栋内墙体广告100余处,更换嘉年华盖板10余块

。二是更换健康教育知识图版100余块。三是做好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树木白蛾监测与防治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树枝修剪焚烧和喷药20余处

。四是处理12345数字平台待办案卷121余例。五是统计居民无产权证用房366间,登记了经济房1家,排查居民区污水管道3620户,反馈居民违搭违建情况5起。六是做好护林防火和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巡查辖区地质灾害,2处。

二是“创文点位”出靓点。1、营造宣传氛围,召开创文动员会、推进会6次,制作创文宣传和健康教育专栏12处,更新版面180块,精神文明宣传栏1处,发放市民一封信3000余份。2、以“睦邻活力中心”为平台,围绕“活力西园、邻里守望、和谐社区”为主题,进行创文点位建设,投入近20万元,在800米主路,沿路安装20多米的墟沟好人榜、近百米的传统励志故事以及近500平方的核心价值观宣传图、8米长的核心价值观小景观、在2000平方米的“活力”广场设立励志的3个小景观、绿化带设置15个涉及保护绿化、邻里和睦、尊老爱幼等内容的宣传牌,制作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楼道温馨提示栏85个。邀请外国留学生参访睦邻中心开展的“一带一路”民俗文化展,感受民俗文化的魅力。

五是构筑社区维稳平台,为广大居民提供和谐生活环境。

以“建设平安社区、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为载体,建立社区警务室,成立由社区党员、离退休人员、青年志愿者组成的40人治安巡逻队伍,建立五大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了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真正把各类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社区无一件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发的事件。二是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不定期向流动人口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与房屋出租户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信息采集等工作,共登记在册流动人口530人,真正做到“人数清、底数明”。三是建立安置帮教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了工作台帐,每月帮教小组成员与刑释解教人员谈心。四是建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学校和暑期学校的作用,邀请社区民警举行青少年法制知识讲座,使青少年知法懂法,有效扼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五是建立治安防范工作机制。在辖区内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号召社区居民积极参加治安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守望、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发放宣传单

3000 余份,《治安防范指南》1200份,为社区居民创造了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创新活动新载体,繁荣社区文化, 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

开展各类活动增强居民的凝聚力。端午前夕,开展“粽香端午、情暖睦邻”主题活动,组织妇女姐妹开展包粽子庆端午关爱活动,向困难居民送去节日的温馨、社会的关爱。学校放假社区开学,暑期间,每个星期四上下午。老师免费教学葫芦丝、吉他,期间开展社区民警、老党员给未成年人上安全知识讲座、书法、正能量的故事

,五老人员巡查网吧等活动。--港市微笑行动—单亲特困母亲援助专项资金4人每人1000元,

资助特困孤儿申请1位,上报最美家庭申报1位、最美庭院上报1处,优秀家风家训上报1户。积极打造居民学校,开展非遗宣传活动1场。积极完善体育健身设施,上半年安装室外体育器材一处,拆除超年限健身路径2处。发挥社区三支文艺团队和体育指导员的作用,指导居民晨晚练。建立社区文体中心,开展多样活动。道德讲堂、居民学校,采取课堂学习与活动相结合。睦邻活力中心葫芦丝班、唱歌班、剪纸班、书法班等。建立社区睦邻微信群,传播文化。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各位选民大家好!

我是来自XX日报报业集团属下XX《共产党员》杂志社的一名人大代表。下面我分五个方面向选民述职。

一、 牢记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行使好代表的权利。

自选上人民代表以来,尽管自己的本职工作十分繁重,职业特点让我们以加法来工作,以减法来生活,躺在床上还要想工作,但是我对每一次区人大代表会议都十分重视,从未缺席或请假。并都能认真地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认真地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并提出自己的议案和建议。

我先后提出整合资源、借助优势打造XX区文化创意一条街的议案;

提出了改进区人大会期、会风及提高人大工作效率的建议;

提出了帮助浙报宿舍迁移过度集中的周边垃圾箱、优化周边环境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真回应和答复,有的被采纳到政府工作报告中。

二、 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

闭会期间,我能够认真参加人大组织的重要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先后对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中医药治疗进社区的现状和矛盾等课题进行调研,先后调研走访了十多家社区卫生院。同时发挥本职工作的优势,对XX区中医院的夜门诊进行了采访报道。特别是每次人大会议结束后,我都能够认真领会和消化人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及中心工作,带领我的工作团队对XX区重要工作展开宣传报道。

第一次代表大会结束后,我迅即组织了对XX区委书记XXX的采访,撰写了《让XX区老百姓更幸福》的访谈文章,把人代会提出的新年工作,图文并茂地展现出来,具体生动地宣传了XX工作的新蓝图、新气象。在第二次代表大会结束后,我又根据区人大提出地打造和谐社会、化解基层矛盾的要求,组织团队先后两次采访XX派出所的工作,用较大的篇幅和封面集中宣传了XX派出所这个典型,撰写了《XX警事》的长篇通讯,在全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报道刊出后,省公安厅和省政法委的领导还专门看望了XX派出所的同志,对他们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闭会期间,我还做了许多为区政府和浙报集团共同打造文化产业的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工作,所有这些都协助了一府两院工作的推进。

三、 密切与选民联系,关注群众热点。

两会期间,我不仅认真参加了“五水共治”的执法检查,听取了教育、卫生等部门经费的使用和审查,走访了街道社区的敬老院,而且还多次走进社区,积极参加点亮微心愿的活动。

在我自己的工作单位,我还经常听取选民对职工食堂、人才公寓、物业保安、医务室等部门的意见,收集选民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的问题,反馈给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同志。

四、 提高自身素质,注意代表形象。

自己被选上人大代表后,我首先认真学习我国人大制度及人大代表履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各项规则,尽快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还通过积极参与人大年度调研课题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素质。

今年我结合“三严三实”的教育活动,承接了“强化机关党建工作”的课题。五一节后,我结合工作之便,历时三个月,分别对嘉善政协、柯桥人大、丽水机关工委和金华市政府四个地方的机关党委工作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强化机关党建工作要五个从严的观点,即:

抓主体责任要从严。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各级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要精心研究谋划,细致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落实重点工作、重大问题;

抓党内生活要从严。要加以制度化、规范化进行落实,使之成为党内生活的新常态;

抓机关作风要从严。要通过“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持之以恒地反对"四风"、改进作风,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联系;

抓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严。党支部要坚持把理想信念放在首位,广泛开展“学党规、守纪律、讲规矩”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发挥好理想信念凝心聚魂的引领作用;

抓执纪监督要从严。党支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将纪检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督办、同考核、同落实,大力营造勤政廉政的政治生态环境。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政协作用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每个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能力,更取决于全体政协委员团结一心、合作共事的这种凝聚力和感召力。七届一次常委会议提出,新一届政协要以“和”字当先,形成和谐、和睦、和顺的良好氛围。半年来,区政协始终以学习为先导,坚持走访联系委员,开展各项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优势作用,提高了政协组织的影响力。

以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新一届区政协委员中,有121名新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8%。为了提高他们对政协职能的认识,增强把握参政角度的能力,区政协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学习方式,利用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委组活动以及各专项会议、座谈会,组织对十七大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和政协理论的学习,进行委员职责的教育和撰写提案、社情民意、调研报告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组织政协常委、专委会主任赴外地考察学习,拓宽视野。向全体委员发放《委员手册》,赠阅《江苏政协》、《学习资料》、《常州政协》等内部期刊,精心编辑《XXXX区政协》杂志,通过提供这些学习载体,增强委员责任感,提高履行职能水平。

委组活动有声有色。区政协十分重视发挥专委会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专项经费努力为委组活动创造条件。今年上半年,区政协各委组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了包括考察纺织工业发展情况、观摩法院庭审、听取“整治村庄环境、共建小康家园”专项活动情况介绍、视察社区建设、调研社区卫生发展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这些精心组织的委组活动成为联系委员、组织委员、凝聚委员、服务委员的重要渠道,形成了活力、活跃、活泼的生动局面。

二、以调研为重点,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不断提高

调查研究是政协一项经常性工作,调研工作的水平是政协履行职能水平和能力的集中体现。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确定了7个重点调研课题。召开特约调研员会议,聘请了11名特约调研员,分解落实课题。上半年,共有加快我区社区卫生发展、又好又快推进“公调对接”、XXXX区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菜市场长效管理等4项课题完成了调研报告。这些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意见得到了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肯定。

一是围绕社区卫生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区政协组织区卫生局、XXXX区医院、社区卫生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组成调研队伍,深入社区,深入居民,了解社区卫生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方案,撰写了《加快我区社区卫生发展的对策建议》,提出的“完善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布局、改善设施环境、加大财政补贴、院站挂钩帮扶”等8条建议得到区委、区政府的肯定。

在认真完成重点调研课题的同时,我们还围绕如何建设优美XXXX区开展调研。这是区委书记张东海4月下旬到政协调研工作时提出的课题,区政协由分管副主席牵头,邀请、组织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如规划、城管、交通、园林、环保、房管、水利召开座谈会,认真分析了我区当前在桥梁、路网、水利设施、绿化景观环境建设及重大片区规划、城郊结合部改造等方面的具体任务,提出了“注重生态保护,优先建设安置房,优先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基本配置要素,坚持科学的高标准规划、高品位建设和高水平管理”等8条具体实施建议。据此提出《建设一个更加优美更具魅力的中心城区》的调研报告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参阅,报告中提出的有些建议已在我区《2009—2012年XXXX区区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得到了采纳。

三、以和谐为目标,政协为民进言功能不断拓展

政协作为各界人士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政协积极拓展参政空间,充分发挥利益整合作用,努力为民建言,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在提案工作方面,区政协提案委积极配合区政府办,扎实推进提案办理工作。七届一次会议期间立案的52件提案,现已全部办理完毕,委员满意率98%以上。民政、卫生等部门还专门组织提案人进行座谈会,征求意见。

今年“国际残疾人日”前夕,区政协召开七届二次主席会议,听取区残联工作情况通报,视察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天爱儿童康复中心、XXXX区区益智园,看望慰问残疾人。并对继续做好残疾人工作,构建和谐XXXX区提出了建议和希望。

区政协还积极配合市政协有关专委会,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以创新为手段,政协机关服务效能不断提升

今年以来,区政协坚持以创新为手段,大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勤政、廉政、优政”的要求,以优质服务带动整体工作,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努力把政协机关建成政协委员之家,各界人士之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放思想。区政协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要求坚持有为才有位的理念,实实在在履行职能,切切实实发挥作用,在宽松中讲究效率、在和谐中追求作为、在平凡中力求贡献,以有所作为获得认可,赢得地位。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长期强迫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接受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首先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接受以下处分:

(1)警告,并通报批评。这里所讲的“警告”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是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隶属于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2)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即使其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负有领导责任,为了加重单位的责任,也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适用。

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并导致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397条关于罪、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构成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当事人因而犯罪、罪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且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就要依据相应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3种,实际适用时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择一适用。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职业卫生技术丛书”编委会.职业病危害与健康监护[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何永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刘移民.职业病防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4]杨乐华.罗普泉.何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案例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1作为一名基层的医务工作者,该怎样来定位自己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供您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1本人于年到医院社区工作,年月被调入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26年来一直从事社区卫生工作,年被聘为主治医师。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最重要就是对工作敬业。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全科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社区卫生工作学习有关卫生知识,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并多次在社区认真学习新的社区知识和医疗技术以及方法,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

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和公共卫生技能。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

自任现职以来,无医疗纠纷发生。并且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坚持以服务医务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救死扶伤的原则,做到无私奉献、无怨无悔。

在社区工作期间,积极围绕社区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全科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相结合的道路,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自从选择了医生这个职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选择了奉献。医务工作者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职业,曾被誉白衣天使和生命的守护神,可只有医务工作者才知道实际工作中的艰辛。

回首过去的工作,总的感觉是忙与累,但我觉得很充实;尽管付出了很多,但面对患者的赞许、夸奖和认可,我觉得所有的付出都值得。自任职以来,开展全科医疗和社区卫生工作。

在卫生人员的培训中提高了社区卫生工作能力,真正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在社区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指标和计划,为进一步完成社区卫生工作制定了良好的目标。 积极 配合主管领导,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配合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累了大量的实施材料,在省市抽查、评估、验收时,顺利通过。

学习、宣传、落实卫生局社区卫生有关文件,整理收集有关材料,书写版面,组织人员利用宣传车到各集市、乡镇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带领同志们办起宣教室,并帮助指导各乡镇办宣教室或宣传栏,为社区卫生相关文件的落实打下一定基础。积极主动服务为不便于就诊的患者提供主动服务。

自2020年本人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以来,团结各位同志,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大胆创新,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坚持走全科医疗与社区卫生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改善提高医疗水平,使社区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建设,注重思想教育,任人唯贤,积极发挥业务骨干带头人的作用,通过岗位责任制,职称评聘分开等措施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主人翁意识。

一年多来,社区工作有了新的突破。社会保健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极大地提高了两个系统化管理率,使社区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飞跃。

综上所述,本人从政治表现、任职年限、业务技术、科研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担任主治医师资格,评聘后,本人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社区卫生工作贡献毕生力量。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2这一年来,我在社区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坚持以十x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中心的发展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社区全科医生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能够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十x大精神,做到思想上、政治上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工作上对照先进同事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为此,我本着对患者负责、对中心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1、是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

坚持学习全科医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2、是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

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中心的发展建言出力。

作为中心的一员,知情出力、建言献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坚持以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一年来,在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其它同志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3记得第一次见到x主任,就被她屋里那一墙的锦旗所吸引,那一句句热情洋溢的表扬深深感染着我。当时想,这是怎样一个医生呢,能如此的深入人心,博得这么多老百姓的赞扬?渐渐的,从那水泄不通的诊室和诸多慕名而来的病人,从她对待病人认真仔细的态度和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以及病人那一副副看完病后欣慰的表情,我得出了答案。

正是这种心中时刻有病人,将病人的苦痛感同身受,热情认真地对待每一位患者,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这也正应了那句话“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

通过这些,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以人为本的意义,也深深的感染着我,激励着我。我暗下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不知不觉中才发现自己已经工作三个多月了。在这三个月中,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有专业知识上的,有工作上的,也有生活中的。这其中很多事情,很多场景都深深的感动着我,但是最让我受益匪浅的却是在这小小社区中心里,大家那种以人为本、健康为上、社区为家、诚信为民的服务理念。

前几天发生的一件事也深深的触动着我,感动着我。一个已经被确诊甲流正在隔离的患者打电话来要求买药,我的同事x和x二话没说,穿上防护衣、戴上眼睛和口罩便去了患者家里。在现在甲流严峻的情形下,不顾自己的健康安危,去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的承诺,是何等的高尚啊!

九月份的时候,第一次下乡,近距离的感受到了村民对于健康的那种迫切需求。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大家不会再为填饱肚子而到处奔波,随之而来的是对自己身体的健康越来越重视。

这次下乡,带去的不单只有基础的检查,还提供健康知识讲座,给村民们普及健康知识,让他们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防患于未然。这也正体现了我们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为上的服务理念,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当然在这三个月里,拨动我心中那根为人民服务的弦有很多次,也越来越让我感受到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一个社区中的重要位置。就像它的名字一样是一个社区的中心,一个社区的灵魂。

它会在第一时间里给你提供身体健康基本指标。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健康状况,我们为辖区每一位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筛查出的慢性病人进行管理,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妇女提供免费体检,对孕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产后访视、孕期保健与咨询;为儿童建立健康体检卡,定期的健康体检、评估、免疫接种、常见病诊疗、健康咨询以及儿童营养指导及保健;对老人实行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健康咨询、讲座;对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技术服务等等。

这些服务都向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家家拥有社区家庭医生”的目标而努力着,而我们这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也会将理念铭记于心,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为了实现目标和更好的去诠释“以人为本、健康为上、社区为家、诚信为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理念而努力。

对于我,我会虚心向同事学习,扎实自己的基本功,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4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能用一颗认真的心来听我的述职报告,希望各位会因为我的报告而有一个好心情。一年以来,在科主任领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主治医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比较系统地学习了x精神,做到思想上、政治上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以对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坚持学习骨科学理论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年共计:记业务工作笔记5万字,撰写工作报告2份,撰写业务工作论文4篇。二是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对待每一例手术,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全年共计接待患者200人,实施手术100例,治愈病人198人(次)。

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医院的发展建言出力

作为医院的一员,“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知情出力、建言献策是义不荣辞的责任。一年来,紧紧围绕医院建设、医疗水平的提高、业务骨干的培养等方面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一名老同志的作用。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摆老资格,不骄傲自满,对比自己年长的同志充分尊重,对年轻同志真诚地关心,坚持以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坚持代病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一年来,在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其它同志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社区全科医生个人述职报告5一年来,我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在同志们的热心帮助下,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在思想上、业务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以“服从领导,扎实工作,认真学习,团结同志”为标准,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面履行了医生的岗位职责。

这一年来,我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随便脱离岗位,以保证患者及时得到诊治。我遵守医务室制定的工作制度,按医院和医务室的基本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坚持正常门诊,对病员进行认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严格按药性和剂量使用药品,遵守有关医疗规程,给病人开写处方,书写门诊病历记录。随时听取门诊病员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本人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基层卫生院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为了使自己的业务水准能得到全面的提高,我于2020年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并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于2020年4月至10月在县中医院内儿科进修,期间也曾在会宁县卫校进行了为期七天的“西学中,中学经典”的培训。通过学习从而极大地开阔了视野,很好地扩大了知识面。

并且经常通过网络学习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基层卫生院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参加工作一年以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很少发生一起差错事故,也从未同病人发生一起纠纷。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9篇

一、加强自我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养

一年来,本人以“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中心组”、“党课”学习,不断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责任、敢于担当,改进作风,无论从政治思维、总开关、党纪国法、还是从制度执行上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一是挤时间学习理论,确保在政治、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每天阅览党报党刊,抓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认真研读十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重要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三是积极参加创先争优主题活动,加强对联系社区的督导工作。四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增长阅历和才干。五是加强党性锻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认真贯彻街道党工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辖区代表之间的协调,积极主动开展调研视察工作,为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办事处改进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

(一)人大工作

2015年,人大街道工委结合辖区实际,继续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为主线,以关注民生、推进重建和扶贫攻坚为重点,以“亮身份、做承诺、见行动”为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能力,深化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下工夫,认真开展代表在行动和重建双攻坚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代表视察、调研7次,开展检查排查30余次,形成调研文章3篇,上报简报10期,提出对策性建议11条;组织代表参加政治思想学习、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培训活动27次,代表走访群众165次,联系看望困难选民120余人次,办理实事好事37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18件,收集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11件,为切实服务辖区居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努力,受到了上级人大的肯定。

(二)、宣传、精神文明、科教文卫工作、食品安全工作

今年,结合灾后重建、部级卫生城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感恩教育活动等,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科教文卫方面更注重抓宣传,抓学习,抓培训。

本人按照市、区两委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缺不得、分不开、看得见、受欢迎”这12个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广泛发动社区,开展系列便民服务活动,继续巩固飞机坝社区“军警民同心筑堡垒”,西大街社区“群众文化天天唱”,中大街社区“园丁助学社”,“健康关爱团”等活动,有效打造服务品牌,夯实基层组织基础,提升其整体运作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着力打造“一社区一文化墙”、充实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三严三实”、文明创建等宣传内容,利用上党课、便民服务窗口、led、宣传资料、公示栏、展板、入户宣传、集中研讨、座谈等形式,使“三严三实”宣传教育深入人心。6月下旬,在辖区成功举办了“快乐迎端午、感恩庆‘七一’”系列活动之第二届百人包粽子比赛活动,组织志愿者向困难群体送粽子、献爱心,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和免费体检、义诊活动,开展了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相关知识竞猜,以寓教于乐的方式使广大参与者懂得了“文明无小事、做好靠大家、齐心共创建”的道理。一年来,组织干部开展“三严三实”相关文件精神传达会议4次,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三严三实”相关文章6次,组织开展“讲政治、守机率、守规矩”专题讨论2次,开展警示教育3次,典型学习1次,依法治区专题培训1次,“双创”工作培训2次,主要领导讲党课4次、撰写学习心得体会2篇,发动党员参与“双报到”活动8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宣传核心主义价值观3次,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统一了思想,凝聚了人心,提高了效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结合自身分管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务,先后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办事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管理员和协管员培训,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在科教文卫方面,今年盯紧部级卫生城市创建目标任务,认真抓好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广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和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卫生环境综合治理以市民学校和培训点为阵地,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社区进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经过创建,我街道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网络得到健全,居民健康素养得到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近3年辖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点卫生场所和重点环境领域整治不如常态化轨道,辖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到国家病媒生物防控水平要求。

三、廉洁从政方面

一是做到思想上倡廉,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准则》,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南充拉票贿选案》反思,一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做到工作上事廉,大事跟领导汇报,时刻按倡廉要求行事,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厉行节约,谨慎从事;三是做到生活上行廉,个人敢于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直秉承“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一心一意为民”的理念,坚持加强党性锻炼讲政治,爱岗敬业讲奉献,严格要求讲自律。四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方面,本人从内心拥护《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以此严格要求自己,任职以来,本人未有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款吃喝等不良行为,生活中,也能洁身自好,没有职务消费、人情消费的现象。

四、依法行政方面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0篇

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三大要务”、落实“五个加快推进”,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有新的进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

一年来,我市共召开了九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项,作出了决议、决定12项。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依法履职推进科学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对全市200*年上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工业经济运行及技改工作、商业贸易及进出口贸易、农业、农村及农民增收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依法治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以关注民生为重点,更加注重实效;检查方式多种多样,更加讲求规范。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消防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检查组的工作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市政府办理,并继续通过实地检查和跟踪复查,督促问题切实解决。从常委会跟踪检查消防隐患和水污染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整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分别对长虹、九洲、新华、攀长钢打造“百亿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就进一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

3、审查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报告,审查通过了《**市20xx年—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富乐山风景区核心区保护范围的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决议》。

4、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常委会继续深入开展“还一江清水,建生态城市”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宣传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曝光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促使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的决议》。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作出了关于批准《20xx年—2020年绵阳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定。常委会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分赴江油、平武、北川、安县等地对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报告,推动了我市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常委会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全民健身纲要实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武引工程建设,先后进行了多次视察,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报告,并就这些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二)依法履职促进和谐稳定

着力推进司法公正。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和“五.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我市城区3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进行了视察,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常委会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前往北川羌族自治县,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推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801件(次)21730人,来信来访件办结率达99%,重要结案率达96%。通过办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履职切实关注民生

大力推进惠民行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报告,要求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加快推进十大 惠民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资金问题,强化和完善管理,建立帮扶救助体系。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到涪城、游仙、江油、安县、平武督查“十大惠民行动”项目落实情况。常委会领导同志还带头开展“321”联系群众活动,促进了惠民行动的开展。

深入推动扶贫攻坚。常委会领导同志深入乡镇、村社对我市三年来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调研,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探索三年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如何建立完善扶贫解困长效机制的新方法、新途径。常委会还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

扎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常委会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工作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促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和县市区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动了我市医疗卫生惠民工程的实施。

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常委会深入江油、梓潼等地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促进了全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紧扣主题,代表工作取得新进展

常委会紧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一主题,不断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抓好代表培训。召开了代表培训会,就代表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怎样搞好专题调研进行培训。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调动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抓好专题调研。认真组织代表从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提交专题调研报告42篇,报告质量有明显提高。专题调研报告已转交市县有关部门供工作参考。

三、争创一流,自身建设有了新提高

常委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统领人大工作,以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忧患意识和协作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召开后,常委会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十七大精神,安排部署全市人大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十七大报告进行了深入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实质,全面理解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正确把握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重点,为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根据市委的要求,常委会高度重视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精心谋划,整个教育活动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常委会机关工作作风更加务实,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常委会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办文办会、财务接待管理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学习贯彻监督法开局良好。200*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常委会加强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举办了多期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先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了普遍培训。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将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和程序。依法做好市“一府两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对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调查研究深入细致成效显著。先后完成了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城市低保工作、扶贫攻坚、农村卫生工作、公交优先、财政收入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10个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智力支持。

四、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督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深入。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继续实施“三大要务”、加快推进“四大转变”、全面落实“六个大力提升”的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明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

紧紧抓住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科技城建设、富民惠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义务教育、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监督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监督,促进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支持和督促政府积极稳妥地搞好并村工作。支持和督促政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

健全完善代表知情知政制度,采取召开汇报会、重大事项通报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提高代表参与度,保障代表知情权。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保代表建议得到认真负责地办理,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落实好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一步拓宽代表畅通便捷的联系渠道,不断提高代表为人民代言,为人民履职的水平。

(三)、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决定好重大事项

抓住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好重大事项,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并认真督促施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常委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任免人员票决制等制度。

(四)、坚持求真务实,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1篇

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三大要务”、落实“五个加快推进”,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有新的进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

一年来,我市共召开了九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项,作出了决议、决定12项。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依法履职推进科学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对全市200*年上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工业经济运行及技改工作、商业贸易及进出口贸易、农业、农村及农民增收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依法治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以关注民生为重点,更加注重实效;检查方式多种多样,更加讲求规范。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消防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检查组的工作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市政府办理,并继续通过实地检查和跟踪复查,督促问题切实解决。从常委会跟踪检查消防隐患和水污染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整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分别对长虹、九洲、新华、攀长钢打造“百亿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就进一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

3、审查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报告,审查通过了《**市20xx年—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富乐山风景区核心区保护范围的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决议》。

4、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常委会继续深入开展“还一江清水,建生态城市”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宣传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曝光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促使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的决议》。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作出了关于批准《20xx年—2020年绵阳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定。常委会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分赴江油、平武、北川、安县等地对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报告,推动了我市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常委会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全民健身纲要实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武引工程建设,先后进行了多次视察,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报告,并就这些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二)依法履职促进和谐稳定

着力推进司法公正。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和“五.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我市城区3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进行了视察,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常委会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前往北川羌族自治县,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推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801件(次)21730人,来信来访件办结率达99%,重要信访结案率达96%。通过办理信访,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履职切实关注民生

大力推进惠民行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报告,要求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加快推进十大 惠民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资金问题,强化和完善管理,建立帮扶救助体系。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到涪城、游仙、江油、安县、平武督查“十大惠民行动”项目落实情况。常委会领导同志还带头开展“321”联系群众活动,促进了惠民行动的开展。

深入推动扶贫攻坚。常委会领导同志深入乡镇、村社对我市三年来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调研,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探索三年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如何建立完善扶贫解困长效机制的新方法、新途径。常委会还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

扎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常委会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工作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促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和县市区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动了我市医疗卫生惠民工程的实施。

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常委会深入江油、梓潼等地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促进了全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紧扣主题,代表工作取得新进展

常委会紧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一主题,不断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抓好代表培训。召开了代表培训会,就代表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怎样搞好专题调研进行培训。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调动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抓好专题调研。认真组织代表从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提交专题调研报告42篇,报告质量有明显提高。专题调研报告已转交市县有关部门供工作参考。

三、争创一流,自身建设有了新提高

常委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统领人大工作,以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忧患意识和协作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召开后,常委会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十七大精神,安排部署全市人大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十七大报告进行了深入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实质,全面理解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正确把握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重点,为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根据市委的要求,常委会高度重视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精心谋划,整个教育活动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常委会机关工作作风更加务实,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常委会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办文办会、财务接待管理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学习贯彻监督法开局良好。200*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常委会加强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举办了多期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先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了普遍培训。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将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和程序。依法做好市“一府两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对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调查研究深入细致成效显著。先后完成了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城市低保工作、扶贫攻坚、农村卫生工作、公交优先、财政收入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10个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智力支持。

四、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督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深入。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继续实施“三大要务”、加快推进“四大转变”、全面落实“六个大力提升”的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明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

紧紧抓住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科技城建设、富民惠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义务教育、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监督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监督,促进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支持和督促政府积极稳妥地搞好并村工作。支持和督促政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

健全完善代表知情知政制度,采取召开汇报会、重大事项通报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提高代表参与度,保障代表知情权。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保代表建议得到认真负责地办理,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落实好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一步拓宽代表畅通便捷的联系渠道,不断提高代表为人民代言,为人民履职的水平。

(三)、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决定好重大事项

抓住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好重大事项,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并认真督促施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常委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任免人员票决制等制度。

(四)、坚持求真务实,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2篇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1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对标定位抓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抓发展与抓党建相统筹,细化XX项具体整改措施,上年度述职点评的XX个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其中,就“干部人才队伍问题”,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担当作为;就“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实施“好书记选育”计划、集体经济薄弱村“清零”行动,全覆盖培训村级组织带头人;就“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出台方案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平台。

   (二)常学重做抓理论武装。始终坚持学习先行、理论指导,带头到基层讲党课,组织市委中心组开展学习研讨XX次。采取领导干部“走基层”、讲师团“菜单式”、“农民夜校”及农民坝坝座谈会集中宣讲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全会精神。推动建立党员学习日、理论辅导员、网上学考赛“三项制度”,实施“弘扬三线精神,争做优秀党员”示范行动,推动学习培训成果转化。

   (三)“唯此为大”抓疫情防控。面对大战大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战疫情、筑堡垒、当先锋”“万名干部下基层、联企业、暖民心”主题活动,构建起,构建起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党建引领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做法先后在《XX日报》、省委办公厅《领导参阅》、XX党建网刊发,省委主要领导到我市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

   (四)以上率下抓脱贫攻坚。市委坚持将党建深度融入脱贫攻坚,积极探索“党建+脱贫”多种模式,我带头联系帮扶全市最贫困的XX个村,每两个月到联系村开展指导帮扶,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精准扶贫工作汇报、每两月召开“五个一”帮扶力量协调会,督促相关县区、部门全面完成XX个贫困县和省定XX个贫困村摘帽、XX人脱贫的目标任务,如期保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亲力亲为抓村(社区)换届。市委高度重视换届工作,我和市党政班子成员及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一竿子插到底”联系督导XX个县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靠前指挥,压实各级“一把手”责任,扎实细致做好分析研判、人事安排、问题整顿等换届前各项准备工作,为在全省率先完成换届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市XX个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一次成功率达到100%,XX名村(社区)党组织委员全部足额选举产生,年龄、学历、交叉任职率实现“一降两升”。

   (六)从严从实抓正风肃纪。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大力学习宣传“两准则”“三条例”,定期分析研判党风廉政问题,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XX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安排制定干部监督操作流程,探索研究举报受理办法,完善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一评议、两公示、三核查”制度,开展“阳光政务”电视问政,从严正风肃纪,发现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XX件,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XX件。

   (七)毫不松懈抓基层强基础。坚持深耕细作、固本强基,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任务落实,积极探索居民小区党建,统筹推进农村、园区、社会组织、社区等各领域党建工作。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实行“双建双扶双减免”培育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投入XX万元修缮XX个贫困村活动场所,把贫困村、示范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提高到XX万元/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抓干部队伍建设办法不多。选人用人入口较窄,基层党建等重要岗位难选,总体上还不能满足需要,市级部门(单位)班子中80后仅XX人,占比过低。

   (二)对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彻底。个别领导干部党员意识弱化,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不积极不主动,“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

   (三)分领域推进党建工作仍有薄弱点。存在个别后进村村党组织书记在工作中过分依赖第一书记,甚至当“甩手掌柜”的情况。全市小微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从业人员中的党员比例低,党组织覆盖率提升难。

   (四)压实党建责任在基层有衰减。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未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有的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抓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存在“两张皮”现象。

   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主动创新不够,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时仅满足于落实好中央、省委部署要求。二是抓跟踪督导不够,有的工作止步于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没有直接盯办、问责问效。三是在平时工作中更多注重稳增长、抓项目,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基层党建工作细节,导致对一些具体工作精力投入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抓好换届后班子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优质高效完成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以此为契机加强新一届市县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运行机制、专业化能力建设。深化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工作,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和实践锻炼方式。大力实施青年人才引进等重点人才工程,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XX人以上,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建立清单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加大党规党纪宣传教育力度,持续惩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三)抓实基层党建工作。抓好整章建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续工作,提升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能力和成效。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基层党建十项重点任务,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四)加强创新创业建设。编制实施康养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在钒钛、石墨烯、新能源、机械制造等领域推动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2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20xx年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落实主体责任。召开全县卫健系统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成立全县卫生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党建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卫生健康业务工作联系点,带领班子成员深入X家卫生院、X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督导调研X余次;每半年抽调业务骨干专家人员对下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差异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树优重要依据。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制定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网络平台日常监测,确保医患关系和谐。强化隐患排查,指导县心理医院摸排严重精神病患者人员,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二)加强阵地建设。打造县医院、中医院X个党建示范点,投资X万元,全新打造中医院东城院区的党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建设党建文化长廊,制作党建工作制度牌;投入X万元对县医院原有党建阵地进行规范提升,扩展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县妇保院帮助卫校做好党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场所等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党建阵地环境。

   (三)统筹推进工作。认真抓好党组书记“党建+中医药发展”书记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发挥党建在抗击疫情中的统领作用,组织全县X名医务人员、X名乡村医生开展抗击疫情,选派X名医务人员驰援武汉。抓实“双报到”工作,确立X街道X社区2020年度党建共建项目,购买X余册图书,赠送价值X万元衣物;组织系统内医疗机构,为农村、社区党组织赠送酒精、口罩和消毒液等抗疫物品,开展义诊活动X余次,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制落实不够有力。对“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理解不够深入、不系统,重业务、轻党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力传导不到位,工作落实过程中没有做到亲自调度、亲自指导、亲临现场督促工作落实,对下属党组织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满足于批评教育,缺乏有力的措施。比如,资邱卫生院在省、市、县疫情防控督导过程中,存在整改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及时、责任压力传递不到位等问题,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抓党建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方面,缺乏“钉钉子”精神,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不够紧密;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第一时间深入联系单位开展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工作浮在面上。比如,县中医院班子配备不齐,院党委没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会议记录相对简单,工作落实不严谨。再比如,温水卫生院仍然存在党支部班子学习不扎实,党员积分制管理开展不到位,党支部对标争星流于形式,“主题党日”活动记录簿、“三会一课”记录简单等问题。

   (三)工作落实不够规范。对抓党建就是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把党建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具体工作研究不深不透,措施落实不紧不慢,没有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业务工作的统领、促进作用,基层一线个别党员以业务繁忙为理由,不按时参加党支部活动,党建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比如,2020年至2020年上半年期间,局机关第二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存在党员到会率低,“三会一课”会议记录和党小组的会议记录有雷同现象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召开卫健系统从严治党暨党建工作会议,切实发挥全县卫生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实现卫健系统“上下一盘棋、层层抓落实”的局面。每月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推动工作落实,持续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党规党纪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做好卫健系统“学习强国”平台学习、“X党建”在线学习,确保全系统学习常态化。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在抓好县医院、中医院×个党建示范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县妇保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家医疗卫生机构党建阵地示范引领,督促县皮防站、结防所、县妇幼计生服务中心×个党支部党建阵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党支部工作标准化水平。继续抓好党支部评星定级、党员积分制管理,认真做好下属单位党组织“支部工作法”总结,扎实做好党员服务窗口、“万名医生下基层”、义诊志愿服务等活动,不断深化“健康×·阳光卫健”党建品牌。

   (三)加强督导考核。牵头完善党建工作与卫生健康工作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压实局党组班子成员的党建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每月到×家卫生院、×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指导党建及业务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发展、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省级卫生单位创建等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明确的工作措施,真正帮助系统各单位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继续完善20xx年度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考核细则、考核方案,将党建工作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更科学设置考核分值,确保党建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奖惩。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3    今年以来,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各项部署,把管党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现将2018年党建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强化政治责任。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三)深入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

   三、严明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

   (二)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拓展工作新思路,打造新时期新气象

   (一)创建党建工作新平台。

   (二)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3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总书记、总理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德江副总理明确指出,中央企业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社会责任报告,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表率,树立负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多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到升华。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专门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宝钢、中国华电等企业在公司发展规划中专门体现出社会责任战略目标,为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多数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了有关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许多企业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并根据社会责任工作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一些企业积极探索创新社会责任管理新模式,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取得显著成效。许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与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发现自身缺项弱项指标,通过改进完善“短板”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2006年仅有5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少中央企业的报告获得了国内外有关机构的高度评价。许多企业通过设立“社会责任日”、建立社会责任示范基地、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创新社会责任沟通机制。

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央企业坚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大环保投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产出的发展道路。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3.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新模式。许多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业务,创新生产流程,实现绿色发展。宝钢坚持环境经营理念,努力建设绿色产业链,覆盖绿色研发、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营销、资源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鞍钢集团钢渣处理率和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70%,保持了世界领先水平。中铝集团等企业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中电投建设两处黄河土著鱼类增殖站,对保护黄河上游珍稀野生土著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央企业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和服务。中冶集团等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提供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推动所在行业的绿色转型。南方电网2008年开始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工作,截至2010年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累计折合节约标准煤700万吨。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企业坚持完善和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60%的企业在集团层面建立了职代会,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绝大部分建立了职代会,境内企业普遍实行了厂务公开,董事会试点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合理的薪酬待遇,基本实现了职工五大类基本保险的全员覆盖。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等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泛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2003年以来,中央企业职工已有1682.7万人次参加了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315.1万人次参加了职业资格等级培训,127.7万人取得职业资格。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央企业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40.1%;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比例由2003年的3.07%提升到2010年的7.9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4个百分点。不断深化班组建设,一大批优秀班组长脱颖而出。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业健康。中央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中央企业百亿元销售收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各种可能的伤害,切实保护职工群众职业健康安全。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中央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在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和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在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信得过、拉得动、打得赢,充分发挥了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企业积极创新扶贫形式,通过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等多种方式,在产业开发、整村推进、劳务输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93家中央企业定点扶贫189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涉及全国21个省市区、8300万人口。许多中央企业在新疆、开展文化、教育、环保、卫生、医疗、援建、技改、抗灾、捐助等各类援疆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中央企业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33.7亿元。宝钢、中国移动等企业建立了企业基金会,探索企业慈善公益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东风汽车捐资1000万元设立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专项基金,帮扶大学生“村官”开展建设新农村工作。港中旅集团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开展“薪火相传”国民教育活动。

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活动中,模范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习俗,保护当地环境,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葛洲坝集团在非洲大力实施“属地化”发展战略,成为我国企业“走出 大提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捐赠,提升透明度,增强企业公益事业的主动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企业慈善水平。三是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在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中央企业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开展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合作时,要注意对合作伙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选择社会责任绩效好的企业开展合作。我们在考虑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时,也将把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支持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央企业重组、并购中发挥领头羊作用。

强化沟通和透明运营,提高企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交流,增强运营的透明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我们明确要求所有的中央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社会责任报告,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社会责任报告,没有报告的40多家企业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按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已经报告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增强报告的时效性,提升报告的规范化程度。国际业务比较多的企业要创造条件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提升企业在全球负责任运营的形象,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走进央企”活动。要创新与利益相关方有效沟通的方式,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开放日等形式,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央企,增进理解和共识。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要提高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及时披露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合规处置好突发事件。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履行海外责任,大力提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央企业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国际社会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工作。一是要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坚持诚信经营;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当地环境,抓好安全生产,积极聘用当地员工,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二是要坚持多方共赢,发挥中央企业在资本、技术、品牌、信誉、渠道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带动当地产业链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价值共享。三是积极参与所在国公益事业,支持社区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4篇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着领导、组织和实施作用,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渎职行为,都将直接危害到公共卫生安全,甚至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仅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个罪名,且犯罪主体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应予以完善,以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1、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首先,要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渎职犯罪,依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但此二罪仍属刑法的“口袋罪”,为突出对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的刑罚打击,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一并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其次,要提高刑罚处罚幅度。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损失并不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他领域中因渎职造成的损失,但其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除徇私舞弊情节外)的法定最高刑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也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幅度与玩忽职守罪持平。综上,建议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修改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染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人员流动不断加快,对境外发生的传染病,必须坚决堵在国门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于1986年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刑法也在“妨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予以刑罚打击。但遗憾的是,在渎职罪中,并未具体规定国境检疫机构人员的渎职犯罪。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法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犯罪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设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两个罪名。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的“渎职罪”一章中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以区别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参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对国家商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非典”疫情暴发初期,一些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导致疫情在局部地区的扩大和蔓延,除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传染病的报告义务,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其职责,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或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虽然两高《解释》第四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此举有欠妥之处:其一,从立法背景上分析,适用此二罪不符立法本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进行修正的,是针对改革转型时期,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打击的是经济领域的渎职犯罪,这从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数额上界定此二罪的追诉标准就可反映出来。其二,从机构性质上分析,医疗卫生人员的渎职行为不能完全适用此二罪。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多为国有性质外,乡镇卫生院(所)全部属于集体性质,此外,还有部分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其负有同样的法律职责,我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区分所有制性质而统一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解释》为依据,则对非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治“非典”等传染病工作中的渎职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理应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突出对该行为的刑罚惩处。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即医疗事故罪)后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失职罪:“在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中负有调查、控制、医疗救治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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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公民妨害“非典”防治犯罪的刑法完善

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犯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当我们直面“非典”传染病,需要拿起刑法武器进行防控时,却发现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及时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1、修改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非典”防控过程中,最大的困惑在于对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行为,其具有传染“非典”的严重危险,有的已经造成“非典”的传染,这种行为显然已妨害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但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仅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染危险”,而对于“非典”,虽然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4月8日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依法不属于法定的甲类传染病范围。在对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的刑法规范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两高的《解释》转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样一个处罚更重的刑法规范,这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理解为是“非典”时期的一种非常措施,必须通过修订该罪,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传染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对引起传播的实行犯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过失危险犯实行相同的量刑幅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区分不同情节采用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二是处罚程度过轻,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应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应突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综上,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五)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修改完善妨害公务罪。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以上公务,明显是一种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然而,当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也同样遇到了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款在罪状设计上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仅限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忽略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为时,可能受到的公务妨害;二是被侵害对象仅限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大部分医疗卫生人员同时也是红十会工作成员,但毕竟存在非红十字会工作成员的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公务妨害的可能。实际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控“非典”等传染病工作所履行的职责并非依据《红十字会法》,而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妨害公务罪立法的缺陷,两高在《解释》里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直接影响了对“非典”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某地在处理一起殴打履行“非典”防治体检职责的医生,致三人轻微伤的案件时,因该行为构不上故意伤害罪,又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仅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为有效打击阻碍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非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医疗卫生或者其他应急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5篇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着领导、组织和实施作用,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渎职行为,都将直接危害到公共卫生安全,甚至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仅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个罪名,且犯罪主体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应予以完善,以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1、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首先,要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渎职犯罪,依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但此二罪仍属刑法的“口袋罪”,为突出对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的刑罚打击,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一并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其次,要提高刑罚处罚幅度。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损失并不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他领域中因渎职造成的损失,但其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除徇私舞弊情节外)的法定最高刑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也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幅度与玩忽职守罪持平。综上,建议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修改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染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人员流动不断加快,对境外发生的传染病,必须坚决堵在国门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于1986年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刑法也在“妨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予以刑罚打击。但遗憾的是,在渎职罪中,并未具体规定国境检疫机构人员的渎职犯罪。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法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犯罪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设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两个罪名。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的“渎职罪”一章中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以区别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参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对国家商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非典”疫情暴发初期,一些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导致疫情在局部地区的扩大和蔓延,除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传染病的报告义务,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其职责,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或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虽然两高《解释》第四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此举有欠妥之处:其一,从立法背景上分析,适用此二罪不符立法本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进行修正的,是针对改革转型时期,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打击的是经济领域的渎职犯罪,这从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数额上界定此二罪的追诉标准就可反映出来。其二,从机构性质上分析,医疗卫生人员的渎职行为不能完全适用此二罪。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多为国有性质外,乡镇卫生院(所)全部属于集体性质,此外,还有部分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其负有同样的法律职责,我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区分所有制性质而统一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解释》为依据,则对非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治“非典”等传染病工作中的渎职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理应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突出对该行为的刑罚惩处。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即医疗事故罪)后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失职罪:“在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中负有调查、控制、医疗救治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三、一般公民妨害“非典”防治犯罪的刑法完善

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犯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当我们直面“非典”传染病,需要拿起刑法武器进行防控时,却发现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及时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1、修改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非典”防控过程中,最大的困惑在于对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行为,其具有传染“非典”的严重危险,有的已经造成“非典”的传染,这种行为显然已妨害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但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仅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染危险”,而对于“非典”,虽然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4月8日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依法不属于法定的甲类传染病范围。在对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的刑法规范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两高的《解释》转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样一个处罚更重的刑法规范,这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理解为是“非典”时期的一种非常措施,必须通过修订该罪,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传染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对引起传播的实行犯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过失危险犯实行相同的量刑幅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区分不同情节采用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二是处罚程度过轻,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应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应突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综上,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五)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修改完善妨害公务罪。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以上公务,明显是一种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然而,当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也同样遇到了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款在罪状设计上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仅限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忽略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为时,可能受到的公务妨害;二是被侵害对象仅限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大部分医疗卫生人员同时也是红十会工作成员,但毕竟存在非红十字会工作成员的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公务妨害的可能。实际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控“非典”等传染病工作所履行的职责并非依据《红十字会法》,而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妨害公务罪立法的缺陷,两高在《解释》里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直接影响了对“非典”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某地在处理一起殴打履行“非典”防治体检职责的医生,致三人轻微伤的案件时,因该行为构不上故意伤害罪,又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仅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为有效打击阻碍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非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医疗卫生或者其他应急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